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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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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论文

篇1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篇2

论文摘要:生态修复是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破坏,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身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修补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l,at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通渭县鹿鹿山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项目于2004年被列入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试点项目,经过3a实施,项目区内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林草覆盖率从52.30%提高到60.29%,农户人均纯收入由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生态、经济系统开始良性循环,该项目的实施为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基本情况

通渭县鹿鹿山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是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生态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期为2004—2006年,项目区年均降水量500ram,年均气温3~5oC,适宜各类生物生长,属黄土丘陵沟壑区第三副区。该地区为石质山地,项目区辖陇阳、北城、寺子3乡,12个行政村5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839人,人口密度84人/km,全部为农业人口,农业劳动力4706人。人均土地1.19hm,人均耕地0.26hm,总面积93.30kmz。完成封禁面积56.25km2.人工补植9Ohmz,人工种草277.5Ohm2,设立封禁工程围栏5km、标志碑5座、标语牌9O个、封育区“四至”边界标志界碑600个;新建管理房3间、示范养殖圈舍150座。布设植被监测点5个、气象观测点1个、径流泥沙监测点1个,选择监测典型农户60户。

2生态修复成效

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破坏,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身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修补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区水清、山绿、水土流失减轻,群众的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生物、产业趋于多样化,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蓄水保土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测算,到项目实施年限末期,林草覆盖率从52.30%提高到60.29%;监测区年土壤侵蚀模数由1430t/km。·a降为964.40t/km项目区内农户人均纯收入自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农、林、牧、副各业产值结构由基期的76.70:0.94:17.30:.5.06变为50.30:.1.07:29.50.:19.1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农地:林地:草地:荒地:其他=21.12:20.97:34.30:4.30:18.56。舍饲养殖数量6000多(只),实现牛、马、猪、兔、鸡、鸽等多元化养殖。各产值机构有了较大变化,土地利用结构更加合理,使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开始良性循环。该项目的实施为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几点启示

3.1科学规划,对位配套措施是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前提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科学规划。在生态修复技术措施运用上,以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为核心,依据“源于自然,还于自然”的思想,为大自然恢复其自我修复能力创造条件,对位配置各类措施,以封为主,封禁、补造、抚育、管护并重,工程、生物、农艺措施相结合,生态修复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使项目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隔离区,减少或禁止人、畜活动对生物群落的干扰和破坏,促使土壤质量正向发育,生态系统自我调控能力向健康状况演化。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2加强组织、建章立制、加大宣传是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

生态修复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调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生态修复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专门成立项目执行领导小组,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权属。制定和颁布有关项目建设的法规及管理制度,对生态修复区林草及其设施的管护管理提出具体的操作要求。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利用集市、庙会等多场合、多形式、多渠道对农民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印发传单、公告、宣传画及日历和手册。为生态修复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整合项目,为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涉及农、林、水、环保、畜牧、财政、扶贫、科技等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我们利用中央资金的主导作用和退耕还林草的机遇,深化投资管理机制改革,整合项目资金,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相互配套,镶嵌实施,达到资金技术、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投入资金发挥最佳使用效益。在项目建设中,与相关部门在工程实施、科研和监测等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全面提升生态修复的科技水平和效益,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在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投其资,各计其功”的工作机制。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3.4立足实际,政策引导,狠抓落实是实施生态修复的关键

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使其得到休养生息。必须按照“顺应天时,遵循自然规律;顺应市场,遵循经济规律;顺应科学,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坚持川台河谷区发展全膜覆盖玉米、浅山区种植马铃薯、深山区发展畜草产业的种植结构调整思路,大胆探索,积极挖掘本地资源潜力,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玉米、洋芋、畜草、中药材等富民产业。通过政策引导,利益驱动,解决了许多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使支柱产业开发和扶贫攻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生态修复,既满足了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条件,又确保了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3.5依法监督,狠抓管护是生态修复效益正常发挥的保证

生态修复能力的体现根本在于彻底控制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一切干扰因素和防止水土资源的污染,关键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封禁成果管护。为此,要采取以下强有力的措施:

①建立健全水保监督执法网络。县、乡、村、社四级执法网络组织机构健全,并逐级签订监督管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绝对明晰。

②依法具体落实“三区”划分与“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严格管理,奖惩兑现。加强修复成果管护。

同时,对水保预防监督执法的检查情况纳入乡镇年终综合考核评比的内容,推行奖励机制,以管促封。使生态修复效益能够正常发挥。

3.6合理布设监测网络,为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工作所获取的基础数据,对于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研究及评价意义重大,根据基础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要求,合理布设监测网络,采用实地定点、定时,多方位、多层次、多目标、多样点统计调查的方法进行。着重做好以下监测内容:

①蓄水效益监测。定点观测和统计径流、土壤侵蚀、泥沙变化、流域降水量等数据,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的蓄水保土效益。

②生态效益监测。林地监测:采用多样点抽样调查法。草地监测:选用不同草地类型,采用刈割测定生长量等,分析评价了项目实施后的生态效益。

③社会效益监测。通过布设网点社经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定点观测和典型农户调查结合,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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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总体上水资源分布南方多,北方少;东部多,西部少;山区多,平原少;其中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珠江、浙闽台诸河、西南诸河等流域,水资源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81%,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6倍,GDP占全国总量的56%,与水资源占有量相比,经济发展还有很大潜力;辽河、海滦河、黄河、淮河流域,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总量的19%,特别是海滦河流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6%,但是这些流域的GDP产值却占全国总产值的44%,水资源成为限制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此外,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差别很大,开发过度与开发不足并存,北方地区除松花江流域外,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在40%~101%之间,其中海河水资源供水量已经超过多年平均水资源量,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南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仅为35%,远低于北方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尚有一定的潜力。匹配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系统或系统要素之间正相关或负相关的配合关系,是描述事物之间对称关系的概念。比如,水资源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匹配,就是认为“水资源匮乏地区,经济社会不发达;水资源丰富地区,经济社会发达”;再比如,一个人的水平与贡献之间的匹配,就是认为“水平高的人,贡献大;水平低的人,贡献小”。实际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很多事情并不是完全匹配,匹配也并不一定是一种好的状态。目前我国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布局总体不匹配,有些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或者水资源缺乏的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使得水资源的地域性差别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详细分析不匹配的原因,将为水资源调配与管理,以及制定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格局的调整方向等提供支撑。

1.2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协调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系统或系统要素之间配合得当、和谐一致、良性循环的关系,是描述事物之间良性相互关系的概念[8]。发展是指系统或系统组成要素本身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从无序到有序的变化过程,是描述事物运动变化的概念[9]。协调发展则是协调和发展的交集,是系统及其要素之间在和谐一致的基础上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无序到有序的总体演化过程[9]。水资源系统与经济社会系统、生态环境系统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水资源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水支撑,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而经济发展则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指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是消除不合理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控制环境污染条件下,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较好状态。目前在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诸多外部因素中,水资源状况正在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水资源的多少和好坏直接影响着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理念,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需要使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10]。

1.3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第一作者将和谐定义为:为了达到“协调、一致、平衡、完整、适应”关系而采取的行动[11]。人水和谐发展是指人文系统与水系统相互协调的良性循环状态,即在不断改善水系统自我维持和更新能力的前提下,使水资源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久远的支撑和保障[12]。人水和谐涉及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生态等多个复杂系统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13],本文第一作者等采用和谐论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包括河流健康评估[14]、人类活动对河湖水系连通的影响评估[15]以及水资源管理[16]等。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属于人水和谐发展的研究范畴,是两者共同发展的最高目标,即为了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对河流进行的开发、利用和改造,应当保持河流的可持续利用,不能损坏河流的自然过程。

1.4匹配与协调、和谐的关系

匹配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系统或系统要素之间配合关系”的一种描述,匹配并不一定是一种好的状态,匹配并不一定就是协调发展,协调发展也不一定达到和谐目标;所以,3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般从低到高的层次关系是:匹配协调和谐。分析匹配程度,可为进一步研究协调关系、和谐关系奠定基础。为了实现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首先要分析两者的匹配程度。定量计算不同区域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匹配度,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了解不同地域水资源支撑能力、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与发展方向,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两者匹配状况良好,说明该地区建立了良好的适水产业布局;如果两者的匹配状况较差,则可以根据地区的产业结构、水资源利用效率、节水意识、节水型器具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找出不匹配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改变其不匹配的现状。另外,从国家层面,可以进一步优化水资源调配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本文旨在提出基于数列的匹配度计算方法,匹配度是定量度量系统之间或者系统各要素之间匹配程度好坏的指标,用来度量区域不同发展阶段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匹配状况。

2基于数列的匹配度计算方法

2.1空间上的匹配度计算方法

假设需要分析计算变量X和Y的匹配度,在研究空间上有K个单元,各个单元变量X和Y的值分别为(x1,y1),(x2,y2),…,(xK,yK)。可以用下列方法计算得到不同单元X和Y的匹配度:a.可以对K个单元的X值x1,x2,…,xK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对应的序号为n1,n2,…,nK(最小为1,最大为K)。同样,对K个单元的Y值y1,y2,…,yK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对应的序号为m1,m2,…,mK(最小为1,最大为K)。①如果X值越大而Y值也越大时,两个变量越匹配,则匹配度计算公式为ai=1-ni-miΚ-1(i=1,2,…,K)(1)可以根据序号的差异来度量变量之间的匹配度。当ni=mi时,完全匹配,匹配度ai=1;反之当ni与mi序号相差越大时,匹配越差,匹配度ai越接近于0。②如果X值越大而Y值越小时,两个变量越匹配,则匹配度计算公式为ai=1-ni+mi-K-1K-1(i=1,2,…,K)(2)这种情况下,当ni与mi差距越大,匹配度ai越接近1;反之当ni与mi的差距越小,匹配度ai越接近于0。b.另外,可以按照各个单元上,变量的具体数值占研究区该变量总值的比例进行匹配度的计算,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计算公式如下:ai=1-ri-simax(rk,sk)-min(rk,sk)(3)ai=1-ri+si-max(rk,sk)-min(rk,sk)max(rk,sk)-min(rk,sk)(4)其中rk=xk∑Ki=1xisk=yk∑Ki=1yi(k=1,2,…,K)

2.2时间上的匹配度计算方法

如果对具体的研究区域不同时间段内,不同变量之间的匹配度进行分析计算,可以按照需要,将研究时段分为T个时间段,分时段的变量值分别为(x1,y1),(x2,y2),…,(xT,yT)。同样对这些指标值进行排序,序号为n1,n2,…,nT;m1,m2,…,mT。则分时段变量间的匹配度的计算公式在两种情况下变为aj=1-nj-mjT-1(j=1,2,…,T)(5)aj=1-nj+mj-T-1T-1(j=1,2,…,T)(6)同样地,也可以按照分时段内,变量的具体数值占研究时段内该变量总值的比例进行匹配度的计算。计算公式为aj=1-rj-sjmax(rk,sk)-min(rk,sk)(7)aj=1-rj+sj-max(rk,sk)-min(rk,sk)max(rk,sk)-min(rk,sk)(8)其中rk=xk∑Tj=1xjsk=yk∑Tj=1yj(k=1,2,…,T)2.3匹配度划分标准依据匹配度的定义,可以人为划定匹配度大于或等于0.8为匹配;0.8和0.6之间为较匹配;小于或等于0.6为不匹配。根据该标准,对不同变量之间的匹配度进行分析计算。

3实例分析

如果对不同区域或不同时间段内,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匹配度进行计算,可以分别选取人均用水量和人均GDP作为代表性变量,采用上述方法定量计算两者之间的匹配度。

3.1我国不同省级行政区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匹配度计算

依据200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不同省级行政区的人均用水量和人均GDP产值数据,采用公式(1)根据排序的方法进行计算,结果见表1。从表1计算结果来看,匹配程度较好的区域有江苏、福建、湖北、四川、内蒙古、重庆,说明这些区域当前人均用水量与人均GDP相匹配。匹配较差的区域有山西、宁夏、广西、山东、、北京、天津,其不匹配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水资源相对丰富,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比如广西、、宁夏,这些区域的水资源可以支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尤其是的经济发展潜力最大;二是水资源相对缺乏,而经济发展相对较快,比如北京、天津,山东、山西,说明这些区域的发展较快,水资源利用效率相对较高,在当前水资源量的限制条件下,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同时也说明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瓶颈,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考虑外调水等方式增加可用水资源量。针对具体的省(市、区),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匹配关系与地区缺水状况之间的关系,同时针对省(市、区)内分布不均的情况,需要在更小的尺度上进行分析,才能得到省(市、区)不同行政分区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匹配程度。

3.2河南省逐年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匹配度计算

上文计算了不同变量空间的匹配度,下面再计算时间系列的匹配度。以河南省为例,计算河南省2003—2011年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匹配度。相关数据来源于2003—2011年《河南省水资源公报》。采用公式(7)进行匹配度的计算,结果见表2。表22003—2011年逐年河南省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匹配度年份人均GDP/万元人均用水量/m3不同年份人均GDP占总值的比例不同年份人均用水量占总量的比例匹配度.从表2可以看出,2003—2011年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人均GDP持续增长,而人均用水量在经历了相对增长期后,开始趋于平稳,两者之间的匹配度在2007年达到最大值,而后逐步下降,这主要是2007年以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量能够满足发展需求,两者同步增加,匹配度逐渐增加。2007—2009年,由于水资源短缺的限制,水资源量无法承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增加需水的要求,只能采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方式满足发展的需求。2010年以后,水资源利用情况趋于稳定,而经济社会依然持续增长,匹配度进一步降低,但是人们节水意识逐渐增强,水资源利用效率在技术推进和资金支持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也说明了水资源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3.3河南省不同行政分区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空间匹配度计算

前文已对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空间上的匹配度和时间上的匹配度分别进行了分析计算,但是针对较大单元内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分布不均的情况,还需要在更小的尺度上进行匹配度的分析计算以得到更加详细的结果。因此根据上述计算结果,选择匹配程度处于中等的河南省为例进行分析。利用2000—2009年《河南省水资源公报》和《河南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采用公式(3)计算2000年、2005年以及2009年河南省各行政分区水资源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匹配度,计算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2009年郑州市的匹配度最差,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较快,而水资源相对缺乏引起的。如果要实现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要大力发展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或者通过调水等方式,增加水资源量。开封市和濮阳市从2000—2009年的匹配度持续下降,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用水量猛增,这一方面说明这些地区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浪费情况严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其经济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洛阳匹配度也缓慢减小,但原因与开封和濮阳不同,它是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但水资源量并没有随之急剧增加,而是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来保障该地区快速经济发展,实现协调发展。鹤壁市的匹配度缓步上升,主要是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维持用水量的逐步下降,达到了两者的匹配发展。驻马店市的匹配度变化不大,一直较高,这是由于这7年内该市经济发展和用水量所处的排名位置基本没有太大变化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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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next]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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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发展史,特别是一些发达目家的经济发展已经证明,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高,政府对社会提供的保障服务也随之不断提高和完善。密切关注社会生产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安全,不断提高社会运作和人民生活的质量,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物质财富不断丰富的同时,各种灾害事故隐患也逐渐增加,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生存环境,已成为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可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是世界上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有关资料显示,建国五十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因各种灾害而死亡的人数多达数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大大高于发达国家0.3—0.5%的比率。且不说震灾、水患等自然灾害,生产、生活中的灾害事故亦频频发生,在一些领域甚至呈上升趋势。如化工事故,据统计,1969年至1981年,全国登记在案的为102起,到1987年已增至3617起,不仅上升趋势很快,而且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来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大。仅黄岛油库、深圳清水河化学品仓库两起爆炸事件,就造成20多人死亡、100余人受伤,疏散转移居民13万余人,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这些灾害事故,不仅给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和损失,而且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全面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组织人民群众对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故进行有效的防护与救援,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各级政府的紧迫任务。

目前,我国的防灾和抢险救灾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比较松散,没有从总体上建立起一套统一的社会救援组织体制和自如高效的运行机制,各种灾害救援力量分散于不同行业,隶属于不同部门。这种组织体制,固然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但又有综合性不足以及条条管理、自成相对封闭体系,不便统筹救灾准备工作和协调使用各种救灾力量等严重缺陷,特别是现在,“复合型”灾害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来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多,这种救援工作体制更显得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直接影响着防护和救援效果,也难以使防灾救灾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预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防灾害事故的计划性、灾害事故的突发性和抢险救灾行动的综合性,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管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和研究制定防灾救灾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使用各种防灾救灾力量的组织机构,以便有效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灾救灾预案,在出现灾害事故时,根据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形成防灾和抢险救灾合力,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煞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就目前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情况看,人防部门承担防灾救灾职能,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和条件。一是人防部门军地共管的领导体制和业已形成的军地密切协作的运行机制,便于协调军地两方面的力量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二是人防部门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通信警报系统,具有实施抢险救灾指挥调度的便利条件和迅速有效的灾情报知手段;三是人防部门既有的组织指挥专业人才队伍,熟悉组织指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由于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与防灾救援行动特点相近、方法通用,人防部门的干部队伍完全有能力承担从灾害事故风险评估、防灾救灾预案准备到组织实施防灾救灾行动等一整套防灾救援任务;四是人防部门已经组建和训练了一支包括七种专业技术力量的人防专业队伍,可基本适应遂行各种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战时组织人民防空和平时组织防灾救援总体要求和目的的一致性,敌空袭后果和灾害事故后果的相似性,消除空袭后果和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在组织指挥方法、程序和力量使用上的共同点,说明人防部门承担综合管理防灾救灾的职能,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合理配置政府职能的最佳选择。

二、“两防一体化”是促进人防平战结合向更高层次发展,推动人防向民防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强人防建设的重大举措

在人防平战结合进程中,人防工程等设施的开发利用,推动了人防建设由封闭到开放,由消耗型向增值型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是人防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大成果。“两防一体化”势必有力推动人防工作在更宽广的领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更具体地体现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宗旨,加快我国人防与国际民防接轨的步伐,这既符合优化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国际民防的发展规律;既是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人防建设新的生机、活力之源。

从国际上看,国外“民防”最早也是以“防空”的概念提出来。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民防”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扩大,不仅包括了防空袭,而且包括了保护居民在战争中免受各种伤害,进而延伸到平时保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前,在国际上,民防已发展成为战时和平时保国保民的一项重要的防御国策,其职责已从保护平民生命财产少受战争和灾害事故的威胁与破坏,一直延伸到各种人道主义救援;从保存国家战争潜力拓展到平时抢险救灾,甚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文明遗址。可见国际“民防”已经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概念,其职能已囊括战时和平时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研究和落实的是生存与发展这两个事关国家安全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最基本的问题,是一种体制和机制上的高层次的平战结合。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国际民防组织,又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面对与国际民防的差距,应当深入研究国际民防的发展规律,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要通过实施“两防一体化”,推动人防平战结合向更深程度和更高层次发展,把人防战时防空救灾的职能延伸到平时的防灾救灾,把两者在体制的层面上结合起来,并切实体现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中和蓝图上,使人防建设不仅能够筑牢空天防护的“盾牌”,而且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系上一条“安全带”。

就人防事业本身的发展而言,空袭与反空袭、防空袭已成为现代高技术战争的主要作战形式,“ 矛”与“盾”的较量空前尖锐、剧烈,人民防空的建设水平和御敌能力,直接关系战争胜负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现代高技术战争,敌空袭的隐蔽性增强、突然性增大,目标破坏集中,毁伤程度严重,消除空袭后果任务艰巨,因此,也需要通过平时的防灾救灾行动,锻炼提高处置各种突发性事故的能力,不断增强人民防空队伍的战斗力,为赢得防空袭斗争胜利奠定坚实的基础。目前,人防系统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指挥、人口疏散、通信警报和掩蔽工程体系,组建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但实战能力尚未经过检验,尤其是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专业队伍,由于缺少类似实战的锻炼,战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_,能否确保“打赢”,目前尚不好完全做出肯定性的回答,亟需通过参加平时的抢险救灾,大力推进“两防一体化”工作,使人防队伍得到应有的锻炼,从而不断检验和提高其战斗力。由此可见,加强“两防一体化”工作,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关乎人防建设质量和人防事业生存、发展的一件大事。

三、省级人防部门在“两防一体化”工作中应抓好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如何搞好“两防一体化”工作,近年来,一些省、市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1999年,我省按照“以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为重点,兼顾其他与人民防空关系紧密的救援,组织协调社会有关方面力量,消除事故(灾害)后果,推进人民防空与应急救援一体化”的思路,在石家庄等五个城市开展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试点,在取得初步经验后,从20__年开始将此作为人防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向全省各市人防部门做出部署,县级人防部门的专业队伍,正在按照“两防一体化”的要求组建。目前,沧州市已在人防办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邯郸市邯山区人防办已承担防汛和抗洪救灾职能,其他各市也在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开展“两防一体化”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从试点至今,已有五个市共接警处警30多次,迈出了实施“两防一体化”的第一步。但从我省乃至全国范围看,“两防一体化”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尤其是各省、自治区,所辖各城市情况差别较大,防救重点不尽相同,领导层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也不尽一致。如何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坚持下去,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我们认为,推动“两防一体化”工作,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省人防部门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政策推动。开展“两防一体化”,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是人防平战结合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新生事物,要在一省范围内展开,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这项工作中,省人防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总体调度,出台政策,推动各市以政府行为抓好落实。应把“两防一体化”工作作为人防工作改革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深入研究,精心谋划,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军事机关沟通协调,阐明利害;积极为省政府、省军区当好参谋,站在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深化人防工作改革,大力提高人民防空建设水平和战时、平时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出实施“两防一体化”的意见建议,以省政府、省军区或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名义出台开展“两防一体化”的政策措施,确保其高起点开头、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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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经济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形式下,经济增长是经济结构(核心是产业结构)的升级,经济增长的实质性内容是结构高一档次的优化,经济增长是结构升级的一种表现。

1.1需求结构变化快,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高科技知识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经济,不仅使增长高质量,人均收入水平也稳定快速提高,从而导致了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消费方式、消费结构的变更。需求结构的变化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环节影响生产和供给。对生产的直接作用就是资源配置结构发生变化,在总产值来源的产业分布上知识密集的高科技产业和知识密集的服务业的份额相对上升,农业和传统制造业的份额相对下降。可见,需求结构的快速变化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1.2科技发展迅速,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基石。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研究与开发、在职培训的投资不断增加。由于教育的发展,不仅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人才,而且提高了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因而知识的生产、分配和应用具有可靠的人力资源保证。由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积极活跃,经费也充足,使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科技进步速度加快,而技术进步是影响产业结构的首要因素,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正相关,科技进步越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就越快。

1.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知识经济,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经济一体化,使国际间的经济联系很紧密。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加快各类要素、商品在国际间的速度,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国外消费示范作用的冲击和带动下,必然引起国内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的生产、技术结构的变化,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一国对于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不仅推动了本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而且由于国际贸易活跃,引起其他国家出口导向型企业的生产的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2知识经济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1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发展迅猛,为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产业不仅起先导作用,而且将成为第一支柱。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高附加值有力地支撑着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决定着知识的生产、传播及应用的能力和效率。知识的生产是无穷无尽的,非消耗的,通过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投入,带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使高新技术产业无可非议地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第一支柱产业,从而改变了工业经济时代下经济发展从萧条、复苏、繁荣到衰退的周期性,使经济可持续增长成为可能2.2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成为主体资源,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这个概念的内涵被大大地扩展了,工业经济时代,资源原来是指自然资源,随后扩大到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在知识经济时代下,资源已经成为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得以进行和开展的外在条件的总称,可分为信息资源与实物资源两大类。经济活动是永远离不开实物资源的,但信息资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实物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成为辅助资源,而且成为主导资源,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成为主体资源。信息和知识不仅用它来辅助与支配物质生产,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资源,进行独特的生产,形成独特的产业即信息产业和知识产业。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经济资源,遵循效益递增规律,即在提高资源效率方面投资越多,获取的边际效益越多。知识资源与物质资源相比,具有四个特征:①非消耗性。知识可经无数次使用而自身并不减少,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值,可以被用来创造新知识,知识越用越多,使用的成本越来越低。②共享性。知识较少受时空的局限,可为公众共享并可反复使用和同时使用而价值不被削弱,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可大幅度提高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效率。③非稀缺性。物质资源是稀缺的,尤其对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它们只能绝对地减少,而知识则可以在使用中产生知识,人类可以无穷尽地创造知识。④易操作性。知识更易于传播和处理等等。

3经济增长推动了技术进步,加快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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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造成我国经济上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并未同步协调发展。在社会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和谐方面,一是我国的农民数量以及农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过大,这给我国完成向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带来困难。按国际贫困标准(购买力平价计算每人每天收入或消费不低于1美元),农村还有1亿多贫困人口,而现代化国家的最有标志性的指标,就是农民不再是穷人。二是我国的收入差距没有按照应有的规律向缩小的方向发展,而是继续加速扩大。这既有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趋势限制了初级劳动工资提升的特殊原因,也有现代财富积累速度大大加快和社会组织中间管理阶层出现新分化的新情况,还有转型期腐败和非法致富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三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出现劳动力短缺,而呈现出劳动力在一个较长时期供大于求的趋势,就业问题一时难以根本缓解。四是我国由于人均寿命延长和严格的人口控制,出现还没有富裕起来就过早老龄化的现象。

二、从社会结构层面构建和谐社会

在我国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进的过程中,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有时甚至集中暴露出来。从社会管理体系方面,构建和谐社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调整和重组,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从而使社会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带来了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潜在隐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众之间既存在着共同利益,又有着各自特殊的具体利益要求。为此,一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二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三是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把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提高到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建立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2.逐步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许多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出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善于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全面推进工作结合起来,把抓好当务之急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结合起来,尤其要解决好上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建立重大决策的群众听证会制度,疏通广大群众和社会各阶层表达意愿、意见、要求的渠道;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处理和解决问题不力导致矛盾激化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搞好配合与协作,逐步形成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社会秩序工作格局。

3.建立有效的社会稳定机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稳定机制,能果断处理突发事件。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不仅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而且有的组织化倾向明显。此外,由于经济利益驱动造成的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也引发了一些意外事故。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对党和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处理的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要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形成规律的研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地震、洪灾、矿难等灾害,应建立应急预案,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对于各种犯罪活动、各类社会丑恶现象,要严厉打击。要充分发挥司法等专门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4.逐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公平主要包括起点公平、机遇(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因为存在着家庭出身、个人能力差距、智力水平的差别,但社会应该保障每个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过程公平是一种机会均等,不受民族、性别、户籍等的歧视和限制,使农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结果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最重要的目标,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但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条件和个人在起点与机会的差别等因素影响。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十六大提出,一次分配重效率,二次分配重公平。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打击非法致富。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改变目前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费相差20余年的状况,连接城市生产和农村消费的链条,完善和改革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制度,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的农村老人执行生育政策补贴制度,建立起农村“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配合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实行新的减贫计划,争取农村目前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约1亿多贫困人口在未来15年中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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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有关方面曾经将中国大陆分为沿海和内地;60年代,曾经将中国大陆分为一线、二线和三线地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区域经济研究的活跃和深化,人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划分方法。主要有:

(一)三大地带。这一方法将中国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地带,但不同的时期,每个地带覆盖的地域范围不同。在三大地带的概念提出之初,广西壮族自治区曾被视为属于东部;内蒙古曾被视为属于中部。后来,人们对此划法提出了很多异议。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三大地带覆盖的地域范围逐渐被确定了下来。东部地带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中部地带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等8省;西部地带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和内蒙古等12个省、市、自治区。

(二)六大综合经济区。包括东北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东南沿海、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

(三)七大经济区。包括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华东(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华中(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华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和西南(四川、贵州、云南、)。

(四)九大经济区。这里有两种划法方法。第一种划法包括东北地区(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环渤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黄河中游流域(山西、河南、内蒙古中西部)、长江三角洲地区(上海、江苏、浙江)、长江中游地区(湖北、湖南、安徽、江西)、东南沿海地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西北地区(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等。第二种划法包括东北地区(东北三省)、北部沿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北部内陆(山西、陕西、内蒙古)、东部沿海(上海、江苏、浙江)、东部内陆(河南、安徽、江西)、中部内陆(湖南、湖北)、南部沿海(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西部内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南内陆(四川、云南、贵州)等。(五)九个“大都市经济圈”。包括沈大(沈阳、大连)、京津冀(北京、天津、唐山、秦皇岛、石家庄)、济青(济南、青岛、烟台)、大上海(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宁波、杭州)、珠江三角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吉黑(长春、哈尔滨)、湘鄂赣(武汉、长沙、南昌)和成渝(成都、重庆)等。

总的来看,目前中国区域的划分方法比较零乱。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官方比较接受的是“三大地带”的划分方法。

区域划分既要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方便区域发展问题的研究和区域政策的分析。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为适应区域研究和区域政策分析之需,中国区域的划分必须遵循以下九个原则:(1)空间上相互毗邻;(2)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结构相近;(3)经济发展水平接近;(4)经济上相互联系密切或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5)社会结构相仿;(6)区块规模适度;(7)适当考虑历史延续性;(8)保持行政区划的完整型;(9)便于进行区域研究和区域政策分析。

对照以上原则,可以发现,前面提到的各种划分方法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的区块过大,不便于深入分析区域差别;有的没有保持行政区划的完整性,不便于搜集整理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数据;有的没有考虑历史延续性,提出的概念与常识不符;有的覆盖的区域不全,不是完整的区域划分。

根据以上原则,考虑到目前各种划法的种种弊端,我们将中国大陆划分为如下区域:

1.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总面积79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0696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结构相近,历史上相互联系比较紧密,目前,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如资源枯竭问题、产业结构升级换代问题等。

2.北部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二市两省。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8127万。这一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达,在对外开放中成绩显著。

3.东部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3582万。这一地区现代化起步早,历史上对外经济联系密切,在改革开放的许多领域先行一步,人力资本丰富,发展优势明显。

4.南部沿海地区。包括福建、广东、海南三省。总面积33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2019万。这一地区面临港、澳、台,海外社会资源丰富,对外开放程度高。

5.黄河中游地区。包括陕西、山西、河南、内蒙三省一区。总面积160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8863万。这一地区自然资源尤其是煤炭和天然气资源丰富,地处内陆,战略地位重要,对外开放不足,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6.长江中游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总面积68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23085万。这一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优良,人口稠密,对外开放程度低,产业转型压力大。

7.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三省一市一区。总面积134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24611万。这一地区地处偏远,土地贫瘠,贫困人口多,对南亚开放有着较好的条件。

8.大西北地区。包括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两省三区。总面积398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5800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地广人稀,市场狭小,向西开放有着一定的条件。

二、中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征的比较

比较中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征,可以从多侧面进行。本报告主要从基本情况、经济总量与结构、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市场规模与居民消费、发展能力与经济活力等6个方面对中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比较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各大区在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上存在较大差异。(1)从地域面积上看,大西北地区最大,地域39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大陆)的41.42%;东部沿海地区最小,地域21万平方公里,占2.14%。(2)从人口规模上看,西南地区人口最多,2001年,人口24611万,占全国的19.28%;大西北地区人口最少,人口5800万,占4.54%。(3)从人口密度来看,东部沿海地区人口最为稠密,2001年,人口密度为660人/平方公里;大西北地区人口最为稀少,人口密度为15人/平方公里。前者为后者的44倍。

表1各大区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下同。

(二)经济总量与结构

1.经济总量

从表2可以看出,(1)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总量最大,2001年,GDP21211亿元,占全国的19.87%;大西北地区经济总量最小,GDP3296亿元,占3.09%。前者为后者的6.4倍。(2)东部沿海地区人均GDP水平最高,2001年,人均GDP15617元;西南地区人均GDP水平最低,人均GDP4698元。前者是后者的3.3倍。(3)人均GDP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有4个地区,分别是东北、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的也有4个地区,分别是黄河中游、长江中游、西南和大西北地区。(4)在沿海地区,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南北差距。2001年,东部沿海地区人均GDP超出北部沿海地区的43.68%。

表2各大区经济总量

2.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人口分布

表3和表4报告了各大区在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人口分布等方面的情况。从表3和表4可以看出,(1)第一产业在西南地区的比重最高,2001年,其增加值占西南地区GDP的22.16%;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比重最高,其增加值分别占东部沿海地区GDP的50.55%和40.66%。(2)西南地区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最高,2001年,第一产业就业占西南地区就业总量的62.75%;东部沿海地区第二产业的就业份额最高,为32.05%;东北地区第三产业的就业份额最高,为33.16%。(3)虽然从增加值份额来看,各大区第一产业已退居次要位置,其份额均小于相应地区的1/4,但是,从就业份额来看,各大区第一产业仍居于首要地位,其份额无一例外地高于相应地区的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份额。其中,有5个地区接近或超过50%,分别是北部沿海、黄河中游、长江中游、西南和大西北地区。(4)东北地区城市化水平最高,2001年达52.1%;西南地区城市化水平最低,为26.8%。前者比后者高25.3个百分点。(5)各大区城市化任务相当艰巨。城市化水平接近或超过50%的只有3个地区,分别是东北、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地区。除此之外,所有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均在40%以下,有些地区甚至不足30%。

表3各大区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构成(%,2001年)

表4各大区一、二、三次产业就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2001年)

(三)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设施

从表5可以看出,(1)北部沿海铁路交通基础设施状况最好,2001年每100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有铁路25公里;其次为东北和长江中游地区;最差的是大西北地区,铁路密度仅为2公里/千平方公里。(2)以线路密度为标准,南部沿海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状况最好,2001年每100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有公路536公里;其次为东部沿海、北部沿海和长江中游地区,线路密度超过400公里/千平方公里;最差的是大西北地区,公路密度仅为48公里/千平方公里。(3)东部沿海内河航运状况最好,水网密度高,每100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有内河航线177公里;其次为南部沿海和长江中游地区。(4)综合起来看,东部沿海地区交通条件最好;南部沿海和北部沿海地区也相当不错;而大西北地区交通条件最差。

表5各大区交通基础设施状况(公里/千平方公里,2001年)

2.城市基础设施

从表6可以看出,(1)各大地区自来水使用人口占城镇人口的比重都不是很高,比重最高的大西北地区也只有63.99%的水平;经济发达的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地区分别只有63.26%、61.72%和47.43%的水平;水平最低的是西南地区,比重只有45.44%。(2)各大区煤气、天然气和石油气使用人口的比重都比较低,比重最高的东部沿海地区的水平也不足60%;长江中游、大西北、黄河中游和西南地区的比重尚不到40%,依次仅为38.91%、35.95%、27.95%和16.79%。(3)从相对水平上看,东北、东部沿海、长江中游地区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负荷较重,南部沿海、黄河中游地区的负荷较轻;除南部沿海地区外,其他各大区工业废气处理设备的负荷都比较接近。(4)总的来看,各大区城市基础设施都不充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表6各大区城市基础设施(2001年)

(四)对外开放

从表7和表8可以看出,(1)无论从进出口状况还是从利用外资状况来看,南部沿海地区开放程度都最高,对外依赖程度也最大。2001年,南部沿海地区进出口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40.42%,进口占41.80%,出口占38.90%,实际利用外资占37.30%,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占35.19%;进出口依存度为110.44%,进口依存度为59.63%,出口依存度为50.80%,实际利用外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4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0.32%。(2)沿海三个地区即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的开放程度显著地高于其他地区。按开放程度高低排序,则南部沿海先于东部沿海,东部沿海又先于北部沿海。(3)如果从进出口和外资利用占全国的比重看,大西北地区对外开放的程度最低。2001年,大西北地区进出口占全国的比重仅为0.84%,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仅为0.31%,与开放程度最高的南部沿海地区有着天壤之别。如果从进出口依存度看,则长江中游地区对外开放程度最低。2001年,长江中游地区进出口依存度7.36%,进口依存度3.99%,出口依存度3.37%,和南部沿海地区相差103.08、55.64和47.43个百分点。

表7各大区对外开放基本情况(%,2001年)

表8各大区对外开放基本情况(%,2001年)

(五)市场规模与居民消费

1.市场规模

从表9可以看出,(1)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来看,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最大的市场。2001年,东部沿海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286亿元,占全国的18.72%。(2)沿海三个地区的市场规模大于其他地区。按规模大小排序,则东部沿海先于北部沿海,北部沿海又先于南部沿海。(3)北部沿海地区商业和餐饮业的规模最大。2001年,北部沿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从业人员98.9万,占全国的20.51%。(4)大西北地区市场规模、商业和餐饮业规模最小。2001年,大西北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40亿元,占全国的2.77%,不足东部沿海地区的1/7;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从业人员15.5万,占全国的3.22%,不足北部沿海地区的1/6。

2.居民购买能力

从表10可以看出,(1)就城镇居民购买能力而言,南部沿海地区最强,东部沿海和北部沿海地区依次次之,黄河中游地区最弱。2001年,南部沿海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9510.5元,人均消费支出7255.9元;黄河中游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364.7元,人均消费支出4225.5元,分

表9各大区市场规模(2001年)

别只有南部沿海地区的56.41%和58.24%。(2)就农村居民购买能力而言,东部沿海地区最强,南部沿海和北部沿海地区依次次之,大西北地区最弱。2001年,东部沿海地区农村人均纯收入4303.5元,人均消费支出3032.5元;大西北地区农村人均纯收入1604.1元,人均消费支出1243.0元,分别只有东部沿海地区的37.27%和40.99%。(3)不同地区农村居民购买力之间的差别大于城镇居民购买力之间的差别。2001年,八个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均方差为0.6158,小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0.9592的均方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均方差为0.5530,小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0.8916的均方差。

表10各大区居民购买能力(元,2001年)

3.城乡家庭典型耐用消费品拥有水平

中国城乡居民的生活已基本上实现小康。在城镇,彩色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传统耐用消费品已经普及,各地区差别不甚明显。在农村,一些传统耐用消费品尚未普及。为扼要反映各大区在耐用消费品拥有水平上的差异,本报告选择城镇家庭电脑拥有量和移动电话拥有量,以及农村家庭彩电拥有量和摩托车拥有量等项指标进行了比较。见表11。

表中可见,(1)南部沿海地区城乡家庭典型耐用消费品拥有水平最高。2001年,每百户城镇家庭拥有电脑27.5台,拥有移动电话76.4部;每百户农村家庭拥有彩电76.9台,拥有摩托车57.4部。(2)总体上看,沿海三大区城乡家庭拥有典型耐用消费品的水平高于其他地区。就城镇居民家庭而言,东部沿海地区高于北部沿海地区。就农村居民家庭而言,东部沿海地区和北部沿海地区难分高下。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家庭拥有彩电的水平高于北部沿海地区;另一方面,北部沿海地区农村家庭拥有摩托车的水平又高于东部沿海地区。(3)就城镇家庭而言,典型耐用消费品拥有水平最低的是大西北地区。2001年,大西北地区每百户城镇家庭拥有电脑7.1台,比南部沿海地区少20.4台;拥有移动电话24.4部,比南部沿海地区少52部。(4)就农村家庭而言,典型耐用消费品拥有水平最低的是西南地区。2001年,西南地区每百户农村家庭拥有彩电37.7台,比南部沿海地区少39.2台;拥有摩托车10.9部,比南部沿海地区少46.5部。

表11各大区城乡家庭典型耐用消费品拥有水平(台或部/百户,2001年)

4.生活条件

反映居民生活条件的指标很多。这里选择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和万人医疗机构病床床位数对各大区的生活条件进行了比较。比较表明,(1)大西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最多,2001年,达31.1平方米;长江中游地区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最少,为22.1平方米,比大西北地区少9米。(2)东北地区万人拥有的医疗机构病床床位数最多,2001年,为37张;西南地区万人拥有的医疗机构病床床位数最少,为20张,比东北地区少17张。

表12各大区生活条件(2001年)

(六)发展能力与经济活力

1.投资和财政能力

表13和表14表明,(1)东部沿海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最大。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前8个月,东部沿海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占同期全国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重均高于其他地区,分别为21.29%、21.23%和22.96%;大西北地区最小,上述三个时期的比重分别为4.32%、4.54%和5.21%,比东部沿海地区小16.97、16.69和17.75个百分点。(2)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论,沿海三地区的投资能力强于其他地区。在沿海地区中,东部沿海地区的能力强于北部沿海地区,北部沿海地区的能力强于南部沿海地区。(3)从财政能力来看,东部沿海地区最强,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21.56%,人均地方财政收入高于其他任何地区,达1239元。(4)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来看,大西北地区能力最差,2001年,其比重只有2.8%。然而,从人均财政收入的水平来看,长江中游地区最差,人均只有300元,不足东部沿海地区的1/4。(5)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小于其人均财政支出。这说明,中央政府对各地区均有财政转移支付。从人均水平上看,大西北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最多,达999元;南部沿海地区获得的最少,为245元。

表13各大区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比重(%)

表14各大区财政能力比较(2001年)

2.技术开发能力

从表15可以看出,(1)从专业技术人员的绝对量看,西南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最多。2001年,西南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占各地区总人数的16.53%。长江中游和北部沿海地区科技人才总量也不少,南部沿海地区人才总量较少。西北地区人才总量最少,2001年,比重仅为5.19%,比西南地区低11.34个百分点。由于改革以后,民营部门的科技人才不断增多,上述人才总量分布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2)从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水平看,东北地区人才最为富裕。2001年,东北地区每万人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1.2名。其次,为大西北和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最为匮乏的是西南地区,同年,每万人中专业技术人员127.2名。此项标与前项指标似乎给了人们以相反的印象。产生这种悖论的原因是各大区人口总量存在着巨大差异。(3)北部沿海地区投入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最多。2000年,其研发费用占各大区研发费用的28.87%,超过各大区总费用的1/4。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地区的投入也比较多。大西北地区的投入最少,2000年,其投入只占1.53%,不足各大区总费用的1/50。(4)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和长江中游地区人才培养能力较强,大西北地区能力最弱。2001年,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和长江中游地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数占全国的比重均超过了16%,大西北地区只有1.53%。在沿海地区中,南部沿海地区人才培养能力最弱。

3.产业能力

表16表明,(1)从工业生产能力来看,1997年,东北地区采掘业生产能力最强,增加值占全国的21.18%;东部沿海地区中间投入品、消费品和资本品制造能力最强,增加值分别占全国的22.56%、23.47%和28.10%。东部沿

表15各大区技术开发能力(2001年)

注:a为2000年数据。

海地区采掘业生产能力最弱,增加值只占全国的4.23%;大西北地区中间投入品、消费品和资本品制造能力最弱,增加值分别占全国的1.78%、3.12%和1.17%,与制造能力最强的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均相差20个百分点以上。(2)从开发区建设情况来看,2001年,北部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全国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的比重最大,达28.66%;东部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占全国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达34.02%。大西北地区开发区建设最不理想。同年,大西北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全国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的比重只有0.77%,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占全国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的比重只有0.13%,均不到全国的1%。

表16各大区产业能力(%,2001年)

4.商业联系能力

表17表明,(1)长江中游地区人员往来最为频繁,大西北地区最为稀少。2001年,长江中游地区旅客周转量占全国的比重达18.38%,大西北地区占4.59%,前者高于后者13.79个百分点。(2)北部沿海地区货物运输最为繁忙,大西北地区最为冷清。2001年,北部沿海地区货物周转量占全国的比重达30.52%,大西北地区占3.55%,前者高于后者26.97个百分点。(3)北部沿海地区交通工具最多,大西北地区最少。2001年,北部沿海地区民用汽车拥有量占全国的比重达22.57%,大西北地区占4.82%,前者高于后者17.75个百分点。

表17各大区商业联系状况(%,2001)

5.经济活力

表18表明,(1)从当前的经济活跃程度来看,东部沿海地区最强,2000和2001年,GDP分别增长10.8%和10.3%;西南地区最弱,GDP分别增长8.2%和8.5%;前者比后者高2.6和1.8个百分点。(2)沿海三地区的经济活跃程度强于其他地区。2000年,北部沿海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2001年,三地区经济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

表18各大区经济增长(以上年为100)20002001

东北109.2108.7

北部沿海110.0110.3

东部沿海110.3110.8

南部沿海109.4110.4

黄河中游109.0109.1

长江中游108.9108.8

西南108.5108.2

大西北109.2108.6

三、简要结论

——鉴于目前关于中国区域的各种划分方法存在诸多弊端,不便于深入分析地区差异,本报告提出了划分中国区域的一种新方法。这种方法把中国分为区域,即东北、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南部沿海、黄河中游、长江中游、西南和大西北地区。

——各地区在地域范围、人口规模和富裕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别。大西北地区地域最为宽阔,西南地区人口最为众多,东部沿海地区最为富庶。

篇9

以改造思想为先导,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思想决定行为,思路决定出路。市委书记x指出,各级干部改造思想的根本目的是**,要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对待肩负的工作任务。对x而言,全区60万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是各级干部的初心所系、职责所在。我们坚持把做好疫情防控摆在第一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针对部分干部存在的畏难思想、固化思维、松劲心态,深入开展“疫情讲堂”“防控党课”,

强化学习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中,所有处级领导全部深入一线开展防控排查工作,组织近万名机关干部直接下沉514个“三无”小区和130片平房,昼夜值守、严格管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有1.28万名志愿者、企业职工、退伍军人参与了防控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大格局。

以改变习惯为核心,将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到每个工作细节

战胜疫情,不仅需要高超的指挥艺术、过硬的战斗本领、顽强的斗争精神,更需要一线作战的党员干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针对部分干部存在的“推一推动一动、不推不动”“工作标准不高、敷衍塞责”等不良习惯,我们从责任分解、纪律约束、督导检查等方面着手,推进各级干部以战时的状态和战士的姿态投身到战“疫”中。建立处级领导包联社区、包联企业制度,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推动落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区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印发《全区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疫情防控“八必须八严禁”的通知》,组织16个督查组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防控排查不力的单位进行了严肃问责,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发挥选人用人导向作用,对在抗疫一线勇于担当、

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大力提拔重用。

篇10

中图分类号:G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079-01

2007年,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体而言:

一是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和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镇人口比重明显增加。

二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三是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

四是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可以说,这就是我们国家今后20年内努力实践科学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布局。为了实现这种战略布局,结合我国地方实际,我们需要实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传统文化的全面协调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为我们需要民主政治,不要专制政治。专制政治纵贯古今横跨中外,虽形式各异却入神共愤。我们需要民主政治。这样的民主不是党同伐异的“假”民主、不是“无法无天”的“大”民主、不是空谈误国的“空”民主,而是权力不滥的真民主、国富民强的好民主。

我们需要市场经济,不要泡沫经济。市场经济应当是“秩序”和“效益”兼顾、公权和私意共存的经济。由于强调方向不同,市场经济有两个变种,一日自然,二日计划。前者重私意、谋效益,强调丛林法则、自由放任;后者重公权,行调控,强调政府干预、社会福利。过分强调自由放任与过分强调计划命令,都会破坏市场的长期性、稳定性,导致市场失灵、发展失度、社会失衡。一个运行良好、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应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在诚实守信、乐善济施中实现、合作双赢。

我们需要法治社会,不要人治社会。社会当然是由人治理的,但不是人随心所欲可以治理的。法治社会不是扼杀、忽视、贬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强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来预防惩治人的避害本能与主观恶性所可能导向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法治也不是只讲法律不讲政治、只谈法治不看德治的“”法治。法治应当是法律与政治、道德、风俗、习惯有机统一,司法与立法、执法、学法积极互动的法治。法治社会应当是惩恶扬善、公平正义、国泰民安、“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和谐社会。

我们需要传统文化,不要速食文化。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积淀、经验的累积、文明的传承。速食文化则是割裂历史的文化,是夸夸其谈的无根文化,是盲目借鉴的效颦文化。传统文化一日中学,二日西学。中学传统又分两派,一是儒法并用、兼顾佛道的古典传统;二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西学传统义分两派,一是希腊一罗马一基督教文明所绵延下来的欧美派,二是原教旨的经典派与苏联化的派。这两大传统四大流派都是对我国近现代历史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文化因子,并将在未来的发展创新中纵横折冲、取长补短。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对这些文化因子取精用弘,促进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为了不断促进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传统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尤其文科学生至少应当通晓政治与宗教、经济与逻辑、社会与新闻、历史与哲学、法律与医学、文学与艺术这12门学问。这既是为了避免书生空谈误国,更是因为这12门学问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1)政治与宗教都是有关待人处世的学问。虽然,政治侧重现世,强调实务俗事,关注利益矛盾;宗教侧重来世,强调因果报应,关注爱与宽容。但是,爱恨相生,宽严相济;利益可投报,矛盾可相容;现世也有因果,来世终为现实。所以,政治是世俗的宗教,宗教是天堂的政治;

(2)经济与逻辑都是有关理性生存的学问。虽然,经济侧重物质,强调现实,关注市场;逻辑侧重精神,强调推理,关注规律。但是,物质精神两难分;不合理的现实将消亡,不现实的推理是虚妄;市场有规律,规律需实践。所以,经济是生存的逻辑,逻辑是理性的经济;

(3)社会与新闻都是有关社情民意的学问。虽然,社会侧重动态跟踪,强调统计分析,关注宏观分层;新闻侧重时事通讯,强调客观真实,关注个案报道。但是,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分层要客观真实,时事要宏观分析;统计要联系个案,报道要调查跟踪。所以,社会是流动的新闻,新闻是特写的社会;

(4)历史与哲学都是有关人类智慧的学问。虽然,历史侧重广闻博记,强调大音希声、刻画真实,关注形象素描;哲学侧重归纳概括,强调振聋发聩、普遍适用,关注抽象定义。但是,博观约取,繁简有度;厚积薄发,见微知著;以史为鉴知兴替,以哲为鉴明事理。所以,历史是无声的哲学,哲学是智慧的历史;

篇11

(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公民权利

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农民的支持和大力配合,他们出让了自己多年维持生活的土地,给城市的发展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所以在他们失去土地后,也应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服务,这是其应享有的基本的公民权利,政府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和维护。

(二)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公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和谐民主的价值观念,所以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利的过程中,也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要求。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和保障,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和下岗职工一样失去了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况且农民让出土地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被动的行为,所以国家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为失地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以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利于社会保障持续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农民生活的安定和谐对社会的和谐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做好和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重要。但是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集中体现在收入差距、医疗差距、社会养老差距等很多方面,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于城乡的和谐进步,所以应尽快出台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公民权利,使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障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甚至被截留

首先,在征地补偿的政策上,国家给出的征地补偿政策是根据农民的平均亩产收入和土地种植的类别,以市场价值为导向,进行核算和评估,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太具有普遍性和计划性,而没有考虑气候环境、区域位置、人口数量、经济附加值等因素,导致国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少数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补偿政策的过程中,滥用权利,私自克扣农民的补偿款,导致最后发放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寥寥无几,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利益。

(二)农民被征地后再就业困难,成为城市边缘人群

我国的大部分农民存在着文化水平低、缺乏一技之长的特点,他们常年以土地种植为生,与城市的生活节奏不相符。在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尽管有部分农民被安置了就业单位,但由于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限制,很多人无法胜任被安置的岗位工作,而且仍然有很多农民没有实现在岗。被征地的农民丧失了土地后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就不再是农民了,但是又不能很好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他们成为了城市的边缘人群,这也使得没有了经济收入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了保障,而且越来越突出,不利于城乡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等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即等于失去了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不利因素,一是国家发放的补贴款基本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所需,而他们又没有其他可以增加收入的来源或能力,基本生活都成了问题,更别说养老问题;二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将不再享受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而且作为城市边缘人群,他们又享受不到城市的医保服务,看病就医费用昂贵,对于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生活的他们来说,“生不起病,更看不起医”是他们目前普遍的生活状态,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相当严重。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对策略

(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发放行为

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政府部门要做好和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同时要深入了解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和生活所需,以及他们未来生活的需要和保障,站在农民的角度,为其排忧解难,这样才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得以维持,未来的医疗养老有所保障。其次,在确定补偿款后,政府各部门要严格监督补偿款的发放流程,公开透明,让农民及广大民众享有知情权,切实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补偿款的额度分配上,要优先考虑失地农民的利益,他们要占绝大部分的分配比重,政府和集体则占小数,真正保障农民得到应有的、合理的补偿。

(二)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

提高补偿款只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农民还需要靠自己的能力不断地去创收和增收,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由于农民自身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对他们进行特别的帮助和扶持,一方面可以在政策上放宽和降低要求,鼓励农民贷款进行自主创业,并给予他们最优惠的贷款利率,降低他们创业的成本。另一方面就是组织他们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使其能在城市中安居乐业。同时政府部门还要设立失地农民专门的就业保障金,以备不时之需。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最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就是再就业问题和未来的养老问题。所以,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存趋向问题分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可以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但对于没有找到工作仍滞留农村的农民也应该帮助他们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对于还没有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要按照城市职工一样,发放一定的失业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