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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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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篇1

一、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高等学校如果想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度,首先就要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问题,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因此,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是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该在大学生人才培养的方案中,明确法制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学校可以考虑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统筹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社会实践、案例分析、课外活动等多个环节,分层次地确立各阶段法制教育目标。高校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队伍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将法制教育全面渗透到学生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当中。完善制度管理机制,以法制的角度制订和执行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与完善法制教育创新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系统研究,讲求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使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科研讨论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主要是指将法律基础课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上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教学中注意解决好教材内容与立法现实脱节的矛盾,适时补充最新的法律内容。有些任课老师单纯地认为讲授法律基础就是讲授法律条文,错误地误导学生认为学习法律基础课程只需要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即可。以上错误的教育教学观念很难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最终将导致学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更加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要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地做到生动、多样,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以外,可以积极地推行视频教学、案例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以及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课堂教学内容上,不仅要阐述法律基本的理论、传授法律的基本知识,更要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讲解法律条文,对法制案件进行深入地分析。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案件教育,以达到充实、丰富以及深化课堂教学内容的结果。各高校团委可以通过法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以及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同学组建大学生法制社团,结合高校学生工作实际内容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实践活动。法律基础课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只有不断地参加法制实践,才能使学生了解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最终在遇到困难时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制意识的培养应该多多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在法律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可以要求同学们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撰写法制意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法制论文,从而使其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法律的运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大到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小到日常生活当中的邻里纠纷,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因此,高校也要提倡依法治校,要主动引导学生依据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化解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各种矛盾,最终达到学生运用法律进行自治的境界。根据学校实际,还可以和当地的相关媒体、法制栏目组建立一定的联系,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实践活动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

三、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

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只是单方面通过高校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因此,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在扫除某些重要领域法律空白的基础之上,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给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是防止他们形成犯罪心理基石。

家庭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使大学生形成守法意识。现阶段,我国主要家庭的基本结构是宝塔型,也就是所谓的“4-2-1”形式。而这些独生子女从小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被过分地保护,形成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基本问题。某些农村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又进一步导致青少年的自卑感增强、心理失衡,使其产生法制意识不平衡现象,最终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家长在关注孩子物质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孩子心理健康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要不断关注大学生思想动态。通过从小对孩子灌输正确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观念,来树立他们的守法意识,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综上所述,只有在不断地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最终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才能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方针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2

(1)课程地位不突出,教学目标设定不明确

本课程是德育课程中的的一门,是考查科目,学生普遍不够重视。该课程课时少,有些班级由于专业实训课多,还会压缩基础课课时,导致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常识也来不及讲完,而书上教学内容却庞杂繁多,涉及各个门类多个法律部门的知识,因此,教者,只能赶进度,学生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这样的教学目的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

(2)知识更新慢,教材明显滞后

我国的法制进程很快,但教材的更新却是比较缓慢。现在所用的教材,往往是若干年前撰写的,实际上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修改,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不能通过教材学习到,而这些法律知识往往又是非常重要的。

(3)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应用教学

在本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体系选择上,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而没有把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操作技能作为培养的目标。法律概念和理论对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环节,我们的教学在转化方面做得不够,更重要的是,还要懂得如何应用以维护权益,制止违法行为。现行很多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得很不够,这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复合性人才的要求是有很大差距的。

(4)教学方法传统,评价方式单一,学生学习兴趣不浓

主要表现在教学方法还是比较传统式的讲授教学,缺少案例,缺乏师生互动,评价方式单一、一般以卷面成绩为主,起不到很好的检测作用,出题考试能测出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点,但不能测出他们到底提高了法律素养没有,所以通过这种简单的测验方式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要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兴趣,提高学生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必须在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上进行改革。

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1)更新教育观念,重设教学目标

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目标主要侧重于强调帮助学生增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 而忽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精神的培养教育。诚然,一定法律知识是学生确立法律观念的前提,但作为德育课的一门,单纯法律知识传授的局限性很大。法制教育不能就法讲法,而应更多关注人们活的法律行为。对学生进行法律行为教育,让学生明确各种法律行为,关键是要揭示法律条文和规范背后隐含的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和行为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自觉主动调控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行为调控能力,真正达到知行统一、理论与实践结合,真正显现法律基础课的教育功效。

(2)整合教学体系,精选教学内容

在教学体系上,打破原有的章节,采用专题教学和项目教学,增加法律技能项目训练。如将原来的六大章节整合为四大专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实用民商法专题、预防犯罪专题、维权之路专题,每个专题下设若干个任务,用职业教育的理念指导,实施任务驱动的方式展开法律知识的教学,并在每个专题下增加了若干个项目训练:如“我心中的法”主题演讲、模拟企业设立程序、草拟劳动合同、“从彭宇案看好事做得做不得”辩论赛,“我来当律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状的撰写等。体系的整合使教学目标更贴近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用法技能。

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也有所精选,并将德育教育融合其中,如: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时,侧重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引导学生树立起“宪法至上”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现代法制观。预防犯罪专题,重点讲犯罪构成,解决学生对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即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的问题,提高学生防止违法犯罪及同犯罪行为斗争观念和意识。民商专题,讲清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权利义务等内容,引导学生树立“诚实信用观念”、“现代所有权观念”、“劳动者维权观念”“依法纳税观念”,运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等。维权之路专题主要帮助学生明确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树立“依法解决纠纷”观念、“诉讼公正”观念、“诉讼平等”观念、学会一定的诉讼技能,如:书写民事状、明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有哪些,如何举证等等。

(3)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我们讲了,法制教育应是以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为目的的,因此以往的教师在黑板上写、自己满堂讲的模式已经不适应了,那种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的教学过程,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来学习和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法律规范。要提高法律基础课教育效果, 还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如下集中教学方法效果较好:

第一,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这两种教学方式都是在法律教育中比较适用和较为先进的教学方式。这要求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投入足够精力,精心备课,选择典型性、代表性和层次性案例,最好多选取有“邻近效应”的案例,利用多媒体等手段为学生提供模拟的真实的法律实施场景,引导他们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并能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使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因势利导,培养学生分辨是非,学法用法能力。

第二,综合应用演讲、辩论、课堂讨论、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辩论的主题围绕热点法律案件焦点问题,反正和正方可以设置为原告、被告或者公诉人、辩护人,演讲可以以一个法律案件的判决为主题,要求学生用学过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做一个判决并将判决书作为演讲稿予以交流,老师进行总结和点评。

第三,开辟第二课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通过活动吸引学生,使学生在理论学习、活动结合中产生对法制的浓厚情意、依赖和信仰,并将这种思想观念与党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主张和人生价值目标融为一体,逐步树立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现代法制观念。如带学生走出课堂,到法院听庭审,或者与学校社团活动相结合,在校组织模拟法庭,也可以开展法制讲座,邀请公、检、法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来学校开展讲座,进行法制影片宣传放映或图片展览等等,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学法、用法的兴趣。

(4)改革评价方式,多元化、过程性考核学生法律素养

篇3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篇4

一、法律通识课程在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的优势

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观教育主要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通识课两个课程承担。同时,普法工作也是开展法治观教育的有效途径。高校将法治观教育与道德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其中,由专业法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通识课程在法治观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律专业教师一般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部分教师还与社会法律实践有一定联系。他们在从事法律通识教育时能够运用法律专业教学经验,更好地阐释法律知识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对待各类矛盾、冲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大有裨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实践中导致了教和学两方面的问题。“法律基础”教材按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体例进行编写,内容上从理论到理论,可读性差;2005年“两课”课程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教学时间缩减到只有十几个学时,实践中由于“两课”教师对德育教学较为熟悉、擅长,实际投入法律教学的时间更少。学生方面,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学生以对待此类课程的思维惯性对待法律教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1]。上述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效果。与此相比,法律通识课程由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学生自由选择,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高,有利于开展法治观教育,法律通识课程的地位由此凸显。

二、高校法律通识课程现状

1.学时不充足,法治观教育效果打折扣。目前高校通识教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或“全校通选课”,另一种是复旦大学实验进行的,一年级新生先在复旦学院接受一年的通识教育方式。高校教育主要任务是专业化教育,通识课大部分以选修课形式出现,相对必修课在学时上进行了很大的缩减,其中法律通识课程也不例外。以笔者曾授法律通识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其学时为32学时,法学专业学生课时为72学时,法律通识课程学时为专业课程的一半。实际上,法律通识课程需花费更多时间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必需的法律基础知识。若法律基础知识讲授不到位,无法实现案例分析及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在各种教育中,观念教育是最难开展的教育之一,学时不够,导致法律知识只能泛泛而谈,法治观的教育效果打折扣。

2.大班上课,难以实行因材施教。学校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观教育的过程中,忽视了大小班上课教学效果差异,一般将全校选课的学生集中在大教室上课,这门课在管理和维持秩序方面就要花费很多的心思,想要保持教学效果非常困难,致使课堂不能因材施教。此外,几乎所有通识课程包括法律通识课程均安排在晚上或周六周日上课,无法保障学习效果。

3.授课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不强。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通识课“教师讲授太多,课堂互动交流少”。法律通识课中,教师很少深入讲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很少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法律通识课一般是教师“一言堂”,限制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多媒体教学方式设置了讲授的大部分内容,课堂上师生共同开发的课程内容很少。

4.教学评价手段单一,教学评价的激励和调节功能受限。研究显示,高校教师法律通识课程的学习评价主要方式为考试与测验。教师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通过提交小论文或随堂考试,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作评价。这种评价手段既不能激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也不能在教学过程中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5.法律教师承担全校法律通识课程教学任务重。因高校法律教师人数有限,在讲授法学专业课的同时,承担一个学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较重,精力有限。

三、法律通识课程建设思路

1.树立正确的通识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理念,在西方,它是从自由教育理念发展而来的现代大学教育理念,其核心内涵是通过自由学术的探讨,培养理性完善、情感优美、行为优雅的“完整的人”。[2]民国初年,、梅贻琦等教育家就已把通识教育的理念引进到了中国的大学。学者们对此已进行过广泛而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大学之道”就是一种通识教育的理念,是《学记》中提到的从“离经辨志”到“知类通达”的教育。通识教育就是“培养足以化民易俗,身边的人悦服,远方的人怀念的知类通达的大成之士”的教育。[3]正确对待法律通识课程面临的现状,就须改变文化素质教育的观点,树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处理好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间的关系。

2.科学设置法律通识课程。第一,在确保学时的基础上,注重教学对象的特点。法律通识课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开设的课程,故此,法律通识课程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要内容,极少涉及专业性强的法律知识。第二,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的名称。课程名称要体现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特点,起一个恰当的通识教育课名称是完善此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第三,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法律通识教育不仅要普及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提高学生法律维权技能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增强学生风险防范能力,这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3.合理组织有效的教学形式。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创立了研讨班,经德国人进一步完善后,采用小班上课。课前充分准备,课堂上以讨论为主。英国人发明了“导师制”,牛津的导师制是一对一的个别辅导,每周一次。此外,教学组织形式还有学术沙龙,围绕问题自由讨论。欧美国家的大学也有讲座,讲授基础知识,设置答疑课作为有益补充,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哈佛大学大多数课程的班级学生人数在20人以内,一些研讨会课程刻意限制了学生数目。基于哈佛学院课程数量和规模,所有课程的平均规模还是较大的,一般为50人以上。哈佛学院的文理学院,主要承担全校的通识教育任务,班级规模较大。教学组织形式,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好的经验,比如既有个别教学,又有集体教学;既有浅层次的具体方法如谈话、练习等,又有深层次的学科教学法如算学教学法等。可以以这些有益经验为鉴,组织有效教学形式,确保课堂法治观教育效果。

4.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模式。针对法律教师数量少、任务重的问题,应通过加快培养专业法律教师,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教学模式来解决难题。例如,高校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来学校作学术报告、讲座等,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促进法律通识课程发展。同时,法律通识课程可以采用慕课形式,学生在大部分时间到网上自学,并结合有效的课堂探讨,从而解决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多样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5.有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要注意教学对象特点,不能完全照搬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要更加通俗易懂,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短时间内让非法律专业学生识记常用法律知识,并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含义,教学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法律知识应用性很强,单一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理解法律,因此,案例教学法因其优势成为首选。案例教学法是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时,结合典型判例、纠纷或名案,甚至是虚拟案件进行解析,加深对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模式中,可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见解,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识记法律、实践法律解决问题和思考法律制度本身的能力。同时,应当结合科研教学法、分角色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行授课。

6.注重法律通识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人文精神。一是法律通识教育课应以学生为主,注重实用。课程应以学生的勤工俭学、实习、求职就业、创业为重点,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合同法、高等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以学生视角而言,这些法律知识能激发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不能仅仅囿于普及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法律的生命事实上深藏于文化中,法律教育不可缺少人文精神,这样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从而实现通识教育所倡导的理念。从精神高度上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树立学生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是中国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社会的健全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应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在高校中大力倡导营造良好的法治观教育环境,相信通过努力,大学生法治观的思想大厦必定会树立在美丽的校园内。

参考文献:

[1]葛建义.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辨证关系[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5,33(4).

篇5

关键词: 非法学专业;民商法;判例教学;诊所教育

Key words: non-law major;civil and commercial law;case method;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243-02

0引言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1/4,法理课则只有1/7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50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 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 (Soeratie Method)。

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是“严进宽出”,入学严格,授课自由,考试宽松,这样的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的初衷是相悖的,毕业生真正学到手的东西少得可怜。大学教师授课风格个性化,课堂气氛比较自由,能为学生营造相对轻松的学习环境,但如果学期考试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知识水平,自由便会质变为散漫。因此,改进统一的卷面百分制考核方式,以灵活的考试方法和严格的分数把关,促使学生重视平时的知识积累,才能遏制消极懈怠情绪。

传统的考试方式是闭卷笔试,实行百分制加学分制,现在有口试、论文、材料观点论述、开卷等,实行百分制、等级制、平时和期末比例制加学分制,多样化考核和计分可适应不同的专业和课程需求,也是大学教学改革的一项成果。然“良法需要好的实施”,要不将成为一纸空文,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成绩判定。与劳动相适应的报酬最能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取长补短,提高学术水平。

注释:

①非法学专业,不包括政教类专业,因为部分高校政教专业已开设法学概论、法理以及其他一些重点部门法课程,有将法律课程作为主干课程的趋势,这与本文所论有民商法地位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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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课程之一,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大学生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基础》课的根本价值是立德树人,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方向”,“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但是《基础》课“非主流”、“不好上”、“不愿学”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课程育人效果的“瓶颈”尚未完全得到突破。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坚持在改进中加强,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和力和针对性”。这就要求思政课要聚焦“主业”,多采用启发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针对大学生成长发展中的具体问题。案例教学正是结合并运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为基础所写的案例,来进行对教材中理论知识的分析与讲解的方法。让学生在对于案例了解的基础上,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讨论、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以达到巩固知识和掌握理论的目的。通过案例分析着力解决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真正做到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让案例深入大学生的灵魂,以期达到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意义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

1.高职高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新形势与挑战当今时代,学生面临的内外环境日趋复杂。高职高专学生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价值追求出现功利化倾向。加之网络新媒体的冲击,出现教师与手机争学生的尴尬现象。学生坐不住、听不进、学不懂的现状,使传统思政课的教学方式受到了挑战。除去个别教师知识陈旧,高校管理中的重科研轻教学弊端和学生自治力弱等问题外,教师课堂讲授精彩度不够、教学方法单一仍为主要原因。2.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脱节是思政课教学中突出的问题《基础》课是帮助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提高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的一门必修课程。为了使该门课程更好的指导学生的实践生活,适当的教学方法的使用能够提高理论课程的实效性。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脱节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案例教学的功能之一就是努力将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它对学生思考理论问题以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3.案例选取与学生所关心的实际问题联系不紧密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缺乏典型案例的分析论证,使学生注意力和学习兴趣受到影响。发端于西方的案例教学法,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优势,极大的提高了课堂讲授效果。自引入中国后,案例教学适应了法学等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特点,提升了大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日益受到高校教师的重视。但案例教学中仍存在案例选取随意、热点问题剖析不深、人才培养目标不强和实践应用欠缺等不足之处。在案例的选取和应用上,往往抽象的案例多,具体实际的案例少;理论讲解的案例多,贴合学生现实的案例少;观念性的案例多,实用性的案例少。以上原因导致高职高专思政课学生难学,教师难教,课程难上的现状。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意义

当代大学生对《基础》课有较强的期望值,希望课堂讲授能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基础》课案例教学是提高课堂讲授效果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起到对大学生思想正确引导的重要作用。通过案例使大学生意识到修身的重要性,以案例分析、思考讨论等形式为载体,用道德与技能相结合、做人与做事相统一的理念引领大学生的成长成才。通过法律基础部分的案例教学,使学生能够在学习、生活和今后的工作中运用法律的方式处理好各种纠纷问题。教师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用新方法、新工具、新手段讲授相对枯燥生涩的理论知识,在授课的同时方能实现育人和能力培养的双重效果。把《基础》课的知识点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不仅让学生在校学习阶段更好地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提高学习技能和生活能力,更要在学生进入职场前的最后准备阶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树立法治观念,成为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使其终生受益,显现《基础》课的育人作用和更高的实效。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思路

《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以达到学生立志,树德,做人的培养目标。而学生在长期应试教育的影响下,本身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习惯,课堂中的参与度和活跃度都不高。案例教学在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和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习惯方面能够有所成效。鉴于我院学生在理论基础上相对薄弱,兴趣不足,一般的教学案例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学案例选取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真实事例,特别是挖掘我院学生自己的案例,必然能够提升教学效果,并且形成我院《基础》课的教学特色。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参与,学生学多少与教师教多少成正相关。案例教学在开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形成学生学习的共同体,而且也要求组织师生学习共同体以及教师学习共同体。尤其是在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形成方面,在案例教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进一步强化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建设,举办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活动,讨论案例教学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交流案例教学改革的心得,努力将案例教学的改革引导到既关注教学改革的实际效果又注重学术水平提升的良好境界。以教学改革带动学术研究,以学术研究促进教学改革。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组织设计

成立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牵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见图一),成员由系行政主任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教学案例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组织、支持、指导和协调工作。案例征集工作采用选定和志愿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案例教学改革实施小组”,形成参与案例教学改革的基本教师队伍。目前,实施小组成员主要由思政教研室教师组成,具体负责实施《基础》教学案例征集与案例分析工作。此外,实施小组成员需在自己所任课程范围内,考虑课程内容的具体结构,选定适合的内容开展案例教学。在每一学年度,每位小组成员至少开展一个主题的案例教学。后续的改革将在过程中逐步确定。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实施方法

首先,案例教学内容的选定或开发是经过对该课程内容的系统梳理后做出的。即对本课程的教学,哪些需要通过系统讲授?哪些需要通过班级或小组的讨论?哪些需要通过案例教学等等有系统的思考。除本学期的案例教学内容外,对案例教学的后续内容也有所考虑。对所选定或开发的案例教学内容,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考虑案例教学的实施类型(如:是理论指向、实践指向;还是技能指向、综合指向等等。最好能把思考的过程和结果也记录下来,以便在以后的总结和研究中使用。其次,在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养成收集资料和记录过程的习惯。对在教学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记下,并努力解决。对一些较为复杂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在实施小组的研讨会上提出,由大家共同思考,共商对策。再次,一个主题的案例教学完成后,教师应当就本主题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在立足自己案例教学经验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撰写出有关案例教学的教改论文,争取公开发表,尤其是在高水平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最后,逐渐充实和完善《基础》教学案例集。在前期案例征集阶段,由案例征集领导小组组织全院范围进行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等有关材料的征集,中期由公共基础课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进行案例整理,分析,汇编等工作。后期在教学案例集形成的基础上,汇集各类课程相关资源,建立《基础》课教学案例资源库,提供给任课教师共享使用。

结语

综上所述,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基础》课教学改革十分有必要,通过案例教学改革的有效组织与实施,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思政课堂的教学活力,激励思政教师的教学与研究,进而促进“教”与“学”的双向提升。用学生自己的案例去解读理论,从学生所感、所思、所想出发,引导学生学会运用理论解决自身的实际问题,真正实现从“学中来”到“做中去”。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通过案例教学的有效渗入达到育人与能力培养的双重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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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本论文为2011年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批准号为XJK011CZJ018。

教育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高职院校教育对象的生理、心智日趋成熟,理解、接受力有了较大提高,学生尤其是毕业班即将走上社会,迫切而自觉地存在着了解和掌握社会法律规范的需要,这为在高职院校中开展积极有效的法制教育奠定了客观基础。实践中,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发挥着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提高学生法律素质,树立学生良好职业道德,有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等重要作用。但事实上,由于受到经济基础、教育观念等因素制约,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各种问题较为突出。而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对劳动力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理应顺应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各项教育的实效性,将更多的新生劳动力转化为基本了解法律制度,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实用型技能人才,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人才支撑。

一、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

1.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存在不足

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关于法制教育存在着认识不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认识不足。笔者认为法制教育应该包括三方面的教育内容:静态的法律规范、制度等的教育学习;动态意义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的教育学习;法制观念的培养树立。事实上,不少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关于法制教育的认识仅停留在法律规范的学习上。

(2)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少高职院校认为,职业教育重在职业技术、技能的学习,重在专业知识的学习,认为学好专业技能就行了,轻视法制教育等人文素质类教育。这种认识忽视了职业教育也是教育的一种,教育的本质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劳动工具的批量生产。

2.法制教育现有模式缺乏实效性

据调查,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有模式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再加上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每学期甚至每学年一到两次的法制讲座。法制讲座,虽然在短期有一定的刺激,但由于数量有限,难以持久地发挥影响力,成为行为主体的稳定行为影响内化因素。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涉及法制教育的内容仅占到四章10节,篇幅有限,课时有限,但需要学习的知识又较为广泛,二者间的矛盾导致了实践中教学无法充分、深入,制约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同时,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方法手段相对单一,传统的理论教学仍停留在“填鸭”式或是“满堂灌”,枯燥乏味的课堂讲授很难将知识内化为学生的情感意志,上升为学生的自觉行为。显然,现有的法制教育模式缺乏实效性。

3.法制教育评价标准欠缺

有效的教育评价标准相当于一个强大的动力系统,既能促进教师“教”,又能带动学生“学”,只有充分开启了这个动力系统,才能使教育实效性得到切实提升。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现有的法制教育评价标准多是停留在对相关课程课堂教学的考核,关于法制教育的全面系统性评价标准几乎没有,直接导致了法制教育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而言,除了上好几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外,其他可有可无。欠缺了动力系统的法制教育这辆大车,尽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部分民族地区高职院校里仍是举步维艰。

4.法制教育师资人员严重匮乏

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带来社会教育资源的严重不足,表现出难以吸引优秀师资,自有师资培养培训经费短缺,教育教学条件相对落后等现状。因此,对于边缘化的法制教育,其师资资源更是严重匮乏。据调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主要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老师担任,涉及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学内容讲授显得力不从心,更不用说通过创新教学,提升其实效性。

二、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影响因素分析

1.来自民族地区教育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对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形成制约。同时,民族地区的教育对象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体,受到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各种因素交织的影响,学生在性格、情感、信仰等精神意识层面表现出较明显和突出的特质。如:在情感上具有开朗、热情、倔强、自尊心强、易激动等特点;意志上具有坚韧、刚强、勇敢、自制力弱等特点;信念信仰上具有坚定、执著、易冲动等特点等等。种种原因,使民族地区教育呈现出不容忽视的特殊性,要求相关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克服困难,突破制约,重视差异,深入思考,切实推进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提升。

2.来自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影响因素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职业教育与技术教育的综合,培养的是生产和服务第一线从事管理与直接运作的高级实用人才,这一明确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它是一种实用类型的教育。因此,教育教学实践中呈现出重专业、重技能,轻公共课、轻素质教育的现象,这种现象无论在管理层、教师,还是在学生中都较为普遍存在。法制教育教学必须突破这种“一边倒”观念的拘囿,充分发挥出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推动高素质复合型、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入。

3.来自法制教育自身的影响因素

法制教育属于社会规范的学习。社会规范学习(social norm learning)是指个体接受社会规范,内化社会价值,将规范所确定的外在于主体的行为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的行为需要,从而建构主体内部的社会行为调节机制的过程,即社会规范的内化过程。除了服从于学习的一般规律外,社会规范学习还讲究知、情、行的系统递进,先认知,再激感,最后内化为自觉行为,是一个注重科学渐进,注重方法实效的教育学习系统。影响其教育学习实效性的因素主要有社会交往需要、规范本身的类型特点、规范行为的社会反馈、认识与体验的一致性等等。因此,提升法制教育实效性必须结合社会规范学习的特殊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如增加对学生交往需要的了解,加强对法律规范类型特点的区分,注重对学生规范行为的社会反馈,促进其对法律规范认知与体验的紧密结合等。

三、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实现途径思考

1.提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

法制教育是指运用广义的教育手段开展的法制意识培养、法律素质养成、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能力提高的系统性活动,是一项融理论性、实践性、思想性、政治性于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其教育面向社会全体,教育目标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社会公民,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对青少年学生犯罪预控、防止传销进校园等现实热点问题的关注,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而带来的对现代专业能力与人文素质兼备的“职业人”的市场需求,在新形势下,对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提出了切实要求。民族地区虽然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但在新生劳动力的培养上也不能回避这一任务,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必须提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加强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与实践,推进教育培养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2.创新法制教育模式

(1)编写专门教材,精心设计教育教学内容。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基本从属于德育教育,没有自身独立地位。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也与德育教学内容一起形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没有自己的专门教材。但事实上,不同类别的高校中,都“一刀切”地以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课时少,内容庞杂,教育也只能是“蜻蜓点水”,并缺乏针对性。因此,编写专门教材,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是创新法制教育模式,提升民族地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力途径。

具体而言,法制教育专门教材应满足学生对法律规范的认知需要,可以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其中应包括与法律相关的必要性知识、规范的基础理论知识、执行规范的程序性知识等)主要的法律条文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在教学内容上,可以通过讲座或讨论会等形式,增加热点法律问题、民族地区常见法律问题等内容。另外,除了帮助学生知法,法制教育还要帮助学生懂得用法,因此应在教学内容上,注意权利义务观念的树立培养。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应结合专业需要,有选择地讲授一些专业法。总之,教学内容必须针对教学对象和教学需要精心设计,如同烹饪中的各种食材,只有选材得当、食材精美,才能让学生在享受视听盛宴的同时,润物无声,潜移默化。

(2)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也包括学生学的方法,本身就是一个丰富的、多样化的系统。在专门进行的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51%的学生认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方法更适合该课程教学,另有32%的学生选择了“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在关于教学手段的调查中,34%的学生选择了讨论式,30%的学生选择教师启发式,还有25%的学生倾向于实践式教学,23%的学生选择了案例式教学。显然作为教育对象的大学生,不再乐意接受传统的“填鸭”式或是“满堂灌”,而是更希望突出自我的主体地位,期待教育教学的积极参与,喜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这种现状,符合现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也是新时期民族地区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新要求。民族地区高职院校可以结合各校实际,借鉴发达地区高校摸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如:采取结合专业需求的延伸式教学;与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相结合的案例式教学;参观警示基地、旁听庭审的实践式教学;角色扮演、法庭模拟的情境体验式教学等等。还可以通过学生广泛参与的课堂讲座、案例探讨分析会,第二课堂的辩论演讲、知识抢答、社会调查、民族文化活动等,不仅教学,更激发出学生学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除了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教学手段的相辅相成也必不可少。教师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制作多媒体课件、收集网络视频、收看电影、电视法律专题片等等,促进教育教学的活泼多样、生动形象。

民族地区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各高职院校还可以充分运用校园文化活动这一特定的育人途径,实现其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3.科学制定法制教育评价标准

促进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评价标准是个关键。调查中,笔者发现,在教师“教”的评价标准上,传统的评价标准主要关注教学基本要素的齐备(如授课计划、教案等的完备),教学环节的齐全(如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是否齐全,有无小测验、下班辅导、听课、批改作业等)。还有的学校将课时量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忽视质的评价,有的将教学督导、同行专家评教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很少有学校将学生评价作为重要参考。这种评价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教学监督管理,并不能有的放矢地从根本上解决法制教育相关课程实效性缺乏的问题。作为法制教育的教学老师,基本素质应该高于一般课程教师,停留于基本教学管理的评价标准偏低。另外,也忽视了学生评价,这与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需要不相符合。实践中,必须结合民族地区高职教育的现实,开拓思维,创新评价标准。注重评价标准中,质与量的结合,评价标准体系中既要有教务管理的“规定动作”,又要有教师的“创新动作”。要将实践课、创新教学方法、科研等纳入评价标准体系中。将学生评价作为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同行专家、教学督导、任课教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

在学生“学”的评价标准上,传统的评价拘泥于书本知识和内容的记忆与复述,对形成的法律素养和价值观视而不见,并不是衡量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效果优劣的好方法。更严重的是,学生可能为应付这样的考试而采取相应“高效”的学习方法,重知识轻能力,重考试轻践行,这与法制教育教学的目的背道而驰。纳入高校教育范畴的法制教育主要应是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应该将学生的法制观念、法制表现,以及对实际问题的认识解决能力以及一些内隐的素质发展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应该考虑过程性评价(如平时课堂表现等),重视质性评价(如品质优良与否),突出表现性评价(如参加各项法制、德育活动加分等,)积极探索多元化评价。

4.优化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俄国教育学家乌申斯基曾说过“固然许多事有赖于学校的一般规章,但是最重要的东西永远取决于跟学生面对面交往的教师,教师对年轻的心灵的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无论何种教育,各类教育要素都得靠教师挥动指挥棒去调动,教师永远是发挥教育实效性的关键因素。因此,优化师资队伍是实现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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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困境

医学教育专业性强,专业课程课时多、难度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否过硬直接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性命安危。因此,医学院校在开展医学生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的现象。一是法制教育还是以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36课时的《法律基础》为主,课时少,针对性不强。二是《卫生法学》和《医疗纠纷的概述与处理》等卫生法学都是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对就业没有太大影响。三是医学生专业学习课程多、内容多、压力大,客观上造成学生无暇顾及选修学科,对卫生法律等人文课程只能简单应付,无法深入理解。四是法律课程的教学还是以理论灌输为主,缺乏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分析,教材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医学院校的法律师资薄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课程的授课老师教学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医学院校的大部分法律课程不是必修课,在学校整体教育系统中不是主要地位,所以学校在引进法律教学人才方面明显力度不够,法律课程的教师在医学领域的实践知识不足,不能在课堂中联系实际,使法律课程失去了对培养医学生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作用。

一方面是临床带教老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临床带教老师侧重于对学生进行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方面的教学,对执业医师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医患矛盾和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临床带教时不能有效地指导实习生。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的硬件建设短缺,没有与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素材和实践基地,使医学生法制教育始终停留在课堂上和校园内,学生们不能直观地认识和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的重要性,法制知识与医学专业的联系,如何加强自己的人文法制素养,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在医疗工作中帮助和保护自己,这些问题都是医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和不断探索的。但是,近年来对医学生的调查研究中显示,超过半数的医学生不能充分认识上述问题,造成了他们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效不理想的现象。例如,许多学生不能认识到现代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生与患者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在医疗工作中应该把尊重和维护患者享有的权益放在首位,还保持着“以医务人员为中心”和“自己是权威”的传统观念。还有些学生不懂得规范执业和依法行医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一项具有高度责任性和风险性的职业,应该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他们在实习和行医时就会因为工作疏忽或非规范化操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局面。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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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理论性非常强。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市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变动不居,民法要对其进行规制,必须具有非常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的实践性也非常强。它是一门深深植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或曰实践技艺———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民法规范要适用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无疑比立法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

由于上述原因,如何让学生既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又具有良好的实践技能,乃公认之难题。除了专业实习,教学目标的落实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那么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关系呢?对此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抛出几块引玉之砖,期对此问题的研究能起到点滴的作用。

二、民法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的基本理论

1.域外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本身就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的特点。[1]后来,被后世视之为大学法学教育开端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进一步把罗马法的概念主义传统发扬光大。这种教育并不是诠释具体的法条和判例,而是系统地讲授法的概念和原理,这种讲授式法学教育方法也成为近代各国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教育效法的典范。[2]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其法学教育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和科学性,是一种典型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快地、系统地掌握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顺应时代需要,积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把人文科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民法教学中注意对实务的训练,广泛地采用案例教学法。

英美法乃导源于12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是典型的判例法。其法律思维不同于大陆法的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而是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判例法对律师尤其是法官的从业资格要求非常高:他们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否则,根本无法从多如牛毛的判例中抽象出适用于某个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实用性、操作性,是典型的职业教育。英国采用学徒制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美国则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师生对话,在老师的问题启发下,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各种现实问题,通过案例与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的系统熏陶。[4]33上世纪60年代,美国又在吸收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临床教学模式,创立了诊所式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模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影响不容小觑,但也有其固有的缺点,比如: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缺乏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致使学生基础不够厚实,思维不够活跃;归纳推理效率低下,难以穷尽全部法律知识与法律原理等等。[4]34英美法国家也在进行法学教学改革,与大陆法系相映成趣的是,它们在坚持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注重理论教学的作用,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4]37

2.我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民法对我国而言乃西学。清末至民国,我国民法以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为师,建国后大陆又全面学习具有大陆法传统的苏联。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的传统,也继受了大陆法的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5]案例在教学中也偶被使用,但大多是作为理论的例证甚至是作为点缀或“兴奋剂”来使用。理论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但影响了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在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教改措施纷纷登场。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传统教育模式,主张加强案例教学法的思想风行的同时,有一种思潮也在潜滋暗长甚至有蔓延之势: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应该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重构,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为主导进行颠覆式的教学改革。

3.检讨与评析

综上,法学教育模式是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英美法系重视案例教学法与其判例法不太注重概念、逻辑、体系而注重经验、实用的传统相适应;而大陆法系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显然与其成文法讲求概念化、逻辑性、抽象性、系统性、理论性的传统有关。两大法系的教学模式各有千秋、互有短长,但没有优劣之分。根据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理论,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我国民法教学已经走上了理论演绎的路径,必将影响我国民法教学的现在和未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民法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抛开法学教育的传统,全盘采用案例教学法或将案例教学法泛化,不但不能收取长补短之利,反而可能生邯郸学步之弊。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存在着过于重理论轻案例的弊端,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应该看到,司法实践本身须臾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它并不像炒菜、抻面、钣金、烤漆之类的几乎纯技术性的活,可以通过反复操练而熟能生巧,它更像医学临床实践,如果不熟悉病理、药理,不了解患者的体质、心理等情况,轻率处方,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实践者必须谙熟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并能利用法律推理技术结合价值判断,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辨证统一关系,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

三、民法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结合的具体路径

1.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改革理论教学模式

民法理论教学的优势不容忽视,理论讲授仍应是民法教学的基础和核心。但应对传统的学院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对民法的内容从总体上进行梳理、分析,找出重点和难点。重、难点问题要精讲,难度较小的部分,则可少讲或不讲;其次,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模式遏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改革:(1)提问或答疑式。比较简单的理论,可让学生自学,教师提问检查或者让学生提问,教师答疑。这样既可节约时间,为案例教学让路,还可以调动学生积极性,避免单向输入式教学的枯燥与单调,同时又避免了教学中的“放羊”。(2)讨论或辩论式。对于一些重要、疑难、有一定争议的问题,除了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可以采讨论教学法,在学生预习准备的前提下,分组讨论,然后让学生发言。或者让学生分组辩论,教师进行评议。(3)小论文式。对重要的、有较大理论价值的问题,可以布置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对资料搜集、论证方法和学术规范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并对论文及时进行批改、讲评。这些教学形式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相机利用,灵活实施。

这样能够实现学生积极参与和师生互动,使理论教学成为生动活泼、启迪心智的双边活动。再次,考试考核方式应做相应的改革。应把学生参加讨论、辩论的表现和论文成绩纳入平时考核中去,笔试的理论部分应多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活学活用,应允许学生阐发与课本和教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样才能真正考察出学生的民法理论水平,也能对学习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

2.案例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和补充,须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

在坚持理论教学基础和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应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之。

(1)案例的选择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应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民法案例浩如烟海,如何选择取舍?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典型,即案件不在于大小和繁简,关键在于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等;系统,即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其次,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过于繁难,会使学生望而却步,过于简单,又起不到通过实践深化理论学习,锻炼法律思维的作用。再次,案例应虚实结合,以实为主。鉴于初学者基础较差,教师刚开始可以对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甚至虚构案例,但必须注意准确、严密。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后期主要以真实案例为主,以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可以采用的实施方式有:其一,讨论式。教师事先布置案例,要求学生做好准备。然后学生分组讨论,展开辩论。教师要注意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教师评述时应当注重分析方法、推理方法的讲解,注重对学生分析思路进行评价与校正。其二,角色扮演式。让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训练学生用律师或法官的方式去思考。这种模式既可以搞成正规的模拟法庭,也可搞成简化版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统一。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实现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民法有四大板块: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就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法乃权利法,义务决定并服务于权利;责任是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事责任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就是请求权)。根据对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由此可导出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6]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呢?作业步骤如下:[7]第一,明确案件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甲道谢后跑开。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解决?此案的争点:修窗子的费用,应由谁负担。第二,明确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民法并不介入。本案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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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74-02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专业责任感为核心的法律教学模式。其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传统的判例教学法不断发展的产物。这种教学模式不仅借鉴和发展了判例教学法的经验式教学方法,而且还借用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通过教师对实际案件的具体运作过程来指导学生,从而培养学生把课堂上理论知识贯彻到实践中去,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真正地锻炼了学生的法学知识运用和实践能力。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已经成为法学教育中经典的教学模式 [1]。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比,其具有如下特点:

1.内容上强调实践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有很多,但实践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强调学生从经验中学,从实践中学。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指导学生真实案件,真实参与到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环境中,运用法律技能,并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最终作出恰当的诉讼或非诉讼实践活动。这样就给了学生接触实践的机会,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实际运作流程,避免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只停留在书本上的被动的识记模式。

2.方法上突显互动性、技能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课堂和课外两种形式,课堂内采用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小组讨论、头脑风暴和课堂游戏等;课堂外采用法律咨询、案件等。诊所教学超越了传统课堂的时空界限,改变了知识从老师到学生的单向流动,给予了学生主动参与、师生互动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时,通过诊所教育,学生们能够切实地掌握重要的专业技能,如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思维能力、事实的调查能力、与当事人的交流、法律咨询、谈判、诉讼等各种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必备技能。

3.重视学生主体地位,教学效果注重启发性。以学生为主角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理念。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师生均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学生们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师甚至只担任次要的指导角色,而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学生充分运用自己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基础知识,紧紧围绕所承办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且按照自己喜欢的办案方式和程序来进行处理。教师只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监控,并且在案件讨论的过程当中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4.评价方式独特。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单纯的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呈现出一种应试教育的特征。这种教育模式无法评价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与传统教学评价方法不同,同时对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师教学成果进行评估的方法。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更加关心的是他们所承办案件的成败与得失,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学生关注的焦点同样也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标准,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核学生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地学会运用法律并认识到法律精神,是否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2]。

二、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1.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采用“填鸭式”,只重视理论灌输,而不太重视司法实践和民诉法的关系。这种方法产生并延续至今的原因在于:第一,许多政法院校专门设立诉讼法教研室,阻断了其他法学课程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联系和交流,使得民事诉讼法学日益成了一门枯燥学科,只能从理论到理论。某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的教师自身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更加加剧了“书院式”教学方法的采用及流行。第二,“书院式”教学方法,一般都由主讲教师讲台上讲,学生则在下面记笔记,到考试时,学生只要背住即可。考试评一个简单的分数而学生往往在考试完之后就将知识还给了教师 [3]。这种教学法特别强调教师的作用,而不能充分的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法律教育应当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如前所述,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仍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参与为辅,所培养出来的学生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司法实践的职业要求。民诉法学教育缺乏相对成熟稳定的运行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教育理念落后。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范畴,忽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理念的影响下,法学教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2)“学院式”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仍有很大差距。传统的课堂讲授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大多数学生不能形成主动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办案的能力。尽管在民诉法学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探索和尝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学生毕竟没能真切地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所学的法学理论并未经过实践的检验,法律技巧并未得到运用,学生毕业之后往往要适应很久才能独立办案,这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理念对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启示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对于本学科的学习,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讲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把理论贯穿到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理论。传统的民诉法学教学重视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对学生的实战训练,因此,实践性教学一直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上述诊所式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到民诉法学教育中来。笔者认为,民诉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我们应当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中还或多或少存在的以应试教育考试为主的教学现状,创立素质教育的教学考核模式。要把考试从考记忆、考模仿力转到重点考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实际需要的考试考核标准,重视诊所式教学法的推广与应用。

2.完善已有的案例教学法,推广双师同堂解析民事疑难案例教学法,充分发挥案例式教学方便实用的优势。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选择案例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应当以教学目标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为目的;第二,选择的案例应当真实,切忌空穴来风,闭门造车;第三,案例的选择要典型,所谓典型即是指案例具有普遍意义。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对于启蒙学生运用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非常重要。此外,也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革新,如程序法结合实体法解析民事案例的方法。双师同堂解析民事疑难案例是对案例教学法的创新和发展,应当继续推广,惠及更多的学生。

3.细化模拟法庭的实训内容和环节。在以往的模拟法庭训练中,重点往往集中在开庭审理阶段,而事实上一个民事案件从、受理、答辩到审理前的调查取证、证据开示、调解等程序也是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笔者建议在今后的模拟法庭实训中应当重视庭前程序,给学生展示一个完整的民事案件处理过程。

四、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教学方法改革的对策

为了实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专业人才的任务,必须进一步推广能够提高实践能力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并以这种新型教学方法作为辅助教学手段,推进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为了顺利移植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必需从思想上到具体制度保障上作一系列变革。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意识形态领域的变革。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应转变观念,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把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念,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顺利推行。只有观念转变了,我们才会有勇气制度创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2.资源保障。(1)专项经费。应充分发挥各法律院系全体师生的主观能动性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如呼吁政府、社会以及各界人士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互助关系等。(2)师资。一方面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或法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本校教师实践能力的锻炼和综合素质的提高。(3)案源。可以通过走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社区法律咨询等方式与老百姓接触,使法律诊所在群众中获得一定的认知感。

3.加强制度建设。(1)培养模式。可将法律诊所教育的对象限定在大学二年级以后的学生,他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没有任何理论指导的实践必将是盲目的,我们应当遵循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实践的原则。(2)评价制度。法律诊所教育由于其实践性,其评价标准不应只是简单的成绩单,而是通过学生的实际工作所反应出来的综合素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元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标准。法律诊所应当建立起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与指导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此外,还可以以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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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的承办权并不掌握在联邦政府的手中,教育部门无权过问,更多的管理责任落在美国律师协会及各州律师协会的手中。因此各个律师协会根据所在州、所在法学院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设置标准。与此同时,美国慈善事业的发达,导致私人办学非常繁荣。各个法学院为了录取到优质的学生,也为了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在法学教育的学制选择、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上都采取了自主的形式,因此也就形成了美国法律教学多样化的局面。

学制多样 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教育后教育,大体而言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J.D.,LL.M.和J.S.D.。J.D.需要申请者拥有大学本科学位,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即可。J.D.属于美国正统的法律教育,通过J.D.之后,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大多美国学生选择此种学制。而LL.M.通常是在取得J.D.之后再攻读。LL.M.大抵需要九个月来完成,LL.M.除了个别侧重一般理论外,更多的侧重学生对某专业领域的了解。因此,在美国的法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开设不同的LL.M.课程非常多见。J.S.D.的学位是以学术研究为前提的,没有完成博士论文且通过口试是不可以毕业的。申请就读J.S.D.需要提交研究计划,但对于是否进行课程学分学习,各个学校要求不一。美国本土学生和留学生都可以选择就读,就读期间没有严格的年限要求。因为J.S.D.强化了对论文写作的要求,学校在审查学生的入学申请时更具有自主性,学校会视教授是否有指导意愿及委员会审查等决定是否许可申请者入学。从实践操作来看,美国高校审查似乎不倾向直接录取没有在美国就读LL.M.学位的留学生。但对于本国学生而言,则没有任何类似的要求。

课程多样 美国没有统一的法学课程设置标准,各个法学院秉承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在设置核心基础必修课程之外,根据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在配套系列选修课程的设置上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学生在第一年完成宪法、刑法、合同法、侵权法、诉讼法、法律写作等课程外,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更深更细的课程或者程度更高的专题讲座。

教学方式灵活 在美国的法律课上,教师真正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上课方式更侧重于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其教学不仅仅在于教授法律规则,而在于传授律师的思考方式――如何运用案例、如何操作案例、如何把案件变成可以辩论的内容、如何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案件。因此,除了大班上课外,课程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分组讨论、小组专题等方式更为多见。任课老师很少照本宣科地讲教材,更注重如何营造轻松自主的学习氛围,指出争论焦点,不断地追问、反问甚至是换个角度问问题,从而对学生进行高度启发式的职业训练。

实用

实用主义是美国教育的核心。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以实践来展示法律的生命。故此,在教学中更强调生活中的法律,培养学生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 1871年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兰德尔提出凸显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的上诉法院的判决才是普通法的真正权威,这些判决应被编做教材,供学生学习使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案例应采取苏格拉底问答教学法来取代讲解式教学。自此这种教学法在各个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展开。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分发给学生。学生们需要在课前阅读这些案件,并分析和整理案件的事实、争论的焦点、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在课堂上,老师像个苏格拉底式的引导者,不需要讲解,而要提出各种实验性的问题,组织学生自行理解案例中隐藏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分析和评价其中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这种教学法培养了学生洞察法律问题如何发生,以及律师、法庭及立法机关如何设法解决的能力,通过个案的研究,使学生了解如何运用法律的有关材料,不断地把法律原则与具体的事实相互结合,并预计社会改革或实际运用对法律原则的影响力。对于法学学生而言,鲜活的案例远比枯燥的百科全书式的知识更具有吸引力。

组织诊所教学 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原则的发展概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学方式大抵有两种,一种是模拟诊所,在专任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学生模拟扮演案件的各种角色,体验法律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包括提供法律意见、撰写法律文件、提讼;一种是真实诊所教学。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地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具体的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重视伦理素养 杰出的法律人不只是一个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是一位充满智慧的人,这种智慧超越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是其基于道德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尊重,才能够认清活动内在价值的意义,才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获得较多的快乐。而这些所谓智慧或者基于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即为:法律职业伦理。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美国律师协会指定在所有的法学院内,增设伦理课程,要求所有的学生接受法律职业及其成员之历史、目标、结构、义务、价值观的教育,包括《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的教育,并要求法学院在任课教师的遴选范围上,包括法院和律师协会的成员。从实践来看,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状态,各个法学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程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包括贯穿性教学课程设置、单独的课程设置、诊所式教学、仿真实践教学等。为了让学生切实感悟法律伦理,采取案例教学法、问题导向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影像展示、合作课程、专家协同、讨论教学等多种方式综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