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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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对此分析称,过去有些商家只要加入一点有机配料,就宣称是有机产品。新规定中的要求较严格,很多原有的有机商家就被剔除出局。此外,新办法增设“有机产品进口”一章、取消有机转换标志等也是令市面上有机食品数量大减的原因。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地方盐业公司受益
本刊讯(记者 孟雯)国家发改委4月21日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盐业协会随即解读称,取消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等于取消食盐专营,发改委废止的是其已经不操作的三证办理程序《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不是代表国务院废止食盐专营制度的《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法规。
此前国务院已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分析认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盐业公司是最大受益者。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将拉开食盐行业体制改革大幕。
让百姓吃上放心粮 我国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
本刊讯(记者 唐蕊)近日,农业部表示,为让百姓吃上放心粮,今年国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通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的稻米达标生产,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2013年,媒体披露的湖南省稻米镉超标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开展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何才文副司长表示,今年试点工作按照“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收益不减”的基本思路,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及配套措施,通过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农艺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稻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污染较重的耕地(占少部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再种植水稻,改种棉花、蚕桑、花卉等,并对残余物去向进行监控,不得再回流进入耕地。
卫计委:列入名单保健食品禁作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1.1检查依据
1.1.1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
1.1.2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1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2018)。
1.1.3认证依据标准:
1.1.3.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包括:19630.1生产、19630.2加工、19630.3标识和销售、19630.4管理体系。
1.3.2《关于批准GB/T19630.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等三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公告2014年第3号)
1.2、检查方式和内容
1.2.1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内容: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见有机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检查要点:
①认证机构是否经批准,检查员是否经注册,检查员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和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如欧盟、美国等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别下的两个不同审批领域,其认证检查员也分属两个注册领域,需加以区分。
②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检查计划和报告,产品和环境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③对于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认证证书的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④认证机构出具的销售证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⑤认证证书内容是否齐全,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⑥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获证企业和产品符合性检查
检查内容: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建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检查要点:
(1)查阅获证企业资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2)结合现场检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内部管理,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3)实地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现场,确认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管理情况与认证检查描述情况的一致性。
(4)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包括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可不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不直接零售的、仅作为加工原料的有机产品;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等。
1.2.2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点:重点检查认证标志(见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1.2.2.1.在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包括进口产品),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1.2.2.2.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1.2.2.3.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2.2.4.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除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仅部分配料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均不得在产品及包装、标签中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等字样。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2.1、有机产品认证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二)未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三)未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材料备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注:1.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则,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2.该行为的违法主体可能是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或其他单位。
获证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二)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三)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识,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适用认证活动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
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认证合同
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品和环境
监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采信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的
检查计划和报告
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
认证机构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证书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
认证机构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认证机构
出具的销售证
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
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一致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适用获证企业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证书载明的
产品名称
证书载明的
基地名称
证书载明的
产品认证年产量
证书载明的
基地面积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获证组织资质
证明和土地使用权
证明及合同
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管理体系运行
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认证机构的检查
报告描述、
获证企业现场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获证企业农业投入品库房,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现场查看,获证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
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的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平行生产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获证产品
符合性检查
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数量
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适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地址
销售有机产品名称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销售产品;销售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销售证
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
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产品是否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检查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名称
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65号令
《关于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编号: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编号:CNCA-00C-007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认证〔2014〕8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工作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6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和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认证〔2015〕78号
《关于印刷模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2005〕78号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财[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证[2006]38号
《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7]30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1年第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2.检查方式和内容
2.1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
要做到“一确定四核查”。一是确定获证组织出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二是核查认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状态(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三是核查产品基本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产品的商标、制造商、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等是否与认证书一致等);四是核查产品的一致性与符合性(产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认证书状态一致等);五是核查认证标志的真伪,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获证组织的检查中要注意对其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照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2.2对认证机构认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认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活动。查看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以及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是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是否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2.3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本辖区实际,针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关注度高等情况,到获证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的实体店、电商网店或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等地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消费者质量安全。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行政监管检查记录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职工人数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其他
二、认证咨询机构情况
是否咨询
是否其他方式(选择“否”时填写)
咨询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咨询合同签订时间
咨询金额
咨询人员姓名
1、 2、 3、
序号
检查内容
检点
存在问题描述
2.1
咨询收费
独立收费或与认证一体收费
独立一体
2.2
其他
企业的总体评价或感受
文字描述:
三、认证机构情况
认证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认证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审核人/日
初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复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审核人员姓名
1、 2、 3、
技术专家姓名
1、 2、 3、
认证收费
初审费用:元;监督审核费用: 元/年;费用来源:汇款现金
序号
检查内容
检点
存在问题描述
3.1
认证范围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3.2
认证程序
是否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是否
3.3
认证跟踪
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是否
3.4
异常处理
是否在发现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不及时暂停共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子公布
是否
3.5
认证人员
是否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审核组是否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否
3.6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是否有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是否有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四、企业情况
(一)要求企业提供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状况及存在问题描述
1
查阅、复印相关资料
认证证书(复印件)
有无
企业及认证产品变更情况
有无
最新有效的送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有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有无
若持证人与制造商或生产厂不是一家,提供相互间的委托协议
有无
目前正在生产及库存的认证产品目录
有无
最近一次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指定实验室)
有无
(二)工厂情况
2.1
生产场地
工厂实际生产地址与认证证书标注的生产场地是否一致(否决项)
是否
若不一致,实际厂地址:
2.2
获证情况
取得3C认证的产品
种
属《目录》内,但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
种
现3C认证证书状态
有效张;暂停张;
注销张;撤销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通过不通过
检查期间认证产品的生产状态
生产暂停部分停产
(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1
人员
是否有符合资质要求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工序工人等)
是否
3.2
场所及设备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场所(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检验设备(否决项)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否决项)
是否
3.3
检验检测
是否有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记录,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是否
是否进行成品出厂检验(否决项)
是否
是否按照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是否
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办法和记录,确保不合格品不出厂销售(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办理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是否
*(四)认证产品一致性(本项目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检查内容的栏目内填检查出的具体问题)
证书编号
产品标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产品的型式结构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实际生产的产品与认证时送检的产品一致性判定
(五)认证证书和标志
5.1
证书及标志管理
是否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是否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和存档
是否
是否对非CCC认证产品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是否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后是否加贴CCC标志、出厂(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撤销认证资格时证书是否交回
是否
是否伪造、冒用CCC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决项)
是否
(六)总体评价
检查结论
发现的问题
采取的处置措施
生产企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认证机构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注:(1)标有*号为可选检查项,可根据检查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填写;(2)检查项目任一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3)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基本符合”;(4)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判定为“符合”。
监督检查人员:年 月日
工厂陪同人员签字: 年 月日
(三)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程序文件。
2. 注意事项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是指认证监管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对获得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组织(简称:获证组织)的检查,依法对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遵守有关认证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认证机构以认证注册为目的现场审核,不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要求符合性的审核;不同于认可机构用于认可约束的确认审核,不是对认证机构审核活动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是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检点及方法
一般提前1-2天将监督检查计划告知有关受检查组织,要求协助检查组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资源(如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人员等)。
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
监管检查以实地巡查、资料查阅、询问等方式,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调除非受检查组织主观故意,原则上,检查中发现的认证不规范行为,其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检查时间原则上为1天;
现场了解获证组织现场经营情况、相关管理情况,查看管理体系现场实际运行状态、管理体系覆盖场所人员情况等。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设施、设备及场所否具备满足经营要求、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等。
b)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生产设施、工艺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生产设施、工艺,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c)了解过程质量控制情况,重点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工序或质量控制点的工艺、控制要求;
----重要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符合性;
----重要工序现场、关键质量控制点监视和测量要求,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有关现场控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等措施等,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d)检验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如许可证、3C等)要求、出厂产品检测是否按法定要求执行等。
e)组织管理人员、员工是否了解组织质量方针。管理人员是否理解本部门质量目标;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目标要求。
f)有无县级以上质量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环境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b) 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c)新、扩、改建项目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e)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f)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是否齐全: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b)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c)组织是否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e) 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f)组织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实地巡查时,应注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a)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否有误导产品通过了认证或扩大宣传行为;
b)否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
c)暂停期间、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等。
现场检查需要查阅的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a)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
b)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适用时);
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d)有关认证审核资料:认证申请书/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初审/监审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不合格项报告、认证费用发票等;
e)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方针与目标等;
f)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内部审核材料(如: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g)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文件记录(适用时):产品/服务标准、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查要点:
a)证书颁发是否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范围;
b)证书是否内容包括获得认证组织名称地址、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编号、覆盖的多场所信息(适用时)、认证机构名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等内容;
c)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超出获证组织合法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具有相应法规要求的资质。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资质证、采矿证;开工证、环评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商标注册(转让、授权)证明文件等;
d)证书是否发生缩小认证范围、暂停等情况;暂停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而未处理;存在有转换机构情况;
e)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内容是否以中文书写;认证机构提供的本机构证书查询方式是否有效;是否注有“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官网查询”的字样。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检查要点
a)申请受理前,认证机构是否提供或告知可开展认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证书样式、申投诉渠道、证书授予及变更、分支机构等信息内容;
b)是否订立正式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下列内容: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配合和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有关调查询问事项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
----及时通报重大投诉、质量事故和有关信息变更,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场所与住所、法定资质、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过程最大变化等;
----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及获证后监督审核要求;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要求;
----双方责任与权力,包括公正性声明、公开要求、保密义务等;
c)合同实际执行签订人员是否为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人员;
d)认证费用发票是否由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咨询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认证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e)合同所载明的有关组织和体系主要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相一致。
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要点
a)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包括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内的审核计划、认证/监督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证书保持通知书等。
适用时,还包括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认证结果通知书、暂停/撤销/恢复认证通知书、申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
a)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组织计划进行,一般在12个月内至少做一次;
b) 内审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形成报告提交给最高管理者;
c)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上次管理评审的改进是否得到实施,并形成报告;
d)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进行考核,如未实现,有无原因分析及措施;
e)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的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千遍一律”拷贝式的模板,与组织实际运行严重脱节。
被检查对象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有关审核资料:
1)认证申请书/合同;2)审核计划;3)审核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初审/监督审核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5)不符合/不合格项报告;6)认证费用发票。
5.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
1)管理体系手册;2)程序文件;3)管理体系方针、目标; 4)多场所、临时现场活动、活动分包情况(适用时)。
6.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
1)内部审核材料(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2)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7.有效的管理体系有关文件、记录(适用时):
1)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2)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3)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记录表
一. 获证组织基本情况
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地址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管理者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组织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公司; 其他:
主导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
管理体系覆盖员工人数
主导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
性质
国家强制性;
国家非强制:其中含有强制条款: 是。
企业标准:已向质监部门备案: 是; 否。
主导产品行政许可
是; 否
许可证名称/号码
许可范围
二.认证基本情况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认证合同
1.合同以下内容清晰明确: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监督工作;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场所; 信息通报; 保密承诺; 标志使用要求; 申投诉渠道; 收费标准。
2.获证组织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3.认证机构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2.2 公正性
合同中没有虚假宣传/超范围宣传的内容; 没有与认证无关的要求; 有公正性声明。
2.3审核计划
1.初审包括两个阶段: 是; 否。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有合理的间隔: 是; 否。
2.现场审核日期安排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保证现场观察完整过程: 是; 否。审核人天数安排符合要求: 是;否。对多场所或临时场所进行了抽样审核: 是; 否。
3.审核组成员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审核需要: 是; 否;审核组有不少于一名的专职的级别审核员: 是; 否。
2.4 审核实施
(重点检查: 2.4.2不符合项)
1.审核计划提前告知了受审核组织: 是; 否。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 是; 否。
2.认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内容(请据实抄写):。
该不符合项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 是; 否。组织已对不符合项实施了整改,建立了预防或纠正措施: 是; 否。认证机构对不符合报告进行了有效验证: 是; 否。
3.初次审核提供了第一阶段审核文件、初审报告: 是; 否。监督审核提供了监审报告: 是; 否。审核报告内容符合要求: 是; 否。
2.5 审核人员
1.审核员不是认证机构办事处/代办处的工作人员: 是; 否。
2.审核员没有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 否。
2.6获证组织主要变更情况
(重点检查: 2.6.1两次审核期间)
1.两次审核期间发生过下列情况: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产品召回、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顾客及相关方重大的申投诉; 受到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的处罚和通报;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化; 组织和管理层、经营地址及场所发生变化;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变更:
2.组织发生上述变更能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是; 否、
2.7体系文件
1.基本按照认证标准和自身实际编制体系文件: 是; 否。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
2.最高管理层对目标方针进行分解: 是; 否;体系运行资源基本得到满足: 是; 否。
3.组织的质量目标得到实现:是;否。
2.8内审和管理评审
(重点检查)
1.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计划进行: 是; 否。
2.最高管理者组织管理评审,按规定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对目标绩效进行考核并形成报告: 是; 否。
3.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客观真实,与组织实际运行一致: 是; 否。上次管理评审改进得到实施: 是; 否。
2.9证书及标志
(重点检查)
1.证书超出批准范围: 是; 否。证书所载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证书标志样式与内容与备案一致: 是; 否。
2.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没有超出获证组织的合法经营范围及其应具有的资质要求: 是; 否。
3.证书没有发生过暂停: 是; 否。暂停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未予撤销的情况: 是; 否。
4.认证机构能及时提供证书查询: 是; 否。
5.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是; 否。
6.没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证书或标志的行为: 是; 否。没有误导产品通过认证或扩大宣传等行为: 是; 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 主导产品的行政许可/法定资质证书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CCC认证; GMP认证;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保健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建筑资质证; 采矿证; 开工证。
其他:
2.2 体系运行
1.管理评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管理评审报告及记录齐全: 是; 否。质量目标展开并跟踪考核: 是; 否。
对以往管理评审改进措施实施进行跟踪: 是; 否。
2.内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内审能覆盖管理体系范围: 是; 否。
2.3 过程控制
(重点检查2.3.3质量风险控制)
1.制定了有关工艺文件: 是; 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风险控制点: 是; 否。
2.关键质量风险控制点制定了操作控制程序: 是; 否。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完整: 是; 否。
3.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风险控制点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产品监测
1.检验检测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是; 否。产品监测按照规定执行: 是; 否。不合格品处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是; 否。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是; 否。
2.5 质量意识
1.管理人员、员工了解组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质量目标要求: 是; 否。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
2.1环境因素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机关和各厂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的内容:“四种状态”指正常、异常、关闭和启动、紧急;“三种时态”指现在、过去(包括遗留的问题)和将来;“八个方面”指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
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 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 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2.2法律法规
1.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 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2.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是; 否。
3.新、扩、改建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是; 否。
2.3环保设施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 是; 否。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时): 是; 否。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 是; 否。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 是; 否。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运行控制
1.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 是; 否。
2.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 是; 否。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是; 否。
2.5监测测量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 是; 否。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是; 否。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 是; 否。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是; 否。
2.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 否。
2.2危险源辨识
1.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基本齐全: 是; 否。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是; 否。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 是; 否。
2.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是; 否。
2.3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 是; 否。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是; 否。
2.4现场管理
1.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 是; 否。
2.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 是; 否。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是; 否。
2.5绩效测量
1.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 是; 否。
2.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 是; 否。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 是; 否。
3.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是; 否。
六、总体评价
评价内容
总体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说明(当总体评价是较差、或混乱时,需填写具体问题描述)
管理体系运行总体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加强全程监管
法律福音: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法眼观象:明确“四统一”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规范认证活动
法律福音: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法眼观象:完善认证程序,加强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
1.1无公害农产品指使用安全的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对农产品实施无公害认证,是政府为了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市场准入和消费安全,于2003年推出的一种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官方评定措施。认证工作不收费,属公益性质,推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安全性保障”制度,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产品认证由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组织实施,主要解决上市销售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和快捷市场准入问题。
1.2绿色食品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产品既安全又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绿色食品开发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的产物,引领消费潮流的官方注册品牌。绿色食品追求安全、优质、营养和环保,推行“两端监测,过程控制,质量认证,标志管理”制度,实行质量认证与证明商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推动模式。如果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政府保证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的一种公益性认证,则绿色食品是政府创建安全优质农产品品牌,是官方为确保农产品及加工品既安全又优质的一种公信力认证。绿色食品较之无公害农产品而言,除了鲜活农产品外,还包括食用的农产加工品。
1.3有机食品(农产品)指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品,并使用特定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有机食品是一种亲环境产品,它追求生产消费与大自然和谐共生。我国的有机食品开发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有机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市场看,主要是利用农业的自然资源优势,服务于农产品出口市场。
1.4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登记保护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和利用,是最近几年世界范围内倍受大家推崇的一种农产品产地品牌培养发展模式,目的是提升农产品产地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农业部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的是行政保护,定位为地域性公权保护和社会公益性质,登记工作不向申请人和标志使用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年度计划。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范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一致。
2.我省“三品一标”发展现状
我省“三品一标”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根据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可以划分四个阶段:起步阶段(1990~1995年),重点进行绿色食品的示范试点探索和建立绿色食品开发的发展模式和工作体系,绿色食品生产主要是由部分农垦企业来进行,但品种单一,仅限于大米等少数农作物;快速发展阶段(1996年~2000年),主要是突出面向市场需求,坚持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走产业化的路子,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大幅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跨越式发展阶段(2001年~2005年),主要是提出了建设绿色食品大产业的奋斗目标,相继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做到了“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稳步提升阶段(2006年~今),主要是坚持“认证与监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工作思路,积极扩大总量规模,着力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品牌公信力。目前,我省的“三品一标”得到了有序、有效、有力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1形成了规模化发展的态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三品一标”工作紧紧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建设和实现现代农业这一宏伟目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重突出区域特点,以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农民增收为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由单一产品认证向规模化产业发展迈进。产品开发逐年扩大。从产品认证内容看,由单一的绿色食品认证扩展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环境等方面。从1995年~2009年,绿色食品申报主体由13个发展至1073个,开发认证产品由19个发展至3154个,分别扩大了23.8倍、3.5倍和40.4倍、4.1倍;产量产值逐年增多。1995年~2009年,实物总量由4万吨增至3340万吨,年产值由88.2亿元扩增至487亿元,产量产值分别增长了174倍、4.8倍和29.4倍、5.5倍;农民收入逐年提升。截止2009年底,“三品一标”生产带动农户278万户,户均增收2086元。较2005年的带动农户130万户,户均增收1500元,增加了2.1倍和1.4倍。
2.2形成了标准化生产的态势多年来,“三品一标”工作按照工业化思维、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的思路,建立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标准体系,创建了以“技术标准为基础、质量认证为形式、商标管理为手段”的开发管理模式,成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主要载体。建立了科学完整的标准化体系。“三品一标”标准是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是在“三品一标”生产中必须遵守、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它既是生产者的生产技术规范,也是认证的基础和质量保证的前提,是国家行业标准。对经“三品一标”认证的生产主体来说,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目前,“三品一标”标准包含六个方面:产地的环境标准、生产的技术标准(生产资料使用标准、生产操作规程)、产品的质量标准、包装标准、贮藏运输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推荐肥料标准、推荐农药标准、推荐食品添加剂标准)。这些标准对“三品一标”产前、产中、产后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和指标作了明确规定,既保证了产品的品质,又保护了产地环境,并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2009年,我省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13项;创建了示范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三品一标”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按技术标准、生产操作规程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生产和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我省先后启动建设了12大类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制定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办法》。目前,全省拥有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19个,有机食品基地5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70个,绿色农业示范区7个,逐步形成了“地方政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农户参与”的标准化生产方式。
2.3形成了产业化经营的态势以“品牌+公司+基地+农户”为模式的产业化经营体系,是“三品一标”生产主体的主要经营模式。近年来,我省“三品一标”申报主体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增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据有关数据统计,2003年有8户绿色食品企业进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户进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8年有12户绿色食品企业进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4户进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三品一标”认证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广大农村的悄然兴起,将原来单一的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转化成为有组织、成规模、见效益的产业化生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成为“三品一标”认证申报主体新生力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三品一标”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500多个,比2007年增长了3.7倍。
2.4形成了市场化推动的态势从我国农产品的消费导向看,推动品牌农产品发展最主要的措施是抓好“三品一标”。也就是通过积极稳妥地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中国最知名的农产品和农产品产地。通过打造、提升农产品品牌,实现农产品的优质优价,使农民不断增收。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各生产经营企业不断创新营销策略,全力开拓市场,“三品一标”市场占有份额和产品信誉度都有了历史性的突破。产品开发多元化。面向市场需求,围绕打 “长白山牌”、“绿色牌”和“特色牌”,我省在产品开发的品种上,实现了由单一粮食作物向林特产品、多种经营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开发的转变。由初级农产品向精深加工产品开发的转变,培育了吉林德大鸡肉、长春皓月牛肉、吉林天景玉米、宝利祥蜂蜜、吉林精气神猪肉、东福米业大荒地大米、增盛永花生、长白山红松果仁、黑木耳砖、通天葡萄酒、金士百绿色纯生啤酒等一批知名品牌;市场开发多元化。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举办了8次中国长春国际农业・食品博览(交易)会,并在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我国的广州、北京、大连、澳门、云南、福州、上海、香港、烟台等地举办了一系列大型吉林绿色特色优质农产品展洽活动,集中展示了12大类3000多种“三品一标”产品,产品展销现场交易额和合同协议金额逐年攀升。同时,加强了省内绿色特色优质农产品展洽中心建设,开展了吉林农网、吉林绿色食品网的网上远程交易和网上农博会活动,完善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吉林绿色食品配送中心,我省“三品一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领域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产品销售的触角逐步伸向国内发达地区和国际市场,有许多产品已远销欧美、中东、东南亚、港澳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2.5形成了法制化监管的态势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三品一标”工作已走上法制化轨道,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认证与监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目前,我省“三品一标”监管工作主要依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制度、产品抽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和市场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属地监督、分层管理”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目前,我省从事“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已覆盖9个市(州)、60个县(市、区),培养认证、监管人员278人,“三品一标”质量安全内检员884人,涵盖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长春地区、辽源地区、松原地区的工作部门,已得到本级政府的执法授权,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法》进行依法监督管理,效果十分显著。
3.做好我省“三品一标”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3.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理顺管理职能,提高队伍建设
发展好“三品一标”工作,领导重视是前提,机构健全是保障,队伍精干是基础。强化组织领导。主要是将“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到各级工作绩效考核中来,《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引导生产经营者提高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逐步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强化机构建设。在“三品一标”大发展期间,我省9个市(州)均成立了相对独立的工作部门,部分县(市、区)配备了工作人员。然而,从事“三品一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中,独立的少、加挂的多,专职的少、兼职的多。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内容的增多,速度的加快,要求建立一支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设备齐全、经费充足的工作体系队伍。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作用,根据“三品一标”发展现状和趋势,重新界定各级工作机构职能,争取执法授权。目前,我省“三品一标”工作大部分还集中在省级工作机构,基层工作机构还存在职能不明确,职责不清楚,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由上至下的工作体系急需强化完善;强化队伍培训。“三品一标”工作包括产品认证、基地建设、标准制定、市场开拓、质量监督、宣传指导等多方面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一批懂政策、精业务、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目前,我省具有资质的有机食品检查员3人,绿色食品检查员15人,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278人,要面对几千种产品认证的现场检查和质量监管工作,其任务繁重,责任重大,质量难保。应加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解决“三品一标”生产前沿检查监督力量薄弱问题,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3.2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发展基础,推进工作进程
“三品一标”工作已走过20年发展历程,承载着不同时期内历史所赋予的重要职责。调查研究准确定位。我们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经济工作的重大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三品一标”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充分发挥“三品一标”的品牌效应,推动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这是对 “三品一标”工作最明确的功能定位。我们要紧紧围绕强化机制、界定职能、依法监管、制定标准、建设基地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求真务实,夯实工作基础、勇于创新,开创新的业绩。实施好“五大工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围绕国务院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以我省“百亿斤肉工程”、“百万亩棚膜蔬菜工程”为依托,建设一批蔬菜、水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三品一标”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特色农产品规划区和农业大县为重点,稳步推进一批“三品一标”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工程,主要是围绕我省“百户龙头企业建设工程”,引领优势主导产业实施质量提升。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食品加工骨干企业、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和出口企业为重点,发展产品认证,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领工程,主要是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培育引导一批组织有序、管理规范、合作紧密、规模生产的专业组织,成为“三品一标”申报主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管理、品牌和经营的水平,促进农超对接,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新兴产业品牌提升工程,主要是紧紧围绕我省人参、鹿、林蛙、食用菌、山野菜等新兴战略产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实施“三品一标”标准化生产,扩大新兴产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市场培育工程,主要是紧紧围绕“创品牌、保质量、增收入”这一主体,开展基地与企业对接,企业与商家对接活动,在有条件的地区或市场,设立“三品一标”专柜、专店,做到多渠道、多途径、多层面开拓市场,提高“三品一标”市场占有份额,在食品安全生产和消费中,打好“特色牌”,唱好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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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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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实施有机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为了体现有机完整性,其有机认证范围还包括: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 包装过程 贮运流通过程
其他过程:
开展认证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实施有机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调查评价,文件审查;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合格评定;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确认有机管理范围,完成必要的转换期管理并使之符合相应的标准,保证按照既定的有机认证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遵循认证计划,为进行评价做出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实施评价所需协助和相关活动准备相应的人员。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5)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按照证书标注数量控制标志的使用,建立有机产品标志的使用登记制度及出入库台帐,并存档保存备查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 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 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 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 健全的管理制度;
首先,有机种植必然会增加成本,但有机葡萄酒产品却并不一定是高品质的葡萄酒,这就意味着消费者不一定愿意为“有机葡萄酒”的附加成本去买单;其次,不添加或者添加很少的二氧化硫对葡萄酒的保存极为不利,而长期以来消费者形成的印象是高品质的葡萄酒是极具陈年潜力的、有保存价值和升值空间的葡萄酒,这个矛盾同样需要去解决;另外,气候条件带来的影响将大大加强,有机葡萄酒的不确定要素也会大大增加。
而在中国,做有机葡萄酒的条件更加苛刻。
中国先天的气候条件难以实现有机种植。因为中国大部分地区降雨量过大,容易引起病虫害,就避免不了要打农药。虽然从理论上讲降雨量相对较小的西部做有机比较容易,但以2012年为例,西部降雨也出奇得多,尤其在果实成熟期间。而原有的东部基地要做有机就更加困难——几乎不太可能实现。山东省葡萄酒研究所孔卫国就认为,根据目前中国农业的发展现状,提倡无公害葡萄相对于有机葡萄会更实际一些,因为无公害葡萄的标准比有机葡萄更宽松一点。
新规实施3个月后,据有关调查显示,市场正在进行新一轮洗牌,约3成的“有机食品”已经消失。早在今年7月以前,市面上的有机食品非常多,有蜂蜜、枸杞和矿泉水等,而今年7月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并没有包含上述的食品,这就意味着,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蜂蜜等食品不得标称“有机食品”。另外,新规启用后,对农残指标要求做到零残留。
由于认证更严格,原本数量众多的有机食品专卖店有的关门大吉,有的改头换面,敢于声称自己销售的是“有机食品”的商家越来越少。
齐齐哈尔首次出口食品添加剂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前不久,黑龙江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齐齐哈尔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酶出口西班牙,这是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也是齐齐哈尔市首次出口食品添加剂。
齐齐哈尔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链球菌素、蛋白酶主要出口土耳其、哥伦比亚、西班牙等国家。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科室人员依据《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深入企业现场指导,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自检自控能力,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学习《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完善企业检测标准、原料供应商评估、溯源体系等相关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确保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2016全球包装市场产值将达8200亿美元
本刊讯(记者 卫士姣)派诺国际最新的市场调查报告《2016全球包装市场发展趋势和技术预测》显示,到2016年,全球包装工业产值将会快速增长至8200亿美元,纸包装产品和硬性塑料包装产品将以年均3%的增长率成为主要增长点,2016年两者产值将分别达到400亿美元和330亿美元。
乱象一:标志杂
“有机”真假难辨,好似奢侈品
眼下正值各种蔬菜大上市,蔬菜价格普降,菜场青菜价格1.0元/斤,鸡毛菜不超过3.0元/斤。在一家大型超市里,市民黄先生站在蔬菜区摇摆不定。这边是20元1斤的娃娃菜,另一边是两三元1斤的普通蔬菜,黄先生想了又想,最终拿了几包有机青菜和普通葱蒜扔进了购物车。“葱蒜可能无所谓,但是青菜我还是想买好一点的。”当然,对于什么是“好一点”的,黄先生说,他评判的惟一标准就是菜品上的“有机食品”字样。
在另外一家超市的生鲜区,有顾客向营业员提出要选购“有机食品”时,营业员第一反应却是“绿色食品”,货架上“绿色食品”多,“有机食品”少,很多大类的食品甚至没有有机食品,即使有,其价格也远高于绿色食品等一般货品。在干货柜台,营业员还向顾客推荐了一款来自南美的葡萄干,并保证这是有机食品,不过仔细一看,包装上并没有“中国有机产品”和“有机食品”等标志,只有“有机”、“天然”等广告语。
据了解,有机食品在不少消费者眼中几乎等同于奢侈品,但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何为“有机”。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有机食品的包装上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志,一是有机食品标志,另一个则是有机认证标志。然而,走访几家超市走访后发现,有机蔬果普遍存在标志不清的状况,有的产品只有有机产品标志,缺乏认证标志;有的不仅这两个标志混乱不全,甚至还缺乏公司名称;还有的则缺乏标明产地等信息的回溯标识,没有注明生产时间。
此外,根据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仅为一年,但市场上有机食品很少会主动标出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乱象二:认证乱
机构承诺交4万可获认证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已累计检查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808家次、获证企业22717家次。目前,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从2004年的36家已减少到现在的24家,减少了三分之一。
不过,上海一家不愿具名的认证机构透露,事实上,可以认证的远不止24家。有些认证机构,比如总部在北京,其在各个省份都可能有办事处,而这些办事处,可以独立审核,颁发有机食品认证。
有业内人士透露,除了能查到的认证机构外,市场上还活跃着大批机构。“只要肯出钱,弄出来的就是有机认证。”以茶叶为例,按照正常途径,茶叶生产基地的首次有机认证,自申报开始,必须经过2-3年的土地转换期。而一些公司承诺,只需要半年时间,全部认证程序走完,费用4万多元,保证“搞到的是正规的有机认证。”客户所做的只是提供企业证照和盖章签字等工作。
“就算是通过有机认证的商家,卖出的也未必全都是有机食品。”上海食品研究所相关专家介绍,有机蔬菜用肉眼很难分辨。但有机食品生产过程复杂、周期长、动用人工多、产量低,加上消费者大都不认识真正的有机食品,于是,利用普通食品冒充有机食品便成为一些商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生产商为取得一个合法的“身份”,往往在小块地上,生产经过严格程序控制的有机食品,一旦获得了认证,有了标签后,就对普通食品进行加工包装,其成本远远低于从源头开始的有机食品生产。
乱象三:缺监管
存在“重认证、轻管理”的问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魏益民教授指出,政府部门应保证对企业的监管和制约,在评定具有认证资质单位的同时,还要建立淘汰机制,适时清除不达标的认证机构。
针对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国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始终坚持“严格标准、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严格查处”的原则,一旦发现严重违规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将坚决撤销其从业资质。
权威人士表示,当前不少认证机构存在“重认证、轻管理”的问题,这些机构没有专职的管理部门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没有条件开展有效的跟踪检查,缺乏问题的发现机制、获证单位退出和信息披露机制、问题溯源追查机制,因此加强后续管理也是当务之急。
“三品一标”指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目前仅有的经农业部认证(登记)的农产品品牌。它们都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战略选择,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它们之间既各具特色又互有联系,是一组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概念。
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其中,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坚持“保障消费安全、满足基本需求”的发展理念。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政府推动的发展机制。
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主体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公司,合作社,生产性协会,农场,个人,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等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主体。申请的农产品只能是来源于农业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并且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不收费,但产地环境检测和a品质量检验要收费。在技术制度上,无公害农产品要求产地环境符合相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产品生产执行无公害的生产技术规程和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认证时达到规定的农产品的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的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它强调“出自优良生态环境、带来强劲生命活力”的高品质生产和消费理念。绿色食品图案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案勾画了作物在阳光照耀下茁壮成长。
申报主体应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申请绿色食品的产品可以是:种植、养殖、加工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但必须在《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范围内。也就是说,申请的产品必须有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是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机制,认证需要收费。
绿色食品按照“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建立了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运输等环节的绿色食品标准。总体上讲,绿色食品标准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绿色食品标准对一般生产企业属于推荐性标准,但对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GMO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是20世纪为拓展农产品的市场和增效空间、适应出口而发展起来的,它更注重原生态和环境的保护。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托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
申请主体为有经营资格的生产实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申请有机食品的产品可以是种植、养殖、加工类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但必须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之内。有机食品则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市场化运作,它是由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认证资格的多家机构(目前全国有26家认证机构)认证、推广,认证也需要收费。隶属于农业部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其中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一,目前认证的规模、数量、管理水平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有机食品强调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转换,在生产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目前我国有机食品是按照《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管理的,对产品质量要求认证机构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没有实行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它倡导“产自特定区域、彰显独特品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消费理念。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构成。麦穗代表生命与农产品,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农业和环保。图案整体体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球、人类共存的内涵。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具有监管能力、具有指导服务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事业法人等服务性组织。申请的产品必须是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除此之外,在感官或品质方面,应具备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或区域形成的不同于同类产品的特性。目前,国家没有制定独立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品一恕敝间的关联和区别
1.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包括企业年度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市场监察等。企业年度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品控制体系状况,特别是生产投入品使用状况、生产记录档案留存等;产品抽样检查是指对已获得“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监督性抽查检验,产品抽样检查的重点是产品质量重要指标的检测与评估;市场监察是指对市场流通中的“三品一标”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有效标志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1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农产品生产法制法规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指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认证单位要对其认证实施跟踪调查,对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要追究责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获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须包装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到执法管理工作范围,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将全面促进各项法律法规条款的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农产品起着重要的督导作用。
1.2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大力推进
实现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农产品生产环节多、链条长,要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组织模式,实施“全程质量监控”的生产加工方式,建立了“环境有检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质量有标准,用标有监管”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从“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建设入手,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实施载体,通过“三品一标”的品牌效益,带动了农业标准化发展,转变了农业生产方式。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就是严格按照“三品一标”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法对“三品一标”产前、产中、产后过程的全面监督控制,激励生产者积极、自觉地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增强生产者发展品牌农产品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1.3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不容忽视、日趋重要的一项工作,成为农业部门无可推卸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义无反顾地担当起来。从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从执法监督角度看,农业部门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职能,主要是依托各级“三品一标”管理机构工作体系来执行,包括产地环境监督、生产标准化督导、产地准出、包装标识使用、市场准入和质量追溯等。强化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2.我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现状
吉林省自1990年开展了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以来,吉林省相继于2003年、2007年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等工作。目前,全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785个,有机农产品271个,无公害农产品209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8个,环境监测面积3900万亩;2009年,全省“三品”产量达到3340万吨,实现产值487亿元,带动农民增收58亿元,带动农户278万户。
我省始终坚持“认证与监管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全面加快事业发展步伐,大力推进依法监管进程”为主线,扎实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先后制定了产品抽检制度、企业年检制度和市场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属地监督、分层管理”的工作格局。从监管组织看,吉林省“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主要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初,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年度检查计划、产品抽检计划和市场监察方案,由各地管理机构按照计划要求,具体主抓落实。目前,全省具备“三品一标”行业自律监管资质人员15人,并且都集中在省级管理机构中,基层管理机构监管队伍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监管依据看,“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主要遵循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据《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部分管理机构得到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授权,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监督;从监管实效看,全省大部分管理机构还没有得到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授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行业自律执行,监管措施还很薄弱,监管实效性不强。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吉林省“三品一标”市场影响力不够强,包装标志使用不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时有发生。面对新形势、新时期和新问题,吉林省的“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3.1管理机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既是是长期性的工作,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性的工作。做好“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实施。目前,“三品一标”工作机构覆盖了60个县(市、区),能够独立承担产品认证、生产监控、证后监督工作。但是,还有部分县(市、区)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职能职责不明确,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实效性不强。这些问题极大制约着“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的开展,“鞭长莫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从“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三方面入手,产地准出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工作基础环节。“三品一标”产品生产前沿是证后监管的关键点,生产者能否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主要依靠基层管理机构现场检查和督导,基层管理机构在“三品一标”认证后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应及早确立并理顺“三品一标”基层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激励机制,完善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能并落实工作职责。
3.2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有待进一步明确授权
目前中国有机食品的消费额以每年30%-50%的速度增长,据预测,未来10年内,我国有机食品年均增长率都将达20%~30%。在此进程中,部分商家开始挂起羊头卖狗肉,有的真假混淆,有的认证过期依然从事生产。为此,国家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防止因认证引起的食品安全不良事件。对餐饮养生颇有研究的白领刘丽道出了大多数人的疑虑:“经过包装流通的有机食品有认证标签可查,但号称以有机食材烹调的菜品如何验证?”甘思咪哚云南风尚餐厅总经理宋海涛表示:“云南菜品以菌类主打,因生长在雪山之上且产量较少所以昂贵,一例上等菌汤数百元,但的确是高营养价值,用不用上等食材这主要看是否诚信经营和诚心做菜。”
我们来看一笔价单:有机黄瓜每500克为35.7元、西兰花64元、青椒26元……假若每月以有机蔬菜计算,生活费接近3000元,即便是中等家庭也难以承受。河南农业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宋莲军表示:“生产有机食品其实很难,需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人工合成物质,甚至对土壤、空气、水源等环境质量都有很高的要求。”
困与惑:科普失位市场失范
尽管我国的有机食品消费需求在持续增长,但普通老百姓仍然不买账,造成出口量增、内销停滞的局面。业内人士表示:除了价高的因素,宣传普及有机食品的作用也是主要因素。行业内亟须标杆行业的引导,社会更需媒体的宣传推广。致力于生态农业的河南瑞阳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的粮油生鲜类食品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没有帮消费者建立一种品牌消费意识,市场混乱,给了不良商家可乘之机,使整个食品行业处于被拷问的状态。瑞阳有机面粉采用非转基因小麦品种,海拔800-1000米伏羲山区高山种植,种植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 制粉采用标准化的石磨低速低温加工,拒绝增白剂、增筋剂、防腐剂等,保留了胚芽等全部营养,生产的面粉营养丰富,麦香浓郁,被营养学专家称为植物牛奶。”
中鹤集团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清洁粮源生产基地,实现粮食原料的清洁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通过改善土壤成分,实现秸秆还田和种植机械化,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中鹤相关负责人表示:“中鹤的面粉、挂面、品鲜等产品已覆盖东北和西北,逐步向内陆渗透,在中鹤未来的产业集群建设中,现代农业模块主要是开发绿色有机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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