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法律思想史论文

法律思想史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0:0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法律思想史论文

篇1

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讨的缘由

就一般而言,“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没有动态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没有存在于这一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整个价值系统就会成为没有生命的东西,课程的真正价值也就无法实现。而很多老师没有重视这一点.

二、教学实践中形成“基础”价值取向的依据

思政课的根本任务是要把理论教育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青年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的理论认识、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根源。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培养这些人才具有怎样的素质品质,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形成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目标,并由此出发形成一条贯穿教学过程始终的线索。新课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结构体系和内容安排的同时,也对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二)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可以说,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四、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篇2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路

Baker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1]要修复替代性分析的硬伤、突破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就不能照搬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规定的现成方法。事实上,该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容许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鉴于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产业适用的局限性,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差异,并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利润来源等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方法的革新,愈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确定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

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最主要的是争夺市场中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2]不论是传统的单边市场,还是双边市场,都存在这些资源,因为资源是市场的基础。如果一个市场中并没有资源,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场。可以说,资源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为激烈。平台企业往往制定倾斜定价的营销模式,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这种倾斜定价策略容易使人们关注其“免费”的部分,却忽略了“收费”部分。百度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费的谷歌搜索”其实不是免费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3]可见,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有免费使用产品的现象存在,但是这种“免费”是建立在平台企业运用平衡法则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进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平台企业“免费”业务的实质。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详见表1。

表1双边市场分类与盈利模式[4](缺图)

从表1可知,双边市场内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产品与传统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的免费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平台一边用户免费产品的获取建立在平台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交易费、嵌入费、广告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互联网产业的惊人增长速度,苹果、微软等互联网产业内的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业之列。

(二)以利润来源边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从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来判断搜索引擎服务的替代性,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另一方面又从广告商的角度,认为百度公司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又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用是一种营销策略,从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因为依据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仅从网络用户或仅从广告服务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法院仅从广大网络用户角度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从而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仅从广告服务角度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则可得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广告市场的结论。可见,法院在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其实存在一个矛盾: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却是从广告服务角度出发的。或许法院没有意识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关市场中的这一内在冲突,[5]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问题出现在“免费”与“付费”上,法院能够看到百度公司的营运不是完全“免费”,其营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广大用户而是广告商,正是因为法院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不自觉地从广告服务角度来否定被告的抗辩。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并没有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这一因素,因此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这一矛盾,这充分表明现有《反垄断法》存在着不足,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平台,这个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的联合需求。如果有一边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需求,那么这个平台将“不复存在”。只有当两边同时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时,平台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发挥其作用。要使平台两边均对其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平台两边市场的需求者由于对平台利用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不同。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与微软交易的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对于另一边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提供的则是一个开放、兼容的应用软件。如果依个人用户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微软公司在该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依软件开发商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应用软件,则微软公司在应用软件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只占5%左右,从而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台也是如此,对于一般搜索用户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对于互联网广告商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费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以企业利润来源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就可以简单而准确地得到确定的结论,即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三)互联网产业主要相关市场的确定

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等四类。笔者拟依照此种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1.信息获取类。信息获取类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的相关市场,需要考察其利润来源。笔者首先以“百度案”为例,探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财报,其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2.94亿元,运营利润5.3亿元。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线广告业务是百度的支柱性营收来源(占总收入的比重达99.9%)。财报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达12.93亿元,在总营收中的比重贴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润来源是广告业务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虽然考虑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费”,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赢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关市场界定时却没有进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润来源,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百度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广告业务收入,因此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7]为宜。因为百度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广告业务,其与直接竞争者争夺的必然是广告业务资源,如果采取垄断行为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广告业务资源的争夺,最能表现百度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有利于判断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何种影响以识别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利润来源是否存在差异呢?此处以网易为例。

从表3看出,在网易总的营业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网络游戏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见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网络游戏收入。因此,如果网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就应当着重考虑其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主要门户网站还有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等。根据艾瑞咨询,新浪网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广告收入。[9]可见,门户网站之间的利润来源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门户网站,利润来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2.交流沟通类。这种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和论坛等。针对此种类别,笔者拟在下文以“3Q之争”为例进行探讨。“3Q之争”涉及到奇虎360与腾讯QQ两个平台企业,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这两个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布状况。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联网收入为537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网络广告收入3882.6万美元、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1477.4万美元和其他服务收入1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7.3%,25.7%,0.3%。结合表4,我们知道,奇虎360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在线广告业务收入。反观腾讯QQ,其营业收入构成与奇虎360有所差异。表5显示2010年经审计后的数据,腾讯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8%,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14%,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腾讯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

3.网络娱乐类。网络娱乐类主要包括在线视频、音乐和游戏等。笔者以网络视频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线视频的利润来源。

上图反映出在线视频行业主要利润来源是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线视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着重考察其在视频网站的广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商务交易类。此种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指网络购物,它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13]艾瑞咨询认为目前B2C企业盈利模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佣金服务费收入为主的“平台式B2C”,另一种是以进销差价收入为主的“自主销售式B2C”。在B2B和C2C平台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异,在此不重点分析。笔者认为,界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市场需要区分“平台式B2C”和“自主销售式B2C”,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按照行业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另一种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企业。此处以支付宝为例。根据艾瑞咨询,支付宝现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续费为主。[14]因此,在判断相关市场时,我们需要从其交易总量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程度的强弱来界定相关市场。

(四)平台产品两边市场的关系及其考量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是否存在平台企业利用在其中一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另一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市场进入或改变竞争格局,这也是一个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律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该市场是否为双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15]一般而言,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平台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但是,受到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影响,有时候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减少另一边用户的效用,平台具有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16]所以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不同,可以将双边市场平台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和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创造型平台(Market-maker,平台企业为买卖双边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台企业的交易平台,交易双边可以提高搜寻交易机会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协调型平台(Demand-coordinator,平台企业将具有相互需求倾向的买卖双边凝聚到一个共同的平台,促使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得到实现)一般都属于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受众制造型平台(Audience-maker,双边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够多的受众如读者、观众和网民等,从而满足与受众相对的另一边用户的某种需求)属于负网络外部性平台。

在正网络外部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与另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属于需求协调型的Windows平台,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则会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其提供应用软件;而更多的应用软件的支持,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从垄断力量的传递方面考量,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通过平台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而在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

在美国的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一起出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而进行的捆绑销售行为,即微软公司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引入到了浏览器市场,致使原有市场竞争的格局受到破坏,微软公司实现对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17]200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将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捆绑,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的捆绑,微软成功地将Windows作为分销渠道来确保其在多媒体播放器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这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因为捆绑有利于树立一个保护微软多媒体播放器的市场进入障碍。这种障碍使得竞争者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挫伤了多媒体播放器厂商人力和资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来自这些厂商的有效竞争,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程序。[18]虽然很多经济学者的研究结论证明,无论是垄断情形还是竞争情形,双边平台企业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买方总效用、卖方总效用以及社会总福利,[19]但是,他们忽视了垄断企业的搭售对竞争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效果,由此造成对用户选择权的损害以及对产品创新的影响。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微软搭售的反垄断限制措施的实施,才有Google、苹果的创新和脱颖而出,才有互联网市场的五彩缤纷。

受众制造型的双边市场常常需要以负价格向受众提供服务以吸引足够多的受众到平台上来,由此带有一定的负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门户网站的广告链接过多,那么网民退出的意愿会增强。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的《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显示,网民对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不满意的主要因素为广告过多、内容繁杂、真实性较低、推荐的头条很少有自己感兴趣的等等,数据详见图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是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众多的搜索服务用户的使用,为网络广告商创造了商机,吸引他们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结果中加入广告元素。但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如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会影响搜索服务的质量,导致搜索服务用户的退出,而搜索服务用户的减少,则会降低搜索引擎平台对网络广告商的吸引力,影响平台企业的盈利。因此,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对于百度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创利行为,不如说是自损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将其在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影响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的竞争。进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台的一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平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用户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百度案也是一个反垄断“伪案”。

证据表明,带有一定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受众制造型平台一般以“先吸引消费性质的用户,然后才吸引广告客户”进行促销,如即时通讯平台腾讯QQ;而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则一般先吸引销售商,如B2B电子商务平台。[21]也就是说,无论平台盈利模式为何,平台企业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市场策略,就可以通过改变对平台一边的控制能力来改变对平台另一边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的改变不是市场支配力量的自然传递,而是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平台两边用户规模做出的进入战略选择。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借助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性的确定,可以得出市场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传递、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相关结论。毕竟相关市场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用来最终说明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尽管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已经有10余年,涉及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频频发生,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理论系统阐述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以成为指导反垄断案件执法、司法的标杆;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主动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做出清晰的解释,为法院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断逻辑。从理论上讲,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分析并不困难,但是要将这种规范性的结论用经济证据来检验的话,还是异常困难的。因为定量分析对数据的要求会很高,而现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现差错的几率非常高。[22]

匀然,通过对上述三个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我们仍可以发掘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信息: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关注平台的双边,通过对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考察,可以确定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能够被传递。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这种市场支配力能够通过平台传递到平台的另一边,那么平台企业才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时就有必要借助对平台盈利模式的确定及平台利润来源的剖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就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可以立即停止,以节约原本就稀缺的反垄断司法资源。当然,这种通过考察平台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盈利模式及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及判断互联网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判断的方法,仅仅是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式的补充。即便是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和巨大的理论挑战的双边市场理论,也不足以颠覆传统反垄断法理论。[23]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然是适用的,需要改变的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24]对此,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参见注[19],第60页。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往往去争夺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高价卖出,这种资源就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产品都是信息产品,平台企业争夺的资源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某个视频的版权、软件使用权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据黄民礼一文资料整理而来。参见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据百度2009Q2-2010Q1财报数据整理。

[7]因为在互联网上投放的广告当然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并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8]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新浪网广告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70%。

[10]参见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1]根据腾讯2010年第四季度财报而整理。

[12]根据艾瑞咨询整理。此收入构成剔除了互联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31.4亿元。

[13]在国外,还存在个人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B),这种模式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但目前在我国比较少见。

[14]参见艾瑞咨询:《艾瑞咨询支付周评:支付行业发展开启“智慧金融”时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5]参见熊艳:《产业组织的双边市场理论——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参见注[4]。

[17]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9]参见张凯、李向阳:《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分析》,载《中国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20]参见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1]参见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参见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篇3

2005年我在西政课堂上见到俞荣根教授之前,已经读他的书近十年,是他坚定的“粉丝”了。

1990年代中期读本科时,我阅读的有关中国法律史论著中,俞老师的《儒家法思想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印象最深刻。这本书中,俞老师提出儒家法文化的特质是伦理法,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和法治的对立,礼不能比附为自然法,最早公布成文法不是“铸刑鼎”,孔子也并非是反对成文法等新观点。由于站在法哲学的高度并且论证严密,该书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中的核心问题和研究方法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澄清。书出版后好评如潮,连《中国社会科学》《国际儒学》等都发表书评予以推介。听陈涛教授说,西政80年代出了两个“圣人”,一是研究孔圣人思想的俞荣根,一是后来成为新儒家代表的蒋庆。

通过阅读《通论》和之后出版的《道统与法统》,我虽未和俞老师谋面,但已非常仰慕其学术成就,知道他由于对儒家法思想开拓性的研究以及一系列富有创见性观点,在法学界和儒学界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成为西政具有全国乃至世界影响的学者。

西政精神吸引青年学子去深造

2003年我在复旦法学院进修法律史研究生课程。王志强教授拿出一本俞老师刚刚赠送他的新书《景凡文存》让我阅读。这是俞老师为其已故恩师杨景凡先生编的文集。景凡先生晚年拿着放大镜阅读了中西方大量的经典著作,写下了大量珍贵的文稿,但因为作者视力原因,很多文字难以辨识。杨先生故去后,俞老师接手这些手稿,在繁忙的行政工作之余,放下自己的学术著述,夜以继日地整理校勘这些文字,在导师逝世一周年之际印制了《景凡文存》。

通过阅读《景凡文存》,我从仰慕俞老师,进而了解到“西政精神”。俞老师将西政的学风学统总结为: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厚德爱才、重情重义、师生亲如父母子女、相敬如知己朋友;创新精神、批判精神和学术宽容精神;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学风等。2004年我以朝圣者的心情去西政攻读硕士学位,并且进入张永和教授、梅传强教授门下读硕士,这和俞老师以及西政精神的感召、引领有很大关系。

在西政,我有幸通过俞门同学的引荐,踏入俞老师给博士生开设的法律思想史课堂,完整地旁听了他一学期的课程。俞老师研究孔子,也实践孔子的教学方法。他的授课主要是讨论启发式的:学生畅所欲言,他一一提示、评点,回答学生提问。有一次他还把课堂搬到南山植物园,带学生一起在植物园里品茗读书。在教学上,他十分重视原典的研读,强调宏观把握与微观考证相结合,主张读史应史论兼顾、考史品人、酌古斟今。

永远“在岗”的学者

以前通过阅读著作只能了解到平面化的俞老师。在课堂和课下交流中,我则观察和体悟到这位睿智长者所传承的文化之“道”。

我见到俞老师的时候,他已从社科院任上退休,担任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听先生说,他自己意愿本是想到政协任职(他曾任全国政协委员),因为政协不用坐班,可以全心投入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但是,组织上最终把他放在人大法制委的重要岗位。作为一个在哪里都会发光的领导干部,俞老师服从安排,兢兢业业的工作五年,为重庆地方立法尽了一个老法学家的微薄之力。

由于立法工作非常繁杂,他的精力被分割为两部分:工作时间主要是在人大,业余时间在西政带博士。所以,他在完成两份工作(但领一份工资)的同时,精力所限,只好放弃部分学术上的既有规划。在《道统与法统》中,他提到自己座右铭的改变:六十岁以前“尽人事而知天命”,是为“人能弘道,道法自然”;六十岁以后,“学会放弃,完善自我”。我想就是这个客观原因造成的。

但是,我理解俞老师所谓的“学会放弃”,是他实际用极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其实,十年来在传承古今中西法文化方面,他从来没有放弃作为一名著名学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就我阅读所及,近十年俞老师的论著,不仅成果丰硕,而且质量上乘。我粗略统计,他十年间仅就达到近百篇。出版三部独著:《文化与法文化》《从儒家之法出发――俞荣根讲演录》《应天理 顺人情――儒家法文化》。他还主编或合著三部专著:《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寻求法的传统》,并且主编《天宪》《法鉴》等学术集刊。

俞老师在关于中华法系、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法文化、法律国学、少数民族习惯法、法律古籍文献整理等均有独创性的贡献。他的论著由于立意深远,高屋建瓴,视域纵横中外,既重视理论建构和经典思想的发微,也重视考据和微观实证,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难能可贵的是,作为老一辈学者,他重视总结和反思,特别是对自己早年一些观点的论点提法进行更新,论据进行补充。例如,对于古代法是否有确定性的问题,他就三次修改自己的论文,最终提出罪刑法定和罪刑非法定和合这个观点。近年来,俞老师强调要寻找中国古代法的“自我”,对礼法问题应深入研究,应当摈弃对传统法“古而有之”和“万事不如人”两种错误的认识思维。针对论文选题碎片化和边缘化的问题,他呼吁中青年学者要集中研究中华法系主干线上的关键问题(他形象称为“进入主干,逐鹿中原”)。这些观点都颇有见地,得到了学界共鸣。

俞荣根教授不仅继续深化、总结自己儒家法文化的研究,近十年来他还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还开创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例如,因为他在地方立法和人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真情投入,所以在立法后评估、立法听证、立法助理、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研究等方面也取得不少心得和成果,为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特别是地方立法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最近,在俞老师的七十寿宴上,蒋海松博士(现为湖南大学教师)用俞老师多本著作名称连缀而成一首寿联,表达对其著作等身的敬仰。上联侧重介绍他在“立言”方面的贡献:“从儒家之法出发,艰难开拓,论孔子,成通论,修大典,传道统,国学通览,增彩四千年中华法苑。”(融入《从儒家之法出发》《艰难的开拓――的法思想与法实践》《论孔子》《儒家法思想通论》《中华大典》《道统与法统》《国学通览》《中华法苑四千年》等书)下联侧重他在“立功”方面的贡献:“向传统之法寻求,耕耘不辍,秉天宪,评立法,谱渝史,播文化,儒言治世,无悔七十载壮丽人生!”(融入《寻求法的传统》《天宪》《地方人大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当代重庆简史》《文化与法文化》《儒言治世――儒学的治国之术》等书及俞老师的笔名“耘耕”)

俞老师卓越的学术成就和敏锐把握与深刻洞察学界动态,和他对事业的热爱与勤奋是分不开的。在2010年主持校订《中华大典》时,他亲自带头晚上加班到深夜。在治学方面,他为学生和中青年学者做出了表率。

传承儒者为学为人之“道”

重视传承,反映到俞老师与老一辈学者、友人的交往、情谊上。他通过身体力行、言传身教,告诉学生们如何对待老师、如何与学界朋友交往。诚如北航赵明教授所说,孔子和儒家法文化传统,在先生多年精湛的研究中,已经潜入他的心灵深处,转化为精神血脉。他的言行让年轻人不同程度地领会到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仁爱,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忠孝。他除了为杨景凡教授编订《景凡文存》,在张警教授八十寿诞时,他还主持整理出版张先生多年未能出版的《〈晋刑法志〉注》手稿。林向荣教授去世时,俞老师以《西政君子》一文,记录下一个真正学人和教育家的伟大人格形象,通过林先生的人格形象以载“道”、以传“道”。台湾黄静嘉教授、南京大学钱大群等同道出版新著,他挤出时间撰写书评予以推介。

俞老师重视传承,还反映到他对学生的热爱,讲台的钟情上。《从儒家之法出发――俞荣根讲演录》记录了俞老师近年来在西政乃至全国各种讲坛上的风采。校园刊物《法论》向俞老师约稿,他专门写了长篇回忆录《一个老研的回忆》,详细记叙西政最早一届研究生学习的点滴往事。蒋海松博士读研期间经常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活动,有时邀请俞老师参加,先生总是慨而应允。

篇4

一、中国古代法治中主观主义的思想根源

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的演进亦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个过程。儒学中提倡的“礼”,是一种秩序,它既符合宇宙天地的规律,也是人的自然感情的延伸。此外,由宗法父权演化而来的君主专制在我国古代占据了重要位置,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一)儒学中的“礼”

“礼”的根本是“仁”,“仁”即爱人之心,这种爱人之心首先是从血缘中体现出的。孔子认为在所有的感情中,血缘亲情是无可置疑的,也是符合道德的。这种出自本性的爱是一切善的根源,将血缘亲情的爱往外推,把这种爱运用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上就是“仁”。因此,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用这种思维方式来判断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并不是全无道理,但是把这种观念作为一种法律评判依据,确实欠妥。

孔子所谓的“礼”更重要的职能是树立一种等级有序的观念,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每个阶层的人心中都有“礼”,那世间的秩序也就得以确定。那么确定下来的这种等级分明的秩序是否合理?他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孔子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只用了一个字“仁”,从中国社会最基本的血缘宗法谈起,进而扩展到与他人关系的处理。“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与上大夫言,zz如也。君在,qe如也,与与如也。”[2]这种对于不同的人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极其有利。但是,当我们把这种观念注入到法律系统的之后,其所应有的公正性就受到了动摇。

(二)君主意志

贯穿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利,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并且依靠庞大的军事官僚体系来维护其统治,国家最高权实际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因此古代法律的制订是为了保护皇权,而且皇帝的诏和诰等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二、汉朝“春秋决狱”

西汉初期,吸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开始对法家和儒家的思想进行深刻的反思,认为统治者要以民为本,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的地位不断提高,同时将儒家“礼”的观念纳入到了法律审判当中,礼法结合的最初尝试就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把《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审判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中最基本的思想就是原心论罪。在审判定罪时,着重强调人的主观动机,而将客观事实放到次要的地位,即上文提到的孔子对于“礼”和“仁”的阐释。除此之外,儒家所提倡的尊卑有序、等级有差观念也在审判中体现。

董仲舒是第一个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当中的人。“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是董仲舒“原心论罪”的理论来源。他认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伲而辕涛涂不宜执……”[3]。“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强调在审判中重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相比那些仅以客观事实来定罪的审判更加以人为本,但是随着引经决狱的风气不断兴盛,这种注重主观动机的方式开始走向极端化。完全依靠人的主观动机来审案量刑,必然会有很大的随意性,一个人善恶好坏的评定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标准,而且从审判者的角度来看,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来束缚,主观的善恶标准也就都取决于审判官员,这给官员枉法徇私打开了方便之门。

审判原则上除了依靠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还强调整个案件中各方的关系。最突出的便是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即不得告发亲属,不为犯罪亲属作证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当然这种亲属关系也是有范围的,包括三代之内的男系亲的直系血亲、夫妻及兄弟姐妹。

三、唐朝法律中的“八议”

“八议”即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八类人犯罪后,不由法官审理判罪,而是直接交给皇帝来裁决。很显然,这是一项凌驾于普通百姓之上的特权制度,而赋予这八类人特权的是君主个人的意志。“八议”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刑不上士大夫”;到三国时期正式编入曹魏律,到唐朝得以完善并且成为后世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八议”大部分继承了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唐律疏议》“八议”条记载:“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从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这八种人因为身份特殊或者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而受到皇帝的重视,因而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如果犯“十恶”,则不进入“八议”之中;如果犯流刑以下罪者,减一等;如果犯了死罪则由皇上亲自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其实不论是哪种判决,都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而且法律制度最终的实行情况如何也是由当时的皇帝决定的,与当时君主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

西汉时期确定的“春秋决狱”运用儒家经典来审理案件,关注犯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这是对于人情感的一种尊重,但是也是对于客观事物真实性的否定,而且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存在这极大的漏洞,让不法之人有机可乘。唐朝时期的“八议”制度更是一种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虽然可以利用这种特权制度维护王朝根基的稳定,但是法律的公正性遭到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必然会引发民怨,威胁到社会的安定。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2.河北省迁安市大五里乡政府)

注解:

① 主要成果有:赵波:《浅析“原心论罪”》,《安阳师范学院院报》,2001年;方庆淼:《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新辩》,[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赵进华、牟瑞瑾:《“原心定罪”司法原则初辨》,《兰台世界》2015年5月下旬;邹瑞华:《刑事主观事实的认定方法初探―从辨析原心定罪切入》,《法律博览》,2014年6月中旬等。

参考文献:

[1] (清)阮元校刻:《论语.学而》.《十三经注疏》2457页.

[2] 《论语.乡党》,《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五.

[3]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三.

[4] 《故唐律疏议.名例篇》卷一.

[5]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6]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

篇5

展出北大文史哲等名家为所上的通识课程开的阅读书目。

这十二名教授每人推荐2~4本书。

推荐人:孙庆伟教授

所授课程:考古学与古史重建

孙庆伟是北大考古文博学院的副院长、教授,早年参与了山西天马曲村晋侯墓地的挖掘工作,后来多年在周原遗址奋战。孙老师推荐的两本书,一本是中国最早的考古学报告――李济先生撰写的《安阳》,此书在外研社曾经出版中英文对照版。另外一本是中国最早的上古史课程讲义――《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此书被多家出版社再版多次,是顾颉刚先生为首的疑古学派最初开宗明义的讲义,有着诸多的开创意义。

我个人认为,孙庆伟先生撰写的《追迹三代》一书,系统论述了夏、商、周三代考古的研究史与学术史的历程,是目前最全面的中国考古学术史著作之一。

推荐人:吴国武副教授

所授课程:国学经典讲论

吴国武老师是古籍文献研究的专家,他推荐了三部著作,不少主流学者认为《老子》思想应为中华文化最原始、最本真的思想来源,吴老师推荐的楼宇烈的注本是对传世《老子》的精研本,而高明先生的《帛书老子校注》是对出土文献中老子文献的诠释。楼宇烈与高明都是北大出身的文史名家,此处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对读的方式,也是近年来学术研究的潮流。

吴国武老师推荐的另外两本书的配图与原书并不匹配,或许这也是中国古籍的一个常见问题,当我们阅读古代经典的时候,由于时代的分隔,造成了语言的隔膜,需要借助古今中外名家的注释版本来阅读。像吴老师推荐的《韩愈集》在别的出版社出过单行本,但还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由马其昶先生校注、马茂元整理的《韩昌黎文集校注》这个版本最为经典。

许慎的《说文解字》是学习古汉语的学生入门必读书目,也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字典。现在,《说文解字》最权威的版本是中华书局的影印本,最近中华书局又出了注音版,但是页码发生变化。岳麓书社曾经按照中华书局的版本重新修订,以同样的页码注音,非常实用。

推荐人:邓小南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

“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作为北大历史系出品的精品课程,由阎步克与邓小南两位权威学者讲授,可见北大对于本科生通识教育的确是尽心尽力的。邓小南先生的父亲是现当代宋史研究的奠基人邓广铭先生,父女先后担任宋史研究会的会长。邓小南先生的学术成就主要在北宋政治史领域。此处的推荐书目,她却能跳出自己的研究,推荐其他名家的作品,可见其深厚的功力。

她推荐的第一本书是祝总斌先生的书。祝总斌先生是一位非常低调的学者,一辈子的学术成就都在《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一书中。虽然本书绝版多年,但无论是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研究,还是中古时期任何政治史领域的研究,都无法逾越祝先生的“这座大山”。在北大诸位魏晋史研究的学者阎步克、罗新、陈苏镇,或是叶炜的课堂上,你都能听到他们讲祝先生与田余庆先生之间有趣的掌故。

《丝绸之路与东西文化交流》是北大历史系荣新江教授有关其研究的唐代西域文化的最新论文合集,荣新江教授是目前中国唐史研究领域数一数二的学者,其学术着眼点主要在丝绸之路唐代中亚、西域与唐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如今,这无疑与“一带一路”的治国理念完美契合。其代表作《中古中国与中外文明》一文,2011年三联书店再版,值得一读。

《朱熹的历史世界》的作者是余英时,话说当年余英时应邀为台湾一位宋史研究领域的学者写序,一不小心序言写了18万字,后来干脆扩充,成了这本皇皇巨著。想要研究一个思想家,应对其身后的历史世界有详实的理解,才能对其思想成就有着明确的认知。

推荐人:孙玉文教授

所授课程:大学国文

北大中文系古汉语方向现有的一批老师是出身于湖北大学的,其中的佼佼者是孙玉文先生,以古汉语语法词例见长,他推荐了三本书。钦立先生的《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诗》,这是以一己之力编写的,可以媲美《全唐诗》《全唐文》的浩瀚巨著。本部书籍是中国上古、中古时期文学研究,乃至是文史研究的参考必备书目,研究汉乐府、魏晋文学、玄学研究等都是必读书目。不过,逯钦立先生此套书目由于篇幅宏大并不利于通读,在此我推荐两部魏晋文学研究的经典书,一本是黄节先生的《黄节注汉魏六朝诗六种》,另一本是黄节先生的学生萧涤非先生的《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

《语言问题》作者是清华大学“国学四大导师”之一的赵元任先生,(如今清华大学文科图书馆一层大厅摆放的钢琴,就是赵元任先生的女儿捐赠的赵先生生前珍爱的钢琴)本书是作者1950年代在台湾的讲座合集。赵元任先生是语言天才,在美国读了博士之后,回国结合中外语言特点,开创了中国语言学的研究。语言学的知识难度很高,并不好懂,近年来上海中西书局推出《中西学术名篇精读系列》的第2卷《赵元任、李方桂卷》,选取了赵元任先生的经典论文――《音位标音法的多能性》,由北京大学中文系的王洪君教授详细解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阅读,入门赵先生精深的学术要义。

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畅销近半个世纪,也是今天《论语》研究最为经典的入门读本。大家仍以初学入门读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深入研究读程树德先生的《论语集释》为治学法门。

推荐人:阎步克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

阎步克教授是当今两汉魏晋政治史研究的大牌学者,先生研究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官阶制度两个层面,他面向北大本科生开设的通识课程“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一直是北大的明星课程,场场爆满,我当年也听过全程,经常看到两三百人的大教室最后有一排站着听完全程的同学。

先生推荐的《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是其早年研究汉代官僚政治结构的三大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和《乐师与史官》中的代表作,首版于1996年,再版于2015年。后来,“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这门课程的讲义被编辑出版为《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一书。

阎步克先生推荐的另一本书是北大魏晋文学研究宗师级人物――王瑶先生代表作《中古文学史论》,以此足见文史不分家,想要做好魏晋史学研究,对于魏晋文学研究的经典著作必须有所了解。

推荐人:干春松教授

所授课程:现代中国的建立――制度、思潮与人物

干春松教授早年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是近现代中国哲学的研究者,近年来有诸多著作问世,自己是康有为思想研究的名家。故而在此推荐的萧公权先生的这本《康有为思想研究》,或许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干春松老师的思想着眼点之所在。

李剑农先生也是一名学术成就卓越的学者,其在政治史领域与经济史研究领域均有极其丰硕的开创性成就,《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是研究中国近现代繁复多变的风云际会必读书目,另外他的作品《中国古代经济史稿》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中任何一个断代部分的必读参考。

汪晖教授的《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是其被再版过无数次的代表作,该书以中外对比的角度,看待中国近现代思想萌发和转变的背景与历史。汪晖老师早年致力于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本书是其核心思想的阐发。

推荐人:刘勇强教授

所授课程:古代小说名著导读

刘勇强教授是北大中文系明清小说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他在这里推荐的三部著作均是海内外名家有关明清小说研究的代表作。鲁迅先生的《中国小说史略》是其少有的学术专著,也是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的开山之作,是鲁迅当年在厦门大学国学院短暂的教书生涯中的课程讲义。

《中国古典小说》的作者是前两年才去世的夏志清先生,先生是北美汉学领域研究中国小说的扛鼎级人物,无论是研究中国传统小说,还是现代小说,都无出其右。其代表作《中国现代小说史》是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必读经典,也是香港中文大学最为畅销的学术著作之一。

《中国小说研究论集》的作者吴组缃先生是刘勇强教授的导师,也是明清小说研究的大师级人物。自己有诸多的小说作品创作,作家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为其提供了研究作品的多重视角。以经典文本出发,以写作经验入手,独具匠心。

推荐人:张帆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古代史(下)

张帆教授是现任北京大学历史系系主任,是国内元史研究领域的名家,在此他一共推荐了四部著作,基本囊括了其讲授的这一阶段历史。北大的中国古代史课程分为上、下两部分讲授,上从上古讲到唐代,是阎步克先生讲授,下便是由张帆教授授课了。

蒙思明先生是经史名家蒙文通的长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是其1938年在燕京大学历史学部的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的“世纪文库”系列曾经再版收录,本书载誉史坛七十载,值得阅读。

《辽金史论》是前两年英年早逝的北大历史系刘浦江教授的代表作,刘浦江教授是辽金史研究的旗帜性人物,他的去世给辽金史学界带来了巨大打击。

《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是邓小南先生的代表作,也是北宋政治史研究的必读书。

《清代地方政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是学贯中西的学术大师,其在法律史、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成就,很难有人企及,其学术研究从两汉一直贯穿到明清,其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及的“法律儒家化”问题,至今仍旧是中国法制研究反复探讨的议题。

推荐人:吴晓东教授

所授课程:中国现代文学经典选讲

吴晓东教授是当今中外现代文学研究的著名学者,其授课态度之认真,授课内容之详实为北大学子称道,这从其有关西方文论研究的讲义――《从卡夫卡到昆德拉:20世纪的小说和小说家》就可见一斑。

近年来,吴晓东教授在中国现代文学研究领域多有造诣,此份书单当中的《围城》与《野草》两部,基本上是所有阅读中国现代文学作品耳熟能详的必读书目。金介甫先生的《沈从文传》,应该是其近年来在北大讲授沈从文研究课程时的重点参考书目。沈从文先生的《边城》也是可与鲁迅先生的《野草》、钱钟书先生的《围城》等并肩的中国现代文学经典,而沈从文先生非凡经历的一生,更值得学者去研究。

这份书单的第一本书却是独具匠心,亦如之前点评阎步克、邓小南时指出的那样,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一般所涉猎的书目都不仅限于自己研究的领域。理查德罗蒂的《筑就我们的国家》是探讨美国经典研读意义的著作。

推荐人:朱孝远教授

所授课程:文艺复兴经典名著选读

朱孝远先生是当代欧洲中世纪史、文艺复兴史研究的名家。《欧洲文艺复兴史政治卷》是朱先生在其最重要的学术领域的研究性通论,便于学生更快更方便地了解欧洲文艺复兴史的全貌。

The Waning of the Renaissance是本次书单唯一涉及的英文原著。作者鲍斯玛(William Bouwsma)先生是朱孝远先生的恩师,近年来鲍斯玛先生的诸多藏书捐赠给了北大图书馆,或许朱先生希望借此机会推荐不为人知的好书,传承学术精神。

丹纳的《艺术哲学》是艺术学研究领域的必读经典,早年我在北大艺术研究院的朱青生教授和翁剑青教授的课上都曾被要求必须阅读,丹纳的著作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欧洲文艺复兴在艺术理论与哲学文化层面的成就。

另外,早年我精读过朱孝远先生编著的《如何学习研究世界史》,它是国内少有的系统介绍入门世界史的书目。该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朱孝远老师在推荐西方学术经典的同时,推荐了许多中国历史研究的经典书目。所谓学贯中西、贯通古今的深厚功力大致如此。

推荐人:吴国盛教授

所授课程:科学通史

吴国盛教授是当代科技哲学领域的学术名家。其代表作《科学的历程》是国内畅销多年的科学史入门书目,也是清华大学本科生精品课程《学术之道》的推荐必读书。

在这份书单中,《技术与文明》的作者芒福德是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研究、考古类型学研究领域的开山鼻祖,其有关技术与文化的讨论是研究传统文化与技术革新的冲突与发展的必读书目。

优秀的学者善于挖掘并不常见的好书,善于打破固有的学术偏见。人们常说“黑暗的中世纪”是科学的黑暗,但是格兰特的《近代科学在中世纪的基础》让人更加客观地看待历史,看待科学技术的变革。

吴国盛先生推荐的最后一本是“牛津通识读本系列”中的《科术革命》。“牛津通识读本”是牛津大学出版社面对大学生出版的一系列由欧美名家写作的通识读本系列,在国内由外研社和译林社先后出版过一部分,广受好评,中文版兼有中英对照,对于学子入门西方学术,可以一窥门径。

推荐人:姚洋教授

篇6

“李约瑟难题”一经提出,就吸引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和尝试,尤其是中国学者,如任鸿隽(《说中国无科学之原因》)、梁启超、蒋方震、冯友兰(《why China has no Science-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History and Consequences of Chinese Philosophy》)、竺可桢(《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自然科学》)等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中国人来说尤为意义重大,近代中国的丧权辱国、内忧外患促使一大批中国的知识分子,以一种饱含希冀痛切的目光去审视这个并非纯粹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李约瑟难题”本身存在着局限,即没有在理论上将“科学”与“技术”的概念加以严格区分,从而使得学术界对此问题难以获得较为圆满的答案。

“李约瑟难题”由李约瑟在他的《东西方的科学与社会》论文中提出,它是指这样两个问题:“为什么在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15世纪,中国文明在获取自然知识并将其应用于人类实践需要方面要比西方文明有成效得多?”“为什么现代科学只在欧洲文明中发展,而未在中国(或印度)文明中成长?”在表述该问题时,李约瑟使用了“将自然科学应用于实际的人类需求”这样有些含糊不清的表述,然而中国文明在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15世纪处于领先地位的是应用型的工艺技术,中国文明在15世纪后的落后更多是科学理论层面。之前的“技术”与之后的“科学”,两者是否具有直接的可比性?我认为,科学区别于技术的特征是不容忽视的。“科学是相对于技艺(techne)的认知(episteme),它具有思辨性,它总是猜想新实体、新过程和新机制的存在,更不用说可能存在的新世界了”①,从一个更为浅显的视角来看,“科学与如何描述、解释和思考这个世界相关,而不是与如何使劳动更容易或如何控制自然相关”,但是,“技术发明几乎总是缺乏哲学和形而上学的蕴涵,而这些蕴涵却是科学研究的固有成分”。②与此相似的还有林毅夫对科学和技术的解释:“技术是一种关于怎样组织各种投入要素生产某种产品的知识”③,“科学是对自然现象的一种系统性的知识”。④

因而,“李约瑟难题”将“科学”与“技术”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中国文明在15世纪之前的技术领先和之后的科学落后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反差,也就是说,中华文明在早期的技术领先,并不必然暗含了中华文明在科学上同样领先的前提。我们完全可以假设,中华文明在科学上的落后是由来已久的,只是基于某种原因,中华文明的技术在早期处于优势地位。由此,我们似乎更应将“李约瑟难题”分而论之,即:

1、工艺技术层面:中国文明为何在早期获得了技术上的领先;

2、科学理论层面:中国文明的科学是否如其工艺技术一般,曾领先于西方文明或阿拉伯文明;以及近代科学为何没有在中国出现。

中国文明在早期技术领域的优势地位自不待言,其中原因却值得玩味。我赞同席文对于早期技术与科学之间的关系的论断――即早期技术的成败,并不取决于它是否有效地运用了科学提供的知识,这意味着,早期技术的获得,并不基于科学的抽象理论基础,也非来源于科学理论的理性指导,它实质上是一种以经验为导向的试错过程:“在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前,不管是在中国或是西方世界,新技术的发明一般来自于直接从事生产的工匠或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偶然的偏离常规方式的试错的结果,”⑤而我们假设试错发现新技术的概率是一定的,则人口规模庞大的古代中国在新技术的发现方面就有了其他地区所无可比拟的优势;另外,中国古代官员的流动,农书的印发与产品和劳动力的自由市场流通等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则间接加速了新技术的扩散。由此,中国文明在一个相对长的历史跨度内维持着自身在技术上的优势地位。

这种“试错概率”理论需要回应一个最为直接的质疑DD为何试错在17、18世纪之后无法再让中国文明保持其传统优势。对此,林毅夫教授也给了颇为完满的回答,“这种以经验为基础的技术发明方式,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技术发明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速度不可避免地终将趋于停滞”。⑥到了17、18世纪,技术发展的瓶颈已不是经验性的试错所能突破,必须经由基础科学的努力,在理性认知的层面加深对于自然界的认识,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去拓展新技术发展的空间,而中国的科学没能在17、18世纪达到此种水平。

按照此种进路,分析自然地进入了第二个问题,即中国文明的科学理论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发展及地位,或者说为中国的科学为什么没能在17、18世纪达到某种水平,以突破经验试错所无法突破的瓶颈。

首先,根据胡弗的观点,“中国的科学自大约11世纪以来不仅落后于西方,而且落后于阿拉伯”⑦。在书中,胡弗细致地考察了中国在近代科学的传统核心研究领域――天文学、几何学、三角学、物理学、光学和数学,认为中国并未在这些领域取得领先于西方或阿拉伯文明的成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科学的落后是一以贯之的历史进程。然而,又是什么导致了中国科学的落后呢?

对此,林毅夫教授认为,可以归结到一点,即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这一导向性极强的特殊激励。“在前现代的中国,有好奇心的人因为科举制度,没有积极性去学习数学和可控制实验,从而导致在数学与可控制实验上的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科学革命就无法产生。”⑧林教授的解释以人力资本为中心,“官本位”与“学而优则仕”的普遍理念使得在古代中国,仕途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才能抱负者的康庄大道;然而,由于科举考试的内容被限缩在一定范围(儒家经典和历史),而这种考试又以带有智力测验性质的高级文字游戏为载体,最终使得中国有较高天赋的人都埋首故纸堆,专注于科举应试。学习数学和可控实验的激励的缺乏使得中国不可能拥有充足且优质的人力资本去推动近代科学革命。

应当说,以上观点是逻值得称道的,但我更倾向于把科举制度视为解释的一个因素而非根本原因。科举制度毕竟是人为创立的一项制度,将溯因停留在这一层面似乎有些太过浅显了;更重要的是,科举制度出现之前中国文明已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历程,而相比于欧洲文明,中国文明在科举产生之前同样缺乏如古希腊文明一般的科学与理性精神,而此问题是科举制度的解释所难以涵盖的。有观点认为,现代科学革命实由古希腊数理科学传统的复兴所触发,“公元前3世纪的亚历山大数理科学已经决定性地将西方与中国科学分别开来;从此再往前追溯,则可以见到,西方与中国科学的分野其实早在毕达哥拉斯―柏拉图的数学与哲学传统形成之际就已经决定,公元前5至4世纪间的新普罗米修斯革命是西方与中国科学的真正分水岭。”⑨

如果西方文明早在公元前就已经隐含了能触发近代科学的基因,那出现在公元6世纪以后的中国科举制度则不可能是中西文明走向殊途的根本缘由,这其中必然有更为原始、深刻的原因值得去发掘。

在《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一书中,胡弗对上述问题用以下几个角度论述了原因――法律制度与理念、行政体系、教育和考试体系、语言和国人的思维方式。

法律与政治方面,胡弗认为,在中世纪盛期,欧洲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和智识革命,这场革命的意义在于,它重新定义了所有领域的社会组织的性质。由此,法律上自治的新团体出现了。胡弗认为此种变革对于科学革命的意义在于它促使了一块沃土的产生,“中立空间――一个免于宗教和政治审查干扰的相对独立的空间――开始崭露头角”⑩。胡弗对于中西文明在这一时期的比较是以“自治空间”为核心的,然而,考察同时期的中国,却会发现自治空间毫无生发的迹象:无论是在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还是强调等级的法律文化中,抑或是在科举考试引导下的功利教育体系里,自治空间都没有产生的驱动力或是生存的空间。

对于上述现象,我认为其实质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的政治与法律有着对于“克己复礼”的内在强调,例如,中国文明的官方意识形态要求臣民按照君王的意愿遵循既定的孝道和谦恭要求,以维持帝国的安宁。儒家哲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被内化为个人的价值观体系,而这种价值观抑制了自主思想和行动的产生与发展。

教育和考试体系方面,不同于作为自主自治机关的欧洲大学,中国的书院从来都不是拥有独立学术传统的自治机构,在官本位的社会背景以及科举制度的强势引导下之下,中国的教育全以科举考试为中心,“无私利性的学术研究的兴趣让位于科举及第的强烈愿望”B11;而儒家意识形态的绝对统治,也阻碍了适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论的创立,总之,“科学研究被放逐在了中国社会的边缘”。B12

语言方面,由于中国悠久的文学传统,汉字作为个体符号具有非常广泛的暗含意义,而“中国古代文人习惯使用多种古老的隐喻、典故、陈词滥调,以及名声不好的未直接标明出处的古代作家的抄本”。B13这种语言的特性以及语言的使用习惯毫无疑问与科学研究所要求的简单明确的表达方式有相违背。

胡弗最后论及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这一极具理论张力的问题,我认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胡弗拓展得最不充分,然而却是最深刻的方面。思维方式及民族心理结构作为一种贯穿始终的强大力量,一直站在诸如科举制度、政治体制、法律理念等等具体因素的幕后,其所牵动的方方面面都能作为李约瑟难题的注脚。我认为,对于这一点的分析可以引申出两个具体的方面:

1、关怀现世,不务“玄虚”的“实用理性”精神

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其名作《全球通史》中谈到“中国文明是世界上唯一在任时候都未产生过祭司阶级的文明,这根源于中国文明独特的现世主义”。B14我认为,儒家思想以伦理为中心,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考虑问题的基点;其带有浓厚的实用理性精神,从“修身”、“齐家”到“治国”直至“平天下”,儒家最终还是皈依于现世的人伦世界,而无关乎超然的哲思,也无关乎对人与自然的思考。儒家一直都回避抽象的形而上玄思,对于许多科学应当关注的事物,采取“存而不论”的回避态度。如“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曰:‘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不难发现,儒家学者素来主张学以致用、知行合一,而不务玄虚空灵之学问,但是,早期的科学素来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因而注重思辨、理论的科学在儒家思想所支配的思维结构中便难觅一席之地,在儒家思想大行其道的时代,那些既非功利,又注重抽象性思维的科学理论无从产生。

实用理性精神建构出了以伦理为中心的中国古代社会,现世关怀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一大特征。正如李泽厚所指出,“‘实用理性’关注于现实生活,它不作纯粹抽象的思辨,也不让非理性的横行,事事强调‘实用’、‘实际’和‘实行’,满足于解决问题经验论的思维水平,主张以理节情的行为模式,对人生世事采取一种既冷静又理智的生活态度。”B15受实用理性支配的心理结果和思维方式,很难超越“经验论的思维水平”,这也正好应合了林毅夫教授关于中国科技在近代落后的原因的解释――即经验性的试错空间愈趋狭小。

2、脱离客观自然,直面精神世界的知识论倾向

中国的思想者一贯注重内省,注重精神世界的追求与升华,而轻视对客观自然的探究。《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白虎通义》谓“学之为言觉也,以觉悟所不知也”,一切的认识都能够通过“心”与“性”的觉悟来获得,此中原因皆是中国古代所重的修身之学无关于客观自然的缘故。“它通过文字的媒介,敲开心灵的混沌,激发道德的潜能,将文字中所涵的旨意,化为行动,提升人格”,此亦是“荀子所谓的‘入乎耳,箸乎心,布乎四体,形乎动静’的君子之学”。B16诚如冯友兰先生在《中国为什么没有科学中》所言,“中国的哲学家们,没有科学的确实性的需要,他们所要知道的只是他们自己而已,同样地,哲学家们也不需要科学的力量,因为他们所要征服的也仅是他们自己”。B17

我国由于传统思维方式的制约使得理性思辨能力受到了束缚,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科学的发展。但是“中国人丝毫也不比他人愚笨,只是理性的翅膀一旦绑上实用的铅砣,就难以高飞远举了。”B18中国人并不是天生就不适合研究科学的,当今社会,中国人学习数学,可控制实验的激励也已发生变化。在迎接全球性科技挑战的今天,回顾和反思“李约瑟难题”背后折射出的关于中国思维方式的限制不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将对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做出巨大贡献,中国科技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也指日可待。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注解:

①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9页

②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9页

③ 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756页

④ 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62页

⑤ 林毅夫:《李约瑟之谜、韦伯疑问和中国的奇迹――自宋以来的长期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⑥ 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42页

⑦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0页

⑧ 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34页

⑨ 陈方正:《继承与叛逆:现代科学为何出现于西方》,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628页

⑩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8页

B11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9页

B12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9页

B13 托比・胡弗:《近代科学为什么诞生在西方》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74页

B14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七章

B15 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87年,第320页

篇7

作者胡克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天性及情感的内在性和首要性决定了人们对情理法的探求永不会停止。西方自古希腊哲学开创情与理的对话以来,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笛卡尔、休谟、康德,以至舍勒、萨特、弗洛伊德等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今天有关情理法的争论仍在进行。中国社会的情理特征决定了社会个体的所作所为不但要合乎法的尺度,更要合乎情与理的要求,特别是在差序格局当中,“圈子”内外、“圆心”周围,情理法成为左右人们为人处事的重要力量,有时候情与理有着比法更为重要的地位。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情理法三者交互融合,互动共生,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三位一体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现象。

一、西方社会的情理观演进

在西方,情感与理性的关系更为密切一些,西方崇尚理性主义的传统和情感研究的局限性决定了理性的主导地位,但后来非理性主义的兴起使人们开始重视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并成为19世纪后半期以来的主要哲学思潮。

在古希腊时期,情感与理性的对话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位大哲学家的观点当中。苏格拉底崇尚知识,认为“美德即知识”,因而激情必须要接受理性的控制,知识才是人类快乐、痛苦等情感的根源,苏格拉底从“自制”和“”的角度对理性和情感进行了区分,前者是合乎理性的欲望,是一种至善的追求,后者则是追求的欲望。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理性占主导地位的情理观,认为情绪具有相对原始的、不可靠的特点,需要理性的控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赋予了理性以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只有具有充分理性的人才能成为最高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虽然也把理性置于主导地位,但他肯定了情绪的合理作用,认为情绪与一定的知识和品德相联系,它可以影响人们认识的方向、行为和动力。亚里士多德进而指明了认识情绪的方法,如愤怒,“应区分人们在什么境状下会发怒,人们习惯于对什么人发怒,以及人们在什么样的事情上会发怒。如果知其中一二,却不知全部三端,我们就不能致使人们发怒;这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种激情。”①总的来说,古希腊时期的情理观中人们是崇尚理性的,人们对情感的认识主要限于那些原始的、本能性的情感,因而是不全面的。在中世纪时期,随着人们对情感的认识更加深入,人们也越来越肯定了情感的作用,特别是在文艺复兴时期,人的解放被置于首位,人的情感世界也得到了重视,其中既有情理对立的观点,也有情理一致的观点。十八、十九世纪初期是理性主义致胜的时代,心理科学和行为科学的发展使人们对情感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如詹姆士提出的人们因为逃跑而害怕的观点使人们对情感的认识超出了一般的经验性的观点,但是这一时期人们在情理关系上仍然认为理性是首要的,具有决定作用,情感是第二位的,是次要的。这一观点在二元论者笛卡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笛卡尔认为情绪是消极的,是灵魂的低级部分,要由理性来控制。与此相反,休谟则认为理性是情感的奴隶,“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②尽管如此,休谟并不反对理性,但他认为理性并不总是对的,情绪则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动力和源泉。康德继承了柏拉图的知情意的划分,但康德发展了知情意的内涵,试图通过情感将认识与道德连通起来,这也使康德在认识情感能力上有了独特的视角,他不同于以往的情感研究主要是在经验层面上的努力尝试,而是试图通过认识的角度来提示情感能力的本质。人的理性本身就是一种认识能力,当康德从认识的角度来研究情感时,康德的情理观也就有了共同的基础。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揭示了理性能力是先验的,回答了形而上学何以可能和如何可能的问题。康德把情感分为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前者是感官对外界刺激反应的结果,后者则是内心的道德法则所产生的情感。“感性的状况(内感官受刺激的状况)要么是一种病理学的情感,要么是一种道德的情感。――前者是一种先行于法则的表象的情感,而后者则只能是继法则的表象而起的情感。”③此外,康德还用了感性情感和智性情感两个概念,感性情感来源于人们的感觉,主体感受的差异性决定了感觉的不同,因此它不可能是先天的。不过,智性情感可以由概念来表达,它来源于人们的反思判断力,却有着先天的根据,如美感和崇高感。康德认为道德情感是由内心的道德法则产生的,道德法则是客观的必然的,不掺杂任何经验,也不带任何功利目的。“人为自然立法”表明了这种法则有着无比崇高的地位,其最高境界就是善。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胡克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特征――交互融合与互动共生

十九世纪后半期,随着非理性主义兴起,情感越来越受到重视。舍勒从价值的角度、弗洛伊德从潜意识的角度、萨特从存在的角度、尼采从意志的角度进行了探索,揭示了情感的不同侧面。在舍勒的研究中,他主要是通过对情感的关注来对人加以关注,舍勒认为要认识社会个体,必须对个体的情感世界以及价值系统加以揭示,因为社会不仅是一个技术的社会,更是一个文化的社会,而情感世界构成了文化社会的主要内容。舍勒把人的情感分为两类:一类是意向性情感,一类是状态类情感,状态性情感是指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与外界没有关联的感情;意向性情感是具有价值的外界的反应的结果,状态性情感要受到意向性情感的制约。舍勒特别研究了爱和恨两种情感,爱是“倾向或随倾向而来的行为,此行为试图将每个事物引入自己特有的价值完美之方向。”④当爱的秩序由于现代社会而混乱时,怨恨便产生了,他认为恨是使人类价值崩溃或颠覆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形成的动力。可以看出,无论是爱还是恨,舍勒都赋予了他们以价值的意义,蕴含了秩序与混乱、颠覆与重建的含义。尼采批判了源自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理性扼杀了人的激情、本能和创造力,削弱了生命意志,因此必须抛弃,必须要重估一切价值、创造出新的价值。尼采崇尚酒神,因为酒神状态是“整个情绪系统激动亢奋”,是情绪的总激发和总释放。总之,西方的情理观演进总体上是情理二分的,理性主义的发展对非理性主义持否定态度,而非理性主义则力图证明人不仅是理性的,更是非理性的,而且从本质上来说,人应该是非理性的,直觉、本能、情感、欲望、信仰等都是非理性的,是人类社会和人本身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一个自然基础。

二、我国传统社会情理法融合共生

情理法现象在我国社会中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在传统社会中,总体上表现为融合共生的特征,这是由我国传统社会和文化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情理法的关系中,理性孕育了情感,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其实是一种伦理秩序,是礼乐教化的结果,“封建社会的关系是呆定的;伦理社会则其间关系准乎情理而定”,中国自周孔以后,“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奠定。”⑤而情感同时也培育了理性,当然这种理性与西方的理性观有着不同含义,对此蒙培元指出“所谓理性…是一种‘具体理性’而非‘形式理性’、‘抽象理性’,是‘情理’而不是纯粹的理智、智性。”⑥牟宗三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的情理实际上是一种“人情枢机”,它“推情原意,能适其变”,也即懂人情、富人情味,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合一是明显有别于西方情理二分特征的,“西方人鲜能懂情理与事理故此开创了逻辑、数学的科学,却开创不出情理之学。情理之学不单就客观的人群活动讲事理更可就主观的个人的活动讲具体的人情,这是中国人特长的学问。”⑦李泽厚先生提出的“情本体”论表明了人只有理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靠执著、深化和神圣化人世间的多种情感来把握人生的意义,来对抗死亡。仍然是‘未知生,焉知死’的传统。”⑧在情理法的关系中,法是离不开情理的,法不外乎人情就表明了这一点。霍存福教授认为“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人似乎也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⑨事实上,情理法的互动共生更是中国传统文化孕育的结果。杜维明先生认为传统文化成为我们数千年来发展的精髓或核心价值,“仁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同情与慈悲;义就是公正、公平;礼就是人与人沟通的最基本的文明礼貌;还有智慧和诚信。”⑩

情理法可以简单概括为天理、国法和人情,“‘天理’即天之道、天之理。‘国法’就是‘王法’,代表‘天子’。‘人情’稍复杂一点,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在情理法的序列中,“从董仲舒到程朱理学家不仅沟通了天理与国法、而且还从天人感应出发,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联系起来,以国法为中心使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这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与伦理、政治与宗教的密切关系与相互为用,而且也显示了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的社会基础和目的。天理体现为国法……执法以顺民情……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看出,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不仅仅体现了个体对于合理、合法、合情的诉求,它更多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在社会治理、伦理规范、风俗人情等方面有机统一、相互交融促进的特点。

1、法统情理

法,古作“”,有刑罚之意。《说文解字》中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后人对“平之如水”解释尽管有异议,如有认为是公平公正的象征,而有的则认为是古代刑的一种,是把受刑之人放在水上任其漂流,但对“法即刑”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法统情理是指法为情理设定了边界,避免私欲泛滥、道德缺失。因为对情而言,不论是指“喜怒哀欲爱恶惧”的自然之情,还是“仁义礼智”的伦理之情,如果不加限制,势必是导致致恶,其结果是纲常伦理的混乱和丧失,理当然也就不复存在。法统情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法是产生于社会生活的情理之中而不是僭越于情理之外;二是中国传统社会有着崇尚无讼而重情理解决纷争的思想,法的止定纷争功能恰恰为这种避免诉讼的思想提供了保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的最初含义是“刑”,如《尚书》中有“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的记载,《荀子》说“刑名从商”,这时的法主要是以罚为主,所以《说文解字》中说“刑也”。真正把法作为一种制度、法令推广的是春秋时期的法家。法家认为法是天下的规则,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用法的手段,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法则,并且要坚决维护这些法令得以贯彻执行,保证百姓遵从。如: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禁藏》)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

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

在法家看来,法是上承天意的结果,是“天下之仪、民之命、治之本”,治理社会必须要用法的手段,如“二柄”(刑德)、“三器”(号令、斧钺、禄赏)、“六攻”(亲、贵、货、色、巧佞、玩好)等,这样国家才会强盛,百姓才能服从。法承天意是把法进行了神圣化,它既是继承祭祀、巫史等传统的结果,也是统治者在战乱时代治乱的需要。当法家把法视为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时,法的含义已经超出了“刑”的范围,获得了普遍的、更为广泛的含义。然而,真正把法承天意思想上升为“法即天理”而系统化、精致化的则是朱熹。朱熹认为天地归根到底是贯穿着一个“理”字,理是宇宙中的本体,“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语类》卷一)、“理之一字不可以有无论”(《朱子全书》),这些论述都表明了朱熹认为理即根本的观点。另外,朱熹还把礼看作是人们社会活动的规范、人们行事的规则,朱熹称之为“人事之仪则”(《朱子全书》)。这样,理既然是构成宇宙的本体,它就应当主宰一切,法只不过是分有了“理”,是“理”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朱熹说“法者,天下之理”。但是法即天理中的天理究竟是指什么呢?在朱熹看来,它就是伦理纲常。因为朱熹认为“性即理也”,而“性者,人所受之天理;天道者,天理自然之本体,其实一理也”(《论文集注》卷三)朱熹认为人的“性”是来源于天的,是与理相通的,其实质就是仁义礼智四德,而这恰恰是传统社会伦理纲常的主要内容。

既然“法”因“法即天理”而成为普遍的社会规范和律令,那么,它的产生仅仅是天意的体现吗?仅仅是统治者承传上天的旨意以制法而用之吗?从传统社会文化来看,显然不完全是。法的产生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法不外乎人情”就是这种基础的具体体现。

法不外乎人情是说法令的制定是顺乎民心符合民意的,它合乎社会人情感诉求,是人情、民心的体现。如先秦法家人物代表之一慎到就认为“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为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也。”(《慎子因循》)慎到继承了老子无为的思想,强调“制法”要顺从自然,顺应民情,是“发于人间,合乎人心”的结果,这种“因循”、“尚法”的观念中无不贯穿着人情的观念,强调“法因情”的重要性。《文子》中的《上义》篇和《自然》篇中也有“法安所主?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圣人立法,以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之说,所表达的基本上也是与慎到相同的思想。事实上,古代的“法”所强调的是统治者的合法性以及被统治者的行为规范性,这种合法性与规范性都是基于传统伦理社会的现实生活,是尚法自然重视民生的必然结果,这种思想自先秦以来,一直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制法”的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如汉代朱博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汉书朱博传》)宋朝左长史傅隆也说“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通典》卷167)元朝柳贯认为“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故序》)、明朝刘维谦“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进明律表》)等都表达了“法不外乎人情”的观点。

2、理涵情法

理,本义是指玉的雕刻过程,《说文解字》说“理,治玉者也,从王里声”。段玉裁对此进行了注解:“《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玉虽至坚,而治之得其X(左角右思)理以成器不难,谓之理。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伸之义也。戴先生(指戴震―作者注)《孟子字义疏证》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郑注《乐记》曰:理者,分也。许叔重曰: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古人之言天理何谓也?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我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段玉裁认为理即剖析,应该是顺着纹理雕刻得玉之意,他引用戴震、郑注、许叔重的解释,对理的含义进行扩展。在这里,理除了“治玉”之外,已经有了“X(左角右思)理”、“分理”、“条理”等含义,这既包含了自然秩序的天理,又包含了社会秩序的治理。不仅如此,当理是“情之不爽失”时,它更是已经具有了人伦关系准则之义,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不得其情而得其理是“未有”的。由此大略可见“理”内涵“情”之说。

“理”的含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丰富,在先秦时期,它多指道理、条理、事理等义,但到了两宋时期,理学占据了统治地位以后,它才具有了更多的形而上学的意义。如:

易与天地准,故能弭纶天地之道。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易简,而天下矣之理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易经・系辞》)

故德辉动于内,而民莫不承听;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德辉,颜色润泽也。理,容貌之进止也。……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礼・乐记》)

庖丁解牛,依乎天理,批大,导大,因其固然;技经肯綮之未尝。(《庄子・养生主》)

生生之谓易,是天之所以为道也。天只是以生为道,继此生理者,即是善也。……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过此则无理。……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性即理也,所谓理,性是也。天下之理,原其所自,未有不善。喜怒哀乐未发,何尝不善?发而中节,则无往而不善。凡言善恶,皆先善而后恶;言吉凶,皆先吉而后凶;言是非,皆先是而后非。(《二程遗书》(卷二、五、十八、二十二))

由上可以看出,“理”在《易》中不仅有“地理”之意,还有“天理”的含义,不过,这理的天理包含的道理含义似乎更应多一些,《礼记》、《庄子》中“天理”也是指道理、事理的含义。但到了程、朱那里,“理”的含义有了很大的变化,除了指物的自然之理外,多用来指义理、性理,这时的“理”已经上升为具有本体意义的一种普遍性存在,从而获得了具有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本质的义理和性理的内容。金观涛先生曾对“理”在儒家经典出现的次数进行了统计:

在儒家经典的“五经”之中,几乎没有用过“理”字。《孟子》提到“理”有7次,和道德有关的只有2次。这说明当时“理”既不代表“礼”,也没有进入道德论证视野。《荀子》使用“理”字最多,共105次;其中同伦理道德有关的只有13次,占12%;“理”最重要的意义是指条理和秩序,出现37次,占35%。《吕氏春秋》中理、与道德有关的“理”字开始增加,多达20次,占总数的28%,而且“理”具有愈明确的正当含义。……在《贾谊新书》“理”出现了94次,其中48次和伦理道德有关,23次是特指论述中有道德含义的,两者共占76%。而在《春秋繁露》中,“理”出现了78次,和伦理道德有关的虽6次,但用于包含道德论证道理的却达46次。这种趋势形象地显示出“理”从一表示沟通的字,演变成社会秩序合法性论证中与道德相关的词。

可见,理是逐渐进入儒家视野并被广泛运用的,原先并没有什么特定的含义,只是到了后来与伦理和道德相关的用法不断增加,理也就有了更为普遍的含义,即天理、道理,这与我们现在所谓的“情理法”中普遍所指的理的含义是相同的。

当“理”一旦具有某种规范含义,便成为一种秩序的象征,也是暗含了“法”的意谓。如:

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诗经・蒸民》)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制而用之谓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易经・系辞上》)

这里的“则”和“法”是指规则、法则,也就是自然事物的运行规律,人们依据这些规则行事,“理”当然也就是对这些规律的认识,这是自然之理。对于社会,“理”则会以“礼”等形式表现出来,如董仲传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春秋繁露基义》),阴阳之道指的是自然规则,他力图说明社会伦理之道与自然规则是一致的,是天道在伦理上的折射。所以,“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朱子大全》)这样,“礼”就成了天之“理”,人之“则”,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3、情融理法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情的作用,既是民情、人情的映象,又是世情、实情的体现,情理法相互交融,相互融合。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就成为一种标准,人们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他人行为和社会现象。所以,日本学者贺滋秀三认为,所谓情理,乃是中国人心中“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当中,情理本身就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只不过它不是以冷冰冰的条文生硬地存在那里,不是纯粹理性思辨的结果,而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融入到了社会现实生活当中,用日常生活的形式进行着阐释和说明。法不离情恰恰是对法的精神的一种体现,“铺陈情理就是挖掘法律的精神。以情理来理解法律,一般被肯认为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深刻理解。”“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在古代社会,依法而合情理是法的实践的最高境界,“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探求,将情理作为‘法之原本’、‘法之本原’是一种意义的追寻,人们发现了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价值。这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主要是它提升了人们法律思考的高度,使人们努力冲出法律条文的表面的、僵死的刻板与教条的束缚。”把情感融进法理,是中国社会具有实用理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它表明了对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视不仅仅是在法的层面上,更是在情的层面上,这也是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视人情世故的原因。

情之所以能融进理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情为理之维”。冯梦龙在《情史》中说“世儒但知理之为情之范,孰知情为理之维乎?”(《情史》卷一)理是情的主导,可以对情感加以规范,使人们保持在正常合理的限度内。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情也成了衡量理的重要尺度,因为在规范之中已经包含了情感的因素在内。冯梦龙又说“六经皆以情教也。《易》尊夫妇,《诗》有《关雎》,《书》序嫔虞之文,《礼》谨聘、奔之别,《春秋》于姬、姜之际详然言之。”(《情史》序)显然,在冯梦龙看来,六经典章中都离不开情的教化,在这些公认的经典当中,情感因素总是贯穿其中,蕴含在众多道理之中,家庭中的夫妇、社会规范中的礼仪都是因情而存在。情生生不灭,它“主动而无形,忽焉感人而不自知”,而社会经过情的醇化能够达到“盗贼必不作,奸宄必不起”的状况。情融理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是溶为一体的。情感体现着人们价值观取向,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反映,更是人们对现实生活欲求的结果,而这种心理欲求并不是单一地呈现出来,相反却是以理(礼)与法的特点表现了出来。正如李泽厚所指出的那样“意识形态和传统思想从来不是消极的力量。它一经制造或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的性格,成为巨大的传统力量……建立在血缘基础上,以‘人情味’(社会性)的亲子之爱为辐射核心,扩展为对外的人道主义和对内的理想人格,它确乎构成了一个具有实践性格而不待外求的心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心理模式为情理法融为一体和互动共生创造了条件。礼本来是指远古时期祭祀的一套礼仪,后来逐渐演变为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制度,但是这种演变并非凭空而生,而是以社会现实的具有食色声味的人的欲求为基础的,如《论语》中孔子对宰我的“三年之丧”回答“安则为之”就表明了这一点。这样,礼也就能够包含着情感的成份而存续并得以发展。当然,这个过程也是情感本身融进了理与法的过程,它使理与法不再是生硬的僵化的规范,而是饱含着、真情的制度,这既符合了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又满足了社会及个体的情感需求。

当然,传统社会中情理法三者之所以能够交互融合,是与特定的文化背景与社会环境密不可分的。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现实的社会生活,重视伦理道德,强调天人合一的境界,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奠定了情理法相互融合的基础。不过,情理法的交互融合并不是说三者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说情理法的概念在其发生和展开的过程中是彼此互为一体互相依存的。实际上,情理法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也是非常普遍的,因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要想做到合情合理而又合法非常困难。有时是情法两难,有时是合法但不合理,有时又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这种矛盾的存在恰恰是情理法之间的相依相融关系和互动共生的体现,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情感特征。(下转第147页)2012年第3期

(上接第88页)注释:

①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九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9页。

②〔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53页。

③〔德〕伊曼努尔.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1页

④〔德〕马克斯.舍勒:《爱的秩序》,林克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7页。

⑤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116页。

⑥蒙培元:《情感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⑦牟宗三:《宋明儒学综述》。

⑧李泽厚:《该中国哲学登场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5页。

⑨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⑩杜维明:《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江海学刊》2011年第3期。

俞荣根:《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与整合》,《中华文化论坛》1998年第4期。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参见蔡衡枢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许慎、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篇8

查尔斯·泰勒以前也写过关于世俗主义的作品。但没有迹象表明他会给我们贡献一部像这本新书这样非凡的著作。他在这本书里想要达到双重目的:一方面对西方文化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给出一个历史解说;另一方面要澄清“作一个世俗的人”以及“栖居在一个世俗化的社会”意味着什么。没有任何简短总结可以再现泰勒细致入微而又总揽全局的分析技巧……这本书是对过去一个世纪一直在进行的关于世俗化的讨论作出的重要而又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贡献。其他同类作品都望尘莫及。

虽说这本书从论述的深度和广度上看都超出了泰勒此前论述宗教和世俗化问题的著作,但说它的出现毫无先兆却有些言过其实。1998-1999学年,泰勒应邀在爱丁堡大学作了著名的“吉福德讲座”(Gifford Lectures),他为这一组讲座确定的主题是“生活在世俗时代”。此后,他先后围绕这一主题出版了两本篇幅在200来页的“小书”:2002年的《如今宗教的各种形态:重访威廉·詹姆斯》 [10]和2004年的《现代社会想像》 [11]。对于熟悉这两部著作的读者来说,《一个世俗时代》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论证理路都不会是陌生的。这部“大书”的精彩之处在于它的历史研究,尤其是关于教会改革和基督教神学自身的发展如何为“世俗化”和“现代性”创造了条件的历史论证。由于对这部巨著进行全面的评析必定是“费力不讨好”的,本文将侧重分析这本书所欲回答的问题、它回答这些问题的方式以及它在“世俗化”理论传统的地位。

泰勒将世俗性理解为一种“社会想像(social imaginary)”。社会想像类似于福柯的“知识型”,它不是一种知识分子建构的“理论体系”,而是体现在普通人理解世界的方式以及日常话语中的“思维框架”。用泰勒自己的话来说,社会想像是“是人们想像他们的社会存在、他们如何与他人和谐共处的方式……以及潜藏在这些预期背后的更深层次的规范性观念和图景” [12],它是“使共同的实践和广泛共享的正当性感觉成为可能的共同理解” [13],“它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整体处境的一种大体上零散的、未经语言整理的理解……”[14]。支持“世俗性”这种社会想像的是泰勒所称的自足的“内在框架(immanent frame)”,也就是说,人可以凭借理性和经验理解这个世界,一个“超验”的领域不是不存在的就是与我们无关的。换句话说,“内在框架”意味着我们理解和经验这个世界的全部资源都来自于人间生活,从时空维度上讲,超越此在的超验世界与超越今生的来世要么是不存在的,要么与我们无关。这一点在齐美尔那里曾经以另一种方式得到精彩表达:

通常的观念是:这里是自然世界,那里是超验世界,我们归属于其中之一。不!我们归属于第三个、无法表述的世界,在其中,自然和超验都是反映、投影、矫饰和解释。”[15]

现实绝不是世界本身,而只是与艺术世界和宗教世界并存的一个世界。它们是用同样的素材打造的,但所采用的形式和前提不同。经验中的现实世界可能是有序规整在实用意义上最适合于促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要素的结果……因此,决定用心智创造哪个世界的是我们的目的和明确预设,现实世界只是许多可能世界中的一个。[16]

工具理性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现代人将“自然世界”和“超验世界”都纳入自己的算计,从而营造出一个“第三世界”:人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神法”或“自然法”或许并未失效,但却被人类心智的“内在框架”改造成了人在虚无中创造的意义。

这种理解和体验世界的方式是所谓“现代社会想像”中的一部分。在泰勒看来,“从一开始,现代社会科学的头号问题就是现代性本身”[17],而“现代性”是

一种史无前例的混合物,其中包含各种新的实践和制度形式(科学、技术、工业生产、城市化),各种新的生活方式(个人主义、世俗化、工具理性),以及各种新式毛病(异化、空虚、一种感到社会即将瓦解而导致的恐慌)。 [18]

作为现代性的一部分,世俗、世俗化或世俗时代是现代学术史上的关键词,但其含义却有待界定。对有些人而言,世俗化意味着道德的沦丧和文明的衰退;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世俗化却意味着科学昌明、社会进步和蒙昧时代的结束。与世俗化紧密关联的概念包括启蒙、祛魅以及理性化。在西方思想史上,康德和韦伯为“世俗化”命题贡献了最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资源。康德的“启蒙”意味着把一切置于“理性”的检验和批判之下。但他同时也承认人的“理性”有其限度,强硬的无神论者和盲信的教徒都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都宣称自己知道其实并不知道的东西。因此,我们需要厘清知识的界限,以便为信仰留下空间。为此,康德指出,实践理性要求我们“设定”一个超验的上帝,从而我们的“道德律”提供依据。[19]这类似于孔子所说的“敬神如神在”,只有基于这种拟制或假设,我们才会“畏天命”,并做到“慎终追远”,乃至“民德归厚”。不然的话,便会陷入“上帝死了,人可以为所欲为”的道德困境。韦伯则提出“除魅”这一重要概念来帮助我们理解“世俗化”的要害。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在韦伯看来:

祛魅背后的力量是合理性(rationality),更准确地说,是合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与理性(reason)不同,合理性关注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指人的算计能力,有效达致可欲目标的能力。它发端于有目的的人类实践活动。它的根源是现世的。在特定情况下,它具有无限的适用性和非同小可的扩张性。实际上,它是相当霸道的。它改变着它所触及的范围,最终它改变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20]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性不只是意味着用理性祛除“巫魅”,更导致了理性的自我限定,并最终使“工具理性”成为导引人们社会行动的主要心智构成。在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中,依信念伦理而行动越来越显得“不负责任”,只有将后果纳入计算和考量的社会行动才是审慎的现代人、尤其是现代政治人应当采取的行动。

尽管在对现代处境的事实分析上泰勒继承了韦伯和齐美尔等人的思路和判断,但他在规范层面上则将“祛魅(Entzauberung)”命题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他将“祛魅”这一否定性概念重新命名为“化减(subtraction)”,并讲述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化减故事”,其中包括:(1)启蒙或“走向成熟”的故事,也就是康德所言的“勇于认知(sapere aude)”,成熟的人要勇于走出虚幻的假象所造就的“安全和舒适”的环境,真面现实,并且为自己在现世的处境作出选择和承担责任。[21]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大部分受过教育的成年人都“走向了成熟”,于是“旧的参照系瓦解了、烧掉了,新出现的是将我们自己视为‘个人’的认知取向。” [22](2)“上帝死了”的故事,也就是尼采所说的“重估一切价值”。既然上帝死了,人就成了宇宙的中心,“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cism)”或“唯我独尊的人本主义(exclusive humanism)”成了现代价值的基础。“向现代性的转型穿越了传统信仰和忠诚的废墟”,[23]对传统价值的“减除”是“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3)“赛先生”的故事,也就是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典型例子的自然科学对“创世论”、“启示”和“奇迹”的扫荡,“基督教义的主张在科学不断挺进的年代显得不那么可信了。”[24]这些“化减故事”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朝向“超越(transcendence)”或“圆满(fullness)”之门的关闭,或者说是对人生的终极意义之求索的停顿。 [25]在这一点上,作为社会科学家的韦伯和齐美尔早有类似的观察结论。比如齐美尔将近一个世纪前写道:

当下情境的强大引力场不是使这种或那种教义、而是使信仰的超验目标本身显得因虚幻而黯然无光。现在留存下来的不是可以借助新的实现方式便可以企及的超验形式,而是某种更加复杂而无助的东西:曾经由超验来满足的那种需求,那种不因满足方式的更替而消退的需求,如今由于信仰对象的退位而麻木了,就好像它的生命之源被切断了一样。[26]

与韦伯和齐美尔不同的是,作为哲学家的泰勒不满足于描述这种现代处境,更着力于批判和寻求解决之道。在他看来,超越维度的缺失使得人的生存意义变得贫乏,使得“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式的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横行,也使得现代人时常陷入之后的空虚和匮乏。但超越之门对人类是一直敞开的,封闭的是人的心智。在“内在框架”的限定下,我们丧失了一片更广阔的天空。人本主义范畴内的所谓“内在超越”,无异于搬着自己的脚来试图离开地面的徒劳。泰勒设想出一种“非主流的”未来,也就是彷徨的现代人皈依或重新皈依宗教(在他的视界中,主要是天主教)的未来:

我预见到另一种未来,它基于另一种假定……在宗教生活中,我们对一种超验现实作出回应。我们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这方面的感悟,它显现于我们瞥见、认出并试图去往某种图景的瞬间,这种图景,我称之为“圆满”。因此,唯我独尊的人本主义者以及其他困在内在框架之中的人士所看到的“圆满”图景也是对超验现实的回应,只不过这种回应迷失了目标。他们把这个目标的关键内容关在了门外。与此相反,我在前面所描述的宗教(再)皈依的结构性特征就是敞开地直面现实,在这种(再)皈依中,我们会感到自己冲破了一个狭小的牢笼,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天地,并且开始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事物。 [27]

可见,与“启蒙”和“现代性”脉络中的主流思想家截然相反,泰勒将“以人为本”的思维框架视为“牢笼”,而将朝向超验世界的宗教视为通向更广阔天地的门径。他认为,要解决现代性的根本问题,现代人就需要向宗教和超验现实敞开自己的心灵,也就是“从戒备森严的自我(buffered self)”重新调整到“敞开的自我(porous self)”。

关于世俗化过程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将信众的减少和个人信仰的弱化视为世俗化的主要含义,并将科学的发展视为世俗化的主要原因,将宗教从公共空间的退出视为这种世俗化的结果;另一种则将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视为世俗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将现代社会的制度性安排(政教分离、社会分工等等)视为原因,将个人信仰的衰落视为结果。这两种理论识别出两种世俗性:(1)公共空间的世俗化;(2)个人信仰的衰落。但泰勒在这本书里却着重研究第三种世俗性:“信仰的条件”的转变:

我想要界定和追溯的这种转变是这样的:它把我们从一个不可能不信上帝的社会带到一个信仰即使对于最虔诚的教徒来说也只是多种可能性之一的社会。对我自己来说,放弃我的信仰也许是不可想像的;但有许多其他人,包括我的亲朋好友,他们没有信仰(至少是不信上帝或者超验世界),但我却不得不坦率地承认他们的生活绝非贫乏的、盲目的或没有意义的。信仰上帝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存在许多其他选择。而且这还意味着,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中,一个人或许很难坚守自己的信仰。有些人会感到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信仰,尽管他们会为此哀伤一阵儿。[28]

信仰的条件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和文化的。他的思想史考察涉及众多教会圣哲和世俗大师,而且着重揭示思想观念之间的传承脉络。将任何一位思想家拿出来作为例子都会破坏这种论证理路,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留待有兴趣的读者自己去阅读和思考。我这里只举一个教会史上的例子。

泰勒对基督教史的细致研究涉及教会史、教会与世俗社会关系史以及宗教哲学史等多个领域。他的中心命题是:基督教思想的自身发展和教会组织的自身改革为世俗化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比如,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是中世纪欧洲史上的重要事件,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多项教会法令对此后的欧洲史产生了多面向的影响,单是追溯这些法令带来的后果就足以耗尽多位历史学家的毕生之功。泰勒选取了其中的几项导致“规训社会(disciplinary society)”之产生的教令,并分析了它们为“世俗时代”之来临所准备的条件。泰勒指出,科层式的互补性(hierarchical complementarity)是传统宗教社会的组织原则:独身的神职人员“为结婚生子的俗人祈祷并履行传教牧灵之责,后者则为前者提供支持。在更广的范围内,僧侣为所有人祈祷,化缘修士四处传教;其他人则提供布施、医疗服务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之间获得了均衡,其基础就是社会功能的互补性。”[29]但1215年拉特兰会议的一项教令要求全体俗人都要向神职人员做私密忏悔,并因此强化了对神职人员的培训,出版了大量神职人员培训手册,所有这些规训手段构成了所谓“正统实践(orthopraxis)”的一部分,并最终引发了新教改革这一系统性反弹。一项旨在将修道院生活方式扩展到凡人社会的改革为何反而导致了社会的进一步世俗化?在泰勒看来,这是因为一种不加分别的信仰模式的强制推行弱化了传统上的科层式社会互补结构,并为近代的无分殊的“平等”社会打下了基础。其实,如果将这一问题置入康德和韦伯的概念框架,其原因可能变得更加清楚。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区分了“作为偶像崇拜的宗教”和“作为道德行动的宗教”;而在其《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的“前言”中,韦伯则区分了大众的宗教信仰与圣贤的宗教信仰。这两组区分都体现了对“分化的秩序构型(differentiated configurations of order)”的深刻理解。普通人生活在现世的关怀、纠葛和焦虑之中,信仰对他们来说多是一种寄托,是一种乞求心灵安宁、今生福报或来世净土的手段。试想,哪一位缺乏哲学训练的普通人能够理解这样一种境界:“无目标的专注是祈祷的最高形式” [30]?苦行只有对少数修道者来说才不是苦;受苦而不明其目的,其结果只能是苦本身,而不是超越苦难的彼岸。正因如此,一项旨在清除世俗世界“精神污染”的教会改革,导致了反对教会“强权”和“腐败势力”的社会运动。

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通过的另一项教令,第18号教令,在泰勒的研究中未曾被提及。在中世纪欧洲,神明裁判(ordeals)曾经长期被用作司法过程中的证明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形式非理性”。神明裁判分为两类:一类是单边的,即只要求诉讼一方(通常是被告)接受考验,考验的方式包括开水、冰水以及烙铁;另一类是双边的,即要求诉讼方法进行司法决斗(judicial duels)。第18号教令禁止神职人员为第一类神判祝福或主持其仪式,并一般性地反对在教会和世俗司法程序中采用司法决斗。由于神职人员的参与是第一类神判的正当性基础,所以,这一教令虽然没有直接禁止或反对这一类神判,却也直接导致了这种神判在欧洲多数法域的消亡。[31]比如,在英国,这一教令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陪审制的兴起。而法官向外行陪审员详细指令的需要,又导致了普通法的理性化。[32]这个例子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泰勒的“基督教自身发展为世俗化创造了条件”这一命题。

查尔斯·泰勒本人是一位天主教徒。在他1996年之前的作品中,他没有公开表达自己的宗教观点,以便“说服形而上学或神学信念各异的真诚思想者”都来认真思考他的哲学论证。[33]1996年,他获得了天主教圣母会奖(Marianist Award),在题为“一种天主教现代性?”的获奖演说中,他首次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宗教观点。这些观点在《一个世俗时代》一书中得到进一步阐发。泰勒试图调和天主教神学与现代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他指出:救赎之道在于体认上帝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启示,这种多样性不仅体现为上帝作为三位一体,也体现在人间生活的多样性上面。在泰勒看来,天主教的一项原则是,信仰的拓宽(widening of the faith)有赖于“奉献形式、精神体验形式、礼拜仪式以及对道成肉身的反应形式的增加”[34]。在这种理解之下,天主教教义是一种“跨越差异的一体(unity-across-difference)”,而不是一种“通过认同而实现的一体(unity-through-identity)”。真正的天主教徒要勇于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与信仰其他宗教乃至无神论的人士进行对话,并在此对话过程中通过交流与反思的辩证过程而深化自己的信仰。泰勒曾经将利玛窦(Matteo Ricci, 1552-1610)视为这个意义上的天主教徒的典范:为了向中国人民传播福音,利玛窦先后学习了佛教和儒家经典,并且与中国佛教高僧和饱学鸿儒进行了积极的对话,从而赢得了明朝士大夫的信任。[35]在《一个世俗时代》中,或许是由于接受了别的学者的批评,泰勒不再以利玛窦作为典范,但仍然将宗教间的对话视为协调宗教信仰与现代性之间关系、并且丰富宗教自身内涵的主要途径。

有趣的是,泰勒试图在多元主义的当代语境中为天主教信仰找到位置的努力与哈贝马斯从“方法论上的无神论”出发为多元价值的和平共处寻找方案的谋划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今的多元社会中,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相互负有“认知上的义务” [36],他们应当参与“互补性的学习过程” [37]。这一对话过程要求人们保持开放的心态,认识到差异本身的价值,走出自己所归属的信仰体系划定的视界。但是,与泰勒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所设想的交流平台不是天主教信仰,哪怕是开明的天主教信仰,而是“哲学”,抑或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宗教语言必须经过“拯救性的翻译”,才能进入公共对话的空间。哈贝马斯指出:

哲学不能直接援用作为宗教经验而在宗教话语中出现的语汇。只有当哲学采用一种自身的描述方式对这些经验进行识别之后,它们才能够汇入哲学资源自身的宝库,被认可为哲学自身的经验基础。这种描述方式不是取自某一特定宗教传统的语言,而是源自与启示事件脱钩的论辩性话语。在这样一种中立化翻译无法取得成功的冲突环节上,哲学话语必须承认自己的失败。 [38]

哈贝马斯把这种“拯救性翻译”看得如此之重,以至于认为“一种不具破坏性的世俗化唯有在这种翻译模式中进行”。 [39]

作为天主教思想家的泰勒与作为无神论哲人的哈贝马斯在“宗教于现代社会中如何自处”这个问题上的高度一致,或许是因为他们都清楚地看到了“后工业社会”或“后世俗社会”中人们重新寻找“意义”的需求。一项有趣的“人类发展”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线索。

因格哈特和魏尔泽尔根据对六大洲的81个社会(占全球人口85%)所做的长达20年(1981-2001)的“价值调查”(Value Survey)得出结论说:对于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韦伯所提出的理论都没错,但需要放到一个动态的时间序列中加以整合。在前工业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忙于为生存而劳碌,对信仰的自我选择能力和自我选择空间都很小,所以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会主导人们的生活,也就是像泰勒所说的那样,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在欧洲,不信仰上帝是不可能的;在工业化社会,由于社会分工、大规模生产和复杂化社会组织的需要,理性化-世俗化价值逐渐取代了传统/宗教价值,而理性化-世俗化价值与专制或威权政府类型是兼容的,因为工业化要求集体规训和整齐划一的生活方式,在这个阶段,信仰宗教的人数会显著减少;到了后工业社会,由于生存安全已经不再成为人们所操心的事情,自我表达价值逐渐取性-世俗价值,人们开始追求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宗教在这个阶段会重新回到许多人的生活当中,民主、价值多元和自由会成为主流的政治诉求,在这个阶段,以人为本的发展(human development)会取代单纯的经济发展成为主流的发展模式。在这一宏观叙事框架中,对文化/宗教的理解可以分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以传统价值和世俗-理性价值为两极,另一个维度是以生存价值(survival values)和自我表达价值(self-expression values)为两端,从这两个维度来看,发展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有规律可循:

尽管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会发生持续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会以可预见的方式改变一个社会在这两个价值维度上的位置:随着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人们的世界观倾向于从看重传统价值朝看重世俗-理性价值的方向转移。此后,随着劳动力从工业向服务业的转移,第二轮价值转换发生了,对生存价值的强调被对自我表达价值的侧重所代替。 [40]

在目前这个时代,由于西方社会普遍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宗教作为“自我表达价值”而不是“传统价值”的一部分而重新出现,正因如此,泰勒发现“信仰”成了诸多选择中的一种。为了避免“诸神相争”,泰勒和哈贝马斯选择了“诸神对话”。

在“诸神并存”的现代多元社会,泰勒作为以为天主教徒所启动的“对话”,或许竟如同利玛窦在四个多世纪前与儒、佛进行的“对话”一样,是一次注定会失败的传教。多元而开放的天主教,一方面会被正统的天主教徒目为异端,另一方面仍然无法为非天主教徒接受为具有正当化力量的资源。化解“文明冲突”的方案,恐怕还是要到康德、洛克、韦伯、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俗人”那里去寻找。尽管如此,泰勒的巨著还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和考究的,每一位负责任的现代知识分子,都负有“认知上的义务”,去了解一位当代天主教大哲对现代处境的理解。

注释:

[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England: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874pp.

[2]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3] 参见:Michael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4] Michael Walzer, Menachem Lorberbaum, Noam J. Zohar, et al. (eds), The Jewish Political Tradition, Volume 1: Authority, Volume 2: Membership,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and 2003, respectively.

[5] Alasdair MacIntyre, God, Philosophy, Universities: A Selective History of the Catholic Philosophical Tradition, 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9.

[6] 他在这方面的已出版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两本书: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A Secular Age, 详情见注1。

[7] Templeton Prize,由英国的约翰坦普尔顿基金会颁发,奖励“在人类精神现实领域有重大发现”的人士,目前奖金数额为100万英镑或200万美元。泰勒获奖时的奖金数额据说为80万英镑或150万美元。关于该奖项的情况,请访问其网页:templetonprize.org。

[8] Kyoto Prize,由日本稻盛财团颁发,素有“日本诺贝尔奖”之称,每四年评选一次,奖金为5000万日元另加京瓷株式会社股份,其中的“思想与伦理”奖项自1988年开始颁发,首位获奖者是“最伟大的印度学学者之一”、研究吠陀梵文的德国学者保罗蒂姆(Paul Thieme, 1905-2001),此后的获奖者都是哲学家,他们分别是卡尔波普尔(1992)、奎因(1996)、保罗利科(2000)、哈贝马斯(2004)和查尔斯泰勒(2008)。关于该奖的情况,请参见其网址:kyotoprize.org。

[9] 见该书封底。

[10] Charles Taylor, Varieties of Religion Today: William James Re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1]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2]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3.

[13] 同上。

[14]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25.

[15] Georg Simmel, Fragmente undAufsdtze. Aus dem Nachlafi und Veroffentlichungen der letzten Jahre, Munich: Drei Masken-Verlag, 1923, 3.

[16] Georg Simmel, Die Religion,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ed. Horst-Jurgen Helle, Berlin: Duncker & Humbolt, 1989, 10:43-44.

[17]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p.1.

[18] 同上。

[19] Immanuel Kant,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Meiner, 2004. 中译本见:康德著:《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0] Alkis Kontos, “The World Disenchanted, and the Return of Gods and. Demons”, in A Horowitz and T Maley (eds), The Barbarism of Reason: Max Weber and the Twilight of Enlightenment,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94, p.230.

[21]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5.

[22]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157.

[23]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570.

[24]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267.

[25]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769.

[26] Georg Simmel, "Das Problem der religiasen Lage," Gesammelte Schriftenzur Religionssoziologie 14: 369.

[27]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768..

[28]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3..

[29] Charles Taylor, A Secular Age, p.44.

[30] Simone Weil, Waiting for God,转引自:Peter E. Gordon, “The Place of the Sacred in the Absence of God: Charles Taylor’s A Secular Age,”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ume 69, Number 4 (2008), p.648.

[31] John W. Baldwin, “The Intellectual Preparation for the Canon of 1215 Against Ordeals,” Speculum, Vol.36, No.4 (Oct., 1961), pp.613-636.

[32] S. F. C Milsom, A Natural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6-8.

[33]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3.

[34] Charles Taylor, “A Catholic Modernity?”, in J. L. Heft (ed.), A Catholic Moder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5.

[35] 对于泰勒以利玛窦为典范而展开的论证,有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利玛窦到中国后先伪装成僧人,后来发现僧人在中国社会并不受尊重,又伪装为儒生,这些都是处于传教的功利考虑,而不是出于学习和对话的目的。参见:Ian Fraser, “Charles Taylor’s Catholicism,”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 2005, 4, 231-252。

[36] Jürgen Habermas, Zwischen Naturalismus und Religion: Philosophische Aufs?tze, Frankfurt a/M: Suhrkamp, 2005, 11.

[37] 同上,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