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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担保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3 11:23:20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总公司担保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总公司担保书

篇1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六条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篇2

抵押担保书格式1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抵押宗地基本情况

本宗地座落于镇(乡)村(集镇、社区)

街号,甲方于年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用()字第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m2,用途为,使用年限为年,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m2,建筑面积为m2。

二、抵押贷款情况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抵押期限为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抵押担保书格式2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

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

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

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

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

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

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

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

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

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担保书格式3抵押权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_____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_______大厦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___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__市_________路、号的__________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

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

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大厦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担保书格式4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

黑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我叫王基保(身份证号码;513228197003111411),男,现年44岁,四川省黑水县维古乡维渔村,未婚,泽郎于2014年3月12日向贵社申请借款40万,(大写;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用途是购买牦牛。我愿意在芦花信用社存款定期存折第一张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账号;8832013003529303,和第二张定期存折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账号;8832003000743274,为泽郎在黑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作抵押担保,如泽郎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贵社有权处理我所抵押的存款存折来归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费用。

篇3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篇4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3 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 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 费用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3 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 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第17条 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 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19条 其他

19.1 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3 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致:_________银行(贷款人)

敬启者:

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取“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_____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_________(银行帐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1)“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2)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2 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_______美元加_______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_________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_________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3 缴资保证书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为借款人的股东(股东)。借款人在此向_________(贷款人)承诺,除已汇入的“注册资本”的_____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将保证股东根据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规定的中国银行工作日结束前,按下列程序缴足“注册资本”:

(1)不迟于首次提款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2)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3)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4)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在缴足“注册资本”三十天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

本保证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_________代表:_________(签字)

附件4 转让书

鉴于本转让书的签署和向贷款人的提交是_________(借款人)和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递交本转让书。

一、释义:

(1)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2)“各项保险”指“借款合同”11.1所规定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3)“履约担保书”指由银行开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履约担保书”。

(4)“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诸合同。

二、转让

(1)由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彻底转让其对“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的全部权益,作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规定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的持续的担保;

(2)虽然本转让书规定了权益的转让,贷款人在此授权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就各合同事项继续与合同当事人往来,如同借款人仍单独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一般,但以不发生“违约事件”为条件。为此,

(a)根据“承包合同”,借款人应收取和保留应付给它的任何款项;

(b)根据“各项保险”,在任何保险赔偿应付之时,贷款人可按它决定的方式处分赔款;

(c)贷款人有权得到按“履约担保书”规定应付的一切款项。

三、保证及约定事项

(1)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项保险”的有效;对于各项保险,它应当支付各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将收据送交贷款人,并按照规定继续办理所有保险或保险合同。四、授权书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贷款人为其授权代表,并赋予全权以借款人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诉讼或其他性质的行动,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规定的任何款项,并采取贷款人行使本合同赋予权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5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_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_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_________地或_________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及其他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任何性质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律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

除非是或在我们贷款支付之时或之前通知人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之前,你们可以从本日起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_________谨上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6 还款担保书

受益人:_________银行

鉴于本担保书的签署和递交是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和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之一,(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签署本还款担保书。

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担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担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在借款人到期应付之日没有或不能根据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担保金额任何部分时,担保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出具的履约书面通知(履约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约期限)内如数支付该未付的担保金额。

担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人的义务是持续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担保金额已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全部偿还为止; (3)在担保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得取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担保人在抵押书(借款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须从属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4)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责任。未得到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5)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宽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都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将履约通知送达_________,即被视为已送达担保人,由_________通知_________按其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义务。不论_________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约期限内不能支付其应支付的担保金额,_________在履约期限内必须将履约通知上注明的全部应付担保金额支付给贷款人。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已为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办妥了一切必需的批准手续,并将在担保金额全部偿还之前继续保持本担保书的有效性。

(2)担保人的改组、地位改变和财务状况的变化都不影响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3)本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担保人在接到履约通知后十五天内(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则担保人立即自动地和无条件地将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资产的抵押权转让给贷款人。该转让并不因此解除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继续按上述担保人义务第(6)项的规定,向担保人追索其应付的担保金额。

篇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xx)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人{徐5X}、{公司6}委托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xx年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 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6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先决条件

第5条提款

第6条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承担费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保险

第12条税款

第13条费用

第14条声明及保证

第15条约定事项

第16条违约事件

第17条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第19条其他

附件1.提款通知书

2.还款提保书

3.工程超支保证书

4.缴资保证书

5.转让书

6.提款计划(略)

7.还款计划(略)

本借款合同于19__年__月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一方:中国A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

另一方:C银行(以下称贷款人)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法郎和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

1)北京C银行

2)巴黎的法国银行,

3)纽约C银行,和

4)伦敦C银行

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甲部分”和“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19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

(1)NC公司,

(2)S公司和

(3)P公司

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中国A有限公司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甲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法郎;

“借款额度乙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法郎;

“借款额度丙部分”指C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美元。

第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

2.1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法郎和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11年。

(2)“借款额度乙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

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丙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甲)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 或

(乙)19年月日;或

(丙)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丁)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先决条件

4.1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A有限公司“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国A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中国A有限公司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提款

5.1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丙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醛

5.5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19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 、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甲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乙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丙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甲部分”。

(2)“借款额度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乙部分”。

(3)“借款额度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丙部分”。

10.2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甲部分”和/或“借款额度乙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保险

11.1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费用

13.1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甲部分”为0.2%,“借款额度乙部分”为0.4%,“借款额度丙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C银行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C银行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违约事件

16.1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 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其他

19.1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本借款合同自“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篇7

Abstract:

ThelimitationofproductionofevidencecenteringonevidencedisqualificationisanewlymadeprovisionintheEvidenceRulesofthePRC,whoseapplicationseemsintrouble.Thepracticeoftrialsofthepeople’scourtsinChinarevealsthatattheverybeginningwhentheEvidenceRuleswasenacted,somecourtsadoptedarigidlinetowardtheevidenceintroducedaftertheprescribedtime.However,astimewentby,theybegantotakeacautiousattitudetothismatter.Wherethepartywhointroducedtheevidenceaftertheprescribedtimedidsowithoutintentionormaterialnegligence,orwher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willincuroneparty’sconsiderablelossofsubstantialinterests,orwher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willleadtoaseriousconflictofthejudgmentandthesubstantialjustice,thecourtstendnottomakeanevidencedisqualificationdecisionevenwhentheymightdosoifincompliancewiththeprovisionoftheRules.

KeyWords:limitationofproductionofevidenc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typicalcases;changeinapplication

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为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注:这些新内容包括合同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明标准、证明妨碍、专家证人等。)举证时限制度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时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措施。证据失权被认为是举证时限的核心内容。“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1]然而,证据失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使当事人因担心、害怕失权而在举证时限内积极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它也会由于把重要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对裁判的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两面性品格的存在使得举证时限成为《证据规定》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实务中运作的如何?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证据上的抗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对新证据作出界定,对超过举证时限同时又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严格采取失权措施?在一审已经对证据采取失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对逾期举证采取同样严厉的态度?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否会成为法院采取失权决定时的考量因素,当失权会给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是否也果断地采取失权?《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是一以贯之地采取失权措施,还是根据已经变化了实际情况,对失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重大调整。

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务中证据失权典型案例的分析,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本文选取的案例,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

一、有关证据失权的8个典型案例

案例1:玲玲食品商行诉某大酒店货款纠纷案[2](一审法院: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7月至11月间,吴中区的玲玲食品商行向林某开办的大酒店提供饮料、啤酒等货物,价款累计达7.5万元。事后,林某陆续向食品商行给付了货款3.2万元,尚欠4.3万元。食品行经催讨未着,遂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支付货款。开庭结束后,林某的人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在2002年1月份签订的原告食品商行支付被告林某的大酒店4万元专场费与货款抵销的合同,法院认定由于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判决林某支付货款4.3万元。林某提起上诉。依照《证据规定》关于新证据的定义,林某提交的合同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并判决林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

案例2:某财产损害赔偿案[3](第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某基层人民法庭)

这是《证据规定》刚开始实施时发生在苏北某地乡村的一起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件中,原告一方的关键证人,开始因为在外地打工拒绝替原告回乡作证,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申请证人作证。(注:《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来,经原告通过多方做工作,再三央求,该证人终于答应回乡作证,并在开庭之日来到法庭。但承办法官认为,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原告超过举证时限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失权,遂将该证人拒之庭外。

案例3:南阳中行(全称为“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诉镇平县冷冻厂、南阳制革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4](一审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8年9月24日,河南省镇平县某冷冻厂与中国银行镇平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3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南阳某制革公司与镇平中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镇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制革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后2年。冷冻厂受领借款后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后来,镇平中行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南阳中行接收。南阳中行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冷冻厂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7万余元,担保人制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制革公司未能向法院主张保证人得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南阳中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制革公司总感到这笔借款有什么“猫儿腻”,便找到原镇平中行3名职工求证,这3名职工均证明该130万元贷款系冷冻厂以贷还贷,并且该笔贷款在划入冷冻厂存款账户后,又由南阳中行信贷部门通知会计部门将新贷款收回还了旧贷款。制革公司将这3名职工的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130万元贷款系贷新还旧,制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故制革公司担保责任应当予以免除。但制革公司在一审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而未能提供,致使本案二审被改判,应当承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遂判决由冷冻厂偿还南阳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制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3元由制革公司承担。

案例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5](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995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中行”)与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以下称“原材料公司”)签订两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原材料公司分别向中山中行借款200万美元和125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同日,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建设总公司”)向中山中行出具两份担保书,承诺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材料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后来,中山中行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办事处为追讨债款向广东省高院提讼,要求原材料公司归还欠款,建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提出抗辩,债务人抗辩的事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抗辩事由是原告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在一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中山中行于1999年9月29日,分别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盖章确认收到),中山中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广州办事处后,办事处多次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表明,该325万美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996年12月21日。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没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该325万美元的借款债权于1998年12月21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1999年9月29日,原材料公司在中山中行的催收通知中盖章确认欠款,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借款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新的时效期内,由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引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对主债务人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1999年9月29日,建设总公司在中山中行发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通知书上盖章,属于在超过保证期间后重新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新的担保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广州办事处受让债权后首次向建设总公司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时间是2000年9月22日,此时保证期间已届满,建设总公司又未重新提供担保,故建设总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办事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下达后,经与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目前已经寻找到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作为借款人的原材料公司和作为保证人的建设总公司在该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确认。故原审判决认定保证期间内未主张债权的事实不成立。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以广州办事处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注:由于同意质证通常会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所以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对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质证,如果法院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进行质证,就会被该方当事人指责为违反证据规则判案。)但二审法院法院不顾被上诉人的反对,要求被上诉人回答这两份催款通知书的签字盖章是否属实,在被上诉人承认确实盖了章的情况下,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改判建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5:砼构件厂诉万风公司货款纠纷案[6](一审法院:哈密市铁路运输法院,二审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1998年,万风公司在承建新市区综合楼的过程中,先后多次从哈密铁路分局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砼构件厂(以下称“构件厂”)购买价值68709.75的楼板,至2003年6月货款仍未付清。砼构件厂把万风公司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万风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在一审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按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万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供了向砼构件厂已支付货款2万元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拒绝对该证据组织质证,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上诉。

案例6: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国银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7](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因被告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汉城总行(以下简称“韩国企业银行”)、中国银行连云港市核电站支行拒付信用证下的货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被告韩国企业银行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一审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后提交的答辩状称:原告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且还有倒签提单、伪造票据等欺诈行为,因而本被告有权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为此,还提出了5份证据要求法院组织质证。南京中院引用《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判决中认定:在规定举证期限内,被告韩国企业银行未提交证据,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其在庭后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在本案其他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情况下,对韩国企业银行提交的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韩国企业银行败诉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韩国企业银行不仅进一步提交新的证据,而且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凌泉号”货轮的航海日志这一证据。二审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后,一方面查明了承运方的确存在着倒签提单的行为,另一方面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认定口福公司实施了信用证欺诈行为,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7: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8](一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发包方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岳山庄”)拖欠工程款,被承包方诉到法院。在该案件中,原、被告的争议之一是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收取安全文明工地费。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的工地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后,被告应当向其支付这笔费用,现原告的工地已经被渭南市城乡建设局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故该部分费用应按规定计取。陕西高院在一审中支持了原告的这一主张。被告西乐山庄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上诉中,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双方当初约定申报文明工地被告不向原告收取费用的三份书证。二审法院认为:“西岳山庄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这些证据,其在二审开庭后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未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西岳山庄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不过,在二审中,原告提出同意在二审维持原判的前提下,在执行阶段放弃文明工地定额费用中的20万元,在提出执行申请时予以扣除。于是,二审法院一方面在判决书中确认一审法院把安全文明工地费计入工程造价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面准许原告在执行时放弃这笔费用。

案例8:新颖装饰公司诉徐某拖欠工程款案[9](一审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5月,新颖装饰公司与新联华大酒店经营者蔡某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196200元。装饰完成后,于2004年10月10日进行了验收,

2004年10月15日,新颖公司出具了工程决算书,工程价款为638914.30元。后蔡某把酒店的经营权转让给徐某,双方在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转让前后该酒店的债权债务均由徐某承担。2005年11月10日,徐某向新颖公司出具一份收条,内容为“收到新颖公司2004年10月15日联华大酒店决算书一份(装饰工程),决算价为638914.30元。”徐某前后共支付工程款481202元。为追索剩余的工程款,新颖公司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讼。一审期间,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判决支持原告索要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徐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蔡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其不具有拘束力,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并不作应诉答辩及相应举证,属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徐某并不否认收到工程决算书,在收到决算书后的1年内,不仅未提出异议,而且陆续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徐某在二审期间对对方的陈述和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和反证,因证据失权而不予采信。二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这一上诉。

二、严格适用证据失权

第一个案例的特点是被告在第一审中未能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等到提出上诉后,诉讼人才向二审法院提交这笔货款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抵销的证据,二审法院则适用《证据规定》,认定上诉人在二审中才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决定让其失权。第一个案例被《人民法院报》作为法院严格适用举证时限的典型来报道,但是,尽管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中的确是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来对被告采用失权措施的,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实体公正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还是令人担忧的。如果上诉人(一审被告)提供的合同是真实的,仅仅是因为被告的诉讼人未能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被告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抵销已经消灭的事实就得不到法院的认定,被告在债务通过抵销已经清偿的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向原告偿付4.3万元,这对被告来说是否公平?即使我们可以把这一判决结果解释为被告因程序错误而付出的实体代价,那么原告是否有权获得这4.3万元也是令人生疑的。在债务因为抵销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原告原本是无权再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原告明知债务已经不存在,却仍然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这无论如何也是不诚信的行为,法院因证据失权判决被告再次向原告偿付,无疑是放任和鼓励了这种应当受到谴责和制裁的行为。

第二个案例同样是法官适用《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让逾期向法院提出证人的当事人失权。所不同的是,第二个案例发生的地点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苏北,又是在农村,当事人是对法律、尤其是对诉讼规则非常陌生的村民;原告是在通过艰苦努力后才使得证人同意回乡作证的,并且证人在开庭时已经来到了法庭,但法官仍然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适用了证据失权。所以,这个案例可以说是严格适用举证时限的典型。这个案例虽然也具有典型性,但却不是正面的典型,而是法官机械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典型。虽然从《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来说,法官不允许到庭的证人作证正是适用《证据规定》的结果,但考虑到我国让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严重困难,考虑到本案原告为请求证人出庭所做出的种种努力,特别是考虑到证人已经从外地赶回家乡准备出庭,让证人出庭不仅不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而且有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不能不认为法官采用证据失权实在是过于严厉。既然原告未能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把证人的姓名告诉法院有合理的缘由,法庭原本应当在听取原告说明理由后,允许证人作证的。

三、实体公正优先与证据失权软化

第3和第4个案例均属二审法院未严格适用《证据规定》,未让本来应当失权的当事人失权的案例。

在案例3中,南阳制革厂本来在一审中是能够向镇平中行的职工调查取证,但由于疏忽,未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所以被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败诉后,制革厂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回过头来到镇平中行的职工中去收集证据,才收集到能够证明此笔贷款实际上是借新贷还旧贷,而债务人在请求制革厂担保时,向制革厂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的证据。

《证据规定》在设定举证时限制度时,一方面对逾期举证规定了证据失权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当然,举证时限制度中的新证据是经过《证据规定》严格定义的。一审中的新证据是指:(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则是指:(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本案涉及的证据是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由于当事人并未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所以该证据显然不属于第二种情形,那么,该证据是否适于可以作为“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呢”?所谓新发现的证据,在解释上一般认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前未出现,到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对这样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前自然是无法收集的。另一种则是虽然该证据在举证时限届满前客观上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如果某一证据在举证时限届满前已经存在,但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就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从本案的情况看,那些在二审中才提供的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存在,只是上诉人在一审时未想到这一点,未能够及时地去收集,等到一审败诉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一面提起上诉,一面回过头来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按《证据规定》的本意,本案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构成新的证据。而如果否定这些证据是新的证据,上诉人就会在二审中败诉。但另一方面,证据已经表明债务人是借新贷还旧贷,债务人在请求上诉人为其担保时,显然是对上诉人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借新贷还旧贷是完全知情的,甚至债权人极有可能是在和债务人商量好后才采取这一方法的。法院如果让这些证据失权,就会使不诚信的,与债务人合谋共同欺瞒担保人的债权人获得不法利益,会使原本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人对130多万元的债务和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在实体上极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显然是不愿看到的。为了求得实体的公正,二审法院采取了对的新证据作宽泛解释的办法,把原本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界定为新证据,依据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作了改判,判决担保无效,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本该在一审中就去收集这些证据的,所以尽管支持了上诉请求,但判决胜诉的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5是由于在处置证据失权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而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在该案件中,原告败诉后与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找到了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借款人与保证人分别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这两份书证极为关键,他们能够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内已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原审判决认定保证期内未主张权利与事实不符。同时,1999年9月29日的催收也是债权人的连续性催收,而非新的担保关系成立。如果这两份证据能够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整个案件就会翻过来,担保人就会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此时上诉人遇到了举证时限的障碍。这两份证据是在上诉人在第二审中才提供的,被上诉人深知它们的分量,所以引用《证据规定》,以该证据系上诉人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供且不属于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时限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它进行质证。

那么,这份催款通知书能否构成“新证据”呢?按照上文对案例3中新证据的分析,这两份书证也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新提交的两份书证在一审期间已经存在,因而明显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那么它是否属于新出现的证据中的第二种情形呢?上诉人对这一关键性的事实是这样叙述的,“因涉及债权转让问题,有关材料的保管和转交有所遗漏。原审判决下达后,经与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目前已寻找到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生的催款通知书。”[10]15诉讼标的金额高达300多万美元的诉讼,又是在高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原告在第一审应当是有律师诉讼的。既然有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律师显然不可能不关注该案的时效问题,不可能不知道被告极有可能提出时效届满和超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导致时效中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就会被法院驳回。原告律师既然知道这样的证据关系重大,就应当先向当事人收集这样的证据,尽管本案存在着中山中行将债权转让给广州办事处的事实,尽管在材料交接过程中可能出现疏漏而导致应当交接的材料而未提交的情形,但办事处是原告,而原告可以自主选择的时间,可以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证据。一般而言,原告在前就应当准备好本方的基本证据。原告如果认真收集,应当是能够收集到1998年6月这两份催款通知书的,原告在时未把这两份证据提交给法院,只能说明当时未能细心地去收集证据。所以,也难以把后来在二审时提交的这两份关键性的书证定性为虽然在一审中已经存在,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已经存在的书证。从上述分析看,被上诉人认为两份证据已超过举证时限,且不属于允许在二审程序中提交提出的新证据,并依据《证据规定》确定的举证时限制度,不同意对这两份证据进行质证,并非没有依据。

然而,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逾期举证的抗辩给二审法院出了一个大难题。这两份书证虽然超过了举证时限,但上诉人提交的这两份催款通知书上却盖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公章,明白无误地表明了他们当时确实收到了这两份催款通知,作为债权人的中山中行的确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规定》处理此案,法院在二审中便不能再组织对这两份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能依据新证据对事实作出重新认定,但这样一来,法院不得不在已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上诉人也会因程序方面的过错蒙受数百万美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究竟是实体公正优先,让这两份本该失权的证据在上诉审中发挥作用,还是程序公正优先,严格执行《证据规定》排除这两份证据,二审法院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艰难的抉择。面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剧烈冲突,考虑到一旦选择程序公正,上诉人的实体权益将面临着重大的损失,二审法院最后还是选择了实体公正。因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对其在《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一事予以认可,故应当认定该《催收通知书》是真实的。广州办事处向主债务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证人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和2年保证期间。在确认上述事实后,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审改规定》)第38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审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一方面确认原审法院因上诉人举证不能判决建设总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另一方面依据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判决建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审改规定》而不适用《证据规定》是由其原因的。《审改规定》是本着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精神制定的,因而对新证据未作任何限制性解释的规定。而《证据规定》则在司法解释中第一次确定了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可以说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二审中新提出的证据采取了截然不同的立场。《审改规定》一是虽然也用了新证据这一概念,但这里的新证据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新证据,即只要是一审中未提出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不问该证据在一审中是否已经存在,也不问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是否存在过错,通通属于新证据。《证据规定》的本意是要严格限制在二审中任意提出新的证据,所以对新证据作了严格的限定。《证据规定》所确立的新证据,是经过严格定义的新证据,要成为新证据,须符合客观上在一审中未能提出,而主观上的当事人对未提出并无过错的要件。所以,尽管它们都用了新证据这个词,但此新证据已经不是彼新证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尽管适用《证据规定》第46条同样也可以得出一审判决并非错判的结论,但判决书还是适用了《审改规定》第38条。

这是一份极为重要的与证据失权直接相关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裁判摘要”是: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份判决书可以看作是一个风向标,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这份由最高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是要告诉下级法院,即使是一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如果实行证据失权将会严重背离实体公正,二审法院可以不适用《证据规定》中的证据失权。

最高法院的裁判结果显然是值得赞许的,但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仍有二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认可这两份书证的理由是否充分。对被上诉人依据《证据规定》提出的不同意进行质证的理由,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作出了回应。二审法院决定组织质证的理由是:“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是二审,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以广州办事处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供上诉证据材料,不同意质证,并不影响本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诉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和采信。”[10]17这一裁判理由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两份证据是不是新证据,但从其内容看,却含有即使不是新证据二审法院也有权根据个案情况不使其失权的意思。二审法院有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证据失权本身无疑是正确定,这也正是这一判决的意义之所在。但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根据本案的情况不适用证据失权的规定,而本案原本是可以提供一个更为清晰的适用失权与否的一般性基准的。

第二,二审法院在改判后并没有让对逾期举证显然存在过错的上诉人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对被上诉人似也有失公允。在这个问题上,第3个案例中二审法院的处理更具有衡平感。

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特点为,一是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相当大,尤其是第二个案件,高达数百万美元,如果一旦采用证据失权,逾期举证的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将蒙受重大损失;二是在这两个案件中,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虽然有过错,但过错都不算严重,既不是故意,也不属于重大过失。三是从判决做出的时间上看,是在2003年6月和2005年1月,而这段时间,随着证据失权产生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人们已经开始对证据失权进行反思。

在审判实务中,还有一类有关证据失权的裁判值得关注,即当事人在一审中逾期举证且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实行了证据失权,该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是否维持一审法院的失权决定。

案例5是被告对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典型代表。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既不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答辩,又不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法院开庭时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无论如何可以认为被告在主观上是存在重大过错的。正因为如此,对被告直至二审才提供的已经支付2万元的证据,二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定》不再组织质证。

案例6便是法院未实行失权的典型。在这一案件中,被告韩国企业银行同样是在一审开庭前既不答辩又不举证,开庭时又不到庭参加诉讼,直到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答辩状和向法院举证,因此,一审法院适用《证据规定》,对该被告采取了证据失权。韩国企业银行败诉后提起了上诉,在上诉中,不仅进一步提供证据口福食品公司倒签提单的证据,而且申请二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按照《证据规定》的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时限届满前7日(在本案中,是指一审的举证期限),因此上诉人的申请早已超过了举证时限。但是,二审法院并非简单地以证据失权为理由判决上诉人败诉,而是应上诉人的申请,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职权调取了六项证据,查清了承运方确实有倒签提单行为的事实。应当说,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但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的,这比简单地适用证据失权,对被告更具有说服力,效果要好得多。

四、实体公正下的证据失权

案例7和案例8都是适用了《证据规定》中的证据失权规定,让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失权的案例。这两份判决书都是在2007年做出的,因此给人以法院又重新开始严格实行证据失权的印象。但是,这两个案例实际上是法院表面上严格使用了证据失权的规定,但实际上并未使被失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损失或者受到严重的损失。因此,可以认为这两个案例是法院在充分考虑证据失权带来的实体后果后做出的失权决定。

在案例7中,最高法院虽然以西部山庄提出的证据资料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对其采取了证据失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放弃文明工地费用20万元。虽然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不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直接的联系,但只要细心体察,还是能够感觉到他们之间的微妙关系的。由于对方当事人放弃了这20万元,证据失权对西部山庄的实体权利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人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推论,正是由于对方当事人放弃了这20万元,才使得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果断地对西部山庄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失权。此外,涉及失权的这笔费用在整个案件中的相对数额较小,也是法院作出失权决定的考量因素之一。尽管就绝对数额来说,20万元绝非小数,但本案中本诉的争议金额就高达2200多万,相对于2200多万元,20万元就不再是一个大数额了,即使让西部山庄失权,也会比较容易接受。

案例8的证据失权同样是法院在充分考虑失权对实体公正带来的影响后作出的决断。在案例8中,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知被诉,在法院已经向他送达了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已经告知其举证义务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而上诉人对逾期举证即使不是故意,也具有重大过失。另一方面,法院在决定适用证据失权时,并不是只考虑当事人对逾期举证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也考虑失权对实体公正的影响,失权是否会使得法院的裁判结果背离真实,是否会对逾期举证一方的实体权利造成重大损失。法院依据上诉人收到工程决算书后,不仅在长达近1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而且还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心证,即使允许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证据,也不会这一认定。所以,二审法院是在确信证据失权不会严重背离实体公正,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重大损失的前提下才采取失权措施的。(注:将案例8与案例1进行比较是很能够说明问题的。这两个案件都发生在苏州,并且都是由苏州中院作为第二审法院,但在第一个案例中,法官实行证据失权时并未考虑失权会对案件的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法官是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并且是在确信不会违反客观真实,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严重损害时,才采取实权措施的。)

由于严格适用证据失权会对实体公正造成严重冲击,近来,我国法院修正严格适用证据失权的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但从将近5年的施行过程看,实践中对《证据规定》中个别条款内容的理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证据失权的规定。对当事人而言,证据失权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关系重大。因此,每一位民事审判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的时候,要格外慎重。如果孤立、片面或者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往往会在实践中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周,甚至在很多时候还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案结事不了,诱发涉诉,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11]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和质证权,不允许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任其做出的裁判脱离原本可以查明的客观事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通过了《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对新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这样一类:“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非属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该证据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视为新的证据”(第11条)。有了这一新规定后,只要证据本身具有足够的重要性且当事人未在举证时限内提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会被失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密切关注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2007年,最高法院分别在成都和汕头召开了民事审判工作的专题座谈会,举证时限是这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之一。在汕头会议上,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就《关于理解和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提出了一份会议讨论稿,该《讨论稿》对如何认定新证据提出了这样的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新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该意见虽然未特别指出证据本身应当是重要的,但证据本身的重要性应当是不言而喻的,(注:其实就证据失权而言,只有对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实行失权才能彰显证据失权制度的实际意义,而那些无关紧要的证据,无论是让当事人提出还是对它们采取失权,都不会影响裁判的结果。)所以这一意见与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实质上是相同的。最高法院新的解释虽然迄今尚未颁布,但这也反映了为了在裁判中达到客观真实和实现实体公正,从制度上缓和证据失权所做的努力。

上述分析表明,作为一项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举证时限还会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继续使用,但作为其内核的证据失权则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当事人逾期举证,虽然存在着过错,但只要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注:如果逾期举证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尤其是重大过失,是否一律失权?如何界定重大过失?在存在重大过失时法官是否要通过利益衡量来决定是否采用证据失权?这些都是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就不会受到证据失权的制裁。这一变化对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可谓意义深远而重大。

参考文献:

[1]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75.

[2]赵继昌,吴京.苏州一被告因举证迟延败诉[N].人民法院报,2002—12—16.

[3]韩俊.举证时限实务问题探讨[M]丁巧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44.

[4]杨俊华,卢国伟.迟延举证有代价[N],人民法院报,2003—6—27.

[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16

[6]辛虹.一审不举证二审遭败诉[N].人民法院报,2004—11—28.

[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6

[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15

篇8

借 款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代 理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出 借 行: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人________银行(简称人),经理人____ 银行和________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____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____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____ 银行工作日指____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___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____ 银行、____ 银行以及____ 银行在____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 万美元。

第二条 承诺与付款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___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___ 时间上午____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___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 帐号为____ -____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____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____ 分之一,但头____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___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行在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十四条 补偿

14.1 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________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行和各行由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任何违约事件,或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 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

14.4 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下述增加的费用: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帐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第五条 一般条款

15.1 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________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以在________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________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街,)作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人。该信箱应根据本合同将传票或传唤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

________国________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________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________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管理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贷款承诺总额: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外币国际借款合同二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XX年。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XX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1)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1)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 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 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 费用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1)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4%,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 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 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material),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 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 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 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 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 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 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 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篇9

商店形象对消费者选择商店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当消费者面对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店时,消费者通常会通过其心中以往的商店形象来决定其光顾的对象。随着我国零售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商店之间的竞争也变得非常激烈,消费者的行为模式和购物心理也随之发生着变化。洞察消费者的购物心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留住顾客,是商店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目前,在我国建立良好的商店形象越来越受到许多商店的重视,无庸置疑,在现代零售经营中,商店形象有着异常重要的地位,如何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首先要从什么是商店形象谈起。

一、商店形象的概念

商店形象一词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KennethBoulding提出以后就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KennethBoulding当时提出此概念的理论依据是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其所有的知识和信息的影响,还是一个人感知到的形象的产物。他还指出在复杂的环境和刺激下,人的大脑只能处理一定数量的信息,因此人们趋向于将环境简单化,只从中提取比较显著的信息。这种以形象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一个因素的观点已经在营销界得以接受并传播。Kunkel和Berry曾经还做过一次行为与商店形象的关系研究,研究中他们定义形象为“加强某一行为的可识别的刺激,具体地说,一个零售商店的形象就是指能促使一个消费者惠顾一个具体的商店所有的属性”。他们还指出这种形象是通过经验获得的,因此是一个学习的过程。James等作者则把商店形象定义为“消费者评估他们认为重要的商店属性后所得到的态度组合”在这里形象和态度被联系在了一起。由于态度是一种学习的现象,所以商店形象有赖于个人对某家商店的相关经验而得之,不过这种经验并非完全通过到商店购物而直接得来,相反也可以通过和朋友交谈以及商店的橱窗摆设等来获得,可见他们深化了对商店形象在消费者头脑中形成过程的研究。

综合上述商店形象的概念,可以得出下面几点结论:

1.商店形象是一个多元性属性,包括功能性属性和心理性属性两部分。

2.商店形象的好坏,是消费者与商店之间的一个相互的过程,消费者过去在商店选择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和判断对消费者的商店选择产生影响。

3.商店形象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商店形象一旦形成,它会长久影响消费者今后的商店选择倾向。

二、商店形象的组成要素

关于商店形象组成要素的研究,过去的研究学者所应用的商店形象组成要素并不一致。Lindquist将过去的学者所定义与应用的商店形象整理为九个部分:产品、服务、顾客、实体设备、便利性、促销、商店气氛、组织因素以及交易后满意。其中产品是指品质、选择性或种类、样式或时髦性、保证及定价;服务是指一般性的服务、销售人员的服务、自助服务、退货的容易性及信用政策;顾客是指社会阶级诉求、自我形象一致性;实体设备是指商店陈列、购物容易性及建筑构造;便利性是指一般性便利、地点便利、停车便利;促销是指促销、广告、陈列展示、折价卷、象征和颜色;商店气氛是指适合商店的气氛和环境;组织因素包括保守或现代的、声誉及信赖度;交易后满意包括商品的使用、退货及赔偿。

综合上述关于商店形象组成要素的研究,可以得出商店形象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商品、服务、顾客、商店设施、便利性、广告和促销、商店气氛、组织、以及购后满意,这九个方面是影响商店形象最重要的因素。

三、如何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

(一)创造优化舒适的购物环境是塑造良好商店形象的基础

商店的周围环境也即是商店的购物环境是否整洁、美观、大方,是反映整个商店的外表形象,反映了商店的规模和气势。有时走进一家商店,一看就知道他不是我们要去的地方,于是转身就走。每个商店都需要客户购买他们经营的商品,这一过程的第一步是将零售点选在一个好的区位以吸引客户。但是,为了购物,必须让顾客进入商店并在商店呆足够长的时间,以选择和购买商品,商店的一些内部效应可以使前来观看的人成为客户。

零售空间的设计和使用营造出一种商店氛围。当商品在店内摆设,或有许多商店都卖相似的商品时,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商品密度是指每1000平米内展示或上架的商品数量。商品密度高的商店不会展示出高质量的形象。一般来说,一家小型的高质量的商店每平米展示的的商品比卖低质物品的商店要少。

用来支持和展示商品的有形附件(也称为附属品)也有助于营造商店的气氛。这些用品应该与商店的形象相协调。通过使用非传统的附属品支持商店的形象,并使展示效果更吸引人或更令人难忘,零售商可以为商店创造独特的形象。但是,如果附属品太多的话,就会在实际要出售的商品中间造成混乱。

声音也是商店创造氛围来吸引购物者的工具之一,音乐当然是最为常用的。但是,声音也包括花店或园艺商店里的风铃声或汩汩流淌的水声,电子品商店里的电视伴音或立体声,以及体育用品商店里的体育竞赛广播声。你选择的声音和音量必须与零售环境相适应。已经证明,慢节奏的音乐可以增加销售量,快节奏的音乐会增加购物者的移动速度,而不是增加他们的购买量。

气味也能被用来创造适宜的零售氛围。合适的气味能刺激客户购买商品。一些气味(如橘子或爆米花的气味)几乎可以被品尝,其他香味可以引起愉快的反应,礼品商店里的香味蜡烛或面包店里的小甜饼与商店里的商品是相宜的,可以创造出合适的气氛。

最后,视觉因素展示出一个总体图象。颜色和灯光可以调动客户的情绪,使客户将注意力集中在商品上,这样可以首先给顾客一个视觉上的冲击,让顾客将逛商店变成一种享受,提升他们逛商店的欲望。

(二)保证商品质量,是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的主体

商品质量的含义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商品质量即自然质量,广义的商品质量即市场质量。商品的自然质量通常称为产品质量、实用质量、技术质量、客观质量和商品品质,是评价商品使用价值及与其规定标准技术条件的符合程度。它是反映商品的自然有用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尺度。狭义的质量又包括两个要素:即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人们在评定商品质量时,通常以这两个要素为依据。商品的外观质量,主要指商品的外表形态,如商品的艺术造型、形态结构、花色图案、款式规格以及气味、滋味、光泽、声响、包装等;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商品体本身固有的特性:如化学性质、物理性质、机械性质、光学性质、热学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等。

商品的市场质量通常称为消费者最满意的质量、产品的制造质量和产品的服务质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评价商品体所具有的各种自然、经济、社会属性的综合及其满足消费者使用、需求的程度。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相对的概念。消费者对质量的评价受时间、地点、使用条件、使用对象、用途和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可见,商店只有保证了商品的质量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

(三)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是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的根本

人员素质的提高应包括人员的文化素质、业务技术、仪表仪态等诸多方面。对于我们商店来说,主要是提高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过程的一种“感知”,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主观意识”。它是指商店“当前”所提品或服务的最终表现与顾客“当前”对它的期望、要求相比、吻合程度如何?如果顾客对商店提供的服务感知与他对这家商店的服务期望接近,他的满意程度就会较高,因此他对这家商店的服务质量评价就高,反之,如果他在这家商店感受到的服务与他的期望如果差距较大,他就会产生不满,从而对这家商店的评价很差。因此,商店必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商店的竞争力。

(四)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是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的保障

售后服务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规定的情况,这种服务一般是常规性的。例如合同中要求商店对其提供的产品的服务,第二种服务包括对消费者持久性的服务和其他在成品销售施供方的说明书中所保证的服务,通常这样的商品有规定的担保期,这种担保施供方按照担保书中的内容向用户提供独立的维护和修理服务。对于复杂和要增加使用寿命的商品,购买者们已逐渐意识到售后服务的重要,这也是售后服务被视为决定购买的因素而发展起来的原因。因此,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是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的保障。

享有“百货王”美誉的西尔斯集团历经百年不衰,与其经营理念、经营战略及经营手段有着密切联系。为实现质优价廉的经营目标,西尔斯采取了与其他百货商店完全不同的定价策略。西尔斯首先决定所需采购商品及原料的种类,并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采购底价,不准突破此价格界限,以此保证商品的质优价廉。为降低成本,西尔斯全部商品的70%是由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提供的设计、原材料、生产规格、包装的模本进行生产。制成的产品及部分采购商品全部用西尔斯的注册商标。有人说,西尔斯之所以百年风雨不倒,自有品牌保障其核心能力已是公开的秘密。

总之,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塑造良好的商店形象,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将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商店新形象,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商店竞争力,为精神文明建设多做新贡献而努力。

参考文献1 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2 刘光明.企业形象导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篇10

(1)外国银行分行,这是外国银行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数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国银行代表处,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因为其所从事的主要是非经营性活动,对其监管比较简单,本文不予讨论。

(3)中外合资银行,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外资银行: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从《条例》对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的条件要求来看,[注释]此处的外资银行应理解为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子银行,也有称为附属行的,为和标题中的总称外资银行相区别,本文将此类银行称为外资子银行。

从这样四种形式来看,对其管理均涉及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这个问题极为复杂,即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国际间的协作问题。本文拟首先讨论近年来国际间所确立的对于跨国金融机构(主要是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原则,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

一、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

跨国银行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各国一般普遍接受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第三次调查》中下的定义:“跨国公司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它在一个决策体系下经营,各实体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密切联系”。跨国银行在本世纪发展迅速,各国对它的监管一般是基于两大类原则。

(一)股权原则和母国监管原则

所谓股权原则是指股东有权对其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责任。依此原则,跨国银行的总行必须对其所设立的分行和子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责任。而按照国际公法上的国籍原则,一国对其国民的行为、利益或其他关系,不论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辖权,即跨国银行的国籍国可对跨国银行行使管辖权,由此可以推出母国负责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

对跨国银行实行控股权原则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规定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子公司则仅以所投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依此,跨国银行母行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只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移资产以逃避税收和债务的规制,而银行则本身既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在各个银行、企业之间货币的流入注出为当然之事,在此,对关联企业的限制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很多国家因此禁止设立外资子银行,只准设立分支行,而允许设立子银行的国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责任。如德国银行法为了保护德国境内债权人的利益,就在对外资子银行的设立条件中加重了总行的责任,要求(1)外国银行总行应提交保护说明书;(2)根据存款保护基金会的规定,要求外国总行提交赔偿保证书,保证赔偿该基金会为挽救子银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地方市场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

地方市场原则引出的是东道国监管原则。外资银行在东道国活动,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会造成影响,东道国家依据国际公法之领域原则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另一方面,东道国为外资银行提供市场,可以直接了解当地金融市场和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由其对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比较方便和直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国银行之间的资产流动性和银行的特殊性致使这两大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冲突。如甲国的A银行在乙国设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独立性,故应归甲国监管。但如A行总行破产,则依法在乙国的分行也应同时宣布破产清算。但如该分行在乙国吸收存款,则其破产对乙国的经济秩序影响极大,极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乙国对此决不会坐视不管,从而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

正是鉴于1974年原联邦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风波,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在巴塞尔开会讨论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又称库克委员会。1975年9月,该委员会达成了第一个文件,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一般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是对两大原则冲突的第一次调和尝试。该协议认为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都负有监管的责任,双方应当分工合作。协议规定东道国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资子银行的清偿力;总行则负责其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对于子行的流动性总行负道义上的责任。此外协议还要求监督当局之间互通信息,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则代为检查。该协议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但由于对两大原则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监管责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综合管理法的确立表明巴塞尔委员会逐渐偏向于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同时突破传统股权原则的限制,将分行和子行均统一到一起计算,考虑到了跨国银行业的特殊性质。

在综合管理法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出台,一般称之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此协议规定,把分行的流动性由过去的东道国负责改为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即基于综合管理法,总行从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动性;子行的流动性则仍由东道国负责管理。同时,也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行提供备用信贷。关于清偿力,其规定分行的清偿力由母国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母行所以负责,当然仍是基于综合管理法。对于合资银行,则由东道国负主要责任,但如果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其清偿力。对于外汇管理,则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总行负责管理其全球的外汇头寸,东道国则只管理其境内的外汇交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体现了“以股权原则为主,当地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对监督责任的划分比较明确,比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有显著进步。

在此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努力成果又表现为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一般称之为《巴塞尔报告》,它规定了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要求,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具体化。

综合管理法当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综合管理法要求总行对海外分行和子行实行全面控制。母国对总行的监管往往和东道国的国内法,如关于银行保密等义务相冲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国大通银行案即为一例。[注释]

(2)综合管理法注重强调母国的监管责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国银行的母国多为发达国家,容易造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侵害;另一方面,强调了母国监管责任,也会使东道国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资的进入,从而造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

(3)综合管理法允许总行对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进行资金的内部调拨,这往往容易使东道国的有关管制落空;并且资金的内部转移也有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尽管如此,综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为比较合理和全面的一种监管办法,为各国所采用。美国在1991年底通过的《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原籍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还规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国联邦储备局有权核准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之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就是一个适当分配母国监管权和东道国监管权的好例证。而欧盟则一方面规定了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应符合的最低标准,如最低资本额及经理、董事的任职标准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认”原则,即各会员国(东道国)必须承认其他会员国就其金融机构所发之执照以及依该国法令所准许之营业项目。相比而言,欧盟的方法过于强调母国监管,但因过于放松东道国的监管,而不能同时保证跨国银行受到全面的监管。所以,欧盟目前亦拟采用类似美国的监管制度。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部分吸取了美国《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的优点。这主要表现在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是不承认以综合管理法为基础的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确立的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的。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可见,我国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来对待这两类外资银行的,将前者作为独立法人处理,承认其总行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这一点,我们前面已谈过,是不符合跨国银行的特殊性质的。同时,我国如果过于强调东道国的监管,会在国际合作方同遇到困难,与强调母国监管的国际惯例相冲突,容易受到他国的对等对待,既不利于引进外资,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

总的来说,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面临着两个矛盾:一是吸引外资的需要和加强监管的矛盾;二是作为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的矛盾。第一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引进外资银行对我国会带来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又担心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负效应而要对它进行监管,监管力度不够的话,负效应无法抑制;但如监管过于严格,在当今世界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环境下,我国又会失去投资吸引力,达不到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适度的监管,看来确实是一个难题。第二种矛盾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着重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

篇11

《条例》和《办法》共规定了六种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其中属于外资银行的有:

(1)外国银行分行,这是外国银行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数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国银行代表处,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因为其所从事的主要是非经营性活动,对其监管比较简单,本文不予讨论。

(3)中外合资银行,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外资银行: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从《条例》对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的条件要求来看,[注释]此处的外资银行应理解为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子银行,也有称为附属行的,为和标题中的总称外资银行相区别,本文将此类银行称为外资子银行。

从这样四种形式来看,对其管理均涉及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这个问题极为复杂,即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国际间的协作问题。本文拟首先讨论近年来国际间所确立的对于跨国金融机构(主要是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原则,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

一、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

跨国银行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各国一般普遍接受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第三次调查》中下的定义:“跨国公司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它在一个决策体系下经营,各实体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密切联系”。跨国银行在本世纪发展迅速,各国对它的监管一般是基于两大类原则。

(一)股权原则和母国监管原则

所谓股权原则是指股东有权对其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责任。依此原则,跨国银行的总行必须对其所设立的分行和子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责任。而按照国际公法上的国籍原则,一国对其国民的行为、利益或其他关系,不论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辖权,即跨国银行的国籍国可对跨国银行行使管辖权,由此可以推出母国负责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

对跨国银行实行控股权原则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规定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子公司则仅以所投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依此,跨国银行母行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只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移资产以逃避税收和债务的规制,而银行则本身既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在各个银行、企业之间货币的流入注出为当然之事,在此,对关联企业的限制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很多国家因此禁止设立外资子银行,只准设立分支行,而允许设立子银行的国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责任。如德国银行法为了保护德国境内债权人的利益,就在对外资子银行的设立条件中加重了总行的责任,要求(1)外国银行总行应提交保护说明书;(2)根据存款保护基金会的规定,要求外国总行提交赔偿保证书,保证赔偿该基金会为挽救子银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地方市场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

地方市场原则引出的是东道国监管原则。外资银行在东道国活动,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会造成影响,东道国家依据国际公法之领域原则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另一方面,东道国为外资银行提供市场,可以直接了解当地金融市场和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由其对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比较方便和直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国银行之间的资产流动性和银行的特殊性致使这两大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冲突。如甲国的A银行在乙国设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独立性,故应归甲国监管。但如A行总行破产,则依法在乙国的分行也应同时宣布破产清算。但如该分行在乙国吸收存款,则其破产对乙国的经济秩序影响极大,极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乙国对此决不会坐视不管,从而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

正是鉴于1974年原联邦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风波,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在巴塞尔开会讨论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又称库克委员会。1975年9月,该委员会达成了第一个文件,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一般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是对两大原则冲突的第一次调和尝试。该协议认为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都负有监管的责任,双方应当分工合作。协议规定东道国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资子银行的清偿力;总行则负责其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对于子行的流动性总行负道义上的责任。此外协议还要求监督当局之间互通信息,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则代为检查。该协议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但由于对两大原则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监管责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综合管理法的确立表明巴塞尔委员会逐渐偏向于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同时突破传统股权原则的限制,将分行和子行均统一到一起计算,考虑到了跨国银行业的特殊性质。

在综合管理法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出台,一般称之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此协议规定,把分行的流动性由过去的东道国负责改为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即基于综合管理法,总行从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动性;子行的流动性则仍由东道国负责管理。同时,也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行提供备用信贷。关于清偿力,其规定分行的清偿力由母国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母行所以负责,当然仍是基于综合管理法。对于合资银行,则由东道国负主要责任,但如果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其清偿力。对于外汇管理,则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总行负责管理其全球的外汇头寸,东道国则只管理其境内的外汇交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体现了“以股权原则为主,当地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对监督责任的划分比较明确,比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有显著进步。

在此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努力成果又表现为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一般称之为《巴塞尔报告》,它规定了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要求,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具体化。

综合管理法当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综合管理法要求总行对海外分行和子行实行全面控制。母国对总行的监管往往和东道国的国内法,如关于银行保密等义务相冲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国大通银行案即为一例。[注释]

(2)综合管理法注重强调母国的监管责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国银行的母国多为发达国家,容易造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侵害;另一方面,强调了母国监管责任,也会使东道国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资的进入,从而造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

(3)综合管理法允许总行对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进行资金的内部调拨,这往往容易使东道国的有关管制落空;并且资金的内部转移也有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尽管如此,综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为比较合理和全面的一种监管办法,为各国所采用。美国在1991年底通过的《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原籍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还规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国联邦储备局有权核准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之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就是一个适当分配母国监管权和东道国监管权的好例证。而欧盟则一方面规定了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应符合的最低标准,如最低资本额及经理、董事的任职标准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认”原则,即各会员国(东道国)必须承认其他会员国就其金融机构所发之执照以及依该国法令所准许之营业项目。相比而言,欧盟的方法过于强调母国监管,但因过于放松东道国的监管,而不能同时保证跨国银行受到全面的监管。所以,欧盟目前亦拟采用类似美国的监管制度。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部分吸取了美国《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的优点。这主要表现在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是不承认以综合管理法为基础的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确立的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的。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可见,我国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来对待这两类外资银行的,将前者作为独立法人处理,承认其总行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这一点,我们前面已谈过,是不符合跨国银行的特殊性质的。同时,我国如果过于强调东道国的监管,会在国际合作方同遇到困难,与强调母国监管的国际惯例相冲突,容易受到他国的对等对待,既不利于引进外资,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

总的来说,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面临着两个矛盾:一是吸引外资的需要和加强监管的矛盾;二是作为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的矛盾。第一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引进外资银行对我国会带来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又担心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负效应而要对它进行监管,监管力度不够的话,负效应无法抑制;但如监管过于严格,在当今世界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环境下,我国又会失去投资吸引力,达不到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适度的监管,看来确实是一个难题。第二种矛盾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着重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