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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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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总结

篇1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1-0031-02

一、引言

当前,在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界,如何一方面继续传播和运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方法,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全面开展,另一方面推进诊所法律教育向专业纵深发展,是做强、做大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和主要课题。然而,从近年来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研究的现状看,研究领域主要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进程、一般理论和国内外的做法与经验等方面,少有刑法、民法等专业领域内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如何引导和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向刑法、民法等专业领域深入开展,是今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正如学者所言:要加强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使之不再是人们眼中的雕虫小技,而是有自己一套完整理论体系、知识结构、应用价值的大学问[1]。然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起步不久、经验不多、研究不深,资源有限,如何结合不同的诊所主题开展工作,有待继续探索,不断深入。学者指出:在这个没有教材、甚至没有多少参照模式的全新课程里,教师该怎样组织教学,怎样指导个案,怎样运用个人魅力、专业技巧引导学生,是一个需要长时间探索总结的问题[2]。刑法学是一门根基深厚、原理精致、体系完整、概念严谨、实践性极强且与相关学科紧密关联的部门法学。在刑事诊所中,只有基于刑法学的以上特征,同时考虑到诊所课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办理刑事案件的特点,构建起体系完整、理论深入、内容丰富的诊所课程,才能将刑事诊所做出特色,做出品质,做出成效。笔者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研究,也在本校的相关主题诊所担任指导教师。以下就深化刑事诊所课程内涵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想法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并求教方家。

二、深化刑事法诊所教学的主要路径

在笔者看来,深化刑事法诊所教学,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路径。

1.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法律研究是诊所法律课程中的一个基本内容,问题性或批判性审视现有法律制度是法律诊所特别是高质量法律诊所课程的目标追求之一。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研究及实践往往注重于一般法律执业技能的训练提高,而对法律研究这一方面有所忽视。因此,如何在诊所法律课程中重视法律研究这一环节,在训练提高法律执业技能的同时提高专业理论水平,是深化诊所法律课程内涵、推进诊所法律教育深入开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在刑事诊所课程中,这就首先要求提高课程内容的刑事实体法理论水平。笔者注意在这一方面进行尝试。如在一次涉及监狱管理人员私自打开监狱大门的单纯脱逃行为责任认定的案例分析课中,笔者结合此案阐述了中外刑法理论中的责任理论及法律制度并进行比较。通过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刑事责任理论在国外刑法中地位重要、独特,学界就刑事责任的基础、本质、内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斐然,值得肯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今主流的刑事责任理论已经从心理责任论发展到规范责任论,也即认定刑事责任除了存在故意或过失(即罪过的心理要素)外,还要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规范要素)。这是一个蕴含人性关怀、体现刑法谦抑价值的责任理论发展。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地位,学界也没有对其展开细致、深入的研究。这就导致我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存在单薄空虚、陈旧僵化的缺陷,不能充分满足定罪量刑中个案公正的实现和人文关怀的体现。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单纯脱逃是在他人打开监狱大门时实施的单纯、非暴力、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的行为,如以犯罪论处似乎有背人性常理,难免牵强。本案如以我国传统的责任原理处理则难除其罪,如适用规范责任论可排除责任。这样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刑法理论的深入分析和比较研究,使同学们生动地了解到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理解到与心理责任论相比较,规范责任论更具人性关怀,更符合刑法公正、人道、谦抑的价值追求,因而更为合理,值得借鉴。可见,将深入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原理运用到诊所课程当中,在课堂中有利于提高学生进行法律分析、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也为他们今后在法律实务中拓展视野,提高个案的办案水平乃至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奠定基础。正如美国学者洛佩兹所指出的:诊所不仅要培育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塑造能够改进“法律乃至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人[3]。

2.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诊所课程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贯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在诊所课程中结合真实或模拟案例,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融会贯通,既是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也是衡量刑事诊所课程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大陆法系国家有刑事一体化的学术和法律传统,这样在学术上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相互协同、促进,在立法上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立法规定匹配协调、避免冲突和矛盾。在我国,传统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理论上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研究还不够重视,立法上还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不够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缺陷。这就更加需要进行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通。近年来我国有学者提倡加强两者的一体化研究,值得重视。我们在诊所课程中同样注重这方面的研究、探索。以刑事诉讼中的不和免于制度为例,理论上认为,不和免于制度是刑事法律中富有刑事政策意蕴的制度规定,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背景下尤其值得重视运用。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为了使不和免于制度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上应当就其适用的原则、条件等作出较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在我国,由于实体刑法中没有比较具体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和免于规定的适用标准不一,实际运用很少,难以发挥这一制度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有鉴于此,刑事诊所课程可以做相应的内容安排,以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会贯通。笔者曾在诊所课程中以盗窃天价葡萄案为例,在介绍认识错误处理的理论研究状况和中外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认为考虑到此案的特点,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认定为无罪,或者应当按不或免于处理。这样同学们不仅理解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和免于规定的具体适用,同时也认识到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不具体、不配套、不协调的疏漏缺失,从一个案处理中明白了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贯通的意义和价值。

3.刑事诊所课程对司法改革的回应。诊所法律教育以注重实践和培养实践技能为特色,自然应当关注和回应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由于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调整、法律研究特别是刑事政策研究的展开,司法改革日益向前推进。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关于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特别处置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已经展开。刑事诊所课程应对此予以关注、回应和支持。以下以刑事和解为例说明。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4]。刑事和解是一个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基础的具有刑事政策意义的新型制度,在国外正日益得到重视和运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可以研究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该制度。从程序法角度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不制度,具体有法定不、酌定不和证据不足不三种。刑事和解可以从酌定不切入到现行制度当中。当然,从应然的立法完善看,可以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刑事和解不制度,有学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观点[5]。从实体法方面看,刑事和解可以作为犯罪后的犯罪情节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作为酌定不的适用条件。基于以上,我们在办理一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考虑到该犯罪性质及情节情节较轻(数额不大的盗窃的从犯),且该犯罪的未成年人成长于离异并且疏于管教的家庭,犯罪后积极全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和解。本案中我们运用刑法原理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运用犯罪学的原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等说服法官,获得法官认可与支持。此外,通过此案,我们还与检查官、法官探讨了完善我国的不制度、构建刑事和解不制度的问题,拓展了与司法工作人员交流的深度和视野。不难看出,刑事诊所课程对司法改革的回应,促进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结合,也能在推动司法改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4.刑事诊所课程中规范学科与实证学科、政策学科的联动。作为规范学科的刑法学与作为实证学科的犯罪学以及作为政策学科的刑事政策学之间有着重要的密切联系。从西方刑法思想史看,以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策略为特色的刑事近代学派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立法的发展,因而在刑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从现实制度立法看,西方许多国家刑事法中的规定如假释、缓刑、人格调查制度等的产生发展都与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研究有着直接联系。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开拓与立法的完善看,也有必要加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鉴于此,刑事诊所课程设计中也应当考虑这种要求,在课程内容中融进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理论知识。如刑事诊所教师可以结合个案进行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分析,这既有利于科学地分析案例,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问题性地审视和完善现有制度立法。笔者比较注重在诊所课程中对案件进行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分析,也注意介评国外有关的立法制度如人格调查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少年刑法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环境犯罪惩治制度等,探讨司法公正和立法完善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和未来A].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篇2

法律诊所的名称是受到医科类学生毕业实习要去医院临床实践的启发,早期的实践者思考,法科学生是否也该有一个类似于医科的实践名称呢?于是就把法律实践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课程属于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环节中的实践性课程,它是一个舶来品,在2000年最先引入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等7所高校,这些学校先后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开展教学活动。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对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一次新的尝试和突破。他强调的学生实践参与性、法律职业伦理、实务技能训练等特点,受到了学生们的广泛欢迎。在从事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工作中,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实践课程,也是一门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独特的课程。从国家总体战略讲,我国近年来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力图激发大众的创业创新精神,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了推动高校创业创新教育改革,2015年10月中国传媒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文件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里,提到“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开展研讨式、启发式、参与式、案例式教学……”。作为教师,要想提高教学实效,树立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就必须让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激励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而要想最终达到这样的教学目的,就必须在教学内容上进行相应的调整设计,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不断探索。教师对诊所式教学方法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理解和运用上可能存在不同的模式,这些都不应该影响教师根据自己学校、专业的教学情况,自主确定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在诊所教学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案例研讨式教学法、角色模拟式教学法等都采用过。与此同时,在诊所课程几个教学单元中,如会见当事人、事实分析和评估(法律研究)、事实调查、调解、谈判,都不同程度存在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大量互动,这些互动对于教师来说,其实就是对学生模拟角色、对事实分析等活动的一种反馈。反馈式也是一种教学法,探讨该种教学方法具有其独特的价值。

一、反馈式教学法在诊所教学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教学目的的要求,肯定会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并辅之于一定的教学手段来实现教学目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更是注重于教学方法的应用,重视课程教学方法的探索,原因在于诊所课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环节课程,其教学目的不仅有法律知识方面的传授,但更为侧重的还是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训练。这种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首先就要求教师注重教学方法的使用,不能像一般的以灌输知识为主的讲授式方法,而是多种教学方法并用,注重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下面以一份教学单元的“大纲”为例,说明教学方法在诊所教学法中的地位。教学单元:“会见”教学目标:明确并掌握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会见效果评估。教学方法:讨论法、角色模拟法、反馈法教学环节:一是由教师着重讲授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性。二是由教师给出案例,学生分组,分别扮演接待律师2名、当事人父母,共四人角色。教师作为观察员旁听会见过程并作好必要的书面纪录。三是由各组学生代表介绍会见中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自然情况、当事人法定人自然情况、当事人及法定人对案情的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学生在会见当事人时是否了解并掌握了会见的目标(目的)、使用哪些会见技巧、遵守哪些律师职业道德、对会见的评估分析作了没有。让学生讲一下真实接待当事人中遇到哪些问题。四是教师对各组模拟会见作评估。五是教师总结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六是学生反馈通过这次诊所课学到了哪些有用的内容,有何感受,(如果有已经过案件的学生也可以谈自己的感受)教师对本次课作总结。我们看到在一张A4纸上基本上就可以把一次教学单元的大纲囊括。在这份大纲中,有本次课程的教学目标、运用的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教学环节中,每个步骤都用比较精确的时间去把控。在教学环节里,教师对各组模拟会见作评估;教师总结会见当事人的目标、实施步骤、技巧、职业道德;学生反馈通过这次诊所课学到了哪些有用的内容,有何感受等,这些环节实质上都是教师对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过程的评价反馈过程。

(一)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分析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及综合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学生在模拟角色前往往先分组讨论教师给出的案情,教师在学生分析案情的过程中,应该像一名观察员一样去倾听每组学生的法律分析,在学生的分析中往往会运用他们以往所学的诸如民法、民诉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必要时记录下他们的分析,以便在后面的环节中进行评价反馈。教师不在此环节记录下学生的具体表现,就可能在后来的反馈环节里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不能准确的告诉学生分析问题过程中哪些是值得肯定的?疏漏了哪些重要问题?

(二)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在课程模拟中的表现

正像前面所述,教师在学生下面的模拟过程中更应该注意观察学生在模拟角色中的表现,特别是观察学生模拟过程中语言和肢体动作,并做记录,以便在后面的环节中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大家一起分析评价模拟角色的同学有哪些值得肯定的表现?存在哪些不足?

(三)反馈式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的课堂表现,从中发现热爱公益法律事务的人才

诊所课程虽然有授课教学环节,但同时也提供对外法律服务的窗口,在这里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民事诉讼案件,学生免费的案件一般都带有公益性质,学生们在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教师们在指导过程里可以发现真正热爱公益法律服务,恪守法律人职业道德的优秀学生。从以上分析看出,反馈式教学法是诊所课程中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它能够及时的在课堂上将信息反馈给学生,在与学生互动交流中去启发学生,让学生自己去领悟、分析、判断。反馈式教学法还是一个开放的互动式学习过程,不仅教师反馈给学生信息,而且台下的其他学生也可以对模拟的同学进行评价反馈,学生还可以与教师探讨交流,达到师生互学、学生互学的目标。这种反馈不仅使得模拟的学生受到启发,而且使得其他学生也共同受到启发,就是力图达到教师、学生自我提高、共同提高。

二、反馈式教学法的几个要素教学法

“包括普通教学法和分科教学法。分科教学法就是研究每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过程、原则、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等。”①诊所法律教育重视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重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决定了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教学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诊所教学方法不会以灌输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反馈式教学方法作为诊所法律教学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着重表现在它是一个开放的互动式的教学方法,知识的传输过程不是仅仅从教师传输到学生这样一个单向的传输过程,而是教师和学生之间双向的传输,教师反馈给学生信息,指出学生分析、模拟法律实务的优点和不足,学生们也可以和教师共同探讨,谈谈自己的想法认识,在诊所课的教学实践中,诊所教师深深体会到这种双向交流反馈,有时学生的想法认识也会对教师产生深刻启发,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从要素角度分析,正如分析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样,往往有主体、客体、内容这样的要素。反馈式教学法也应该有自己要素,这种要素类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即主体(教师、学生)、内容(反馈信息本身)。

(一)教师———信息的反馈者

教师主导教学过程,在课程教学中要能够驾驭课程的全过程。教师应该精心安排每一次课程单元的教学活动,衔接好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选好教学案例,认真做好记录,思考好反馈的内容,即时准确反馈给学生。

(二)学生———信息的接受者

学生是课程的参与者,在课程教学中也是主体之一,是诊所课堂中重要参与者,对案情的法律分析、模拟角色等,都需要学生自己去完成。学生掌握综合法律知识的程度如何,法律思维能力强弱,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等都会影响到其作为信息反馈接受者的接受程度。

(三)内容———反馈内容

反馈内容应该是教师对学生分析、模拟的一种评价,运用没运用到相关法律知识?分析的逻辑符合法律逻辑?模拟中的语气、肢体动作是否准确等,这种评价应该是有选择的,教师要有取舍,要选取有代表性问题、存在普遍问题给予评价反馈。

三、反馈式教学法的类别分析

反馈是指信息的返回。从传播学术语讲,是受众对传播者发出信息的反应、意见或建议。从教师评价反馈的语气上看,反馈式教学法包括肯定式、否定式的类别。

(一)肯定式方法

根据现在90后、95后学生心理特点,特别是学生承受力较为脆弱、自我意识较为突出等特征出发,反馈式教学法要多采取肯定式、鼓励式的方式态度,积极鼓励学生全方位参与教学过程。比如说,教师在评价反馈时,要用“分析的不错”、“很全面”、“非常好”、“你是怎样理解的”、“你问当事人的方式我同意”、“你们组列出的当事人诉求准确”等。目的就是对学生分析、模拟活动,做出一个评估,以检验教学效果。

(二)否定式方法

否定式就是对学生分析、模拟角色活动存在不足、甚至是错误的地方,及时给予纠正,这实际上是教师不赞成学生分析、模拟角色过程的一种评价反馈。但是这种方法又不能是生硬的直截了当地评价,最好带有一定婉转语气,“你看这样是不是更好”、“能否”、“会见当事人时,先寒暄一下,是不是比直接问话更好呢?”、“这样分析,是不是更全面呢?”、“再熟悉一下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等等。这种反馈方法既可以使得对方知道你的态度意见,同时也使得对方了解你是站在对方的角度帮助他。

四、反馈式教学法的运用尝试和问卷分析

反馈式教学法在运用时要特别注意教师评价反馈的语气,多采取肯定式、鼓励式语气。同时,还要学习一些心理学知识,了解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一些反馈的技巧。下面参考诊所教学记录,说明运用此教学法时使用的技巧:一是,反馈内容不要轻易下判断。教师在反馈时,不要过早对学生的模拟、练习下判断,要多从学生角度看问题,学生为什么会这样认识?如何得出这样判断?二是,反馈的走向应该是互动式的。教师反馈不能是单向的知识、经验、技能的传动,而应该是一个开放式的、包容性强的互动式过程。教师反馈给学生,学生也可以谈自己的认识,把自己的认识再反馈给教师,这种互动交流的反馈效果不仅对学生提高认识,弥补漏洞,提升技能有帮助,有时会对教师给予深刻的启发,帮助教师在今后的课程中提升自己的反馈水平。三是,反馈式提建议而不是指责,不要用“你怎么这样分析”这样的指责性语气。教师反馈时应该多用建议式的语气,如“你看这样分析好不好”,“我建议是不是应该这样……”等。像朋友之间说话一样,根据现在学生的心理特点,建议式的语气不挫伤学生的积极性,传导的是正能量,也易于被学生所接受。四是,反馈要遵循客观性。就反馈的内容来说,反馈应该遵循客观性,围绕反馈内容进行,不能夹杂反馈者本人的主观认识。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反馈的准确性。五是,反馈的语气直接一般好于婉转。在对学生的问卷调查中,88%学生们的回答是希望反馈直截了当,但不是生硬的直截了当,而是语气平和的直截了当。有的学生说“教学本来就是一个查漏补缺的过程,学生对直截了当的方式接受快,课堂效率更高”。六是,肯定式的反馈好于否定式反馈。肯定式就是肯定、鼓励、表扬学生的表现,否定式就是批评学生。综合问卷调查中学生们回答,学生们都认为以肯定式为主,但对学生表现中的不足也希望教师及时指出来,以帮助学生改正不足。在探讨反馈式教学法运用中,教师利用上法律诊所课时机,向授课学生发放了问卷。问卷主要围绕诊所课程教学方法共设计了一些问题,学生们都作了回答。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的分析,本文在此省略。但从分析完试卷后,从问卷本身来看,发现了教师自身、诊所教学方法、学生这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从2005年春季中国传媒大学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6年春季学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笔者见证了诊所课程的发展。作为一名从事诊所课程的一线教师,亦认识到探索诊所式教学方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定义式的教学方法。诊所教师要不断付出自己的努力,探索、找到其中的带有规律性东西,把它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提高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水平。我想引用一名诊所教师的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教师都平淡,学生如何卓越?”,并以此自勉。

[参考文献]

[1]甄珍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

篇3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057-02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医学院的学生如果想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岗位,就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临床实习,以期能在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法学专业教育正是引入了这样的教学理念,让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弱势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并通过接触和真实案件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于2000年正式引入中国,至今已有16个年头。这期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了借鉴国外诊所法律教育经验以及本土化探索两个阶段。经过了这两个阶段,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开展已经比较成功,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成立了独立的专业委员会,而且参与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数量在不断增加,诊所法律课程种类更加多样。但是从整体上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还处于初步阶段,许多问题还值得探讨。

目前,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是国内外高校普遍实行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其对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它打破了传统的教师主讲的授课模式,用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到实际案例的解决过程中,既有效提高了授课效果,又培养了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同时也为法律相关行业培养了理论和实践能力都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在传统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活动中,授课教师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案例式教学法,教师是课堂的主角,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倾倒的理论知识和逻辑体系,思考对很多学生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灌输给他们的想法。这样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只能在课本上学习法律知识,很难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于现实的法律问题。法律诊所式教育恰好能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更多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通过和当事人的接触,亲身体会现实中的实际法律问题,并试着用在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帮助这些真实的当事人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在一系列司法程序中,真正感受到法律应用于实践中的整个过程和相关的细节,从中学习和掌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法律诊所式教育一方面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不局限于课本的理论知识,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缺陷;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积累实践经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二)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的习惯

一直以来,学生习惯于在课堂上由授课教师给出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虽然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也会思考,但教师已经设定好了思考的方向和路径,学生只要沿着这些路径思考就可以了,不再想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同时,成功的教学方法一直被认为是将学生的认识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因为学生如果想通过该课程的考核,就必须按照教师的标准答案来思考,这也就束缚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方式。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式和评价标准大大区别于传统的法学课程。它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是不断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案件中的各种可变因素,不断启发学生的思路;同时,学生也在不断地反馈和互问中逐渐寻找出最好的方案。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再是教学的中心,学生也不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对象。教学在不断的思考和提问中顺利进行,教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引导学生如何朝着正确的思路前进,但这样的思路不再局限于一种,学生越勤于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越多。当遇到一个真实的案件时,是不会有已经设定好的应对计划的,因为案件的发展情况是不能被预知的,教师和学生只有在不断地分析和解决所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渐摸索出最佳的途径。这样的教学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能更好地培养学生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的习惯。

(三)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正是依据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逻辑思维结构进行的,要想解决好实际问题必须有全面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在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考虑到法学的实践性要求,虽然都设计了毕业实习的环节,但通常设计的时间都较短,一般在三四个月左右。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因为在校期间学习的理论知识不能马上应用于实践,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所以,从事的都是整理文书、装订案卷、送达等相对琐碎的事情。当学生有能力开始跟进一个实际案例时,实习期又即将结束了。学生在这样的实习环节根本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法学学生毕业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胜任法律工作的原因。法律诊所式教学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适当方法。这种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可以接触到社会上真实发生的案件,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解决过程中,这不仅涉及实体法的内容,还有程序法的问题,学生从会见当事人开始,要不断地去发现、判断一些具体问题,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会谈、咨询、辩论、进行文书的写作,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提升。

(四)了解社会民生民情,培养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二是培养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和保护人权。诊所法律教育的双重目标就像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总结之前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因为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而且见效快,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往往把职业技能教育作为教学重点,而忽视了职业伦理教育,至少不能和职业技能教育等量齐观。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仅是学生学习法律技能的过程,更是培养学生树立人生观、提升职业伦理、培养社会责任感的过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除了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益精神。

三、法律诊所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师资力量缺乏及相应解决对策

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对教师提出高学历的要求,在教学一线任课的教师大多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各专业的建设和评比机制也主要以高学历教师的数量为重要参数,似乎高学历就是教学高质量的保证。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高学历的培养都是侧重理论而非实践,教师理论教学能力很强,但其受自身教育背景的限制,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另外,许多高校的诊所课程由于受课程规模、教学经费和设施等的限制,很多学生在校期间没办法同时学习诊所课程,导致大多数学生的选课要求无法被满足,仍然不利于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给教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从教育的目的和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来讲,教师总是希望有更多的学生能够接受实践性教育,但由于师资力量和教学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法律诊所课程又无法像其他传统课程一样,仅靠教室就可以完成授课内容。法律诊所课程是要让学生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去接待当事人,解答现实的法律问题,同时真实的案件。既然学生是以人的身份参与了案件,就必须要承担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就要求教师对所有选课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如果选课的学生人数过多,不仅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同时有可能导致在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要想有效地解决师资力量及教学经费的短缺,还是应该从制度管理本身来找方法。要尽量争取学校方面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支持,同时要优化法律诊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双管齐下,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建设。

(二)学生身份的转化及强化人才培养的解决对策

在诊所课程中,学生还同时兼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这与学生身份存在很大的区别。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每一名学生在走出校门进入社会前,体会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对于这两种身份的转化,首先,要从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素质着手,提升学生的知识层次。可以适当邀请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走进课堂,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学生有途径了解真正的实务领域是如何解决问题的。其次,要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在学生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选择适合学生参与的实际案例,真正让学生有能力完成案件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要求,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充分的帮助,既可以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又可以给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锻炼实践能力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陈香红.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取向思考[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2).

[2] 黄中显.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问题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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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以其独有的特色凸显其优点:

⑴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分为两个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在课堂教学方面,主要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论,诉讼、司法文书的写作,会见当事人、证人及谈判、调解、调查取证等技巧的学习。而在实践训练上,主要是由学生组团案件,具体工作主要是接待当事人的咨询、法律宣传以及实际的案例等,这个过程是在诊所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在实践训练阶段,学生所接触到的案例,都是真实的案例,避免了课堂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⑵有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学生亲自办理真实案件,不仅锻炼了学生随机应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和应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能力,而且锻炼了询问、解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同时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加深了对原有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因此,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有助于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有助于造就一批既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⑶有助于学生主体意识的形成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位置。这种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学生和教师是平等的参与者。学生从以往的接受、认同,转变为开始独立思考,并学会质疑和独立行动[1]。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主体意识形成,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潜能。

3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理工科院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以哈尔滨理工大学的教学实践经验为例,阐释理工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⑴经费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需要的费用远比传统法律教育方式要高,费用支出主要用于以下三项:首先是办公场所的费用。诊所式法律教育除了课堂教学所需要的教室之外,在实践训练过程中还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接受咨询、会见当事人等。其次是必要的办案经费。学生在案件时,需要支付包括案件过程中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复印费及办公场所中办公设施费用等一系列的经费。最后是诊所教师的报酬。从目前来看,诊所教师除了正常的授课和科学研究之外,尚需要承担诊所教育任务,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或得到较少的报酬,这些配置和费用支出是传统法学教育所不需要的,这些资金来源于何处?成为各个院校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理工科院校,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作为理工科院校的非重点学科,法律诊所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经费问题,则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各种渠道共同解决。

第一,学校的支持。虽然法学的发展不是理工科院校发展的重点,学校要给予尽可能多的支持,将诊所课程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之一,并拿出相应的经费(以课时费或实习经费的方式),以保证基本的经费需求。这一过程可采取课程的整合方式,比如将原有的一些选修课程,如《民法实务》、《刑法案例分析》、《律师实务》、《司法文书》等课程整合到法律诊所课程中。

第二,社会资源的支持。要争取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获得政府的支持。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既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解决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来源,这是一个三赢的措施。除此之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解决其案源和资金问题。[3]

第三,通过舆论宣传的力量,让社会认识法律诊所的作用和社会价值,在增加案源的同时,能接受到社会的捐赠及各种基金会的支持,解决法律诊所的经费问题。

⑵师资力量缺乏

首先是诊所教师的数量不足,从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来看,普遍存在诊所教师数量投入不足的问题。如北大的法律诊所设立时只有指导教师6名,其中还包括2名外聘的法律工作者;武汉大学的法律诊所担任教学与指导任务的教师只有5名;清华大学有4位教师担任法律诊所指导老师。这些高校的法学院,每个年级的人数均在300名以上,而每级能够接受诊所教育的学生却只有30名左右[2]。这样一种现实情况严重影响了学生参与法律诊所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法律诊所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其次是诊所教师的整体水平需要提高。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理工科院校的法学院多是后期(2000年左右)建立的,其法学院的教师以年轻教师为主,实践经验缺乏,甚至有很多教师没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最后是时间、精力问题。诊所教学相对于传统教学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第一,解决法律诊所教师的报酬问题。改变传统的教学教育体制,设置诊所课程较一般法学课程更多的学分,保证诊所教师与从事一般教学工作的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第二,建立专职诊所教师与兼职诊所教师并存的教师队伍。在理工科院校,年轻的法学专职教师司法实务经验相对不足,而由长期在司法第一线工作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兼职教师就有助于学生在实践训练方面的快速进步。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加强与法律执业者的合作,是能够解决这个难题的。如早稻田大学的难民法律诊所,他们为了实现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指导的并重,其教师队伍的设置都是由一名法律学者和一名法律职业者共同组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1]。

⑶学生的时间和精力问题

基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能够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一般来说是大三以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学生在校的时间仅为四年,在大三的时候让其参加法律诊所学习,会面临准备司法考试、考研和找工作的压力。这些都会牵涉到学生的时间和精力问题。另外,学生能够进入诊所学习的时间通常仅为一个学期,这和所的案件通常耗时较长相矛盾,学生通常是无法完整的完一个案件,这样就使案件的不能形成连续性,影响了法律诊所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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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政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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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上来看,与法律实践相关的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本文着重对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诊所三门课程的课程设置、教学重点、课程衔接进行分析论证,以期明确我国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

一、课程设置

模拟法庭源于外国法学院的Moot Court/Mock Court/Mock Trial 课程,模拟法庭活动是集审、控、辩于一体的综合教学平台,通过模拟现实中的司法活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再现典型案例的庭审活动。学生的法理功底、法律应用、法律逻辑、是非思辨、睿智创新等能力得到充分表现,体现了专业实践教学的意义 [1]。

律师实务是研究律师法律制度与律师执业技能的一门课程,是以律师法、律师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践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律师实务旨在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调查取证、谈话、谈判、斡旋、调解、出庭技巧等,是以律师的角色从事法律实践的课程。

法律诊所教育,是指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诊所三门课程均以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精神、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的有机结合为特点,是法学实践教学典型的三种表现形式。因课程的设置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标,因此在内容上难免有交叉之处,如模拟法庭以学生模拟开庭为特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律师在庭审中的职业技能和技巧,与律师实务中的相关内容相重叠;法律诊所课程以指导学生真实案件、像医生诊断病人那样诊断案情为特点,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学生在正式上法庭之前通常要进行模拟开庭,因此同样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律师实务和模拟法庭中的相关内容。而律师实务课程中有关律师业务的具体操作部分,要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形式予以展现,以使学生对律师业务有感性的了解。可见,这三门课程在教学内容上有交叉之处,因此明确各门课程的教学重点,突出各自的课程价值,是构建人才培养体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教学侧重

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以法庭为核心,围绕案件开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功能和作用。模拟法庭的重点在庭审,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技能均围绕着庭审进行,侧重于培养学生掌握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以及律师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能力。除了培养学生掌握这些技术层面的知识和能力外,对学生进行职业理念的培养更为重要。因为掌握庭审程序、按照庭审流程完成一个案件的开庭过程并不难,但要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有深层次的认识,进而对法律的精神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却是一件不容易但非常重要的事情。

就模拟法庭课程而言,在课程中加入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内容,培养学生对法官职业的深层认识,使学生在掌握法官职业技能的同时,对法官的职业背景、职业价值、职业理念有所认识,进而形成对法官职业的敬仰和对法律的敬畏,对提升我国未来的法官素质、改善我国的司法环境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样,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也可以在模拟法庭课程中讲授。

2.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课程应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律师职业技能,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律师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庭辩论、参与调解、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用律师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等。与职业技能相比,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是更为重要的内容,因为它是指导律师职业的行为准则。律师是以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律师在履行职务时,通常处于与检察院或国家行政机关对立的位置上,而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3]。因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虽然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在具体方法上与法官和检察官有明显不同。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必须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应该成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

3. 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最初在美国创建时以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为目标,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诊所教育的理念从单纯培养学生的律师技能转变为服务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从事关涉穷人的法律实践[4]。法律诊所课程在技术层面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以真实案件的形式使学生体验律师的职业经历。与律师实务课程不同的是,法律诊所的真正目的还包括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而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终极目的是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此,诊所教育应侧重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通过学生缺乏法律途径和权力的当事人及社区群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来追求法律及社会改革;第二,通过让学生接触公益活动或者公共服务,使法学毕业生热心于公益活动或公共服务事业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理念;第三,社会公正教育的更大目标应该是对法律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理解。

三、课程安排

从课程内容上看,模拟法庭侧重于庭审中的各项活动,首先涉及法律文书的写作,如书、答辩状、词、辩护词、判决书等;其次,涉及法官在庭审中的作用,如主导庭审走向、归纳总结庭审焦点以及组织双

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在刑事案件中还涉及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相关技能;再次,涉及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如举证、质证、辩论等。就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而言,律师实务课程比模拟法庭课程的内容要宽泛,除律师在法庭上的各项技能外,还包括庭前和庭后的各项技能,比如调查取证,与当事人谈判、斡旋,调解,案件执行等等。因此,就模拟法庭和律师实务两门课程而言,模拟法庭应侧重于法庭中的环节来设计课程内容,律师实务则应兼顾律师职业的各个环节。在课程安排上,模拟法庭和律师实务可以同时安排在第5学期或第6学期,两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开设,学生对模拟法庭和律师实务的学习进度基本可以保持一致,在模拟法庭的训练中加入律师技能的运用。或者可以将律师实务安排在第5学期,模拟法庭安排在第6学期,这种安排可以让学生先掌握律师的职业技能,之后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得到运用。

诊所课程不再是模拟实践,而是真实的实践,其内容侧重于将模拟法庭和律师实务课程中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体会、深化书本上学到的知识。诊所教育是最完整的实践课程,从与当事人第一次接触了解案情开始,直到作为人出庭参加诉讼,前两门课程中学到的知识都将在这门课程中得到运用。诊所课程最好安排在第7学期进行,此时学生不仅学习了各实体法、程序法,也进行了模拟的法律实践,对于真实的案件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因诊所课程以案件办理为主要内容,不再有定时上课的安排,因而也解决了大四学生出勤率低、上课效果差的教学问题。将三门课程进行整合,从模拟法律实践到真实体验法律实践,使学生感受到法律不再是书本上陌生的东西,而是他们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贯穿始终,通过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作为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及深刻含义。

参考文献:

[1] 林树锦. 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探析[J]. 中国成人教育, 2009(13): 14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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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因而在课程设置方面,学生首先应当学习的是基础理论课,如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其次应当学习专业基础课,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课程;专业核心课是教学的重点。同时,上述课程的教学,基本上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员然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也有毕业实习环节,但由于疏于管理,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教学作用。为此,这种课程设置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在进行法学理论教学时,几乎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少的实践课程不但不利于学生们消化所学的法学知识,而且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要让学生尽快消化所学法律知识,让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就应该改革传统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把法律职业化教育置于教育目标的首位。并在此基础上,将诊所法律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之中。因此,教育界要支持诊所法律教育,除了更新教育目标以外,还应当具体的从课程设置着手,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让学生拥有更多的实践课程和实践机会。

二、教学方法方面

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记,这种讲座式教学方式(或称课堂讲授法)仍然是我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教师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大量知识,并能合理有效掌握课程进度。缺点也很明显,即给学生灌输知识,限制了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而法律诊所教育强调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践,同样要避免老师在这个过程中搞“一言堂”。因为对于学生来说法律实践仍然是陌生的,需要老师大量的指导,所以这个时候老师要注重让学生自由发挥和独立思考,明确自己的指导地位。如果不注意这个方面,可能又会出现和传统法学教育一样的让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形,这样法律诊所教育就不能实现改革法学教育方式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法律诊所教育相配套的学生评价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像原来一样用试卷的分数去评判,这就需要学院的老师设计一种多角度的成绩评判方式,即能对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表现做一个客观总结,也能激励学生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同样也要对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工作量做一个合理的评估。

三、师资力量方面

我国法学院的老师基本是由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中产生的,而且一些有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老师都是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或从事法学课题研究的。一定程度上这会与社会的法律实践有些脱节,而受传统教学思维的影响,他们也难以理解社会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难以适应法律诊所教育高强度的实践教学。这就需要法学院在建设法律诊所课程时引进一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类的有具体法律执业经验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果在引进这方面的人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可以考虑请在职的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客座讲座,也是给学生一个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而从事具体教学工作的老师除了自身要有实践经验外,更应有责任心和精力投入到繁琐艰巨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四、毕业实习制度方面

毕业实习是我国法学院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具体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以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然而,日前的毕业实习制度却呈每况愈下之势,显得十分的不规范。法学院学生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培养下,实践能力是十分低下的。虽然会一些基本的法学理论,掌握了常见的法律条文,但在信息时代下这些书本上的知识的作用很低了。而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单位一般都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工作第一线的重要单位,往往希望来到岗位上的人员能迅速适应工作的需要。很明显传统的法学院的学生离这样的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基本不能胜任任何实际具体的工作。因此,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学生,更多的是倾向于将他们当作缓解工作压力的助手,通常做些琐碎的杂务工作,很难得到操作具体业务的机会。因此对学生毕业实习的疏于指导和监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削弱了毕业实习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教学价值。可以说,传统的实习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法律诊所教育则不同,通过重视在实践中让学生体验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亲身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也能很快胜任实习单位的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能改变实习单位对法学院学生的传统的看法。假使各法学院在组织教学活动的同时,融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必然会取得教学上的重大突破。因此,全面改革法学院毕业实习制度,吸取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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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实践教学实效的欠缺

在中国,大学体制本身弥漫着浓厚的行政化气息,教学计划制定和专业课程设计均需层层审批,大学教育则是在戴着镣铐跳舞。现行中国法学的实践教学可谓蓬勃发展,尤以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为甚。可纵观当下各种实践教学,亦存有诸多不足。

1.法学实践教学设计偏离目的如果将法律教育的阶段做简单的划分,大致有三个阶段:“满堂灌”式的传统教学阶段;“案例”教学阶段;诊所法律教学阶段。而就本质的变革而言,实质有两个阶段:传统教学阶段和诊所法律教学阶段,因为案例教学实质乃是传统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案例教学的最大弊端在于对“案例”的“裁割”,无论是转述书本上的案例,还是教学者亲历的案例,实际上都有一个“讲述者”对案例进行“裁割”的问题,亦即根据讲述的需要,把复杂生动的案例删减成只有讲述者所需要的“主干”部分,让学生失去了“筛选”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只有在繁复、交错和真伪并存的个案材料中,让学生自己“筛选”和抽取其中的材料,才能使案例教学变的有意义。为克服此弊病,法律诊所式教学应运而生。法律诊所被引进中国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课堂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突出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基本上是将诊所法律课当做一门课堂上的“课”来上,在方式上通过拟制案例或真实案例的再度模拟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实,这种做法在实现诊所法律教学的目的上助益不大,它不仅模糊了诊所法律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边界,还模糊了与模拟法庭训练的边界。将诊所法律教育从课堂上“解救”出来,让它回到实践中来,真正的、大部分的诊所课应当在真实的个案中通过学生的思与做,让教师“以案说法”。即在真实的个案中,在学生参与的每一个环节中加以指导和讲授,去掉诊所课堂的“拟制”案例,去掉诊所课堂的“模拟”与再现,将课堂上的诊所“回归到实践”中去,将课程与实务合二为一。

2.法学实践教学范围、场所狭窄以上所讲的实践教学手段,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面向的学生非常有限。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开课并非面向全体学生,而必须通过“面试”从广大学生中“择优录取”,所以落选的学生就受不到诊所教育“光芒”的普照。这其实关涉了诊所教育是普化的实务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的问题,如果把诊所教育定位为一门加强学生实务技能训练的课程,就应该由全体法学院的学生必修。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诊所法律教学面向范围狭窄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经费支持不足、教师配备不齐及案件来源非常有限是主要原因。除了实践教学面向的对象狭窄外,依然存在实践场所的狭窄问题。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场所绝大部分固定在城市,比如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学院的诊所办公室。诊所法律教学所解决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城市人之间。在我国农村社区,尽管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2/3,但很难成为各高校诊所法律教学的实践场所,在农村或针对农民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是缺位的。这就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场所狭窄,同时法学教育在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功能上大打折扣。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路径,使得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教育功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较好的衔接。

三、送法下乡:纠正法学教育功能偏离的实践教学之途

送法下乡不仅可纠正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亦可拯救农民对国家法知之甚少之现状,也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途径。

1.送法下乡的传统解读自等在1996年启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蓬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高校法学院亦积极发挥着自己的能量,广泛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可以尝试变革法学教育的法学理论“满堂灌”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服务农村。但传统意义上的送法下乡局限性较多:一是送法下乡的“法”仅仅是国家法,尤指国家制定法的条文,一味强调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征服,国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村民社区除了乖乖服从外别无选择,如此冷冰冰的“高姿态”招致村民社区的反抗,送法下乡的效果不理想,往往演变成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形式。二是传统送法下乡只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送法下乡的形式更多的是普法宣传,甚至比较少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几乎忽视了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送法下乡”永远停留在村民社区被动接受的局面,很难主动“迎法下乡”。

2.送法下乡的新形式:农村法律诊所的建立社区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最初创建的诊所形式之一,它是在穷人(或称弱者)多而律师力量不足的地方,将法律诊所的援助资源投入于此而开展的诊所类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始终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以农民为法律服务对象成为社区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诊所教育不断深入地推动下,一些国家的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出专门为农民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农村法律诊所”。在我国,农村法律诊所在具体运行中一定要注意如下问题方可实现其促进法学实践教学与教育功能契合的初衷。首先,农村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

那种抱着居高临下“帮助”的观念,实质上失去了援助的价值,所以必须尊重农村社区原有的治理方式,平等地与农村社区就其存在的制度问题、规范问题、法律纠纷等进行对话,不能认为完全按照法律诊所的教学设计运作或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有意义,而那些被农村社区已经长期运用并赋予其规范作用的“土政策”、“土办法”等经验的典范却被忽视了。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注重从农村社区挖掘、抢救、整理农村自我组织、建设、发展的经验。其次,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农村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活动通过Seminar形式展开,Seminar可译作讨论会、讲习会,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生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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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shixi.exam8/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更多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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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项目编号:2013Z040)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建构和创新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法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教学应该顺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专业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中国深度介入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的精通法学理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法律人才。在有限的课堂教学环节和教学实践环节,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实现既有目标,无疑需要在教学模式上推陈出新。根据既有的教学模式,结合我校本科法学教学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将诊所式教学模式类推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

一、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首批高等院校开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在大学本科教育环节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优势分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培养法学人才、构建法学人才库,“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因子。传统的理论分析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等只能单纯“书本式”理论分析或者简单机械化分析实践案例,当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势运用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学学生都不能适时灵活分析处置。这样有悖于培养真正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

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通过诊所课程学习、诊所教师指导带领学生实际运用法律事件,成为新形势下活力教学模式。

1、法学教学目标明确化。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两大基本要素。

(1)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素养。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是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环节传递信息,这种信息由于课时、教师职业技能等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带有狭窄、主观性等不利影响。再加之学生认知水平局限性、不一性,那么这种被动学习模式吸收信息量学习理论知识就毫无疑问的显现出学生无目标的盲目学习的劣势。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以培养实践性律师为首要目的。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社会的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评判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学生在清晰自己学习目标、方向的前提条件下,有的放矢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

(2)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注重书本理论教育,学生应试教学严重脱离实践环节。这种情势使法学四年本科的法学毕业学生只知道应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对毕业后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而言,专业技术面临的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以外可能会面临的情势束手无策。事实上,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是教会学生怎么做,而法律职业道德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做?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途径一:通过诊所课程的教授,具体内容包括诊所法律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接待来访、法律文书写作、事实认定和证据调查、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庭审技巧、团队合作、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在课堂上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途径二:老师带领学生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检察官、法官的“面对面”接洽,参与案件进展的各个阶段,在实践中将诊所课程灵活运作。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则意识,为日后成为真正德行兼备的法律工作者夯实基础。

2、法学教学方式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因此,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第一类:课堂内教学:主要通过诉讼角色模拟训练,即让学生分试当事人、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律的实践运用。除此之外,还包括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等其他新型教学模式等。由学生互动评价、由带队老师客观评价,学生成为课堂的真正主体;第二类:课堂外学生在带队老师指导下亲身参与真实案例,有的放矢的理论联系实际,并且案件各方主体对学生的实际表现真实、客观地作出评价,让学生在这种竞争环境下积极主动学习。

学生只有在客观真实的情势下,发挥学习主观能动性,并且接受除教师外的同学、案件参与者评价,最终实现学生能够思考问题,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分析

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是美国舶来品。从本世纪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传入中国,在为数较少的一本高校以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为模式,施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随后的近15年时间,各省市法学百余所高校在任课老师的主导下纷纷试行法学公选、专业基础课程诊所式改革,但更多的是课程教授中多设置些实际案例分析;组织学生每学年多开1~2次庭审模拟;组织学生任职实习、毕业实习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在“诊所课程”开设中由本校老师或者特聘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其中,庭审模拟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诊所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我们如何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更好地“本土化”,将其精髓被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吸收并创新,这就是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美国法学教学奉行“精英”教育,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法学教学面向“普法”教育,面向日益增长的法学本科学生,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低;美国法学“精英”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高,而且通常是“双师”身份,而我国法学“普法”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低,而且通常是纯理论的“学到教”理论型人才;美国法学实行的“职业化”教育,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现阶段是形式掩盖下的理论教育为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系国家的代表,案源丰富、案情多样复杂,审判程序是律师主导下“抗辩式”的庭审过程,中国是法典本本主义,审判是由审判员、检察官主导下的“纠问式”庭审过程。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瓶颈。我国高校在对诊所式法学教育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我校在实践操作中的一些经历为基础,认为可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资金来源。“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是教学改革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经费使用需要在师资培训、人员聘请、资源平台搭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必要经费等,而这些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第二,案源获取。在校大学生通常没有司法职业证书,所以根本无法从实践中获取案源,只能由带队老师将自有案源和学生共享。但这势必会涉及到教师、当事人等隐私、商业机密等各方面问题;第三,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要求上看,大部分教师都是学术型人才,“双肩挑”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人数并不多,法官、检察官工作实践经验高校教师不具备;第四,学生自愿投入。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大量自愿者学生投入相当精力到实践中去,这对于接受传统教学听课、评教模式的广大学生而言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点,自愿接受这种相对较新颖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掌握自我学习和领悟的方法,理解法的深刻内涵,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案例式教学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结果,诊所式教育是还原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具有实践性、自主性、亲验性和启发性特点的舶来品变成符合中国国情法学教学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对这种发展至今近十五年的教学模式不断探索,建构和创新。

(一)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国家财政预算每年都会有大量资金投入教育,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但是,“质量工程”面对的是全国高校本科教改工程,对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投入远远无法满足诊所式教学模式所需的各项财政支出。

我国诊所式教学模式原本就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启动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资金以用于科学、教育与慈善目的,“一切为了公众福利,此外无其他目的”。我们也可以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等,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多探寻资金来源渠道,彻底解决资金难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而法学诊所式教学改革必然需要得到司法机构在师资、学生实践、案例庭审等各个环节指导和协助。司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全力以赴、无资协助。

(二)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带队老师将自有诉讼案源提供给学生进行实战分析、司法机构将受理案件提供给学生进行学理分析。这种案源渠道会受到案源数量问题限制,更会受到当事人保密质疑。那么,由学校出面联系,由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在基层开设诊所,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面向基层定期、不定期举行法律讲座;面对面和村民、居民就有关法律问题交谈;接受一线村民、居民咨询、问疑,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诊所课程知识解惑。这样真正落实理论联系实践,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当事人接洽、学习面对各种实践问题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予以解决。最关键的一点,这会是最为有效解决案源数量问题的途径。

(三)带队教师数量、质量全面提升。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最佳比例为1∶7,但很多高校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比例大多都有1∶20。这样容易造成教师由于精力问题无法全面掌控学生实践学习情势。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纯理论的研究型、学术型人才,这对培养实践型、临床型诊所式教育的教师要求本身就背道而驰。如何彻底解决这个困境?

1、教师“走出去”: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兼职各类诉讼案件、委派到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习,加强带队教师自身实践作战、临床诊断的能力。

2、司法人员“请进来”:邀请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师,定期举行讲座,并由他们担任校外指导教师,亲自带队下基层参与诊所实习工作。

(四)加强学生学法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订评价体系。大一大二学生应该加强理论学习的任务,并在教授中指导学生“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动员学生应该灵活掌握所学理论知识,适当带领学生直接进入“基层诊所”,让他们亲临感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大三、大四学生中,转变开卷、闭卷这种笔头评价学生学习的方式,实践中由村民、居民的评价;带队教师的评价;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而纯理论的笔头考核方式仅仅占很小一部分。

这样转变观念、多样化评价方式将法学本科学生逐步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接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客观上逐步提升学生临床经验,让其成为“卓越法律工作者”。

四、总结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定位等基本的、理念性的问题,仍然是主要的、较具争议的话题。在中国启蒙、发展至今的“本土化”十余年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务实的结合各地、各校、各专业特色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探讨并逐步提升效果,将我们国内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工作者。

主要参考文献:

[1]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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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美国为了解决法律教学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运而生。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进入诉讼纷争的高发期,各类案件数量呈爆炸式上升,然而美国的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其本国制度的相对局限性导致多数人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与此同时,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无法找到对应的实习平台。基于以上两个问题的考虑,美国司法界和教育界尝试着引进医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模式,以此来探索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这个尝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指的是将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操作的实践相结合,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使学生真正能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首次在我国7所高校试点,效果显著,随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全国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法学院推广应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尽管开展了一批诊所式法律教育试点,但目前仅局限于本科院校,还没有一所高职高专院校建立法律诊所试点,作为我国法学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公安政法类高职院校中引用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一舶来的教学模式已经成为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首先,当代社会对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要求的转变,为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广泛推行提供了市场条件。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今后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趋势从曾经的需求知识型转向需求技术型,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实践能力要求大幅提高,这就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必须熟悉实际操作流程,以达到日后进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中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必定会有利于培养法学专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现有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取得的成效,说明在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中大力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正确的,是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要途径。根据最近几年已经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试点取得的成效,法律诊所教育所设课程特意为学生创造了在模拟情景中实践法律的机会,比如模拟法庭,由同学来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角色。学生通过实际体验学到了与书本不同的知识。与此同时,法律诊所式教育方法还要求学生在实践中必须掌握如何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的方法,使学生大幅提高分析问题的素质。最后,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模式改革的深入,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广泛施行的进程创造了契机。目前,各大高校教学整改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教学模式的新生儿,让学生充当律师的角色,帮助有法律问题的人,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在这过程中指点学生,并让其体会法律的真实内涵,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还会提高学生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鉴于高职高专院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实用人才这一主要目标,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会因教学对象、社会资源、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等不同于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体系设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的设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主要由课堂教学和真实案例指导两部分构成,这两部分的教学目的都是在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再侧重于对法律理论的讲授,而更多关注学生对于法律的实际理解及运用。目前我国大多数本科院校在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时,对象主要是针对法学院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但是由于高职高专院校的学制只有三年,时间相对少一年,因此,在高职高专院校施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该在二年级时开始进行,同时也可以在针对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的特点设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时,为了适应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教育目标,课程结构淡化了法学理论,加大了职业技能训练的比例,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教学设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课堂案例教学和课外实践为主。课堂案例教学主要是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外法律实践有社会调查、案例讨论与旁听法庭审理、法律咨询等。因此,需要一定的教学设施,有条件的院校成立了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但是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由于规模小,经费有限,教学场所和办公设施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三)师资力量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的现状要求在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配备“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目前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础。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础。

二、高职高专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的成本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教育不同,除了通常上课使用的教室外,还需要开展各种实践活动的场所,即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们不仅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系统学习各种技能和职业道德,还要在法律诊所接待客户,准备相应诉讼文件以及进行仲裁或诉讼等。因此,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法律诊所需要具体的办公室,并配备电话、电脑、图书资料等相应的办公设施,并且聘请专门管理人员运作诊所,从而保证诊所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于高职高专院校来说,如果没有外来资金的注入,法律诊所的成本过高,难以长期保证。

(二)法律诊所的师资问题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大部分都是专职的,对于法律诊所课程以外的法律课程也不是必须承担的,而在中国法律诊所的教师往往都是“双师型”教师,即同时具有教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资格。一方面要教授一门或几门的传统法律课程,另一方面还要兼顾法律诊所的课程,而法律诊所的课程要求教师对学生的办案过程进行跟踪指导,案件办完之后,还要帮助学生总结经验和教训,这个过程是复杂的,费时费力,因此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非常重,加之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配比也要合理,如果教师少,学生多,也很难达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