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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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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论文

篇1

那么,究竟什么原因使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如此偏好FDI呢?现有文献对中国为何大量吸引FDI给出了若干解释,李稻葵和梅松(2006)将之归结为四种情形:第一种解释是,中国经济大量吸引外资主要是为了出口;第二种解释是,中国吸引外资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压力;第三种解释是,中国吸引。FDI主要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之中,而转型社会往往伴随着一个强势政府(ErnestGellner,1999),因此,我们显然不能忽视中国如此偏好FDI背后的政府因素。

一、政府“出口导向战略"与FDI需求偏好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以改革释放长期被约束的生产力,特别是释放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农村改革的经济效果惊人;之后,改革的重点开始转向加快城市经济发展。80年代中后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开始成为生产的主要驱动力,在此背景下,国内提出了“国际大循环”理论,欲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经验,特别是日本、亚洲“四小龙”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由“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战略”的转移。“出口导向战略”的核心理念是以“四小龙”、“四小虎”为范例,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吸引外资,将生产加工基地开设到中国来,使中国成为国际经济分工体系的,并争取通过这一方式积累外汇并逐渐改善产业结构。

应该说,“出口导向战略”的成效十分明显,它直接体现为国际收支经常性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的“双顺差”。1983~1993年间,中国经常账户总余额为-2.14亿美元,其中在1990~1992年有较大盈余。但是,1994~2006年,中国在经常账户上则连续13年出现盈余,特别是从1997年开始,每年都出现相当大的盈余数额。这样,中国于1990~1992年和1994~2006年间在贸易项和整个经常账户上均有较大的盈余。同样,中国资本、金融账户也存在着巨额资本流入,1983~2006年中国资本、金融账户顺差总额为-4934.29亿美元。1983年起,除个别年份外,中国国际收支账户中误差与遗漏一项基本为负,这可以被解释为资本以某种形式流出。但即使把所有的误差与遗漏(1983~2006年中国误差与遗漏总额为-1143.19亿美元)都算作资本流出,资本、金融账户总的说来还是顺差。这样,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同时顺差的情况,而其中资本、金融账户的顺差是主要的。

资本、金融账户顺差主要来源于外资流入。而如前文所述,外资流入又得益于“出口导向战略”的实施。为了实施“出口导向战略”,中国政府制定了诸多优惠措施以吸引外资流入。如,政府往往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高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利益。其中最为普遍提到的优惠措施是税收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税政策,税收水平总体上低于国有企业。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公、生产设备的进口上还享受减免关税的好处。同其它吸收FDI的国家相比,中国的税收政策更加自由化,这导致了中国FDI流入量的高水平(Dean,1988)。因此,从本质上来看,政府“出口导向战略”内含着大规模的引资冲动,它使中国更加特别偏好外资尤其是FDI。

二、政企关系与FDI需求偏好

在解释中国为何如此偏好FDI时,李稻葵和梅松(2006)认为,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存在着双重道德风险,即,政府不相信本地企业,企业也不相信政府。这种双重道德风险在中国经济中比比皆是。一方面政府不相信国有企业,担心国有企业事先乱投资,投资过猛,事后让政府去收拾残局,这也就是所谓的国有企业软约束问题。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不相信政府,害怕政府在事后将自身的一些政策目标强加于企业,比如解决就业,承担社会责任等。同样的,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双重道德风险。政府不相信民营企业,害怕企业不尽社会责任,造成工伤事故而逃之天天,或者不按会计规章制度办事,隐瞒利润逃避税收。同时,民营企业对政府也不信任,害怕自己经营成功之后政府会乱收费,乱收税,乱摊派,甚至旁加一些与企业无关的经济负担。这样的情况就使外资进入成为了可能。据此,李稻葵和梅松认为,吸引FDI是降低双重道德风险的制度创新。首先,外资企业的进入对于政府道德风险的制约起到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能对外资企业的道德风险产生约束。在这一均衡下,外资企业更愿意进入中国,同时中国政府也欢迎外资企业的进入。

李稻葵和梅松并没有深刻剖析政府不相信国有、民营企业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正是这些原因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对FDI的强烈需求偏好。我们认为:政府不相信国有企业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国家)无法有效地监督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工作,因此政府不相信一些人能处处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工作。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处于全面无竞争力和无效率状态就是一个例证。譬如,1998~2004年,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亏损企业占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的平均比例为37%,即有近4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因为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有效监管,在资产负债表上,一些国有企业积累了大量的金融损失和大量明示和暗示的短期债务,导致它们不能创造价值,产生的利润很低或者为负。国有企业具有重要的资产价值基础和较差的盈利能力,说明了国有企业是潜在的收购目标(黄亚生,2005)。在国有企业购并的竞标中,出于对其他性质企业的不信任,政府有效地排除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参与,而只允许外资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并且,外资企业的参与通常被认为是引进了外资,于是国有企业便成了跨国公司完美的收购对象。其实,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FDI就开始着手为收购国有企业的运营资产提供资金了,外资并购占利用FDI总额的5%~6%。政府不相信民营企业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出于认识上的偏差,存在着对民营企业所有权的歧视。中国民营企业在注册审批、行业进入、融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所受到的排挤和限制远远大于国有和集体企业。尽管从1997年起,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私营经济发展,但过去对他们的种种歧视难以在短期内消除,这使得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相比,无法享有事实上的平等竞争机会,尤其体现在民营企业融资难及行业进入限制上。民营企业有扩张自己生产能力的商业才干和能力,但他们苦于缺乏资金和受行业限制而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当进入20世纪90年代,FDI在中国急速增加时,民营企业发现,外国企业能够为自己的发展提供资本,而且这种资本引进又恰恰是政府鼓励的,于是,:FDI不仅受到政府的偏好,同时也受到民营企业的欢迎。由此可看出,这种民营企业于国内融资上的边缘化和受行业进入限制的情况实际上为FDI提供了有效的进入路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FDI会进入一些中国已领先了数个世纪的行业。传统的手工业、家具制造、服装和劳动力密集型的轻工产品,这些民营企业的据点,企业家为了获得发展资本除了诉诸于代价最高的资本获得方法--将自己对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给予外国人之外别无它法。

三、地方政府公司化与FDI需求偏好

中国政府利用外资的初衷是弥补国内资金短缺,为此,政府将利用外资提高到了改革开放的高度上加以对待,并制定了一系列引资优惠政策。然而各级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本着过分追求地方利益和提高领导者业绩的目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后台管理直接走向前台参与,抛弃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只是辅调节经济的角色,干预经济的行政色彩极其浓厚,追求行政效益甚于追求市场效益,将利用外资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政绩指标加以对待,政府直接出面招商引资。地方政府这种角色负担实际就是地方政府公司化的现象。

地方政府公司化,是美国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的一个有见地的概括(张鸣,2007)。改革以来,中国的现代化是地方政府导向的现代化,在社会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成为拉动现代化的最大动力,这是中国的现实和国情。本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守夜人的政府,一跃变成了主角,政府利益跟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相关性,其行为、动机,都具有公司的特征。

在美国学者笔下,中国地方政府的公司化,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具有正面价值的特色,它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当然,无可否认,在中国现代化的起步阶段,地方政府的公司化,使得政府对经济发展有了来自自身的冲动,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的启动和最初的发展。尽管如此,但如果地方政府沿着这种公司化的轨道再走下去,恐怕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弊多利少,甚至会导致致命的伤害。地方政府公司化,造成了一些问题,如在吸收FDI的问题上,政府格外凸显其地方主义的“公司”面目。具体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完全不顾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竟相出台优惠的引资政策吸引外资,这不仅付出了极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还造成了盲目引资,催生了畸形的假外资。

与各级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上所体现出来的公司化特征关联的最大问题,是各地具有公司特征的开发区体制。开发区的一个重要公司职能就是招商引资,而招商引资则是借助于政府来实施的。由于政府直接出面招商,就需要有一个载体来承接和安排投资项目,开发区应运而生。随着开发区数量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对外资的巨大需求偏好也就不奇怪了。而且,具有公司特征的开发区体制,比较适应外资数量扩张为主的要求,但不适应有选择地、比较自觉地吸收外资项目的要求(裴长洪,2005)。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与FDI需求偏好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利益结构作为一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表现出高度的整体性:中央政府凭借指令性计划来确定利益分配,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只能服从于中央政府的整体利益。这种建立在政府万能理论基础上的传统模式是一种以供给为导向而不是以需求为导向的低效率的制度安排,致使社会利益资源极大浪费。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需求配置社会利益资源。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利益主体,成为全国利益总格局中一枚举足轻重的棋子,在促进地方利益与全社会总体利益的增长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从1980年起,中央政府不仅赋予地方以更大的财权与事权,而且地方政府还获得了诸多原属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事权,如基本建设计划审批权、物价管理权、利用外资审批权、外贸及外汇管理权等等,一些原由中央部委管辖的企业也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除此之外,中央还授予少数地方政府、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市等一定的“经济特权”。

中央政府通过“放权让利”,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了相应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权和自我利益,在此范围内,地方政府的“自利”就决定了它的行为。由于地方政府通过“放权让利”获得了利用外资审批权,在GDP业绩指标驱动下,各地方政府竞相以税收、土地与贷款等优惠措施吸引FDI,而这种FDI需求偏好是由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分权程度所决定的。

五、地方政府“至上而下的标尺竞争”与FDI需求偏好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经济上的分权让利还不足以构成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全部激励。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一些文献更多地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分权的特殊经历,尤其是中国特殊的政治激励(王永钦等,2007)。中国政治体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Li-anZhou,2005)和政治集权(王永钦等,2007)。中国的经济分权伴随着政治集权,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周黎安,2004)。Tsui和Wang(2004)认为中国自治性不强的财政分权和垂直控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对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影响渠道是政府之间的标尺竞争。文献通常所说的标尺竞争对应于对下负责的政治体制,也就是说,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信息,普通民众和中央政府都处于信息弱势,但选民会参考其他地方政府的行为评价自己所在地区的政府行为。地方官员知道其选民会以其他地方为标尺,便会效仿其他地方的相关政策来发展本地经济(BesleyandCase,1995;Baicker,2005)。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标尺竞争,同级政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学习能够提高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节约行政管理成本,防止滥用权力(Ma-inez-VazquezandMcNab,2003)。而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不同,地方政府主要不是对下负责,而是对上负责,在政治集权和政绩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每年不仅要保证GDP的高增长(否则在政绩考核中被一票否决),还要根据GDP等指标排名,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追求有竞争力的GDP增长率,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上级政府评价的“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张晏,2005)。而在中央政府诸多的外资优惠措施下,各地方政府又有巨大的外资审批权,于是,吸引外资便成了一个非常容易实现的GDP业绩指标,各地方政府便想法设法甚至不惜成本来吸引外资。

六、地方政府间的相互竞争与FDI需求偏好

中国地方政府都有追求一种“进口替代战略”方式的倾向,这一战略同7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所采取的战略相似,它对FDI的影响也完全一样(黄亚生,1999)。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TO)竭力倡导贸易自由主义,成员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不断降低,各种非关税措施也在逐步减少,但是世界贸易还是被各种隐含的或明确的关税、非关税措施所限制,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到贸易对象国进行投资以规避其各种关税、非关税措施被认为是进入对方市场的一种明智选择,它能够获得比贸易高的收益,这将诱导那些在贸易保护之下的投资类型进入市场。不仅如此,同国内股权资本相比,国外股权资本还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篇2

不少学者认识到东道国开放程度会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产生重要影响。通常而言,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大小是随着该国开放度的提高而增加的。这是因为外资比重越大,当地企业与其接触的机会就越多,示范-模仿效应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Findlay,1978)。而且,较高的开放程度意味着国内企业本身的技术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同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进行竞争(蒋殿春、张宇,2006)。此外,出口的扩大可以使国内企业获得较多的利润,从而为国内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提供资金来源(何洁、许罗丹,1999)。但蒋殿春和张宇(2006)还指出,如果行业中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过高,跨国公司就会对行业内的东道国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冲击,从而使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果往往不理想。

尽管上述研究从不同侧面讨论了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但是还没有人详细阐述这种影响的具体机制,相关的实证研究也缺乏理论基础。所以,本文首先对东道国开放度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具体机制进行了描述,然后又以赵奇伟等人(2007)所建立的一个包含制度因素的内生增长模型为基础,建立计量模型,就东道国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根据计量分析的结果做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东道国开放程度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机制分析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解释东道国对外开放度是如何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实现途径的。

1.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实现途径

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包括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和负向的竞争效应。首先,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实施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引起当地技术进步,带来积极的技术外溢效应。张诚等人(2001)认为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跨国公司采用先进技术对当地企业产生示范作用,或者通过增加竞争压力,迫使国内竞争对手谋求提高技术水平,并引起当地企业的模仿;第二,通过跨国公司的员工流向本地企业而实现技术溢出;第三,跨国公司子公司会以供应商、顾客、合作伙伴等身份与当地企业建立起业务联系网络,从而通过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带来技术溢出。其次,跨国公司也会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引致负的溢出效应。在进入初期,跨国公司通常会带来激烈竞争,改变当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当地企业受益于积极的溢出效应而降低平均成本曲线,但因为跨国公司扩大市场份额或将需求从当地企业转到其他企业,从而使当地企业维持低成本所需要的生产规模无法实现,结果是企业实际生产点只能沿其平均成本曲线向上移动,其实际生产的单位成本仍很高,甚至高于跨国公司进入以前的成本(Markusen&Venables,1999)。此外,如果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低估人才的真实价值,跨国公司的进入就会从当地企业吸引大量人才,造成负向的溢出效应。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描述外商直接投资积极的技术外溢效应和负的竞争效应(Aitken&Harrison,1999)。假定在一个完全竞争的本地市场中存在若干面临固定生产成本的企业。由于边际成本较低,跨国公司通常会选择更大的生产规模,而为本地市场生产时跨国公司就将会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迫使其削减产量。如图1所示,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使得本地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0下移至AC1,但额外的竞争迫使当地企业的产量从Q0削减至Q1。由于现在当地企业只能在一个更小的产量上平摊固定成本,所以平均成本沿AC1上移至C点,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是提高了当地企业的平均成本(由最初的OA′提高至OC′)。可见,如果竞争效应B′C′足够大,则即使存在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A′B′,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A′C′也会为负。

2.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

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可以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产生重要影响。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当地企业可以从全球范围内进行融资和招募人才,当地企业就更有机会利用新技术,经由示范模仿、人员流动和产业关联等途径获取积极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当地企业面临更为广阔的全球市场,所以当地企业可以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中获取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内外资企业的能力差距,使得当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为有利的位置。相反,如果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很低,当地企业就难以达到最优的生产规模,内外资企业的能力差距就会加大,限制了东道国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正溢出效应。

东道国开放程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影响可以用图1来说明。如上所述,积极的技术溢出效应和负的竞争效应分别取决于A′B′和B′C′的大小,而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则由A′C′表示。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平均成本。如果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很高,当地企业不仅更容易获取所需生产要素,还可以面临更广阔的市场,从而比封闭国家的企业更容易形成最优生产规模,在图1中AC1必然是该期内较低的一条平均成本曲线,当地企业充分获取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同时,由于内外资企业的竞争能力更为接近,跨国公司就难以大幅度挤占当地企业的市场份额,所以当地企业产量削减不会太多,Q0和Q1比较接近,故而竞争效应B′C′较小。这样的话,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就会为正,在图形上体现为C′落入A′B′线段上。东道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越高,当地企业获取所需生产要素就越便利,企业的生产规模越趋于最优规模,正的外商直接投资净溢出效应就会越大,C′就会越接近于B′点①。相反,在相对封闭的国家,当地企业就很难获取所需生产要素,技术溢出效应不会使AC0下移到最低的平均成本曲线,而竞争效应则会使产量削减的幅度足够大,结果使得C′就会落在A′点之上,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溢出效应为负。所以,外商直接投资净溢出效应的大小取决于东道国对外开放的程度。

二、东道国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

溢出效应影响的实证分析

赵奇伟、张诚(2007)建立了一个包含金融制度在内的内生增长模型,在模型中,金融深化程度通过影响国内研发部门的知识积累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的途径产生影响。我们可以把他们的理论模型进一步扩展,可以理解为包含对外开放程度等因素在内的制度变量对溢出效应的影响。所以,在他们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γYit=β0+β1FDIit+β2Hit+β3θit+β4openit+β5openit×FDIit+uit,i=1、2、......31;t=1、2、......8(设1997年为时刻1)。

其中,被解释变量γYit为我国1997~2004年31个省市中第i地区第t年的工业总产值增长率。工业总产值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1991=100)调整为实际值,单位为亿元,数据取自1997~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

类似地,Hit为i地区第t年的人力资本存量,由各地区受教育年限的加权平均值来刻画。具体计算时,我们把小学、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受教育年限分别记为6年、9年、12年和16年,则各地人力资本存量的计算公式为:小学比重×6+初中比重×9+高中比重×12+大专及以上学历比重×16①。所使用数据来自1998~2005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θit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计算方法为外资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内资企业劳动生产率之比减去1。其中,劳动生产率表示为工业增加值与就业人员的比值。在这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单位为亿元,外企就业人数单位为万人,两类数据均来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内资企业工业增加值缺乏直接数据,由各地区工业增加值扣除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得到。其中,各地区工业增加值单位为亿元,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网站②。

openit是对外开放度。一国的对外开放度可以用外资依存度③来表示。外资比重越大,当地企业与其接触的机会就越多,示范-模仿效应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Findlay,1978);开放度还可以用一国的贸易依存度来表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发展报告课题组,1995),发展对外贸易一方面可以加速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传递,使知识和专业化人力资本能够在贸易伙伴国内迅速积累;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传播与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各国之间开展贸易还可以节约一部分研究与开发费用,避免重复劳动。这些都为东道国获取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创造了更多条件;此外,也有人综合考虑前面两个因素,用外资依存度和贸易依存度之和来表示对外开放度(兰宜生,2002)。本文中选取的指标是贸易依存度,即进出口贸易总额与GDP之比来表示open,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回归分析中的多重共线性。其中,进出口总额根据各年度汇率中间价调整为人民币计价,以和GDP单位相统一。进出口贸易总额、汇率中间价和各地区GDP数据均来自1998~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

在把openit和FDIit作为控制变量后,我们就可以用openit×FDIit来衡量受东道国开放程度制约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为了更准确地衡量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我们分别用两个指标来刻画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在中国经济中的存在水平。一是用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GDP和的比值FGDP,另一个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之比AFDI。所用数据均来自1998~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我们约定,使用FGDP时的计量模型为模型1,使用AFDI时为模型2。

根据表1的回归结果,开放度所决定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1997~2004年期间为负,即开放度相对于外资规模来讲相对较低。这个结论可能和很多人的判断不一致,因为他们觉得中国的对外开放度已经很高了。这需要从两方面来解释:第一,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我们采用外贸依存度而不是外资依存度和外贸依存度之和来表示开放度,这显然会低估开放度的值;第二,兰宜生(2003)指出,尽管我国目前的名义贸易依存度已达到较高水平,但综合考虑经济规模、贸易形式差异、汇率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实际贸易依存度并不高,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只略高于印度和巴西;第三,国内许多产业虽然贸易依存度很高,但没有形成较强的前后向联系,不能起到结构进步的“出口导向”作用。为了观测我国对外开放度对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的动态影响,我们分1997~2000,2001~2004年再做计量分析。如表2所示,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1997~2000,2001~2004年两个阶段都为负,但是在第二个阶段负效应更为明显。这说明,开放度在第一个阶段相对于外资规模已经较低,到了2001年,随着外资累计规模的进一步增大,开放度相对更低了。

三、结论

根据上述理论模型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东道国对外开放程度是决定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由于开放度高的国家可以为当地企业提供融资、获取人才、以及接触外资企业上的便利,所以开放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获取正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而开放程度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不明显甚至为负。

第二,我们所提及的开放程度是个相对的概念,当开放程度相对于外资规模较高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就为正;而当开放程度等制度因素的发展比外资规模相对滞后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就为负。于是,这就出现了一国或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溢出效应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变化。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开放程度相对于现有的外资规模一直是滞后的。因此,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在近两年已经全部为负。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有选择地进一步开放某些产业,特别是增加生产行业的开放度。另一方面,对某些外资比重过高的行业要对引资规模加以限制,保持适度的内外资比例,给内资企业以成长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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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不断扩大,随着跨国生产经营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跨国公司从国外撤资的现象也更加频繁。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国际直接投资撤退的数额和规模仍高居不下。

国际直接投资撤退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影响重大。因此,研究撤资所具有的重要性不亚于研究投资。

关于撤资的基本情况,如国别、成因、规律、影响等,国内外有关学者有过相应研究。但总体而言,系统的研究成果和相对成熟的研究结论不多。本文拟就近年来的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撤退问题,做进一步分析、论证,用以丰富此研究领域的相关内容。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撤退原因分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4月20日向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年会提交的一份题为《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中国》的主题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底,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21亿美元,但如果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运营、资产折旧和撤资等因素,2003年底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为260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8%左右,低于27%的世界平均水平。至2003年底,在累计批准设立的46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终止或已停止运营的企业逾23万家,约占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50%,现存注册运营外商投资企业约23万家。即:在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失败、中止、撤退的比例高达50%。这其中,由于跨国公司撤资引起的企业终止或停止运营占了一定的比重。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

典型行业撤资原因分析

乳业。导致国际乳业跨国公司撤离中国市场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过高和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中国奶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速度,短期内即形成消费市场尚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产品多走高价位路线,与中国百姓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差甚远;中国的奶品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尚未完全理顺。无序的多发的价格战、造假等,使外商无可适从;对中国的饮食文化、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选择、消费对象、消费特点等不甚清楚,经营理念未完全迎合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和习惯;缺失奶源优势及对奶源的控制权。大部分的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多把精力和资本都投放在奶品加工、奶品市场销售这两个环节上,对奶源往往掌握不了主动权,缺失奶源优势;管理成本过重,有人曾作过成本分析,认为外资的产品成本中的管理成本普遍高出中国国内企业的20-30%;公司选址和产品市场定位偏差;国际乳业跨国公司巨头,其中大部分在刚进入中国之时,落脚点都选择在中国的北部,而中国的北部恰恰是奶源的高度集中点和牛奶消费的冷点。

电力行业。导致电子行业撤资的原因主要有: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将电力生产领域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大幅度开放。由于电力需求强劲,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电力工业领域,对投资发电行业的外资实行“三保”政策,即保电量,保电价,保回报,承诺高达15%到20%的固定回报率。2002年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竞价上网的基本方向,随着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外资回报率明显下降。2004年下降到5%。

煤价上涨影响电力利润。从2003年开始,新一轮电力紧缺所导致的发电用煤供应紧张使外资发电厂面临更大的困境,众多的外资和民营电厂都只能到市场上去购买高价燃煤,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扬但电价由于管制而几乎未有变动,令外资发电企业损失惨重。

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中国电力投资领域市场准入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而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的电力市场却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即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走向不明,以及当前电力领域的低市场化程度和对未来电力市场前景的谨慎态度,导致了外国电力资本撤离中国或止步不前。

电力投资政策变化频繁。电力投资大,回收期长,其间可以发生很多情况。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其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常常不能正确预判,因而造成“政策多变”。外商普遍认为中国电力投资环境依然存在一些不明朗因素。

投资方母国电力市场诱人。自2003年8月美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以来,民众要求政府增加电力投资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提议对电力行业结构进行重组改造,要求电力公司整修电网,对输电网升级改造。这对跨国企业的抽回资金形成了直接的影响。为了大规模参与美国电力建设新,筹集电网升级改造所需资金,出售海外非核心资产就成为许多美国电力企业的必然选择。

典型国别撤资原因分析

韩国。韩国与中国建交于1992年,当年韩国对中国直接投资额为1.19亿美元,此后逐年增加。至1997年达21.4亿美元。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连续三年出现下降,2000年后开始回升,2001年基本回至金融危机前的水平。1992年至2001年间,韩国对中国的总投资额为123.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FDI总额的3.32%。

导致韩国撤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包括韩国人的性格。韩国人的性格造成了韩国企业投资轻率,只是靠一时冲动,而不是仔细研究市场前景和当地消费水平。另外,由于中国在很多方面技术水平提升很快,韩国的技术优势越来越不明显,失去了收益的基础。

韩国经济的不景气则是直接原因。韩国2000年GDP增长率是8.8%,2001年的增长率只有4%,这使得韩国企业国内总公司遇到资金困难,周转不济,对外投资能力下降,收缩对外投资成难免之势。

韩国对中国的投资受投资地域限制的影响较大。投资地大多集中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北京、天津等东北部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从数量上看,投资于该地区的数额占到了韩国对华投资总件数的83.2%,占到了总投资额的66。2%,从产业分布上看,则主要集中于纺织、服饰、玩具、皮革等劳动密集型,其主要是出于对中国廉价劳动力的考虑,另外则是由于东北地区,特别是朝鲜族聚集区语言沟通便利。但对投资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环境考虑较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韩资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

最后就是由于经营成本的逆转。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经济大受影响,韩国国内资本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各企业纷纷缩减对外投资。此外,金融危机后,韩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大幅降低,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下降,再者,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下调,部分韩国商品可自由进入中国,也进一步促使部分韩国国内产品的生产成本反低于在中国制造。

日本。日本经产省直属的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日本三资企业6—7成为盈利,2成左右收支平衡,1成多为赤字或撤退。可见,日本在华投资企业的撤退比例是偏低的。以1995年为例,日本企业从中国撤资总数为8家,居日本海外撤资排序的第9位,占其当年全部撤资比例的3.1%。详细情况见表2。

尽管日本对华投资撤退的比例相对偏低,但从我国的角度分析,日本对华投资确实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中国所造成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撤退资所造成的影响,甚至可能还更为严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日本对中国的投资与欧美国家相比,项目平均规模偏小。尽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中的大中型项目在不断扩大,但是同欧美国家比起来,平均单项数额仍然偏小。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日本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仅相当于对世界投资平均规模的34%,而面向亚洲、北美洲、欧洲投资的平均规模分别相当于对世界平均水平的46%、152%和118%,这说明日商对中国市场尚存疑虑。另外,企业当地收益再投资比较多,来自日本本土的新项目投资增长并不明显。除此之外,投资企业在人才、零部件采购本地化和技术转移方面的进展落后于欧美企业。

中国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的地位没有明显提高。按照日本财务省报告、申报额统计,2000-2004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只占同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2%,其中2000年仅占2.0%,2004年才提高到12.8%,分别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6、第3位。从整个情况看,2004年末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资产余额为202亿美元,只占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资产总额的6.0%,居对美国(1430亿美元、38.5%)、荷兰(365亿美元、9.8%)和英国(268亿美元、7.2%)的投资之后,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4位。

日本垄断性产业的投资落后。如前所述,包括汽车、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手机等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在内,凡是日本与欧美各国激烈竞争的领域,日本企业都迅速扩大了对华投资。然而,在日本高度垄断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的领域,日本企业仍继续实行扩大出口的战略,在当地生产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其典型是数码家电产业。

投资仍高度集中于沿海地区。根据日本三菱综合研究所2004年7月的统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其次是广东、北京、大连和青岛;2003年末,在华日资企业的42.8%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

外商撤资所引发的思考

客观地分析中国区位优势

跨国公司“兵退”中国,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仍普遍较低,相应地,消费水平也不高。而且,就许多行业而言,虽然中国是最有潜力的市场之一,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尚需时日,短期内市场需求规模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正在消失。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作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和促销费用、税收等)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低;受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都低于预期水平,也低于在其它亚洲国家的投资回报。这也是为什么欧美跨国公司在增加对华投资的同时,采取的态度越来越谨慎的原因。

冷静地审视引资政策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两大怪现象:独资企业比例增长的同时,合资企业逐渐减少;吸引新的外资的同时,已投项目大量流产。

目前,在国际上,外商投资的主流模式是并购,90%以上的投资采取的这种模式,但在我国目前这一比例还非常低。近两年来,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不断提高,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的比例逐渐降低。这反映了大量的外商新增投资与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资产并未实现最有效的结合,外资没选择并购而是另起炉灶,致使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闲置。多年来,我国对潜在投资者的挖掘过程中,忽视了对存量资产的盘活问题,更没有过多考虑新增外商投资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合问题。

另外一个怪现象是,在引资的同时,又丢掉了一些已经投资的大项目。根源在于,只重视前期招商的环节,忽视了后续服务工作的跟进,最终导致不断增加新项目,但已投资项目没有服务保障而流产。

对撤资的防范策略

对于跨国公司的撤资,既要冷静分析其深层原因,又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确保我国引进外资目标的实现。

应进一步调整外资政策,保持外资流入、流出量的稳定性,使之成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运转的较确定性的因素。同时,调整过度集中的外资来源国结构,避免资本流入量因为某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波动受到较大影响。

要进行必要的事前控制。由于东道国事后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遏制已经蔓延的撤资行为,因此,加强对外资流动的事前控制就成为我们防止跨国公司撤资以及由此带来突发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在管理方面要做好如下工作:为外商提供更完全、更真实的投资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撤资;利用中国产业多层次并存的特点,采取明确的产业优惠政策,变外资撤退为外资在中国境内的产业转移;考虑到外资制度安排的国际竞争,中国在外资制度安排上要保持一定的国际区位比较优势,建立和巩固新的区位优势,防止外资撤退。

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必须始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的基本方针。调查表明,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度、变动频繁,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乱收费严重等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

从现在起,我们应逐步形成一种不仅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基本格局,在市场准入和政策软环境方面下工夫,并通过大量工作使外资认知这一思路。只有这样,才可能进一步稳定外资的进入与留存。否则,过份依赖优惠政策的外资,一旦优惠政策取消或减少,更易形成撤资事件。

篇4

关于撤资的基本情况,如国别、成因、规律、影响等,国内外有关学者有过相应研究。但总体而言,系统的研究成果和相对成熟的研究结论不多。本文拟就近年来的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撤退问题,做进一步分析、论证,用以丰富此研究领域的相关内容。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撤退原因分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4月20日向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年会提交的一份题为《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中国》的主题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底,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21亿美元,但如果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运营、资产折旧和撤资等因素,2003年底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为260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8%左右,低于27%的世界平均水平。至2003年底,在累计批准设立的46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终止或已停止运营的企业逾23万家,约占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50%,现存注册运营外商投资企业约23万家。即:在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失败、中止、撤退的比例高达50%。这其中,由于跨国公司撤资引起的企业终止或停止运营占了一定的比重。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

典型行业撤资原因分析

乳业。导致国际乳业跨国公司撤离中国市场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过高和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中国奶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速度,短期内即形成消费市场尚不具备充分的条件;产品多走高价位路线,与中国百姓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差甚远;中国的奶品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尚未完全理顺。无序的多发的价格战、造假等,使外商无可适从;对中国的饮食文化、消费习惯、消费能力、消费选择、消费对象、消费特点等不甚清楚,经营理念未完全迎合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和习惯;缺失奶源优势及对奶源的控制权。大部分的国际乳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多把精力和资本都投放在奶品加工、奶品市场销售这两个环节上,对奶源往往掌握不了主动权,缺失奶源优势;管理成本过重,有人曾作过成本分析,认为外资的产品成本中的管理成本普遍高出中国国内企业的20-30%;公司选址和产品市场定位偏差;国际乳业跨国公司巨头,其中大部分在刚进入中国之时,落脚点都选择在中国的北部,而中国的北部恰恰是奶源的高度集中点和牛奶消费的冷点。

电力行业。导致电子行业撤资的原因主要有: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将电力生产领域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大幅度开放。由于电力需求强劲,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电力工业领域,对投资发电行业的外资实行“三保”政策,即保电量,保电价,保回报,承诺高达15%到20%的固定回报率。2002年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竞价上网的基本方向,随着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外资回报率明显下降。2004年下降到5%。

煤价上涨影响电力利润。从2003年开始,新一轮电力紧缺所导致的发电用煤供应紧张使外资发电厂面临更大的困境,众多的外资和民营电厂都只能到市场上去购买高价燃煤,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扬但电价由于管制而几乎未有变动,令外资发电企业损失惨重。

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中国电力投资领域市场准入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而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的电力市场却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即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走向不明,以及当前电力领域的低市场化程度和对未来电力市场前景的谨慎态度,导致了外国电力资本撤离中国或止步不前。

电力投资政策变化频繁。电力投资大,回收期长,其间可以发生很多情况。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其经济政策投资政策常常不能正确预判,因而造成“政策多变”。外商普遍认为中国电力投资环境依然存在一些不明朗因素。

投资方母国电力市场诱人。自2003年8月美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以来,民众要求政府增加电力投资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提议对电力行业结构进行重组改造,要求电力公司整修电网,对输电网升级改造。这对跨国企业的抽回资金形成了直接的影响。为了大规模参与美国电力建设新,筹集电网升级改造所需资金,出售海外非核心资产就成为许多美国电力企业的必然选择。

典型国别撤资原因分析

韩国。韩国与中国建交于1992年,当年韩国对中国直接投资额为1.19亿美元,此后逐年增加。至1997年达21.4亿美元。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连续三年出现下降,2000年后开始回升,2001年基本回至金融危机前的水平。1992年至2001年间,韩国对中国的总投资额为123.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FDI总额的3.32%。

导致韩国撤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包括韩国人的性格。韩国人的性格造成了韩国企业投资轻率,只是靠一时冲动,而不是仔细研究市场前景和当地消费水平。另外,由于中国在很多方面技术水平提升很快,韩国的技术优势越来越不明显,失去了收益的基础。

韩国经济的不景气则是直接原因。韩国2000年GDP增长率是8.8%,2001年的增长率只有4%,这使得韩国企业国内总公司遇到资金困难,周转不济,对外投资能力下降,收缩对外投资成难免之势。

韩国对中国的投资受投资地域限制的影响较大。投资地大多集中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北京、天津等东北部地区和环渤海地区,从数量上看,投资于该地区的数额占到了韩国对华投资总件数的83.2%,占到了总投资额的66。2%,从产业分布上看,则主要集中于纺织、服饰、玩具、皮革等劳动密集型,其主要是出于对中国廉价劳动力的考虑,另外则是由于东北地区,特别是朝鲜族聚集区语言沟通便利。但对投资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环境考虑较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韩资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难。

最后就是由于经营成本的逆转。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韩国经济大受影响,韩国国内资本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各企业纷纷缩减对外投资。此外,金融危机后,韩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大幅降低,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下降,再者,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下调,部分韩国商品可自由进入中国,也进一步促使部分韩国国内产品的生产成本反低于在中国制造。

日本。日本经产省直属的日本贸易振兴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的日本三资企业6—7成为盈利,2成左右收支平衡,1成多为赤字或撤退。可见,日本在华投资企业的撤退比例是偏低的。以1995年为例,日本企业从中国撤资总数为8家,居日本海外撤资排序的第9位,占其当年全部撤资比例的3.1%。详细情况见表2。

尽管日本对华投资撤退的比例相对偏低,但从我国的角度分析,日本对华投资确实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中国所造成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撤退资所造成的影响,甚至可能还更为严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日本对中国的投资与欧美国家相比,项目平均规模偏小。尽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中的大中型项目在不断扩大,但是同欧美国家比起来,平均单项数额仍然偏小。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日本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仅相当于对世界投资平均规模的34%,而面向亚洲、北美洲、欧洲投资的平均规模分别相当于对世界平均水平的46%、152%和118%,这说明日商对中国市场尚存疑虑。另外,企业当地收益再投资比较多,来自日本本土的新项目投资增长并不明显。除此之外,投资企业在人才、零部件采购本地化和技术转移方面的进展落后于欧美企业。

中国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的地位没有明显提高。按照日本财务省报告、申报额统计,2000-2004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只占同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2%,其中2000年仅占2.0%,2004年才提高到12.8%,分别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6、第3位。从整个情况看,2004年末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资产余额为202亿美元,只占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资产总额的6.0%,居对美国(1430亿美元、38.5%)、荷兰(365亿美元、9.8%)和英国(268亿美元、7.2%)的投资

之后,在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象国中列第4位。

日本垄断性产业的投资落后。如前所述,包括汽车、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手机等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在内,凡是日本与欧美各国激烈竞争的领域,日本企业都迅速扩大了对华投资。然而,在日本高度垄断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的领域,日本企业仍继续实行扩大出口的战略,在当地生产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其典型是数码家电产业。

投资仍高度集中于沿海地区。根据日本三菱综合研究所2004年7月的统计: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其次是广东、北京、大连和青岛;2003年末,在华日资企业的42.8%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

外商撤资所引发的思考

客观地分析中国区位优势

跨国公司“兵退”中国,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仍普遍较低,相应地,消费水平也不高。而且,就许多行业而言,虽然中国是最有潜力的市场之一,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尚需时日,短期内市场需求规模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中国的低成本优势正在消失。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作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和促销费用、税收等)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低;受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都低于预期水平,也低于在其它亚洲国家的投资回报。这也是为什么欧美跨国公司在增加对华投资的同时,采取的态度越来越谨慎的原因。

冷静地审视引资政策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两大怪现象:独资企业比例增长的同时,合资企业逐渐减少;吸引新的外资的同时,已投项目大量流产。

目前,在国际上,外商投资的主流模式是并购,90%以上的投资采取的这种模式,但在我国目前这一比例还非常低。近两年来,外商独资企业的比例不断提高,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的比例逐渐降低。这反映了大量的外商新增投资与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资产并未实现最有效的结合,外资没选择并购而是另起炉灶,致使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闲置。多年来,我国对潜在投资者的挖掘过程中,忽视了对存量资产的盘活问题,更没有过多考虑新增外商投资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合问题。

另外一个怪现象是,在引资的同时,又丢掉了一些已经投资的大项目。根源在于,只重视前期招商的环节,忽视了后续服务工作的跟进,最终导致不断增加新项目,但已投资项目没有服务保障而流产。

对撤资的防范策略

对于跨国公司的撤资,既要冷静分析其深层原因,又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确保我国引进外资目标的实现。

应进一步调整外资政策,保持外资流入、流出量的稳定性,使之成为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运转的较确定性的因素。同时,调整过度集中的外资来源国结构,避免资本流入量因为某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波动受到较大影响。

要进行必要的事前控制。由于东道国事后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遏制已经蔓延的撤资行为,因此,加强对外资流动的事前控制就成为我们防止跨国公司撤资以及由此带来突发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在管理方面要做好如下工作:为外商提供更完全、更真实的投资信息,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撤资;利用中国产业多层次并存的特点,采取明确的产业优惠政策,变外资撤退为外资在中国境内的产业转移;考虑到外资制度安排的国际竞争,中国在外资制度安排上要保持一定的国际区位比较优势,建立和巩固新的区位优势,防止外资撤退。

保持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必须始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的基本方针。调查表明,尽管我国已经在完善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是诸如政策制定缺乏透明度、变动频繁,政策执行不尽统一、具有随意性,政府工作效率低、缺乏服务意识,市场监管不力、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乱收费严重等等外商关于“软”环境方面的批评依然强烈。

从现在起,我们应逐步形成一种不仅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基本格局,在市场准入和政策软环境方面下工夫,并通过大量工作使外资认知这一思路。只有这样,才可能进一步稳定外资的进入与留存。否则,过份依赖优惠政策的外资,一旦优惠政策取消或减少,更易形成撤资事件。

篇5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1.地区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集中于东部地区,新批企业数量、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均超过80%;中部和西部所占的比例很低,合同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均不超过9%.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过于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明显失衡。

2.产业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高度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投资于其他产业的比重较低。截至2000年底,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二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3%、60.87%,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三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4.15%、37.31%,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一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85%、1.82%.这说明,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并未得到优化,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3.存在重复引进现象,且未能有效地消化、吸收。在我国以合资方式引进的外资中,属于硬件技术的成套设备进口占了绝大部分,技术许可和技术咨询服务等软件技术引进的合同数量及金额较少,中方企业对外方存在技术依赖。

4.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偷逃避税问题。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避税问题,其最常见的避税方式是转让定价,手法主要有:在企业建立初期,对进口成套设备高定价,可多提折旧尽早收回投资,若是合资企业,又可增加其在合资企业中所占份额,以后可多分利润;企业投入运营后,高价从境外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再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然后由境外关联公司将产品以正常价格销售给无关联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当国外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上述转让定价的运用使跨国企业整体税负降低。在合资企业中,还存在着逆向避税的现象,即境外税负高于我国时,合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外商可独占转移出去的利润,而不用与中方合资者按比例分配。外商投资企业还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它们通常实施“金蝉脱壳”之计,即在享受完优惠后,将原企业资金撤走,再在异地投资另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重新享受优惠。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

二、原因分析

1.未能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高估税收优惠的作用,以为税收优惠越多,吸引外资越多,在中央统一规定的优惠之外乱开口子。这样做的危害是:(1)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给外商留下一种投资环境不好的印象。他们认为,地方政府现在越权减税,将来有可能越权增税,吓跑了一部分欲来投资的外商。(2)各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上恶性竞争,造成地区间的不均衡。(3)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妥之处。(1)地区优惠明显。在优先发展东部的政策指导下,针对东部地区设计了很多税收优惠。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于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2)产业优惠不明显。我国税法规定,如外商投资于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二减三”的待遇,但未对生产性企业再作进一步的区分。即使其投资于一般制造业,仍可享受此项优惠。很显然,有些不该享受优惠的行业也享受了优惠。另一方面,有些行业优惠不足,比如我国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的外资企业给予“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由于这些行业所需资金多,投资回收期长,优惠对外商缺乏吸引力。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些行业吸引外资的效果不理想。(3)税收优惠方式太过初级、简单。税收优惠方式有多种,如减免税、投资抵扣、提取投资准备金、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但我国所选用的仅有减免税、亏损结转等形式。

3.税收政策欠透明。当前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有法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些资料纳税人都能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但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通知、答复、说明,这些资料仅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转,纳税人不易得到。故外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了解具体税法规定,感到很不适应,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4.反避税措施不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比如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税法中规定“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意即进行价格调整时必须依次采用这些方法,而不能任意采用。这给有的企业以可乘之机,其往往采用下面的手法避税:A以转让定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关联企业B,B再以较低价格将该货物的一小部分销售给无关联企业C.我国税务机关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如果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没有“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供比照的话,必须按第二种方法进行调整,于是B销售给C的价格成了调整时的依据。由于B销售给C时故意定低价格,这样就使得按其应实现利润水平调整后仍达不到公开市场价格水平。而B仅将一小部分货物销售给C,故关联企业所获利益足以弥补其低价销售给无关联企业C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我国税收流失,利益受损。如果没有“按下列顺序”的规定,税务机关运用第三种方法,即“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的话,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三、有效利用外资应采取的对策

1.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实现利用外资的地区均衡。我国已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针对西部的优惠措施,包括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讯等投资领域,放宽外商设立代表机构和营业分支机构的限制,对投资于该地区的外资给予税收优惠等。这一政策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2000年与1999年相比,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新设立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所占比重依次降低了0.53、1.87、0.01个百分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使外商在西部的投资真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经合组织于2001年初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在华外资企业进行调查,当问及“在中国投资的主要优势”时,结果如下:(1)回答“低生产成本”的,占答卷企业总数的50%.(2)回答“中国的市场大及潜在市场”的,占38.75%.(3)回答“良好的中外合作关系,同样的文化背景”的,占17.5%.(4)回答“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占16.25%.(5)回答“中国有优秀的管理和技术力量”的,占11.25%.(6)回答“当地政府的支持”的,占10%.(7)回答“稳定的经济环境”的,占2.5%.可见,外商选择我国投资最看中的是我国成本低、市场大的优势,税收优惠仅是诸多影响因素中的一个,排在第4位。故此,我们对税收优惠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中各地要严格按中央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可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3.重新设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1)借鉴APEC的做法,突出行业优惠。APEC国家大多数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选择的条件有所不同。如印尼实行的是区别不同行业给予减免税,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可给子50%的投资抵扣。今后我国需大力发展的行业有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在税制设计时,应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这些行业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一般制造业,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即可。(2)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属直接优惠。但当国外税率高于我国或国外不予饶让抵免时,税收优惠被外国政府得到,外资企业并未得到,达不到吸引外资的目的。今后可考虑增加间接优惠,以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

4.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严惩偷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较为严重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涉税金额数十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今后要继续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应加强税收征管,建立联席制,对发现的内外资企业的偷税行为严格依照税法处理,使之能够公平竞争。

5.积极进行反避税工作,防止税收流失。(1)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取消“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调整。(2)对关联企业间商誉、商标的定价作出具体规定,反避税过程中可考虑要求关联企业提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3)提高征管水平,运用网络技术,掌握动态价格信息,并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

6.做到税法公开透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对征纳双方均有约束力。这就要求税法公开透明,使纳税人充分知晓。应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法规汇编成册,发放到企业,便于外资企业遵照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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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经济增长的战略意义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进出口需求3个要素,通常可用公式表示为GNP=C+I+(X-M)。外商直接投资加大了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我国国内总投资的一部分,增加了社会有效需求,从而实现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推进。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的广泛影响表现在,他通过对生产活动的介入,实现了工业总产值及税收收入的增长、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劳动就业机会的创造。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

2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新格局

2.1跨国购并成为主导形式

欧美等发达国家之间大规模的跨国购并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并对流入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产生了分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资本流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日益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以强化市场地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国际购并异常活跃、迭起。跨国购并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世界购并活动不仅在数量上有大幅度增加,而且在购并规模上也创造新高。但是大规模的企业购并活动,将近90%都在欧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如2007年发达国家之间的跨国购并规模达到近2万亿美元。由于发达国家之间的跨国购并已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将发生相应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到这些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形式。

2.2服务领域投资比重显著提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跨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领域,如汽车、电子、医药、化工等行业,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当地劳动力和资源等生产要素,回避贸易壁垒进入当地市场。但是,近几年内,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呈快速增长势头,占投资总额比重已经达到一半以上。其主要原因为:①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各国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速;②金融、保险、电信、商业流通等服务业的跨国购并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力量,传统制造业的购并主要借助于股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形式,对服务贸易的依赖程度显著增强;③信息技术革命和新经济导致与信息服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电信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商业流通的革命,服务业的跨国资产重组与技术交易趋于活跃。服务业跨国投资的比重上升的倾向,不仅在发达国家之间,而且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表现明显。

2.3国际引资竞争进一步加剧

亚洲各国从1998年开始大幅度的调整了本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如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项目审批权限;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开放债券、股票和短期资金市场,鼓励外商兼并国内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服务体系等。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积极的措施,以及亚洲各国经济的逐步复苏,货币贬值后价格、成本等比较优势得到了迅速释放。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从国际资本流动之中分享更多的份额,在结构调整和适应资本流动政策与制度调整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相互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3进一步引进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

本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离不开外商直接投资的巨大带动作用。但是,外商直接投资是否能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与该国能否制定恰当的外商投资政策,并适时加以调整有着很大关系。我国将继续坚持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政策,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为此,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可能变化,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以下几点的重要性:

3.1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投资环境

我们必须坚持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投资环境作为利用外商投资战略的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应该做到进一步修改贸易与投资制度和政策,如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对外国投资的内耗比例和外汇平衡规定,对国内采购的优先原则等;建立和完善与国内市场开放以及贸易投资活动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如利率、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外经贸行业协调体制、市场规范管理、金融服务体系、中介组织、信息与咨询机构、法律援助和贸易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多边框架下能够享有的制度与政策自主安排空间,构筑有效的产业保护和经济安全体系。通过这方面的制度调整将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2创新引资方式

国际经验表明,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和跨越式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而方式创新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同样如此,引资制度与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资本市场分享更多份额的重要手段。面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和日趋激烈的引资竞争,传统的制度方式已经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质量形成制约作用,有必要从创新入手,为外商直接投资流入提供更多的空间。

首先,创新需要从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开始。目前的紧迫课题是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准入限制,有步骤的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外贸、商业、旅游以及会计、法律服务等行业。允许在这些领域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其次,观念更新是制度与方式创新的基础和内容之一,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很多方面都存在观念更新的必要性。3.3配合结构调整战略

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推进,我国贸易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将受到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国内以信息技术产业为先导产业机构高度化发展以及高科技领域外商投资的带动,机电等高科技产品的竞争力将继续提高,并成为出口增长的增长点,从而将明显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而另一方面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以纺织品为代表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又会大量增加,并带动相关产业的扩张,从而将会重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比重,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目标相左。

因此,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充分发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结构调整战略的配合作用:①改善体制环境,营造适合于高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和外商投资的政策、市场空间;②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提升劳动要素与高技术产业资本的结合能力,激发传统产业对高新技术装备的市场需求;③在多边规则允许的限度内,对不同商品和产业实行有所区别的贸易和外商投资政策,对有利于结构升级的商品出口和外商投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④完善企业走出去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与国外跨国公司进行战略联盟和资产结合,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生产和资源配置,带动国内产品、技术、劳动力与服务的输出,促进跨国企业的对华投资;⑤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西进”,因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差距造成地区经济差异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卓元.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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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实际利用的FDI达到606.3亿美元,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 000亿美元,而2005年进出口总额则达到14 221.2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吸收的FDI及对外贸易额增长迅速,对外经济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深化。同时,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都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外资额和外贸额这两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总体趋势 10多年来,我国所吸引的FDI一直保持了增长的态势。在全球外商直接投资额大幅度下降的2001、2002年,中国的FDI流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1.5%和12.6%。

2003年,在全球FDI总流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达到了新高,为535.05亿美元,超过了美国的400亿美元,继2002年后再次位居全球第一。2011年我国利用外资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2005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4 001家,同比增长0.77%,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略有下降,为603.25亿美元,同比下降0.5%。而2006年1—3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 909家,同比下降4.2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2.46亿美元,同比增长6.40%。而2000年的第一季度,我国实际使用的FDI只有71.4亿美元,截止到2003年该数据已经上升到130.86亿美元。

三、我国利用FDI的主要特征

(一)来源比较集中

自我国开始吸收 外资以来,100多个国家在中国投资,但FDI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2003年、2011年度位居对华投资前五位的国家或地区分别为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韩国、日本、美国。 2005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排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6个超千亿美元的贸易伙伴。欧盟连续两年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2 173亿美元,增长22.6%。美国上升为第二位,双边贸易达2 116亿美元,增长24.8%。日本长期以来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2011年降为第二位,2005年降为第三位,当年双边贸易额1 844.5亿美元,增长9.9%。其余依次是香港特区,韩国和东盟。特别是我国与韩国的贸易首次超千亿美元,其中,进口增长23.4%,我国对韩贸易逆差超过300亿美元。在与东盟贸易中,进口增长很快,其已成为我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这和我国引进的FDI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是相一致的。

(二)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这是因为制造业FDI的流入和东道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张红霞等,2005)。但由表3可知,2005年制造业FDI的流入虽然仍占有绝对优势,但比2011年已经有所减少。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FDI流入却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说明FDI流入的产品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 同时,通过比较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进出口的产品构成发现,外资企业资本品的进口平均高于国内的10%~15%。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进口主要是资本品,而不是以原材料为主的中间品,能够形成未来的生产能力。

(三)FDI的地区分布

2003年以前绝大部分的FDI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如表2所示: 2002年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累计实际吸收外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6.6%、9.5%、3.8%。这种分布于2003年有所改变,中部和西部所占比重比2002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中部为61.4%,而东部则下降为30.5%。由于西部大开发的推动,FDI从东部地区转移到中西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地区分布。中西部地区许多省区如河南、甘肃、青海、宁夏的进出口总额在较低的基数上实现了较快增长,尤其是进口增长比较明显。而外贸大省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的出口却大幅下降。

四、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品的出口规模不断增长,年均增幅15.4%。突出表现在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总额及其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都在不断增长。二是初级产品出口减少,工业制成品出口增加。三是FDI企业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增加。很明显外国直接投资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衡量外资对我国贸易增长作用最直接的方法即检验外资企业的贸易表现。

(一)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进出口增长 外资企业1993年出口金额为917.4亿美元,2011年为3 386.1亿美元,随之,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例也从1993年的27.5%增加到2011年的57.1%。2005年全国出口总额达到7 620亿美元,其中外企出口额为4 442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58.3%。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在我国总的进出口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我国进出口额的贡献已超过了50%。表3显示了1985—2005年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贸易业绩。如表3所示,按贸易总额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总额从1985年的23.6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8 317亿美元。

其余数据来源于2005年 中国统计年鉴,并经计算整体所得。 表3中数据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对全国企业进出口额的贡献率在不断上升。实证分析证明了FDI在我国商品对外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进出口产品的结构 1.FDI与初级产品进出口占全国进出口比的相关性 1980年,初级产品进出口额160.73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2.15%。其中,初级产品出口91.1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1980年初级产品进口69.59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35%。1989年之后,初级产品的进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级产品的出口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至29%,同时进口的初级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例也有所降低,为20%。截止到2011年,我国初级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1 578.1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502.41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为13.67%,比2003年增加了1个百分点。其中,初级产品出口405.4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和1980年相比出口的初级产品有了大幅度的减少。同年进口的初级产品为1 172.67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445.04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也从2003年的18%上升至21%。 选取1989—2011年的数据,通过SPSS软件的相关性分析,得到如下结果:FDI与TPCR(即初级产品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高度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904(见表3)。表明我国吸收的FDI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初级产品的对外贸易。这也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对初级产品的进出口需求下降,特别是初级产品的出口处于迅速减少的趋势。

2.FDI对工业制成品的净出口贡献率 1980年工业制成品进出口额220.63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7.85%。其中,出口90.0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进口130.58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65%。2011年工业制成品进出口额已经增加到9 967.39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6.33%,较2003年下降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 527.77亿美元,同比增长27.02%,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93%,较上年增长1个百分点,进口4 439.62亿美元,同比23.42%,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79%,较上年下降3个百分点。2005年,我国进口初级产品1 477亿美元,增长26%,占进口总值的19.4%,增势回落了1.5个百分点。其中,铁矿砂进口2.8亿吨,增长32.9%;原油进口1.3亿吨,增长3.3%;原木和锯材进口增长9.3%;大豆进口2 659万吨,增长31.4%。

1990年以来,我国的贸易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级产品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与其相反,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不论是初级产品还是工业制成品,其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与其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同方向变动,而进口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初级产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缓慢上升,工业制成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缓慢下降。 用SPSS软件包对1989年以来FDI与TIFPR(即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得到如表4所示的结果。可见,FDI和TIFPR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905。得出结论:FDI对我国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规模 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投资,而证券投资在全球资本跨境流动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发达国家主要以证券投资为利用外资的形式。确切地说,我国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不是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

衡量一个国家利用FDI的多少以及合理规模,不仅要看绝对数量,还要看相对规模。因为,仅仅从绝对规模评价,规模偏小的国家永远无法与大国相提并论。虽然我国吸引FDI从绝对金额来说非常可观,但如果用GDP矫正后,我国吸引的FDI相对于其经济规模而言,并非特别突出。外国直接投资占GDP的比例比较 客观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对外依存度和开放度。1985年FDI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64%,1991达到1.08%,之后一直处于增长的趋势,到1994年达到最高为6.22%,1995年以来,该比值不断缩减,到2011年为3.67%,可见我国对外依存度不断增长的结论并不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真实反映。图1反映了1985年以来,用FDI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的我国对外依存度的趋势。 图1 历年FDI对我国GDP的贡献 五、结论 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对外进出口增长以及进出口产品结构等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FDI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占全国的比重不断增大。

二是FDI增强了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改善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 出口贸易结构由初级产品升级为工业制成品,产业结构有所升级,从而提升了我国的贸易结构,而贸易结构的变化又会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要的作用,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跟随国际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当出口贸易结构又以初级产品为主升级为以工业制成品为主时,必将极大地鼓励工业制成品部门的生产,促进其参与国际竞争,加快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改造。中西部地区可以利用FDI开展以加工贸易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制造业为主、而东部地区则要以利用FDI开展一般贸易方式的高新技术产品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生产及贸易活动,这样不仅有利于不同地区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且也避免了地区间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上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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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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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是指资本突破国家界限在国外的投资,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拥有对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权,可以把对外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FDI)与对外间接投资(FPI)。前者指投资者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后者主要是指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以及中长期国际信贷。本文所指直接投资是指外商在华注册登记的三资企业,而把股票投资和对外借款及其他外商投资作为外商间接投资。

学术上关于FDI的论著主要集中在解释成因和讨论影响两个方面。早期的FDI理论主要从微观或宏观层面出发,重在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形成的原因。微观层面如海默(1960)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垄断优势理论,雷蒙德·维农(1966)建立在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的产品周期理论,巴克莱和卡逊(1976)等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础之上的内部化理论,以及约翰·邓宁(1977)建立在产业组织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的折衷理论(OLI);宏观层面如日本小岛清(1978)的比较优势理论。近期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宏观(即国家层面)上,主要讨论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以及提出政策建议,多为实证研究。

FPI的理论主要是证券投资理论,大都从微观层面即从投资者层面论述如何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如上世纪50年代马柯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60年代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及70年代史提夫·罗斯的“资本资产套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等。近期也开始有宏观即国家层面的论述。如有学者(于永达,2000)在分析FPI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及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应力主FPI的健康发育、有序流动及相关法规的严密健全,趋利避弊。”也有人(马全军1996)考查FPI对东道国的影响。

关于国际投资的文献尽管很多,但基本上都是要么从直接投资的角度,要么从间接投资的角度去论述,而对于FDI与FPI二者关系角度去论述的则鲜有也。本文拟就FDI与FPI的互补性作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FDI与FPI的互补性

1.从其作用来看,FDI和FPI各有所长,具有互补性。FDI对东道国的正面作用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引进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即技术溢出效应);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带动产业发展(主要是通过竞争及企业间的纵向或横向联系来带动;提高东道国的国际竞争力。其负面的影响是外商直接投资往往会背离东道国的产业及战略规划。以1997年~2002年外商在华实际直接投资数据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占到了7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接近70%,而且大都投资在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而对国家扶持的第一产业,则不到2%,对大力发展的第三产业,则仅占22%多一点,且呈下降趋势,从投资地域来说,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2001年和2002年东部六省市(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外商直接投资份额为70.72%和71.36%。而西部十省市(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外商直接投资份额分别为3.09%和2.69%。可见外商投资也不考虑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另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还容易造成垄断及技术依赖性等缺点。

FPI包含对外借款和证券投资,前者作用主要在于可以利用国外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其优点是资金可以自由使用,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战略的实施。其缺点是造成一定的债务负担,且其使用成本一般也比国内资金高,对国际收支平衡也有较大的影响。后者的发展则不仅有利于利用外资,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和公司治理制度,促进经济增长如Summers(2000)认为,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助于降低资本成本、增加投资和提高产出。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若开放不当,又会增加其金融脆弱性,容易造成一国金融危机。

2.FDI和FPI二者互相促进。FDI对FPI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FDI需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大量配套设施,客观上刺激东道国对FPI的需求;FDI有助于提高东道国的竞争力,促进东道国制度的不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使外商投资更加安全,有利于大量FPI的流入;跨国公司等FDI本身需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这从实质上来说增加了国间接投资的流量。而FPI对FDI的拉动作用则在于:大量FPI的流入,有助于受资国筹集大量资金,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吸引FDI的竞争力。

二、对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

1.政府要加深对国际投资的认识,转变观念。国际投资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许多政府官员只看到其积极作用的一面,而忽视其消极作用的一面,认为吸引外资多多益善,盲目吸引,更有甚者把吸引外资的数量当作自己的政绩来看待。政府应该从根本上转变观念,首先必须认识到引进外资只是我们发展的经济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外资的引进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同样,对政府官员吸引外资的考核也应该以此为标准,重在引资质量,而不是单纯地看其引资数量。

2.吸引FDI与FPI并举,重点在吸引直接投资。FDI和FPI二者各有优点,也各有缺点,二者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使用。一方面,西部大开发战略提高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也需要巨额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外汇储备充足,目前的负债率并不高,有较大的引资空间。因此,可吸收FPI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3.转变引资措施,从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向改善投资环境转移。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以对外资实行税赋减免等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的,使外资税赋很低。而中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税赋极不平等。这造成了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使本来就弱小的国内企业在竞争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也剌激了假外资的盛行,这实质上和引进外资的根本目标(发展中国经济的一种手段)是背道而驰的。一国吸引外资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投资环境,包括基础设施、人力资源、政策法规、经济运行状况和社会及政治状况等软硬环境。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并不强,我国作为亚洲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东道国,主要是由于地缘、文化、和民族关系,即许多外商直接投资来源于华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实际利用港澳台华商直接投资份额占52.7%;合同金额占全国的52.7%。从地域来看,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主要在亚洲,而在亚洲的投资来源中,中国港澳台地区在大陆的投资占较大比重。而港澳台的投资中,近一半投资在广东和福建两省,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两个省与港澳台有较近的地缘及文化习俗等密不可分(其商喜欢在广东投资,而台商则更愿意在福建投资),而并非仅仅因为优惠政策。

4.由对外资优惠转向对产业、地域优惠,并对某些行业的外资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由于对外资的税赋优惠,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同时也刺激了假外资的盛行。另一方面,这本身也不合理,也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应把对外资的优惠转移到对产业、对地区的优惠,给予内外资同等待遇,把引资的优惠政策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发展战略联系起来,真正达到利用外资增强国力,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同时,对有关国家安全的产业,也禁止外资的涉入,如航空、通讯、军事等。对民族工业冲击应适当限制,对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或者本国已经发展得很成熟的产业要限制。

参考文献:

[1]于永达:国际间接投资超前发展论析[J].世界经济,2000(6),p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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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回顾

英国学者邓宁在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及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做了全新的解释。他指出:一个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是有三个因素决定的,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邓宁把区位优势看作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并把区位因素归纳为市场因素、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随后又补充了语言、习惯等非经济因素。

根据邓宁的理论,伍德沃和罗尔夫对影响出口导向制造业国际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他们的分析,跟投资选址呈正相关关系的因素有:GDP、汇率贬值、免税期限、自由贸易曲的规模、政治稳定因素、制造业的积聚度、土地面积等;而与选址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有:工资、通货膨胀率、运输费用、工会组织等。

朴商天(2004)以中国市场为研究对象,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差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对外开放度、集聚化程度、鼓励政策与直接投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工资水平、研发人力则对直接投资起着反作用。基础设施对选址呈正相关关系,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正在减少。

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FDI区位选择的动因,前两个是以多个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但不可能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朴商天虽然以中国为研究对象,但他只简要的讲述了影响地区性差异的因素,对某些区域存在着哪些具体的问题方面并没有解释。本文根据这些学者提出的因素,结合中国东、中、西部的具体情况,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和由之得出的一些启示。

三、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

1政策因素

张立(2002)对FDI在我国省际分布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引入了各省执行FDI优惠政策的时间,结果显示,各省执行优惠政策的时间先后对FDI的流入有着显著的影响。我国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作为政策开放较早的地区,利用自己东南沿海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通过建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最先成为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的集中区。1992年中国开放内陆城市并实行也沿海地区相同的鼓励政策,推动了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近几年外商对中西部的投资有所增长,特别是长江中上游地区,如安徽、江西、湖北、云南、贵州等省份。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但中西部地区已经开始了引进外资的征程。

2劳动力成本及工资水平因素

劳动力成本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位决策的成本因素中最为主要的成本。Austin(1990)强调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低工资水平,工资高低与外商投资呈负相关关系。朴商天(2004)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关系的正确性。作为人口大国,中国具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这种成本竞争优势对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劳动力导向战略是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重要的区位选择战略。除了成本因素,劳动力素质也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特别是在一个东道国内部,低劳动力成本经常意味着低的劳动生产率,只有那些低成本并且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才能比低成本、低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更具有吸引力,这就是外资没有因为劳动力成本低而大量流向中西部地区的原因。

但是过高的工资水平也会抑制外资的流入。以长江三角洲职工平均工资衡量的劳动力成本显示,上海、宁波、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地的工资水平,远高于长江以北地区城市。工资成本对FDI分布的影响就是,未来的长三角地区外资可能会更倾向于投资到工资水平较低的周边地区,甚至转移到区外。工资成本的上升对长三角的外资流入是一个不利因素。

3土地成本因素

珠三角地区开发较早,当外资聚集到一定程度后,可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成本不断攀升,对FDI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按2002年单位土地面积的GDP衡量,深圳、汕头、广州、海口和福州等珠三角城市的土地成本在全国排在前列。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在引进外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而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比重在持续上升。

4.基础设施质量

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和信息通讯等)和基础工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生产的规模和效益,特别是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大型企业,如果生存在一个基础设施薄弱的经济环境中,将会导致投资收益递减。在我国,各地区的投资硬环境差异非常大,例如东部沿海的广东省和江苏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相当完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1年,东部地区的交通线路综合密度为1597公里/平方公里,同期中部地区为680公里/平方公里,而西部仅为29公里/平方公里,与东中部地区相差甚远,成为外资进入的“瓶颈”。

5集聚效应区域产业基础是吸引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全球80%的FDI集中在发达工业化国家(hakrabarti,2003),外国资本在这些国家的投入也更加集中;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的分布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集聚效应(Figueiredoetal,2000),区域产业基础越强,外资企业越多,外商就越容易在该地区投资。Headetal(1996)对我国931家外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有“吸引力”的城市——那些具有良好产业基础的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投资,而集聚效应则放大了政策的直接影响。

对于集聚现象,Krugman(1991)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研究视角。他结合城市经济学和区域科学,认为:聚集效应的关键是规模经济,特别是外部规模经济;聚集能导致生产某一种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进而产生递增的规模效应。聚集效应体现出一种路径依赖,进而影响后续FDI的聚集(吴丰,2001)。外商直接投资的聚集效应体现在增量FDI的区位选择受到特定区位的FDI存量的影响,即当某一地区的外商资本控制的厂商越多,新的外商就更倾向于投资该区域国家或区域(许罗丹、谭卫红,2003)。许罗丹、谭卫红(2003)、王剑、徐康宁(2004)、吴丰(2001,2002)对FDI在中国表现出的聚集效应进行了研究阐述,均认为外商投资的聚集效应明显。为了在运输成本最小化的条件下实现规模经济,制造企业倾向于在有巨大需求的市场或潜在市场区域选址,而需求本身的定位取决于制造业的分布。区域产业基础与对外直接投资的进入具有双向促进关系。资本的进入增强了该地区的产业能力,同时也强化了外资的集聚机制。以苏州为例,该地区的IT制造业目前已具备了相当完整的产业链,在开发区周围25公里内可以达到98%的产业配套率。这种配套体系在吸引跨国公司进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由此成为全球IT制造业最重要的集聚区之一。台湾十大笔记本电脑公司有九家在苏州投资,包括明基、华硕、华宇、台达在内的台湾20家最大的电子信息企业,有16家人驻苏州,随后相关配套企业相继进驻,产品包括线路板、电脑配件、主机板、扫描仪、鼠标器、及电池和笔记本电脑等等,共有1500余家IT企业,形成较为齐全的IT产业配套体系,这种产业链投资方式既使企业具备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又增加了苏州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行业的地区集中可以提供一个足够大的市场使得各种各样的专业化供应商得以生存。在我国,另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是广东东莞,这里集中了大量的来自海外特别是台湾地区的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商,是公认的全国电子产品配套能力最强的地区,在此设厂,有助于厂商增强其竞争力和建立竞争优势。有了特定产业的聚集,就能吸引相关的FDI进入,而我国西部就非常缺乏这种聚集,是吸引FDI的薄弱环节。

6“核心一”体系(CPS)。在对外直接投资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会形成“核心一”体系(CPS),在空间一上的表现即为围绕“核心”区域形成的“核心一”(CP)结构。因此,与核心区域的地理接近性,成为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我国“核心-”体系的结构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与投资国相邻,易于吸引投资。例如我国广东的东莞、深圳等地区,由于毗邻香港,而成为外资最先进入我国的地区之一。山东的青岛、威海等地则由于与日本、韩国接近,而成为日资和韩资集中的地区。CP结构形成后,会在该地区产生一种引力,企业在选址时将遵循引力模型中所描述的企业关系,形成集聚效应。第二种是对外直接投资在核心区域选址后,吸引了大批跨国配套企业进入,这些企业在核心区域附近选址,形成了以产业配套为特点的区域。1993年,台湾明基公司在苏州新区投资设厂,同时还召集其台湾核心配套厂商,吴江由于具有土地和区位优势成功吸引了一大批配套企业人驻,从而在以苏州为核心,以吴江为的地区形成了以产业配套协作体系为特点的CP结构。

基于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促进区域经济特别是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几点启示:

1.接受并推行投资自由化

加快西部对外开放的基本方向是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主要是指那些有利于促进长期性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促进市场竞争原则,通过减少或消除特别针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取消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市场竞争。外国直接投资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力也非常巨大,要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外资进入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发展领域,允许外资公平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或公共项目的公开竞争招标。二是享受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本国投资者,一方面,应取消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取消对外资企业贷款、融资、投资等方面“非国民待遇”的歧视性措施,严禁对各类外资企业乱收费和变相增加非生产性负担。三是提供制度保护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发挥市场经济机制来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吸引外资,同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制定相应的竞争性政策,以抑制某些私人投资和贸易的负面影响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效应。四是尽量减少本是不必要的,繁琐的政府干预。无论是提高企业经济绩效,还是提高西部地区整个经济的效率,关键是增强市场的竞争性。在此意义上,投资自由化就是经济市场化,竞争游戏规则的公平、公开化以及监督机制的透明化、制度化。

2.积极开发人力资源

就西部而言,开发人力资源具有尤其重要的特殊意义。因为西部地区最大的资源是人力资源,也是中国目前就业压力最大的主要地区之一,由于政府投资本身创造不了多少就业,因此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对扩大就业、缓解失业压力具有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实行直接影响FDI的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将人力资源开发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包括大力发展教育,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鼓励外资企业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加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鼓励少数民族控制人口增长,在逐步解决“收入贫困”的过程中逐步解决“人类贫困”、“知识贫困”和“文化贫困”问题等。

3.实行跨国公司友好型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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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投资;中国

1加入WTO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1关于投资规模的影响

加入WTO以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入WTO后,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190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了34.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38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23.5%。目前,中国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3.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已超过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已成为全球最大的FDI流入国之一。

以市场控制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发展既有带动和示范的一面,又对其自身和国内产业的成长构成抑制。表现在:国有企业因机制障碍越来越难以适应竞争加剧的形势,国有部门的萎缩引起城市市场的相对萧条,最终又限制了外资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及领导盲目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重引资数量而忽视引资质量,相应的代价是,对不能进口或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使我们引进外资战略的可持续性大大减弱。

1.2关于产业投向上的影响

与全球产业结构演变趋势相适应,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从第一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向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转变。第三产业中的一些服务业,如金融、保险、不动产、商业等是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

入世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扩大,给外商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另一方面,这种领域的快速扩大,给中国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次,开放市场后对人才的竞争加剧,人才价格可能水涨船高,尽管这种变化对人力资源利用和培育可以起到刺激作用,但同时也将提高服务业的成本和价格,使其低成本优势受到削弱。

1.3关于投资地域的影响

入世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加入WTO后我国在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同时,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相结合,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外商直接投资地域向中西部转移。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强中已有80多家企业在我国西部地区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比入世前同期上升了85.3%。

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外商加大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使得一些投资项目并不是我国目前所急需引进的项目,同时也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相违背。使得在我国产业结构中政策中应当优先发展的部门未能得到发展。

1.4关于投资方式的影响

加入WTO之前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投资控股、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上半期,建立合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主要形式,自入世后外商的新投资项目中,外商独资项目开始超过中外合资项目,独资形式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快速上升。独资企业比重快速加大将继续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趋势,并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这样一来,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更便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独资企业的这种快速发展使原来合资的一方遭受了损失。各企业被外资控股后,我国参与经营的一方失去了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权利,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造成利润外流。从检验结果中可以得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滞后2期时存在一个协整向量,表明中国西南地区的城镇化和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存在某中长期稳定的关系。括号中的数值为T检验量,可以看出在5%的水平下,该方程通过检验。

(五)VEC模型建立

根据前文所述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构建本文的VEC模型:

上面估计的VEC(2)模型,方程(3)和方程(4)下面括号中的数值依次为各系数的t统计量检验值。显然,上述两方程中所估计的系数大部分在统计上达到显著。同时方程不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残差序列具有平稳性且J—B检验(P=0.40)表明在5%的显著水平上,回归残差序列均满足正态性,方程整体拟合度较高,且模型通过平稳性检验。同时VEC模型AIC和SC的值分别为-7.13和-6.45,满足模型有效性的要求,模型整体解释力较强。

(六)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我们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3(滞后期为2期)。

从因果检验关系来看,在中国西南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不是城镇化率提高的原因,城镇化提高时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这里有必要结合中国西南地区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原因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