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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相比较于广西的工业化发展,广西城镇化发展可谓严重滞后,与沿海省份有着巨大的差距。加快推进广西城镇化建设是支撑广西未来经济高速增长、拉动中国南部沿海经济再次腾飞的强大动力。
一、广西城镇化发展现状
1、城镇化水平提高快
广西以项目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重点推进南宁、柳州等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县城、重点镇建设,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从2000年到 2012年是广西城镇化发展最快、质量最高、城乡面貌变化最大的时期。2000 年广西镇化率为28%,到2012年达到39.2%,城镇人口达到1 838 万人,比2000 年增长35%;城镇建成区面积 840 平方公里,比 2000 年增长 30%。
2、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强
广西不断增强城市建设投资力度,抓好城镇道路、燃气、供排水、电网等设施建设,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服务能力和供给能力不断增强。现在,广西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 11.83 平方米,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 714 万立方米,城镇供水普及率达 92.87%,县城以上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初步建立完善;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 84.04%;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7 标台,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投资环境、产业发展环境显著改善。
3、城镇经济迅速发展
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相互促进,以城镇聚集产业,以产业拉动城镇,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2002 年以来,广西 GDP 年均增速达到12%左右,城镇产业集群逐步形成。城镇经济快速发展,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0 万个左右,对城镇化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广西多项措施不断做大做强工业,努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广西工业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又拓宽了城镇发展空间,吸纳了区内大量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带动了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城乡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加快调整,呈现出城乡互动、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特征。
二、加快推进广西城镇化的对策
1、城乡统筹规划
进一步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合理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同时,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并做好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以城乡一体化、产业集中化、人口聚集化为基本要求,把城乡两大社会板块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规划,按照中心城市扩大规模、县级城市完善功能、重点城镇示范带动、新农村建设分类推进的“四位一体”基本思路,分层分区位确立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地域特色,加快形成中心城区—县城—镇—中心村—基层村五级城乡规划体系框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等中心城市应规划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聚集区; 中小城市和县城应利用土地、劳动力、资源等要素成本优势,规划发展特色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应重点规划发展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实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建立和完善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估周期、评估部门、评估方法、评估内容和评估报告上报的程序等。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大力提倡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的全过程。建立城乡规划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成立由党委巡视组、政府督察室、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城乡规划联合督查组,每年定期对城乡筹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中心城市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的原则,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以具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一元化的户口登记制度。同时,应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户籍限制,积极引导农民工在中小城市和大的集镇安家落户,凡在中小城市和城镇拥有住房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都允许其登记为城镇户口。加快城镇住房、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和计划生育等配套制度的改革,使符合条件并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构建涵盖农民工子女的基本均等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一并纳入政府保障范围。允许落户城镇的农民继续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
3、加大投入
积极拓宽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逐步建立起国家投资引导,集体、个人、企业、社会共同投资建设城镇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各级政府应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等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筹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以企业化方式经营城镇,激活民间资本、盘活土地资产、搞活招商引资,为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结合小城镇建设、村庄整治、迁村并点和新农村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交易所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于小城镇土地进行置换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好小城镇发展的用地需求问题,鼓励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在城镇就业。加大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以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防洪、消防、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完善一街、一场、一站、一院、一厂。大力推动城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联动
加快培育产业集群,推进产业布局一体化。形成城镇集群内产业分工与专业化配套体系,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与结构,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取得集聚经济效应、联合行动效应和制度效应。广西北部湾城市群应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等,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西江经济带城市群应加快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场对接,主动承接东部机械、建材、电子、纺织服装、皮革、家电、船舶配套及再生资源深加工等行业。资源富集区城市群应充分利用水电、有色金属、糖等资源优势,加快发展煤炭、电力、糖业、锰深加工、农产品加工等工业。推动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在城市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以数字城市技术为依托,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电子信息政务服务网络体系,实现通过网络向企业和公众提供行政审批、产权交易、信息、政策查询、资讯查询、业务咨询和在线办理等电子化信息化行政服务。推动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信息化,加快电子政务、综合便民服务等城镇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的建设。
结论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中心,以城镇建设上水平为抓手,把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设区市达到95%;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将和两个设区城市建成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各设区市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至少建成1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6个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其中市建成全国餐厨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示范市;和两个设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30%以上;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加快村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50个县(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体系;建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镇、乡、村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密闭化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三、方法途径
(一)通过减量化减少垃圾形成。通过政策引导,在生产和生活中强力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禁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狠抓源头减量,减少生活垃圾形成。
(二)通过资源化促进垃圾利用。坚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的回收利用率。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积极推广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法、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和以生活垃圾为生产原料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热能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通过无害化提升垃圾处理水平。采用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监管,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种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能力。
四、重点工作
(一)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编制(修订)《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市、县、镇、乡、村”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网络化发展,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各设区市于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于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宣传和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制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在生产领域、流通环节和消费使用等全过程开展垃圾减量工作。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政策,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农业、商务和市场管理部门要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中央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的基础上,扩大省级对城市及县城周边农村地区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的范围,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有计划地推进燃料结构调整,在城市、县城、镇及乡村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广泛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和两市于2012年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十二五”末建成全省示范城市。其他各设区市要加快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四)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新建居民小区要在开发过程中,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配备不同用途的垃圾箱;已建成的居民小区,由当地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工作情况,逐步配备用途各异的垃圾箱,确保分类收集需要。加快老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补建步伐,新区开发同步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每个乡(镇)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因地制宜建若干个垃圾池。按照生活垃圾收运需要,配足配全收运车辆,做到城市、乡(镇)、中心村生活垃圾收集全覆盖。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大力推广使用密闭、环保、高效的压缩式生活垃圾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二次污染问题。
(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本地生活垃圾成分构成及变化趋势,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完善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工艺的,要配建应急生活垃圾填埋场,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采用填埋处理工艺尚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尽快补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在科学合理的运输距离内,县(市)要建设覆盖全部镇、乡和村庄的第二、第三垃圾处理场。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用。认真谋划、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审批速度,尽早开工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招投标、质量监督、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六)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落实《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征收措施,落实征收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制定实行财政代扣、地税部门代征、燃气等公用事业代缴与环卫部门直接征收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扣统缴政策,增强缴费意识,降低收费成本。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挪用。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尽快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由于收费政策不到位,造成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设施正常运行的设区市、县(市),要将不足部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七)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适时进行消杀除臭灭蝇,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实行渗滤液处理在线监测措施,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禁止渗滤液处理设施闲置不用或不达标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量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口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卫)、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八)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和污染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处理效果评价标准体系。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状况定期上报、汇总和分析。建设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污染物检测设施开关状态、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监控。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九)强化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巡视督察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按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达到设计服务年限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实施改造或封场治理;重点做好高温除臭、沼气导排、雨污分流、预防溃坝等关键环节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确保设施安全、规范、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责任,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等综合性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研究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政策,落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