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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汲取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避免金融不良资产的系统性工程。巴塞尔内控基本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以及全体职员不懈努力而实现的过程,是一个能够不断进行风险控制信息反馈并能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指出,在有效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和实施监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须全面了解各类银行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适当风险管理,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承担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必须具有银行监管的适当法律框架,包括银行机构的许可规则和持续性监管规则,监管者实施法律和执行审慎监管权的规定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上述有关原则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是有效的银行监管与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银行内控制度
1.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数量增加,为高职金融学生就业开拓了渠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高职金融专业学生拓宽了求职的渠道,打开了一个新的大门,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对于学历的要求较高,高职院校的学生已经很难进入这个领域,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于各种金融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会使得未来有更多的高职金融人才能够进入到这个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会在客户服务,网络营销,后台服务等方面带来大量人才需求。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人才招聘信息的调研,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学生在未来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机会主要是客户服务,网络营销,后台服务方面。例如众安在线保险公司的招聘要求中专科学历要求主要在客服主管和客服专员,余额宝的招聘要求中专科学历主要针对的也是客服专员岗位,因为在互联网金融中更多是通过在网络和电话进行沟通和交流。互联网金融还有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互联网金融下的信贷业务,这种服务更是需要大量的客户服务,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人员。同时要注意到互联网金融最终是为实体经济服务,除了需要大量的线上人员之外,还必须配套有足够的线下服务人员,这些都是未来高职金融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
2.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发展金融职业教育的重要契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在全球都是比较迅速的,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目前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出现了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例如京东、阿里,顺丰等公司都在尝试线下实体店的体验,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增加社区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的网店,这些不断增加的线下服务机构,需要大量的金融人才为之配套服务,金融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需要将产品的收益、风险等关键因素给客户进行说明,金融专业人才的素质就是为了金融企业竞争的关键,而社区银行等业务属于相对普通的业务,高职金融毕业生是完全能够胜任的,并且高职学生更加灵活,对于这种业务的开展也是有很多的帮助。
二、互联网金融对高职金融人才培养的挑战分析
国务院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文件也指出,互联网金融金融的发展是一次巨大的历史革新,对于高职金融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也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1.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发展首要的挑战就是针对教师的能力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人才应当是复合型人才,既懂技术又懂金融的多面手,同时还应当具备“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同时互联网金融人才还需要具备在互联网条件下,开展各种客户营销活动,具备发现客户,培育客户,留住客户能力的人才。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使得学生更加了解金融,对于各种金融产品的熟悉程度也大大增强,可以很快的获得金融信息,如果教师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很难完成相关的教学内容。同时互联网时代对教师的信息化能力要求不断提高,用互联网的方式来进行教学,将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也能够实现工学结合,产教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在更新着金融的各种元素,这就需要不断根据时代的发展来更新金融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增加互联网金融的知识,例如在金融基础中增加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的知识,保险课程中增加互联网保险知识,让学生下载APP程序,进行了解各种保险知识。
2.互联网金融对教育理念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的最大挑战在于理念的影响,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重视互联网的力量,不在高高在上,而是弯下腰来踏实的来完成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高职金融教育的挑战也体现在教育的理念上,过去的金融职业教育主要的面向还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但是传统金融机构是不太欢迎高职毕业生的,学生的就业存在很多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金融从业人员,同时金融主体的多元化,也为我们培养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不能只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知识进行学习,要开阔眼界,增加互联网金融职业技能,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一)农业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进,规模化金融需求明显增多。2013年末,三明市土地流转面积达69.9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30%,其中流转给170家农业企业7万亩、62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7万亩、1071家庭农场5.7万亩。相比常规农业,现代农业资金需求大成为集约型农业的基本特点,特别是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和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
(二)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全方位金融需求增多。目前三明市已形成水稻制种、食用菌、茶叶、莲子等20条特色农业产业链,农业产业链条前、中、后各环节结合更加紧密。在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涉农金融机构通过积极整合农业产业链,使原来分散的信贷主体相互合作、制约,农业产业链金融应运而生。
(三)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特色化金融需求增多。表现在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特色金融需求不断增多。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5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505家、家庭农场1945个。
(四)农业功能向纵深演变,创新型金融需求增多。近年来,三明市农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加速融合,逐步形成了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生物能源农业、休闲农业和文化创意农业等多种新型业态,创新型金融需求逐渐增多。
(五)农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科技金融需求增多。农业科技项目及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都需要金融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与普及也亟需金融支持。目前全市有农机专业合作社157家,农机作业服务面积98万亩,总收入达5500万元,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现状
(一)涉农贷款稳步增长
“十二五”以来,三明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方式,拓宽金融支农渠道,加大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一是涉农贷款实现年均两位数增长。2011~2013年全市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420.74亿元、506.24亿元、585.2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11%、20.32%、15.6%。二是涉农贷款占比逐年提高。2013年末全市涉农贷款占比为52.16%,比2011年末提高1.64个百分点。三是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幅。2012年、2013年涉农贷款增幅分别高于同年各项贷款增幅1.28个百分点和2.43个百分点。
(二)金融支农体系初步形成
近年来,三明市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各类金融机构并存、相互竞争的支农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服务面不断扩大,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1.正规金融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三明市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储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其中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截至2013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97.72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33.79%;辖内农行、工行、建行、中行等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94.55亿元、70.75亿元、70.23亿元和38.9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重分别为16.16%、12.09%、12%和6.65%;农发行涉农贷款余额48.26亿元,占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8.25%。此外,兴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支农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2.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补充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将客户定位于“三农”及小微企业,通过细分农村金融市场和提供差异化的“三农”金融服务来实现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2009年三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至2013年末共成立19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全辖各县(市、区)全覆盖,注册资本金共计3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2.31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3.77%。3.保险业服务现代农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3年末,人保财险三明市分公司先后开展了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火灾保及蔬菜种植和烟叶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目前,三明市“三农”保险的业务覆盖面和承保率居全省前列。其中,水稻承保218.64万亩,承保率达到99%;森林承保2421.46万亩,承保率达100%;农险综合赔付率50.73%,实现了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4.资本市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一定进展。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6家企业在沪深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永安林业、青山纸业、福建三农、福建金森等4家企业为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合计10.94亿元。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探索
1.着力支持农业集约化发展。一是不断深化和拓展林权抵押贷款,盘活“林”资源。至2013年12月末,全市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等各类贷款75.73亿元,贷款余额31.78亿元,累计支持林业开发约1180.76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49%。二是推出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盘活“地”资源。截至2013年12月末,辖内明溪县、将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586万元,沙县累计发放土地流转项目贷款1.51亿元,土地流转贷款贴息795.6万元。
2.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13年12月末,三明市金融机构对规模化经营主体的贷款余额达22.96亿元,增长49.07%。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余额分别为22.35亿元、5353万元、820万元,分别增长47.31%、174.37%、107.59%。
3.着力支持农业产业链发展。三明市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订单农业贷款、果树所有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模式,为农业前、中、后产业链条各环节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13年末,全辖农产品加工贷款余额38.18亿元,同比增长9.78%;农副产品流通贷款余额8.91亿元,同比增长61.1%。
4.着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3年末,辖内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贷款余额1.2亿元,增长20%,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2.3亿元,增长29%。
5.着力支持农业农机化。三明市金融机构推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对凡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农户给予优先信贷支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末全辖农机抵押类贷款近3亿元,增长25%。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动性不足,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后劲乏力
当前三明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林业改革不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巨大。但另一方面,2013年末,三明市各项贷款余额1121.87亿元,居全省第8位,各项存款余额1197.47亿元,居全省第7位,金融机构贷存比高达94%,流动性明显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需求,导致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较之全市金融机构贷存比普遍高企,邮政储蓄银行三明分行贷存比仅24%,其农村资金“抽水机”的角色仍未改变。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将资金投放于见效快、回报高的项目,从而弱化了对风险相对较高的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
(二)组织体系不全,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合力不强
一是银行体系不够完善,竞争性、多元化的银行体系尚未形成。目前辖区银行业机构不多,农发行、兴业、中行等尚未实现各县(市)全覆盖,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也有待加快。二是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2013年末全市保险密度为1276元/人,保险深度为2.1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茶业、花卉、水果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还未开发。三是资本市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弱,全市仅4家涉农企业成功上市。
(三)多元化需求难以满足,金融对接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弱
1.农业集约化金融需求对接方面:三明市较早推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及农村住宅抵押贷款,但因《物权法》《担保法》有关限制性规定,这类贷款模式在实践中推广难度较大。由于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涉农企业、农业大户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银行贷款支持。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对接方面: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存在运作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等问题,客观上导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
3.农业产业链金融需求对接方面:由于农业产业链信用风险管理难度大,辖区金融机构推出的信贷产品往往停留在小范围试点和个别品种的推行上,并以支持单个项目或服务某一领域为主,可复制推广的信贷产品较少。
4.农业基础设施金融需求对接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耗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意介入,而政策性银行受限于资金规模,支持能力有限。二是金融机构信贷方式创新受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不到位制约。如辖内宁化县集体持有91%以上的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造成承贷主体无法落实。
5.农业农机化金融需求对接方面:农机具抵押率不高,一般不超过50%。同时,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因自身实力不强、产权不清晰或运营管理方式落后,难以符合银行信贷发放标准。
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及政策扶持体系,以顶层设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1.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消除农村融资担保法律障碍。一是积极推动《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真正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二是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促进土地抵押市场及土地金融的发展。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土地金融制度及监管体系,明确由政策性土地金融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保障土地抵押业务的规范性及农民生存权益。
2.重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一是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效应。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风险补偿、保险补助等方式,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议允许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大额贷款利息收入适用营业税免征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信用社同等税收待遇。
(二)有效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后劲
一是金融机构要大力组织存款和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通过新增存款或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及授权授信等信贷政策,不断拓展资金来源。二是当地人民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农再贷款规模、再贴现额度,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辖内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三是争取在沙县农村金改区放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例限制,加大当地贷款投放力度。四是地方政府要加强与域外银行合作,如通过银团贷款、协议贷款等战略合作方式,引进域外资金参与现代农业发展重点项目。五是加强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强化对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监测考核。
(三)加快培育各类金融载体,完善多元化金融支农体系
1.做大增量与盘活存量,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匹配的多层次银行体系
(1)做大增量,加快引进和增设各类金融机构。一是积极引进区外银行,吸引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三明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加快完善县域银行机构网点建设,鼓励和引导中行、兴业银行、农发行尽快到网点空白县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农商银行跨区域经营发展。三是尽快实现村镇银行辖区各县(市)全覆盖。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农村合作基金,推进“互助资金”模式的村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
(2)盘活存量,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改革。一是支持农发行深化改革。以粮棉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为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扩大辖区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鼓励邮储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三是加快辖区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四是拓宽民间资本向正规金融转化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五是深化沙县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形成“可持续、能复制、易推广”的现代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示范样本。
2.拓展农业保险功能,强化现代农业风险保障一是创新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品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覆盖区域,试点开办茶叶、毛竹、花卉、水果等具有当地特色支柱性产业的特色农业保险。二是完善保险补贴机制。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三是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四是引导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五是积极推动中央和省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积极借力资本市场,拓宽现代农业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拓展现代农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逐步由高度依赖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方式转变。一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场外市场公开挂牌与转让。二是鼓励农业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拓宽农业企业融资渠道。三是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为主,引导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提升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对接成效,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对金融资本的需求
1.提升金融与农业集约化金融需求对接成效。地方政府要加快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各县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建立土地、宅基地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平台,确保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宅基地抵押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着力解决农业集约化经营贷款需求。
2.提升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金融需求对接成效。一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产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二要创新推动订单、存货、仓单质押等权益类贷款种类,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三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增加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提供一定利率优惠,满足其差异化资金需求。
3.提升金融与农业产业链金融需求对接成效。一要大力推广农业供应链融资产品,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二要探索推动大额农贷发放和管理办法,重点满足特色优势农业重点产区、重点加工区和商贸流通区的信贷需求。
最近,从中国银行的“森豪公寓”骗贷案到浦发银行的“姚康达事件”,我国商业银行假按揭案件不断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为具有隐蔽性,一旦商业银行将这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购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而我国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防止证券化过程中的假按揭行为。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中间环节繁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国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满足一定标准的多笔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并将资产池的现金流转让给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为支撑,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包括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重新捆绑和信用增级、证券发行三个环节。SPV从发起人受让被转让债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转让方式。信托方式是指发起人以支撑资产设立信托,让与SPV以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转让方式是指发起人将支撑资产真实出售给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见表1),从而形成了现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一)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二)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三)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
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法律风险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规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导致法律执行成本高,违规者得不到惩罚,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金融欺诈行为。
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三农”问题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历程
1979年,我国进行了经济改革,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从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非农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型。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金融部门的投入产出品市场进行了改革。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调整阶段。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得以恢复,随着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1982年国家否定了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社合作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并先后进行了以搞活业务为中心、恢复和加强信用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理顺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农业银行开始了企业化运营。1984年,国家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到1988年,通过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贷业务、自有资金积累快速增长。这一期间农村信用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第二阶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顿阶段,1988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财政和紧缩信贷的“双紧”方针,信用社进入了整顿阶段,初步改变了信用社即是集体金融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组织管理体制,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变,初步理顺了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但在宏观紧缩的情况下,原来对农村信用社松绑的种种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计划、允许多存多贷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信用社还要承担保值储蓄、购买金融债券的政策性亏损,再加上信用社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信贷资产的质量不高,非正常贷款比重高,贷款收息低,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日益严重。除了对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接管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农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按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从事经营管理。本着追求利润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倾向于贷款给优质客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设置分支机构需要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其网点逐步开始由农村向城市收缩。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们在放款方面变得小心起来,导致农户和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变窄,进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较低的利息率为农户在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储蓄提供了负面的刺激,这样就刺激了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今年的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遗留下来的问题
农村的发展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实行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而攫取了大量的农村剩余,使城乡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乡二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城市的“补给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则城乡的发展脱节,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农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历程中,我们发现所有问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如何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改变,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求时,就成为了市场资金的需求者。虽然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能够解决部分资金需求,但无法满足其日益膨胀的需求。在农村实行后,千千万万独立生产的农户也成了资金的需求者。对大多数农户而言信用社几乎是他们谋求外部资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那么,乡镇企业、农户,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等对资金的需求因该从何而来?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临农村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资本金融需求,不与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次,农业银行经营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结果是,近年来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向城市收缩,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因此难以支持农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再次,农村信用社在于农业银行行社“脱钩”时,被动的承担了大量的呆账,造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负担严重,没有能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机构都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服务时,在客观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组织的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因为要承担来自经济再生产过程和自然再生产过程可能带来的双重压力,加上农村中农户居住分散,贷款规模小,国有银行一般不愿向农业企业贷款。而民间金融是由农村内部自发生成的,具有微观信息灵敏的特征,借贷双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费用的降低。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村土生土长起来的,与经济主体之间具有双向的利害关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他们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虽然民间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以及发展过快,使得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私人钱庄很多,高利贷发生率高等,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应该明确,发展农村的目标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发展农村的经济首先就要发展农村的金融,为发展农村的经济提供资金。农业的产业化、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发展农村的基本条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当务之急是为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使融资的来源合法化规范化。乡村银行体系的建立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使之在运行机制和内部制度建设方面更有激励为乡镇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规范发展。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2.1市场信息虚拟化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资金和货币的信息化和虚拟化,在市场经济活动的早期,人类的交易行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模式,资金和货币都是现实的。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因为现代信息网络的应用,交易的金额和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往往较大,以现实的货币进行交易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交易的本质是资金或者货币所有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活动使用的实体资金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储,但是其所有权却随着交易活动发生了变化,这是货币实体和其使用功能的一种剥离,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2.2交易信息对称性
当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本身获取企业主体信息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主体信息的获取上。同样是获取资金需求企业的信息,大型企业的信息相对完整,金融机构获取的成本相对较低。而小微企业因为刚起步,金融机构获取其信息的成本就会较高,所以一般情况下金融主体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热情不高。同时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较小金融机构获利较低,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借助广域的互联网技术,企业和个人均可以通过网络来获取其他主体的信息,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对称性,也解决了金融机构获取信息时“入不敷出”的问题。
2.3经济运行高效化
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因为技术、信息和安全等因素的限制,实现单笔交易所需的时间较长,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速度受到较大的限制[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借助互联网技术来进行金融活动,金融活动的形式更加便捷,自动化水平更高,客观上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互联网金融模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金融领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加快了经济运行的节奏,为社会经济活动增添了活力。
3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3.1互联网金融应用技术不完善
在进入到21世纪以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较为迅速的发展,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主流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都与互联网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其功能性的实现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社会经济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很多金融服务都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部分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另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因为牵扯到大量的资金往来对安全性要求很高,但是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性需求的满足度一直较低。
3.2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缺乏
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支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种结合了金融和互联网技术两种复杂学科的综合性产业,其对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着精英人才缺乏的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综合性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较长的时间。主观原因是:当前我国金融类高等院校的培养模式过于宽泛,没有切实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实际需求进行人才培养[3]。
3.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国货币监管政策存在问题。我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循统一和标准化的货币监管原则,对现实交易的货币和网络虚拟交易的货币一视同仁,这种管理政策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标准化和效率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单一的货币监管原则开始出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限制问题,因此,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重要。其次,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实现形式,是金融机构与软件公司合作。但是由于我国并未针对虚拟信息安全问题出台隐私保护法律,所以很多客户担心个人隐私泄露而排斥互联网金融服务,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是极为不利的[4]。
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4.1完善互联网金融应用技术,维护网络系统安全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视程度还是很高的,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业的网络支付安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网上支付清算的需求,运用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建立一种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商业银行异地支付等业务的应用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境内外币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使用该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各大中型城市间的金融领域信息传输的问题。这一系统的构建可以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重要的技术难题,保证互联网金融业能够快速健康地发展。
4.2重视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在21世纪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这样一个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极高的行业来说,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应该重视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其中主要的途径为对现有员工的再培训。因为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本身是一种更新换代很快的技术,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员工技术要求有极强的实效性。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新形势,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研究,保证工作人员始终走在互联网金融变化发展的前列,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高效发展[5]。
4.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并不是为了遏制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而是为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构建一个适宜的环境。加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放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伴随着我国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适时放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变得十分必要。首先,政府允许非银行机构开发电子货币,推动信息技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在监督方面,对非银行机构采取同银行一样的监管标准,以保证放宽发行主体政策的有效性。其次,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现状,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进行规范,为互联网金融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环境[6]。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所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的特点,成为我国现代经济系统中一支重要且活跃的力量,对于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起着战略性的作用。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的是高风险、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过程中的难度系数大大高于传统产业,这就决定了其在解决发展资金方面将面临着比其他企业更多的困难。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名称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早期将那些由科技人员创办的、实行自负盈亏、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中小企业叫做民营科技企业,后来又称之为中小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晚出现的一个概念,与上述两种企业形态的主要区别是研发人员在企业员工中所占比例比较高。(1999)47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为: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
作者简介:江洪(1974-)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商学院讲师,硕士
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
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的主要困难,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发展后劲不足。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的技术更新快、信息传递快、运营周期短,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决定了其融资需求呈现出以下特征:
(1)资金需求持续性强,频率高。由于技术更新快,产品不断升级换代,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资金,以保持持续创新的动力和能力。
(2)融资需求时效性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对于市场变化敏感度较高,投资项目有较强的时效性。
(3)单次融资量相对较小。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强烈,需要持续资金支持,但由于规模较小,单次融资资金额并不太大。
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为了满足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利用了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在融资渠道上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各种融资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1)自筹资金。包括企业主个人财产、合伙人或股东的自有资金,以及向朋友借用的资金,还包括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自筹资金虽然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但是来源来限,远远满足不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
(2)直接融资。指通过金融市场如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取得资金,也包括引入风险投资资金。直接融资从理论上来说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最佳途径,但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融资成本较大。
(3)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中介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活动,典型的间接融资即是银行的存贷款活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有形资产规模相对较小、资产总体流动性高等原因,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4)政策性融资。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和创新基金。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植和资助的规模、力度远远也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作用十分有限。
3、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以及融资渠道的分析,我们发现,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不够。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求,而我国缺乏健全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2)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制约。从自身利益出发,国有商业银行在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办贷款业务时,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相差无几,但产生的效益明显不同;再加上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了解程度相对较差,不会愿意过分冒险,就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3)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贷款困难。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自身规模小、有形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知名度和信誉度都不如大企业,而且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具有“急、频、险、高”的特点,与银行坚持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贷款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持“惜贷”或“慎贷”的态度。
(4)缺乏必要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得限制,没有足够得自有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必须依靠担保贷款,而我国目前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且难以有效的运作。
(5)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市场还不健全。风险投资是最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而我国风险投资的实践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起步较晚,总体规模偏小,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需求。
三、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要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拓宽筹资渠道,进行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金融创新。
1、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
我国当前的融资体系和资本市场还不够完整,因此政府在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顺利发展中必须扮演更积极的角色。政府要通过立法为解决融资难题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同时制定相应的科技投资体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2、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体系。加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发展前景好、信用水平高、经营稳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实行倾斜政策;积极发展多元化、竞争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如新兴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贴身的、专业的、多方位的金融服务;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专门的科技发展银行,有效解决金融和科技结合的难题,这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弱势的最直接方式。
3、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
就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而言,需要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强化财务管理,强化信用意识,建立起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自我积累与发展能力,真正成为的市场主体,从而加强资金的创造能力,赢得银行及投资者更多的信任与支持,吸纳更多投资。
4、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发展壮大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期和成长期的最佳融资方式,各地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建立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扩大风险投资的规模,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社会化、科学化的风险资金运作机制,扩大风险投资的范围,提高风险投资的质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
5、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要充分认识和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从实际出发,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多结构、多种所有制并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建立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担保基金,完善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范发展,保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运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6、发挥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
设立国家创新基金和地方创新资金,增加创新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新的创新基金来源,开展资本金注入、投资参股等多种新形式,使创新资金不断滚动,这样才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创业能力,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超常规发展。
7、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债务融资
对于各个经济主体,对新形成的经济制度适应得越快,越能从中获得制度租金,从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阶层。新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形成有利于维持制度的稳定性,但同时也会由于担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变革,使经济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劣化,这就是经济制度的适应效率(adaptiveefficiency)问题。既得利益主体对制度变革的抵制越强烈,制度的适应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来的经济制度在原来的经济环境下具有经济合理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经济制度就不再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灵活的、能很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经济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变革而继续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僵化的、适应效率低下的经济制度会在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中日趋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经济制度所代替,而此时国民经济往往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径依赖
二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从金融制度结构的层面看是以银行为中心,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长期的和多方面的关系。从金融管制的层面看,银行业受到政府的严格保护。而在3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银行业在企业融资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对银行实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银行制度)。决定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关键因素,一是1927年的银行危机,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银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1927年(昭和2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风潮,一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虽然银行危机的直接原因是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导致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的自由放任政策。1890年的银行条例没有最低资本金和贷款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银行业的特征是数量多、规模小。
与美国政府在30年代的银行危机后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银行监管和金融安全网不同,日本政府采取的危机处理对策是银行业的集中。1928年开始实施的银行法要求普通银行的资本金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以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营权力,当时的合并并不顺利,直到进入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同时,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都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1931年发动侵略我国的满洲后,日本进入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的优先资金供应。1944年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军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旧财阀体系解散后,形成了以都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系列企业,战时“配对”体制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保存了下来,战时军需企业的指定银行大多成了战后这些大企业的主银行,这就是战后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背景。
战时金融管制严重地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完全控制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而“公司利润分红及资金融通令”(1939年)对股票分红和股东权限的规定严重限制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1.2银行保护政策的形成
由于战时金融管制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战败后的经济重建只能依靠银行体系,通过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实现经济的增长,日本政府对银行业的保护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控制发放新的银行执照严格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银行市场,二是通过利率管制(低利率政策)限制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
实行利率管制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当时国内的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国际上的利率水平,如何通过降低利率来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当时重要的金融政策课题。战败后的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国内储蓄,严格的外汇管制又限制了外国资本的流入。因此,要降低利率,只能采取利率管制方式。
利率管制包括存款和贷款利率管制两个方面,由于当时的日本国民除了银行存款之外没有其他的金融资产可供选择,政府对存款利率的管制是非常有效的。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虽然受到管制,银行可以通过低利率的企业存款等办法调整实际的贷款利率,因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不如存款利率管制有效,这意味着低利率政策为银行创造了获得垄断利润的机会。吸收的存款越多,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由于严格禁止赠送礼品等隐性价格竞争,要扩大存款唯一的途径是扩大营业网点。
2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适应效率
战后的日本金融制度为银行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动力,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企业的投资需求旺盛而国民储蓄不足,这种动力无疑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进入经济成熟期后,大企业投资需求减少,贷款扩张的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银行贷款组合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泡沫经济破灭,金融制度本身的危机也就在劫难逃。
2.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与高速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50~70年代初的高速经济增长时期,大企业对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的主银行。80年代以来,日本和西方的学者从主银行制度入手对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和高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了大量的研究,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主银行制度下银行和企业之间长期的、多方位的密切合作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但是迄今为止,主银行制度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学术界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金融约束(financialrestraint)理论的框架下分析战后日本的金融制度对高速经济增长的贡献。以麦金农和肖为代表的新古典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会损害经济的发展。但是,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的金融自由化以及随后发生的金融危机的现实,对新古典金融发展理论构成了很大的威胁,金融约束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虽然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都包含利率管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在金融抑制下,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从民间金融机构获得制度租金,而在金融约束下政府让民间金融机构保留制度租金。第二,在金融抑制下,实际利率(由政府制定的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往往是负值,而在金融约束下,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为正值。
政府通过利率管制使民间银行获得一定的制度租金可以从两个方面改善银行的激励结构。第一,制度租金和特许权价值(银行存续期内制度租金的现在价值之和)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银行加大在企业监督方面的投资。因为一旦由于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太大,或者对企业的监督不力而导致银行破产,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越多,银行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银行就会积极地增设营业网点,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银行对营业网点的投资有利于动员更多的国民储蓄,抵消存款利率管制对国民储蓄的负面影响。换言之,银行部门对营业网点的投资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投资的社会收益大于银行自身的收益。
在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政府的利率管制相对温和,实际利率依然为正值,加上银行营业网点的发展,使得日本的储蓄并没有受到严重的抑制。而银行获得的制度租金(特许权价值)又促进银行加强对借款企业监督,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可以认为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是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的。
2.2经济成熟期后日本金融制度的劣化
到了7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开始进入成熟期。但是第二次石油危机后的通货膨胀使名义的经济增长率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上。进入80年代后,随着通货膨胀的终息,名义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大企业的投资需求开始减少,国民经济从储蓄不足变成了储蓄过剩。尽管如此,银行业的目标依然是要维持贷款规模的高速增长,为此,大银行开始转向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贷款和商用房地产贷款市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贷款余额占GDP比重从70年代的70%上升到80年代末的110%,正是这种贷款规模的扩张冲动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和膨胀。
扩张冲动的根本原因是战后初期形成的银行保护政策。有政府的严格保护,没有银行认为自身有破产的风险,而在低利率政策下,贷款规模越大,银行的利润也就越多。因此,虽然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特别是政策层面的金融管制促进了50—70年代初的经济高速发展,当经济进入成熟期后,原来的金融制度赖以发挥效率的经济环境已不复存在,这样的金融制度的继续存在就开始扭曲银行激励结构,损害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而金融制度自身也一步步地走向危机。
2.390年代的金融制度危机
进入90年代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和股票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中小银行和住宅金融专门公司的经营困境和破产问题就开始出现,但是当时的日本政府和银行都没有意识到这是金融制度危机的开始。银行一方面通过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的会计处理来掩盖经营上的亏损,一方面强烈抵制对外公开不良债权信息。
1995年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在美国国债投资中心的巨额损失事件动摇了国际社会对日本银行业的健全性和政府金融监管能力的信心,其重要的标志是日本溢价(JapanPremium)的出现。
到1997年金融危机从周边地带发展到了中心地区,三洋证券、北海道拓殖银行和三一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相继破产,虽然在1998年3月日本政府向21银行(以大银行为主)注入了1兆84日元资本金,日本溢价还是大幅上升。到1998年秋,作为日本长期信用机构核心的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已濒临破产。
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60兆日元的政府资金援助在内的金融制度安定化计划。该计划以“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化法”为核心,根据“金融再生法”,设立了特别政府管理制度(一时国有化)和金融管财人制度。根据“早期健全化法”,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和次级债券增加银行的自有资本。政府暂时接管了日本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银行,并对18家大银行注入了7兆4592亿日元的资本金。同时,根据“金融再生法”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设立了债权整理回收机构(日本版RTC)。
这些紧急对应措施避免了更严重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对日本金融制度安定性的信心也开始恢复,日本溢价开始消失。但是,金融危机的最大隐患——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并没有由于政府资金的投入而改善,不良债权不断增加。
到了今年3月,受美国经济减速和股市下跌的影响,日本的股价指数也急剧下跌,日经平均指数曾跌破12000点。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担忧。由于日本的银行持有大量的公司股票,股市的持续下跌将使银行无力处理不良债权,使银行达不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甚至破产,而日本大银行的破产不仅会严重损害日本金融制度的安定性,对国际金融制度都将是严重的打击。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今年4月提出了紧急经济对策,通过成立专门的“股票购买机构”缓解因银行减持公司股票给股票市场造成的压力,同时要求大银行对实质上已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不良债权,在两年之内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以恢复国际社会对日本银行业的信心。
3市场竞争与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
日本金融制度危机的一个这样教训是,进入经济成熟期后,金融当局并没有改变对银行的严格保护政策,从而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实际上,低利率政策到1994年才完全废除,而且是迫于美国的压力,即为了减少日美经常收支不平衡和贸易摩擦,日本才同意开放境外日元交易并分阶段取消利率管制。而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放火墙”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推倒,银行和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子公司的形式实现业务渗透。
如何解释日本金融制度和金融管制政策对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非效率性呢?CoastandMorris(1995)从更一般意义上分析了制度惯性(政策惯性)问题,认为抵制制度变革的主要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主体不愿失去旧制度带给他们的制度租金;二是制度变革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而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bargainingcost)往往高于维持旧制度的交涉成本;三是在旧制度形成之初,各利益主体的适应性投资具有沉淀成本的性质,当制度变革后,当初的投资就可能变得没有价值,对当初适应性投资的保护也就成了抵制制度变革的力量之一。
具体到战后初期形成的日本金融制度,由于担心失去垄断利润,银行业自然会抵制金融制度的变革,垄断利润越大,制度变革的交涉成本也就越高。为了适应战后初期形成的金融制度,日本银行业在组织体系和人力资本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负责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计划部门在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中最为重要,因而在计划部门配置了最优秀的人才。而当金融制度变革后,这方面的投资就很可能失去其价值,对这部分投资价值的保护也成为制度变革的抵制力量之一。
在日本的一个惯例是,金融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官员退休后往往到民间银行部门担任重要职务,银行保护政策下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就以“京官”再就职的形式转移到了金融当局,其结果是金融当局也有积极性维持原来的金融制度。
1民营企业融资难成因
民营企业对市场经济的巨大贡献与其获得的金融支持极不对称。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1.1金融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放贷的经营成本较高
金融机构向民营中小企业放贷所涉及的经营成本大大高于大型企业。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等大致相同,而每户民营企业平均获得的贷款大大低于大企业,因而民营企业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相对较高。据世界银行1978年在菲律宾的调查,大额贷款的运作费用为贷款总额的0.3%~0.5%,而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尽管金额较少,运作费用却高达2.6%~2.7%。
1.1.2金融机构“亲大远小”倾向突出,所有制偏见仍很严重
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主要是面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因为对其放贷风险相对较小,安全可靠,利润也丰厚;而民营企业因其经营规模小,资信状况差等原因,难以像大企业那样与金融机构建立传统联系。由于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放贷获得的收益相对较低,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使其收益与放贷所承担的风险不相称,导致“亲大远小”倾向突出,这是民营企业不能与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的突出表现。调查显示,1996年在北京中关村的上千家科研型民营企业中,只有约20%的企业能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
金融机构现行的融资体制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外源融资的需要建立起来的,由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所有制的不同,所以很难通过这种融资体制来实现融资。另外,金融机构在思想上仍然不能改变传统的信贷观念,存在严重的政策性歧视。金融部门只看体制、不看效益,将饱受资金困扰的民营企业拒之门外。
1.1.3金融机构内部缺乏竞争机制
由于政府对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贷款缺乏相应的鼓励措施,导致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放贷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内部缺乏竞争,贷方市场占主导地位。如果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就能以自己的条件来选择金融机构。按照经济学原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只要接受市场价格(利率)的人都可以得到贷款;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机构不是提高利率,而是减少放贷,不管企业愿意付出多高代价,也不向你发放贷款,这就是所谓的“信贷配给”,从而导致符合信贷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受阻。
1.2政府职能机构不健全
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不是按照民营经济运行的要求设置的,因此出现了民营经济政策政出多门的现象,不仅政府的计划部门在制定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税务、劳动、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在制定此类政策,从而造成了政策混乱,有时甚至产生矛盾,这种状态难以形成政府与民营经济间良性的互动关系。正因为政府职能机构不健全,中介机构也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导致民间投资者在获取投资信息,争取资金支持方面不能普遍得到有效的服务,从而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度。
1.3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
1.3.1民营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存在认知偏差
(1)对自身承担风险能力的认知存在偏差。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偏向于过度追求发展速度,盲目追求规模扩张,经营不够稳健;在过度追求暴富的浮躁心理等非理性思维支配下,往往风险意识不足,易产生盲目乐观情绪。另外,从财务管理角度看,一些民营企业普遍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在资金运用、债务管理方面没有系统化知识,导致承担债务过多,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现象。
(2)对履行债务义务的认知存在偏差。对所欠债务还本付息,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许多民营企业不注重信誉,对履行债务的义务重视不够,“欠债老大”、“逃废债”现象很多。债信(即还债信誉)问题的存在,使银行贷款风险程度大幅度升高,导致贷款意愿大大降低。
1.3.2民营企业高比例歇业或倒闭使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加大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4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共6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并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民泰银行3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正在筹建。同时,增设农村金融网点。全市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共计74个(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全市邮政储蓄机构网点18个(涵盖12个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机构网点18个(涵盖11个镇),民泰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联合村镇银行等也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在乡镇设置网点20多个,网点布局不断完善。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启动温岭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转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组织架构及职责、创建工作安排、创建原则和激励措施。为扎实推进银政、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共建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户、星级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的“三信”等级评定,提高农村信用评定基础信息在贷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率。探索民间融资新模式。温岭市去年被列为全省首批11个省级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县(市、区)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通过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提供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化相关部门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优先支持经营性投资。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爱仕达、钱江、利欧、新界等企业和个人出资。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贷159笔,撮合资金累计3.98亿元,余额达1.5亿元。在监管上,严格按照“支农支小”的要求,通过实施专门账户监管,严防非法集资,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二、让金融支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