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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加“深入解放思想,加快跨越发展”教育实践活动,我们被周边地区发展速度深深震撼。
同样是苏北地区,同样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灌南、沭阳等县这几年的发展的确值得我们借鉴,这几年虽然我县的经济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认为在开展各项工作时不应该只和自己的过去比,要走出去,和周边比,和全国比,否则就成了井底之蛙,容易产生小富即安,为富即安的停滞不前的思想。在此全县上下都在积极奋战之时,我们应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鼓足干劲,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创新的工作思路和全新的工作业绩服务于全县经济跨越发展。以“优化服务、优化环境、工作争排头、双评争位次”的“双优双争”活动为抓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水平、创新创业、奋勇争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再登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首先,要认真学习“双优双争”活动的主题精神,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研讨、学习局党委在年初印发的《关于开展“双优双争”主 题教育活动的意见》,切实把“双优双争”活动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其次要定期开展排查和自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杜绝一切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低效、语气生硬、群众意识淡薄等现象,树立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理念,真正发挥活动的主旨,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形成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将部门在“双评”活动中的位次推向前列。
作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中的一员,紧跟形势,立足本职、勤奋工作是我应尽之责。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处于基层劳动就业机构的 我们,面对的都是普通群众、弱势群体以及缺工企业,只有扎实的把“服务”作为我们工作的主题,才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着想,才能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 基层、送到所有需要帮助的群众。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国力的大为增强,社会保险已经由单纯城镇职工扩展到全民社保,其项目和保障的方面也在增加。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提高到了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和强化,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实现的一次跨越式的发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现代化事业建设的杰出成就。然而,从目前来看,虽然实行全民社保,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参加的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目前这两者之间还没有一个相互转化的方式和渠道。
1.现行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简介
将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文简称《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等,以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及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承认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统一执行。
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有些补充性规定和差别,基本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辅以大病医疗互助等;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根据各省推进情况而有所差别,现已实行的有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城乡间劳动力的流动和两种保险制度之间的兼容问题,这对劳动力流动有一定的限制,也直接影响到流动于城乡之间劳动力的保险待遇享受问题。
2.城乡二元社会保险机制对劳动力流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中对产业工人的需求日益增加,受到需求及分配因素的影响,数以两亿计的农村户口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工作,成为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通常称之为农民工。从其身份来讲,社会上认定的为农民;但是从其工作生活的区域和方式来讲,与城镇居民类同,但又缺乏相对稳定性,流动是其主要的表现特征。现行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险机制对于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尤其是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带来了明显的限制和不便。
2.1 保险缴纳依据和续接不对口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缴纳应按照社会成员参加社会工作的形式来进行,但如何界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方法呢?在倡导“同工同酬,同岗同酬”、“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等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如果按照农民工户籍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保险,那么如果农民工想实现其入城定居并实现产业化工人身份转变将遭遇尴尬;如果给予农民工按照务工所在地城镇人员相同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其在城镇中务工时间较短而又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其社会保险账户将如何处理?在政策规定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脱节或执行缺乏依据的情形。
2.2 流动中的劳动力保险待遇落实难度大
虽然劳动力在流动过程中需要承担如时间、体力、心理压力所造成的成本,但是政府在引导劳动力在地区间流动,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个人因流动所付出的成本。那么,在现实中,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的过程中,其社会保险待遇核实及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以农民工被迫终止合同为例,农民工非自愿终止劳动关系与城镇居民的失业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又存在不同,城镇人员失业将意味着丧失收入来源,而农民工却可以去掉工字,直接转换成农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生产活动,也有农民工被迫终止合同后滞留城市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的情形。如何界定农民工的失业问题?在很多地方执行过程中,即使同样标准缴纳失业保险,但是在遭遇失业时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在失业待遇领取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农民工的失业待遇低于城镇居民,这是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一个有失公平之处,但确实又受到现实状况找不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3.缓解城乡二元社会保险机制的思路
3.1 探索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的可执行性
《社会保险法》对城乡现行二元社会保险制度给予承认,但是也提出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保险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在统一过程中受到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生产经营模式的限制,又随着产业化进程的加剧,不断出现城郊失地农民等社会时代性问题。在充分尊重历史、现实等各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城乡社会保险机制的统一是城乡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带来诸多问题的根本解决之路,除此之外的其他措施都是针对特殊问题的暂时性缓解措施。
3.2 自愿原则下的可选择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和差异补贴执行
在充分考虑城乡劳动力流动实际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原则提供可选择的参加社会保险形式。仍以农民工为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农民工根据自身考虑和发展进行参加社会保险方式的选择,计划长期居住城镇的农民工可以倾向性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而短期或临时性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倾向于保留农村社会保险,并给予适当的差异补贴。
3.3 针对城乡区别的商业保险补充
对于城乡身份有明显差异对待的社会保险,可以辅以无身份差别的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险体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和规范,在现实执行的过程中只有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矛盾,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