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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不断上升,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由代客理财业务特性所决定的高利润,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更是直接导致了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市场,进而推动了我国理财市场的飞速发展。2004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是国内信贷需求旺盛;其次中国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但缺乏投资渠道;最后是对利率市场化的预期促使银行增加中间业务的比重。而监管环境的变化是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十分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使用的工具,也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附属品。《办法》中给个人理财业务的解释是“商业银行提供给个人客户的财产管理,投资顾问,财务规划和分析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我们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能够帮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投资计划。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计理财产品,也可以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合作。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大致经历了3个时期的发展。
首先,2005年11月以前是理财产品发展的萌芽时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兴起。在萌芽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比较小,理财产品基本是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产品风险较小,收益率也比较低,而且相应的监管法规也没有出台。
第二阶段是指在2008年中期之前的这一时期。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空前繁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在加快发展的进程中。一系列与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框架开始逐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2008年中期至今,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逐渐规范阶段。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场风波也迅速波及到了我国的理财产品市场。股票类理财产品不断被暴露出零收益,这些危机事件也及时的给我国理财产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更加规范的法规迅速被制定、颁布。
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及评析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两大框架性的基础法规,从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始有监管法规依据。
2009年65号文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加以限制,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但市场风险开始显现,问题也不断暴露。2014年禁止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重新明确了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其中基础类理财业务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第十六条明确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银行准入门槛,其中定量指标为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定性指标为监管评级良好;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笏屠聿撇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审慎性条件。
这份文件被称为史上最严新规,此前历年文件并没有明确的理财资格准入规定,只是对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三单”要求(2013年8号文第二条)、风险隔离要求(2014年35号文第三条)和产品登记(2013年167号、213号、265号文)加以约束。在上述条文均有效的情况下,该条规定新增了综合类理财业务的投资门槛,不符合硬性指标规定的银行将无法投资非标债券、权益类资产或其他另类资管计划。不过这只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正式文件中可能有变动。
五、总结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不仅为银行自身注入了活力也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正是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触角延展至各个领域,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本身存在的多种风险,一旦引发,会严重损害众多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会挫伤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也扰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我国当前银行理财发展迅猛,但存在许多风险,如今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规范了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与市场无序状态,为银行理财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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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财机构是一个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既不代表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者银行,也不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它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或者是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组合投资工具。因此,第三方理财业务的价值核心就是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
一、第三方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
(一)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来越多。截止到2007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6881.43亿元。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以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从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价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
(二)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
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
(三)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开放度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外汇的额度从2006年刚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的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它表明今后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内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收益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
(四)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2003年末,沪深股市账户总数达到6981.23万户,2004年总数至7215.74万户,而截止到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的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
二、第三方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差异
(一)理财服务理念不同
第三方机构可以保证理财建议的公正性,能够客观地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和理财策划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费用收取与客户的最终收益率之间呈正相关。理财方案往往会涉及基金、保险、债券、信托、税务等多项内容。第三方机构服务的出发点是站在客户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着想,考虑如何综合运用这些金融产品为客户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它的理财顾问服务是从以产品为导向转换为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并提供满足客户生命周期需求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另外,还注重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的建立。而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它自身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并不是全部着眼于客户的真正需求,其主要动机仍然是销售金融产品或产品的组合而已。
(二)业务开展的独立性不同
在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中,理财人员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去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产品,因为在其内部对于产品的推销策略是固定的模式,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保证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客户。而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最主要特征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三方机构在为客户作出理财规划时,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和限制,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作出合理的投资建议,面向所有的金融机构选择真正符合客户利益的金融产品。当然,理财规划能否实现是受制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而非某家金融机构。
(三)理财规划范围不同
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理财手段更加丰富。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传统理财服务的理财手段比较单一。第三方理财机构则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因此,这种业务范围弥补了客户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理解和利用中的不对称和不平等地位,使客户有效地规避风险,实现客户理财愿望。
(四)业务开展模式不同
客户首先选择和聘用独立理财顾问,在理财顾问的协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而测试风险承受能力,在设定理财的目标后,选择不同的理财组合和投资工具,实现理财目标。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出的理财规划书不具有强制作用,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做出是否采用的判断。
三、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第三方理财只有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才会出现,这是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因为这些区域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雄厚的资产管理人才储备、丰富的理财产品与极高的市场信誉等优势,因此,理财服务得以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理财机构中广泛存在。相比而言,目前我国发展第三方机构理财仍有很多的因素制约。
(一)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目前,与第三方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政策仍是空白,客户迫切需要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利益。第三方理财业务是将金融业的各种产品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创造出较高效益。这种情况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是矛盾的,因此,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第三方理财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界定对应的监管机构,然后由监管机构协调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法规,使第三方理财业务从开始就在规范下开展。(二)理财规划师的培养滞后
从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优势看,主要体现在理财队伍更具专业性。而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和延伸,需要的人才更具有复合性,因为理财产品涉及到银行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投资等。这就要求理财规划人员不但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但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内部的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理财领域的多数专家仅具备单个领域的投资经验,缺乏综合理财的经验和能力,这对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是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
(三)信用制度建设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业务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合谋排斥
第三方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从理论上看是独立的业务处理,完全游离于各种金融机构的控制之外,为客户制定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方案,但是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组建独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这将不可避免地和金融机构产生关联交易,从而影响甚至损害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很可能建立联盟,通过封锁信息渠道等手段,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谋压制,逼迫其退出理财市场,从而重新获得理财业务的垄断地位,客观上造成客户理财成本的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工薪阶层;证券投资;投资策略
工薪阶层是以较为固定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群体。随着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作为社会经济群体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阶层有了投资证券的经济条件和现实需求。因此,基于各类证券品种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研究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具体策略问题,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工薪阶层资产的增值都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一)工薪阶层的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8%,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万元以上的共有74.95万人,占到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的观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阶层的抗风险能力同步增强,具备了进行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二)工薪阶层的理财现状
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28.72万亿元,增速为18.95%,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9.9%的增速,其中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也剧增到14.11万亿元。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工薪阶层带来较高的收益。大量调查表明,工薪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工薪阶层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或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主要产品
工薪阶层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收益。毕业论文 目前,我国适宜于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
(一)债券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数量很少,金融债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债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债券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买进,因此适合于工薪阶层购买的主要是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偿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种债券中最低的。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较复杂,但是国债的利率也是根据银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国债作为个人投资的渠道,要优于定期存款。对于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工薪阶层,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变现能力也比较强,风险不高,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投资与储蓄双重目的很好的理财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开始出现股票投资,股票投资者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价格差;二是红利。在现阶段中国股市,个人投资的获利渠道主要是类似赌博的利用价格差投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决定股票价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经常炒股的人都知道,价格和涨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没什么关系。现阶段的中国股市还不规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由于多种因素使之投资股票存在许多劣势。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时间很少,因此,股票投资风险较大,很难把握。虽然股票投资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投资股票必须谨慎,适合于有相当的闲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者。不过参与股票投资,切忌不可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股票。
(三)基金
基金产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种。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产品类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其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硕士论文 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这种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的特点决定其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类型中风险最大,同时收益率最高,适合那些追求较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工薪阶层投资者。经常炒股的工薪阶层可以考虑将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基本上属于收益型投资基金,一般会定期派息,具有低风险且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于想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种半开放式的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管理该类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过担保和稳健的投资风格,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证,同时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型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具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结构和运作原理的关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场牛市中难以跑赢大市,但它却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险品种,适合于喜爱投资凭证式国债之类产品的投资者。
三、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与原则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
作为工薪阶层,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长幅度较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才是明智的。投资有风险,个人理财的各个渠道也具有风险,医学论文 只是风险的特点与各种投资工具的类型有关。作为工薪阶层,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首先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虽然各种投资品种的风险不同,但是各种投资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风险特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中都存在风险,只是各种市场的风险特点不同。以股票市场为例,在1997年的香港金融危机中,如果没有国际炒家的投机活动,香港股市也不会有那么史无前例的波动。虽然香港最终战胜了国际炒家,但毕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2001年以来中国股市的低迷使无数股民损失惨重。
2.利率风险。利率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许多投资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据,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较低时,债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当利率上浮后,原来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资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现实利率,导致相当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很小;股票的变现比较随机,股价的波动比较频繁,变现的损失也不确定,但一般变现的损失比较大;至于其他的理财工具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
4.经济环境风险。经济景气的时候,投资的收益高涨,股票、基金、部分期货,甚至贵重金属都会升值,但是债券就要贬值。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原则
1.保障生活需要原则。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准备上学费用,可以预留现金以备一段时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长期投资,例如债券、基金等。理财的收入归根结底还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则。工薪阶层投资要保证资产安全,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宜的投资品种。对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果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预期很高,而且还有相当的一笔闲钱,那么可以考虑做投机性强风险大的项目。但对于一个普通员工来说,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都比较稳定,没有多少闲钱,节余的钱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养老医疗,那么这个人就只能谋求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3.合理规划原则。每个人的收入是长期的,收入也是长期的。确定一段时期的财务目标可以使个人能够积累资金,满足将来的资金需求。
四、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策略
(一)抓住时机。低价买进策略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句话在工薪阶层证券投资中尤为重要。职称论文 每一个时机的到来,都包含在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发展趋势、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费心理的变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时机的把握需要投资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并充分发挥个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资敏感性。如果时机把握不准,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何时买进是关键的投资策略。就购进时机而言,不外乎于证券行市景气时进场或于证券行市低迷时进场两种情况。在证券行市景气期,此时是短线投资的良机。投资人若想抢短钱、赚差价,便可值此即时进场。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报酬率较高,但风险也较大,原因是上述景气指标反应到证券市场需有一段时间,况且投资人个个都会依此原则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涨,需求增加,可能最终落个“买高卖高”的结局。证券市场低迷时,人们深受“便宜没好货”价值观念的影响,常有“追涨不追跌”的投资习惯。其实,证券行市景气循环受周期影响,有繁荣一定有低迷,却可能是最好的时机,关键在于证券市场景气低迷时是否大胆进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运用时势。
(二)分散投资。一“石”多“鸟”策略
投资与投机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贪”。它要求投资者把资金分散在股票、债券、基金或存于银行等多种投资渠道。对于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也要采取分期限、分产品等适当分散的策略。根据不同的变现情况,注重长短期品种的结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投资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变现能力。这可借鉴传统的投资“三分法”,虽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减少风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三)深入研究。领先一步策略
个人投资想盈多亏少,就必须在审时度势、捕捉商机上高人一筹。很多人风潮一起就很快跟随追涨,当然可能赚上一笔。但想大赚一笔,就必须主动先人一步寻找信息,挖掘商机,并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与判断,才有可能使自己在投资市场的搏杀中处于主动地位。
(四)高低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阶层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有价证券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如果在证券投资中投入了未来有既定用途的资金,则更应倾向于风险较小证券的投资,如国库券等。
(五)按需而变,时间分散化策略
根据投资有价证券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提高的原理,建议工薪阶层在年轻时家庭收入较少、消费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收入水平时,由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强,可以考虑进攻型的理财策略,比如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股票的投资比重逐步减少,主要购买各项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较为稳定型基金,并加重债券投资的比重;到老年阶段,应该以投资收益有底线保证的国债为主,尽量少选风险大的激进型证券,以避免养老费用的损失。
(六)委托理财。借“鸡”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合资伙伴,也可以尝试将资金托付于其进行投资。现在全世界投资渠道、投资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多种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将更加困难,收集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个人投资在市场上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给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资成功的一种策略。
(七)理性审视。风险转移策略
对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可向负责该项目的富有实力的投资方进行投资,让出部分收益,转移投资风险。工作总结 如通过申购投资基金的办法,可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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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家庭理财是家庭主要成员运用现财知识与方法等手段,科学地对家庭财产进行管理, 以达到合理的保值和增值、实现人们积累财富的愿望的目的, 并能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
论文重点: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使我国资本主要由国家和集体使用、所有的格局发生着重大的变化,私人所有的资本已超出国有资本,成为全社会资本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富的快速增长,为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进行资产的有效管理, 最终达到所设定的家庭资产增值的目标
论文框架:
关键词:家庭理财 投资方式 风险 收益 现状
任何理财方法都必然是收益与风险并存, 理财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实现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就需要对家庭理财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科学理财就是要根据目标的要求有效处理和运用财富, 通过开源节流以增收节支, 不断地积累家庭财富。并随时根据各个家庭内外部环境及自身情况的变化,对整体的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做好不同阶段的理财规化, 保证理财之路的畅通。
家庭投资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经营性投资、证券投资、家庭储蓄投资和家庭保险投资。
1、经营性投资是指用货币资金、原材料、固定材料、无形资产等所进行的投资。经营性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2、证券投资是家庭作为资金供应者参与证券市场的行为,即把家庭资金用于购买金融资产,主要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以期获得利润或控制其他公司的经营行为。购买股票风险较大,有可能亏本,但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购买债券风险较小,但收益也相对较小。家庭证券投资要根据资金闲置时间的长短、胆识的大小、证券投资知识水平以及其他情况来选择投资对象
3、家庭储蓄是把家庭收入的一部分存储和积累起来的一种家庭经济活动,是家庭理财、聚财与生财的一种重要渠道。目前家庭储蓄作为一种安全、灵活、方便的家庭理财和投资方式被广大家庭所采用。但是银行存款无法克服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这样会使家庭资产缩水。不利于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
4、家庭保险投资。所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采用契约形式,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家庭投资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扮资连结或分红等类型寿险品种,使得保险兼具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最必要的。
我国个人投资理财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家庭投资理财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育,理财投资者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我国家庭理财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 一) 市场规模小,
供需维持低层次均衡由于起步较晚, 发展不完善, 导致目前理财市场规模小,规模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这已经成为目前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近年来个人理财市场规模已日趋扩大, 但与银行的其他业务, 如房贷、 车贷的庞大规模相比, 仍处于规模劣势。因此, 市场本身规模的增长是其发展的前提条件。 ( 二) 银行服务不到位
首先, 服务缺乏专业性。高收入的年轻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个人金融服务普遍持接受态度, 而对于国内的同类服务却无法认同。其次, 服务缺乏差异性, 没有个性化。
( 三) 理财产品缺乏新意, 同质化现象突出
缺乏独特价值内涵和理财服务同质化是困扰银行理财品牌建设的主要问题。与成熟市场的银行理财相比,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一个重新的整合, 而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及股市账户的流通,理财产品方面的创新有待加强。
要完善我国家庭投资理财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一) 改善外部投资环境, 做大市场规模
( 二) 进一步放宽管制, 引入中外银行竞争机制
( 三) 努力提供高水平服务
( 四) 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 丰富理财内容
( 五) 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人员, 提高理财人员素质
(六)建好金融档案。。
(七)打造个人信用所谓个人信用,即个人向金融机构借贷投资或消费时,所具有的守信还贷纪录。
(八)家庭投资者要及时查明实际遇到风险的种类、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家庭投资理财是一门重要而博大的学问,好好学习并运用可以获得更多、更优质的财富。家庭投资理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利于人们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更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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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于2008年2月21日申请购买荷兰银行(中国)东方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东方广场支行)发售的《“抵御通胀系列”之“荷兰银行/AIG/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共投资5万澳元。事后刘某发现该产品不断下跌,遂于2008年10月16日办理了赎回手续,但仅赎回人民币18万余元,与购进时相比,损失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刘某称东方广场支行未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工作人员亦未就该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性向原告进行详尽说明,东方广场支行存在描述产品不实、只介绍收益不告知风险等故意误导客户的问题,其经济损失系东方广场支行在接受刘某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事实、违约等行为所致,故起诉要求东方广场支行赔偿刘南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法院最终认为刘某购买该产品时的签字已表示其知晓相关风险,驳回请求。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丰富了居民投资生活,促进了金融消费繁荣。据报道截止2013年年末,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达到4.9万款,资金规模有望突破25万亿元,环比增长逾六成。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可谓如火如荼,然而火热市场的背后,却有不少消费者因盲目购买或轻信银行销售,而导致收益甚微,甚至本金缺少,更有亏损惨重者。上述类似案例频频发生,值得警惕。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原因分析
笔者在总结近年来发生的数起个人理财产品纠纷案件表明,大部分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中的种种不合规所致,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避重就轻的误导客户,诱使客户深信其高收益率而不知其高风险性
不少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尤其产品广告及宣传资料中往往显著强调的是其颇高的预期收益率,而基本不提供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方式。大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推销其产品时也仅仅只介绍期限、起息日、赎回日等,甚至连理财的标的都不介绍。导致许多客户在充分信任银行的前提下购买了看似高收益率,其实风险更高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巨额亏损。
(二)违反客户评估义务,先购买后做评估的现象屡现不显
类似开篇案例的情况不在少数,多数客户在蒙受亏损之后才想起追讨银行的责任,但为时已晚。虽然银监会颁布一系列文件,诸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再要求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然而事实上很多银行并没有规范执行,甚至有工作人员写作代抄等现象,导致许多错误销售引致纠纷案件。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客户连连亏损却蒙在鼓里
虽然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里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此外,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然而不少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仅仅表面符合规范,披露内容却离银监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导致很多客户并不知道所持有理财产品的盈亏状况,也就无从挽回损失。
(四)理财合同制式化,客户只要签字,银行基本撇清责任
目前理财产品市场上,大部分银行都采用制式合同。所谓制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尤其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大部分银行在销售时都宣称其收益率高,而合同中往往将风险揭示书,最不例的投资说明放在不起眼的地方,销售人员往往在客户购买意向明显时催促客户赶紧签字,导致多数客户根本没有阅读相关提示便已仓促签字。然而客户与银行诉之法院时,才发现合同上往往都写明了“本协议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甲方的本金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本理财产品为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本人是在完全了解其条款、条件及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等字样。因此客户如果亏损往往也只能吃闷头亏,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也爱莫能助。
二、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建议
目前,我国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已在不断完善中,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根据有关调查,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信息披露的虚假性等。当务之急应不断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一)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
加强对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统一规范,对商业银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领域的不同、风险大小的不同、适合的投资对象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范流程。如对于频繁产生纠分的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流程,避免商业银行利用虚高的预期收益率而错误销售,应严格审核此类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方式,严禁虚假夸大预期收益率行为;相反地,对于商业银行推出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其收益固定,客户承担的风险较小,而银行则承受着较多的风险,故应重点控制银行风险,防止银行规避监管而高息揽储,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对于此类理财产品应当规定更加严格的报批手续,指引商业银行对自身风险进行自控。
(二)加大并细化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范围
商业银行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应始终围绕着各类信息披露进行。(1)与客户缔约合同前的信息披露,此时应包括向客户明确阐明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品种、风险级别、起息日、终止日、盈亏计算方式、盈亏条件,同时还应包括银行所收益的管理费、服务费等,同时明确此类理财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否有赎回限制、是否有关联交易等。在客户充分理解上述披露事项后,才能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该理财产品。(2)与客户缔约合同中的信息披露,客户向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银行应提供持续性的信息披露服务。包括常规性的信息披露,比如客户所持有的理财净值变动、所投资的理财标的物的变动、投资持续期间的盈亏总额等。非常规性的信息披露,比如及时披露商业银行自主提前终止合同意向等、提醒亏损客户有权提前终止等,以及与该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标的发生重大事项的警示内容披露等。
(三)明确商业银行实质上未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纠纷不断,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商业银行即使实质上并未完全尽到信息披露的责任,却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少银行在销售其产品时只提收益不提风险,导致不少投资者对风险并不知情,发生纠纷时却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这几乎是所有理财产品诉设案件的通病。故为规范理财市场,以及保护整个金融秩序,我国法律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实质上未履行信息披露的打击。不应仅凭书面签字而判断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履行。
(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救济制度
最后提出结论和展望。
关键词: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但受消费物价上涨、利率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居民理财意愿迅速增加,这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一大契机。民生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顺速,对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1.2研究意义
本文研究试图以点代面,针对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进行探究,尝试从个人理财营销策略方面为银行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决策依据。这对促进其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培植新的利润空间提供帮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2论文结构及主要研究内容
1.2.1论文结构
第一部分提出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指出国内外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文献及研究综述。
第三部分将对国内的理财产品的营销环境和营销现状进行探究,并对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的动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阐述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现状,分析现阶段国内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优点及不足,依据市场细分的结果,对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提出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选择。
第五部分提出结论和展望。
1.2.2主要研究内容
通过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环境的分析,对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对象进行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为民生银行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并对其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国内外个人理财研究现状
个人理财,是在对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结合预定目标运用像证券、外汇、储蓄、保险、住房投资等多种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在每位个人风险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实现资产增值的最大化的过程。
1.1国外研究现状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商业银行,是一项风险小、附加值高、领域广、批量多的优质业务,被国外各大金融集团视为重中之重。因此,在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方面有众多的研究文献,主要包括各种金融理论、如何制定个人理财计划、理财产品创新、品牌建设、产品定价、服务提升等方面。
(一)国外经济学家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发展起来的各种金融理论,包括现代资产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理论的基础,这些理论模型形成了个人理财投资策略的理论基础。
(二)众多学者在如何制定个人理财计划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霍尔曼和诺森布鲁门介绍了多种理财工具及如何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
1.2 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比较晚,但近几年发展势头强劲,国内学者主要从适合本国国情的角度,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特点与发展趋势的判断及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上中出现的问题做了研究。
(一)众多学者对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毛丹平在《个人理财,究竟意味着什么》中认为个人理财对于消费者,就是意味着:制定理财目标,了解自己的风险偏好,在专家指导下进行资产分配,选择投资品种并不断进行绩效管理,实现个人资产最优和收益最大。
(二)更多的学者针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指出了其中的问题。吴雪指出我国理财业务的发展仍停留在内部产品或服务上,产品之间的差异化较小,个人理财服务也只能为客户提供比较浅层次服务,主要表现在服务便捷、环境优雅、成本让利等。
第二章 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动因
2.1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动因
2.1.1 个人理财产品市场
市场潜力巨大。有待发掘。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的专项调查中,77%的被调查对象对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需要个人理财服务,88%的客户表示愿意接受银行推荐的个人理财建议和方案。由此可见,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潜力巨大。
2.1.2 个人理财产品市场风险
个人业务风险小、利润空间大。一方面直接导致各行纷纷树立“存款立行”的原则,悉数使出浑身解数来拉存款,竞争导致负债业务的营运成本大量提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一方面货款等资产业务方面对优质客户争夺更加激烈,直接导致如去年各大行的贷款集中在一些垄断性的大集团行业,风险加大的同时信贷利率却不断偏低,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都大大增加。
第三章 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3.1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规模与趋势
3.1.1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规模
在股份制银行中,民生银行雄踞榜首,并且超过工行0.21个百分点,成为各银行中个人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最高者。统计显示如表4-1所示。
表3-1 2012年度理财产品平均年化收益率前七名
3.1.2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
1.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
2.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
3.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
4.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
3.2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现状
民生银行通过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不断的探索和洞悉,对客户群体的不断细分,目前已在全国建立起面向中高端客户的“三级财富管理”体系——中银理财、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业务,全面覆盖各个层级的财富管理需求。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如表3-2所示。
表3-2 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章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
4.1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SWOT分析
民生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分析如表4-1。
表4-1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SWOT分析
4.2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细分
按月收入和年龄将民生银行个人理财的客户划分为九大类,如图4-2:
月收入(元)
10000以上
4000~10000
1500~400
18~3031~5051以上年龄(岁)
图4-2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划分
通过上表可以将该市场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潜力型客户。大多数是收入在 1500 元以下,理财价值观多处于先享受型,他们倾向于把大部分的选择性支出投入到当前消费上,以提升当前的生活水平。(二)关注型客户。大多数处于月收入达到 1500-4000左右的人员。(三)战略型客户。处于家庭成熟期月收入多为10000以上的,是这四类客户中收入最高的。(四)稳定型客户。多处于家庭衰老期,月收入较高的稳定行业。
4.3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定位
以目标客户为基础,细分各类客户群体的市场,由此根据民生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细分和实际情况,选择图5-2阴影部分为民生银行个人理财的市场定位,即以年龄在18~30岁之间、月收入在1500~4000元之间和年龄31~50岁之间、月收入在4000~10000元的客户为目标客户,重点对其营销及维护。
4.4 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选择
4.4.1产品
(1)选择设计符合民生银行具体需求的理财产品。
(2)加大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4.4.2渠道
(1)建立立体化网络管理服务模式。
(2)建立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4.4.3促销
首先,做好对外宣传,加大广告投放力度,以当地电视台、主流报纸、户外广告及其他地方性媒体为主开展持续报道;其次,做好行内的宣传,让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营销工作中,达到行内与行外联动的效果。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清楚地掌握每一个客户的资料;可以准确计算出每一个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从而实现对客户的差异分析;可以科学地建立银行与客户联系的平台,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扩大与客户的交流,改善金融服务手段,满足客户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结论
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结合民生银行目前的发展状况,通过SWOT分析仍有相当的优势和机会存在。正确对待金融业特殊的发展情况,依据市场定位结果,努力进行改良,实施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重点应放在客户关系管理的导入上,一定能够获得更优的成果。面对经济的迅猛发展,民生银行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崭露头角、寻求个人理财市场的骄人业绩,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为忽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提供依据,使其个人理财产品获得好的销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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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需求。我国理财业务正处于发展初期,因此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一问题有如下见解:
一、当前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二)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
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因此它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于前后台业务的整合,而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在个人银行业务部。但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当前又是分别由个人银行部、中间业务部、房贷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前台业务条块分割,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因此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客户经理要求极高。目前,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已成为开展理财业务亟待解决的困难之一。
(四)资金持有者风险保留过少或者过多
这种现象存在比较普遍,有些客户将大部分现金保留,以防应急,这样就会无形的损失资金的创造价值;有些把全部资产投资到股票或者房地产中,家中没有闲置应急资金,或者很少,这样也很大地增加了风险。这两种极端的现象都是不可取的,在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较大或者无法预测的时候,要考虑个人家庭需要,每个家庭需建立家庭应急基金,有备无患。
(五)缺少系统支持
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的基础,以客户而不是以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整理和分析客户资料,如客户资金增减、资金流动趋势、客户对银行服务的不同选择等等,及时了解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筛选优质客户,确定理财目标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
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
(五)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三、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提高风险规避和转移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
(三)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四)建立理财业务分析报告制度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 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 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当前,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一)个人理财的基本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在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
按照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按照客户类型不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业务(服务)、财富管理业务(服务)和私人银行业务(服务)。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个人理财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始于收付型的“中间业务”,2004年9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2005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理财产品。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此后,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走低以及资本市场的走强,商业银行纷纷探索新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一是借助信托平台进入股票市场、产业投资市场。二是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实现覆盖全球市场的投资管理。尤其是QDII的推出,打通了人民币海外投资的通道。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特点的介绍
(一)国外研究综述
1.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多样化。国外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丰富多样,包括银行、投资管理、保险、个人信托等各类金融服务,并提供有关居家生活、旅行、退休、保健等方面的便利。
2.针对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综合理财咨询,提供个性化理财方案。
3.信息科技在个人理财业务应用广泛,形成综合化立体化销售和服务网络。其主要特点有两方面。第一,金融机构与目标客户实现沟通、达成交易的途径和手段日呈多样化、综合化、立体化的特点。第二,基于信息技术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普遍应用,金融机构借助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对客户信息的进行全面管理和深度分析。
4.从业人员专业化。针对理财策划师的的各种认证考试、行业组织也很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国际理财策划师协会(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 FPA),该协会负责组织对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认证考试、颁发从业执照、制定职业操守、理财策划师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规范等。而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普遍把配备高水平、专业化的从业人员作为推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关键环节。
5.个人理财服务全球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的今天,许多跨国金融机构推行个人理财服务已经不在局限在一国或者一个地区,而是将其扩展到全球范围。
(二)国内研究综述
1.我国个人理财目前存在的问题
通过大量的阅读文献总结出以下几点共性问题:
(1)客户的理财观念尚需引导,目前我国客户其理财产品理念多停留在传统的阶段,对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缺乏有效管理。
(2)理财产品同质化明显,缺乏创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被大量复制。产品的种类几乎都是证券、外汇、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
(3)个人投资体系没有建立,市场环境没有完全形成,理财功能不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理财服务似乎涵盖了生活理财与投资理财的全部,但实际上收到了政策的限制,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等领域,三个市场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
(4)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才,理财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才能工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除了需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外,还应该懂我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
(5)风险防范缺乏。首先,各银行为吸引客户,片面追求高收益率,忽视风险防范,运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风险与收益的缺口也开始扩大。
除了以上观点,我国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其他观点:法学专业的许寒在他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研究》中指出法律风险正准建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产品业务的瓶颈,法律风险会极大增加商业银行运营的不确定性,对其信誉的损害也难以估量。此外在立法中对理财产品的界定不明确,比如说在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准入体系中,理财产品的募集方式被定义为私募还是公募立法中未予以明确。二在实践中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差别很大,且监管部门在面对公募与私募是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也不尽相同。任峰峰、陈爱华也提出分业管理风险上升,缺乏相应的法规与有效的监管。银监会的管理对象只能是银行,对证券、保险则无能为力。然而市场的运作主要有银行以外的单位来进行的,此外还需要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的配合监管,就目前来看该难度很大,分业监管在新形势下的弊端已经显现。在喻凌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与发展策略探讨》中指出信息透明度不高,商业银行在发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依然没有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是的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期限等信息不明确,外资银行的信息不透明度更高,这影响到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提出到的风险体系面临考验,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行销上存在盲目,共分侧重对收益的宣传,不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2.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预测发展突破
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总结出以下几点共识:
(1)从单一银行业务向综合理财业务转变。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对原有银行贷款产品的中间业务产品的重新包装组合。但是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品种逐渐丰富。通过与证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国内银行已经开始实现向综合理财业务的转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风险偏好和心理收益语气来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
(2)银行理财服务开始向网络化转变。网上银行的出现,使传统银行经理了一场技术革命,也给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开拓了一个全新的市场。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大力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和清单业务,为企业和具名提供资金余额查询、网上转账支付等服务,同时还将互联网作为有效的营销渠道,交叉出售理财产品和理财咨询服务。
(3)同质化服务开始向品牌化转变。有大众化服务像个性化服务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现代商业银行呈现出业务结构零售化、生存发展。
(4)银行邮传统的利差收入为主转变为服务收入为主。21世纪,商业银行已经转移经营战略,我国商业已经开始更多的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
(5)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大幅提升。近30年来,我国具名的金融资产有了突破性的增加,加之近几年央行的连续降息,银行存款利率在比较低的水平,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传统的存款收益越来越薄。为了使自己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消费者开始需找新的投资渠道。
(6)微利时代是的银行业竞争加剧,利润降低。首先银行的存贷利差不断减少,其次国家目前大力推进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绩优企业主要融资渠道的改变造成了银行的优质客户减少。
(7)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提高,在强烈的加息预期下,更多的投资者在诸多理财产皮选择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这样也就不断推出了各个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导致短期产品收益率提高。
除此以外我国学者还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提出其他发展突破:丁中华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发展》提出短期理财产品成为主力。短期的理财产品正好迎合了广大投资者对于整个经济形势不稳定的语气判断,在各个商业银行信贷紧缩的大背景下,这种短期的理财产品成为了信贷的一个业务补充。此外还提出中间阶层理财发展空间巨大,快速增长的中产阶级,随着个人投资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寂静积累了相当一部分的财富,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在孟磊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研究》一文中指出健全客户管理系统是必然趋势。首先实行客户经理制度,为其理财客户配备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其次要加强客户服务研究,认真研究客户的消费心理,描绘出客户追求结果所经历的每个关键增值阶段,再次,健全互联网技术服务系统,采用“网络+机构”的模式,保证给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在《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趋势报告研究》中提出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今后的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甚至是其他银行业务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客户对银行服务渠道的选择项安全快捷方便等方面发展。蒋建平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一文中显得比较理性,认为风险开始显现,今后发展将更加理性,近年来得益于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巨大的市场需求,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一直非常顺利,基本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但是,由于全球股市吊证,与股票挂钩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大量的零收益、负收益时间,客户与银行间产生了一些纠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投资者对银行历次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有了更加社科的认识。
四、总结与展望
一、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居民经济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对财富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强,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汇丰、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理财服务经验和便捷的全球投资渠道优势积极登陆中国,抢占高端私人理财市场;国内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凭借自身规模和实力纷纷建立“理财工作室”、“理财中心”开展理财业务,不断研发推出系列化和组合化的理财产品,例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民生银行“非凡”理财等等。理财产品类型也由最初的储蓄型理财产品发展为包括结构型、信托贷款型、票据型、债券型及qdii等多种理财产品。
二、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与全国理财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却不尽人意。2008年发行了理财产品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9家,占所有发行理财产品银行总数的34%,但综合理财能力前10名的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只占据1席①。由于在研发能力、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夹缝中生存。
三、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理财市场定位
首先,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中,除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少数几家城商行规模实力较强之外,绝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小银行,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网点规模较小,难以占据高端客户市场。其次,“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市场定位,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是其传统业务市场。第三,从客户方面来看,高端客户投资金额大、抗风险能力很强,但同时要求的收益率也相对较高,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吸引力;低端客户投资资金少、抗风险能力较弱,不适合作为理财业务的营销对象。而中端客户投资金额适中、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倾向于收益风险均衡型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定位于城市居民、中小企业等中端客户群。
2、理财产品研发
一是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以开发成熟型理财产品为主。开发新的理财产品需具较高的前期投入研发成本、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风险管控水平及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城市商业银行的自身能力难以达到上述要求。而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开发市场上相对较成熟的理财产品开发成本低、市场风险小、业务管理较成熟,例如信托贷款型、债券票据型、打新股型等理财产品。二是适当开发个性化、本地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本地市场需求、客户群体等情况比较熟悉,城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发适合本地客户或基于本地市场的理财产品,形成自身独特的产品竞争优势。三是加强合作,走理财业务联合发展之路。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销售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城市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地域性网点渠道优势与具有产品研发优势的大中型银行合作,通过代销其理财产品获益;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城市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规模较小的理财产品。四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严控理财业务风险。理财业务之所以能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主要原因在于理财业务是一项收益较高的中间业务,但其风险也是各项银行业务中较高的,例如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理财业务一旦形成风险并产生损失,将对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风险管控水平有限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讲,控制理财业务风险尤为重要。
3、理财渠道运用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具有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在媒体宣传投放、银行品牌信誉度等方面的优势,所以不能坐等客户上门。城市商业银行的营销优势在于其本地化客户经理团队,他们在当地拥有较好的人脉和客户资源,通过现有的各项业务与当地企业、居民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城市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主动营销、裙带营销的方式通过“客户经理——现有客户——客户的客户、亲朋”发展模式积极营销理财产品,抢占扩大理财业务市场份额。
4、理财人才培养
企业的竞争实际就是人才的竞争。城市商业银行要想在理财业务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打造一支精英理财团队。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从同业引进高级人才,在并不熟悉的理财业务上迅速打开局面、进入市场。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存在费用高、同业人才紧缺的缺点。其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开发推广理财产品、邀请专家对本行员工培训等方式,借用外部人才发展银行自身的理财业务。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缺点。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应当理财团队建设的重点放在培养自己的人才方面。一方面要支持鼓励员工参加理财规划师、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各类金融职业培训,加快理财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人才实施才华的平台,发挥其业务潜能,实现其人生价值,提高人才事业忠诚度。
5、理财业务目标
自2007年1月份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加速了在中国的布局和业务发展,国内的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断丰富完善自身的金融业务品种,中国金融市场进入了战国时代,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理财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竞争尤为激烈。但是理财业务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近期首要目标不应是提高盈利水平,而是:1)丰富自身银行产品,完善金融产品体系。理财业务是一个新兴的银行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在起跑线上输给其他银行。通过研发理财产品可以丰富银行产品体系,积累业务管理经验,培养锻炼研发营销人才,为以后业务的发展夯实基础。2)培养稳定忠实客户群体,抢占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市场份额。通过不断研发推出适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可以将客户长期吸引住,逐渐将其培养为忠实的客户群体,避免因为理财产品种类缺乏而丧失已有客户,进而对银行其他业务造成冲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60-01
P2P网络借贷,英文名称为Peer-to-Peer/Person-to-PersonLending,即个人之间的点对点信贷。2005年,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英国兴起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创立,P2P网络借贷模式正式登陆中国。
P2P网络借贷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网路平台提供撮合服务完成个人间借贷交易,而提供这种第三方网络平台即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P2P平台通过互联网的理念和技术实现原本难以实现的陌生人之间的直接信贷关系。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的限制,满足了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对于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普惠金融都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P2P平台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风险,而且已经由此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和问题,同时,监管部门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业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其监管。笔者拟从如下三方面阐述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供参考和进一步分析。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平台自出现开始就伴随着“非法集资”的争议。根据1999年央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包含了如下的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笔者认为,判断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关键在于P2P平台的运作中是否构成“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要件。一般情况下,P2P平台仅作为居间人不介入借贷关系,而仅仅是促成由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仅由借款人向放款人做出收益承诺,在这种情形下,P2P平台与社会公众之间并不构成资金募集的关系,其经营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
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与放款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不是专业放贷人对放款人承诺返本还息,而是对手里已有债权进行转让,其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由借款人和放款人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款人对放款人进行返本还息,放款人明白其作为债权的受让人承担的风险和利益真正来源是借款人而非专业放贷人。因此平台并未对放款人做出任何收益承诺,不涉及非法集资行为。
在P2P平台的理财模式中,P2P平台本身并不对放款人做出任何实质的收益承诺,放款人所获的收益完全依赖于借款人的还款付息。投入计划的资金仍属于放款人而非P2P平台。通过与放款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转移资金所有权再用于放贷,因此P2P平台并没有成为借贷中的一方,与社会公众并不构成资金募集的关系,其经营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但是,在“理财计划”模式中,由于在出售“理财计划”时,暗含了平台对放款人做出了到期由专业放贷人回购的承诺,而这种回购贴现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放款人发放收益的承诺。因此,此时的P2P平台就涉嫌了非法集资。
二、涉嫌高利贷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虽然是一种新的金融参与形式,但其核心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私人个体借贷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了国家对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借贷关系予以保护。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院颁布的《借贷案件审理意见》和《公民与企业间借贷效力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构成了对于一般民间个体合理利率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肯定以及“高利贷”的定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P2P平台上一般常见的个体借贷行为主体和行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为P2P网络借贷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监管要求,包括借款用途限制、预扣利息的禁止等。
现有的P2P平台为了避免高利贷的嫌疑,其名义上的利率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内。但为了提高竞争力,吸引投资人,部分P2P平台会提供额外的“奖励”,即出借人在投标之后,获得利息和还款之前,一次性获得由借款人提供的额外奖励。根据出借人接触金融占到总融资金额的比例,获得相应比例资金的变相利息。这些操作事实上已经违反了“4倍利息”原则,具有构成高利贷的法律风险。
三、涉嫌非法经营风险
为了克服我国信用制度缺陷,P2P平台在标准的放款人、借款人和中介人三方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小额担保型模式。这种模式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存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融资性担保行为需要特别许可。因此P2P公司除了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还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许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P2P平台要从事融资性担保,必须经过专门的批准和监管,否则其担保行为将触碰法律边界,构成法律风险。
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小额担保型模式除了引入纯第三方担保公司外,还有另一种是依靠平台自身实现担保功能。而平台自身担保容易导致出借人的所有风险转移到平台上,平台兼具担保机构功能,难以独立于交易之外,从而具有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质,涉嫌了非法经营。此外,如果P2P平台在宣传是仅使用“本金保障”等模糊的词句,未明确风险承担的主体和范围,都存在不当宣传和非法经营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