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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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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篇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角色目标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键一环。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如下几点原因:

1.法律传统的历史传承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和”的思想也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德主刑辅”思想和做法上。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探索检察机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法律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诉讼量激增。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诉讼的迟延是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顽症之一,它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可以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带来的弊端。

4.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现。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稳定的延续、社会发展的推进,都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这都需要建设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5.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1)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孕育了基本前提。(2)纠纷的决断权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3)多元化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准备了现实条件。(4)属性和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既是经济高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爆社会矛盾的触发点。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愈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3.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来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即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建立方法体系的配合、衔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保障。

1.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1)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

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的方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应当把办理案件与解决纠纷结合起来,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兼听则明,公正行使检察职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减轻涉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2)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息诉、协调、帮教等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是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协调是检察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帮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性不强,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篇2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57-03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的新课题,而将社会管理创新与西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的课题研究,在我国则是首次。目前,在纠纷解决机制上,国外有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特别是美国的“司法ADR机制”以及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对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内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兴未艾,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体大量出现,导致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在利益纠纷下往往转化为或者包含着民族、宗教等问题,最严重时,在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和控制下,利益纠纷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关系等社会纠纷。面对西部民族地区日益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需求和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各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构筑一个适合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基于此,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选择了西部民族地区的一个县(越西县)为样本,来探讨西部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越西县地处偏远的四川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隶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邻美姑县,南接昭觉县、喜德县,西界冕宁,北连甘洛县、石棉。幅员2 256.47平方公里,辖9个地区工委、5镇、36个乡、288个村、908个村民小组、2个街道居委会。现在有汉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总人口23.45万人。

过去在国家解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县有着彝族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但国家建立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彝族传统的“德古” 民间调解渐渐被取而代之。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越西县也逐渐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拥有调解、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2012年,我们调研了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的情况,发现该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60起,结案556起,结案率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0起,结案477起,结案率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571起,结案570起,结案率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结案率呈上升趋势。然而,通过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493起,结案1412起,结案率为94.5%;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275起,结案1176起,结案率为92.2%;2011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1 811起,结案1 056起,结案率为90%。这些数据反映出该县法院诉讼压力得到了一定的缓解,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产生了诸多不足

由于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出现了办案人员短缺的窘境。同时,由于在民族地区,民族案件逐渐增多,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不会说汉语,而法院中会讲彝语的工作人员较少,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另外,该县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加之业务能力不强,在不断增多的案件压力下,办案质量得不到极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过程中,传统的调解方式在民间重新出现

由于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各纠纷解决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时地解决各类纠纷,这就导致了越西县过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现。在彝语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态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间的病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在彝族地区,人们把熟知习惯法及其他社会规范,遇到纠纷能明析事理、仗义执言、以理服人的头人,尊称为“德古”。过去,在我国彝族地区,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难纠纷或者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或涉案人数较多时,则会请“德古”等民间权威来进行调解,从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纠纷。虽然越西县又出现了“德古”民间调解,但由于“德古”属于至今并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未成为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决方式,所以当地诸多彝族群众虽然内心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处理纠纷,但迫于司法途径的权威性,仍选择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

从调查问卷的信息来看,我们发出调查问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问卷总数的68%)的问卷一般群众反映:他们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仍倾向于人民法院。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通过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而调解仅仅作为一种尽力让双方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权益,与其浪费时间在调解上,不如直接走诉讼程序。从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地群众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认同感不高,更认同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机制。

上述四个方面反映出:越西县非诉讼方式解决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诉讼压力在增大,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识不够,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在该县宣传、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健全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越西县随着经济的日渐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关系也不断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觉醒和增强,各种形形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矛盾错综复杂。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下完善彝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在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中,努力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机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价值相互渗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在“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背景下,引导凉山州越西县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进而推广到周边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维护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纠纷主体的多样选择,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体现了纠纷主体对各种解决纠纷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纠纷主体的各种选择,让纠纷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利益选择解纷方式。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重视民间和社会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发挥多元优势,针对各类纠纷的不同特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灵活,效率较高;化解纠纷的成本低廉;能够妥善解决情与法、情与理、法与乡规民俗的冲突;能够拉近纠纷处理者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

司法的过高期待和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会直接导致法院压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动机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这必然会妨碍程序的正规化,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会不断扩大。而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经济和符合情理的非诉讼服务,扩大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完善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涵括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和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两类。

1.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越西县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强化诉讼调解。在规范层面上,该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越西县人民法院规范诉讼调解规则》及越西县人民法院、越西县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此来规范调解工作。在原则上,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走调解多判决少的路子。在目标考核上,将调解结案率纳入目标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目前该院创新调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调解工作。将庭前调解与庭中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同时,采取委托单位(组织)调解和人民调解员及亲戚朋友调解的方式,把民事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调解过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目前,该县已有几个乡构建起了“大调解”工作体系,如南箐乡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严格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综治维稳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把矛盾纠纷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具体做法为: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大调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培训调解员、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三是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建立健全纵向覆盖镇、村(居)、社三级,横向覆盖各单位(部门)的调解网络,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员工作”。

总之,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下,越西县自2011年以来,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调处”,严格落实县、乡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调处工作制,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以乡(镇)、单位综治办为载体,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互动、运作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强化矛盾纠纷疏导能力。通过实行联合接访、上门接访、内部调解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显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15件,调处矛盾纠纷183件,调处率为85.1%,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由多个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组成,更重要的是这些机制在独立运作的同时,强化衔接,互相配合,实现功能互补。首先,应重视调解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相关协调指导机构,并定期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进展,从而研究相应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等组织密切联系,强化工作配合,达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功能互补。最后,应强化宣传引导,推广好的经验,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更大的优势,进而在全县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严格规范各类纠纷解决机构

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来自纠纷处理机构的过于松散,这使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办案效率低、缺乏足够的工作热情,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由此可见,严格规范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应在各纠纷解决机构建立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各类运行机制,实行当事人监督制度,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应将越西县彝族特有的民间调解纳入正式的民间调解制度,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解纷方式。“德古”调解在越西县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将“德古”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定会从源头上解决诸多尖锐的民族矛盾纠纷,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当前可将“德古”调解逐步实现规范化,将其职责范围定位在民事纠纷中,至于刑事纠纷必须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促进“德古”与人民调解逐步融合。广泛吸收民间有威望的“德古”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培训增进其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进两种调解方式不断融合,功能互补。在当事人权限范围内,调解活动的方式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可以以“德古”调解方式进行。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越西县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从而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性,促进彝区和谐稳定,正是当前越西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我们相信越西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走上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地促进彝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永强,乔闻钟.民族地区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探索——关于“北川模式”的调研与思考[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5):5.

[2] 刘永强.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北川模式[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4):18.

篇3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篇4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点化解什么矛盾、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什么人社会危险性大就特别关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在初始、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引发矛盾激化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原则,因案施策,靶向调处,实现对各类矛盾隐患的动态掌握、有效预警、及时化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

(一)围绕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利用建设镇(街)、村(社区)矛调中心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强化人民调解培训力度。要健全矛盾纠纷调处运行、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落实诉调、访调、援调联动机制,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充分发挥镇(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作用,引导纠纷当事人有效运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实现人民调解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引导群众通过互联网获得法律帮助。

(二)围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各司法所要按照网格排查不漏一处、复工排查不漏一企、“线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则,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厂企业、集贸市场等纠纷易发场所,及时发现化解群众关切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突出重点敏感节点和时段以及卫生健康、劳动关系、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就业、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工资拖欠、医疗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因“返工、返岗、返学”过程中的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村(居)管理、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好调处化解和援企稳岗相关法律服务工作,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

(三)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攻坚行动。涉及脱贫攻坚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总体战、攻坚战、歼灭战,深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已脱帽贫困村,按照“边排查边化解”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贫困堡垒,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相关司法所务于10月底前使贫困村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四)围绕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开展攻坚行动。近年来,全区因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涉及彩礼纠纷、老年人赡养、妇女权益保护、夫妻不和、单亲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农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处理、采光遮挡等相邻权纠纷的排查调处。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纠纷信息,做好易突发婚姻家庭纠纷和素有积怨邻里纠纷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主动上门开展化解工作。对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坚决防止此类纠纷演变为恶性事件或事态扩大化。

篇5

2020年以来还未在我局辖区内还未发现矛盾纠纷案件,但根据2019年我局出现过的两起农民工工资纠纷来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前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主体的群体性。去年我局的两起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如由欠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有的欠款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省市县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调处的复杂性。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及协调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从而增加了调处的难度。调处的长期性。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很多建筑工地的民工都是由第三方的包工头招聘而来,没有和建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竣工拨款都得按着国家规定将工程款拨付给建设(中标)企业,再由企业拨付给下面的包工头,最后才由包工头支付给民工,所以企业认为自身拖欠民工工资可以推卸法律责任不愿参与调解,需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区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很多建筑工地招聘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民工工资纠纷。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

三、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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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安排,__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积极组织,坚持“四个到位”,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治安稳定。

x月__日召开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重点案件排查化解办公室、重点群体排查稳控办公室、督导督察办公室等五个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司法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各专项办公室明确了工作重点,分解了工作任务,将责任层层压实到个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县综治委制定印发了《全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公布了任务目标,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对专项行动提出了工作要求。此次行动共分4个阶段进行,力争在行动结束时全县各类型矛盾纠纷排查率达到100%,化解率达到98%以上。活动实行半月一调度、一通报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结果每半月进行汇总通报。各乡镇及综治委成员每月14日、29日前将《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报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情况汇总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抓矛盾纠纷排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动态滚动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确保所有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全部纳入掌控之中,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疏漏”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截至目前,共排查出一般性矛盾纠纷256起,涉及人数573人;重大复杂矛盾纠纷30起。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排查信息及时汇总,建立台账,逐一落实具体责任人,逐一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册。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实行集中攻坚,多元化解,全力推进“事结案了”。

县委政法委组成6个检查组,截至目前,已对各乡镇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两次督导检查。督导组重点检查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每个乡镇抽查一个村居,具体查看村居矛盾纠纷台账填写情况。检查结果经过汇总后以传真形式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通过查漏补缺,及时跟进,确保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实现“整盘棋”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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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

[2]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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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矛盾纠纷方面:一是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及矛盾纠纷化解调解中心,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及时进行矛盾纠纷调解:20XX年XX月,XX与XX因XX产生纠纷,连队立即联系经纬测绘公司及XX人员现场解决,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二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制度,借鉴“枫桥经验”做法,有效发挥联户长、网格长作用,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经过全连共同努力,实现了无违法上访、无刑事案件、无、无黑恶势力、无公共安全事故等目标。

3、德治教化方面。连队始终坚持把德治作为连队治理的有效载体,以法治带德治,建立连规民约、红黑榜、“三包”责任等制度。成立以“XX”为组长,联户长为组员的美丽庭院评比小组,每月定期检查评比,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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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172―02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内涵

(一)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第三方调解机制包括调解体制和调解制度两方面。《辞海》把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其中,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必须是与纠纷双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居中主持调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调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具有合法性。调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说服、劝导等,方式具有灵活简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充分实现教职员工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是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含义

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调解制度除了具有综合性的人民调解,还建立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目前理论界探讨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纠纷是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对校内教育纠纷或与教育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一般包括调解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价值

第一,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具有明显的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等优点。第二,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调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对其处分权行使的结果,调解的运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价值指引下,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途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氛围。第三方调解的运用既符合和谐观念,又满足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将是利益诉求的一条有效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机制

1. 组织的性质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属于专门的群众组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定性,即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人员及调解组织的职权都是法定的;第二,专一性,仅负责调解高校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纠纷;第三,独立性,该组织不隶属于高校,与高校内的党团群及工会组织之间也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第四,民主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管理;第五,自愿性,高校涉校矛盾纠纷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斡旋、劝说,在民主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强制的手段。

2. 组织的类型

调解组织:一是在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应由学生代表、学校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推荐的人担任。学校代表的人数应作出限制,一般以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为限。在进行调解时不受高校任何个人、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干涉,独立调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涉校纠纷所在地中华学生联合会省级分会代表、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代表(目前该组织仅限于“985院校”,将来应扩大到以省级为单位的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省级分会)或者类似的组织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可从本地区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不同学科中遴选资深专家作为代表,该调解组织仅受理来自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涉及学生学术领域内纠纷案件,独立进行调查并作出权威而公正的调解建议。

3. 组织的名称

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专一性决定了其有别于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组织名称也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区别,可命名为“××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省(市)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组织的职责

校内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校内发生的涉校矛盾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对广大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研究涉校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校矛盾纠纷中的学术纠纷。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

1. 受案范围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的特殊性,调解的受案范围应作明确规定。限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及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与受教育、受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包括与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履行教育合同纠纷,招生纠纷,学籍管理纠纷,违纪纠纷,拒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因学术研究而发生的纠纷等。

2. 申请与受理

申请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时效等内容。受理包括受理时间、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内容。

3. 调解前的准备

包括补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调查、拟订调解方案的环节。

4. 实施调解

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调查核实,召开调解会议,听取意见并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等环节。

5. 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有申请权、处分权、程序权利等;义务有遵守调解记录和秩序、如实陈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6. 调解期限

为体现效率,调解期限应以15日为宜。

7. 调解协议的效力

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在调解机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比一般合同更为真实合法。因此,本文提出,应有条件地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外,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保障机制

1. 组织保障

对调解机构的任期、产生及罢免等组织规则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调解组织的合法性、有序性运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调解组织应向校内师生员工做广泛宣传,使师生员工了解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价值,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自愿主动寻求调解。作为高校,要充分尊重调解组织独立性,认真履行在调解组织支持下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3. 措施保障

一是经费保障;二是调解与其他非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保障,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也呈现多元化,行政复议、申诉制度和行政诉讼等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调解机制时,应考虑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良性衔接,保证解决矛盾纠纷渠道畅通。谨防久调不决,增加纠纷当事人救济成本。

(四)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调解组织调解公正性、调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能力等进行监督,也包括调解组织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监督。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当事人就必须遵守,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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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非衔接;矛盾化解;第三场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的结构性调整与大量不稳定因素相伴,矛盾纠纷的爆炸式增长,使得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007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量由885.1万件上升至1239.7万件,上升40%;同期法官数量从18.9万人上升到19.7万人,仅增长了4.4%,法官人数增幅比例相对较低。面对日益严峻的司法困境,S省P县法院从2012年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为契机,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运用诉讼之强制性与非诉讼之和谐性的混合优势,完善差异化解纠纷途径的无缝对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一、现象与根源:对传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的重新审视

(一)现实状况的呈现

1.诉讼解纷疲于应对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在自我解决纠纷失败的情况下,就会将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面对汹涌而来的矛盾纠纷,法院囿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其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诉求,纠纷不能及时消弭,司法陷入“诉讼井喷”的浪潮之中。同时,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案件处理上难以尽善尽美,群众的满意度也不高。以S省P县法院为例,2010年民事质效核心指标值及排名在全市20个基层法院排名均靠后,详见表一。

 

2.非诉解纷功效弱化

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却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以人民调解为例,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81.1万个,调解人员433.6万人,调解民间纠纷量894万件,人均为2.07件;与此相比较2012年全国法官19.7万人,审执结案件量为1239.7万件,人均62.9件。人民调解与法院解纷相比较,人数是法官的22倍,调处纠纷量却只占法院案件量的72.11%,人均处理纠纷量只占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的3.29%。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而这只是非诉解纷途径弱化的一个缩影。

 

3.诉讼与非诉讼联动不强

现阶段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由于衔接不畅,程序交叉重叠,联动效果差,解纷资源浪费严重。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前的S省P县法院为例,2011年S省P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39件,占其调解总数的1.7%,接收委托调解案件比重很低;S省P县法院人民法庭共受理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8件,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总数的0.36%。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效果不好,存在单向平行、各自独立的缺陷。

 

(二)深究问题产生的根源

1.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反而异化成为“第一道防线或者唯一一道防线”

近年来,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不足百人,而一年处理的案件竟达上万起,甚至几万起①,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俨然冲到了第一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官流失,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或者由于案件处理质效不高使法院成为社会谴责的对象,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种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几年的人大报告通过率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端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2年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77.75%,中央人民政府的人大报告平均通过率为96.53%,相比较平均通过率法院比政府低18.78个百分点。当然,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作为一种宪法权利,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垄断纠纷,相反法院应坚持“穷尽救济”原则,保障司法成为最后救济手段的同时,要让当事人知道诉讼不只是唯一的解决纠纷手段,而且也不一定是最圆满的救济手段②。

 

2.解纷渠道未遵循纠纷规律

就矛盾纠纷自身的规律而言其构成存在着相应的差异,会因本身构成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比如经济纠纷有小额、大额和巨额之分,人身伤害有十级伤残之分,与之相对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应当有层次之分③。如果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纠纷都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诉讼解纷方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不堪重负。同时,司法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纠纷时强度较大,不是解决轻微矛盾的最佳方式,容易产生副作用:如案了事不了、事了人不和、甚至激化矛盾等。就像人生病一样,每次头疼脑热的小病都用抗生素这种猛药,对人的身体反而是有很大损害。但现实的情形是,矛盾纠纷不加区分的大量涌入法院,解纷渠道没有遵循纠纷本身的规律。

 

3.解纷渠道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理念

就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而言,目前,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已经由传统的工作指导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转变。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已经由传统的各自为政不相往来向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应适应这种转变。如果仍然将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传统狭隘的单向指导就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

 

此外,就人民法院与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关系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专业性强的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律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法律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或者特殊个案与既有法律产生强烈冲突时④,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社会自治组织联动协同,打破各自为政的僵局,将情、理、法融合到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形成解纷的合力。

二、途径与方法:构建以人民法庭为核心的纠纷联动化解新机制

(一)S省P县法院的总体构想

面对着矛盾纠纷争相涌入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而不堪重负,民众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而表示不满的现实困境,S省P县法院以诉非衔接改革试点为契机,将司法力量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深入基层、覆盖面广、了解社情民意等优势,探索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1+X”纠纷联动化解模式,形成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格局,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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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积极与区综治办联动,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区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乡镇(街道)综治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综治办、办、派出所、法庭、国土资源所、劳动保障事务所、林业站、城建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协调。在中心设立接待受理平台,由成员单位指派人员轮流值班,对群众的纠纷诉求实行“统一受理、分流办理、归口负责、限时办结”。

(二)建立健全联调联动机制。以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相关部门联调联动制度,进一步扩大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医患纠纷、消费争议等纠纷的联调联动范围。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上述类型纠纷,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实行联合调解或邀请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引发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报公安派出所,启动联动应急预案。

二、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晋安区民间纠纷排查分析例会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每个月必须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会,对当地重大纠纷苗头和隐患,对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进行认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书面排查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预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以下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1、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纠纷争议事项涉及两个村(社区)以上的;

3、纠纷当事人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吵闹滋事的;

4、纠纷当事人打架斗殴的;

5、纠纷当事人有纠集人员上访迹象的;

6、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主动参与、防范在前。基层司法所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涉及公民生产生活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预测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基层司法局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员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制宣传、纠纷排查、疏导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预案、有队伍、有责任、有实效。

三、明确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