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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法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客观事实。换言之,如果这种作品就是单纯的客观事实描述,它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这种作品它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了作者的加工,有了客观事实之外的表现形式,那么它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究竟是客观事实,还是表现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思想和表达加以区分的情况,因此著作权法施用的重要原则就是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对于时事新闻而言,就新闻事件本身而言,它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事实,这是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时事新闻必须经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才能被广大公众所获知。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台、互联网,只要对原始的新闻事件进行了加工,它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客观事实。可以说,正是时事新闻报道中的“报道”,使得时事新闻具备了超出新闻事件本身客观事实以外的表现形式,这时它就应该成为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国内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就在于此,很多媒体都认为自己的时事新闻报道没有施加任何主观因素,仍然是对新闻事件本身客观事实的自然描述。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时事新闻的报道,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新闻工作者的主观感受或者主观评价。因此,站在事实的角度上看,这种争论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时事新闻报道就是在时事新闻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至此,第一个争议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这还不能确定时事新闻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还有第二个条件,就是作品的独创性,而且这种独创性是有标准的。如果时事新闻报道中,表现形式的独创性不足或者无法提炼出独创性,它也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要理清时事新闻报道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必须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
在我国,时事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一个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各派观点各执一端。将这些观点进行系统地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肯定观点,即认定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具有独创性,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观点的依据是,时事新闻报道归根结底属于新闻作品,它是新闻工作者辛勤和智慧的结晶。换言之,既然时事新闻报道是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它就应该具有自身的产权,它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类是否定观点,即认定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不具有独创性,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观点的依据是,时事新闻报道就是对新闻事件这一客观事实的反映,反映客观事实的表达谈不到独创,用作品来描述时事新闻报道也不合适,因此不能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于肯定派观点,否定派学者认为,时事新闻报道中新闻工作者付出的劳动是有限的,其劳动的创造性更是无从谈起。第三类是中庸观点,即认为时事新闻报道中,有些具有独创性,有些没有独创性。换言之,这里需要一个判断时事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符合标准的就认为它具有独创性;不符合标准的就认为它不具有独创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庸观点或者更符合实际情况。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找不到对于时事新闻报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本文从事实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从绝大多数时事新闻报道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时事新闻是对新闻事件本身的客观表达,但是中间的遣词造句都凝结了新闻工作者的辛勤汗水。而且,为了能够吸引观众注意力,新闻工作者都在时事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融入了自己的构思和设计,尽可能使得客观事实的描述引人入胜。不仅如此,很多时事新闻报道中都蕴含了新闻工作者的评论。所以,从事实的角度出发来讲,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工作者付出了辛苦的劳动,时事新闻报道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其中的独创性也是明显可寻的。综合以上两点,从事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时事新闻报道是一种表现形式,也具有独创性,是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二、时事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三点合理性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人类社会从精神层面也步入了一个理性的时期。对于一种事物、一种现象,其是否正确合理,可以将其是否合乎理性作为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笔者的观点——时事新闻报道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本文有必要对于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加以分析,本文的视角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一点原因
在从属范围上看,著作权应该明确归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成果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但其形成的过程中凝结了作者辛勤劳动和智慧。按照洛克构建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体系,任何一个人对其自己付出的劳动都具有所有权,这也就构成了知识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著作权的制定,就是尊重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上看,它将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都纳入其保护的范畴,这一点无疑是合理的。因为,每一件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都是作者辛勤和智慧的结晶。按照上述分析,将时事新闻报道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就具备了财产权劳动理论基础之上的合理性。下面,从时事新闻报道的过程来看,每一点都凝结着新闻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思维智慧,是新闻工作者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当新闻事件发生后,记者为了获取有关此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必须赶到现场进行走访和核实。就算记者毫不加工地将时事新闻记录并报道出来,至少获取时事新闻的相关内容就要付出辛苦的劳动。获得了时事新闻素材以后,记者必须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将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以便能够被编辑采纳。编辑采纳以后,要进行进一步的文字修改、版面设计、视觉效果设计,才能将时事新闻呈现在广大观众面前。可以说,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新闻工作者劳动成果的体现。付出如此艰辛劳动获得的新闻成果,难道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
(二)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二点原因
在弘扬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过程中,黑格尔的人格理论被广泛使用。在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框架下,财产这种外在形式实际上是内在人格的表象化。换言之,我们在衡量一个事物的价值属性时,往往会考虑其中人付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通常会忽视其中隐含的作者的人格魅力。所以,知识产权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作者付出劳动的保护,也是对作者人格价值的一种尊重。著作权既然要保护作者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就囊括了对作者人格价值的尊重。换一个角度看,著作权对于作者权利的保护,是可以拆解为对于作者人身权和作者著作财产权保护这两个内容的。对于绝大多数时事新闻作品来讲,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素材挖掘、新闻材料编辑加工、新闻事件报道的整个过程中,除了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以外,也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观点融入其中,这本身就是一种人格价值的展现。从这个层面上看,保护时事新闻作品不受到别人的抄袭、剽窃和转载,是契合黑格尔的人格价值理论的。诚然,时事新闻事件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应该是人类社会所共享的资源,任何人都没有对它的专属权利。可是,时事新闻经过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的采访、编排、修饰,就在某种程度上自然而然地融入了主观成分。这种主观性,就是新闻工作者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人格体现,它是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
(三)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三点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之所以要制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其根本目的不是单单为了保护这些无形财产的财产权,而是要激励国民注重创造、注重知识的应用。正如知识产权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使得发明专利的拥有者在专利被应用以后有了源源不断的经济收入。正是这种激励,使得西方的各类创新活动从未止歇。我国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很大程度上也是要鼓励国民的创新意识。通过保护国民的知识成果让国民获利,促进国民进一步去挖掘知识实现新的创造。著作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因此其相应保护法律的制定有着同样的出处。再转回到时事新闻报道这个议题上来,如果一直没有著作权或者其它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恐怕难以保证。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很多时事新闻都是来自危险领域的。就2014年以来的重大新闻来看,军事冲突和恐怖袭击的时事新闻最容易吸引观众眼球。很多新闻记者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去搜集第一手资料,他们获得的新闻素材新鲜度是靠对新闻事业的热情来保鲜的。但是,如果这些报道得不到任何保护,在各大报纸上被反复抄袭、在各个电视台上随意播出、在各大门户网站社区论坛上随意转载,新闻报道的源头无处寻起,真正为这些新闻冒着生命危险去奋斗的新闻工作者会是一种什么心情呢?他们还会在日后的新闻工作中再冒险去挖掘第一手资料吗?这种情况长期存在的恶性后果是,新闻工作者都只会坐在电脑前,随意转载转发各种新闻报道,甚至没有新的新闻内容就胡编乱造,一个充斥着过时新闻、虚假消息的时代也就为期不远了。所以,从激励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来看,时事新闻报道太需要法律保护了。这种保护或许不能给新闻工作者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至少会给真正为新闻事业勤奋工作的人以肯定,给那些靠倒卖别人新闻成果的人以约束。
三、完善时事新闻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绝大多数时事新闻报道是符合著作权中有关作品的规定的,其独创性也是明显的,对于时事新闻进行法律保护也在诸多层次上表现出了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完善有关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工作,以推动时事新闻报道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加入判断“时事新闻独创性”的标准
在分析时事新闻是否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而有关此问题的观点表现出三大流派,并且每派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为此争论不休。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尊重事实和实事求是。从绝大多数的时事新闻作品来看,它们都凝结了作者的智慧和构思,因此应该看作具有独创性。而极少数时事新闻作品确实没有经过太多的编辑加工,原汁原味地呈现在了观众面前。对于法律工作而言,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性,就必须制定一个明确的“时事新闻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符合了这个标准的时事新闻报道,就应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不符合这个标准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排斥在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之外。当然,这一标准的制定应该在广泛征集新闻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之上。而具体到法律施行时,也应该充分听取新闻领域专家的意见。
(二)不具备“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也要有所保护
在“时事新闻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之下,必然有一部分时事新闻被认定成不符合著作权的保护原则,但并不是说这类时事新闻报道就丝毫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以看到,确实有些新闻就是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经过记者编辑的粉饰和加工。但这些新闻素材的挖掘,也凝结了新闻工作者的体力劳动,他们可能要跑好多路、花好多时间才能搜集到这些素材。所以,对不具备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也应该有所保护。例如,可以允许这类新闻被转载和转发,但前提是要表明新闻的原始出处,对获得第一手新闻材料的新闻工作者予以肯定。
二、转变课堂学习观念,合理安排新闻运用时间
(一)逐步开展主题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政治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单纯学习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政治应该是高于生活但同时与生活有极大的联系性的基础学科。在对政治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将具体的学习与生活巧妙地联系起来,不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利于将学生的思维从书本中脱离出来,逐渐将自身的视角从理论学习转移到社会生活中来。以近期比较火热的“青奥会”为例,“青奥会”本身与青少年的成长紧密相关,因此,与“青奥会”紧密相关的各类时事新闻均可以在课上以主题讨论会的形式来进行。但是在针对新闻话题展开分析之前,建议教师不要采用传统的教师挑选题,学生被动参与的方式,而应由学生根据时事的变化自行选择与课上内容讲解相关的话题作为材料。此种教学模式,将原本以如何应对答题的知识点固有化和模式化所带给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进行了缓解,枯燥无味的教学开始因为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变得更具有趣味性。
(二)巧妙设计课堂内容,融入时事新闻讨论
所谓的时事热点问题是当前社会上最近发生的,能够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中结合相应的时事政治问题,能够使得学生对知识有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能够使得学生自身的知识面得到进一步的拓宽,使得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得到有效地激发和提升,继而能够营造良好的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学与学习氛围。
(二)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对学生的分析能力加以培养
对于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对当前社会上的时事政治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能够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教师应当将学生的思维积极调动起来,通过对时事政治信息的搜集以及分析等多过程,使得学生对整个时事政治背景以及过程有更为深入的了解,继而使得学生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能够有效培养学生自身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
教师将初中思想品德教育和时事政治问题进行有效的结合,通过对这样一些时事热点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在掌握相关的思想品德教学目标的同时,还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引导,使得学生能够逐步培养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
二、将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与时事政治进行有机结合的策略
总得来说,时事政治热点问题是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对时事政治热点的分析以及结合,使得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效果以及目的得到有效的实现,将两者进行有效的结合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要专门设置时事热点教学专题
由于当前我国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所涉及的时事热点内容比较少,还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在以后的初中思想品德教学的过程中,专门设置相关的时事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性的教学,通过这样的专门性的学习能够使得学生对当前的时事热点问题的分析方式以及思考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培养,使得学生对问题综合分析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以后的学习以及生活的过程中能够对时事政治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解读。另外,对于学校而言,还应当积极成立专门性的时事热点问题的小组进行研究,要由专门的教师对时事热点问题进行选取以及做出具体的教学安排,因为这样的一种研究工作是当前时事热点问题教学得以实现的一大前提。
(二)依据教材的要求以及学生自身兴趣选取时事热点问题
如果要让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与时事政治问题进行有效地结合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应当在实施热点问题的选择上应当要注意合理和科学,应当依据当前我国初中思想品德教学教材的内容要求,以及我国初中学生自身的学习状况尤其是学习兴趣进行选择,比如说在苏教版七年级下册的思想品德教学中如何更好地意识到追星现象的时候,教师应当选择当前社会上某些明星现象,哪些明星在做一些慈善的公益事业,哪些明星召开演唱会,有些歌迷竟然为了买一张票去卖肾等,通过这样鲜活的话题,能够将学生的兴趣调动起来,能够依据当前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学内容,有效教育学生的思想,对学生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使得学生能够培养起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人生观和世界观。
(三)要进一步增强学生自身的自主能动性以及参与性
教师在将思想品德教学和时事政治问题进行有效结合的时候,应当注意将学生自身的积极主动性以及参与性加以提升,要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性调动起来,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将学生自身的思考能力以及自主学习的能力进行充分的发挥,要对当前社会上时事政治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以及解读,比如说在苏教版七年级上册的思想品德教学中,关于集体的团结以及合作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对时事政治问题进行选择的时候应当注意选择全国人民团结一心的例子,比如说一起抗击地震或者是非典等典型的案例或者是话题,教师应当在教学的过程中将学生自身的参与性积极调动起来,教师可以积极引导学生对资料进行收集,并制作成幻灯片,并表达自己的看法,教师还应当和学生之间加强互动和交流,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使得学生自身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得学生对合作以及团结的概念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另外还能够进一步提升学生自身的荣誉感以及自身的爱国主义情操。
(四)要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对教学的效果做进一步强化
当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课堂教学改革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进一步促进了教学效果的有效改善,教师在结合时事热点问题进行思想品德教学的时候,可以将互联网以及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技术加入到课堂教学中来,使得教学内容得到进一步的丰富,使得教学手段更加具有多元化,比如说在八年级下册的思想品德教育中,关于科教兴国以及人才强国知识传授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神九和天宫一号成功对接的例子,教师通过现代化的媒体对我国的航天事业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展示,使得学生能够对我国的航天事业的发展历程有更好的了解,能够真正认识到科教兴国以及人才强国的重要意义,继而鼓励学生要奋发图强。
(五)引导学生进行日常生活的积累
对于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学来说,与日常的生活是紧密相关的,教师应当对学生自身在日常生活中的学习能力进行培养,在日常的生活中要对时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累积,继而对自身的学习效果进行有效的巩固,对学生自身的学习能力进行培养,其实这样的一种方式与思想品德教学中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教学内容也是一致的。
二、政治材料在政治教学中的正确运用
政治材料的正确运用在政治教学中是一条有利于学生发展和教学目的达成的良好途径,但是如何才能正确运用,成了教学成功的关键。下面就来详细说明合理运用政治材料于政治教学中的具体措施。
1.教师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治教师在对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时,要从教材和学生接受能力两方面进行考虑,同时还应该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动者,自己则是课堂的引导者和辅助者,在一旁帮助学生更好更快地融入政治课程的学习中,而不是自己在讲台上侃侃而谈,忽略学生的心理感受,要把指导作用发挥到极致,从根本上保证学生对政治时事热点的热爱。
2.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个人能力的提升不能代表整个教学的成功,教师应提升自身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学生的思维。对于政治学科来说,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是老师讲好课程的基础,开朗乐观的心态、成熟稳重的思维方式是老师内在修养的体现,老师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和学生共同进步、共同学习。
3.教学方法的改革。对于高中政治教学方法来说,其要紧跟时代潮流,因为现今教育是让学生全面发展,彻底激发综合能力的教育,这就要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抛弃传统教学模式,改革就是让学生探究自主性质,关注身边的事情,不仅因为高考而学习,更是因为成才而学习。
三、采取合理的辅助手段,发挥现代教育功能
自孟綮《本事诗·高逸第三》以诗史之称评价杜诗后,这一说法便成为后代诗论家考评杜诗的重要层面。观孟綮所论,“毕陈”、“推见”、“殆无”表明叙事详尽,而“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指明所叙事类,由此而论,诗史意应为杜诗详尽地记述了自己的生活事实,接近似《史记》列传体的诗。晚唐时,李肇的《唐国史补》,郑处诲的《明皇杂录》,康骈《剧谈录》等书多引杜诗以证史事,如《悲陈陶》、《悲青坂》、观水涨》、《草堂》等。及至宋代,宋祁《新唐书·杜甫传赞》云:“甫又善陈时事,律切精深,至千言不少衰,世号诗史。”陈岩肖《庚溪诗话》卷上云:“杜少陵子美诗,多纪当时事,皆有依据,古号诗史。”以时事来申述孟綮语“禄山之难”“流离陇蜀”,已将杜甫个人的历史置换为当时的社会历史,依据是杜诗多处涉及当时事,且多首杜诗直叙时事,或叙议时事。而史绳祖在《学斋占毕》中云:“……先儒谓韩昌黎文无一字无来处,柳子厚文无两字来处。余谓杜子美诗史亦然。为其字字有证据,故以史名。”姚宽《西溪从语》云:“或谓诗史者,有年月、地里、本末之类,故名诗史。”此解释方法发展到极致,便出现了史注杜诗。刘克庄《再跋陈禹锡杜诗补注》云:“盖杜公歌不过唐事,他人引群书笺释,多不咏着题。禹锡专以新旧唐书为按,诗史为断,故自题其书日:‘史注杜诗’。”在他们的论述里,诗史的意义变为杜诗中语言的实际可考了。诗史中史义的变迁,可视为进一步阐明杜诗的必然结果,然时事与一人之史差别巨大,且以时事义诠释诗史,值得商榷。
明人对宋元诗话,多作省悟、反驳。他们不拘泥于前代论述,多有发明。何景明《明月篇序》以诗“贵情思而轻事实”为理论基点,对杜诗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博涉世故”、多叙时事的杜诗,比、兴少而赋体多,与《风》诗传统相背,不合诗旨。王廷相亦有相近的看法。对“诗史”说辨证尤力的首推杨慎。他紧承二人路数,对诗史说作了更细致的驳斥。《升庵诗话》卷四《诗史》云:“宋人以杜子美能以韵语记时事,谓之‘诗史’。鄙哉宋人之见,不足以论诗也。夫六经各有体,《易》以道阴阳,<书》以道政事,《诗》以道性情,《春秋》以道名分。后世之所谓史者,左记言,右记事,古之《尚书》《春秋》也。若诗者,其体其旨,与《易》、《书》、《春秋》判然矣。《三百篇》皆约情合性而归之道德也,然未尝有道德字也,未尝有道德性隋句也。……杜诗之含蓄蕴藉者,盖亦多矣.宋人不能学之。至于直陈时事,类于讪讦,乃其下乘末脚,而宋人拾以为己宝,又撰出‘诗史’二字以误后人。如诗可兼史,则《尚书》《春秋》可以并省。”何谓诗史?“以韵语纪时事,谓之诗史”。史记言,纪事,诗多不纪时事,应各司其职,这是体例的区别要求;且诗以含蓄为旨,杜诗直陈时事,怎能含蓄?这两点共同奠定了杨慎“诗不可兼史”的理论基础。虽然在实践中,以韵语纪时事的诗已经存在,由于诗不可兼史,后世就不应用诗史之名来称道和概括这样的诗,此显示着诗学理论的规范。然如胡应麟对杨慎此论指出的一样,诗史不首出宋人,应以孟綮为先。据上分析,孟綮诗史中“史”并非指时事,应指杜甫一人之史,杨慎反驳了宋人之见,但没有反驳孟綮诗史之义;且他没有对杜甫诗史诗作细致分析,缺乏充分而实质的例证;以“韵语纪时事”概括诗史的意义,显其浅陋。继他之后的王世贞对此论述作了修正,《艺苑卮言》卷四云:“其言甚辨而核,然不知向所称皆兴比耳。《诗》固有赋.以述情切事为快,不尽含蓄也。语荒而日‘周馀黎民,靡有孓遗’,劝乐而日‘宛其死矣,它人人室’,讥失仪而日‘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怨谗而日‘豺虎不受,投界有昊’,若使出少陵口,不知用修如何贬剥也。且‘慎莫近前丞相嗔’,乐府雅语,用修乌足知之。”“述情切事”与“韵语纪时事”或“直陈时事”区别显明,且赋不以时事发之,以此来驳杨慎“诗不可兼史”不能成立。杨慎论含蓄,《诗史》云:“《三百篇》皆约情合性而归之道德也,然未尝有道德字也,未尝有道德性情句也。”由“未尝有……字也”、“未尝有……句也”可知,杨慎的含蓄意义就是诗中所寓美刺褒贬不应用语言直接说出。这样的观点在评论杜诗中也有表现。《升庵诗话》卷八《不嫁惜娉婷》云:“杜子美诗‘不嫁惜娉婷’,此句有妙理,读者忽之耳。陈后山衍之云:‘当年不嫁惜娉婷,传粉施朱学后生。不惜卷廉通一顾,怕君着眼未分明。’深得其解矣。盖士之仕也犹女之嫁也,士不可轻与从仕,女不可轻与许人也”;又云:“‘锦城丝管纷纷,半人江风半人云。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花卿名敬定,……恃功骄恣,杜公此诗讥其僭用天子礼乐也。而含蓄不露,有风人言之无罪,闻之者足以戒之旨”。含蓄要求诗意多采比兴手法,以达到讽诫的诗教目的。王世贞认为“赋,以述情切事为快”,不尽含蓄,反驳杨慎由《三百篇》引出的“诗皆含蓄”的论断,又得出了“诗不皆含蓄”的结论,还不能说明“以韵语纪时事”的诗便可以被称为好诗,且进一步推论为诗可以兼史,诗史之名可以称论杜诗。不能杨慎第一论点,便不能作如此的推论。他在末尾云:“‘慎莫近前丞相嗔’,乐府雅语,用修乌足知之”,能证明诗可以这样写,有历史传统可依,然与诗史无涉。他仅以单例(赋相对比兴言,“语荒”等相对刺言)反驳杨慎,未能把握杨慎理论核心,故此论还不能为诗史提供深入而恰当的阐释。
及至许学夷,其《诗源辩体》对杜诗诗史说的论述,为诗史说提供了新的阐释意向。许氏云:“愚按:用修之论虽善,而未尽当。夫诗与史,其体、其旨,固不待辩而明矣。即杜之《石壕吏》、《新安吏》、《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哀王孙》、《哀江头》等,虽若有意纪时事,而抑扬讽刺,悉合诗体,安得以史目之?至于含蓄蕴藉虽子美所长,而感伤乱离、耳目所及,以述情切事为快,是亦变雅之类耳,不足为子美累也。”闭诗与史体旨分辨明晰,诗不可兼史固然正确;杜甫诗史诗抑扬讽刺,虽纪时事,然不离诗体,不应将诗与史合称赞颂杜诗;述情切事为快的杜诗,皆感伤乱离,耳目所及,非史家笔录史实,为变雅体。他肯定了杨慎“诗不可兼史”的理论观点,立论却与其不同:杨慎认为史主纪事,诗不记事,故诗不可兼史;许氏认为诗能抑扬讽刺,史不能抑扬讽刺,故诗不可兼史。可见,许氏更关注杜诗诗的特征。他在《诗源辩体自序》中云:“汉魏六朝,体有未备,而境有未臻,于法宜广;自唐而后,体无弗备,而境无弗臻,于法宜守。易昌:‘拟议以成其变化,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呜呼,安得起元瑞于地下而证予言乎。夫体制、声调,诗之矩也,日词与意,贵作者自运焉。窃词与意,斯谓之袭;法其体制,仿其声调,未可谓之袭也。”他认为诗应分体与境或体制、声调与词意,在论述杜诗诗史说时,自然也将杜诗的体制和词意区分开来论。“抑扬讽刺”不是诗体,是诗旨,杜甫诗史诗合诗旨,不能以史称;纪时事诗,为诗人亲身所历又出于感伤乱离,不失《毛诗序》所谓“在心为志,发言为诗”,由此而出的诗体可视为变雅体,合诗体,不能以史称,故杜甫这些诗不应以诗史之词命名。许氏集中论述了杜诗本身的特征,从诗的角度完全肯定了杨慎所反对的“以韵语纪时事”的诗,说明它既合诗旨又合诗体,最终认为杜诗不应以诗史来称,可谓与杨慎殊途而同归。然而,此论还不能驳倒诗史之名的成立。许氏承认诗史之义应指杜诗纪时事,其合诗旨,合诗体,对这些诗因纪时事引起的争论作了新的解释。在杜诗评论上,他不囿于宋人观点,对诗史名篇的艺术特征作了尽情的发挥。如“石壕、新安、新婚、垂老、无家等,叙情若诉,皆苦心精思,尽作者之能,非卒然信笔所能办也”,“子美五言古,凡涉叙事,迂回转折,生意不穷,虽间有诘屈之失,而无流易之病”,“子美五言古,如自秦州人蜀诸诗及新安、新婚、垂老、无家洎七言律声调浑纯者,为甚精细”,“如《哀王孙》、《哀江头》等,虽稍人叙事,而气象浑涵,更无有相类者”,“谢茂秦云:‘长篇最忌铺叙,意不可尽,力不可竭,贵有变化之妙。’苏子由云:‘老杜陷贼时有《哀江头》诗,予爱其词其如百金战马,注坡蓦涧,如履平地,得诗人之遗法。如白乐天诗,词甚工,然拙于纪事,寸步不遗,犹恐失之,此所以望老杜之藩垣而不及也。’愚按:子由此论,妙绝千古,然子美歌行,此法甚多,不独《哀江头》也”。杜甫诗史诗多用叙事,涉及时事,但并未伤害诗意的表达,诗艺的创造,其原因一是杜诗皆作者苦心精思所为,非史实录;二是杜诗皆迂回转折,气象浑涵,表现出作者个人高超的艺术技巧和独特的个人风格。这些论述具体而充分地阐释了杜甫诗史诗的诗学特征,此非史能比,亦非一般诗人能比。纪时事,“不足为子美累也”,不应构成杜诗阐释的中心,杜甫个人的语言创作,杜诗的独特风格才是阐释的重心所在。许氏的这番论述巧妙地回应和深化了孟綮诗史说的本源意义,有关杜诗的具体阐释也证实了“以韵语纪时事”的诗皆是“杜甫个人创造实践”的结论,使杜诗诗史说的讨论本然回归到杜甫本人。然而,因时事人诗而引起的诗与史的辨证,以及诗与史能否合一问题的讨论,许氏没有作深入的阐释。
论述诗史说,必须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吻合,这是许氏留给后人的阐释方向。谢肇浙《小草斋诗话》云:“少陵以史为诗,以非风雅本色,然出于忧时悯俗,牢骚之声犹不失三百篇遗意焉。至胡曾辈之咏史,直以史断为诗矣。李西淮之乐府,直以史断为乐矣。以史断为诗,读之不过呕哕。以史断为乐,何以合之管舷?野狐恶道,莫此为甚。”嗍“胡曾辈之咏史”中的史,相对胡曾辈,已经是过去的历史,故据上下文可知,“以史为诗”中的史指过去的历史;“忧时悯俗,牢骚之声”指杜甫在诗中表现出来的当时的心境和情绪,前后史义显然存在矛盾。谢氏的矛盾述说,透漏出了诗史说阐释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即:“诗史”中史与《史记》、《汉书》、《三国志》、两《唐书》等史书中史,同形而异义。依孟綮所言,诗史之名的核心是诗,在他的论述中,前半为诗之内容,后半为诗之效果。
诗中“推见至隐,殆无遗事”的正是“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之事,诗史中史的含义很明确,指“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的事,史字为此现象的符号标识。然而,这样做在理论上很容易造成意义含混。宋人将诗史中史落实在时事上,使史脱离开诗;杨慎基于宋人论断,完全将诗史分开来论,说明二者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诗不可兼史”的驳论;这些均可视为诗史中史字带来的负面效应。许学夷更关注诗史说名下杜诗自身的特征,多少回避了诗史概念本身存在的矛盾,仅论到“夫诗与史,其体、其旨,固不待辩而明矣”;谢肇浙依循许氏的视角(不注重诗史概念本身,只注重杜甫和杜诗的特征),便将此视角存在的矛盾凸显了出来。论述杜诗诗史说必须首先辨明诗史概念,否则便造成了诗史说与杜甫诗史诗的双向背离:杜甫诗史诗在诗艺上阐释越显明,诗史之义越模糊,混乱。因为对二者的任何阐释都只是为了阐明一个问题:以诗史之名指称这些杜诗特征合适吗?
宋代周辉《清波杂志》云:“叩于汝阴李遐年,李日:‘诗史犹国史也。《春秋》之法,褒贬于一字,则少陵一联一语及梅,正《春秋》法也。”’诗寓讽谏,多褒贬当时,与《春秋》等史以史事纪录来经世资鉴,虽方式不同,社会功能却是相同的。这可为诗史之名的成立寻找到一定根据。此观点在宋代还不昌明,至明代则甚多。如程敏政云《诗》美刺于《春秋》褒贬同一扶世立教之意,后世词人遂有以诗咏世者。唐杜少陵之作妙绝古今,号诗史。第其,且多长篇,读者未能遽了。”闱以诗咏世,求美刺,与史寓褒贬一样,可达到匡正时政,教化子民的目的,这只能说明诗与史在此点上是相同的,不能就此断定诗可以与史合一;以诗咏世,也并不能说明记录时事的诗便可以称为诗史;“所识者皆唐事”和“史记录的唐事”存在本质差异。杜诗诗史说的内涵和诗史中史的内涵不应简单地因诗与史在某点上有相同之处或不同之处就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在这一点上,王文禄则另辟蹊径,为诗史说的成立找到了更为可信的根据。他在《诗的》中云:“杜诗意在前,诗在后,故能感动人。今人诗在前,意在后,不能感动人。盖杜遭乱,以诗遣兴,所以叙事、点景、论心,各各皆真,诵之如见当时气象,故称诗史。”“当时气象”指诗中事景情的接受性再现的景象;以诗遣兴,合《毛诗序》“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之旨。兴或意才是诗创造的唯一源泉,这样,诗才能做到事景隋真实的表达。诗史中史由“诗应以意为先”、“作真实的表达”这一论断衍出,应为诗中再现出来的过去事实。具体而生动的事景情并非一般的史能够囊括,若用史字统摄它们,难以让他人接受。然而,王文禄明确指出杜甫创作的基本原则,为“意在前,诗在后”、“各各皆真”,这为诗史说的阐释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杜甫意在前,诗在后,故能真实的再现出当时的客观事实,他的诗也因此具有了史的价值,“如见当时气象”。宋人胡宗愈《读杜工部诗集序》所说“先生以诗鸣于唐,凡出处去就,动息劳佚,悲欢忧乐,忠愤感激,好贤恶恶,一见于诗,读之可以知其世。学士大夫谓之诗史”阿是此论最好的延伸阐释。
针对杜诗的公认美誉——“诗史”,明中叶杨慎在《升庵诗话》卷四中有段著名的尖锐评论:“宋人以杜子美以韵语纪时事,谓之诗史。鄙哉!宋人之见,不足以论诗也。……杜诗之含蓄蕴藉者盖亦多矣!宋人不能学之。至于直陈时事,类于讪讦,乃其下乘末脚,而宋人拾以为己宝,又撰出诗史二字以误后人。如诗可兼史,则《尚书》、《春秋》可以并省。”
这段议论很有影响,如后来的王夫之有言日:“论者乃以诗史誉杜,见驼则恨马背之不肿是则名为可怜悯者”,又有:“咏古诗下语秀善,乃可歌可弦,而不犯史垒,足知以诗史称杜陵,定罚而非:黄”(《古诗评选》卷四、卷一),显然是对杨慎语意的发挥。杨、王之论的确有力,但却基本上没有扭转世人以“诗史”誉杜的倾向。这就有了一个奇怪现象:一方面,人们推崇“诗史”称号,另一方又似乎无人为此给出一个“合法性”理由,来清晰地回答杨、王的责难。
不是没有人反驳杨慎,如王士贞,但很难说切中要害。杨慎之语,可析为两层。第一,他偏爱“含蓄蕴藉”,鄙视宋人之作,并因此贬低杜甫“直陈时事”之诗;第二,认为“诗史”二字的提法,本身就有问题,将“以误后人”。就第一层义而言,只要指出其偏激就可以了,王士贞的反驳正属此类。如其在《艺苑卮言》卷四中所言:“杨用修驳宋人诗史之说,而讥少陵云云,甚辨而核,然不知向所陈皆兴比耳。诗固有赋,以述情切事为快,不尽含蓄也。”清人朱庭珍的驳议亦属此类:“宋人谓少陵为诗史,以其多用韵语纪时事也。杨升庵驳之云云。升庵此言甚辨,其识亦卓。然未免一偏之见也。”因为“老杜无所不有,众体兼备,使仅摘此数语,轻议其后,则不可”(《筱园诗话》卷三)。不同的诗有不同的体裁、风格,各样的人又有各样的兴趣、爱好,但在审美趣味上,实在不必凭已之私,以贬其余。王士贞提醪媾慎“诗固有赋”,朱庭珍告诫杨慎“老杜无所不有,容体兼备”,均是阅读实践中的纠编之论,并未回答杨慎对“诗史”二字的责难。某种程度上,如王士贞说“其言甚辨而核”,朱庭珍说“升庵此言甚辨,其识亦卓”,实际上是认同了杨慎的“诗史”之见。
杨慎的“诗史”之见,亦即上文引语的第二层含义,实际上包含着这样的看法:何以以史誉诗?史有史笔,诗有诗法,“诗史”一说,混淆二者的区分,是对诗的无知,是对诗的贬低。真是这样吗?“诗史”的名号,确需要一个辩护理由,如果我们仍坚持它是一个褒义词的话。
辩护并不需要争论。常识告诉我们,对于任何问题的争论,往往缘于争论双方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当双方真正意识到这一前提性的差异时,争论也就自行消失了——要么达成妥协,要么各持已见罢了,哪里有争论的“焦点”呢?这里的问题也很清楚,杨、王有杨、王的“诗史”,我们有我们的“诗史”——我们这些以“诗史”称誉杜甫的大多数人,现在的任务就是要清晰地阐明我们的“诗史”含义,并因此显示其如此使用的合法性所在。
于是,从语义分析的角度人手为“诗史”辩,就是很自然的了。按照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著名观点——语词的意义就是语词的使用…,则我们可以问:当人们用“诗史”一词称誉杜甫的《石壕吏》、《潼关吏》、《悲陈陶》、《哀江头》……等等时,究竟意味着什么?首先应该说,它是一种行为,一种赞叹行为。仔细体会,这种赞叹行为实际上可改写成两个可能的句子(“诗史”虽然是一个词,但在使用中,其实是省略的句子,因为只有句子才能表达人们行为中的意图)。
句,“真是好诗!这是用诗写成的史啊!”B句,“真是好诗!这是对史的反映(或表现)啊!”两句共有“真是好诗”语,这是无疑的,因为“诗史”是褒意,总含着对杜甫诗作的肯定。同时,我们也可看出,称“好”的理由,主要来源于后半句的“史”字,因“史”誉诗,因而以“史”誉诗——诗史。这并非否认杜甫诗艺的高明,如公认的沉郁顿挫的风格,律对精切的造诣,众体兼备的优势等等,但在“诗史”一词中,其实也是对杜甫部分诗作的赞誉中,人们最为看重的,的确是一个“史”字。因此,理解“史”义,是理解“诗史”之义的关键。本文基本上就是围绕“史”字,分析“诗史”之义。两句后半部分的不同,表明的是“诗史”一词可能具有的不同意味。我们比较这不同意味。先看A句部分,“这是用诗写成的史”,此处“史”字,着眼于“文字记载”,但既是“用诗写成的史”,就不等于“一般史书”,即使我们将A句省略为“真是好诗!这是史啊!”,凭直觉也可断定,该处“史”字,绝非“一般史书”,因为无论多么推尊“诗史”二字的人,也不会真的以为杜诗可以并列于二十四史序列。再看B句部分,“这是对史的反映(或表现)啊!”这里“史”字,显然不属“文字记载”,它指向的是“历史本身”——可定义其为“曾经发生的一切(事)”。对此“历史本身”的反映或表现,更不必然是“一般史书”,完全可以有其他的方式。在这里,就是诗的方式。如此就很清楚,A、B句的划分,并不是任意的,它们正分别对应于通常对“史”字的两种直觉理解:文字记载和历史本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此显示出“诗史”一词所具有的不同意味,但并不是说,此两种意味是各自独立的。毕竟,它们统一于“诗史”这单一的称号中,这是其一。其二,两者本身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历史本身”落实为“文字记载”,“文字记载”溯源到“历史本身”。这样的分析,目的仅在于显示,即使把“史”字单纯理解为“文字记载”,“诗史”之“史”也不等于就是“一般史书”,“诗史”之誉也并非在宣扬以诗代史(或以史代诗);更进一步,我们并不应该单纯从“文字记载”方面理解“史”字,“历史本身”才是第一位的,对其的“文字记载”已属第二义。当我们以“诗史”称誉杜甫,亦即赞叹其“对历史(本身)的反映或表现时”,有何不可呢?又有什么理由能限制诗歌的表现范围呢?
也许有人立即要说,杨、王之论并不是要限制诗歌的表现范围,他们不满的是杜甫“直陈时事,类于讪讦”,不符合“含蓄蕴藉”的艺术标准。这的确是他们的明显意图,而且我们一开始就说了,这属各人的审美爱好,不值得争论。杜甫的诗艺,即使限制在最能代表其“诗史”名号的那一类诗作中,其固有的沉雄博丽,造语精切等也为世人所公认,“直陈”也不必然“无味”(如“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语)。因此,本文不为杜甫的诗艺辩护,不为审美兴趣争论,只为“诗史”二字正名。杨、王固然可以有自己的喜好,但由此进一步贬斥“诗史”之誉,就有点限制诗歌表现范围的嫌疑了,这是我们不妨指出的。
嫌疑还只是嫌疑,杨、王之论的明显误区在于单纯地认“史”为“文字记载”,进而为“一般史书”。举前引杨慎语“如诗可兼史,则《尚书》、《春秋》可以并省”为例可知,他们的“史”,就是《尚书》、《春秋》那样的“一般史书”。这是一种直觉,是他们看到“诗史”二字时的直觉。杨、王由此出发,认定“诗史”的名号,抹煞了诗、史两种文类的界线,是宋人乃至世人糊涂、鄙陋的表现。
当然,诗如果写成“一般史书”,或宣扬诗与“一般史书”没有区别,那肯定是诗的不幸,他们的不满有道理。但问题是,如上分析,“诗史”之誉,并不包含这样的意味。因此可以说,杨、王之指责“诗史”,有点无的放矢。
不过,我们还应该设身处地地代杨、王立言。他们可能会反驳:即使考虑到“史”字有两个范畴义——“文字记载”和“历史本身”,仍可以从此两方面追问,为什么“诗史”之“史”不是“一般史书”以及为什么“对历史本身的反映或表现”就是“好”诗?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我们也必须给予明确的答复理由,否则就是满足于我们自己的直觉。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它是在追究“诗史”之“史”的特定意味。关于这个“特定”,首先有一个诱人的界定思路:“这是用诗写成的”,或“以诗的方式反映或表现”。但我们不打算采纳这条追“诗”的道路。
理由有四:一,对于“诗史”名号而言,这是一个明显事实,我们不再饶舌。二,同时,此思路也隐含着陷阱。循此思路,极易堕入对诗的本质、定义的争论,这早已是无休止的老生常谈。这又导致理由三,如此“争论”往往又演变为对兴趣、爱好、品味的注解,这是本文力图避免的。实际上,杨、王当然知道“诗史”之“史”包含有这种“特定”,但出于对“含蓄蕴藉”的偏爱,恰恰认为如此写“诗”,“诗”就不是诗了,这“特定”。循此思路,最终就是对杨、王的审美爱好纠偏,而这是王土贞、朱庭珍早已做过的工作。还有最重要的理由四,“诗史”之誉中,“史”字为意味的重心。
所以,我们不以“诗”字修饰,去界定“诗史”之“史”的“特定”,那样的话,是在讨论“诗”,而不是“诗史”。我们仍然追问“史”字自身:这个“文字记载”的“史”是由什么样的“历史本身”落实而来的?这需要我们回到“诗史”一词诞生的历史事实,亦即它的最初的历史使用中去寻找。
并非是宋人“撰出诗史二字”,这是当今学界常识。晚唐孟柴《本事诗》“高逸”中记载:“杜逢安史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故当时号为‘诗史”’。此处“当时”云云,似乎说杜在天宝末年即以“诗史”成名,这是不确的,因为这不符合关于杜甫生平的一些基本事实(如杜甫《南征》就自云“百年歌自苦,未见有知音”),而且也无任何其他文献佐证,故只可存疑。唯一可确证的,至迟在晚唐时杜甫开始享有“诗史”称号,《本事诗》本身即证明这点。
对此事实,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是杜甫而不是白居易享有此名?至少乍一看,这不是没有可能的。杜甫以“三吏三别”、《哀江头》、《兵车行》……等诗赢得“诗史”之誉,白居易也最为看重这些诗,并且认为杜甫写得还不够多:“然撮其《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之章,‘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句,亦不过三四十首”(《与元九书》)。白居易的《新乐府》、《秦中吟》,显然是对杜甫“即事名篇”之作的发扬光大,数量上并不输于杜甫。那么,质量上呢?拿白居易的《卖炭翁》、《新丰折臂翁》同杜甫的《兵车行》,《石壕吏》等诗相比,如果我们掩上作者的姓名,悬置杜甫的“伟大”,不考虑时代背景等等,纯粹进行一种文本的比较,恐怕面对这些同样令人耳熟能详之作,区分质量高下是很困难的。像现代——比如说在一些常见的文学史教材中,比较出杜甫的“现实主义艺术手法”比白居易的更高明,往往是事先认定杜甫伟大的追认说明,并非真正文本上的诗艺高低。因为,根本就没有绝对好的“手法”,再好的“手法”也不能保证写出哪怕是像样之作。我们当然知道,杜甫的“伟大”地位是在北宋中期才真正奠定,现在我们谈得是晚唐的杜甫,把“伟大”暂时悬置是有理由的。
也就是说,单纯从文本上看,白居易的《新乐府》、《秦中吟》是有可能取代杜甫“即事名篇”之作而易当时的名气,有迹象显示在老杜之上。尽管从中唐开始,杜甫已获得很高名声,如韩愈《调张籍》曾宣称的:“李杜文章在,光焰万丈长”,但从中唐至晚唐乃至北宋初年这一段时间,我们甚至可以说杜甫又渐渐被人淡忘了,因为在此期间的文献材料上很难找到杜甫的名字。对于白居易,则至少可举三点以说明其名声很大。其一是元白诗派的形成,这当然意味着白居易受到了其他诗人的追捧。其二,白诗的广泛流行,不局限于文人圈子。《与元九书》中白氏就自云:“自长安抵江西,三四千里,凡乡校、佛寺、逆旅、行舟之中往往有师仆诗者,士庶、僧徒、孀妇、处女之口每每有咏仆诗者。”其三,直至北宋初年,学白仍是诗坛一大流派。
从中唐到晚唐,白居易的名声很大,并且“以韵语纪时事”之作并不输于(至少不明显输于)杜甫,但偏偏是杜甫最终享有“诗史”称号,最简单也是最合理的解释:杜甫生在“安史之乱”的时代。
这是富有意味的,我们太习惯于“时代造就杜甫”之类的说法而往往放过这个意味:安史之乱是史,白居易身处的“和平时代”不是史——不是“诗史”所指的“史”。白居易无论怎样“纪时事”——假设比他现在的作品更加贴切、细腻、深刻、动人……,恐怕都难以获得“诗史”的称号。
“诗史”所指的是什么“史”?这个问题就变得迫切了,因为这也意味着,我们上文指出的“历史本身”,只是笼统的说法,需要更加细致地确定其意义。是否可以说,“诗史”之“史”乃指“重大事件”?固然可以这么说,但“重大”含义有点模糊。安史之乱当然是“重大事件”,但白居易时代的丞相被刺算不算“重大事件”?唐末的朱温代唐算不算“重大事件”?恐怕很难说“不”,但似乎又非安史之乱那样“重大”,不足以成为“诗史”所要求的“重大事件”。
那么重大的标准如何确立?
仔细观察安史之乱的特征,由此可给“重大事件”下一个这样的定义:急剧地改变几乎所有人的生存状态的事件。以此衡量“刺杀丞相”与“朱温代唐”这两件事,就可以把它们(以及类似它们的历史事件)排除在“重大”范围以外了。因为前者与天下百姓并无直接联系,尤其在一个地域广大的传统的农业社会,恐怕大部分人永远也不会知道这件事,而这件事也不会对他们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后者属改朝换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影响了天下人的生存,但这个转变是晚唐以来社会长期动荡酿成的结果,对“小民”而言有一种“自然而然”的性质,并非急剧地改变人们的生存状况。
这样,“诗史”之“史”的特定含义就非常清晰地展示出来了,而且可以说,将其定义为能“急剧地变几乎所有人生存状态的重大事件”并非我们的主观任意,相反,它是在反思“诗史”这一名号诞生的初期,在它的历史使用中,通过杜甫、自居易同类诗歌不同命运的比较而自行显现出来的,是客观的。
这一定义也非“深刻”之见,它很表面,人人都知道的安史之乱本身就直接显示着这个特征。但是熟知并不等于真知,杨慎、王夫之贬低“诗史”称号,除了硬性认定“诗史”之“史”为“一般史书”外,也不自觉地将其当作笼统的历史。再举前引杨慎讥讽杜甫“直陈时事,类于讪讦”句为例,且不论“直陈”如何理解,对杜甫诗艺的评介是否公允,单就“时事”而言,就暴露出杨慎无意识的对“史”的一种笼统认定。事实上,“诗史”这一名誉称号并不接纳“直陈时事”——自居易就是例子,它需要的是特定时事。正是“特定”的存在,使得以“诗史”誉杜甫和杨慎、王夫之对“诗史”的贬斥成了两不相干的事。杨、王严格辨析诗、史两个文类的界线,鼓吹诗的独立价值,自有其意义,但这不妨碍人们赞扬杜甫以诗歌的形式去反映或表现“重大事件”;正是“特定”的客观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对其没有理性上的自觉,也直觉到其褒义性,决非王夫之断言的“足知以‘诗史’称杜陵,定罚而非赏”。“客观的特定”最终使得杨、王从“一般史书”、“笼统历史”的“史”之理解出发的攻击,变得无效了。
至此,我们通过回答第一个问题,一方面为“诗史”做出了有力的辩护,另一方面也做好了准备,可以直接回答第二个问题了。“为什么对历史本身的反映或表现就是好诗”?此问题现在即可代换成“为什么对重大事件的反映或表现就是好诗”?对此的回答也是从正面为“诗史”名号的以史誉诗提供合法性理由。
“好诗”之“好”当然离不开杜甫诗艺的高超,但正如我们前文已指出的,“诗史”的称誉中,“好”很程度上来源于“史”。我们撇开人所共知的杜甫诗艺,只关注这个“史”。
初看之下,这似乎不可能,单独的“史”或“重事件”怎会产生诗之“好”?“一般史书”照样记载、从而“反映或表现重大事件”,可它们连“诗”都不是,更别说是“好诗”。
可是,我们都知道,最好的史书——《史记》,无可争议地置身于中国古代最好的文学作品行列,更享有众所周知的鲁迅美誉“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鲁迅在这里是以诗誉史,诗也可以构成史之“好”。
这提醒我们,在某种最高的程度上,而不是从一般的文类着眼,诗、史是相通的。正是这种“相通”,使得诗、史通过互喻而互誉,指示着那种最高程度。这就是以史誉诗、以诗誉诗的合法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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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类电视节目是以介绍饮食文化、烹饪技法、饮食消费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电视服务节目形态。当前比较著名的节目有:《天天饮食》、《贝太厨房》、《天天厨房》、《天府食舫》等,大多都是以介绍做菜方法、畅谈做菜体会为主要内容,适应现代人们对生活品质不断追求的心理,将厨艺与饮食文化相结合的节目。同时,在“创味”的过程中,展现现代家庭的生活方式,聊家常事,寻厨艺乐趣,品生活真味,使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尽享家庭生活中的轻松与恬静。目前,饮食类电视节目如火如荼的发展,成为收视节目里独具特色的一道风景。
一、饮食类电视节目的特点
目前,各种媒体出现的美食类内容比比皆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和商家的广告诉求,竞争也日益激烈。电视媒体以自己独特的传播优势,成为饮食类内容传播的排头兵,饮食类电视节目的独具特点是什么呢?
1、收视观众群较为固定
饮食类节目的定位群体,除了家庭主妇,其他大多是经济状况较为宽裕,喜欢上网、喜欢美食、对饮食节目以及饮食知识较感兴趣的群体。他们的基本特征是:年龄大概在16-40岁之间,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喜欢吃喝玩乐的社会同年龄层次人群;容易接受各种类型的食物;对饮食资讯较感兴趣,没有过重的经济负担,在广州,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中已经成为很有潜力的高消费群体,在吃这方面消费意识和相对消费能力强。
2、节目形式多样
全国各级电视台陆续推出的电视美食节目,按照节目内容可将它们大致分成三类:一是类似于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的讲解烹饪技法的节目,如东方卫视的《贝太厨房》;二是擂台式节目,如星空卫视的《食神蒸霸》;三是介绍饮食文化的节目,如北京电视台的《食全食美》。节目形式多种多样,在节目中要么由主持人带领大家尝尽天下美食;要么教你认识自己的体质,介绍以调整体质,治疗病痛、延年益寿功用的养生食谱;或将烹饪美食与解说情感结合,使刺激味蕾和探寻情感同步;或请来众多民间高手纷纷登台亮相,秀出拿手绝活,让您的餐桌集百家之长,助您成为众人羡煞的巧手大厨!
3、现场性强
老百姓爱讲究个吃,民以食为天,饮食类节目自然受到大家的关注与喜爱,而观众适时的参与是节目增加活力和观众缘的最好方式。现在饮食类节目大多现场请了很多观众,将厨师的洗菜、切菜及制作等过程也一一现场直播,观众可随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向选手请教,或提出自己对这道菜的不同制法,甚至是指出厨师的不当之处。节目组会从来信中选取几条,当面向选手质问,看能否难倒选手。为了激发观众的参与热情,奖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加强饮食类节目的现场性,观众的意见被充分采纳,观众就会有一种对自身对节目的认同和共鸣感,更可以巩固观众群和收视率。
4、市场潜力大
饮食类电视节目的观众和潜在观众人数多,市场潜力巨大。在当前,饮食类节目以其亲和力和实用性,逐渐成为深受大众喜爱的生活服务节目。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化,消费需求越呈现多元化。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1月1日,我国共有城镇家庭约37572万户,即使每个家庭只有一名家庭主妇,那么饮食类节目的潜在观众也有37572万人,这对于主要是做给城镇观众看的饮食类节目而言,市场无疑是极其巨大的。另外,我国中等以上学历者又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吃”感兴趣,这一点从各个饮食论坛食客云集即可窥见一斑。
饮食类电视节目虽然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正待改进。
二、饮食类电视节目目前存在的问题
1、跟风雷同,没有形成明显的特色
《天天饮食》是中央电视台1999年2月22日推出的一个以介绍做菜方法、畅谈做菜体会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栏目。自《天天饮食》开播并创造收视高峰后,全国各个电视台在短时间内跟风上了一批类似的饮食类节目。可实际效果是,这些节目都没有取得一个比较好的效果,形式单一,观众看多了就厌倦了,把一个饮食类节目做得跟科教类节目一样,一个人在上面自顾自地说说,让人根本感受不到饮食的乐趣,更别谈能吸引住观众了。
2、节目主持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节目主持人可以说是一个节目的灵魂,他可以教您学会色香味俱全的家常菜,或为不同阶层的食客推荐饭店、帮助订餐,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拉近自己和观众的距离,起到桥梁作用;或者主持风格轻松诙谐,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学会了更多地手艺。主持人在节目中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就目前来看,很多饮食类电视节目质量下降,援引就是在于主持人套路陈旧,话语平淡,气氛死板,调动不了观众的积极性。而且除了主持风格与节目不符之外,其本身还可能为了节目更多的经济利益,偏向于宣传广告,从而招致观众的反感。
3、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
想想老百姓张口就来的饮食类节目,数量好像真不是很多,即使你有更具特色的食品,也需要不断地给消费者一个选择你的理由,这个理由显然不是产品本身决定的。如果一个饮食类节目可以将自己打造成具有一定形象和品牌能力的节目,随之增多的肯定也是上升的人气和节目的收视率。
三、饮食类电视节目发展展望
随着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开始瞄准饮食类电视节目这块大蛋糕,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把握饮食类电视节目的发展趋势就显得尤为重要。
1、地方特色要浓厚
中国菜系内容复杂,中国饮食文化有无数个饮食名城特色菜,更有无数个省,城市的必吃菜,单单一个节目就想把中国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和各种特色名吃一网打尽,显然有些不切实际,易造成节目浮于表面,内容走马观花。节目大而杂,倒不如小而精。可以根据自己的地理位置,选好一个切入点,详细介绍具有自己地方特色的美食,加深观众的地域归属感,使自己能有一批相对固定的收视观众。
2、饮食观念要实用、时尚
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较高水准时,必然会转变饮食观念,追求生活、生存质量,这时吃自然成为一个焦点。人们关注的已非仅仅吃什么,而是怎么吃健康、怎么吃时尚的问题,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讲,这时同样的吃,已从满足生理需求跳级到满足人们获得安全和社会尊重的需求。饮食类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自然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比如适当加入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如膳食营养,食疗,瘦身减肥等,现在已经有多个节目开始了这样的转变。
3、要树立自己的品牌
品牌能创造价值,能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品牌是最具魅力的无形资产,代表媒介形象”。要有叫得响的品牌、要把品牌叫响。做一个品牌类的饮食节目,最终要的是要保证它所追求得品质。里面的菜谱应是经过精心挑选,色香味俱全的,并且是经过烹饪界的专家亲自品尝鉴定的。
4、电视媒体要与其他媒体结合
由于电视节目几乎不可保留和连续观看,而烹饪技术对个人而言,不是看一遍就能记住的,出版书籍,把节目里的精彩内容集结出书,既服务了观众又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或者开通网络版,考虑到传播的互动反馈,建立一个关于饮食的提问板,既为某个读者解决疑问,也为节目的内容提供了参考,从而更好、更有针对性的满足各类观众的需求。多媒体运作都是围绕节目而展开,以节目为中心,形成一个传播链,以争取更多的观众和更高的收视率。
饮食类节目作为一个新兴的节目形式,正以它独特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丰富了我们老百姓得餐桌,使我们能一边津津乐道地畅谈美食,一边品尝着各色珍味。电视作为中国老百姓最普及的传播媒体,自然应担当起传承饮食文化,合理丰富老百姓日常饮食的重任,引导民众朝健康,合理,节约的餐饮文化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一、见缝插针,识记基本知识
字音和字形较琐碎些,所以应给学生印发一些归纳起来的知识,以便学生方便记忆,并让学生把一些易错的再整理在自己的纠错本上,看起来就更容易了。默写背诵的复习尤为重要,笔者让学生利用早读等小块时间进行背诵,在课前三分钟考查默写,再每月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背诵与默写的较量,尤其是每到第三个环节,学生的热情可谓空前高涨,异常兴奋,于是,名句默写这个专题也就在潜移默化中被消化掉了。成语历来是记得快,忘得也快,笔者在高二的时候就让学生坚持在做作业时积累三五个成语,日积月累,慢慢地也就为高三的一轮复习打下了基础。
二、抓好课本材料,用活课外材料
曾经有其他学科老师开玩笑地说:“你们教的考试又不考!”这些话语刺激着笔者不断思考如何用好课文中的这些例子。
课文就是最好的例子,教给我们阅读方法、思维方法和情感思想,这些都不容忽视;课文也是作文材料的宝库,是我们随手可拈的写作素材。善用课本:1.可以用课文的名人轶事作为佐证,这些名人或忧国忧民,关心人民疾苦;或正道直行,保持高洁人格;或胸怀大志,执著追求理想;或历经坎坷,饱尝人间艰辛。凡与作者相关的事例,都是写作的好素材;2.选用课本事件做议论文的论据;3.灵活借用课本材料,并加以创造性引用,即从旧材料中提取新观点。如诸葛亮、苏武、杜甫、李清照等人的经历在课本中都能找到,只要善于编织,课本材料也会熠熠生辉,这一点从历年的高考满分作文中就可以得到证实。
根据教学需要,在使用教本的同时,笔者经常印发、介绍一些优秀文章作为补充教材,供学生阅读、体会、揣摩,增加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赏析能力,也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还向学生推荐一些杂志,如《读者》、《青年文摘》、《思维与智慧》等,其中一些美文都对学生有启发。笔者自己也每天坚持利用课前三分钟给学生讲一则小故事,涉及道德、哲思、做人、时事等各个方面,让学生能充分地积累写作素材,不至于每到写作文就是做“无米之炊”,内容空洞。
三、专项复习,强化阅读能力
第一轮复习以专题为主,根据《考纲》的要求,可以分为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文学常识和名句名篇、文言文阅读、古典诗词阅读、现代文阅读和作文等几个大的专题。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古典诗歌鉴赏、文言文阅读、现代文阅读中的文学作品阅读和作文。对文言文常用实词,老师要将重点实词给同学指出来,实词的复习要注意古今异义词语,不提倡一个一个地去背,要结合文段,一次重点解决几个,重点词义是古今异义词语常见的一两个义项。例如,“过”的“拜访、责备”义,“易”的“轻视、更改”义。虚词18个,要一个一个过关。加强现代文(文学作品)阅读:梳理“表达技巧”知识,结合文本理解文句意蕴,分析把握层次结构。诗歌鉴赏,则要做到知题型、析解法、精训练、答规范这四个步骤,有序进行。
四、学抓“两头” ,上好“两课”
学抓“两头”即分层教学、培优补差。到了高三,有少数学生“吃不饱”,有的学生又“吃不了”,必须分层教学,培优补差。笔者采取的措施是“优秀学生重在服务、教学瞄准中层学生、辅导着眼下层学生”。对于尖子生,额外给这些学生“开小灶”利用业余时间对其进行辅导加大做题的难度;对于差生要进行双重辅导,即心理辅导和文化课辅导,分析差的原因,从心里上打消他们的顾虑,使其树立自信心,在文化课辅导上,多一些耐心和爱心,逐步进行转差。复习中对“两课”要十分重视,把复习课的重点放在帮助学生整合知识、构造知识网络上。试卷评讲课则定位于拓宽加深、培养能力、查漏补缺。
五、研究学生心理,优化训练方法
选择一种方案,只要师生能够合理付出时间和精力,在相应条件下,这个方案就能保证教学、教育和学生发展三项任务的完成,获得可能取得的最大效果。高三复习也不能搞成“训练――讲知识点――再训练”的模式。所以笔者依然注重导语、板书和教法,如成语复习中,适当地模仿“开心辞典”的方式让学生进行词语转换练习;在徽标类转换时,让学生试着给我们学校设计一个标识;在扩展语段时模仿青歌大赛让考生即兴组织语言,使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在挑战中提高。
例如,上作文的拟题专题时,笔者没有列举很多好的题目,而是从上一次学生的习作中找出不同的作文题目,一一写在黑板上,问学生认为哪些更好些?学生一下子就找出来了原因:因为这些命题或运用修辞,或化用歌词,或一语中的。那么,接下来的讲习就顺理成章了。
宏观经济学主要运用抽象分析的方法,利用图表、函数等数学方式来表达经济学原理,理论性极强是其典型特点之一。宏观经济学的内容庞杂,学派多,也是其典型特点。而在独立学院的教学中,宏观经济学的课时安排很多时候只有32个,与内容多相比体现出课时少的特点。
2、独立学院宏观经济学的教学困境
宏观经济学理论性强,内容庞杂,课时少,加之独立学院学生基础弱、自律性差等特点,使得独立学院的宏观经济学处于一种“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困境。笔者认为,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要走出独立学院宏观经济学的困境,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运用研讨式教学法。
二、研讨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宏观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在将研讨式教学法应用于宏观经济学教学的实践中,我们结合教材和现实经济现象设计一系列的问题供学生研究和讨论,再通过教师的点评和总结引导学生,加强学生对经济学知识和分析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具体分为五步:一是确定主题;二是独立探索;三是小组讨论;四是全班交流;五是点评总结。
1、确定主题
教师首先讲解基础知识,在基础知识讲解的基础上,选择重点问题、疑难问题、热点的经济时事、有争议的学术问题或案例,作为研讨的主题。例如:在讲解用收入法和支出法核算四部门经济国民收入构成与凯恩斯消费理论这部分内容时,先讲解两大理论,然后以我国为例,列出我国近两年的GDP数据及其在全球经济中的排名,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我国GDP中四部门所占比重各为多少,通过最近10年的数据评价四部门经济对GDP各自的贡献如何、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2、独立探索
这个对于学生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学习如何搜集整理资料、思考和解决问题的阶段。学生关于研究是缺乏方法和经验的,因此在进行调研之前,需要教师专门开设专题,让学生了解研究的工作过程和关键环节,特别是对前期文献资料的搜集、资料的整理以及观点的提炼进行指导。在教学实践中,学生调研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是利用互联网搜集与数据相关的实证资料;第二是到图书馆查阅文献、到中国知网等专业性文献检索网站检索文献;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在这个阶段,经过搜集资料、整理资料、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学生最终将自己的观点整理成发言稿。
3、小组讨论
课堂讨论首先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每组人数的多少取决于在时间上能保证每个学生说出自己的观点,所以每组人数保持在5-8人比较适宜。小组内每个成员都要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小组内讨论,形成小组观点,并选出发言人。
4、全班交流
小组形成观点后派每组的发言人进行发言,这个时间段,教师应鼓励有想法的学生畅所欲言,教师应抓住时机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进一步思考。以本文中研讨主题为例,可以在学生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问题:你如何评价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应该如何改进。这个阶段教师应放手把时间交给学生,讨论越激烈,思想碰撞越多,效果越好。
5、点评总结
教师的点评和总结是至关重要的。教师在此阶段,对学生的观点进行整理归纳,总结补充,对于好的观点予以提升,引起学生更深入的思考,甚至可以鼓励有思想的学生将观点撰写成学术论文进行发表。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概念
审判方式是审判工作的一般方式或方法,除有的主要环节由法律直接规定外,大部分均属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规则,有一定程度的可选择性和创造性。
现行审判方式有不同提法,常见有“辩论式”、“控辩式”、“抗辩式”和“诉辩式”几种。“辩论式”强调当事人辩论权利,仅此一点,不能体现现行审判方式的概貌。“控辩式”常见于刑事审判方式,“控”是公诉机关职权,给人提起公诉前就已定性的感觉,有先入为主之嫌。对此,应把公诉机关理解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方,只是“公诉”而己。“抗辩式”体现了审判方式的对抗性,主要用于刑事审判方式。“抗”不仅体现诉讼活动中双方的“对抗性”,更容易使人理解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因抗诉为法律监督权,体现的是强势部门权力的张扬,与“辩方”明显不平等。“诉辩式”将“诉”、“辩”对称并列,体现了诉讼关系中诉方与辩方的平等性,“诉”与“辩”的行为,体现了对立双方共同推动诉讼进程的主动性。比较而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用语更贴切地表达了现代司法理念。具体地说,“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由法官引导,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相关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可提出适用法律的理由或建议,以明确双方的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诉辩式”审判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表现的现代法价值更充分,是整个诉讼程序完成所运用的审判方式总和,也包括各种审判经验和技巧运用。现行审判方式是以“诉辩式”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证性载体。
二、“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发展回顾
传统的审判方式以“马锡伍审判方式”为代表,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携卷办案,作风亲民、便民、利民。马锡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保护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是司法为民的最好注释,至今仍是当今法官学习楷模。但主动包揽诉讼的模式已不合时宜,法官实际上超出职权范围,代行了当事人的诉权,严重损害了司法中立、公正的理念,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就是坚持职权主义的典型。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后,携卷调查,走村串巷,寻找知情人,收集证据。把证据材料综合起来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共同分析案情,接受指示,查漏补缺。有时一件离婚案反复研究多次,认为案情基本清楚了,才组织当事人调解。久调不成后,才决定正式通知开庭。审理时,还会整理一个详细的提纲,记录着要纠问当事人的具体问题。“纠问式”审判方式对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审判人员无独立性,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职责与权利错位,对裁判错误经常落实不到承担责任的人,错案追究形同虚设。由于无正当程序规范的有效约束,审判实践中滥权现象严重,案件审理无法保证公正与效率。
改革开放带来司法理念的进步。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诉讼活动公开、民主,且富有效率等,是对现代法的价值要求,推动了审判方式改革。现行三大诉讼法已形成体系,以法的形式,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促进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蓬勃发展。“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形成,以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时间界点,标志着现行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导下,全面走向进步。
三、“诉辩式”审判方式中的现代司法理念
“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强调当庭认证,公开宣布裁判理由和结果,就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发挥司法民主,促使法官保持中立,保证司法公正。在此,“诉辩式”审判方式发散的理性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结晶。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公开审判,改变了“法官携卷调查”的活动方式,实行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举证在法庭,道理讲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使开庭审理不再完全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打破了审判工作的神秘色彩。诉讼活动的公开性,使单独接触当事人成为不正当行为,阻断了对法官行为的“合理性怀疑”,保持司法中立是法官职业要求。公开审理是发挥庭审功能的重要保证,为落实审判活动公开制度,审判机关强化自身管理。有一种征询对法官意见的制度,在有些地方的审判工作中施行,将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到的工作或涉及违法违纪的事项制作出表格,在受理案件和通知当事人应诉时发给当事人。如果对法官有各种意见或建议,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指定的相关部门反应,由特定部门在必要时限内予以反馈。一方面,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自律能力,避免暗箱操作,保持审判活动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坚持审判活动中公开透明,必须接受诉讼参加人和旁听公民监督,发扬司法民主,促成司法公正。
当庭陈述是查明案情的开始阶段,是整个庭审的基础。法官不再纠问,一问一答,而是让当事人围绕案情自主陈述。实行交叉询问方式,在各自陈述事实后,一方当事人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如需要对方说明的事实,向审判人员请示后,可以向对方提问,要求如实回答。法官认为案情还有不明了的,也只能要相关当事人补充陈述。笔者亲临庭审现场,不再听到纠问的语词,先声夺人的语气。法官如是发问:有如下一些事实需要原告方(或被告方)补充陈述……,原告方(或被告方)听清楚没有?得知听明白,才告知“请你发言”。当然,被要求回答的人也可以保持沉默,或明确表示不回答。只要保证了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权利,法官不会再追问。实际上,法官也完全没有必要纠问,纠问会给人以压迫的感觉,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诉讼权利,是司法民主的要求,法官对此并无难题。
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是庭审功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诉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最明显的分野是举证要求的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原则,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法官越职代行诉权成为过去,携卷调查已是非常行为。回归审判的位置,法官不再以损害中立地位为代价,随意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司法观念的变化使陈旧的传统习惯不再视为当然。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审判资源的有效运用,坚持了私权自治的理念,符合司法民主化要求。同时,我国法律没有放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诉讼能力缺乏的弱势当事人可提供适当救济,以体现公平正义。《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条件和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但设制在有限的范围,目的在于慎重地运用职权,以保证司法公正为限度。在此还特别规定依职权收集证据同样要经过庭审质证,法官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没有特殊性,其证明力和有效性均面临着对方的质疑,举证不能的风险仍然存在,且为相关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能因举证原因带来的诉讼风险,转嫁于法官调查不力或认为法官不公正,因为举证不再被错误地认为是法官的审判职能。弱化对法官职权的能动性,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符合审判权行使时显被动性的规律,有利于限制职权滥用,保持司法中立。当庭举证就是要举证活动在开庭审理程序中公开进行,既使庭下进行证据交换后,也不能裁剪当庭公开证据的程序,这是证据合法使用的要求。当事人一般都比较重视举证,有句俗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依赖举证明确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是决定自己能否胜诉的关键。法官听证时,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这是审判工作中继承下来的好传统。当庭质证是当事人通过对对方证据质疑,试图否定对方的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法官引导诉方与辩方进行辩论质证,以明确双方是非责任。诉辩互动的质证方式改变了过去法官对诉讼证据提问,质问当事人以寻求案件真实的做法。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质疑,说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所代替。只有通过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才是定案依据,不再由法官简单出示双方证据,作一些说明了事。辩论贯彻诉讼活动始终,但在诉讼程序的辩论阶段是当事人对案情带有终局性的观点和理由,将是当庭认证的出发点,法官更注重保护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权利,不会随意打断或限制当事人及其人发言的自由。在此,法官的作用在于推动诉方与辩方展开辩论,做引导工作,适度提示和启发当事人自行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法官不再陷入辩论的泥潭,成为辩论的一方,失去中立地位。此举容纳了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中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感觉到程序权利被充分尊重,能够通过自己正当努力达成案件事实的明朗,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自信心,正是“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精髓所在。
当庭认证、裁判是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做到当庭认证、裁判,才能使当庭认证、质证、辩论有实际意义。“诉辩式”审判方式对当庭认证的肯定具有一定开创性,改变了过去法官只接收证据而忽视论证的做法。现在要求对认识一致的事实做到当庭确认;认识不一致的、否认一方的事实,要明确结论形成的依据,并进行适当的法理阐释。不便当庭认证的,宣判时也要在裁判中阐明理由,以确保当庭认证较好地落实。同时,“诉辩式”审判方式提高了当庭裁判的要求,不仅要向当事人宣判审理结果,还要宣判裁判理由,有必要时,还会向大众公布裁判文书。强调当庭裁判的目的在于落实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职能,实现“审”与“判”的有效结合,促成“责”与“权”的统一,达到减少“暗箱操作”,改变“层层听汇报”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真正发挥庭审功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职责是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己任,努力贯彻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司法效率,审判工作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离不开司法效率的进步。迟到的正义,并非公平,司法理念的更新,带来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法官不再包揽诉讼,放弃了携卷调查,走村串户的旧习惯,直接开庭加强了庭审功能。查明事实在法庭,明辩是非在法庭,有效地使用审判资源。审判流程管理把诉讼活动保证在法定的期间完成,现代信息化管理使司法效率进一步跃上新台阶。“诉辩式”审判方式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以人为本,法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标准都在提高,促进了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发展,同样是司法效率提高的重要保证。
四、“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的三个关系问题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制度缺陷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独立
“诉辩式”审判方式是依托现行法律制度而创设的,诉讼活动中必须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法制不键全,明显地影响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进步,象现代司法理念中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就表现不充分。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三大诉讼法均明确了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理念。实际上,我国司法是不完全独立的,因审判机关人事、经费受制于地方权力,审判权在行使中常常成为地方势力的一种,即司法地方化。在审理案件中,如说情的问题,就是不好处理的难题。有事情找关系说情是一种社会习俗,在诉讼活动中谁都回避不了。少数涉入诉讼的说情者,确是担心案件处理会不公正。要公正而说情,动机只是让法官更了解自己的案情。司法为民要求我们告知说情者司法是公正的,使之增强对法官的信任和法律的信心,是法官应尽的释明义务。但大多数说情者是为了更多地获得利益,而寻求偏袒,他们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对此,法官要慎独,不能受说情者物质、情感诱惑,自觉维护法官中立地位。这要求法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律防范不正当干涉对司法独立的冲击。但在诉讼活动中对地方党政领导的说情,不是依靠法官自律就能够克服的,关键是司法独立制度不健全。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指示有时会成为审判工作的风向标,若有“说情”,法律准则能不脆弱。法律监督部门也是影响审判工作独立性的原因。事后监督不说,他们有时事前指示,事中监督,抓住“合理怀疑”的蜘丝马迹,以“保护干部”的名义行使他们的监督权。其实有个别人在居心滥权,大多是因为有隐情罢了,不惜干涉司法正常活动。“保护干部”一说,就够审判人员紧张了,法官要在诉讼活动中固守中立,坚持公正,就得以身殉法,是要足够的勇气和胆识的。
在法院内部同样有一个司法独立的问题。审判工作至今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化的管理,审判人员“审而不判”的现象仍有存在,特别是党政领导关注的案件,被认为社会影响大,强调严格把关,至今保留着不同形式的汇报制度。主持庭审的法官知道当庭认证、裁判有困难时,便以“案情复杂”为托词,告知诉讼参与人,待合议后宣判,审理程序表面看来是合法的。审判工作中的不当汇报制度,使庭审功能弱化以致流产,违反了程序公正。案件审理久拖不决,有时是法官在公正与非公正对抗中的犹豫,隐含法官不惜损失效率而追求实体公正的良好愿望。
没有完备的司法独立制度是制约“诉辩式”审判方式不断进步的症结。司法不独立,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必然受到各种不正当势力的干涉。法官要保持中立,维持司法独立必然步履艰难。司法不中立就会偏袒一方当事人,压制对方诉讼权利行使,造成司法不民主,违反程序的公正性,最终危害实体公正。现阶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法官严格自律,促成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自觉抵制不正当干涉,保持中立,维护司法独立,仅为权宜选择。但关键是司法独立的理念在制度层面上的落实,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会是一句空话,为此,任重道远。
(二)、“诉辩式”审判方式中法官释明行为的保留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法官释明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应诉指导,救济当事人辩论能力上的不足,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进行充分辩论。如代为书写困难的当事人笔录、答辩的事实理由,解释法律适用,也包括适当传授诉讼技巧,象如何举证,辩论等。
释明对法官不应是一种权利,其实表现为法官的职责,是法官对特定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告知义务,对应的是当事人的知情权。释明行为的保留是对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把释明视为一种职权,法官的释明行为实有滥用之虞。在我国长期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带给人们的记忆是太多的不平等,历史为此作了评注。人们期待着民主与法治,是中国司法的社会环境。慎权,提防权利的滥用,是现代司法理念应有之义。“纠问式”审判方式之所以被否定,主要原因是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专权而擅断,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不符合司法民主要求。法官释明行为在程序制度上的适度保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传统的继承关系,而是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决定的。注重司法实体公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司法价值。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的保留有着现实意义,在我国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他们社会生存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在维护自己权益上,往往处于劣势。救济弱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法官通过正确履行释明义务,启发、提醒当事人充分提供相关证据,清晰地陈述事实理由,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使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做到重视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缩短了诉讼周期,避免诉累,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司法为民的现实需要。
法官的审判活动是被动的,不应随意地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是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官释明行为必须始终处在中立地位上,做到当庭公开、公正地释明,而不能搞“暗箱操作”。法官公开、中立地行使释明职责,保障了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保证了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但释明行为不能冲破司法中立的底线,违反程序的正义性。程序规范适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达到有效地扼制法官滥权的目的。只有司法中立,保证程序公正,才能恪守正义。故此,法官释明应以保持司法中立为适度。
(三)、“诉辩式”审判方式中克服当庭认证的局限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程序公正
当庭认证是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当庭认证,但当庭认证在庭审活动中是有局限的。认证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的诉讼程序,要求当庭公开进行,将认证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使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具有法律意义。同时,当庭认证所形成的公开性的结论,是公开裁判的基础和要求,没有当庭认证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裁判。但当庭认证难以操作,因当事人的辩论贯彻诉讼活动始终,其辩论的事实和理由往往会在对抗中发生变化,法官只能以当事人最后结论性辩论观点和理由为依据,分析案情,判断是非。要求法官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所涉及证据,在短时间内作出明确而理由充分的评断,确实需要较高的业务素质。排除非法干涉、徇私枉法等不正当因素,法官要保证实体公正,必须有较充分的思考分析时间和场所。庭审中简单交换意见,合议庭成员不可能充分阐明各自观点、理由,庄重的审判场所也不便过多地发表意见,使评议流于形式,结果是审判长独断专行。合议庭成员未充分参与评议,削弱了庭审功能,违反评议制度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往往带来实体结果的不公正。
坚持当庭认证,保证程序公正,有赖于审判工作方法的运用。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后,不急着对证据的实质结果表态,先做一些准备工作,对双方质证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法官可如是说:对原告及其人(或被告及其人)提供的某某证据,被告方(或原告方)有异议,认为怎么样……。将不同观点整理归类,并强调本庭记录在案,这一点不要忽视,表明法官对不同意见的尊重。接着逐一询问原告方(或被告方)法庭归纳是否正确。双方对归纳观点要补充或认为自己观点需更正,可再次发言。完毕后,可宣布休庭。在此期间,对己质证的有关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评议。待恢复庭审后,对证据当庭认证,即阐明对有关证据肯定的理由,说明不采信的原因。上述审判经验的运用,能够避免评议活动的随意和简单,同时做到了审判工作公开透明,保障了诉辩双方的诉讼权利,较好地反映了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五、结语
“诉辩式”审判方式在中国特定的法制环境中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审判工作方法,是对现行法的贯彻执行,也是审判实践中工作经验的凝聚,蕴含着丰富的司法理念,承载了现行审判方式进步的成果,是现行法的实然性反映。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期待法治的理想状态,要求审判独立,司法民主、公正,诉讼活动公开,法官保持中立,审判工作富有效率等。先进的理念为人们广泛接受,总是在前拉动着带惰性的制度走向进步。“诉辩式”的审判方式就是在现代司法理念推动下,对传统的审判方式“扬弃”的产物,是一种具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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