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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环保部有关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接管人就本委托运营项目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煤业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 煤业矿井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委托运营管理(详见附件1)
二、项目承包范围及方式
委托范围: 委托运营方案内包含的全部内容 。
委托方式:甲方将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全权委托给乙方。乙方负责:管理污水处理站日常工作,配置合格的运营人员,提供设备维修和设备保养,提供污水处理站所需药剂。
三、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合同期限:5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人民币) (¥ 元);
本合同总价为第一年价款,之后每年根据物价和其他因素双方重新洽谈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包括委托范围之内的费用,价款根据水量调整,如因甲方原因超出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界定及计算方式依照《附件1》和《附件2》执行。
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调整
2.1支付方式:合同生效起5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月运营费用,之后每月支付一次月运营费用。
2.2合同价款调整:由物价上升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合同通用条款11条》执行;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
承诺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达到污水排放标准;保证持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运营证书的复印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甲方承诺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在矿井水出水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安装流量在线监测设备用于计算水量,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孝义市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商业用房: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注:根据委托经营的具体情况写)
第二条 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
2.标的用途 _________广场为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第三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
3.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第四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第五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第七条 经营收入的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以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以及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全面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的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转载自查字典diyifanwen.com,请保留此标记。)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的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10.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_________(时间)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产权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4.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如对方不同意,则_________方_________(是/否)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文本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范文3 合同双方当事人: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为加强****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之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将市场内的自有产权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即由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租赁、推广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承诺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订立本合同即构成对甲乙双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标的物及用途
1、本合同标的物为甲方所购买的位于****大市场 区 号楼 号的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标的物用途为甲方委托租赁经营的商业用房,经营业态以乙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物业价值为目的所统一设定的业态为准。
第二条 委托方式
1、乙方全权负责该商铺所在市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和统一物业管理等,从而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整体品牌形象、行业地位和物业价值,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代为收取租金。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委托标的物的统一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委托期限及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该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 年内,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该项目开发商实际将房屋交付甲方之日,为促进市场的培育、发展和满足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经该项目开发商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该商铺。提前交付该商铺的,不影响上述委托期限的有关约定。
3、甲乙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筑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时应移交委托经营管理所需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第四条 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场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两项基本原则,完全自主安排受托商铺的经营与管理。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三年内,甲方商铺在上述三年的租金收益为其总房款的 %,该租金收益已在甲方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从该商铺的总房款中一次性冲抵,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 年内,甲方所享有的租金收益为乙方实际出租期间的全部租金收入,并由乙方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按以下第 方式支付给甲方:
(1)现金。
(2)银行转账。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3)其他方式: 。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结算期为每个季度末的 个工作日内,届时乙方将承租人实际所支付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4、对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如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 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甲方应按时在约定的租金结算期内前来领取。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租金结算手续并导致不可预测性后果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自有产权商铺的租金收益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铺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过程中确需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3、除非因为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将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在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调承租人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因商铺本身的需要,在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该商铺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上述设施和设备进行增量和扩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其调整方案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关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因归咎于甲方其他与甲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该商铺或市场内其它公共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顾客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7、甲方应对该商铺及附属设备设施、甲方新增设备设施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积极、必要的协助。如未投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就该商铺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对外投资,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权益。对于甲方出卖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承诺确保变更后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由乙方按同等条件与变更后的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有关合同。
9、甲方保证该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因该商铺的产权共有、设置抵押和担保等而影响乙方关于市场的整体经营与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无权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权利主张。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公用设施水电费及其它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甲方委托的商铺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甲方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缴纳费用百分之 核计的滞纳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预、妨碍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它乙方认为有损市场经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市场整体的运营管理,制定科学的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运用合法的整合运营手段,塑造市场形象和提升市场知名度,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完全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益,并对承租人依法按章进行管理和督导。
3、享有对该商铺租赁价格标准的完全自主定价权,并有权根据市场行情与实际需求,对商铺的租赁价格进行自主和必要、合理的调整。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市场的经营方案和业态规划进行调整。
4、乙方有义务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公共宣传推广。
5、乙方有义务协调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地方性事务,以及当地交通、环保、治安、城管、卫生、消防、税务、工商等其它事务。
6、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或承租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该商铺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予干涉。合同期满时,乙方按届时的现状装修状态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返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8、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其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其使用不当而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修复。
9、乙方负责市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故障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
10、乙方有义务代为收取租金,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委托期内已出租商铺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乙方同时应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关市场管理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乙方延期支付相关租金的,乙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百分之 核计的滞纳金。
11、甲、乙双方均负有不向第三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合同期满
1、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完毕相关结算、交接手续。在符合乙方关于市场整体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之下,甲方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将该商铺进行自主租赁或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经营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 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订立市场经营管理合同。
3、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对外租赁的,甲方不得以转让费及其它类似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且在合同期届满时租金价格的基础上环比增长不超过百分之 的前提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依照相关规定独立与
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并在乙方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甲方同时应履行告知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的义务。
4、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 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的合同为准。
5、合同期届满时,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到期,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将商铺返还甲方;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乙方应确保原承租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和正常经营,届时乙方可自由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按同等条件就合同未届满部分的承租期,直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经甲方和原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不受原合同条款限制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有阻碍本合同继续履行行为的,均视为违约。
2、对于甲方违约的,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该商铺总房款 %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对于乙方违约的,乙方除不再拥有向甲方索还该商铺总房款 %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甲方延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交付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对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擅自将该商铺对外租赁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套商铺每月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 送达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或当面送达,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形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2、采取邮寄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相对一方。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当面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直接交由相对一方,由相对一方或由经相对一方授权许可的人、工作人员等当面签收。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有关该商铺日常经营的税、费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该商铺房产租赁的税、费由甲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2、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
3、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法律事务文书,应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
4、本合同未能规定的情形,若过错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它: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签订日期为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式文本壹式 份,备案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库尔勒市场经济状况,由甲方的营运车辆 租给乙方营运之事而签订合同以资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元大写( )
三、自租车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每月交纳租金 元,大写( )十五天一次交给甲方。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应承担车辆的保险费工商、税务所有使用费。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保持车容、车貌、车况完好、不影响车辆正常审验和甲方的形象。
六、合同结束时,乙方交给甲方车辆时,车辆完好无损。
七、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义务承担车辆的各种维修费,违章罚款,如造成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所造成的其它任何损失有乙方自己承担,在租赁期内若甲方卖车,合同终止。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九、乙方违反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若逃避责任有担保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七日内无违法行为退还押金。
十一、租赁合同期满后在双方确定一方未有违章行为或已交纳完罚款后甲方可以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
十二、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的人和无手续的人驾驶,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对车辆与营运不利的事情,一经发现,甲方将车辆收回,押金不退。
十三、车辆的燃油补贴归甲方领取,燃气补贴归乙方领取。
十四、该车的租金有大幅度的变化随行就市。
十五、如果乙方违反任何一条合同甲方有权扣除风险抵押金和收回营运车辆。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十七、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条方可有效。
十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车辆的违章之前由甲方负责,之后由乙方负责。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DBO模式的组织结构和适用条件
DBO模式是指承包商设计和建造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并负责项目运营和维修保养,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营要求。
与其他承包模式相比,DBO模式将项目建设阶段与运营阶段归入一份单一的合同(如图1所示),授予一个承包商,大大减少了业主对竣工移交和质量保证期的管理工作。DBO模式对承包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承包商很难同时具备设计、建造和运营所需的全部技能,因此DBO承包商通常是一个联营体。
DBO模式的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其结构形式与FIDIC的银皮书类似,包括业主、业主代表和DBO承包商。
DBO模式既可以用于新建项目(设计―建造―运营),也可以用于改扩建项目(运营―设计―建造―运营),但这两类项目在合同要求和操作程序方面的差别相当大。FIDIC金皮书是基于新建项目编写的DBO合同条件。
DBO承包商不仅承担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还须在运营期(通常为5-25年)内负责设施的运营,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FIDIC根据其DBO成员的经验,确定最有益的运营期是20年,因此,金皮书只适用于长期运营的情况,并不适用于短期运营。但FIDIC仍然给出了在运营期较短的情况下修改DBO合同条件的指南。
DBO模式下,公共部门负责项目的融资,承包商在建设期获得进度付款,而在运营期则获得公共部门的运营费用。这种模式下,承包商没有融资风险。
(二)DBO模式的优点
采用DBO模式的主要优点包括:①承包商可以将设计、施工和运营活动进行合理搭接,这样就降低了进度延误的可能性并且可以优化整个项目的施工活动。对于业主来说,也就拥有了更具有可预测性的进度计划。②DBO模式为总价合同,承包商对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费用做出了承诺,并承担相应风险,业主可避免投资超支的风险。而对于承包商,设计建造完成后即能获得业主的支付,没有融资风险,这样能够大大降低成本。③将设计、建造和运营归入单一合同,承包商是惟一责任主体,减少了建设和运营因不同主体所产生的争议,减少了业主的协调工作量。④承包商拥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在设计、施工时也会关注长期的运营,最大程度地优化项目全寿命周期费用,所建造的项目不仅会满足预期的目的,而且项目寿命期会更长。
二、FIDIC金皮书――DBO合同条件
DBO合同条件鼓励有实力的承包商承担全部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工作,直接和政府合作,合作的地位更高,风险更小,创新的空间更大,将给有志于在大型公用事业领域获得发展的承包商带来新机遇。
(一)DBO合同文件的组成
FIDIC金皮书与FIDIC先前出版的合同条件在形式和编排设计上基本相同。同样有20个条款,而且在其中也使用了一些与其他的合同条件相同的术语和定义。该合同的核心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和专用合同条件、业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以及资料表。
与先前出版的合同条件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专用合同条件。DBO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分为两部分:
A部分――合同数据(Contract Data - Particular Conditions Part A)。该部分取代了FIDIC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中的“投标函附录”。两者的不同在于: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一部分由业主填写,一部分由承包商填写;而合同数据完全由业主提供,并包括在招标文件中,除非业主在招标文件别指明由承包商填写某些数据。
B部分――特殊规定(Special provisions - Particular Conditions Part B)。此部分是针对具体项目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永远优先于合同通用条件中相对应的条款,这一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说明。DBO合同通用条件中的一些条款要求提供数据的,应全部列入A部分合同数据中,而不能列入B部分。专用条件A部分优先于专用条件B部分。
(二)DBO合同条件与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的区别
作为FIDIC出版的一系列合同条件之一的金皮书继承了FIDIC以前出版的合同条件中的一些思路,同时也包含了传统的FIDIC的一些条款。例如,业主代表要在合同签订前指定。业主代表将有权代表业主做出决定,但无权解除合同双方的任何责任。除非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决议改变了业主代表的决定,否则,其决定的约束力将一直有效。
但另一方面,为区分设计-建造期和运营服务期并编制合适的和可行的条款以保障两者之间衔接,同时,考虑承包商需要负责项目的长期运营,DBO合同条件与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又有一些明显的差异。
1.新增加的定义。包括“设计―建造”、“运营服务”、“中止日期”、“成本加利润”、“财务备忘录”以及“特许协议”等。
2.DB工作与运营的衔接。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和试运证书(the Commissioning Certificate)颁发的标准。试运证书(与接收证书类似)证明DB工作完成,同时也给出了运营服务的开始时间。如果承包商直到“中止日期”还未完成工作,造成严重延误,业主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业主延误了运营服务的开工,承包商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3.运营服务。DBO合同条件的第10条对运营做出了详细规定,与其他合同条件有本质的区别。在中标函发出28天后双方商定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许协议,该协议授予承包商代表业主运营设备的权力。直到颁发试运证书并开始运营项目后,该特许协议才生效,并且一直到运营服务期满颁发合同完成证书(the Contract Completion Certificate)时,保持有效。在运营期内要求承包商按照运营管理系统中商定的运作模式操作,同时也规定承包商应该根据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4.付款。支付条款分成DB工作的支付和运营服务的支付。DB期间的支付条款与黄皮书中的规定原则上一致,规定承包商必须在设计-建造期竣工以后提交DB工作的最终报表。运营服务的最终报表要在运营服务期结束时提交。
5.财务备忘录。业主能否保证资金方面不出现问题,这对于DBO承包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DBO合同条件明确规定业主必须提供一个包含资金安排详细信息的财务备忘录。
6.损害赔偿。DBO合同不仅规定了设计-建造期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而且规定了无法提供正常运营服务时的损害赔偿。DBO合同增加了关于项目产品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和产出能力时的赔偿处理;赔偿以经济形式,并且长期的失败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7.技术变更。由于DBO模式下合同期通常很长,必须将技术更新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因此,DBO合同新增了关于技术变更的条款。
8.缺陷修复。承包商负责运营,有责任修复缺陷以避免影响自己正常运营该项目,因此DBO合同中不需要“缺陷通知期”的概念。
9.资产更换资金。资产更换资金(Asset Replacement Fund)是为运营期间及时更换设备的主要部件而提供的资金(被更换的部件应是在资产更换表中已列明的)。当承包商按此表更换部件后,即可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10.维护保留金。维护保留金(Maintenance Retention Fund)是在运营服务期内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其维护责任而扣留其应得款项的一部分。从颁发试运证书开始,每次向承包商支付运营费用时时扣留5%,达到合同数据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11.独立审计。DBO合同建立了一个审计体系以代替业主代表监督审计运营的过程,其工作是检查业主和承包商的绩效,监督双方是否完成了各自要完成的工作。但是审计体系不能发出“指令”或者“决定”,只能监督和提供建议;该机构是由业主委派并用合同中的暂定金额支付此项开支。
12.合同终止。DBO合同条件允许业主“为己方便利终止合同”,甚至在运营服务期间也是如此,但是终止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另一个承包商来完成这些运营。承包商则无权在运营服务期间享有这种权利。
13.风险与保险。清晰地区分了导致实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和导致财物或工期损失的风险。DBO合同条件中“风险分担”和“特别风险”(Exceptional Risk)条款分别是对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中的“风险与职责”和“不可抗力”条款全新的修订,不再使用像不可抗力(有多种法律解释)这样的术语。DBO合同条件第19条规定了各种保险应由承包商办理而不是由业主或者承包商办理。
EMC始于20世纪70 年代的美国节能市场。国外对EMC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对EMC的合同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 以及对各国EMC和节能服务的发展过程、 现状和经验教训作总结和归纳[2-4]。由于国情的差异, 国外的相关理论很难在国内得到应用。目前国内EMC尚处于起步阶段, 关于EMC的研究较少, 主要是集中在总结分析欧美发达国家EMC行业发展状况[5-6], 以及调研和总结分析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现状和EMC发展障碍[7-8]两个方面, 而对影响EMC发展最为关键的投融资问题的研究涉及很少[9-10]。由于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企业普遍处于发展早期, 用能企业不愿为EMCo提供反担保, 金融机构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及EMC模式投资回收期长等原因, 造成目前EMCo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内源性直接债务融资不可行[11]。目前文献提出的外部驱动融资方式主要有第三方担保、 融资租赁和风险基金3种方式[11]。但是这3种融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较高要求[12], 并不能适用所有的节能服务企业, 因此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解决部分节能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 与我国节能服务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不匹配, 无法撬动整个EMC行业的发展。本文首次把政府引导基金框架引入EMC模式中, 提出了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 以期较大范围地解决EMC行业发展的投融资难题, 对决策者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健康、 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基本框架
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在我国创业投资领域发展较为普遍, 其基本模式是政府出一部分钱, 商业机构出一部分钱, 共组一个基金, 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和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目前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已经成为了中国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力量, 是地方政府调控经济、 扶持优势产业、 调整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13]。结合EMC模式的特点及其发展现状, 我们在EMC中引入政府引导基金模式, 提出了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融资模式, 见下图:
1. 基本架构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拟由3方发起设立, 包括政府、 节能服务企业和风险资本。政府作为国家节能减排事业的推动者, 有义务, 也有积极性参与EMC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同时, 由于EMC行业是典型的政策主导型产业, 政府资金的介入有利于政府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 有利于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有利于EMC业务的拓展, 是基金设立和成功运营的基石。同时由于EMC合同周期长, 回报低的特点,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必须有较大的规模, 较长的存续期(大于EMC合同期)。因此, 参与的节能服务企业和风险基金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2. 运作模式
基金以EMC项目运营为主营业务。EMC运营基金与客户签订EMC合同, 运营基金通过购买节能服务企业的服务和节能设备企业的设备实现系统集成并进行节能项目运营, 与用能企业分享节能效益。运营基金模式一方面可彻底解决了节能服务企业的生产与资金回收不匹配问题, 保证其资金链安全; 另一方面鉴于基金的性质和规模, 运营基金不需要融资或融资难度较低, 解决了EMC项目的投融资难题。同时, EMC运营基金也可以为节能服务企业的EMC项目提供直接投资、 第三方担保及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服务。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能够较大范围地解决EMC项目资金难题, 推动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三、 各主体特点及重点关注问题分析
1. 政府的参与突出了政府引导性
传统的EMC模式中的资金提供方是规模相对较小的节能服务企业。一方面, 由于EMC模式的长周期性, 企业未来收益不能在当期体现; 另一方面, 随着EMC业务的扩展, 节能服务企业势必面临现金流问题。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消除了上述问题, 由于第三方提供资金, 可以帮助企业在第一时间实现资金回收, 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全面解决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的资金矛盾问题, 切实做到帮助产业发展。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是将政府引导基金模式应用于EMC领域, 将形成政府与市场战略合作的“双赢模式”, 政府层面的介入, 可间接提高基金收益, 增加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 增加项目来源, 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节能产业, 解决节能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2. 节能服务企业的参与可提供技术保障
节能服务企业考虑到其EMC业务的发展及融资需求也会积极投入到EMC投融资平台的建设。节能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为基金提供EMC运营和节能专业技术方面的保障。目前, EMC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一定的EMC项目成功案例有助于客户了解和接受EMC模式, 成功的EMC合同设计、 能源审计及项目运营经验对于EMC项目的成功运营至关重要; 同时节能服务企业的参与可为基金提供节能专业技术的保障。除了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之外, 由于节能服务项目涉及面广, 工艺流程多样, 需要多领域的技术支撑, 参与的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的EMC项目成功案例和较强的技术实力。
3. 风险资本的参与可提供资金及资本运作保障
风险资本是由专业投资者投入到创新的、 高成长的、 核心能力强的企业中的一种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股权性资本, 是投资于新兴产业最重要的社会商业资本。风险资本普遍被认为是EMC行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 政府资金的参与降低了投资风险, 再加上运营模式有稳定的收益, 风险资本参与基金建设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EMC周期长, 收益低的特点决定了参与的风险资本必须有较大规模, 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保证EMC运营基金的运营; 同时参与的风险资本也需要具有丰富的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经验, 为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资本运作提供保障。
4. 与其他节能服务及设备企业的合作
节能技术涉及规划、 建筑、 土木、 设备、 机电、 材料、 环境、 热能、 电子、 信息、 生态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EMC涉及工业高低压变频器、 工业余热回收利用、 工业锅炉, 建筑、 配电系统、 LED路灯系统等多种领域。因此,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有必要与一些专业的节能服务和设备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作为业务和技术上的补充。一方面, 对于自有的大型的EMC项目, 合作的节能服务和设备企业可作为上游为EMC项目提供服务和设备; 另一方面, 基金也可为这些节能服务和设备企业的EMC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扩大基金受益。从服务和设备提供商的角度来说, 参与合作的节能服务及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核心技术或产品; 从融资的角度来说, 参与合作的节能服务及设备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具有自我拓展EMC项目的能力。
5. 客户最关心节能效率及其分享比例
在EMC模式中, 客户前期无需投入, 在参与节能效益分享的同时, 还可实现设备升级, 降低运行成本。EMC模式中客户最关心的是节能效率及其分享比例。其中, 节能效率和EMCo的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相关; 分享比例以确保EMCo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为前提, 由EMC合同双方根据项目特点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每一年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一般并不固定。
从欧美EMC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 在EMC发展初期, 主要的市场是在建筑和公共设施领域。然而, 鉴于我国能源压力重, 能耗水平高的基本能源国情, 工业节能也将快速发展。因此EMC的目标客户主要包括政府机关、 公共事业运营单位及工业企业等用能企事业单位。
6. 主要关注问题
对于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EMC行业是典型的政策主导型产业, 目前我国EMC行业政府专项支持政策不足, 目前国家出台的奖励、 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由于地方细则未出和流程长且滞后等原因还未落实,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持续发展急需相关支持制度和政策的出台、 落实; 2)我国EMC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还不健全和规范, 因此考虑到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健康、 持续的发展, 有必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及健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鉴于政府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领域暴露出来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不成熟的问题, 以及考虑到节能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的运营管理团队应该具备足够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才能针对具体EMC项目做出科学决策。
四、 结论与展望
1.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模式引入了政府引导资金, 以EMC项目运营和EMC项目投融资服务为业务单元, 能够极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是一种可行、 有效的EMC融资方式, 有望大范围的解决EMC行业的投融资难题。
2. 国家政策的支持, 相关行业标准的规范以及专业团队的管理是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健康、 持续发展的关键。
3. 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作为新的EMC融资模式, 牵涉主体较多, 有必要下一步从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时政府引导EMC运营基金融资模式也需要在实践中发展、 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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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体制,各地为了解决学生远距离上学的问题,积极探索了多样化的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学校自营,即学校购买或租赁校车,自己经营的模式;二是学校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这里又可以分为有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与无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两种;三是家长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等模式。总体看来,现行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存在两个主要的缺陷与问题。
1.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校车运营管理不规范,校车安全无保障
市场通过价格、竞争与选择机制来调节相关主体的行为,是现代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校车运营管理实践中,学校或家长自主选择校车服务提供者,双方就校车服务的价格、质量等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校车服务合同。这本质上是学校或家长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市场也呈现繁荣景象,但繁荣的背后暴露了“市场失灵”带来的运营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市场主体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校车服务提供者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做出机会主义行为和败德行为,如超载、“黑校车”等不顾学生安全的非法营运行为,使校车安全隐患增大,学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由于校车购买与运行的成本较高,安全责任大,收益又比较低,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正规的企业往往缺乏进入校车市场的积极性。如,2004年成立的北京市阳光彩虹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最初迅速发展之后,因无力自行购买符合标准的校车,已于2008年停止校车服务[1]。正规校车服务企业的退出,使得校车市场,特别是农村的校车市场,充斥着个体运营的“黑校车”,家长迫于无奈只能自行接送孩子,或冒险租赁违规校车,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角色模糊、责任缺失
在学校委托经营等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相关责任缺失。
第一,政府对校车投入不足,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校车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是学校和家长共同负担(占33.3%),其次是学校单独出钱(占28.1%),第三是家长单独承担(占14%),政府出资在其中只占12.3%”[2]。校车无疑加大了学校与家长,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与家长的经济负担。政府没有给学校、学生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的补贴,间接导致校车质量不达标、运营不规范、超载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鉴于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陆续出台了《条例》《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规章。但是与校车服务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校车立法无论是在法律位阶、数量还是体系完备上,仍然严重落后。例如,美国已有500多部法律以及众多的规章被各州记录在册,用来管理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
第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大量“黑校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质检与安检部门对校车的监督检查责任不到位,让大量不达标的车辆随意进入校车市场。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校车的日常运营、公共交通、校车司机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屡次出现。
二、校车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场与政府是配置资源的两种主要方式,一项产品或服务是由市场还是政府机制来生产或运营,关键要看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长期以来,政府和社会都将校车看作一种“私人物品”,因此也就通过完全的市场化机制来运营,政府只需承担监管责任,而不用承担给付责任。但是,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其正外部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而校车安全事故又让人们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保障校车安全运行,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校车的属性已从私人物品转向为公共物品,保障校车安全运行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国家的事情。
1.校车已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小学生对校车的需求都在不断攀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择校现象的增多,城市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半径不断扩大。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得不到彻底改善的情况下,校车就成为城市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最佳方式。而农村学生对校车的需求与我国“撤点并校”政策息息相关。有调查显示,“布局调整前,学生家校距离平均为1.60公里,布局调整后,家校距离提高到4.05公里。布局调整前后家校距离增加了2.50公里,增幅达到150%”[3]。可见,实施“撤点并校”之后,我国部分农村学生实际上无法就近入学,对校车的需求也就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其就近入学的法定权利受到“撤点并校”政策的损害,政府不应该让其再单独承担政策变化的成本和代价。因此,校车已然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必须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政府应该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中,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间接的政策倾斜等手段支持校车的发展;政府的角色不仅是校车运行的监管者,更是校车服务的供给者。
2.校车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认为“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4]。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校车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校车有利于学校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学生成绩。美国校车委员会(American School Bus Council)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校车不仅是到达学校的一种安全便捷的方式,更是一种让孩子们待在教室、改善教育系统的重要手段。[5]”
第二,校车安全运行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同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状况。根据美国交通研究董事会提供的一份报告,学生乘坐由成年父母或同学驾驶的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3至5倍;未成年人驾驶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可能超过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20倍;学生步行到学校则更加危险[6]。北京市在2010年出台的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案中,专门提出了将发展校车服务体系作为缓解高峰期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完善的校车服务能带来良好的生态效益。据相关报告显示,“每辆校车能够抵消约36辆小车,也就是少了36辆车拥堵交通、污染空气;2010年,校车已经帮助美国节约了23亿加仑的汽油”[7]。正外部性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对有正外部性的校车给予补贴。基于校车服务所带来的教育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三、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合理选择
政府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不意味着校车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民营化。即政府应该致力于商业化运作,让市场成为资源的有效分配者,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理性的决策过程,并能够鼓励灵活性和进取心[8]。我们应借鉴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念和工具,在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校车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政府责任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
“合同外包”就是政府责任与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工具,它是指“引入私人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能保留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但不再是服务的生产者和直接提供者”[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一项调查显示,“合同外包”广泛应用于在各个国家公共部门的各类项目中,如澳大利亚人事部、教育部的项目,冰岛政府对残疾儿童的保护项目等[10]。从英、美等国校车发展历程来看,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是一种普遍而成熟的做法。美国纽约州教育委员会为获得校车服务,每年必须与校车服务私人承包商签订5 400多份合同。首先由教育委员会规定路线,招标拍卖经营权,然后与校车公司签订合同,学区和学校只负责监督安全和制定《校车运行规则》[11]。相对于其他校车运营管理模式,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加强政府在保障校车服务方面的责任,提高校车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校车服务承包商的专业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学生的多样需求。
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出各种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其中地方政府与校车服务企业的合作尤为引人注目。然而,“从权力转向合同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终结。恰恰相反,它意味着需要建立一种制度和管理能力去迎接我们面临的许多新的挑战”[12]。为此,必须提高政府对校车服务合同的管理能力。
1.明确校车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出资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学生是受益人。经费投入不足是校车运营面临的重要问题,没有充足的经费,很难实现校车的安全运行。
第一,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府与学生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相关调查报告显示,1990年至2000年,美国中小学校校车每年的运行成本总量基本上都在100亿美元以上[13]。美国的校车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学生免费乘坐校车。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购买校车,政府需要投入3 000亿元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 500亿元,总共需要4 500亿元的投入”[14]。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校车经费投入就会约占2010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30%(201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为14 670.07亿元)。因此,一方面,“用者付费”有利于提高学生监督校车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明确政府是经费投入首要主体的前提下,作为受益者的学生也应分担部分成本。各地区应对校车成本进行测算,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成本分担的具体比例。此外,基于弱势补偿原则,与城市地区或发达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或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所承担的成本应该少一点。
第二,细化中央与地方在经费投入方面的责任。在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校车经费的主要承担者。《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在此基础上,还应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于前者,其承担的经费投入可以适当多一点;而对于后者,则可以适当低一点,主要由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承担责任。此外,《条例》没有明确省、市、县的责任分担。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应以省级政府为主,建立校车经费投入的省级政府统筹机制。
2.做好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前期准备工作
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是公私合作的商业运作,其推行依赖于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防止政府的寻租行为与企业的败德行为。
第一,政府内部应设立校车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校车需求的调查与预测、校车服务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等。例如,美国纽约州设置了学生交通办公室(The Office of Pupil Transportation)来专门处理学生上下学交通的一切事宜,同时还建立了包含行政官员、司机、校车服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委员会,如美国校车委员会。我国校车专门管理机构也应吸收各个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如学生家长、中小学校、校车服务企业与校车生产企业等。
第二,建立校车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合同承包过程中的腐败与寻租行为。“哪里有竞争,哪里就会有好的绩效。竞争能促进生产者增加成本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改革成效的取得,关键不在于私营还是公营,而在于竞争还是垄断”[15]。在甄选校车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家长、学校以及校车服务企业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实现校车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防止腐败和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三,在开展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校车需求与成本的调查与预测,制定校车发展规划,增强与校车服务企业进行合同谈判的能力。
3.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激励与监管机制
“好的合同管理在于建立和维持一种积极有效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保证在合同运作中为公众做个好交易”[16]。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是一种合作关系,要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与监管机制,激励校车服务合同承包商提供优质的校车服务。
首先,政府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在校车服务合同中,对校车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和责任等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
其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合同相对方,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其监管责任是双重的,既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来控制校车服务承包商的工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等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再次,制定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效益共享”的原则,如果承包商实现“低成本与高质量”的双重目标,政府就进行奖励,从而激励承包商降低校车服务成本,而不损害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完善惩罚措施,如果学校或学生对校车服务不满意,甚至发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政府有权以合同相对方的角色,撤销校车服务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最后,学生是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最终受益人,政府应建立“校车服务质量实时监测平台”,定时进行学生、学校的校车服务满意度调查,作为奖惩承包商的依据。
4.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担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除了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需承担对校车车辆、校车服务企业、校车司机、公共交通路线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由此初步形成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彼此分工、协同配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但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责任分担还不够具体和明晰。首先,质检安检部门必须保证校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如《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校车市场。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黑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的查处力度,保障校车交通路线的安全、畅通,负责培训专门的校车司机。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最后,质检安检、公安交通管理、工商、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对校车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核查,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
5.完善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机制,建立校车保险制度
校车已成为一种刚性需求,但校车安全事故往往导致校车服务企业和学校因噎废食,暂时停止校车运营。这主要是因为校车安全事故责任重大,而分担机制又不明确。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更为复杂,涉及政府、学校、家长、校车服务承包商、肇事者等。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校车服务承包商存在过错的,应首先由校车服务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交车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样的。
其次,正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学校、家长与校车服务承包商之间,应该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是因为学校或家长的原因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家长应承担责任。
最后,应完善校车保险制度。为了降低校车服务企业等的风险,可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方式为校车与中小学生缴纳保险,增强社会各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研究”(课题号12JZDW004,刘复兴教授主持)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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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___日止。
第二条 运输费用
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4、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5、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6、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或收取货款,在返回后,应将其收取的货款或收获凭证及时交付给甲方。
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的货物只计件数,不负内容责任。乙方对甲方货物不检验,内部结构,乙方不负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
7、乙方有权对甲方调配的货物进行查验,有权拒绝运输国家禁止运输或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
8、乙方保证货物运输途中安全到达,如在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损坏由乙方按出厂价照价赔偿给甲方。
9、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倒货、换车、配载,
9、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10、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货物数量,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由乙方出具运输发票,甲方向乙方付清运费。
4、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和发票给甲方,甲方须在5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一、货物运输风险
货物运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货物损毁、违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车辆内、外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除因甲方提供的运输工具固有的原因造成事故以外,其他情况下的事故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扣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但保险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3、货物毁损的,除因甲方提供的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固有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其他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中,扣除保险公司理陪并实际赔付的部分,但保险公司合法拒陪的除外。
4、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5、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6、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病流行、国家政策调整等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经营事项
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
二、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合同约定期间内若遇运价调整双方依据新运价重新签订本承运合同或补充协议。
三、承包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
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
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4、运输路线为甲方指定的自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隆德煤矿至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下辖的:大唐灞桥热电厂。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违章违规罚没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所有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
5、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司乘人员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须造册复印2份供甲方备档,期间不允许调换车辆及人员,如遇特殊须临时向甲方申明并登记造册。
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运费结算
1、运输价格以货物到大唐灞桥热电厂元/吨。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汽柴油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双方及时签订运费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2、吨位计量及实际结算以大唐陕西发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计量为基准,允许乙方有0.2%路损,超出部分损耗由乙方承担。
3、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运输车辆按照甲方的要求从指定装货点运至指定卸货点,每天运输后,由乙方指定的财会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到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甲方给乙方每一天结算100%的运输款,如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乙方结算,甲方纯属于违约合同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停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素后果,由甲方全面承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
3 、甲方有权定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
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
6、甲方有权参照市场和国家规定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
7、如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超过6小时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和日期开工,或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运输等,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按每辆车每天的运输费补偿给乙方。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装卸货物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本月合同装卸货物数量为:_____;每天装卸货物量要在700吨以上,如甲方不能完成当天装卸货物要求,甲方必须安排人员加班装卸货物,无故不完成装卸货物要求给乙方造成合同违约,违约后果全部有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的任务量,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
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9、乙方享有在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清结运输费用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
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损毁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和车辆损毁的,除保险公司理赔并实际赔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下列情况下由乙方支付甲方月运量运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承包经营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
2、不能保证甲方调配货运的。
3、不能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车况整洁的。
4、不能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的。
5、私自倒货,卸货,偷盗货物、扣留或变相扣留货物的。
6、因乙方原因不能取的联系的(电话或对讲机)。
7、无合法情由,拒不执行甲方调配的。
2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追责乙方,
1、连续两次不能完成甲方规定拉运量的。
2、连续两次违章驾驶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三次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的。
4、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
5、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定货运协议并收取运费的。
6、盗窃、故意损坏、故意丢失甲方调配的货物的。
7、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8、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的。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拉运费)、不得拖欠。
九、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关系。
2、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乙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如遇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协商未果可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包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包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包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乙方提供运输工具和人员工资)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____日止。运费结算次月____号结算(留20%年底结清)。
第三条:承包方式
甲方提前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的清单,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承包运输线路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5、乙方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
3、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
4、甲方有权制定本企业货物运输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有义务保证规章制度符合物流行业的特点或交易习惯,不得增加乙方的负担和责任。
5、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求要求乙方更换车辆或变更线路,乙方必须配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货物运输期限内,自主安排运输。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配送运输,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货物调配。
2、乙方有权对甲方调配的货物进行查验,有权拒绝运输国家禁止运输或可能造成危险的物品。
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代为清结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并承担因迟延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倒货、换车、配载,不得将车辆交给第三者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
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损毁时,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
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渠道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货运调配。
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货物运输风险承担
一、货物运输风险
货物运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交通事故、货物损毁、违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车辆内、外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风险承担
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乙方全部承担。
2、交通事故,其人员安全责任及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货物毁损的,由乙方承担。
4、乙方遭受人身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赔偿。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南京市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无劳动、雇佣、劳务等关
三、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得知的甲方客户资料、货运单价、货物品种、运输终端客户资料,均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四、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在一年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签定运输协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乙方声明
乙方特别声明:
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均全面理解其含义,并知悉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条款没有加重本人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提供的基本情况,客观真实。本人愿意遵守并严格执行本合同,如发生违约,本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地铁工程的多目标性,即地铁工程的程序复杂、涉及层面广、技术硬式要求高等问题,造成了其在进度、投资、质量与资源管理上的协调工作难度较大,管理上也远远超过了其他建设工程。深圳的地铁新线是其当地政府最为重视的建设项目,为了尽早完工,在工程建设中基本上都存在着“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现象,带给了工程建设管理的诸多难度。因此,在建设时期实施项目管理机制、推行项目管理方法是深圳新线开通试运营最为重要的手段。
1 深圳地铁线路的发展
深圳地铁线路的发展不仅仅完善了人们的出行与出入,也有效整合了深圳“带状”城市的特点,完善了各个特区之间的交流。深圳地铁线路的发展概述为:
1.1 深圳地铁现况
现在的深圳地铁线路已经结束了2期工程,完成了全长共计178公里的5条线路,即原1号线罗宝线、原2号线蛇口线、原3号线龙岗线、原4号线龙华线、原5号线环中线。但仍不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目前为构造更为前面的深圳地铁线路构架原6号线光明线、原7号线西丽线、原8号线盐田线、原9号线梅林线、原11号线机场线等地铁新线,也在阶段性、计划性的构造之中。
深圳地铁各条线路的运行起止点及长度为:
1号线由罗湖口岸至深圳机场,总长约40.2公里;2号线规划由1号线世界之窗站至蛇口港约13.4公里;3号线规划由1号线老街站至横岗(塘坑车站)约17.4公里;4号线由皇岗口岸至龙华镇中心,总长约18.7公里;5号线由黄贝岭至前海湾,总长约40.公里;6号线规划由1号线深圳机场至4号线与11号线换乘站龙华火车站约45公里;7号线规划是由1号线的布心至4号线的太安约29.8公里;8号线规划由1号线国贸站至11号线盐田港平盐铁路站约18公里;9号线规划由横岗至龙岗大工业区约30公里;11号线为改造既有平南铁路,规划由蛇口西站至盐田港约56公里。
对于立体化交通构建完善的深圳来说深圳地铁的构建与营运已成为现今我国最繁荣的城市之一,深圳的地铁新线路国产化率也达到了70%,地铁已成为承载客流的主轴线。
1.2 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的积极意义
深圳受地理因素的制约,城市布局结构是典型的带状城市,多年来,虽已修建了大量的立交桥、快速道,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出行问题。交通已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深圳地铁的运营具有重大的意义。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的意义有:(1)促进了运营筹谋策略的高效实施,完善了新线指挥工作的规划与落实。实现了总目标的阶段性研究与运营筹划,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2)构建了地铁保障队伍,确保了深圳各个领域的交通安全,可对深圳地铁线路问题,制定出切实的补救措施。(3)深圳的地铁新线建设是深圳多功能、现代化建设的切实需要。例如:深圳地铁新线的构建实现了其东部、罗湖上步、沙河、福田、南头五个特区的连接,实现了特区群体的构建,也极大地完善了各个特区之间的信息、人才的交流与联系,大大提高了各个特区之间的通达性。
2 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的措施
安全、舒适、大运量的轨道交通是深圳多功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体现之一,其标志着深圳经济发展的方向与力度。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地,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确保地铁新线开通试运营的相关措施有:
2.1 严格遵守施工工期规定
地铁施工工期规定往往包括:土建完成时间、设备完成时间、装饰装修完成时间、设备调试完成时间与车站提交运营的时间四方面来制约完成。施工人员应按照每个节点的具体要求来完成,(1)充分利用时间与空间资源的完整性来进行施工作业操作;(2)对每一项工作进行细化,例如:土建施工向装饰装修单位移交场地时,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开展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2.2 运营板块提前介入新线建设
运营板块的提前介入是设备完成安装与单机调试后的重要工作,是运营人员学习、设备掌握的重要环节,其积极意义有:(1)辅助、开展综合联调,例如:可根据公里型试验及时的发现故障,并及时反馈给厂家,要求厂家对出现的问题避免再次出现。(2)完善系统设备功能的验收,例如:厂家可对首批的问题进行重点控制,保障了后续验收工作中问题数量小幅度下降。(3)单系统调试的参考,例如:可让工作人员积极预知、提前对设备进行熟悉。运营板块提前介入的核心是以运营为主,以组织设备厂家配合开展单系统功能验收为基础,对重要的功能或数据进行全面测试,使工作人员提前熟悉现场设施,并安排专业工程师对图纸、现场施工、隐蔽的工程封口进行现场跟踪调查,将自身融入到新线建设中,为后续运营及维护工作打下基础。例如:深圳地铁在连锁完成工程验收后,运营人员应对一些问题在督促厂家进行整改的同时,并组织厂家对单元重新设计与建设,保障整个信号系统的平稳运行。
2.3 全面组织综合联调工作
综合联调工作,即以车为龙头,对系统之间的功能进行调试与验证,对各个系统之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验,确定对新设备的了解情况,并根据新线的综合技术水平以及将来的开通标准做确实的依据。其具体的做法有:(1)借助外力,解决人员经验不足的问题,例如:深圳地铁可以通过与各个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技术融合。(2)建设管理总部、建设分公司,项目公司的三级管控机制,对地铁新线建设进行决策、指挥与执行。高效解决综合联动过程中的各类问题。(3)优化联调项目的组合,将通信、供电、信号、综合监控作为测试项目的重点。(4)表格化、流程化联动的各个环节的实施方案。(5)建立联调信息沟通、问题管理机制以及例会制度,确保联调工作流程的完整性。
2.4 重视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
开通后的运营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设备管理层和基层人员管理两方面来开展,重点针对新线设备的故障来进行管理,对设备开始的每一个故障都需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发性的设备故障应予以重点分析。(1)根据设备的故障特性,加强试运营期间的设备维护,保障地铁开通初期的正常运营。(2)充分利用厂家技术资源,将待培训人员纳入维护班组进行指导,提高人员的运营技能,加强对新技术的培训。(3)对备件按照合同规定的数值、数量进行严格管理,维持设备正常更换的需要。(4)加强技术管理人员编制技术文本规程的整体水平,通过既有经验,提升文本编制质量。
3 结束语
随着深圳发展脚步的不断增快,人们出入、出行的交通选择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因此对地铁设备、建设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深圳开通地铁和地铁新线建设与加强地铁新线管理措施做了简要的概述,强调了对深圳地铁新线的重视力度,为深圳地铁新线的良好运营打下基础。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由于存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短期内通信运营商在价格竞争博弈中可能选择相互压价的非合作策略,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有实现合作的可能性;选择互联互通对于通信运营商各方来说都是有利的。文章提出,在电信产业的发展中,政府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市场规则,并公正地执行规则从宏观的角度对通信运营商进行积极的引导。促成通信运营商走向良性竞争.实现共赢:要最终解决我国通信运营商之间存在的恶性价格战、互联互通障碍等问题,需要对国有通信运营商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使通信运营商成为真正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
一、引言
1994年联通公司成立以来,伴随着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进程,中国电信产业迅速发展。同时通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由于通信运营商们所提供的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价格便成为他们争夺消费者的最主要手段。为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各运营商纷纷降价,由此陷入了价格竞争的恶性循环中。而在互联互通方面,各通信运营商有意无意地给其他运营商设置障碍。这使互联互通受到阻碍,而互联互通的障碍会影响到运营商自身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通信运营商之间价格竞争和互联互通的博弈分析。论证各通信运营商在价格竞争和互联互通问题上有选择合作的必要性,也有选择合作的可能性,从而为通信运营商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为我国电信业的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二、研究背景
1.我国通信市场的整体环境
1994年中国联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独家垄断时代的结束,从此我国通信行业发生了重大变化通信市场由垄断逐步走向竞争1999年2月,原中国电信被拆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通,寻呼业务并入中国联通。随后,为了进一步加强竞争,政府又给网通公司铁通公司和吉通公司颁发了运营牌照。2001年底,中国电信被分割为南北两部分,南部保留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北方与中国网通、中国吉通重组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至此。在基础电信领域。包括国际、长途、本地、移动等在内的各类主要业务都已同时有两家以上运营商展开竞争,我国的通信运营市场形成了多家企业共同竞争的局面,通信市场的竞争态势初步形成。
2.主要通信运营商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信2004年经营收入1612.12亿元人民币,实现纯利润280.23亿元人民币:从业务发展指标来看,截至2004年底。中国电信本地电话用户为1.86亿户,宽带用户为1384万户。中国移动2004年营业收入为1923.81亿元。纯利润达420亿元,市场占有率为64.3%:从业务发展状况来看,中国移动2004年用户总数达2.04亿户。中国联通公司2004年营业收入达到793.3亿元人民币;从业务发展指标来看,2004年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1208.1万户,累计用户市场占有率保持在35.6%。中国网通2004年全年营业收入649亿元,纯利润92.48亿元。
从业务收入角度来看。中国移动名列前茅,中国电信紧随其后,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收入水平相当,实力较弱。
3.细分通信市场的竞争状况
(1)固定电话领域。随着中国联通和铁通公司先后获得固定电话经营牌照及中国电信的南北拆分。原来独家垄断的固定电话领域形成了竞争的局面。目前,就通信网络资源而言,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南北各自拥有自己的接入网资源,并且拥有全国范围的长途骨干网资源:铁通公司也拥有全国范围的通信网,主营固定电话业务,但相对而言规模较小:中国联通目前只在几个城市开展了固定电话的运营,规模有限。可以说,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从用户规模的角度可以开展平等的竞争,虽然两家运营商现有接入网络的覆盖重点分别在南方和北方,在地域上不重叠,但两公司在业务层面已经开始相互渗透并展开竞争,如网通的无线桌面移动电话对电信的固定电话发起了有力挑战。
(2)移动通信领域。1999年中国移动从中国电信分离后,与1994年成立的中国联通形成了双寡头的移动市场竞争结构。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从2000年至2003年,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分别新增4197万户、5955万户、6139万户和6269万户。特别是2004年,我国新增移动用户达到6400万户,成为近年来新增移动用户数量最多的一年,用户总数达到3.34亿户,占中国人口的四分之一。随后,中国电信的“小灵通”和中国网通“大灵通”加入移动通信市场,在特定的区域中,“小灵通”和“大灵通’,对移动手机在功能上(如移动通话、发短信、彩铃等)有较强的替代性,而资费水平相对比较低廉,所以,目前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实际上已由双寡头变成多寡头竞争结构。
4,小结
从上面的背景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通信市场结构已经由原来的独家垄断逐步向竞争性结构演进。在通信服务领域,包括同定、移动、增值业务等各类主要通信服务都已经有两家以上运营商展开竞争,我国的通信运营市场已形成了多家企业共同竞争的局面。可以看出,电信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通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在上述背景下,国内外学者对我国的通信市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各通信运营商已经陷入了价格竞争的“囚徒困境”,这一困境使得运营商们把降价作为其竞争的主要手段,虽然降价扩大了通信行业的整体市场,但由于ARPU的降低,运营商的总收入并没有上升,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在互联互通方面,运营商为网络间的互联互通有意无意地设置障碍,以遏制对方。这种做法,在限制对方的同时,对自己也造成了损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第一,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价格竞争并非一定会以非合作而告终,在一定的条件下,合作也是可能的。合作的结果显然优于不合作的结果,运营商之间应该合作。第二,各运营商有共同的利益,并且合作会使各自的利益得到增进,那么他们在互联互通的博弈上可以建立起稳定的均衡,从而在互联互通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三、通信运营商竞争与合作的博弈模型分析
1.通信运营商价格竞争问题的博弈分析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经典例子,反映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下面我们将以“囚徒困境’,型分析我国通信运营商的价格竞争。我们取移动通信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两家企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作为博弈的局中人,给出价格竞争的博弈模型(见图1)。
图1支付矩阵中的数据是根据两公司的实际市场占有比例虚拟的。在这里,我们采用划线法,可以得出,(降价,降价)是一个占优均衡,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来说,无论对方选择何种策略,降价始终都是其最优选择。这样,双方将陷入价格竞争的囚徒困境。
但是从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如果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能够很好地合作,采用(不降价.不降价)策略,两个运营商的收益都比恶性的价格战为优。其中,移动得到7000,联通得到3000,这样的结果应该是两个运营商更好的选择。合作的结果明显要优于不合作的结果,理性的企业应当选择合作。在现实生活中,运营商之间的恶性价格战时有发生,恶性价格竞争不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减少,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我国通信运营商应当正确认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认识到实现合作是必要的。但是,实现合作是否有可能呢?下面我们将讨论通信运营商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讲,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囚徒困境”的博弈便可能出现合作解:第一,博弈为无限次重复博弈。在无穷多次博弈中,选择背叛者即使从第一次的机会主义行为中获得利益,它将会在以后的博弈中受到来自对方的报复,最终得不偿失。第二,参与博弈的人数少而稳定,各博弈参与者所感知到的风险会减少,并在以后不断的合作中趋于稳定。第三,有严格的外部约束机制,惩罚博弈中的背叛者,如在“囚徒博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均受到威胁,如果选择了坦白,他们将会性命不保,而其家人也会有生命危险,那么两个囚徒就有可能达成合作协议。我们用一个假想的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说明局中人合作的条件。
假设A与B是通信运营商中的实力相当的两家,社会的贴现系数为6=1,(1+),是某一时期的市场利率,它们所面临的一次博弈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支付矩阵表明,如果A、B都选择合作,将各得5个单位的收益,都选择不合作各得3个单位的收益:如果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选择不合作,那么不合作者可得6个单位收益,而合作者则只能得到1个单位收益。由划线法可得,(不合作,不合作)是一个纳什均衡。但是,如果将这一博弈演变成无限重复博弈,结果会有所不同。
我们假设企业A首先选择合作,一旦发现企业B在此次选择了不合作,则在下一次的博弈中也同样会选择不合作,双方都采用触发策略。因此,博弈方可供选择的总策略有两个:一是合作;二是报复。下面分析两个企业选择合作的条件。
(1)合作的收益分析
设企业A与企业B的总收益分别为Ra.,Rb.,由于双方均选择合作,各得5单位收益,因此长期合作下去,各自的收益现值为:
(2)报复的收益分析
设企业A与企业B的总收益分别为Ra2,Rb2,企业A先试图选择合作策略,当发现对方不合作,则在下一次的博弈中也选择不合作进行报复,并将永远报复下去。此时,企业A、B各自的收益总现值为:
对以上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对于任何,都有Ra->R啦,因此,对于企业A来说合作策略收益最高。第二,若可推出,也就是说,当时,合作是企业B的最优策略。这样,当B>I/3时,两企业从一开始就会选择(合作,合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社会贴现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参与博弈的各通信运营商选择合作能够从中获得好处,并且由于背叛将会招致报复,它们谁也没有积极性脱离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下,合作是有可能实现的。而这对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意义就是,两者合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第一,在可预见的时期中,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竞争关系,要一直持续下去,对双方来讲,这种竞争可以等同于一种无限次重复博弈。既然是无限次重复博弈,从理论上讲实现合作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因此从长远利益考虑,它们更愿意在博弈中选择合作。第二,从前面的背景分析可以看到,通信服务市场上的运营商少而稳定,相互之间容易达成合作协议。第三,政府可以限制和干预运营商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
从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价格竞争分析中所得的结论,可以适用于在固话、数据、增值业务领域展开竞争的其他通信运营商。
2.通信运营商互联互通的博弈分析
互联互通是通信业这种具有网络型特征的产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如果网络之间不能互联互通,或是网络内部的不同节点之间不能互联互通,网络的价值就要打折扣。互联互通是通信市场形成有效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是竞争性通信运营商开展业务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原来在电信垄断经营时代,互联互通不存在问题。但是,电信拆分后,不同的运营商控制着不同饷网络资源,互联互通出现了较多问题。目前,互联互通问题表现在“联而不通,通而不畅”,或者是对网间通信采用与网内通信差别定价的价格歧视措施。由于涉及到自身的多重利益,通信运营商常把互联互通作为竞争的武器。
从理论上讲,对于拥有独立通信网的通信运营商来讲,只要有自己的主体利益,实现互联互通应该是理性的选择。下面用一个假想的博弈模型说明这一思想(见图3)。
假设通信市场中有两家企业,其中企业A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市场占有率大体是企业B的两倍。如果两家企业的网间完全不能互通,则两企业的收入只是来自网内的客户(2,1);如果两家企业的网间完全互联互通,则两企业的收入不仅来自网内用户,还会因网络效应产生整体的提升(6,4);如果企业A选“通”,即为企业B提供接入便利,但企业B选“不通”,不给企业A提供接入便利,则两运营商收入为(5,2);相反,企业A选“不通”,企业B选“通”,两者收入为(4,2)。
根据划线法,可以得到均衡解为(通,通),两个通信运营商的收入为(6,4)。毫无疑问,运营商的理性选择应该是相互提供联通便利,因为这样,两者的收入都会有所提升。
3.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信市场中的运营商,对待价格问题,既有实现合作的必要性,又有实现合作的可能性;对待互联互通问题,运营商理性的选择应该是相互提供互联互通的便利,因此,从理论上讲,合作应该是竞争各方的理性选择实际上,运营商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时有发生,运营商之间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为什么实际情况会与理论相背离?对此,我们以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得到通信运营商可以实现合作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局中人都是“理性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中国通信运营商虽然经过了股份制改造,而且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都已经在海外上市(中国联通参股的主体最多),但是,其主体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相比其经营目标有多元化的特征,在市场中的行为就会表现出与私营企业相当大的差异。因此,本文暗含的建议是,要解决我国通信运营商之间存在的恶性价格战问题和互联互通的障碍问题,对国有通信运营商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看来不可避免。
四、结论
通过全文的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1.由于存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短期内,通信运营商在价格竞争博弈中可能选择相互压价的非合作策略。但是从长远来看,只要企业持续性存在,每个参与方可以用隐含的报复来威胁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看重未来利益的企业,便有实现合作的可能性。
2.通过对互联互通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选择互联互通对于运营商各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因此,在竞争性市场中,互联互通应该表现为一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3.在电信产业的发展中,政府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市场规则,并公正地执行规则,从宏观的角度对通信运营商进行积极的引导,促成通信运营商走向良性竞争,实现共赢。
4.要最终解决我国通信运营商之间存在的恶性价格战、互联互通障碍等问题,需要对国有通信运营商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使通信运营商成为真正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
参考文献
[l]刘红梅.以博弈论看待电信企业问竞争.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4):l0-l3.
[2]曾剑秋,赵龙.我国电信运营企业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分析.通信世界,2002,(14):4-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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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方:Carri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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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The Shipper and the Carrier hereby enter this Contract through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related regulation.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Article 1. Name of goods,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price
第二条 包装要求
Article 2. Packing requirement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The shipper shall provide standard package as per 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the non-standard package, the shipper shall pack the goods by guaranteeing the safety of the goods. Otherwise the carrier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o transport.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Article 3. Place of departure, place of destination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Article 4. Date of dispatch, date of arrival
第五条 运输安全要求
Article 5. Safety requirement for transportation
第六条 货物装卸方法
Article 6. Method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Article 7. Reception and checking of the goods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Article 8. Freight and settlement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Article 9.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both sides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shipper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The shipper’s rights: Requesting the carrier to transport the goods to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transferring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if the shipper needs to change the destination or the consignee, the shipp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contract or cancel the contract. However, the shipper shall inform the carrier before the arrival at destination, and pay the relevant charges to the carrier.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The shipper’s obligation: Paying the 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 as the contract to the carrier. Otherwise,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transporting, and claim to the shipper of the punishment. The shipper shall pack the goods according to standards, and abide by the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 of dangerous goods, and transfer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as stipulated quantity and time in the contract.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carrier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The carrier’s right: Charging the freight and other costs to the shipper and the consignee. If the consignee refuses to pay or fails to pay on time of the stipulated freight and costs,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tain the goods. If the arrival notice cannot reach the consignee or the consignee refuses to receive the goods,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ustody the goods within the stipulated period and charge for it. In case the goods can not be delivered after the stipulated period, the carri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ispose the goods according to relative regulations.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The carrier’s obligation: Delivering the goods to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and informing the consignee of the arrival in time. The carri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the goods, protect the goods from shortage, damage, and contrived deterioration. Otherwise, the carrier shall be obliged to compensate the shipper or consignee. The carrier shall custody the goods for stipulated period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of the consignee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The consignee’s right: Taking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by presenting bill of cargo.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时间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The consignee’s obligation: Taking the goods on time upon receipt of the notice of arrival, and paying the charges. The consignee shall pay the custodial fees when the time is overdue.
第十条 违约责任
Article 10. Obligation for Breach
一、托运方责任: The shipper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 元。
If the shipper does not delivery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as per the stipulated time, the shipper shall pay to the carrier RMB___ as a penalty.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In the case of the shipper putting dangerous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normal cargo, or concealing heavy items, thus result in breakage of hoisting tools, dropping of goods, turn-over of crane, explosion, corrosion, etc. the shipper shall take the 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If other’s cargo or transport facilities are polluted or corroded, or persons are injured or dead due to the defect of package, the shipper shall take the 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二、承运方责任:The carrier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If the carrier does not load or ship the goods as per the stipulated time, the carrier shall pay to the shipper RMB___ as a penalty.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____。
If the carrier delivers the goods to wrong destination or wrong consignee, the carrier shall make correction. If the goods do not arrive at the destination on time, the carrier shall pay to the shipper RMB__ as a penalty.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If loss, shortage, deter operation, pollution or damage should occur to the goods, the carrier shall compensate for the loss (including the packing cost and freight) to the shipper.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obliged for loss, shortage, deter operation, pollution or damage resulted from the following reason(s):
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the nature of the goods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reasonable loss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Faults of the shipper or the consignee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This contract has original of duplicate.
出口货运运输合同英文版二编 号(No.) :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Signed at) :________
日 期(Date) :_____________
卖方(Sell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Buy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 ::_________传真(Fax) :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as below:
1. 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Name,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of Commodity):
2. 数量(Quantity):
3. 单价及价格条款 (Unit Price and Terms of Delivery)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 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办理。)
The terms FOB,CFR,or CIF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xx) provided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herein.)
4. 总价 (Total Amount):
5. 允许溢短装(More or Less): ___%.
6.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天内装运。
Within _____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allowing tran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7. 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
买方须于____ 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到卖方,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_____天在中国到期,并必 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and Divisi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______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______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 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before the above-stipulated time, failing which, the Sell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is Contract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notice at Buyer or to accept whole or part of this Contract non fulfilled by the Buyer, or to lodge a claim for the direct losses sustained, if any.
8. 包装(Packing):
9. 保险(Insurance):
按发票金额的___%投保_____险,由____负责投保。
Covering _____ Risks for______110% of Invoice Value to be effected by the ____________.
10. 品质/数量异议 (Quality/Quantity discrepancy):
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凡属 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 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
11. 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合约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商品 延误交货,卖方概不负责。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lot or a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Sale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which might occur. Force Majeure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ntract mean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objective conditions.
12. 仲裁(Arbitration):
因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disput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Shenzhe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13. 通知(Notices):
所有通知用___文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__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All notice shall be written in _____ and served to both parties by fax/e-mail /courier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If any changes of the addresses occur, one party shal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f the change of address within ____ days after the change.
14. 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_____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of which shall be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 This Contract is in _____ copies 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 both parties.
The Seller: The Buyer: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出口货运运输合同英文版三合约编号:________
ContractNO._______
售货合约
SALESCONTRACT
-------
买方: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Buyers:_____ cate:_____
卖方:____ 中国___进出口公司___省分公司
Sellers:ChinaNationalMetals&MineralsImport& Exportcorporation
,____Branch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下列商品:
TheBuyersagreetobuyandtheSellersagreetosellthefollowing
goodsontermsandconditionssetforthbelow:
──────────────┬───────┬──────┬──────
(1)货物名称及规格,包装及│(2)数量│(3)单价 │(4)总价
装运唛头│ ││
NameorcommodityandSpeci-│Qoantity │unitprice │Total
ficationsPackingandshpp-│ ││Amount
ingMarks│ ││
──────────────┼───────┼──────┼──────
(装运数量允许有 %的增减)│ ││
(ShipmentQoantity %more │ ││
orlessallowd│ ││
──────────────┴───────┴──────┴──────
(5)装运期限
TimeofShipment:
(6)装运口岸
PortsofLoading
(7)目的口岸
PortofDestination:
(8)保险:投保___险,由___按发票金额___%,投保
Tnsurance:Covering Risksfor____%ofInvoiceValuetobeeffected
bythe
(9)付款条件:___……
TermsofPayment:___凭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以中
过程:
1、 本案首先就怀孕的时间在妇幼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结果是怀孕的时间正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
2、 在确认了第一点的情况下,我提出了如下意见:
(1)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受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2) 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这是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申诉人9月底受孕,11月中旬发现怀孕,中间间隔1个半月,这是正常的;
(4) 2003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这个行为因为违反了北京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行为;对此无效行为的发生,双方都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说双方对此行为应当说都是没有过错的。
联合反应和共同运动的区别是共同运动是偏瘫患者期望完成某项患肢活动时引发的一种随意运动,联合反应就是身体某一部位进行抗阻力运动或主动运动时,诱发患侧肌群不自主的肌张力伸高或出现运动反应。
随意运动(voluntarymovement)是受意识调节、具有一定目的和方向的运动。动物和人行为活动的基础。区别于先天的不受意识支配的心跳和眨眼等不随意运动。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