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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拥有一些其他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所有不具备的特点。
1.合理使用范围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任何人主观决定的,而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包括12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使用均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尽管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3条增加了“其他情形”进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其他情形仍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抑或是法院裁判确定。
2.合理使用需基于正当目的。正当目的的最主要表现是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得侵害作者之权利。一般而言,商业化目的都是有损作者利益的,因此合理使用中不存在商业化使用。然而出去商业化目的,非商业化目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目的?若使用作品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必将有损于公共利益,显然也不属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目的含义应当更广阔。
3.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合理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保障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触作品,使用作品。避免因许可而造成的谈判成本。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这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不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行为完全免费以便于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使用作品,也激励了文艺创作。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
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是:权利限制论、侵权阻却论和使用者权利论。赞同“权利限制论”的学者从行为对象主体的角度来阐述,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享有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来自版权的特许,是一种独占的权利。法律不仅限制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更需要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此来达到利益平衡,既增加创作的热情,促进作品传播,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内多数学者都赞同这个观点。赞同“侵权阻却论”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使用者的一种保护,让他们在使用别人作品时有法律的依据,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侵害他人著作权时的侵权阻却事由。这种观点是先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假设,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台湾学者张静就认为合理使用是通过标明出处后的一种侵害行为,只是法律规定不以侵害论处。此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有。最后一种观点是“使用者权利论”,持有此观点的法律学者立足于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从合理使用的相关主体为角度出发,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并将合理使用视为著作权法授予使用者的一项可以自由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权益。美国学者多赞同此观点。[3]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具有可取之处,反对第二种观点。无论是权利限制还是权利,都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合理的观点。但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合理使用包含了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作品合理接触的情况,这种接触不可避免,就如吃饭穿衣一般。而人类无法避免的行为被视为侵害行为,即对全人类的一种违法性认定。按照第二种观点,人类一出生就注定会实施侵害行为,换而言之每个人只要出生了就会被标上违法的标签,似乎如基督教中所言人一出生即有罪。作者创作作品必然需要从公共领域选取素材,使用公共领域的元素,也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接触作者的作品,这应当是一种交易,而不应将著作权权利绝对化,将任何接触作品行为视为侵害行为,仅将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免责制度。这种观点虽没有实际损害,但却是对人的一种侮辱。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同时采纳权利限制论与使用者权利论,合理使用既可以是著作权人的义务也是使用者的权利,二者并行不悖。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使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一个假设,即著作权人是“理性人”,所谓“理性人”是人的行为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理性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只有从理性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法经济分析中的供求定律、效益最大化,以及资源向价值最大处集中等基本原则才能发挥作用。[4]而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完全理性人,平衡理论认为,著作权人从自私的角度出发,只会考虑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成本,而刻意回避权利的社会成本,甚至故意将私人成本转化为社会成本,在收获私人利益的同时损害社会整体效益。[5]因此,著作权人应当是不完全理性人,合理使用制度是规制不完全理性人的必然设定。下面笔者将选择交易成本分析法及公共选择分析法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其出现的必然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一点从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方面可以分析得出。在公众对作品的接触没有合理使用制度保障时,公众可能需要与著作权人谈判进而交易成本,这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合理使用被限于交易成本损害了许可交易的情形,并且它是克服市场失败的途径和方式。作品的使用是实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关键。如果在所有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著作权作品的流转、著作权人因为作品的流转而实现著作权之利益,以及著作权法宗旨的实现,都会受到严重影响。[6]作品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就作品的许可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可以判断是否将某种作品使用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之列。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作品的使用行为带来的潜在收益高于交易成本。即使用作品者通过对作品的使用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而这个利益大于交易成本。因此,作品使用者有动力去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将他人的画作进行有偿的公开展览,公开展览画作一方会向观看展览者收取一定金钱,有潜在的收益,应当向画作作者寻求许可,产生交易成本可以被接受。
2.作品的使用行为带来的潜在收益低于交易成本。使用的商业性质只是合理使用原则的一个判断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7]因此即使是商业性使用行为也可能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比如用于新闻报道而需要对作品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新闻报道有时效性,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许可成本高昂会导致新闻价值下降。同时新闻报道有一定公益性质,其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不大。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交易成本一般不会被接受,而为公益目的新闻报道应当存在,便需要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3.作品的使用行为没有带来任何收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最为常见,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纯粹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使用作品以及教学、评论及对作品的学术研究性质的使用,这些使用行为根本不会带来多少利益,如果有也是增加一点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因教学目的对作品的使用便是为传播知识,促进社会科技文化艺术发展,创造了因作品扩散而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行为不应当有交易成本,也不会有社会成员会因此而补偿作品著作权人。一旦需要交易成本,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最终会阻碍社会发展。综上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是一种必然,如果缺乏合理使用制度,高昂的、不合理的交易成本将阻碍社会科技文化艺术的进步,进而阻碍人类社会前进的脚步。
(二)合理使用的公共选择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法经济学视角的公共选择方面可以得到认可。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经济分析工具运用于政治、法律研究领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考察政治、法律领域中的集体决策和其他非市场决策。合理使用制度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其不仅仅是简单的赋予使用者一种权利或对作者进行限制那么简单,该制度还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维持利益平衡的政治博弈的结果。而进行博弈的是个人而非集体,即选择合理使用制度的是个人的选择。这里的个人是有能力左右集体决策的个体,可以是少数几个强有力者,也可以是多个个体。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表面上是国家作为一个集体作出的公共选择,但其本质上是无数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在幕后进行无数次博弈的最终结果。这个选择固然是体现着背后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但合理使用中每一种情况都包含着无数个人利益,他们通过数量庞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例判决确定下来,并最终被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尽管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但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的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但个人效益最大化应当有一个限度,即过分寻求个人利益会有损他人利益,从而无法做出共同的选择,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即在于它是无数个体以一颗功利之心相互间博弈的最终结果,而这个结果会损害一部分个体的利益,但其结果也是多方利益权衡后作出的,作为一种公共选择至少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符合当前大多数个体的利益。一旦不符合大多数个体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即再次发生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在:(一)资本的国际化。其标志是以国际直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商品资本国际化,以国际信贷为重要内容的货币资本的国际化等。(二)生产的国际化。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拥有不同资源、工艺和劳动力的国家在更多更细的程度上进行分工协作,国际分工也日益深化:各国在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整合中,更加紧密地与国际产业的更新和转移相结合,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生产的国际化统一经营网络。(三)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技术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方面,它表现在:跨国公司间的相互控制逐渐增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联盟更加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同类产品中更具竞争力的显然已是那些经过国际合作与支持的项目;国际技术转移、高科技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及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益增多。在此以前,更多地从政治角度来探析国家主权的涵义也许是天经地义的,而如今,经济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间的关系也从以战争手段掠夺领土转向以经济手段争夺市场。
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迅速崛起,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单元世界体系正在演变成为多元层次的世界体系。国家主权就是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主权是国家属性的主要特征。而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开放、合作、互相渗透。由此,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和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和渗透性发生了碰撞。
最明显的是区域性的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家间在经济上越来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在不断“侵蚀”到国家的主权,使得国家在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时候,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都受到了制约。以跨国公司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飞速发展,到1995年,世界上已有约3.9万家跨国公司,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万家,国际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7万亿美元。世界上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拥有资产3.4万亿美元,一些跨国公司所覆盖的国土面积和运营范围比有史以来任何帝国的地域更加浩瀚。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向主权国家的经济主导权发出严峻挑战: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已经并正在继续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并不可避免地涉及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时,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转移也被牢牢地控制在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控制着这些国家90%的生产技术,在跨国公司内部所发生的技术转移占全世界的80%。跨国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决策和利益,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更大的利润。无论对母国还是东道国都是如此。比如一些美国的大公司在把资金和技术向海外转移的时候,为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和销售的新市场,也不拒绝把部分产品“返销”到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会从中得益,在国与国的争议中,这些有利益关系的大公司未必会站在美国一边。同样,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经济主导权。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通过经济手段涉入政治领域。远的,如1953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的,如韩宝事件在韩国掀起的政治经济危机等。
众所周知的是,区域性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性的经济机构也越来越多,而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日益不可分割,这些国际性机构实际上已经深深地介入世界政治的运行轨道,对国家主权产生着越来越深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以及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由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全球性问题将不可能由单个国家或国家间的合作来解决,那些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肯定会积极参与。这就必然导致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国际利益势必出现多样化和分散化。
当然,主权国家在面临这些矛盾与冲突时,并非是束手无策。首先,在当今,经济一体化趋势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符合时展规律和主权国家利益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单一的主权国家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经济实惠。其次,为了巩固国家主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家宁愿付出某种代价——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种“让渡”是有条件的,即以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为前提。如跨国公司为母国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为东道国提供了急需的资本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国家在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即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之间仍以主权平等为原则。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相互依存的国家仍会小心翼翼地维护这种主权让渡的“契约”。因为任何导致主权国家对“侵蚀”其主权行为作出反弹的因素都会反过来“侵蚀”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第四,经济的联合毕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主权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复杂的,影响它的因素除经济外还包括文化、传统、语言等更为深层次的方面。事实上,正是由于文化上逐渐趋同,才有可能在政治上达到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的联合,将欧盟国家联结在一起的,是其相近的文化观念,在这个层面上,主权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同时,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也越来越引起更多的国家、政府及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国家创新体制是指在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
,各个国家也更加注重具有民族特征的多样性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的兴起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同步性。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等的发展部分地“侵蚀”了国家的经济主权,才为国家创新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基础。
世界经济一体化似乎正在与国家创新体制构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都应当纳入世界轨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交流,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与协调。这同时意味着,要想发展也必须保持本国民族的特色,这也是国家主权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设计阶段往往是不被重视的环节,相关管理人员主要将重心放在建设阶段,忽略了设计阶段对绿色建筑形成的重要性,影响了建筑项目的按期完成。在设计阶段中,相关工作人员主要以技术设计及经济控制作为重点。技术设计在设计阶段中显得尤其重要,不仅对工程项目的工艺、构造及装置等多个方面有重要的影响,对工程项目完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形成也产生了影响。决策阶段是根据决策的内容将绿色建筑中所需要的投资项目逐一列举出来,为建设项目的科学投资提供可靠稳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相关工作人员在决策阶段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进行策划,从技术及经济方面对绿色建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研究,进一步确定是否做出投资决策,决策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完成对绿色建筑的投资估算。对绿色建筑整个项目工程来说,投资估算环节非常重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对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有重要的决定作用,直接影响新建的绿色建筑是否达标。
1.2运营和维护阶段与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在构建阶段所花费的资金要高得多,但是在项目投入使用的阶段其发挥的作用及所体现的效益比传统建筑的要明显得多。工作人员应该在保障项目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较好的运营计划,从而控制项目运营维护阶段的资金投入量,构建良好的环境,实现绿色建筑价值的最大化。
2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评价指标分析
2.1绿色建筑效益指标分析
2.1.1绿色建筑效益指标量化的研究很多专家对绿色建筑的效益指标量化分析局限于在评价指标方面,在采取多种指标度量措施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各种性质及计量的指标效果不明显,以致到最后的绿色建筑经济评价不够严谨。经采用多层次的分析法将指标的权重确认后再采用专家的打分措施对绿色建筑效益指标开展量化,能实现对绿色建筑经济开展客观的评价。
2.1.2绿色建筑效益指标设置内容分析绿色建筑与环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室内环境与室外环境是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重要指标。绿色建筑对环境有直接的影响作用,从环境效益方面来看,绿色建筑所体现的环境效益比传统建筑要高得多,项目工程的成本节约主要是指从能源及运营管理方面入手,所以也可以将其纳为绿色建筑形成的经济效益。此外,绿色建筑为人类提供的服务及其所产生的作用主要是为人类提高舒适、良好的环境。绿色建筑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及个人舒适度等多个效益指标,这些指标对绿色建筑的经济评价起着决定性作用,每一个效益指标都不可或缺。
2.2绿色建筑费用指标分析
同样的工程项目,采用传统建筑方法与绿色建筑方法会取得不一样的效益,在项目的建设阶段,绿色建筑所需要的成本往往会比传统建筑的成本高处很多,但是在项目运行维护阶段,绿色建筑所需成本较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费用主要是指从工程项目施工初期的工程造价及施工全寿命周期中运营与维维护所需要花费的资金,因此在建筑全寿命周期所采用的资金费用中较多。一般建筑物都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为了确保建筑生命周期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应该采用资金时间价值理论进行科学计算。
2.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设置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进行评价时所需要的参考的指标越来越多,主要包括经济指标、社会指标、效益指标、技术指标等多方面指标,这些指标综合形成了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虽然大多数评价指标都是针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方案,从其技术与功能方面进行评价,但也为绿色建筑的科学合理评价奠定了基础。根据建筑物的能源使用及功能可以将整个评价体系分为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外环境的经济评价、运营管理等多个方面。由此可见,我国对工程的评价主要以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这两大内容为主,将其作为主要的评价对象。
2.4绿色建筑的经济评价指标
由于效益费用的内容和性质不尽相同,为了使其具有可比性,故把方案的费用和效益先实施无量纲化处理。利用式(1)进行方案费用的无纲化处理,利用式(2)进行方案效益的无纲化处理,利用式(3)进行方案的效益费用分析。根据式(3)的计算结果,方案效益费用系数比大者也即为最优方案。笔者依据多年的实践从业经验,总结出绿色建筑方案的效益费用系数比总是大于普通建筑方案的效益费用系数比,所以在建筑方案选定中,如果费用许可,笔者往往更倾向于推荐绿色建筑方案。
一. 绪论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3基本框架与思路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三. 美国次贷危机的历程与成因
1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相关机制
2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
3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内在原因
四.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及风险
1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2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3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研究
五.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
1加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4建立完善的证券定价机制
日前,“十八届三中全会与民营经济的机遇”论坛暨温州(中国)商人联谊会年会在北京昆仑饭店举行。令人感到耳目一新的是,年会上联谊会的工作报告言简意赅只用了20分钟,而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资委高级职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徐东华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原副院长、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以及温州市经济学会会长、温州大学教授马津龙所做专题报告以及与企业家互动环节,从上午九点多一直延续到晚上。无论是演讲者还是听课者,无论是作报告还是在互动环节的提问与解答,大家都非常投入,直到结束还意犹未尽。
温州是一方古老、美丽、神奇的热土,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发祥地和改革试验区。改革开放以来,受温州“其货纤靡,其人善贾”的传统影响,温州商人发扬“走遍千山万水,历尽千辛万苦,说了千言万语,想出千方百计”的温州“四千精神”,白手起家、艰苦奋斗;不等不靠、依靠自己;闯荡天下、四海为家;敢于创新、善于创新,闯出了一片片天地,创造了一个个奇迹。温州人的创业精神、自主精神、开拓精神、创造精神长期以来为世人所称赞和颂扬。但近年来温州受金融危机和部分企业过度投资的影响,温州经济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了制约,一些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需要理清思路,迈出新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召开的消息传出后,就引起了温州(中国)商人联谊会的充分关注。尔后公报提出的“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等内容更令他们感到欢欣鼓舞。因此,他们经过商量,将11月底要举行的联谊会年会内容做了精简,决定请几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举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与民营经济的机遇”论坛。
上午论坛上,徐东华研究员就全球经济形势、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工业经济、企业治理结构等情况和政策性工作做了多方面的讲解,精到的分析、详实的数据和今后民营企业要把握的方向等内容,引起了与会者强烈的共鸣。下午,曹凤岐主任就中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得地位、作用与困难,建立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及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等内容作了讲解。他的精彩演讲不时引来热烈的掌声。之后曹凤岐、徐东华和马津龙三位经济学家现场回答了与会企业家提出的有关温州历史上的金融改革、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列》的意义、具体操作以及如何使以温州中小微企业为典型的中国民营经济如何走出困境等问题。现场企业家提问非常活跃,经济学家解答也很认真、到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温州现有780万人口中,有175万人在全国各地创业,有60万人在世界各地奋斗。2013年1月6日,一批温州商界精英和温州籍在京知名人士汇聚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了温州(中国)商人联谊会成立大会,北京世纪天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市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北京市政协委员林余存经推选和批准,担任首。林余存表示,温商(中国)联谊会成立后先后举办了几场论坛,尤其是这次论坛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就民营经济的机遇做了深入的分析和互动,意义尤为重大。通过学习,大家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把握好方向,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他说,今后联谊会每年都将不定期地举行有关经济、科技、国学论坛和报告会,不断提升联谊会主席团成员的综合修养,把联谊会打造成一个学习型、创新型、紧密合作型的组织,为地方经济和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 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 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 ,1962年 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等文件,进一步明确 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 的权利。国家有权 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 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 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 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规定 ,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 、征用或转移时。应 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 ,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 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 、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规则、普遍性国际组织、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关于经济问题的规则、国际惯例一起构成当今国际经济的解决机制其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并影响世界或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这说明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立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各个国家为了本国长远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际组织之中,从本国 自然资源的使用 ,对国内经济主体的管理 ,经济活动方式 的选择.甚至到经济问题的解决 ,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制的调节。主权 国家接受调节的过程也是实践中让渡经济主权的体现。
第三,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影响的 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上已经到了相互交融的地步。不同的国家之间或在资源利用上,或共同关心 的经济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各种利益的考虑,各国单独行事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 、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协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世界各国接受协定来协调其活动,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实质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利益,势必会让渡本属于自己享有的部分权利。这种让渡是主权国家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能,而使其在处置和支配国内外经济事务的能力受到限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相反,是国家自由处分其经济主权权能的表现。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合理性表现在:
首先,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国家有完全主权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这暗示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因此,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地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逻辑的。”
并且,当今国际社会实践中。世界各国将其部分经济主权以各种方式让渡于不同的实体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将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国际性的组织或是跨国公司,比如说 自然资源的开发等。在国内,国家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经济主权而使地方政府具有部分国家经济主权权力。
其次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其一,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主权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的绝对性并不排除主权行使的相对性,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与否是由主权国家 自主决定 的,让渡经济主权是主权国家 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对经济主权的自由处分,并非弱化经济主权。其二,当今大多数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都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实现的,并随着协定的不断变更而变化,这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损害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是国家间协调的体现,让渡并未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主权国家形式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
再次,主权 的权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在各国日益相互交融的时代,仅靠单个国家所掌控的权力资源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全球性经济问题,各国为了充分利用 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实现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但是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损害 国家的利益也不会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正如 日本学者所说的:“国际化与其说削弱经济性国家主权,还不如说是加强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即在充分理解本 国经济政策的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手段 ,有效地行使经济性国家主权。”所以,只要是主权国家自愿地、独立地决定让出部分经济主权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其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只有积极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正视现实,趋利避害,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维护国家 的经济主权和利益 。
第一,确立 国家经济主权相对观。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主权不是绝对的,其具有相对性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要坚持经济主权的辨证性,灵活地行使经济主权,这样才不会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应坚持和善于运用本国的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抓住机遇,就必须掌握 自己的经济主权,以此来引导和管理国家经济。要抵御风险,同样需要掌握经济主权,以此作为屏障,采取措施,及时地化解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积极地参与并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性的经济组织,争取发言权和规则的制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达我 国的意志,才有机会打破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从而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利益。
[参考文献]
[1]雷新超.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主权认识与维护研究[J].学习论坛,2006,(12).
[2]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M].人民出版社 ,200619—101
[3]马永梅.基因资源的主权属性及其理论建构——以“主权让渡论”为背景 [J].甘肃政法 学院学报,2006(11).
2.文献的搜集和选取
2.1文献数据的来源
本文基于对相关学术期刊的分析,在相关文献的搜集过程中,主要搜索范围为6种会计类核心期刊及5种经济期刊中的相关文献,检索的时间段为1995—2013年。如下表所示。
2.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检索法,对表中所示的期刊从1995到2013年进行检索,筛选条件为论文名称中至少有一个词为会计观或经济理论、业主权理论,然后对筛选出来的文献进行分析,最终得到30篇在会计观方面有一定代表意义的研究文献。
3.研究结果与分析
现阶段的传统会计经济观主要分为业主权理论与经济理论(也称实体会计观)。业主权理论的理论来源是复式记账法,认为企业的唯一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基本原理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这一原理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理论基础;经济理论的核心思想认为企业与业主是两个独立主体,业主并非唯一的权益持有人,会计信息以企业为中心,基本原理是资产=权益(债权+所有权)。基于相关学术期刊与文献,现作如下分析:
褚洪生、卜华认为这两种理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3.1起源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是围绕业主权益展开研究的。业主权益理论最初形成于对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出现的复式记账法的解释,复式记账是从业主立场上看待账户的意义,对复式记账的这种解释标志着业主权益理论的形成;经济理论是围绕经济实体展开研究的,企业主体理论产生较早。
3.2企业目标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下企业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和分析业主的净财富,主要内容是以业主权益为出发点保持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表;经济理论下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核心思想是净收益归企业所有,而不是业主所有。
3.3主体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下的主体是单个企业家或股东(即业主),他们通过人经营企业;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单位是经济利益的中心。企业与业主是不同的实体,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在经济上是独立于业主的。
3.4会计等式与会计要素的含义不同
①业主权益理论下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企业主体理论下的会计等式为:资产=权益。②业主权益理论下会计要素的含义。业主权益理论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和分析业主的净财富,因此对于要素的解释以业主权益为中心;经济理论下会计要素的解释是以企业实体为中心的。
胡红梅认为,在业主权理论下,债务利息和所得税都代表业主的一项费用,应在决定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企业某年创造的价值就是收入大于费用(包括债务利息和所得税)形成的净收益,即在宣告红利(股利)前公司的全部净收益都是企业价值的增值;在经济理论下,企业赚取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利息、所得税及股利都应视为收益的分配而非费用,即是对各种权益持有人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因此,企业某年创造的价值应视企业的息税前利润,即在支付利息、所得税及股利前的利润额。
业主权理论是一种净财富概念,即代表所有者(业主)拥有的净财富(净价值)。按照业主权理论,收入即为业主权益的增加,费用为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属于业主权益的增长。发放现金股利应视为业主资本的撤出,留存收益则是业主权益的一部分。股票股利仅表示业主权益之间的内部转移,并不代表股东的收益。然而,债务利息代表业主的一项费用,应在决定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在业主权理论下也应视为一项费用,或者说它是股东应纳的所得税而由企业代为支付而已。
总括收益观是基于业主权理论的,因为这时的净收益包括期间内影响业主权益的全部项目,仅排除股利发放和资本交易。业主权理论特别适用于独资企业组织。
经济理论认为,企业主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企业的创立者和业主并非与企业的存在相同。主体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组织。
其理论依据的会计恒等式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即资产=权益(负债+业主权益)。根据主体理论,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资产代表企业自身收受特定物品和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权利。
一、2007-2008年我国输入型通货膨胀概况
2007年开始,中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就在一直高位运行,从年初的2.2%上升到当年12月份的6.5%,然后又上升到2008年2月的8.7%;随后CPI一路下滑,降到7月6.3%,最后12月降到1.2%[2],形成一个从上升、高峰、再到下降、消失的完整过程。
而同一时期,世界上石油、粮食、铁矿石等大宗初级产品价格在飘升。2008年7月,世界石油价格暴涨至创纪录的历史高点147美元。粮食、铁矿石等其它我国大宗进口资源的价格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而我国又是这些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大国,石油、铁矿石一半以上需要进口,粮食中的大豆更是90%依赖进口,通过国际贸易使通货膨胀传入我国,并对国民经济造成伤害。
二、我国输入型通货膨胀的传导路径分析
关于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无定论。一般是指:在开放经济中,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和国际资本流入规模过大,导致进口商品成本上升和国内货币供给被迫增加,进而引发国内市场价格普遍、持续上涨的经济现象。本文主要分析由于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导致我国出现的输入型通货膨胀。
一般而言,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上涨,首先推动我国原材料、材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上涨,然后引起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即工的上涨国际贸易论文,最后再传导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而引起物价的全面上涨。2007年初级品进口中,非食用原料和燃料等生产原料比重占91.67%,这些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必然改变国内厂商的生产要素价格和生产成本,表现为国内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变化,并最终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水平。
以石油为例,由于石油是基础能源产品,是工业交通的血液,被誉为“黑色黄金”。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上涨,又引起国内交通运输、用油工业品以及居民燃气价格的上涨;有机化工产品价格的上涨则与国际原油价格同步,随着有机化工产品价格的上涨,其下游的塑料、橡胶和化纤等工业中间品的价格也进一步上升,并由此一步一步向下传导,最终引起整个社会价格总水平的上升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三、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分析
世界上石油、粮食、铁矿石等大宗初级产品除了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因素限制外,由于其以美元计价,在世界流动性过剩、美元贬值以及受次贷危机影响金融资产接连发生危机的背景下,世界大宗商品被赋予了金融投机以及资产储备功能,从而导致这些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的态势。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放任美元贬值,通过贸易逆差向全球输出大量美元,成为全球货币的“供钞机”,造成世界范围内货币供应过多、流动性过剩,国际市场石油、原材料、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形成全球性通货膨胀。衡量美元强弱的指标美元指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巨大波动,美元指数的上升说明美元升值,以美元计价的商品价格下跌,反之则贬值,商品价格上涨。美元指数由2006年9月1日的85.67一直下跌至2008年3月7日创73.11历史低位,在此期间,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急剧上涨[3]。
四、对策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此轮输入型通货膨胀,与美国的国内经济问题及其“以邻为壑”的汇率政策是分不开的。这些政策给全球带来巨大灾难,但各国也没能牵制美国,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实施了新一轮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向世界输入大量的美元,助推国际大宗初级产品的价格屡创历史新高。据报道国际贸易论文,为刺激经济进一步复苏,美联储计划在近期推出第二轮定量宽松政策,将造成美元进一步贬值。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①]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国别风险包括:主权风险,转移风险和一般国别风险。其中,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主权风险主要发生在在银行向政府当局贷款或由政府担保的商业贷款之上,风险发生的原因通常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或政治世界的发生;一般国别风险主要是由于大幅度的货币贬值,对外国资产的没收或冻结,法律上的限制、强制性性的剥夺或者经济的严重不景气,以及国内政局的骚乱所引起。然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别风险事件往往难以施加影响或控制,很容易发生国别风险危机,因此,加强国别风险危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发生国别风险危机的可能性银行危机[②]是指银行过度涉足(或贷款给企业)从事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股票)毕业论文格式,导致资产负债严重失衡,呆账负担过重而使资本运营呆滞而破产倒闭的危机。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是由当是其他国家发生国家金融危机之类,从而引发我国商业银行也发生风险最终形成商业银行国别风险危机。
(一)国际上商业银行危机、金融危机越来越多
近十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许多国际上的商业银行危机事件也是越来越多,从上述三次国际金融危机我们可以找到一些不同点:危机影响的大小、持续时间长短、产生原因、表现特点、影响程度等都有所差异。当然也有一些相同之处,一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二是国际金融市场的内在不稳定性,三是流动性过剩且资本流动水平很高,具体比较可参见下表格:
三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比表(截止2010年10月)
区别项目
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2009-2010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
影响范围
东南亚国家
全世界
全世界
基本特征
金融市场开放;金融自由化
金融产品创新紊乱;房地产次贷过度
经济复苏缓慢复杂;各种不确定风险正在扩大;国际货币体系动荡;贸易结构调整、流动性泛滥;政府信用受到质疑
主要诱发原因
金融自由化;现代货币信用机制不健全;国际炒家干扰;泰铢贬值
金融全球化;过度超前消费;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
希腊债务危机;欧元区财政货币政策二元性、欧盟内外部的结构性矛盾和各国经济失衡,国际投机炒
后果
经济倒退;生活水平下降;部门国家政府解体
经济倒退;部门企业倒闭;部分国家政府解体;
欧洲部分经济体财政支出扩大,税收减少,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全球股市、汇市、债市急大宗商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给全球经济复苏蒙上阴影;部分国家破产
对我国的影响
过去的2011年,是内忧外患多种因素繁杂交织的一年。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主权信用危机恶化,欧美各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国际贸易增速回落,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全球经济再度衰退的忧虑充斥市场。整体来看,欧债危机是中国外部经济面临的一场重要危机,怎么应对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探究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之前,我们先简单谈一下欧债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欧债危机的原因分析
1、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高赤字
如果将债务杠杆比喻成潮水,那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政府联手利用公共财政的“再杠杆化”掩盖了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但是这种掩盖是暂时性的,自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最常想起的词语就是“高赤字”。
2、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欧元区经济政策结构不平衡
欧元区现阶段实行的是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分散的财政政策。然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常年的不对称性使得各项矛盾和问题得以积累。在08年全球次贷危机的冲击之下,矛盾开始暴露,直指主权债务危机。尽管货币一体化为欧元区成员国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资平台和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对称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优势。另一方面,欧元区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并没有完全遵循最优货币区的要求,各国的实体经济结构不尽相同,这样更容易遭遇“不对称冲击”的影响。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周期不同步,欧元的诞生也未能显着缩小这种差异。同时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无法也不可能满足成员国不同的货币政策偏好,从而增加了危机蔓延的可能性。
3、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历史原因:高福利政策
高福利意味着政府的高支出,必然伴随的则是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使得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上缺乏一种活力,并且在财政支出上远高于非高福利国家。不得不说,高福利是高赤字的一个重要源头。
二、欧债危机给中国的影响
欧债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出来。欧美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出口。由于中国的经济主要还是外向型经济,出口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出口的下降,必然会对中国经济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
(一)导致人民币“升值”
最近在欧债危机的冲击下,避险资金纷纷转向美元资产,随着美元走强,人民币也跟着升值。从1月4日到5月28日,人民币对欧元汇率升值达到15.9%;同期人民币对英镑升值了10.7%。在不到半年时间内,人民币已经因欧洲债务危机而对主要非美货币出现较大幅度的升值。人民币“被升值”还将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调整。
(二)影响中国对欧洲国家出口
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中国出口到欧洲的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出口企业如果用欧元和英镑收汇,则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此外,由于欧系货币贬值,欧盟对中国动出口将会增加,中国的贸易盈余还可能会继续下滑。
(三)外汇储备缩水
欧元和英镑贬值,将使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出现缩水。我国防范外汇资产的缩水问题,必须采取动态的资产管理模式,即不仅需要关注投资的收益,也要关注汇率变动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以保证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机资本流入可能增加
现在人民币对欧元和英镑升值,欧元和英镑投机资本流入同样可以获得人民币升值的好处。因此防范走弱货币如欧元和英镑等资产的流入。
(五)欧债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对中国的外需影响较大
欧债危机已经影响了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恢复步伐,同时还增加了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欧洲国家经济恢复增长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的外需短期内继续承压。
三、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一)财政刺激计划要在可控的范围内,把握好财政赤字的“度”
目前我国的国家债务和财政赤字远低于国际公认的风险临界点,但是不能太乐观。因为首先,我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GDP考核观”,使得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搞发展,财政入不敷出;其次,当面临经济下行是,政府刺激计划会使财政负担加大,可能造成通胀的压力以及对私人部门的挤出效应。所以中国必须高度警惕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与债务负担,做好债务测算和偿债平衡工作。
(二)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由投资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
希腊的局面警示我们不能过分地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出口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杀手锏,但是这种方式极易受到外部冲击。从长期来看,出口导向型模式是不可维持的,中国应该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依靠外需转到以内需为主,扩大内需是经济结构转换的核心环节,消费是拉动经济更好更长效的动力。此外,在出口战略上,将主要向欧美国家出口转向亚洲新兴国家、东盟、非洲国家的出口,出口产品也应全面转型升级。
(三)与国际接轨,增加中国财政的透明度
目前中国财政透明度整体较低,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中国应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机构的沟通、协调,缩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