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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5:58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篇1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万元/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万元/家。该服务费不包括新公司成立时发生的如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费、工本费、验资费、注册地租赁费、必备办公设施购置费等新公司应交纳的所有费用。

2.日常管理咨询服务费

项目内容为:代办日常出纳、税务、工商、审计等事务。按3万元/年的标准收取该项服务费。该项服务费不包含新公司日常运营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缴纳的所有费用。3.专项财税服务费项目内容为:负责取得并落实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政策及相关的各项事宜。按公司及由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取得的财政返还、奖励金的18%收取服务费,且在公司或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取得财政返还款后再行收取。

二、举例说明

1.成立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投资25万元在地区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假设2013年实现投资转让收益4000万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及费用列支。(1)A公司政策利用1: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4000万元*15%=600万元政策利用2:A公司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可享受纳税额50%企业发展基金,即能取得600/2=300万元的税费返还,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元。节税结果:A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0/4000=7.5%,低于内地25%税率17.5个百分点,优惠幅度很大。(2)A公司股东经以上计算,A公司2013年税后利润为4000-600=3400万元,假设在提取10%盈余公积后全部对两股东进行分配,则:甲乙两个人共可分得A公司税后利润3400*(1-10%)=3060万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60*20%=612万元政策利用:个人股东可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50%的奖励金,即612/2=306万元,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综上,成立以个人股东组成的投资类公司,综合税负为(306+300)/4000=15.15%若设定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加上费用后实际税负为【(306+300)+3+(306+300)*18%】/4000=17.95%

篇2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篇3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篇4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激励性税收政策力度,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篇5

二、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其他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金等。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中可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采购材料时要把采购对象的身份考虑进去。首先我们要确定企业要从什么样的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因为纳税人身份不同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纳税人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材料,这样才可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上,在不损坏企业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争取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为延期付款,企业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赊购和分期付款,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推迟企业支付税款的时间而为自身保存充足的现金流量。

(二)生产环节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存货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发出存货的成本会直接影响其总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在会计实务当中,利用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延迟纳税是纳税人常常使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我们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存货购入价格的变动趋势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企业销货成本计算公式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成本的大小,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即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企业营业利润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越大,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便越大,应纳税所得额会越少,从而对企业有利。一般说来,在存货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宜采用个别计价法。无论物价上涨还是下降,采用个别计价法都可以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使当期利润下降,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但个别计价法操作起来成本较高,比较复杂,适用于存货种类较少、收发次数较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来说,采用个别计价法不易操作,且成本较高,不宜采用个别计价法,应采用什么样的存货计价方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预测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先购进的、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这样期末存货的成本会偏小,以降低当期利润,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偏小;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在预测货物价格上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销货成本偏高,以使各期发出存货成本较平均,各期税负平均,存货价格上涨时不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会使当期销货成本较低,利润较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强腐蚀(或高震动)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由于税法规定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且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税收筹划的空间不是很大。但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减少预计净残值,这样应计折旧额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也多,能够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支出。除了可以少预计净残值以外,企业一般应该选择前期计提折旧额多后期计提折旧额少的方法,以减少前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对于技术进步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这种情况下,企业筹划的空间就较大。加速折旧法前期纳税少,即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把折旧年限缩短到一般折旧年限的60%,节税收益最大。年数总和法节税收益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收益最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优节税效果。

(三)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销售货物时,可以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条件,都有不同的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而影响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采用合理而合法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所得归属到合理的纳税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方发出货物就意味着交易成立,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就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先交纳了一笔税款,损失了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而导致交易失败,这种方式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3、最理想的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

4、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纳税,是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

5、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将货款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销售业务货款采用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除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扣销售、买一赠一、销售返现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既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影响,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事实上,选择折扣销售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最小,税后净利润最大;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后净利润次之,虽然返还现金与买一赠一方式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税后净利润却是最低的。因此,应选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而返还现金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买一赠一方式也可选取,但不是最优方式。因此,面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应谨慎选择,综合考虑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净利润。

篇6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体育产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开 发以来,我国以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市场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产业体系 初步形成,体育产业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门类。[1]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意 识从生 存向休闲娱乐转变,这给中国体育产业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鉴于 此,从现行税收政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

1 体育产业与税收激励政策的关联度

体育产业是当今全球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最具活力 的新兴产业之一。体育产业市场潜力大,启动速度快,产业关联度广,提供就业机会多,具 有明显的综合效益。同时,体育产业具有污染小,产值高,具有关联效应和正外部性,能为 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等特征。[2]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具关联效应和巨大发展潜 力的新兴 产业,由于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从事健身娱乐业、 竞赛表演业、技术培训业的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经营性机构2万多家,总投资额已超过2 000 亿 元人民币,年营业额超过600亿人民币。[3]另据北京奥组委统计,2008北京奥运会 直接带动 体育产业的收入约在30亿美元,而间接收入在54亿美元左右,促进国民生产总值增长0.5个 百 分点。[4]由此可见,体育产业由于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发展潜力大,因而是具有广阔发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

然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规模小、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社会化、 产业化程度不高,体育市场零星单一、发育缓慢,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强,运用 市场机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竞争能力也不强。基于此,其建立、运行和发展迫切需要国家 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体育业是产业和事业的结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财政 对体育的大力支持,这是因为体育产业的许多内容是公益性、社会性的事业,很多不完全是 商业盈利,体育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财政和体育业的相互关系。在目前我国 体育业仍然是“举国体制”的国情下,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强有力 支持。我们知道,税收政策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政策之一,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在对体育产业资源的配置方式上起着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税收优 惠支持,这是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特别是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的激励 目标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绿色朝阳产业和仅处于起步阶段和初步增长阶段的弱势产业的支 持与激励,以及对体育产业税收负担的减轻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措施来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降低体育产业发展成 本、降低体育产业的经营风险,促进就业,鼓励出口,增加产业收益等发挥着主导作用。同 时强调对体育产业的税收公平,而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诸如高新技术产 业、软件产业、集 成电路产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 地支持这些产业(企业)的发展,而对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具有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新兴 产业却没有制定优惠政策来专门加以扶持和激励。因此,不管从体育产业是绿 色朝阳产业且具有新经济增长点的长远角度讲,还是从产业周期理论中我国体育产业是幼稚 产业的角度而言,体育产业都应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长期激励。国家要立足我国 体育产业的发展的现实国情,依据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使体育产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发展 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从税收激励传导机制而言,运用税收宏 观调控手段来实现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诸如减免税、税前扣除、宽 限期、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体育产业资源实施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的税收 负担,促使其投入与产出效率的最大化,进而影响、调节体育产业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 和总供给,最终调整和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体育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 据国家体育总局资料显示,我国财政对体育产业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长。[5]可 见,凭借税收扶持激励政策给予相关的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体育产业的做强做大创造 有利条件,获得良好的体育投资效益。而且税收激励政策产生一种良性示范效应,引导更多 的资金流向体育产业,从而带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体育产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和社会利益,承担包括增加国家税收、增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社会责任 。体育产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这种税收与体育产业的关联性必将有助于促进 我国体育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成为现代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基于此,我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税收政策作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调控工具,激励体 育产业可持续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必将大有作为。

2 现行体育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已经形成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用 品业”比较成熟的三大产业板块。[6]现行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措 施在相关 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中加以体现,主要反映在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和财产课税中 (表1)。

我国对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统一的税 收政策激励体系,而且激励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不稳定,特别是临时性的体育税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但总体上税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励不足,存在诸多的问题和 制约因素。

2.1 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产业的激励手段单一、内容不完整,税收负担沉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手段单一,以直接优惠政策为主, 其他方式较少。[7]即从产业(行业)税收优惠的角度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 策极少。 二是没有建立一套长久、有效执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 退税(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加速扣除、税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来 全面、完整激励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现行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内容不完善。如对我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体育创意产业、体育休闲旅游业、体育用品业、 体育竞赛表演业、全民健身服务业、体育广告业、体育会展业等新兴体育产业,以及重点培 育大型体育企业集团和对龙头体育企业的资产重组、创业投资等的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几乎没 有,致使扶持我国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激励内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体育产业的税收 负担沉重。现行对体育产业征税的税种主要分布在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中,其中营业税和个 人所得税是对体育产业征税最多的税种(表2)。如体育健身娱乐经营企业缴纳营业税平 均超过10%,体育休闲娱乐业实行20%的高税率。体育赞助、体育广告等创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等,[8]且体育赞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列支扣除,还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入体育企业收入总额中全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其税收负担的沉重。

2.2 体育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限制性矛盾,极大制约了体育业筹融资的积极性 一方面,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3条均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 益组织对体育业公益性捐赠可按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扣除的规定,超过此标准的部分要 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企业赞助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企业将其计入成本,这意味着企业对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产 业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体育产业的纳税成本和体育企业的税收负担,极大制约了体 育产业的筹融资,[9]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体育业(包括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赞 助捐赠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 捐赠未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然而,两部税法中的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规定。具体体现在:个人向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和体育组织的捐赠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准扣除,而且还 需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企业捐赠给国内合法的 其它民间体育公益性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仍然没有享受到捐赠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它们没有一视同仁。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体育产业税前捐赠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西班牙对体育产业捐赠扣除比例高达100%,免征企业所得税;英 国对体育产业的赞助实施“体育配对”计划和“一英镑对一英镑”政策,[10]鼓励 社会进行 捐赠,以发展体育产业服务于社会。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对体育产业的捐赠比 例仍然偏低。

2.3 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从现行税收政策看,我国体育业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和非持续性,一般是针对 国际(国家)某一大型比赛专门特殊制定而颁布实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临时性, 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持久性 。如为支持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 了一系列专门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第29届奥运会组 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明确对北京和青岛的奥运场馆免征耕地占 用税。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 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 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4)针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 至此,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1个税种给予了免税待遇 ,这无疑对奥运会在我国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然而,上述税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2008年奥运会结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随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体育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GDP平均贡献率3%的水平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尚不 足0.5%,[11]这说明我国体育产业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这与我国竞技体育在国 际上的地 位极不相称。纵观西方各国体育产业发展,政府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基于此, 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22号)为指南和契 机,适时构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 显得尤为必要。

3.1 丰富现行体育业税收政策,构建规范统一的体育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一是扩大体育业税收激励政策范围,将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到现行 的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等所有税种中,构建完善、规范的 体育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二是丰富体育税收政策内容,通过联营、合资(作)、特许经营 和参股等方式,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在出口退税、期限(税率)减免、 投资抵免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凭借税收政策的调节机制,政府应设置“体育产业 风险投资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发展,[12]通过再投资退税、税收抵 免、加速 折旧、税利返还等不同的税收政策,激励境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对体育产业的投资比例,扩大 其产业投资规模和效益。四是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由于体育产业中的体育产品(服务)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质,可采取差异化的比例税率形式。[13]如对政府提倡的大众 体育休闲 、全民健身娱乐活动、体育场馆开放免征营业税;对属于高档奢侈体育消费的高尔夫球等高 利润体育项目,应在征收20%营业税的基础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别附加征税;对属于体育 核心层的体育文化推广业、体育会展业、体育新闻传播业,体育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体 育影视业、体育品牌服务业等体育高端服务产业可从低适用税率,采用2%的优惠营业税率 符合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五是鼓励中小体育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中小体 育企业给予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同时给予其免征3年的营业税优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励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在体育捐赠方面,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体育产业发展的成熟做法,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 ,社会捐赠给各类体育产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由目前的12%扩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进而鼓励或培育社会大众捐赠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社会捐赠给其他 合法 的体育业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按照税收全面优惠原则也应平等地享受国家规 定的捐赠扣除标准的优惠政策待遇;2)在体育产业科技研发方面,对体育企业自主研发(如 体育科技器械、体育装备研发、体育医疗技术等)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 生额的200%加计扣除。[15]体育科技企业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费用,按10%的比例 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列支。准予企业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技术开发风险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降低 体育企业的研发风险和研发成本;[16]3)在体育产业的赞助方面,调整现行体育赞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其出资部分可计入生产成 本或在广告费用中列支, 以鼓励体育产业的筹资融资。4)在体育产业投资方面,对于境内 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新的体育产业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体育训练、竞赛、 科研设施工程投资建设的,或增加体育企业注册资本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给与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资退税。[17]5)在进口体育器材方面,运动队训练使用的进 口器材的 进口税,采用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给予支持。6)在体育彩票征管方面,鉴于体育彩票的筹资 成本低,开拓体育融资渠道,极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特殊优越 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国家应取消体育彩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吸收更多的社会闲 散资金发展体育产(事)业。7)在新兴体育产业方面,借鉴国外做法,对体育赛事经纪、体 育健身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转制为大型体育 产业集团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开征体育税,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体系 发展体育产业是体育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纵观美国、 俄 罗斯、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体育产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 和激励。[18]基于此,国家应建立与规范、持久的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协调发 展的税收 政策体系。笔者认为,体育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实行“费改税”,将 从1997年1月开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 税”。其征收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事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导向的弱势体育产业的发展,专款专用。具体讲:1)体育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征管的课税要素和税收政策体系,由国家税务局单独征 收管理;2)体育税也可设计为附加税种,像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那样,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别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附加征收,专 款专用,从而构建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激励 体系。

4 结 论

我国的体育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受其产业规模、产业结构、产业化程度、 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体 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其良性运行和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体育产业的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调节 作用,能够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有效引导调节更多的资本流向体育产业。同时,减轻或 消除现行对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的制约因素,与时俱进,扬长补短,适时构建和完善一套规范 化、常规性的且具有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税收政策激励体系。为我国体育产业的 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进而获得良好的体育产业投资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体育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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