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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一、**区社会救助现状
**区地处****州中部,是**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辖2个乡、3个镇、6个街道,共有89个行政村、33个城市社区、2个农村社区,总人口32.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近4成。属老工业中心城区,国有改制企业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户等困难群体较集中且数量较多。目前全区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996户17159人,农村低保对象2548户5274人,五保供养对象1402人,以上特困户占全区总人口的7.3%。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稳步发展,从20xx年全省实施40项公共财政政策以来,全区投入社会救助方面的财政资金达7535万元,且一年比一年递增, 20xx年比20xx年增加2197万元,增长82.3%。
1、领导重视,不断健全社会救助机制。一是在组织领导上,区委、区政府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民政牵头、多方协作”的社会救助格局。二是在机构落实上,区、乡街、社区都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形成了网络齐全、上下联动的社会救助机制。三是在制度建设上,区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了相关标准、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等,使社会救助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在资金安排上,区本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20xx年区本级配套城市低保资金346万元、农村低保资金44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23.5万元、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11.5万元、救灾资金48万元、临时救助资金7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124万元,共计604万元,占当年全区民生工程总配套资金的27%,各项资金的到位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低保保障水平。一是城市低保规范发展。我区城市低保工作从1999年开始,经历了建章立制、保障扩面、规范管理三个阶段;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三无人员”发展到覆盖全区所有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困难户,做到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补助水平逐年提高,经过六次提标,由最初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现在的22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已达到170元。二是农村低保全面实施。20xx年下半年圆满完成了农村特困救助向农村低保救助的规范化转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已达到66元。三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为实施新的保障标准,我区打破过去平均调补的老办法,将保障对象按照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分成10个类别,并设立相应的保障标准,实行分类保障,把重病、重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的特别困难对象纳入重点保障范畴,有效避免了“关系保”、“人情保”、“漏保”、“错保”等现象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健全物价上涨补贴机制。20xx年已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发放物价补贴417万元。
3、软硬兼施,不断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一是加强内部管理。我区制定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规程》,20xx年区财政安排六个乡镇敬老院经费43.5万元,确保了敬老院的正常运转。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扩大集中供养人数,我区投入资金150万元,新建长塘敬老院,陆续投入资金70余万元,改扩建曲濑、兴桥、禾埠、白塘等敬老院,为院民提供了安全、舒适、方便的养老居所。目前全区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402人,其中集中供养1128人,分散供养274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
4、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从20xx年我区开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完善。一是救助对象再次扩大。目前不仅将有功于国家又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参战人员、转业干部、老退伍军人及重点 优抚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而且还将因病致贫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使医疗救助工作做到无缝衔接,梯次递进,从而达到医疗救助全覆盖。20xx年救助城乡困难群众29845人,发放救助资金710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体参加新农合9.4万元。二是救助标准再次提高。在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我区再次提高救助比例,目前最高救助比例为60%,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治疗自己一般只需承担20%左右的费用,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的是住院百分百保障。三是救助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没有病种限制,取消了起付线,重点解决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无钱看病的问题。20xx年,借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即时结账的经验,我区在北门医院进行试点,对在定点医院住院的低保、五保对象全部实施出院即办理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极大地缩短了救助时限。
5、完善措施,临时救助能力经受考验。一是加强应急应对,开展灾后重建。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我区建立了四级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均设立了1名灾情信息员,开展应急应对处理。20xx年,在遭受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下,全区上下及时采取措施共渡难关,恢复重建倒塌民房69户,分期分批下拨灾后重建资金89万元,发放救灾款384万元。二是提高临时性事件的救助能力。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和统一了临时救助操作程序及救助标准,填补了多年来临时救助政出无门的空白。三是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我区通过“两审两公示”程序,对租住在公房的低保对象通过适当减少房屋租金、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为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新农村建设需要,20xx年区政府下发了《**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拨付资金35万元帮助64户农村困难群众建房或维修房屋。四是在做好上述救助工作的同时,我区还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教育、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针对部分特困群体制定了救助措施,丰富了救助内容,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比如对失业低保对象,均可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培训、就业、信贷、经商减税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稳步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城乡困难群众多方面的需求与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1、城乡救助水平不均。城市救助保障水平总体比农村要高得多,一是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城市低保比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高出1.75倍。二是保障范围方面,城市比农村要广,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区城市人口的9%,而农村低保及五保对象只占全区农业人口的6%。三是资金投入方面,20xx年财政投入城市低保资金3158万元,而农村低保资金才311万元。四是困难群体分布方面,城镇相对集中,农村相对分散。
2、社会救助体系不够完善。一是临时救助力度不够。城乡困难群众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不可预测的事故、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对临时性救助的依赖性较大。从20xx年我区出台相关政策以来,区财政投入7万元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而目前只发放了0.18万元,救助比例不到3%,救助力度太小。二是救助覆盖面偏小。城市低保覆盖率不到9%,农村低保及五保供养覆盖率不到6%,而且我区现在还有部分相对贫困人口未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助水平偏低。虽然我区社会救助总体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持续上涨等,当前我区社会救助总体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与发达地区相比更是小巫见大巫。
3、救助管理不规范。一是由于救助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因此在设立贫困标准时不统一,救助的随意性较大,偶尔会出现“人情救助”、“平均救助”的现象,而不是特困特保、重灾重助。二是由于救助主体不同,实施救助时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等方面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救助对象之间,救助标准之间衔接不够的问题,不可避免地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导致救助工作有失公正、公平。三是救助不及时。比如现行的城乡医疗救助,一般是医后救助多,医前和医中救助较少,治疗与救助未能同步实施,而且我区20xx年开始实施的与基本医疗同步结算方式,还未在全区全面铺开。
4、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区社会救助主要是由政府财政负担,虽然投入的资金一年比一年多,但作为农村人口相对较集中的老工业城区,区级可用财力捉襟见肘,与社会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相比,政府对救助资金的投入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甚至主要依靠上级补助资金,不可能做到按需救助。经测算,20xx年按上级要求,区级财政需配套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达700万元,占全区民生工程市级要求区级配套资金的22%,这对财力相对紧张的**区财政来说十分吃力。
5、救助工作力量薄弱。一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目前我区平均每个社区辖区内有200余户低保户,且随着国企改制、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人口增多,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拆迁户不断涌现,给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增添了难度,工作量较大,而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少且不“专”,政策和责任意识不强,经费投入不足,不可避免地出现政策贯彻不及时、工作不深入、“漏保”、“错保”等现象。二是社会救助主体单一。我区目前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民间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社会互帮互助的气候还未形成。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及建议
社会救助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减压阀”,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都很强。我们应结合当前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创新救助体制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更多地关注民生。
1、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借助各种媒体和基层社区的力量,加大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理解社会救助的涵义,社会救助不是社会福利,它是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实施的一种特定的补差式救助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要引导其树立“自食其力”的观念,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动员并支持其创业就业,提高全民就业率,为社会减轻压力。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要对其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其就业脱保,不能形成对社会救助的一种长期性依赖,而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
2、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对接。由于我区属于中心城区,城乡之间地理差距不大,城乡人民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不是很明显。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步伐也在加快,因此在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资金的投入等方面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城乡社会救助的合理对接,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使制度保障真正起到协调城乡共同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3、创新社会救助制度管理。一是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对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将有争议的条款明了化,真正做到便于操作,利于执行,并相应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使更多群众受益。二是严格按照《**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快临时救助步伐,扩大救助面。三是20xx年我区将出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用制度规范救助工作,避免救助工作的随意性。四是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对贫困救助对象的跟踪回访机制,及时掌握其收入动态变化。五是20xx年我区作为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试点县(区)之一,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一)坚持政府出资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施救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全旗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不含1—6级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
5、参战退役人员。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计划生育费用;
5、交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五保对象(含孤老优抚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00--8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对象为慢性病患者,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门诊和药店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80%的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是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3、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个人自付住院费超过10000元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4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中患有以下疾病,需要长时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1)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
(2)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化疗的;
(3)患重病肝硬化及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再生障碍贫血(白血病);
(5)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岛素维持的;
(6)患重症脑血栓、脑出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患重症精神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旗人民政府审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全旗每年安排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等级2级以上)和65岁(含65岁)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根据患者的生活状况,医疗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可分别上浮10个百分点和2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限额可适当放宽。
四、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所,旗医院、旗蒙医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要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民政局。
(三)审批。旗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还(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民政局留存复印件一份归档。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担任,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民政局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视情况可享受适当费用的减免政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旗级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基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3、旗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4、社会捐赠基金;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为上级补助和市旗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本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分别按每人2元计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旗级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帐,开展救助工作。
(二)旗级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节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额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医疗服务机构先垫付规定限额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与旗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蓄,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七、组织实施
(一)旗、(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患者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过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更加高效。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大医前、医中救助力度,继续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各种保险。目前,全市共救助414人次,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162.23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全面启动。拟定了以就业、教育、医疗、住房、重大节日生活救助、临时困难、司法等“七位一体”为主要救助制度内容的《××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以此推动“低保家庭享受全部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享受部分专项救助”的分层分类救助,实现救助体系的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目前,全市已救助243人,累计发放救助金28.66万元。
“社会救助强基工程”有序推进。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解决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目前已制定了相关意见,正与人事等部门沟通协商,待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下发。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更加高效。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大医前、医中救助力度,继续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各种保险。目前,全市共救助414人次,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162.23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全面启动。拟定了以就业、教育、医疗、住房、重大节日生活救助、临时困难、司法等“七位一体”为主要救助制度内容的《××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以此推动“低保家庭享受全部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享受部分专项救助”的分层分类救助,实现救助体系的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目前,全市已救助243人,累计发放救助金28.66万元。
“社会救助强基工程”有序推进。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解决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目前已制定了相关意见,正与人事等部门沟通协商,待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下发。
一、取得的成效
(一)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我县农村低保33411户63063人,全年需发放低保资金6025.8155万元;城市低保3084户5800人,全年需低保资金1659.059万元,所需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20__年出台了《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三)临时救助工作实现制度化。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要求开展临时性救助工作,使城乡居民因某种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四)社会互助形成长效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对困难群众进行临时救济,同时建立部门对口帮扶、党员干部一帮一结对子帮扶,春节慰问救助等方式,形成系列化的为贫困群众排忧解难送温暖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__县社会救助工作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群众基本满意,较好地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救助社会项目繁多,政出多门,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单一性、临时性、分散多头、既有重复又有遗漏等弊端,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责不清,配合不够,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救助资源综合效能的发挥。
(二)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靠上级拨款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由于地方财政财力有限,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救助资金的需求,随着社会救助项目的增加、社会救助覆盖面的扩大、救助标准的提高,资金缺口将逐步增大。
(三)基层网络不健全、力量薄弱。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后,民政办被撤销,只在社会事务办设专职民政干事处理民政日常事务,缺乏相应工作人员,救助工作存在被动应付局面。
三、建议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思想观念,整合救助资源,加快制度创新,协调城乡发展,才能建立起功能完善、衔接配套、和谐高效、保障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一)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重点抓好三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着力健全低保对象认定、低保标准合理调整、资金筹集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领导五项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救助管理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研究制定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逐步建立起新的救助管理工作良性运作机制;三是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对返乡农民工返乡后生活无着落,短期内无法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介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左右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按照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救助。
(一)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协调推进。1996年,我市正式建立实施城市低保制度,20**年,全面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加快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注重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已从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发展到包含医疗、住房、教育、临时、灾害等救助项目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筑了兼顾城乡、惠及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安全网”。城乡统筹的步伐加快,城乡救助政策基本一致,城乡救助水平逐步接近。目前,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其他区县农村低保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统筹困难群体,提升救助效果。一是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20**年,我市制定分类救助制度,对“三无”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10%的比例上浮了救助标准。20**年,又根据低收入家庭的赡养系数、人口结构等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救助系数,将原有单一的上浮标准,细化为5%、10%、15%三个不同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基本生活救助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为照顾老残一体的家庭,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扣除城市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收入,提高了救助水平。二是健全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今年,我们完善了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在资助低保对象参合的基础上实施慢性病和危重病的救助。同时,本着“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老一小”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现了保险和救助的有效衔接。三是实施高等院校入学救助。针对困难家庭子女学费问题,在已有的中小学教育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我们下发了《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对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给予4000元的新生入学救助。
(三)统筹救助力量,实现功能互补。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必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财力、物力、人力上予以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又是一项社会工作,只有统筹社会各界救助力量,实现功能互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多年来,我们在加大政府救助工作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有效地发掘社会力量的潜力,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局面。倡导和开展“一助一”、“一帮一”、“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等活动,多渠道解决贫困群众困难。全市累计建立接受社会捐助站点1203个,建成“爱心家园”158家,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和救助活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编制了各相关部门落实《慈善意见》的责任分解书,积极筹建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行业联合会,有力地推动了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三个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一)建立科学的调整机制,促进救助标准科学合理。一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为增强低保标准设立与调整的科学性,200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就城市低保标准调整程序、测算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根据满足城市居民最基本的食品支出标准,除以适当的恩格尔系数,然后加上或减去相应的调整数得出低保标准。20**年,建立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机制,将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直接与全市和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挂钩,使低保标准的测算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二是探索建立科学的临时救助机制。为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性困难,在建立健全专项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了临时救助的范围、程序、资金预算,建立了市级资金补助机制,增强了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效性。今年,我们与统计部门、北京大学联合开展对城乡低保边缘群体生活状况及救助需求的全面调研,明确本市低保边缘群体的认定标准、办法,调整险相关救助政策,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力度。三是及时启动应急救助机制。针对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根据相关部门实时监测数据显示,今年7、8、9三个月,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连续超过《应急预案》规定指标,应急预案正式启动。从20**年10月到2008年2月,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发放20元临时生活补贴,确保物价上涨不影响低保家庭的生活。同时,继续监测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如物价回落到上年同期水平3个月后,停止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如暂定应急救助期内的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持高不降,将持续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并在明年低保标准测算及调整工作中予以考虑。
(二)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促进社会救助整体发展。一是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和区县政府分级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建立起社会救助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先后四次组织召开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议题,初步形成了共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良性机制。二是实现社会救助工作归口管理。强化街道(乡镇)综合救助职能,所有救助项目经街道和乡镇审核后,报送不同的救助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区县还建立了社会救助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所有救助活动统一由街(乡镇)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乡镇)调配发放;各类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由民政部门汇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了“一口上下、规范有序”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保证了救助项目的有效衔接和落实。
(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进救助对象主动自立。一是制定鼓励就业政策。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对申请低保的就业人员实施就业奖励政策,即扣除最低工资和低保标准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收入。随着保障标准的逐年调整,将就业奖励办法,改变为按城市低保标准的80%给予就业奖励,进一步提高了就业奖励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实施救助渐退措施。把低保人员以及低保申请人将作为特殊就业服务对象,给予重点扶持。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进行登记、免费技能培训、三次推荐岗位,对自谋职业者及用工单位给予资金奖励,激发了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积极性,已有6500多人因就业而退出低保。
三、突出“三个着力点”,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提高办事效率。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我市城乡低保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了市、区、街三级连接贯通,用现代科学手段取代手工操作,低保工作步入信息化、网络化轨道,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逐步将社会捐赠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各专项救助子系统纳入其中,初步实现了低保系统与其它社会救助的数据交换,整合了信息资源。今年,又投入2000多万元,启动了北京市社会救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力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完备的社会救助服务。北京市社会救助信息服务平台的基本生活救助系统拟于2008年1月4日上线试运行。
1 郑州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成效和主要特点
1.1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救助体系 2008年,郑州市政府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精神,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具体对救助范围、家庭收入计算、资格认定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规范了救助的具体内容。
1.2 城乡统筹,标准有别,保障水平不断增长 郑州市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就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社会救助保障水平逐步提升。截至2011年,郑州市第十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年共发放城市低保金1.2122亿元、农村低保金1.8648亿元。提高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年共有农村五保户11677户12049人,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924.46万元。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看病难题,由市民政局牵头,出台施行了《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全年共发放医疗救助金2046万元,救助16447人。
1.3 农村居民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郑州市现辖5市1县6区、95个乡镇和7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735.6万人,其中的432.6万人为农业户口。2005年,自推行农村低保制度起,郑州市就逐步加大低保投入,同时严格低保管理流程,并不断寻求机制创新,动态的管理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低保政策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满足了大多数农村低保用户的基本需求。
1.4 完善制度,探索机制,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一是严格审核审批流程。二是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机制。统一由民政部门向统计低保、医疗等救助资金发放名册,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款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邮局、信用社)将资金汇入救助对象存折。
1.5 关注热点,突破难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首先,分类救助城乡低保中的残疾人、孤儿,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生育三胞胎以上的家庭、单亲家庭。其次,围绕低消费社会群体普遍关注的教育、住房、医疗等关键性的消费支出造成的生活贫困问题积极实施专项救助。再者,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范围内的,处在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提供医疗及临时救助。最后,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当前郑州市社会救助制度存在主要问题
2.1 社会救助制度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不够规范 如今,有的社会救助工作在具体实施环节仍缺少一个固定的制度或标准,救助工作难免存在漏洞,救助中一旦产生纠纷,民政、司法等部门很难做出合理的裁决。
2.2 社会救助制度之间衔接不紧密,有待进一步优化救助资源配置 现阶段,民政、司法等多个部门都有涉足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流程,在管理方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上难免出现差异,而且多项救助制度条块分割、功能单一,缺少统一的执行标准,且各项制度之间衔接不紧密。
2.3 城乡之间社会救助标准差异较大 城乡之间救助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基金投入、人均占有的社会救助资源以及救助政策的覆盖面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2.4 社会救助水平偏低,救助项目比较单一 从表2 可以看出,从1997年至2010年,郑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然从120元提高到300元,但与居民平均收入比较,低保标准占居民平均收入却呈现下降趋势。说明当前低保标准无法完全满足被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2.5 动态管理要加强,贫困边缘人员的救助须进一步完善 有些低收入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只是平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而无法享受低保政策,由此便滋生了新的社会矛盾和收入不均衡的问题。一部分低收入家庭虽然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在短期内因子女教育、看病等多方面的压力,其实际生活水平与低保家庭相差无几,甚至有的低收入家庭要比低保对象还艰难,政府应该给予援助。
2.6 发展性救助不足 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的温饱问题是现阶段社会救助工作的着力点,因此要实现从消除“收入贫困”到消除“能力贫困”之间的转变还须经历一段很长的发展阶段。“救急不救穷”,社会救助工作旨在缓解基本生存压力、消除贫困,但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根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穷问题。
2.7 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力度不足 2000年~2006年,郑州市各项经济指标虽然增长速度较为明显,但低保基金的比例却持续下滑,这明显违背了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和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初衷。
3 构建郑州市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具体建议
3.1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组织管理体制 一是市、县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总揽各项救助政策,协调同级各部门、各种社会力量的救助行为;二是要建立健全由多种所有制单位、社区兴办和居家供养等形式构成的服务网络;三是大力发展民间慈善组织,构筑更多的贫困群体与社会联结的纽带和桥梁。
3.2 改革和完善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①政府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着力改善最低保障标准,使二者同步提高,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公平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②基于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进一步健全临时补贴制度;③全面整合社会资源,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实施分类救助;④健全合理的低保退出机制;⑤构建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动态联动机制,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3.3 创建郑州市新型专项救助制度体系 ①建立城镇贫困老年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将护理救助整合到医疗保险中,谋求社会和家庭的力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来关爱和照料老人;②建立以失业救助金为辅的整合式大学生失业救助制度体系;③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规范当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从源头减少流浪儿童。
3.4 打造郑州市新型临时救助制度体系 有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人群虽然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其短期内承担着子女教育的花费,或遭遇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基本生活水平与低保对象相差无几,甚至低于低保水平,针对此类社会群体,可根据救助对象的身份、家庭生活情况、所遭受困难不同的类型、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特殊原因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救助标准进一步细化,分类、分档实施救助。
参考文献: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06年10月,*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07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08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03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08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一、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津南区发展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津南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慈善救助之路。津南区积极发挥慈善事业项目带动作用,开展“圆大学梦”、“冬季送温暖”以及“助医、助孤、助老、助困”等慈善捐赠活动,给困难家庭关爱,让困难群体生活的更幸福。
(1)做好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城乡低保、五保工作扎实有序,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一直是津南区委、区政府努力的目标。津南区在2012年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后标准提高到非农业520元和农业320元。根据“十二五”规划和2012年两会对社会救助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健康、科学的社会救助体系。
(2)做好了五保供养工作,完善养老院配置建设。津南区于2007年建立了,集养老、医疗、护理、康复、教育、娱乐、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目前,已经实现了津南区各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和城镇孤老的集中供养,占地60亩,以三星级标准构建,成北方规模最大、条件最好的养老院之一。同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率先制定出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实施细则,使津南区经济困难的老党员、老村居干部及符合条件的老军人入住养老院能够享受到政府资助。
(3)加强对低保家庭、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低保户、特困家庭中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手术的病人予以特殊救助。并在2010年为全区城乡低保人员由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核对采集进万名困难群众信息,添加身份标识,发放医保卡,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解除困难家庭后顾之忧。
(4)完善监督机制,实施专款专用专人监督。政府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主力军,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公信度。为此,津南区全面提高了民政、慈善机构等部门工作队伍的道德水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民政部门还制定了部门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设置独立账户,由专人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每年由区审计局审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通报审计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政府部门在社会救助方面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社会救助资金是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物质基础,目前由于津南区财力有限,预算支出结构不尽合理,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导致了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缺口较大,成为制约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更上水平和层次的瓶颈。
(2)缺乏专业的社会救助人员,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有效帮助较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津南区辖区内有八个镇,173个行政村,大量的核查、调查和随访等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然而基层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人员编制有限,且临时雇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流动性较大,新参加工作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学习政策和组织培训来提高。这些因素都影响了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创新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到位,使用规范
(1)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社会救助的筹资模式和资金管理模式是社会救助制度能否有效运行和发展的关键性环节之一。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在各个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一般来说,都比较强调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只有少数一些国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社会救助的筹资多元化的关键:一是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即如何建立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模式和机制。在政府的大力宣传和积极组织下鼓励先富起来的企业家们慷慨解囊,积极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使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发展。二是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从津南区和其他发达地区的经验上看,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对于社会救助项目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的意义更为重大。
(2)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要切实保障合理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基层民政部门、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在日常的救助工作中必须做到政策规定公开、财务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工作人员也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定期随访社会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认真复核家庭实际收入。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家庭实际收入情况、低保标准、救助金额、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制
(1)增强社会救助的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救助的队伍建设,要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和专项帮扶救助政策能够切实地贯彻落到位,扎实有效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政府可以选配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基层工作的队伍中去。可以将基层社区救助工作作为公益性岗位,然后在根据救助对象户数以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量,来科学配备社区中的社会救助工作人数。同时,还要组织社会救助专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促使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津南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宣传并动员社会自身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升社会救助的水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基本要求。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三)扩大社会救助政策实施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和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范围。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城乡协调、均衡发展。在城市低保制度稳步发展的同时,农村低保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分类救助制度、特困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教育减免、司法救助、过节费等专项救助政策的城乡统筹力度不断推进。今后应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逐步实现救助对象、制度、标准、管理、规范等各个方面的城乡同步、一体推进。出台制度,都要做到覆盖城乡、制度统一,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2)把农民工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社会救助具有“最后一道安全网”的拖地保障作用,要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必须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城乡救助对象申请“低保”及其他专项帮扶救助,应以家庭作为考量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那些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民工要向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评审小组的讨论评议,再报经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查,再根据不同项目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然后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示,使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都能得到切实的救助。
(3)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五保对象是最弱势的群体,这类人员由于年龄大、行动不便需要细致周到的生活照料,单纯的现金实物救助,不能完全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问题。集中供养方式是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应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规划和资源整合,有步骤、有重点的建设一批区域性综合示范的敬老院,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同时,加快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四)健全并完善应急救助体系
(1)编制完善的应急救助预案。为弥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专项帮扶救助政策的遗漏。积极有效预防和处理突况,提升津南区应急救助的能力,使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各级政府应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深入查找可能发生灾害的风险源,以此为依据编制并完善津南区突发事件专项救助预案,明确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救助环节、责任主体、救助联动措施等,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更好的指挥突发性应急事件的救助工作。
(2)提高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救助能力。应建立、健全以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以紧急救援为重心、生活救助、恢复重建为核心内容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把津南区突发性应急救助预案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因为突发性事件而处于特殊困难中的人民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要按照人口比例合理确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及时增加应急救助的资金投入。还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以信息为平台,以预案为依据,以救灾流程为基础的应急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灾情收集、统计、上报的信息化,提高应急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周玉玲.解决农村低保现存问题的路径[J].中国民政,2011,(6).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科学筹划,相关部门严密组织,并建立了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民字1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实现“管理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的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在确保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基础上,逐步把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针对不同对象的医疗需求,分别开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其它救助方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类或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结合我县实际,目前重点救助有以下几类患病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持有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无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的人员,包括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
3、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低保证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军参战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5、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业特殊困难居民;
6、因患大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高的困难家庭病患者。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有家无业精神病重症患者,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5%以上。
2、1—6级残疾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90%以上。
3、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以上。
5、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80%。
6、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50%--90%。
7、其他贫困和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20%--50%。
8、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标准不高于80%,救助时需提供(来源:文秘站)独生子女证或绝育证明。
上述1、2、3类对象不设救助线和救助封顶线;4、5、6类对象救助线为6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7、8类对象救助线为10000元,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二、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1、住院救助。申请对象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外,对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的起付费用)实行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对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家庭缴费部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3、大病关怀救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经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关怀救助)
4、临时医疗救助。经住院救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300—1000元。
同时,积极探索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殊困难人员积极推行医前、医中救助,经县分管领导签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预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困难群众及时住院治疗。
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民政部门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救助。尽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医后救助尽量采取一季一审的办法,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详细资料清单附后)。由村(居)委审查确认,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居委会负责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五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对存在疑议的提请分管局长及时入户核查。十日内业务股室将审查后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并会同分管局长拿出初步救助意见,十五日内由分管局长组织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救 助资料进行综合审查评议,拿出具体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业务股室根据集体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之后,民政局业务股室作出预算报告和汇总表及其花名册,经局长审查签字后,送财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60%。
2、临时医疗救助和大病关怀救助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城管委)审核、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以内。
3、医前、医中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和定点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由村(居)委会专管人员入户审查,法人代表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乡镇(城管委)审核、签注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县分管领导签字;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救助。
4、门诊救助程序。与医前、医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农村五保或城乡低保相关证明的前提下还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证明。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四、加大投入力度,严格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随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财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人数的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稳步提高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足额将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社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39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减少救助资金的发放环节,提高效益,实现直接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严格救助信息的登记、统计和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按季报告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救助政策的调整变动和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资金投入情况,要充分认识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虚报、不瞒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报告数据的真实,为各级掌握救助情况、分析救助形势、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模式,建立与救助对象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渡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六、资金发放
民政局制作相应的汇总表和花名册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财政局、基层政府和指定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医疗救助资金在每季审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下拨到指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申请救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附: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报资料
一、填写“__县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
1、家庭成员包括对患者有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所有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况和前后治疗过程
3、家庭困难原因和困难情况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经县卫生部门审核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