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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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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

篇1

一、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

资产质量是银行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高管人员的职业生涯,“提质降比”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硬道理”和主要目标。但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压缩不良贷款,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贷款借新还旧不仅成为掩盖不良贷款问题的“避风港”,而且成为不良贷款新的发生源,同时也将使部分贷款责任人因此逃脱责任追究,为银行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借新还旧如不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将对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在日趋强烈的竞争中,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一,借新还旧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误导上级行正确决策。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客户给予借新还旧,不仅是一种变相的短期经营行为,而且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从帐面上掩盖了它们的真实“身份”,但是并没有改变其真实形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该反映的没有真实反映,一方面贷款质量失真,另一方面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严重减少,再一方面还将误导上级行对不良贷款处理的正确决策,从而形成新的操作风险。

第二,借新还旧会造成银行错过最佳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时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发生了问题,也可以说是贷款质量发生变化的前期信号。

第三,借新还旧对银行内部管理及对客户贷后管理工作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不良贷款压缩考核权威性的降低,被考核人员会认为不管下多少考核任务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实在不行,就借新还旧”,同时也容易使不良贷款压缩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很容易为客户传出“银行贷款还不了不要紧,借新还旧就行”错误理财信息,从而产生一些不利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负面影响。大量事实表明,银行对贷款客户借新还旧过多,将降低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甚至会降低客户的还款意愿。

第四,借新还旧补办抵押手续有一定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

三、借新还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借新还旧贷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或发生了问题,借新还旧是银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部分客户经理认为借新还旧属于为客户办理的正常信贷业务,有的甚至为了取得较好的考核结果而对经营状况较差、现金回笼不好企业的借款也积极申报借新还旧,这种观念或是操作惯例传导给企业后,借款人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必要先还后贷,合同到期银行自然会办理转贷续期。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信贷操作上,对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优质客户实行“转期续贷”,对不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不良客户则“被动转贷”,甚至有部分行以贷款借新还旧作为服务优质客户的手段,造成借新还旧贷款客户两极分化。

第二,部分行在审批尺度上未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规定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要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抵押、担保有效;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有的行在人民银行规定基础上,对借新还旧贷款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将借新还旧贷款分为三类:贷款期限不匹配类、清收利息类和资产保全类,并对每一类借新还旧的对象及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某行调查发现在借新还旧贷款审批尺度的把握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三类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和变通,并且出现第四种借新还旧——其他类。在69笔期限不匹配类借新还旧贷款调查中,13笔贷款在实施借新还旧贷款前已经成为次级贷款。在26笔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中,部分贷款未实施包括保全诉讼时效、担保时效,完善抵押手续等实质性的资产保全措施,而是将部分压缩贷款本金、维持客户还贷信心等情况人为地划分为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在调查中除该行规定的3类借新还旧贷款外,尚有65笔借新还旧贷款不能归入以上3类,列为其他类,占全部贷款笔数的39.4%,突破了原有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其他类贷款借新还旧的主要原因有客户经营情况不理想,经与客户沟通同意压缩部分本金,实施逐步退出,还有部分较为优质、稳定的基本客户周转使用贷款,客户无法一次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是部分经办行对已存在种种不良经营迹象的借款人,仍然对其贷款实施不压缩金额、不附加条件的借新还旧,有人为掩盖不良贷款之嫌。调查数据表明,该行自主审批42户贷款客户54笔贷款中,有39笔贷款为无条件借新还旧,占自主审批贷款总数的72%。

第三,以前年度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短贷长用的现象较为严重,随着经营的逐渐规范,借新还旧条件也变得更为严格,给银行压缩不良贷款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某省分行调研数据表明,2004年四季度到期贷款中,64%以上都要通过办理转贷来控制风险;另外存量不良贷款中大多数贷款不是通过一次或两次转贷可以回收,有的贷款已是长期转贷,至今只能勉强收息。

第四,资产风险管理机制未完全实现相互制衡,对其潜在的风险难以有效管理。主要体现在:目前有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既作为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又作为资产质量的管理者甚至是被考核者,无疑这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加大了借新还旧风险和五级分类偏离的可能性。

四、化解到期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

不良贷款是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提示信号,银行风险管理要及时捕捉并正确使用到这一信号,而对到期贷款的借新还旧破坏了这一信号的真实性,也就是使得这一信号失去其作用,进而产生了更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要杜绝这一现象。并根治由此产生的问题,当前除了要加大力度,认真做好不良贷款的监测外,有关部门还应在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不良贷款人为控制、人为作假的问题。同时,银行要建立起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防止业务人员利用对到期贷款实施展期进行“注水”行为。

第一,进一步健全银行到期贷款借新还旧管理的内控机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实现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一是对风险管理进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影响;二是对于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和管理者不应该用压缩不良贷款的指标来考核,而应该用分类的准确性来进行考核。

第二,进一步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特别要重视贷款到期期限和还款期限的匹配程度。一是深入进行贷前调查,科学分析还款能力,认真测算还款期限,贷款期限尽量与还款时间匹配;二是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还款资金的动态,千方百计把握好收贷时机。

篇2

政策性银行为什么能够成为支持公立高校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或者说公立高校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合法性、可行性,笔者试图加以论证。

一、政策性银行和公立高校同系公法人

(一)对公法人的认识

所谓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对,是法人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古代罗马法中,法人的团体形态有三种:一种是成员显现型,指由一定数量成员(社员)构成的团体,如各种协会,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显现。罗马法中有人的集合体(UniversitasPersonarum)的概念,它成为以后社团法人的起源。第二种是成员隐现型团体,它是物的集合体(Universitastrerum),如中世纪时的教会团体,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显,但财产却显示得很充分。它以后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的财团法人。第三种就是成员不现型团体,如古代罗马法中的国库(国家)和市府(地方自治团体),它们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可以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既是公法主体,具有独立的公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时又是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人格的私法主体。他们的成员不能显现,和作为“人的集合体”与“物的集合体”的法人不同,它们以后发展成为公法人。

公法人的概念主要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目的是为了区分国家与私法人的不同。这种不同乃在于公法人是由公法设立的;其存在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要为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服务,因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主要是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公法人的概念迅速扩充,除国家以外,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营造物等也被纳入公法人的概念之中,也就是本文下面所指的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但公法人概念虽系继受民法概念而来,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因公法的独特性,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如民法上的法人,系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创设的,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抽象组织体,因而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是法人,很少有例外。但公法上却存在着完全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及不具权利能力的区分,而公法人只是其中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也就是说,公法人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义务,而且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一是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二是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三是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四是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五是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六是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私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出现更多的、旧的法人分类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险公司、公证机构等等,只能以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方法来划分。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属于公法人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第一,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提到,国家开发银行要办理工商登记。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在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企业对待,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第三,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质。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令人费解。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第二,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第三,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政策性银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经确立,就具备了财政性金融的职能,也就从理论上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三)公立高校也属于公法人

公立高校在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时,具有第三种法律地位,即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这一观点虽然还没有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明确肯定,但已在学术界引起相当强烈的反响并得到初步的共识。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包含两层含义:首先,高校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其次,高校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一般公法人不同,而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其意义在于首先它是行政主体,是依公法所设立,享有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其存在目的也首先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营利、而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行政法上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且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还可以对抗设立它的国家或教育部,也就是说可以对它们提讼。

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一类特别法人,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公法人也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国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法人,首先包括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其次还包括具有一定独立性、脱离一般行政职能的专门行政机构。这类机构在英国被称为公法人(Publiccorporation),包括工商企业公法人,行政事务公法人,实施管制的公法人,咨询及和解性质公法人四类。在法国被称为公务法人(lesetablissemntspublics),包括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工商业公务法人四类。在德国,它们是传来意义的行政承担者,是公法法人,包括公法团体、公法机构和公法财团。在日本,它们属于其他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营造物法人和公共组合。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将其统称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这些法人虽然名称各异,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如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设立该法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产分离,具有独立的预算,在业务活动中所得到的赢余可以自己储备,而不是上交给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因而具有财政上的独立性。又如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捐赠,签订合同,和应诉等。其次,它们是依行政法设立的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其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责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规规定。第三,它们属于公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某些特征,除上述方面外,它们还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可以签订行政合同,制定规章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可以属于公职人员等。不过它们之间在享有特权的范围和程度上是有差别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国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负担实施公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较少行政机关的官僚风气和繁琐程序,体现出相当的自主、自治特色。高等学校就是这些特别法人中的一类,不同于国家等其他公法人。

二、政策性银行和公立高校具有公益目标的一致性

(一)政策性银行的公益性目标产生的依据和功能

首先,从政策性银行产生依据看。凯恩斯认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要达到均衡,放任自流是不可能实现的。国家必须对整个经济体系进行控制和调节,才能实现“充分就业”,才能使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正常运转。因此,国家具有调节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均衡的作用,而国家实现这个均衡的手段主要是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用明显,资金必然流向高收益地区,相对落后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就难以得到资金支持,势必出现发展不均衡和分配不合理。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一书中指出:市场是不完美的,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间接参与经济活动。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来看,由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不全面,卖者选择了信誉或条件不好的买者,如银行由于调查不充分,选择了不合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道德风险”则是指买者在取得货物后不履行义务,如借款人故意不如期还本付息。为弥补市场缺陷,政策性银行应运而生。这一方面弥补法规、信息不足等造成的信用缺口,另一方面通过“溢出效应”带动和引导资金流向,借助政

府力量减轻信用风险。目前,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产生的理论依据存在如下论点:

一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其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因为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不能保持产业结构的合理和供求关系的平衡。所以,单靠市场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市场的失灵和缺陷。

二是贯彻国家政策,解决现实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发展是前提条件,但这些领域是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只有依靠政策性银行。

三是经济落后国家加速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大多面临两大障碍,市场发育不健全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落后。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单靠市场不够,需要政府适当参与经济活动。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财政投融资,具有准财政属性,是财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专门从事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进步服务,在经营上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标和范围。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运用于市场,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优势;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将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推动经济发展、体制建设和市场建设。

其次,从政策性银行的功能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平分配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业资本和商业信贷资金受投资经济效益影响,无法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如我国东西差异的解决,就需要政策性银行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利用政策性投资的乘数效应,弥补中西部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促进国家经济协调发展。第二,示范和诱导功能。政策性金融体现了政府重点扶持意向和长期发展目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领域的信贷风险。如开发性金融作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原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开发性金融的活力来自于政府赋权的法定国家信用,通过把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纽带,不断在体制建设和完善市场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寻租行为,弥补市场失灵和缺损。开发性金融不是商业金融,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进入已经高度成熟的商业化领域,而是从不成熟的市场介入,用资金和体制建设来带动市场的发展。开发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场缺损、法人等制度缺损,而又有光明市场前景的投融资领域,能够进行制度建设的、以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开发性金融的领域。第三,异向配置资源功能。这一功能在资金运用上主要表现两点:一是弥补性,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所遗漏的非价格形式和低效益方面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效益,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可以弥补资源配置的不足;二是调控性,商业银行的业务贴近市场,当市场失灵时,就需要政策性银行参与调控。这种异向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身份是相符的。

(二)公立高校的公益性目标

赋予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是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的共同特点或发展趋势。究其原因,正是基于公立高等学校是依公法设立,行使一定的公权力,为公益目的存在,但又具有不同于行政机关特征的特殊的行政组织。这种地位,既满足了国家履行高等教育职能的需要,保证了高校的公益性,又能够使高等学校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习气和僵化手续,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赞助。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对高等学校进行必要的监督。我国高校与国外公立高校具有类似的特征:高校由国家举办并经国家批准设立,都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都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高校开展活动应当以公益为目的;高校行使着部分公共权力;高校又受公共权力的控制程度较大。

三、公立高校的基础产业地位成为政策性银行的主要支持对象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都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而我国公立高校很早就被国家确立为重要基础产业。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指明了教育发展的方向,确立了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同时也赋予教育新的历史使命。朱鎔基同志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教育产业”。当前,尽管关于“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教育商品化”等提法遭到非议,但“发展教育产业”已为大家所认同。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投资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以往,人们将教育作为消费性事业来发展,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大家都可以消费的福利。但是现在人们逐步认识到,教育是公益性的事业,但也是一种产业,而且不仅只是一种广义的产业(广义的教育产业,是指根据1985年国家统计局提出的中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意见,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教育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产业。所谓教育产业,是指办学既要遵循教育规律,也要遵循经济规律,运用产业发展规律来办教育,发挥市场作用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教育的投入要讲求经济效益,要计算教育成本;学校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了教育服务,应当适当获取合理的报偿(指非义务教育);教育管理需要加强质量、效率、竞争观念,提高办学效益。

从产业经济的观点看,教育作为一种以高知识技能为特征的产业,有必要,也有可能进入市场。教育产业虽然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但其产业属性仍十分明显。对于一项产业来说,其普遍性的特征是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性和效益性。高等教育阶段,具备了上述特性。

教育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资金需要量较大。政策性银行贷款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期限较长,授信额度也较大。高校申请政策性银行贷款,其还款期限要长于商业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压力也要小于商业银行贷款。一直以来,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是政策性银行重要的开发项目。政策性银行应该集中好资金,增加对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发放贷款。一方面,由于财政资金长期满足不了高校的发展需要,高校投资欠债较多。因此,政策性银行在提供基础设施贷款时,要考虑的是既有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又有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生活条件等方面资金的计划;既有科研方面的风险投资需要,又要为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提供资金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在提供资金支持时,也要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选择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项目,如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改、扩建等作为支持对象。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会对扩大高校的招生规模起到显著的乘数效应。在资金投量上,应按照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高校发展规划进行适度投放。

四、公立高校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现实可行性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依托自身的政府背景、资金实力、项目开发能力,对高校提供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高校提供贷款将是中国教育、政策性银行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对我国的教育、科技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它能够缓解和部分消除教育投入不足的状况。国家开发银行可凭借它雄厚的金融实力加大对教育的投资额度,解决高等院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广泛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其次,它有助于我国教育质量的提高。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注入将大大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这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三,促进产学研一体化。长期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就重视对高科技项目的支持,高等院校又正是我国从事高科技项目研究的主力军。国家开发银行对高等院校的支持将有助于科技开发并提高科研成果转让率,避免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的浪费,真正体现教育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其四,有利于化解公立高校商业银行贷款问题,降低商业银行和公立高校的贷款风险。

篇3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尤其是贷款业务,通常面临着较多的风险。为了应付可能发生的损失,避免陷入经营困境或破产,商业银行需要在估计风险和损失的基础上,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对贷款计提损失准备,虽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是,由于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国商业银行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一、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又称为稳健性原则。

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在对某些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可供选择,那么,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尽可能选择使用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从而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对所有行业来说,稳健经营基本上都是通行的准则。但是,相对于许多其他行业而言,由于商业银行贷款具有很高的风险伴生性,银行业的风险更加广泛和集中。因此,稳健经营在银行业中的重要性较一般行业更高,从而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谨慎性原则,在银行业会计核算中的执行标准和要求也应比一般企业更高和更加严格。

(二)完全覆盖原则

损失准备的完全覆盖原则,则是具体的适用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针对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银行在对贷款提取损失准备金时,必须充分估计贷款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足额提取准备金,以预防可能发生的流动性不足引致的经营风险。

对于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贷款依旧是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收入则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只有极少数的商业银行例外;即使是这极少数的银行,贷款和贷款收入也依旧是其资产业务的重要部分和其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贷款风险管理是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内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则是国际通行的贷款风险管理惯例。

如果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不能完全覆盖风险或损失,那么,一旦损失形成,就会直接侵蚀银行的资本金。在缺口(损失大于准备金的数额)不大的情况下,风险的影响效果可能不显著,但是,如果缺口因为累积效应或受突发性因素影响而显著加大,银行将面临不能继续经营的风险。因此,基于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和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必须做到能够完全覆盖损失,或至少满足使缺口较小的要求。

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通常需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涉及包括贷款风险的估计、贷款损失的估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损失的核销等内容。

(一)贷款风险的估计

贷款风险的估计,不仅是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可以使贷款的风险状况数量化和直观化,而且是贷款风险管理的基础,还是贷款损失估算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基础。贷款风险估计为贷款风险管理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贷款风险估计的准确程度则直接反映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水平,贷款损失的估算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也都建立在贷款风险估计的基础上。

目前,贷款风险估计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国际惯例,那就是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根据风险程度的差别对银行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即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并赋予各类贷款以不同的风险权重(通常的做法是分别赋予从正常到损失的各类贷款以5%、25%、。50%、75%、100%的权重)。在各类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大致估计出总的贷款风险。若以Rw表示总贷款风险,Q1、Q2、Q3、Q4、Q5分别表示从正常到损失的各类贷款的数额,Rl、R2、R3、R4、R5分别为各类贷款相应的风险权重,则总的贷款风险Rw=Q1×R1+Q2×R2+Q3×R3+Q4×R4+Q5×R5.例如,如果贷款余额为200000单位,从正常到损失的各类贷款及相应的权重分别为120000、40000、20000、10000、10000和5%、25%、50%、75%、100%,则总的贷款风险Rw=43500.

(二)贷款损失的估算

贷款损失的估算实际是对未来贷款损失进行的预测性估计和计算,在数值上,它是贷款总额未来损失的期望值。由于损失与风险高度相关,因此,银行通常将总的贷款风险估计值作为总的贷款损失估算值,这样处理也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和完全覆盖风险的原则。但是,如果将风险与损失不等同对待,那么贷款风险估计值与贷款损失估算值就会有所不同。若以Lw、L1、IJ2、L3、L4、L5分别表示总贷款损失和各类贷款的损失权重,则总的贷款损失估算值为Lw=Q1×L1+Q2×L2+Q3×L3+04×L4+Q5×L5.通常情况下,风险权重在数值上等于或大于损失权重,即Rw≥Lw.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贷款损失的核销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一般是根据估算出来的贷款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如果提取的准备金数额(设为Pw)与估算的贷款损失数额相等,即在Pw=Lw的条件下,准备金的提取就是足额的和完全覆盖的,银行的处理可以被认为是合理而谨慎的,符合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和损失准备提取的完全覆盖原则;如果提取的准备金大大低于估算的损失,即在Pw贷款损失的核销,就是在贷款损失实际发生并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银行使用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冲销贷款损失的会计处理过程和做法。很显然,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是否足额,直接关系到银行承受贷款损失的能力,如果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在实际的贷款损失数额较大时,银行将陷入流动性不足并面临破产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银行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和核销贷款损失拥有自由裁量权,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通常是足额的和完全覆盖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银行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和贷款损失核销方面必须遵守国家的限制性规定,贷款准备的提取通常是不足的,存在较为普遍而严重的利润虚增现象,银行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如果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长时期处于不足状态,那么在累积效应的作用下,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在不断积聚加大,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营状态中。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状况

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也实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但是,由于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加上银行业的改革相对滞后,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上,并没有很好遵循相关的原则和通行的做法,导致贷款风险估计和贷款损失估算不够科学合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利润虚增现象相当普遍而严重,整个银行业累积了比较大的风险。

(一)在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低估。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与损失严重低估现象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在国有产权高度集中的我国商业银行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具有浓厚的非市场导向色彩,报喜不报忧现象基本成为行业行为准则。在此准则的导引下,我国商业银行不仅不能如实估计风险与损失,而且有故意隐瞒、掩盖、压低风险和损失的行为倾向。具体来说,银行通常通过展期、借新还旧、大幅增加贷款数额等手段和方式,人为降低不良贷款的比率,掩盖贷款和其他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被严重低估。这是最主要的原因。2.我国商业银行尚处于改革与转型过程中,还没有建立并实行科学的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体系与方法。我国贷款风险的估计长时期采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方法,并以贷款是否逾期作为风险估计的标准,由于“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方法在口径上小于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以期限作为估计风险与损失的标准也不够科学合理,从而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的估计与贷款损失的估算长时期严重偏低,利润被长时期严重高估与虚增,积累了比较大的风险。

(二)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与贷款损失核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计提不足现象严重而且普遍,未核销贷款损失的累积量相当巨大。

国有根据任学群的研究,2001年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计算的不良贷款率为26.4%,呆账准备金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为1.8%,呆账准备对不良贷款的覆盖率仅为6.9%。其中,中行、工行2001年按贷款五级分类应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分别为2512亿元和4613亿元,但它们实际的准备金余额分别为732亿元和87亿元,准备金缺口分别为-1780亿元和-4545亿元,若要弥补准备金计提不足的缺口,假设它们未来每年的盈利水平都与2001年相同,并且将每年的盈利均用于增加准备金,在不良贷款不再增加的条件下,分别需7年和13年才能提足弥补缺口所需的准备金。从贷款损失的核销看,在已经剥离了大量不良贷款的基础上,中行、工行在2001年、2002年将盈利的绝大部分(平均超过80%)用于核销贷款损失;即使在这种核销后,两家银行的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还在16%~25%的水平上。

很显然,其利润是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条件下实现的,是人为虚增的账面利润,若将准备金缺口扣除,将显示为巨大的亏损。

如果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通过展期、借新还旧、大幅增加新贷款等方式人为降低不良贷款率的现象,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不良贷款数额肯定大大高于各银行自行披露的数字水平,实际的准备金缺口和未核销的累计损失也将变得更加巨大。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前述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严重不足,还受到相关的限制性规定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贷款损失的核销,我国都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并且各种规定间还不一致。在非市场导向下,这些规定为商业银行选择不谨慎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支持,助长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的程度。

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很高、贷款损失准备提取严重不足的情形相比较,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则普遍经营得较为稳健。经营良好的国际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通常在3%以下,即使是长期受经济衰退和坏账影响的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率也多在5%~10%之间,远远低于我国银行业20%左右的水平。在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上,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足额提取的做法,准备金数量基本能够覆盖风险与损失。

四、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会计处理的策略

(一)深化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表面上,似乎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之间是完全不相关的。但在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国有产权高度集中的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众多问题的最后根源,不良贷款率很高、贷款风险估计不科学、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等问题也是源于低效率的国有产权制度安排。在国有产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所有者缺位会导致多层次的委托和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银行的经营有很强的政治导向而非市场导向,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取向,必然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严重不足。因此,必须改革我国商业银行高度集中的国有产权制度,通过引入新的非国有资本的方式建立国有资本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才能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状况,促进商业银行的自发稳健经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才可能趋向稳健、科学。

(二)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体系

为了科学合理地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建立起科学的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体系。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在这方面的坚实进步。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吸收了国际先进理念,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更好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和准确核算损益。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因此各商业银行应严格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在提取准备时,增加“呆账准备”金额,增加当期支出。在核销呆账时,冲减账面呆账准备金。也就是说,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上,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对风险资产余额计提1%~100%,不等的呆账准备,即正常类贷款计提1%,关注类贷款计提25%,次级类计提50%,可疑类计提75%,损失类贷款计提100%;在贷款损失的核销上,《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其当期应计提呆账准备金为: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相关比例(1%~100%)-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

显然,《管理办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风险程度,商业银行据此对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进行会计处理会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会具有较好的风险和损失覆盖性,呆账准备金余额也通常足以核销呆账,从而不会形成利润虚增,也不会累积较大的风险。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针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会计处理中的问题,按照谨慎性原则和完全覆盖原则,吸收采用国际上先进的通行做法,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体系,合理计算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从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使银行的经营趋于稳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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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篇5

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在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对抵押担保的处理方式、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

(一)计提范围比较

《指引》中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但两者在审慎方面的差异不会很大,因为贷款组合减值计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在对某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显然,组合减值准备与《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作用,只不过一般准备是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组合减值准备依据贷款历史损失的经验数据进行提取。

(二)计提方法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别采用单笔减值测试和组合减值测试方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单笔减值测试法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逐笔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准备。组合减值测试,是银行通过运用迁徙矩阵模型将具有相似特征的贷款作为整体,在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及损失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计提减值准备时仍然借助贷款五级分类。首先,银行将贷款分为公司类、零售类、信用卡类。对于公司类贷款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银行通过计算贷款向次级类迁徙的比例作为贷款违约率,再乘以次级类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作为预期损失率,按此比率计算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类贷款,其中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上的贷款采取单笔测试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下的次级、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一般按照各自单笔评估计提准备金的加权平均比例,分别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损失类贷款按100%比例计提全额准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确定单笔重大贷款的标准上存在差异,有的银行以1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以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将所有对公贷款作为单笔重大贷款,有的银行则没有对重大贷款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零售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不同的组合,通过迁徙矩阵模型,测算出贷款预期损失的方法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类贷款从当前五级分类迁徙到损失类过程中在每个等级向下一级的迁徙率,从当前五级分类等级迁徙到损失类的所有向下一级迁徙率的乘积即为违约率(PD)。然后,银行通过计算每个类别贷款迁徙到损失类贷款后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得出每类贷款的损失率(LGD)。最后,银行通过每类贷款余额乘以违约率和损失率得出贷款减值准备。组合减值准备计提所需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数据都依赖于银行历史经验数据,这些经验数据主要依赖于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对同类贷款实际损失数据的统计分析。(三)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比较

《指引》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审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也体现在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时对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审慎处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贷款在五级分类时是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按照贷款分类计提专项准备时不再考虑抵押担保因素的影响,显然《指引》对贷款担保的考虑比较谨慎,没有将贷款担保因素作为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市场体系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难度较大,担保价值不实有关,但这可能会导致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过高。

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没有区分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从而将抵押担保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在贷款担保的处理方面,《指引》显然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更审慎。

(四)执行效果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特别是在计提组合减值准备中大量运用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银行历年来对不良贷款回收方面的信息,与各银行贷款的历史迁徙情况、风险评判标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因此该方法更具科学性。但由于未来现金流数据目前还只能采用合同现金流,未来现金流数据还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估计,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另外,各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完备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从而最终会影响到银行之间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可比性。

二、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

于会计标准,因此监管当局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作出判断,也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当局是仍然根据《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监管,还是认同新会计准则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同时制定补充的监管规定,已经成为目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监管问题。

香港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在单笔准备和组合准备的基础上,银行要从留存利润中另外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即监管储备,占贷款余额的0.5%-1%。也就是说,香港金管局在认可会计单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认为组合减值准备不足以抵御贷款的预期风险,因此在权益项目中增设一个风险储备项目。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附属资本的计算需要一般准备数据,但目前各种规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般准备。《指引》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般准备,其用途也是为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但与《指引》不同的是,该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且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性质上讲,两者一般准备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准备不复存在,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准备被保留了下来。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监管机构尚未就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如何计算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例如,有的银行按照贷款总额1%作为贷款一般准备;有的银行按照个别评估及组合评估计提的贷款准备合计减去按监管部门要求计提的专项准备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因此,银行监管当局需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三、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下的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将《指引》作为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够说明《指引》将被作废,因为《指引》总体来看是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计提标准,而非会计计提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可以作为监管当局评判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从而为评价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供依据。同时,目前《指引》在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已经出现明显问题,第二还款来源正常时,该笔贷款如何进行划分,分类标准中没有明确。而且,银行在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都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计提,银行在处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时往往依赖于主观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物权法》的出台,抵押担保因素在防范贷款损失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指引》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完善,使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审慎。

(二)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

香港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将组合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合并计入附属资本,但不超过其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2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合格的准备金总额与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全部预期损失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不足部分将从核心资本中予以扣除;如果会计减值准备高于预期损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风险加权资产的0.6%)计入二级资本。2005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该处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在税前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包含了按照《指引》计提的一般准备,已经能够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因此,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可以安全地计入到核心资本中。

篇6

(一)小企业方面

1、内因的限制。内因即由小企业内部的特点所决定的商业银行对小企业提供的贷款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的风险。一是小企业规模小,造成其市场竞争力差,市场影响力小。抗风险能力弱。经营风险过高导致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增强。与此相应的是银行贷款回收不确定性增强,贷款风险增大。二是小企业资本充足率低,资本金少。固定资产规模小,存货和应收账款的比重高,可提供给银行的贷款担保物有效性不足,使得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一旦发生,便难以弥补。三是小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普遍存在机构设置混乱、财务状况不透明甚至财务监督缺失现象。而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决策的重要信息,在上述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必然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

2、外因的约束。外因主要是指法律制度方面。如缺乏关于小企业信用担保、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体的法规体系,导致小企业难以明确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规范自身的经营,同时也使得商业银行对于小企业的信贷标准不够明确,带来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另外,在融资渠道的约束方面。在我国现在的金融环境下,商业票据和债券市场不完善。创业板对小企业要求较高,绝大多数小企业无法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方式,使得商业银行贷款对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因小企业其他融资渠道的缺失而为小企业贷款的偿还埋下了隐患。

(二)银行方面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贷款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只能通过有效的方式来控制和分散风险,小企业贷款更是如此。

1、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的逆向选择的风险即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了解远远小于企业自身,当企业想要获得银行贷款的时候就会提供有利于贷款的资料和有意地回避不利的信息。对于信息不透明的小企业而言,商业银行要想控制上述风险。需要在贷款发放前进行更多的调查,来核实企业的实际状况,这同时也意味着更多成本的付出。需要有更多的贷款发放经验。

道德风险是指企业在从商业银行得到资金之后,对于资金的使用有可能用于收益更高风险也更大的项目。无形中加剧贷款的风险。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内部制约机制不足的现象,资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更少、随意性更大,这要求商业银行在货款发放后要经常关注企业的资金使用和财务风险状况,对银行的贷后监督要求加大。

2、信贷审批人员经验不足。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要有效地控制小企业贷款风险,就必须有一批经验丰富、长期与小企业打交道的信贷人员,他们能够通过对小企业的了解来判断贷款风险的大小,对贷款风险较小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拒绝风险较大的小企业的贷款要求。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银行的贷款主要面向大中企业,而与大中企业相比,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频率高、时间短、金额小。要求商业银行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要求银行的信贷员有较高的操作水平。但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造成了当前有经验的小企业信贷人员严重缺乏,信息不能得到充分的沟通,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不太了解。无法适应小企业贷款的特点。进而导致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重生,举步唯艰。

二、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与大、中型企业贷款风险特点比较

(一)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不同

与大中企业贷款相比,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小企业本身较低的抗风险能力使得小企业贷款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而由于受到利率管制等因素的制约,更大的风险无法通过更高的收益进行弥补,造成小企业贷款风险、收益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小企业贷款风险高,管理难,收益有限。由于小企业贷款发放程序、手续和利率等与大中企业贷款基本相同,因此单位成本的风险控制费用相对较高。且贷款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手续繁;小企业普遍存在多头开户融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账表不实、财务报告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信息不畅等问题。银行很难判断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贷款投向、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开展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督查工作,贷款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有限,一般不会超过基准利率的30%,有限的收益无法覆盖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高风险。

另一方面,小企业贷款权、责、利不匹配,信贷人员积极性不高。在当前信贷管理模式下。各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存在不同程度的权、责、利不匹配的情况。信贷人员负责小企业贷款的具体操作,但无权放贷;贷款运转良好,效益高。但与他们的收入不挂钩;贷款一旦出现风险、发生损失。他们又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甚至是下岗,结果是“多放贷多担风险。少放贷少担风险,不放贷不担风险”。加之小企业不像大中企业那样注重对自身信誉的维护,对银行贷款能拖则拖。致使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小企业贷款。小企业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有时甚至是终身追究责任制。小企业信贷业务人员普遍认为小企业贷款风险和收益不匹配,丧失对小企业的信心,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二)风险的波动性不同

一般来说,大中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各自所处的行业中都具主导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其经营较为稳定。商业银行对其贷款所面临的风险波动性不大:而小企业多为新建或初创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变化。不同生命周期中的小企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违约概率也不同。

譬如科技型小企业,在早期开发阶段,资金需求大,风险也大,不少企业会在这一阶段遭受损失甚至失败。其风险很少有商业银行能接受,一般是通过风险投资来进行融资。在加速成长阶段,企业的风险性逐渐较少,成功机会逐渐加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已成为可能。在成熟期阶段,企业进入规模化发展,产品销售利润达到顶峰。企业发展相对比较平稳,此时商业银行贷款的违约概率最小。到了衰退阶段。利润率开始下降,但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商誉。与其他企业联合或被兼并收购等方式获取股本套现。进行新一轮创业。并且经过一个周期的发展,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相对健全的销售网络。同时也有了较好的经营记录,信用状况提高。所以与企业早期相比,此时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已大大降低。

(三)风险危害性不同

由于银行对大中企业贷款金额很高,一旦发生问题。则对银行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而且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错综复杂,很难达成一致,银行将被拖入长时间繁琐的诉讼之中,结果如何很难预料。而小企业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对其管理层考察或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都要容易地多。即使发生贷款坏账,由于企业规模小,单笔贷款金额低,占贷款总额比例小,对银行总体影响不大,一般不会给商业银行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四)风险管理的成本不同

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花费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不可否认。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中的信息成本较高。小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单笔贷款金额低,同样的贷款金额,银行贷款给小企业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资源。对大、中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要相对较低。需要说明的是,对小企业贷款是一种劳动密集型工作,对信贷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也相对较低。对大企业贷款金额大,故要非常慎重。银行必须组织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大企业进行长期的贷前跟踪评估、贷中监督,控制风险。因而我们只能说小企业贷款和大中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成本不同。而不能简单地通过投入人员数量的大小对其风险管理成本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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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市场对于“错杀”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反响强烈,现阶段叫停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弊大于利,建议短期内应规范而非严禁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中长期应加快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体系。

一、收紧搭桥贷款业务的背景是监管层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全线严控职称论文

(一)放行搭桥贷款业务是“保增长”政策导向下的监管支持政策

2009年1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在十个方面调整了有关监管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为搭桥贷款业务最主要的融资主体

搭桥贷款投向限定为“非生产性”领域,表明它不能用于一般企业的生产性投资扩张,只能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该领域主导者多为地方政府。借款主体限定为“项目发起人或股东”,而非项目公司,恰恰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成为搭桥贷款放行一年多来的主要投向。

(三)叫停资本金搭桥贷款意在控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启动后,国内项目投融资需求集中释放,但与此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后政策性的软贷款业务被禁止,项目资本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搭桥贷款方式解决资本金缺口、满足贷款条件成为常见作法,这变相提高了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杠杆率,削弱了资本金对投资者的风险约束,滋长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2010年5月末,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以及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对2009年初出台的十项信贷监管政策进行修正,体现出严格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的政策意图。

(四)一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令市场颇感意外

《通知》对于禁止性搭桥贷款业务的口径并没有沿用当初十项信贷监管调整政策的标准,除禁止发放资本金搭桥贷款以及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外,还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也一并纳入严禁范畴,出乎市场各方预料。

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存在客观需求,潜在规模可观

(一)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搭桥贷款是国内银行业通行作法

发行人在两期债务融资工具之间为避免资金链骤然收紧普遍存在过渡性融资需求[1]。以北京地区为例,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初步统计,2010年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共发放搭桥贷款220.3亿元,其中发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46亿元。同期北京地区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3396亿元,占同期全国发行量的53%。从账面上看,相对于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规模,辖内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较小。

(二)银行潜在或变相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可观

银行承销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业务一般由总行投资银行部门统一负责相关工作,而搭桥贷款授信承诺一旦付诸实施则大多会落在发行人所在地分行,出于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考虑,此类授信承诺一般不会直接在募集说明书等发债文件中体现。之所以目前账面显示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境整体状况良好。近年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整体充裕,短期融资券年均保持34%的增长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境相对宽松,顺畅滚动发行保障了发行主体资金循环平稳,搭桥贷款需求相对较弱。二是中期票据搭桥贷款需求将集中在2011年以后陆续体现。中期票据自2008年4月推出以来累计已发行1.1万亿元,由于其融资期限为3-5年,因此上述债务工具最早也要到2011年4月到期,相关搭桥贷款需求目前并未显现。

三、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会对市场产生多方面影响

从积极方面看,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有利于在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之间建立“防火墙”,避免以银行信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隐性担保,同时也符合监管部门“受托支付”等信贷管理新规要求。但与此同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对于金融市场各主体以及金融市场本身发展产生的影响与制约也不容忽视。

(一)影响金融市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一是有悖于国际惯例。搭桥贷款或过桥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常见的金融工具,多用于拟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融资以及使用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的过渡性融资安排等,一般由具备混业经营能力的投资银行提供。国内券商等投资银行类机构没有搭桥贷款业务资质,无法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由银行承担了这一职能,成为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2]。二是可能降低市场活跃度和创新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额已达3.2万亿元,在活跃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在缺乏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活跃度和创新力难免受到挫伤。三是将加大债券市场投资风险。突然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可能给部分发行人到期兑付债券带来资金困扰,如果不能及时借助其他有效渠道缓解短期流动性紧张局面,部分发行人可能会陷入无法按时兑付到期债券的境地。四是将降低相关机构参与热情。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偿还到期债券,以强制性政策切断资金循环可能削弱各市场主体对于市场公平的认同感。

(二)对银行业务经营将产生多方面影响

一是限制银行信贷业务发展。商业银行反映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属于常规性低风险信贷业务,具有单笔业务金额大、融资期限短、收益水平高的特点,叫停相关搭桥贷款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优质信贷业务发展,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维持客户关系的难度。二是制约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增长。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手续费收入是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据建设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该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收入6.7亿元,同比增长1.9倍。

叫停搭桥贷款将增加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难度,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因成本增加而放弃滚动发行,从而减少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是影响银行负债业务发展。禁放搭桥贷款将使得企业自有资金大量用于偿付或备付到期债券、票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流动性,限制了企业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发展。四是影响银行金融资产配置。禁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可能削弱企业发债积极性,进而致使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模受限,银行证券投资领域缩小。据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2009年该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余额约占其证券投资总额的15%。

(三)对发行人影响更为突出

一是影响投融资计划。据银行反映,叫停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后将促使发行人不得不调整发行或续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计划,部分有上市发行股票计划或股权并购计划的企业也因搭桥贷款业务暂停放缓了资产清理整合进度。二是增加财务成本。现金流并不充裕的发行人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较大的发行人,由于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流动性支持,发行人需要在兑付前提前做好资金安排,通过事先储备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渠道来筹集本息兑付资金,相应缩减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期,由此将在一定程度增加发行人的财务成本,同时也对发行人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三是增大债券续发难度。由于发行人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流动性支持,同时也丧失了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隐形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到期续发将会面临更多困难。

四、政策建议

一是短期内应规范而非严禁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业务。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体系下,禁止银行发放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将致使该类业务完全丧失生存空间,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客观发展实际,并可能会导致部分银行绕过政策限制变相为发行人提供阶段性融资。同时,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更需要银行提供及时、稳妥、安全的过渡性融资安排,以推动创新性业务发展。因此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法应是对银行债务融资工具搭桥贷款的期限、投向、抵质押担保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而非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中长期应加快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体系。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各市场主体功能定位,探索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流动性支持产品和支持机构,避免发行人对于银行等承销商的隐形担保依赖。规范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买方信用评级机制,探索双评级及再评级模式。三是应做好金融市场管理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沟通协调。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妥善安排重大监管政策出台时机、实施力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提高金融管理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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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和大中型企业贷款相比,小企业贷款整体营利状态确实比较好,平均贷款利率更高,还贷期短、不良率也完全在各银行的承受范围之内。据银监局统计:尽管目前就小企业贷款业务暂无独立核算制,但从数据上看,同样是1000亿元资产,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客户群的银行所对应产生的利润率显然更高,数据显示,以小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的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去年每百元贷款利润分别为2.99元和2.97元,在众商业银行前列。

2做好小企业贷款是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步伐加快和监管力度加强,银行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水平得到了提高,但银行的经营发展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粗放式的经营。银行贷款不断向大企业和某些行业集中,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大力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可以改变银行傍大款、垒大户、过独木桥的经营发展思路,促进银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走持续协调发展的道路。同时,可以促进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推动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手段、技术以及方法等一系列的创新建设,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银行人士一致认为,大企业贷款的成长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小企业从起步或困难阶段开始,所积聚的对银行的忠诚度也必然较高,这也是各家银行所看中的。

3应理性看待小企业贷款的高风险

既然在发放小企业贷款时,让银行部门难以释怀的是小企业的高风险,那么,我们在试图以高利率来覆盖小企业贷款高风险时,首先应该弄清楚,小企业贷款的高风险(显然是相对大企业而言)究竟高在何处?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特征与大企业相比较,有何不同?

本质上,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发放贷款即为买入风险,收回贷款相当于卖出风险;银行就是靠不断地低买高卖风险、赚取风险溢价生存。对于银行而言,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贷款风险本质上并无大殊: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是一切贷款都共同面临的,小企业贷款所隐含的风险,大企业贷款同样也会面临。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大企业中有经营效益差、偿贷能力弱、诚信度低的(且并不在少数),小企业中也不乏经营业绩良好、偿贷能力强、诚信度高的。那么,何以在实践中银行部门却往往厚此薄彼?比较通行的解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小企业信用度难以评估,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和所承受的风险远大于对大企业的贷款。从现实情况看,小企业贷款的成本固然高于大企业,但真正令银行在小企业面前踯躅不前的,也许成本的因素还在其次,银行最顾忌的乃是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

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果真如此堪忧吗?或者说,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或称违约风险)一定大于大企业吗?理性地看,小企业贷款的违约风险其实并非如我们所想象的,一定比大企业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大企业、小企业都是理性人,其任何行为(自然也包括违约行为)决策的做出,都必符合理性,符合风险——收益对称性原理。违约行为依其行为主体的主观作用又分主动违约和被动违约。分析企业主动和被动违约的情形,得出的结论也许恰恰相反。一方面,小企业主动违约的概率一般小于大企业。我们知道,银行信息成本的回报来自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而借款人信息成本的回报体现在投资收益上。当借款人投资收益大于其取得资金的全部成本时,其欺骗银行逃废债务的动机就小;而当借款人的投资收益小于其取得资金的全部成本甚至亏损时,就很可能通过逃废银行债务来获得补偿。

另一方面,小企业被动违约的可能性往往大于大企业。被动违约一般源于企业经营项目的失败。由于小企业承受市场、政策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一场对大企业而言也许很平常的风雨,却可能颠覆小企业之孤舟。在面对损失时,小企业的风险——收益权衡模式发生了逆转。根据行为金融理论对亏损厌恶现象的解释:人们在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对亏损看得要比盈利更重,其决策表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或不同的风险偏好。当涉及的是收益时,人们表现为风险厌恶;当涉及的是损失时,人们则表现为风险寻求。因此,在项目失败(亏损)情况下,小企业违约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尽管大企业的行为也符合上述原理,但它失败的概率相对小企业而言要小)。

因此,对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程度及其表现形式应理性地分析。要走出“小企业不守信”的思维定式,一分为二地剖析小企业的风险所在,特别是对拟授信的小企业,要以专家的眼光判断其市场风险、行业风险,以对小企业“软信息”的充分占有化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被动,并据此确定较科学合理的风险溢价。这正是小企业贷款的难度所在、风险所在,也是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之考较。对于精明的银行家而言,小企业高风险的表象后藏着无限商机,因为这是一个广阔的、可不断挖掘的市场。

4多策并举可获取更高的目标利润

4.1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小企业贷款数额小,风险高,与大企业贷款相比成本要高得多,因此明显缺乏贷款动力。这一逻辑在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之后,似乎已不再成立。

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无疑给予了银行机构自主定价的巨大政策空间,也为打破小企业贷款难僵局找到了一条现实的出路。按照风险—收益对称原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理的定价来覆盖小企业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并获取目标利润,从而实现小企业贷款的商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自主灵活地进行调整。

4.2充分发挥小企业授信违约通报机制的作用。银行业协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一步做好辖内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的共享工作,利用违约信息对客户进行激励和约束,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等方面可给予优惠,对还款情况不好的,除停止发放贷款、加紧催收欠款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警示通报等措施,强化客户的信用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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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不良贷款问题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市场综合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由于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良贷款消化难度大、成本高的现实,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上捉襟见肘,这一点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明显。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本身的存贷款规模不大,依靠自身力量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又有限,一旦贷款无法正常回收形成不良,这势必给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减弱对县域经济乃至乡镇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金体制变革的影响。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拨改贷”政策的逐步实施,国企不再得到国拨资金的补充,以致企业亏损等财政性支出被挤入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因此造成企业资金捉襟见肘,周转失灵,这对国企最终无力偿付贷款本息是有相当影响的。

第二,投融资体制约束了银行自主经营。

我国的投资体制长期以来,形成一种“政府立项、计委审批、财政与银行买单(拨款和贷款)”的模式,银行只作为一个现成的贷款人。一旦投资结果使得贷款到期无力归还,形成不良,对项目有决策权的部门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而银行被动提供贷款资金,却承担了项目投资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会计核算处理上的弊害。

流动资金贷款原是填补国企自有资金不足、由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但“短贷长用”的现象经常出现,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一直为“借新还旧”。随着短期贷款到期申请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经批准展期后的贷款,如到期无力还款,次日起即属逾期贷款等规定的出台,堵住了没完没了的展期,贷款的逾期情况得到了真实反映,这是不良贷款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通货膨胀造成企业虚盈实亏,影响资金周转。

第五,商业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仍有混同不清。

第六,经济转制、结构变化,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带来贷款风险。

第七,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借机逃废银行债务。

第八,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不强,人员素质不高。

第九,利率调整,利差缩小,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增大。

有几次存贷利率调整,对商业银行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大,最终也导致处理不良贷款存量的财力被削弱。这主要包括存贷款利率倒挂、存贷款利率风险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不对称三个方面因素。自1996年以来连续调低贷款利率,而按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各种不同存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均以存入日的挂牌利率为准,由于1996年之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利率较高,甚至几倍于贷款利率,使得商业银行提存的“应付利息”全部付罄,余额变成了红字(超额),这些巨额的亏损只能由商业银行被迫承受,造成存款进来利率高、贷款利率负担低的不平衡的局面。上述九个方面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一个有效风险定价机制,整个风险的价格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下;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的失衡,这一点在本文第三部分会进一步分析。

二、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瓶颈分析

本节选择苏南地区某一县级城市的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从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消化情况两个方面来分析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所在。

以某市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可做出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从2002年1月到2003年6月的18个月内,该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绝对数从3.11亿元减少至1.65亿元,消化不良贷款1.46亿元,占2002年年初的46.95%,成绩明显。

第二,在过去的18个月内,该银行的贷款业务发展非常快,贷款余额绝对数大幅度提高,月度间增长速度较高,尤其是进入2003年度后,月均增幅达到16.54%,2003年6月增幅更是接近30%,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第三,在不良贷款余额绝对数持续下降和贷款余额绝对数持续快速上升的双重作用下,该行不良贷款率也呈现快速下降的特征,从2002年初的37.42%回落到2003年6月末的6.02%.但即便如此,该行的不良贷款率在当地的金融机构中仍属较高水平。

第四,通过尝试运用回归分析,发现不良贷款下降率和贷款增长率间并不完全具备线性关系,可见,该行贷款余额快速增长对不良贷款的“稀释”作用仅是该行不良贷款率快速下降的一个因素,另一因素为核销,仅2003年初该行核销的不良贷款即超过一亿元。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该行不良贷款率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实属正常,而不良贷款绝对数的下降则更多的依赖核销。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这是以贷款余额快速增长为代价。而从不良贷款的消化手段来看,核销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依旧占有主导地位,进一步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展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均较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新增贷款中势必出现新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余额必然相应出现反复,这一点在进入2003年度已经有所反映,不良贷款的消化正在逐步走入“瓶颈”。一方面,贷款增长速度和贷款余额不断增加,虽然新增贷款最终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很低,但由于基数较大,形成不良贷款的绝对数依旧不可忽视;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核销按部就班进行,极有可能出现核销数和新增数相抵,使得不良贷款率表面下降,绝对数不变的“困境”。下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本原因,并结合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的框架构思。

三、内部人控制和层级控制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多级决策,一级经营,法人是惟一的受托人(假定这种体制合理),各级分支机构是人,人应为法人利益勤恳工作。但由于层次多、政令传递速度慢、管理路径长、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不能对下级行绩效进行及时甄别的问题依旧存在;掌握着本机构实际控制权的各分支机构也远没有树立统一的法人观念,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有着强烈的自主性和不规范性。“内部人控制”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特点下,又衍生出了“层级控制”现象,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直接原因。

行政选拔机制,较好的职位锁定性,为“层级控制”奠定了组织基础,它不仅嵌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也给通过“寻租”行为获取经营权提供了可能,经营者只要同上一级委托者搞好关系,即可一直垄断职位。经营业绩好坏、管理水平高低,不是获取职位、保留职位的惟一依据,甚至不是主要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否也无人考察。信息不对称,各种监管软弱或无力,以经济处罚为主的监管手段根本无伤经营者个人利益。无约束的权力难以抵制诱惑,无约束的权力难以拒绝错误,无约束权力难以不为所欲为,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和法人的信用,来为小集团甚至自己谋取最大利益。所以,道德风险,层出不穷:“寻租”活动,也就成为必然。集中反映在信贷经营活动中,就是粗放经营、违规经营、绕规模贷款、关系贷款、越权贷款、反程序和减程序贷款、将不该转贷或展期的贷款转贷或展期来虚降不良率、利用五级分类定性比重大的特点来主观意。分类、考虑个人或小集团与地方关系,发放“首长”贷款、为了年底虚增存款,突击放贷、为了抢占份额,向上邀功而放贷,种种现象,不一而足,贷款风险不能防范,内控机制破坏殆尽。

同时,“层级控制”对法人治理有着天然的抵制对抗、内耗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控制。不可否认,国有商业银行;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往往得到各级经营者不同程度的抵制或将其异化,使内控机制建而不立、有名无实、政令不通、执行不一、各行其是等是典型的外在表现。任何措施的有效性都是建立在上传下行、切实执行的基础上,没有有效的贯彻执行,几级空文则会使这些措施和其机构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其可信度、权威性与日俱下,而这个基础就是健全的内控机制。

在这个怪圈作用下,信贷管理遭灾最重:如高风险审查,起码应包括三个方面,高风险行业、企业、品种,但实际上许多经营者只在高风险行业审查上敷衍了几天,最后都以不了了之。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2000年建行贷款中仍有15%投向高风险行业。同样,原意为了提高贷款透明度和科学性、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抑制违规和不规范而大力推行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也被一些机构经营者界定为对经营者放贷随意化的一种束缚而遭到冷遇和抵制,评级工作形式化、实用化、随意化。要不是规定了未评级、授信的客户信贷权限上收一级,则效果也许更差。

由此可见,由于经营者在限制其行为、与其意志和利益相悖的规范、程序、制度、政令及一切内控制度上的不合作,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就形同虚设,在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和层级控制尤其明显。内部人控制和层级控制把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明的危害性完全暴露,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直接原因。不可否认,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有其外在原因,但不称职的银行经营者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剥离和核销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消化不良贷款的主要方法。不良贷款消化之后,不应忽视其产生的根基,即所谓的内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层级控制问题,只有从体制、机制上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贷款的再次产生。

四、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的框架构思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虽然当前基层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化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也面临着更大难题,就是基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已经清收到了临界点,剩余部分的不良贷款不符合核销标准,再加上银行自身制度上的“瓶颈”制约,依靠自身清收难度和成本相当大。如何面对这一难点问题,进一步挖掘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内在潜力,使不良贷款消化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直至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对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本文提出的办法是实行公司化模式,走不良贷款专业清收道路。

提出这一想法的主要理由,一是在于传统的分层(分级)责任清收模式的局限性。这一模式更多的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采取层层下达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完不成任务就扣工资,并且与考核和晋升挂钩等等,行政管理色彩较浓。这种做法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收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收贷难度大,同样是一行(农信社)职工,投入产出比的差距,使收贷者偏爱易收部分。对那些难度大的则不去理会,这样难免出现挑肥拣瘦的现象,这一传统的收贷模式不适于临界点不良贷款的清收;二是临界点不良贷款特性的制约。这部分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复杂,甚至是一笔一个样,多是人走楼空、破产关门的企业。个人贷款则是困难户、钉子户、赖皮户居多,同时存在户数多、平均金额小、点多面广等问题。收贷难度比一般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要大得多。单靠行政管理手段去强行压任务,逼迫式工作,难以奏效;三是形势要求改革清收机制。迫于各自上级行(社)的层层考核压力,以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化解仍是经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不良贷款占用过高,化解精力大,成本不断增加,而效果差,与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竞争日益加剧,而竞争的着力点在于新业务的开拓和市场的扩大,形成一对矛盾。再把过多精力放在临界点不良贷款清收上,意义并不大,新的形势需要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传统的清收模式。

诸多制约因素,表现出临界点不良贷款清收的巨大挑战性,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行公司化清收模式,一改传统的责任清收模式,也就成为当前比较客观而现实的选择。建议成立清收公司,实行不良贷款公司化管理,把不良贷款作为一种资源进行经营和运作,通过机制的改变,最大限度地激发清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在基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内部成立不良贷款清收公司,作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专业清收单位,实行商业化管理。公司经营产品为呆坏账不良贷款,通过清收公司不良贷款的公司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直至达到规定的占比。第二,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公司化运作提供政策空间。本着“早活化,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三,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公司经理人选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行(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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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模式

(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截至2013年12月末,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贷款余额达到859.22亿元;从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不良贷款连续九年保持“双降”,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个贷管理总体步入了质量效益良性循环。

(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情况2008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成立个人逾期贷款催收中心,创新实施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采用标准化工作流程,实行弹性工作、周例会业绩排行榜、周监测月统计、定期换手管理、信息录入、绩效考核等基本制度。实施集中催收以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减少14370笔,余额下降10.68亿元,笔数及余额下降幅度分别为77.19%和39.79%。个人逾期贷款余额占比为1.96%,较集中催收开展之初下降4.2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68.59%。有效遏制了贷款劣变,基本消灭不良贷款的大起大落、前清后溢,在提高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效率、节约人力成本的同时,有效降低个贷风险,个贷资产质量大幅度提升。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个人逾期贷款全流程集中管理模式,短信、电话、邮寄信函、上门催收、委托中介、法律诉讼、贷款重组等各个环节全部由分行统一集中管理。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如下:目前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已经将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应用在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中,根据不同评分结果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个贷资产质量,发挥个人逾期贷款催收效能,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还可进一步挖掘内部评分结果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分析历年来发生较多的个人逾期贷款风险案例,利用信息挖掘分析来检验和发现风险;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系统化管理,发挥电子化催收的作用。

三、各种催收管理模式优劣比较及适用性

随着个贷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个人客户的不断增加,个贷逾期客户数量也会有所增加,通过对各类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催收管理模式各有特点。总体来说,分行集中催收管理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银行;对于管理半径相对较大、催收人员较少的省分行管理模式银行,可以采用集中管理与分支行管理并用互补的管理模式。随着系统管理功能的不断完善、提升,信息化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岗位、覆盖业务全流程,最终全面集中的管理模式是银行个人逾期贷款管理的必然趋势。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的思考建议

近年,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银行资产质量劣变压力增大,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可能有所上升。在对各类商业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优劣情况调研比较和适用性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既要发挥现行分行集中催收为主、多种催收方式结合并用的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方式,还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运用改革创新的思路、探索更为适合自身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催收管理方式,才能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创新观念是根本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对当前全球经济金融风云的急剧变幻,金融监管和利率市场改革的加快推进,以及银行业差异化发展时代的到来,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寻找新方法、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努力以新的理念、机制和技术提升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综合考虑个贷业务发展和资产质量需要,制定科学的客户经理、集中催收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定期通报最低催收工作量、末位淘汰等考核措施,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推进大数据时代的改革,强化个人逾期贷款管理依托商业银行强大科技优势和海量客户数据支持,加强对个人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及其配偶金融资产大额变动、个人经营贷款商户上下游及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监测,提早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借款人家庭及其经营实体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精准定位目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研究历年来发生较多的个人逾期贷款风险案例。归纳分析客户违约习惯、规律等历史信息和关联信息,识别异常情况,进行风险揭示和预警,减少贷款风险。

(四)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客户信息维护力度在贷款信息录入时,保证信息尽可能准确、详细、完整;充分利用高科技方式,推行手机短信批量催收,减轻人工催收工作量。加强个人客户信息综合治理,建立信息收集、核实、更新、维护分支行联动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定期开展新增、存量客户电话回访、贷后检查,根据客户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五)创新催收管理工具,进一步提高个贷资产质量不断推陈出新,采用资产转让、还本免息等新的催收管理工具,提高贷款现金回收率,进一步提高个贷资产质量。2012年财政部批准商业银行批量转让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个人贷款中的经营性贷款主要用于小企业、商户的日常经营,具备法人贷款属性,对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在综合评估债务人偿债意愿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情况后,可尝试采用资产转让方式处理,按照预计回收情况组成资产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售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节省催收资源。对于确因收入下降、家庭困难导致的个人逾期贷款借款人,探索采取还本免息方式进行处理,在借款人全额偿还所欠贷款本金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幅度的免息,提高借款人还款意愿,提高贷款本金回收率。

(六)深度运用零售内部评级计量结果提高催收效率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挖掘零售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在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依据催收行为评分结果、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对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采取不同催收方式、催收策略、催收力度、催收频率,使催收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层次性,避免单纯依靠催收人员经验判断而可能产生的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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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财务状况,衡量贷款风险在高校贷款管理工作中,商业银行首先需对高校的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分布状况等进行了解分析,以此帮助更为科学的对高校资产构成状况进行评判。与此同时,对高校预算的执行状况进行分析,评判其预算资金执行度。对高校运作中存在的开支水准、人员增减、资产利用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此实现对各项开支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定。对于这些指标状况的评估首先可运用比较法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大致了解高校的一个财务状况。而对于细致化的分析则可运用比率法的方式,以此对高校发展中一些经济指标分布、构成是否科学合理、高校资金发展趋势等进行说明。最后,针对贷款存在风险的评估,则可运用结合财务指标及贷款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实现项目评审严格化商业银行在处理高校贷款管理时,需对相关项目实行严格化的评审制度[2]。始终坚持一个适度进入的行业信贷政策,在确保信贷政策较为持续及高校贷款管理的基础上,需对贷款业务结构做细化处理,积极支持一些信用度、知名度高、规模较大且生源稳固的高校。在与高校建立贷款业务关系之前,需加强对其信用及相关项目的评审,不应受到高校贷款所具有特殊性的影响而忽略对其的管理。严格审查贷款期限、贷款总额、用途、还款方式等,以此避免高校贷款出现随意性,加强对其的规范化管理。在进行贷款审批时,需对相关客户的还贷来源着重关注,对高校的发展前景、招生就业状况进行进行全面考量,以此帮助对贷款额定、期限进行明确。对于一些大额贷款及风险及时作出预警警报,全面反映高校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依照高校的实际发展状况,对其还款的进度予以合理安排。严禁发生一些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的状况来试图掩盖贷款风险。

(四)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在自身发展中,可以在对客户自身经营状况熟悉掌握,政策允许的状况,对于一些与高校有关的存量贷款业务进行产品创新处理。如实现高校贷款资产的证券化。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角度考量[3]。资产证券化的实现能够使得一些流动性较低、个别资产逐渐转化为流动性较高,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产品。高校贷款的持续性占用,会在增加一定风险的同时,致使整个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也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证券化的科学处理,可将贷款转为具有交易性的证券,在确保不增加高校负债的前提下,帮助银行获取到更多的资金,促使其运作资金能够得以周转,流动性较强,另外,贷款证券化的成本较低且能够获取到一定的收益,以此帮助高校降低一些财务成本,提升其还款能力,减轻还贷风险。

(五)扩大贷款范围,增加优质贷款额度针对一些借助银行贷款进行建设的高校项目,如果在建设中出现额度用尽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作出追加贷款处理,以此确保整个建设项目的顺利完工及运行。也就是指商业银行贷款的惯性。如果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后续资金无法补充的情况,则会致使项目被迫停工,无法获取到应有的经济利润,对于银行及高校均会造成双重打击。

(六)建立完善风险基金制度各大高校在自身的运作发展中,长期以来接受政府的帮助,自身风险意识过于缺失。针对此种状况,商业银行应对自身的人力资源及专业知识优势进行灵活运用,帮助高校尽快建立起一个风险基金制度。对于存在贷款关系的高校,据需依照借贷余额及贷款分类的结果,每年定期进行风险基金的提取,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