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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会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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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会计论文

篇1

一、现阶段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1、在固定资产采购及下拨所作的财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报废固定资产的分录: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此资产的原值一直没变,这样做的结果会造成:第一固定资产净值与原值严重背离,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相差越来越大;第二,虚增净资产,以账面原值来核>,!

2、维修日常开支,录入相关费用:借:商品与服务支出或三大系统维护费、治超费等等,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清理固定资产的开支:借:公用支出,贷:现金等。变卖作废固定资产收入的处理方式:借:现金,贷:其他收入。这样核算不能很好核算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也无法权衡维修是否合理。实际执行中容易发生乱修、滥修、乱放等情况。虚增维修费用,特别是为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很多采购采用变性方式,固定资产不入帐,造成对固定资产漏入,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提出几点管理建议。

同国有企业一样,事业单位同样面临着如何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盘活资产存量以及如何做到既维护所有者权益又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固定资产的原有核算方法。

1.在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借鉴企业会计的核算方法,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不再通过“固定基金”这样的净资产科目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使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真实化、规范化、标准化,缩小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核算的差距,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2.在现有会计核算基础上,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每月增加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会计分录借记“商品和服务支出——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累计折旧”作为备抵科目列示,两者相减,就是固定资产的净值,这样在会计报表中就反映出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一目了然,以便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规模、新旧程度和实际价值。

3.对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可以统一核算,不应当分散。发生时借记“商品及服务支出——维修费”,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这样核算才有可比性,这样可以加强对维修费的管理和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有个初步了解。

4.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增设“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准确核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能够真实、详细地反映其损益情况。

5.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増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在对固定资产清产核资的同时,应当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当出现可收回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可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管理水平对部分大型设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编写组,测绘出版社出版;

篇2

二、金融资产排序的优化

“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所涉及的金融资产种类较多,在教材中除各项货币资金、应收项目外,单独作为一章讲解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把另一类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章放在金融资产后一章进行讲解。这样的排序方式主要是考虑到资产的流动性,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编排。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涉及权益性工具与债权性工具两类,其中债权性工具的核算方法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比较接近。可供出售权益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的计算与处理、持有期间各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投资收益及溢折价的摊销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所以期末应该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与会计处理。这部分内容是课程的难点,学生在学习时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按课本的顺序进行讲解,涉及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要同时学习债权性工具的处理,又要涉及股权性工具的处理,难度就会更大,掌握起来就比较困难了。但把持有至到期投资提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前进行学习,在持有至到期投资中全面、细致地学习实际利率法,由于仅涉及债券的处理内容,就相对容易掌握了。有了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基础,再学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比较容易了。当然,如果这样处理,那么在讲解之前应该明确说明此类资产流动性的强弱。

三、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都属于应收项目,两者均要求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才能确认。在“中级财务会计”中,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排序。对于两项流动资产的安排,可以把应收票据理解为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通过签发、承兑票据进行信用的加强。在讲完应收账款后,提出“为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减少资金占用及机会成本、降低坏账率”,要求债务人承兑票据,从而引出应收票据。这样的安排逻辑性更强,且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为应收票据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笔者认为仅凭应收票据有明确到期日来判断其流动性超过应收账款不尽合理。我国的商业汇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属于流动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而提供了期限小于六个月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或者没有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其流动性更强。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也可以按照这种思路进行思考,在讲解流动负债时,先讲解应付账款,再讲解应付票据。

四、存货内容适当扩充

“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对存货项目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包括存货的初始计量、计价、主要存货的会计核算、后续计量(期末计价,存货减值的核算)、清查盘点等内容。存货初始计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存货的计价,包括存货收入的计价与发出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等于存货发出的数量与发出单价的乘积。这里的发出单价可以是计划成本,也可以是按某一种方法计算的实际成本。关于发出单价的确定,教材一般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但对存货数量的确定基本上没有涉及。虽然在“基础会计学”中对确定存货数量的实地盘存制与永续盘存制两种方法都有内容安排,但“中级财务会计”作为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也应当适当地对这两种方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反映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2006版会计准则新命名的一项资产,是投资者持有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的房地产。在“中级财务会计”教材中,把投资性房地产与无形资产合并为一章,放在资产的最后一项。若完全按照资产的流动性来考虑的话,说明该资产的流动性是最差的。教材编者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从范围来看主要包括因特种目的而持有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所以放在资产的最后一项。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明确了该资产的属性就是投资,是会计主体为了获取租金或资产保值增值而投资的一项资产。既然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属于投资,属于长期投资,那么其与长期股权投资在性质上是相近的,且比作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现能力强,所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应该在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前,这样更能体现其投资的基本属性,也符合其流动性的划分。

篇3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是不符合要求的。首先,企业的资产质量不能得到真实反映。虽然计提减值准备后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但是当减值恢复时,使得其账面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反而显示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信息使用者。其次,巨额收益会在资产转让和处置时获得。当企业对某项资产进行实际处置时,需要转销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这样就会增加本年度的获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亏损年度,将资产实际变现获取高额利润。准则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随意操纵利润现象。

(二)资产减值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第一,披露不充分。现在大多数企业只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要资产减值的金额,而某项资产没有计提或者少提了,以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原因等实质性内容则不会进行披露。但对于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来说,他们不了解企业内部资产真实状况,无法知晓企业是否合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法从现有的附注披露中获取必要的信息。第二,资产可收回金额方面的确认很少披露。例如: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方法以及确定折现率的依据没有告知,而这两个因素对于可回收金额的确定影响重大,报表外部使用者不能判断企业的可回收金额是否合理。加之本身报表外部使用者与企业之间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这无疑增加了外部使用者判断资产减值是否合理的难度。

二、完善资产减值会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会计准则

首先,须深入研究有关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条款。禁止转回有悖于资产的本质,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通过这个进行了盈余管理,对于正常的资产价值回升,企业还是应该客观真实反映。因此,准则可以考虑转回的具体操作规定,比如企业每次转回不能超过一个数额,需要分期转回等,避免一次性大额转回的行为。其次,关于资产减值确认方面,不能仅简单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减值迹象判断以及资产组的认定上,应会同企业其他部门共同确认,并且提供相关证明,这样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状况。最后,建立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准则执行的规范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加大对违反准则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促使准则得到有效执行。

(二)规范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就是可回收金额,它是由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较高者确定的。而公允价值及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都需要一个公开有效的外部信息市场来支持,虽然我国目前价格市场仍不完善,但是可以由政府部门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公开有效的市场定价体系,实时披露各种市场如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市场的价格,对资产价格的正常变动予以披露,同时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及时向企业传达相关市场信息,使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已不能满足表内披露所提供的信息,表内披露的资产减值的数据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价值已经很小,也不能完整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所以企业需要通过表外信息更进一步地披露资产减值的详细资料,企业应当更多说明判断减值的依据,如可回收金额确认的依据。争取做到让更多的普通人也能够看懂财务报表所表达的意思,让投资者能够相信企业对于资产减值的处理都是有理有据的。

篇4

为了使资产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简称“八项准备”。为进一步搞好这项业务,我们应当深刻体会资产减值的实质内涵、准确把握其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及其账务处理的方法等,同时进行积极的研究与探索。本文仅就资产减值会计理论的几个核心问题谈些看法。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经济实质

资产是会计的重要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直接或间接与其相关。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概念,对资产的定义进行了界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资产这一特征,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也不能作为资产继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其实,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财富”、“资源”等概念有着极深的渊源,其真正的价值在于目前及未来利益。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就把财务会计的重心由利润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虽然,这一定义是否完全适用于“会计学”,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它概括了资产的本质,应该说比较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因为,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葛家澍,1996)。从理论的角度讲,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会计记录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合理和恰当的,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经济实质。

二、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

研究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必然要与会计观相联系。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主流会计观: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管理当局是委托人授权控制其部分财产资源的受托人,管理当局不但负有诚实地管理好委托人资产的责任,而且负有为委托人的利益全力以赴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任,这些责任就被称为受托责任。在受托责任观下,它要求资产计量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客观、可靠、精确。在这种观念下,资产计量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强调最后利润数据的确定。目前德、日等国基本持会计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的。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主要为市场投资者服务,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利用财务报告数据,通过各种评估模型来分析公司的内在价值,评估投资者的风险程度,从而做出投资决策。这种观念下,资产计量要求采用有别于历史成本的多重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信息的精确性没有严格的要求。资产减值会计试图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如果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是企业价值的函数,那么,资产减值会计应该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因为资产减值会计力图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量度。一般认为,资产计量越接近其真实价值,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为决策有用观,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资产价值的信息,向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等决策相关的信息,而不在于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2000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采用了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法,这表明了我国有采用会计决策有用观的趋势。

三、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

是否确认资产减值,这涉及到确认标准的选择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标准,即永久性标准(permanentcriterion)、可能性标准(probabilitycriterion)和经济性标准(economiccriterion)。

1.永久性标准。是指只对永久性(即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永久性标准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反对者认为,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一定义,且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难以界定,有可能促使管理者当局故意递延减值损失的确认。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会计总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充满了判断和估计,要想在会计报告中剔除不确定性是不可能的,而主要立足于未来的减值会计尤其如此。因此,永久性标准不适用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

2.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其目的在于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并避免确认不必要的减值损失。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做法是,确认与计量的基础不一样,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计算时使用公允价值。因此,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大于账面价值,那么,即使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也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由此可能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

3.经济性标准。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任何资产减值进行确认,即只要发生减值(如当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确认与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由于经济性标准在估算在用价值、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已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因而不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mpairmentofassets)》广泛采用了这一标准。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应用的标准,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三种确认标准都有,只是不同种类的资产确认标准有所侧重而已。如《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使用了可能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一方面将确认基础与计量基础统一,都使用可收回金额,另一方面又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进行贴现。笔者以为,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如果资产减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并且提供相关的信息,那么,资产减值确认的最佳标准应是经济性标准。同时笔者认为在确认资产减值时还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即折现因素。因为当企业确认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时,企业将决定是继续使用该项资产还是将其予以处置,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企业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那么,现金流量相等但分布时间不一致的两项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同的金额反映,但事实上它们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因为市场上所有的理易都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当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可能性标准较经济性标准更节约,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性标准也是可供选择的一种标准。

四、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

会计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会计计量,而会计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目前有关资产减值计量的属性主要有: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与历史成本不同,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期;而在用价值反映了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公允价值主要指现行市价,如果该资产没有市场价值,则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期权定价模型等方法确定的价值代替;销售净价和可变现净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相似的,主要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有时候,可变现净值还可表示为预计售价减去必要的处置费用。对于可收回金额,不同的国家给予了不同的解释,美国认为可收回金额就是指公允价值;英国把它定义为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将其解释为销售净价与在用价值孰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

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说,“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计算相当困难,或者说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目前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会计计量主要采用上述中的其他计量标准,且应区分不同资产进行选择。

1.货币性资产

对于货币性资产,笔者以为,可以选择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等作为其计量标准。一般而言,现金、银行存款不需考虑减值,除非有证据表明,银行存款的收回存在疑问。对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可按预期可收回金额扣除不能收回后的差额计量,这主要是出于其风险因素的考虑,而且由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收回时间较短,贴现因素影响不大,按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可忽略其时间价值因素。对于短期债权投资,通常可按现行市价作为其计量标准。

2.存货

一般来说,存货可以按照可变现净值作为其计量减值的标准。但使用“可变现净值”计量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存货能容易地以已知价格出售;(2)追加成本已知或容易估计。如果不能获得一个满意的市场参照物,或者追加成本很难估计,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将会有困难。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使用为目的的存货有时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按现行成本(重置成本)等计量,这样,至少可有助于投资者对未来现金流出的评估。

3.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包括短期权益性投资和长期权益性投资,对于短期权益性投资,笔者以为,可以选择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等作为其计量标准;对于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区分是长期持有还是准备处置,如企业准备长期持有,可选择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作为其计量标准,如企业准备处置的,则可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4.固定资产

与长期权益性投资类似,固定资产也应区分是长期使用还是准备近期处置,对于企业准备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作为其计量标准,对于企业准备近期处置的固定资产,可选择销售净价等计量标准。

5.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计量标准的选择可参照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准备长期使用的无形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作为其计量标准,准备近期处置的无形资产,可选择销售净价等计量标准。

目前,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众说纷纭,每一标准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也都有缺陷,如何切合我国实际进行取舍及做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摆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的一道课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与计量在第五节《资产减值》中做出了统一的规范,实现了从按稳健主义进行计价的历史观点向按未来经济利益进行计价的转变。但从我国会计人员操作实务水平及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出发,笔者以为,在我国制定专门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是十分必要的,我们期待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能尽早出台,从而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1.资产减值会计对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如前所述,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是“决策有用观”,其目的在于向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等决策相关的信息,而不在于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显然,资产减值会计更注重信息的相关性,从而影响信息的可靠性。主要表现为:

(1)资产减值会计多种计量属性的可选择性,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资产减值会计为了实现“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在历史成本原则下,对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进行了修订,采用的是多种计量属性,而不同的计量属性对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差异。

(2)资产减值会计较大的职业判断性,影响了信息的可靠性。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很多规定,在执行时往往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复杂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主观性必然影响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如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市价、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等计量标准是企业确认资产减值的基础。其中,“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等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主观判断。“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估计销售费用后的价值。这其中的几个估计数难免存有主观因素。“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计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这更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后新增的四项减值准备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估价,资产计量的难度更大,甚至大大超出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除非寻求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评估师的帮助,否则很难得出恰当的资产减值标准。此外,由于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指标,在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资产减值较强的会计政策可选择性,影响了信息的可靠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具体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弹性较大,这在应收账款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上表现尤为突出。

应收账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由企业自行确定,主要有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且提取比例由企业自定,因而有较强的机动性。由于不同的估算方法和不同的坏账损失百分比计算出的财务结果不同,这就为企业运用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此外,《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并未明确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而内部往来计提坏账准备与否,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很大。

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短期投资进行期末计价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单项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较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由于按投资类别或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会抵销一部分跌价损失,因此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跌价准备最为稳健,利润最保守。但究竟选用哪一种,制度未予明确。

2.提高资产减值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设想

(1)适当限制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准则的不完善以及会计信息市场的不完备,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国外研究也表明,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弹性,便于企业通过专业判断和会计选择向市场传递公司的特有信息,从而可以降低准则的实施成本。应该说,《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政策的规定是对会计基本理论的具体运用,也是我国加大会计改革力度,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市场主体(无论是上市公司或是投资者)还很不成熟,在这种还很不成熟的市场上,实施一种成熟市场的会计制度,可能成本很高。许多有关上市公司实证研究结果也发现,大多面临“报表”压力的企业并没有正确运用《企业会计制度》赋予的会计选择权,而是将其视为操纵利润的机会,违背了资产减值会计规定的初衷,造成了股票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笔者尽管不主张简单通过消除会计政策选择权,以求得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仍然认为,目前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确定企业的专业判断范围,适当限制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

(2)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稀缺资源仍然主要依据政府对上市公司“报表业绩”进行配置,这就难以避免许多公司在无法通过“实际业绩”实现“报表业绩”,从而丧失资源配置的资格时,往往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权重组“报表业绩”,以实现其在股票市场上的再筹资。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因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强化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审计。由于资产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依据有关因素作出的估计,存在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因此,为评价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准确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为了规范资产减值审计,笔者以为,应在已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应的独立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审计程序,以最大限度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遏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周忠惠,罗世全。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0,(9)。

篇5

资本的产生了和流动而形成了市场经济。

如果资产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高于或等于其市场价格,企业就会做出决策来购置资产。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属于未来经济利益。商品的预期收益等于商品的生产支出加合理利润这种情况在有效市场中,往往会在供需双方的互动中出现。所以,在购入资产时,其当时价格也会合理的评价其使用期间所能产出的未来经济利益。虽然在购买当时能够预计到资产的价值会随时间的流逝及资产的使用而减少,但是诸多的不可预计的影响因素也会产生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这就会使资产在购入是会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上产生出差距,也就是资产的减值。

资本价值作为经济利益的特殊的和不可替代的直接载体,也作为一个硬性指标衡量着企业的效益和实际价值。在资产减值理论体系刚刚创立的时期有着比较单一的架构和模式。仅仅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来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限制一些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一些投机行为。

经济快速的发展以及运作和监管体系不断的促进完善也能使企业主充分感受到成本计划、利润来源、净资产量这些应运而生的名词。商品原料和商品生产的分散化和社会化,不仅能有效的划分成本和费用这二者之间的界限,还能使经济得到快速地发展。资产减值会计的标准在于帮助企业获取市场效益,它是一种合理解释经济环境下的特定经济现象。经过分析,信息本身的准确客观性、信息覆盖的全面性、信息来源的多维可信性,在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本质的支持下,影响这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如果考虑到资产过时或即将过时对资产减值的影响这方面的问题,企业的发展将离不开企业过时的资本减值评估。而企业的财政部门会将减值处理已经过时的资产。资产减值会计理论正在逐步的完善,虽然还有其确认标准和幅度上缺乏统一标准等这些小问题,但是这种成熟的发展趋势已经变得拥有极强的可预知性。

作为企业中高层管理决策人员,要根据有关要求分析评估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具体操作实施流程。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决策有用观的核心在于信息对称,定位准确,由此直接构成资产减值的基础框架,并将其作为观点辐射的最低要求。换句话来说,资产减值理论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而非成本,实现了资产预计值与实际值的差值转化,也在将企业的现时价值和盈利空间有机整合的同时,为企业经营者做出决策提供帮助。

二、 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

资产价值和资产购置中的成本费用的反映;会计主体经济实力的展示以及作为费用分配和损益计算的基础。从传统的会计理论看来,就是其资产计价目的。这是一种以成本为中心的资产计价观,一种观点认为,存货和工厂设备不是价值,而是处于尚待转化为费用的累计成本,他们把资产定义成为成本。这种观点以利润表为重心,置资产负债表于次要地位,强调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在现在和未来的会计期间之间进行分摊成本与收入总额。除了本期负担的费用结转到损益账户外,其他费用和所有资产统统当作未来收益的来累计延续成本。在这种观点下,引发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降低和账面价值与市价存在巨大差异便这种现象能够很好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挤进了许多不纯的项目,实际上沦为成本摊销余额表,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真实价值和财务状况。

如果仔细的了解一下会计学变革历程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和概念基础,就会发现他们有着非常高的契合度和及其深的渊源。这也和 会计理论的变革实质上是试图改变传统会计理论强调成本的状况,代之以价值为中心的符合逻辑的结构十分符合。所以,外国的一些资深学者经济学的思想引入,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个定义将财务会计的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这种形式也表明了资产的本质从会计学概念转移向了经济学概念。

我们这里以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为例,当它持有一定的资产,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就是它的目的。把这个例子更加理论化的表现,就是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记录资产减值理论符合于如果企业的一项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它的账面成本。那么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

综上所述,资产减值的本质就是资产的原记账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评估值高于现时经济利益预期,这一定义在会计上则体现为资产的历史成本高于其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减值会计理论体系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资产减值会计理论现在已经做为我国中国特色化的经济标志之一,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经济常识,但是这套理论在我国发展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资产减值会计理论是从国外引入,为了能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我国财政部门在资产减值评估的资产分类、企业资质、评估标准、评估周期和评估流程等方面的限定出台了依稀累方针政策。资产兼职会计理论体系是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也对会计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加全面的综合能力,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根据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和相关性,这也实在跟进社会实际和企业实际。为了真正的适应我国的经济标准,应该加强资产减值理论的实际应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这样一来,恶性市场竞争、恶意操作企业利润和投机行为将会不断减少。

我国的经济社会正在快速稳定的发展,这也导致企业在对内和对外的贸易上越来越频繁。而这个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不能被一些传统的工厂模式所适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企业想要不断稳定发展,除了那些向外输出的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其内部的运作模式、机构体制、用人机制和企业文化这些软实力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资产减值越来越被企业重视,在2006年,财政部门也对其了新的准则,为了使企业管理这能够获得一些指导和参考,准则中把资产概念、确认和计量等常用原则进行了理论定性和书面解释。这些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能够是我国的企业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会使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理论逐渐变得正规和常态发展。

四、资产减值会计理论在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资产减值在实际操作中,应坚持以符合实际符合规范符合规律为导向。对于资产减值评估中所牵涉到的各方利益和不同看法,应在不影响企业资产评估和准则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规范操作,遏止盈余。推动公司内部进行定期真实的资产减值并反馈社会,不仅是会计从业人员资质和评估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于企业的层别架构和企业诚信之中。由于我国企业解接触资产减值会计理论的广度和深度和西方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一定不足,难免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各种问题,现结合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针对说明。

1.资金组和资产减值金额的认定标准问题

资产减值金额标准认定存在很多外部不确定因素。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确定金额首要的关键就是资产组的认定,即在将企业日常资产和不动资产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再去研究讨论减值金额下限的制定。资产组认定的前提就是要在企业内部设置专人去监控长期现金流量并作记录,很多企业由于不重视造成人才浪费的同时,也会由于缺少完整企业运作经验而造成利益受损。在现在很多企业中的真实情况是,人为因素在资产组评定中占据主导因素地位,进而影响了计提金额标准的制定,所以准则制定机构要尽快制定具体化培训方案,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理念培训和技能培训,使更易于操作和应用。

2.资产减值会计信息披露广度和准确性问题

企业按照相关流程完成资产减值会计审核后,要及时向企业内部和社会进行展示或部分展示,将企业盈亏预计和企业发展放在阳光下运行。公示过程要注重实效,要在对资产减值进行评级、分类的基础上,分析可能带来的企业影响和社会影响,并针对性分析资产减值分析产生情况的原因分析,注重披露信息的实效性和前瞻性。由于在我国对企业采取减值便确认的经济性标准,无形中增加了各项企业可支配资产的未来效益预测难度,这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不健全等有直接关系。评测难度的增大必然带来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和说服力的下降,企业的管理决策者要做的,就是做好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找准结合点,加强外部支持和监督。

3.资产减值会计理论体系中的从业资质

篇6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包含: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资产管理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等。每个参与主体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驱使,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地位不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需要对各个参与主体和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同时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对证券化参与主体条件和行为上的监管限制往往会对证券化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对于银行发起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银行监管法规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银行进行证券化交易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银行监管部门开始建立资本充足率机制,之后慢慢完善资本要求,至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即以风险加权资产来决定资本要求。在此期间,为减少资本压力,美国的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寻求新的方式来管理资产负债表,而资产证券化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资本的监管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和繁荣。对投资人的产品选择限制和监管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另一个法律法规因素。美国对各种投资人所能参与的投资产品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某些机构投资人,如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比如,美国的退休收入证券法案(“ERISA”)对美国的退休基金投资有严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参与很多高风险的项目或行业,不能购买无评级或非投资级的债券等等。该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没有特别限制,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来不能购买的资产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购买高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退休基金可以变相地参与本来不能参与的产品或项目。这些机构投资人的参与无疑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资产证券化的税收。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交易的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往往决定了证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推动证券化在交易流程、载体设计和证券结构上不断创新和优化的动力之一。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等多方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税收

由于资产在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可能重复征税的环节,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国际上常常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些转移方式包括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中国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上除了所得税,还必须考虑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税收问题。一般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收取比较简单直观,如果没有特定的法规赦免,且难以规避,就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有时就算可以通过某种形式避开,但在规避之后会导致交易灵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规避营业税,就必须将证券化交易设计为担保融资,但这样就不能实现真实销售或实现破产隔离,并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评级受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税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交易主体是特殊目的载体,对其税收规定必须明确。由于特殊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等,不同的形式在税收上会有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载体设为纳税主体(如公司),那必然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但是为了避税而采取一定的载体模式(如信托),该载体又有可能在交易行为上受到限制。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和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证券化殊目的载体目前大都选择信托形式。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国家可以利用税务权力来推动、引导或抑制证券化的发展和走向。在这一点上,美国资产证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载体及其税收规定的演变值得我们参考。

3、投资人税收

投资人的税收规定也对证券化有直接影响。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和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影响证券的吸引力和投资人的范围。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属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属债权类证券。美国税法中对股权类和债权类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证券对不同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样。有时,即使是投资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投资人也会因为本身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后收益。所以,税收规定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证券化的证券结构设计。此外,不同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本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规定也不同,从而会决定资产证券化对外资的吸引力。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除了所得税的考虑之外,中国在投资人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和所得税预提也是外国投资人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金融产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等环节的税收处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配合整体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会计的作用是记录经济活动过程和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并以此来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体现其反映、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下,对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在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准则的变化也会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如此。资产证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行为,如何从会计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设计和结构,推动证券化的创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中对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合并、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留存权益、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各交易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会计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美国有专家和政客指责会计准则是本次危机的催化剂或导火线。首先,在危机爆发前,由于美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宽松,发行人能够轻易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在提前实现利润的同时隐藏风险,从而粉饰了真实的盈利和风险水平。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刺激,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第二,从2006年开始,美国开始实施第157号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危机开始后,该准则受到了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集体攻击,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该准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特别是资产支持证券)过度减值,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核减资本金——资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死循环之中,从而加重金融危机。2008年,60名国会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后,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稳定经济救援法案,其中确认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了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虽未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

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会计准则中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主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大部分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会计法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对资产证券化有重大影响,会给发起人带来截然不同的会计结果和财务表现。资产证券化的诸多用途和优点都是基于特殊实体表外处理和资产实现销售的假设,比如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资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资产证券化的这些优势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不能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终止确认),资产也必须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转让收入也没有办法马上实现。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以上两个问题相关的会计规则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关的会计操作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真正读懂会计报表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数据信息。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下面是一个虚构的银行季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银行总资产400亿美元,股东权益50亿美元,未进行贷款证券化情况下预计的季度净利润为1.44亿美元。该银行的资产中有贷款250亿美元,其中有100亿贷款拟在该季度末进行资产证券化。该银行在该季度末进行了100亿美元的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总共发行了与资产等面值的资产支持证券100亿美元,其中90亿美元有评级的证券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而银行保留了10亿美元级别较低的证券。同时,该银行还保留了超额利差的权利和对所转让的贷款的服务权。以下是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收益计算。以下是在不同会计处理情景下的财务报表情况: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无需合并,资产的转让形成销售(终止确认)。在该会计情景下,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不再出现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证券发行的现金所得(89.6亿美元),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10亿美元)以及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的价值(2亿美元)。该交易对银行的负债没有任何影响。同时,交易的经济获利(1.96亿美元)将会作为资产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表(为简化,不考虑税收的影响)。

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健康,现金和证券取代了原来的贷款,总体资产的风险度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同时由于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股东权益,所以股东权益比例有所提高,从12.81%升至13.24%。利润表中,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季度净利润从原来预计的1.44亿美元飙升至3.4亿美元;资产收益率从1.43%增加到3.37%;股权收益率从11.20%增加到25.43%。这个例子中,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财务指标的“刺激”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合并或资产的转让不能形成销售(作为借款抵押)。在该会计情景下,虽然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在会计上必须保留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出售证券的所得增加了现金,但同时成为银行的负债(借款);银行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不在表内作确认(也被称作“消失在表内”)。由于这个“担保融资”交易行为,该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在证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东权益没有变化。同时,由于资产的转让没有实现销售,该交易对利润表没有任何影响。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趋于弱化,虽然总体资产的风险因为现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负债的增加提高了杠杆,股东权益比例从12.81%降至10.47%。同时,由于资产的增加,当期资产收益率从1.43%降到了1.17%(虽然只是暂时的)。从以上两个会计情景下财务报表的对比中,不难发现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会计处理方式决定的。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复杂多变的结构和形式,很难判定究竟哪一个会计情景更能反映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个情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而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结构、资产的特点、风险和回报的分配、控制权的转移、资产的服务和管理、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殊的协议条款等等。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上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败的教训,值得我国相关会计政策制定者和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

三、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介绍

(一)金融危机后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中潜藏的巨大风险,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再次成为议论的中心。资产证券化会计特别是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规定,由于没有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信息而受到指责。为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对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压力之下,FASB也终于选择了废除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严格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合并规则。FASB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订版,该公告要求提供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转让的金融资产风险方面的信息。该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变了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要求,同时还对额外披露做出了严格要求。FAS166要求资产转让方在财务报告中具体披露其对已转让的资产任何持续参与行为(包括追述、担保、服务等关系),不管该转让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实体。FAS167对FIN46(R)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新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合并规则。FAS167与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评估;•FAS167要求报告企业进行分析以确定它的可变利益或利益是否给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并以此识别该报告企业是否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对报告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进行持续地重新评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时才进行重新评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确定基于确定哪一个企业吸收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损失或接受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剩余回报;FIN46(R)中确定谁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删除;•当风险权益投资持有人整体上失去了源自该投资的投票权或类似能主导被投资实体的最重大的影响其经济表现的活动的权力时,FAS167增加了一个额外的重新考虑事项以确定一个主体还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难债务重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为要求重新考虑一个实体是不是VIE以及一个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虑事项,而FAS167取消了这一例外;•此外,FAS167还强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销售确认”和“表外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很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参与人(尤其是发起人)被迫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导致大规模资产的回归。以下是美国不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消费者贷款总量(不含抵押贷款),这些消费者贷款大都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发行使得这笔庞大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从超过5500亿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亿美元。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现行会计法规介绍。

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的具体介绍还是要再回到资产证券化会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目前,美国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FAS166)分别是对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可变利益实体根据FAS167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均为可变利益实体(VIE),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1)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实现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主导;②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③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实体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几乎都是可变利益实体。如果一个对VIE的投资满足用来承受VIE的部分预计损失或获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权利的条件,那么这个投资可以称为可变利益。首要受益人对资产证券化来讲,实行FAS167的结果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多个交易参与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而且,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资产的原始转让方。FAS167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的重大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个企业要对VIE进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对第三方的)都必须并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不只是该企业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对谁“拥有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表现。当然,在有的交易中,对负债的管理也会对VIE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商业票据管道。有些对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表现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能不是证券化交易任何参与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贷款的提前偿付或抵押物的贬值等等。在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往往是服务商对贷款迟付或违约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资产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监督和处置等。在决定谁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时,报告企业必须考虑如下问题:•我拥有的这个权力是单方面的吗?或者,•其他参与方是否也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是否还有另一方也必须对每个重要决定表示同意?-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对我的某些行为进行主导?-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替代我,而且无需特定理由?-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只是针对资产池中不同部分的资产?-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对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动有主导权?哪些活动更重要?•我的这些主导权是现在就已经可执行还是要基于将来的事件才可以?

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由资产的转让方合并,那么实体中的资产就会回归转让方的表内,前述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第二大问题也就无须回答。但是,如果资产的转让方无须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那么资产的转让就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处理,而这个处理往往只有两个选择:(1)销售(终止确认),或(2)担保融资。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在FAS166下,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资产,一组资产或一部分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要有两个前提:(1)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2)转让方收到了现金或其他对价。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了:(1)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开来;(2)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3)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条中的法律隔离也就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说的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一般分两步走:(1)资产的转让方(卖方)首先将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虽然这个特殊目的实体一般由转让方全资拥有,但对实体的特殊设计使得转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人对该实体的资产没有追讨权。这一步转让一般不涉及额外的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2)特殊目的实体将资产转让给一个信托或法律载体。这一步一般都会有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措施来取得投资者期望的信用水平。从法律上来讲,以上第二步转让不一定是真实销售,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受托人理论上可能有权对信托中的资产进行追讨。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实体设计不允许实体进行举债或其他经济行为,其破产风险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过以上两步,资产证券化的转让资产一般能够实现在法律上的“隔离”或“独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律师意见是会计中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并不是资产实现终止确认的决定条件。而在资产的转让方是否对资产还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对协议条款进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响控制的情况:•是否有协议要求资产的转让方在资产的到期日前回购该资产(协议对资产的转让方提出回购的义务和权利,比如一个期货或回购合同)。

•资产的转让方是否有单方面的权力要求特殊目的实体返还特定的资产(除了清理回购),而且该返还会对资产的转让方有不小的利益。

•资产的转入方是否有权力要求资产的转让方以一个有利的协议价格回购所转让的资产,而且由于该协议价格的有利,资产的转入方很可能会实施这一权力。如何计量终止确认如果一个、一组或一部分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满足销售(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该资产证券化就会在会计上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转让的资产还会继续保留在资产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要和其他资产分开列示;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得将会作为借款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相关的资产销售盈亏也不得在利润表中确认。而资产转让方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将不再在报表中显示,其经济呈现就是所转让的资产和证券化借款的差额。如果资产的转让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就要对资产销售的损益进行会计计量和记录,这其中包含多个会计步骤:(1)归集所转让资产相关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的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成本和市价孰低法下的价值准备和资产的损失减值准备等;(2)归集在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项资产和负债;(3)对各个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评估。这个步骤往往会涉及到很多主观判断,需要运用到合理的假设和适合的定价模型。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在会计上的处理如下:

•把资产的销售所得(扣除交易费用和相关的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价值准备和损失减值准备等)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资产计入原资产的销售所得,并以市价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证券投资和服务费权等);

•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负债作为原资产销售所得的减项,并以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担保、回购责任、互换合同、承诺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复杂和特殊以及公开市场的有限,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的难度很大,所以金融定价模型的应用是证券化会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会计为目的的价值评估和资产证券化的真正经济价值评估有时是不一样的,必须只考虑已经转让的资产,而不能把将来的资产转让考虑进来。会计处理举例说明最后,我们用两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一下FAS166下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例一:住宅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该交易的基础资产为面额一亿美元的贷款,发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但保留没有评级的仅付利息证券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同时,发行人还保留对所转让资产的服务权。例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该交易为一统合信托发行的一系列证券之一,资产转让的也是该信托循环购买中的一次。本次转让的基础资产为面额1.2亿美元的信用卡贷款,账面价值为1.19亿美元,发起人保留0.2亿美元的卖方权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同时,发行人还出资150万美元建立现金抵押账户来为证券进行增信;现金抵押账户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归发起人所有。该次发行的总交易成本为100万美元,本次资产转让所占的比例预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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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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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是会计的重要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直接或间接与其相关。在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的最基本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直接的后果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也失去了真实性。前几年出现的中农信、广国投、海发行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概念,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资产的这一不可或缺的特征,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也不能作为资产继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既然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资产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经济利益时,会计记录和反映这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合理和恰当的,这就是资产减值的经济实质。

2.资产减值会计产生与会计观的关系

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主流会计观: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德日等国基本持会计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观认为,管理当局是委托人授权控制其部分财务资源的受托人,管理当局不但负有诚实地管理好委托人资金的责任,而且负有为委托人的利益全力以赴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任,这些责任就被称为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观是事后概念,在订立或执行契约时一般利用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信息)而不是其预测价值,侧重现实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强调历史成本计量,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强调最后利润数据的确定。在受托责任观下,它要求资产计量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客观、可靠,因而资产计量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会计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的。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主要为市场投资者服务,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利用财务报告数据,通过各种评估模型来公司的内在价值,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从而做出投资决策。决策有用观是事前概念,即会计信息需要披露前瞻性数据,强调相关性。

就相关性而言,历史成本的相关性最低,这就对会计学提出了一种要求: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引入其他计量属性?其他计量属性的引入,产生了如何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的问题。所以说,会计决策有用观是资产减值会计产生的理论起点。2000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上,采用了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流出法,这表明了我国主流会计观有采用会计决策有用观的趋势。

二、资产减值会计实务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1.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标准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1)永久性标准(permanent criterion),要求只对永久性(即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进行确认。支持这种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反对者认为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难以界定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有可能促使管理当局故意延迟减值损失的确认;(2)可能性标准(probability criterion),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3)经济性标准(economic criterion),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任何资产减值进行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广泛采用这一标准。《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标准,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三种确认标准兼有,只是不同种类的资产确认标准有所侧重而已。

资产减值计量标准中,“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相当困难,或者说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需要可操作的其他计量属性。上述现行市价、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均属于“贴现值”的范畴。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期。可变现净值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可收回金额,不同的国家给予了不同的解释。美国认为就是指公允价值;英国把它定义为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将它解释为销售净价与在用价值孰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

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众说纷纭,每一标准都有它存在的价值,也都有缺陷,如何切合我国实际进行取舍及做进一步的,这是摆在界前的一道课题。

2.资产减值会计实务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mpairment of assets)》,该准则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的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重大意义。该准则的有两个背景:(1)许多准则涉及到资产减值,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等,就资产减值制定统一的准则,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一致性。比如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之一的可收回金额,各国既不要求一定要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也不反对折现。但折现与不折现在计量结果上将产生重大差异,严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有关资产减值的各国现行规定不够具体,不能保证各企业采用同一方法进行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

从的角度来看,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源于稳健性原则的。这就是为什么会计坚持资产减值会计而反对资产增值会计。但是,在非专业人士眼里,稳健主义就是“任意低估”的代名词;在专业人士看来,从稳健性角度来考虑资产减值,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在第五节《资产减值》中做出了统一的规范,实现了从按稳健主义进行计价的观点向按未来利益进行计价的转变。从我国会计人员操作实务水平及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出发,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专门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滞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会计理论界对可靠性与相关性争论不休,会计从业人员思想认识不一,企业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犹豫不决。从传统上看,我国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资产减值会计提高了相关性,相对而言降低了可靠性。因此,会计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我们认为,减值会计不一定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其让虚假资产充斥报表,搞泡沫繁荣,不如剔除水分来得可靠、真实,这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从此角度讲,资产减值会计也是一种提高信息可靠性的有效方法。

(2)在受托责任观下,国有企业谈“减”色变。国务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及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领导责任。因此许多国有企业认为,资产减值就意味国有资产流失,就意味着不能完成受托责任,就意味着领导要承担失职责任。但资产减值是否就真正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呢?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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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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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企业率先执行。新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格外引人注目,它使会计信息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由于大部分地产企业在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成本都非常低,从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价值被低估现象。在目前房地产价值大幅度升值的背景下,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可以给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一个价值挖掘的机会,提高企业的价值。另外研究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只关注企业净利润的变化情况,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缺乏敏感性,因而利润最大化就成为评价企业价值的重要标准。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攀升,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得到大幅提高,为企业的再融资产生积极影响。因而此前普遍预计新准则实施后很多企业会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以来地产股价格连续翻番,也与此预期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新准则执行已半年有余,随着2007年中报的陆续公布,除绿景地产等个别地产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仍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不愿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笔者试图从六个方面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1评价公允价值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同时规定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以及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公允价值模式虽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但是由于相关市场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目前情况下还很难满足新准则所规定的两个条件。新准则要求企业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就是说不允许企业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但是考虑到不同的房地产有着不同的地理位置、楼层和朝向,要对每一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其实并不容易。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认的方法是否恰当、所确认的公允价值是否合理,仍就是一个难点问题。在现阶段综合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要严格执行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

2税收成本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在原来的成本模式下,投资性物业每期要提取折旧或摊销,使当期的账面利润减少,但是折旧或摊销可以在税前列支,因而起到了抵税的作用。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便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应当以资产负债表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固然可以减少企业当期费用,起到提高账面利润的效果,但是原来折旧或摊销的抵税效应的消失而引起的税负担的加重,也成了不少地产企业的一大顾虑。由DFC模型分析可以发现,若仅考虑折旧抵税效应的推迟,将使新建投资性物业的DCF估值降低至少8%,基于50%的负债率假设,股东权益将减少16%,这说明企业实际真实价值可能会受到损害。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7月推出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虽然明确了投资性房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税,但是从长期来看,仅仅是将这部分实际并没有现金流入支撑的账面收益应承担的税负滞后了,在处置期间仍旧会使企业的现金流支出增加,减少企业的价值。

3公允价值模式会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等考评指标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上调放贷利率、“国六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宏观调控,使得不少地产企业的资金流普遍紧张,因此部分地产企业纷纷求助于通过资本市场定向增发新股筹集资金以满足其资金方面的需求。然而证监会在《关于上市企业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对上市企业增发新股条件作出了规定:即要求上市企业必须在最近的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虽然能够享受房地产升值带来的收益,并在会计政策变更之时企业的净资产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然而净资产增长的速度往往跟不上收益增加的速度,影响当期甚至后期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所以大多数上市地产企业不得不在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两者之间进行权衡。特别对那些高负债、资金需求极其强烈的地产企业来说,这更是一个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另外,净资产收益率往往也是衡量管理层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是对那些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经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因而他们在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这一问题上也会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4公允价值模式具有不可回转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可见,企业一旦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就很难再调回到原来的成本模式。因为企业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则说明该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也能从活跃的交易市场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价格信息,倘若此时再转回到原来的成本计量模式,显然不会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能更好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正是由于计量模式的不可回转性,使得大部分地产上市企业不敢轻易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而仍处于观望态势。

5公允价值模式使企业业绩波动加大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变化,可以使企业隐性价值显性化,使报表更为国际化、合理化,但并没有改变企业真实的内在价值。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片涨势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确能增加企业的资产和利润;但是,一旦房价下跌,无疑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账面损失,这就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处于经常性大幅波动之中,增加了企业业绩和股价的不稳定性,给资产和利润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对于周期性行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业绩的不确定性会尤为突出。

6投资性房地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率不大

实际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仅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而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说,即使对投资性房地产实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业绩的影响也不会太大,但是却会给财务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如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使企业花费在会计和审计上的成本提高。因此,只有拥有大量持有型物业的企业才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动机或必要性去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能增加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引导市场给一些原来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的企业创造一个价值挖掘的机会,使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上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公允价值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步被市场接受的过程。可以预计,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地产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市场会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公允价值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

参考文献

篇11

一、会计在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中的作用

(一)盘点国有资产的存量,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会计信息是进行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工作的基础与依据,其中,常规的财产清查和实物盘点本身就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而特殊情况的清产核资等更要以会计报告的数据为主。同时,在运用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时,也要依据一定的会计方法,如采用会计收益、现金流量预测、资金成本、折现率等会计指标来进行分析。特别是在产权界定,也就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的数量的时候,同样需要涉及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综合利用企业的各种会计信息,所以,要搞好国有资产管理这一工作,必须以扎实可靠的会计工作为基础。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要用到投资收益率、机会成本等指标,政府在运用国有资本绩效评价体系衡量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果和营运业绩时,需要使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而这些指标都与会计要素息息相关。

(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根据两权分离原则,企业经营管理者承担着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责任,但由于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的会计法制尚不健全,会计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企业内部监督人员的非独立性地位导致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低效运作,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趁国有企业进行公司股份制改造之机,为企业利益最大及自身的不正当利益往往指使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信息,并利用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经营权失控的情况,采取不进行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过低评估、转移国有资产等形式,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为达到挥霍浪费甚至贪污挪用公款,想尽办法指令会计人员瞒报收入,虚列支出,致使企业收支造假的状况形成一种漏斗效应。为了保证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有效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必须加大企业内部的监督力度,对企业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管理模式,所以,在建立绩效考核管理系统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企业已经取得成功的考核体系,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绩效考核管理系统,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时,会计及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发挥着基石的作用。首先,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过程中无论是自我考核、同级考核还是上级考核、下级考核都离不开对代表着业绩完成情况的财务考核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而财务考核指标的计算就是要依赖于会计提供的真实、有效和及时的会计信息,如,各类报表、单据凭证等。其次,成本会计、责任会计等提供的分门别类、细化的会计资料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如,成本会计提供的资料可以考核相关责任人是否达到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责任会计可以细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并明确归属于哪个人,并对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二、会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措施

(一)完善责任会计制度,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基本上沿袭着“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模式;分散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由各个单位行使着资产的所有权。这种管理模式的一个根本性缺陷就是责、权、利严重脱节。这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缺陷,一系列棘手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使用效率低下等,其产生的源头就在这里。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急需建立一套能将责、权、利统一起来的监督管理制度,而责任会计正是具备这一功能的监督管理制度。责任会计就是为了适应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若干责任中心,并对他们分工负责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核算、控制与考核的一套专门制度。

责任会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划分责任中心。所谓责任中心,就是专门承担规定责任和行使相应职权的内部单位。划分责任中心,就是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各部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为经济责任实体。各责任中心职责明确,相关利益权限划分清晰,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独立,提高资产的管理能力。第二,确定各中心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指标。不同的责任人适用于不同的责任指标。如,投资中心经济责任指标包括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投资报酬率指标等;收益中心经济责任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资产利用率等指标。不同的指标有不同的测试重点,但无一例外都是衡量特定责任中心任务完成情况的有效指标。第三,实施责任会计核算。从核算形式上实行集中核算和分级核算相结合,将各责任中心的所有收支都集中在单位的统一监控之下,对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执行财经法规、完成责任目标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计算、整理和汇总,定期编制业绩报告。第四,考核责任中心的业绩。实施责任会计后,应强化对量化指标及其预算完成情况的考核,重点突出资产使用效益的考核。方法是将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数与预算数比较,检查各项责任指标的预算完成情况。通过业绩考核可以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营造重视会计工作的氛围,加快会计监管体系建设,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环境

首先,营造一个上下重视会计工作的氛围。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高度与支持程度是做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有最高决策者的坚决支持,在此基础上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就会十分顺利。决策层必须从思想上对会计工作高度重视、高度支持,明确会计部门的职责范围及相应地位与权限,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在企业内部要形成一种充分重视和利用管理会计的氛围,对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给予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监管体系,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力屏障。建立旨在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环境的会计监管体系就是要建立单位内部监管、社会监管和政府监管三者有机结合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的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建立本部门的会计监督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大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建立信息质量抽查公示制度和会计打假举报制度,对重大案件公开曝光,切实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对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核查,最终出具审计报告,从而督促单位内部对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有序、合法的进行,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工具。单位内部监督就是要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丰富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大力开展内部会计监督等方式加强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出现纰漏。

(三)建立会计委派制度

我国现有的会计管理模式: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企业,间接管理会计人员;企业对财政部门负责,直接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升迁、任免均由企业决定。会计的档案关系和人事关系等均由企业负责,在会计人员依附于企业的情况下,会计监督职能显得苍白无力,无法完成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因此,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就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迫切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对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革新探索形式应运而生。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相当普遍且流失数额又相当惊人。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之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归企业所有,改为会计归国家所有。会计人员就可以完全摆脱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束缚,独立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受派单位的经济业务、某些人的经济行为实施会计和法律监督,并成为单位负责人的倡廉者和参谋者。这样,就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既堵住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又防止了腐败行为的蔓延。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亦可)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会计管理的专设机构,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含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调遣、任免和日常管理?鸦会计人员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变成政府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连续、系统、完整的反映,并在此过程中达到实施直接监督的目的?鸦企业经营者在尊重会计人员账权的同时,拥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的财权,对企业一切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责无旁贷地负有全部的受托责任?鸦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在国有企业里的非国有股一般无法享有财产监督权,不论其情愿与否,只能依赖于政府的公正,搭乘政府监督的便车,应该说,会计委派制由于首先从编制上实现了会计独立,从而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防止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并在此基础上,有效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