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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有关南京农民资金合作社倒闭、3200万存款去向不明的消息,再次将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报道称,上述倒闭的合作社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成立于2010年8月,由当地的螃蟹养殖、经销大户史某等20多人发起,注册资本60多万元,主营业务为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但实际上,该合作社的负责人通过非法集资等手段,大量吸收个人及周边企业的存款,将资金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违法运作,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为了确保农民资金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控制风险,南京市农村经济办公室早在几年前就出台规定,对所辖的农村资金合作社提出了明确的“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等具体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该合作社却没有照章办事,而上级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可见,对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的缺位与失效,是造成本案的关键因素。
目前,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监管管理规定、审批流程要求及示范章程等部门规章,以审批和指导为主,缺乏实际监管措施和手段。应参照其他中小金融机构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其统一的法律框架。同时,各地也应根据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监管的角度看,目前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银监分局、地方金融办、工商部门及地方农经委等,容易出现多头监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因此,笔者建议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将日常监管交由金融办具体负责,而银监分局则负责监管指导。
其次,从本质上说,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形式,因此,在股东构成及组织结构中更应该突出“平等”和“互助”的特点。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应严格限制大股东控股比例与权力,保护小股东(村民)利益,并突出互助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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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弘扬普洱茶文化,发展普洱茶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普洱同昌顺茶业(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普洱同昌顺茶业(厂)企业宗旨和质量方针
1、企业宗旨为: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了市场。
2、企业质量方针:永远做更好。
3、企业质量目标:顾客和市场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质量目标。
三、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合作方式和内容
1、股份为10000元(人民币)/股;股比为: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
2、各股东入股资金共计¥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之前由银行验资后统一存入企业帐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股东入股的股份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股。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继续存在,出现退股的,必须经过召开董事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本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由董事会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书所称的董事即为股东,以下同。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向社会和本企业普通职员中小企业融资招股,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按相关法规确定。
3、企业经营的内容为各种普洱茶的收购、加工、销售、服务和普洱茶文化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企业以茶叶初制所为起步阶段,力争在一年之内向有限公司过度,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
4、本企业的股东即为董事会成员,企业由各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股份比例较大并综合考虑管理能力强的股东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企业负责人(法人),负责组织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领导董事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由董事长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在股东中推选一名作风正、人品好、有经验,管理能力强的董事任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进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通过董事会进行外聘,必要时董事会聘任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有权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罢免企业任何不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
5、第一次董事会的任务是制定企业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企业管理和生产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经过股东协商通过。董事会委托的企业经营者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企业管理。
6、总经理生产经营中超过¥ 元(人民币)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总经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总经理承担。
7、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体时间协商确定。除负责人外的股东不在企业上班时如果有重大决策,可通过电话协商,电话协商不了的,临时召集各股东进行协商。
8、企业的决策层为董事会,决策原则为:周密考虑,集思广益,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决策要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总经理要严格执行已经形成书面文件的决策。
9、本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必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为原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0、企业股东要及时进行市场预测和评估,作出正确的决策,抵御市场风险。
11、企业股东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讨论决定企业的岗位制度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
五、企业人事和分配办法
1、本企业要严防家族化,招聘员工和选择供货商、经销商等必须以能力和实力为准。
2、企业招聘员工由总经理管辖下的人事部门按照岗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选择,报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
3、总经理工资为 元/月,董事为 元/月,由总经理每月定期打入各董事账号;一般员工的工资由总经理按岗位初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资由总经理指定财务人员每月定时发放或打入员工工资卡。企业净利润在年终结算完成后扣除 %的企业发展基金后由股东按股份进行分红。
4、企业对有贡献的员工和供货商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制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通过董事会有决策权和分配权、资金使用权。
2、股东是公司发展的主体,因此,收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搞好与地方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和销售商和供货商沟通,高瞻远瞩,进行市场推广,发展大量的客户和弘扬普洱茶文化是每个股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将根据发展的实际和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有贡献者根据定单金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定单金额的 %。
七、保密条款
1、本协议书除各股东外,对任何个人都实行保密,请各股东妥善保存。
2、各股东要对企业的知识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并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八、违约处理
股东如果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其他股东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者提出书面通知,违约者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九、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条款的完整性
各股东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股东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所有股东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二、 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另外的股东。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股东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不负法律责任。
十三、 企业发展条款
1、企业董事会和各个股东必须下定决心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注意借鉴中外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持续改进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使企业蒸蒸日上,做成普洱茶生产和销售、茶文化传播的“百年老店”。
2、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破产,董事会和各股东要竭尽全力,团结协作,尽量挽回损失,维护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各股东共同宣誓:为了同昌顺茶业的明天,我们将紧密团结,竭尽全力;我们已经看到,不远的将来,在云南茶叶市场、中国茶叶市场,乃至世界茶叶市场上,同昌顺的品牌一定有一席之地。
十四、标题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十五、生效
本合同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桃园镇浍光村村委会
丙方: (担保方)
为进一步落实好十万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为目标,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本协议为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以甲方现有实体为基础依托,乙方投资入股,双方合作期间,甲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不参与管理经营,年度按投资额保底6%计算收入分红。
二.利润分配:鉴于甲方经营项目为现代工业化生产出口项目,投入周期长,乙方分红按年度按投资额保底6%计算收入分红。
三.合作协议期限:2018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合作期满后,双方根据意愿可重新议定续签合同。
四.其他约定:如甲方不能履行对乙方返还本金及分红时,担保人丙方自愿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三份。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未经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020-1
农村资金合作社是由农民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以服务农民自己的组织机构,可以缓解农民短期内资金周转不灵活的难题,加快农村脱贫致富。但是,农村资金合作社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然有着天生的风险性,因此,应该客观分析农村资金合作社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的成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降低农民投资的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 农村资金合作社信用风险特征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而使合约的另一方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农村资金合作社信用风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一样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传染性(一家机构经营困难或破产会导致其他链条上的紊乱);复杂性(风险源头错综复杂,风险因素层出不穷)。但是农村资金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民办理存贷款和结算的业务,因此其信用风险还具有其自身所特有的特征:(1)可控性。信用风险是可以通过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使其发生率和破坏率降低到最低。尤其是农村资金合作社大部分是熟人之间的交易,基于社会道德和大众舆论,并建立在多年的交往和了解基础之上,因此其信用风险更可以通过协调得以降低。(2)影响范围小。农村资金合作社的交涉金额一般在几千至几万之间,因此涉及的资金面额小,风险的波及性也就相应的减小。此外,农村资金合作社一般设立在一个或几个村或者一定的经济区域中,参与人也就是这个范围内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村民,是村民小股资金的流转,具有封闭性和地缘性的特征,因而较其他商业组织来说,其影响的范围是极为有限的。(3)信用风险的类型单一。农村资金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农民提供贷款服务,其客户的主体是农民,农业收成不明等因素都能影响农民的收入等,因而其信用风险大部分是由于农民超出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也就是违约风险。
2 农村资金合作社信用风险的成因
2.1 生产性信用风险
农业生产的生产周期长,生产效益低,受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制约性大,因而其收成也极具有偶然性。此外,受市场条件的作用,农产品的价格等也有很大的波动,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收入也极不稳定,一旦出现极大的价格上的滑动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都会影响农民还贷的能力,由此而出现信用风险。
2.2 非生产性信用风险
农民除了投资生产这一巨大的资金需求之外,子女的上学费用、婚丧嫁娶以及看病治病等非生产性的事宜也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因此,由于农村资金信用社贷款目的的不限制而出现的信用风险也占极大的比重。
2.3 担保失灵引致的信用风险
农村资金合作社大部分是熟人之间的交易,基于社会道德和大众舆论,建立在交往和了解基础之上,因此其主要凭借的是人情关系,这就缺乏实物上的担保,一旦借款人出现经济危机,而担保人也失去担保能力时,一时的口头保障却无法填补贷款,从而产生信用风险。
3 农村资金合作社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于农村资金合作社主体和投放方向的特殊性,根据农村具体的实际情况,从农村资金合作社信用风险的特点以及其主要的成因上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借贷方面,农村资金合作社要增强自己的信用值,赢得更多的客户,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规定,通过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调整自己的信贷政策,尽量少贷款给一些受经济影响重大的行业。此外,要加强贷款业务管理。对需要借贷的农户,要实地的调查其经营的状况和偿还能力,不能盲目的借贷。在实施借贷后,还要加强对所贷单位的监管,确保贷款有借有还。
(2)在流动管理方面,加强对合作社存、贷款资金的进出金额监控,及时的发现和预测风险,制订有效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特殊事件的应变能力。其次,对投资进行合理的安排,通过分析和研究,将一部分流动资金投入盈利机会多的行业,实现流动资金的效益化。
(3)在人才方面,加强人才管理。农村资金合作社要积极地通过各种激励机制来吸收和引进复合型人才,给高科技人才营造轻松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对于还要加强人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员的技术培训。要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同时,对员工进行业务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体成员的素质。对不同层次的领导、管理人员、业务员等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以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操作能力的训练。
4 结语
农村资金合作社是促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举措,构建高效科学化的农村资金合作社运行体系,对于增加合作社风险防范能力,调动农民参与农村资金合作社的热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解决民生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最大可能的降低信用风险仍是农村资金合作社需为之长期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金互助合作社;业务绩效;制度绩效;小额贷款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40003-06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快速推进,逐渐构建起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轴心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农业银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多样化严重不足,根本不直接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事实上,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机构仅剩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但是,农村信用社发展本身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不良贷款过多、资金实力不足、劳动生产率低下等等,其结果是,在中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有较多的实证研究结论均表明了这一点(何广文,1999;农业部农研中心课题组,2003;郭晓鸣,2005)。
在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给民间自主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催生了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一种“非市场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安排(Besley,1995),它常常随着市场的缺失而出现,主要发生在现有的各种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范围之外的、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天使融资市场、民间自由借贷、企业社会集资、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在所有民间金融形式中,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并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它存在于全世界五大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Bouman,1995)。互助组织通过资金在团体内的动员和流转,为居民提供了一个低成本融资渠道,并促进居民的消费和投资。在较多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部门发展滞后,居民缺乏低成本和高效率储蓄和贷款的渠道,以资金互助形式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部门的不足。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知识(local knowledge),这也是互助组织之所以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Biggart,2000)。
中国民间的资金互助,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且形式多样,并在当今中国南方的浙江、福建、台湾等省的若干地区依然存在,并在局部地区表现活跃,在当地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Besley和Levenson,1996;Tsai,2000;Tsai,2002;刘民权等,2003b;俞建拖等,2005)。2004年7月,在中国吉林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资金互助组织,即与农村经济合作社共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并且,这种组织出现以后,不断被复制和推广,在吉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相继出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资金互助组织已经不少,如2004年7月成立的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兰考陈寨资金互助小组、2004年12月成立的兰考南马庄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1月成立的兰考贺村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3月成立的兰考胡寨资金互助小组、2006年3月28日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5月2日成立的梨树县兴开城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5日成立的梨树县夏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27日成立的河南濮阳贷款互助合作社等等。在已经出现的这些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中,有些已经取得法人资格,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正式组织。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意见》)后,于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在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确定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3月8日,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这是中国政府促进农村自发金融创新的产物――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昭示了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中国正规化发展的前景,也预示着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由此,也可以观察到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的演进逻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产生资金互助组织,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政府承认、加以总结和规范、以法律或规章等方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推广,资金互助合作进而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正规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产生。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与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最显著区别在于,前者是从需求出发的,后者往往是从供给角度出发的,因而后者往往出现与需求脱节的问题,这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农村信用社合作性的异化,动因就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存在的缺陷,制度供给不足。
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存在的制度基础是什么?它能得以迅速复制的制度优势在哪里?它与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的区别何在?它有什么样的运作机制?其创新意义何在?农户是否有资金互助合作意愿?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的收益及绩效何在?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等等,均是值得深入思考的。本文试图以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
前农村自发创新而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为样本,结合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某些问题给予部分解析。
二、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特征
在中国各地不断被复制和推广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其组织的基本形式和原理大同小异,即基于一定社区(村)、一定经济区域的全部或部分村民和小企业,按照一定规则出资,组成仅限于成员间不断借贷的信贷基金,满足成员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人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人股。而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出资规则是成员自己讨论制定的。
很明显,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世界范围内以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形式普遍存在的互助会的功能类似,都是通过集体合作来缓解资源约束的渠道(Bouman,1995),但又不同于RoSCA。RoSCA通常由若干数量的成员组成,每个成员按规定在互助会存续期间每隔一定的时间捐出一笔资金(或一定数量的实物),从而汇集成一笔数额较大的基金,并在各期将这笔基金轮流交给各个成员使用。一般来讲,每个互助会成员最多只能得到一次基金,在所有的成员都得到该基金后,该互助会就宣告解散(俞建拖等,2005)。
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个以自主组织形式存在的可持续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因此,它与RoSCA的最大区别在于,不是基于一次性博弈(one time game),而是试图建立一种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的机制。它利用合作社成员零散资金或暂时让渡的生产资金,通过余缺调剂解决成员生产、生活中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或是满足成员发展个体工商业务的资金需求。
在运作机制上,各地自发创新的资金互助社有一定差异,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
1.股金设置上实行多样化,有利于合作社多渠道融资。一般设有四种股金:资格股、投资股、流动股和国家社会公共股。并且,农民身份社员和非农民身份社员入股要求有差异。按照《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资格股、农民股每户社员200元,非农民股500元。并且,资格股3年后可申请退股;投资股2年后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为壮大资金互助组织,吸引更多居民加入互助,股金在决算后按照银行利息积数方法计算分红,流动股实行惠顾返还。流动股低于1个月的不计股息,3个月股利0.9%,6个月1.5%,9个月1.8%,12个月2.1%。每股金额为1元,单户投资股不得高于总股本的5%。
国家社会公共股接受国家和社会对合作社扶持资金,股金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合作社维持费用和公共积累或用于合作社社员借款贴息。公共股不参与管理,实行国家和社会监督。
这种股金设置办法,虽然不是绝对符合经典的合作制原则的要求,但与国际上普遍存在的现代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趋势是一致的。打破了经典合作社股金不分红的做法,在社员资格股以外设置其他股金(参考何广文,2001)。
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对社员股金的设置是:“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X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X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人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实际上是参照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股权设置办法界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股金设置的制度安排,与民间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股金设置思路是不一致的,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这一点上看,真正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界定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包含有异化成非合作金融组织的可能。民间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股金设置办法,更有利于保障组织本身的合作性。
2.有利于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借款额度设定。农民社员在其股金额度内借款,实行信用借款;超过股金额度借款,需要3~5户社员联保,且每户社员借款最高额可达其股金总额的6倍。比如一个社员的股金为1000元,他最多可以借款6000元。单户借款最高不能超过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股金的10%,最高十户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总股金的50%,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有利于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防止支付危机的发生。
本社开展自营业务(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
3.资金只能在社员内部有偿使用,非社员可以有限制性借贷,且实行差别利率。大多规定,10日之内的临时性资金需求免息,充分体现互助精神。超过10天,按一个月利率计算。利率确定原则是根据当地的民间借贷及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情况,半年内借款低于农村信用社利率,九月左右借款利率略高于农村信用社,一年期借款与市场利率持平(表1)。一方面,鼓励社员需要较长期限借款时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另一面可以防止社员从互助合作社借款去搞民间借贷。
非农户成员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80%。
4.建立了一种随农户资金需求扩大而自动充实资本的机制。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每户社员借款最高额可达其股金总额的6倍,由此即确立了社员股金与贷款最高限额之间的比例为1:6。如果农户资金需求提高,则需要增加入股资金。由此,建立起了资本金随农户需求增长而自动增长的机制。
三、资金互助合作的业务绩效与制度绩效
1.资金互助不仅使农户获得了资金服务,满足了零星、小额的资金需求,填补了农村正规金融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农户有了负债意识、正确的金融意识,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改善了农村金融生态。
据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基本要素梨树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考察发现(表2),其平均贷款规模占当地县域GDP的比重均较低,符合国际上小额贷款机构普遍具有的小额贷款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覆盖和满足更多成员的资金需求。从借款用途而言,既有生产性借款,还有生活性借款、投资性借款。具体用途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发展养殖业(猪、鸡、鹅)、学费、种植食用菌、购置农用车和收割机、经营小
百货、家具加工、建房甚至红白喜事等,出现较突出的多样化特征。
2.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基础上的自发创新成果,互助组织内成员间彼此了解,信息对称,具有相互信任的原始制度基础,通过建立资金互助组织,就在共同的价值认同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定的信任共同体,形成以信任为载体的社会资本,并通过合作理念的教育和培训,使得信任共同体更加巩固。同时,为了防止信任共同体中个别成员的滥用信任资本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还自动启动了一定的惩罚机制,一是借款不还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成本,二是会受到来自邻里间的社会压力(peer pressure)。因此,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转过程中,不良资产一般均较低(表2)。由于其组织运转成本较低,因此,即使在互助资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表2),也可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期间,南马庄资金互助协会,就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91个成员共分得红利1295.67元。
3.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农民向正规金融部门贷款难,民间融资活跃。为引导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安徽明光市支行,对该市潘村镇农民自发组织的“亲友资金互助会”进行辅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日常互助程序。在农户自愿认缴互助金的基础上,成立了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抬会”、私人借贷等民间融资不规范行为是一种示范。农户有了交易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对民间不规范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排挤。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出现,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地上,将为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
4.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供给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种内生性的、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是“弱势群体”在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需求情况下的一种需求诱致性的自发制度创新,是一种“自救行为”,因而最贴近需求、最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它的产生,第一,表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仍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第二,说明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农村是有土壤的,是从实证角度对“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机构真正成功过”(谢平,2001)的历史的改写。第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自发产生,本身也表明了农村金融组织应该是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对现有农村信贷市场的必要补充,是在商业信贷市场之外的一种“微型融资”的途径。第四,还实现了农业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实现农业产业资本和农村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第五,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和来自成员内部的储蓄积累,也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促进农村资金留在农村的最好载体。
5.可以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载体。安徽明光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人社社员及本村农民;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立合作机制,特定情况下以合作社出面为社员转贷贷款,或为社员贷款进行担保等。同时规定,合作社不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只以其社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同时,尽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最贴近需求,克服了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不良资产严重等问题,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实力有限。这样,就可以建立一种“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机制(图2),农村信用社或者直接将资金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贷给农户,或者贷给资金互助合作社,再由资金互助合作社转贷给农户,或者由资金互助合作社将筹集起来的资金入股农村信用社,再以入股资金对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发挥杠杆效应,获得多倍的资金供给。后者也被概称为“股权信贷模式”,发端于吉林梨树。
资金互助组织根植于社区和村庄,因此,比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更了解农户,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农村信用社通过资金互助组织放贷,实际上是利用了这种信息优势。资金互助组织在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客户的过程,也变成一个信用筛选过程(peer selection),那些不讲信用或者信用度较低的农户,自然得不到推荐。逐渐地,资金互助组织还可以由此演化成一个维持信用状况的载体,加入资金互助组织的农户,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信用共同体。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将民间资本转化成农村金融资本、实现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同时,还通过“股权信贷”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农村信用社一农户”的信贷模式,形成“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成员”的新模式,一方面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贷款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以联保的方式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克服了单户农户申贷能力不足、获得贷款难的问题,扩大了农户资金融通渠道。
6.与以前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不同。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初是“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的产物,而资金互助合作社完全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的产物;资金互助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运作,而基金会受政府的干预较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是基于成员之间的资金动员与资金流转,只有那些符合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要求、并经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才能够吸收其成员存款,即使不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得不清算,也不会危害公众利益。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却变相吸收存款。因此,资金互助合作社,不会走原来农村合作基金的老路。
7.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壮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信用社构成竞争,竞争会让农村信用社感到生存与发展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服务机制、完善组织结构和强化风险控制等。
8.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大多数均是在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资金互助合作与产业合作共生,形成了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日本的合作金融与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就是结合在一起,日本综合性农协的成功,为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综合性合作组织提供了成功的可能性的注释和成功的案例。
四、完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1.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和运作中的培训需求突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广泛发展,表明农户有合作需求,并且也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存在的。但是,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健全的合作意识、健全的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识的存在,以及对合作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较多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者,在合作决策中均表现出一定决策理性的有限性,因而出现决策行为的不规范性,例如金融风险意识较差、贷款发放与回收行为不规范、逾期贷款处理方法不适当、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不规范等。
2.在股金退出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可能影响农户、非农户和微小企业成为社员的积极性。从部分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
助合作社股金界定上可以明显地发现,资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两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提出:“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在社员退出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规定了要在一定时期后才能退股。与合作原则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要求是有差距的。而在真正的合作制下,退出不应该是有条件的。
3.股东权利设定上的不平等性。农民社员200元就获得社员资格,且农民社员每增加400元就可以增加一个投票权,而非农民社员要500元才能获得社员资格,且非农民社员要每增加1000元才可以增加一个投票权(表3)。不利于调动非农民(城市居民)人社,也不利于合作社广泛筹集资金,可能有碍于资金实力的扩张。
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也界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实际上,对持大股的激励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4.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股金总额的80%,不利于互助社更多地吸收社会股金。
5.注意不要把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办成福利机构、公益机构,公益事业、福利事业,资金互助社要参与。提高互助社成员、所在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改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是互助社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互助社本身不是福利机构。
6.应更好地发挥资金互助与生产合作相结合的优势,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促进传统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各种合作关系的构建中,生产合作与资金互助一般是并存的。但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不一定完全是资金互助的成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也不一定完全是专业生产合作的成员(图3)。这种社区合作组织的交叉性和社区成员的选择性参与,正好体现了合作的自愿原则。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所有合作关系中,只有那些加入了经济合作社,同时又是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和生产合作成员的农户,才能够享受到最大的合作收益。即只有当“农户”=“资金互助成员”=“生产合作成员”=“经济合作社成员”时,农户合作收益才能实现最优化。例如,一个缺乏生产资金,但是已经成为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并同时加入了资金互助与专业生产合作的中低收入农户,就司以利用资金互助小额信贷,在生产性专业协会的指导下引进高产优质的新品种,利用新技术,迅速发展生产,不仅给农户带来收入增长的机遇,带来传统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也将大大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由此,不仅可以实现对农户进一步参与合作的激励,也可以在合作社的参与下,使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特色逐渐显现出来,向一村一品、专业化、规模化迈进。
依靠资金互助小组,贺村合作社社员王宏伟和其他几个社员借款1000元启动资金,办起了豆腐坊,每天每人平均收入20元左右。2006年春节前,贺村合作社出资2万元(向资金互助小组贷款),四名社员出资3万余元开办了小型饲料加工厂,形成了饲料加工、养殖的纵向一体化,大大降低了养殖成本。
7.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府部门、村支两委的支持。世界各国合作金融部门发展的历史经验也表明,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在中国,社会各方面对合作社的作用已经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但是,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由于长期没有一部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的法律、法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因此,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必要的、及时的。但是,根据银监会的《意见》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典型的社区银行,是建立在成员基础上的、为成员服务的互助合作组织,不管是村级范围内还是在乡级范围内组建,均应该遵循《合作金融法》或《合作组织法》来运作,这是最基本的。关键是要有一个法律框架,大家在这个法律框架内运作,这样的法律框架在中国还不存在。为避免中国民间的资金互助走上农村合作基金会老路的可能性,以及防止正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的再度异化,其最好的方式就是尽早出台《合作金融法》,对基于成员之间的金融合作的性质给予界定,并在资金扶持、税收等方面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和选择。
同时,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社,较多的是依靠血缘、地缘或者是人缘和人脉关系维系的非正式“网络”而存在的,即使是按照银监会新的规范转化成注册的、正式的银行类金融组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类组织也仍然难以摆脱这个“网络”的束缚,也正是这个“网络”的存在,降低了社区内其他非“网络”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只能在一定“网络”规模内自循环,这是这类组织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和部分资金互助组织甚至难以维系的根本原因。在中国,政府权威被所有普通民众所认可,因此,有部分民众甚至认为,有村支两委参与的资金互助组织更加正规化。相比较而言,那些有村支两委积极参与的资金互助组织,“网络”的概念相对淡化,能够得到更多农户的接受和参与,也能够享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
中国金融发展的现实是很有意思的。一方面,在推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推进金融业的市场化时,强调要克服政府隐性担保,而我们在民间金融发展中却需要进一步发挥这种隐性担保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发展农户自己的组织,应该更多地发挥农户自己的作用,但是,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村级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不应该完全排斥村支两委的参与,以消除“网络”的束缚和不利影响。
8.农户资金互助社,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合作性异化以后,在正规金融制度之外出现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中国合作金融的希望与未来。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巨大,就现有农户资金互助的实力而言,不可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1)需要促进农户资金互助实力的迅速壮大,可以多种形式探讨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的可能性,例如注册成银行类金融机构,吸收社员存款。银监会的《意见》为自发产生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转型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吸收存款提供了可能。(2)需要更多地发挥正规金融部门的作用。一是探求资金互助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互助与合作;二是在正规金融领域探究恢复和发展合作金融机制的可能性,但可能存在较高难度;三是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的机制,特别是探讨农村信用社和政策性银行通过业务制度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方式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更多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小额贷款需求。(3)探讨新的互助合作方式,如互担保、互保险等。(4)开展资金互助组织之间联合与合作。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切块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并以我市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大学园区各高校和我市企业合作申报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共建的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产学研基地的相关项目。
(四)*市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公共实验室的相关项目。
(五)以我市企业为主体申报《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的配套。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在30—50万元之间,重大项目可获连续2—3年的连续支持。为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按不低于50%的资金额度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安排。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广东省产学研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年度《*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填报《*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或其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九条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召开办公会,讨论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由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并纳入*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网。项目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它来源的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单独做帐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二条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内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或授权相关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须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方可延期。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3位或3位以上专家组成。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结果。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完成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使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一、引言
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互助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引资助农、组织培训农民开展贷款、赊销、生产、文化科技合作等。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对缓解农民的信贷约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对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资金互助社的长期稳定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需要进行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由此保证长期安全的资金流,使资金互助社能够平稳地运行。本文旨在探讨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管理,从当前的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及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两个角度展开论述。
二、资金互助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资金互助社的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尽管各地的资金互助社拥有各自不同的章程及运作程序,但归纳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信贷风险管理:
(一)农村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性
农民面临的主要信贷约束为信息不对称,这是农民不易从农村信用社获得借款,尤其是非生产性借款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农户具有高度分散性的特征,农村信用社很难获得农民贷款的真实信息,并且监管成本很高,由此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农民的信贷约束。而资金互助社发放的小额贷款则未涉及到此类问题,相反,强烈的信息对称性极大地降低了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村落内甚至邻村各农户的生产、生活信息完全透明化,资金互助社很容易利用熟人社会网络进行贷款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无法隐瞒。农民向资金互助社申请借款时的借款原因与实际用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并且当获得贷款后也不会轻易改变款项用途。二是贷款的按期足额还款率较高。这同样源于农村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性。除因外出打工等特殊原因外,逾期还款在农村中被看作不诚信的重要表现,农民将背负极高的道德成本,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会按期甚至提前还款。其中的一部分人由于依旧存在借款需求,会在还款的同时继续申请借款,以再次获得所需资金。因此,资金互助社所利用的农村熟人社会网络极大地提高了其信贷风险的管理力度,由于村民具有强烈的自我约束性,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成本大大降低,使其信贷业务运作成本与风险相应降低。
(二)担保制的建立
资金互助社的担保制相比于农村信用社的担保制较为简单,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民的抵押物缺乏等面临的信贷约束。担保制依旧是资金互助社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尽管程序方面较为便捷,但担保的力度和效用却高于农村信用社。这与上述的由于农村熟人社会引发的信息对称性以及农民由此产生的强烈自我约束性密切相关。内部信用评级的建立基础为农村熟人社会内部的高诚信度,高度的信息对称性使得村民不会冒着降低自己诚信度或降低担保人诚信度的高风险而逾期还款。因此,担保制在更大程度上加大了农民按期足额还款的自我约束力,为资金互助社起到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效果。
(三)限额制的建立
资金互助社发放的贷款对象为农民,性质属于小额贷款。这就存在着一个量的问题,即小额的额度具体为多少,对于借款理由的不同,例如生产性借款和非生产借款,是否需要设定借款最高数额的差别?从各地资金互助社的实际运行来看,贷款最高限额普遍存在,尽管具体做法有所差别,但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贷款最高限额以社员入股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二是资金互助社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因贷款用途的不同而区分。这使得资金互助能够真正达到效果,有针对性地缓解农民的非生产性(例如就学、治病、婚丧嫁娶等)的用款需求。贷款限额制的建立不仅使更多的社员拥有获得贷款的机会,并且极大地增加了资金互助社贷款的安全性。一方面,贷款限额与股本数量密切相关,增加了社员入股数量提高的积极性,使得资金互助社的总股本数量增多,降低了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避免或降低了因单个社员的逾期还款造成资金互助社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提高了其信贷风险的管理水平。因此,贷款限额制非常有利于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管理。
(四)文化的宣传
资金互助社以“互助”为宗旨,因此其性质并不属于商业组织,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一种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社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其互助的文化,使社员能够大大提高组织荣誉感以及集体感,增强道德观念与诚信度,以提高按期足额还款的自我约束力。因此,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能够通过其开展的一系列生产、文化活动产生强烈的集体归属感,社员与社员之间形成较强的凝聚力。绝大多数贷款的社员都意识到若不按期足额还款,不仅自身的诚信度降低,并影响了资金互助社的正常运行,更为关键的是,影响到其他社员借款的需求,并由此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大的不利性。因此,资金互助社宣传自身文化的同时,加强了社员的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渐理解了互助的含义及其重要性,由此产生了强烈的自我约束力,有利于资金互助社信贷风险的降低。
三、资金互助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尽管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资金互助社整体上运行状况良好,信贷风险度较低,但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由此易引发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风险管控力度较低
尽管资金互助社能够利用农村熟人社会进行自我监管,但资金互助社必要的监管依旧需要进行。目前,各地资金互助社的贷款办理程序尽管有较为详尽的章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含有许多的人为因素。一些急于放贷的资金互助社往往人为地放宽了担保人的数量或资格,这往往造成了逾期还款的出现。而资金互助社又无法寻找到相应的担保人,引发了信贷风险。同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资金互助社要对一些重点对象(例如贷款数量相对较大)采取定期的监管行动,以确保贷款能够按照实际用途执行。单一地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自我监管是不完全可靠的,外部监管一方面能够使得资金互助社及时掌握借款人资金使用的实时情况,当发现资金用途与借款理由不符时予以纠正或及时收回贷款,以降低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增强借款人的自我约束力,使其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应仅对重点借款人进行定期的监管,同时注意平衡监管成本,即信贷风险管理成本与风险发生成本的关系,使得资金互助社能够在尽量低的运行成本下安全运作。安全运作的另一个前提是上述的规范的贷款办理程序。因此,即使资金互助社由于农村硬件条件有限、自身资金有限等原因没有规范的办公场所或专业的技术人员,但其依旧需要进行制度化管理,降低人为因素,尤其需要避免“人情款”的出现,使资金互助社的贷款风险降低。
(二)股本总额较少且贷款季节性强
目前各地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为股本总额较小,由此发放的贷款总数较小。受此限制,资金互助社的规模无法进一步发展,因此无法更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借款需求,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帮助农民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此外,资金互助社的借款需求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即在农忙时期贷款的需求量猛增,贷款供不应求;而在农闲时期则因需求少而无法发放贷款,这同样给资金互助社的业务产生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并无法惠及更多的社员。季节性借款需求同时造成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流动不畅,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资金流。该问题的产生原因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背景、农业生产的特性以及农民的投资、消费习惯密不可分。不容忽视的是,资金互助社只有在保证贷款需求度极高的前提下才能通过高利率吸收存款,否则容易引发更大的信贷风险,给资金互助社造成损失。此外,针对借款需求的季节性特征,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按季节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定向引导农民在非农忙时节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存在着很大区别,因此从原则上来说,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贷款对象主要为乡镇企业、有预期资金流的个人等,贷款质量与盈利性比资金互助社高。但在实际情况下资金互助社依旧受到农村信用社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的硬件设备、各项运作较为规范,而当资金互助社逐渐发展壮大后,尽管其自身资金实力远不及农村信用社,但依旧需要套用农村信用社的一系列规范、规程运作,由此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并影响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农村信用社对资金互助社,尤其是逐渐发展并规范后的资金互助社的影响是存在的,资金互助社相比于农村信用社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应对规范后的资金互助社以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补贴,以更利于其健康发展。
(四)信贷业务盲目扩大
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身的组织,其健康发展对农村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资金互助社亦是农民组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其并非仅具有单一的信贷功能。在资金互助社成立的初期,开展的业务需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资金安全以及稳定发展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不容忽视的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资金互助社在成立初期,出于对高利润的信贷业务的追求以及蓬勃的事业激情而盲目扩展信贷业务,例如提高贷款限额、简化贷款手续、扩展贷款范围等,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信贷风险大大提高。一些地方的资金互助社由此遭到了巨大的损失,甚至不得不解散。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资金互助社的个别社员入会目的不纯,或在并不熟知互助合作社的互助文化前提下加入组织,由此盲目进行信贷申请。这就要求资金互助社在办理这些社员信贷业务时需要格外注意,不仅帮助社员进一步了解信贷的有关章程,更需要及时识别目的不纯的社员,杜绝资金互助社被内部少数人控制,严防合作社异化,使组织能够免除或缓解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资金互助社在农村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成立初期,应以稳定运行为主,切忌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以降低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刘宛晨,段泽宇.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5).
2、王苇航.关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8(8).
3、康蓉英.关于中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的研究[J].理论导刊,2008(12).
我国是一个农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匮乏的农业大国,属于典型的东方小农经济。黄宗智在深度分析了我国华北小农经济的特点以后,指出要打破高度内卷化的局面,实现农民的增收,就必须实现农业的反过密化,通过产业链的延伸把更多的利润留在农村。①无独有偶,A·蔡雅诺夫指出破解东方小农经济困境的根本在于,实现以合作制为基础的纵向一体化道路,这种思想被多年的经验证明是成功的。②这些光辉的思想为我国新阶段破解三农难题、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提供了理论指导。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我国合作社发展迅速,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其实践中却存在众多的问题,其中资金短缺问题是制约我国合作社健康发展的瓶颈因素,故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综述具有一定的意义。
1.国外研究综述
1.1国外合作社理论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合作社的理论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主要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合作社是什么的问题;第二阶段是指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是合作社理论蓬勃发展的阶段。主要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理论等)及博弈论等理论为基础,从多个视角对合作经济理论进行研究。
1.2国外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综述
世界信用合作运动发源于德国,最早的代表人物是FriedrichRaiffeisen和Schulze。他们分别创造了合作信贷事业的理论框架,两种观点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都为合作信贷事业留下了深远的影响③。国外学者对于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视角完成:(1)从合作社内部制度设置视角探析其可能存在的资金匮乏问题。Ward—Vanak模型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内部制度设置角度指出合作社可能存在资金匮乏的问题。Harris.etal(1996)指出,建立合作社股份的二级市场,允许合作社股份一定程度转让是解决资金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2)从合作社外部环境视角分析其融资问题。HughT.Patrick(1966)提出了两种模式,即“需求追随”型模式和“供给引导”型模式,他指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两种模式存在一个优序选择。JacobYaron等(1998)还指出政府应该加强对合作社融资的政策支持,协调农村信贷市场的金融结构,优化合作社融资的外部环境。
2.国内研究综述
2.1国内合作社理论研究综述
国内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介绍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冯开文(2001、2005、2006、2007)分别考察了日本、西班牙、北美、印度等国家的合作社,通过对不同国家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比较,指出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应该走一条专业性与综合性并进,并以政府帮扶为支撑的发展道路。(2)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卢新国(2009)、郑丹(2011)分析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问题。
2.2国内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综述
目前学界对于合作社融资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从内源性融资角度,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不足的问题。马彦丽,孟彩英(2008)运用委托理论对合作社内部结构进行研究,指出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少数核心社员控制的现象,这种委托结构会导致社员投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合作社对社员的融资。崔宝玉、陈强(2011)指出资本控制并不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弱化,核心社员的加入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2)从外源性行融资角度,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不足的问题。王春雨、杨晓尉(2008.11)、何广文(2009)结合合作社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构建适合其发展的金融服务系统。韩冰(2008)、胡卓红(2009.8)对如何完善农村金融系统以更好的支持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建议。郭红东、陈敏、韩树春(2011)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正规信贷可获得性的影响因素,并对如何扩大正规信贷融资提出了建议措施。
3.简要评述
通过对合作社理论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可以发现,国外由于建立了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服务系统,加之合作社发展已日趋成熟,资金短缺问题已不再是一个明显的问题,学界对于合作社融资问题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外一些关于合作社融资的创新实践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而反观我国,学界尽管已经认识到了合作社融资问题的重要性,但对其融资问题仍然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现在仍停留在一个相对片面、各抒己见的局面。因此本文认为解决我国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同时,更多的要依赖于自身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及实践中的不断创新。(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院)
注解:
①[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
②[俄]A·蔡雅诺夫.农民经济组织[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③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参考文献:
[1][俄]A·蔡雅诺夫.农民经济组织[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2][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
[3]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4]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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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弘扬普洱茶文化,发展普洱茶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普洱同昌顺茶业(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普洱同昌顺茶业(厂)企业宗旨和质量方针
1、企业宗旨为: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了市场。
2、企业质量方针:永远做更好。
3、企业质量目标:顾客和市场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质量目标。
三、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合作方式和内容
1、股份为10000元(人民币)/股;股比为: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
2、各股东入股资金共计¥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之前由银行验资后统一存入企业帐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股东入股的股份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股。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继续存在,出现退股的,必须经过召开董事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本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由董事会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书所称的董事即为股东,以下同。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向社会和本企业普通职员中小企业融资招股,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按相关法规确定。
3、企业经营的内容为各种普洱茶的收购、加工、销售、服务和普洱茶文化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企业以茶叶初制所为起步阶段,力争在一年之内向有限公司过度,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
4、本企业的股东即为董事会成员,企业由各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股份比例较大并综合考虑管理能力强的股东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企业负责人(法人),负责组织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领导董事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由董事长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在股东中推选一名作风正、人品好、有经验,管理能力强的董事任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进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通过董事会进行外聘,必要时董事会聘任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有权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罢免企业任何不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
5、第一次董事会的任务是制定企业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企业管理和生产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经过股东协商通过。董事会委托的企业经营者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企业管理。
6、总经理生产经营中超过¥ 元(人民币)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总经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总经理承担。
7、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体时间协商确定。除负责人外的股东不在企业上班时如果有重大决策,可通过电话协商,电话协商不了的,临时召集各股东进行协商。
8、企业的决策层为董事会,决策原则为:周密考虑,集思广益,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决策要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总经理要严格执行已经形成书面文件的决策。
9、本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必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为原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
10、企业股东要及时进行市场预测和评估,作出正确的决策,抵御市场风险。
11、企业股东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讨论决定企业的岗位制度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
五、企业人事和分配办法
1、本企业要严防家族化,招聘员工和选择供货商、经销商等必须以能力和实力为准。
2、企业招聘员工由总经理管辖下的人事部门按照岗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选择,报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
3、总经理工资为 元/月,董事为 元/月,由总经理每月定期打入各董事账号;一般员工的工资由总经理按岗位初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资由总经理指定财务人员每月定时发放或打入员工工资卡。企业净利润在年终结算完成后扣除 %的企业发展基金后由股东按股份进行分红。
4、企业对有贡献的员工和供货商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制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通过董事会有决策权和分配权、资金使用权。
2、股东是公司发展的主体,因此,收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搞好与地方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和销售商和供货商沟通,高瞻远瞩,进行市场推广,发展大量的客户和弘扬普洱茶文化是每个股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将根据发展的实际和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有贡献者根据定单金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定单金额的 %.
七、保密条款
1、本协议书除各股东外,对任何个人都实行保密,请各股东妥善保存。
2、各股东要对企业的知识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并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八、违约处理
股东如果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其他股东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者提出书面通知,违约者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九、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条款的完整性
各股东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股东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所有股东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二、 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另外的股东。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股东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不负法律责任。
十三、 企业发展条款
1、企业董事会和各个股东必须下定决心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注意借鉴中外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持续改进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使企业蒸蒸日上,做成普洱茶生产和销售、茶文化传播的“百年老店”。
2、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破产,董事会和各股东要竭尽全力,团结协作,尽量挽回损失,维护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各股东共同宣誓:为了同昌顺茶业的明天,我们将紧密团结,竭尽全力;我们已经看到,不远的将来,在云南茶叶市场、中国茶叶市场,乃至世界茶叶市场上,同昌顺的品牌一定有一席之地。
十四、标题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十五、生效
本合同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1式 份,股东各执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股东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9-01
前言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也因其条件的成熟应运而生了。它是农村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也是农村金融政策的一次制度创新。现在,这项创新制度还内含着许多先天性的缺陷,也就是说它在运作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意外风险。必须将这些风险给予及时有效地规避掉,才能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得到健康地发展,所以,设置和落实好农民资金合作社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是目前这一领域的中心任务。
一、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风险
由于各类相关因素的影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时常会面对各种风险,其具体包含如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由于市场发生意外波动以及所投资金风险过于偏大而导致资金偿还能力严重缺失。此二种原因导致的风险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遇到的最主要的风险。
2、生存风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通过社员集体入股的形式成立的,倘若发生某个持较大股的股东要求退出合作社并需取出股本时,合作社就会失去资金的支撑而出现生存的危机,这就很可能造成资金互助合作社无法继续维持运营。
3、流动性风险。靠发起人缴纳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股本金,其资金规模不会很大,合作社主要靠社员交的互助金来发“放贷款”。而互助金的经营方式又是属于“存储自由”的模式,倘若发放的贷款没能够及时的返还,就要出现流动资金断链。
4、资本风险。倘若发生社员频繁退股的现象,就会使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营资本处在持续波动的状态之中。从而导致资本规模的严重不稳定。因此,这种情况会严重干扰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欲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必须对合作社的运营业务链加以合理的控制。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本质
为了科学地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必要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本质特性进行深入的了解。
下面用一具体的典型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比如,有某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它是由本地区农经部门批准,市农经部门备案,本地百分之八十的村民自主联合出资发起的。其原则是本地村民都可自主入股,且为广大村民实施资本支持。这个合作社组建于二零零九年八月,注册资金规模是二百万元。组建发起人有二十九名,他们中间是农民身份的有二十四人,到现在为止,已经有九百个社员加入其中。此合作社前后一共吸收社员股金陆佰伍拾壹万元,其中,已给社员发放贷款三百五十项,合计近壹仟玖佰捌拾万元,这些款项大部分用于采购农资、养殖业扶持、创业资金和家庭生活耗费,贷款返还率都达到了百分之百。
这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营特点基本可划分为三项:只吸收股金不吸收存储资金、分股红不分利息、仅限于对内部社员开展业务而不向社会开放。
1、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全力以赴为“三农”服务。合作社社员基本上都是农民,以服务农民、鼓励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发展为指导思想,追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受益。
2、恪守合作机制,吸收股本不吸收储金。坚持社员主办、社员管理、股民承担风险、进出自愿;实行民主管理且每位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吸收股本、互助资金并且发放小额互助基金,把业务范围只控制在本区内社员。社员的贷款利率不能超过本地农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合作社的盈利按规章对社员实行再次分配。
3、严守本地经营,业务只对内不对外。互助合作社吸收社员和资金运作业务只控制在本镇区域范围内,绝不对周边地区开展业务。
4、坚持分股利制度,坚守不分利息原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盈利分配按当年股民互助金基数份额,依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利润返还,并且也按照财务制度安排列支呆账准备金,也就是只分股红不分存储利息
三、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防范机制的组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应我国现实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需求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运作模式。我们国家对这种资金互助型的合作模式亦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从而使这种新型的金融合作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通过总结众多互助合作社较长时间的运作经历可以得出结论,即此种合作模式的运营效果好坏完全取决于是否组建了一个完整的运营风险防范机制做为保障。因此,组建一个完整的风险调控体系至关重要。总体来说,这种资金互助型合作社应具备的风险防范机制包含下面几项内容。
1、社员入股选择机制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依托于亲缘、人情、域缘关系组建起来的股民选择体系为基础的。其原因是借贷双方平日对对方思想都有较深入的了解,使得融资过程中所需的必要信息比较畅通。如果在社区内出现了那位社员没有履行约定,那么他的名誉必然大幅下降。这种损失不但影响他本人的生活质量,还要波及到其他与其相关的社员的生活品位。甚者还会殃及后代,所以它有极大的约束力。
2、严格信贷控制条件
严格控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业务运作条件,完善内部调控机制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欲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首先确立农民在其中的主人翁地位。切实地尊重这种农民自身构建的自主合作及资金互助模式,严格去执行“社员平等、资金互助、利益共享”的指导方针。实践证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职能如果脱离了农民的主人地位,其必将引发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偏离最初设置的轨道。
3、商业化运营模式
要保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长久稳定的运行,就必须坚持合作社的商业运营模式。反之,就有可能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原因是其所拥有的资金规模相对不够庞大,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约定范围允许的部分持有较大股的社员退股的情况,就会严重动摇合作社的运转资金基础,使其业务的开展难以为继。
4、守信贷款刺激机制
在执行小额信贷过程中,对那些诚实守信及时还贷的低水平收入者实行贷款刺激的政策。具体过程是:一开始提供给他们的贷款数额较小,当他们做出诚实的按期还款行为时,下次就供给他较大数额贷款,反之,没有诚信行为时,他们就中断对其贷款业务。此类依借款人履约效果来确定贷款业务进行方向的机制起到了对诚信者的鼓励和对食言者的惩罚作用。
5、资本限制及比例约束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稳定健康运营,必须对入股和借款的数额进行比例限制,以便规避和消除资金合作社的信贷风险。如部分地区的资金互助社就规定入股不允许超出总股本的百分之五,最高贷款额不超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四、结语
通过前面对现实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现状、特性及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的连续阐述,我们已认识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现实农村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它可以有力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扶贫政策落实的有效手段。但要呵护好这一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使其生命力得到有效的发挥,并将其引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我们必须扎实做好其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工作。
参考文献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入股,扮演合作社成员的不同角色,包括发起人和普通社员。经济实力稍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将资本投入合作社成为发起人,希望在促进合作社繁荣发展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收益;其他的普通农民缴纳基础股金,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享受资金互助带来的便利与红利。
普通社员占了成员的绝大多数,其利益是成员利益保护的核心与代表。相比于发起人,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利益更易受损,也更需要关注与保护。从这个角度,本文探讨的成员更多的是指普通社员。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利益保护现状
(一)成员利益受损案件频发
近期,各地接连发生合作社倒闭、资金蒸发、成员利益受损害的案件,让合作社的发展遭遇瓶颈,例如:2012年灌南县4家合作社突然倒闭、南京高淳的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发后,合作社负责人要么一逃了之,要么锒铛入狱,欠下上亿元的债务无人承担,伤害了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摧毁了当地农民入社的信心、更动摇了合作社制度的根基。类似案件频发暴露出合作社存在法律漏洞,也正是这些缺陷最终导致成员利益受损,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二)合作社缺乏法律规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拥有较好的制度设计,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制度与法律相脱节的现象,使得其发展缺少法律的保障与救济。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参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运作的,在发展过程中一定存在缺漏的、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规范,参照着发展就可能会产生问题,危害成员的利益。同时,也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法规,维权救济缺少依据和途径,往往维权无门。在成员利益急需保护的情形下,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三)合作社成员法律知识与意识的缺乏
此外,由于合作社的成员基本都是农民,他们的法律知识有限,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忽略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他们在对抗外来的恶意侵权时常常处于弱势状态,在权利救济中往往又处于无力状态,两者叠加,使得成员利益保护成为虚设,利益受损反而成为必然。这种本末倒置的结果暗示了成员利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阻碍,其利益急需保护。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损害成员利益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不完善带来的融资障碍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参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运作的,缺乏针对性与合理性,特别在融资方面,有损害成员利益的可能性,阻碍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1. 准入门槛较低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有10名以上区域内的居民作为发起人,30万元(乡镇)或者10万元(行政村)就可以申请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方面,合作社的资金准入门槛低,会使合作社整体资本较少,满足不了成员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合作社的人员准入门槛低。《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发起人的资格、禁任条件,注册资本的来源审查等,极易使部分稍有资本、极具商业头脑的投机者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法利益,最终伤害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
2. 融资方式封闭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营资金来源于成员的入股金、存款、社会捐赠和财政支持。其中,社会捐赠和财政支持所占比重极少,主要靠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积累与融通。此外,我国也没有制定政策允许合作社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如此形成了合作社封闭性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会导致合作社资金增值有限,满足不了发起人对利润的需求,也满足不了成员对借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3. 借款限额不灵活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具体地规定了成员从合作社贷款的限额,虽然考虑到了资本现状与风险控制,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灵活不足,会让一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人得不到资金,同时让部分资金在合作社中闲置,怠于增值,造成资金的不合理分配与浪费,对成员来说是一种潜在利益的损失。
(二)成员知情权保护存在缺漏
1. 贷款合同操作不规范
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相关精神,农民与合作社之间进行借贷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不仅仅是成员的权利要求书,更是成员证明自身权利的有力证据。合同是否规范关乎成员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现实中,合作社与成员签订合同大多不规范。
(1)形式不规范。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排除口头合同的适用,少部分成员出于方便,或沿袭民间传统的需要,会草率地以口头方式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侵权损害,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