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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笔者按照农民的流动性和工作的稳定性,将农民划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以下将按照这种分类来探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问题。
2.1“纯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纯农民”是指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农民。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交费标准,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地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因此参加养老保险农民的缴费水平低,一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每月2元,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费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根本就不能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曹信邦(2003)曾提出:对于一部分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纯粹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纯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本论文将进一步说明该独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为了改变现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低的现状,可以制定新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办法。新的缴费办法依据各个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状况(参见表1),全国农村收入水平可以划分为4个不同的等级:年收入在2000—4000属于第一个等级(包括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4000—6000属于第二个等级(包括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6000以上属于第三个等级(包括高收入户),年收入在2000以下的属于第四个等级(国家特殊照顾群体,例如:特困户)。
根据以上的划分,笔者建议个人帐户的缴费比例可以划分为4个不同的档次:年收入在第一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5%左右,年收入在第二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3%左右;年收入在第三等级的地区,缴费比例可以控制在10%左右。而对于年收入属于第四的等级的特困户,根据实际的收入状况少量缴费养老保险金,或者对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免政策。
但是鉴于“纯农民”收入水平普遍比较低和缺乏投保热情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该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对个人账户进行补贴,对于年收入在第一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1%;年收入在第二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2%,年收入在第三等级的地区。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3%。而对于特困户,政府补贴比例可以确定为10%左右。农民可以随时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监督,查看其缴纳数额,这样一来有利于提高全体农民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可以兼顾到各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2.2农民工养老保险经的收缴方式
笔者定义的农民工是指来自于农村,属于农业户口,但他们的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并且他们的工作不仅限于工业领域,还包括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属于已经城市化了的农民工,这一群体已经完全脱离了与土地的关系,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等,与城市普通居民在生活方式上没有多大差别。据有关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接近1.3亿,因此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不可忽视的群体,截至2006年7月底,农民工参保人数已达到1871万人,有关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2年《基本方案》对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规定,“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户口”,“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显然,现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仍处于城乡分割的旧的制度框架。
因此对于城市化了的农民工,笔者建议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国家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该体系加重了国家补贴的比重。个人帐户的缴费比例可以确定为年收入的6%,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浮动但最低不能低于4%,这样就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企业缴费比例可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一样,确定为20%,实行社会统筹,专门用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根据农民工工资相对较低的情况,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补贴,政府补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之所以要强调全国统筹,是因为这样就可以打破地区之间的差异,农民工即使更换工作地点,也可以随时缴纳养老保险金。
2.3灵活就业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方式
灵活就业农民是指大量流动的、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城镇居民,也有可能继续当农民。对于这一类人可以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转化,实行个人帐户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道路。其个人帐户和国家补贴比例可以与农民工的比例相同,但是应该适当的调高国家补贴的比例(例如,政府补贴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若在企业工作则可以增加企业缴纳部分,而缴纳比例可以确定为10%。之所以确定为10%是因为这样可以增强企业为灵活就业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当农民工又回去务农,或者说在农村务农的时间占有更大的比例时,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就可以转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新的个人帐户中,而这就将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转移。
但是农民究竟加入那种养老保险体系,可以由农民自己决定,若农民加入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企业缴纳10%的比例应统归社会统筹。若农民自愿加入“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企业缴纳的10%可以划归个人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量,由于灵活就业农民的流动性比较大,因而针对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就更复杂,因此国家可以增加社会保障人才的培养,动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保证灵活就业农民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
总之,以上分别就“纯农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对策进行了定性分析,而未对具体数据进行更为深入地定量分析,只是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收缴建议。(具体数据见下表2)
3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
在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面,可以将农民分为不同的人群:即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根据王清生的观点: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可以以全国(或省、地区等)为单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多则捐献给基金、少则基金补缺”的原则进行发放,即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发放,应根据各自对应的选择生命表和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以终身生存年金的方式进行。如果实际寿命比较短,则个人账户的余额为正,这一余额捐献给基金;反之,基金补缺,当然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低收入人群,还适用于无子女的中等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当然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个人帐户基金的方式,因为这样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则可以以单个个人为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发放原则,即个人账户月养老金的发放应根据各自对应的选择生命表和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进行。并且叮以设其个人账户月养老保险金是从退休时发放至余命的95%的分位点(或94岁时)。如果实际寿命比较短,则个人账户的余额为正,这一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反之,须由其另外的积蓄补缺或法定继承人资助,因此高收人人群的选择方式就比较的灵活,既可以选择个人帐户基金方式也可以选择“自负盈亏”方式。对于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其选择范围可处于上述两种方式之间,同时这两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应该允许不同的群体根据其退休后的经济情况和偏好不同而自由选择,而不能只用国家法定的惟一方式来发放个人账户累积额。
4结论
二、河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针对农民工用工特点的制度设计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主要适用于有稳定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职工,如参加条件、待遇设定、劳动关系前提等方面都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就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游离于制度之外。
(二)缺乏法律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和条例和地方性的细则、办法。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一些个体和小企业为了逃避负担,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农民工只能采取“私了”的方式与资方协商,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三)相关部门职能缺位,农民工无法维权
一是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中,人力、财力、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不仅无法实现监管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名义上涵盖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但在执行上无法实现对农民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在农民工维权时不能秉公办理,甚至与企业主沆瀣一气,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发生在新密市的“开胸验肺”事件就充分说明了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缺位;三是相关部门对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有效维权的宣传力度够,也导致许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维权的程序。
(四)农民工保险意识薄弱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维权程序,有少数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由于缺乏维权意识,以至错过了工伤保险的时效。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专门性立法
首先要将《工伤保险条例》上升到《工伤保险法》的高度,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提供更高层面的法律后盾。其次可以在这些法律中设立专章来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事项,区分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适用标准,设计一套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规范。在法律中直接体现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保护。
(二)根据结合高风险企业的特点
努力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郑州市在2007年,专门出台了针对高风险行业特点的促进农民工参保的办法。一是建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协查机制;二是明确了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三是完善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强制参保措施。要求高工伤风险企业使用有农民工的,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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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决定在广东省梅州市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方案》提出要培育完善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这是在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的创新型试验,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一项建设性试点工作。本文就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为基点对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出一些适应性建议。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础理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界定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物质载体,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就必须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载的功能。从社会发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载着社会发展和保障的功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对纯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对其土地权益的保护则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能力。当然,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表现在实物保障,有时还表现为心理安慰保障。这种保障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从经济发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财产和金融载体功能。农村的金融要素贫乏,土地作为农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资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进一步表明,农村宅基地不能够单独流转,但是可以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而随房流转。
可见,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基于其社会保障性功能的考量,现行制度忽视了其财产金融功能,未将其作为纯粹的物权来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理论基础1.资源配置优化论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经济学基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可转让性是产权的一种本质属性,它涉及所有权通过出售或捐赠等方式的变化。不可转让的产权本质上违背了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原则。从经济学来看,土地的利用应该要理解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土地的动态利用,事实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产权要具有可转让性。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流转,使得农村的生产要素处于一个动态的利用状态。
2.权利配置正义论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学基础。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结果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对于权力配置正义论,罗尔斯提出了着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最大权利公平原则;第二,差异原则。笔者以为,权利配置正义的两个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现实权利配置中可能出现的两个环节:一是权利设定环节;二是权利限制环节。在权利设定环节,必须遵循最大化权利公平原则;而对权利进行限制时,则应当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问题遵循差异原则。《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权。如果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那么其从法律上就符合流转的条件。
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现状及现实问题
(一)立法现状从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看,法律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房屋的转让,但农村住宅的流转却有严格限制。2007年《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若干规定。同时《物权法》184条对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做了同《担保法》第37条基本相同的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排除在抵押财产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发展以土地金融为核心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作为改革创新重要突破口。
(二)现实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法可依,闲置严重在国家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城乡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制度设计,注重农民房屋的静态保有,禁止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进行抵押,忽视了农村房屋应有的财产属性。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农民生产融资的渠道,也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在农村范围内业务的扩大和发展。而农村居民经常因为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而占有多处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没有相应的回收机制,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闲置起来。
2.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屡禁不止,风险大在农村最重要、价值最高的财产莫过于房屋,在农民亟需资金的时候往往是将房屋进行抵押流转,而根据“地随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隐形抵押流转很普遍。但在这些隐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无法可依,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产生很多法律纠纷。而农民知识能力专业水平低,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给农民及金融机构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范围通过修订地方法规尽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障碍,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利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产权基础。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及登记部门1.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故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长的期限。参照我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样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同时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宽了农民融资渠道。
2.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根据农民的实物财产和收益权,建立适合农村土地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在福建温州试点工作中就规定将试点区的县农业局设立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由县农业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鉴福建温州等地的做法,将县农业局设立为抵押登记机关,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
(三)创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服务体系农村金融创新改革的的步伐不会太快,而应在稳健的前提下进行,并完善相关服务体系。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自此,我国亿万农民翘首以盼的社会养老保险大船,在沉寂了数年以后,又开始了崭新的启航。新农保最大的“新”,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正是这一点,给新农保注人了强大生命力。然而,老农保的失败让人们对新农保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存有几分担忧。他们担心农民的经济承受力,更怕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使新农保无法推广和持续。为坚定领导层试点、推广新农保的信心和决心,加快新农保发展步伐,有必要对我国建立新农保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论证。考虑到当前集体经济补助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还不具备可能性,本文仅从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支撑力两个方面对我国建立新农保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论证。
一、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负担分析
虽然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只是明确了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但我们可以在新农保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当前各地试点的模式,勾勒出新农保的基本框架,测算出我国建立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要分析新农保的保费负担,首先,必须合理确定养老金给付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推算出新农保的保费负担。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为58.5%的工资替代率,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把新农保的给付水平设定为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人的50%。其次,要确定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还涉及到农保基金的预定收益率、给付养老金的年龄和年限等因素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的利率水平,并考虑到保险基金投资增值情况,分别选用4%(保守数字)和6%(积极数字,从长期存款利率和今后农保基金市场化投资的前景看完全有可能实现)两种利率作为厘定农保费率的预定收益率。根据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新农保给付养老金的年龄设定为60岁,给付养老金的年限以10年计。
设年缴纳保费x元,缴费年限为n年,预定收益率为r,养老金年给付额为y元,且养老金的支付以10年计。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我们这里就以完全积累模式为基础,按复利计息,则保费负担公式如下:
以上述公式为基础,除前面已选定的预定收益率、退休给付年龄外,再根据2007年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0%,分别确定养老金年给付额西部1514元、中部1922元、东部2928元、东北2174元和全国平均2070元;选择16, 35 ,45、和ss岁四个层次的投保年龄(养老保险一般要求有不少于15年的积累期,46-59岁的农民要参保,也必须参照45岁补齐保费,我们这里把保费分摊到各年中,能更好地分析保费负担),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新农保制度下各起始投保年龄段保费负担(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1)所设定的收益率不同,保费负担就不同。收益率越低,保费负担越重;收益率越高,保费负担越轻。而且投保期限越长,这种差别越大。因此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以减轻农民和国家负担。(2)投保期限不同,投保负担就不同。投保年龄越大,则保费负担越重;投保年龄越小,则保费负担越轻。45岁以上缴费负担上升较快,而在45岁以前的缴费负担增加缓慢。在35岁以前开始投保,基本不会增加多少负担。因此,我们应借新农保政府补贴的刺激,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让广大农民早投保。(3)从夏缴保费需要量看,负担并不太重,尤其是35岁以前夏缴负担较轻,在有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应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夏缴,甚至可以鼓励他们在自己参保的前提下为其未成年子女夏缴。从这几年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发展态势看,拥有夏缴实力和意愿的人还是很多的。
二、新农保制度下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分析
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取决于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后的余额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的对比关系。只有当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之后的剩余大于等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负担时,农民才有能力投保。这一条件用公式可表示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鉴(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入—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该不等式通常被称之为农民参加农保的条件式。然而,一个家庭中16岁以下、59岁以上的非劳动力并不投保,他们可支配余额可以转给家庭中劳动力投保。因此,上述农民参保条件式应修正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感(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人一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x劳动力负担系数。
2007年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和东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3028元、3844元、5855元和4348元,全国平均为414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527元、2938元、4281元和3180元,全国平均3224元。则农民人均可支配余额分别为501元、906元、1574元和1168元,全国平均916元。按我国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村劳动力负担系数分别以1.47 ,1.39,1.40,1.34和1.42计算,投保农民人均实际可支付保费的最高限额西部736元、中部1259元、东部2204元、东北1565元,全国平均1301元。考虑到各地试点的实际和我国新农保可能出现的情况,这里我们分别选定政府补贴为农保缴费总额的20%和40%两个档次,按4%的保守利率来核定农民个人承担的保费负担,分析农民投保的经济可行性(见表2)。
表2的分析表明,无论在我国西部、中部、东部还是东北地区,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即使在4%的收益率假定条件下,无论是政府补贴20%还是40% ,16-45岁正常投保年龄段的投保人都已完全具备投保的经济条件。如果能进一步提高农保基金的收益率,新农保建设的前途将更加乐观。至于那些投保负担较重的大龄投保人,只要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一定的大龄超额补贴(历史原因,应该的,也是公平的,且若干年后就取消),也基本具备投保经济条件。而且还必须看到的是,第一,随着中央对农村经济工作的日益重视,多项惠农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收人将进一步明显增长。第二,随着农村医保的进一步普及、完善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等农村减负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农民的支出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承受力进一步增强。考虑到这些因素,建立新农保的可行性将更高,今后面临的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的问题。
三、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补贴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能遇到的生活风险是社会的义务、政府的责任,获得帮助是个人的权利。老农保之所以没有政府补贴,主要是由于当初国家财力所限,这也直接导致了老农保制度的失败。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的国民经济又有了进一步地发展,国力明显增强,目前由国家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保,基本上已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首先,不断增强的国力和高速增长的财政收人,为新农保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明显增强。2002年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进人工业化国家的中期阶段。2006年人均gdp已经突破2000美元,2008年人均gdp又突破3000美元,超过13个欧盟国家建立农保时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的财政收人高速增长,财政收人1994年才4349亿元,1999年就突破1万亿元,2003年又突破2万亿元,到2008年达到了6.13万亿元,短短十几年增长了十多倍。那么我们是否具备推行新农保的财力呢?我们有必要算一算。
如表1所示,投保农民全国算术平均年保费额,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563元,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433元,政府补贴分20%和40%两个档次来核定,按16-59岁的农村人口49470万计算,则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财政负担如表3。
以上分析表明: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如果政府补贴20%,则政府补贴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0.91 %。即使补贴40%,也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1.82%。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则更加轻松。至于前面提到的,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的“大龄超额补贴”,完全可以从前不久实行的“国有股转持”所得的社保基金中解决。老一辈农民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超额补贴”。
其次,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使国家有能力为新农保提供资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过去我国财政的支出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着支出的越位与缺位问题,而支出中最大的缺位就是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这其中又以农保支出的缺位最为突出。公共财政的建立,从政府财力的角度看,是一个双赢的战略。一方面,国家财政对于经济建设、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性研究单位以及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减少支出或不再支出,由此可节省大笔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对于竞争性领域现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分存量,通过采用拍卖和上市减持等手段予以变现,为财政收回大量的投资资金。这样国家就有足够的财力补贴农村社会养老,让公共财政之光普照全体中国人民。因此,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转型,国家完全有能力为新农保建设提供资金。
再次,在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目标,把现在“三农”建设中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逐步转向直接补贴农保。2006年支持“三农”的资金达到3397亿元,2007年又增加了520亿元,达到3917亿元。其实在这些财政补贴中,很大一部分是低效运转,政策效果不明显。如十几元一亩的种粮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是为了提高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其实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一家也就3-5亩地,一年户均补贴也就几十元,农户种不种粮不会受这点补贴的影响。再如这几年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投人大量的财力补贴集中建房,但此举并不符合农村实际,让农民集中居住,远离其进行生产的土地,反而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若将上述政策资金的部分改作支持农保的财政补贴,其政策效果就会立竿见影。而且这实际上是对财政用于农村支出项目的重新划分,只不过是同一块蛋糕的不同切法,它不会增加额外负担。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来增加财政收人、筹集农保资金。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漏征、未征的税收很多,如当前热议的所得税、财产税的漏征、未征等问题。这些财税问题的解决,不仅会大幅增加财政收人,而且会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将有更充足的财力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刘朋(1983-),山东招远人,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主要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Email:liupeng1026@163com
摘要:本文在分析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和内容的基础上,论述了银保合作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文化产业与科技企业的支持、“三农”金融和民生金融等领域的服务模式以及面临的问题和矛盾,通过对银行贷款和保险赔付两个服务实体的指标进行协整检验、格兰杰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研究了银行业与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宏观一致性与相互影响,验证了银行贷款对于保险赔付的短期冲击和长期因果效应的显著性,最后以典型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为例分析了银保合作服务实体过程中的博弈过程和利益风险分配机制,并提出了政府支持、银保协作和企业安排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保合作;实体经济;保证保险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33;F84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2005606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成长也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银行业主要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而保险业则主要是为实体经济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保驾护航。但是对于实体经济尤其是特定领域的实体经济出现的问题,不是一个行业就能解决的,需要两个甚至多个金融行业的通力合作。尤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家相继出台了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对于两个行业相互合作的模式,监管部门也给与了肯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要创新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内外贸易和融资;要探索发展服务投融资风险担保的保险产品,进而在中小企业融资、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科技企业创新和服务“三农”等方面做出贡献[1]。本文结构大体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然后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研究了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趋势与内在逻辑,并最终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银保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文献回顾
关于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但研究的角度一般都是从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出发,通过实证等方法研究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对于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如Scholes等[2]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Chairperson等[3]提出的信息不对称说、Allen 和Santomero[4]提出的风险管理说以及Diamond[5]强调的委托监督理论等都解释了金融机构的存在对于实体经济所起到的作用。这些理论同样回应了当下我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关于盈利问题的争论和质疑,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才能充分发挥其上述职能并培育更为健康的实体经济[6]。随着金融体系和结构不断演进,Merton[7]提出了金融功能观理论认为,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这就为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银保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按照金融功能观理论,银行功能与保险功能不应受到外在组织结构的限制,而应从其所服务的客户需求出发,寻求效率更高的业务模式。在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尤其在分业监管的制度下,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理论是银保合作研究的源头,其中相似性理论提供了银保合作的基础和前提,而差异性理论则从互补的角度研究了银保合作的动力[8]。
二、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和领域
(一)银保合作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缺少抵质押物,没有信用纪录以及放款成本过高等等。而这些对于银行来说的困难却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如专业的信用险公司掌握着大量中小企业的销售信息和信用状况,客户通过购买信用险便可以提高在银行的信用水平。此外,很多保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队伍,对客户比较了解而且比银行更有精力去跟踪客户,通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的担保不仅成本低,而且由于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担保,因而更受银行欢迎。再如,银行往往比较担心小微企业的企业主的个人意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而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第一受益人规定为银行,则可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从而使得企业主更加顺畅地融到资金。
(二)银保合作共同参与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对于文化企业和科技企业,国家分别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予以扶持。银行业和保险业也均积极参与,如保险业针对这两类企业分别制定了特色的保险产品并针对国家给与保费补贴的政策,银行业也积极出台贷款政策向这些行业倾斜。但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目前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因而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银保双方能够共同确定服务名单,将资源集中到行业里的重点企业,共同为专利权、版权和收费权等新式质权提供保险保障和质押融资,那样不仅能够培育出真正强大的文化企业和科技企业,而且银保双方的收益也会更稳定,风险也会更低。
(三)银保合作服务“三农”经济
“三农”问题是影响国家发展的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国家每年一号文都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其中针对“三农”的金融财政政策往往是关注的焦点。银行业包括对于村镇银行的支持,对于农村经济信贷政策的支持等,保险业比较突出的是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经过共同努力,村镇银行与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果,如基于农业保险的惠农贷款业务以及保证险、意外险与小额贷款组合的银保产品等。但目前在“三农”领域,金融业普遍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水平还不足以满足其盈利的需求。在很多农村地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资源配置十分有限,因而在信息获取、资源共享、项目跟踪和系统对接等方面急需加强合作。
(四)银保合作服务民生领域
改善民生是党和国家重要使命,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和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由此可见,教育、就业、健康、养老、安居和生育等领域与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力、基本发展机会与发展能力、基本权益保护等密切相关,是民生的核心内容。在改善民生领域,银行和保险公司各有特长,但是两者结合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养老领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第二支柱是补充性的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自愿性个人养老金,包括寿险和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市场的方式和途径十分丰富,包括推出普通养老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以房养老、投资养老地产以及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等等。银保业务是银行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保险公司(如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角色,而银行也可以担任账户管理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可以说,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与保险公司既存在竞争又存在合作。
在医疗领域,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开展医疗保险合作,通过在银行网点代销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为银行的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尤其针对银行的高端客户,银行可以采取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高端医疗保险和服务的方式予以推进。
在教育领域,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由银行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由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参照现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引入保险机构对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进行保险的机制,由贷款发放银行投保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财政对贷款发放银行给予定额补助所形成的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多渠道分担的新机制。
在投资保障房领域,保监会于2012年7月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额度,将不动产投资比重从原先的10%提高至15%,至此,国内保险资金理论上可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资金规模超过一万亿。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基本都是以债权计划形式来进行,设置了保底收益、利率浮动且上不封顶。由于保险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相当于给保障房项目投了长期信任票,有利于撬动银行贷款倾向于保障房项目建设,因而在有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更愿意去争取保险资金的参与。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保障房项目上的合作除了资金投资合作之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投资保险公司的债权计划。此外,银行也要积极争取对保险公司债权计划进行托管,形成对保险公司投资保障房债权计划的一条龙服务。但是由于保障房债权计划存续期间的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对收益率的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上升,相比保障房较长的回报期,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动力不足。
除上述领域外,银保合作在其他实体经济领域同样可以大有作为,如可以通过共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包括银行的融资安排、投行顾问、结算便利以及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安排、风险管理咨询等等),以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宏观实证分析与微观博弈分析
(一)宏观实证分析
1指标选取及基本特征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情况进行分析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认识两者的关系。衡量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的指标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银行贷款指标。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险的赔付支出;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由于在我国保险投资的渠道还比较狭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主要还是通过银行存款和债券,因而本文选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作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标。根据国内保险业务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了从1999年1月至2012年4月的月度数据,共计160个样本。
本文要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进行协整检验,首先需要对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对于数据的平稳性检验采用的是ADF方法,检验之前对数据进行了对数处理,其中,滞后期选用Schwarz自动选择,保险赔付的最大滞后期是11,银行贷款的最大滞后期是0,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银行贷款和保险赔付都是一阶单整的非平稳时间序列。
3格兰杰因果检验
银行业和保险业数据都是同阶协整,其一阶差分都是平稳序列,可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滞后两期。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5%置信水平下,银行贷款是保险赔付的格兰杰原因,而保险赔付并不是银行贷款的格兰杰原因。
4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银行贷款对保险赔付存在着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虽不能证明银行贷款和保险赔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两者在时间上相互影响的结果是有意义的。为了更加清楚地验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相互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我们构建了VAR模型并检验。建立好VAR模型后,应检验被估计的VAR模型其是否恰当(主要是VAR模型滞后结构检验)。通过检验我们发现,其所有根模的倒数都小于1,即都在单位圆内,说明该模型是稳定的。脉冲响应函数(IRF)分析方法可以用来描述一个内生变量对由误差项所带来的冲击的反应,即在随机误差项上施加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后,对内生变量的当期值和未来值所产生的影响程度[9]。保险赔付和银行贷款的脉冲响应效果如图1和图2所示。在图1中,当本期保险赔付有一个正的冲击后,银行贷款在短期内影响微乎其微,从第二期开始有一个较小的增长,随后这种影响保持在一个发散的较低水平。在图2中,当首先给银行贷款一个正的冲击后,对保险赔付的影响开始较高,在第二期降到最低点为0,随后保持一个收敛的较弱水平。此外,保险赔付对银行贷款的响应程度要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对保险赔付的响应程度。
(二)微观博弈分析
银行业和保险业虽然受共同的宏观政策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协整性,但具体的影响机制需要从微观主体的经营角度提供更全面的解释。银行与保险公司作为两类重要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双方都把对方视为重要的机构客户,银保双方合作毋庸置疑能够实现双赢,但并不是每一项业务的双赢都是平衡的,而是有时银行赢的更大一些,有时保险公司赢的更大一些,这主要取决于是银行之间的竞争还是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非均衡性双赢或双赢失衡。在银保合作中,双赢无处不在,但同时失衡也在所难免,除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失衡之外,制约发展的失衡还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银行或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失衡;总行(公司)与分行(公司)之间的失衡;商业机构追求利润与监管部门关注风险的失衡。失衡的内容包括:利益分配不均、重要性在各自体系中占比不同、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等等。对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属于绝对量的比较,较容易计量,而各业务的重要性或重视程度却属于相对量的比较,需要内外部的综合考量。这种因双赢而失衡的特点导致了银保合作中的两大主要利益方的博弈:一是保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银行各业务部门相互间的内部博弈;二是包括客户、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竞争对手在内的外部博弈。如银保财险与寿险就有很大区别,银保财险合作形式复杂,产品线多且集中度低,因而双赢失衡的程度也更为复杂,利益的分配将更加多维。本文以财产险中的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为例,分析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该业务中的相互博弈与合作选择[10]。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三者的损益如表4所示。
假设1: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是I,在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利率具有上限限制,并且当下“七不准”的政策使得银行的利率水平很难覆盖中小企业贷款成本和损失的风险补偿。同时假设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证保险费率为V,那么对于客户而言,在银行单独贷款时其成本为I,而如果通过保证保险进行融资,则成本便上升为I+V。
假设2:银行单独贷款的放贷成本为C1,中小企业单笔融资额往往较小,且信用记录一般都不完备,因而银行贷款的放贷成本较高,但是如果将部分调查环节交由有人力优势和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来进行,银行的贷款成本可以降为C2,同时假设保险公司的调查成本为C3。
假设3:客户的利润率是P,在经济形势稳定的情况下,平均违约率为L,即对于银行而言,其单独贷款时不良率为L,且只能由银行单独承担。如果通过保证保险发放贷款,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即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L。
如果银行单独为客户融资,即银行与保险公司不进行合作,受前面提到的诸多因素影响,此时银行总的收益率为I-C1-L0。在此情况下,就会出现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这是一种简单但不可持续的状态。在考虑到保证保险贷款的情况下,银行的收益为I-C2,保险公司的收益为V-C3-L,客户的利润为P-I-V,此时只要保证I-C2>0,V-C3-L>0,同时P-I-V>0,则可以实现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三方共赢。在此模型中,保险公司成本C3、银行降低后的成本C2和客户综合违约率是单向指标,即越低越好。而银行利率和保险公司费率的制定则既要充分考虑各自的利润,又要考虑到客户的承受能力。
以上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情况,下面我们讨论两个在实务中十分普遍的现象:一是经济形势下滑而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在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行为中的道德风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对于风险的疏忽管理甚至是故意造成事故而引发的风险,因而一般保险条款都会设定一个免赔率或免赔额,在保证保险贷款的业务模式中,由于涉及三方,特别是银行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银行和客户有可能通过私下交易转移利益并使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因而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情况下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共同承担损失。
由表4可知。假设银行承担L1,保险公司承担L2,此时银行的收益为(I-C1-L,I-C2-L1),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V-C3-L2),客户的格局不变,仍为(P-I,P-I-V),利益格局分配如图3所示。其中,椭圆外数值为不各作时合方的收益,椭圆内数值为合作后各方的收益。但是L1与L2比例如何划分,首先取决于该业务中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即最终决定由哪方确定则哪方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其次还要考虑到调查成本、资金成本以及既往业务的收益分配情况等。所以说,与信用险不同的是,保证保险是一种非标准化的产品,也因而具有更大的创新空间。
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开办此业务时都对经济的走势十分敏感,因为在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融资比较容易,违约率较低,银行直接融资即可,只有在经济出现一定困难的时候,才会有保证保险融资的需求。我们知道,在保证保险融资的情况下,企业的风险并没有降低,而是由银行系统转移到了保险系统,对于保险业的冲击较大,即使收取较高保费,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会受到较大影响,而由于银行需要借助保险公司承担不良贷款,因而银行除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管理外,还需要建立对于此业务的稳定基金。同时,基于中小企业稳定对于我国经济形势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出资建立共同基金,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损失进行兜底。但这种政府出资设立风险共同基金的模式不同于政府直接给与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因为保证保险贷款仍是在市场条件下运行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对企业进行优胜劣汰的筛选,对于市场机制的破坏最小。
四、小结
在政府层面,对于小微企业融资政策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必要时应建立政府风险基金,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容忍度;继续提高和完善对于国内贸易信用险、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的补贴力度和机制;加快金融改革步伐,补充金融微观基础,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减少行政干预;扩大保险业的资金投资渠道,实现银行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更加顺畅的流通,进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在金融机构层面,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在网点、人员和信息等方面加强资源共享。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同时注意考虑到产品的协同效应,风险的承担与收益的分配要相互匹配,并适时进行调整。对于银行而言,可以据自身参与实体经济的特点和实际发展选择参与保险领域的方式和深度。对于特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可以选择全面的零售和批发业务并举,对公与对私全面发展的策略,不仅要选择与寿险公司全面合作,而且要选择与财险公司的全面合作。对于大型金融机构而言,要对零售和批发业务的发展有所侧重,如果在零售业务方面具有优势,就要重点选择与寿险公司合作,如果在批发业务方面有优势,就要选择与财险公司合作。如果在投资领域独树一帜,可选择与实力较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作。
在微观主体层面,要统筹考虑自身的金融需求,根据业务发展阶段合理配置资源。在发展初期,要重视风险的承受能力,通过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扩张期则可考虑与盈利水平相匹配的融资方式,通过抵质押物、保证保险贷款或应收帐款信用保险增加银行融资来源,扩大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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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人WTO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交易中的供求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经纪活动的沟通和中介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我院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开设,为开展经纪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培养经纪管理实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把握市场脉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特色专业
目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中缺乏商务经纪与专业,全国仅有几家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该专业的高职学生,但其培养的经纪层次单一,跟不上中介企业多样性的需要,造成结构性需求比例失调,有些层次的经纪人才奇缺。基于我院是财经类的职业技术学院,我们把商务经纪与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管理学、经纪学、商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技能及管理方法,具有必要的计算机与外语运用水平,能开展市场调查、分析、预测、营销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公关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这一定位可以解决“本科留不下,中专用不上”的结构性矛盾,满足经纪组织的人才需求。
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订单”教育。根据市场热点和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反馈的信息,以职业岗位群为依据,以职业技术能力为参照,采取“订单培养”的教育模式为企业培养适用.急用人才。从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签订协议、接收实习到签订学生就业协议,以“一条龙”方式进行。形成了教师、学生和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教学、培训、生产实践、科研和技术开发等多层面、全方位的紧密型合作局面,达到了取长补短、互惠互利的目的,实现了校企“双衰" 。
2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探索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突出实训课的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总教学课时的45%。在组织教学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与中介公司合作的力度,聘请一些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负责人.经理,来院担任兼职教师,进行讲课或进行实训指导。
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模拟操作经纪管理事务。为加强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学院在现有的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电教中心、国际商务实训室等一批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专用实训中心,以保证实训教学的需要。
组织学生亲临不同行业经纪组织,进行经纪管理事务的现场实训,以增加其感性认知。在教学安排中,拟安排最后一学期全部进行专业实习,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提高其处理经纪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3依托经纪与行业,走紧密型产学研结合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改革,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了技能考核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的接轨。根据专业特点,毕业生毕业时应取得的技能证书有:①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②金融理财师证书;③证券咨询分析师证书;④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⑤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⑥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成立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定位和规划、专业及课程建设与改革、师资建设、教学设备、教师锻炼、学生顶岗实习、科研项目合作等方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实现了“三个零距离”。即:专业设置与行业发展零距离的贴近,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零距离的配合,实践教学与职业岗位零距离的接触,为商务经纪与行业培养实用性人才。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校内外与多家企业共建了专业实训中心。为了培养高规格的应用性专业人才,充分体现高职特色,建立了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学生通过在商务经纪与行业第一线的实习,提高了对本专业的认识,开阔了视野,学习目标更明确,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院系给以企业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企业有:平安保险公司、辉达房产中介公司、安徽省辉隆公司、甘宁公司等。
4综合素质的培养拓宽学生就业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以职业能力、技能为主线,围绕知识、能力、素质和个性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培养满足第一线所需的专业应用型人才。商务经纪与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方向有。
4.1农产品营销和中介公司
农产品经纪人是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人员。实践证明,农产品经纪人是活跃农村市场,实现农亚增效、农民增收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生力军。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农产品经纪人大显身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这个职业将是未来几年内又一新型热门职业。
4.2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但保险商品知识专业性强,使得人们对保险经纪人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也逐渐加强。进人21世纪后,西方主要保险集团大力实施全球化战略,这些都会影响和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今后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加。
4.3房地产营销和中介公司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带来房地产业的繁荣。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机构也顺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与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迅速发展相比,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目前的数量和质量都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经过系统学习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将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4,4技术经纪和中介公司
他们是专门为技术买卖牵线搭桥的人,但绝不是简单的梢客。他们应当起到紧密连接技术持有方与资金持有方的作用,必须对市场有深刻理解,对于成果和资金的对接过程有很高的领悟力,同时还要有强大的策划水平,对项目进行包装、推销和实时跟踪的能力,并且还应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技术经纪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多得的热门职业。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交易中的供求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日趋复杂,经纪活动的沟通和中介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我院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开设,为开展经纪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培养经纪管理实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把握市场脉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特色专业
目前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中缺乏商务经纪与专业,全国仅有几家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该专业的高职学生,但其培养的经纪层次单一,跟不上中介企业多样性的需要,造成结构性需求比例失调,有些层次的经纪人才奇缺。基于我院是财经类的职业技术学院,我们把商务经纪与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管理学、经纪学、商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技能及管理方法,具有必要的计算机与外语运用水平,能开展市场调查、分析、预测、营销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公关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这一定位可以解决“本科留不下,中专用不上”的结构性矛盾,满足经纪组织的人才需求。
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订单”教育。根据市场热点和企业用人需求的调查反馈的信息,以职业岗位群为依据,以职业技术能力为参照,采取“订单培养”的教育模式为企业培养适用.急用人才。从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签订协议、接收实习到签订学生就业协议,以“一条龙”方式进行。形成了教师、学生和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在教学、培训、生产实践、科研和技术开发等多层面、全方位的紧密型合作局面,达到了取长补短、互惠互利的目的,实现了校企“双衰" 。
2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探索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突出实训课的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总教学课时的45%。在组织教学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与中介公司合作的力度,聘请一些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负责人.经理,来院担任兼职教师,进行讲课或进行实训指导。
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模拟操作经纪管理事务。为加强商务经纪与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学院在现有的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电教中心、国际商务实训室等一批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商务经纪与专业专用实训中心,以保证实训教学的需要。
组织学生亲临不同行业经纪组织,进行经纪管理事务的现场实训,以增加其感性认知。在教学安排中,拟安排最后一学期全部进行专业实习,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提高其处理经纪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3依托经纪与行业,走紧密型产学研结合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改革,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了技能考核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的接轨。根据专业特点,毕业生毕业时应取得的技能证书有:①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②金融理财师证书;③证券咨询分析师证书;④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⑤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⑥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成立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定位和规划、专业及课程建设与改革、师资建设、教学设备、教师锻炼、学生顶岗实习、科研项目合作等方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实现了“三个零距离”。即:专业设置与行业发展零距离的贴近,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零距离的配合,实践教学与职业岗位零距离的接触,为商务经纪与行业培养实用性人才。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校内外与多家企业共建了专业实训中心。为了培养高规格的应用性专业人才,充分体现高职特色,建立了商务经纪与专业实训中心。学生通过在商务经纪与行业第一线的实习,提高了对本专业的认识,开阔了视野,学习目标更明确,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院系给以企业提供培训、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企业有:平安保险公司、辉达房产中介公司、安徽省辉隆公司、甘宁公司等。
4综合素质的培养拓宽学生就业之路
商务经纪与专业以职业能力、技能为主线,围绕知识、能力、素质和个性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培养满足第一线所需的专业应用型人才。商务经纪与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方向有。
4.1农产品营销和中介公司
农产品经纪人是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中介活动而获取佣金或利润的人员。实践证明,农产品经纪人是活跃农村市场,实现农亚增效、农民增收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生力军。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农产品经纪人大显身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这个职业将是未来几年内又一新型热门职业。
4.2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但保险商品知识专业性强,使得人们对保险经纪人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也逐渐加强。进人21世纪后,西方主要保险集团大力实施全球化战略,这些都会影响和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今后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加。
4.3房地产营销和中介公司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带来房地产业的繁荣。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机构也顺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与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迅速发展相比,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目前的数量和质量都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经过系统学习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将有广阔的就业前景。
4,4技术经纪和中介公司
他们是专门为技术买卖牵线搭桥的人,但绝不是简单的梢客。他们应当起到紧密连接技术持有方与资金持有方的作用,必须对市场有深刻理解,对于成果和资金的对接过程有很高的领悟力,同时还要有强大的策划水平,对项目进行包装、推销和实时跟踪的能力,并且还应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技术经纪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多得的热门职业。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推广阶段。然而,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因此,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1999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80人,2005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在65岁以上老人户中有76.21%的户是一个老人或两个老人与其子女或亲属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对老夫妇生活的户占11.27%,有10.73%的户为单身老人户,老年人与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为1.50ro。此外,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1”或“8-4-2-1”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这些变化,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挑战。土地是大多数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干部非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外土地的质量不断下降与频繁的自然灾害都导致了农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农民养老。当前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这些都说明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缴费水平较低,而最终致使他们的养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因此,这种制度就无法解决农民晚年生活窘迫等养老问题。农民缴费能力低下,进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较低,这就有可能推动农民选择不加入该制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严重制约该制度的发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3.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文件有《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所适从,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据,致使该制度运行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1.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
其次,加速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建立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经济上的保证。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只要农民富起来了,养老以及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
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费收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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