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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纪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20:0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董事会会议纪要

篇1

冬。

冬奥会会徽名为“冬梦”,以汉字“冬”为灵感,运用中国书法艺术形式,将深厚的东方文化底蕴与国际现代风格相融合,呈现出全新的形象和新时代的中国梦,传递新时代的中国,办好北京冬奥会,圆冬奥会梦,实现“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实现体育强国梦想,推动世界冰雪运动发展,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做出新贡献。

会徽上部为滑冰者的造型,下部为滑雪者的英姿。中间舞动的线条流畅而富有韵律感,代表场馆内起伏的山峦、场地、冰雪滑道和节日舞会彩带,为会徽增添了节日的视觉感,象征着北京冬奥会将在在中国春节期间举行。

北京冬奥会会徽构图要素及寓意

1、会徽主体为“冬”字,由冰雪运动赛道和运动员组成。下面是奥运会五环的标志。在英文中,北京候选城市和2022在“冬天”的两侧,其中冬天的两个草书点与2022年的第一个“2”重合,整个画面体现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含义。

2、标志融合了中国书法和冰雪运动元素,以中国书法的“冬”字为主体,将抽象滑道、冰雪运动形式与书法相结合,人与书法融为一体,天与地融为一体。男子;冬天二字下方的两点融入2022,生动自然。标志不仅展现了冬季运动的活力和激情,更传达了中国文化的独特魅力。

3、“墨舞冬奥”——由中央美术学院设计院副院长林存珍设计,以中国书法“冬”为创作题材,北京2022冬奥会申办标志奥运会自以来就被赋予了这个浪漫而写意的名字。

北京冬奥会时间地点时间:

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时间为晚上19:30。北京时间2月4日,农历正月初四。截止时间为2月20日(星期日)。开幕式和闭幕式将在国家体育场的鸟巢举行。

篇2

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纪要

 

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松元主持,共进行了七项议程:

一、研究并通过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

会议要求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监督计划要求,做好各项议题的准备工作。

二、研究并通过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

人大代表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人大代表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代表联络室牵头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三、研究并通过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助力

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大代表在行动”代表主题活动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2021年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助

力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大代表在行动”代表主题活动方案。

会议要求代表联络室牵头,协同相关部门抓好方案落实。

四、研究并通过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产业融合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产业融合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财政经济办公室组织落实,按计划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五、研究并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开展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开展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开展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是贯彻落实监督法和区委五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对人大任命人员任后监督的探索创新,是任命人员增强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会议要求办公室牵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与有序衔接,确保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研究并通过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配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工作方案(草案)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配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工作方案。

    会议要求社会建设办公室牵头,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作配合,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七、听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汇报

会议听取了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的汇报。

会议要求区人大各专委会充分考虑下半年代表换届工作因素,把握时间节点,妥善安排好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要点的落实工作,推动东城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出席:吴松元  于  静   王中华  许  汇  高丽萍  吕德成

      缺席:王兆康  张树华

列席:邱宏庆  韩  莹  毛惠华  周秋来  付  葵  赵明杰

 许金玉  尹秉欣  孙  彤  王  梅  王志丹  张伯男 

赵俊生  谭树刚  范文华  韩  建  吴  娱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篇3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40-03

随着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中国医药企业也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部分企业还主动向社会责任报告。但与此同时,部分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却欠佳,危害事件频发。

一、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及履行现状

1.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经典解释是Carroll提出的金字塔模型,即CSR分为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绝对(慈善)四个维度。

医药企业社会责任则源于世界卫生组织1946年的,即“得到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医药企业CSR有其行业特殊性,与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与法律、伦理道德和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保证医药产品质量是医药企业首要CSR。另外,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不欺瞒投资者、为顾客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保护环境、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减少人类的疾病痛苦等,都是医药企业应承担的CSR[1]。目前获得广泛认可的医药企业CSR包括质量安全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公益责任。结合文献和中国国情,本文认为医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和发展阶段之下,医药企业立足于本产业特点,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上,在企业能力范围内,基于患者、员工、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合作伙伴、股东和债权人、政府、环境和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行为期望所需承担的责任。医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行为对社会需求从被动履行到主动适应的结果。

2.医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中国医药企业已开始关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一些大型医药企业已经把履行CSR作为企业运行的重要部分。2008 年3 月,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公司了中国医药行业首份CSR报告,系统描述了其在经济、社会、行业和环境等方面的CSR。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参与中国疾病防控体系建设,成为中国首家通过国际SA8000 管理体系认证的药企[2]。复星医药于2009 年开始向社会公开了医药企业年度企业CSR报告,从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合作伙伴、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等方面披露了CSR的履行状况。此外,不少大型医药企业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时进行公益性捐助、与社区联合开展医药卫生宣传及与高校合作创办实习基地。

但同时,近几年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医药企业CSR履行现状令人担忧。如,从2006年的“欣弗”事件、“鱼腥草”事件、“齐二药”事件,2007年的“佰易”事件,2008年的“肝素钠”事件、2010年的假狂犬疫苗事件到2012年的“毒胶囊”事件,重大药品安全事故频发,而且还涉及知名医药企业。此外,2011年的哈药“污染门”事件则显示出医药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缺失。可见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比较突出。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本文出处为文秘站网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⑴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⑵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⑶监事会提议时;

⑷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传真方式、电话方式、电邮方式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前5日内,由专人或通讯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本文原创出处为文秘站网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董事对会议讨论意见应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如有本章第九条⑵、⑶、⑷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董事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第十五条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与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董事会议纪要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审议下述议案做出决议时,须经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1)批准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2)批准出售或出租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前净资产值的15的资产的方案;

(3)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不超过公司当前净资产值的15的资产抵押、质押的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5)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9)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10)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下述议案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聘用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做出评价;

(5)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的方案;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由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的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五年,则相关的记录应当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3)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4)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5)审议事项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董事姓名、委托人姓名、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决议、纪要和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二、三款规定的议事范围,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营层贯彻落实,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并就实施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并对高管及纳入高管序列管理人员进行履约审计。

第三十四条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会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须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出席总经理办公例会,如实向公司经理层传达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之决议选举和罢免。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监事)对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七)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议案讨论时提出建议、警示;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在接到监事会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做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可以再次做出决议,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三章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认为必要时,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董事长书面建议时;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电话通知、电邮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二日。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项及议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人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监事会的决议规则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时享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六章附则

篇5

时间

地点

会议类别董事会议

主持人XX

参加人员:XX

会议记录XX

一、开董事会会议制度

二、表决通过“神童幼儿园办园章程”

发表人代玉介绍神童幼儿园章程的起草经过的主要内容,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一致表决通过该园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发表人代玉向大会介绍董事候选取人名单,经与人员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下列人员办事董事

1、选举孙明为园务董事长,全票赞成

2、选举孙红为园务副董事长,会票赞成

3、选举代玉园长。

四、听取园长的工作规划与招生工作计划

总目标:深入贯切界首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把幼儿建设成为高起点、高标准的精品园所,幼教行业的品牌,儿童成长的乐园。

幼儿园集团园园长会议记录二

时间:20XX年03月02日

地点:XX

记录人王XX

主持人:王XX

缺席人及原因

出席人姓名:XX

会议内容纪要:XX

具体内容:

王金鑫发言:

贯彻执行园务计划精神,认真学习本园的指导思想,以爱心对待每一位幼儿,同时,全面提高保育质量。为我爱建的品牌形象,做出应有的努力。努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的后勤团队。

王彩华发言:

1、进一步完善卫生检查制度,对保育后勤人员的工作进行细察和整改。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检查到位,指出有据。全园一盘棋,为文明单位锦上添花幼儿园园长会议纪要。

2、配合教师做好家长工作,举办保育员后勤人员如何配合做好家长工作培训班。并且身教重于言教,全面细致的照顾好幼儿,注意幼儿情绪、饮食等情况,来赢得家长的信任。

3、开展节约活动。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以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为荣,积极开展互查互帮,互提醒活动。使保育后勤人员成为节约的带头人。

肖忠慧发言:

篇6

第一章 总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当于会议召开7权利。

会议记录 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副董事长一元以上均需要副董事长或董事长签字批准。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 2 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 3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 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讼;

第八章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一) (二)

(五)

(六)

(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章 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增加股东的程序、交由第十一章 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月1日起至12月31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

第三十三条 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

月 日之前送

(三)

(四)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 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 亏损原因说明书。

篇7

3.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下:(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体优势。

附图

股东及股东会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

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起诉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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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体优势。

股东及股东会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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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核销原则

第七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逐项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核销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并根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核准和备案制度。对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核准,未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核销。大额以下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按内部核准权限进行核销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派驻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请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五)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按照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七)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二条企业下列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固定资产以扣除折旧后的净额为准,以下同)或资金总额超过2000万元;

(二)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的。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于每年9至10月份集中受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核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

(三)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对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由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按内部核批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备案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

(三)集团内部关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董事会会议纪要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省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或经济鉴证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鉴证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情节较轻的,省国资委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今后不再聘用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派驻企业的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除企业正常经营中存货进销差价损失、固定资产技改或正常报废损失外)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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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进入21世纪后,审计委员会在在我国上市公司得到快速的发展。但在国有企业内部,许多都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没有设立董事会,因此在其内部如何构建审计委员会,并借助内部审计委员会这个平台,更好发展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和增值服务功能,受到审计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一、内部审计委员会构建实施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04年8月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就内部审计而言,要真正要实现审计工作转型,还会受到很多因素制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有等加强。审计工作转型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设立审计委员会即能提供一个平台,尤其是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可以促使内部审计部门能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高层进行汇报,与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与联系,争取理解,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推动审计工作转型。

二、内部审计委员会构建概述

(一)设立目标

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设立审计委员会,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在许多方面上有着很大的区别。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设立的宗旨,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以实现企业平安为目标,通过加强企业内审工作的领导,强化审计监督,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各项经济资源的有效使用,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有序、健康、稳定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安徽省电力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根本目的,就是服务于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地位,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包括:一是客观公正原则,提交审计委员会议定的审计资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二是重要性原则,审计委员会只议定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审计事项、事务以及公司所属单位要求复议的审计项目;三是集体确定原则,提交审计委员会议定的重大问题或复议问题,经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意见。

(三)工作职责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审定公司内部审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定重要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听取并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疑难性的问题,研究确定整改措施;评议、裁定公司内部审计复议事项;研究安排接受外部审计的有关迎审准备、问题分析、意见反馈、落实整改等事宜;其他需提交审计委员会议定的审计事项。

(四)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外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按会议决议内容的保密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应印发《内部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工作宗旨、组织形式、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于审计委员会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它使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了坚实的制度依据。

(二)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公司领导班子及总经部、财务、法律、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审计部门,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联络、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拟稿等工作。

(三)确定召开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安排召开两次。第一次一般在年初,主要工作是总结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和工作重点。第二次一般在年中,主要工作是总结上半年工作,并对审计项目和工作重点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四)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准备

提交审计委员会研究的重大、重要审计事项,先由省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交审计委员会审定。当然定期审计委员会的议题,一般都比较固定,如年初审计委员会工作议题主要是总结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审计项目和工作重点。一旦确定好会议议题后,审计部门即应据此负责准备相应的会议资料。

(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根据先前确定的会议议程,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并作出会议决议或决定。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部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落实会议决议或决定

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重大、重要审计事项的会议决议和复议决定,由审计部门负责下达审计意见书组织落实;并跟踪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拟定决议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以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涉及公司职能部门的整改决定,由总经理工作部下达工作督办单。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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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在其2001年半年报、年报及2002年年报中对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均有这么一段信息披露:“ 对持股比例未达50%以上的子公司,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说明:X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子公司,Y公司拥有其股份的42.05%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由Y公司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因此Y公司取得了对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01年将X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实际上,X公司是于1990年由Y公司、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五个中外股东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其中Y公司拥有权益比例42.05%,为合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的权益比例分别为E.A 28.60%、R.T 23.78%、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3.57%、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

然而,今年6月,某财经报刊先后发表了该报记者两篇署名文章“A公司被指财务造假丰原秘密买股打碎其美梦”和“A公司被指财务造假,市场剧烈反应惊监管层”,对A公司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提出质疑。据称,2002年10月2日公告E.A 持有的X公司28.60%的股份已卖给丰原集团;几乎同期R.T持有的X公司23.78%的股份也已全部售与丰原。这样丰原持股X公司超过52%,比代表A的Y公司42.05%还多出10%,A在2003年就必然失去了并表的前提和基础。甚至指出在2002年年报就不应该并表,指证A涉嫌2001年、2002年财务造假。

但是, X公司原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中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需经其他合资方全部同意;一方转让时,其他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E.A、R.T转让X公司股权的行为,未经Y公司同意,是违反原章程规定的。

为了绕开这道关,丰原委托香港中联国际有限公司出面以1.8亿元整体收购了E.A、 R.T公司;然后由E.A出面,全购R.T,至2003年4月香港律师已完成了正式的股权交割,并计划下一步将R.T持有X公司的股权交割合并到E.A一起。2002年8月20日,X公司在成都召开的三届九次董事会会议(成都会议)重大。会议作出了同意Y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修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决议。在章程上,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4方有优先购买权”改为“各方股东以不低于合营公司净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完成有关转让手续”。将“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Y公司委派3名,E.A、R.T各2名),董事长由Y公司委派”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增加靖江市新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1名董事),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方委派”。2003年4月,X公司已完成合同、章程等相关手续报批。截至6月22日止,新的董事会会议尚未召开,丰原也未能提供股权已交割、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合法凭据。2003年6月25日,A公司澄清公告称“截至本公告之日,据依法管辖X公司的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2003年7月15日A上市公司公告了未经审计的2003年半年报,反映在2003年中期继续合并X公司报表,并表依据表述如下:“对持股比例未达50%以上的子公司,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说明:X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子公司,Y公司拥有其股份的42.05%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董事长由Y公司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亦由Y公司推荐和委派。Y公司实际行使了对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晢行规定》的要求,将X公司纳入Y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而且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的确认。”

二、案例点评

1、有关合并报表范围的法规。

根据我国可依据的法规制度,对合并报表范围有以下文件作出了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文件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纳入合并的企业范围、合并会计报表、具体合并及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某些规定现在已不适用,但它仍然这是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务最重要的文件依据。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文件依据重要性原则,给出了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小规模子公司的判定标准。即当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当期净利润同时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文件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请示的复函》。文件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法。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文件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作出三点规定:第1、将持有期间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2、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需要调整;第3、报表附注应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文件对合并报表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第1、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第2、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只要有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应该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第3、规定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额抵消;第4、就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对财会(2002)18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作出规定。其中,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除了母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可以合并报表外(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重要的依据是“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2、Y公司处理的依据。

Y公司作出了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的会计职业判断,依据的正是实际上能够控制X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1)X公司是由Y公司及其他四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Y公司持有其42.05%股权,是第一大股东。

(2)X公司2002年8月20日修改后的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方委派”,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3)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X公司的董事长由Y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亦是A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先生担任、总经理由Y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亦为A公司董事)先生担任、副总经理是Y公司委派的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亦由Y公司推荐或委派。

3、评述。

根据惯例一般认为,被投资公司高管层人员的任命权及实际任职情况,是判断其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的重要标志。而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的认识,除了股权比例和高管层任命等重要标志外,对企业整个经营和财务活动基本要素的控制是最重要的。产品营销、成本控制、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和会计方针确定等等,都是从本质上判断公司控制权不可忽视的关键。从X公司多年来经营运营情况看,一直由Y公司委派的经营层实际控制和运作,即便2003年E.A公司和R.T公司委派的董事因某种原因成为行动一致人,但直至目前X公司经营层实际仍由Y公司控制的事实并没有发生变化。另外,在E.A公司和R.T公司委派的董事成为行动一致人后,能否改变公司股本结构和公司实际控制权的问题,及有人试图在未来通过一定的方式成为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等,这都是未来的事情,能否实现尚不可知,不能用未来尚无发生的事情来作为判断现在和过去的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等事项,都必须由出席董事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而不是简单的多数通过就可以,这就是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在一些特定事件中不受到伤害。所以作为公司的任何一个董事,都有权力来阻止类似恶意收购等会伤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件的发生。所以,X公司的股权在未来是否可能改变,只有静观事态的。

基于以上Y公司对X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事实,并根据财政部1995年《合并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将X公司作为Y公司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该公司会计信息的完整。

母公司是否要与子公司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除了是一个之外,更是一个会计事实认定和会计政策选择的问题,它只与公司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有关,而与其纯粹的会计信息真实性无关。在公司虽然持有被投资公司50%以上的股权,但如果是委托经营等,而不实施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母公司也可以不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合并,这些规定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早有阐述。同时,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等要求,鉴于自一九九Ο年X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Y公司合并(汇总)报表这个客观事实,在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Y公司继续对X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是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此外2002年8月20日X公司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即成都会议),与会董事一致同意X公司列入Y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并以决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可见,Y公司合并X公司报表依据的是具有“实质控制权”。虽然X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由Y公司控制,但事实上Y公司能控制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是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将X公司纳入Y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是有一定道理的。

丰原此次并购的最大败笔在于其是委托跟自己没有股权投资关系的香港中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出面整体收购E.A、 R.T公司,试想,要是直接以自己在香港投资的子公司出面收购,那么,间接控股X公司超过52%,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也就名正言顺了,更用不着由E.A出面全购R.T、将R.T持有X公司的股权交割合并到E.A一起等等如此这样反复折腾了。当然,这其中的原委当事方最清楚。

案例2

一、案例经过。

B上市公司在其2002年年报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这么一段信息披露:“Z公司系B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合营公司(持股50%)系中外合作企业,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分配,故未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Z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Y公司与外方均为3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 ,公司性质为中外合作企业。

二、案例点评。

Z公司是Y公司合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但其作为中外合作企业,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合并。Y公司作出不合并Z公司报表的职业判断的依据如下:

1、Z公司是Y公司与英属处女群岛运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荣公司)1994年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双方所占投资比例相等。 根据Z公司成立时的合同、章程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Z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批复》的有关规定,Z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自运荣公司资金到位起5年内按当年实际税后利润运荣公司分配90%、Y公司分配10%(如运荣公司按比例分得利润超过150万美元/年,则按150万美元/年支付,其余归Y公司所有),自运荣公司资金到位第六年起至合营期满按当年实际税后利润运荣公司分配35%、Y公司分配65%。

2、根据X公司成立时的合同第十三章“合作经营期满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作期满,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合作公司剩余资产全部移交Y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