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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汇报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12 1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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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篇1

今年一是继续加强装备建设,要新购置电脑、传真机、照相机、同时要求派出所也要加强装备建设,年内购置电脑、刑勘箱和照相机,为今后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车辆、警械、枪支的管理,杜绝警车从事非警活动和非警人员驾驶警车的行为。二是要把建设资源林政标准股(站)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抓出成绩,抓出实效。严格按照《巴盟资源林政标准股(站)达标活动实施》与《巴盟资源林政标准股(站)达标活动考核办法》和旗局对林政站的《考核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必要的办公设备;其次,建立林政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争取年内建成标准站,为明年争创优秀站打好基础。三是加强林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林政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定学习制度,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

(二)认真开展“林业执法质量年”活动

为确保我旗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实现林业生态建设跨越式发展,按照盟局要求将二0__年确定为“林业执法质量年”。今年一是要对全体执法人员组织安排好法律、法规学习的活动,拓宽学法范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讲座和知识竞赛活动,组织一到两次业务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坚持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维护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二是贯彻“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清晰、执法目标完备、保障措施有力、严格执行一案一卷建档制度,建立办理案件登记台帐。

(三)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创造良好的生态建设环境,针对我旗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要开展一次“保护野生动物专项行动”,要通过调查摸底,进行精心组织安排部署,并且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措施。一是实行禁猎制度,明确规定随意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禁猎制度。二是收缴猎捕工具,以此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危害。三是打防结合,由基层护林员、森林公安派出所、苏木镇林工站形成一个强大的护林网络。在交通要道设卡拦截,严厉打击偷猎行为,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和繁育环境。四是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年我们要对全旗境内的木材经营加工点进行专项整顿,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督的原则,特别是对前山两一苏木的经营点进行重点整治,坚决取缔和关闭无证经营(加工)摊点以及流动带锯等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摊点,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木材运输证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五是过去两年禁止采挖苁蓉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禁挖苁蓉工作,使苁蓉这一珍贵野生植物得以休生养息,草场沙化退化问题得到减缓。继续加大禁挖苁蓉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安排民警蹲点检查和设卡拦截,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收购苁蓉的行为。

(四)加大禁牧工作力度,确保禁牧成果

自二0__年以来,禁牧成为我盟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改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森林公安做为一支林业执法力量,具有其执法范围的特殊性,使之成为禁牧执法的主力军。二0__年禁牧工作首先要发挥护林中队与林工站的作用,定责任、完任务、保成果、责任明确到人,并且每月都要以政府督查工作的文件通报禁牧情况,表扬禁牧工作搞的好的苏木镇,对违规放牧现象严重的也将指名提出,以便及时改正。分局将随时抽调警力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对禁牧难、问题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确保禁牧成果。

(五)强化采伐管理,狠抓林权证发放工作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今年,我们一是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赁证采伐。采伐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申请采伐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未申领林权证的必须先申请林权证登记,核发林权证后再申请采伐林木。发证人员要严格控制采伐限额,按全盟下达的采伐计划组织实施,使森林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落到实处,从根本上制止乱砍滥伐的现象。此外,还要加强伐区更新造林的检查验收,逐步推行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以保证林地的伐后更新。二是为了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把林权证发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宣传力度,使林农明白发证的意义,积极配合发证工 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强有力的发证队伍,保证发证工作的有力实施;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发证工作的高标准、高效率;做好发证后的检查验收和归档工作。通过精心组织实施,今年争取对原有森林、林木、林地要逐一登记造册,并逐步发证,对退耕还林地必须做到当年登记发证。

(六)加大宣传力度,变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式管理

今年,我们一是要自己学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防沙治沙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这四部法律,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学习,使林业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使全民逐步树立“严管林”的思想,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二是加强对林政资源管护工作的信息报导。注重抓宣传工作,及时反映典型案件和动人事迹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印发传单和刷写标语,使人们转变观念,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有组织的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如“4·16”防火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都要对各项林业法律法规及防火知识进行宣传,做到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并且通过报刊、电视对典型案件进行及时曝光,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形成较强舆论声势。

(七)积极开展森林公安工作的专项斗争

篇2

在“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方面,我市政法系统领导深入基层,搞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重点了解基层基础与政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和提高,通过这些工作,健全和完善体系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之能适应当前政法工作的需要。

篇3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履行职责、推动法院自身建设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3月份以来,我室根据院党组的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活动“实施方案”的规定完成好各项“规定动作”。在第一阶段认真抓好理论学习、调查研究和解放思想讨论三个环节,集中学习6次,达到规定的学时,全室人员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部门写好调研分析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阶段广泛征集了意见和建议,召开了支部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明确了整改和努力方向。

今年5月份以来,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我室将重点放在学习活动方案、领会活动精神实质和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东营经验等有关参考资料上。通过学习,全室人员的党性观念、群众观念、大局观念和廉洁意识得到加强。

在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中,我室及时组织布置干警学习规定的有关资料,集中进行了讨论和检查分析。在学习讨论中大家认为,我室虽然不在审判工作第一线,但是这次司法作风大检查所针对的六个方面的问题也体现在我们实际工作当中,如宗旨意识问题、群众观念不强问题、纪律作风涣散问题等。大家认为,这次大检查很有必要,如果没有良好的司法作风,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不佳,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所以大家都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这次活动当中。

在开展上述活动中,本室所在的党支部还同时开展争创“红旗党支部”活动,“七一”前被市直工委授予“红旗党支部”称号。

本室注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干警纪律作风严谨,虽然不在审判第一线,但全干警认真贯彻执行“五个严禁”规定,时刻以“五个严禁”规定警醒自己,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现象)发生。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1、出色完成综合材料撰写工作

我室比较高质量的完成了年度工作总结、院长在年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年工作计划、领导讲话、各阶段工作汇报、各种活动情况总结、年鉴、统计年鉴等综合材料的撰写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完成的各种综合性材料约135份,比上年110份增加约27%。

2、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一是今年初,完成了区高院下达的年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并组织对全市法院年度完成的调研报告42个进行评审,通过评审上报课题报告29个。

二是组织落实好年本《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征集工作。按照区高院的统一部署,今年2月份我们及时布置了案例征集工作,并认真进行评审,共上报案例33个。

三是组织完成了全区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征集工作,上报论文30篇。

四是组织开展今年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并牵头负责完成了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任务。

3、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今年上半年信息工作结合当前我市法院工作要点开展,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共编发《法院信息》65期。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我室继续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大力正面宣传法院工作、宣传法院形象,宣传法官风采,弘扬法律精神,做好本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司法大检查活动等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本院上半年被各级各类媒体采用的宣传稿件共189篇,其中报纸86篇,网站93篇,电视台10篇。其中本室采写的共120篇。

5、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认真做好司法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无迟报、漏报,无差错。认真做好年度和各季度司法统计分析,做好统计台账和通报工作。

此外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拖拉。完成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亮点

一是出色完成各类综合材料撰写工作。年是综合材料任务比较繁重的一年,由于市委和上级法院开展的活动多、工作部署多,因此需要总结汇报的情况也相应多。我室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全院工作为大局,比较高质量的完成了任务。

二是完成了“画册”的编印

工作,为本院审判综合楼的落成启用增添色彩。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深刻剖析了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室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调研工作成绩依然落后。虽然我们做了、抓了,但短期内整体质量没有大提高。主要原因一是我们对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重点、疑点、难点、热点问题把握不准,没有深入挖掘调研点,缺乏精品;二是干警对调研工作重视不够,热情不高,有消极应付思想甚至是抵触情绪;三是调研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2、信息宣传工作措施不多,方法单一。今年信息量少,且动态多,经验、措施少。原因一是研究室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方法措施不多,工作没有作长远打算,见子打子,疲于应付,不善挖掘;二是基层法院、各部门提供信息少,主要是强调工作忙、活动多、信息员参加司法考试的多而影响工作。

3、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不到位,与本院部门沟通也不够。

4、本室人员缺少钻劲,开拓创新意识不强。表现在工作缺乏计划和长远打算,碰到难题时有畏难情绪。

五、明年工作打算

篇4

征收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前期摸底工作对于整个工作的后期开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对于征收主体来讲,扎实的前期摸底让其做到心中有数,否则会造成后期工作被动。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则会造成心理压力程度的不同。

一、摸底是后续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一)补偿资金预算的需要

补偿资金预算是征收工作开展前进行成本核算的必须步骤。该项工作是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土地等情况掌握的基础上,根据同一时期片区改造补偿方案,对本次征收所需的补偿款进行预算。片区基础数据的详实掌握,才能获得相对精确的补偿金额数据。

(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需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工作开展前的一个环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根据摸底中掌握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合法性和合理性、造成环境破坏、群众抵制征收、生活方式改变、生活保障担忧、民族宗教问题、单位征收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对策措施。真实的各种情况掌握就成为客观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石。

(三)保证征拆进度的需要

征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征收时间一般为两三个月(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为两个月),之后进入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要想在两三个月内完成大部分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进度,扎实的摸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四)工作汇报及总结的需要

工作进度的掌握和汇报是上级部门对具体实施征收单位的要求。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要对各种数据进行不断汇总、更新、分析、结论,分析过程显示,摸底中掌握的情况是比例中的分母,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结果的可信度。

(五)答复行政复议的需要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后,要求征收主体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答复。书面答复中,用到项目的基础数据及与进度相关的各种汇总数据,这项工作同样要求征收部门开展扎实的摸底工作。

二、不扎实的摸底工作带来的危害

(一)影响区域整体的征收进度

晋中市城区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私产共计607户,单位13个。7月1日征收工作正式开始,7月30日提起了行政复议后,征收工作进展缓慢。在这一个月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私产户计363户,单位计7个。在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中,集中于市水利局、武警支队、区调队三个单位,根本目的是借对项目的合法性等事项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问题。行政复议的提起,不仅使得三个单位的征收工作停滞不前,也使得剩余未签约散户产生了等待观望情绪,影响了整个征收进度。

(二)加大了被征收人的心理压力

摸底工作中,填写全面、详尽的调查摸底表、不留真空地带是要求。在正式实施征收工作的两三个月内,再与之进行一些基本情况了解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别是对“真空地带”被征收人,在片区内征收的大环境中,会对其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三)加大了对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工作难度

就羊毫街片区改造征收工作整个进度来看,签约征收时间结束后,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大部分是在摸底期间就存在等待观望情绪的人群。这部分人群或是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是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或是涉及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针对这一群体,在摸底中越应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了解情况,才能在后期签约征收中,较顺利的开展工作。

(四)后期工作进度掌握、汇报的不便

在羊毫街片区改造后期工作进度掌握的总结、分析、汇报材料的撰写过程中,前期数据掌握不准,直接导致结论的不准确。不仅加大了征收主体工作量,而且易引起上级领导对整个征收工作的否定。

三、降低摸底工作中的风险的措施

(一)进行业务知识岗前培训

工作人员岗前知识培训是提高摸底工作精准率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是就房屋测量工具的使用进行培训,正确的使用方法才能形成相对精准的测量结果。二是就摸底表的填写方式进行培训,重点事项特别强调,字迹工整、填写规范。

(二)制作项目详尽合理的调查摸底表

调查登记表的设计应全面、规范,信息应涵盖房屋地址的土地证及证号、房产证及证号、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用途、备注信息;此外,还应设置房屋产权人及家庭所有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就业状况、联系电话、备注信息栏。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应以附件形式说明事情的缘由。

(三)杜绝形成“真空地带”。

一是分组进行摸底时杜绝形成“真空地带”。将分组情况在征收区域平面图上划定,不存在无人负责区域,从区域划分方面保证摸底的全面性。二是各组进行摸底时,要确保走遍责任区域内所有住户,遇到不让入户情况要以房屋地址设立空表形式记录,从组内工作方面保证摸底工作的质量。

(四)规范化的数据整理

摸底信息整理也是摸底工作的重要程序。一是将摸底信息全部录入电脑以电子版保存。二是将摸底信息以平房(瓦房、砖混、预制、现浇)、楼房(预制、现浇)、土地性质(国有、集体)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整理。三是将摸底中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撰写书面材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篇5

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5月14日,内务司法委联合代表工委组织召开了全市“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刘冬生主任,邵建华、沈利农两位副主任均对查找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常委会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内务司法委深入调研,几易其稿,协助常委会先后制订下发了《关于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意见收集梳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要求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指定条文的通知》等,确保查找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截止10月底,通过深入查找,全市各地、各单位上报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事项共780余条(次),涉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200多部。内务司法委及时对代表、各单位查找出来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对共性问题及意见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给予重点关注,并及时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上报。同时在初步整理汇总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涉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意见建议,已按规定转交常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诉讼中的矛盾和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及其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内在要求。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为强化诉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内务司法委2014年就修改后的民事、刑事两大诉讼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监督。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

报告,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等五点审议意见。为了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权,10月份内务司法委对“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撰写了督查报告,为11月份常委会开展“一府两院”有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的实际,为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务司法委于7—8月对全市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全市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规范诉讼程序,健全办案机制等意见建议,为9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调研参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内务司法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案件的办理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研究处理。在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办理,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此外,内务司法委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报备的26件特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尚未发现有明显的办案瑕疵。同时对《__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__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__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意见》、《__市地名管理办法》、《__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不适当等可撤销情形;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等拟出台的法规条例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把民生改善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才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喝上安全优质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4月14日,内务司法委主持召开了市七届人大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专题研讨“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实地察看平湖市新仓镇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代表们,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对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巨额治水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清三河”过程中如何科学准确计算河道清淤隐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强对治水工程的监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如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偷排污水和农村畜禽养殖排放污染问题,如何提高污水纳管率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实责任;全面发动,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强化保障;主动介入,加强监督;健全法制,严格执行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长的批示肯定。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去年5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政府加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跟踪了解政府整改落实情况,5月份,内务司法委就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各类养老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建议,为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在今年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建设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作为重点建议由内务司法委协助常委会有关领导进行督办。内务司法委多次深入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8月11日,内务司法委协助常委会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了代表重点建议督办会议。市发展改革委汇报了办理代表重点建议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一步打算,祝亚伟副市长表示市政府将加快协调配合力度,积极推进市本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建华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内容,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内务司法委的跟踪督办下,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已被政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可望在下一年内解决。

篇6

(在××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法院院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去年以来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予审议。

一、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我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实施独任审判员选任,重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大立案、精审判”运行机制,落实“司法为民”各项工作举措,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了大幅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亦有了明显变化。

1、受案数量稳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653件,比往年同期增长4.3%,民商事案件占全院诉讼案件总数的73%。从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仍占多数,但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保证保险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代位权纠纷等过去从未接触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给我们适用法律增加困难。

2、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提高。一年多来我们始终坚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简化办案环节和审批手续,积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办案周期明显缩短,结案率较往年有所提高。一年多来,我们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533件,结案率为92.7%,已结的案件中判决的519件,占审结案件的33.9%;调解的791件,占51.6%;撤诉的214件,占13.9%;其它方式结案的9件,占0.6%。其中庭前调解(撤诉)结案262件,占33%,通过繁简分流和庭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021件,在二个月内审结的为83%。结案周期平均为47天。在未结的案件中主要是码头镇干部担保贷款的借款纠纷,这部分案件因客观原因已中止审理,除此外无超期未办手续的积案。

3、办案质量明显好转,申诉缠诉有所减少。实行民商事案件“精审判”后,案件的开庭审判集中由少数业务精、素质好的法官负责,案件裁判质量明显提高,经过案件评查,案件的优秀率达90%以上。上诉案件亦明显减少,一年多来,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34件,上诉率为6.5%。其中维持原判的14件,二审调解的6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部分改判的4件,尚有8件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二审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主要原因是一、二审法官对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识不一致造成的。案件质量的提高使申诉缠诉的现象较过去有所减少。一年多来共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14件,经过复查驳回申请、申诉的11件,裁定作出处理的1件,拟)提请审委会讨论再审的2件。

4、虚心接受各方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我们除了坚持自身的审前、审中、审后监督外,还虚心接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建立健全了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运行机制,跋涉诉纳入制度化管理,对所有件做到有登记、有交办、有督促、有检查、有答复、有档案。一年多来,共收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局等机关转交的涉及民事审判方面的申诉件28件,已办理并按交办要求口头或书面答复的18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驳回当事人申请申诉的8件,已复查拟提请审委会讨论再审的2件。

二、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举措

民商事审判工作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平常生活中的发生的各种纠纷。当事人参加诉讼很可能是一生中仅有的一次经历,百分之一的裁判不当,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我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立案庭对外是“窗口”,对内是“关口”。我们加强了立案“窗口”建设,建成立案大厅,为来访群众提供桌椅、纸笔等备用品,改进工作作风,从细微处提升对外服务水平。同时在立案改革活动中积极探索创立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一是实行了立案“四统一”,即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统一排定审判法官、统一排定开庭时间。实行统一立案后,把分散在各审判庭行使的立案权划归立案庭集中行使,有立案庭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基本消除和克服了过去立案管辖较为混乱的状况,把立案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实行立案“四固定”,尝试建立一种庭前准备制度。由立案庭的庭前法官在书记员的协助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整理、登记和交换并具体指导举证,主持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质询,将诉讼主体、请求、证据、争议焦点加以相对固定。庭前准备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侧重于立案庭和审判庭建立分权制衡关系。立案阶段由庭前法官实行庭前调解,一方面,使一些案情相对简单的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减轻了审判庭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庭前法官完成开庭前准备性事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判案的庭审法官与当事人及人私下接触,预防和减少外部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让庭审法官摆脱琐细的审判事务,潜心钻研审判技能,确保公正高效裁判。

2、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程序不公往往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为此,我院以公开促公正,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主动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可预测性,增强理性诉讼意识。一是实行导诉制度。由专人在立案大厅接待来访群众,提供书面诉讼指导材料,对咨询问题给予详细解答。同时将审判操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公开上墙,接受当事人监督。二是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向每位当事人发放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将不符合条件、超过诉讼时效、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17种常见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正确认知诉讼结果。三是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不让群众因经济困难而求助无门,失去维护正当权益的机会。去年以来为各类弱势对象减缓免诉讼费24余万元,较好地平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3、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纷止争,诉讼调解能妥善有效的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是诉讼效率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我院一直注重诉讼调解工作,强调多调少判、需判则判。一是注意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新的矛盾隐患,在矛盾化解上强调一个“细”字,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不能“一判了之”。二是发挥人民法庭密切联系群众的“桥头堡”作用。在辖区建立便民联系网络,加强人民调解的指导,实现法庭工作与乡村互动。三是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工作机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以陪审员身份参与诉讼调解。对于单纯以金钱给付等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4、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一年多来,我们发挥立案庭审判管理枢纽作用,对案件自立案至归档等各个流转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结时间,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案件快速公正审结。一是统一分案,随机确定承办人。立案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受理案件随机分配到承办人,从制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承办法官选案和当事人选法官的现象发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办案程序公正和法官中立。二是排期开庭,杜绝案件开庭的随意性。庭前法官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送达开庭传票,确定第一次开庭时间,庭审法官若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按期开庭;对需二次开庭的,庭审法官亦应将开庭的理由和时间交由立案庭排期,不得随意决定开庭与否。三是强调一庭结案率,提倡当庭宣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庭前法官在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时只能组织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必须交付审判,避免久调不决;移交审判的案件,则要求一次开庭结案,能调解的尽可能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无法调解的力争当庭宣判。一年多来,一次开庭结案率达到60%,当庭宣判率在80%以上。四是实行审限警示催告,严格办案时限。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四个月,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发出审限催告通知书限期办结,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5、完善质量评查体系。为了及时发现案件问题,消除案件质量的共性差错现象。我们设立案件质量评查组进行逐案评查,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一是区别职责,评查到人、到每个环节。将庭审法官、庭前法官和书记员分成三个系列,按每个人的不同职责分项量化打分,作为质量考核的依据,促使每个人都要把好案件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适用法律关。二是坚持评查通报制度。每月反馈部门和个人办案得分、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案件质量瑕疵严重的个案点名通报,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三是实行质量评查合议制度,对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在个人评查的基础上还另行组成合议庭评查,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是随着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日益增多,法院调解和处理这些争议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纠纷已进入易发、多发阶段,很多矛盾和问题相继反映到审判工作中来,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受司法体制、司法工作机制、司法工作环境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法院调解和处理这些争议的手段还相当有限,难度越来越大。比较典型的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教育纠纷案件、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案件等。这类案件是否受理的标准难把握,即使受理也难审、难判、更难执行,法院由此背上沉重的社会包袱。为此,我院将实行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在案件立案时把好“关口”,不该立的案件坚决不立。在案件处理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案件处理不慎造成工作被动,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诉讼费的收取存在一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制定于十多年前,收费标准偏低、范围偏窄,在我市现行的财政管理模式下,我院据此收费已经不能保证必须的办公成本支出。因此,近年来我院参照周边法院收费规定进行操作,存在一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形象,不利于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我们建议,在目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未修改之前,可参照永修等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案件受理费按法定标准和范围收取并全额上缴市财政,法院干警基本工资按现行办法由市财政拨付,法院正常工作运转经费,由市财政按法院人数,每人每年拨付办公经费一万元,不足部分从收取的执行费中弥补。

三是存在着极少数当事人缠诉、缠访现象。不可否认,有些涉诉、涉访案件本身有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通过申诉、上访等途径要求解决应该给予肯定和理解。但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本来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解决,由于对上级法院缺乏信任,对自己案件缺乏信心,有意采取不上诉,走申诉、上访之路。对法院答复一旦不满则缠诉不断,法院疲于应付,牵扯了许多工作精力,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秩序。我们认为,法院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缠诉、缠访事件筛选制度,对法院已经答复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重复上访的,应帮助法院做好说服解释息访工作。对于这类件不予批转办理,以杜绝重复处理。

四是当事人理性诉讼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举证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程序意识认识不到位。法官的审判仅是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有关证据规则,尽可能证明过去的事实,这个事实是法律实事,而不是客观事实。两者之间存在误差实属难免。现实中有些当事人诉讼意识不强,一是对有关举证制度不理解,忽视了举证期限,所提供的证据往往过了举证期限,造成法官认证陷入两难。二是认为官司到法院,法院就得包办,官司获胜钱款追到。不会认识到诉讼风险是市场交易风险的一部分。作为人民法院,我们有义务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旁听庭审等手段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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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更新执法理念等五点审议意见。为了解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促进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权,10月份内务司法委对“一府两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撰写了督查报告,为11月份常委会开展“一府两院”有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满意度测评提供参考。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较大改进的实际,为推进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务司法委于7—8月对全市法院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了解全市法院落实相关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规范诉讼程序,健全办案机制等意见建议,为9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了调研参考。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监督“一府两院”公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案件的办理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办涉法涉诉案件,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工作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认真研究处理。在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办理,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此外,内务司法委还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报备的26件特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尚未发现有明显的办案瑕疵。同时对《__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运行实施办法(试行)》、《__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__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督实施意见》、《__市地名管理办法》、《__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不适当等可撤销情形;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等拟出台的法规条例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把民生改善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群众对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诉求,才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喝上安全优质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4月14日,内务司法委主持召开了市七届人大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专题研讨“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实地察看平湖市新仓镇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代表们,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对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强对巨额治水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出问题,“清三河”过程中如何科学准确计算河道清淤隐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强对治水工程的监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如何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偷排污水和农村畜禽养殖排放污染问题,如何

提高污水纳管率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如何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实责任;全面发动,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强化保障;主动介入,加强监督;健全法制,严格执行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长的批示肯定。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去年5月,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意见建议要求政府加以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跟踪了解政府整改落实情况,5月份,内务司法委就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各类养老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建议,为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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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及榆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等几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

我镇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村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监管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村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xxx镇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管一访”专项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我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管一访”措施,即“日定位”“周听声、周见面”“月汇报”“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制度。筑牢弓棚镇社区矫正城墙。

(一)“日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周听声、周见面”,对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实行“周听声”制度,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周见面” 制度。重点管控人员包括服刑前三个月的所有服刑人员及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的服刑人员。“周听声”即服刑人员每周向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电话汇报本周的行动轨迹及思想状态,以此来增强管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服刑人员的矫正心态。“周见面”即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每周见面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约见重点管控人员,面对面和重点管控人员谈心谈话,以此对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矫正管理,以确保重点管控人员端正心态进行社区矫正。此外,我所严格落实矫正对象“周听声、周见面”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月汇报”,我司法所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每月,全部社区矫正人员每人上缴一份思想汇报,把一个月以来的思想转变、学习收获及参加社区劳动的感受、遵纪守法等情况做一个书面的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思想汇报对其进行适当的点评及表扬。让矫正人员在心理上逐渐的接受正能量的传播,发展到主动的去社会上发挥其本身的正能量。从而使服刑人员走出犯罪的阴影并积极改造。

(四)“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重点节假日前夕,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及两会期间,我镇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和村干部一起上门走访辖区的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节日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弓棚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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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__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2、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3、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4、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6、回访制度。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7、信息反馈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8、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脱产专业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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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欢迎各位领导莅临______区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将______区社会救助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高度重视,迅速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

20__年11月29日,全市社会救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后,我区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组织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巡查队,开展社会救助安全管理工作。由于安排早、检查全、督促到位、物资准备充足,截至目前,全区未发现任何流浪乞讨人员冻死、冻伤及社区福利救助机构的不安全事故。

12月24日,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议后,区政府立即成立了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王玲区长亲自任组长,责成区人社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排查农民工欠薪问题。随后,区政府组织、住建、人社、公安、法院、检察、工商、工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全区农民工欠薪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转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的通知》(X社﹝20__﹞298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对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刚才,区政府又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安排布置有关社会救助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这都充分显示和说明了区委、区政府对这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狠抓落实,全面做好社会救助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一)社会救助工作

1、关注弱势群体,全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大力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26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12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五保集中供养由25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分散供养由125元/月提高到175元/月。今年以来,共为672户城市低保对象,490户农村低保对象,11户五保对象,共计为2372人发放保障金1326.62万元。另外,对因病因灾造成的87户困难户及时给予了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例如:XX办事处XX灾给予救助)

2、加强社会管理,深入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排查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重点对商贸繁华街、城乡结合部、立交桥下、涵洞等处实行地毯式排查登记,进行引导救助。12月5日晚与市救助站联合行动,将流浪在轮胎厂十字口、群英桥涵洞下、太行路蜀沣苑饭店、工业路与塔南路交叉口桥头、______大学门口等地的5名流浪人员送到了救助站,提供了过冬食物、棉衣、棉被等救助物资,有力保障了流浪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区民政局还充分做好了救助物资储备工作,随时准备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智障人员及老、弱、病、残等困难人员实行保护性救助。截至目前,已救助流浪人员87名,无冻死、冻伤现象。

3、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孤儿及孤寡老人生活保障工作。对我区11家养老院的生活、安全、卫生等基础设施及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器材配备不足、餐厅卫生条件较差、部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我区孤儿收养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目前,我区3名孤儿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600元,由其祖父母近亲属抚养,没有私人收养现象。

(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______区在建工地37家,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15家,涉及农民工1400余人,金额近20__万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权限规定,其中河南省金厦建筑有限 公司等 6家为市管范围,涉及人员1000余人,金额978万元,已报送市监察支队。尚余XX旗渠等9家建筑公司属于我区管理,目前已下达询问通知书。

20__年,我区共查处案件142起,对13户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3户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中行政处罚2户,经协调解决138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已支付工资580.35万元,涉及务工人员1256人。此外,我区还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在局设立了投诉举报接待窗口,派驻1名人员专职负责接访,确保一旦发生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及时解决问题。

三、存在问题

1、社会救助工作:一是个别流浪乞讨人员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救助。二是个别被救助者在被救助后,多次自行离开。(例如:居住在塔南路与工业路交叉口的XX次送至救助站后又重返。)

2、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个别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发放拖欠工资。(例如: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南水北调安置小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1100万元。目前,我区正协调开发商通过自筹、贷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下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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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74-09

本文旨在陈述“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有无的现状及其相关讨论。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许多文章并没有严格界定“证据能力”这一概念的内涵,导致在这些文章里“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探讨往往囊括证据种类、证据属性、证据排除、证据收集等有关内容的论述,俨然成了逻辑紊乱的大杂烩。本文认为“证据能力”的内涵应该限定在“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在这一限定范围内,本文将展开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有无的讨论。

一、“情况说明”为何物

“情况说明”不是刑事诉讼领域规范的专业术语,仅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侦检机关向审查部门或审判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形。在形式上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如“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或“说明”等;在内容上涉及审判前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如抓获经过、自首、案件管辖权、强制措施、证据收集方式、鉴定、辨认等。我们把这些有着不同称谓、不同内容的办案材料统称为“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相反得到了大量而广泛的运用。在审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常被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给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也会出示某些“情况说明”。有学者曾在2010年就中国法院网的“现在开庭”栏目中记录的2010年1月至12月共计292起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这些“精挑细选”的典范案件中,有142起出现了诸如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之类的由侦检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情况说明”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论基础:对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逆性、不可再现性。除非侦查人员接到现场报案或举报立即赶赴现场目睹并抓获正在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只能依靠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而人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间往往会发生疏漏或者错误,此时就需要对之前认定的事实或作出的判断进行补充、说明或否定,才能不断接近对事物本质的认识。遵循此理,在查明案件真实这件事上,由于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仅靠传统的证据种类是难以构建这种完整性的,因此需要“情况说明”的出现来弥补证据之间的漏洞或证据本身的瑕疵。如抢劫赃物去向不明,虽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但从诉讼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来考虑,必须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上述情形加以补充。

(二)证据严密性要求:不同诉讼阶段的递进

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有不同要求,总体来说呈现一个递增的趋势。在立案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据情况的要求;在批准逮捕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要求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对案件事实的要求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对证据情况的要求为“证据确实充分”;在审判阶段,对有罪判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案件事实的要求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情况的要求为“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以上条文的表述,不难看出,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深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要求不断强化、递增。与此同时,由于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的主体不同,其审查的标准和目的性也会存在差异。比如说,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侦查机关忽略或是认为无关紧要的情节,而检察机关或是法院却认为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判断,不可或缺”。在这种情况下,“情况说明”应运而生,侦检机关可以用来有效地弥补证据严密性要求的不同所带来的裂缝。

(三)积极价值的推动: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谚语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诉讼中除了追求实体正义以外,也要强调诉讼的时效性与经济性。实践证明,“情况说明”的出现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首先,“情况说明”可以有效缩短诉讼时限。例如,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存在不一致提出异议,如果仅仅是因为笔录和照片关于部分细节的描述有矛盾,而侦查机关只要稍稍解释就能化解矛盾之处,则侦查机关只需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对勘验笔录稍加补充解释即可,而不必重新花费办案时间在勘验笔录上,从而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有利于缩短整体办案时间。其次,“情况说明”的运用也能够相应节约诉讼成本。例如,侦查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中有关伤情的描述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不一致,审判机关提出异议。侦查机关审阅伤情鉴定过程记载后,发现鉴定结论对伤情描述部分确实有遗漏,但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为避免重新鉴定而浪费诉讼成本,一般就可采用“情况说明”的形式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说明。综上所述,基于这样一些积极价值的推动,侦检机关便选择了“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代替繁琐的调查取证过程。

三、“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实然地位:规范层面的承认与犹豫

我国97年《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情况说明”的唯一一个规定出现在《高法解释》第53条第四款。虽然该条文提及了“情况说明”的形式应包含“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并未肯认该情形下“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2010年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其中一些条文开始直接涉及关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问题。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情况说明”的内容在里面得到体现。截止笔者撰写本文之时,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已分别最新《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公安部规定》,因此下文论述中也将梳理该些规范中有关“情况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两个证据规定”之“情况说明”

“两个证据规定”里有大量条文涉及到“情况说明”,其中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个条文意味着我国规范层面已承认了“被告人供述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理由有二:第一,根据条文原本的表述,可以将其意思转换为“公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只要同时符合两项形式要件――加盖公璋且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盖章,就可以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简而言之,“……‘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第二,结合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第三款所述“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这一“情况说明”是第一款中公诉人所负举证责任的具体表现之一,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表现形式包括“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及“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用排除法分析不难得出,此处的“情况说明”应归属于上述几种表现形式中的“其他证据”,也即承认了它的证据能力。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的规定相类似的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该条文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虽然条文中并未谈到“证据”一词,但由于该条文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二部分,而第二部分的标题为“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因此这一条也算是变相承认了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只要具备了办案人和办案机关的签字或盖章,那么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情况说明”即可被认定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然而,“两个证据规定”里也有直接否认“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例子。按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中遗漏了痕迹和物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法院应当向检察院说明情况,而检察院就此可采取三种措施:补充收集调取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作出合理的说明。此处“合理的说明”并非为补正“痕迹和物品”的证据能力,因为“痕迹和物品”已经遗漏,其未能作为证据纳入诉讼进程。正确的理解应该为“合理的说明”是关于取证遗漏原因的解释和遗漏责任分担的说明。因此,此处的“合理的说明”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很明显不具有证据能力。

当然,“两个证据规定”对于“情况说明”的态度更多是模棱两可的。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合理解释”应理解为“情况说明”的一种,可条文并未对“合理解释”作出任何的形式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其究竟有无证据能力。据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此条文为“合理解释”证据能力的承认预留了制度空间,也可以理解为规范制定者在这一“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上出现了犹豫。类似的情形还存在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第三款、第9条二款、第9条第三款、第14条、第2l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第30条第二款及第39条。

(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之“情况说明”

虽然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已经全方位、多层次地就“情况说明”进行了规范,然而20t2年《刑诉法》再修改之时,仅两处涉及到了“情况说明”。第一处位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处的“合理解释”的地位与上文所述“两个证据规定”中的“合理解释”相同,未明确其证据能力是否获得。第二处位于第171条第一款,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由条文可知,规范制定者同样并未明确此处“说明”的形式要求,更未肯认其证据能力,再一次将问题搁置一边,做了一次模糊的处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中关于检察院享有的举证方式,并未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中的“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这一已经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认证据能力的“情况说明”,而是直接规定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检察院提请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规范制定者在对待“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问题上显得十分小心翼翼。

针对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还需澄清一个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8条第一款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就会产生误解,是不是《刑诉法》承认了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其实不然,条款中的“材料”一词是“证据事实与证据载体相统一的表述”,根据第48条第二款,证据还需属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8种证据种类之一,即必须以这8种证据种类为载体。然而,“情况说明”并未见于其中,而且也没有任何其他条文规定可以将“情况说明”视为其中之一,因此“情况说明”在此处的证据能力依旧未得到承认。

(三)2012年《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及《公安部规定》之“情况说明”

2012年《高检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进行了全面细化,条文多达708条。相应地,“情况说明”得到了多次规范。其中,大部分进入《高检规则》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按照证明的时机不同,可将这类“情况说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预防型情况说明”,体现在第228条和第266条。第228条规定,进行搜查的人员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等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第26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这里的“有关情况”和“说明材料”均是制作于正常侦查阶段中,还未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制作目的在于提前做好证据合法性的保证工作,防范证据瑕疵风险。至于证据能力问题,条文对这部分“预防型情况说明”未作出明确回答。第二部分为“补救型情况说明”,具体条文有第66条、第71条、第72条、第311条、第378条、第429条及第446条。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情况说明”皆是在证据的合法性受到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质疑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名称上表现为“合理解释”或“说明”等。然而同前文所述的所有“合理解释”一样,其证据能力待定。综上,《高检规则》里关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未得到承认,亦未得到否认。

还有一些提及的“情况说明”非用于取证合法性证明,分别为第328条和第450条。依据第328条规定,对于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程序,下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条文里明确在“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后面附上“证据材料”,即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不是证据材料,亦即否认了其证据能力。同样地,第450条涉及的“情况说明”证据能力也遭到了否认。按照第450条的规定,如果检察院不能按时交出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此时的“情况说明”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里的“情况说明”类似,仅是关于不能交出证据材料的解释和交出不能所带来的责任分担的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高法解释》及《公安部规定》同样涉及到了大量“情况说明”的内容,统计思路、方法与前文一致,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一句话来总结统计的结果便是,只有《高法解释》确认了“取证过程合法性的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⑩,其余“情况说明”的地位仍处模糊地带。

(四)小结

根据上文,可以对“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实然地位作出如下梳理。(见表1)

从表格可知,证据能力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承认的“被告人供述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和被《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承认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而最新的《高检规则》亦没有采纳。与此同时,大多数被各种规范所提及的“情况说明”处于一种证据能力待定的状态,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想先观其运用,再定其“身份”。总之,从几种规范制定的脉络来看,规范制定者对待“情况说明”的态度是十分含混的,在某些方面进行过一些大胆的突破,在其他方面却犹豫不决;在一时所呈现的观点,在另一时却反过来质疑它。可见,“情况说明”证据能力处在一个变化不定、略微尴尬的实然地位。

四、“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理论激辩:反对者的理由与赞同者的反击

(一)反对者的理由

1.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同时缺失

刑事诉讼法有一个基本理念,称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其基本内涵为如果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或规则的安排引发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两种价值发生了矛盾,“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认为“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一旦被立法确立,将同时有损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来承认其证据能力。

“情况说明”如果作为证据,往往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由公诉方宣读,这等于是让侦检机关为本案作证。然而由于控辩双方本身就存在很多天然的不平等性,如果本案的侦检人员可以随意制造证明实体问题的证据材料,那后果便是会加剧这种不平等。由此推之,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说明”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实践中“情况说明”往往过于精炼,遗漏重要细节,案卷中经常也无其他任何证据相佐证,因此不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实体公正难以保证。综上,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确立只会为司法腐败打开方便之门。

2.不符合证据的“三性”

证据属性是指证据本身固有的本性或特征。我国传统的证据理论主张“三性说”,即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认为“情况说明”不符合“三性”。

首先,“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而“情况说明”一方面来源于案件发生后的补充制作,另一方面往往附带了侦检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因此,“情况说明。”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

其次,“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践中的“情况说明”成为了侦查机关减轻甚至逃避其侦查责任的一个托词。“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证据‘白条’。”如此这般的“情况说明”与案件事实到底存在多大的内在关系,实在是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最后,“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形式也即证据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8种种类,其中没有“情况说明”一项,因其特殊的制作过程也无法将“情况说明”归为8种里的任何一种。第二,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情况说明”的制作通常是由侦检人员和侦检机关自己出具的,几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只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由控方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几乎基本采用当庭宣读的方式,而“情况说明”的通常出具者不会出庭。在这种情况下,“情况说明”符合公章加签名的制作要件便可以予以认定,其实是变相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退一步说,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定。

3.小结

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是从刑诉理念层面和证据的属性层面进行批判,认为“情况说明”的使用存在诸多弊端,为祸不浅,因此建议应该统统否定,即坚决取缔实践中“情况说明”的应用,以保证证据运用的合法性。

(二)赞同者的反击

1.对反对者的回应

针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缺失”这一否认“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理由,赞同者的观点认为不能拿“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个别乱像以偏概全,当做否认的借口。在公正这一价值上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可以通过规范层面加以调整与弥补,毕竟,我们更不能忽视“情况说明”在司法实务中广泛运用的现状以及在诉讼效率等其他价值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针对反对者所担心的“情况说明”在证据属性上存在的缺陷,赞同者认为“客观性”和“关联性”问题仅仅对被滥用的“情况说明”这一现象的一种批判,并没有分析出“情况说明”本身的证据属性特征。至于“合法性”问题,反对者过于强调证据的法定形式,而轻易忽视了“情况说明”在内容上所可能发挥的证明效果。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赞同者并非站在反对者的完全对立面,其对“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承认并不囊括所有,而是限定在一定范围。

2.赞同者的主张

(1)对“情况说明”进行分类。为了更好地观察与分析“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赞同者认为应当将实践中种类繁多的“情况说明”进行一次类型化梳理。依据“情况说明”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称为“实体类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涉及量刑情节,即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如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9条属于此种情形;二是涉及定罪事实,如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过程中根据了解的犯罪事实而制作的“情况说明”,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即属于此类。第二类,称为“程序类情况说明”。这类“情况说明”主要是涉及到案件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关于强制措施、案件管辖等。上文述及的《高检规则》的第328条中关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即是关乎强制措施的。第三类,称为“证据类情况说明”。如何涉及证据呢?主要是就证据收集过程中收集的主体、方式、手段等的一些解释和补正。上文述及的规范层面提及的“情况说明”大多可以归为此类,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第三款、《高检规则》第226条等。第四类,称为“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此类“情况说明”不关乎诉讼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侦检人员基于工作需要针对一些必须说明的事项做的汇报或解释。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7条和《高检规则》第450条可以归属此类。

(2)“相对肯定派”与“相对否定派”。进行类型化梳理后,究竟哪些类型才具有证据能力?面对这一问题,赞同者内部出现了分化,成为了两派:“相对否定派”与“相对肯定派”。“相对否定派”否认大多数“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仅认可小部分“情况说明”属于证据。而那一小部分“情况说明”即指“实体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侦检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或抓获过程等的记录其实是对于其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描述,并以一种证人的身份将这样一种所感知的客观事实提交给法庭。因此在本质上“实体类情况说明”符合“证人证言”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理所当然地应当视为具有证据能力。至于其他三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不具有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不予认定。相反,“相对肯定派”承认大多数“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唯一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是“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此派认为“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通文书,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不应认定为证据。而与此同时,其他三类“情况说明”或多或少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因而具有证据能力。不仅如此,“相对肯定派”进而继续思考了“情况说明”成为证据的途径。一种途径为将各种“情况说明”分别归类为各类法定证据的瑕疵证据,根据各类法定证据的特点补正“情况说明”的法定形式。另一种途径为将“情况说明”统一解释到一个证据种类,这个统一的证据种类可以为证人证言,也可以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

综上可以看出,两个派别的共同点均是承认“实体类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而否认“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而两个派别的分歧在于“程序类情况说明”和“证据类情况说明”是否为证据,其中“相对肯定派”承认它们是证据。笔者认为,两个派别的分歧背后的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理解的差异,“相对否定派”认为证明对象只包含实体法事实,而“相对肯定派”将程序法事实也包含在证明对象之列。

3.小结

赞同者避开了反对者“一刀切”的方法,以类型化的方式将各类“情况说明”进行区分,并因此而发现了某些“情况说明”所具有的证据意义。应当注意的是,赞同者持有的并不是一种“全面承认”论,他们也否定“工作汇报类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五、结论

(一)事实判断:现实规范是理论博弈的结果

笔者认为,反对“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的观点与赞同者的意见,其实质是基于不同的立场讨论该问题。反对者从限制司法公权力的角度出发,认为“情况说明”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控辩平等,因此通过取缔“情况说明”的应用来避免其被当做证据使用的可能。而赞同者坚信“存在即合理”的哲学原则,认可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一种正当且合法的程序将“情况说明”纳入法定证据,从而规范其使用。因此,如果暂且放下是与非的价值判断,规范层面对于“情况说明”证据能力的承认与犹豫,其实并不是不同意见的输赢,而更多地反映了不同立场、不同理论博弈的结果,以及现在这一时期内,国家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公权力的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