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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17:3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培训机构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培训机构合同

篇1

为了明确各自的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开展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协议后,经甲方授权,乙方在当地成立_________网站分支机构,并以甲方名义在当地开展工作,办公地点及办公设备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便于开展工作的相关文字资料,办班或举办讲座,在师资方面有权要求得到帮助。可优先优惠运作联合会策划的各种项目。

3、协议签定后,乙方须上交加盟合作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时间为签定协议即日起一年。合作双方满意可续签。

4、乙方每次开公开课或内训课需要甲方帮助设计课程和聘请老师,需提前25天申请,老师的讲课费用和差旅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给当地学员发_________资格证书,按实际证书成本费支付给甲方:初级(_________元)、中级(_________元)、高级(_________元)、特级(_________元)。其他证书都是按实际价格支付,各种不同证书有不同补充协议。培训机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6、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当地开展工作必须遵纪守法,按照协议条理开展工作,否则,撤销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甲方给予乙方以下支持

1、品牌资源:享受_________品牌带来的影响力及连锁加盟体系,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体系、统一运作模式等,还可联系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部门以及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参与主办有关大型社会活动。

2、项目资源:甲方将为乙方精心设计、独具特色的专业培训及系列课程、权威资格认证及管理咨询项目,并不断开发新的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优秀项目,以适合培训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变化。

3、人力资源: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官员、中外知名专家教授、高级培训师、著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资源,为加盟合作者节省公关经费,节约讲师课费等许多费用,辅助合作伙伴建立永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4、管理模式:甲方为乙方提供完善的管理系统及人事培训,传授_________培训认证管理模式,规范并完善合作伙伴培训认证体系,使其更具号召性、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

5、协助运作:结合_________先进的培训认证模式及系统体系,甲方为乙方提供管理支持,指导并协助合作伙伴在所辖区域内的培训认证教育市场运作。

6、市场支持:甲方将细分市场,保证加盟机构在同一城市或地区仅此一家,以确保该加盟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结合_________遍及全国的营销网络,形式多样的市场活动,加强及扩大乙方的市场影响力。

7、资料支持:甲方为乙方提供目前所有的培训认证教育教材(或讲义)、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研修班证书、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证书及培训认证市场宣传资料,帮助合作伙伴开拓培训市场,获取利润。各种证书的价格补充协议规定。

8、网站支持:甲方_________网站将宣传乙方,并乙方关于公司简介、管理培训、资格认证、管理咨询及其他服务在内的最新信息。

9、信息支持:有专业部门收集国内外教育市场信息,综合分析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随时掌握国内外教育流行动态、各类教育资讯。

10、策划支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论坛、年会等大型活动的具体策划方案,利用成功的策划方案进行复制和推广。

11、办事处支持:甲方可作为乙方_________办事办公寓所,轻松实现乙方驻_________办事处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协议的期限和解除

1、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开展工作,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纪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无法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时解除。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机构合作合同范文节选!

篇2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小学、初中、高中一对一)按约定取得50元、60元、80元人民币/次课的授课报酬; (小学、初中小班教学)按约定取得50元、60元人民币/次课的授课报酬。

周一到周五的托管班工资方案:以月为单位,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另外每位同学60元(第一个月每位老师限带10人,从第二个月起按个人教学能力增加学生人数)

注明:

1、每次课两个小时。

2、小学生期中或期末考试每位同学达到90分以上者,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2元(一对一学生增加5元)初中生达到A线者每次课增加3元课时费,个别学生另作要求。

3、托管班的学生下个月续费者奖励5元/每人,流失一个罚款20元。

4、工作满一年者每个月基本工资增加一百。

5、小班学生以六个为基准,学生每多出一个人,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5元。特别情况另行通知,达到双方意见统一。

6、学生试课成功,在交费的第一时间将奖励该老师50元/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每周四晚上之前将本周末上课内容发送给甲方);按时到岗、认真上课;保证每次课时(45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

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 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 若乙方在试讲和授课期间,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与学生及家长达成协议带走甲方资源,经证实,乙方给予甲方500元课时费的违约金或甲方在乙方课时费中扣除。

2.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篇3

本文从“非财务人员”的角度进行剖析,希望对相关人员从事的财务管理研究的“非财务人员”提供较好的借鉴和帮助的作用。

关键词:财务;统计;公益性;培训机构;

一、项目简介

江苏省“职业经理人”培训认证项目,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主办,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为突出项目的权威性和重要性,需要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培训思路去引导和规范,XX培训中心根据“职业经理人培训认证项目财务和统计管理的内涵和特征,开展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二、项目的现状

此项目自2006年,首期“江苏省企业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班在无锡举行以来,已在江苏省十三个地级市全面开花,至今共举办高级职业经理人班近五十期,培训一千多名优秀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项目的招生培训工作由XX培训中心与各地联系,采取全程派出人员管理或属地管理、XX培训中心监督管理等培训管理方式。

三、财务和统计管理的创新方式在项目中的运用

1.项目启动前的财务和统计管理

传统的项目管理方式在启动前期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然后编制预算,开始实施。在XX培训中心的“职业经理人”项目中,由省政府进行专项拨款作为人才培训基金,前期由省经信委和国内外专家学者通过考察论证和统计,结合国内外的实际经验,制订出相对完备的各项流程和制度。省经信委以此项目在各地级市的实施作为对各地经信委考核的重要指标,明确相关的奖励措施。项目实施前期的财务和统计工作,大大增强了项目成功的机率,同时财务上也得到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打好了财务基础。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和统计管理

有了启动前期的财务和政策支持,为正式实施夯实了基础。在实施过程中的财务和统计管理主要分为招生阶段的财务和统计管理和教学管理阶段的财务和统计管理。

(1)招生阶段的财务和统计管理

在招生阶段,为鼓励当地经信委招生的积极性,实施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同时,为更好地招生,允许当地经信委引入当地的专业培训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当地的培训机构的加入,须经省经信委和XX培训中心的考核和备案),共同拓展项目。项目的财务和统计管理上,由XX培训中心按实际招生人数进行实施相关的激励措施。这种财务和统计管理的模式,实现了政府、事业单位和民营培训机构共同参与到人才建设中来,既实现了政府部门和XX培训中心提升培训能力,实现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民营培训机构也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2)教务管理阶段的财务和统计管理

在本阶段的财务和统计管理上,由XX培训中心派员管理的培训班,从出差费用和住宿费用上,在不低于三星住宿和相应餐标的基础上进行“双控制”,杜绝了浪费和其它费用挪报的现象。在老师接待方面,明确由当地经信委负责老师餐饮和住宿,并对住宿和用餐提出了相应的标准。由当地派员管理的培训班,XX培训中心不定期地派员进行调查,结合老师和学员的反馈沟通,对不合理的方面向当地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在财务和统计管理上,按考核结果,XX培训中心按比例向当地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维持其正常运转。

3.项目结束后的财务和统计管理

通常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结束后,项目的财务和统计管理也会告一段落。在XX培训中心的职业经理人项目中,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前期的培训实施,在财务和统计管理上有以下工作:

(1)按老师对当地培训管理者的反馈意见,结合XX培训中心调查反馈,按规章制度,得出相关的分数,按优秀、良好、一般、差等标准,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2)进行本次项目的统计总结,哪些方面费用必须增加,哪些方面费用还有节余空间,进行项目财务和统计管理的优化,最终实现此项目的财务和统计管理“作业化”。

篇4

现在都在讲与国际接轨,培训也免不了这个俗,有张“洋”证书是不少人选择培训项目时的参照标准之一。于是,一些培训机构招生时为培训项目和机构披上件洋外衣,让学员误以为是国外投资的教学机构。

“自由”选择难

自选小班教学又能自由选择培训时间,对忙碌的上班族来说,实在是太有诱惑了,这也是一些培训机构说服学员报名时的常用招数。可实际上,每家培训机构的师资尤其是外教都是有限的,因此学员选定的培训时间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排到一次,合同签订后,究竟要多久才能等到学员中意的小班课程,却并不是由学员说了算,你也许可以自由选择培训时间,但什么时候开课由不了你。

重读承诺徒有虚名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大多会有类似“不满意可重读”的承诺,这对于注重培训效果的求学者来说也是很有诱惑力的,有时可能就是因为这一条,而定下了培训机构、课程。不过,对于大多数商业化运作的社会培训机构来说,必须追求利益最大化,当然希望学员尽快结束课程,以空出师资和场地资源。所以在做出类似承诺时往往含糊其辞,甚至只是口头承诺,或者另有不少附加条件。在目前的培训市场上,机构收费“打闷包”的现象不在少数。招生广告中的费用也许并不是所有的费用,里面是否包含教材费用、证书费用、考试费用、补考费用等,并不会一一明确表示出来,所以对于明显过低的学费要当心,也许当你报了名付了钱等到开学后,又会被要求再交一笔费用,那时可真是骑虎难下。

额外服务享受不到

经常会在一些招生广告中看到培训机构承诺为学员提供额外的服务,如同学间的活动,知名人士的讲座,提供附加值非常高的学习软件等。但实际上,真正能说到做到的机构并不多,有的机构虽然提供了额外服务,但服务内容、质量都不尽如人意。

挑选培训机构四步走

如何选择可信的培训机构?不妨从“听、看、试、判”着手。

“听”,是指在确定好自己想上的课程后,可以先打电话进行咨询,说出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培训需求,仔细听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解答,初步分析培训机构的情况。

“看”,是选好培训机构最为重要的步骤,消费者在培训前一定要亲自到实地看一下,看有没有办学许可证,看机构中教师的资质,看选用的教材是否正规、课程安排是否合理、是否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

“试”就是去试听。现在为了招到更多的生源,不少培训机构都会开设试听项目,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听教师的讲课方法是否符合你的要求,教学水平是否像介绍的那样好。

篇5

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公立学校教育之外,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或艺术方面,给予中小学生辅导的民办教育机构。近年来,我国培训行业飞速发展,目前全国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超过十万家,其中,中小学培训机构占有很大比重,面对这一新兴市场,商机无限,而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亦不可避免。那么,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以下,对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我国中小学生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资质不合格。

目前培训机构数量增长迅猛,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无证经营,更有甚者,居然冒充是某某著名培训机构的连锁经营网点,其实,只是设备和教材与该著名机构相同,就是打着该机构名号招揽顾客而已。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即便是培训机构要开设连锁经营网点,也要经过一系列手续才属合法。

(二)行业规范混乱。

首先,许多在职教师经不住教育培训机构高额工资的诱惑,不顾政府相关规定,去培训机构任教,影响了在职教师的正常教学。甚至,有的教师在公立学校为培训机构宣传吸收学员,更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与政府规章的。

其次,许多机构教师是不符合教学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例》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但往往现实中许多培训机构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

(三)培训机构乱收费现象严重。

相关法律规定,培训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而,许多培训机构不报或虚报收费标准,使得现在培训市场价格高涨,许多家长对此颇有怨言。

(四)虚假广告屡见不鲜。

教育培训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家长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实力和相应的教学设备都不甚了解。只能是从这些机构他们在电视、报纸等媒介上发的广告中去了解相关的情况,即使他们到了培训的机构所在地也不一定能判断这个学校的好坏。而面对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激烈的竞争,投资者为了快速赢利,其广告和相关市场部人员的介绍往往是夸大其词的。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培训机构来说,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引起该现状的原因

(一)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不力。

教育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培训教育行业。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是多头管理,很容易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审查不严,导致许多培训机构即使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然能够营业,这等同于无人管理。

由于缺乏专业部门监管,且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注册没有严格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导致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差距很大。在利益驱动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诈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与教育的质量都缺乏保障。

(二)有关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虽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等都有相关规定,但目前规制培训行业的具体专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比较模糊,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执法积极性,在招生管理,安全措施,教学教研,监督评估和淘汰机制等方面出现制度匮乏。从而造成培训市场失控,使一些冒名,不具备资质或牟利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培训机构钻法律的空子。

鉴于政府监管乏力和法律的空白,部分培训机构利用其经营者的有利地位,进行多种违法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对于其他竞争者,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其订立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者乱收费,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我们知道,学生安全是对于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有的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合同法规定要求家长签订免责格式条款,或者在培训过程中违反侵权法规定忽略学生的安全问题,使学生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者为学生及其家长,他们通常会选择亲朋好友推荐或通过广告宣传了解的培训机构,且培训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广告宣传又多夸大其词,因此导致上当受骗。而最重要的是,在“跟风”的心理驱使下,其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对培训机构的说辞过于信任,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方以合同条款为由不进行赔偿,家长就觉得理屈词穷而放弃法律救济,或者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缺乏证据等情况的发生,最终有苦难言。

三、对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育培训市场的法制建设。

篇6

我国就业压力大,结构性问题突出。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是缓解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短缺,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手段。中央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根据这一要求,各地财政普遍加大了再就业资金投入,支持再就业培训工作。免费培训制度的确立,扭转了再就业培训经费没来源、资金无保障的局面,建立了政府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相结合、与再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把再就业培训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挂钩机制有利于促进培训就业结合。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的效果,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补贴前,可有效推动培训机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功能,围绕就业需要设置专业和组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吸引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提高再就业能力;补贴后,有利于肯定培训机构工作成绩,产生示范效应,形成激励、引导和竞争机制,带动更多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提高培训的规模和效果,促进培训就业有机结合。

其次,实行挂钩机制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财力有限,如何把宝贵的政府经费使用到刀刃上,是一个大课题。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政府面向教育培训机构和下岗失业人员,出资购买培训促进再就业的实际成果,既可推动培训、扩大就业、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双赢”,又能够形成教育培训机构和下岗失业人员平等地享受政府资金支持的政策环境,强化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职能作用,还可以有效扭转以往培训经费偏重于投入基本建设、培训机构热衷建大楼做表面文章的倾向,最大程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长远来看,实行挂钩机制明确了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改革发展方向。实行挂钩机制,在教育培训领域树立起就业的旗帜,通过考核就业状况,来评估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和教育质量,可以有效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围绕社会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办学行为,推动教育培训事业的改革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如何运用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综合考核培训成果?

运用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综合考察培训效果,就是根据培训的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一般来讲,培训成果的直接体现就是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效果。对这两方面指标进行评估考核,既提高了对培训过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又能够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方法。

综合考核法。对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两项指标,同时满足两项指标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参加培训人数从地方政府得到经费支持。如江西省要求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60%以上,由省财政按照全部学员每人400元标准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天津市《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定向培训达到8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6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这种办法简单明确,好考核,易操作,受到培训机构的欢迎。

分段考核法。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从参加培训到实现再就业,需要一定时间,为便于操作,将培训经费的补贴分为培训后补贴和就业后补贴两部分,分段考核,分段支付。如天津市规定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50%以上,由培训机构申请,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再按照实现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元补贴。

湖南省规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拨补贴;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拨。对培训后一年内连续实现了再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就业人数支付培训补贴的剩余部分。

青海省将培训补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培训后合格率为依据,结业时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结业合格率在90%以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第二部分,以培训后就业率为依据,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的80%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到70%以上的(含70%),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不到6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 .定向考核法。开展定单培训或定向培训,在考核再就业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培训人数核拨培训经费。实践中定单培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达成用工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一类是由再就业培训管理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介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一类是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开发的有明确用人意向的培训。由于定单培训有比较明确的就业意向,因此在经费补贴方式上一般以培训人数为根据。如湖南省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其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市场价格、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等情况核定,每人不超过450元。

三、如何运用就业率直接考核培训效果?

运用就业率直接考核培训效果,就是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这种操作办法是,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由政府财政对培训机构核拨培训经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当前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困难较多,培训后就业人数有限,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组织发动和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工作相当重要。应结合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瞄准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大力开发定单式培训,并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的方式,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再就业效果。在这方面,陕西省实行的操作办法比较有效。

陕西省在着重考察再就业人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对再就业培训机构主要依据接受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经费补贴,凡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视为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占培训人员总数80%以上的,一次性拨给全部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50%以上的,拨给70%的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30%以上的,拨给50%的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30%以下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拨付培训经费。这种方法,既体现了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又充分考虑到了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和参加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性,针对不同的再就业效果,根据不同的标准核拨经费,通过经费补贴这个杠杆,来有效地提高培训机构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加强就业服务的积极性。

四、如何通过个人先行垫付或核发培训券的方式支付培训经费补贴?

为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在探索个人垫付培训经费或核发培训券、再就业后由财政予以报销等灵活的经费补贴方式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如上海市规定上海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参加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均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培训费补贴。江苏省规定,自费参加非中标定点培训机构再就业培训并属于减免费培训专业(工种)的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可凭培训结业证书、就业登记证以及培训缴费收据到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篇7

二是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学校,开展6至12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三是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再就是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新招收的城乡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问:定点培训机构是如何确认的?

答: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招标确认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定点培训机构。旗县一级不进行定点培训机构确认工作。

问:定点培训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长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特点,着力提高实训能力和质量。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问: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哪些范围?

答: 《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预备制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各盟市可在本参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

问: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中,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业技能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技能培训两部分,补贴标准按照不同工种和人员的培训成本,实行人均课时补贴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分类设置,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B、C类是技术性较强、包含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具有职业等级的职业(工种),D类是以理论授课为主、不包含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无等级的职业(工种)。原则上A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400课时,B类不低于300课时,C类不低于240课时,其中,技能培训课时数不低于总课时的60%;D类培训不低于120课时,上述课时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增减。同时,参加中级技能培训应具有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高级技能培训应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效果、考核评价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劳动合同期限延长1年,每人增加补贴200元。

问: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中,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达到12个月的,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工学校学生,学籍连续计算,每人补贴1800元。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1000元。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问:各盟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如何加强对培训补贴的监管?

答:要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严格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对各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篇8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市教育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民政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综合执法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暑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摸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布2021年##镇校外培训机构摸排情况,截至6月29日,全镇共有培训机构共计21家(不含本镇培训机构3所分校区),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1家。

各中小学要提醒家长,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与休息时间,理性看待中小学校外培训。如果您确有让孩子接受课外培训的需求,请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校外培训机构,切勿让学生到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学习。同时,欢迎广大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办法行为进行监督,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提醒学生参加文化课程培训时,务必选择有办学许可证的合法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自觉抵制缴纳3个月以上的培训费用,远离非法培训。各中小学要继续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及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监管,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篇9

案例:张女士为女儿选择了某培训机构提供的英语培训课程,后由于时间原因,她要求退课且退还剩余学费。培训机构同意退费,但认为学习用书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学费之中,而且在订立合同时已写明“学习用书一旦使用不予退还”。但张女士认为该学习用书性质为赠品,而培训机构所称的上述条款,字号过小且培训机构并未特别说明,她当时并未留意。

法律提示:一些培训机构采取打折、赠送礼品等措施吸引更多生源,一旦发生退学退费的情况,培训机构就会以诸多理由多扣课时费,给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失。

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货比三家”,可以与培训机构协商先进行试听,看一看对方的教学方式是否适合自己。签订合同时更要谨慎,仔细审读合同中是否包含霸王条款,最好在合同中注明有关退费事宜,并留存发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购物,家长需把关和陪同

案例:刘女士13岁的儿子花1000多元购买了一部手机,还没有使用就被家里人发现了,家长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拒绝。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的行为无效。

虽然相关法律没有像烟酒销售一样对未成年人购物做出明令限制,但是商家销售像手机等电子产品、金银饰品等特殊或贵重商品给未成年人时,要慎重对待,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家长还应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消费观念教育,明确消费前事先沟通,防止类似消费纠纷的发生。

儿童用品最好选择正品

篇10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指出,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纳税,应如实开具发票。

 

采取银行托管 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监管

 

通知强调,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篇1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设立培训机构的具体条件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和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提交)

(七)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拟聘用人员名册和资格、职称证明;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定培训机构的级别,给核定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培训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料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能力和注册地点。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卦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料理变卦手续。

培训机构变卦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学场地和教练员、投诉电话等。培训机构应当依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规范和浮动幅度收费。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依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进行招生和培训,规范招生报名工作。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标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倡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道路上进行培训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培训路线和时间。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装置并使用学时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为学员料理记录培训信息的智能卡,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等科技教学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培训合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排已招收的学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培训机构处置好善后事宜。培训机构停业、歇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具有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建立教练员档案,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再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1周的脱岗培训。教练员证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料理。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范、取得牌证和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为教学车辆装置培训学时记录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每6个月对教学车辆进行1次二级维护,坚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达到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并保管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章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需要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报名时填写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参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能力培训的人员,除提供上款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维护教学车辆、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培训期满后,学员应当参与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向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学员料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七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第二十八条教练员应当依照准教类别和车型从事教学活动,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

第二十九条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学车辆,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互通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衔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经营期间丧失许可条件仍从事培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经营场所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学场地和教练员、投诉电话等的

(二)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三)不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四)使用的教学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五)教学车辆不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培训学时记录设备的

(六)不对教学车辆进行维护的七)不建立或者不保管学员、教练员、教学车辆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二)不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的

(三)停业、歇业期间招收学员的四)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转借教练员证的

(二)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三)让学员单独驾驶教学车辆的四)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进行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教练员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奖励。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