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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的原则,创新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整合资源,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四项行动”,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和谐的城镇环境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实现“深化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倡管理自治”四大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宣传文明、健康环保理念,进一步提高全镇人民的文明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全面实现全镇文明程度的根本好转。
(一)开展全民参与行动
1.坚持开展每周五卫生日活动。村(社区)骨干、居民住户、清扫保洁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每周五对所管区域内的居民院落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企业工作区、企业住宅区(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开展清扫活动。
2.开展志愿者公益活动。每月与镇团委、妇联、民政办挂钩,组织青年、共青团员、党员志愿者、文明督导员深入村(社区)院落,帮助村(社区)孤寡、空巢老人和残疾人家庭整理家庭卫生,开展院落卫生义务劳动。
3.开展“公共文明日”活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组织对全镇主干道、停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清扫、纠察不文明行为的活动,让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受教育,树立文明卫生意识。
(二)开展共建共享行动
倡导全镇人民参与到“文明环境,共建共享”活动中,把“践行社会公德,提升城市文明”作为大家努力的方向。
1.开展“我能为你做什么”为主题的服务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深入村庄、小区、企业开展文明活动,成为文明的示范者和带动者。
2.开展“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在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募志愿者参加“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通过参与者亲身体验和切身感受,形成尊重、爱护城镇环境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
3.开展“写一封感谢信”活动。以主题团队活动等形式,组织青少年、中小学生向环卫工人写一封感谢信,表达对广大环卫工人的感谢和敬意,感谢他们为清洁城镇环境、推动城镇建设作出的贡献。
(三)开展文明教育行动
1.广泛开展“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宣传活动。通过镇党政信息、镇创建简报等形式发放《致城镇居民公开信》、《倡议书》,深入农村、小区开展宣传教育,发放文明宣传手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消除各种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2.开展中小学“小手拉大手,文明小卫士”活动。通过在全镇中小学校悬挂醒目宣传标语,组织文明礼仪、健康教育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的良好氛围,加强青少年、中小学生的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帮助青少年、中小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发挥青少年、中小学生的宣传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密切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建共享优美城乡环境。
3.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与交警中队、交管所挂钩,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讲座、文明行车宣传片,增强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开展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引导活动,纠正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
4.开展“节能减排,绿色出行”活动。与宣传办、环保办、团委挂钩,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内容包括公益广告、书画、摄影、废弃物制作工艺品等。开展“节能减排,低碳生活从我做起”活动。
(四)开展示范创建行动
开展“文明示范户”、“文明卫生楼”、“文明卫生小区”、“文明卫生街巷”、“文明卫生村庄”等评比检查活动,奖惩结合,排名次、亮黄牌、挂红旗、竖标杆,确保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
1.开展“星级院落”评比活动,加大农村院落综合整治,提高农村院落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激励群众自觉维护院落卫生、主动参与院落管理。11月底由创建办牵头,行政村自行推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组开展评比活动。
2.创建文明示范动迁小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以永平花园、东方家园等为试点,全力打造出一批精品示范小区。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4年2月20日—3月31日)
镇政府召开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工作会议,启动“四项行动”。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四项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1.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组织群众,广泛开展“四项行动”。
2.各部门、各行业根据分工和管辖范围,针对“四项行动”工作重心积极部署。
3.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检查、评比和督查活动。
4.邀请新闻媒体加大对全镇“四项行动”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四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四项行动”开展的经验,制定继续推动工作的方案和措施。镇政府召开“四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落实长效机制,实现我镇文明和谐社会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四项行动”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抓实、抓好。将各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加强指导和督查,保证“四项行动”顺利展开。
第三条融资机构是工程投资项目的法人机构,对工程项目负全面责任。工程指挥部是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工前的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工程施工中进度、工程量、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融资机构的融资方式、额度、期限、抵(质)押物、利率必须经县政府批准。融资机构应尽可能的节约和降低融资成本,对融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评可研、抵押物评估、审批等费用,按照最低价为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投资的项目中据实列支,对其它费用按融资额度的千分之一的标准使用,并在投资项目中列支,如遇特殊情况超过控制数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资金调度与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归口管理。上级拨入的资金由财政按项目设立专户进行管理;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由项目法人(融资单位)分项目在贷款银行设立专户。项目资金实行政府统一调度。上级拨入的项目资金纳入到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县财政根据县政府的抄告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由部门实施的重点工程,由部门向政府提出拨款请示,由政府抄告拨付;银行贷款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后,经部门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支付。各工程项目按投资总额设立一定额度的零星支付资金,用于一次性单笔、次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应急支出,项目法人根据当年县政府的投资额度掌握使用;当年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控制数为10万元,当年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控制数为20万元,零星支付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工程项目归口项目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工程指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设立银行专户,不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要按照“三个一”的要求进行帐务的设置,即一个项目、一个银行专户、一个帐套的模式进行核算,保证每个项目资金的脉络清晰。各项目之间如需拆借资金,必须由县政府统一进行调配。
第六条实行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额度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可研和设计完成后,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并制定分年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法人要根据施工期限和资金筹措情况,制订出当年的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法人根据年度投资额度制订出分月的投资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分项目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额度建立台帐,做好年度的额度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工作量或者追加工程预算时,项目法人应提供相关的依据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资金的拨(支)付。总的要求是:依照月度计划,根据工程的进度,经过部门的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给予拨(支)付。考虑到工程施工的履约保证,每次只按进度的70%给予拨(支)付。五项费用的审批程序如下:
工程管理费用,主要指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打印复印费、出差考察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等,由工程指挥部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重点工程办公经费核拨审批表》,报县政府批准后,每年按每个工程指挥部5万元的标准拨给。工程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办证费用、勘探费、招标费、规划费用、图纸设计费、图审费等,由工程指挥部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重点工程前期费用核拨审批表》,经县建设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由工程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确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总额度,填写《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资金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县国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或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额度拨给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依照合同和被征地户收据及时补偿到户。
拆迁费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规划,工程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或房管部门对拆迁户进行实地丈量,并依照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框算拆迁补偿的额度,填写《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县国土局或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或财政分次或一次拨付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照拆迁合同、拆迁进度、拆迁验收证明及收据直接拨付到个人。工程建设费用,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工程指挥部提出用款申请,工程指挥部核实后,填写《县重点工程建设费用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连同建设、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除第七条提供县政府批准的审批表外,由县政府下发抄告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抄告,项目法人提供相关依据后,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工程施工方,或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指办公、前期费用)拨付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贷款投资的项目,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直接给予支付。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费用已按70%给予了支付,剩余部分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条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工程决算价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算。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二十五条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2、验收和保管。食堂设保管员1名,每曰对照采购单,对所采购物品进行核实验收,验收完毕后在采购单上签名,并保留采购单,以便月底盘点。
3、制订菜单和领用物品。食堂炊事员实行主、副厨值班轮流制。主厨负责根据当天采购员采购原料及仓库存储,协同食堂管理员拟制当天中、晚餐菜单及次曰早餐计划并予公布,然后领用各项所需材料,在领用单上签名,一式两份,保管员及管理员各一份,以便月底结合采购单进行盘点结帐。
4、饭菜加工。每餐饭菜必须在就餐前5分钟准备好。整个加工过程由主厨统一分工调配厨房职工。加工后的饭菜要注意保热、保洁。
5、就餐。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统一由食堂管理员进行协调。负责打菜的职工要固定窗口。食堂管理员要根据就餐情况及时调配饭菜,如有饭菜不足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6、餐后清洗、清理与打扫。餐后,管理员组织分工,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并分类放在固定位置,厨房、餐厅进行打扫、冲洗;对剩余饭菜进行适当处理。
7、每周六要进行厨具、餐具的清洗及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大扫除。每月底要对采购原料及使用原料进行盘点,并列出当月库存物品清单及数量;每月底膳食委员会要和食堂管理员进行当月成本核算和帐务整理。
二、食堂工作制度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管理员安排,遇事要请假。无故迟到扣除当天工资50%, 无故矿工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病、事假扣除当天工资。
2、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各种厨具、餐具要固定放置,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处,各种物品不随处乱放。
4、爱护公物。使用锅炉、压面机等械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洗餐具、厨具要细心细致。
5、采购员要把好采购品质量关和成本关。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保管员要做到物品进出帐目清楚,程序分明;炊事员要不断钻研业务,多动脑筋,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并根据季节及饭菜特点、准备足够的饭菜,一方面使饭菜浪费度降低到最小,又不会使饭菜不够吃。
6、做好食堂安全工作。锅炉操作要严守操作规程,生熟食品及加工用具要分类置放,防止污染;食堂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及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前,必须将厨房各种食品放置好,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炉灶等,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
7、做好食堂卫生工作。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注意做好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工作,如有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疾病,应向管理员请假,离开食堂工作岗位。
8、食堂工作人员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团结协作,真诚待人,语言文明,工作期间不争吵,不打闹。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一)食品卫生
1、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严禁购买及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物。
2、要做到生品与成品、熟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冷藏时要做到荤腥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隔离。
3、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蝇、防灰尘,以避免杂物混入食品。
4、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加热。
5、各种调料不宜久置,装盛调料各种器具应经常洗涤。
(二)餐具、厨具卫生
1、刀、墩、板、桶、盆、筐、灶、锅、抹布等厨具要每餐清洗,保持厨具的清洁。餐具用后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四类。
2、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三)环境卫生
1、要经常性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杂物和积水
2、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和通风,储藏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个人物件,物品存放要离地,隔墙,分类。
3、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泔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预防细菌感染食物
4、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经常抹洗。
(四)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
1、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
2、在工作前及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直接用手接触入口食品之前(如抓粉条,切菜,加工面粉等)应用热水消毒。
3、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间及销售食品前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
四、监督与管理
1、成立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校长: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堂各项工作。
董事会:负责协调食堂行政管理及食堂设施,经费核算及食堂职工奖惩等相关事宜。
总务处:食堂的业务管理部门。每月一次协同食堂管理员进行月底结算工作,及时完善、修理食堂各项设备设施。
政教处:配合食堂做好就餐的秩序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勤俭节约,文明礼貌教育工作。
食堂管理员:兼食堂卫生管理员。食堂的直接管理者。负责食堂内部各项事务管理,负责食堂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考核工作,对食堂流程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为食堂和学校各部门的直接联系人。每月底进行成本核算。
学生会: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的沟通工作,代表学生对食堂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学生方面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
膳食委员会成员:*** *** *** ***
2、强化师生监督。每曰早上主厨师及时公布当曰中、晚餐菜谱及次曰早餐安排,并注明掌勺厨师。设立食堂职工监督栏。每个窗口固定职工打菜,每学期定时组织评比“文明窗口”。
3、每学期进行三次食堂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态度,食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食堂帐目,仓库管理等相关事宜。
五、奖惩
1、食堂工作人员能认真履行职责,无工作失误受到师生好评的,学期末膳食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酌情给予100元—300元奖励。
3、出现食物中毒现象,有关责任人视造成后果,除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并扣除当月工资50—100%,情节严重予以解聘。
①食物原料清洗不干净,责任人:清洗职工,管理员;
②食品腐烂变质,责任人:采购员或保管员,加工人员,厨师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4.安全疏散指5.示标6.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8.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10.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
3.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4.灭火预案.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按着工作性质划分岗位责任,确定岗位目标:销售目标、生产目标、工程目标、技术目标、质量目标、人力资源目标、行政目标。
二、建设一只“有激情、懂技术、精服务”的营销团队
成立销售公司,根据渠道销售和终端销售的特点,划分为:大沈阳(沈阳、抚顺、铁岭)——终端营销,辽南区域、辽宁其他区域、吉林区域、黑龙江区域、内蒙区域——渠道销售网络。
三、实施“长效差别激励”制度
一线生产工人:基础工资1800元+满勤奖200元+绩效***元;
生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产量奖(质量控制)+目标奖
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新产品开发奖+目标奖
质量人员:基本工资+质量目标奖
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工作目标奖
勤杂人员:基本工资+满勤奖
四、强化“第一责任人安全监控”制度
五、对产品质量实施“一责、一控、一检”的方法
“一责、一控、一检”——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负责制,严格执行过程监控,落实产品入库前终检。
六、车间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七、加强技术攻关和新产品研发
八、建立“例会管理”体系
建立日常事务处理“日例会”(15分钟——30分钟)、每周生产调度会、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每月产品质量分析会、经理办公会、车间工人晨会(5分钟-10分钟)。
九、实行定额领料,加强车间成本核算
十、建立考评体系和培训机制
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日常考评和考核,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工人的技能。
十一、建立计划管理系统,实现“事前计划、事中管控、事后审计”
十二、安装工程实行“三三项目管控法”
三三项目管控:“工期、质量、安全”,确保工期三因素——人员、材料、资金,确保质量三因素——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管理质量,确保安全三因素——人员安全、材料安全、运输安全。
十三、推行“三心工作法”
“用心经营、用心管理、用心工作”,认真做事只能把事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好。
十四、创建“一严二强三高”的管理模式
创建“严格的纪律,强力的执行力和落实力,高效率、高业绩、高回报”的企业管理模式。
十五、建设一支具有“团结精神、合作态度、真诚内心”的创业管理团队
为加强对国庆节和**期间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国庆节暨**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曹化之
副组长:严伟、张亚洲、马振华、陈丽华
成员:李耀文刘新刚李峰山王贺峰
张锦刘进忠王保卫杜杰
王志传姚全邦吴荣涛李连俊
下设办公室,李连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整合部署、组织、指导与协调。
各地、各单位都要成立节日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方案计划,迅速部署开展国庆节和**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安全督查,发动群众,人人参与,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做细、做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精心构筑“平安卫生”的坚固堡垒。
二、抓住重点,强化监管,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38号)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管理和维稳工作,作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摆上显要的突出位置来抓好落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综治暨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确保安全稳定工作万无一失。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排查整治,突出重点,堵塞漏洞,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把维护稳定作为大事来抓,扎实做好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化解工作,加强医患沟通,注意医疗安全,防止医疗纠纷,遏制上访事件,正确疏导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最大限度的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确保全市卫生系统无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发生,无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
(二)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卫生监督执法,重点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商店、摊点、食品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及托幼园所和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餐饮业及车站码头人群集中场所等食品卫生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增加频次、全面突击等多种手段,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着力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等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地、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120”紧急救援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疫情尤其是旅游区疫情监测力度,密切关注各地疫情动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一线值班力量,充分做好应急医疗保障、疫情处理和紧急救治等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处于应急待命状态。确保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能在第一时间内从容应对,迅速开展紧急处置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市中心血站及各分站要高度重视用血安全,加强血液安全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应急需求。
(五)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重点加强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氧舱、放射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毒麻、剧毒化学药品以及各类菌(毒)株生物制品和水、电、气、油等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确保在使用、保管、存储等各个环节上安全可靠万无一失,有效避免泄漏、火灾、爆炸、中毒、辐射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对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紧急救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器材设备和消防用水等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紧急救护通道、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等畅通无阻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广大群众就医安全。
(七)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要严密设防布控,落实专人监管,谨防因燃放不慎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八)加强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充实保卫力量,增加夜间巡逻、巡查频次,严格遵守门卫传达、登记、验证制度,把好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关,严防不法人员混入作案。
三、加强值班,严格纪律,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一)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安排好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纪律和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恪尽职责,确保信息通畅及时传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安全生产动态、重大苗头及不稳定因素等,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准确报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严禁瞒报、迟报、漏报。
(二)各地、各级医疗机构节日期间要加强临床一线值班力量,诊疗仪器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急、危、重症患者能及时得到救治。
(三)各地、各级“120”紧急救援中心和医疗机构急诊科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做到及时接诊,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在国庆节、党的**召开期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高度关注“”新动向,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组织活动。同时,要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斗争的严峻性和潜在威胁,高度警惕增强防恐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切实实地把反恐怖工作抓紧抓好,防范可能发生的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确保国庆节和党的**期间社会政治稳定。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经过整治,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学校、幼儿园各种安全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各类设施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得以有效遏制;师生安全意识的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明显下降;全社会对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成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11月21日—11月23日)。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收集整理全区学校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指导协调全区学校专项整治行动。
(二)统一部署,分头行动(11月24日—12月10日)。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着重就以下四项重点工作尽快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在12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大力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行动。由区政法委牵头、公安分局、文广局、卫生局、执法分局、工商分局、城建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安管局、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治,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小卖部、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使校园周边环境有明显改善。
2、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由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区属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排查整改。要对查出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监察部门要专门组织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区幼儿园综合审批工作小组、桃花镇、各街办要加强对民办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排查整改、督查,就无证幼儿园进行坚决查处和取缔。
4、严肃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由公安分局组织实施。要把侦破、查处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对已经发生、尚未侦破的侵害校园和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集中力量、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破获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5、各部门将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排查情况于12月10日汇总上报到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全面整改,督促检查(12月11日—12月20日)。
要将整改贯穿于整个专项整治行动的全过程,边查边改,通过整改达到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区直各有关单位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作薄弱环节,要提出具体整改办法。凡是学校能够自己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学校整改有困难的,要向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时间表和相关责任人,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整改完成情况于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至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为主题,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着力点,以“一企一档”管理为载体,以动态管理为手段,以实现信息化管理为目标,全面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随时更新跟踪掌握管理情况,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合理性、绩效性,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按照分步实施原则,今年年底前实现对各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摸排、收录,形成完整齐全的书面化资料档案,初步建立电子版档案;2013年底前实现书面版和电子版同时跟进,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争取实现软件化管理并纳入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实施范围及原则
全街道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三、相关工作
(一)全面摸排登记。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全面摸清汇总所属(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登记建档管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登记管理情况须上报街道安监所备案,高危、规上等生产经营单位登记管理情况须报街道及市安监局备案。
(二)实时跟踪更新。各行政村、居委、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登记管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同时,要根据情况变动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三)规范档案管理。要按照“全面、真实、详细、规范、动态”的原则实施“一企一档”安全管理,年内完成书面版的档案收集登记及管理,明年完成电子版和书面版的同步跟进管理,有条件的实施联网管理,为下一步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打好基础。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阶段(4月底前)
各行政村、居委、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门人员,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
第二阶段:录档登记阶段(10月底前)
对收集汇总的各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梳理和归纳,按照要求进行建档管理。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11月后)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采集的方式,及时更新完善已经收集建档的资料,根据信息及时提醒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把“一企一档”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机关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分类救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强化预防措施、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和减少疫情危害的防控策略;发挥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优势,积极应对、科学处置;全力以赴做好期间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应对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县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节期间的流感(以下简称流感)防控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综合协调节日期间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承担县领导小组节日应急值守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节日期间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新闻报道和防控知识宣传。
3.县发改委、县贸粮局:负责协调节日期间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购置和统一调配。
4.县卫生局:负责节日期间全县流感疫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置、病人救治和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全县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专业指导。
5.县教育局:重点做好学校节日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和开学后的防控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流感疫情预防和处置工作。
6.县公安局:密切关注节日期间与流感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相关信息查询,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必要时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7.县财政局:负责节日期间紧急防控经费的落实,保证节日应急处置需要。
8.县交通局:负责对车站和交通工具旅客的检疫和流感疫情监测,及时报告流感样病例,配合做好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人员的运送。
9.县外办、县侨台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日期间涉外人员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处置工作。
10.县旅游局:负责落实节日期间旅游景点和星级饭店的流感疫情防控管理,与卫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旅行团队游客和星级饭店入住客人的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疫情趋势和相关信息,提出旅游建议。
1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节日期间对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等质量安全的监管。
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节日期间流感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分工,按照《县应对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明确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三、应急值守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节日期间24小时应急值守,主要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流感疫情防控工作联络员,保持通讯信息通畅,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流感疫情。各部门应急机动队做好车辆、应急物资的准备,安排好人员轮休,确保24小时待命。
四、监测预警
1.县人民医院负责节日期间流感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一旦发现学校、宾馆、景区、交通工具、养老院等单位或场所出现可疑聚集性流感疫情,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预警。
2.各基层单位(包括学校、社区、企业、农村)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联络员,重点做好辖区内流感样病例、聚集性流感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学校严格实行晨检制度、因病缺课追查报告制度和流感疫情统计报告。企业负责本单位员工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及时发现有流感样症状患者,并立即报告。
3.特殊单位(敬老院、看守所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流感样病例与聚集性流感疫情监测与报告。大型活动主办期间,主办单位专人负责对参与活动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宾馆和旅行社每天对入住人员和旅游团队进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与报告。
4.交通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及铁路、公路等场所进出人员,实施发热流感样症状监测。
五、信息报送
各单位和各部门在获知流感疫情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向县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卫生局。重大或特别重大流感疫情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重大敏感事件,如辖区内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暴发病例,尤其是出现学校、医院、敬老院、人口密集企业等重点场所聚集性流感疫情时,县卫生局要在接报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其中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应报告完整个案。
县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督促本辖区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人)做好流感网络直报。
六、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响应的原则处置期间流感疫情,主要分文艺巡游活动、交通、旅游、学校、企事业单位等5个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七、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
(一)疫情处置。
县疾控中心接到聚集性流感样疫情报告后,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辖区内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或聚集性暴发病例,尤其出现学校、医院、敬老院、人口密集企业等重点场所聚集性流感疫情时,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分级分类救治。
对符合标准的轻症病例,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采取以居家隔离治疗措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专人负责,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情变化要及时转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旅游团队可在当地宾馆实行,由旅游部门落实;需住院治疗的流感病例要在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必要时征用宾馆、学校等,改善通风条件,集中收治流感病例;确定县人民医院集中收治流感重症病例。
120急救中心配备专门医务人员、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负责流感病例的转运。
(三)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切实落实各项院感防控措施,规范发热门诊,对有发热流感样症状的探视人员应限制进入病房,接触发热流感样症状患者的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八、保障措施
(一)应急药品储备。节日前后县人民医院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落实达菲、扎那米韦和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的储备。
(二)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流感防控经费的投入,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和流感疫情处置等经费。
(三)公众服务保障。依托电信114号码百事通建立县应对流感公众服务平台,及时为公众解答流感防控知识,及时查询、转接县疾控中心、发热门诊、专家咨询电话,引导公众到就近就便的医院就诊。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