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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3 1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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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履职报告

篇1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篇2

论文关键词 检察长 列席 审判委员会 法律监督

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展开。从长远来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要达到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影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现实瓶颈

(一)“填补审判监督缺位”还是“干涉审判独立”——关于正当性的争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若干质疑和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观点,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破坏了审判组织秘密评议的原则;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的意见可能会对审委会委员产生影响,不利于审委会公正、中立地讨论案件。但实际上,审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议事程序的不公开性,特别是审判分离造成的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长期以来受到专家学者的诟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审委会审理案件在诉讼构造上的不足,可以有效弥补审委会自身机制的不足。此外,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审委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权的行使,本身就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理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填补检察机关在审委会阶段的监督缺位。

(二)程序上的错位——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启动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是列席程序的启动并不由检察机关决定,而是由法院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发现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或议题时应当主动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但最终的审查决定权还是由法院控制,如果法院不通知,则检察机关便无从得知。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人民检察院享有列席程序启动的建议权,实践中,几乎没有检察长认为有必要而列席审委会的情况。即便检察机关了解审委会议题,如何认定“必要”又是新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列席必要,而法院认为无必要而不通知,检察机关同样难以列席审委会。这样就使检察长是否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完全由法院来决定,陷入了监督程序的启动由被监督者来决定的怪圈,最终导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空。

(三)权利性监督还是权力性监督——法条和法理的冲突

从法律规定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审委会在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等议题时,检察长可以列席。其中“可以”显示该条款规定是授权性规则,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无强制性,因此检察长参加或不参加审委会,抑或自己不参加也不委托副检察长参加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从法理上看,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国家权力之间和谐的目的, 权力监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根本。可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权力而非权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授权行使的,对检察机关而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放弃或怠于行使都是不允许的。

(四)程序监督还是实体监督——具体职能不明

《实施意见》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检察长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分歧意见进行全面阐述,有助于法院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审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应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列席的检察长不得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只能对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如到会人数、汇报人数、表决程序等进行监督。 也有学者认为,检察长对于审委会程序的监督,确有必要但现实意义不大,既然法院邀请了检察长列席,为了防止“家丑外扬”,势必会在各方面提前做好准备,检察长列席时,必然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列席程序完全成了摆设。

二、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定位

就当下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审委会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弊端使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仅限于检察长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在角色定位上,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独特方式。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仅仅是一个法律监督者,而不是公诉人抑或其他任何角色, 因此检察长履职的职责只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第二次公诉或其他,否则这项制度的正当性便会受到质疑。

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定位,我们再来回答检察长列席是否可以带辅助人员的问题。既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并不是公诉人,审委会讨论案件也不是对案件的再次开庭审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带辅助人员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不符。检察院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或公诉部门负责人无论以何名义参加审委会,均会使人认为检察长是在行使公诉职能,而不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有了案件承办人员或公诉部门负责人的参加,审委会事实上均会或多或少变成第二法庭,有违控辩平衡原则,在程序上对被告人造成不公。而且如果列席人员不断泛化,列席审委会的监督权威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应带辅助人员参加。

(二)明确列席案件的范围

篇3

【关键词】

检察权;内部独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央新一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开展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办案责任制改革关键在于赋予主任检察官在一定范围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强调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长期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集体决策色彩。因此,明晰检察机关内部权责关系,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原则,合理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现行试点改革动因:“去行政化”“明确案件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司法性源于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性体现为检察机关奉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机关的定位依据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一体原则不仅体现在最高检察机关对于全体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权,也体现在上级检察首长对于下级检察官的内部指令权、监督权,使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实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长期以来,检察系统奉行检察一体原则,对于上级检察首长的指令,检察官具有服从的义务,检察官缺乏独立的地位,导致我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工作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涉及到的批捕、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采取逐级审批的模式,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案件经过层层审批,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也背离了司法运行的亲历性,案件承办人没有决定权,案件的决定权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决定仅仅依赖于承办人报送的书面材料,不但影响了司法认知的精准性,也为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埋下了隐患。检察官作为案件的直接承办人却没有案件决定权,直接影响了检察权的内部独立。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但由于该办案责任制改革仅仅是名义上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程度的独立权,势单力薄的检察官仍无法摆脱检委会“集体决策”的影响。同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缺陷且配套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内部的权责关系没有得到合理配置,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也随着这项制度的名存实亡而被搁置。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比主诉检察官制度,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组建办案组织,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案件决定权,独立承担案件责任。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于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弱化了检察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动因是检察机关内部案件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检察机关案件三级审批模式下,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之后,报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法律适用的决定;检委会作出法律适用决定也是依赖于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讨论。虽然三级审批模式下的案件责任划分规定为“承办人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法律适用负责”;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以上规定似乎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合理公正的法律适用决定必然依赖于对于案件事实的亲历性;同时,案件事实认定比法律适用问题更为复杂,只有亲历案件事实认定环节,才能更准确的作出法律适用决定,案件承办人虽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亲历者,却被剥夺了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权。检委会背离亲历案件审查环节作出法律适用决定,却仅仅对法律适用负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追责,检委会作出的错误法律适用决定可能全部归责于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所以,以上规定对于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难以落实。最终,案件经过层层审批,在检委会浓厚的集体决策色彩的影响下,会出现责任承担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出现似乎人人有责,实则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现行试点改革理论基点: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

检察独立包括检察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检察外部独立指各级检察院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不受外部干涉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权遵循自身规律得到良好运行;检察内部独立指在检察一体原则的领导下,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大陆地区宪法将检察院独立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独立,而是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由此可知,我国大陆地区的检察独立仅指检察外部独立,检察内部独立,即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并没有得以体现。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运行制度都注重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英美法系国家因三权分立的政治传统,检察官个体独立性强,基本不受上命下从等级关系的制约。大陆法系国家家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受检察一体原则的制约,实行具有行政隶属性的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检察运行机制,但赋予检察官抗命权,仍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者的独立地位早已得到明确认可。我国进行检察权改革,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注重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体现检察官主体价值,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检察一体原则是我国检察体制运行的指导原则,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构建及检察权能运行体现着检察一体的特征。检察一体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上下一体,检察机关内部服从检察长的领导,其对于维护检察机关整体的对外权威性,实现检察机关组织内部的构建的规范性、服从性,使检察机关的权能得到科学高效的发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浓厚行政化特征,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性质存在矛盾,司法权运行以独立性为目标,要求具备直接性、亲历性等特征,过于强大的行政化因素渗透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会严重影响案件具体承办人的独立意志,甚至引发司法不公。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处理好“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系,实现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协调,不可忽略其一。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实现脱离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不合理也不科学。首先,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法律思维以及法治观念并未在其头脑中占据根深蒂固的地位。其次,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检察官存在着以权谋利的思想,缺少维护法律公正权威的敬业精神。再次,从检察一体的效能来看,检察一体的监督指挥、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其实是为了防范和救济检察独立可能带来的弊端而设置的。没有检察一体反而体现不出检察独立来。

三、现行试点改革探索路径:划分权力、明确责任

1、明确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各自的权力三级审批模式下,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遵循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办理流程。长此以往,不但有违司法活动的直接性和亲历性原则,也造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缺失,检察官仅能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提出意见,没有最终的案件决定权。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重视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复归,让检察官成为办案的主体。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能动性,不应忽视检察机关“检察一体”的特征及检察机关内部“上命下从”的职权运行模式。为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需要将检察长、检委会的部分职权赋予检察官,即“放权”或“还权”给检察官,加大检察官行使批捕、等具有司法性质的检察职能的独立决定权。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规定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并没有规定检察官对于案件的独立决定权。在现行法律修改之前,仍需要以检察长的授权决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案件决定权的范围。因此,现阶段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在“检察一体”原则的领导下,实现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因此,明确合理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主任检察官放权的范围,应限定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以外,即除了由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决定权应放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上海、湖北、重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经验对于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上海、湖北在赋予主任检察官对一般低风险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同时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高风险案件应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最终决定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会行使;重庆试点改革保留了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破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模式,在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设置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形成以其为主体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内处于主导地位,其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对于组内案件的办理承担主要责任。但为避免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过于强调主任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导致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助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之间再次走上“三级审批制”的老路,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织的同时,应注重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与其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部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即在办案组织内部起到领导作用,具有指派检察辅助人员的权力,不要求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全部亲历亲为、对组内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在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应赋予其他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作为其能正常履职的保障,并承担履职范围内的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应负责审查组内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历案件材料审查、复核证据、核实取证合法性等问题,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则由具体承办检察官独立办理。

3、明晰执法办案中的案件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下,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权责分离,责任分担不明,不利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落实。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首先,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部起主导作用,由其决定的办案组织内部的事项,其对该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办案检察官应只对提请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采纳该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决定的情况下,主任检察官只对事实和证据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最终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不采纳或者改变部分、全部决定的,主任检察官对不采纳或全部改变其意见,造成错误决定的,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对于检察、检察委员会会部分改变其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对因其改变意见而作出的错误决定不承担责任。再次,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应以办案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检察辅助人员办理的案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或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辅助人员报请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由于检察辅助人员提供错误的事实和证据,导致主任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辅助人员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N].人民日报,2013-11-25.

[2]张先明.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N].人民法院报,2014-6-16.

[3]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1.

[4]杨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5,07.

[5]郭晓宏,周媛.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中的“去行政化”之路[J].中国司法,2015,9.

[6]于绪芬.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J].法制博览,2015,09(中).

篇4

一、确定联动地区警务联动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明确规定了法警的九大职责,是法警履职的法规性依据。警务保障联动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针对执法办案用警的需要,审慎考虑是否采取联动保障。在实施警务联动保障中必须贯彻“自身为主、协作为辅、互为优势、慎重调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出警机关的承受力、执行力,上级机关不得以联动为由随意调用警力,不得在自身警力足够的情况下调用警力,不得在切实需要警力的情况下不采取联动保障使用警力。从过去的实践和现实需要来看,警务保障联动范围的情形应当有:一是在查办重大案件,自身警力无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时。二是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自身警力无法控制可能出现突况时。三是参与或协助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自身法警不适合完成任务需要时。四是法警确实需要回避而警力不够时。五是跨行政区域执警需要提供警力协助时。六是所辖区域内执警,路程较远,需要驻地法警提供警力保障时。七是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法警提供安全保障时。由于各地的地域环境不同,行政区域范围的差异较大,警力分布的情况也不一样,各地对警务保障联动的范围可有所不同。

二、确立警务联动的指挥级别

检察机关警务保障联动应做到“属地管辖、就近调用、程序简便”,针对任务需要和警力分布情况,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警力。一是坚持以行政区划实施联动。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警务保障联动应以行政区划为结构单元组织实施,这样能够确保上下警令通畅,因此,检察机关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省级院法警总队——地市级院法警支队——县级法警队共四个层级来实施联动机制,局、总队、支队三级分别具有职责范围内的警力调用权限。基层院用警则逐级申请,由上级院来协调警力。二是坚持以垂直管理调用警力。以行政区划联动决定了警力调用的垂直管理。联动机制要求跨越行政区域的警务保障应逐级申请或下达,不能只通过横向联系,出于“情面”来借用警力支持,上级院也应逐级下达用警令,特殊情况下越级下达用警令,应及时将情况向所辖院通报。坚持层级管理,一级管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级院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严格规范下达警令。警务部门是派警执警的主体。是否需要警务联动,警务部门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认真作出分析,实事求是地申请,科学合理地调用。下级院需要警力支持,应通过警务部门向上级院警务部门申请,由上级院警务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和警力分布情况,及时向执行警务联动保障的院下达执警令。上级院需要抽调警力,应通过所辖区警务部门下达执警令。上级院下达执警令和抽调警力应事前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接受执警任务的警务部门受领任务时,应将派警情况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并审签派警令。上级院下达执警令而下级院不能保证执行时,应及时口头或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和下达用警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任务性质、用警人数及携带装备、执警地点和时间、预计执警时限等主要内容。对于跨区域临时决定需要警力、由于偏远地区地域特点涉及跨行政区域用警、突发紧急情况下用警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申请和下达用警执警令,但必须有规范的电话记录,并按程序签批。

三、确保警务联动的职责履行

检察机关警务联动至少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的法警共同执行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平台,是提供安全、高效警务保障的基础。在实施警务保障联动机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用警单位为主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以用警单位牵头负责警务保障联动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即使协助的警力超过自身警力,联动时的组织协调也应以用警单位为主,用警单位不得以联动为由推卸“唱主角”的责任。上级机关指派警力作为牵头负责人的按照要求执行。执警中如果发生问题应以用警单位或上级确定的负责人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二是坚持整体性原则。警务保障一旦联动就应当看着一个执警平台,所有警力在总体任务下,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执警,接受用警单位检察机关的管理和检察官的指挥,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地区执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警中法警个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用警单位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三是坚持依法履职原则。执行联动警务保障的法警,应按照执行职务规则,忠实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执警,既不能因协助执警而出工不出力,或者顾及多方面利益关系,担心越位越权,而无所作为,也不能因系临时执警而随心所欲,不顾及影响。法警联动执警后,用警单位应及时将联动执警情况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时,将执警情况书面反馈给法警所在单位,作为考核法警履职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警务联动的保障机制

下级机关如何对待和执行上级机关的警力调用,是联动机制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在现行的人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地方的情况下,警务保障联动的实施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

(一)集中管理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管理的要求,法警应占到本单位总人数8%至12%的编制员额,据了解,很多基层院目前难以达到这样的编制人数。由于各级院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地域人口、机关编制员额等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法警人数所占比例的问题应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院提出不同的人员比例数,作出更加符合检察工作需要的规定。而各级院的编队管理必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事实证明,编队管理对于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追究制度

联动执警必须严格纪律,上级警务部门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好的单位或法警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极大影响的应督导下级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个人责任,对问题较为突出的法警,上级警务部门应责成所在院警务部门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推迟警衔晋升或职级晋升的意见,对不适合在法警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提出调整意见,通过一定的惩戒制度来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

(三)绩效考评制度

篇5

冯检察长: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无法想象,如果执法办案不规范,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从何而来?没有了公信力怎么取信于民?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严格规范执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还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同时,过去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典型案例,也深刻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对规范执法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只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规范,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理解和支持,公信力才会不断得到提升。

《检察风云》:这几年来,你们在执法规范化方面是怎样下大力气抓出明显成效的?

冯检察长:持续不断的大整顿――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个专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治理、扣押款物专项清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等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教育整顿活动。当时,省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绝对禁止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已经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违规提押到办案区进行讯问;绝对禁止接受吃请、收礼,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请托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必须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安排录音录像不得进行讯问,每次讯问笔录都要准确记载)的办案纪律,我们结合黄冈实际,采取了“六个纳入”(规范执法纳入每次自侦工作会议主题,纳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纳入每期自侦干警培训班培训内容、纳入对干警的测试科目、纳入检务督察重点)的措施,确保“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禁令要禁,铁律要铁”。既然有了纪律,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我们严厉查处规范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置上级要求不顾、敢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严重败坏检察形象的典型,我们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铁的手腕保证执法作风的转变、执法制度的落实。持续、高强度的教育整顿活动,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迅速取得明显成果,又通过建立实施长效机制,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使规范执法成为一种常态,以此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冯检察长:执法规范化的具体标准,高检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阐述得明明白白。概括地说,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就我们的理解和实践,就是认真落实好省院规范执法24项任务,设法让“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八个字植根于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头脑中,化为自觉行动。

《检察风云》:“植根于头脑”,就是真正地在思想上扎根,这可是件难事啊!请问怎么个“植根”法?

冯检察长:当然是从开展教育活动着手!但教育活动一定要抓到实处――要大道理小道理一起讲,我们并不避讳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让广大检察干警明白不规范执法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风险――

政治风险:因个人履职不当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或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这种风险一旦形成,你承担得起吗?

经济风险:单位或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未正确行使职权,会使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

法律风险:因执法不规范而发生错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廉政风险:检察干警个人因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不规范执法,从而腐化堕落,这样的后果大家都懂的……

另外,我们还通过剖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让执法干警明白规范执法于公于私的好处,不规范执法会给对单位和自己造成什么样的灾难性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们想方设法促使干警牢固树立风险危机意识,牢守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融化于血液之中。

《检察风云》:能介绍一下你们是如何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吗?

冯检察长:可以。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规范讯(询)问行为: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不超时在办案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严格实行审押分离、审录分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讯问,确保每天至少安排犯罪嫌疑人还押连续休息6至8小时;询问绝不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绝不进行拘禁、留置或者变相拘禁、留置。

规范证据采信: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违法违规讯问笔录入卷,确保证据合法性……

规范赃款赃物管理: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工作规定》,严格扣押冻结款物范围,严格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程序,严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式。

规范办案区管理:严格执行省院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办案区“五室”、双通道、强制物理隔离、视频监控等设施,强化安全值班守备,确保办案安全。

这些规范的执法行为,契合了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据证明体系标准更高的要求,为侦查、公诉等工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奠定了工作基础。

《检察风云》:你们的努力取得了那些成效?

冯检察长:2013年,我们在2012年初步打造规范执法“黄冈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提升品牌效应,以更高标准推动规范执法,实现了从“严格落实要求”向“追求精细化”的跨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保持强劲势头,2012年、2013年分别以20.00%、21.21%和2.3%、29.55%的比例大幅提升,办案质量也迅速提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率逐年上升,2013年分别达到96.77%、96.72%;近两年已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逼供、诱供”为由翻供的案件;没有无罪判决案件。执法办案能力明显提升,突破案件能力显著增强,先后侦破了一大批窝案串案并以“零口供”侦破大要案三件。省院交办案件都成功突破。

如在办理省院交办的湖北某拍卖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时,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1人,发现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贿赂犯罪线索70余条,省院将这些线索交办其他市州分院后,全省各地查处42人。我们还通过转变侦查模式,注重侦查谋略,倡导智慧办案,促使15人在初查阶段就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全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13人立案侦查,其中县处级干部三名、执法人员一名……规范执法办案以后,我们实现了无超时限、无刑讯逼供、无安全事故、无因执法方式不当影响发展大局的“四无目标”……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对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等方面一定大有裨益吧!

冯检察长:是的。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干警的素能在逐步提升,可以说,我们的干警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的新要求,能够迅速适应,在执法办案方面做到了无缝衔接、同步合拍。

篇6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继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17个基层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结合渝北区院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定位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问题

笔者同意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将这一办案组织称为“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提法,这种提法给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建成类似于法院合议制的办案组织。法院的合议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不同点在于: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是相当灵活的组织,它是根据个案的审判需要而建立的临时的组织,它只对个案负责;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相对固定的组织,它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它对这一时期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其次,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个案进行审理,成员之间权力平等;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是在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下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案件处理决定权(根据检察长授权),其它成员(检察官助理)则不具有案件处理决定权。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职能问题

“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积极构建主任检察官享有一定独立性的有关职权行使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特别是依据检察官法第六条关于检察官职责的四项规定,可以考虑将一些非终局性决定的权力,由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解决主任检察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赞同以上认识,并推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

从2005年开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中重点就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探索。该院在试点工作中,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并设计了“三局两部一办”的组织构架(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在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试行检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1名检察官带2名以上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设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检察官相对独立负责办案的工作机制,着力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责任主体,直接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领导、指挥下工作,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对检察官负责。该院规定:检察官对带有诉讼终局性的决定(不捕、不诉)享有建议权,对非终局性的享有决定权(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014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开始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将部分案件的审查逮捕(批捕、不捕)、审查(、不)实体决定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又将部分科级以下干部的初查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这些权限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不再报请审批。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关于业务部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不能把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完全独立成变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淡化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业务部门只行使行政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监督管理,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负责。

二是精简业务机构,减少行政管理环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把原来的13个部门精简为“三局二部一办”模式。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组织架构。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的机构职能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和业务工作监督,不对具体办案负责,而职务犯罪侦查局则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实行行政领导与检察官合一的办案工作机制,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实施监督,政治部、检察事务部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业务机构的办案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笔者建议人员较少(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取消业务机构的设置 。即按自侦、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履行检察职责,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业务工作管理职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由政治部(处)、事务部分别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人员管理问题

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内部成员办理案件,这种管理关系已成为共识。但多数人认为,主任检察官责任大、压力大,对内部组成人员没有选任权,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点就是对个别素质较差的人员,没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愿意选,是党组硬性安排的。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党组对全院人员也只有管理权,对中层干部、主任检察官有较大的选任权,但对所有检察人员也没有绝对的选任权(都是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要有绝对的选任权是不可能的。笔者建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双向选择与领导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组成,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双向选择1-2名办案骨干人员,其它人员由党组统一调配,这才是现行体制下能够行使的模式。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主任检察官的素质是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是关健,也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对主任检察官素质问题,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素质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检察官,同时也要提高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所以,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体现上述要求,不同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如《上海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主任检察官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重庆市渝中区院要求主任检察官必须具有检察员身份,重庆市渝北区院和武隆县院根据检察官队伍实际,规定特别优秀的助理检察员也可选任主任检察官。笔者认为,主任检察官起码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历。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是否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在司法实践中,助理检察员有时并不承担检察官所要承担的全部职责,只是协助检察官承担法律辅工作,不独立出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助理检察员不应当列为检察官序列,而应划归为检察辅助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所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还是将助理检察员纳入了检察官序列。

个人认为,不应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检察员以上人员才能纳入检察官序列,以增强其权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主体明确为主任检察官(这是为了将主任检察官于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区别开来,将来还是要回到检察官这个称谓),主任检察官应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但不具备独立履行检察权的资格,不应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现有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员)太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人数(含在综合管理、检察技术部门或岗位上工作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占各类人员总数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检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不能进入主任检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检察官人数过多的原因是:现在各级院的新近人员,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两年),就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官等级问题,也就是解决检察官等级津贴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了,将建立新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个人建议,今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也没有必要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达到逐步消化现有检察官数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检察官职数后,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晋升为主任检察官。至于这种意见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解决,因为改革本身就应该对现有法律作适当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义了。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员额问题

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有人认为会阻挡部分年轻人的晋升渠道,影响他们的进取心。其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第一次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一定要严格主任检察官资格标准,不能滥竽充数,要宁缺毋滥。同时要实行主任检察官淘汰制,这才能给检察官助理留出晋升空间。

目前,高检院规定的主任检察官员额不超过所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这一比例执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检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单位过分强调主任检察官资历,变相论资排辈,致使同一个单位内部主任检察官素质差异大;二是不重视资历和经验,致使选拔的个别主任检察官能力不过硬,不能服众;第三,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主任检察官较多,影响办案工作。个人建议:

(一)选任主任检察官要做到宁缺毋滥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是年轻人多,虽然学历都很高,但工作经历较短,业务工作经验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院为了解决职级问题,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全额配足或大量配设主任检察官,致使个别主任检察官与同龄同事相比任职优势并不太明显,担任主任检察官不能服众,这就会影响其它同龄同事的积极性。

(二)解决主任检察官的内部配置问题

主任检察官内部配置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领导职数太多。比如一个60人的中等规模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应该配备20人左右,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专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是检委会成员,还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设置呢?设想方案:侦监2人,公诉4人,职侦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检委会办事机构(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监所1人。如果这样,除了现有的局长、科长转任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就只能任检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领导体制,建议基层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只设副检察长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设部门负责人(其只占职数,一般都不办案或少办案),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不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这样,一线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就更多了,这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经纬

浅议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监督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主任检察官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特别应当处理好对其履职监督问题,尤其是在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司法腐败多发易发、司法保障与问责机制均不健全的当下。……在厘清主任检察官职权边界的同时,建立责权配套的工作机制,使主任检察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应该有比较完善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必然之举,渝北区院在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方面进行了如下探索:

(一)创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检察官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检察长可直接作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检察长可以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二是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主任检察官案件所办案件,但可以通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适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证据审查标准和执法尺度,定期分析各办案组织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达到监督目的。必要时,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三是创新案件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制。1、强化办案流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诉、减刑等环节为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预警管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办案全程进行动态监督。2、认真执行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和通报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重点通过三书(意见书、书、判决书)对比审查方式对实体办案进行事后评价。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检查各项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主任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五是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资料档案,落实办案质量和责任终身制。

(二)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渝北区院根据《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开通“渝北检察”微博、微信、手机报及互联网站手机版,打造“掌上检察”,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听庭评议和执法检查,听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每年抽选两名以上主任检察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孟建柱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区院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探索:

1、创新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

坚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厅设置人民监督员专属接待窗口,由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监督线索。同时,以控申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为契机,规范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告栏,向来访群众广为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启动监督的程序等,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2、创新人民监督告知制度

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监督告知工作,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人民监督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原则上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15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送达家属通知书的同时要告知家属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等诉讼环节委托有辩护人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辩护委托手续时要告知辩护人人民监督事项。在进行人民监督告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负责告知的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处理。

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信息通报制度

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控申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的相关控告申诉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内向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通报。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要及时审查汇总,并报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监督员在听取通报后,提出启动人民监督程序意见的,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孟建柱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渝北区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告知制度

执法办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开环节,严格落实好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严格依法向举报、侦查、逮捕、、申诉等各个环节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申诉人,以及律师、人告知权利义务。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要求,将执法办案中的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当事人,如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超期羁押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

2、规范完善案件流程公开查询机制

依托“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主动公开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处理情况等信息,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范性要求,适时将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开查询。

3、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

根据上级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的部署,对符合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条件的案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4、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

孟建柱说:“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上开设检察文书公开平台,探索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进行主动公开;对实名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决定书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五)探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工作链接机制

1、进一步完善案件回访机制

除了对本院办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外,还对其它重大、复杂案件,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回访,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关人员、抽查案卷等对办案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及执行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进一步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走访联系

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协)等单位,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对督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3、探索执法办案评价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收集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通过执法办案评价公开推进执法规范,深化执法为民。分别在一些场所等地设置检察意见箱,在官方网站建立意见收集专栏,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时收集汇总、调查核实意见。在执法办案重点关键环节分别设计并发放《意见表》,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人、来访人、第三方社会人士等在每次的讯(询)问、接待、听证结束后,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作风提出意见,作出评价,考评结果记入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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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项任务。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正确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凝聚人心、调动法警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工作。要把对警员的政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努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态化,引导广大警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培养公正意识,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确保队伍的纯洁性。进一步的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的头脑,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确保这支队伍思想纯洁、政治坚定。还要不断培养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强烈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警能够做到执法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必须引导法警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司法警察的业务涉及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为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各类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检察业务专业知识及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将成绩作为综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项内容。

再次,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它关系到一支警察队伍能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能否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司法警察应当具备各种专项技能,如计算机的操作和运用、侦查手段和技巧、熟练的驾驶技术、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带有武装性质,还应当具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对抗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因此每年必须切实按照高检的业务培训要求,结合基层院法警工作的特点,按照狠抓警务技能的训练和实战演练,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使这支队伍真正达到“一熟、二懂、三会”(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转变用警观念,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要摆脱传统观念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通过法警参与办案来看,其作用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在开展法警工作中,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实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消除个别部门或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

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但是,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定参与人员,现有的职能已不能适应自侦办案工作的需要。

《职务规则》第5条则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参与这些侦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侦查活动几乎均由检察官和书记员承担,使得办案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办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证据把关上。办案检察官在侦查中对稍纵即逝的案件突破极佳时机若不能及时把握和利用,则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让司法警察参与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既有利于自侦案件的办理,也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四、明确工作职能,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

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等即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保护公诉人出庭也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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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探索 深化生态环保检察的创新性认识

2013年年底,贵州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之后在省委的高度重视和省院的统一部署下,各级院积极争取,按照市州院全部设立、基层院全部挂牌、重点区域专门设立的原则,在36个检察院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内设机构,其余检察院均已与民行等部门挂牌合署办公,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机构架子初步搭建完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成为省领导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一大亮点。

从工作所涵盖的内容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并不是一项从无到有的自创性工作,但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系统地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将原来分散的职能整合起来,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河流流域和重点森林覆盖区等区域设立专门内设机构,贵州省检察院的做法确属全国首创。

这个首创,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的精神,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清镇市检察院曾提起过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了督促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这也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神一致。

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中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把思路变成方法,把方法变成经验,把经验变成机制,及时推广,带动整体,为全国和其他省做好示范。

主动作为 用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法治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履行批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15件724人,批准逮捕352件476人,受理审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55件1528人,审查840件1204人。

积极查办和有效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开展专项查办预防,下发《关于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大对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人员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和贿赂等犯罪,以及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和侦查摸排,加大对重大案件的跟踪督办和对下指导。

切实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下发通知,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不立,以罚代刑;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引导调查取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等。

及时介入污染整治,切实督促生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早及时介入,全面跟进督促,发出检察建议或督促令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强化源头整治。

主动出击 提高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履职能力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要从抓机制、抓信息、抓案件、抓典型、抓延伸、抓宣传六个方面找准工作抓手,抓好生态环保检察工作。

抓机制。围绕《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保障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建立牵头统筹执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效率的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机制,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机制等,进一步促进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

抓信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打,又要防,还要护,涉及面相当广泛。要想深入,必须要有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不仅要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通,而且要加强外部信息收集,善于从新闻媒体、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甚至平常生活接触中发现问题,特别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

唯有如此,才能及时了解有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规划实施情况、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事件案件情况等,才能发挥牵头统筹作用,提前做好安排部署。

抓案件。生态环保检察机构要通过办理各类案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明年开始,各级检察院一定要集中精力抓好生态环保领域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抓好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抓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要把抓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抓典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涵盖面广,千头万绪,如何把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作为贵州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打造好,让优势更优,强项更强,特色更鲜明。

贵州省检察院需要结合自身优势,有侧重地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尤其是领导签批、媒体报道、群众关注的典型事件案件,集中力量及时查办督办,形成影响力,获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树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权威和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抓延伸。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体制改革中,贵州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专业司法”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实时执法、在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推进重点督办制和生态环境保护包保责任制。建立各级领导及企业责任制,完善履职、问责和终身追责等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环保相关信息的公开等。

全省检察机关要善于将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纳入全省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来,以办案为中心,前后延伸,打防并举,综合民事、行政、刑事各种手段,在参与各种专项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生态司法修复等方面多花心思、多下功夫。

抓宣传。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要善于借力造势,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重大情况信息报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主动与社会舆论互动,采取各种更加贴近公众生活、更加生动的方式进行宣传,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合唱中发出检察好声音,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更加重视和支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选好方法 提升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效率

当前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生态环保案件往往敏感性很强,常常处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统一中,不注意选择恰当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就会给我们的执法办案带来巨大阻力;二是现阶段各级院生态环保检察机构人员少,职能跨度大、业务涵盖面广,且与其他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牵扯不清。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四个要”上做文章、下功夫。

耳朵要“灵”。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畅通信息渠道。只有耳聪目明,才能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才能抓好信息,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打好基础。

篇9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三年十月,xx区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不服逮捕“三类”案件的监督。原创:两年来,在市检察院和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新的拓展,共监督“三类”案件7件8人,已全部监督结案,取得了预期成效,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现将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03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尽检察机关之所能,努力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在我们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55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专用办公室,并新购置了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茶几、沙发、开水器等办公设备,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将《自侦案件范围》、《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制作上墙,使人民监督员了解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三是将常用法规、相关书籍、资料存放人民监督员文件柜,并将检察机关的职责、职权、自侦案件受案范围、监督个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制作成软件,录入计算机,供监督员随时查阅;还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订阅了相关报刊杂志,使人民监督员学习有报刊、监督有法律;四是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检察工作部署,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适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通报;相关工作文件、信息、简报等,随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实施监督;五是实行工作补贴,给予每个人民监督员相应的交通、通讯、办案加班费补贴,使人民监督员热心、专心做好监督工作。为使人民监督员全面进入监督状态,担当好监督职责,在对“三类”案件实施监督的同时,不失时机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对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去年10月28日,人民监督员在视察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区看守所中,善意地提出加强检察室及看守所规范化建设的建议,我院立即会同看守所认真整改,促进了检察室和看守所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监所检察工作专题报告后,对驻所检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05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05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决定和撤销案件。

2、拓宽监督范围,推进执法监督。在搞好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去年以来,我们主动把人民监督员监督延伸到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2004年8月17日上午,xx区三名人民监督员冒着酷暑到发案单位工商银行xx分行(xx区检察院在该行侦办2件挪用、贪污大案),听取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胡毓川对区检察院办案活动的情况介绍;接着,又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王铁庆(原xx区政府副县级助理调研员、区交通局局长,因涉嫌受贿20余万元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判刑6年),调查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规违法等行为。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违法执法,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有了深入的了解。今年8月,我院又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五种情形”监督新举措,使监督工作前进了一大步。监督的“五种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办案中出现办案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等情况。对这“五种”情形,职务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或通过其近亲属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要求监督、要求纠正;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调查或座谈等方式获得;还可以通过到监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和掌握。对这五种情形,只要发生,我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进行阳光整改,决不含糊。

3、依法依规监督,尊重监督意见。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就是积极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如2003年11月,我院反贪局对贾汉生涉嫌行贿案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处理,案件立即进入监督程序,11月21日正式将撤案意见书送达人民监督员,11月27日五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取反贪局承办检察官对贾汉生行贿案案情介绍以及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展示了相关证据。5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认为贾汉生涉嫌行贿情节显著轻微,且证据不足,一致同意撤销此案。11月27日,我院检察长审查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决定撤销贾汉生行贿案。人民监督员首次对xx区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12月18日《检察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以《撤销案件,我们同意》为题大篇幅的报道了此案监督的全过程。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李锋、蒋明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xx市人大副主任罗自省等领导20余人视察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后,对这项工作表示满意,要求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希望有新拓展。

篇10

出台服务大局的措施

“不谋大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大局,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键认为: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认识大局是前提,胸怀大局是基础,依法履职是关键。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四大一高”是三门峡市的大局。因此,全体干警脑子要想着大局、心里要装着大局,牢牢把握党和政府大局的主要内容和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大力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年年出台新举措,不断强化服务的重点和节奏。

继2007年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和谐三门峡建设服务的意见》之后,2008年、2009年、2010年围绕三门峡市委的中心和重点工作,又先后出台了《关于为促进三门峡市林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三门峡市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三门峡市“项目建设年”活动的意见》等。特别是2011年,三门峡市委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市检察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三大战略定位”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四大一高”战略的意见》等,要求干警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十二五”时期三门峡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望,不断增强检察干警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门峡市被确定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承办了“全国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实践研讨会”和“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研讨会”,以“论坛”为载体和平台,邀四海宾朋参加,聆听高层报告,汲取先进经验,交流工作体会,为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在河南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河南省市分院检察长会议上,该院作了典型发言,引起了广泛关注。

查办影响大局的案件

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继续查办影响大局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对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共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683人,提起公诉2517人。继续推进打黑除恶、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提前介入和移送审查前初步审查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保障办案质量。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批准逮捕316人、不55人。认真执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防止和纠正“构罪即捕”的倾向。共对198人以“无逮捕必要”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积极探索附条件不等办案方式,共对不符合条件的55人依法决定不,对其中4人依法附条件不,进一步增强了办案效果。

坚持把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2件95人,其中大案52件,大案率为72.7%;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件49人,重特大案件13件,大案率为90.9%。其中,开展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和查处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4件27人、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29人,树立了检察机关真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不断完善侦查一体化建设,增强了侦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

大力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犯罪预防工作,对全市78个在建、新建项目的负责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建议。不断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面向社会提供查询589次。高度重视预防犯罪调查,开展专项预防调查7次,消除职务犯罪隐患2个,发现职务犯罪线索1件,帮助建立完善有关制度23项,进一步增强了预防犯罪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市委书记杨树平在市检察院《关于全市2006年以来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上作出批示,对市检察院围绕中心、注重调研、强化预防的做法予以提倡和表扬。

同时,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开展诉讼监督,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侦查、裁判不公等问题,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办好稳定大局的实事

三门峡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执法促进发展、办案确保稳定、监督保障民生、服务提升效果的原则,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逐一兑现办好的“十件实事”,开展“检察干警进农家”、“检察干警进千企”活动,两级院共进入企业79个,召开座谈会90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提出检察建议48条。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两级院共有376名干警对436个行政村和社区进行走访,积极参与行政村和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意识。

认真落实接访制度,切实规范举报管理,不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9件、控告申诉22件、举报57件、刑事申诉1件、刑事赔偿1件,均按照规定作出分流处理。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点名接访制度,15名院领导、32名部门领导和承办人被点名接访,处理涉检案件17件,其中当场解决且人息诉15件,通过后续工作使人反映问题得到解决2件。共办理上级交办案件13起,办结、息诉11起,息诉率84.6%,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篇11

以特色求活力,将阳光文化理念根植于心。朝阳区检察院从地域文化特点出发,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阳光”文化,阳光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廉洁奉献”、“光明和谐”、“激情创新”的特性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理念有机融合,总结提炼出了“明德崇法、创新求先”的院训;大力倡导“朝气蓬勃、阳光本色”、“新思维创造新卓越、心工作感受心快乐”的阳光工作理念,“阳光执法、为民执法”的执法理念,“孜孜以求、追求卓越”的学习理念,“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阳光管理理念。通过将阳光文化与执法文化有机结合,使抽象的精神理念化为生动的文化内涵,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干警思想,提升境界,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了“院荣我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奋发进取的精神力量。

推行“阳光”管理工程

一是树立和谐理念,打造干警的阳光心态。朝阳区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以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理念,来推进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大力倡导“以德为先、以能为要、以和为贵”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分歧不分心、对事不对人”的议事理念,全院上下团结干事、和谐共事、按章办事蔚然成风。教育干警“心里装着太阳,永远没有黑暗”,怀着感恩心对待组织,怀着平常心对待得失,怀着包容心对待他人,政治上相互勉励,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照顾,感情上相互融洽,和谐成为了主旋律。

二是坚持公正导向,激发干警的阳光潜能。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树立“无功就是过,绩平就是劣”的思想,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我们在学习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这个老典型的同时,还在院内新选树了8名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标兵,使干警们学有榜样、感到榜样就在身边,极大地激发了干警忠诚履职、创先争优的热情,干警主动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学习钻研成为风气。在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干警撰写论文12篇,侦查监督科制定的逮捕工作标准被长春市院作为样本推广。有4名干警在省市院组织的十佳公诉人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奖”和“最佳法律文书制作奖”等多项荣誉。目前,已有2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干警阳光品行的养成。大力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以执法公信力建设为抓手,塑造检察行为文化。2011年6月,在长春地区率先成立了具有朝阳特色的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指导、网上监督,推进了执法办案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西宁市、珠海市、大庆市等全国6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参观交流。2012年8月8日,高检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志远调研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被省院评为“标准化建设示范院”的基础上,根据省检察院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抓制度转化,对制定的96项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评估论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实用性。

实施“阳光”执法工程

一是公正执法,彰显阳光本色。倡导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朝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先后在省市检察院介绍了经验。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办理工作真正融情理法于一体,走在地区的前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获得“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朝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了严格执法。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春市木工厂原厂长祝道贵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余万元大案,祝道贵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被吉林省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被高检院录制成专题片,在法治中国节目中播出。

二是为民服务,打造“暖阳”工程。根据省检察院服务经济发展“四个指导性意见”,结合朝阳区实际,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依托检察工作服务站和“四走进”、“三帮扶”等活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朝阳区市民大厦设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由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门为职能部门窗口和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中央、省市领导及省院检察长杨克勤来视察时,都对他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朝阳区检察院还积极为包扶的华亿红府房地产项目解决实际问题,使得这一困难重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期交工。积极参与当下长春市区快速路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多起占地拆迁纠纷,赢得了朝阳区委和社会的好评。还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查办干扰破坏朝阳区永春新区建设的犯罪案件,同时,朝阳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带队深入到村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深入到农村集贸市场张贴标语,向农民赠送了自编的《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百余册,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几年来,干警为包保的33户困难户和“妈妈”帮扶的贫困学生,共计捐助资金8万余元。17名干警坚持义务献血,成立了青年干警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树立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的“拒绝网瘾、远离犯罪”系列活动现已在全区推广,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