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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宣誓程序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18: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入党宣誓程序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入党宣誓程序

篇1

自20xx年1月1日至今,共发展8名党员。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始终把保证质量放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首位,严格标准、严格培养、严格程序、严格调控,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在今后的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更加按照发展党员的规定、程序去办,一定做到:

1、程序合格。从召开推荐会议,接受会议,投票规范,人数达标等严格按照“五制”发展党员。

篇2

为扎实做好“学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按照区委组织部的要求,成立恩阳区残疾人联合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办公室。

二、分类施策,确保实效

一是召开“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二是领导带头参与。各级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并自觉带头讲好党课、带头学习研讨、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落实,以实际行动为全区残联系统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带领机关全体党员形成“深学实做”的生动局面。三是机关党支部制定了学习计划,依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开展党员互学互比活动。四是创新学习方式。在常规学习基础上,充分运用现代网络通讯设备,采取网站培训、印发资料、QQ群和微信群讨论等方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

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残联党组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区残联党组制定了领导班子“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关键就是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在“学”上用真功,在“做”上见真章。班子成员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谈体会、讲党课、作报告,带头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带头立足岗位作贡献。重点掌握内容,深刻把握“两个先锋队”的本质和使命,进一步明确“四个服从”、严守“四个底线”的要求,掌握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为进一步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自觉投身到“学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中来,区残联通过制作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使机关上下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使“四讲四有”真正落到实处。

五、定时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结合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以党支部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后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重温入党志愿和入党誓词,围绕“五查五问”(查党性修养,问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查规矩纪律,问自我约束严不严;查攻坚成效,问担当精神强不强;查道德品行,问带头示范好不好;查宗旨观念,问群众感情真不真),对照入党志愿谈理想、谈信念,对照入党誓词找标准、找差距,以当初入党时的真诚和激情坚定理想信念,增进对党的感情。鼓励有动笔能力的党员抄写、入党志愿书、入党誓词,组织机关党员开展集体宣誓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机关支部的党日活动,带头重温入党志愿和入党誓词,交流思想体会。

六、认真开展专题学习讨论

按照“”制度要求,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每次围绕一个专题组织讨论,每个专题集中学习讨论不得低于1天。坚持集体学习、集中辅导、专题讨论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确保学习教育效果。结合专题学习讨论,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党性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持续深入开展思想理论、法纪、警示和先进典型“四项教育”。结合行业实际,按照“共性标准+个性标准”的模式,分层分类组织开展“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大讨论,引导党员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实际,对照“合格”找差距,对标“优秀”知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落实整改措施。

七、创新方式讲党课

(一)领导班子带头讲优质党课

机关党支部每季度结合专题研讨主题,领导班子为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注重运用身边事例、现身说法,强化互动交流、答疑释惑,增强党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创设即时移动党课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党课活动,鼓励所有党员干部通过残联微信群,及时相关理论文章和资讯信息,拓展党员干部知识范围。

(三)到挂联帮扶村讲党课

理事长周播根据挂联村“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情况,以《做农村合格党员,创脱贫攻坚模范》为题,围绕农村党员应该如何学如何做、脱贫攻坚怎么做等方面为基层党员干部上了一堂专题党课。通过开展这样的组织活动,让农村党员解放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为早日实现脱贫致富目标,在当地脱贫攻坚中充分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八、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七一前,支部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班子成员要对照职能职责,进行党性分析,查摆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进行“四对照四查看”:对照讲政治、有信念,查看是否信念坚定、政治清醒,有没有精神空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等问题;对照讲规矩、有纪律,查看是否手握戒尺、心存敬畏,有没有不守纪律规矩、党员管理不严格、组织生活不规范等问题;对照讲道德、有品行,查看是否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有没有、优亲厚友、违反道德规范等问题;对照讲奉献、有作为,查看是否积极进取、勇于担当,有没有工作消极懈怠、守摊子、不发挥作用等问题。针对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党员对班子进行评议。

九、加强驻村帮扶,深化党建扶贫

开展“结对共建”活动,通过“第一书记”办好民生大事实事,实现帮扶组织化、机制化、长效化,推动精准扶贫,提升群众致富奔康能力。残联机关领导干部要到帮扶的玉山镇两个贫困村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党建扶贫工作,协助村党支部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和村组干部建设,重视党员发展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与贫困村党员一起开展“红色先锋”示范行动,不断扩大机关党建工作的影响力,把机关组织服务脱贫攻坚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

十、立足岗位做贡献

党员领导干部立足岗位职责实际,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争做“实干先锋”。在普通党员中组织开展以“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比学习、比作风、比业绩,群众测评、个人自评、领导点评”为主要内容的“三亮三比三评”活动;以“扶残助残,有你有我”的演讲比赛,通过活动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到实处。

十一、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篇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126-02

高职教育是以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的专业教育模式,而我们目前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他们主要特征体现在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我们的学生他们职业素质的高与低,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就业,还会间接的影响到学校的稳步发展,为此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是我们高职院校各项工作当作的核心问题。当前,在社会上,职业素质是指一个人是不是能进入职业以及胜任职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条件,其中涵盖职业的个人品德文化修养及业务知识和所学专业技能多个方面。

一、职业素质教育的内容

职业素质是指从业者在一定生理心理条件基础上,再通过培训、实践等多个途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教学模式。高职学生职业素质的构成主要有职业道德、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心理、职业精神等。为了有效实施高职教育、培养造就大批优秀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技能人才,为了使学生就业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全面实施职业素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二、民航企业文化的内涵

(一)民航企业文化

民航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的总和。企业文化是企业中形成的文化观念、历史传统、共同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企业的意识形态。众多企业文化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价值观。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共同的价值理念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使得企业文化得到真正的体现、固化和延续,成为支撑企业生存的组织凝聚力。

2.创新意识。在创新意识培养中,重点在于多探索、多研究、多思考,充分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

3.团队精神。即要具有与人合作、团结奋进的精神、责任心与敬业精神。

4.诚信意识。诚信是一种社会资本,它存在于两个人以上的社会群体中,是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互相依赖、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一种“社会资源”。

5.感恩意识。感恩,就是对别人的恩情有所感觉、有所觉悟、有所感动。在感恩文化氛围下,有利于创造宽松的环境、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民航企业文化

目前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模式呈现产业链式的产业结构,业务关联性很强。对于民航业的三大系统“航空、机场和空管”而言,它们的文化既有共性,又有差异。从共性来看,航空、机场和空管三者都强调安全文化、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建设。

三、充分了解学生和企业,实现企业与学校的无缝对接

1.民航院校学生的特点,在刚入校的学习生活中,所有学生都能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学习勤奋努力、工作积极主动、生活节俭质朴、同学之间团结友爱,这也为整个校园注入一股强大的新生力量。在他们身上也存在另一方面的特点:学习摸不到头绪、踏不下心,生活作风散漫,玩心重,更有一部分新同学不顾学校和家长的劝阻,沉溺于互连网虚幻世界,玩游戏、QQ聊天。此外,现在的学生年龄大都处于由“准成人期”到成人期的过渡阶段,但他们多是没有经过实际锻炼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还要靠班主任老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通过经常性的帮教来确立,自理、自控能力较差。

2.民航企业对学生培养工作的要求,随着民航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本行业对学生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加强英语能力,特别是英语阅读能力的培养。在和东航昆明维修基地定检部、航线部相关负责人的沟通中,企业多次提到英语能力的重要性。这主要是因为实际工作时,一些操作程序是全英文的,所以专业英语的学习很重要。(2)加强实际操作的学习,在实践中理解各项维修手册,适航法规。对于民航业来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学生的安全意识应提前增强,应加强《人为因素》课程的学习。(3)提高综合素质。包括表达能力,写作能力,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诚实、严明的纪律性,团队协作能力。

四、增强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提高就业竞争力

1.融入民航企业文化的元素,开设民航企业文化专题讲座。作为民航院校的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单位多为国内各航空公司,因此了解国内相关民航企业的文化,掌握民航机务行业文化理念,将其深化为全体机务学子的共识,促进学生的职业认同感显得尤其重要。为此,在广泛搜集全国各航空公司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在大一新生中间分阶段开展民航企业文化专题讲座,使学生全面了解未来就业单位的文化,深化对民航企业的认识,不断完善自身的职业素质培养。

2.开展职场体验,培养职业意识。“职场体验”是一门开放性、职业性很强的实践活动,是组织学生到合作企业通过介绍、参观和一定时间具体岗位现场的听、看、察、问,感知职业环境氛围、职业岗位流程、职业岗位素质技能,为将来的学习和因材施教奠定坚实的基础。时间安排为两周,其中,第一周到所学专业面向的行业领域有代表意义的企业进行,让学生总体了解就业的岗位在哪里;第二周安排在具体的岗位上实践体验,当然这其中也需要相关合作单位的大力支持。通过职场体验,学生能近距离的感受真实的职场情境,对未来的工作环境形成一定的认知,获得对机务专业渐进的认识和感受,从而使学生知道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如何使自己在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职业技能以及职业素质方面去积累和准备,符合民航职业人的需要。

篇4

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所以证据制度本应在一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从传统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加之又一直以“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自居,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中国证据制度裹足不前。随着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民诉中尽可能减轻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任务,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这样,中国匮乏证据制度所固有的缺陷暴露无遗。

而在证人制度方面,上述的矛盾就更为突出。我国的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简陋,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程序规则贫乏、内容粗放,相关的规范散置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吁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证人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做出了一些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符合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但《规定》对证人制度中作证的方式、相关程序、具体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过于原则化及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证人制度难以操作,十分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立法,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二)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但由于上述立法缺陷,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制度存在的弊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证人拒不作证、尤其是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十分突出,根本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盛行,而由于我国相应的证人制度的缺失,法官对此也是无能为力。证人即使勉强出庭作证,也大多不是理直气壮的主动、公开的进行,而是躲躲闪闪或者应付了事,这样就难免出现伪证或者证言的反复等情况。所以,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集中体现为“三低”:出庭率低、可信度低、证人证言采信率低,这种现状不仅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运用及采纳,而且对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形成极大阻力。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看,首先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实现以提高证人出庭率,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以真正实现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早日实现以当事人为主的诉讼模式。

二、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提升证人证言“数量”之关键

(一)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1、证人强制作证的价值

当事人解决私权利益纷争的民事诉讼活动必然引起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而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秩序及民事流转,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要发现案件真实、正确解决纠纷。基于证人主体资格具有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从国家利益、社会全局出发,证人没有不作证的自由,法律对证人课以强制作证义务。所以,证人强制作证义务正是立法者的利益权衡的结果。

2、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1)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

证言与书证、物证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证言是证人的言辞表达。而用文字形式表达的“书面证人证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大为泛滥,严格讲其并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存在以下弊端:首先,书面证据的来源难以验证,可能并没有正确和全面表达证人的本意。其次,采用书面证言而证人不出庭,难以有效地对其进行质证,不利发现客观真实。再次,证人不出庭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平,剥夺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按照英美法证据规则,不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而依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无法被法庭所采纳的,不具有证明能力。只有在证据规则明文规定的有限的情况下,才有限制的允许传闻证据的采信。

(2)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审理、言词审理原则的最好体现和必然要求。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直接言词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所推行的间接审理、书面审理,不重视法庭审判作用的情况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证或言词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发现客观真实的重要途径就是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交叉质证,证人的一些不实之词、掩饰之辞才会在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中暴露出来,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对案件做出正确裁判。证人不出庭,直接言词原则就难以落实,同时证言的直伪也得不到核实,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凡是有条件有能力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不得以书面证言代替言词证据。

(二)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探究

1、从主观角度讲,证人存在主观心理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情大于法”的观念在不少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人们往往怕与“官司”有所牵连,不愿参与诉讼,崇尚“以和为贵”的宁人息讼的传统观念,加之社会责任心不强,作证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当法庭传唤其到庭作证时就百般推辞,或者到庭后拒不作证。另外,有时证人与案件中的被告人有亲属、朋友、同事等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证人往往抹不开情面,不愿“得罪人”,有明哲保身的思想。

2、从法理上讲,证人权利义务失衡。

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基本法理,决定了法律在强制证人作证的同时,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利。[1]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未对证人的权利做出完整的规定,或有规定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证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挫伤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1)关于证人经济损失补偿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一方当事人承担”。该规定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体现了在强调证人义务的同时,也重视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规定对“合理费用”的范围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证人对经济补偿的获得是自动获得还是须经申请获得,证人对经济补偿于何时获得等问题,《规定》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未规定证人的受保护权,对证人的保护不力。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事前的和主动性的保证措施少,证人害怕自己及其近亲属受到干扰及打击报复,担心自己及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这种担心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使证人认真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就必须想办法解除证人对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因此受到损害的顾虑。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证人实施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上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有

些司法人员对证人保护的意识不强,执行不力,致使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而投诉无门。

(3)未规定证人的拒绝作证权。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作证的豁免权、证人特权,是指在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证人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2]其核心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等。[3]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设定是基于存在要求证人履行义务会使其个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的考虑,过多的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利益而强制他们出庭作证有可能使证人承受意想不到的损害,社会伦理、公共利益也可能因此得不到保障。

3、证人义务与相应责任脱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关于证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一是未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相关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的条款只有一条,且属任意性规范。法律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证人在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证人出庭方面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完全依赖于证人的自觉性,证人不合作,当事人将处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的窘境,这显然有失诉讼的正义性。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4]

4、关于证人证言生效制度现有规定不科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提交书面证言作为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特例。《规定》第56条进一步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确定了证人可不出庭作证的几种特殊情况,并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须经法院许可。但《规定》第69条又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出庭作证应当是证人证言生效的唯一形式,该条规定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提供了有效性的法律依据,为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新的可能,主张证明事实一方当事人可能选择提供能使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生效的其他证据,并因此使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陷入形同虚设的局面。

(三)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

针于以上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建构我国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1、建构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相应的制裁机制及赔偿机制-负面激励措施

各国立法对强制证人出庭,-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对拒不出庭作证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而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基于义务与责任的不可分离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其对民事诉讼秩序的损害及对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1)因妨害民事诉讼而应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国民事诉讼207条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认为必须听他的证词,则可以传讯他出庭作证。传讯费证人自负,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宣誓者,可以判其100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0条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经宣示确定其理由不充分时,仍拒绝作证或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过申请,予证人负担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费;同时对证人处以罚款而不能缴纳罚款时予以拘留。

从妨害诉讼而实施强制措施的角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做相应修改,对没有正当理由经传唤拒不出庭作证的人,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拘传措施,强令其到庭作证;经拘传到庭后,仍拒绝作证的,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从公法角度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第(2)项规定规定, 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根据最新的判例,可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在英国,证人如不遵守传唤则构成蔑视法庭行为,属于准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设立藐视法庭罪可以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一个正当性的借口。如前文所述,中国人是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如果没有外界的强大压力,证人是不愿指证他周边的熟人,国家设立藐视法庭罪可以为证人作证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借口:不履行作证义务会受到国家刑罚的制裁,为了使自己不受制裁,只能履行作证义务,证人也不能为了庇护周边的熟人而使自己受到制裁,人同此心,在外界强大压力情况下去指证熟人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么作为熟人也会谅解证人的特殊处境,不会对证人作证行为过分的憎恨。

所以,借鉴外国立法例,我国也应规定任何一个有资格作证的人同时将负有出庭作证义务,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而受到追究,使证人感到出庭作证是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使法律权威性得到尊重,法无威则不重。

(3)从私法角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不履行出庭作证的证人对其行为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法院额外的经费支出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事人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其中比较定型化的是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该诉讼费用是指由于其拒不出庭作证导致法院采用延期审理等诉讼手段,而由当事人额外付出的诉讼费用,属私法意义的制裁措施。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0条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经宣示确定其理由不充分时,仍拒绝作证或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过申请,予证人负担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费。

上述制度有利于改变证人出庭的损益比较之预期,使得证人拒绝出庭的不利后果尽可能大于出庭的风险,从而激励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这只是负面的激励,因为光靠惩罚措施强制证人出庭,很多潜在的证人会选择隐藏一途,以避免被强制出庭。证人出庭的关键是证人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配合说明,证人的配合与诚意需要来自正面的激励,而完善的证人权益保障制度就能起到重要的激励作用。

2、建构与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相应的证人权益保障制度—正面的激励措施

《规定》的实施,从证人理念上体现了由“法官的证人”到“当事人的证人”的转化,确立“当事人的证人”的证人理念,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过去认为人是“道德人”(不重利益的有克已奉献精神的单面义务人)的人性假设和强硬、僵化的命令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而现在,我国已基本接受了西方市场理论中认为人是“经济人”(有理性,会计算、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人性假设,在立法方面开始更多地考虑利益诱导的因素。从以往单纯强调义务的同时保障证人权益在此次立法中得到了体现。所以,在证人制度的建构方面,要使证人及时出庭、如实作证,必先关注并保障证人权利的思路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具体作法包括以下:

(1)切实保障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国外尤其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也较为完善。包括为证人改名易姓,迁移住所,实行人身监护等。如在美国,首先由律师提议,法官决定是否对证人进行保护;若决定证人受到保护,由专门的警察部门为证人提供新名字、新的社会保险号码、新的驾驶执照、新的免费住宅。其原因在于国家对证人及其他因作证行为而可能遭受侵害的人负有保护职责。这一方面在于维系证人作证制度,因为保护措施的缺乏会导致证人产生畏惧心理,以至拒绝提供证词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另一方面则在

于在证人的义务与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一个国家没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弃自己的财产、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证义务。正如丹宁勋爵所说:“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因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予以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文不值。”

而我国在证人保护方面,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的具体措施上,都存在着欠缺:

首先是对证人权利保护立法不够完备,致使证人的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方面的权利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严重伤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基本上都是事后惩罚性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范;规定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事前预防性的规定几乎没有,证人权利保障机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笔者认为,要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很有必要制定一部证人保障法,一方面是为了消除散见于各部门法之间对证人保护相矛盾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对证人实施更加全面的保护,其中尤其应当规定事前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其次,证人保护制度的重点应当落实到证人保护措施的完善上,而不是仅仅从立法上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应当保护证人的安全”。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应该体现在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及配套措施四个方面。第一,在保护范围上,不仅要保护证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而且要保护证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相关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在保护对象上,不仅要保护证人本人,而且还应当保护证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在保护方法上,应体现证人优先保护原则,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以使证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可以根据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适当措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加以保护:为证人提供保卫人员以防止不法侵害;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的居所;;负责将证人的家庭财产转移到证人的新住所;为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帮助证人获得工作;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决定披露或者拒绝披露证人的身份、住所和其它有关证人的信息;为证人建立新的身份文件;随着网络和视听技术的发展,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先进的传媒方式作证;第四,在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建立以下措施:其一,设立保险制度。为保证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伤害得到及时足额补偿,国家应为证人投保财产险和人身险,投保的金额应适当高于同类别的险种。其二,创设无偿诉讼制度:对因作证,本人或近亲属受到侵害而提出的诉讼,法院应免除其诉讼费用。证人在此类诉讼中需要法律援助,应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对其援助,如果证人自己选择律师,国家应为其支付正常的律师费用。

(2)切实保障证人经济补偿权的实现

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以“集体主义”为本位的价值观念,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对国家无条件履行的一种义务,因而忽视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这种过于重视义务而忽略权利的观念必须得到更新。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如果作为证人只能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收益,绝大多数人都会怠于履行这一义务。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规定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在传唤作证之后,有权请求经济补偿,而且对证人出庭作证所花费的费用由谁来补偿、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在日本:“证人可以请求交通费、日津贴费及住宿费。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不在此限”。在德国专门制定了关于证人和鉴定人请求补偿的法律《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对证人补偿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法律对证人补偿的规定不够具体、无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经济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合理费用”如何界定?证人的费用支出范围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的费用,其中又包括对证人直接损失的补偿和对证人间接损失的补偿。所谓证人的直接损失指的是证人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是指证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如:某A为房地产商,订于某日与公司B洽谈双方合作事项的签约事宜,由于出庭作证期间发生意外,耽误了时间,B公司遂与C公司谈判并签订了合约,因而使A丧失了一次交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应不应该对A进行补偿呢?目前,我国的习惯作法对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按照《规定》的文义理解,“支出的合理费用”中的支出显然不包括间接损失在内。而本文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某些因出庭作证期待利益损失比较大的证人,对其间接损失完全不予考虑有失公允。证人费用支出范围的另一部分则是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支付给他们的适当报酬。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证人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鼓励和奖励,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另外,这种做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减少“滥诉”的情况发生。当然,该补偿也不宜过高,如果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的数额远远大于实际中证人所需的费用,似有贿买证人的嫌疑,比如当事人一方为某一出庭证人一天支付一万元的人民币补偿,那么这个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不能不令人怀疑。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最终承担有一个确定标准问题。该项费用最终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其立法原意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诉讼是因败诉一方所引起,败诉一方当事人是有过错的,应当在费用问题上对有过错并通过诉讼来进行对抗的败诉方进行必要的惩罚。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发生,此时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完全由败诉一方承担,显然有失公正,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将该条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为标准具体细分为若干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如: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或败诉方没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证人作证费用;都有过错的,如果败诉方过错较大或相当,由败诉方承担证人作证费用,如果胜诉方过错较大,则各自承担证人作证费用。

再次,该规定限于事后的补偿方式。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证人出庭时,告知证人有要求给予补偿费用的权利。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后均有权提出申请,可申请预支部分出庭费用,待其出庭作证后,法官根据其实际花费的车票、发票及误工时间核准其费用,多退少补,予以核销,以上述方式作为申请一方当事人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的形式,切实保障证人经济补偿权的实现。

3、赋予证人一定范围的拒证权

(1)赋予证人一定范围的拒证权的价值

在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应当赋予证人一定范围内的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普遍规定了证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拒证权。在证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相比较的天平上,基于发现真实,维护社会整体正义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法律规定知道案情的人有作证义务。其正当性根据在于由于社会正义价值大于个人权利价值而保卫社会利益。但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是在总体上进行衡量的,至于个案而言个人权利价值或许会大于其所保护

的社会正义价值。法制的精髓一方面不仅使大多数人利益得到合理保护而且对少数人的利益也进行合理的关照。

另一方面法律仅是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一个社会要保持和谐的秩序还须有道德等规范进行调控。如果法律规定证人作证与社会根本道德规范相违背,这样的规定就必须进行修改。因而国家的法律只有一方面规定证人作证的义务,同时又规定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予作证义务,疏堵结合,这样的法律之治才是良法之治,才能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否则易造成社会大众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反感情绪,不利于以后他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

所以,我国目前应当从立法上承认特定公民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使社会大众从心理上可以接受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从而更有效的解决长期困扰司法界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但鉴于我国证人有不出庭作证的传统以及证人出庭过低的客观现实,证人拒证权的范围不宜过宽,应当从立法上对主体及内容上加以严格的限定,以免被证人滥用成为其拒绝出庭作证的借口。

(2)拒证权的享有主体及产生基础

首先,包括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拒证权。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强调“亲亲相隐”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父子相隐”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合乎天理人情。相反如果要求父子互证、夫妻互证,证人心理上势必产生重大矛盾冲突,带来一定的痛苦,如果这种痛苦大于证人作证所要保护的利益,那么法律这种规定就缺乏正当性。另外,如果法律规定直系亲属之间必须相互指证,不利于家庭和睦,最终会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目前,笔者认为应限于父子及夫妻之间,不宜过宽,以免成为不想出庭作证者逃避作证义务的借口。

其次,包括基于特殊信赖关系产生的拒证权。第一,应当规定律师享有拒证权。其主要是基于诚信的原因,基于当今社会信用失范人不守信的客观现实,律师享有拒证权可以建立其与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当事人由信任律师进而信任法律,这对建立法治社会是有益的;第二,应当规定神职人员享有拒证权。其主要是考虑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有不少民族是全民信教,宗教信仰能净化人们灵魂,使人们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得到缓解,能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人说西方社会物质文明高度发达,高度的物欲没有毁掉西方世界,是因为西方人普遍信仰基督教,基督教对西方社会起一贴解毒剂的作用。基于信仰的原因可规定神职人员享有一定的拒证权,人们需要精神有所寄托,需要有个精神家园。

(3)拒证权的基本内容

其一,是对可能招致自己或近亲属名誉毁损的事项赋予拒证权,名誉是指社会上其他人对某个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诸如名声、荣誉、信誉的一般评价,证人由于提供证言使自己的名誉遭到损毁,他就可以对这些方面内容享有拒证权。这样做最简单理由是“一个人不能打自己的耳光。”

其二,是基于公务的拒证权,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回答。如在美国,联邦政府根据透漏的证据会给美国国防或美国国际关系造成损害危险的恰当可能性,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或者阻止任何人提供证据。

其三,是基于职业、技术上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证言拒绝权。如果证人作证将迫使其开示按其他法律他不得泄漏的信息,如国家秘密和因职业上的便利而获知的信息,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的正反两方面的激励措施是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保障。对证人是否出庭起决定性作用的作是证人对作证行为的态度,要使证人出庭作证难变为出庭易就必须改变人的作证态度。凯尔曼提出了态度转化过程的三个阶段:服从、同化和内化。[5]证人的服从是指证人为了获得奖励和补贴或者为了避免秩序罚款或拘留而不得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使证人服从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奖励,二是惩罚。服从是证人态度转化的第一步,国家应重视奖励和惩罚两种方式使证人服从国家为其设定的义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形成证人对作证行为的认同,最终使作证行为内化为证人自觉行为,使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得以彻底地实现。

三、提高证言可信度的程序设计-提升证人证言“质量”之关键

在我国法官必须通过“自由心证”确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而其中,证人证言的真伪问题最让法官们伤脑筋。因为这种伪证现象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阻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推行,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甚至导致个别案件的错误判决。

同时,伪证还将导致社会道德及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还司法以朗朗晴天,提升证人证言“质量”乃当务之急。

司法“打假”,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过程中“识假辨假”的能力,加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提高法庭质证和认证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威慑功能。对此,法学家们在长期的研究中认为,预防证人作伪证应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作证前应让证人进行宣誓,使证人在内心上受到约束,让证人不想作伪证;第二道防线是在作证过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询问,使证人证言在逻辑上经得住推敲,让证人不能作伪证;第三道防线是在作证后如发现伪证,对伪证者进行法律处罚,让证人不敢作伪证。

(一)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提高证言可信度的第一道防线

所谓“宣誓”,是指证人在依法出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保证,绝不举用伪证或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仪式其实可以视为广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经过一系列复杂而庄重的程序化乃至仪式化的运作,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终凸显出来。

在古代各国,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以及对神的崇拜,这种以“宣誓”作为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才得以存在,被告人或证人对神宣誓,保证他对案件情况的陈述是真实的,而不是撒谎,这都是起源于古代奴隶制时的神明裁判。正是因为宣誓的目的是为了让人讲真话,所以在今天的法律制度里,宣誓制度仍然存在,只是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在西方国家,当地的人民一般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他们都认为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在执行着因果报应的诫律,所以法律上也因势利导,借助人类的这种信仰约束证人作伪证的倾向。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在作证前,应通过旨在唤醒证人的良知,使他想起应该这样做的责任的宣誓或郑重声明的方式,要求每个证人宣布他将真实作证。而大陆法系中,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证人应当宣誓据实陈述,只讲真实。”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实行具结制度,与英美法及日本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宣誓制度虽然形式不同,但其用意是在于担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凭信性,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而在我国,关于是否应该在我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一些学者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我国与西方不同,西方人因普遍的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心理素养,使得宣誓的心理约束力较强,可以说西方法庭的宣誓制度就是以宗教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信教的虔诚性正是宣誓制度的效力基础,而在我国,缺乏这样的宗教基础。但是,笔者认为,证人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却在近现性盛行的社会里,仍然闪耀着历史的光芒,并且在现代法律制度里,已抛弃其起源时的含义,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科学性和诉讼价值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肩负起规范程序,加强宣誓者责任感的使命。其目的是使宣誓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严肃的认识。而我国在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诉讼规则,确立证人宣誓制度,促使证人唤醒良知,并从

形式上考验证人,设置一道预防证人作伪证的防线。

1、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的必要性论证

鉴于我国大多数公民法制观念较差、作证意识淡薄,伪证现象在诉讼中时有发生的现实,极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证人宣誓制度。

(1)宣誓可以增强证人作证的真实性。通过郑重庄严的宣誓程序,可以促使证人唤醒良知,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在今天,“建立证人宣誓程序有其深刻的道理:一是证人证言的性质决定的,它容易出现证人故意伪证和无故意的错证等情况,因此,必须当面保证。二是它与人性及人们的信念有密切联系,现代人中有许多人信奉上帝、宗教,相信因果报应是一种普遍心理,而宗教教义里,一般都有要求人应诚实、善良的内容。一旦证人向法官发了誓,对其作伪证、假证有一定的心理上的拘束。三是法庭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在这种地方,让其实事求是地作证,对证人如实作证是一种促进和保障。” 因此,我们主张的证人宣誓,其内容是作证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让证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增强作证的真实性。

(2)宣誓从心理上对证人产生道德约束。毫无疑问,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虽然能够从形式方面对证人起到警示作用,但其本质仍是一个内心约束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对一个社会现象是无能为力的,但道德的力量却能起作用。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就是为了培养证人的道德感,在一个充满着各种物质诱惑的社会中,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维持其安定、和谐和健康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而证人在严格的出场程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戏剧化的场景中,面对身着法官袍服的法官,郑重宣称自己的良知,对塑造公民法律信仰及社会道德感产生巨大的价值,它能给人们注入一种理念,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虽然我们不能象西方一样依托宗教的力量,但可以培养法律自身的魅力,为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深厚的精神土壤。

(3)宣誓也是一种口头承诺。在客观事实难以完全查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承认仍有一部分客观事实可能永远无法核实,同时也应该承认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能完全证实,对证人的心理活动不能完全洞察。因此,通过证人宣誓可以从形式上的宣誓达到实质上的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的目的,使宣誓成为一个真实性的承诺,为追究证人伪证责任提供法律的先决条件。证人起誓的作用,在于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于体现证人对作证法律后果知悉的程度。一个证人在作证前经过起誓,说明其知晓了作证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再做伪证,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认为证人作伪证是故意的。

2、建立证人宣誓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1)中国人也有宣誓的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天发誓,在入党入团时也仍然要宣誓,担任法官等职务也要“就职宣誓”。因此,让证人宣誓并不一定就是宣扬封建迷信,关键还要看宣誓的内容和宣誓的目的。

(2)审判实践中的有益探索为设立宣誓制度提供了经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已采用证人在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以促进证人如实作证的方法。不少法院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了证人具结保证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保证人亲自在《具结保证书》上签名,以示保证。证人的保证包含忠诚法律、如实向法庭作证、承担伪证引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这种具结保证制度在本质上与宣誓制度一样,其用意是在于担保证言的真实性,防止证人作伪证。但由于两者的形式不同,其效果也不尽相同,具结制度重书面保证,而宣誓制度重口头保证,重证人的心理约束。具结制度的好处是节省时间,弊端是失去了宣誓的庄严氛围,不能够从心理上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考验,也无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容易使该程序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庄重场合下当庭公开宣誓,宣称自己作证的真实性,并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可以加深证人对说假话的恐惧感,并感受法律的约束力,这对人的行为确实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在环境压力和内心压力的双重作用下,真正能做到“脸不变色心不跳”地撒谎的人终究是少数。换言之,证人在法庭上宣誓比在保证书上签名更有利于形成如实作证心理及遏制伪证意识。

(二)证人提供伪证的事后处罚和赔偿责任-提高证言可信度的第二道防线

证人出庭作证并宣誓后,如果因某种态度和理由作伪证作假证怎么办?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途径:

第一,执行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主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根据情况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对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后果、态度等参照对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标准从重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怎样追究刑事责任,何罪何名无法确定。而《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6]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所以立法上不够衔接。应当修改现行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将该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民事诉讼中,即不管在哪一诉讼中,出现了证人作伪证、假证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律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证人的伪证在特殊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纳,使人民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经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后,证人应给予相关当事人适当的民事赔偿,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里的证人赔偿是有限制的,必须具备(1)证人作伪证是出于故意,(2)法院依据其证言做出了错误判决,(3)法院的错误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4)法院的错误判决与伪证有因果关系,即同时具备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就可适用追究伪证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对提供伪证的人形成足够的威慑,使其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按法律经济学观点,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机制将使违法的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法行为变得不划算,即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以此遏制伪证行为。

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本文中的一些观点还很不成熟,甚至存在谬误之处也在所难免。面对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构想,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

[2]胡锡庆等主编:《诉讼证明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3]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篇5

企业文化建塑的根本目的,就是用文化力激活生产力,增强凝聚力、执行力和创造力,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2003年以来,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洼里煤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打造出了以“艰苦奋斗、锐意改革、拼搏奉献、追求卓越”企业精神为核心、以“人和、无私、自主、自觉”为内涵、以REM精细化管理为主体,独具洼煤特色的强势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实现了跨越发展。在2002年底亏损6000余万元的情况下,2003年下半年,洼里煤矿一举实现扭亏为盈。2004年上半年各项指标更是实现了多项历史性突破,原煤产量达到46万吨,同比翻了一番;销售总收入接近翻了两番,经济效益同比增加利润5000万元,彻底甩掉了长期亏损的帽子,矿区环境、员工精神风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三个文明”建设呈,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一个濒临破产倒闭、人心涣散的矿井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

一、打造强势企业文化,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有力保证

“人类因梦想而伟大,企业因文化而繁荣”。一个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没有头脑和灵魂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发展的目标性、方向性和战略性,也失去了立足于现代市场竞争的前瞻性、能动性和适应性。分析国内外先进企业成功的因素,突出企业的文化管理,充分发挥人才优势,调动人的积极性,具有完整的文化体系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一个重要的保证条件。基于此种认识,洼里煤矿将打造强势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规划实施。

洼里煤矿是龙口矿区最早的一座矿井,由于地质条件复杂、煤质差等先天不足,企业长期亏损,仅2002年,企业亏损额高达6000余万元,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加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突出,2003年初又被列入政策性破产行列,人才大量外流,人心严重涣散,企业已经到了四面楚歌、几近倒闭崩溃的边缘。面对诸多困难和重重压力,洼里煤矿通过科学分析和研究论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先确定了“三步走、三步三个台阶”的战略发展规划,制定了从减亏、扭亏到赢利的阶段性发展思路,将实现员工共同富裕作为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双建塑”工作的巨大保证作用,通过深入浅出、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和目标激励,有效解决了部分员工思想不解放、观念不转变和固步自封、怨天尤人、精神不振等消极现象,全矿员工树立了“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小进也是退”的意识,思想认识达到了高度统一,步调协调一致。随着一个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全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士气空前高涨。又通过以学习力打造文化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通过文化力激活了生产力,提高了企业整体的运作效率,构建了强势的管理文化和执行文化,为实现企业新的目标愿景奠定了基础。根据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在今年7月份该矿首届三次职代会上,又提出了实现洼里煤矿发展史上的第二次飞跃的宏伟蓝图,并将2005年作为洼里煤矿的开拓之年,使广大员工看到了希望,更加坚定了改革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作为一个即将破产的企业,洼里煤矿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强大的精神动力、先进的文化支撑和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巨大的保证和推动作用,这些无不是打造强势企业文化而取得的。

二、打造强势企业文化,必须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

作为一座建矿30多年的老矿,洼里煤矿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在秉承了煤矿企业共性的企业文化特征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底蕴深厚、富有鲜明洼煤特色的企业文化,并不断有新的突破和升华,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组织、团队精神的作用发挥,突出管理文化和执行文化创新。洼煤文化的核心是“艰苦奋斗、锐意改革、拼搏奉献、追求卓越”,主体是REM精细化管理,内涵是“人和、无私、自主、自觉”,落脚点是凝心聚力、激发员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根本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在打造强势洼煤文化过程中,该矿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规划,营造氛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文化归根结底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要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目的,必须用有型的管理制度加以整合规划,形成员工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行为准则。为此,该矿在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经验,于2003年底制定了一套高标准、高起点,符合矿井实际的建塑规划。以企业文化建塑和学习型企业建塑为重点,按照“理念渗透、行为养成、环境塑造、管理推进”四个方面的逻辑体系,确定了近、中、远期目标规划,使全矿员工进一步明确了建塑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措施。同时,要求每个单位都制定出自己的规划措施,广造舆论,在短时间内迅速营造了浓厚的建塑氛围。

篇6

近年来,我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在党总支和教育局团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局团委的要求,不断配合学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依据新形势下素质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以德育为素质教育的龙头,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为重点,以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为载体,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了团组织的政治敏锐性和先锋模范作用,为青年团员的健康成长、为学校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将我校团委的主要工作成绩汇报如下:

一、提高团员思想素质,不断深化团的思想教育

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科学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团组织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时代要求和发展要求,共青团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引领时代的潮流,孕育时代的希望。可以说,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校团总之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狠抓思想道德建设。做到了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收效明显。

(一)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用科学的思想武装青年

近年来,我们及时抓住每一次富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对团员青年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要求他们响应党的号召,用正确的思想武装自己,并转化为学习的动力、成长的方向。如:在八十八周年之际,我校团委举办了纪念“五四动运八十八周年”合唱比赛、演讲比赛、座谈会、诗歌朗诵等活动,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校报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的伟大意义,通过这一系列教育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激情;在纪念12.9运动中,举行了爱国主义演讲比赛和一系列纪念活动;每年都为年满18岁的学生举行成人宣誓仪式,增强了青年团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在2008年的抗震救灾中,校团组委组织全校团员奉献爱心,为灾区同胞捐款,共捐款XXX元;同事校团委还组织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这些活动凝聚了校团组织的向心力,团结了同学,解决了思想问题、方向问题,对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导向作用。

(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形成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环境可以造就人。对于学校来说,各方面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整体工作。校风建设是学校工作的中心,也是团委的工作中心。我校团的工作,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通过各种日常教育,引导学生从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热爱祖国,乐于助人,遵纪守法,遵守公德,珍惜粮食,不怕困难,刻苦学习,严于律己,勤俭节约,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做起,在日常的生活中学会做人,让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学用结合,言行一致;在学风建设方面,近年来,校团委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学生开展学习方法指导。

二、以团的自身建设为基础,不断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

组织建设是团的建设的重要一环,我们努力实践学校对团委提出的要求,即“团委要深入到学生中去,切实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要把团的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把校团的工作做强、做好。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一是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团的建设,团组织结构完整,阵地得到不断完善。我校团的组织由教师担任校团委书记,下设学生会,由学生担任学生会主席,三个年级分别成立了团总支和学生会,并由年轻教师担任团总支书记,指导学生在本年级开展团的工作;近几年,学校团的基地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建立了独立的团委办公室,团员活动室,心理健康咨询室,学生广播站,体育活动室等。二是学生自主管理成为校团工作的一大特色。在我校团委组织的多项活动中老师只是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很多成效显著的活动都是由学生自己组织,自己开展的,比如五四演讲比赛、纪念12.9运动等等,极大地锻炼了学生的组织能力和责任意识。

(二)团的组织生活有序开展

我们按规定时间召开团代会,及时增补团委委员以健全组织机构,正常开展民主生活会,完善团委委员的例会制度等,以协调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讨论部署下阶段工作;在各年级设立团总支,在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符合各年级特点的活动;对各团支部的工作也时刻注意指导和检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争创“合格团支部”活动,明确要求各支部在合格达标的基础上争创学校的“优秀团支部”和XXX的“先进团支部”。同时加强了对团干部、班委干部的培训,平时有短期培训,明确具体工作的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假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夏令营或培训班,从干部意识、活动组织策划能力等入手全方位进行培训,使得学生干部的力量加强,成为团工作的强大生力军,这些干部分散在各班各支部,夯实了各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推优荐才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展开,几年来有XX位品学兼优的学生被吸收入党;并通过团课、本支部书记及支委的谈心等形式加强对团外青年的思想教育,绝大部分团外青年已向团组织递交了入团申请书,团委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发展新团员。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占领校园

(一)团组织文体活动异彩纷呈

在搞好以上各项主题活动之外,我们通过学生会,坚持开展常规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如英语角、手抄报、有奖征文、篮球赛、乒乓球赛、足球赛、拔河、元旦猜谜、长跑等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各项活动努力做到有量度,有计划,讲究科学性,兼顾教育与情趣,知识与娱乐,活动与休息的关系,寓教于乐,以美育德,求真启善。

(二)社会实践活动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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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煤矿保卫科按照集团公司“文明示范点”的标准和要求,充分发动全科职工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保卫科工作的全面提高。1至10月份,该矿杜绝了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火灾事故和重点工作对象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确保了矿山的稳定。

今年初,该科党支部按照年初申报、日常检查、导向培养和年底评选等“文明示范点”的创建程序,及时召开支委会、科务会和班组长会议,认真制定文明创建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文明创建组织机构,并在创建过程中注重“四个结合”。

一是把文明创建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该科把打击犯罪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构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控机制。今年初,又与21个基层党支部签订了承包合同书,与11个职能部门签订了齐抓共管责任书。同时,按照量化考核指标,层层分解的原则,分别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订财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工业物资看守(保管)人员责任书、消防责任书,使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形成了纵向连动、横向互动、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治安防控新体系。今年以来,共组织治安防范大检查6次,下发隐患通知书5条;组织消防检查30次,共查处隐患43条,下发隐患通知书6条。目前,所有隐患已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把文明创建工作与树立保卫人员新形象相结合。该科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经常强调,一名党员一面旗帜,每一位职工的一言一行都事关保卫科乃至企业的整体形象。在与基层党支部签订承包合同书时,公开表示接受全矿干部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依法执勤的监督批评。对执勤时出现有损于保卫人员形象的人和事一经举报,严加处理。以此来警示和规范全科职工的言行,达到正人先正己的效果。在文明创建过程中,明确规定全科职工做到“四个文明”,即,文明着装、文明用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今年初的一天,一名客户来矿将小车停在矿办公楼大院内,正在巡视的胡传菊、张静发现后,当面礼貌地指出了他违反矿外来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当时,这位客户不但不听,反而摆出一副高人一等、盛气凌人的架势,针对这种情况,她俩在对其耐心劝说的同时,先后向这位客户行了6个军礼,终于使这位客户放下了高傲的架子,面带愧色地将小车开到指定位置,然后又心悦诚服地交了罚款。后来又当着矿领导的面,对这种文明敬业精神和以理服人的工作作风大加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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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工作

上半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共接待各类咨询45987人次,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37372件,办结37393件,办结率100%,即办率89.3%;共有80个超亿元建设项目通过立项审批,投资总额678.1亿元。

1.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们坚持把规范作为审批制度改革的主题。一是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流程》、《工商企业设立流程》、《外资企业设立流程》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二是重新修订了《*市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对全市行政审批基本制度、工作原则、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三是对全市1200余名审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审批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审批方式不断创新。上半年,我们继续探索和实践具有推广意义的新型审批工作方式。一是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和“一审一验”工作制度。“一审一核”制实施以来,中心共办理企业注册登记417户,平均办理时限1天;“一审一验”制实施以来,所有涉及现场勘验环节的审批事项,均一次性出具现场勘验结论。二是对“一表制”进行完善。待审批系统测试稳定后,即可安装试运行。三是在辽中县对“一费制”进行试点。目前,已核定收费金额7000余元。四是继续强化联办工作机制。出台了《*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确定了具体工作形式。

3.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为应对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我们迅速出台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有效举措。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全部予以放开。二是降低审批门槛。除涉及资源、环保、生态、节能等国计民生重大事项外,各区县和市直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前置条件,全部停止执行。三是支持重点项目。凡重点投资项目,可不受现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的限制,快速办理。上半年,中心共为75户企业提供服务,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44亿元人民币,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4亿美元。此外,上半年,市规划局、体育局、中小企业局已全部进厅开展工作,中心面向社会和企业服务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4.审批电子网络平台初步建立。上半年,管理办组建了电脑室,配备了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及网络管理工作。经过全市行政审批系统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对现有审批软件系统和网络平台的升级改造,并于5月1日正式启用。升级后的审批系统实现了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十六个区、县(市)、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

5.审批监管不断强化。上半年,我们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39个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跟踪督办。此外,进一步完善了中心考评与激励机制,制定审批部门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出台了《进驻单位考评办法》、《进厅人员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严格规范中心进驻单位依法依规行政,提高审批工作的整体绩效。

(二)政务公开工作

上半年,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率和更新率分别达到100%,公开各级各类政务信息79700条,更新36155条;受理省《民心网》转办的政策咨询件178件,办结177件,办结率99%,群众满意率100%;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45件,答复40件,群众对答复结果基本满意。

1.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上半年,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容和程序。印发了《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和《*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同时对去年出台的12项制度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有效地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

2.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全程代办制建设。为规范基层便民服务,我们在全市16个区、县(市)的街道、乡镇、社区和村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便民全程代办制制度。截止6月底,全市128个街道、102个乡镇和908个社区全部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全程代办窗口,1372个村全部建立了全程代办服务点。各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全程代办窗口建立以来,累计办理便民服务事项11000余件,受到了群众的称赞。春明常务副市长对此项工作给予肯定,并作出批示:“工作富有成效,望继续加以推进”。

3.深入基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上半年,我们组织57个市直部门和50个区直部门先后四次走进社区、农村、企业开展活动,当场解答和办理群众问题97件,事后跟踪督办落实问题15件。今年5月15日,我们同省政务公开办联合举办了辽宁省第三届“5.15政务公开日”民生主题咨询活动,组织了57个政府部门和230余名同志参加现场活动,共解答群众问题近2万件,发放宣传资料20余万份,取得很好的效果。

4.巩固已有载体,创新信息公开平台。我们继续巩固了原有公开载体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开平台。一是同*电视合创办了《民生面对面》节目,并于5月份进行了首播。二是编辑了《农民办事通》手册,帮助农民及时了解政府涉农政策和办事信息。三是完成了数字电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宽了群众查询政务信息的渠道。四是规范和统一了全市政务公开新闻制度。截止6月底,共联合召开新闻会8次。

5.完善工作管理,加强考核评议。我们继续对全市各部门信息公开和更新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有效。同时,研发完成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月报统计系统,并在全市实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网上考评内容,对网上考评系统进行了升级,保障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市的有效推进。

(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上半年,我市共开展各类交易活动924项,预算金额63.83亿元,成交额58.56亿元,节支(增收)5.27亿,节支率8.25%。其中建设工程招投标396项,预算额37.48亿,成交额33.71亿,节支3.78亿,节支率10.07%;政府采购516项,预算额2.67亿,成交额2.43亿,节支0.24亿,节支率9.05%;土地中心出让土地12宗,底价22.43亿,成交额23.68亿,溢价率5.57%。

1.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今年4月,按市编委批复成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时设立综合协调和交易指导两个处。按照市政府“统一进场、规范交易、专业管理”的原则,目前,我市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建筑工程交易等部门已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分别组织各类交易活动,并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指导管理。

2.交易行为逐步规范。上半年制定了规范的交易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制定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对进驻人员的管理;二是出台了《信息暂行办法》和《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规范交易运行机制,统一交易信息管理;三是制定了《统一收费制度》,全面清理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各项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完善。一是开发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包括中心网站、电子辅助评标、视频监控、触摸屏查询等;二是固化专家抽取方式,确保评标的科学准确;三是推广网上交易形式,提高招投标和交易效率。

4.强化基础工作。上半年,针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基础工作薄弱的现状,我们协调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对各项工作数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到了掌握底数,情况清晰,尤其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即节支(增值)率情况有了准确的定位。

5.监管力度逐步加强。我们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手段,对开标、评标、定标、拍卖和答辩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制定了《*市政府投融资项目拨款确认办法》,全面梳理各类交易程序,对违反市政府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地区和部门,组织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坚决杜绝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我办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制定了学习计划,发放了学习材料,组织各党支部积极开展调研,并对优秀调研文章进行评选和表彰。七一期间,我们召开了党员大会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经验交流会,举行了新党员入党宣誓和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同时,还适时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和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2.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我办于上半年开展了党员干部“进万家体察民意、实施保民生工程”活动,党组成员和各位处长先后多次深入基层走访困难群众,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10户困难家庭进行帮扶对接,共解决砖10万块,水泥20吨,油毡纸50卷。此外,还为每户家庭捐送了500元现金,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3.成立“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我们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成立了“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服务。编发了《30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制定了咨询、受理、办结流程表;建立了21家委办局服务窗口信息传递管理网络。截止6月末,各窗口累计接受各类政策咨询717人次,受理企业申请29项,办结4项。

4.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一是继续对中心内外环境进行装修改造,为驻厅人员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二是努力提高食堂饭菜质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基本解决了中心门前停车难的问题;四是认真做好外省市参观考察的接待工作,上半年共接待各地区、各部门参观考察249人次。此外,我们还继续加强了中心的安保、卫生管理,积极开展节能活动,收到了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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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青春创业,服务农村青年创业致富

1、加强农村青年中心建设。按照各级团组织建立青年中心的要求,围绕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凝聚青年,积极打造农村青年中心这一平台,规范完善了已建立苗家曲村等各种类别、各种模式的农村青年中心21处,新建2处。一是在苏村镇仕子口村探索建立的农村青年中心,设有青年稀奇特养殖培训部、育龄妇女服务部、外出务工青年服务部,主要是顺应该村团组织设置要求而延伸出来的社团组织,以便更好地吸收40岁以下超了团龄的农村青年,开创了带动周围青年共同致富的新模式和农村青年团组织建设的新局面。二是在辛集镇张家沟村成立了张家沟村农村青年中心,此处青年中心是以众诚鸭业为依托,通过公司+协会+青年农户的方式把青年联系起来,为青年会员提供鸭苗饲料供应、技术服务、成鸭回收等一条龙服务,带领青年致富奔小康。同时在全县推行试点经验,整体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将政治待遇和经济利益纳入中心会员制的运作范畴,在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利益驱动,以便更好地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凝聚青年。

2、建设青年科技示范基地。为更好地辐射带动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团县委不断深化青春创业行动。一是对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导师30名进行了重新核实登记,进一步规范了青春创业基地16处。二是对“基地+合作社+青年农户”的形式进行了探索,团县委积极引导青年致富带头人王发年依托蒲汪镇众诚鸭业养殖基地成立鸭业合作社,吸纳社员入股,不断扩大养殖规模,收到了良好的效益。现已吸纳青年入社200余户。不断增加了基地的资金,也更加紧密地联系了青年。三是进一步积极搞好青春创业园区建设。我们在大庄镇徐家沟村依托青春创业带头人许明成创办的四个基地而成立了青春创业园区。积极开展青春进园区活动,鸭业加工基地、饲料加工基地和昊成制衣厂分别吸纳青年900余人就业,同时依靠鸭业协会辐射带动280户养殖户带头致富。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团组织联系青年的职能作用,经常组织农村青年到青年科技致富示范基地中参观学习,不断提高青年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市场意识,更好地辐射带动青年致富,积极为农村青年的创业致富提供平台。

3、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剩余劳动力对外输出是实施青年创业就业的有效途径之一,团县委注重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联系,加大对外输出力度。一是实行“争建”活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与县劳动局、财政局、科技局等进行沟通和协调,联合制定下发了《农村青年转移就业促进计划》,积极协调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举办了“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服务月”供需见面洽谈会,先后在马牧池、依汶等地举办13次,利用农村逢大集时机,到集上进行宣传,得到广大农村青年的认可和好评,扩大了团组织的影响力。二是与劳动局联合建立了“青年外出劳工服务中心”。该中心充分发挥团组织网络优势,将全县广大有外出意向的农村青年信息输入微机,统一管理;同时,又与发达地区有用工意向的企业和单位建立起网络联系,一旦有需求,优先从该中心调出符合条件的青年外出务工青年名单,真正体现竭诚服务青年的宗旨,给予青年一份可靠的信息资料和适宜的工作岗位。三是团县委在青岛港务局长期建立青年外出就业服务基地,协调提供就业岗位2000余个。在此基础上,今年成立了驻青岛港团工委,通过建立团组织,进一步健全用工资源信息库和人力资源信息库,加快了信息的传递沟通,实现了劳动力资源信息的共享。四是大力实施外出务工青年回乡创业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外出务工青年回乡兴办各类二、三产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4、加强农村青年致富培训。团县委把对农村青年的教育和培训,改变农村青年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村青年的内在素质做为推动农村青年创业致富的关键所在,注重整合培训资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培训形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注重培训实效,全面提升农村青年的内在素质,全县各级先后举办培训班38期,培训人员2000余人次。团县委首先与职业教育学校联系,利用职业教育学校闲置的教室和教学资源,建立起全县的农村青年培训中心。以此为龙头,要求乡镇和村级要依托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各级农村青年中心、尤其是现代远程教育建立农村青年培训中心,同时选拔了一批拥有基地和技术的农村青年科技带头人30名,全县农、林、牧、科技等多层界的高级技师和技术人员30名,组成60人左右的教师培训队伍。在培训方式上,采取常规办班培训、基地实际操作培训、结对带动培训、合作组织互动交流培训、外出参观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注重加强对农村青年就业观念、创业观念和就业技术培训,全县各级先后举办不同规模和层次的培训班38期,培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结对73个,外出参观学习4期。在培训的内容上,注重思想观念的改变和创业就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和科技性。通过培训使大部分青年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改变了就业观念,熟练掌握了1-3门实用技术和科技致富技术,全面提升了农村青年素质,加快了四型青年农民队伍建设。为使培训经常化,规定每年举办县级培训班4期。各乡镇团委每年举办农村青年培训班不少于6次,村级培训班每月不少于1次。并列入对乡镇团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培训走上了规范化和正常化的轨道。

(二)努力提高农村青年文明素质,提升乡风文明

1、加强农村青年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广大农村青年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的发展观武装青年头脑,着重加强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农村青年文明素质。目前共组织“八荣八耻”巡回演讲团到农村巡回演讲共42期,各地农村团组织也纷纷组织庄户剧团编演了生动的节目演出,共举办26次,将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人心。

2、深化青年志愿者服务。团县委始终把“争当新青年,建设新农村”当做主题,积极宣传发动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月1日,团县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在3·5“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前后集中开展“争做志愿者,建设新农村”主题活动的通知》,并于3月3日下午在西山脚下举行了沂南县“争做志愿者,建设新农村”活动启动仪式,仪式上,青年志愿者进行了入团宣誓,组织了县医院、供电公司等8支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到砖埠镇洙阳村青年中心、孙祖、双堠等地为当地村民进行了义诊、法律咨询、科技宣传、技术服务等。同时,在3·5期间集中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沂南行”主题活动,并与农村青年志愿者进行互动。植树节期间,全县出动青年志愿者队伍126支1500余人进行义务植树活动,麦收季节,各乡镇、村共出动麦收志愿者服务部142支帮助麦收,治安服务队42支、消防服务队26支,共同维护农村安全。青年志愿者共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转变、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举办“五四”文艺晚会。每年团县委都举办了“站在新起点·放飞梦想”文艺晚会,晚会以讴歌时代,唱响创业之歌为主题,充分展示了我县“站在新起点,实现新跨越”取得的现实成果,也号召了广大农村青年运用辛勤的双手创业致富,营造了全县干事创业的氛围。

(三)深化共青团“凝聚力工程”,加强农村团组织建设

1、推进农村团支部书记进两委工作。在今年换届期间,继续加大调整力度,选出优秀团支部书记进两委,调整部分团支部书记名额达到配齐配强农村团支部书记的目的。目前,全县572个行政村团支部书记进两委的比率达到100%,充分发挥作用,班子坚强的达到86%。

2、创新农村团组织设置方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私营、个体经济的活跃,协会、合作社等民间组织的不断增多,外出务工青年数量也日益加大,农村青年出现了分层,原有的团支部设置方式已不能有效的服务农村青年。团县委积极探索,建立了以协会为主兼顾地域设置的团总支,总支下设养殖团支部、外出务工团支部、种植团支部、留守青年团支部、育龄妇女团支部,机构的创新设置增强了服务青年的职能,将广大农村青年有效的凝聚在团组织的周围。我们陆续探索了12处新的农村团组织,这些团组织的设置方式都结合实际灵活机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加大农村团支部书记的培训力度。我们对农村团支部书记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种、养、加等分类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高团组织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4、深化农村推优工作。团县委严格《关于加强完善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农村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制度,协同考察推荐对象制度,建立农村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严格推优标准,规范推优程序,今年农村优秀团员推优入党19名。

(四)做好共青团常规工作,推进城乡互动,优化农村发展环境

1、积极接纳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团县委与8余所高等学校联系,积极接收高校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服务队,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共有大学、建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学校100余名学生来到马牧池、孙祖、岸堤等6个乡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他们到农村小学损赠学习用品、衣、物等,进行义务支教;深入农村进行法律、卫生、环保宣讲,播放科技片20余场,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吃农家饭、体验农村生活;走访红嫂,走进当地敬老院奉献爱心。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了当地农村群众和师生的一致好评,也有效的推动了城乡互动。

2、积极做好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以乡镇派出所、法律事务所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抓手,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共创建农村优秀维权岗3个;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加大了法制教育力度,各农村小学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也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师生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举办法制报告会76余场,教育农村青年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远离违法犯罪,做文明青少年。

(五)以团带队,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扎实开展

1、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沂南县共有33个少先队,其中农村30个,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年初,团县委、县教育局、县少工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迅速掀起了全县少先队荣辱观教育活动。各农村少先队也通过征文比赛、“八荣八耻”图片展、“十美十丑”行为征集等各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农村少年儿童知荣辱、明是非,辨美丑。团县委、县教育体育局在二小举行了全县庆“六一”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汇报演出。

2、以活动为载体,活跃农村少先队工作。每年县领导都分组到全县7处农村小学、1处县直小学、1处幼儿园走访,给他们带去了学习、生活等用品,送去了节日的祝福;同时,在全县开展“魅力少先队”、“少先儿童书信”大赛等活动,全面活跃少先队工作氛围。继续深入开展“雏鹰争章”活动,推进少先儿童素质体验教育,加强“手拉手”活动的开展,新增6对城乡“手拉手”,推动了城乡少年儿童的相互交流。

下一步打算

今后我们将按照团市委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结合县委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局,继续围绕“争当新青年,建设新农村”这一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开拓我县农村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一)继续深化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1、加强农村青年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继续组织广大农村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着重加强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农村青年文明素质,进一步转变乡风,建设文明乡村。

2、继续推进乡镇中学团委、小学少先队理想信念育人工作。充分发挥团队组织优势,组织青少年认真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思想,继续大力推进青少年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青少年从小文明行为的良好习惯。

3、深化农村青年志愿者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新路子,建立农村青少年志愿者服务站,规范和完善农村青年志愿服务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志愿服务的招募机制、物质保障机制、培训机制、管理机制和评选表彰机制,大力推进城乡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使青年志愿者活动深入人心。

(二)围绕“建设新农村”这一主题,创新性的开展共青团工作

1、推进农村青年创业致富。继续探索建立新的农村青年中心,规范已建立的青年中心,强化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寻求新的青年中心运用模式,以更好地服务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建立特色创业基地,探索推广“基地+协会+农户”的运作方式,突显基地引导创业致富的作用,选树一批新的青年致富带头人;积极联合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规范管理“青年外出劳工服务中心”,加大对外联系,与外地一批有名企业建立互助关系,转移农村青年剩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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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抓好三项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内驱力

1.关怀教育

(1)生命关怀。关怀学生的身心健康,关注学生的主动发展,把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渗透在学生的生命关怀中。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青春期卫生、性知识、待人接物、礼仪规范等方面的系列教育;学校规定学生的午休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晚上十点二十不就寝的学生作违规处理;指导学生科学使用时间,科学使用脑力,确保学生很好地完成体能转换,提高学习效率。

(2)学习关怀。在学习上全方位关怀学生,既关怀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增长,又关注学生心理的完善和健康,既关怀学生学习成绩的提升,又关注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励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关怀全班每一位学生,特别是学习困难的学生和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把转困促优工作具体落实到人头,确保培养优秀生,激励边缘生,转化学困生等项工作都有计划、有次序地顺利开展;关怀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查缺补漏,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全面发展,有个性的发展。

(3)生活关怀。学校无微不至的关怀学生的生活,特别是家境贫寒、生活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用关爱照亮他们求知的希望之路,用真情托起学生一个个成功的人生。对生活困难的特困生,学校按月把数量不等的生活补贴按时打到学生的饭卡上;每学期四次的阶段性总结会上,学校给优生除进行精神激励以外,又为他们发放营养品和生活用品,解除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优,保证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中去。

(4)文化关怀。以浓厚的文化氛围感染学生,学校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营造浓烈的红色文化氛围,以此来陶冶学生的情操,激励学生的意志,砥砺学生的品行,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信心;以丰富多彩的活动造就学生,学校以综合实践活动为依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用丰富的人文知识充实学生,学校通过举办人文知识讲座、心理保健知识讲座、书香校园评比、劳动创新技能评比等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内驱力。

2.砺志教育

(1)以志冶情。校园建设以营造浓烈的红色文化氛围为基调,凸显人文校园、科技校园、数字校园、书香校园的主题。改建新建祥璧公园、菊芬广场、硕仁亭、博士长廊、校训刻石等人文景点作为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丰富了校园文化内涵,提升了校园文化品位。

(2)以志立身。我校把砺志教育和做人教育相结合,形成了“立大志,做真人”的育人模式。并以砺志教育为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在以红色文化为特征的人文景点开展入党入团宣誓、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把砺志教育个性化,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要自定一名英雄人物或科学家作为自己的榜样,确定一句砺志格言为自己的座右铭;开展“砺志之星”班级或个人评选活动,把砺志教育常规化。

(3)以志成学。我校把砺志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中去。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下苦功、讲方法、学真知,形成了自主学习、专注学习、高效学习的良好氛围。

3.榜样示范教育

学校领导和教师以自身率先垂范的榜样力量,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我校三面镜子的管理思想,已经濡化为一种良好的教育氛围,构成了一个优化的教育软环境,具体地说:就是校长要成为中层领导的一面镜子,中层领导要成为教师的一面镜子,教师要成为学生的一面镜子。这种良好的文化氛围产生了一种“感动场效应”,也就是领导以模范行为感动着教师,教师以模范行为感动着学生,学生以模范行为感动着学校领导。在这种良好的氛围下,师生的物质追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淡化,精神追求得到了一定的升华,形成了一种无坚不摧的校园精神,演进为一种先进的校园文化,进而形成了推动学校发展的软实力。

二、改进课堂教学模式,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初步建构起以问题教学法为主体的学生自主发展的课堂教学模式。问题教学法的教学过程有三个基本环节:

(一)第一个环节:教师利用多种方式方法,创设多样化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愿望,引导学生自主地提出各种各样问题。主要方法有:1.预习提问法。2.卡片提问法。3.情境提问法。

(二)第二个环节:课堂教学以问题为依据安排教学过程

1.以问题为重点,整合认知目标、情感目标、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确立课堂教学的目标体系。

2.以问题展开课堂教学,安排教学程序,重点是促进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师教学方式以及教材呈现方式的转变。

(三)第三个环节:整理课堂教学中生成的新问题,作为后续课堂教学中的重点内容

在课堂上,课前预设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标志着一堂课的圆满结束,但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的终结。教师要以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加深问题的深度、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形成对解决问题的独立见解为目的,让学生带着问题走进教室,带着更多的新生成的问题走出教室,使问题成为知识的纽带,切实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以学论教”,进一步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1.“以学论教”推进了学校集体备课的进一步优化,学生由教师备课的设计对象转变为教师备课的合作者。我校的集体备课和问题教学法课堂模式是一个有机整体,也可称作问题备课法,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把问题的提出放在课前,节省了大量的课堂时间,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益。(2)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提出问题,并以学生提出的问题为主线。(3)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备课的重点不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而是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为学生提出高质量的问题,减少无效、低效问题提供方法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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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基础,是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为关键的环节。我院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廉洁从检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一并抓,把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1、联系实际,紧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我院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院规定每个星期六上午为学习日,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七·一”讲话、“十六大”精神进行原文学习。同时组织干警自觉挤时间写心得、做笔记,每人记笔记达3万字左右,写心得体会文章5篇以上,对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自我反思和剖析。

2、注重实效,狠抓素质教育。一是方法灵活,形式多样。通过请党校老师上党课、举行入党、任职宣誓,派员出去学习等方式,提高我院干警的综合素质,营造出一种奋发向上的氛围。二是突出重点,提高整体素质。在素质教育中,我院既注重平衡,又突出三个重点。从职位上讲,领导带头,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是重点;从素质构成上讲,职业道德、奉献精神、为民执法是重点;从年龄结构上讲,年轻干警是重点。三是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给年轻干警压担子。年轻干警xx同志是招考进院的,文化基础较好,2002年底,参加竞争上岗任反贪局综合科科长,党组不仅要求他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还让其参加案件讨论等一些会议,不仅要有工作业绩,还要有理论文章,从而达到锻炼年轻干警,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3、坚持不懈,常抓教育整顿。在2002年5月份开展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院组织全体干警收看《反面典型现身说纪说法》电教片,突出“以反面典型为戒,做遵纪守法模范”主题,围绕如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开展“怎么当官?为谁当官?当官后应该做什么?检察官结合实际应如何做?”的大讨论,使每一个干警都从思想深处受到触动。今年初,我院在全院干警中展开了“三问”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思想大讨论。一问“执法权是谁给的,执法是为了谁?”以教育全体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权力观;二问“怎样为民执法?”以教育全体干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三问“以什么的精神状态执法?”以教育全体干警奋发有为,与时俱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二、抓制度,构筑拒腐防变的阵地堡垒防线

用制度管人,从外部约束干警的行为,是落实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我院把关口前移,加强防范,围绕管住、管好“权、钱、物、人”,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检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走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

1、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实。我院坚决抓好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的“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六条必须遵守的办案规则”、“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省院“四个一刀切”等已有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严明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基本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不断完善和执行一系列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在原有的《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须知》的基础上,我院相应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组议事规则》、《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xx市人民检察院“一案三卡”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考勤制度、会务制度的修改规定》以及《检察干警八小时之外“十不准”》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努力做到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3、把好拒腐防变“三道关”,将党风廉政建设警钟长鸣。

1)严把财务支出制度关。我院把“制度管人、制度理财、制度控物”作为检察财务管理的最高追求,通过对每个方面、每个局面的精雕细刻,初步实现整体的科学管理。全院实行财务一本帐,严格实行钱、帐、物分管制,各科、室、局、处经费实行包干报帐制,财经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招待客人原则上进食堂,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基本上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收管分开、收缴分离,并定期不定期地对扣押款物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日清月结,资金统一调度。此外,坚持每月列表公布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使全体干警都能全面了解院的财务情况,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督。近3年仅节约就餐费达几十万元。2002年我院在上级部门大力支持下,为了适应新时代要求,改善办公环境,动工兴建新的办公楼,在办公楼招标、材料购进上,院党组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为了节约开支,检察长xxx亲自带领人员到建材市场购进材料,每次购进材料都是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我院办公大楼建成后,比原预算资金节约100余万元。

2)严禁办案违法徇私关。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言行,保障执法“两制”的落实,我院严格遵循省院的“八不准”外,还建立《案件说情登记本》。同时,还结合院实际制定办案20条,充分明确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再进一步健全了案前、案中、案后的跟踪监督机制,规范了主诉、主办检察官的执法行为。为了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使用,我院继续完善“一案三卡”,重点案件回访,主诉(主办)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2002年元月我院还成立了案件评查委员会,对每年的案件进行逐项的清理和评查,并写出评查意见,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3)严防“八小时以外”娱乐关。为了进一步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我院制定了规范干警行为的《检察官须知》白皮书,设立了监督岗和举报箱、并设立举报电话,最近又制定了严禁公款娱乐场所门前;严禁公款相互请吃;严禁邀约他人抹牌等制度。通过检务公开(内外两块阵地),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把干警的管理从“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会圈”,维护了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抓落实,形成拒腐防变预警机制网络线

一是贯彻落实全省“三级”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更新执法观念,进一步防止、纠正利益驱动和特权思想。去年9月份我院进行了开门教育,全院分五个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带组,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办委、局、乡镇征求意见和建议,共五个方面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党组一班人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是根据党组的分工,我院划分出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检察长亲自抓,党组成员分工抓,部门科室具体抓的良好格局。同时各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层层负责的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抓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报告制度,党组成员每半年向纪委报告一次廉政情况,干警每季度报告一次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监察室有重点地抽查。

三是坚持监督工作制度化。为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监督。院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各部门负责人有重点地汇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每次有1至2名普通干警参加,院领导对全院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