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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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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篇1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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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特征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能向客户贷款,禁止吸收公众存款。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的红线,公司发放贷款的资本金或股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是放开的,但是这种放开也是有条件的。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做最低贷款利率的规定限制,但是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在自由浮动下,其上限是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也即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3)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这是由它的成立背景和条件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三农”贷款国家最初的文件规定不得低于总贷款额的70%。(4)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服务区域是受限制的,服务区域只能是所在的行政区域,禁止跨区经营贷款业务。但是,目前这个条件有所放松,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部分地区开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许可的范围内跨区经营。(5)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本金必须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且其开始的资本金是不能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截止到现在各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资本金都有所上升,且各地区出台的文件对此规定也是不一致的。(6)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始的初期允许个人作为发起人成立公司,随着政策的日臻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来说发展较为稳定,在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下,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但是也出现了一批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人员素质较为一般,存在着员工素质学历较低,用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等现象,例如,某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为同一人,甚至出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身兼多职,工作的程序混乱,风险控制无从谈起。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合理,有明确的公司发展战略,内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人力资源较为充足,职能安排较为严格,有自己严格的风险管理审批程序,并且能够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根据公司章程、内部组织结构严格执行。贷款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存在性很小,资金抽逃现象不存在,并且能够对贷款进行贷款五级(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分类,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4关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展问题及解决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日臻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会成为“三农”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

4.1关于股权结构和股东背景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这样才有资格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当然这是在新的规定实施之后的要求。国家政策是随着改革,特别是金融改革不断完善的,公司成立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要求来操作,股权结构要符合要求,股东背景要真实。

4.2关于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的公司发展战略,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制定了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明确了其探索、巩固、突破、稳定发展,并最终成长为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公司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具体的业绩指标计划,按照计划执行,年底考核其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率。正确的公司发展方向是一个企业成功立足、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公司发展战略是企业机构向着长远方向、长远目标前进的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正确适合的发展战略是成功立足于市场的根本保障。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要审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且严格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去执行。

4.3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人员配置不合理,各部门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一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议事制度,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所必需的,也是抵御风险的关键所在,能有效地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生产效率,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4.4关于公司人力资源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学历普遍偏低,甚至有的员工仅是小学水平。公司聘用员工应该专业化,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业务水平能力。人力资源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财富。但是,事实上现在有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人力资源的素质并不高;这样的情况下,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包袱,拖累企业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在无形之中给企业的发展“开倒车”,最终造成社会和经济的损失。

4.5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而且执行力较差,没有按照规定去实施,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共性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信贷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切实加强实施这些制度的力度。规范的内部管理有利于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是企业提前感知风险,化解风险的最优方法。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是企业成功优先选择的路径方法。

4.6关于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意识比较薄弱,风险控制较差。大多数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甚至不计提。存在小额贷款公司规避税收导致的管理费用较高现象和资金抽逃现象。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了解并发觉企业面临的风险并提前采取有效的动态策略进行风险管理已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的首要任务。企业应将前瞻性风险管理视为明智决策的关键所在,加强小贷公司风险管理是公司能够健康长远发展的正确选择。

4.7关于公司经营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式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水平,国家现阶段鼓励信用贷款;公司资金的周转速度、平均贷款期限、贷款发放集中度影响着公司的经营能力。公司应该注重有关贷款的期限、周转速度和贷款发放的集中度。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4.8关于公司贷款资产质量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放款额度较大并且集中度较高的现象。公司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贷款做到以“小额、分散”为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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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目前__辖区16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只限于贷款业务,其中信用贷款余额3.12亿元,担保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他贷款形式余额0.21亿元。

(三)内控管理情况。目前,__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高层管理人员设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下设客户业务部、风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有比较严格和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运营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四)财务状况和违规状况。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29万元,其中有6家利润为正数,9家为负数,1家正在转让过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利息收入无法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润为负数。目前__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设立、资金筹集、经营范围、利率设定、非法集资等各方面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一)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本身经营着多种行业业务,难以抽调更多的资金来增资。另外,金融机构受到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而只有股权质押,也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因此,信贷需求旺盛与贷款资金供给矛盾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难以扩大。

(二)抵押业务手续繁琐,费用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手续费还很高。比如,一笔普通的抵押登记,各种手续办下来,大概要花几天时间,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快”的特点相悖。再如,办理一笔200万左右的抵押登记,需要的费用大概为1万元左右,目前这笔费用主要由客户承担,增强客户融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严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也不能将贷款人有关贷款情况录入征信系统,这给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

(一)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对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将其融入资金上限由现在的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强其放贷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贷款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规模。

(二)制定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二是提供抵押登记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建立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联席机制,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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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富裕资金的作用,拓宽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发展的资金需求,进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个县(区)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动作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试点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和监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对试点县(区)政府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进行复审和报批;三是指导和组织、协调试点县(区)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四是作好试点的推广工作和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复审和报批工作。

(二)试点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和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工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县(区)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出资人制度。主出资人必须具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等条件,其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且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主出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五)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县(区)政府初审,市政府复审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区)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出资人协议书。

3、出资人承诺书。

4、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5、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8、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9、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试点县(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1、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2、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前款所要求的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定。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务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点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且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五)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区)开设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发放小额贷款。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十)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三)市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银行的关联交易,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七)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并积极配合试点主管部门和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八)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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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2年6月末寻甸县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共计16,110万元,其中:寻甸益鑫小额贷款公司1019万元,寻甸锐鑫小额贷款公司2036万元,寻甸鼎融小额贷款公司4978万元,寻甸浩云小额贷款公司3088万元,寻甸群洲小额贷款公司4990万元。

(一)贷款业务正常开展,较好地支持了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

截止2012年6月末,寻甸5家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余额16060万元,其中:农户贷款8745万元,占贷款总额54.28%;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占比0.31%。贷款按行用形式划分:信用贷款9246万元,占比57.39%;抵押贷款740万元,占比4.59%;保证贷款6125万元,占比38.02%。贷款按期限结构划分:短期贷款11198万元,占比69.51%;中长期贷款4913万元,占比30.49%。详见下表:

贷款按行业划分:农林牧渔业贷款8332万元,工业贷款100万元,建筑业贷款5427万元,批发零售业贷款365万元,交通运输业贷款380万元,餐饮业贷款235万元,其他行业贷款1272万元。各行业贷款占比情况见下图:

(二)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部门分工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日常经营较为顺畅

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风险因素

(一)资本跨界经营,高管人员对金融市场了解不深,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寻甸县目前营业的5家小贷公司,股东大多来自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这些行业大都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从而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得产业资本所有者大都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运行周期。对于“金融”、“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参差不一。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产业资本所有者将资金投向小额贷款公司,看中的是未来部分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型为村镇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扩大的美好蓝图。但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良好”,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合规合法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在调查中发现,各小贷公司都设立了“业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看似将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审批决策分开,但实际执行中,风险控制和业务审批往往形同虚设,放贷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和高层拍板。这样的现象与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倾向于运作一些“短、平、快”的大额过桥贷款项目有关,但是也充分暴露了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缺乏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内控运营机制,这些将会成为制约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员工素质较低,内部控制制度欠缺,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兴行业,发展历程短,人员素质薄弱。调查中了解到,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要以下三个方面构成:民间资本所有人、产业资本所属企业原有人员以及会计、财务等专业聘用员工。这些人员都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的了解程度比较有限,可以说,当前小贷公司的从业人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人员素质在经济金融领域存在一定差距,对金融产品、金融风险管理的掌握程度远低于银行从业人员。同时由于小贷公司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内控制度相对不完善,人员素质因素和内控因素相互作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操作风险。

(三)缺乏足够资金来源,融资能力塌陷,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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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支农资金的匮乏却成为发展农业、建设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费用高和缺少抵押担保等多方面的考虑,缺乏对农放贷的热情;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杂且需充足的抵押,贷款难度也使农民望而却步。对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农民和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且手续简单、担保宽松,极大地适应了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突出问题表现在:

1、小额贷款后续资金匮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贷不存”的紧箍咒,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是,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股东不可能向一个“无底洞”没完没了地投入资金。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

在《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归《公司法》所规范,但又无法被《公司法》所涵盖,因为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又不认可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扮演着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角色。这种尴尬的身份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像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难以像农村信用社所一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3、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

首先是设立程序复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要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不仅仅是设立程序复杂,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拦路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都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关卡,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支持。

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

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状况而言,主要由当地政府下设的金融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宏观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则交由工商局履行,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然而,金融办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监管形式化、走过场;而基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工商局作为日常监管主体也不适宜。

5、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大力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从而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经营项目。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股东条件更加严格,限定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从以上规定很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还是严格控制的,希望通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

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的途径

1、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匮乏问题的途径

(1)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被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资扩股将是其融资的最好渠道。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个发起人。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功能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充分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入股。

(2)允许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

请求大型商业银行批发贷款其实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必须通过政府严格地行政审批。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将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正式业务之中,商业银行有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自和决定权,无须通过政府审批。与此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来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当对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规定较低利息,并对商业银行的每笔放贷予以利息补贴。

(3)逐步松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紧箍咒

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无可厚非,但这无形中又与国家所提倡的支农政策相冲突。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功能首先应当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的持续性,而存款业务的开展无疑是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调动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存款业务试点,从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挑选开办时间长、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并在利率政策上进行扶持,允许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内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试点资格由银监会进行审批,日常经营由银监局监管。以试点作示范,逐渐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限制。

2、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问题的途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特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其定为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但笔者认为将其视为“小型商业银行”更适合,因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更具特殊性、专业性、审慎性。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的制定应更多的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3、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问题的途径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投资者兴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效利用社会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支农建设,笔者建议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强调对其的后端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应采用一般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只要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了相关法律的设立条件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就可以成立,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批准或核准。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笔者建议大幅下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册时的资本,最重要的是公司运行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信用度、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等都是可以进行转化的无形资本。此外,还要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以及取消“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条件。

4、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问题的途径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监管者的职责,建议应由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金融办公室负责宏观的政策引导。其中银监局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每笔业务进行记载并随机检查,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批的贷款的用途及流向进行监控,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贷款业务目的从商业银行套取贷款。另外,银监局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可以获得较低利息的贷款。为了鼓励创办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允许其贷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但不应超过太多,笔者认为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为宜,国家应当对低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抑或授意国有银行批给其更多的低息贷款从事支农放贷业务。

5、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重在监管而不是在滥设门槛,只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细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后能够审慎经营,那么金融风险是可以被扼杀的。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问题上,应当充分照顾小额贷款公司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的感情和创业热情,弘扬公司法的民主与自治精神。取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商业银行必须控股以及必须是最大股东的强行规定,是否吸纳商业银行入股应当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由商业银行控股经营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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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3]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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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作为浙江省首批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9月开始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三县两区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家,注册资本6.1亿元。开业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不断显现。

一、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浙江银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据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贷款发放业务,目前各公司贷款业务正常开展,盈利状况良好,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一,贷款业务正常开展,较好地支持了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向1376户发放贷款10.00亿元,其中:单笔50万以下客户贷款发放1207户6.16亿元,分别占到贷款发放户数和金额的87.82%和48.51%,很好地落实了“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和70%资金投放于50万元以下信贷客户的信贷投放要求。从资金投向来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成为投放的重点支持对象,较好地实现了预定的服务功能。

第二,总体收益情况良好,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自2008年9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5家小额贷款公司共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56.53万元,营业支出1262.69万元,累计净利润1204.55万元。其中,2009年一季度,5家公司实现净利润1174.13万元,利润率为47.58%,收益情况良好。粗略地将小额贷款公司与湖州辖内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比较后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对略显羸弱。一方面,从收入产出比来看,由于是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先期收入不稳定,支出较大,总体呈现不稳定特征;另一方面,从股东收益情况来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实行资金拆借,无法拥有银行业机构那样低成本的公众存款吸收,以实现收益率的杠杆放大,故在股东收益方面,与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化净资本利润率最低的1.95%,最高的也不过11.60%,较高的贷款利率并未带来想象中的高股东回报,盈利能力低于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见表1)。

第三,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部门分工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日常经营较为顺畅。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如万邦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

二、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尽管目前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在不断暴露,若不加以很好地解决,将对其后续发展形成制约。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成熟的监管体系。首先,法律法规上,中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小额贷款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却并未受到现行《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次,从监管方面来看,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专业监管机构缺位现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专业监管职能,湖州市人民银行在其中也只简单地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这样,在金融监管方面,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职能的两大部门均被排除在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效的经营将无法得到保障,为后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二,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是资金问题。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可以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文件所提的三种资金来源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首先,尽管外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只贷不存”的呼声较大,但从目前试点的安全性考虑,该项硬性条款到目前为止还是得到了坚决的贯彻执行,“一条腿走路”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虽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额度的资金融通,但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目前除吴兴万邦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市农业银行资金融通外,其他公司则在同银行的交涉中遭到冷遇,目前仅有的6000万资金融通也仅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9.69%。最后,接受外部捐赠更是无从谈起。当下,5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6.19亿元,信贷余额6.19亿元,自有资金放贷比率几近100%,作为目前仅有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制约其后续业务拓展最大的障碍。

第三,税负支出过于沉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支持对象的高风险特质,以及自身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的特点,试点期间总体经营收益不可能很高。但鉴于其目前企业法人的身份,在税收上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需要按常规缴纳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外,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还需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税负率高达50%以上。繁重的税负无论是对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本身,还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长久经营的战略意图都将形成很大的压力。

第四,高利率与“支农、支小”之间存在矛盾。处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的设计意图,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往往是那些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客户,贷款风险较大,出于风险覆盖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较高。2009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湖州市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7.75%,最高利率21.24%,最低利率也有11.88%,部分贷款利率触及4倍基准利率红线,与民间利率相当。高额的利率虽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方面与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小企业融资需求背道而驰;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将设计之初纳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的金融获取弱势小额借款人屏蔽在了业务之外,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不利。

第五,信贷“支农、支小”力度的加强与信贷风险的控制仍难调和。小额信贷组织要保证经营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风险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产权制度的设置。目前实行“只贷不存”下的完全自有产权放贷模式,是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零不良贷款率的主要原因。其次,对于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也是决定风险程度的重要方面,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需要小额信贷组织拥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足够的评级机构支撑和自身风险评估技术的完善,而这些方面目前小额信贷公司都尚不具备。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小额贷款人本身就有着信用信息残缺性特征;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稀少,全市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在职人员也才16人,无法进行信息的全面收集。以上矛盾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放贷中,都将是无法调和的。尽管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办[2009]80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终可委托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进行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信息获取成本,减少信贷风险,但仍治标不治本。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思考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成长中的烦恼,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小额信贷公司等多方的携手合作。

第一,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不断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放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进入资格,为成立一年后的增资扩股提供更广的资本金来源;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打通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银行资金融通渠道;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可在时机成熟、风险可控下进行适当比例的放宽。三是监管部门要定期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和银监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确保业务稳健合规发展。四是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与保险保障体系,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借鉴目前银行业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成功经验,尝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承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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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商业

前言

长期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资金的注入,从单纯政策性目的的扶贫款项的发放,到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补质的小额信贷项目,再到试图利用市场规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入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市场,国家对农村金融从既有的政策帮扶、资金供应走向制度供给的探索之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村金融从过去单纯的行政性催生迈向市场性激活的重要举措。然而,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模式,虽然从事金融业务,但无论是经营目的、营运机制还是发展路径,都与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存在诸多差异。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成长和发展中,政府监管的任务除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外,还应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因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必然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有特殊要求,既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来改进监管方法、完善监管法律环境以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对作为新生事物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支持,使之能够稳健、持续发展。

相对于国际小额贷款的监管经验来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许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三是市场准入缺乏法律依据且法律地位不明确;四是监管主体虚化。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构建完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框架。

1.确定监管主体。

从2003年,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以后,正式确立了我国金融监管的专业化监管格局: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注于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制定;银监会和保监会、证监会并立,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我国,除了农信社和一些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其它大多数的小额信贷机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机构性质进行定位,一直徘徊在国家法律监管之外。为此,必须统一一个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诸多研究者认为我国小额贷款监管主体的选择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人民银行监管、新设专门的小额信贷监管部门以及银监会监管。

2.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位阶太低,法律体系尚不完整。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依据仅为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法律位阶较低,体系不完整,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明,定位不清,缺乏有效规范的监督管理,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将银监会、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熟的地方性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法律。例如应尽快制定《小额信贷法》,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条件、经营规则、风险处置及退出等内容,建议在《小额信贷法》中设专门章节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定,通过立法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宗旨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常见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做出规定,以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让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各地区可以颁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地方性条例,相关部门也可以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条例,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法律风险。除了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外,为了完善监管法律体现,对一系列旧的法律也需要修改。比如应该修改《贷款通则》,废除第61条的规定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合法的身份;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其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修改《担保法》根据小额信贷业务和针对人群的特点,增加有效担保物的种类和有效的担保方式,将使用权证、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列入合格担保物范围,增加小额信贷担保物适用的灵活性,等等。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是维系金融稳定与和谐运转的重要条件。完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使资金安全有序的进出小额贷款公司,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保障资金流通的安全性。

1.完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的门槛高低要适中,市场准入要比商业银行低,过高的门槛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但是小额贷款行业是需要特定技术的,不是有资金就可以开展的,而且地方政府要承担最终的风险处置责任,因此尽管目前各方申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很高,但切不能一哄而上,重蹈担保行业的覆辙。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时,一方面要适当提高进入的注册资金门槛,另一方面还应重点审查其股东、高管是否有在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和技术背景。此外还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作出不同的限制和规定。

2.完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是有进有退,在建立合理的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实现优胜劣汰提供畅通的渠道,所以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的有关要求,对其解散、清算事宜进行有效监管,以保障金融稳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解散和破产两种方式退出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在解散时,应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保障其退出程序的顺利运行。依法宣告破产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因为转制为村镇银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应鼓励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企业信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我国作为一个农村人口和微型企业非常多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对综合国力的增强有着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服务一直比较匮乏,在此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新的尝试,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为解决我国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作出了贡献。但是,虽然经过十几个年头的实践与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法律的建设方面非常不完善,除了一些小额信贷专家和学者在努力试探性地提出一些框架性的设想和建议外,仍存在着很多法律空白,这一法律困境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从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践中吸取经验,尽快建立监管法律框架并通过立法解决现有的存在问题,使得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子兴《对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几点建议》《深圳金融》200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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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11月末寻甸县5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总计16453万元,其中贷款余额共15939万元,比年初增长7892万元,增幅98%,其中短期贷款10378万元,主要集中在个人贷款及透支方面,中长期贷款5561万元,主要集中在个人经营性贷款。

寻甸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但贷款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更多的主观判断因素影响。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和资金运用情况

(一)融资需求存在不足,经营业务主要依靠自有资金

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县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未向银行融入资金,一方面向银行系统融资难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限制,对外融资需求不大,主要依靠其自有资金,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占其资产总额的97%左右,资产总额中所有者权益占96%左右。

(二)贷款业务正常开展,但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因素

1.截至2013年11月,寻甸5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支农类贷款共计14166万元,占贷款总额88.9%;小企业贷款余额250万元,占比1.6%;其他贷款1685万元,占比10.6%。详见下表。

2.贷款按信用形式划分来看,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主要集中于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2013年11月末信用贷款余额7389万元,占比47.13%,比去年末增长110.93%;保证贷款5990万元,占比38.20%,比去年末增长105.49%。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3.从期限结构来看,2013年与2012年,同期相比贷款期限小于3个月的余额环比增长了153.61%,期限在3~6个月的环比增长了126.254%,期限在6个月至1年的下降了23.32%,1年期以上的增长了13.19%。从图表中可以看出2012年与2013年各期限贷款余额趋势大致相同,期限在6个月至1年的余额占比相对较大。

4.从贷款额度来看,2011年、2012年、2013年11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单笔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占其总贷款余额比重分别为58.14%、83.58%、91.08%;小于等于10万元的贷款占其总贷款余额比重分别为2.39%、0.96%、0.45%。全县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贷款累计发生额10061万元,累计贷款95笔,平均每笔贷款105.91万元。贷款呈现“头重脚轻”的现象,与“小额贷款”名不副实,没有很好落实了“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风险因素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资本跨界经营,高管人员对金融市场了解不深,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寻甸县目前营业的5家小贷公司,股东大多来自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这些行业大都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从而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在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的过程中,盲目追求短期利润,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得产业资本所有者大都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运行周期。对于“金融”、“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参差不一。在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产业资本所有者将资金投向小额贷款公司,看中的是未来部分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型为村镇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扩大的美好蓝图。但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良好”,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合规合法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在调查中发现,各小贷公司都设立了“业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看似将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审批决策分开,但实际执行中,风险控制和业务审批往往形同虚设,放贷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和高层拍板。这样的现象与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倾向于运作一些“短、平、快”的大额过桥贷款项目有关,但是也充分暴露了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缺乏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内控运营机制,这些将会成为制约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员工素质不一,内部控制制度欠缺,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兴行业,发展历程短,人员素质薄弱。调查中了解到,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要以下三个方面构成:民间资本所有人、产业资本所属企业原有人员以及会计、财务等专业聘用员工。这些人员都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的了解程度比较有限,可以说,当前小贷公司的从业人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人员素质在经济金融领域存在一定差距,对金融产品、金融风险管理的掌握程度远低于银行从业人员。同时由于小贷公司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内控制度相对不完善,人员素质因素和内控因素相互作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操作风险。

(三)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足够资金来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放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尴尬处境中生存前景堪忧。在当前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资金来源狭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小贷公司将会面临“无贷可放”的尴尬局面。但据各小贷公司反映,目前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问题较难解决,农村信用社甚至对小贷公司股东的贷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融资渠道不畅,经营风险又较大,可能会引发小贷公司流动性风险。

(四)发展路径不明确,与改革设计目标出现脱节化,可能引发持续经营风险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晰,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只在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指导。国家的政策是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部门承担了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负有报备管理的责任。作为特殊的企业,政府确定的部门都可以监管,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同时,现行由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且政府部门人员缺乏金融业监管经验和有效地监管手段,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省的实际情况中,各级政府金融办虽是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其只对前期的审批筹建比较关注,对小贷公司的日常运作和有效监管尚无力估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局面,监管主体的不明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导致监管有效性降低。

二是扩大创新业务范围与政策规定的冲突。在小额信贷试点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强调了“只贷不存”的原则,尽管符合监管原则,但捆得过死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由度,严重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致使其业务停留在单一的发放贷款上,经营成果过分依赖于利息收入,盈利能力不强。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选址不科学、经营同质化,缺乏优质客户。从目前已经营业和正在筹备中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情况看,大部分选址都设在县城中,没有设在基层乡镇,没有设在金融机构稀缺的地方,势必引起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堵住了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出路。金融机构不再仅是存款之间的竞争,而是全方位的竞争,包括信贷营销的竞争。县城中不仅有国有商业银行,而且还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网点多,竞争激烈。在这种环境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贷款利率水平较高,只能把不符合银行业信贷条件的客户作为贷款对象,贷款对象风险大,决策难,业务难开展。同时我县大多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多以个人身份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借款利率仍高于农村信用社,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仍不愿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小贷公司企业客户选择面仍过于狭窄。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创新步伐,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定位业务发展重心

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商业盈利模式的制度基础,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着眼于趋于饱和的城市金融机构和日益旺盛的农村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施行“差异化”、“专业化”“细分化”的市场策略,“抓小放大”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引导小贷公司向郊区、乡镇发展。通过发放“小额”、“快速”、“信用”贷款,真正实现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回到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主业上来。三是建议外部管理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的贷款可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可参考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该部分贷款按照营业税3%征收,并适当减免所得税。对于没有立足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贷公司业务,不予以支持,从而引导市场上的小贷公司回到合理的市场定位与业务领域。

(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检查、贷时审批、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除了要充分利用替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贷款质量变化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允许职工持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强调激励的同时,要加强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经营。同时要建立有效地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相关部门等外部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快产品创新,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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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申请贷款吗?如何申请?

农民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申请:

信用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都有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一般需要办理贷款卡。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一般是3万元以内可以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额度控制5万~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因地而异。

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三五户农民组成联保小组,相互为彼此贷款担保。有联保的贷款额度比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相对高一些。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邮政银行农民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贷款。这类贷款要求自然人保证或者是联保,最高可贷款5万元。

农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农行的小额贷款是农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行的农户贷款一般没有信用形式的,需要以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方式申请。

农户小额贷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贷款及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才可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农户在申请贷款时应注意检查《贷款证》上所注明的额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申请。邮储贷款的保证自然人一般要求是公务员或教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可以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在申请贷款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在银行的服务辖区内;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可以用土地抵押贷款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能贷款吗?

2013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单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提升到1000万元,除了满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

家庭农场贷款有哪些抵押或担保形式?

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农业银行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但是,家庭农场通过流转的土地不可以用于抵押。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农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拖欠他人资金的情况。

农业小微企业

什么是农业小微企业?

按照我国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农、林、牧、渔行业,营业收入处于50万~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低于50万的为微型企业。农业小微企业可以向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农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我国银监部门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享有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农业小微企业如何申请贷款?

农业小微企业应首先向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会对企业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发展前景、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答复企业,对于同意受理的贷款,金融机构将会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近两年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告等农发行规定的相关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将组织贷款调查评估、进行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将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并根据企业用款进度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企业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积极配合。

链接

近年来,各地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有过许多创新的举措,主要是在抵押担保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信贷需求予以担保。

1.建立财政支持的担保公司

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是市农委控股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涉农服务机构,作为中介平台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

吉林梨树县成立了国有独资物权融资公司,公司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农民及时还贷,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还给农户,否则公司将土地发包给第三方开展农业经营,以收益还贷,第三方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还承包户。

2.以惠农补贴抵押贷款

吉林九台市探索开展惠农补贴抵押贷款,农民以未来应得的直补资金做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直补金额的10倍。

3.新型农户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