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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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04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04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04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szlaw.org/qseeklaw_show.html?id=309123702761254)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自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以来,我大队已开展 “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xx次,发放宣传手册(单)xxxx多份,出动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xx人次,与企业召开座谈会xx次,参加劳资人员、劳动者达xxxx余人,现场解答员工提出关于劳动保障疑难问题xxx人(次)。主动上门发放并指导填写《专项检查自查表》xxx户,用人单位自查整改xxx 户,补签、续签劳动合同xxxx 份,缴纳社会保险xxx人。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①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
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抹灰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
水暖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M2;地下结构:_____元/M2;初装修:_____元/M2;水电:______元/M2;________;_________;
③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_______元/M2;屋面防水:_______元/M2;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M2;水泥砂浆:_______元/M2;
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______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图纸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__________,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_____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___%,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_______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贡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畅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我市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通知》(厅办〔200×〕××号)的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采取积极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检查,特别是结合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掌握了全市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结合实际,适时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宣传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结合当前我市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继续深入用人单位、配合企业改革,依法做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
由于我国较多的省份通过信息化的建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使用过程中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在不同的系统应用中得到了相关的经验。然而,通常都是针对劳动市场或者是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这两者之间的信息系统是没有联系的。因为相关企业机构的建设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进行交流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不能同时分享、信息与信息之间不能够相互交流等情况的发生,也加大了投资的成本。劳动保障工作包括多种方面,不但对个人或者是单位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还对银行、统计等相关部门有联系,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做好顺利的交流,而且资料不准确以及责任分不清楚,这样就会对劳动保障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集成系统的开发
2.1 Oraclegi的优点
第一,Oraclegi这款系统能够对较多存在的数据进行相应的整理,而且还能够满足很多用户的需求,在传统的基础上提高了自身的功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维护,并且从安全方面以及稳定方面来说,都是值得应用的;第二,Oraclegi系统不但能够对不同种类的服务器集群(Cluster)通过并行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且还能够支持较多的机器一起运作。通过并行模式进行处理时,Oracle在Cluster结构中不同的节点上面都形成了一个共同享用的资料库,同时还能够达到并行处理的效果。倘若服务器出现异常,就能够依据相关数据进行恢复,确保前端的相关数据不会造成干扰。Oraclegi数据库的Real Application Cluster在当今世界中被广泛的使用;第三,Oraclegi Enterprise Edition有较多的优势,例如:具备安全方面的管理等;第四,Oraclegi能够满足于人们的要求,方便操作,管理工具采取集成的方式通过信息化的技术对此进行恰当的管理;第五,在较繁琐的分布管理体系中,Oraclegi能够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分布,并且具备高效率的能力;第六,Oraclegi的可伸缩的,可靠的体系结构推出了无法匹敌的任务关键OLTP系统所需的可伸缩性、可用性以及高性能。Oraclegi和OraclegiReal Application Server能充分利用所有的硬件系统资源,从单处理器,并行多处理器,集群系统(cluster)至1J大规模并行处理器(MPP)系统;第七,为了实现事务处理的高性能,Oraclegi的多线程的、多服务器的体系结构能够协调处理上千条并发用户请求。单个请求均被放入队列,并由最少量的服务器进程处理;第八,aclegi基于开销的优化程序(Cost.basedoptimizer)动态地选定最快的可访问路径,并在可能时,直接从索引中满足查询请求;第九,Oraclegi通过一系列先进技术提供了高性能的数据访问能力。Oraclegi采用针对数据和索引的完全的、无限制的行级锁定(row.Levellocking),而且为了保证最大的数据访问能力,从不对锁进行升级。Oraclegi的高性能,可伸缩的序列号生成器消除了传统的事务处理应用为获得一个唯一的数值型键值而进行的竞争。反向键索引在索引入口处将字节颠倒,并将一些插入的连续键(consecutivekey)分布到不同的块中,从而消除了插入热点(hotspot)的需要;第十,Oraclegi还提供了一系列选件,用于满足不同应用系统的特殊需求。
2.2 Real application cluster的应用
为大多数高要求数据库环境提供了极高的性能和完美的纠错功能。Real application cluster允许群集系统或大型并行系统中的多个节点共享同一物理数据库。Real application cluster可以自动进行负载平衡、故障修复和规划停机时间,以支持高可用性应用程序。它还显著提高了大型数据仓库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性能。与并行查询选件结合,它还提供了节点问并行性和节点的并行性,以得到更高的性能。
Oracle公司在1989年率先推出Parallel Server 选件,以支持这种体系结构(Oracle6.2版)。随着Cluster技术自身的成熟,以及Oracle对这一技术的经验,Real Application Cluster目前已能支持几乎所有的Cluster群集系统。在share.nothing或sharde.disk模式的群集系统上,Real Application Cluster均可以实现多节点共享数据库,并自动并行处理及均分负载,在数据库故障时进行容错和无断点恢复处理。Oracle提供一个通用的、集成的分布式锁定管理器(DLM)替代了原来的,由不同操作系统厂商提供的锁管理器,从而提高了在大多数工作平台上的执行性能和可移植性。这些使得Oracle并行服务器的运行速度显著加快。Oracle集成的DLM使Oracle并行服务器能够跨平台工作。
北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宣武区永内西街3号
电话:63156662
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菊儿胡同1号
电话:64041222
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西城区西四北3条26号
电话:66180004
崇文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崇文区东花市136号
电话:67123981
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宣武区自新路24号
电话:63554523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34号
电话:64678220
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海淀区北四环四路15号
电话:62322004
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条1号
电话:63812540
石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石景山区杨庄村西口
电话:68878442
门头沟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
电话:69831534
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
电话:89367054
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通州区新华街9号
电话:69553314
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顺义区府前东街
电话:69423026
怀柔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怀柔县迎宾路21号
电话:69641730
大兴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大兴县黄村镇兴丰东大街5号
电话:69241320
延庆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延庆县高塔街80号
电话:69101155
密云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密云县新西路甲32号
电话:69041504
昌平县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昌平县政府大街8号
电话:69744520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一、统计工作占据的重要地位
统计工作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统计工作之所以发挥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一方面是因为统计工作具有实事求是的特性,它能够真实、及时并且准确地反映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调查趋势;另一方面它的重要性体现在统计工作不是独立进行实施的,它需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因为它不但可以呈现成绩的一面,而且还可以反映出有问题的一面,这样就可以在解决和处理问题时能够不偏不倚,客观地看待成绩和出现的各处问题。所以统计工作实际反映出的数据也应该做出一分为二的分析;除此之外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可以反映发展的趋势。这种发展趋势的反映主要基于通过一分为二的分析以后最终而得出的结果。那么这个分析结果无论是发展变化的反映或是收支趋势的反映,它都可以成为领导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信息,所以对于工作的下一步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综上所述,领导的决策以及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统计工作的辅助,统计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缺陷
在我国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官方统计主要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阶段性《劳动保障事业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它在指导人们认识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还存在一些缺陷,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其一没有进行及时的统计指标调整,它指的是没有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改革的要求动态去进行及时的统计指标调整;其二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面信息的统计较少,因为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于一些妇女和农民工所受劳动歧视或者工资歧视的相关统计信息是很难得到,而对于一些除此之外的负面数据也是无处可寻的;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数据主要停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表面,而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的信息则较少。因为缺少对相关深度调查所以实际反映出的数据是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所以这与国际社会社会保障改革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的要求距离还是非常远的;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官方统计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划进行或者围绕政府工作进行。而当前的指标则多是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增长指标,而在增长过程中的绩效问题则容易被忽视,所以这样就会影响到对统计工作的判断,它也会掩盖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不易被发觉的深层次矛盾,那么最终的结果就会导致不利于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忧患意识。
三、提升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为了更好地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进行着手实施。对于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统计部门要敢于承担。现实劳动工作中劳动力市场的供给统计和需求统计才是广大求职者最为关注的,通过这些数据的掌握他们可以降低求职成本。而官方统计数据缺乏所以造成了不实信息的流入,最终劳动力市场的无序流动。此外,对于劳动市场上存在的劳动歧视现象缺少必要的统计监督,特别是对于一些劳动歧视性指标的认识都还不全面。对于上述此种现象,统计部分要能够做到勇于服务,还要能做到敢于揭短,这样才能使统计工作成就突显,这种全面深入的统计数据也才能真正满足政府决策与理论研究的需要。
2.规范统计方法。因为统计数据来源不是单一的,它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统计工作实施更当谨慎而行,为此规范统计方法是对付数据多元化的有效方法。数据多元化主要是因为除了官方统计之外,国外也会出具一些统计数据,而同样事件反映出的数据则会大相径庭。对于出现这种统计数据相差较多的情况会给政府社会保障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对于这种多头统计带来的严重数据混乱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统计标准,这样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而对于国外的相关调查机构相关调查提纲要经过国家统计部门的相关报批后方可实行。对于统计方法一定要保持与国家立法的统计标准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数据要上报仲裁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布。
3.重视民意统计,构建多维统计管理体制。笔者认为我国应设立官方统计、民意调查、研究机构为一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体制,官方包括涉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多个部门在就业再就业、社保体系建设和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法规执行、政策落实、目标计划完成、岗位需求、技能培训、工资指导价位等方面,及时提供信息反馈,通过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对策,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通用平台,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服务。理论研究机构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要求,在统计数据挖掘、开发派生统计信息方面做文章,以“揭短”为主;民意调查应以了解最基层、最现实的民意信息为主,促使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决策始终把百姓利益放在首位,使决策的出发点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民意统计,改进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以“金保”工程为信息平台,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案情简介】小刘2003年5月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至2006年2月13日,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被聘为售房部内勤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400元+浮动工资100元+岗位津贴50元。2004年3月18日公司安排小刘从事售房业务工作,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销售提成。小刘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迟迟不予办理。小刘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全额补交了2003年5月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2006年2月13日公司以没有新的开发项目为由辞退小刘。小刘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业务人员工资为提成工资,与小刘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某房地产公司1、支付小刘2003年6月至2006年2月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支付小刘4年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据法律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房地产公司在聘用小刘时,应当按照规定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而公司将小刘辞退后,又以此为由,不补缴社会保险费,此种做法与法律法规相悖,应予纠正。因此,公司应支付小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小刘被辞退前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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