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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执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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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活动。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全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单位和执法人员就当积极配合,自学接受监督。

第二章内部监督

第八条林业行政的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超越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先例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件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关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查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为提出的申拆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章层级监督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规范性文件是否全法;

(二)林业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处;

(三)具体行政执法是否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4)事实是否清楚,证件是否确凿;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7)罚没财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四)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

(五)林业行政赔偿是否依法处理;

(六)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嘏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制定的林业地方性和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定的林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本级林业寸一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报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的法律、法规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有关的林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好制订、修改、废止工作。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前一年本辖区内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大数额或者罚款等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于30日内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闻门应定期抽查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阅案卷和人关材料,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统计表》,并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反林业部。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交办和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行政违法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六经审查后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及时立案;属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属于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发送《林业行政办通知书》,督促及时依法查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案件处理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督办机关。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拆和检举,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告知申拆人或检举人向有管辖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不符合复议条件,或者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拆讼,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改正或者予以秩序撤销、变更。

第四章奖励现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林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徇私情,乘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二)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要查处重大林业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对林业法制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五)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10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工作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主动改正;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行补正、撤销或重新作出;执法人员负有责任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林业行政主管部六应当提请有权的机关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改正笸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林业行政蛀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述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经收缴销毁;有下述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违法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三)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五)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例用非法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在实施林业行政监督过程中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林业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监督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监督单位,被监督单位在接到前款书后,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实施监督行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篇2

2012年,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我们将林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林政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定期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林政执法的知识、规定和条例;吃透上级精神,学习和交流在林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相互学习、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做到知法、懂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以事实为依据,并做到罚教相结合,不以罚代教,收到了较好效果,达到了执法目的,并树立了良好林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

2、严格审批,手续完备。(一)根据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县2012年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采伐指标分配按乡(镇)、林场分别到村,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符合条件的做到即申即批。并重点做好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我们严格履行树木砍伐、移植的报批手续,认真做好申报和砍伐、移植的调查设计工作,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进行迹地验收。(二)严把林木伐采伐、运输放行办证关:林木伐采伐、木材运输证办证是一项面向基层群众的工作,是林业的一个窗口,在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交的效凭证后,能在20分钟限时服务制内给予办理。坚决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做到天天有台帐,月月有报表,季度有总结,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林业办证窗口形象。(三)认真做好新增公益林的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同财政一起对全县各公益林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进一步加强对专职巡山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有效地改善了我县生态环境。(四)积极开展木材检查站执法提升年活动和林业工作站达标工作。(五)认真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年检工作。

3、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为维护林区生产秩序,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全省开展了“二清理一整治”活动,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出动人员646人次,共查处案件171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68起。共查处人员158人,其中,逮捕2人,刑拘3人,林政处罚153人次。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从而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了处罚和打击力度,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

二、存在问题

1、林业政策和法律条规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家喻户晓,有的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知法犯法,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

篇3

尤溪县是林业大县,林业兴则农民兴,林区稳则生态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保护林区生态资源,对尤溪县林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十二五”期间尤溪县林业行政执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1林业行政执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1.1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力度大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县立案查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达1911起,处罚1983人次,没收木材4350.13m3,没收毛竹2000根,挽回经济损失达3657.07万元。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100%,无发生林业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1.2林业专项整治成效斐然

一是抓林地专项整治。全县共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或少批多占林地案件290起,涉及林地面积55.33hm2;二是抓“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整治。全县对无照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共立案查处284起,挽回损失224.8万元;三是抓非法移植天然名贵阔叶树木专项整治。全县共查处非法移植天然名贵树木案件3起,有效地保护了自然资源景观;四是抓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全县共没收非法猎捕的鸟类25只,放飞25只,狩猎工具1套,张贴宣传标语562张。

1.3林区盗砍滥伐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十二五”期间,全县查处盗、滥伐林木案件达121起,处罚121人次,罚款137.4万元。通过多年不断地努力宣传和严厉打击,并坚持督促补种复绿,林区的毁林案件大幅下降,盗伐林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1.4木材非法运输得到有效制止

“十二五”期间,全县查处违法运输木材879起,没收木材3406.43m3,挽回经济损失298万元。通过加强林区道路巡查,非法运输木材得到有效制止,林农的利益得到保护,木材流通秩序得以好转。

1.5林业资源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一是林地管理规范有序。全县共依法审核办理征占用林地157起,面积达1176.3hm2,并于2014年8月被国家林业局列入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县;二是森林防火得到加强。全县发生森林火灾31起,受害森林面积326hm2,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均在“双控”指标范围内,被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评为“2013~2015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三是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至“十二五”期未,全县森林蓄积量达2078万m3,森林覆盖率73.66%,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双增”目标,森林资源增长开始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2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执法手段欠缺

林业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一些刁蛮、无赖的违法对象时,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如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对木材运输车辆检查,常遭受不法分子阻挠,甚至受到围攻、殴打,公务难以执行,直接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又如在林地案件处罚中,一些被处罚对象往往不配合调查或不按规定接受处罚,而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又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方式,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取证困难,不能按时甚至无法结案,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使林业行政执法的公众形象、执法的威慑力大幅降低。2.2执法力量薄弱一是人员少。执法大队现有执法人员65人,大队本部8人,基层15个中队、3个检查站共计55人,平均每个小团队也就是3个人左右。二是年纪大。现有执法人员中50岁以上的占40%,40岁以下的占不到10%。三是素质不高。现有执法人员中70%都是从检查站转过来的,只熟悉木材运输类案件,无法单独办理其它类型的行政案件。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运输类的案件呈越来越少的趋势,而由林权纠纷引起的滥伐林木案件和侵占林地的案件发生呈增加趋势,办理此类案件对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员少、年纪大、素质不高,既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也造成了办案效率低,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2.3执法经费不足

为了有效打击这些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全县不断加强林区道路的昼夜巡查,林业行政执法成本逐年增高,而地方政府财政执法经费预算难以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如2005年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成立之初,执法费用按执法总收入18%测算拨付,可12年过去了,各种执法成本都涨了,可执法费用非但没有增加,还有所降低,办案经费预算计率目前是全省最低的。执法经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2.4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一些林业法律、法规已基本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行业根本法多年未修订更新,有些条款不能完全适应林业行政执法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律条款在基层偏远山区现场执法中难以操作。如:侵占林地违法等连续的停止问题,又如限期恢复原状的具体执行问题等。还有林业综合执法主体、机构建制、编制问题也不够理顺,执法人员待遇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等。

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对策

3.1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氛围

要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赋予的职责,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微信等媒体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林业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林区农民不断提高认识林业行政执法对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3.2加强林业部门协调,积极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自动站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林业执法合力,积极开展对林木盗砍滥伐、林地非法征占、野生动物乱捕滥猎、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加工木材、非法生产林木种苗、植物检疫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打击,始终保持对林业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威望和影响面,使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以遏制。同时,以严打整治专项活动为契机,趁机顺势而为地办理一些陈年旧案和平时“难啃的硬骨头”,并以案释法,大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3.3建立生态管理联席制度,逐步推进护林执法联动机制的形成

2016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这是中央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环境问题,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林业作为生态资源中重要一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行政执法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手段,作用越显重要,但由于林业行政执法环境较为恶劣,执法手段欠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常遭受不法分子的阻挠,甚至被围攻殴打。因此,加强林业执法必须树立大生态管理的理念,建立起环保、国土、水利、公安、林业等生态管理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与公安、检察、法院、交警、公路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流、通报生态领域执法情况,做到发生案件时,各部门之间能够联动配合,予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3.4做到依法查处,加强案件卷宗规范化管理

一是对无合法来源木材运输的处罚,要追溯源头,查清是否盗砍滥伐,做到依法依规处罚;二是对非法侵占林地的处罚要做好登记造册,分门别类跟踪监督,凡建设工程类侵占的林地,如果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要在实施查处后按有关规定补办使用林地手续,交纳植被恢复费,并进行异地还林;如果是未经批准立项的或是非工程类侵占的林地,在查处后要按有关规定恢复植被;三是严格卷宗审查,加大案件监督和审查力度,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的行为,对案情复杂疑难的较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处罚;四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基本做到实施处罚主体、执法人员、处罚委托合法,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案件归档完整,案件统计和备案及时,确保办案质量;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林业行政案件实行层级管理,即对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处罚和结案的审查决定实行分级管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提高办案效率。

3.5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应从国家、省、市、县、乡通盘考虑,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县一级的林业执法大队应设立为副科级单位,划入公务员序列或解决为参公编制,乡镇级属派出机构。人员编制统一按林地面积来配备,约2000~3333.33hm2林地配备1个编制。二是保证办案经费。要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误餐和加班加点的实际困难,予以补贴;充分考虑执法人员办案的人身安全保障,强化法律法规对妨碍行政执法的惩处,并给予执法人员适当的商业保险补充;充分考虑到执法设施装备的更新完备,人员装备置装等费用列入财政年度正常预算安排。三是强化执法素质。要经常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廉洁执法教育。通过培训、考核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筑牢执法人员自身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腐败之风。

[参考文献]

[1]林盛.尤溪:实现森林蓄积量、覆盖率双增长[N].三明日报,2016-01-10.

篇4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情况。

1、我局是法定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拥有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颁发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资格证在我局(综合执法机构)林政稽查大队公开悬挂,使行政相对人充分了解我局的行政执法范围和执法依据。

2、对局属派出机构,严格以《行政处罚法》和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进行依法委托,并且制作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杜绝“乱委托”现象,以确保不出现越权执法现象。

(二)行政处罚规范情况。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管辖权受理、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对不属我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杜绝越权处罚,以罚代刑现象。

2、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执法机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及《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行为定性、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及执法程序进行审查后,再经领导或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执法机构制作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凭决定书编号由财务部门出具罚没收据。

3、严格按照《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及《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整理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案卷。

(三)行政强制行为方面实施情况

林业行政机关执法实务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主要有暂扣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代履行形式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暂扣这一形式的行政措施是《森林法实施条例》这部行政法规设定的,而《森林法》等上位法未作明确,因此我局在执法中普遍采用证据保全的做法,目前也还未执行过代履行这一行政措施,因此未出现强制不当引发投诉和。至目前为止,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也未发生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对自查自纠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我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作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不够到位。还有些部门、企业和群众对林业部门的职责、建设成果了解不深,对林业发挥的作用认识不足,整个社会主动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掌握不够,不能够独立开展好各项执法工作。目前,一部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对林业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或看法。从内部看,个别工作人员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时对执法工作的支持配合尚不够默契。

(三)案卷文书制作有的不够规范。自查中也发现了极少部分案卷文书制作不够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不够规范等问题。

我局对此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

篇5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319-02

1引言

由于过去一些地方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造成了森林资源大面积的被破坏,使得林业的发展大幅度地衰退。但在新时期的发展形势下,人们的思想有了较大转变,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也认识到林业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加强了对林业的管理,在这一趋势下,林政执法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日益明显,而只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林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才能顺利发展林业事业。

2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水平的进步,我国各行各业都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其中,林业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在发展中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新时期的发展潮流对我国林业的发展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为了使林业的发展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同时为“两型”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多和更大的贡献,我国正在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和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想要保障林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林政执法队的建设必不可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树林遭到破坏和非法开采利用、野生动物遭到违规捕杀等现象时有发生,暴露出了林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大,队伍的素质水平较低,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林政执法队伍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林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不断深化对相关方面的研究和探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推进我国林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从而保障林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势在必行。

3目前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林业管理工作中,林政执法队可以说是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是林业建设和林业保护的重要保障,但如果林政执法队伍出现了问题,或者在开展工作时存在一些漏洞,就会严重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持久性,这样必然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林政执法队伍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3.1林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较低

在新时期,林政执法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执法知识,要在第一时间内理解、掌握最新的林业相关知识、政策法规。但在目前,我国林政执法队伍相关行业的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执法人员根本没有真正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精神,只是简单地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工作,由于他们自身都没有很好地理解相关法规,使得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再加上有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素养较低,在工作中的行为时有发生。

3.2林地流转手续不完善,林权纠纷多

一些地方及林农在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流转手续不完善,没有经过正规的流转程序,没有合法的林权保证造林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林地、林木资源价格大幅升值,出现了农民从以前看不起眼的林木价格到现在看到了林木产生可观的经济价值,承包大户一旦采伐林木,就会提供这样那样的材料开始进行山林权纠纷。特别是国有林场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没有颁发林权证,管理依据仅靠当时建场时工区区划图作为使用管理的依据,周边农户看到了利益链条,就开始提供时期的证书与国有林场要回自己的林木、林地使用权,导致管理部门管理的难度加大。

3.3处罚力度不够大

现阶段很多基层的林政执法机构在人员的编制上都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公务员编制,身为执法机构却占据着事业单位编制,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使得县级的林业执法部门无法将一些违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只能当成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的行政案件来处理。其次,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其处罚也较轻,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缺乏威摄力,违规成本较低,从而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3.4自然灾害的发生给林政执法带来困难

这种情况一般在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普遍存在,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地震、旱涝、冰冻天气等灾情发生频率较高,一些灾区群众为了缓解灾情,大量砍伐林区树木,由于情况的特殊性,林政执法部门也不便于对这些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这种出于维持正常生活、生产的需要与国家政策法规的矛盾,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3.5林地非法占用情况日益严重

尽管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非法占用林地情况的重视程度和处理力度,许多占用林地的设施得到了清理,但目前面临的非法占用林地的状况依然不容乐观,这种违规行为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一是一些地区盲目地加快城镇建设,或者是为了发展旅游业,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将一些大型设施建在林区内,占用了大量林地面积;二是一些招商引资工作在引进时没有林业部门的人员参与,政府在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存在包办各种手续,导致在林业部门在督促办理相关使用林地手续时找不到业主,即使找到也不积极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完善使用林地手续;三是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采石把林地占用为非林地,业主认为在其他部门办理了手续,误认为手续已完善,尽管在选址时林业部门提出了意见,要求及时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但也有少部分业主提出不在林地范围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现象,这就使林政执法部门与其他的一些职能部门存在工作上的矛盾。

4推进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林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离不开科学合理措施的采用,因而全面和深入地开展相关方面课题的研究和探索十分必要。笔者通过对我国林业管理工作现状的研究,查找和翻阅了相关资料和文献,再结合自身对该问题的思考,归纳和总结出了以下几条推进林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措施。

4.1建立林政执法目标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林执法的在现代林业建设中重要性,把林政执法工作纳入林业工作更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对林政执法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4.2结合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模式

林政执法部门在规划和构建具体工作模式时,除了要坚持以国家制定的大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依据,深入体会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外,还要将当地的具体自然条件和人文风俗的因素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工作思路的制定,对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有明确的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同时也要保持思想上的与时俱进,从完善规章制度、案件处理方式、培训机制等方面来保障林政执法队伍的高效建设。

4.3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作为执法部门,要更好地开展工作,就需要端正工作态度,严肃组织纪律,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此来让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主要培训内容除了相关专业技能外,还要对职业素养进行培养,定期进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来决定相关人员的晋升和使用等,同时对执法人员的录用方式也要完善,务必要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道德性,杜绝、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严肃处理,树立一个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4.4采用竞争机制,创新执法模式

竞争是促进事物发展的有效动力,对于林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而言同样如此。目前许多林业执法部门对人员的上岗管理都是终身制,这不利于组织内部的优胜劣汰,因此要打破这种机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能者录用、优者升职、末位淘汰的管理形式,同时对每位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并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对于过去那些已经不适用于新时展的执法方式要用一些新观念、新思路来替换掉,以保障执法行为的有效性的执法队伍的高效性。

4.5加强林业保护的宣传教育

日常开展工作时,除了对已经发现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外,还要进行思想宣传教育,从而减少违规违法现象的出现。定期在林区周边地区开展针对林业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结合相关图片和视频的讲解,让人们了解到非法砍伐树木、开采林地资源、偷猎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危害性,并对国家倡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针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在思想上支持林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同时也要加大对各种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4.6拓宽发现非法采伐案件线索渠道、加强源头管理

要充分发动群众,采用电话举报及其他手段的形式,对群众举报有价值的线索要第一时间查处,对举报者实行奖励。对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的案件,认真查清盗伐、滥伐木材的源头,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切实加大对源头的管理力度。

5结语

林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于林业保护非常重要,因此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和推进林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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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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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法制办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自身执法特点,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和“公安机关基本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督促各所、队切实履行好办案人员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林木权属,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林业罚款不开票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我局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局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案卷档案按照《行政处罚示范文本》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存在的问题

从案卷自查情况看,部分案卷证据单一,执法中偏重对被处罚人的调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执法人员重处罚、轻取证意识严重,调查取证能力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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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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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新罗区政府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新模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区政府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编办、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区林业局还派人参加国家林业局举办的各类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并借鉴其他单位做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开展林业综合执法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精简、统一、高效,整体运作、协调推进”为原则,制定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保组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合理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参照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构架,新组建的执法大队,按区域和职能组建6个中队、2个职能科室,即:适中中队(管辖适中镇、东肖镇、曹溪镇)、龙门中队(管辖龙门镇、大池镇、小池镇、江山乡、红坊镇)、雁石中队(管辖雁石镇、苏坂乡、岩山乡)、白沙中队(管辖白沙镇、万安镇)、直属中队(管辖铁山镇、城区、西陂镇)和路检中队(原林业检查站,负责区内道路木材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制室(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案件审核、监督检查),这种基层中队的设置,有利于林业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便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相互移送,易形成打击合力。另外林业局还成立了法制科,突出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与执法监督、政策制定与执法相对分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占用林地问题突显,为进一步深化林地管理职能,2006年4月,区林业局从难处下手,从重点突破,在执法大队中专门成立林地稽查中队,负责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推进林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整个大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作有序。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建设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大队的形象,区林业局严格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从森林公安、林业检查站、森管大队、林业站等单位抽调具备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执法队伍。新组建的执法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主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2名,协助大队长工作;执法大队下设办公室、法制室和6个中队,并且为了加强对大队领导,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付大队长均由局领导兼任,中队长由股级干部担任,也给各中队都配备相应的稽查车辆。这些举措便于工作的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4、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林业执法程序。

大队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职责制、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案件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和林业执法办案程序,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林业金费上缴林业局财政专户,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办公室、法制科、执法中队各自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5、注重宣传和沟通,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大队成立后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的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爱鸟周、植树节、全国法制宣传日及送科技下乡等有利时机,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福建省森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守法和维权意识,同时根据《刑法》、《森林法》相关条款结合“四五”、“五五”普法期间及近期发生的典型林业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行政执法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逐步为社会所了解。另一方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外部合力;同时加强与林业内部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执法的内部合力。

二、取得成效

1、加大了执法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实行综合执法后,全区行政执法明显加强,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各执法中队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2716起,其中达刑事立案标准移交森林公安立案处理的7起,违章侵占林地49起,违章运输木材2074起,违章用火8起,其它一般林政案件578起,破坏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理顺了执法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综合执法不仅结束了多头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执法混乱局面,解决了执法扰民问题,实现了管理与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而且促进了管理合力的形成:一是因其他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有了更多精力从事林业行政管理,可以将管理工作做得更细、更到位;二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能及时反馈给各管理机构和部门,进一步丰富了林业行政管理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管理部门发现管理工作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全区林业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2006年全区林业总产值达10.68亿元,比增11.45%,2007年上半年林业总产值达5.63亿元,比增5.04%。

3、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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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是一个传统的林业资源大县。境内林业资源比较丰富、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进入新阶段以来,由于全县国家林业项目布点和投入激增,云阳县林业生产已经步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已成功迈进重庆市森林资源强县之列。然而,由于全县森林资源富集、林地面积广阔且相对分散;加之林改之后,全县林业主体和管理单元的大量增加,给云阳县的林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林业行政执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已经远不适应全县林业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一、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主要工作成效

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属县林业局。其中,赋予行政执法资质和地位的部门有:县森林公安局,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站和县林木种子站三个部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的人员共14人,其中林业公安民警9人、县森防站和县林木种子站5人。林业公安是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力量,承担着繁重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全县没有独立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则上述3部门依照授权职责专门从事林业相关执法工作;他们的工作对象和基本任务是:有效监管、保护全县363万亩林地和263万亩森林的安全,其工作压力和艰辛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近几年来,云阳县林业主管部门采取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考评执法效果等措施,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了法制科的职能作用,对林业行政案件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统一了执法的尺度,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对证据不足或处罚不到位的案件予以退回,对涉刑的案件由森林公安立案查处,有效地防止了“以罚代放”和“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公平公正执法。

二、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法力量薄弱,管理空间未能做到疏而不漏

云阳县幅员总面积 3649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63万亩,且山势偏远、地形复杂,执法点多面广,源头管理难。随着林业发展步伐的加速,森林覆盖面积在增加,资源保护的任务在日益加重,而森林公安民警12人,加上有3名民警抽调到其它部门工作,实际在岗民警9人。平均每人要监管25万余亩林地,目前已批准设立两个森林派出所,因无编制的原因,一直未能组建起来。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盲区”客观存在,森林安全监管风险日益增加。要真正实现源头跟踪管理,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2、执法网络不健全,导致执法信息不畅和监管不力

云阳县各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信息传递、涉林纠纷的调处、涉林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查处涉林的大要案件等多种职能工作。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数被抽调出来搞其它中心工作,导致对森林资源保护监管失控,违法信息不灵。加上林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没落实,执法装备落后,有的林业站连最基本的交通工具摩托车都没有。加之部分乡镇林业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全县面上的林政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威有待进一步加强

林业执法工作主体是行政执法,对多数涉案对象而言,缺乏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经常遇到一些刁蛮、无赖的管理对象时,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而如果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是手续繁琐,成本过高,难上加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

从客观分析,云阳县过去的林业工作偏重于发展,对林业资源保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偏颇和放松,这是当前云阳县林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林业资源保护已经成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1、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树立林业行政执法的权威

云阳县林业执法工作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站和县林木种子站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操作规程。因此,要通过国家《森林法》的修订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来保障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从上到下形成完备的体系,有统一的执法规范、服装、标识,扩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力,树立权威,与森林公安一道成为森林保护的左右臂膀。同时要弥补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林地、野生动植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漏洞,以加强打击力度。特别是要颁布林业行政执法拘留条款,以增加林业行政执法效果。

2、增加森林公安和行政执法编制,为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目前,林业局没有专门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其职责委托给森林公安。因此,森林公安执法面积广,任务重,力量弱。既要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又要办理涉林治安刑事案件。而公安目前的三个科室中,案件科只有2人,法制科只有2人,办公室也只有2人。警力与任务严重不相适应。因此可增加林业公安警力编制8―10人,可率先组建两个森林派出所,为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人力保障,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站和县林木种子站也应适当增加编制。

3、强化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网络建设,努力提升新时期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增添新鲜血液,建议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爱林业、懂法律的大学毕业生,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在职人员教育,改变执法理念,强化业务培训,让人人成为办案能手,提升执法水平,树立林业执法人员新形象。同时,要用改革的办法,充分调动基层林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委托或授权的形式,赋予他们必要的林业行政执法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一级林业行政执法网络。

4、加大经常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提升装备水平

在当前国家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的“大气候”下,国家和地方财政都应当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投入力度,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经费资源和保障水平;大力提高基层一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待遇,努力改善其基本的执法装备条件,以适应新时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需要。

5、认真开展林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林业法律知识的普及面

篇11

林业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强有力的措施之一,完备的林业法制和高效的林业执法管理是现代林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改善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然而,现阶段林业执法非常困难,这已成为林业工作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一、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要根源

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林业执法陷入窘境。究其根源,主要来自社会和自身两大方面。最根本的原因是由林业执法管理的特殊造成的。这种特殊性包括执法范围的普遍性、分散性和林业案件的隐蔽性,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难度的扩大。

1、对林业案件性质和危害大小的社会评价标准不一。虽然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但这并不代表群众的心理认可。对于同一个案件,每个群体有每个群体的看法,不同阶层有不同阶层的意见,社会价值观念与法律准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有集体和个人的参与,造成土地、林地的混杂,难执法难定性。

2、执法管理对象大多为普遍群众。违法犯罪的目的、动机和对社会直接造成的危害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有较大区别。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以用行政的手段搞活经济为由破坏森林资源,给林业执法造成障碍。个别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个别林业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执法难以公平。传统林业的执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农村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转变。另外,说情风盛行,给执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法律的公正。在执法的管理体制上缺乏健全的监督稽查制约机制。资金投入不足,交通工具短缺,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

二、林业行政执法难的特点

我们知道,大多数林业案件违法或犯罪的主体一般为农民、待业青年或其他低收入人员。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不懂得现行的林业法规,行为的直接动机是获取基本生活需要,维持自身的生活。除大案要案外,很难引起社会和舆论注意,大多数人甚至对他们抱同情的心理。。据了解,大部分基层群众在思想深处有这样一种心态,林业案件同目前社会性质极为恶劣的杀人、抢劫、拐卖人口、腐败案件相比,具有令人同情的一面,或者说不是首选需要解决的。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林业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决不能因为群众认识不高而有所放松。因此,如何解决公正执法同林业执法特殊之间的矛盾,就成了现阶段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一个必须正视并尽早着手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核心和关键是如何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正确引导、指导和扶持他们解决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使他们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通过发展林业生产致富,最终自觉地为林业建设发展献计出力。

三、解决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要对策

1、要提升林业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把林业执法管理寄于林业发展之中: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群众路线”重要思想,在农村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把发展林业作为林业执法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起点,一切执法管理障碍首先应从落后的林业生产中寻找原因,而不能简单、主观地归纳为“林农很难管、很难治、很刁”,忽视了林业生产力和林业经济仍然十分落后这一客观因素,否则执法管理部门就回陷入“此起彼伏”的案件中理不清头绪,把握不住要点,既不能治本,也不能治标。另外,目前林业执法与生产发展职能实行分离,由两班人马各自负责,结果是执法的只管执法,而不管生产的好与坏,效果好不好,抓生产的只管生产,不管是非。鉴于目前林业的现状,林业执法必须要把管理与发展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当前提升林业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要突出三点:一是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二是要因地制宜,搞好荒山的绿化,做好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果则果,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办林业;三是要坚持谁种谁有的方针,加大防护和绿化工程的步伐,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2、要完善执法程序,向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加大发展经济的力度,增加农民收入,在解决问题时,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解决问题矛盾,杜绝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在乡、村委会及各自制定相应的措施,用村规村民来限制和约束不法行为,实行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

3.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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