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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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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论文

篇1

《草案》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为宗旨之一。从构词法而言,“关系”一定是在主体之间形成的,而“社会保险”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令人费解。与其费解莫若使用社会保险“行为”更为妥当。如果我们把社会保险法理解为是规范社会保险行为的法律,那么,作为参加社会保险行为活动的主体,其合法权益都必须得到保护,《草案》仅仅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似乎有失偏颇。《草案》规定“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由此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险”是一种“全民”的保险,而本法实际上并没有包括所有的公民,如无业者和农民的一些保险在本法里就没有具体的内容。另外,“共享发展成果”又令人费解:是公民之间相互共享成果,还是公民共享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样似是而非的用词只能使人对该法产生歧义,法律内容也难以体现立法的宗旨。《草案》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专章规定社会保险,本法所称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典所称的“社会保险”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就《草案》内容看,本法主要内容还是劳动法典所称的“社会保险”。《草案》个别之处,试图把劳动法典以外的其它群体也包括进来,但是,鉴于没有既定的内容而只能做原则性的规定。由此,则使该法大有名不副实之嫌。

二、字词语意问题

《草案》内容用词不当或概念不一致的问题,可以说比比皆是。法律字词其涵义必须清楚,如果产生歧义则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甚至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

《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条明显的问题就有四处。其一,“养老”和“医疗”实行的是“基本”保险,而“工伤”、“失业”和“生育”则不是“基本”保险。此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诚然,我们实际上还存在着“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这些保险则没有被本法涵盖;工伤、失业和生育将来是不是还也可能出现“补充”和类似“补充”的其它形式呢?显然,本法没有给予其拓展的空间。如果强调养老和医疗保险是基本的而有意排除了“补充”保险的内容,那么,本法的名称就需要斟酌了:既然是“社会保险法”为什么不能把社会保险的形式全部涵盖呢?其二,一个“等”字又令人费解: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这里的“等”字究竟该怎样理解:一种理解是,除所例举的五项险种还存在着其它险种;另一种理解是只有所列的“五项”险种没有其它。从本法内容看,只有五项险种而没有其它了,如此看来“等”字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其三,“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此处的“等”情况下,究竟又是指什么情况呢?从本法内容看,不存在此五种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这里的“等”字也是没有意义的。另一个是保障“公民”在此情况下享受帮助的权利,从本法内容也看不出所规定的五项险种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名实不副。其四,本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本法内容来看,参加保险的公民依照本法只享受经济上的救济而没有其它任何“物质”的内容。此表述莫若沿用劳动法典的规定: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应当”的使用问题

篇2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实践与法制建设探索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构成,指的是国家的社会保险统一遵照一定的规定制定,使社会保险实现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稳定,将不同层面的结构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社会保险的横向结构一般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纵向结构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险的组合,运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相关的保险规章制度。我国社会保险与法律体系一般是由三个不同的制度构成的,一是我国的宪法,起到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约束,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三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建设的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稳妥的社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的改革要根据自身的财政情况,因为在社会保险的改革中会遇到各种突发的状况,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状况可能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而且,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法制制度时,应该灵活地考虑实际问题,对于那些财政状况不是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统筹基金账户空账的方法。

篇3

另一方面城市化又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东西,主要就是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们的人们健康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个城市气侯的变化;另外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音、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二、淡水、化石的污染;三、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例如就业、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吸毒、青少年犯罪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权威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多万人竞岗。到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最新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1]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片剂、******和******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片剂、******、******及其它******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承诺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西苑出版社.1999

张潘仕.青年社会病.青春出版社.1988

[3]刘智峰.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邓思平.经验主义:孔子道德思想及其历史演变.巴蜀书社.

[5]朱力.社会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安塞尔·m·夏普.查尔斯·a·累吉斯特.保罗·w·格兰姆斯.社会问题经济学:第十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篇4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7-01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论述,学者马俊驹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所规范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之间的法律条文。”学者周春梅认为:“社会保险法是用来调整社会保险发生过程(参加、组织、管理、经办、监督)中的社会关系的总称。”我认为,社会保险法就是规范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的关系的总称。按照这一说法,社会保险法的关键问题就是社会保险关系。从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险内容看,社会保险的范围在扩大,项目也有增加的趋势,受此影响,社会保险关系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一、社会保险法适用人群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首要的争议是所有人公平享有社会保险,还是依据不同的人分别对待的问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如何纳入社会保险,以及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险种已经基本覆盖到了城镇居民,工伤保险也基本覆盖到了农民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主要通过新型合作医疗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是不是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一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些人群的社会保险是特殊对待的,这明显违背了人人公平享有社会保险的原则,但这一点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未涉及。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基金监管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基金监管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争议。社会保险金在征收主体、管理主体和运作主体三方面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对此,由于我们没有在这一方面界定清楚,很容易出现争夺征收资金和使用资金管理权的情况,而出了问题又会推卸责任。税务和社会保险两个部门都在争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权,而在具体运作中却形成了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共管”的局面。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中则并不明确地提到“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很多学者认为,为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应当在保证基金监管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某种市场化运作。但对于如何运营,大家却看法不一,新的社会保险法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

三、社会保险法统筹层次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市县一级的统筹层次过低,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被严重限制了,也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社保基金在管理部门内部的运转不够公开,也导致资金管理缺乏安全监督。”一些学者建议将社保基金在省一级的层次进行统筹,有的还建议全国统筹。但反对者认为,全国地方的财力不一样,全国统筹肯定行不通,省级统筹实现都很困难。由于各地的财政实力不同,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就不一样,具体的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险种的给付金额也不相同,这就造成各地社会保险资金结余情况相差很大,结余多的怕被中央或省统筹掉;给付金额多的地方定然不愿意因全国统筹而降低当地的社保待遇。可以肯定的是较低的统筹层次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流动。就国际形势来看,欧盟也在寻求各国在社会保险管理上的统一,作为一个整体国家,社会保险实现全国统一管理必然是改革的方向,对这一点在社会保险法上应该有所表述,至于何时统一、如何统一还可以在以后的法律中进一步明确。

四、政府责任的分歧

新社会保险法中另一个问题是对政府责任不明确,部门逃避责任的争议十分激烈。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单位和个人。有人大代表指出,新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但对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整个草案中,只有两条涉及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是“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事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给予尽可能的经费支持”,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亏损时应当给予补贴”。在内地,一些比较穷的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十分紧张,有的地方足额并及时发工资都很困难。对这样的贫困县,建议社会保险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社会保险的责任,郑功成教授认为应该包括:信用担保、财政补贴和运行管理的责任。特别是信用担保,一旦社会保险运营出现问题,就需要国家解决,不能让投保人领不到养老金、用不了社保卡。因此,在改革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在政府的责任上不能回避,不要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利或利益所限制,要明确社会保险运行中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制度设计要考虑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马俊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

篇5

【正文】

一、人口发展对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双重作用

(一)劳动年龄人口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潜在规模,而就业率和就业效益制约着基金积累的增速

养老保险基金源于人们的工薪收入,因此劳动年龄人口的富匮与否,决定了基金筹集的可能规模。此外,至少还有三大制约因素:一是从业年龄。进入劳动年龄后求职与否,实际上是养老金能否积蓄的前提;二是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标准的确定,实际上是继续积蓄养老金或支用养老金的选择;三是就业率和就业效益。这影响着养老基金筹集的规模与效率。

(二)老年人口对社会养老提出强烈要求,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长产生制约作用

我国目前的养老方式:一是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二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自身养老。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和人口老龄化的来临,老年人对社会养老的需求和意愿必将进一步扩张和强烈。事实上,年轻的一代也已缺乏为长辈提供各种养老资源的能力,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老年人口的超速增长,又进一步表明社会养老负担的日益加重和基金积累难度更为加大,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增长产生强烈的掣肘作用和后续影响。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机制运行及其发展趋势

(一)近几年来的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八十年代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呈现出两大特点:

(1)九十年代初养老基金的收入增长缓于支出增长,养老基金积累已出现萎缩迹象。笔者根据有关资料作了测算(注:高路:《社会保障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经济日报》1995年3月28日。),我国社会养老基金的收支情况,1993年比上年增收7%,增支12%,积累减少24.8%;1994年又比上年增收26%,增支30%,积累又减少约8%。另据财政决算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43.27亿元,支出829.5亿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365.28%和381.46%,支出增长幅度均明显高于收入增幅,虽然积累总额在增长,但年度余额却在明显下降。应当说,在目前养老负担还较轻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很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一是长期实行松散的、高比例缴费豁免和因高缴费率而伴之高拒缴率的缴费制;二是由各种原因所致的陈帐拖欠,其中包括深化制度改革的成本和支付标准过高等因素影响;三是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及就业效益低下,导致劳动年龄人口增长所带来的提高基金积累的时序优势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和显现;四是收缴面窄而征缴措施不完善;五是未能有效地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人口老龄化加剧,这是近年来导致养老支出急剧增长的最直接原因。

(2)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呈现出速度快、来势猛和超前于经济发展的特点。

资料显示,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一般经历较长时间,如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瑞典用了85年;最早进入老龄化的法国用了140年;而中国只有13年,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是先于经济发展之前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的。(见下表)

表1中国未来人口抚养比的变化趋势预测

年份60岁以上%65岁以上%少儿抚养比老年抚养比总抚养比

19918.755.6943.2413.7456.98

19959.306.1144.1614.7958.94

20009.846.7142.9415.6058.54

200510.427.2137.6616.0253.68

201011.777.7132.0317.6249.65

201514.128.8429.4021.7750.67

202015.5510.8529.1023.7752.88

202518.4712.0630.0429.4659.50

203021.9314.6430.0536.5466.59

203524.3717.6328.6541.4570.11

204026.1119.5727.3342.7070.03

204526.8719.9727.3944.4671.84

205027.4320.4328.3148.4976.80

我们认为这主要由二个因素促成:一是实施了独生子女政策;二是人均寿命的延长。

(二)未来趋势预测——我国未来面临人口增长三大高峰

根据中国国情研究小组近年研究成果揭示,我国已相继面临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增长的“三线交叠增长”的非常时期:

总人口继续上升,估计到2050年将达16亿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绝对量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达94100万人,所占比重将增长至2010年,大约占67%左右,届时从属年龄人口比下降至50%以下,社会赡养负担最轻,即从现在至2020年是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最佳时期,随后从属比上升伴随着劳动人口比重的下降,预示着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未来一二十年我们在面临劳动人口比重和绝对量增长的同时,还将面对失业人口继续上升的趋势。这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能作出劳动就业战略决策的合理选择,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丧失的不仅仅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很有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国家财力和自身养老金积累的“黄金时代”;更为严峻的是,我们还面对着人口年龄加速老化的挑战。专家们估计,未来30年我国将进入高速老龄化阶段,届时老年人口将逐年递增到3.35亿,占总人口的21.93%;此后20年间将进入人口老化阶段,老年人口比例将上升到27.43%,并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在这一高水平上。

三、顺应我国人口变动趋势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

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根据本代人与后代人各自的生存发展需要合理地进行资源的代际分配。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应有利于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从公平的角度上讲,这种分配应体现社会全体成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所以说,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既是进行代际分配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也是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必须着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开源增收,截流减支,提高社会养老基金的积累能力

(1)根据人口年龄结构特点,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加速增长的趋势,调整产业结构,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发掘和扩大费基。据资料分析,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在三产中的产值和就业结构中的比重都有扩大的趋势,但总比例还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产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在50%-60%之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超过35%,我国1996年为31.1%,处于较低水平,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也仅26%左右,发展余地很大。另外,我国劳动人口的素质结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规划未来一二十年发展战略时所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必须确立合理的经济技术结构来顺应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最大可能地提供和增强吸纳劳动力的机会与能力,为形成充裕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经济学原理,当资源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时的产出水平是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因此,要实现潜在的养老基金收入水平,其关键是要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依据比较优势来调整和发展产业,通过提高就业率与提高就业效益来不断发掘和扩大费基。

(2)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拓展就业新领域,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能。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和新增劳动力主要分布在农村。据国情研究小组的《关于农村长期发展几个问题的系统研究》报告揭示,2000年农村劳动人口为6.6亿,届时农村总劳动力需求仅为2.79亿,潜在失业人口为3.1亿(注:《杭州日报》1996年4月1日。),按劳动参与率85%计,实际失业人口将达2.82亿;另据《经济学消息报》报道,未来5年,农村新增劳动力与现在的剩余劳动力总量将达2.14亿人,5年中尚有1.3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但同期城镇新增长的劳动力尚有1600万人失业,“九五”末期的城镇失业率将高达7.4%,也有学者认为现在失业率就已达到5-8%(注:刘国光:《中国经济适度快速稳定增长的理论与对策》《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第5页。),因此现有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量是极其有限的,而几亿农村潜在失业大军将是未来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危机所在。据国家民政部完成的《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报告显示,到2000年中国城市人口比重将达到24.5%,按总人口12.76亿计,城市人口将有3.1亿;到2010年估计达13.96亿,城市人口比重为31.5%。可见,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力,变劳动力资源优势为经济发展优势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以拓展就业新领域。这既是实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提高农民自身养老能力,真正摒弃生育旧观念的前提,也是今后较长时期内趋利避害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所在。劳动力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宝贵的资源,只有有效的加以开发和利用,才能使其创造出物质财富为人类所用。国际上,有不少国家都有农民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的义务要求和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占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人口,是我国社会养老基金积累的根本性源泉,有着拓展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能。

(3)实行劳动预备制,提高就业效益,实现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目标向提高总人口就业率目标的过渡。据统计,目前我国15-24岁的青年中就业的比例正在降低,求学比例显著提高,并有逐步增长的趋势,1995年为19.13%,1996年上升为20.5%(注:《我国15-24岁青年就业比例下降就学比例上升》《杭州日报》1997年4月7日。),1993年就业人口平均年龄已达36岁左右,比1990年提高1岁,比1978年提高5岁,在国外,一般发达国家由于大、中学在校人口比重大,所以总人口就业率比较高,而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则往往较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则相反,通常是劳动人口就业率高,而总人口就业率低。两者的衡量结果可相差10个百分点之巨。当今中国基本上是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并有趋于前者的倾向。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这种倾向将会进一步显现出来。从目前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而中国仅为30%左右(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辉煌的20年(三)),《浙江日报》1998年9月25日。)的现状来看,这种变化对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不同学历劳动者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系数是极为有利的,因此除了在政策上要建立激励人们受教育的分配机制外,更有在制度上加以规范的必要。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消息,未来30年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最多的时期,到2016年将达到最高峰8.7亿人,到2030年,我国小、中、大学年龄段的学龄人口之和将在3亿以上。因此,对新增加的劳动年龄人口实行劳动预备教育制度,是安置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化的必由之路,不能将其视为只是个缓解就业矛盾的权宜之计,要把它作为提高就业效益、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坚持下去。

(4)实行统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优势。据报道,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已提高到68.9岁,高于世界平均63.2岁的水平(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比较》,《上海证券报》1998年3月11日。)。健康寿命的延长有可能会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劳动力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分别与衰老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直接成本是医疗费用,间接成本是退休金。健康寿命延长意味着工作年限的延长将成为可能,总的劳动力生产成本会下降。在德国从1972年起就已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凡年满63岁男性,可自行决定是继续工作,还是退休,并从2000年起,把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3岁提高到65岁;意大利已准备把退休年龄从男性60岁、女性55岁分别逐步提高到65岁和60岁;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我国实行性别、职业差异的退休年龄制,与那些预期寿命与我国同水准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普遍较低。从而两种现象不可避免:一是退休人口大量隐性就业;二是退休时工龄越长养老待遇往往也就越优。前一现象使我们无法真实地了解、反映和掌握当前的就业状况;后一现象也就意味着求学时间越长退休时比同龄人的养老金会更低,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考虑实行统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其好处至少有五:一是老有所为,于健康有益,延年益寿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二是能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资源,特别是将资深学者、科技工作者的耗损浪费减少到最小程度;三是有利于增强人们自身养老的意识与能力,既可减轻国家负担,也有助于建立起激励人们受教育的收入分配机制;四是变隐性就业为显性就业既不新增就业压力,又能客观反映我国从业人员结构及就业状况,实现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就业率目标向提高总人口就业率目标的过渡,以促成整体国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增进;五是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根据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原则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发掘新费源,实现保费的潜在收入水平。

(二)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1)实施人口战略,有效控制人口老龄化。

我国政府从1980年起实行“普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长。然而这并非永久之计,若持续五六十年以上普遍生育一个孩子,带给我们的又将是社会无法承受的年龄结构问题,目前客观上又有尽可能地缓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国内外相近人口预测表明,本世纪末我国人口可达13亿,2010年为14亿,此时总生育率若达到并保持2.10的更替水平,则到2050年人口零增长时人口可达16亿左右。然而,在我国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远末达到“普遍”程度。就此而言,超生的子女为父母时仍实行一胎率,既对继续控制人口数量增长完全必要,且具公平意义。若如此,2010年的更替水平就仍在2.00以下,人口零增长的时间将会提前,人口峰值将低于16亿,而老少比则将有所抬高,养老负担率大致由1990年的1/7,提高到2000年的1/6,而2010年、2030年将分别达到约1/4和1/3,这也就意味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势必还要加快。继续控制人口总量和延缓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同时要我们去面对。如何制定下世纪人口发展战略,将是决定今后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应慎之又慎。

(2)抓紧有利时机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根据中国目前的现实,要使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走出困境,最关键的措施除了扩大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外,还必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任何改革都有个时机的选择与成本的权衡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正面临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极好时机。因为与那些进行过类似改革的国家相比,我国现在的成本是较低的,因而承担相应费用的能力也相对较高。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劳动年龄人口的老年抚养率仍然是较低的(见表1),依据“1994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公报”,至1994年底,全国离、退休人数与职工之比为1:5.1,可见,我国目前的赡养、养老负担均较轻;二是目前人们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高涨,多层次养老需求旺盛,自身养老意识普遍增强,这也将使合理负担社会养老费用成为可能。为此,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尽可能快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成本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福利保障之一,是人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力之一,同时也体现为权益对等的一种分配关系;从制度的运行效果看,唯有实现了广覆盖,社会养老保险方能真正显示出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从我国的国情分析,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据1997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我国农村86637万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4258万,占28%;15-64岁为56947万,占65.73%;65岁以上人口为5432万,占6.27%。这表明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成年型后期阶段,到下世纪初将进入老年型阶段(注:《我国农村人口年龄渐入老年型阶段》,《中国信息报》1998年4月1日。)。另据民政部组织专家学者对部分省份农户进行的调查表明,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80.52%的农民选择了“养老”。因此推广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不仅在城市,即使在农村也日显其重要与紧迫。从我国目前城镇的社会基本养老尚未全面覆盖的现状来看,为确保到本世纪末,全国各类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到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养老保险,就必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在此基础上,须将覆盖面从城镇逐步向乡村延伸,无论是从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战略意义上讲,还是从目前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差别和落实人口控制目标的政策需要来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①《1996年中国财政年鉴》。

②刘炳杰:《对人口趋势与税收增长的战略思考》,《税务研究》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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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绝大多数市民都不清楚这笔款项的去向,对它的使用也是一知半解,有的甚至不知道由哪个部门在管理它。所以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医疗五个险种。它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事业,其性质与保险公司所承办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广州市具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管辖。

社会保险一直被比作社会的“安全网”、“防震器”。行内人士更将它形象地比喻为“蓄水池”。

社会保险的功能与蓄水池相似。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进行合理流动。企业改革转制出现问题,职工离退休,发生工伤事故。因病失去工作能力……日积月累的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了用武之地。社会保险基金保障的是职工在出现了上述情况时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是职工的“养命钱”、“保命钱”。因此,这笔基金的保管和营运,成为当前社保部门及市民最为关注的焦点。

焦点:基金有否被挪用?

回答是肯定的。社保基金的流失和被挤占挪用,已成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在我国,社保机构挤占挪用基金投资,且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有些最终难以收回的事件普遍存在。据权威部门介绍,1997年全国养老基金被挪用的就达数十亿元!这其中有多少没有收回也就不得而知了。事实上,政府部门早已看到了情况的严重性,广东省政府在1994年9月决定暂时停止保险基金的营运,并对已经营运的项目进行清理回收。1997年,国家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增值:基金的本能要求

过去人们普遍都有一种误解,觉得社保基金只有存入银行不被动用才有保障。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把保险基金存在银行确实最省事且无风险,但这可能也是最消极的做法。

社保机构必须保证所收的保险基金增值,才能够有充裕的资金进行社会保障。新加坡1997年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已达851亿坡币,相当于5000多亿人民币,而新加坡只有300多万人口,如此充裕的资金,一般人认为可以不必再积累了,但该国政府认为,不能高枕无忧,如果新加坡连续5年出现经济危机,怎么办?

广东省各地目前累计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过才100多亿元,如何救急?更严峻的现实还摆在眼前:广东现有离退休人员150多万人,相当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7.5%(未含乡镇企业)。广东在下世纪进入退休高峰期,2030年前后退休人数超过650万人。如不积累,高峰期征收养老保险费将要高达工资总额的30%以上,远远超过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近几年,由于经济大气候的影响,部分企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目前下岗形势又严峻,这都让社保机构增添沉重的压力。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积累,也必须增值。如果仅把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单从获得利息的角度看,基金增值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社会保险基金要增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进行多元化投资。

基金:不准擅自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拿去投资,几乎不允许有一点闪失,因为这笔资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和“救命钱”,一旦回收不了,后果不堪想象。

广东早在80年代就着手试探基金营运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支付和留足周转需要外,结存基金不超过30%的额度,经审批后可用于营运增值,并规定基金主要使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委托银行贷款和由政府提供风险小的重点项目。规定基金营运要具备担保、抵押,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条件,逐项审查,逐级审批。未经主管部门审定,市县一级不准擅自使用。

从1989年到1996年,广东省养老基金先后投入营运累计55亿元,减除银行存款同期利息,营运纯收益4.25亿元,增值率为7.7%。

然而,在市场经济里,任何一种投资,都会有风险。缺乏较高的基金投资运营知识,没有一套完善的投资运营法律程序与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造成一些地方部分基金在投资中流失挤占,最终迫使基金的投资不得不暂时停止。

基金管理:寄望体制改革

只存银行无法有效增值,搞投资又漏洞多多,社保基金,到底该如何管理?

只有加速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有效地“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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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是企业养老保险任务重、征缴难的一年,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面对困难形势市局领导及早调度,带领相关负责人进工厂、入企业、到县区调度、调研,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在全市掀起了“决战50天,确保圆满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专项行动。各县区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加强对企业稽核力度,强化破产、特困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分类实施不同措施,经过努力,变被动为主动全面完成了省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1606人,净增24855人,完成省全年净增计划的120%;实际缴费人数333378人,净增27032人,完成省全年净增计划的13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382497人,净增14479人,完成省全年净增计划的121%。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24468人,参保人数完成率为100%。全市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总收入21.28亿元,完成省全年征缴计划的106.5%,比上年增收3.54亿元,增幅为19%;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8166.8万元,完成省全年计划的116.7%,比去年增收1789.8万元,增幅达28%。全市征缴生育保险费3478.6万元,完成省全年计划的128.8%;比去年增收784.6万元,增幅达29%。截至2013年底,积极争取企业养老保险省调剂金1918万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已达45.43亿元,支撑能力在全省列前5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1.02亿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进一步增强了因工伤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风险抵御能力。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3946万元,实现了稳步增长。

(二)落实政策,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障水平实现新提高

一是精密组织、周密部署,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现了即时纳入即时享受养老保障,全市230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及时纳入并发放到位。二是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首次实现了系统内信息化管理。连续七年八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比2005年翻了一番多。三是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再获新提高,调整按原企业所在地调整。其中:滨城区、邹平县、博兴县提高90元,调整为410元;其他县区提高80元,调整为360元。四是及时完成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调整津贴补贴和取暖补贴。五是积极落实工伤抚恤待遇上调标准,及时调整、落实到位。调待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调待人数411人,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分别达到1601.5元、1097元、748元,分别增长240元、270.4元、82.5元。六是按照程序严格时限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100%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11.3亿元,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776万元、生育保险待遇2714万元。

(三)开拓创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再现新亮点

一是试点推行实施指纹影像比对电子认证,实现认证工作的人性化、系统化、科学化。为应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现状,创新认证方式,建立信息一体化指纹影像认证系统,实行远程网络系统认证,离退休人员参与认证可就近办理。该项工作已在邹平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爱心手拉手,互助心贴心,助推“爱心互助工程”在我市全面展开。三是开展丰富多彩的为老服务项目,成功举办第二十一届“社会保险杯”离退休人员门球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率达到99.5%,社区服务率达到99.3%。均超额完成省计划指标。

(四)健全监管,强化稽核,推进财务业务一体化,三项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操作权限,建立操作日志监控制度,形成了安全可靠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实现了业务和财务数据共享和财务--业务系统的双向监督。在2012年对我市2005年-2011年度以来的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收、管、支经办情况的审计中,未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违规问题,三项保险的经办工作受到了审计组的充分肯定。(五)夯实基础、扎实工作三项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新提升一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加快捷。市内跨县区转移、市内企业养老与机关事业养老经办之间转移,实现了系统内直接调转和相关数据信息的直接交换,保证了转移接续的高效准确运行。对跨省市转移的,严格按照“三个十五天”的工作时限要求,有效地保证了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去年跨省市转入1221人,转入资金1672万元,转出910人,转出资金1235万元。二是三险社保待遇系统生成。不断完善程序,做好基本信息审核确认、个人账户系统维护等,确保了三险待遇准确核定、按时发放。三是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省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和《滨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目前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开展。市级建立了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制度,从更高层面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特大、重大工伤事故紧急支付“储水”。四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针,按照部、省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要求和市局分工,对照5大类24小项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个责任单位的分工情况和要求,梳理了有关内控制度,从基础入手由市劳保处牵头的该项工作,正在全市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一)、继续强化扩面征缴工作

2014年的任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17万人,实际缴费人数达到35.3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1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4万人;全年征收养老保险费23.43亿元,工伤保险费8000万元,生育保险费3800万元。经过近几年的扩面征缴,我市的扩面征缴空间越来越小,完成今年的扩面征缴任务异常艰巨,为全面完成任务,一要扎实做好扩面征缴工作,着力提高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明确扩面重点、提高扩面征缴效率和质量。加强与工商、就业、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对接,重点推进流动性较大的餐饮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未全员参保的民营企业依法参保、足额缴费;继续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深入做好断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工伤保险要以高危行业、非公有制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为重点提高参保率,确保非参公事业单位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二要强化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缴费意识。稽核的重点为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和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等行为。通过稽核增强用人单位参保意识,规范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行为,提高参保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意识。三要切实抓好缴费基数审核工作。要全力做好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尽力避免选择性参保和未完全参保问题,核实核准参保单位用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有针对性的宣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对各项保险待遇的影响等政策,引导参保职工关注当前缴费,维护未来社保权益,同时做好缴费基数的公示签字制度,充分发挥单位职工的监督作用。

(二)全面落实社保惠民政策

一是继续确保企业养老、工伤、生育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二是按照上级部署做好2014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发放到位。三是研究探讨“助保”做法,让缴费困难人员能缴得起费。随着养老参保缴费基数的逐年提高,我市的参保缴费数额逐年加大。我市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中出现失业、生活困难而又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逐年增多,出现养老金断保现象,另外,在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人群中,还不断出现因病、因灾致贫而中断缴费的情况,可能导致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权益受损。面对参保缴费政策的刚性规定,本着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借鉴外省市的“助保”做法,开拓创新、建言献策,研究“助保”办法。四是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入网。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严格按照三个“十五天”的时限要求,做到“按时准确、便捷通畅”,真正做到养老保险自由转移。要加强协调、完善程序,主动沟通,积极推进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入全国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网络系统并实现顺畅运行。五是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按照《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评出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AAA级街道、社区,推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六是加强调研,做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的配套与衔接,及时落实惠及民生的社保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即将出台,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待遇落实等一系列政策即将出台,要加强学习研究与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落实方案,及时地做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

(三)、不断提高经办管理能力

一是深入开展经办标准化建设,有效实现精确化管理。要立足于信息化,打造标准化。切实加强在信息化条件下,社保经办业务流、信息流系统运行管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强化操作权限动态管理,使内控制度寓于系统之中。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系统控制倒逼机制,有效实现社保经办精细化、精确化管理。

二是全面完善经办管理流程,优化系统程序化运行。按照“压缩环节、减少程序、提高效能、监控并行”的原则。通过本地化需求编程,将参保登记类,社保关系转续类,保费征缴类,待遇核定类,待遇支付类以及贯穿以上业务的个人账户维护类六大业务经办纳入核心平台无缝衔接,有效实现能用系统的,不用手工作业。同时,在实现业务-财务信息一体化对接和双向监督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全面完善优化三险信息化经办管理流程。今年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系统控制管理,有效实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动态递减计息和系统计算继承额,同时集中力量把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纳入系统管理。全面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纳入系统工作,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优化经办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社保经办公共服务水平。推广应用柜台、网络、自助三位一体的经办服务新模式。尝试推行新增退休人员利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加快“网上社保”建设,逐步扩大网上申报、网银缴费、网银支付待遇等经办项目。

四是有效提升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水平。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和有效利用,按省级达标档案管理要求,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和应用。

五是积极推进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按照部、省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多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查询服务;依法据实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强化保密措施,防范信息泄密等风险,切实提升权益记录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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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配套法规

(一)基本养老保险行政法规的制定

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规定的条文只有13条,1000余字,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对一些基本问题规定很少或语焉不详,例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性质,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等。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此为契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在制定条例时,宏观上应该坚持《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维护其权威性,同时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既要坚持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原则,又要坚持法律制度自身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最重要的是,应当突出《条例》对《社会保险法》内容的具体实施,并体现其实践可操作性。微观上应重点关注以下重大问题,包括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养老保险的制度碎片化,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性矛盾,财务可持续性的挑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隐形债务问题等方面。

(二)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法规的制定

在医疗保险方面,世界各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和改革完善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法的基本法渊源是《社会保险法》,但其对医疗保险的规定只有10条,856个字,仅对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作了规定。对于作为医疗保险制度必备要件的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机制、费用分担机制、支付制度等内容,《社会保险法》却无明确规定,用的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或类似表述。因目前没有医疗保险单行法律或单行条例,现实中只能依据国务院的决定、通知、指导意见和部门规章,例如,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地方层面多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指导当地医疗保险工作,但是法律责任缺失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机制被弱化,使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打了折扣。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时应重点关注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问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以及缴费年限的确定。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例的制定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立法,主要是体现在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例如。如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规定的要么过于原则化,要么过于具体,只局限在某一个问题上。在立法中,重点关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位、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其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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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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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蒙蒙,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刑法。

风险社会理论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它不仅涉及了许多重要的国际风险变量因素,其对西方国家的广泛影响也足以说明其重要的理论地位。我国开始关注风险社会理论是从近几年开始的,虽然这一理论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是太长,但由于其所关注的因素与理论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我国的部分刑法理论,可以从一个新视角上解释了我国某些刑法中的问题,因此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也引起了大量的关注。针对这种风险社会理论的认识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看法与思想,在寻求为风险刑法理论做出正当解释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区,因此有必要对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进行一定的分析与反思。

一、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的理论阐述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突出,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更多的风险与变量,风险社会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人类社会发展风潮。面对不断发生着复杂变化的社会形势,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应对风险方面的弊端也在渐渐的显现,因此就提出了风险刑法的相关理论。因此风险刑法就是在风险社会环境下,增加刑法的风险应对能力,同时在面对社会风险及风险状态时,应当以正向的积极应对来做出回应。在传统刑法理论背景下所面临的风险社会各种变量,已经不断对刑法提出了挑战,要想继续维护人类社会的良好发展方向,刑法做出相应的改变与调整是必然趋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对刑法的必然要求。在风险社会的视阈下,刑法必须以保护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与推进为原则,同时还应当能够在面临风险社会的各项风险因素情况下,准确的对风险因素做出应对机制,实现对风险社会的各项风险因素的防范控制。

对风险刑法理论的要求就是继续保持并坚持以保护社会为原则,以保障人权为基本要求,保持社会在风险状态下的有序发展。传统刑法理论是针对犯罪行为及责任的划分来区分是否应当予以刑罚处理,而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这种传统的理论应当逐步向安全刑法的方向转变,即以保障社会安全为主,将传统刑法理论的视角改变,由传统的保障相对自由视角转变到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方向上。具体的风险刑法理论要求主要包括,将定罪标准前移实现有效预防案值风险行为、对人们行为规范进一步拓展实现更加全面的法律约束力、关于责任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并向多样化转变、关于定罪的各项要素进一步调整、将定罪原则及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实现创新、扩大刑法理论的影响、对量刑情节进行更加严格与科学的设定等。

根据对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理论基本阐述,不难发现风险刑法理论是将传统理论的侧重点在面临社会风险因素时的转移,由原本的侧重自由转变到侧重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上来。这就要求对刑法理论的立法主张进行有效地调整,并且以危害社会安全为判定行为是否有罪的标准,将对行为定罪的标准与原则提前化,从而实现防范社会安全风险的目标。

二、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范畴分析

(一)风险刑法理论对风险范围的误解

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与制定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困难的推进过程,不仅是由于风险社会理论的普及教育需要一定的过程,就风险刑法理论本身而言,也存在着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解,因此造成了一些风险刑法理论中不合理的方面,使风险刑法理论在针对风险社会视阈下进行自身调整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误区。风险社会理论对社会风险的划定是有一定范围约束的,风险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的理解却是将一切社会问题都纳入到社会风险因素中,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信息安全、矿难、、恐怖活动,这些基本的社会安全问题都被划分到社会风险因素中作为依据,实现风险刑法理论的调整。此外一些风险刑法论者甚至将贪污、群体性事件、贫富不均等现象,划分到风险刑法理论应当顾及的社会风险因素中,这种认识与理解没有真正的领会风险社会理论的中心思想,同样也无法通过风险社会理论来提升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使其走入误区。

根据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的分析不难发现,其所针对的社会风险因素提高侧重于传统社会中的事故风险,而非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社会风险因素,这种理论仅仅是将风险一词作为刑法改革的依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当今社会的不安全现象与人们的不安心理,但却距离真正的风险社会理论越来越远。之所以形成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这种误解,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风险社会的理论与传统社会风险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风险状态所进行的风险因素分析,而处在传统社会状态下的人们要想真正了解风险社会的理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样作为身处于传统社会中的刑法理论变革者,要跳出传统社会的局限,提出真正能够适应风险社会的风险刑法理论,也有具有很大困难的。

(二)对于误解的回应

风险刑法理论者对于风险社会理论误解的回应做出了辩解,他们认为这种误解并非是误解,而是对风险理论的创新,将风险社会的因素放置于传统社会环境中,对其进行刑法理论上的调整,即迎合的风险社会对社会风险应对的初衷,也对当今社会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了有效地控制及规避。他们认为社会风险本身的意义就与风险社会近似,而各种风险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的表现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也是无异的,都可以被划到社会风险的范畴中,因此通过刑法手段来应对与解决传统社会中的风险因素,也就是风险刑法的理论内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推进,传统的风险因素尤其是事故风险隐患也在不断的增加,而面对这样的社会状态,没有特别针对事故风险所提出的刑法理论,实现对这类社会现象的有效管理,但是这仍然无法通过调整刑法理论对这些事故进行约束及管理。传统的刑法理论在针对这些重大的传统风险因素处理上,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干预力度,可以说基本上能够适应传统社会的风险事故管理,因此还没有达到必须通过建立风险刑法理论来对传统社会的事故风险进行干预的程度。

三、风险社会视阈下刑法理论的批判

(一)风险社会视阈下刑法理论受到的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所针对的社会风险因素,不仅遭受到质疑,更遭到了其它学者的批判。对于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理论,一种批判声音是以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与立场出发对风险刑法理论提出批评,这种批评理论认为风险刑法理论作为在风险社会视阈下的理论,与现实中的传统社会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虽然可能在面对风险社会的发展趋势中起到一定的社会制约影响。但由于风险刑法理论本身就存在着一些风险因素,因此无法通过在现实社会中的状态分析判定风险刑法的科学性。此外,他们还认为风险刑法是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理论,而传统社会的风险状态并不等同于风险社会,因此风险刑法理论距离现实社会的风险状态有着很大的距离,不需要通过风险社会理论的依据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和落实。另一种还有一些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批判的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了批判,由于风险刑法理论就是基于风险社会的视阈下开展并提出的,而对于风险社会的理论,他们则直接表示了质疑和批判,从这个角度来表明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立场。他们认为风险社会理论所提出的社会状态并不是现实中的社会状态,因此不一定是真实存在的,同时他们还认为人类社会的风险因素并没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而发生本质性改变,因此风险社会理论本身就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风险刑法理论也没有足够的现实意义。

(二)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理论遭受批判的反思

针对风险刑法理论批判者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学说,虽然提出了对风险刑法的质疑和批评,但却没有从任何一方面涉及到风险刑法对风险社会的误解。面对不同学说对风险刑法的批评,应当能够正视这些学者所提出的批判角度,并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更加深入了认识与了解,然后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有效调整。针对第一种质疑所认为的风险刑法从传统社会的风险因素出发这一点,在风险刑法理论中确实存在着这方面的误区,而唯一正确的判定标准不仅是以风险社会理论为依据,更应当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为根本。第二个批判的声音是针对风险社会理论作为进行批判学说的切入点,它对风险社会理论本身的科学性与现实性提出了质疑,这不仅是由于其复杂性所决定的,更是由于在风险社会理论视阈下,风险刑法理论没有从风险社会风险因素出发造成的。风险刑法理论所依据的社会学理论,是以传统社会的各种风险因素与状态做为理论和现实基础的,因此这种因素无法反映风险社会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变量,也无法使风险刑法理论具有现实意义。

四、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理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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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184-01

一、现代民间绘画的诞生进程

现代民间绘画由农民画演进而成,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盛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视以及农村经济的增长为现代民间绘画发展营就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财力、物力投入,基层文化设施得以巩固,农村文艺队伍充实壮大;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加强对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生活日益增长,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农民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实践中增强了主体意识,拓展了审美视野,萌发了审美理想,激发了参与文化创作的积极性。社会环境的好转促使农民画活动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复苏。

与此同时,政府文化部门明确地把开展农民画活动作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发扬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展示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国各地农民画活动在政府行为的扶持推动和文化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迅速兴起,并借鉴上海金山农民画的实践经验进行创作,使农民画向现代民间绘画演进,在农村文化建设进程中平稳发展。

二、现代民间绘画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间绘画活动的开展,文化部社图司(原社会局、群文司)于1988年至1993年先后命名60多个县(市、区)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把现代民间绘画活动作为一项群众文化工程纳入了政府社会文化事业的范畴。这一决策极大地鼓舞了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门的积极性,把发展现代民间绘画写进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实施项目。

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全国各地(各级)现代民间绘画活动持续不断,如浙江嘉兴秀洲区、上海金山区、山东日照市、陕西户县、山东胶南市等画乡在政府行动的推动下,相继承办全国性的绘画作品展赛,举办农民画艺术节,召开专业理论研讨会,带动了全国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的全面开展。各地画乡在当地政府的重视扶持下,积极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抓基本阵地、作者队伍、创作活动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农民艺术人才,涌现出一大批地域特色强、乡土气息浓、艺术水准高的现代民间绘画作品,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典型。

三、现代民间绘画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此后,浙江各地如嘉兴秀洲区的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红红火火,如日中天。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浙江建设文化大省的举动下,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重视文化品牌铸造,把现代民间绘画发展纳入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对画乡工作确定了“建好一个基地、抓好一只队伍、抓住一批作品、打响农民画品牌”的目标,并由文化馆直接负责民间绘画活动的业务工作。2009年至2012年,先后承办了3次全国性的民间绘画大展和理论研讨会,组织全国现代民间绘画大聚会、大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民间绘画创作群体的建设与发展。

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农民宣传的有效载体。民间绘画的作者以农民为主体,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性;反映农村实际、表现农民生活、为群众所喜闻乐见,作为群众文化的一种艺术形态,人们在参与其创作、展示农村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陶冶情操、振奋精神、启迪民智、普及文化、传递信息、进一步提高觉悟、规范道德、优化环境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其活动开展对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发掘农村艺术人才、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民间艺术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