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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阳光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同学院其他专业一样,自2001年开始招生以来,已经招收8届17班,已毕业4届9个班516名毕业生,目前尚有在校学生8个班约500人。经过八年的改革探索,在实现自己培养目标上,努力打造高等法学专业建设新的模式,办出自己特色;在实施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上,不断开拓、改革和创新,应对当前人才竞争的严峻挑战,取得较好的办学效果。4届毕业516名学生,被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法学院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21名,被省、市各级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90名,录用事业单位70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47人,截止目前以上“三考”达标人数为228人,占毕业生44.2%。尤其是05届57名毕业生中,当年就考取中国人民大学等硕研3人,录用公务员16人,经过近三年努力,现先后被录取公务员35人,占61.4%(其中录用法院9人,检察院6人,司法行政及律师5人,公安、税务、工商等其他公务员15人);录用事业单位8人,占14%;到企业就业12人,占21%;出国、读博2人,占3.5%。国家司法考试通过11人。05届法学专业毕业生百分之百、高规格就业的佳绩为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打出了新的品牌。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被学院确定为办学模式样板,得到全面肯定。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阳光学院是阳光(国际)集团与福州大学联合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在性质上,阳光学院属于民办的独立学院,具有民办事业独立法人资格;在招生上,阳光学院为本科第三批招生,其生源录取分数线与一本的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法学院相差在100分以上,与二本的师大、农林大生源也有很大差异。这一差异性决定了阳光学院法学专业无论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还是在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既要注意传承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好的传统经验,但又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社会的需要和阳光学院的实际情况,以勇于创新、改革的理念,正确务实地设计和确定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这就是通过四年学习,培养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实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具体要求所有学生经过四年的刻苦学习,最后要达到取得“两证”,参加“三考”的目标,即取得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和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更多的专业就业机会和提高竞争综合能力。这样培养目标既具体明确,又务实可行,不仅为法律系正确设计实用性的教学计划提供了依据,而且也成为法律系师生一起做好法学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动力。
正是根据这一培养目标要求,系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开设14门核心法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变,作为必修课程严格执行;另一方面,从适应“三考”需要,开设一些诸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法律职业道德等实务性强的课程,为配合“公务员考试”需要,还开设了行政管理学选修课程,专门训练学生适应“申论”、“行政执业能力测试”两门公务员考试的课程,以应对公务员考试的现实需要。
二、专职教师队伍培养是建设特色法学专业的基本保证
在建院初期,法律系同其他系一样,基本上采取外聘的方法,从福州大学、福州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行政学院等九个院校聘请了约30余名具有“双师型”职称的教师,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16名,讲师、硕士研究生10名,他们的丰富教学经验,不仅支持了法学专业教学工作顺利完成,而且可以使学生从多院校优秀教师多风格教学模式中获得更多教益,同时也为我们加强对系里专职教师的培养提高提供了条件。但这种教师体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外聘教师早来晚归难以承担法学专业建设和改革的重担,为此有计划引进一批专职教师,采取积极有效培养措施,促进专职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是必要的。根据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法律系从02年开始,先后积极稳妥地引进聘用15名专职教师。每名教师一到职,系里就根据新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从事讲授专业课程方向,制定培养计划,并采取“赶着鸭子上架”、“推着卒子过河”,“比着擂台打拼”等方法以及集体备课,编写教材,听课、交流、进行案例教学法研讨等措施,促使教师尽快成长,比较顺利地经过了教学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师教学能力不断提高。经过一年锻炼,04-05学年学生对教师的测评教学质量人均为76.4分,05-06学年以及06-07学年第一期学生和院督导组的综合测评人均为81.3分。学生和专家对法律系教师的整体教学质量持肯定的评价。二是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逐年增加。在03-04学年第二学期,我系专职教师全部都上公共课;04-05学年开始,专职教师逐步开始上专业课;05-06学年,两学期我系教师共开27门专业课,共完成3461课时,人均168课时,占全系专业课的53.8%;06-07学年第一学期共开专业课10门,合计1134课时,人均103课时,占全系专业课69.06%。教师已经走上专业课教学的主战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教师教学方法得到不断进步。法律系所聘用的教师,过去基本上都未站过讲台,普遍缺乏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他们受聘后,系里首先安排他们在公共课讲台上锻炼,为了使他们更快熟悉教学环境和工作,系里组织他们集体备课,编写教材,听课取经,定期交流教学方法。在公共课教学上普通受到锻炼的基础上,逐步安排他们开设专业课,一来有一定讲课的实践经验,二来有老教师榜样和对比,三来有较为充分的备课过程,所以他们走上专业课教学就旗开得胜,普遍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巩固成绩,提高教学水平,系里又通过教学法研讨会,教学观摩活动,开展互相学习和交流,评选“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等活动,促进大家更用心地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是教师科研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几年来,在学院科研管理政策的鼓舞和推进下,法律系教师在积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同时,也努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以肖义方、翁连金、王浩云等人申报、承担了阳光学院第一项省教育厅“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课题项目,并已完成结项。全系教师共同编写出版具有实用特色的第一部教材《新编大学法律基础》和四辑《法学教学案例汇编》,系主任陈训敬教授认真总结、撰写并发表教学改革系列论文6篇,其他教师也撰写发表学术论文9篇,开启并初步形成了全系法学学术研究、法学教学改革研究风气,这对提高教师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有着积极作用,对教师今后职称晋升也打下坚实基础。系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所有成效,年轻教师尽快成长,直接为建设特色的法学专业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资源的保证。
三、课堂教学中注重案例教学法与开展法制视听课第二课堂建设
(一)加强教师教学法的研究,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系里采取集体备课,组织教师编写教材、选编案例,召开案例教学法研讨会,组织观摩教学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教师教学法的研究,互相交流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全系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系积极推行“讲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更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首先,他们在选择教材上十分注意兼顾教材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其次,也重视配套相应的法律汇编和重点学科的案例分析资料,使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有可能在教师具体指导下,深刻分析一百例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例和结合各个课程学习亲自分析一千例各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能够比较扎实地学习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学会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去分析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和社会上各种法律问题,使自己在法律素养和能力上都得到更大的提高和培养。三是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分量,不仅在教学计划上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课程的门类和学分,而且落实到课任教师身上,结合理论教学,进行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案例教学,使案例教学法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
(二)充分发挥法制视听课作用,加强对学生进行“三种教育”,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在学院的支持下,系建立起法制影视资料库和视听实验室,购置了一整套包括古今中外法制影视资料和庭审资料,共有五类百部千碟,为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动、形象化的专业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配合专业理论教学提供了良好条件,并发挥着积极作用。其“三看”的具体做法:一是“必须看”,即在第一学年,针对新生的专业思想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红色康乃馨》、《大法官》、《主诉检察官》、《被告》等电视连续剧,并结合写心得体会、召开专题班会,使学生在影视情结中增强对法制专业的认知和责任感,培养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专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结合看”,即在第二、三学年各专业课教学中,结合实体法、程序法专业教学,由课任教师组织学生观看民、刑、行政等法庭庭审实录案例,使学生更多地了解各类案件诉讼程序,增加对司法实践的感性认识,起到旁听庭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三是“自由看”,即在第二学年以后,由年级、班级两委组织同学,利用课余、周末、节假日时间,自由选择观看其他各类法制影视资料片,这不仅丰富了学生第二课堂内容,活跃了课余文化生活氛围,而且寓教育于娱乐,潜移默化,不断地深化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广大学生牢固地树立“做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的理念和宏愿。
四、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实习基地的建设
(一)注重抓好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活动,环环衔接,努力把学用结合贯穿教学计划始终
法律系不仅重视在教学计划中集中安排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内容和时间要求,而且充分利用假期安排一些有益的实践环节活动,使学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自始至终贯穿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如在第一学年暑假,学生初步学了一些法律课程,系就结合学院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专业感性认知实习,要求学生注意观察和调查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法治的人和事,并写出心得体会,在新学期伊始组织班会交流,培养学生从法治视角去观察社会,了解社会,从而加强专业思想,提高法治责任感;在第二学年的暑假,学生学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专门安排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一个月,进行初步的专业实习,通过见习,让学生熟悉司法环境,初步学习司法实践知识,由于做到去前有动员布置,返校有检查总结,评定学分,使见习起到加深学生对法治实践的认识,起到提高学习积极性的作用;结合第二、三学年的专业课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作业,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努力培养学生动脑、动手、动口的“三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从第三学年暑假开始安排学生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毕业设计工作,努力把这两类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带着毕业设计的课题到法院的实习基地有目的向司法实践学习,使毕业实习更好地为毕业设计创造条件,打好基础,通过系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两个实践教学环节工作,最后通过模拟法庭庭审毕业设计演示、考核,对学生的四年法学理论知识和运用理论的实践能力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验和锻炼,为学生毕业工作和“三考”做了充分的准备。
(二)建立规范的实习基地,实行以集中实习为主的毕业实习模式
我是来自法律系XX级政治学与行政学2班的苏久旺。很荣幸能够作为闽江学院XX届的优秀毕业生代表站在这里发言。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所有毕业生对长期以来关心与帮助我们的领导、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四年来的谆谆教诲,谢谢你们(转向主席台,半鞠躬)。同时,也向在座的各位同学表示衷心的祝贺和诚挚的祝福。
今天,我们就要毕业了,转眼就要和母校话别,心中的依恋之情油然而生。四年时光,一千四百多个日日夜夜,弹指之间,就这样匆匆流逝,承载着我们太多的回忆与最初的梦想:
XX年9月,来自五湖四海的我们,相聚于闽江学院,带着我们的梦想与斗志而来。期待着梦想在这里实现,期待着燃烧出各自的精彩。当我们从最初的懵懂迷茫到最后的恍然惊觉,从毫不相识到依依不舍之时,我们却不得不离开。我们经历过大一的纯真年代,走过大二的轻舞飞扬,告别大三的紧张与忙碌,来到今日大四的依依别离。大学四年,各种学生组织里留下我们忙碌的身影;大学四年,我们曾为考试、过级、考证紧张过、奋斗过;大学四年,我们在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大学四年,无论是在晨磬广场、文化墙,还是在教室、宿舍、食堂都曾有过我们的欢声笑语。你我一定记得烈日熏烤下刻骨铭心的军训,一定还记得每次的团日活动中互帮互助的场面,一定还记得熄灯后的寝室卧谈会。你我一定不会忘记50周年校庆的自豪与振奋,一定不会忘记勤工助学与社会实践中成长的历程,一定不会忘记为毕业论文与寻找工作时奔波的画面……
还记得各位老师在课堂上或滔滔不绝,或循循善诱,每一张和蔼的脸孔,每一道睿智的眼神都折射出他们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人格魅力。透过他们讲解的一个个貌似枯燥的理论,我们理解了专业知识的内涵与外延。辅导员们,不仅是我们的师长,更是我们的朋友与心里咨询师。是你们,教会我们如何面对成长过程中的难题,是你们,一次又一次的包容我们的过错,是你们,让我们能够在闽院尽情的展翅飞翔。
在母校学习的四年中,我主要担任过班级党支部书记,法律系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曾前后荣获福州市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等二十余项荣誉。并有幸参加闽江学院第一届选调生的选拔考试,通过初审、笔试、面试等层层考核,进入了最后的体检阶段。对此,我要感谢闽江学院,感谢法律系领导、老师及辅导员们,感谢你们给予我成长的机会,感谢你们细心的教导,使我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
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我想要继续说的是,从这次考试的答卷中不难发现,你们对于那些需要自己归纳而不能在教材的某个地方找到现存答案的试题回答得虽然不好,但对于教材里有现存答案的基础知识回答得更差。显然你们大多数同学没有按我的要求在听课前预习,部分同学甚至在考试前没看过教材,仅仅凭着上课的时候听得似懂非懂而且已经遗忘了不少的那点东西就来应考了。我不知道是否你们真的感觉那样考试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了.老实说我的阅卷并不很严格,不但预先制定的标准答案上没有的内容你们回答得有理的酌情给了分,而且你们普遍存在的词不达意和病句现象我并没有扣分。你们的年龄大多在24岁左右,到了这个年龄还只有这点学习自觉性,这确实是我所没有想到的。或许,你们自己也从没想过吧?你们真的觉得心安吗?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意义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调研公司麦可思研究院了2007-2010年三年的15个失业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层次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法学教学模式、教学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特别是通过教学改革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提出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面向世界培养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们过去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仅限于理论和法条的死记硬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较差,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较差,思维方式单一,知识面狭窄等等。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的“全面人”[1]。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大学毕业时,因为优秀的毕业论文,郭建梅被分配到了国家司法部工作。不管是后来在中国妇联法律顾问处,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我都一直在体制内工作,并没有真正接触到律师的工作。”郭建梅告诉记者。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GO论坛举行期间,作为采访记者的郭建梅被这次大会所吸引。郭建梅说:“她们所从事的工作,她们的激情飞扬都深深吸引了我。在这次大会上,我第一次听到了‘公益律师’这个名词。”
不久郭建梅便辞去了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了。这个挂靠在北京大学的研究中心成立之初仅有几个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研究中心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作为中国最早的NGO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从成立之初到现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有代表性的案件郭建梅过很多,比如宋山木案、内蒙古出嫁女土地赔偿案。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着,在这个发展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社会矛盾,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是郭建梅现在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开发商、被政府收购了,农民应该得到补偿款,但是这个补偿款,往往就被村长或者村书记一个家族掌控着,一些村民得不到这个补偿款,特别是农村的出嫁女和离婚女,这是我们现在了解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很多时候“这些法律往往都是‘睡美人’”。
由于在工作中要面对形形苦难的女人,郭建梅说她们这些公益律师每天接触大量社会的阴暗面、承载人心负面信息的倾倒。在案件的过程中,郭建梅遭受了周围人的不理解,经过摸索,郭建梅和她的团队确定了自己的方向。如果总是个案,“浑身是铁也打不了几个钉”,她们开始选择接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案子,希望通过案子推动立法,惠及更大的人群。郭建梅说:“我们选择案子有这样几个标准,首先是当事人特别贫困的;然后这个案子要具有代表性,或者是有倡导研究的意义。”
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在贫弱群体的巨大需求和政府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状况下,探索的民间法律援助模式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以“励行法律援助,维护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为目标,公平和正义成为奉行的理念和理想”,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7万多人次,案件近3000件,承办有关妇女权益的各类培训及研讨会80多场次,提交法律法规专家意见稿70多件,出版专业书籍13部,发表文章200余篇,让近10万权益受侵害的妇女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
就在郭建梅和她的团队将公益律师这份工作做得风生水起的时候,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一纸令下,郭建梅苦心经营了15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撤销了。
[作者简介]廖旺荣(1975- ),男,广西桂林人,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广西 桂林 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3-0111-02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2.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需求的矛盾。中国法学教育已进入所谓的“大众化教育”或“通识化教育”时代,法学教育更像是普法教育,学生掌握的只是法学的基本知识,他们毕业后往往很难胜任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盲目扩招导致毕业人数激增,法科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由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主编的中国大学生就业蓝皮书发出了2011年大学专业预警,昔日热门的法学、计算机等专业就业被亮红灯,成为“红牌专业”。10年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即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而今考上公务员或进入司法机关成了大多数学生的奢望。笔者对广西某大学法学院2008~2010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去向进行初步统计,85%以上的毕业生是到企业或相关部门从事非法学专业工作,真正考上公务员从事公检法等相关行业的则是凤毛麟角。目前,我国高端及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短缺”与中低端法律人才“过剩”并存现象比较严重。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法学教育的最基本挑战就是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能否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就毕业生而言,我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我国人才紧缺榜上涉外法律高端人才赫然在列,许多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名牌大学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仍求贤若渴,有的许以重金,开出各种优惠待遇引进高端人才,但是高端型人才难见踪影。
3.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的脱节。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过于强调理论基础,很少考虑学生实际运用能力和社会现实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目前,法学院系基本都设置了14门核心基础课程,理论阐述精辟绝伦,而诸如律师实务、法庭调解、法庭辩护、法律咨询等实践性教学却很薄弱,教学计划中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大多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本身业务压力缘故,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指导,而学校法律诊所等硬件设施缺乏,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面临着较多的现实困境,实习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调查发现,法科学生就业并不容易,这与他们的法律实务能力不无关系,大多数法学院学生毕业后往往面临着求职无门的困惑和尴尬。书本上、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不足以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困在纯书斋世界里单纯进行法学研究、法条分析或文论写作的所谓法学人才,当他们走向社会和市场时,所学的知识就显得苍白无力。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师不仅要给学生提供“利箭”,更要为学生提供“良弓”,教会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矛盾。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法律职业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却长期脱节,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大众化的通识教育,使学生只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据调查了解,两广地区不少基层法院及县级以下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有些只接受了两至三年学制的高职教育,或者参加函授、远程教育等业余形式的法律学习,不但法学理论知识浅薄,法律信仰、法律精神缺乏,而且法律专业技能也不高,他们常常把法律工作当成谁都能干好的普通职业。即便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等领域工作的人员,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系统培训,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技能仍不高。法律职业与医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的职业训练。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仍是具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通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的则是具有明显学术导向的“学院式”人才,而当前的法律硕士教育无论是从课程设置还是从教学方式上,更多的仍是采用与法学硕士、博士教育相同的做法。截至2009年,全国虽已有115所院校招收法律硕士,但与中国实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相比,其数量还很有限。不少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其师资力量和硬件设备都比较薄弱,在专业技能培养中还是重视理论灌输,缺乏法律职业训练,学生实习流于形式。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1.改革培养目标,实现通识教育向通识与专才教育的转变。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有三种观点:一是精英说,二是职业教育说,三是通识说。当前普通共识是“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生,而且还应该使学生具有较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在法制发达和成熟的美国,一个好的法律工作者必然是熟悉法律知识并通晓与该类案件有关的其他学科和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我国不仅在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及法律监督等领域需要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需要大量既精通法律,又具备其他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实现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有机结合,培养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
2.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创设人才培养新模式。传统“填鸭式”的法律教学,手段单一,形式呆板,内容枯燥,阻碍法律人独立品格的形成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很多法律专业学生走上社会后不会写法律文书,不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不懂得如何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遇到稍有难度的法律问题就无从下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非常欠缺。解决人才培养质量问题,要从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出发,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进行改革,以专业基础扎实、文化知识面广、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为标准,合理进行课程设置,并借鉴西方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的合理成分和成功经验,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改变以教师、课堂和书本为中心的模式,实现由纯理论讲授为主向讨论与案例分析并重,由教师单纯讲授为主向师生互动为主,由课本教材为主向前沿成果和法律实务结合的“三转变”跨越。
3.改革学制体系,控制招生规模。美国采用的是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欧洲模式采用复合型的课程进行法律教育,法律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同时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定位在通识化教育基础上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在提高法学教育门槛,统一规定起点为本科教育的同时,需要适当压缩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并逐步将法学教育重心向研究生阶段转移。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采用四年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掌握14门核心课程内容,完成实习和毕业论文,确实比较紧张。笔者建议对招生方式进行适当改革,取消原来直接在普通高考学生中招生的方式,而从已接受过一年以上通识教育的各专业学生中招生,把法学类本科改成五年制,给学生掌握核心课程内容,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筹备司法考试提供充分的时间保障。
4.加强法律实务培训,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和法律执业的重要环节。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必须将传统分析型教学与法律实务型教学相结合,不仅要使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要“像律师那样执业”。暨南大学法学院非常注重学生的实习实训,他们常常把学生推荐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同时还介绍他们去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的法务活动或非法务社会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常与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会团体合作,共同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援助,同时还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创办教学实践基地,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人士来校传经送宝,从而搭建起法学教育与社会联系的桥梁,实现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无障碍对接。笔者认为,加强学生法律实务培训,可以移植西方法学教育成功的经验,充分发挥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法在培养学生法律操作技能上的作用,选择训练规程式的课程,对学生语言表达、公文写作、法条分析、临场应变等能力进行重点训练,引导学生进入法律角色,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障碍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均衡性
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律院校的激增和法学专业的细化,造成不同层次的法律院校在师资、经费、学生生源、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和阶梯型。首先是地位的不均衡问题。各大法学院系的地位不平等主要是历史与现实原因造成的,实习单位倾向于资深政法院校或者名牌、重点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次是经费的不均衡问题。比如,部属政法院校在实习经费投入上比地方本科政法院校有着明显的优势。另外,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引入的诊所教育仅仅是面向我国十几所著名高校或者法学院,而一些综合院校、师范院校的法学院或者法律系则不被支持。再次是人际资源的不均衡问题。当前的法学名家和专家多半集中于各大著名的法学院,他们具有丰富的司法人际关系,对于联系确定实习单位,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习环境,争取更多的实习机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统一性
大部分的法学院系为解决实习基地的容纳规模问题,在实习方式上大多采取了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法。虽解决了基地容纳规模问题,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在自主实习层面上增加了实习管理与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法学本科专业自主实习多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实习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三)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科学性
法学本科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年,主要是第七学期或者是第八学期,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学生会迫于考研、就业的压力,对专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
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保证专业实习的质量,应当调整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教学计划,规避与考研、就业时间上的冲突,从而更好的保证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四)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规范性
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上存在着诸多不健全因素。从学校来讲,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上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在专业实习的安排与进行中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与非计划性,在实习的目标、内容、指导教师安排、考核等制度的制定上欠缺规范性和系统性。从实习单位来讲,在实习生的安排与指导上更多的是任意性,无法为实习生提供较为系统专业的实习任务,从而影响实习的质量。
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释困途径
为了适应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实现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即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针对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上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思想观念转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思想观念的转变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先导,只有思想观念改变了,教育的转变才能落到实处,因此,不管是教师、学生还是教学管理人员,尤其应当对法学专业实习高度重视,然后落实到行动之上。主要在以下几个层面上进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创新与实践。
(一)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管理机制
1.明确专业实习的定位和目标,修订完善相关实习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重要的环节,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结合该目标和任务,分别制定出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与时间、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专业实习的指导、实习纪律、实习成绩的评定及优秀实习生的评选等法学专业实习的各个环节做出全面、细致的规定。在规章制度的设计过程中,结合学院在专业实习上的资源优势,力求突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成立专门的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和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准备工作。制定周密、科学的实习安排计划和进行规范、有序的组织工作是确保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前提条件。在法学专业实习组织管理机构上,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教育实习组织管理模式。
实行校、院(系)两级实习管理组织机构,由校教务部门制定出台《专业实习组织与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在专业实习上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院系成立由教学院长、院党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和实习年级辅导员组成的一级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法学专业实习各环节落实工作。另外,每次进行法学专业实习之前,校教务部门与院系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协商,一方面与实习单位做好法学专业实习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制定详细、周密的法学专业实习安排意见,并严格选定带队教师。
3.重视实习环节的过程管理,加强专业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校实习组织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实习检查工作。具体由教务处和法学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共同组成实习检查小组,分赴各个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检查和解决学生实习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包括实习纪律的执行、生活中的困难以及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沟通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学专业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中,虽然实习单位为学生配备了实习指导老师,具体承担着学生实践能力素养的指导工作,对于学生其他方面的问题并不过多给予关注,而在涉及培养思想品质和专业技能素质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时,就只能靠学生自己体验,结果导致法学专业实习与整个法学素质教育之间产生了脱节,因而不能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实习的作用。因此,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工作态度负责的法学专业教师,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专业实习指导工作,适时提供指导意见,从而全面提高法学本科专业的实习效果,为以后专业实习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4.制定科学、规范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建立以目标管理为核心的专业实习管理机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是目前法学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普遍采用的实习组织方式。因此,建立严格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并将目标、要求与实习成绩评定结合起来,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实习管理机制,对确保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方面作用的发挥起着关键性作用。法学专业实习的目标和要求主要包括:实习日志、案例分析、各类亲手制作的司法文书、实结等。在评定学生的专业实习成绩时,不能单纯的以实习单位给予的成绩为准,应结合学生的实习态度与工作作风、业务能力、执行实习纪律情况、实习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实行奖惩制度,成绩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实习。建立实习质量评价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分散实习中部分学生不安心实习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规范法学专业实习、引导学生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素质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拓宽实习基地、加强沟通,建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良好的互动机制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立后需要尽可能巩固、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学校应该与实习基地单位建立一定的联系机制,经常性的加强联系,巩固双方的合作基础。
如定期开展实习基地联谊会,组织实习基地单位指导教师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实习指导意见及对实习基地的建设意见,感谢他们的支持。当然还可以在实习基地建设以外的领域进行多方合作和资源共享。
如,进一步与实践基地领导协商,让他们也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实现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双师制,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定期在实习基地单位开展法律理论培训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巩固双方合作的基础,实现“双赢”。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202-02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定位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必须服从时代要求。现今时代,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经济发展不断得到强化而且日益全球化。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型时期,经济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心。适应时代潮流,法学专业建设必须必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为转型时期经济和法制建设提出的新问题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还要考虑学校办学层次、自身发展目标和区位优势。这要求全国性和沿海财经院校法学专业要强调外向型,地方性和内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要以为地方服务为重点。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必须考虑学校自身的优势。具体来讲就是要实现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与融合。高等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办得成功、办出特色必须扬长避短,发挥学校的整体优势,背靠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主流学科,以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学科为基础和重点,带动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还必须考虑法学专业自身的特点。法学专业兼有理论性和应用性,经济学本身也是经世致用之学,两者的结合都要求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这一方面要求学科发展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法制建设服务,同时也要求学科建设和教学过程要突出法学的实践性。
总之,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应突出时代性、层次与区位性、交叉性(经济性)、应用性、服务性等。然而,这些特色之间也不是平行的、随意排列的关系,而应是有机排列的一个完整体系。我们认为其中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交叉性)是其他几种特色的基础,其他几种特色在一定意义上说都可以理解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的延伸与拓展。说到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就必然涉及到作为一个学科的经济分析法学和作为一门课程的经济分析法学。
二、学科层面的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日渐成型的一门交叉学科。它以《法与经济学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的推出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1961)、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1976)、考特和尤伦的《法与经济学》(1988)等著作的问世为代表。
就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它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一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从经济分析法学的内容来看,存在两种不同进路或者说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是以科斯为代表的规范的经济分析法学,他们着重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其二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实证的经济分析法学,它是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际的法律分析,试图解释法律规则背后的经济学逻辑。(陈国富,2005)[1]有些学者还将其相应的分为法学家的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家的法经济学。当然,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的经济分析法学还不够成熟,仍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
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否定和低估的。一是经济分析法学定位于学科互动与学科交叉,寻求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率的平衡,实现了方法的创新和突破。二是经济分析法学起因于法律问题与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而用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正如波斯纳所说“经济学是因,法律体系是果”。“其方法及手段是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分析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仍然是法律和法学。即法学—经济学——法学。”(冯玉军,2006)[2]它使法学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分析范式和思维框架。三是它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诠释,使经济学从黑板经济学发展为实践经济学,从书本中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周林彬,2003)[3]使法学更富实践意蕴。
三、课程层面的经济分析法学
目前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特别是财经院校已经开设了《经济分析法学》,有的高校已经建设成省市级精品课程。这是实现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可贵探索。财经院校已经开设了《经济分析法学》不仅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扩展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学生掌握更为科学、严密的思维方式。特别是有利于克服现有法学教育中学生脱离时代背景和本国制度环境,忽视司法、执法与守法环节,简单的用立法规定代替整个法制过程的问题,避免多数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就法论法”的简单化思路,从而培养学生科学的、严谨的和综合的经济分析法学思维方式。
“英国的教育评价的指标体系分为六个方面:即课程设置的设计、内容和组织、教与学及其考核、学生的进步与成绩、对学生的支持与指导、学习资源、质量保证与提高”[4]。参照这一标准,我们认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经济分析法学》课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应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将《经济分析法学》课程列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中。而且作为基础性、方法性必修课开设。具体时间可以设置在第三或第四学期。
(二)应将《经济分析法学》课程作为基础性、方法性课程设计其教学内容。该课程以51课时为妥。目前国内外《经济分析法学》著作和教科书多数以分论为主,如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陈国富的《法经济学》等,也有的增加了总论的分量,但篇幅仍未超过分论,如魏健、周林彬的《法经济学》。但我们认为著作、教材与课堂教学不同,课堂教学内容应以总论为主,总论应占课时三分之二以上。具体讲授内容应当包括:1、经济分析法学的历史演变;2、马克思的一般制度分析原理;3、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4、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5、西方经济分析法学一般分析框架(包括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法律均衡理论、法律成本效益理论、法律制度变迁理论等);6、法律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律规范的经济分析;7、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经济分析;8、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经济分析等。讲授过程中可适当穿插部门法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三)应明确推荐参考书目。《经济分析法学》课程开课应当同时向学生公布阅读与参考的书目与文章。参考书目至少包括: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4、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5、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6、[美]斯蒂文.G.米德玛:《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7、[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8、[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10、[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11、陈国富:《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12、魏健、周林彬:《法经济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3、卢现祥:《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4、李省龙:《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中国社科出版社2007年版等;15、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四)应重视课余指导。课余时间老师可指导学生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现实中的一些案例特别是涉及立法缺陷的典型案例或参与一些立法论证的工作。
(五)应做好教学与考核。讲授过程应与讨论、案例分析、学生课余自己阅读参考书目相结合,考试不采用闭卷,而是采用开卷考试,重在考核基本原理及其应用,扩大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参考文献:
[1]陈国富.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