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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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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论文

篇1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4]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页。

[5]南开大学,滕维藻:《跨国公司的国外直接投资》,《世界经济》1982年第六期,P1.

[6]郭瑜:《国际经济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9.

[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华琼:《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网)。

[9]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4.

[10]《跨国公司违法“避税”长亏不倒》(《法制早报》2005年11月14日)。

[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13]盛杰民:《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14]徐泉:《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P528.

[15]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P31.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对其管制的法律问题。

篇2

本文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Abstract:Intheneardecades,theeconomicalrelationshipoftheinternationalhadchangedinsomanyaspect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hadtookuptheimportantplaceintheinternationaleconomyverysignificantly.

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ownstrongeconomicalpowerandchasethehigherprofits.Inthiscircumstance,manyconflictswillappearamangthecorporationsinthedifferentnations.Thus,theactivitywillbringbadeffectstothesociety,andtheproblemsofcontrolwillcomeoutatthesametime.

Sofarasournation,weshouldamendtherelevantlawsandestablishtherelevantpoliciestosolvetheproblemswemayfaceinthefuture.

Atlast,thisarticlecangiveourcountry,eventhenationsofthirdworldsomeinspires.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ResponsibilityControl.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

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

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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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概念及适用范围

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是指在一定范围的事项上,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利义务,在相同情况下应等同于已经或将要给予本国投资者或投资的权利义务。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领域,即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方面。

在外资准入方面,特别是在设立范围上,各国基本上尚未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几乎每个国家都会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将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控制在本国国民手中,而排除外资的进入。国际法上对于这种行为也给与了充分的肯定。

在外资的经营方面,一般而言,各国基本上都能给与外资以国民待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管理外资企业的活动。当然,发展中国家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民族产业的考虑,在经营上除了某些方面给外资以优待外,还会施加一些额外的履行要求。比如当地成分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要求等。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往往要求发展中国家逐步减少乃至取消类似的履行要求。

从理论上讲,这种履行要求并不符合国民待遇。其实施目的是出于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试图使外资在经营过程中东道国以有益的帮助,而排除其不利的影响。但是,东道国对外资赋予了比国内资本更高的期望值,这实质上加重了外资的经营难度和成本,是对外资的歧视。

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各国的外资立法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均将能够享有东道国所提供的国民待遇的人,界定为依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外国人及其在东道国所从事的经东道国允许的投资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如果是自然人,主要依据东道国国籍法确认,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由投资国和东道国在投资保护协定中予以明确。

同时,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明确规定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为“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就是说,东道国除了授予外国人本身国民待遇之外,还授予外国人的活动及其相关资产以国民待遇。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在本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和财产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是其范围内的事,如果不是有相关条约明确,国家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但实践表明,只要没有根本危机,各国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参与本国经济发展,都愿意给予外国人及其在本国的活动以国民待遇,有时甚至给予更高的优惠待遇。

三、“超国民待遇”问题

现在有的人认为,国民待遇本身是排斥给予外资优惠待遇的,也就是说,要改变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纵观各国的外资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对国民待遇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和“等同于”其给予本国投资的待遇。按照前者的提法,给予外资某些优惠待遇并不排斥国民待遇,也就不存在“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而根据后者,给予外资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之间似有矛盾之处。其实不然,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标准,与之相配套的,还有诸如“最惠国待遇”和“公正和公平待遇”。如果东道国对国内投资待遇很低的情况下,对一些国家的投资实行国民待遇,而不能给予更高的待遇,则该待遇水平就有可能达不到“最惠国待遇”和“公正和公平待遇”,从而导致各项待遇之间的冲突。在大多数投资保护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往往一并加以规定,并以两种待遇中对投资者更为优惠者为准。我们能说,一个国家实施了最惠国待遇,就是对国民待遇的违反吗?

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外资一些优惠待遇,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或引进更多的外资,或将外资吸引到东道国更想引资的领域,加强其政策导向性。东道国实行国民待遇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意图引进更多、更好的外资,而实行所谓的“超国民待遇”也是此目的。

在如今各发展中国家都在加紧吸引外资的大环境下,我国宜对“超国民待遇”问题采取柔性处理的办法,不应该过多地强调。总而言之,实现国家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才是我们的最高目的。只要我国实质性的取消对外资的特殊限制,就是实现了国民待遇。

四、我国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的现状及策略

我国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在程序法上,我国早已给外资以国民待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对于外商及其投资企业与我国公民同等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实体法方面,又可以划分为私法上的国民待遇和公法上的国民待遇。在私法上,也就是民商法领域,外资企业无论从事国内经济活动,还是涉外经济活动,都具有与内资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这表明我国在这一领域对外资已实行了国民待遇。

而在公法领域,也就是对外资的管理立法领域,我国至今尚未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这主要受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我们都知道,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或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国家,很难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即使有,也只是很狭窄且特定范围内的国民待遇。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一方面在价格、物资供应、政府补贴等获得国家的某些特殊支持和保护,另一方面在诸如生产、流通、分配等各个领域对国家则负有特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是不可能施加给外资企业的。而对于外资企业,它在受限制的同时也会得到一些譬如税收政策的优惠等。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之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被扭曲了,这样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差别待遇。只有一方面不断地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使内资企业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逐步取消对外资的种种限制,双管齐下,才能完全确立起对外资的国民待遇。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一些发达国家在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时,片面要求东道国将给与内资企业的特殊待遇也扩大至外资企业,而对于东道国内资企业所担负的特殊义务,发达国家又依“公正与公平”原则,即违反了所谓的“最低待遇标准”而反对施加于外资企业。倘若如此,外资企业将在各个方面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从而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对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

第二,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尚且不高。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水平还比较落后,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外资企业在财力、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还具有较大优势。只有对内资企业给予某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同时对外资加以限制,也就是采取一定的差别待遇,才能最终实现内外资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

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我国在公法领域实行国民待遇只能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

另外,国际投资领域实行国民待遇尚未成为一项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不存在绝对的,无限制的国民待遇。各国在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实施条件、方法和步骤等问题上尚存在分歧。所以,国民待遇的推行,应遵循“有条件和逐步推进”的原则。“有条件”是指各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国民待遇条款,以及接受国民待遇条款的方式、方法和合理例外。“逐步推进”是指在国民待遇还不能保障各国投资者真正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各国应当兼顾经济全球化和东道国经济承受能力,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推行国民待遇。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今后的投资条约谈判过程中,我国应注意以下策略:1、谨慎对待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问题,同时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前提下,在某些已经具备一定竞争力的领域,逐步推行国民待遇。在具体谈判中,尽量采用肯定清单法,将准入自由化的程度控制在自己手中。2、争取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避免国内产业受到外来资本的过度冲击。3、在投资条约中订入“发展条款”。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属于同一类型企业且处于类似的环境下,才给予跨国公司国民待遇。这种“发展条款”可以遏制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进行扩大解释,也使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外资政策时有了一定的灵活度。4、把握条约用语的准确,确保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自己有利。比如:保证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处于“相同”或“一样”的情况,而非“相似”和“类似”的情况。

参考文献: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刘笋著:《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丁伟主编:《国际私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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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分析

风险投资是由专业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股权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将资本提供给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公司,并提供增殖服务促进被投资公司快速增长,然后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兼并收购或其它方式退出,在产权流动中实现高额投资回报。美欧各国的风险投资在促进本国高新技术公司的发展发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截至2006年底,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总数为345家,管理的资本总额为663.8亿元,累积投资额为410.8亿元。风险投资已经进入多个行业,已从初期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向投资行业多样化,传统行业获得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加,投资阶段明显前移。

大批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出台,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2006~2020中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配套政策》中,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自主创新的最重要政策工具之一。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并且扩大了合伙人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基本解决了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和制度障碍。创业板市场也即将在国内推出,为风险投资增加了退出通道。

(二)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情况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风险投资进入了6家在我国开展经营的保险中介公司。

L、华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美国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2500万美元。

2、中国众合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投资1000万美元。

3.泛华保险服务集团,鼎辉国际投资基金和国泰财富基金参与多轮投资。

4.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获得了包含桑迪•威尔在内的投资者多轮投资。

5.搜保网,获得美国风险基金COBB&ASSOCIATES的200万美元投资。

6.车盟汽车保险经纪公司,共从华登国际投资基金以及德同资本基金等六家风险投资商处获得风险投资4000万美元。

(三)风险投资进入中国保险中介业的原因分析

风险投资除了追求高额的回报之外,投资中国保险中介业还有更加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中国市场的独特属性决定的。

1.分享中国价值。近年来,“中国概念”的价值凸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受到广泛追捧。保险业作为中国最具发展前景的行业之一,风险投资的市场价值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2.巨大的市场潜力。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业实现保费一般占总保费的60%左右,而中国目前只有5%,保险中介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3.较高的成功率。风险投资的资金支持加上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可以保证被投资公司顺利地成长,风险投资的海外资源也增加了被投资公司海外上市的成功率。

4.保险中介业符合消费属性。风险投资的投资领域正在从IT、通信、网络及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项目逐步扩展到面向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产消费阶层的消费类项目,保险中介业刚好符合此类投资项目的标准。

(四)风险投资特点分析

风险投资均帮助被投资公司对市场运营模式进行了创新,抓住了细分市场或空白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壁垒。风险投资均是在保险中介公司发展初期进行投资,并且在多轮的投资中积极跟进。项目目标客户均针对广大的中产消费阶层,符合风险投资对于成长性的认定要求。被投资公司股权架构等均较为复杂,显示了风险规避的需要。

(五)目前的发展成效

目前获得风险投资的各家保险中介公司的发展各不相同,由于缺乏相关的公开数据作为支撑,尚不能对其绩效进行评价。但毫无疑问,风险投资的介入确实在市场模式方面进行了创新,也为保险中介业的跨越发展提供了思路,吸引了更多的资本关注保险中介业。

二、风险资本投资泛华保险服务集团的模式分析

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下称“泛华”)是亚洲第一家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保险中介公司。2007年10月底登陆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全球市场,股票代码为CISG,募集资金2.16亿美元。泛华于1999年在广东开始保险服务,截止到2008年1月,泛华已经完成了10个省市的销售网络建设,已基本覆盖经济发达地区。

(一)风险投资为泛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创新思路和模式

从泛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两只风险投资基金分别于2001、2004、2005、2006年4次对泛华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不仅提供了发展资金,更为泛华确定业务方向、创新发展思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泛华的发展路径不断清晰,公司架构以及品牌侧重不断完善。

(二)风险投资为泛华搭建了完善、复杂的公司架构

为规避风险,泛华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设立了多家控股公司,对泛华中国公司进行多级控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所有、经纪公司均由另外两家投资公司控制,而这两家投资公司则由三名自然人股东控制。泛华中国公司与所有、经纪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联系,仅凭借与两家投资公司签署的合同,从而取得所有、经纪公司的经营成果。如此的架构,有效地规避了政策风险。

(三)风险投资大力支持泛华的扩张策略

与其他中介公司兼并收购不同的是,泛华利用资本的力量迅速吸收已有公司加盟,本质上泛华的操作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风险投资模式。

泛华目前经营核心模式为后援平台+个人创业。强大平台指泛华提供统一的信息技术、品牌与服务、产品以及培训,提供统一的财务内控系统、作业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并在此平台上建设庞大的销售队伍和网络。个人创业是泛华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个人营销员开展创业,并且在达到一定程度后组建新的公司。泛华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于股权分配的吸引力,通过股份置换,泛华的人以及加盟的公司有可能从泛华得到相应的股份,从而以股东的身份为泛华工作,这是目前中国境内人无法享受的待遇。

泛华积极引导经纪公司加盟泛华实施的创业平台建设,瞄准目前已经存在的2000多家中小经纪公司,通过兼并以及资本合作的方式迅速扩张。可以说,泛华背后的风险投资为其提供了扩张所必需的资金支持。

保险行业最终需要实现专业化分工,保险公司应该重在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而其它如销售、理赔及服务等都进行外包。保险中介要生存发展,必须取得相对于保险公司更低的销售成本,因此,必须通过规模化经营,销售多家公司多种产品分摊管理成本。

(四)风险投资为泛华设计了最为稀缺的销售渠道

可以看出,泛华的专业性综合金融中介的构想相比于其他渠道具有明显的优势。泛华作为首家亚洲地区上市的保险中介机构具有较大的市场吸引力,上市时发行价由原定的每股11~13美元两次提价后达到16美元,表明了资本市场对于泛华思路与概念的认同。

(五)风险投资有效提升了泛华的经营绩效

截至2007年9月30日,泛华拥有17家保险公司、4家保险经纪公司,包括170多个销售和服务网点,超过10400名注册保险人,以及超过500名电话销售代表。网络覆盖中国8个省市,绝大部分都是经济发达省市。

泛华近年来业务增长迅速,坚持非寿险与寿险保险并重,积极寻求进入回报更高的寿险销售领域。营业收入由2004年的3400万元增长到2006年的24650万元,三年的复合年度增长率达到169.4%。2004年亏损9240万元.2006年则实现盈利5740万元,增长速度及发展势态明显好于整个保险中介业。2007年上半年,隶属于泛华的四家公司全国营业收入排名分别为第3、11、14和20位,占所有公司营业总收入的4.87%。隶属于泛华的一家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排名为第17位,占所有经纪公司营业总收入的1•12%。截止于2007年6月30日,年度净利润为5870万元,营业收入为17260万元。

可见,风险投资放大了泛华的实力,给泛华带来了快速增长的必要条件,大规模的扩张没有风险投资的支持显然是做不到的。

三、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的障碍、作用与挑战

(一)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已基本没有法律障碍

中国目前的各类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的规定。中国保险业加入WTO的承诺允许外资建立独资经纪公司,对于外资进人保险中介业再无其他规定。保监会的政策也鼓励保险中介机构集团化以及必要的兼并。可以说,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已基本没有法律障碍。

(二)风险投资对于保险中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带来了充足的发展资金,有助于解决资金短缺的困扰。

2•带来新的管理模式和创新思路,促使保险中介业步人规范化、集团化发展的轨道。

3•带动了保险中介市场模式创新,鼓励了创新热情。

4•提升了保险中介业的正面形象。风险投资进入保险中介业有利于提高社会对于保险中介业的认知与接受程度。

5.极大地推动保险中介业的兼并与合作。风险投资支持下的保险中介公司,将把并购作为主要的扩展模式,通过向众多中小公司提供技术和后期服务以及必要的资金支持,将会极大地促进标准化服务的大型中介公司的出现。

6.加速综合的金融服务销售渠道的出现。我国目前缺乏能够涵盖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理财,担保等各项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金融销售渠道。风险投资的战略目标必然是将单一保险中介渠道转向综合性金融销售渠道。

(三)风险投资给保险中介业带来的新挑战

1.被投资的保险中介公司可能丧失发展主动权。在风险投资理念影响下,被投资公司可能被迫进行“包装上市”,不利于长期的可持续竞争力发展,而且“包装上市”可能引发的财务或者法律方面的漏洞。被投资公司采用同一种运营模式在全国迅速扩张可能难以成行,增加了投资的风险以及管理的难度。

2.风险投资面临对手竞争以及市场退出的挑战。目前国家对于风险投资没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政策规定;缺乏完善成熟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还不够顺畅;保险业知识产权及创新机制保护缺失,被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并超越。

3.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亟待改进。目前接受风险投资的保险中介公司追求打造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因此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存在模糊。

同时其下属多家经纪公司或公司分别上报报表,体现不出股权关系,监管机构难于掌握被投资公司真实的经营数据及市场份额。另外其注册地、资本运作“两头在外”的运营模式,有可能形成一条中国保险中介业资金以及盈利不断输出海外的通道,影响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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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社会稳定,发展后劲十足。越南保持着政治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政治环境。越南已成功实施革新开放政策20余年,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加快推进。2006年4月召开的越共十大更使越南进入全面推动革新开放的新时期。1991年以来,越南GDP年均增长约7.5%,远高于东盟其他国家。2005年,越南GDP增长率达到8.4%,人均GDP已从革新开放初期的约200美元增至640美元。越共十大确定越南2006—2010年实现年均GDP增长率为8.0%的目标,表明了其继续加快发展的决心。越南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大力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加入WTO,越南将进一步加强同全球和地区经济的融合。1988—2005年,越南全国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6880个,合同金额646亿美元,实际到位269亿美元。2005年越南全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达5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5%,吸引外资为1998年以来最高水平。其中,新增项目合同金额为40亿美元,原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为18亿美元。现有74个国家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外资经济占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

2.地理位置优越,成本较为低廉。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越南具备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利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越南地处中南半岛东部,位于重要的国际交通线上,有32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在全国64个省市中,有半数以上的省市临海,具有明显的沿海优势。越南海港较多,陆路直达中南半岛其他国家,交通相当便捷,国际航线直通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的首都或城市。越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大幅度降低了外商投资成本。越南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水等能源资源和铁、铜、铝钒土等矿产资源都十分丰富。投资商在投资优惠的领域和地区投资,可根据土地法和税法的规定,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越南劳动力资源丰富,现拥有8400多万人口,65岁以上人口只占5.6%,劳动力人数占总人口的60%,平均年龄只有24.5岁。全国人口识字率已经达到了94%,大多数人完成高中教育,是东盟国家中人口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劳动力具有较好的文化教育基础,经过培训后能较快地掌握科学与技艺。同时,劳动力成本低廉,月平均工资约55美元,河内和胡志明市劳动力月平均工资为120~136美元。

3.政策日趋完备,环境不断优化。越南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越南于1987年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历经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五次修订和补充。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越南国会于2005年11月通过了调整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新颁布的《投资法》与原法相比,具有投资商自主投资权限扩大、给予外商的投资形式扩大、各项鼓励和优惠投资政策一并适用于国内外投资商等特点,保障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越南采取措施放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自2006年以来,在新批的越南外资项目中,由越南中央政府各部门审批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占63%,各地方政府审批和发证的占13.3%,各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审批和发证的占23.6%。新的《投资法》对投资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较大幅度调整,进一步简化手续程序,给予地方更大的审批权限。为给外商创造便捷、舒适的投资环境,越南正加紧建设、完善基础设施。2006年起5年内,越南政府预计在公路、机场、海港和宾馆、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1150亿美元。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潜力巨大

1.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优势独特。中国开展对越直接投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越两国山水相连,交通往来便捷,文化习俗相近,社会制度相同。近年来,中越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关系深入发展,达成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同志、好朋友、好伙伴”的共识。两国高层互访频繁,政治互信日益深化,妥善解决边界领土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经贸及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加强。2005年中国人均GDP已达1703美元,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已超过5000美元,高于越南的发展水平,对越南投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比较优势。通过参与越南资源的开发投资,转移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能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能规避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开拓国际市场。

2.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亟待拓展。1991年中越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后,中国企业陆续走出国门,开始在越南投资办厂。近年来,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动下,一系列区域投资便利化措施逐步被落实,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发展较快。中国企业通过对越直接投资,带动机电产品、原材料和劳务出口,有效拓展了越南和东盟市场。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中国对越直接投资金额突破1亿美元,达1.0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32.21%。其中,新增投资项目41个,协议投资额6770万美元;追加投资项目17个,追加投资协议金额4032万美元。由此可见,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数量偏少,规模偏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显然要缓慢许多,与中国拥有对越的投资优势很不相称。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台湾省对越直接投资项目1408个,协议投资总额达79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29.4亿美元,居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的第一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占23.8%、15.7%和11%。其余依次为新加坡、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累计对越直接投资的有效项目352个,协议投资总额为7.31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为1.81亿美元,仅列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投资的第15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仅占6%、1.4%和0.7%。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远未达到规模效益,平均每个项目为200多万美元,协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仅有9家。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路径选择

1.熟悉投资环境。认识越南、研究越南、了解越南是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路径的起点。中国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到越直接投资虽然潜力巨大,但仍要认真对待一些困难和风险:土地供应虽然充足,但交通等基础设施仍较为落后,全国无一条符合国际标准的高速公路,铁路只是米轨,无法重载,速度也很慢;缺乏理想的合作伙伴,产业配套能力较差;官僚作风、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效率不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才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政策缺乏连续性。如果对越南投资环境有深入了解,就能避开风险,利用优势,赢得商机。要扎实地进行前期准备和投资论证,妥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和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实地考察、深入调研,熟悉越南的国情、商情和风俗民情,使投资活动符合越南市场需求和经贸政策,尽可能融入当地社会。重点研究、掌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投资规则、越南新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种优惠政策及政策限制。处理好与合作方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越方合作伙伴进行深入了解,寻求信誉好的合作伙伴。选派能力强、素质高、外语好(越语或英语)的业务人员来越开展工作。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注重品牌效应,搞好售后服务,提升中国企业在越南乃至东盟市场的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投资报批许可手续。建立信息咨询系统,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市场调查、项目评估等咨询业务。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改变我国对外投资审批手续繁琐、外汇管理过严的现状,切实为对越投资提供政策支持。保持与我驻越使馆经商处的联系,定期向经商处汇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馆报告。2.优选投资领域。中国早期的对越直接投资主要是加工、装配和生产性的小型项目。此后,中国企业已涉及越南的能源开发、电子、建材、建筑、农林渔业及服务业等行业,投资领域非常广泛。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新增41个投资项目、6770万美元的协议投资额中,投资工业领域的有29个项目,协议投资额6223万美元;投资农林渔业8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6万美元;服务业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1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投资最多的是工业和建筑业生产经营领域,达25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71.6%和61.6%。其次是投资服务业,为4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1.89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2.5%和25.85%。投资最少的是农林渔业,为56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698万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5.9%和13.25%。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要优选有市场潜力、效益好、见效快且符合越南产业鼓励导向的行业作为重点投资领域,既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又有利于发挥我国在设备和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越南工业部已确定2006—2010年着力发展四大工业主导产业,加工制造业(纺织、皮革鞋类、农林水产加工),工业生产资料(化工、机电、电力、煤炭),高新技术工业(电子及通信工程)等三大产业,对中国企业来说,对越直接投资大有可为。结合越南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以下重点领域进行投资,从事生产和加工。一是家电生产。越南家电普及率较低,需求不断扩大,市场潜力较大。中国家电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研发实力,积累了不少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可在越南投资办厂。二是摩托车发动机生产。越南政府将摩托车列为工业发展的重点,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迄今未能生产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我国摩托车工业技术工艺已相当成熟,具备开拓国际市场的实力,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摩托车发动机。三是农机生产。越南是农业国,农业耕作以人力和牲畜为主,发动机、拖拉机、水泵、收割机、脱谷机、烘干机等农业机械市场需求较大。中国企业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或组装农业机械,以巩固和扩大市场。四是矿产开采。越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但矿产开采和加工能力较弱。中国企业可考虑在越南投资采矿和加工,利用便利的运输条件,将产品返销国内,缓解国内资源的不足。此外,中成药生产、水果加工、服装和面料加工、烟草加工等产业均是可供选取的对越直接投资领域。

3.优选投资区域。外商对越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底,交通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南部重点经济区(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阳省、巴地一头顿省、西宁省、平福省、隆安省和前江省8省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其中,合同资金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8%,项目数占投资项目总数的50%。北部重点经济区(河内市、海防市、海阳省、永福、广宁省、兴安省、河西省、北宁省8个省市)吸引合同资金占全国的26%,项目数占28.7%。各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数的33.4%,合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33.8%。北部山区、中部、西原地区和九龙江平原地区的一些省份全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数仅2~3个,金额不超过700万美元。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应集中于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胡志明市、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同奈省等5省市。特别是随着中越合作建设“两廊一圈”的加快推进,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将更多地投向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等发展较快的越南东北地区。按照越南新的《投资法》规定,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属投资优惠地区,可作为对越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越南也将北部山区、中部等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列为投资优惠地区。由于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十分薄弱,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增加了投资风险,是否投资需谨慎考虑。可在“两廊一圈”的越南北部区域内,选取高平、谅山等资源丰富的部分省市,着重进行资源开发和农业的直接投资。

4.优选投资方式。中国对越投资采取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独资和合资项目各占近一半。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中方独资项目30个,协议投资额3247万美元;中越合资项目9个,协议投资额3452万美元;合作经营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72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中方独资项目201个,协议投资金额3.3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57.1%和45.14%;中越合资项目120个,投资金额3.55亿美元,分别占34%和48.56%;中越合作经营项目31个,投资金额4628万美元,分别占8.8%和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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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是VC。风险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投资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高投入可以带来高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指技术型的产业投资,风险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在科学技术开发上,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而获取高收益。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吸引广义的风险投资的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吸引狭义的风险投资的技术型中小企业也在逐步发展中。风险投资的特点的决定了风险投资更青睐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而且风险投资着对高新技术企业“情有独钟”。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要求极高,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都会经过专业人士的分析和讨论。这就要求我国中小企业要加大技术上的优势,保证科技投入量,才能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另外,风险投资不仅能满足中小企业在初创期的融资需求,而且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当然这需要中小企业能够给予风险投资者高额利润。这样的特点就给与中小企业充足的资本进行运作。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不是新出现的问题。中小企业受其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的影响,往往陷在“经营能力下降——缺乏资金——更差的经营能力”的恶性循环中。也因此,中小企业便不能吸引风投。然而,风险投资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非常丰厚的资金。风险投资的显著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风险投资者为取得高收益就会进行高投入。另外,这一特点,决定了风险投资者对科技的投入将会更多,这就加快了中小型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跳出融资难的恶性循环。所以,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是解决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近年来呈现上升态势,并且有一些风险企业都因获得风险资本的投资而快速发展,进而上市。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并不是很完善,大都由政府控制,有着一些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点。比如: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大都是股份制形式;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国有单位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在业务范围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相比,主要有贷款、贷款担保、技术咨询、租赁等,直接投资所占比重相对较小;风险投资地区主要为人才集中、技术发展迅速、资金融通便利、条例法规相对完善的;风险投资地区主要为人才集中、技术发展迅速、资金融通便利、条例法规相对完善的沿海地区、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地是投资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广阔的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令很多行业能够不断从中汲取发展营养,这样的市场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好地发展机遇,从而使得风险投资者在相对较长时间内对中小企业市场都较为关注。当中小企业市场更加规范,投资环境更加完善,风险投资便会更源源不断的流入中小企业市场,各个行业都可见风险投资的投资资本。

三、中小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的作用

目前,国内风险投资行业大发展的阶段,获得风险投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追求的主要融资途径。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对中小企业的作用。

1.1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缺少运营和发展资金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尤其是那些处于初创时期的中小企业和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缺乏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运营资金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等,使其自身融资渠道受限。同时,贷款担保的能力弱、政府政策扶持不力等使得很难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的青睐。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正是这样的中小企业,这样的中小企业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大,满足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要求,而且能为自身筹到资金需求并提供增值服务。对企业而言,风险投资并不要求中小企业还本付息,也不要求控股,更不需要中小企业提供任何的担保或抵押。这些特点给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减少了很多资金压力,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管理运作。

1.2风险投资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风险投资公司为的是短时期内获取高额的投资收益,为了保证投资资本的运行效率,风险投资对其投入的资金和管理经验都有着严格把控。比如:风险投资公司会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管理咨询意见,促进其管理水平的改善。接受风险投资的中小企业也因此会有动力和压力去克服和改善管理上的缺陷,并且保证资金的持续支持,以保证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

1.3风险投资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风险投资注重的是预期高额收益,一定程度上,风险投资做的是“期货”。所以风险投资一般会着重那些具有市场潜质的中小企业。如果中小企业想让自身一直拥有这样的潜质,就必须掌握核心技术,不断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技术。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资金的配置方式,能够运用其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投资决策模式将资金与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和人力及信息很好的整合,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及其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效益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

2.对社会、国家的作用。这一方面,属于中小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正外部性作用。

2.1风险投资促进技术创新并增强国际竞争力。风险投资可以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此同时,还可以给社会带来正的外部性——增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密集型产业无疑是世界经济中最具有生长潜力跟投资潜力的,这说明,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某一个国家的经济的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成果的转化能力,其经济增长速度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高新技术是否能成为其经济增长的核心。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表明,它能够有效的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将高新技术高效的转化为生产力,使其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

2.2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指一国在充分就业状态下国民生产总值或生产能力的持续增加。根据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资本投入遵循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即,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资本投入越多,其回报率会逐渐减少。因此,在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中,科学技术、劳动力资本、制度经济等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是企业获得市场垄断利润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其中,科学技术为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前提,也就是,风险投资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投入使用感到很有兴趣,如果能够为其赚得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将会追加投资,从而,风险投资能有效地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加快促进经济增长。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风险投资在利用技术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

2.3风险投资促进科技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通过技术转化才能实现。实践证明,只有使科学和经济有机地结合和一体化发展,科技优势才能转化为竞争优势。风险投资则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风险资本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由它所支持的新技术必须面向市场,必须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有效地促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支持,更需要风险投资这样的“大手笔”,不仅在企业发展的初创期,在企业之后的发展与运营中,风险投资也能极大程度上带动其发展。风险投资在追求高回报的投资中,能有力的带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四、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风险投资能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在技术跟资金两方面的问题,但是,我国中小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1.资金来源不能呈现多元化。目前,中小企业的风险资金多数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业,方式主要是借助财政扶持和银行机构的借贷,尚未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组合的规范资金供应链。另外,民间借贷资金虽然增长较快,但规模小、运作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民间借贷不能成为中小企业吸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实现投资资金的多元化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制约的影响。

2.专业人才的匮乏。人才是发展的关键。风险投资涉及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其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实践性也极强。因此,通晓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的专业人才,并且在管理和实践方面也很出色的综合人才,有利于推动风险投资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我国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大多是政府行为,所以,操作者大多不是专业人才,致使我国中小企业在吸引风险投资方面不能有的放矢。

3.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机制方面的对比发现,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府调控不力,缺乏合理规范的管理;其次是,金融体制不健全,落后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潮流,也因此更难适应风险投资的环境;最后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缺陷,缺少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条文,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很难收到保护。

4.风险投资的法律尚不完善。我国现在还没有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现在的公司法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抵触的地方甚多。基于这些问题,我国中小企业、政府及风险投资者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五、吸收风险投资的建议

1.融资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融资难,就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资金的制约,很多科技成果很难转化到生产中去,进而使得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使融资来源多元化,对中小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有极大的帮助。

2.培养人才,弥补专业人才的匮乏。风险投资涉及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那么培养一批精通经济、管理与科技的人才,不仅能够实现中小企业吸收风险投资的规范管理,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投资的损失。因此,大力培养这样的专业人才势在必行。比如:设置相应的大学学科,加强相关工作者的实践能力,引进外国人才等。

3.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和运作环境。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税收、完善担保机制等,给予中小企业政策扶持。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已经逐步发展成规模,但是民间借贷资本却没有在这一类资本中形成大规模的优势。民间借贷资本其实是风险投资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要想减少政府因为风险投资资金产生的压力,政府就应该在继续发挥其资金的引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作用。比如:政策扶持,通过降低资本利得税、再投入退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第二,完善金融机制。风险投资者虽然喜欢高风险、高收益,但是他们在没有把握盈利时,他们会选择上市。在内地设立创业板,能提高投资者信心,也有利于中小吸引风险投资。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司法中,我国应该在涉及风险投资的诸多方面,加强立法,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这样,不仅能够保护风险投资者,也能保护中下企业吸引风险投资。

4.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政府应该帮助中小企业,在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市场机制运作环境的情况下,深度探索符合国情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根据自身的利益状况,大多数时候会选择并购或者上市。也可以进行股权回购,帮助风险资本减少不能安全退出的威胁。

5.另外,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较小,经营上方面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投资上无法有效的进行组合,其收益率也难以达到高效稳定。所以,投资者要增强联合意识,避免分散运作。比如,红杉资本。红杉中国的投资组合包括新浪网、阿里巴巴集团、酒仙网、万学教育、京东商城、文思创新、唯品会、聚美优品、豆瓣网、诺亚财富、高德软件、乐蜂网、奇虎360、乾照光电、焦点科技、大众点评网、中国利农集团、乡村基餐饮、斯凯网络、博纳影视、开封药业、秦川机床、快乐购,蒙草抗旱、匹克运动等。作为“创业者背后的创业者”,红杉中国团队正在帮助众多中国创业者实现他们的梦想。这样的投资组合不仅能够给予更多的中小企业资本支持,也能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也能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这也是中小企业为什么要多方面融资的原因,单方面的融资不仅资金有效,而且很可能不能高效运作。中小企业的创业人员要对风险投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如风险投资的特点、运作机制,不同风险投资机构的偏好等,最为主要的就是了解风险投资机构筛选项目的一些基本标准。一般而言,不论什么风格的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都较为青睐。产权清晰,拥有核心技术则是获得风险投资两个基本的条件。中小企业还要明确吸引什么样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同的风险投资机构有不同的行业投资偏好,从而决定了能够提供除资金支持外什么样的增值服务,比如企业管理咨询、市场策划、人才培训、发展规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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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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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就是将智慧运用于自然;致富的艺术不是勤奋,而是选择合适的方法、合适的时机和合适的地点。——(美) 爱默生 《处世之道》

    市场经济时代,“财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理财”这一以前闻所未闻的新鲜事物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银行、网络中到处可见“理财”这一名词。相对“财富”而言,很多人认为理财就是生财、发财,是一种投资增值,只有那些腰缠万贯家底殷实既无远虑又无近忧的人才需要理财,在自己没有一定财富积累的时候还很难涉及理财。其实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财观念,生财并不是理财的最终目的。理财的目的在于学会使用钱财,使个人与家庭的财务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 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品位。法国亚兰在《幸福语录》中曾提到:“会赚钱的人,即使身无分文,也还有自身这个财产”。我们正是要学会掌握和把握自身的财产。从这种意义上说,理财应该伴随人的一生,每个人在开始获得收入和独立支出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学习理财,从而使自己的收入更完美、支出更合理、回报更丰厚。

    因此,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理财应是他们的人生必修课之一。在我们的周围,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已经在尝试着理财。尽管方式各不相同,办法五花八门,回报有高有低,效果有好有坏,但对财富的渴望和追求则是永恒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也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的财富观念和理财意识。

    一、开源——方式多多

    一般来说学生的投资都是以炒股为主,当前,校园股民可以算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投资有收益也有风险,所以只是一些家境较好的同学才能去过过瘾。在大学校园中的学生股民驻足股市并不是为了挣钱,主要是为了了解投资市场,为今后的个人理财积累一些经验,因此,其中既有学经济的、金融的,也有学法律的,甚至还有哲学专业的。这些学生股民的投资额高低不等,低的1000元至5000元,高的上万元,虽然真正赚到钱的人不多,但他们表示,炒股并非只为了赚钱,主要还是想了解投资市场,为今后的个人理财积累一些经验。

    有些投资较高的学生股民的资金来源大多是家里人从炒股资金中抽出来额外提供的,这些新股民在尝试的时候也有碰壁的时候。有人损失了投资总额的20%——30%,更有一些已赔了一半。笔者在和这些炒股的同学交谈时问及炒股损失对他们的影响,几位同学都认为更多的是积极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这是他们接触投资领域必交的学费,同时也让他们知道了挣钱的不易。一位同学已将家里攒着准备给他买车的钱赔了三分之一,但他表示,将来一定要凭自己的本事再赚回来。损失并不是长久的和不变的,从某种角度而言,这种失败也成为通向成功的一种助力。同普通同学相比,学生股民们在个人理财方面已呈现走在前列的趋势。

    投资的另外一条途径是合伙做小生意,主要顾客群也就是学生,这种投资基本上都是贩卖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衣服鞋袜和体育健身用品等。

    校园中日见风行的网络也成了学生投资的理想工具。有些学生在网上寻找商机同时又通过网络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有人戏称网络为“新经济增长点”。

    二、节流——合理消费

    理财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花钱有度,合理消费。先请大家读读下面两则小故事:

    一名大学生说:“每个月的钱就是那么稀里糊涂花的,花没了才知道这个月还没过完。至于下个月,要不厚着脸向家里要,要不就先借着。”——《金华晚报》

    某高校的方同学说,本学期他带3500元的生活费。到了学校后,租房子一次性付了1400元。他和女友一起逛街,并给女友买了一套衣服,自己买了一双运动鞋,晚上吃了一顿西餐,一天就花了700多元钱。等于这天就花了他一个月的生活费。现在,离学期结束还有近两个月,口袋里没什么钱了。——《金华晚报》

    上面两个例子是在校大学生缺乏理财意识、盲目消费的典型,他们也因此而常常感到苦恼。其实,如果能增强自己的理财意识,注意该花钱的时候花钱,不该花的时候不花,根据实际需要,把握消费的“度”,就不会出现上面所讲述的那种狼狈和尴尬了。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些“节流”的原则和技巧:

    (一) 掷地有声,钱要花在刀刃上

    很多家庭条件优越的大学生早已不知“柴米”之不易,没有丝毫的节俭意识。家长的资助大多是他们

    的主要经济来源,家里“源头”的充足让他们的支出更为任意。盲目高额消费,追求名牌,一味攀比是很不好的消费现象。实用加实惠是生活消费中的合理原则。任何所谓的潮流都不会长久地把持整个社会,盲目追求的潮流消费品往往只不过是昙花一现。作为学生,应该把钱花在必须花的地方,把钱花在刀刃上才是理智的选择。吃要营养均衡,穿要耐穿耐看,住要简单实用,行要省钱方便。

    (二) 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消费

    有的学生会抱怨:不知道钱是怎么花光的,也不知道该如何控制支出。这个时候学会建立自己的“小

    账本”是个很好的办法。尝试记账和预算可以很有效地帮助你安排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也可以避免糊涂消费。

    (三)养成节俭的好习惯

    生活中有很多小开支,这里几元,那里几块,看似不起眼,但积少成多就是一个大数目。要学会从小事做起,逐步养成节俭的习惯。勤俭节约似乎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这个好的习惯会让我们终身受益。

    (四) 把握消费时机

    需要添置必需衣物的时候要学会稍稍“超前”准备。在很多大商场换季衣服都会低折扣销售。所谓的新款在刚刚上市的时候往往标出高价,但是在季尾销售时的价格会是先前的几分之一。所以,避开商家的销售高价期,学会“按时”消费会给自己节约一笔不小的数目。

    (五)合理利用银行卡

    有些家庭生活优越的大学生经常是“寅吃卯粮”,刚刚开学没几天就花完了半学期的生活费。这个时候家长就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来“约束”一下学生了。合理利用银行卡,相对可以限制住盲目消费的学生。饮水思源,没有了“源”之头,学生们的消费就要自觉学会量力而行了。

    目前通过银行卡有四种方法可以帮助大学生合理安排生活开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的经验,自己可能管不住自己的学生,可以和家长商量采用下面的办法:

    一是利用母子银行卡。具体做法就是,家长持主卡,子女持附卡,主卡和附卡共用一个账户,家长凭主卡存款,子女凭附卡取款或消费,家长既可以通过小金额多批次的存款来有意识地控制子女在校消费总额,也可以通过即时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查询来监控子女的日常开支。

    二是利用银行与电信部门联合推出的账户信息即时通,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监控子女账户收支。家长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随时随地掌握子女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包括余额上限、余额下限、单笔发生额、借方累计发生额、贷方累计发生额以及交易时限等等,一旦出现非正常交易即可及时进行查询和处理。

    三是通过网上银行实行约期转账。即客户可以提前一次性地预先设定转账的日期、金额、账户,届时银行会根据客户的约定自动办理转账手续。这样可以避免柜面频繁办理的麻烦。

    四是通过设定专用商户进行消费制约。针对子女存在的不成熟消费心理,银行还可以根据家长的意见,有意识地锁定银行卡账户的部分金额,将这部分锁定的金额设计成不能取现、只能在部分与学习工作密切相关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计算机房、医院、校园超市等指定的专用商户消费,杜绝非理性的消费和盲目 攀比现象。目前有个别银行在医院、超市等专用商户刷卡消费方面已具有成熟技术,只要客户需要即可办理。

    三、个人理财规划的目标

    规划自己使用金钱的方法,管理自己的财富,以达到财务自由的状态。

    四、个人理财的作用

    学会理财,提高你一生中拥有、使用和保护个人财富资源的效率;提高你的财富控制里,这可以避免过度的债务,可能出现的破产;通过规划,有效沟通的理财决策,提升你的人际关系;通过预测未来,规划支出和实现个人理财目标,拥有完全的财务自由。

    五、个人理财规划的步骤

    步骤一,确定当前的财务状况;步骤二,确定理财的目标;步骤三,甄选理财方法;步骤四,评估理财方式;步骤五,制定并实施理财规划;步骤六,回顾和修正理财规划。公务员之家

篇9

中图分类号:F831.6文献标识码:A

由于里斯本条约(the Lisbon Treaty)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①,欧盟取代了欧共体,具有单一法人地位,有和成员外的第三方签署和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专属权力。今后欧盟27个成员国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条约。所谓专属权能,顾名思义,是指只有欧盟可在国际投资领域对外缔结投资条约,而成员国只有在获得欧盟授权或为实施欧盟法令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此类行动。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6条,逐步取消对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是欧盟应该致力的目标②。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1)条则进一步规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贸易自由化措施的统一、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涉及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关税与贸易协定的缔结等在内的共同商业政策应建立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从而明确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了欧盟专属的共同商业政策范围,即《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1)(e)条所规定的,欧盟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享有专属权能。由于欧盟各成员国授予了欧盟以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缔约权,这不仅会导致各成员国以前独立缔结的投资条约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欧盟要基于各成员方的意见及现实情况的变化、考虑和斟酌其为缔约方的投资条约的内容,从而会导致以欧盟为缔约方的投资条约在内容上出现调整和变化。欧盟各机构对投资条约中ISDM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投资条约中的ISDM是否保留及如何设计的问题成为一个最有争议、需要欧盟面对的问题。本文根据欧盟各机构对ISDM的态度,国际上关于ISDM的三种不同做法,联系欧盟在这一问题方面进行的初步实践,预期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表现形态,这种探讨和研究对于中国与欧盟将来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三机构在对外签订投资条约时各自的法定角色里斯本条约分为两部分:《欧洲联盟条约》(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③。欧盟各机构要在两部条约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并依据两部条约所确定的权限、要求和程序行事。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各机构应相互真诚合作④。其中,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和预算职能。欧洲议会还行使两部条约规定的政治监督和咨询职能⑤。欧洲议会由联盟公民的代表组成⑥。理事会还有权根据两部条约行使政策制定和协调功能。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名部长组成,他们能够代表其所代表的成员国政府作出决定,并代表该国政府投票⑦。委员会应促进联盟整体利益,并为此提出适当动议,委员会对外代表联盟⑧。由此,欧盟三机构表达的利益诉求可能有所不同。由联盟公民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更可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和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委员会更可能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缔约授权,如两部条约有此规定,或者在联盟政策框架下,有必要缔结一项协定以实现两部条约规定的一项目标,或者一项有约束力的联盟法令作出了此种规定,或者缔结协定有可能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联盟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联盟缔结的协定对联盟机构及成员国均有约束力⑨。为此,《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18条对欧盟缔约程序进行了规定,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协定同样应按照以下程序谈判和缔结,在对外缔结投资条约时,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洲法院,甚至成员国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互制衡。其中,委员会主要起行政机构的功能,理事会起立法机构的功能,无疑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欧洲议会大多数情况下是咨询机构,起监督作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权,而欧洲法院无疑具有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功能。

总第428期高波:论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的ISDM问题····商 业 研 究2012/12二、欧盟三机构对ISDM的态度

(一)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目前,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正在进行谈判,谈判的关键涉及知识产权和公共采购等实体问题,但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这一程序条款也是谈判的关键。欧洲议会对这一协定中ISDM 的态度应该也是欧洲议会对待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态度。

2011年6月8日,欧洲议会就欧盟与加拿大的贸易关系(也包括投资关系)通过了一项决议,关于投资争端,原文援引其意见如下:

“11. 欧洲议会不无忧虑,注意到委员会提交给理事会一项修改磋商指令的建议,该修改磋商指令的建议授权委员会与加拿大进行投资磋商,而无需等候议会通过其关于未来欧盟投资总体政策的立场;欧盟议会呼吁委员会在与加拿大进行投资磋商时全面考虑欧洲议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结论;认为鉴于加拿大和欧盟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及使用当地司法救济是处理投资争端的最适合方式;呼吁委员会确保可能的ISDM不禁止未来在敏感政策领域的立法,诸如环境立法,并纳入议会关于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政策决议中概括的更广泛要求”。

所以,欧洲议会实际上藉此决议阐明了对于未来欧洲国际投资政策的态度,欧洲议会清醒地看到美国和加拿大修改双边投资协定范本(Model BIT)、限制国际仲裁庭的解释范围,以确保更好地保护其规制特权(prerogative)的举措。在此基础上,欧洲议会表明了其对ISDM的关切,而其观点很明显在着力重新主张争端解决的国家间模式,因其明确提出:鉴于加拿大和欧盟高度发达的司法制度,国家和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及使用当地司法救济是更合适的处理投资争端方法。所以,欧洲议会首先主张放弃ISDM,然后再退一步讲,即使接受ISDM,也要限制其适用范围。欧洲议会呼吁委员会要确保一个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不会阻止未来在敏感政策领域的立法,诸如环境立法。因为担心在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等方面的规制受到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的干扰,欧洲议会提出了在某些敏感领域对ISDM的保留态度,包括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工人及消费者的权利、产业政策和文化等领域,并呼吁从投资协定中排除文化、教育、国防和公共健康等敏感部门,实际上也就是不受ISDM的制约。

正是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面,该欧洲议会决议表明未来订立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将保护国家的规制权。其实早些时候欧洲议会还对ISDM提出了更大透明度、上诉机制及法庭之友诉讼摘要等方面的改革建议⑩。欧洲议会的这种姿态无疑会对欧盟与其他第三国将来的投资协定产生重要影响。欧洲议会对待ISDM的态度反映了由联盟公民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另外,欧洲议会也强调了自己对国际投资条约谈判程序和内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理事会(the Council)

由于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名部长组成,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所以,其观点趋于保守,在2010年10月25日公布的一个文件中,理事会强调,新的欧盟投资政策不应当影响现行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保护,并强调未来欧盟投资协定的支柱应当是传统上包括在成员国现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诸如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保护免于征收及争端解决机制。该文件还进一步指出共同的欧盟投资政策应当增加对欧盟投资者的保护,同时要避免影响根据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所以,理事会对待ISDM的态度正是欧盟各成员国现在对待ISDM的态度。目前,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主张废除ISDM。

(三)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由于里斯本条约使欧盟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协定,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7日公布了两份文件,开始根据里斯本条约的授权布局欧盟共同投资政策,而此前,有关投资保护的内容则由成员国各自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在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两份文件中,一份是政策性文件,提出如何推进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另一份则是过渡性安排,规定欧盟成员国缔结的1 200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在过渡期内依然有效,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但欧盟将逐个审查这些协定是否有与欧盟规定不符的内容,如有将责令成员国重新谈判,予以修改。

对于ISDM,欧盟委员会在其给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区域委员会的通报(communication),即政策性文件中最先提出了其观点。该通报指出除了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为了确保投资协定的有效执行,投资协定也要给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以显著地位,该机制允许投资者对一国政府直接提出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委员会还指出,ISDM构成了欧盟成员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ISDM是重要的,因为投资涉及与东道国建立长期关系,万一投资产生问题,转移到其他市场并非容易之事。ISDM是投资协定久已确立的特征,以致于没有它就会阻碍投资,使东道国失去对外资的吸引力。因此,包括投资保护在内的未来欧盟投资协定应当包含ISDM。可见,委员会的这一坚决态度与理事会是一致的。

在欧盟国际投资协定中,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责任问题也需要处理,这实际上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委员会认为:由委员会所代表的欧盟将为欧盟机制的所有行为进行辩护;鉴于专属性权力,对于有关协定范围内成员国采取的影响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投资的所有措施,欧盟也将是唯一的被告;委员会也将考虑处理金钱补偿问题。这样,万一欧盟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有ISDM这样的仲裁机制,欧盟就可以代替涉嫌违反了欧盟国际投资协定的成员国,独立作为被申诉人。

关于争端解决问题,在委员会的另一份过渡性安排的条例提案中,其第13条要求成员国一旦知道被提起其投资协定范围内的争端解决,就要通知委员会,并就成员国可以根据此协定对第三国发起争端或磋商机制与委员会合作。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条例中,对此予以细化,其第13(2)条规定,对于所有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协定,对于特定措施与投资协定不符的交涉,有关成员国应当无不合理迟延地通知委员会。成员国一旦知道被提起其投资协定范围内的争端解决,也要立刻通知委员会。成员国与委员会应该充分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效抗辩,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参加抗辩程序。另一方面,其第13(3)条规定,对于所有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协定,成员国发起协定包含的任何争端解决机制之前,有关成员国应该寻求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委员会要求,应该发起此类机制。此类机制应该包括与协定及争端解决的另一方进行磋商。在有关的机制内,成员国与委员会在程序方面应该进行充分合作,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委员会参与相关程序。所以,无论是成员国进行申诉还是被诉,委员会都将深入参与。

总的来说,里斯本条约将对外投资政策统一划入欧盟的职权范围,提出在欧盟层面实行统一的外资政策,不仅将对外直接投资从成员国正式划归为共同商业政策的领域,而且将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条约的磋商和缔结纳入共同商业政策的范畴,欧盟三机构在缔结国际投资条约中各有分工,但是三机构对待ISDM的意见并不完全相同。

三、未来欧盟投资条约中可能的ISDM

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归纳起来,目前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以澳大利亚和部分拉美国家(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为代表的完全否定派。由于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广泛异议,澳大利亚与美国的2004年自由贸易协定中就不包含ISDM。2011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投资议定书更明确废除了投资者与缔约国间的投资条约仲裁,只规定了国家间磋商解决程序。由于澳大利亚的健康和环保政策措施成为外国投资者的打击目标,如受到外国烟草公司的仲裁威胁,所以,澳大利亚决定其不再缔结会给投资者带来广泛法律保护及诉澳大利亚政府能力的投资条约。而对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府提醒他们加强海外投资保险,以规避国有化及其他不测。很明显,欧洲议会注意到了澳大利亚的政策声明,所以提倡国家间争端解决模式和当地司法救济。另外,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分别于2007年5月2日和2009年7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委内瑞拉和尼加拉瓜也一致同意退出ICSID,虽然至今尚没有正式通知退出ICSID,但它们已经为此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停止和退出包含ISDM的双边投资条约等。实际上,一些拉美国家,如巴西、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国迄今也没有批准《ICSID公约》,从而不接受ISDM机制。而南美国家联盟 (UNASUR)的成员国正在组建一个区域性仲裁中心以取代ICSID。

二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改革完善派。这些国家仍然接受ISDM,但鉴于现实情况,采取了对其加以限制和完善的措施。包括:(1)鼓励磋商、谈判、调解和调停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条约范本第25条规定,“在投资者提出仲裁请求之前,争端方应(shall)首先进行磋商以图友好解决争端”。(2)排除最惠国待遇条款对ISDM的适用。如2008年加拿大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附件第804.1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并不包括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例如投资争端解决程序。(3)将特定事项直接排除在ISDM之外。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条约范本附件IV将加拿大外资并购审查决定、加拿大执行或强制执行竞争法的决定排除在ISDM之外。(4) 将特定事项排除在投资条约之外,从而排除在ISDM之外。例如,2008年美国与卢旺达投资条约第21条将税收措施排除在条约之外,第20条将金融服务审慎措施排除在条约之外,第18条将重大安全与紧急情势排除在条约之外。(5)考虑建立上诉机制。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28条规定,“如果在一个独立的多边协议中建立了一个上诉机构,旨在审查根据国际贸易或投资协议规定组成的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决,而该多边协议在缔约方生效,那么缔约国双方应尽力就上诉机构将对该多边协议在缔约国双方生效后根据本节第34条(裁决)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美国对外双边投资条约实践往往规定,在其双边投资条约生效后3年内,考虑是否建立上诉仲裁机制。

篇10

一般来说,人们称秦统一中国之前的哲学为先秦哲学。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基本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哲学思维从原始时代人们对精神和自然界关系问题的两种自发的对立倾向,经过殷周奴隶社会的天命神权论和早期阴阳、五行观念,发展到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之学,在剧烈的社会变动中形成了反映各阶级、阶层利益的各种对立的哲学体系和哲学派别。它们之间互相辩难,百家争鸣,成为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上第一个辉煌时代。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文明的开拓、创新时代。当时,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诸侯争霸,列国交兵,忧国忧民的学者们有感于时局之不稳,纷纷提出自己的救世主张。他们或周游列国、献计献策,或退隐林下、聚徒讲学,或独善其身、著书立说。一时间,学派峰起,百家争鸣。特别是儒、道、墨、法、阴阳等学派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哲学思想和社会政治主张。这是中国古代一次思想大解放、大飞跃,一批哲人迸发出的原创性精神智慧,在中国文化史、东亚文化史乃至世界文化史上谱写了光辉灿烂的篇章。

《史记·太史公自序第七十》有载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尝窃观阴阳之术,大祥而众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墨者俭而难遵,是以其事不可遍循;然其疆本节用,不可废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名家使人俭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 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儒者则不然,以为人主天下之仪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如此则主劳而臣逸。至龄大道之要,去健羡,细聪明,释此而任术。夫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骚动,欲与天地长久,非所闻也。

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

夫儒者以六为法。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故曰“博而寡要,劳而少功”。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

墨者亦尚尧舜道,言其德行曰:“堂高三尺,土阶三等,茅茨不剪,采椽不刮。食土篡,吸土刑,析粱之食,黎霍之羹。夏日葛衣,冬日鹿裘。”其送死,桐棺三寸,举音不尽其哀。教丧礼,必以此为万民之率。使天下法若此,则尊卑无别也。夫世异时移,事业不必同,故曰“俭而难遵”。要曰疆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长弗 能废也。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朴法,则亲亲尊尊之 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砖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

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执,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J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故曰“圣人不朽,时变是守。虚者道之常也,因者君之纲”也。群臣并至,使各自明也。其实中其声者谓之端,实不中其声者谓之簌。簌言不听,奸乃不生,贤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所欲用耳,何事不成。乃合大道,混混冥冥。光翟天下,复反无名。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离则死。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返,故圣人重之。由是观之,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不先定其神,而曰“我有以治天下”何由哉?

由于他们的出身不同,立场不同,因而在解决或回答:现实问题时,提出的政治主张和要求也尽不同,他们著书立说,虽然各有优缺,但是为我们留下了宝贵且丰富的文化遗产。

他们面对社会的大变革,诸侯争霸,群雄割据,战争频仍,连年不绝。而社会变革的剧烈,也正因为各诸侯国力争霸主地位,以主宰中国,所以采取了种种政治和经济的改革措施,富国强兵,励精图治,推动了社会的快速向前发展。与此同时,诸子百家之说应运而生,“九流”、“十家”异说纷呈,学术思想空前活跃。因此,先秦这个大动荡的时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大变革时期,同时成为雅斯贝斯称之为“轴心时代”的历史分界线。“轴心时代”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新的史学观念,而且这种理论为所有历史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在中国,“轴心时代”大致相当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古代学术思想空前繁荣,诸子峰起,百家争鸣,出现了儒、墨、道、法、名等许多学派,产生了孔子、老子、墨子、孟子、庄子、孙子、杨朱、惠 施、公孙龙、商鞍、申不害、荀子、邹衍、韩非子、李斯等一 大批思想家。

我国今日的思想,试默察之,无不有先秦学术之成分在其中者。不知本原者,必不能知其支流。欲知后世之学术思想者,先秦诸子之学则不可不知也。也就是说,先秦哲学是中国哲学的发端,是形成学派和建立哲学体系的重要历史时期,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它广泛地探讨了宇宙本原和自然规律问题、天人关系问题、人性善恶问题、认识论和逻辑学问题等,把哲学研究伸展到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内容极为丰富,已包含着以后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哲学观点的胚胎和萌芽,对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其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可以和古希腊哲学相媲美,是中国亦是世界哲学史上的灿烂篇章。

篇11

   由于他们的出身不同,立场不同,因而在解决或回答:现实问题时,提出的政治主张和要求也尽不同,他们著书立说,虽然各有优缺,但是为我们留下了宝贵且丰富的文化遗产。

      他们面对社会的大变革,诸侯争霸,群雄割据,战争频仍,连年不绝。而社会变革的剧烈,也正因为各诸侯国力争霸主地位,以主宰中国,所以采取了种种政治和经济的改革措施,富国强兵,励精图治,推动了社会的快速向前发展。与此同时,诸子百家之说应运而生,“九流”、“十家”异说纷呈,学术思想空前活跃。因此,先秦这个大动荡的时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大变革时期,同时成为雅斯贝斯称之为“轴心时代”的历史分界线。“轴心时代”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新的史学观念,而且这种理论为所有历史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在中国,“轴心时代”大致相当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古代学术思想空前繁荣,诸子峰起,百家争鸣,出现了儒、墨、道、法、名等许多学派,产生了孔子、老子、墨子、孟子、庄子、孙子、杨朱、惠  施、公孙龙、商鞍、申不害、荀子、邹衍、韩非子、李斯等一  大批思想家。

      我国今日的思想,试默察之,无不有先秦学术之成分在其中者。不知本原者,必不能知其支流。欲知后世之学术思想者,先秦诸子之学则不可不知也。也就是说,先秦哲学是中国哲学的发端,是形成学派和建立哲学体系的重要历史时期,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它广泛地探讨了宇宙本原和自然规律问题、天人关系问题、人性善恶问题、认识论和逻辑学问题等,把哲学研究伸展到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内容极为丰富,已包含着以后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哲学观点的胚胎和萌芽,对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其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可以和古希腊哲学相媲美,是中国亦是世界哲学史上的灿烂篇章。

      我国学术,大略可以分为七个时期:先秦之世,诸子百家之学,两汉之儒学,魏晋以后之玄学,南北朝、隋唐之佛学,宋明之理学,清代之汉学,现今所谓新学。七者之中,两汉、魏晋不过承袭古人,佛学受诸印度,理学家虽辟佛,实于佛学人之甚深,清代汉学,考证之法甚精,而于主义无所创辟,最近新说,则又受诸欧美者也。历代学术,纯为我所自创者,实止先秦之学耳。(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