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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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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篇1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另行开设信用交易账户,而该账户也只能参与交易所指定范围内的证券品种的买卖。

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品种通常必须具备业绩良好、流通量大、换手率高、价格波动程度较低等条件,以避免助长投机气氛和市场操纵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股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之一。

交易所会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对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审核和确定,并向市场公布。而当某支股票的融资融券余额超过一定限度,或者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时,也可能暂停该股票继续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

资质评估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风险控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资格也做出了约束。

同理,在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开设之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券商有必要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操作能力、信用记录等资质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判断是否可以向该投资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融出的最大额度和利率水平。这一流程和银行的征信评估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评估客户的信用水平和偿付能力为主要目的。

保证金存入

在确定了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上限、利率等条件之后,该投资者需要把现金或股票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参与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其中的股票也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

所有存入股票的市值,都乘以一定的折算率加总,再加上所有现金,就是投资者可以使用的保证金额度。这里面所说的折算率,是在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由券商自行决定的,可用保证金对抵押证券市值的比率。在确定折算率时,必然要考虑不同证券的风险程度,赋予不同的数值。《细则》中对各证券品种折算率的上限都做出了规定,例如国债的最高折算率为95%,上证180指数成分股、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最高折算率为70%等等。

假设某券商规定股票S的折算率为70%,50ETF的折算率为90%。某投资者开户后存入1 00万元现金,市值50万元的股票S和市值70万元的50ETF,那么他的初始保证金余额就是:100+50×70%+70×90%=198万元。

融资融券限额

有了存放在保证金账户的自有资产,投资者就可以向券商进行借贷了。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借人现金买进股票,也可以借入股票卖出。保证金总额除以借贷的金额或者股票市值,就是保证金比率。在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融入越多的资金买股票、或者融入越多的股票卖出,保证金比率也就越低。《细则》中规定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率的下限都为50%,也就是规定了一定数额保证金所能借贷的最大现金或者股票市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通常都是被锁定的,即投资者不可以再用这部分资金买入其它股票,只可以用来把原来融券卖出的股票买回还给券商。这就排除了资金被无限放大的可能。同时,为了避免在市场下跌时做空,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细则》还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也就是说融券卖出只能挂卖单,而不能主动卖出。

紧接上例,假设上例中该投资者的经纪券商规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率均为50%。根据该投资者存入资金和股票计算得出其初始保证金余额为1 98万元,则他最多可以融资买入市值396万元的证券。如果全仓买入,则该投资者的保证金比率就达到:198/596=50%,恰好达到券商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下限。此时投资者就不可以再通过信用交易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了,除非先平掉一部分信用仓位,释放保证金。

担保维持

篇2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通常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或“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给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利用借入的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模式。融资交易,又称买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上涨而自有资金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入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卖出该证券以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下跌而自有证券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买入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

(一)财务杠杆性。财务杠杆即“以小博大”效应,是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可以用较少的本金获得较大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意味着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可能。

(二)双重信用性。融资融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券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转融通业务。因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信用关系: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券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资金融通性。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持平稳顺畅的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金融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宏观调控性。融资融券交易最常用的的宏观调控手段是调整保证金的比率。当股市处于持续上涨态势并且市场投资氛围较浓时,为了防止股市过热以及出现经济泡沫,可以适当地提高保证金比例,以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相反,当股市处于持续下跌态势并且投资者对市场不看好时,为了带动金融市场活跃,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增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

三、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一)交易模式的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买入证券前须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前须有足额证券。然而,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会上涨但手中没有足够多资金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以购买证券;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但手中没有证券或没有足够多证券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以卖出证券。

(二)提供担保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而且存在借贷关系,一般而言,投资者应该事先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还应该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承担风险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可以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意证券,并且风险全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可以买卖证券公司约定范围内的证券,当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试点准备。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国启动。同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范了融资融券合同签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资融券被列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开立账户、担保品和逐日盯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并推出了股指期货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终于将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

(二)第二阶段:步向常规。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向国泰君安等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自当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融资融券交易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成分股,即当时的上证50指数的50只成分股和深证成分指数的40只成分股。2011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获,并自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大陆的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走向常规。之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只数开始增多,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家数也开始增多,这都表明了总体上我国的融资融券市场呈现稳步成长的趋势。

五、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实施原则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取一家交易所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交易所会员须是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应该依照会员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办理。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者其整数倍。为了防范控制信用风险,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既可直接用资金还款,也可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还款。投资者卖出融入的证券后,既可直接归还同等数量的相同证券,也可买券还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用于买券还券,不得另作他用。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该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篇3

当前,融资融券交易的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怎样避免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发生,已经成为了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防范风险关键的市场准入监管是现阶段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瓶颈,其中,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更是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核心。本文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进行了一番深入的思考。

一、交易所集中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

交易所集中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属于核心证券交易场所,是证券市场流通的重要桥梁。在交易所市场的标的证券除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则办事外,还编制了相匹配的准入条件。如,按照规则T第220.2(22)中的规定,美国关于保证金交易的证券指的是:拥有未上市交易的特权的证券;从1999年开始,涌现出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证券;不在权益范围内的证券;所有外国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所有能够转换为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证券;截至1999年1月1日,所有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

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所集中市场,一类是店头市场。日本为了把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分别在东京、大阪、名古屋这三个证券交易所中创设了市场第二部,其的上市条件要低于市场第一部的上市条件,新股票先放到市场第二部中进行交易,等到一年后如果达到市场第一部的上市条件方能放到第一部中进行交易,另外,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条件如果有了一定的降低,并且,一年内依然达不到第一部条件的,那么,就必须将其放到第二部中进行交易。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之前仅仅限于第一部上市股票,后来,随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只要与选定基准以上的上市股票相符,都能够当做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如果上市股票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均认定成除外股票,不可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有:上市股数未达到六千万股者的;即将下市的股票;与下市基准相符,被转移到整理专柜所交易的股票等,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因股权过度集中而致使融资融券交易活络市场功能的实现。

而在台湾区域所实施的《得为融资融券标准》中明确规定,凡是上市达到六个月的普通股股票,每股净值高于票面以上的,均由证券交易所公告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同时,每个月向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过,普通股股票凡是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股权过度集中者;股价有较大波动者等

二、店头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

所谓店头市场,指的是不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一个固定场所,主要为尚未上市的证券或者未达到成批量的证券提供所需的交易证券市场。按照规则T第220.2(26)中的规定,美国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指的是所有在店头市场交易的证券,都要得到美联储的核准,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市场深度与广度,可以将证券及其发行商的信息有效性和发行者的性格以及实际生存度当做一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美联储所明确的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名单要求和条件有:该股通过美联储核准的最低平均出价,应达到五美元以上;大众群体能够不断的获得此股的每日报价,涵盖了出价和成交价两种;此股必须有六个月以上的公开交易;发行公司要有不少于四百万美元的资产和未分配的利润;发行公司或者股权持有者,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持股时间。

日本明确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标准的人员,均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登录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千万股;从决算日开始,近半年每月成交股数平均数必须达到九成以上;与取消登录基准不相符的等。需要强调一点,凡是登录不满一年,都不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已经登录的证券,不管是不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还是新发行的股票,均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

台湾明确规定凡是非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兴柜股票和第二类股票的普通股股票上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并且,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的,该发行公司与以下规定相一致,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且每月向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汇报:实际收入资本额高于新台币三亿元的;近期会计年度决算不存在累计亏损,并且,营业利益和税前纯益在年度决算实际收入资本额比率中高于3%的;股权过度集中者;成交量过度异常者等。另外,在《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二条第5-8项中明确规定,得为融资融券交易的上柜股票在通过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之后,除了股权过度集中的情事人员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难以适用第一项上市达到六个月以上和第三项的情事人员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前一项规定已经在修正施行之前转上市但未达到六个月以上者,也可适用。

三、构建完善的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第22条至25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1至3.4条中对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通过本所核准后,可当做成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标的的证券:与本细则第23条规定相符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如果标的证券属于股票,那么,应与以下条件相一致:在本所上市交易必须达到三个月;股东人数至少有四千人;本所结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审核且对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加以确立,并向市场公布。会员为客户所提供的标的证券名单,应在本所规定范围领域内。

针对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应高度重视下列制度的设计:

1.构建动态管理制度的目的;虽然试点阶段监管者持有谨慎监管的态度,但是在已经构建的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下,标的证券数量过少将会导致投资者参与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大大削弱了其的参与积极性,严重阻碍了融资融券交易功效的发挥。因此动态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为投资者与市场的融资融券提供所需,切实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功效充分全面的发挥。

2.构建动态管理制度体系;应将融资融券划分为三类标的证券,也就是充当保证金的质押证券、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此,动态管理制度体系也必须区分这三种类型的证券。质押证券实际所需的是保值证券,也就是没有风险或者风险低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由于融资买入证券因投资者注重的是证券的升值空间,因此,应以收益高的标的证券为主;由于融券卖出因投资者注重的是证券的做空潜力,因此,应以股价被估高的证券为主。

3.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间属于一种套利关系,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也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相一致,所以,应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调整一同进行动态式的管理。

之所以选择上述标的证券,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上述证券无论是流动市值,还是波动幅度都与现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差别小;另一方面,随着上述标的证券增加,不仅可以达到证券投资的刚性需求,而且,对于风险对冲的需要也能予以满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的开展证券金融公司筹建工作,同时,致力于推出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符的转融通业务。现阶段,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论证及其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等到转融通业务所需的组织机构准备以及业务准备趋于成熟之后,证监会会在报告国务院之后抓住机遇推出融通业务,从而确保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国:选择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思考[N].证券时报,2010-2-10(A03).

[2]广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监管[N].中国证券报, 2010年4月15日.

[3]屈小粲 罗忠洲:我国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及其对策[J].浙江金融,2009(9).

篇4

在现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打通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之间的通道,为高水位的货币市场减压,为低水位的证券市场引来合规资金入市。股权分置改革后存量股票将分步施行全流通,还有数量众多的新股也势必将发行,证券信用交易方式将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对证券市场来说,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融资融券带来新的盈利模式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各市场都会对融资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中国台湾地区证券融资余额占股市总市值的比重为1.5%,欧美国家也一般不超过2%,这样按照A股3万亿的市值,新增资金可能在450亿元左右,对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并不是决定性的。

其次,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总量的18%-20%左右,中国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具体个股方面,大盘蓝筹将会得到青睐,譬如沪深300成份股,由于基本囊括了绩优股,因此这将是一个最为有力的群体,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板块,只有这些股票能够获得融资的比例才能更高,这也才是大资金最为喜欢的品种。这是由于在融资方面,沪深300成份股,包括上证50成份股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从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角度出发,优质大蓝筹公司将是首选品种。由于一旦股价大幅下跌,券商不得不进行平仓,这就决定了不可能选择一些小盘股或者是业绩较差的公司作为融资的抵押对象。此前,上证所曾专门就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给各大券商发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可融资买入的证券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债券、股票,其中,对股票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千分之三,日均波动率不低于百分之三,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改,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

此外,券商股的收益机会增大。因为券商的实力越强,能够做的业务越大,其获得收益也就越多。特别是创新类券商最值得关注,其他持有券商股权的公司,也很值得关注。

负面影响催生高风险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进而可能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篇5

一方面,转融通还没有细则出台,即便推出来短期也不允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去参与,估计要转融通推出较长时间后才能参与。

另一方面,风险不确定也是制约因素之一。“转融通比如要求有较大的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对私募风险敞口关的比较紧,担心风险对产品发售和运作产生障碍。所以在这块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打算。”方得(北京)资产总经理周新长对《投资者报》表示。

Wind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由周新长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方得稳健行”,利用ETF、可转债转股等进行套利取得了45.76%的回报,在所有阳光私募中居榜首。而深圳一家正准备发行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产品的私募,对记者表示“不会考虑转融通业务”。

由于上述私募主要做衍生品套利,是目前对转融通等创新工具的交易需求明显的机构,也代表了私募整体对转融通的谨慎态度。

标的证券将含7只ETF

转融通,被称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开闸后,基金既可作为融资融券业务证券的出借方,增加额外利息收入,同时还能成为主要交易方,衍生出更丰富的投资策略。

据报道,沪深交易所已经完成《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的制定并上报,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拟纳入280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

其中,股票部分包括上证180指数的180只成份股,以及深证100指数的100只成份股;ETF基金部分则包括在沪市上市的4只ETF和在深市上市的3只ETF。细则出台,将缓解标的证券受限的矛盾。

同时,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向券商融券的方式,实现做空ETF而获益的可能,实现ETF的T+0交易,以及较股票标的扩大信用交易的杠杆。

而包括社保、险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们在内的群体都将参与进来,可供融资的资金及可供融券股票数量,将有几十倍以上的增长。

转融通还将很大程度上给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选择,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配合股指期货进行做多做空的双向选择,意味着双向操作都能获利。

但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目标收益情况不同,受转融通业务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转融通的开展和各类投资者的参与是渐进式的,受制于后续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基金专户理财或先行

“目前基金主要关注转融通制度放行后,能不能做证券的出借方。虽然有些基金公司在考虑,但现在制度和细化的规定还没出来,动作不是很明确。”国泰君安首席金融工程研究员蒋瑛琨对记者分析。

对公募基金而言,关系最密切的是把指数、ETF产品的股票组合,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出去,基金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以基金为例,老基金契约中基本都没有提及转融通制度,因此能否作为券源融出方尚不清楚,需要的批复程序和条件需逐步明确。操作性方面,基金普遍关心券源提供方的利率、融出券比例、召回条件等。”蒋瑛琨表示。

如果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到更大范围的股票和ETF,基金普遍关心对ETF 的流动性和规模会产生何种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结合了个股、ETF、期指,更多的多空交易、正反向交易策略将得以广泛实施。”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能否参与,应如何设计策略和产品。

“以基金为例,目前很多基金很关心该问题,考虑设计130/30类、配对交易、多空头对冲等策略和产品。”但由于融资融券推出仅一年多的时间,目前很多条款上是比较严格的。

齐鲁证券分析师张雷也认为,转融通制度设计中,指数基金是一个很重要的券源,也成为基金申报产品的重点。

证监会刚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是一个基本的规范,后续推出还需要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和机构在内的细则而定。

不过,蒋瑛琨认为,“将来如果基金能参与交易,首先是专户放开。”

张雷也表示,由于基金专户理财本身所实施的策略比较灵活,监管层允许其参与股指期货等做空品种,因此专户理财业务会在转融通实施后受益。

私募对冲化更进一步

在众多机构投资者中,私募基金是对冲交易的主要“试水”者。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李伯元对《投资者报》表示:“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私募对融资融券还没有特别投入,对融资融券也不如股指期货那样去特别关注。”

不过,他表示,“转融通推出将促进私募基金各种对冲策略的诞生和运用,带来股票多空策略、统计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的产生。”

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看,主要以信托为主,同时包括有限合伙、账户管理等非主流形式。

由于信托模式参与受限,随着卖空机制的完善和各种对冲策略的运用,个股卖空将衍生多种对冲套利策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等其他类对冲基金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李伯元还认为,转融通将对现有私募结构化产品的发展造成冲击。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主要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两种。结构化以年固定收益为成本,通过融资扩大资金规模并承担风险,而这与融资融券中的融资杠杆交易原理基本相同。

融资融券还有更强的成本优势。结构化产品的融资成本,包括固定收益部分、信托渠道费用、银行托管费用以及产品营销费用等,通常维持在所募集资金规模的9%以上。

“融资融券中融资大的成本,一般是半年期贷款利率在加上3个百分点,目前总成本在9.1%,且在时间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申请手续繁多。”

此外,在杠杆比例方面,结构化产品一般为2~3倍,券商直接融资杠杆比例在1.8倍~2.8倍间,差别不大。

篇6

可见,融资融券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正因为如此,需要我们认真观察融资融券制度是否存在瑕疵,或这些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根据笔者的观察,交易所的融资融券制度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确存在漏洞,有些条款只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影响其可操作性,使很多风险防范措施基本上成为摆设。

例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但到目前为止,只启动了其中的第五条款,分别对燃控科技(300152)和华泰300ETF暂停融资买入,理由都是融资买入余额都超过了流通市值的25%。而对那些股价明显有异动的股票并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显然,有人通过不断融资买入推高股价,当股价快速上涨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这是典型的利用融资杠杆来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交易所应该及时启动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中的第(二)条款(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或第(三)条款(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当然,还可以采取更简单的措施,限制有关信用账户的融资行为。

篇7

融资融券标的细挑选

可供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它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其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参与。需注意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名单见表1。

证券充当保证金要打折

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会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表2。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两大比例细品味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非常重要,是投资者灵活操作的关键。

保证金比例50% 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维持担保比例130%投资者必须提供的保证金,以及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要交给券商,作为对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券商会逐日计算投资者交存的担保物的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当低于此值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如果不能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券商将按照约定强制平仓。

两大比例的实际操作(以融券为例):

王先生有5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他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王先生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 0万股(1 0077元÷10元/股=10万股)。

篇8

融资融券业务将保守面世

“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性,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力,相比较国外市场,国内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肯定将比较谨慎。”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对《小康•财智》记者说。

据上述官员介绍首批试点将在11家测试券商中选择六七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券商最新2010年版融资融券方案需要调整的重点包括:投资者准入条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担保品折算率、大小非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指标相较于2008年版本更加严格。

不难预测,被投资者寄予厚望的融资融券业务势必以较为保守的姿态面世。

证监会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显然,这一标准较原有试点办法有了明显提高。

早在融资融券工作试点启动之初,监管部门便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客户做开户时间限制。2006年6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称,对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不过,部分券商计划对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做出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在内的公司均要求客户开户时间在2年以上;部分券商还要求个人投资者资金达到100万元。券商人士介绍,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接受包括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测试、个人征信调查等一系列考验。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各参与试点券商提高了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而投资者融资融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但上述官员透露,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监管部门建议融资业务保证金从原有的不低于50%调高至不低于80%,而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则要高于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

个人参与融资融券手续繁杂

对于有望参与试点的券商来说,他们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受压力测试和个人征信调查等;对于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和券商股东、关联人,券商都不得向其融资和融券。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试点开始之后,需要选定一家试点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每个个人投资者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设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在与该券商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完成之后,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投资者教育,具体了解融资融券业务。

如果该业务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申报。其中,融资买入需要向开设信用证券账户的券商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按照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为不低于80%,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不过各券商的保证金比例可能还有略有差别;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各试点券商对于担保品的折算率也不尽相同。

同样,对于不同券商来说,根据其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证券不同,作为个人投资者通过进行融券业务获得的标的物也会不同,不过作为监管部门的交易所会公布一个担保品的范围。

如果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则先向券商提交融资买入报单,如果欲买入证券不在融资标的池,则被视为无效委托;如果证券属于标的股票,则由证券公司考察该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否满足要求,如果满足,则融资买入成交。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券商偿还融入资金,如果投资者选择卖券还款,则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在协议期内继续持有。

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果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融券卖出的流程与融资买入类似,证券是否在融券标的池以及账户保证金充足仍为必需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范操纵风险,作为投资者在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而对于融券卖出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者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入证券。需要说明的是,在投资者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其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券商和个人投资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小投资者慎入

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市场的影响看,融资融券对市场的总体波动相对有限,但是对个股的波动可能会加剧。

融资融券成倍放大了个股操作的收益,更成倍放大了风险,中小散户谨慎参与,最好不参与。然而即使不参与融资融券的炒作,但是由于市场的主力机构们都参与了,个股的涨跌更具突然性和复杂化,对于普通股民而言,市场风险将大大超过从前,这一点要在心理和手段上都做足准备。

银河证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丁圣元认为,在股市上操作规模没有超过200万的投资者,最好不要做融资融券。人大金融与证券所所长吴晓求也表示,融资融券风险较大,不排除大的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建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参与。

篇9

融券,股指期货买卖这是目前不支持股票直接做空的国内市场上最为主要的做空方式。

股指期货买卖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买卖,标准合约的内容由交易所制订。期货公司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须首先成为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中金所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只能通过结算会员参与结算。全面结算会员既能给投资者结算又能给非结算会员结算。特别结算会员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可以给非结算会员结算。中金所和期货公司统一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期货公司组建的一个自律性组织。另外,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负责保证金的安全存管,并为统一结算提供信息平台。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如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而证券金融公司则可以到市场上向各家机构借入所需资金和证券,在收取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或抵押物后,证券金融公司将资金和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的区别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0万元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不同。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

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主要针对单只股票,而股指期货具有的做空机制主要是针对大盘指数。另外,根据证监会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必须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等事项。由此可见,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股指期货投资者的交易对手统一是金融期货交易所,即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投资者面临的是相同的期货合约,其合约条款具体规定了合约标的、合约乘数、合约价值、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时间、到期结算方式、手续费等。从这个角度来看,股指期货交易要比融资融券效率更高。

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能够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规避系统风险,活跃股市,避免因单边市而造成的股市大涨大跌,而且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投资工具,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股市的投融资功能,并且能够扭转由于境外推出中国概念股指期货所带来的被动局面。融资融券能够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增强股票交易公平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为投资者提供新的赢利模式,增强其规避风险能力。

融资融券是国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它的逐步推行,其实质就是在股票市场引入做空机制,进一步活跃了市场交易,提高了市场效率。允许融资融券的最大意义在于打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提高股票市场交投的活跃性。因此融资融券的根本目的是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性。

融券转融券逐步展开

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于2010年3月正式出现在市场上,2012年8月转融资业务率先启动,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业务正式启动,这颗埋了几个月的“做空利器”,终于引爆了。

早在转融资先行推出之时,人们就在担心何时推出转融券,因为这才是个股做空时代的真正来临。如今,转融券再加上之前推出的股指期货,将标志着A股市场全面做空时代的到来。 转融券,就是俗话所说的借股票,在下跌之前先借股票做空,后市股票下跌了也能赚钱。

首批11家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包括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等。

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具有双重角色,既作为转融券业务的借入人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对其客户的融券业务;又作为人接受其客户的委托,将上市公司机构股东持有的证券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此次转融券的首批标的股票共90只,3月5日ST贤臣被调出后,首批标的剩下89只。观察转融券实施后的标的股票走势可以发现:2月28日当天标的股不仅未成为做空目标,反而领涨市场,其中银行股、券商股涨幅居前,如平安银行大涨9.42%、浦发银行涨6.45%、中信证券大涨5.02%。整体90只转融券标的股平均上涨2.72%,涨幅超过沪综指近0.5%。再看后面几个交易日的平均涨跌幅,除了3月4日因为银行、地产、建筑占比较多,导致平均跌幅较沪综指大外,其他几日涨跌幅基本和沪深指数差不多,并没有因为它们是转融券标的而跌得更多一些。

正常而言,融券业务有助于对估值偏高的股票进行价格纠偏,使得其价格向价值靠拢。从目前转融券89只标的股看,金融证券行业标的数量占比近50%,质地上较优良,而且以低估值的大盘蓝筹股为主,市场流动性较好。同时,目前市场仍处在反弹趋势中,难以判断行情终结,此时做空可能面临方向性风险。由于胜算概率不大,机构客户大举做空的动力也较小。

而从市场影响看,转融券目前容量太小,难以对市场构成大的影响。目前两市每日成交金额大约在2000亿元到3000亿元之间,转融券品种要成为做空利器,至少在量上应该形成一定的规模。但2月28日当天转融券标的成交金额只有883.5万元,随后几日虽有增加,至3月5日转融券的余额也仅有7000多万元,与目前178.26亿元的转融资余额相比是小巫见大巫。以后这条“小鱼”能不能掀起大浪暂难预测,但短期看转融券对市场的影响确实有限。

投资者不必谈“空”色变

有职业投资人在谈及转融券则难掩兴奋之情,他认为投资者可以借助转融券实现“T+0”模式锁定当日投资收益,比如今天刚买入的股票大涨,担心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回调,投资者就可以借转融券抛空股票锁定当日收益。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做空时代也可以培养更健康的投资理念,投资者在选股票时一定要从基本面入手,必须物有所值,如果跟风瞎买,有一天被做空机构曝出该公司造假,那“踩地雷”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与众多散户对转融券的惴惴不安不同,本文开头提到的张培勇对当天启动的转融券业务试点充满兴奋。“真正的对冲时代终于来临了,我们的对冲策略要派上用场了。”

张经理负责管理的资金采取灵活配置策略,既能做多,也能做空,还可以对冲套利。自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张经理所在的投资团队便开始做对冲策略的模拟盘,即买入某一行业的绩优股,同时卖出该行业的绩差股,进行对冲套利。“在牛市中,绩优股涨得比绩差股快;在熊市中,绩优股比绩差股跌得少,无论市场上涨还是下跌,这种对冲策略赚钱的概率都比较高,但以前我们一直融不到合适的券,现在转融券试点启动,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小张坦言,目前进入转融券试点的90只股票均为大盘蓝筹股,并非最理想的做空品种,他当天转融券卖出股票仅仅是为了尝尝鲜,熟悉转融券的操作。“等未来转融券品种扩大到中小板和创业板一些个股之后,玩法就多了,我们会正式启用对冲策略。”

尽管张经理判断今年的行情是波段市,指数上涨空间有限,但对于对冲时代的收益他持乐观态度,因为转融券这一做空工具的推出意味着股市的盈利模式将较过去大为丰富,只要仔细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无论市场牛熊,都可以赚到钱。

无独有偶,在春节后的这一轮调整行情中,一些先知先觉的券商自营部门也尝到了多空对冲的甜头。“以往在这样的行情中,我们只有挨打的份,但现在不一样了,我们的投资组合加入了股指期货套保。春节后的市场调整中,我们不仅没有损失,还有微利。”南方一家券商的自营投资经理不无得意地表示,从今年初开始,公司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对冲策略投资。简言之,就是从各行业挑选多只有望跑赢大盘的绩优股,建立一个多头股票组合,同时卖出等值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对冲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当市场上涨时,因为这些股票涨得比沪深300指数快,组合能取得正收益;当市场下跌时,这些股票往往比沪深300指数跌得少,组合同样能获利。即使在上周四股市大跌那天,他管理的组合仍获得了0.6%的正收益。

当然多空管理组合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关键是要选对股票。这对于研究能力要求很高,一般的散户和私募没法办到。对于私募来说,直接融券做空更简单。

目前,由于融券品种均来自券商自营盘,券源十分有限,仅有少数投资者尝试了融券卖空。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业务占比高达97%,融券业务占比仅3%。

随着转融券试点启动,券源规模扩容,融券业务可能会迎来快速增长,股市的盈利模式会更加丰富,具有做空功能的理财产品将成为今年资产管理市场的一大创新亮点。为了迎接对冲时代的商机,一些基金公司已着手设计有做空份额的分级基金产品,不少券商也准备在新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中采用融券进行对冲。

近期,中欧、中海和国泰三家公司分别上报了多空分级基金,而汇添富基金更是一口气上报了沪深300正向2倍、沪深300反向1倍、沪深300反向2倍3只杠杆ETF。可做空基金一改昔日投资者只能通过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做空、动辄数十万元的高门槛,将门槛降至数百元,使得普通人可以“随便玩”做空。业内人士介绍,以正在上报的产品为例,正向杠杆ETF可以成倍放大收益,投机者可以用来追逐热点;反向杠杆ETF则是便捷的做空工具,适合投资者进行短期套保操作,且费用相对低廉。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购买了“沪深300反向2倍”ETF,如果沪深300指数下跌5%,忽略成本简单测算该ETF可以涨10%。

篇10

券商将设多道关卡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认为,尽管该交易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是十分成熟和普遍的基础性制度,但在我国推出这一业务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熟悉程度,对客户准入标准进行把握。“成熟证券市场均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宽松的如美国,除年龄限制外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而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开户严格,一般由券商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投资者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

目前,为冲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资格,银河证券已初步敲定对投资者把关的六道“关卡”。上述负责人透露,公司认为适合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和金融总资产、在申请开展业务券商的开户时间不低于券商设置的下限;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设立这个门槛不是说未来要把一些投资者关在门外,而是对投资者负责。”他表示,银河证券对账户有效的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发现有约33%的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表现出了参与的兴致,但经过层层条件设置后,最终有可能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占10%~20%。

机构暂时“按兵不动”

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何时落地尚未确定,但有心急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着手准备。

银河证券金融街营业部负责人艾海凤介绍,营业部陆续接到投资者电话咨询。“每天大约要接待20位客户咨询,主要关心的问题就是交易规则、具体推出时间和具体的门槛有哪些。”

篇11

转融券业务特指证金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规范要点

借入人资格。《规则》规定:借入人为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准备就绪;以及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券公司。目前为11家证券公司。市场此前关注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能否作为借入人的问题在本《规则》中未涉及,这可能与一些法律障碍没有消除有关。

转融通标的证券。《规则》规定:证金公司将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目前,由于只开放了转融资业务,所以,还未涉及具体证券。预计推出之后,转融通标的会与现有融资融券业务的278只股票和9只ETF标的基本重合。

交易时间。《规则》规定: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证金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证金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

转融通期限。《规则》规定: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证金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对转融资、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转融资和转融券期限的不匹配会对证券公司信用中介能力带来巨大的考验。

费率。《规则》规定:证金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转融券费率,该费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及时调整。

申报指令。《规则》规定转融资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证金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不同于转融资申报指令,转融券申报指令有两种类型:非约定和约定,其中,非约定申报是指交易双方不指定对手,出借人和借入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发出申报指令;约定申报指令是指“熟人”交易,出借人和借入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意向各自申报。

保证金管理。《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证金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保证金比例将根据证券公司的征信情况予以确定,最高为50%,最低为20%。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资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折算率)/{转融资金额+∑[(出借证券数量+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100%。证金公司将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

权益处理。《规则》规定:证券出借期间发生证券权益分派的,由借入人向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需补偿的权益类型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

预期规模

转融通规模受制于证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规模。根据2011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金公司的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参照证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目前,证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由设立之初的60亿元增加到75亿元,若按证券公司分别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转融通规模将达到750 亿元,在此基础上,若按A类证券公司0.6倍系数计算风险准备,则转融通的规模有望达到1250亿元;若再考虑到次级债发行,按照长期次级债不超过净资本的50%,5年次级债100%计入净资本,则转融通最大规模可以达到1875亿元。

据有关媒体报道,证金公司的股东正计划将注册资本金规模提升至120亿元,如果完成增资,那么,未来转融通最大规模将升至约3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