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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服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2-15 02:36:3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家庭教育服务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家庭教育服务

篇1

人才队伍是家庭教育工作的有力支撑。作为区级层面,队伍力量比较薄弱,没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可以借力。对此,我们一方面外请高层次的专家授课,并通过聘任心理咨询师、顾问、兼职讲师等方式建立关系,定期授课、答疑解惑。另一方面对内挖掘潜力,完善人才库建设,加强系统化培训和专题培训,培养“土专家”。如优秀家长队伍,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在组织专业化培训的同时,指导撰写亲子教育案例和心理咨询案例,通过家长论坛、观摩互评、专家点评提升后,到家长学校现身说法,以生动的故事、鲜活的实例启迪家长,一些课的欢迎程度不亚于外聘专家的课。比如我区大学生村官志愿者为家长和孩子演讲的《怀感恩之情,为感恩之行》,心理老师周有玉为参加中考学生的父母讲的心理辅导课程《助孩子放飞梦想》,都得到了家长们的广泛欢迎。

孩子是社会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如果孩子的身心不能健康成长,幸福家庭就无从谈起。下一步,我们将以我区新成立的“幸福家庭服务中心”为载体,重点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引导父母教育自己的子女树立理想,勇于实践,感恩父母,感恩社会,推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1、成立青苹果之家。与区未成年人指导中心联合,在相关家长学校建立青苹果之家,购置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工具,打造宣传阵地,设置心灵热线,近距离与学生和家长沟通,为未成年人排解心理困惑,从而更好地调适亲子关系。

篇2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建立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35343所,街道、社区家长学校3255所,乡(镇)、村家长学校16317所,开办手机、网络家长学校6036所;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亲情港湾”等服务机构9870个,阳光操场156个,农村留守儿童爱心书屋2463个、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学校125所、资助农村留守流动儿童458282人,募集资金1431万元。全省家长学校和指导服务中心快速发展,工作触角不断延伸,运用学校、机构、民间团体的力量,合作推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占43.8%;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的占45%;主动开展专访协助有困难的家庭解决问题、定期为弱势群体家庭开展探讨会、定期举办家长学习营的平均占20%。指导服务形式较为广泛,40.1%的指导者采用个别指导,33.2%采用集体指导,运用文字、音像资料的介绍、推荐和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之和为20.9%。

(二)重视家庭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

调研显示,通过向亲友、邻居讨教,交流育儿经验的家庭占96.9%;通过读书刊、观看收听电视广播、上网等途径获得育儿知识的家庭分别占到96%、94.1%、93%;希望在双休日接受家庭教育专业机构指导服务的家庭占70.4%。多数家庭也认识到1—3岁婴幼儿带养方式的重要性,62.2%选择了由母亲在家里带养,34.8%选择了送进托儿所、幼儿园或活动中心等集体性教养机构;在承担孩子主要教养人的职责方面,59.4%选择母亲,35.2%选择父亲,可见多数家庭认识到父母陪伴婴幼儿成长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孩子的身体、言语、行为、情绪等发展全面关注。3岁以上家长的教育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有59.8%的家长不喜欢孩子循规蹈矩而是有独创行为。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政策缺失

省级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设在省妇联儿童部,不是独立机构。全省没有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基地,缺乏专业培训机构;46.3%的家教指导机构存在无章可依的现象,部分机构主要参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未成年人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等。总体上讲,全省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乏统一科学的政策依据,相关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指导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能力和素养亟待提高

调查发现,50%以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都没有专业指导服务人员,仅20%-30%的机构拥有1-3个专业指导服务人员。专职人员中以专科、本科学历居多,具有博士学历的占3.9%,硕士学历的占14.1%,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背景,入职后缺乏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以自学为主,73.1%都没有严格的专业考核。机构中专职、兼职和聘任人员中持有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的人数仅占20.5%、19.2%和11.5%。在“怎样教导家长”方面,77.1%的指导者所掌握的服务知识来源于自我积累。在指导者身份上,参与者成分较为单一,72.6%属于本单位教职员,而来自社区的志愿者仅占6.8%,专家只占1%,表明社会团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意识还是比较缺乏,整个社会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三)组织指导服务缺乏深入合作

仅有12.5%的单位能够结合现有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团体,争取潜在社会资源,组成人力、物力的社会资源网络;只有21.3%能够依据地区现状、民众需求及社会资源,制定近、中、远期目标;能够成立资料部门或由专人负责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的,占8.8%。这说明组织指导服务微观层面做的多,目标设计深度不足;机构之间的资源重组、潜力开发、网络建设广度不够,合作不力。

(四)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在指导内容上,家长接受最多的是智力发展和思想品德方面,占56.2%,但更需要解决孩子的情绪和情感发展中的问题,占31.3%,说明家长的教育观念有所提升,而现有指导管理机构没有适时调整。在指导形式上,目前校长、教师在校接待和电话书信的交流沟通占54.4%,而家长期待的是专家教师的个别咨询、上门服务和家访占55.4%;在现代化信息技术中,运用最多的是家长上网查询家庭教育有关知识占48.4%。但家长更加需要得到直接的、面对面的和专业的个别指导。在指导时间上,家长平时接受的集体性指导活动时间多是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的白天,而家长希望安排到双休日和节假日的白天占37.7%,希望在双休日接受专业机构指导服务的家庭占70.4%。这就要求指导机构和家长能够沟通协调。家长希望每年安排的家庭教育活动的次数是4次左右,时间是2个小时左右,但多数学校(社区和指导中心)都不能满足需要。

三、对策研究

(一)大力加强家庭教育的领导

1、完善机构设置。

创设独立的省级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设立省级家庭教育指导师专业培训基地和资格认证机构,增设省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社科研究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及其功能定位。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负责,妇联、教育、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体制,形成党政领导、妇联和教育部门主抓、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2、健全管理机制。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联席会议、专题研讨、联合调研、定期通报、监测评估等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和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制定民间指导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严格制定家长学校的指导原则和指导内容;出台合格家长资格证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明确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家庭教育工作目标。

3、纳入公共服务。

将家庭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尽快纳入城乡社区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为城乡各类家庭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对留守、流动人口家庭科学调研,保证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更多地向农村家庭和困难家庭倾斜。

4、重视宣传普及。

积极依托家庭教育讲师团的专家学者和家庭教育志愿者,通过家庭教育大讲堂、专题讨论、报告会、网上家长学校、媒体参与、影视传播等多种形式,举办家庭教育宣传活动,使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

(二)加大家庭教育投入,提升全社会家教水平

加大家庭教育经费的政府投入,保证家庭教育研究工作、实务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和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按照辖区内未成年人人口基数,按人均标准制定家庭教育预算。相关部门要统筹各方面力量,完善共建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发展。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三)重视专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有效整合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资源,提升社会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度,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养。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和研讨会等多种渠道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制定激励制度,促进富有经验的教师深入社区,开展公益性指导服务活动;鼓励教子有方的父母现身说法,让科学的教育理念普及推广。

(四)重视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首先要依靠家长,让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做好舆论宣传,组织讲座,在社区开展家教辅导,提高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经常组织家教讲座,指导家长掌握教育规律、技巧,分享成功家教经验。建立有效的家长培训机制,搭建家庭教育交流平台,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家长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创办名副其实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的实质是提升家长的素质。近7成的管理者认为家庭教育的首要对象是家长,不是孩子。但是,调查中发现很多社区没有家长学校,即便有的社区挂了牌子,也没有发挥作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家长学校真正做到经费到位、场地充足、人才够用、内容创新、定期培训、重视科研,不断提升家长学校的承载功能,才能保证家长教育不是走过场。实践表明,全面的家庭教育观首先是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然后才是科学教育子女。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夫妇双方学习爱的智慧,构建和谐家庭,培养孩子良好的情商,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家庭气氛中学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良好习惯,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五)培育社区教育和志愿者服务

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讲,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妇联牵头成立家庭教育讲师团、老干部宣讲团、巾帼志愿者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关工委组建老干部家教辅导团,不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网络。积极引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各界爱心人士加入社区家庭教育行列,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化。创建灵活的社区家庭教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建立“亲子俱乐部”、“家长沙龙”、“留守流动儿童之家”、“青少年活动室”等,为社区里的亲子互动、家长交流、儿童健身提供场所。

篇3

兹介绍 作为您 课程的家庭教育辅导员。 系

,基本情况如下(请当面核验相关证件):

按照协议, 需提供试讲一次,试讲时间为1小时。试讲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望接洽,并请填写回执。

XX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家庭教育部

XX年XX月XX日

回 执

1、您是否核验了相关证件 是 否

2、您对试讲是否满意 是 否

3、您是否支付了试讲费用 是 否

篇4

2009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中有关于留守与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研究的内容指出:0~5岁流动儿童约有341.42万。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分析,在流动人口子女中, 0~5岁学龄前儿童占流动儿童的比例为75.7%。在“流动儿童”中,低年龄儿童随父母流动比例高于高年龄儿童,由此可见,流动学前儿童无疑是流动儿童的主力军。

一、流动学前儿童的公办优质幼儿园入园率低

据段成荣等对我国人口抽样统计显示,当前我国流动儿童中学龄前儿童入园率仅为61%,仍有很大一部分流动儿童无法接受学前教育。邹泓等在《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发展与需要调查》中也提到学前流动儿童的入园比例仅为60%,远远低于城市儿童。

诸多专家也对各地区的流动学前儿童入园率进行了调查,上海市卢湾区的0~6岁流动儿童的入园率为81.3%,且入托年龄偏低,甚至有未满1足岁的学前儿童。

鞍山市的流动学前儿童入园率为76%,但绝大多数选择的是条件较差的私立园或“黑园”。而私立幼儿园中95%的儿童为外来农民工学龄前子女。

只有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积极响应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的号召,采取增加公办、民办幼儿园和加强管理等措施,促使学前教育毛入园率高达97.8%,其中学前三年入园率为89.2%,实现了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普及性学前教育。

二、流动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是儿童教育系统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于学龄前儿童而言甚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流动家庭的经济较为拮据,承受不起昂贵的幼儿园教育费用,所以流动学前儿童只能呆在家中,由父母或其他人看守,又因家长工作繁忙、教育意识淡薄和文化水平偏低等原因,导致流动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

1.流动学前儿童父母文化程度偏低。对流动学前儿童父母文化程度的研究数据较多,黎婉勤的调查数据显示,流动儿童父母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家长占调查总体的26.9%,初中文化水平的家长占调查总体的39%。徐微对25户流动家庭进行访谈调查,家长的学历水平总体不高,66%的家长只有初中学历,16%的家长只有小学学历,高中及以上的只占18%。由此可见,流动学前儿童父母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2.流动学前儿童家庭经济收入较低。有多个专家学者对流动学前儿童家庭经济收入进行过研究分析,庄甜甜、王奕君对上海的流动学前儿童进行调查,结果表明,70%被调查的流动家庭每月工资在500~2000元之间,绝大部分流动儿童家长认为“幼儿园费用太高”。收入在1500~2000元之间的流动人口,若有时间照顾孩子的话,一般选择将孩子带在身边。很多流动家庭的父亲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者,而母亲主要承担起抚养幼孩的责任,因此,相对于流入地家庭的经济收入而言,流动家庭的经济收入还是偏低的,有些甚至是非常低。

3.流动学前儿童家长教育方式单一,行为较粗暴。在家长教育方式与行为方面,流动儿童父母普遍缺乏加强情感交流的教育方式,有空闲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时,彼此交流的方式比较单一,不会经常指导孩子学习。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曾委托上海市卢湾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上海市卢湾区0~6岁流动儿童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19.45%的流动儿童家长会将“打骂惩罚”作为一种主要教育方法。他们还认为流动儿童家长工作忙,缺失教育方法。很多流动学前儿童家长的教育方式与行为较为相似,状况不容乐观。

4.流动学前儿童教育物资条件不足。普通家庭拥有丰富的学前教育物资,这在流动家庭中却是比较少见的。有调查研究表明,家里很少有孩子成长所需的书籍、音像资料和益智类玩具,家中有较多藏书的只有19.23%,很少或没有藏书的有81.72%。而且流动学前儿童很少参加各种兴趣班或特长班的学习,娱乐活动主要在家里,有些甚至无娱乐活动。

从教育者、教育方式和手段、教育物资条件等方面揭示流动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较少甚至缺失。

三、流动学前儿童家长迫切需要社区的帮助

面对流动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现状,很多流动学前儿童家长也意识到在流动家庭中家庭教育的迫切性,表示急需社区帮助。上海市卢湾区的调查结果显示,80.6%的流动儿童家长“迫切需要”或“比较需要”得到社会对其教育子女的指导。程福财认为73%的家长认为有必要、甚至是非常必要接受由专业早教机构或早教工作者提供的有关于育儿的成长指导。

四、构建家庭教育服务网络体系

由于流动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现状,有很多流动学前儿童家长则把责任及工作交给政府,要求政府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建设低学费的幼儿园或要求放宽入学门槛来提高入园率,专家对此方面的研究也较多,但从社区的角度提出系统解决对策的研究较少。徐微提出了社区参与教育的模式,即社区主动服务流动学前儿童家庭教育,为幼儿园教育提供便利资源。有些专家认为应以社区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农民工子女及其家庭的活动,促进流动幼儿及其家庭的社会融入。徐微还提出幼儿园可以专门为流动儿童家长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或组织流动学前儿童家长讨论遇到的共性问题,为家庭提供及时的家庭教育帮助。同时,社区应该为流动儿童家长开办家长学校,如设置咨询机构、举办讲座,举行亲自互动活动等。

徐微的研究认为社区参与流动学前儿童教育的内容单一,且社区没有提供过有关家庭教育的讲座或活动指导,而且还认为社区对外来流动儿童有强烈的排斥性。

鉴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高入园率的成功经验,可建立教育局主管,民政、财政、发改、卫生等部门及镇(街道)上下衔接、相互配合的管理网络,同时配备专职幼教管理干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上海市的做法也小有成绩,将0-3岁流动儿童工作纳入散居儿童工作体系,2004年上海市教委等六部门共同颁发了《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教教养工作的意见》,建立家长学校,为其提供教育技能培训,系统协助0-3岁儿童家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因此,除增设幼儿园以提高流动学前儿童入园率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以社区为单位,面向流动学前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为流动学前儿童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知识,树立其家庭教育意识,提高流动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水平。并着力构建完善的流动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服务网络体系,对流动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进行有效管理,从社区的角度为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伯华,宋月萍,齐嘉楠等.中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报告——基于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试点调查[J].人口研究,2010(1):6-18.

[2]赵华琼.流动儿童教育引人忧——访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段成荣[N].人民代表报,2010-07-06.

[3]邹泓,屈智勇,张秋凌.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发展与需求调查[J].青年研究,2005(2):1-7.

[4]上海市卢湾区妇女儿童委员会办公室.让每一个学前儿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上海市卢湾区0~6岁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的报告[J].上海教育科研,2003(10):29-32.

[5]马国才,王留柯.农民工子女入园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与解决——以鞍山市为例[J].学前教育研究,2011(3):21-24.

[6]王涛,冯文全.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难问题的对策探讨[J].基础教育研究,2011,A:55-56.

[7]谢宝琴,吴思妮,陈俊英.促进流动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的实践探索——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为例[J].学前教育研究,2011(4):44-47.

篇5

去年我学习了家庭教育指导师这门职业课程。回来以后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实践,结和国家健康服务业里的薄弱环节内容,我们打算整合以前的保姆月嫂家政公司,增加上家庭教育和心理服务,心理疏导,婚姻介绍,家庭婚姻咨询,以及婚姻家庭初期的训练,家庭婚姻诊所等主要内容!提供人性化全面的家庭健康服务。这些是我所想到的可以推向市场,又受到国家支持的,可以赚钱的家庭教育服务项目。也就是市场化的家庭教育!

我先说说家庭,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和谐。现代社会家庭主要表现功利化严重,矛盾突出,婚姻矛盾成堆,其实这些主要的原因是婚前没有进行家庭教育和婚姻教育训练造成的,我们打算开辟一个婚姻训练基地,大家一起去劳动,讲课,训练,一起做饭,承担责任等等。一起去养老院社区做义工等培养责任感。通过这个一系列的活动培训未婚男女未来的家庭观念为将来的家庭打好基础!这个是根本。

出了问题的家庭咋办呢,我们会先引导他们看家庭教育的视频录像,关到屋子里让自己看,有情绪的可以到心理减压室,或发泄室去释放情绪,然后观看。等观看完了,静下心来,可以喝喝茶。然后处理问题,主要是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分别做沟通,倾听她们的心理需求,关注他们的背后矛盾的担心。化解他们矛盾的背后产生的心理!

一般家庭矛盾解决了,家长就愿意成长了,其实学习在网络时代变得很容易,我们只要定期的聚会分享谁家孩子教育的成功经验。谁家的孩子习惯好,这时家长俱乐部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这个可以定期举办,也可以用组织家庭旅游的形式加以解决!带着他们去参观我们同学在各处设立的家庭教育网点。让指导师们介绍各地方的家庭教育经验,欣赏个地方的美景,还有人文历史。为家庭教育增加上新元素,把家庭教育变成欣赏不同的文化教育和旅游美感的元素。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亲子关系,加固夫妻关系,增进孩子的成长的快乐过程!

婚介服务在我们这里也是和家庭教育,婚姻培训联系在一起的,要让未婚男女在劳动中生活中去认识对方,在劳动中增加了解,在训练中成长!

篇6

一、引言

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近年来不断发展变化。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教育领域萌芽发展,办学模式也朝着多样性方向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给学校的发展带来了的机遇和契机,也扩大了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被称为是不出国门的留学。学生在毕业时可以同时拿到国内和国外两所大学颁发的学历证书,深受学生和家长的欢迎。但中外合作办学要想取得成功,教学模式显得尤为重要。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从2002年起开始与加拿大荷兰学院(Holland College)实施1+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年学习中方必修课程,2年学习加方课程)。本文以镇江高等专科学校旅游系酒店管理专业为例,分析此模式下的前厅服务与管理课教学的现状、问题及其具体措施。

二、教学现状

1.课堂采用的语言模式。

中加合作班的学生在大一学习国内要求必修的课程,大二开始学习加方指定的课程,授课教师可以是加方教师也可是我系教师。该种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外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生不仅要有良好的外语基础理解和接受教师讲授的内容,而且要具备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专业术语的中英通译。为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学生在大一被安排更多的公共外语教学学时,以便打下坚实的外语基础,从而在大二、大三专业课比较集中的阶段采取全外文授课时能取得理想效果,使学生真正领会到原版外国教材的先进之处,成为国内的传统教学模式的有益补充。通常采用以下三种语言模式。

(1)每年加方教师都会讲授专业课程,中方教师助课。教学中以加方教师为主导,国内教师帮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理论知识。这种以国外教师为主的模式,真正体现了合作办学中不出国门却达到留学目的的办学目标。国内教师的有效补充,可以尽量减少语言问题对学生产生的理解障碍。

(2)中方教师单独授课,采用外文教学与汉语教学结合的方式。用原版教材讲授完整的一门课程或者一门课程的一部分,然后用中文讲授国内教材的相关内容,从而让学生同时领略到不同国家对于同一学科的认识的异同,达到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的目标。

(3)针对部分较难理解的教材内容,中方教师全中文讲授,或者采用中英双语模式讲授课程。虽然在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时候,在该模式下只是利用了教材部分,但是对于某些知识难点和新兴知识点而言,却是一种可以采取的方式。

2.教材的选用――以前厅服务与管理课为例。

教材的内容和质量决定教学质量。通过合作办学,使用原版优秀教材以满足学生学习之需。原版教材的许多内容与国际接轨,内容新颖、实用,时代性强,让使用者耳目一新。而中加双方在教材选用方面则存在较大差异。往往国内大专课程采用高职高专系列教材,而国外教师在教学中无材。他们先分析学生需求,制定能满足学生需求的教学大纲。教师自主选用能满足教学需求的教材,教材来源丰富,内容真实,时代性强,以创造出能提高学生兴趣的学习氛围。

前厅服务与管理课的教材最初选用了美国饭店业协会(AH&LA)的教材,是由美国人Michael L.Kasavana,Richard M.Brooks编著的Managing Front Office Operations:Six Edition。由于第一次采用原版教材授课,学生在对专业知识毫无知晓的情况下学习,必然会很吃力,甚至完全听不懂,因此中方教师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找到了中文教材《前厅部的运转与管理:第六版》,正是中国旅游出版社对AH&LA教材的译本。教师提前布置预习功课,让学生在课前预习好中文教材,在学生对专业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课堂的英文教学就相对很容易理解和掌握了。

2010年,加方教师授课改用了加拿大第二版的教材Check-in Check-out:Second canadian Edition,此教材是前台教材、介绍性的教材、总的信息来源及酒店会计学课程的辅助教材。相对之前的AH&LA教材,它虽然更加适合专科学生使用,但该教材很难找到配套的中文译本教材。中方教师通过搜索该教材作者Gary K.Vallen,Jerome J.Vallen的中文书籍,找到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旅游管理译丛《现代饭店管理技巧(从入住到结账)第6版》。通过比对章节体,发现此书与加方教材大部分内容一致,所以也可以广泛的让学生用于课前复习。

3.课堂采用的教学方法。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世界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因而对任何好的教学法都不能完全照搬,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吸取合理的思想和有效的成分,创立一套合符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不要固守一两种教学方法,而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因材、因人施教是教学方法的唯一出发点。

在前厅教学中,我们常使用以下的教学方法。

(1)酒店实习法:这种方法是目前本专业常用实践教学方法。顶岗作业可以尽快缩短学生的适应期,实现由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角色转换。

(2)案例教学法。在讲解过程中结合前厅案例,让学生分组进行资料收集和问题分析,并提出小组意见,既能加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同时又能起到相互启发的作用。

(3)互动式教学法。教师提出问题或现象,启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可以实现教学互动;而小组讨论、角色模拟的方式则可以起到学生之间相互启发的作用,进而促进教学。教学相长,提高教学的深度与广度。

(4)参与式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专题汇报、小组辩论、情景模拟等方式,学生由变被动听课变为主动学习,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就教师的讲授内容发表自己的见解,对问题和现象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样既可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又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团队合作的能力。

(5)操作示范法。通过教师现场示范、演示前厅的部分服务程序,学生提高对专业服务技能操作的掌握程度,同时也注重教学内容的实用性。

(6)情境教学法:在前厅虚拟场景前提下组织教学,采取角色模拟法让学生充当酒店前台员工,热情地为客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7)启发式教学法。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避免采用灌输理论知识的方式,而是采用提问和分析的方式,循序渐进地诱导、启发、鼓励学生对问题和现象进行思考、讨论,再由教师总结、答疑,做到深入浅出、留有余地,给学生深入思考和进一步学习的空间,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同时,在中方教师助课过程中,加方教师在教学中很重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改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全面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重视能力的培养,真正做到使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

三、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

尽管学生的英语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仅体现在英语听说能力和专业领域的阅读能力上,而在课堂上用英语学习一些深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词汇时,大部分学生仍感到困难,导致理解不透彻,使知识的掌握受到一定影响,从而与非合作办学班级教学的学生相比,学到的专业知识相对浅显。

2.国内专业领域相关知识缺乏。

前厅原版教材一般对我国国内酒店前厅的情况涉及很少或基本没有,因此学生对国内专业领域的情况了解甚少,国内专业学科知识匮乏。在课程设置上由于直接沿用加方模板,因此也没有相应课程介绍国内专业知识,造成有些知识学生只知英文不知中文的对应表达。比如Boutique and Trophy,学生通过教师讲述,知道是指具体什么样的酒店了,但很难把这个词汇翻译归纳成时装屋酒店和纪念性酒店。

3.图书和参考资料信息比较少。

主要是英文原版图书在国内购买不到,从国外购回价格很高,每本教材都不止百元,大部分学生都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由于版权法的约束,教师不能给学生复印太多原版教材的内容,同时使用国外的电子书刊或浏览国外的网站极其不便,网速慢,内容大,易掉线。

4.学生基础差,缺乏学习积极性。

我国的英语教育长期以来重视笔试而轻视交际能力,虽然对学生作了必要的英语强化辅导,但还是有不少学生感到听力和理解有困难,容易产生失落感,甚至气馁厌学。由于我国的教育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模式存在差异,部分学生在与教师互动中缺乏配合和主动性,且在课余时间自修过程中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学习积极性不够。

5.教师教学质量与效果有待提高。

影响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因素很多,如:专业课课程难易程度、师资力量、教材选用、授课方法与手段、教学环境、学生英语水平等,其中密切相关的是师资力量、授课方法与手段及学生的英语水平。中加合作班实施双语教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有些条件相对欠缺,因此如何提高教学质量与效果对于师生来说是一个挑战。

四、教学中的具体措施

1.鼓励学生,增加师生交流。由于学生对专业知识不熟悉,教师经常与学生沟通可以及时发现很多她们理解不透彻的具体问题,组织同学之间进行讨论或是由授课教师仔细讲解问题要点。通过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鼓励学生刻苦钻研,中加班学习的氛围越来越浓。

2.学生从普高毕业后没有任何酒店实践经历。对此,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多参观酒店,请酒店管理人员来开讲座,从而增加专业知识,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给学生浏览世界闻名的各类酒店图片,组织学生观看好的名家视频讲座,增加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

3.教师在备课时多收集酒店管理论坛的信息,让学生在课余时间多学习酒店的前沿和经验。通过多收集好的案例,学生多交流讨论,增强学习兴趣,从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4.调动学生学英语的积极性,让学生周末经常参加英语角的活动,多于外国朋友交流,增加听说读写的能力。同时,要多学沟通的技巧,把被动学习改成积极好学。鼓励学生多接触社会,多读书,读好书,增加个人阅历。

5.通过合作办学,学校一方面可以为一些青年教师提供出国进修的机会,另一方面引进外籍教师,聘请外国的专家来授课、办讲座等,增加中加双方任课教师之间的联络,资源共享,从而保证教育质量。定期召开中加合作办学促进交流会,共同就教师教学产生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

参考文献:

篇7

[中图分类号] R58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4)15-138-03

我国目前正向老龄化社会迈进,老年人群的器官组织功能明显衰退,各种疾病随之而来,糖尿病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给社区带来了不和谐因素[1]。糖尿病是一种长期慢性疾病,由于部分患者对合理饮食、积极运动等控制措施的忽视,导致单纯依靠药物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社区中实施相应的健康教育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我国新医改形式下发展的一种社会服务模式,其目的是以全体社区居民为对象实施的一种健康教育管理模式[2],本研究探讨了该服务在我社区糖尿病控制中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2011年12月~2013年5月社区300例糖尿病患者为研究对象,均符合WHO糖尿病诊断标准,男164例,女136例,年龄36~76岁,平均(58.6±8.8)岁,病程1~7年,平均(4.2±1.9)年;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28例,高中62例,中、大专科106例,本科及以上104例,无严重肝肾功能异常、免疫缺陷和精神疾病。

1.2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1)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召开动员宣传会,帮助社区居民了解该团队的服务意义,使其明白健康教育对糖尿病的控制的意义,获得居民的认可和支持,建立好健康管理档案。(2)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定期安排专题讲座和健康咨询向患者讲解糖尿病的相关知识如临床表现、发病原因、治疗关键和并发症等,将饮食疗法、运动疗法、药物指导和病情检查等作为讲解重点,使患者能够自行进行上述管理,培养自觉能动性。(3)团队制作糖尿病健康教育宣传册,将其发放给患者,指导患者按照教育宣传册的内容进行疾病的控制。(4)由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组织成立糖尿病互助小组,建立患-患联系,合作学习,鼓励其交流经验,共同提升疾病自我控制能力。(5)定期家访,了解患者的饮食、运动、用药等情况,根据病情为其制定合理的控制方案,鼓励其长期坚持,树立积极治疗的信心。

1.3 效果评价

本研究观察指标为家庭医生团队服务前后300例患者的血糖控制效果包括空腹血糖、餐后2h血糖和体重指数;使用SF-36健康量表[3]对服务前后的生活质量进行评价;自行设计问卷调查患者对本次服务的满意度。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7.0软件统计数据,计量资料用()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

2 结果

300例患者接受家庭医生团队服务后的空腹血糖、餐后2h血糖和体重指数分别为(6.5±1.1)mmol、(9.1±2.1)mmol和(23.1±1.8)kg/m2,均好于服务前(P

3 讨论

我国糖尿病的发病率近年来一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发病数仅次于美国[4-6]。调查显示中老年人群是主要发病人群,部分患者对该病缺乏正确认识,以为只要通过药物就可以将血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忽视合理饮食、运动和定期检查,造成病情反复[7-8]。对于慢性病的治疗不能单纯依靠药物控制,增强患者的遵医嘱行为尤为重要[9]。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一直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10],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该形式下发展起来,旨在为社区人民的健康提供教育和帮助。本研究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社区糖尿病中的控制效果进行了初步探讨,结果提示服务后患者的空腹血糖、餐后2h空腹血糖和体重指数均低于服务前,基本控制在正常范围内,上述三项指标均是糖尿病的常规检测指标,能够较好的反应糖尿病控制情况[11]。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以社区为载体,家庭为单位,个人为为目标,通过防、治、保、康、教、计来体现社区医疗服务,它通过优化生活方式、情绪、饮食和诊疗方案,为患者提供连续协调社区家庭服务模式。该服务组织通过帮助患者了解糖尿病相关知识来增强其对饮食、运动和血糖定期检测的认识,多管齐下,改变了患者的不良生活习惯,提高了其治疗依从性。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重点作用就是帮助患者树立对待疾病的正确态度,这点也是糖尿病的预防和治疗的保障。实施该服务后患者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社区家庭医生服务后的SF-36健康量表评分为(91.2±6.8)分,明显高于服务前(70.8±6.2)分。研究结果提示糖尿病患者因自身糖代谢紊乱出现系列身体不适症状,对生活造成不同程度影响[12],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注重该方面的心理教育,帮助患者控制了病情,缓解了血糖过高造成的并发症。患者经过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管理,其情绪、生活习惯均得到了指导,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生活质量随之提升。研究进步调查了社区糖尿病患者的满意度,结果提示97.33%的患者满意该服务模式,说明此次服务模式深得人心。

综上所述,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教育效果明显,利于社区糖尿病患者的病情控制,对生活质量的改善效果显著,值得进一步推广实施。

[参考文献]

[1] 罗翠花,张海珍,邓伟娴.糖尿病患者社区家庭护理需求现状调查分析与对策[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0,18(1):76-77.

[2] 吴军,徐蕾,陆,等.程家桥社区居民对家庭医生制服务的需求情况调查[J].中国全科医学,2012,15(6):1809-1812.

[3] 相蕾,黄慧,吕泽平,等.高血压、肥胖、血脂紊乱和糖耐量异常在不同年龄段人群中分布基线调查[J].中国老年保健医学,2009,7(1):22-25.

[4] 张学标,王启,周立志,等.社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高血压患者健康教育方法和效果分析[J].社区医学杂志,2011,9(7):62-63.

[5] 徐玲.医院-社区一家庭护理干预模式对糖耐量低减病人的影响[J].护理研究(下旬版),2012,26(6):1715-1716.

[6] 吴浩,贾鸿雁,刘秀梅,等.方庄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的构建及服务效果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4,17(7):774-776.

[7] 张学标,莫希兰,高福群,等.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社区糖尿病41例健康教育效果分析[J].社区医学杂志,2010,8(22):66-67.

[8] 丁兰,董建琴,孙洪玉.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健康教育需求与社会支持评分及精神卫生状况[J].中国临床康复2005,9(28):96-98.

[9] 于海霞,李智莉,闫明茹,等.社区家庭医生服务对糖尿病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2,12(31):6121-6122.

[10] 蔡炼东,缪建平,吴国龙.区域性家庭医生团队服务对社区糖尿病患者防治效果的分析[J].中国当代医药,2013,20(22):146-147.

篇8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1-02

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妇女为与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拥有同样的权益一直在不断努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来看,相关法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实效,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处于“形式平等”却“实质差异”的尴尬境地。通过对农村维吾尔族妇女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其在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进行分析,探讨了致使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解决建议进行了探究。

一、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结婚与离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国为保护妇女的结婚与离婚自由权益,在《宪法》、《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以及离婚时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结婚自由、离婚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使维吾尔族妇女在结婚与离婚方面享有正当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与子女监护的立法分析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都为保护妇女在生育与子女监护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增加了《补充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依据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原则,对家庭财产进行划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新疆地区虽然没有对婚姻家庭财务权方面进行补充立法,但是其在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同样是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同样注重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针对新疆地区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现实问题,自法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再次强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亲友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给女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区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目标都是坚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实质差异”分析

(一) 结婚与离婚方面的差异

上世纪50、60年代,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段为15至18岁,很多懵懂的少女通过父母包办的形式草草的走进婚姻。进入20世纪,农村维吾尔族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结婚年龄大都达到了法定年龄。然而,在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早婚现象,并且择偶过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纳父母及兄长的意见。在离婚方面,由于维吾尔族妇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离婚仍然表现得“十分谨慎”。

(二)生育权与子女监护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的生育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生育子女数量、性别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维吾尔群众的传统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几个孩子、何时生育、是否要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等重大生育问题上,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决定权的。在离婚时,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大都不会过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农村维吾尔妇女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很多妇女考虑离婚后再嫁,而带有子女会给她们开始新的生活带来很多阻碍。同样是基于上述两点,农村的维吾尔族妇女即使发现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会采用忍气吞声的方式,维持现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群众的经济基础大都比较薄弱,很多都是以农牧业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在家庭里,妇女明显处于劣势。虽然现在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也会通过外出务工的方式试图做到经济独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归属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仍然会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选择留在家庭,照顾孩子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上,女性处于劣势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农村维吾尔族地区的妇女还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会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侵害,并且还具有不易察觉、司法介入难度大等特点。在农村维吾尔族聚集区,很多维吾尔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习,酗酒之后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十分常见。或者由于家庭困难,男子不思进取,与妻子发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过程中,男子会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农村维吾尔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关系不合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三、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虽然立法本身已经尽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奉行男女有别的思想久远,仍然无法保证妇女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这方面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明显。例如,在子女生育权方面,已经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生育权依旧会受男子的控制,妇女被沦为“生育机器”的情况在农村维吾尔族地区也是常有耳闻的。同时,计划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几乎要承担计划生育的全部责任。

(二)平等理论的实施存在困难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基于男女“应该”平等的角度来设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条件与长期以来的行为习惯,致使在女性权益与男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矛盾时,只能牺牲妇女权益来承全男性的权益。在农村维吾尔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财务处理的决定权,“相对民主”一点的家庭,妇女会对家庭财务的处理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而意见与建议是否会被采纳,依然是由男子来做决定。

(三)传统思想与宗教信仰的束缚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更为明显。在维吾尔族地区,群众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文化对维吾尔族妇女的影响较大。在伊斯兰文化与传统思想的双重作用下,夫权主义与父权主义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同时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务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长期存在于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与男子的身心,使他们认为,妇女在权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

(一)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推动男女权益的实质平等

平等理论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让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男性与女性都是公民权的主体,女性在公民权的拥有与行使上不应该与男性公民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平等理论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长期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说,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这种看似“全面”的平等却忽视了男女生理条件“有别”的客观事实,这就意味着对强势的男性公民与弱势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样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还应立足于“男女差异”的视角来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拓宽妇女参与立法的途径

篇9

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家庭教育虽为社会、学校和家长广泛重视,但其在立法方面却是空白,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基础,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2010年,国家出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订家庭教育相关法律,下发《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市妇联紧密结合____青少年教育实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造性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2014年10月,市妇联会同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就当前我市家庭教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此次调研历时3个月,随机抽取14所高中、13所初中、17所小学(其中包括1所留守儿童学校、1所流动儿童学校)、4所幼儿园、12个乡镇、4个机关单位、1个教育培训基地进行抽样调查,向全市下发《____市家庭教育立法可行性调查问卷》5210份,回收有效问卷4336份,并对调研结果认真分析,形成此报告。

通过统计分析数据可以发现,当前民众对家庭教育重要性和方式方法有着清晰的认识,迫切希望政府进行家庭教育立法,为广大家长提供科学规范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

一是民众普遍认为家庭教育至关重要。在“与孩子交流时间”、“对孩子的关注”调查中,66.31%民众与孩子每天都交流;对孩子的关注首先是品德(56.04%),其次是学习(45.16%)和个性(37.75%)。由此可见,大部分家长能通过多种方式与孩子交流,对孩子的错误能够采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家长十分注重孩子的品德、学习和个性的成长,不以学习为唯一衡量标准,更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成长的认识较为客观和理智,这为家庭教育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民众十分渴求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培训。在“获得教育子女知识和方法渠道”调查中,61.28%的民众会选择通过亲友同事获得知识;在“家庭教育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调查中,66.77%的民众选择缺少经验借鉴,62.27%的民众选择缺乏相关知识,31.18%的民众选择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民众在家庭教育方面虽然优先选择从朋友、家庭那里获得帮助和支持,但普遍认为这样的帮助和支持并没有满足需求,效果并不理想,更希望政府通过立法培育发展家庭教育市场,并对培训机构予以严格管理,使家长能够在正规的培训机构,接受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培训。这说明家庭教育立法是解决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的重要保障。

三是民众迫切希望政府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问题”和“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应由谁负责”中,96.22%民众认为家庭教育具有重要意义;57.08%的民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87.64%民众希望政府能够在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普遍对家庭教育非常重视,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强烈,对家庭教育立法持赞成态度,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组织者和支持者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为家长提供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立法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青少年教育中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虽然现阶段民众对学校社区和办学机构提供的家庭教育服务总体满意,但从家庭教育的长远发展看,仍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民众参与家庭教育立法意识不强。尽管民众普遍支持家庭教育立法,但从调查数据看,民众对直接参与立法呈现出两种态度,对参与家庭教育立法认为相当重要和无所谓的各占一半。这充分说明民众尽管能够认识到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对家庭教育立法如何立法、怎样推动立法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家庭教育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家庭教育没有纳入政府行政管理系统,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谁来管理谁来监督责任不明晰,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谁来规范以及如何规范,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家长和个别部门的责任,社会力量难以得到资源优化配置,有的甚至被闲置和浪费,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严重制约了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是家庭教育服务水平整体不高。当前,家庭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学校,学校有足够的教育力量和教育条件,但由于市场缺乏准入机制,因而专业机构及专职人员极少,家庭教育工作呈现阶段性、临时性、非专业性、无保障性等特点,无法从根本上满足需求,家庭服务水平与家长需求严重不适应。

家庭教育立法应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多元的教育保障,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水平,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舆论

宣传,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传媒作用,拓展家庭教育宣传载体,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微博等载体,组织丰富的公益文化活动,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广泛宣传家庭教育正确理念、科学方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篇10

为人父母,要律人,更需律己,要明白身教胜于言传。“不要认为只有你同孩子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教育”,而要懂得,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人父母,是本能,更是学问。老鹰将小鹰踹下悬崖,陪它飞翔,大狮子带领小狮子奔跑觅食,逐渐成长。求生的教育似乎是一种天性,但成才的教育却离不开父母科学、理性的指引。正如这部规划中所提倡的,只有坚持科学引导、规范管理、依法推进,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才能了解家庭教育的奥秘,才能找到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才能做好为人父母的这门大学问。

《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国家庭教育创新发展,近日,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部署了准确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促进家庭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7个方面18项重点任务。同时,围绕健全实施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工作示范引导等方面提出了4项保障措施,明确了未来五年家庭教育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落实举措。

《规划》提出准确把握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注重突出家庭道德教育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融入到课题研究、指导服务、亲子活动等家庭教育各个环节。广泛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各具特色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

《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城市社区达到90%,农村社区(村)达到80%。着力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站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在城市90%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建立家长学校,农村达到80%。确保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规划》还要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公益性的家庭教育讲座或家庭教育亲子活动。

《规划》提出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推进政府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的力度,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

《规划》提出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快网络家长学校建设,大力拓展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服务平台,借势借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到2020年,基本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规划》提出促进家庭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依托远程教育、移动互联网指导服务平台等,为资源匮乏的地区提供优质的家庭教育资源。加强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80%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学校和儿童早期发展基地,50%的婚姻登记处建立新婚夫妇学校或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婚育健康及育儿知识宣传服务。强化特殊困境儿童群体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要注重建立家庭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或台账,及时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成长发展状况等,为他们提供常态化的、专业化的家庭支持服务以及所需的转介服务。

《规划》提出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确立“十三五”家庭教育重点研究课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促进家庭教育学科体系建设,推动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

《规划》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全国层面,由全国妇联、教育部协同有关部门全面启动家庭教育法的研究工作,形成立法草案,推动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孩子成长中存在“影子爸爸”:父亲角色缺失

一个男士吹嘘:“我老婆能洗衣服,做家务,做饭,带娃,逛街,自己赚钱!”朋友回答:“像你老婆那样的,在我们那里叫寡妇。”这个最近在网上流行的段子,虽然很刻薄,却形象地描述了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真实情况。

如今,很多家庭的育儿工作由妈妈承担了大部分,爸爸很少参与,就像影子一样。这样的爸爸被形象地称为“影子爸爸”。“影子爸爸”不仅导致了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还深刻地影响到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

“一个女性朋友不再联系你,一是她死了,二是她当妈了,三是她孩子上学了。”自从有了孩子,35岁的外企女白领王女士对这个戏谑的说法有了越来越深刻的领悟。

孩子小的时候,她每天晚上多次醒来给孩子喂奶把尿,先生在一旁呼呼大睡。现在孩子3岁多了,王女士感觉基本还是自己一人带娃――几乎没有自由时间,逛街、美容,闺蜜聚会,通通取消,除了上班,几乎所有时间都围着孩子转。而先生,还时不时地和朋友小聚一下,每周六上午的踢足球,更是雷打不动。像王女士先生这样没有存在感的爸爸,正成为很多家庭中一种典型的存在。调查显示,94%的受访者感觉自己身边有“影子爸爸”,其中45.1%的受访者表示,这样的“影子爸爸”很多。只有6%的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身边没有“影子爸爸”。

为何“影子爸爸”如此多?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和部分父亲心存依赖思想,责任感薄弱,被认为是造成“影子爸爸”盛行的最主要原因。此外,还有52.9%的受访者认为是受男人天生不会带孩子观念的影响,23.7%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当下的母亲太强大,父亲才会乐得清闲。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看来,“影子爸爸”的流行背后有很多原因。一是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二是现代女性全面崛起,从收入到学历,完全不亚于男性,甚至比男性还要强大,再加上怀胎十月与孩子建立的亲密关系,使得母亲在孩子的养育上会显现出天然的优势。

给孩子讲故事,陪孩子游戏,很多东西都要不断地学习,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不少爸爸本能地选择了回避、撤退、转移,放弃了责任。同样,很多父亲缺乏远见,他们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教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负责挣钱养家就可以了,妻子一个人带孩子完全没有问题。他们没有意识到,父教的缺失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父爱的缺失,孩子会最敏锐地感受到。如何才能让缺失的父教重新回归家庭?除了从家庭内部着手,全社会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做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立法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家庭教育的立法也必须回应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

家庭教育贵在让家长学会自我改变

“教要教人求真,学要学做真人”。而对孩子的人格塑造,显然不可能只依赖学校教育,担负言传身教责任的家庭教育尤为重要。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经各种调查早已被教育工作者确认,缺乏家庭教育已产生了严重的子女性格障碍、家庭暴力和人格扭曲等问题。

“教孩子之前先教大人”甚至一度也成了共识。在中国一些城市,有关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的实验也如火如茶,家庭教育的全面普及上升为国家意志。

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规划》提出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试图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样放置在法律框架之下,成为强制性的教育模式。明确了相当精确的目标,着力规范了各阶段家庭教育指导和亲子活动的次数等,更对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的家庭教育到达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要求就目前看来实际非常之高,而且具体实施起来恐怕会遭遇非常多的难题。

应该说,即使在一线城市,家庭教育的普及都还有很多课题需要面对。首先,成年人的行为模式相对孩子更为固执,更难调整。即使在家庭教育执行较良好的深圳等地,很多家长凭借一年四次的课堂依旧难以改变什么。家长即使听课时吸收了很多道理,但依然过不好教育子女这一关。

其次,现有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乏标准,家长的反馈流于书面,缺乏具体实践和个性指导。有关家长的教育仍需深入,并琢磨出沟通方法。

而这还是在条件优越的大都会,九部门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划还要深入广大农村。很多农村地区连相对不错的学校教育都缺乏保障,更不要说针对家长开展教育工作。部分地区的家长基本在外打工,要完成家庭教育的工作任务可谓十分困难。

在中国最缺失家长教育的家庭有两大类,一是家长疲于奔命、无暇照顾孩子的贫困家庭;二是望子成龙,对孩子的成功有内心焦虑的家庭,可是他们对家庭教育的信任度最低。

所以我们不单要重视家庭教育的硬件设施和实施计划在城乡的覆盖率,更要重视教育本身的实际作用。针对家长教育效果不彰的现实,理应改革家长教育指导方法,增加实践性和家长在家庭中的责任感,让家长建立科学的家庭规则和教育方法。

家庭教育:让孩子成为更好的自己

家庭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自我教育。教育好家长,才能教育好孩子。接下来,我们要沿着家庭教育五年规划,落实落细,让孩子在未来遇到“更好的自己”。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九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其中,要求城市与农村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这一规划的出台,将引领家庭教育的新方向。

俗话说,成人在家庭,成才在学校。自古以来,我们都十分重视家庭教育。纵观历史,古有“述立身治家之法,辨正时俗之谬”、被视为垂训子孙及家庭教育典范的《颜氏家训》,近代有“充满父爱的苦心孤诣,呕心沥血的教子篇”的《傅雷家书》,当代则有五花八门、品类繁多的关于家庭教育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总结。可以说,家庭的一点一滴教育、培养、规范以及耳濡目染的熏陶,便是对孩子成人的塑造过程。家庭教育搞得好,孩子就行端人正,社会就风清气正,国家就魂强根正。

篇11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