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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核心功能;风险管理;新视角
引言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国诞生以来,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形成持续压力。新世纪以来,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更是超过了长期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是否会消失,转而由投资基金所替代的广泛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的简要梳理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课题性质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设计学职号称教师专业班级单科研位教学√生产其他
论文√
课题来源
浅谈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
开题报告(阐述课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进度安排、预
期结果、参考文献等)一、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1、研究目的:在竟争越来越激烈的状况下,企业正确运用赊销,切实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多,成本等费用的偏高,信用水平的偏低使得公司应收账款风险加剧,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企业亏损,甚至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使得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应收账款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所以可以说应收账款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积极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将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应收账款的重要性,应收账款管理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纵观我国的研究现状,企业应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论文研究目的就是对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2、研究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商业信用的国度扩展,导致大中小各种企业的应收帐款比例不断增大,当前国内企业对应收帐款管理重视程度和力度不够,相关信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规范,导致应收帐款质量低下,回收程度偏低,而应收帐款的增加和质量的降低必然导致其中一部分应收帐款的呆帐坏帐的产生,这些应收帐款的沉淀,使企业资产实际质量降低,严惩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转和经济的正常运行。作为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应收帐款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分析应收帐款的管理方法和及其不足之处的改善方法,这些对于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对于我国企业管理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一定的帮助。二、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对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研究已经有百年的历史了,其信用控制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因此,企业对应收账款的控制也相对比较容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西方学术界对传统意义上应收账款的控制研究,逐渐转向对应收账款后期的证券化和保理业务的研究。1.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研究成果。Zweig认为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
合的手段,增加了一种融资工具。Schwarcz指出,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吸引力是因为证券化引致的交易成本节省远远高于其它融资工具。他还认为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小于其它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因而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有成本效率的融资工具。2.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研究成果。BenJ.Sopranzetti(1998)教授从企业的融资的角度探讨了应收账款保理的问题。由于企业应收账款的存在,减少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应收账款是具有一定信用的资产,那么可以通过信用评估,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鉴定协议,把应收账款作为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投资融资的经济活动的目的。LannyLatham(2004)应收账款是各种企业拥有的一项很常见且非常重要的资产,它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可用资源、损益情况、现金流量。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剖析,提出了“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的观点,并对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Jamesc.Van.Horne(2003)教授认为整体经济环境和公司的信贷政策是影响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主要原因。整体经济环境是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信贷政策的变量包括交易账户的质量、贷款期限的长短、现金折扣、季节性延迟付款、收款程序等。企业通过改变这些变量必然导致额外销售产生的边际利润和应收账款增加产生的机会成本。管理应收账款实际上转化为了对额外销售产生的边际利润和应收账款增加投资所要求的收益进行评估,只有两者相等时,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收益才是最大化的。国内研究现状:由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问题,导致国内对应收账款的研究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企业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因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中,同时我国大部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意识比较淡漠,管理方式比较单一,所以我国的应收账款研究还在起步成型阶段。1.关于应收账款的现状研究吴蓬生、张维迎、李恩柱、闫培金等学者从我国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出发,努力的从全方位的角度提出改进措施。这其中学者们最初的观点看上去并不能完整的构成一个体系,但是仍具借鉴意义。2.关于应收账款法律方面的研究吴蓬生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把应收账款看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种契约,解决手段(远期的应收账款)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他对不良债权涉及的许多缘学科问题进行了大胆的理论探索,并做出回答。3.关于应收账款从博弈角度的相关研究应收账款是以信用为基础才得以存在,其价值的实现程度由当事人双方的博弈决定,张维迎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解决的方法是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信用制度,进行信用调查、信息跟踪,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进行控制管理。4.应收账款风险研究李恩柱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进行了研究,对应收账款对企业产生的分析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对策进行了研究,以确保企业财务的安全性。陈英新从风险的角度指出:应收账款的风险是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稳定性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时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了赊账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回收时间和回收
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信用管理体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之中,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出台,我国还很难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国企业只能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应收账款系统化的管理知识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三、研究内容本文首先阐述了目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存在的问题,针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原因分析,并运多种措施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一、企业应收账款的概述(一)应收账款的概念(二)应收账款的范围(三)应收账款的确认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二)应收账款降低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三)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的总成本三、企业应收账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的产物(二)实现销售和收到款项的时间差所致(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四)信用政策制定不合理(五)企业防范风险意识薄弱(六)外界市场环境复杂四、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措施(一)全面核算应收帐款的成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四)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五)以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来降低风险(六)提高人员素质(七)应收帐款的控制结论四、进度安排1、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完成论文的任务书。2012-9-8至2012-9-262、编写论文提纲,撰写开题报告,进行开题,实习期间进一步查找资料,作社会调查。2012-9-27至2012-10-113、撰写论文,完成第一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0-12至2012-11-24、修改论文,完成第二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1-3至2012-11-155、修改论文,完成第三稿,并交指导老师。2012-11-16至2012-11-29
五、预期结果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能够及时收回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否正常周转,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针对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六、参考文献
方建裕在《FDI理论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中分别从美国学者斯蒂芬?海默和金德尔伯格的垄断优势理论、美国学者尼克?博克的竞争跟进理论、英国学者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以及日本学者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等不同角度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阐述,解释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
2.风险管理理论
法国学者亨瑞?法约尔在《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最早将风险管理引入了经营管理领域。美国学者威雷特在其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保险给出了定义。之后,奈特、格拉尔和莫布雷等其他学者又对风险管理论进行了补充。
李峰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中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成因分别从不可抗力、经济发展走势、经济政策政治化、发达国家“安全借口”等外力方面做出了分析。李峰的分析忽略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稍显片面。
3.投融资理论
Cumming&MacIntosh(2002)研究指出风险资本应该在其给风险资本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退出。在对国外的进行投融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方不仅会面对更多的风险,而且在选择退出时机是也很难抓住利益最大化的那一个点。
贾新在《外国直接投资基金在华投资的退出模式分析》中从宏观的角度上对外国直接投资基金在中国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方面做出了比较详尽的分析。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
1.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中国的企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分工当中来。过去一些年,中国劳动力成本比较低,在国际分工中出口的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最近几年,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已经失去了优势。纺织、服装和电子配件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从中国转出,逐步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布局。
有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中表示,中国经济将长期处于“L型”走势,表明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国内需求下降、劳动力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以及国内供给侧改革的推进等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国原有的一些优势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已经丧失了优势,急需将国内的过剩产能转移到生产力相对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2.回避贸易壁垒和非贸易壁垒
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范围内受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西方发达国家多以原产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多以印度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商品的价格进行计算。
2016年5月,欧盟议会通过非立法议案的方式,拒绝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WTO现行规则下,在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生产产品会大大降低其受影响程度。在发达国家或其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设厂,生产出来的产品则可以完全忽略掉这方面的问题。
3.引进优势资源
发达国家一般对高新技术的转让有极其严格的限制,以保障其技术上的垄断优势,向外输出的技术多为其即将淘汰的标准化技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收购、并购或者合作的方式与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进行合作,获取国际上第一流的技术。
2010年,吉利控股集团花费了15亿美元的代价完成了沃尔沃轿车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通过收购,吉利控股集团不仅获得了“沃尔沃”这个轿车品牌,还获得了该品牌旗下的生产渠道、销售渠道、技术专利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等。吉利控股集团本身旗下的吉利汽车也因这次收购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
1.政治风险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一般实施普选,执政党为了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会做出为背景及规律的决策。发达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对于中国国企在发达国家的投资往往要进行特别审查,有更多的限制。投资标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无论是由于选举还是其他原因发生政党更迭,其执政方针一旦会发生改变,由于政策不连续性,就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014年,万达集团收购了位于西班牙马德里的一处物业进行改造,由于部分市民的反对,项目迟迟无法进行。马德里政府方面一方面想要推动项目进展,促进就业;另一方面又迫于选举的压力,无法履行对万达集团的承诺。
2.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往往对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面对与国内完全不同的环境,一旦发生纠纷,便会遇到相应的法律风险。由于财务制度、登记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不同,中国企业在外投资面临着极高的违法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其执政者甚至可以任意变更国内的法律法规,没收外国投资者的资产。
3.经营管理风险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会面临与国内完全不同的社会环境,在进行经营时如果照搬国内的管理模式,很容易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都有其自身的企业文化,在国外如果不能与社会文化不能发生良好的化学反应,便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许多国家的工会对劳动者有极其严格的保护,一旦其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很容易出现集体罢工的现象。
与在国内投资相比,国内的商业银行难以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项目和资产进行评估,中国企业想要在国内进行融资难度非常大。同时,进行海外融资的难度丝毫不亚于在国内融资,这样对企业的经营财务风险管理增加了很多难度。
四、对外投资退出时机的选择
“企业要当儿子养,当猪卖”是华尔街投资界的至理名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较于在国内投资而言会有更高的风险,因此会有更高的预期收益。
假设市场参与者对所有的信息都是已知的,企业的初始投资为I,在国内投资的各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为R1,风险系数为β1,对外直接投资的各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为R2,风险系数β2,其中,β1
I=R1(1-β1)=R2(1-β2)
I
众多的中国企业对于风险有着不同的偏好,而对外直接的风险显然更高,中国企业应根据其行业特点、生命周期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时机退出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1.在行业成熟期择机退出。在企业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企业能获得最高收益,此时企业所处的行业已经处于相对比较成熟的时期,继续经营下能够获得的剩余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出售公司所得收益的现值相差不多。在某些情况下,投资项目残值的现值甚至会大于其初始投资。投资者如果风险偏好较低,可以选择此时退出,将投资项目出售。
2.股权价值最高时退出。国家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2014年,股权投资约占对外投资流量的40%左右。股权投资退出一般有四种方式: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投资方都是为了获取最高的投资收益,在投资项目股权价值最高时退出无疑是最为理想的时点。
3.损失最小时退出。为了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企业对外投资一般会分阶段进行。投资目标地如果出现政治动荡、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控的风险,中国企业应立即进行风险评估,如不能继续,应立即处置剩余资产,终止投资。
五、政策及建议
问题的答案就是能力,即公司用以形成竞争优势所需的技能、资产和关系。我们对那些成功地保持长期增长和发展的公司的研究表明,他们都从广义上去认识能力。很自然,有一些公司依赖于营运技能,即狭义的能力,但令人意外的是,我们调查对象中绝大部分更多地是依靠其它方面,而不是依靠这些显而易见的能力而成功的。
当商人谈及企业能力时,他们通常是指蕴含在公司人员、生产流程以及企业知识之中的能力。它们是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素,因此常常被称作核心能力。尽管运作技能或核心能力对一个公司的成功十分重要,但对这些方面的重视如果过于狭隘就会阻碍增长。这就需要对能力有一个更广义的定义,即包含获得竞争优势所需要的所有因素。除了营运技能,我们所指的能力定义还包含其他三类资源:优势资产、可增长技能和特殊关系。
一、优势资产
优势资产是指那些难以复制并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有形或开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知识产权,销售网络,品牌和信誉以及客户信息。
销售网络:一个企业可以利用其销售网络的规模增加其现有产品及服务的销售或减少推出新产品的成本。以吉列为例,其1996年末花费70亿美元购买电池生产商杜拉瑟公司的主要动机是销售方面的经营共性。吉列的剃须刀片在超级市场和便利店的销售网络是无与伦比的,而电池也同样在这些店铺销售。虽然杜拉瑟公司占据美国国内市场50%的份额,但其在诸如中国和印度这样的新兴经济增长地区却鲜有所闻,而吉列在这些地区的销售网络却异常强大,吉列通过此举将杜拉瑟推向世界,助其增长。
品牌及信誉:过硬的品牌可以有助于新产品的推出并且不影响现有产品的声誉。吉列正利用其品牌进入男士化妆品市场。吉列男士系列包括润肤水、剃须膏、除臭剂以及剃须刀和刀片。
客户信息:拥有各类不同客户的详细信息对扩大销售是十分重要的。这其中一些最有价值的信息包括客户的购买习惯和需求。日本Seven-Eleven(编者译:711公司)的销售点信息系统帮助公司确保对每一位步入商店的顾客来说都有一个正确的产品组成。该系统试图从每一笔销售中获取一定的数据,包括购买时间、客户的性别及估计年龄。这些信息每天从商店的计算机终端下载到总部,在那儿进行销售趋势的分析。每天,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当前和历史数据进行调整和根据客户的要求安排商店的产品组成。为不断地寻求最佳产品组成,每年平均每家商店3000种产品中有70%将被替换掉。
二、可增长技能
一个企业掌握诸如购并、交易、筹资、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这样常用的可增长技能将会在启动和保持增长中拥有很大的优势。虽然一个公司的不同业务之间各自有其独特的营运技能,但这些可增长技能却可以在不同市场或经营单位相互传授。由于其广泛的适用性,可增长技能通常存在于企业核心,再从那儿提供给不同的经营单位。
购并及合并后管理技能:不佳的购并会代价高昂,风险重重。而成功的购并会加速增长及节约成本。能以吸引人的条款进行购并,并且快速融为一体,这一能力将赋予公司一个十分明显的优势。
SaraLee(编者译:李莎)公司就是依靠购并不断推出新的业务并促进增长。在1981年至1995年间,该公司共进行了80多次收购而同时退出了那些经营不善、分散主业的业务。如果仅仅凭自身的增长,其计划和预算系统中设立的目标是根本无法达到的,因而公司的管理层不遗余力地进行不断地购并以达到这些目标。公司有时追寻那些潜在的收购对象长达10年之久,这样当那些对象准备出售时李莎公司可以第一个知道。
筹资及风险管理技能:拥有高超的筹资和风险管理技能可以使有些公司能以其他公司无法达至的方式增长。对资金问题制定周密完善解决方案的能力,使这些公司可以沿着充满希望的成长之路阔步前进,而对于他们的竞争对手来说,想达到这一点,费用和风险可谓巨大。
资本管理技能??拥有出色的效率技能能使管理人在一些项目上取得巨大的商业成功,而其他公司则可能会认定这些项目回报率低而拒绝投资。对资本的更充分利用将增加单个项目的预计回报,并且将公司的一部分财力解脱出来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
HindustanLever(编者译:雷丁斯顿公司)在印度消费品行业的成功就部分归因于基资本效率技能。这家公司通过将其生产工厂规划设计得不带任何繁饰或将部分生产和销售行为外包,使得在每一美元的资本上都上都产了巨大的销售额。
三、特殊关系
关系是那些非常重要但却很少谈及的能力之一。保持与现有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可以为企业提供发展机会,因此有必要培养这种关系。而与要人、企业及政府保持关系可以赢得那些没有这层关系这就根本无法得到的机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有助于达成交易外,良好的关系可以有助于公司进入一个新的行业和地区。
在亚洲,特殊关系在那些海外华人家族的成功中起了主要作用。世界巨富李嘉诚的经济帝国就是建立在特殊关系的基础上。其强大的关系网使其可以较早进入快速增长的基础设施行业并获得少有的机会。和记黄埔作为其麾下的旗舰,从集装箱码头迅速渗透到发电、零售和电讯业。规模从香港扩大到中国内地、英国和加拿大。通过合资形式,和记黄埔正经营着中国目前最大的3个集装箱港口。
李嘉诚的壮大归因于他自7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建立的关系网,这其中包括与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华侨企业及西方跨国公司的紧密联系。李嘉诚通过不同的方式培植这些关系。他坐镇香港汇丰银行董事会,处于亚洲经济交易活动中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早在中国大陆开放之前,他就于1980年通过在广东投资建造中国饭店,传达其在中国投资的承诺。
从人类从事经营活动以来,关系一直就很重要,但在近来的商业活动中有许多特殊关系与腐败混为一体的例子。特别是在与政府官员的特殊关系上,这个问题就显得极其敏感。这也就使得依赖特殊关系作为一种能力比依赖品牌或销售网络要复杂的多,但是在不抛弃伦理价值的前提下从关系中获取战略利益还是完全可能的。保持持续增长的公司正是找到了这样的方法。
四、从能力到优势
公司将新的业务所需的能力聚合得有多好,决定了其在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上有多成功。能力的聚合通常比单个能力更难仿效,只有将那些难以仿效的能力聚为一体时才能取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竞争优势并不要求在每个业务方面都要有高超的能力。但具备最重要的能力能够决定某个成长中的企业有多少价值将流向其拥有人。对每个机会来说,把那些影响竞争优势的能力与那些仅仅是需要但并不重要的能力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并不至关重要的能力可以外包给别人或由别人来掌握。
安然(Enron)公司在发电业的成功就说明了这一点。该公司以不同于其竞争对手的方式来看待这一行业,它发现经济价值不成比例地累积到那些组织安排电业交易的企业身上,而并非是那些真正建造和经营这些电厂的公司。早先,安然公司在建造和经营电站方面并不出色,但这并不重要,这些技能可以外包给别人。相反,它擅长洽谈长期燃料供应合同、电力销售合同、建筑合同、筹资和政府保证──这些恰恰是区分成功者与失败者的技能。通过集中精力在这些能力上,安然公司在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就树立了其强大的全球地位。
五、为持久的优势聚合能力
哈佛商学院教授DavidCollis(编者译:柯里司)和CynthiaMontgomery(编者译:蒙哥利)认为,一种能力或资源只能够通过若干检验,才能成为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首先,这种能力必须在产品市场上有竞争优势和价值;第二,它必须难以仿效;第三,它不能轻易为其他能力所取代;第四,它必须是持久的;第五,它必须难以交换。如果一项能力会随着雇员的离开而带走的话,那么是雇员而非公司拥有这一能力的价值。
一些单个的能力可能会通过这些检验,比如说一个世界级的品牌将一直赋予其所有者优势,但是几乎没有单个的能力是无懈可击的,即使是那些首创得来的优势,没有了适当的支持也会慢慢消失。一个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就是将各种有特色的能力聚合为一体,共同满足上述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自R.H蒙哥马利20世纪初提出“内部牵制”理论、美国AICPA协会首次提出“会计控制”的概念、Crossman和Hart等人开创了控制权理论研究以来,内部控制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很大关注。1992年9月,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赞助委员会(COSO)提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后,内部控制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安然事件后,随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404条款的陆续出台,会计学者掀起了内部控制的研究热潮。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6月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2008年5月28日,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分阶段、分步骤在上市公司施行。可以预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必将得到健全与完善。
尽管我国近年来所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各节点,包括:物流控制、资金流控制、信息流控制、人力资源流控制等。然而,现有内部控制规范并未涉及股票期权控制这一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控制,这并不符合时展的潮流。当今时代,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价值,而股票期权则不失为有效的制度选择。事实上,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显见于70年代并于90年代得到长足发展的股票期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励人力资本的服务潜能、使企业价值增值。因此,对该类企业股票期权实施有效控制理应成为其内部控制的关键节点。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从人力资本角度探讨股票期权的内部控制方法。
二、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
(一)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目标
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目标体现了会计控制目标与管理控制目标的融合。
就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目标而言,股票期权内部控制能保证公允价值核算模式下,股票期权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能发挥股票期权制度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设计 路径
尽管2004年COSO委员会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框架》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推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即ERM框架),并将风险评估要素进一步细分为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对策等,但内部控制所函括的大部分——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依然存在。会计控制将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矛盾,并能降低信息搜索成本,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管理控制将通过各种管理方法提高经济主体的组织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发挥股票期权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率,其内部控制不妨从股票期权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两方面展开。本文主张在完善股票期权会计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管理控制来实现控制效率。
(三)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创新
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是为了激发人力资本的效率潜能。从人力资本角度研究股票期权的内部控制,其核心在于反映期权价值以及赋予对象的价值,并能体现控制效率。这就要求企业不仅提供股票期权价值信息,而且也要提供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信息以及与企业业绩的比值信息。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的会计准则、从人力资本角度运用会计与管理方法对股票期权价值流实施有效控制,从而实现控制效率。
1.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授予对象的选择
股票期权控制是对股票期权计划与执行的控制,包括对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份来源、授予股票的数量、授予时机的选择及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财务资助等的控制。上市公司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股份的来源、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期的选择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股票期权合法、合规。上述控制的核心之一在于授予对象的选择。授予对象选择不当,必将引发期权计划无效,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发挥激励效率。从人力资本角度看,要正确地选择授予对象,则必须考虑授予对象——人力资本应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本要素,纳入企业融资计划以及资本结构中。对企业而言,则必然涉及两方面问题。其一,必须对这部分资本进行正确的融资决策;其二,要对这部分人力资本所有者正确地激励——授予人力资本所有者合理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等。因此,企业应根据这部分人力资本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拟订这部分人力资本筹资方案,明确其筹资规模、结构,对这部分人力资本的筹资成本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和潜在风险之间作出权衡。
2.现有涉及股票期权会计核算相关准则的不足及完善
就股票期权的会计核算而言,尽管股票期权的核算依据有内在价值法、最小价值法以及公允价值法,且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也存在费用化、资产化以及收益分配化之争(股票期权费用化,即将股权激励支出直接计入费用;若企业将股票期权激励支出计入资产即为资产化观点;而将股票期权激励支出视同企业对激励对象的收益分配即为收益分配观)。但美国SFAS123(以股票为基础报酬的会计处理)、英国FRS20(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以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都倾向于在股票期权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前提下,将股权激励费用化。
我国现行准则有关股票期权费用化致使上市公司业绩降低,影响了行权条件,从而挫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此结果也影响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热情并导致2008年以及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宣布放弃股票期权计划。这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与股票期权相关的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为此,我国实施此准则的上市公司是“原路返回”还是“就地治疗”?显然,“原路返回”不可取,否则会降低准则的权威性,并将影响整个准则体系的实施。因此,“就地治疗”就是现实的选择。“就地治疗”不仅需要股票期权计划的完善,也需要相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
就股票期权相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而言,为了激发人力资本效率潜能以及实现人力资本价值,避免挫伤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股票期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可沿以下两种路径进行。
一方面,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在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的规定进行股票期权会计核算的同时,公司在设置股票期权业绩考核指标时可考虑剔除现行准则核算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及行权条件的不利影响。从而真实体现人力资本的服务效能。为此,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可提示投资者关注因股票期权费用化对收益的影响,甚至列示股票期权不同会计处理的比较信息。
另一方面,应重点关注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并对核算依据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体现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价值。至于如何确定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本文将结合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来探讨。
3.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过程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的FASB157号(2006)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销售资产所收到的金额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金额。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与FASB157号有关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并无实质性区别。
尽管理论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法。但FASB157号指出: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选用应有一定的层级顺序。即:首先应考虑市场法,参考活跃市场中同该资产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其次应考虑收益法,利用资产未来收益的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估价;最后才会考虑成本法,即该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市场法、收益法以及成本法。
就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而言,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易于从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站等处获得,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价格,所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主要采用市场法,这也与FASB157号的精神相一致。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一步规定: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则应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时,对于无风险利率、预期的股票价格波动率等参数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在此,需指出的是,尽管理论上期权价值“估值技术”很多,如考克斯和罗斯(1976)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以及布莱克—休斯模型等,但被国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运用的主要是布莱克—休斯模型。该模型需要严格的假设条件,包括:金融市场不存在交易成本和税负;无风险利率是一个常数;市场是连续运行;股价是连续的,不存在股价跳空现象,股价波动率σ为常数;股票不支付红利;没有卖空限制;市场中不存在套利机会。
布莱克—休斯期权的定价公式是:
期权的价值(V)=PN(d1)-EXe-rtN(d2)
N(d)为累计正态分布的密度函数;EX为期权的行权价格;P为目前的股票价格;σ2为每一时期股票收益率的方差;t为期权距离到期日时间;r为无风险利率。
由上述公式可见,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有:股票的当前价格(P),期权的执行价格(EX),股票收益率的方差(σ2),期权成熟期(t),无风险利率(r)。其中:股票价格越高,期权价值越高;执行价格越低,期权价值越高;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即股票价格的波动率)越大,期权价值越高;期权距离到期日时间(t)越长意味着期权价值越高;无风险利率(r)越高,期权价值越高。
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并未明确规定期权“估值技术”,但使用布莱克—休斯模型估计期权价值时,最难确定的影响因素是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即股票价格的波动率)。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往往根据以往股价的波动来计算,但股价波动期的选择值得商榷。股价波动时间窗口的不同选择将带来不同的股票期权价值,因而,这也应成为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点之一。
4.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价值的控制——人力资本价值
就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人力资本的价值控制而言,在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下,则授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为:
Vn表示企业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的价值;I表示该企业每年预对赋予对象的薪酬支出;r是适用于该企业的收益折现率;V表示股票期权价值,可以由上述股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
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下,若企业股票期权赋予对象每年薪酬保持同一水平,则上述公式变形为永续年金求现值加持股价值。即:
式中:Vn表示企业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的价值;I表示该企业预计每年对赋予对象的薪酬支出;r是适用于该企业的收益折现率。
5.体现股票期权设置与控制效率——提供授予对象人力资本价值与企业业绩的比值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授予对象人力资本价值与企业业绩的比值信息来反映股票期权设置与控制的效率。一个合理的股票期权制度应能充分发挥授予对象人力资本的效率潜能,从而带来企业业绩的增长。因此,企业可以以净利润、股东财富的增加等作为衡量业绩的指标。在此基础上,提供两者的比值信息,体现股票期权的设置与控制效率。
三、结语
总之,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以及中国企业因个别事件在国际间造成的恶劣影响,从客观上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提高管理水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完善与优化是当前我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效率的制度保证。从人力资本角度完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也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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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应链(SC) 式整合;资金流优化;集群式SC;财务决策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绍兴市哲社科“十二五”规划2014 年度重点课题“产业集群背景下绍兴纺织供应链财务决策研究”的研究成果(125J103)。
【作者简介】曾丽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
一、引言
经济发展到不同阶段,需要相应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其相匹配,产业集群的发展也不例外。我国传统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初级发展大多依赖于地理区位、自然资源、劳动力、市场需求等天然的要素禀赋优势,管理技术和水平似乎并不重要。随着这些比较优势的逐步丧失和外部环境的变迁,集群中的企业意识到必须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进整个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才能获得持续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各种现代的管理理论如JIT(即Just In Time,准时制生产方式)、企业再造理论、全面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和技术,如MRP (即Material Requirement Plan?ning,物料需求计划)、MRPⅡ (即制造资源计划)、erp (即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 等管理系统才能实现。此时,集群内的企业注重的仍是自身业务流程的改进。如今,产业集群在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实践中,意识到仅仅依靠业务流程的改进带来的利润增长空间逐步缩减,靠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突破发展困境。因此,对产业集群内分散的企业进行供应链(即SupplyChain,简称SC) 式整合,并注重SC的资金流管理对产业集群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应用SC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在对两者进行系统整合的基础上,探讨在集群内进行SC式整合并优化SC资金流的财务决策问题。
二、SC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文献综述
财务管理和SC管理基于它们共同的内容(资金流) 和相似的目标(前者目标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后者目标是SC整体效益最大化),具有天然的粘合性,在国内外,不管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它们都已在一定程度上交叉融合。
(一) SC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理论研究成果
在理论研究方面,既有基于SC 的融资、投资、营运(存货、应收款、现金)、分配等方面的研究,又有SC环境下的预算、决策、绩效评价研究;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研究;既有一般性的理论阐述,又有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实证研究。但大部分研究是基于SC视角对某一项财务活动或财务管理的某一个环节的局部研究,而关于SC和财务管理的系统整合研究并不多。
在国内,陈良华①于2000年率先进行了SC管理下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重组研究,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预算管理从传统以企业为边界延伸至整个SC,为财务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即SC视角;冯巧根(2001) 提出了基于SC的财务管理重点;杨绍辉(2005)、贺碧云和吴先金(2006) 等探讨了财务SC的流程设计;周传丽(2008) 提出了SC财务目标为集合体收益最大化与主体利益最优化;杨健(2009) 构建了财务SC管理模块,包括采购与付款管理模块、存货与仓储管理模块、销售与收款管理模块、财务SC关系管理模块;江其玟和胡幽研(2009) 构建了基于SC理论的营运资金管理概念模型;王娟(2010) 构建了基于SC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的基础模型。
在国外,对财务管理和SC管理整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务SC。基伦联合公司(Killen&Associ?ate,Inc,2001) 提出了财务SC (FSC) 概念:它是代表与现金流通有关的所有交易活动,从客户下订单、冲账到买方付款,其功用与实体或物资的SC 同等重要,是SC 实物链条的同步支持系统。SAP研究院(2002) 认为,财务SC是比ERP系统更为高效的SC整合工具,其优势是能将财务链条沿着SC关系铺开,更有助于企业外部业务处理。此时,财务SC还是基于信息化和自动化的财务流程。
随着研究的深入,财务SC的概念外延被大大拓展了。C.Read,H.Scheuermann等② (2005) 提出财务SC包含着直接影响现金流和营运资本的流程与交易,它是从SC或购买者的选择出发,通过支付流程、信息报告和分析以及现金流预测进一步向外延伸的财务(金融) 活动和资源链条。Killen &Associate Inc(2000) 提出财务SC的运行要素有两个:交易关系和交易流量。交易关系不仅包括节点企业彼此之间产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还包括节点企业彼此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例如供应商为制造商提供短期银行信贷的担保关系。交易流量则是指节点企业之间产品、服务或资金融通的数量以及相应的信息和票据流量。交易关系产生交易流量,交易关系和交易流量沿着SC延伸就形成了财务SC。此外, F.R.Boucher ③ (2002)、S.U.Rahmen ④(2006) 等还探讨了财务SC信息架构。
(二) SC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实践应用现状
关于财务管理与SC整合在实践应用方面的最佳体现就是ERP软件,不管是国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用友、金蝶还是国外面向大企业的SAP,它们基本都已经融入了SC管理理念,既是财务软件,又是SC管理工具。尤其是SAP的财务SC管理模块提供了十分完善的财务SC整体解决方案,并且已经在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实践中使用。它分为以下几个模块:信用管理、直接账单、争端管理、收款管理、集团现金、资金和流动性管理及风险管理。SAP通过一套自动化、快速、整合的财务SC管理全新思路致力于更快地解决争端、减少结算周期、降低账单成本、减少坏账损失、改善现金管理、优化营运资本、提升与客户的关系管理等。
综上所述,关于财务管理与SC管理的整合,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理念的提出、模块的构建、基础模型的构建、模式的研究等,尚缺全面、系统的定量研究。而关于财务SC,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财务管理与SC的整合。首先,其只是SC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局部整合(仅涉及筹资和营运,而未涉及投资和分配)。其次,由于两者的结合点只体现在日常的营运活动中,尚未上升到战略的高度从而实现全过程的资金流的优化管理,未能实现资源在整个SC中的优化配置。最后,现有的大部分ERP软件未能实现财务SC 的全部功能,在系统设计上,一是局限于营运资金管理;二是只是管理信息系统而非决策支持系统,即其主要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而非为决策提供支持;三是在实践应用中远未达到理论研究水平,仅仅被应用于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本文应用现有的关于SC和财务管理整合的研究成果,构建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层次相关主体的多阶段联合定性决策模型,在此基础上,探讨集群式SC财务决策问题,建立定量的集群式SC财务决策优化模型。
三、产业集群背景下SC 管理与财务管理整合之定性决策模型
根据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的发展和决策路径,建立三层次相关主体的多阶段联合定性决策模型(图1)。
该模型包含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个层次相关主体的决策。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之间的关系如下:产业集群的发展有赖于对集群进行SC式整合,把集群内松散、无序的企业打造成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SC;SC的运作过程表现为各种业务活动,由于业务活动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在当前或未来引起资金运动,可以假设业务活动就是财务活动,SC 的运作最终表现为各种财务活动。因此,产业集群决策体现为集群内SC的决策,并且SC的业务决策与其财务决策高度统一。
模型将决策过程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按照各层次主体的发展和决策路径循序渐进,并且与其他主体同阶段决策无缝衔接。
各层次各阶段决策内容分析如下。
(一) 模块一:确定目标
确定产业集群、SC与财务活动三层次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并确保三层次的目标高度统一,总体目标与特定时期的具体目标无缝衔接。
总体目标一般保持长期不变,并已达成共识。产业集群的总体目标为持续发展,转型升级;SC的总体目标为SC长期稳定发展;财务活动总体目标为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具体目标反映了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相关主体的目标,它是总体目标的具体化,为总体目标服务,使其更具有可执行性。特定时期、特定环境是指相关主体的发展阶段、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等。产业集群具体目标有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物流园区建设等;SC具体目标有打造核心竞争力、创建绿色SC、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等;财务活动的目标有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风险最小化等。
三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是产业集群目标的实现
依赖于集群内众多SC目标的实现,SC目标的实现依赖于SC的每一项业务活动(也即财务活动)。
(二) 模块二:方案设计
1.产业集群层次:基于产业集群目标,提出可能的发展路径。常见产业集群发展路径有工艺流程改进、产品创新、功能创新、链条转换等。
2.SC层次:基于SC目标,进行SC设计,设计内容包括SC类型、合作伙伴选择。
3.财务活动层次:基于财务活动目标,提出各种备选方案。
(三) 模块三:方案选择
1.产业集群层次:选择最有效的发展路径。
2.SC层次:选择最优的类型和合作伙伴。
3.财务活动层次:选择最优的方案,即进行财务决策。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产业集群发展路径影响且依赖SC设计,SC设计影响且依赖财务决策。在进行SC设计时,需要遵循预期的发展路径,在进行财务决策时,需要考虑预期的SC设计;产业集群发展路径的实现需要依赖集群内众多SC 的有效设计;SC 的有效设计依赖于SC 内多层次的财务决策。
综上所述,前三个模块集中于财务决策,因此第四部分将对财务决策进行定量化研究。
(四) 模块四:方案实施
此阶段主要是对产业集群的发展、SC 的运作、财务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决策方案的有效执行。决策内容包括确定实际与预期是否存在显著偏差、偏差的原因及影响、是否对偏差进行纠正及如何纠正、是否修订目标。
(五) 模块五:方案评价
此阶段主要是对产业集群发展状况、SC运作状况、财务活动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具体决策内容有确定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绩效评价(效率和效果)、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相关目标进行修订。
四、集群式SC 财务决策
(一) 集群式SC财务决策思路及特点
基于前文分析,产业集群、SC及财务活动具有天然的耦合性,产业集群、SC及财务活动的相关决策问题都具体化并集中于财务决策问题,产业集群和SC进行耦合形成集群式SC。因此,产业集群的路径选择、SC的设计、财务活动方案的选择最终可转化为集群式SC财务决策问题。集群式SC财务决策以财务决策作为切入点,通过管理财务活动,确保SC整体最优化。
集群式SC财务决策可分为外部决策和内部决策。外部决策将集群式SC作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节点企业间的交易和活动,仅考虑与外部的交易活动,决策目标是实现集群式SC整体价值最大化;内部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内部节点企业间的交易活动,决策目标是确保SC整体收益、成本、风险在内部节点企业间的有效分配,真正实现SC节点企业间的利益同享、风险共担。
核心企业是集群式SC决策的主导者。集群式SC财务决策主体是集群式SC,包括SC中的核心企业和节点企业,因此,决策过程是相关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为了实现整体最优化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核心企业应成为决策(至少是外部决策) 的主导者。
集群式SC财务决策是多阶段、多目标决策。
集群式SC财务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SC整体价值最大化,在每一次决策时,不能仅仅考虑某单一财务活动效益最大化,而是要考虑与其相关的前后财务活动状况,例如在进行投资项目方案选择时,需要考虑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所有的财务活动。集群式SC财务决策涉及多个主体、多项财务活动,因此,在不同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财务活动,应有不同的具体决策目标。
(二) 集群式SC模型构建思路
1.以项目对相关系列财务活动进行归集。基于前文分析,集群式SC财务决策对象是系列相关的财务活动,为了便于模型的建立,将这系列相关的财务活动作为一个项目,将项目生命周期内所有的财务活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决策。对制造企业,常见的财务活动可以归集为以下项目:筹资项目、投资项目、存货项目、分配项目。
2.将所有决策目标统一为项目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化。针对某一项财务决策,往往涉及多个决策目标,既有货币化、可计量的经济指标,又有非货币化、不可计量的非经济指标,这些目标虽然相互作用和矛盾,增加了决策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它们都指向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即决策所选方案会带来最大的现金净流量现值。为简化决策过程,将所有决策目标都统一为项目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化。
所谓项目现金净流量,通过以下几步来表述:首先,项目现金净流量指项目实施当前或未来所带来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项目现金净流量指此项目引起的增量现金净流量,需将此项目引起的现金流量与其他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分离,前者是决策相关因素,后者是决策无关因素。其次,现值表明这一指标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它指应用一定的折现率将不同时点发生的现金流量折算到决策当前时点的金额,如果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延续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1年),则不需要折现,将各时点金额直接相加即可。再次,由于决策肯定发生在项目实施之前,项目引起的现金流量金额、时点需要预测获得,预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对指标的计算时需要考虑风险因素。
(三) 集群式SC财务决策模型构建
集群式SC财务决策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外部决策,第二个层次是内部决策。
1.外部决策。建立如下集群式SC整体优化模型。
目标函数:项目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化。
约束函数:资金约束、收益约束、风险约束、其他约束。
决策变量:所有影响项目现金流量的变量。
(1) 函数及变量说明。①项目现金净流量。项目现金净流量=项目现金流入量-项目现金流出量。项目现金流入量指项目生命周期内各节点企业的现金流入量,不包括节点企业之间的现金流入量。一般指此项目向市场提供最终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项目现金流出量指项目生命周期内各节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不包括节点企业之间的现金流出量。一般指各个节点企业为此项目在相应时期的现金流出。②约束函数。资金约束:各节点企业对项目的投入不超过该节点企业的预期投入;项目总投入不超过总的预期投入。收益约束:期望收益率不小于SC要求的最低期望收益率;期望风险净收益不小于0。风险约束:预期项目风险水平不大于SC可以承受的或可接受的水平,可以用标准差表示项目风险水平。其他约束:利于SC的长期稳定发展。例如,客户满意度达到SC 要求的最低标准;研发投入不能低于一定的标准。
(2) 模型应用及求解。①确定备选项目方案。以核心企业为主导,在所有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各种可能的备选方案。②预测备选方案的增量现金流入量与流出量,并计算出增量现金净流量现值。③评价备选方案是否满足各约束函数,所有满足约束函数的方案都为可行方案。④所有可行方案中,增量现金净流量现值最大的即为最优方案。
(3) 模型输出结果。项目总成本及各节点企业付出的成本、项目总收益、各节点企业间的内部交易量。
2.集群式SC内部协调优化。
(1) 确定集群式SC中相关节点企业应享有的项目收益。将项目净收益在集群式SC相关节点企业间进行合理分配,是集群式SC内部的协调优化过程,也是集群式SC稳定发展的关键。在进行收益分配时,需考虑相关节点企业为此项目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对项目的贡献程度,还需考虑一些间接因素如相关节点企业的生产效率、技术状况、在集群式SC中的地位、核心竞争力、产品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等。
(2) 确定项目内部交易价格。项目内部交易价格指项目涉及到的集群式SC相关节点企业间的交易价格。通过集群式SC整体优化模型,可以获得相应节点企业的成本;上面(1) 确定了相应节点企业应得的项目收益。因此,根据以下公式:各节点企业享有的项目收益=节点企业现金流入量现值-节点企业现金流出量现值,即可求出相关节点企业间的交易总额,进而求出交易价格。
在具体求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需要集群式SC相关节点企业间不断协调,调整各个参数或函数关系式,并代入模型计算,直到求得最优的解或使各方都满意的解为止。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求解需要借助计算机及相关软件才能完成。
五、小结
本文将SC管理与财务管理进行整合,以产业集群、SC、财务活动三层次主体的发展和决策为路径,构建定性决策模型,使三层次的决策实现无缝衔接。在此基础上,认为产业集群、SC及财务活动的相关决策问题都具体化并集中于财务决策问题,建立了定量化的集群式SC财务决策优化模型和内部协调优化思路。
本文的研究首先为产业集群的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思路和对策,同时也拓展了SC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视野,使SC研究视角从过去主要关注物流、信息流转到关注资金流,以优化资金流为出发点来优化物流和信息流;其次使财务管理由过去主要关注企业内部的财务问题转到关注整个SC的财务问题,并站在SC的角度来组织财务活动、优化配置资源,实现财务管理和SC管理的共同目标。
本文关于集群式SC财务决策优化模型只是提供了思路和一般性的模型,对于模型在具体项目中的应用,受篇幅限制,没有一一列举。关于一些复杂项目的模型求解以及涉及非经济指标的约束函数如何量化,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陈良华2000 年率先进行了供应链管理下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重组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9970095),参见《供应链管理下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过程重组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 年第6 期,第111 页。
②③④转引自Ferguson.Renee.Boucher.SAP closes billing cycleeWeek 15306283[EB/OL].10/2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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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环节中的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原则是经济学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表现为理性经济人总是以较小的成本去获得更大的收益,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内部控制。与大型公司相比,中小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业务单一、个体规模小;缺乏成熟运作机制,过分依靠企业主临时决策;资本结构简单,弱化分权;组织结构简单,不相容职责分离有限。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监控,都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无规模效应,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成本效益相对较差,因此有必要对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特殊性进行探讨。
(一)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循环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多环节的循环过程(如图1)。
1.事前评估
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应以综合了解目标企业内、外部环境,对目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和诊断为起点。而在这一环节中,对于目标企业现时内部控制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构成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重要指标。
2.风险控制
根据风险导向的基本原理,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在实际中常常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综合考虑目标企业几大经营循环中的风险和重要性,针对风险大、性质重要的环节重点防范,在最终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方案中加强这些环节的内部控制建设。
3.可行性分析
对成形的内部控制体系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突出可行性分析和测试。在可行性分析过程中,效益成本比率仍是重要的财务指标。
4.方案实施
内部控制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进行事中控制。不断对比内部控制实施情况与设计方案之间的差异并实时纠正或激励。这是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核心环节,也是决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5.事后评估
在这一环节当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在下一设计方案中得以解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环节的事后评估正是下一环节构建的事前评估,从而实现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循环。
(二)成本效益分析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各环节中的应用
1.事前评估环节中的成本效益标准
对企业现时内部控制水平的评价不仅是新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起点,更是内、外部审计中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全面评价的过程中,成本效益比率是横贯这五方面的重要标准。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的一项经济活动需要考虑投入产出比率。成本效益比率在这里代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只有同时实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才能构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可行性分析环节中的成本效益分析
企业一切的经济决策必须符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特殊性要求。管理层制定的决策在实施之前必须经历可行性分析的阶段。虽然内部控制框架提供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但内部控制设计方案在实施之前,还应使用成本效益方法对内控体系的建立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价该方案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实现。
企业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预测内控体系建立所需的人力资源成本、材料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同时还要预测直接控制效益、间接控制效益的大致范围,评价建立该项目的综合效果。此外还应将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测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纳入考虑。同时方案实施效率、成本率的评价也应参考行业平均水平。
3.方案实施环节中的成本效益考核
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后的绩效体现在是否达到设计目标、风险控制效果和控制效益等方面。实施环节是内部控制制度构建循环的核心。只有通过事中控制才能保证内部控制方案的落实效果。进行事中控制,不仅可以评价管理层决策的正确性,对内部控制体系职能的发挥作出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更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补性措施,指出提高效率的途径,从而有效促进内控体系的完善。
二、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探讨
(一)内部控制成本
内部控制成本是指内部控制措施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付出的成本,如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购置资产等。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必须对内部控制成本的确认方法加以讨论。
内部控制成本包括直接控制成本和间接控制成本。
1.直接成本
(1)人工成本。为有效执行控制活动,需要在重要的部门、关键环节、重要的岗位配备人员进行控制。同时要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和保险费均属于内部控制的人工费用。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内部环境,企业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中,内部审计人员费用属于人工成本的范畴。此外,企业应加强文化建设,加大力量培育职工的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内部控制理念、法制观念以及职业素养,职工培训费用必然增加。企业为加强内部监督,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相对较高的薪金都应属于人工费用的范畴。
由于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增加的岗位部门大多非生产一线岗位,假设由此增加的工资福利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应从公司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中剥离出工资明细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计入人工成本。
(2)材料及折旧费成本。为建立完善有效的信息沟通系统,企业需购置或更新升级IT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电子产品和ERP等管理软件,其购买、折旧和维修保护都应确认为内部控制的成本。为完善公司治理环境而特别设置部门和岗位,意味着公司此后办公费用的增加;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也会产生会议期间场地的租赁费、食宿费以及资料的准备、调查费用等;为了完善某些内部监督环节,企业会引进特殊管理设备替代传统的人工监督,以防治舞弊、差错等状况发生,例如引入职工考勤机来辅助工资管理系统,这部分折旧费用也应计入内部控制成本。
企业应查阅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期间购置的一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细,将应用于内部控制项目的折旧和摊销费摘出作为折旧费用成本。有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本期折旧和摊销方法发生改变,究其原因是由于同时应用于内部控制环节,使得使用率增加而造成,则也应计入折旧、摊销费用成本。对于本期购入的同时应用于生产经营和内部控制的设备也应参考这个原则进行处理。
(3)其他费用。企业扩展外部审计的范围或加强外部审计强度导致审计费用上升;企业为了应对和控制经营风险,需要购买保险来进行风险分担,这部分费用也应计入内部控制成本。由于内、外部审计,支付保险费等业务发生频率低,费用金额有明显特点,因此可以很容易从管理费用中分离出管理咨询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审计费用等明细,计入内部控制成本。
此外,对于本期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不容易拆分的费用,可以利用公司的报销限额规则,大致估计由内部控制产生的部分。当这部分费用比例不大时,可以将其与以前年份的发生费用进行比较,大幅增加的部分作为由于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而产生的部分。
2.间接成本
完善内部控制长期来看提高了经营效率,但在体系构建初期,企业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和测试,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会导致暂时的经营活动效率下降,企业办事效率的下降可能贻误商机,形成一定的机会成本。由于这部分成本难以估计,一般在进行分析时忽略不计。
(二)内部控制效益
设计得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运行成熟之后会大幅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管理决策效率因此提升,信息传递更加有效,人员精简成本下降,失误舞弊频率下降。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会引发投资市场正面积极的反应,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是企业未来盈利水平高的信号。这会引导资本市场上的优质资源流向该上市公司,扩展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
内部控制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1.直接效益
直接效益是指所构建的内部控制体系一方面能够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从而造成经营收入增加,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上升;另一方面能够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现象,从而导致损失和费用减少,体现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下降,以及营业外支出的减少上面。
2.间接效益
间接效益是指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和运行后,使整个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提升,从而使得企业社会形象提升,带来乐观的经营、投资和筹资业务发展前景。从中可以预见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带来的预期收益,但由于难以量化评估,所以忽略不计。
(三)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成本效益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步骤如下:
1.明确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前后期间,以保证前后参照组的数据界定准确。
2.排除实施内部控制之前期间的特殊内、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影响,由名义单位成本效益确认实际单位成本效益,作为重要的参照值。
3.确认内部控制成本,作为可行性分析的参考指标。
4.排除实施内部控制之后期间的非内部控制影响,由名义单位成本效益确认实际单位成本效益,作为重要的参照值。
5.比较实施前后效益成本率,判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6.比较企业支付能力与内部控制成本,判断内部控制体系的可行性。
下面阐述具体成本效益分析方法:
内部控制的效率是一个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参数。实际是评价目标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前后的经营单位成本效率。只有当实施内部控制之后的单位成本效率大于实施之前的数值,或者有充足理由判断预期效益能够使得后续期间的效益成本率大于参照的效益成本率时,才能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有效。
根据实施内部控制之前期间的财务数据,假设经营效益为y1,用营业收入估计;经营成本为t1,用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加总估计;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效益y1/t1为名义效益成本率。为使参照数更加准确,应将此期间发生的非内部控制因素对成本效益的影响排除,得到新的y2、t2,计算更有参考价值的实际单位成本效益y2 / t2。
同样原理,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后续期间的财务数据,得到实施内部控制后的实际单位成本效益y4 / t4。
比较上述得到的几个重要参数:
当y4 / t4≥y2 / t2时,说明内部控制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反之,则说明内部控制方案暂时没有起到充分作用。
内部控制的成本(工资、折旧费等)大都平均分布在生产经营各个期间,但参考经验数据,由于时间效益的影响,内部控制成本在连续几年内一般略显递减趋势;相反,由于企业经营效果具有惯性,内部控制实施效益的上升往往迟滞于成本的变动,且同样受到时间效应的影响,将在后续期间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图2)。
因此即使不满足y4 / t4≥y2 / t2,即现时内部控制无效,如果有增量Δt=t4-t2、Δy= y4-y2,且Δy/Δt≥0,则说明长期来看,内部控制效益有可能超过内部控制成本,即该内部控制方案有可能产生未来效益,是值得实施的。
三、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提出构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议
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可行性分析环节中成本效益分析目的是双重的:一方面计算出内部控制实施后,预测的效益成本率,作为方案实施后可以参照的“成本效益预算”;另一方面剥离并预测由于内部控制实施带来的成本增项C,以评价方案的可操作性。
预测方案实施后的效益成本率与上述步骤4并无不同,不再赘述。而评价方案的可操作性则需要利用上文中探讨的确认内部控制成本的方法,确认内部控制成本:
C=α×管理费用+β×销售费用(C包含于Δt)
根据上文所述,内部控制直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保险,折旧、摊销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管理咨询费,保险费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费用主要体现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两个科目下的明细当中。此处用α和β代表逐项从两个科目中摘出成本项目,并分别求和得到常数因数。另外,实施内部控制后续期间的成本增量Δt中,一般包括由于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带来的直接成本C,以及后续期间经营活动所需的成本增量。因此,二者的关系是C包含于Δt。
如前所述,内部控制效益是一个未来概念,而成本却是自方案实施起以基本平均、略有下降的趋势发生在后续每个期间。中小企业资本力量相对薄弱,要实施内部控制方案必须确保自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支持到效益显现的阶段。因此在实施方案之前,对自身的支付能力加以评估,并与内部控制成本C相比较,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是十分必要的。
像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如果说可行性分析环节得到的预期单位成本效益是一个“预算指标”,那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则应该考察后续的落实效果是否达到了“预算”的要求。实际的单位成本效益与预测的单位成本效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之所以存在可比性是因为其计算原理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是前者计算依据来源于实际统计,后者来源于经验预测。
成本效益考核环节的做法与上述一般步骤中的步骤4相同,计算出实际效益成本率与预期加以比较。当出现的偏差超过可容忍的范围时必须及时排查原因,以便及时实施修补性措施,完善方案。
由于成本和效益两大要素中,效益受外界环境和机遇的影响较大,不易于控制,更多的时候,为细化偏差产生的原因,会再次利用内部控制直接成本C来作为追究责任、排查原因的工具。结合上文阐述的成本预算控制方法,下面将结合案例数据,具体分析几种成本超标的应对措施。
现有某小型服务业企业内部控制成本预算控制表(表1),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年预算明细,以及内部控制方案实施后连续三年成本数据统计。
1.人工成本超支:人工成本的预算应为企业为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加强管理监督而设置岗位的工资以及职工培训费用。由此可见,人工费用超支大都是由于企业实际聘用人员签订的工资标准大于预算,或本期职工培训费用超标。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将在后续期间较为固定,而这部分成本超支都会在以后期间保持在稳定的状态,不会大幅度增减。从性质上来讲,这部分成本创造的价值将会在未来收益之中有效体现,不属于应该削减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调整下一轮事前评估的这部分成本预算,将人工成本确定在更符合实际水平的标准上。
2.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超支: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的预算是根据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需购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一般来说,这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应在期初购置,与预算时点时间上的差异不大,不应有公允价值大规模波动的状况。因此一般来说,这部分成本超支发生的频率和金额都较少。由于预算和实际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是一致的,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二者的差异始终保持固定常数。当此常数落在正常差异范围内时,应将下期预算金额调整为本期实际金额,提高下期预算准确性。当此常数数值较大,并且超出正常范围时,应追溯参与该资产采购的采购、审批、记录和验收人员,审查购置资产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有舞弊、差错现象发生。有必要时,要对入账价值明显不合理的资产重新估计折旧、摊销方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业务招待费用超支:业务招待费一直以来都是企业重点控制的费用类项目。对于业务招待费的预算从对象上应细化到部门,甚至个人;从时间上应细化到区分企业业务淡季月份、旺季月份标准。对于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记录时与预算采用同样口径,这样便于把责任落实到人。当业务招待费用发生超支时,需对责任人员就原因展开调查了解。除了对于可接受的原因,可以允许公司对招待费标准相关制度的弹性变更之外,大多数情况下,应严格控制这项费用的超支。
4.差旅费、汽油费超支:与业务招待费用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针对不同岗位、部门、时间制定不同的标准。区别在于对差旅费控制要求相对宽松,超支可容忍范围更广。差旅费由于其性质使然,更应与单笔业务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考虑,不可用因死板预算标准而贻误商机。
5.办公费超支:办公费用相对琐碎,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办公费用的确认会简化适用收付实现制。因此常见状况是内部控制实施初期办公费用或有超支,后期则有大比例剩余。由于办公费用数量上不构成重要项目,对于办公费用的监管相对轻松,没有必要根据不同期间办公费用的波动,分多重标准确定各期费用预算。因此除个别异常状况发生外,办公费用的超支和剩余无需耗费太多精力追本溯源。对于下期办公费用的预算仍旧采用全年累计发生费用的月平均数作为标准即可。
6.管理咨询费用超支:管理咨询费用一般发生在内部控制实施前期。然而由于金额较大,且其效果惠及后续期间,会计处理上可能将它作为待摊费用,分摊在各个期间。经过这样处理的管理咨询费用每期预算应是等额的,且不存在预算和实际发生金额之间的差异。
7.审计费用超支:与管理咨询费用相似,外部审计费用发生频率也比较低。不同的是由于审计费用相对金额较小,通常的会计处理是在发生期间列入期间损益。对于此项费用一般没有必要加以严格的预算控制。如果必须进行,则应采用一个会计年度作为单位预算期间,并与本年实际发生额进行比较。即便发生超支,若非审计业务约定中存在舞弊现象,则其差异不应视为重大,没有必要追究,弹性处理即可。
8.保险费用超支:根据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期间长度确定单位预算期间长度。企业若按月、季度、年缴纳保险,则相应地应按月、季度、年制定预算。当未发生保险费用上升状况时,此项目成本不应产生预算与实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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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产品;信托;质押;终止期间;诉讼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只有1100多种,到2007年达到了3052种,2008年则达到了4400多种。(注:2008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论坛实录.(2008-11-20)[2009-01-25]./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对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研究却很少。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很多理财产品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本文在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理财产品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推出了4400种理财产品,给投资者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厚厚的产品说明书和艰涩的专业术语,更是让投资者无法区分良莠。对现有产品进行合理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应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投资者购买了这类产品,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期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期限里,将募集资金集中并开展投资活动。该类产品通常会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资收益,适合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保守收益的投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比较传统的产品类型,商业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如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产品转变成理财产品,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用募集的理财资金购买原有的贷款或信托产品。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在2007年取得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使很多投资者放弃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而选择了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品系统,已经出现的产品有以下几种:
1挂钩类的衍生产品:该产品与一些指标相挂购,所挂钩的标的物五花八门,比如利率、汇率、股票波动率、基金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甚至天气等。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与存续期内所挂钩的标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挂钩标的物越高(或越低),产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这类产品是国外商业银行推出的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用理财资金来直接购买此类产品。
2银信结合产品: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性质的投资,也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将投资范围拓展到实业领域,当然风险和收益状况要视投资管理人、项目本身、企业资质等而定。
3银基结合产品;这种产品是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再由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突破了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投资证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产品:这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理财产品,银行用理财基金申购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抛售,赚取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此类产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发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40%。但是,这种产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现了上市开盘价即跌破发行价的股票。在当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开发售(IPO)已经停止,此种产品必须在股市起稳后才有市场。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发行的QDII产品,主要投资于港股和美股。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QDII基金做了规定。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类产品在保证本金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的浮动收益,投资者在存款的基础上,向银行出售了期权收益权,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权收益的总收益。这种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资者最多也只是输掉投资期利息,以一笔门槛不高的投资,便可以参与诸如商品市场、海外资本市场等平日没有途径进入的领域,有较强的吸引力。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资信,所以很多机构都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来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产品有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国债、企业债券等等。
商业银行在承销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当然,也有很多人对于商业银行承销此类产品提出批评,认为银行有出售信誉之嫌。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界定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处理好因理财产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有多种看法。在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界定,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答记者问时,却有如下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2005-09-29)[2009-02-05].law-/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笔者认为,银监会将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关系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笔者根据前面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投资者购买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权利,这与储蓄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的这类业务属于资产负债业务,不属于中间业务。“在提供债权债务类理财产品时,形成了事实上的表内负债。因而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操作属于资产运用,从整个银行层次上看,个人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注: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类产品中银行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银行就必须用自有资金向投资者还本付利,影响到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对此类产品的最大争议是保底承诺问题,有人认为保底承诺违反了我国的现行法律,担心银行利用此种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一旦银行将理财产品转化为利率更高的准储蓄产品,就相当于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在一片争议声中,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还是允许商业银行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为了防止银行变相揽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投资者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总之,只要设定了条件,哪怕是一些无所谓的条件,就可以销售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银监会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
在此类产品的审批方式上,银监会也表现出了犹豫的态度。在《办法》中,银监会规定此类产品实行审批制,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批,而其它类别的产品则实行报告制。从这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持谨慎的态度。原因有两个,一是担心商业银行变相高息揽储,形成恶性竞争;二是担心理财产品经营不善将会危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金融安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引来了不少批评之声,银监会办公厅于2007年12月11日发出通知,取消了关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也就是说目前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实行报告制,没有实行审批制的产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要对资金进行封闭式运作,理财资金自始至终不能与银行资金合并。不同期发行的同一种理财产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运作。银行必须保留全部的投资记录,并应当向投资者公布投资信息,允许投资者查询。在期满后,计算出每一期产品的投资损益,确定投资者享有的分红或应承担的亏损。此类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理财资金不能并入表内,在整个理财过程中,理财资金必须保持独立性。
在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者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
将此类产品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已经有了《信托法》,我们就可以运用《信托法》来解决此类产品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在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此类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样的,每一期的产品必须封闭式运作,以确定盈亏,因此,此类产品也是一种信托。当这期产品有盈利时,投资者就可以取得收益,这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红方式是一样的。银行作为受托人,本来是不对理财产品的盈亏负责的。但当这类产品出现亏损时,银行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亏损,向投资者返还本金。为什么在出现亏损时银行就要负责呢?笔者认为,在此类产品中,银行既是受托人,同时又是保证人,银行对信托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证:保证投资者收回本金;因此,银行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有担保的信托关系。
(四)在商业银行承销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只是一个承销商,收取固定的承销费,并为投资者办理结算。商业银行是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名义来销售这些产品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的销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构成要件,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是本人,商业银行是人,投资者是第三人。因此,商业银行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在承销理财产品时,有责任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风险处置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对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进行界定。如果商业银行在承销产品时有虚假不实的陈述,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弄不清银行与产品发行人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完全是相信银行的信誉才来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一旦出现损失,投资者往往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迷你)债券纠纷发生后,有很多投资人要求承销该债券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银行只要尽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三、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一)在理财产品的监管方式上,我国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原本就有类似的理财产品。三个监管机关分别出台了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而这些管理办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对立之处。但实际上这些理财产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运作方式也是大同小异的,产品之间是互相融通的。“现在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如果禁止银行理财产品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的话,绝大多数理财产品就不复存在了。
短时间内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会有所改变,对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是由三个监管机关按照各自的行业进行监管,而理财产品又必须混业经营,因此短时间内我国对理财产品实行的是“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监管体制。
(二)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应作必要的限制
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笔者认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很高的银行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适合从事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应该制订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按理财产品的种类向商业银行颁发理财业务许可证。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从事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对从事这些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应当考虑其偿债能力,应对总资产、净资产、未清偿的理财品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3个指标做出限制。
2规定从事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条件
重点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理财的能力、理财资金运作的独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财业绩。对以往业绩不佳,经常出现负收益的商业银行就应当取消其从事此类业务的资格。
3规定从事承销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的条件
能够从事承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宜过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承销证券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承销短期融资债券的规定确定。
经过这样的限制,理财业务会往大的商业银行集中。
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申报主体上,笔者认为,应以商业银行总行为发行和申报单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只能是经办机构,不能独立地发行理财产品。这样有利于解决当前理财产品发行过滥问题。
(三)关于理财产品品种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理财产品达4400余种,大部分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有的银行甚至直接购买国外的产品。当前商业银行还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理财产品已成泛滥之势。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有的产品设计极不合理,本身就蕴藏着风险隐患。因此,当前急需对理财产品的品种进行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应当简捷易懂,国外复杂的理财产品并不适合中国的投资者
当前国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数不具备自我投资的能力,所以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投资者的知识水平,不能推出一些过于复杂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操作方式应当让普通的投资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义。商业银行也不能给产品起一些带有误导性的名称,对一些专业术语也应当解释清楚。国外的一些复杂的理财产品当前并不适合在中国推出,银行应当根据中国投资者的特点有选择地推出国外的理财产品。
2中国银监会应当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应在现有的理财产品中,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一批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时,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直接发行。
3商业银行发行标准产品以外的理财产品,应当事先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当前理财业务全部实行备案制度,中国银监会事先不做任何审批,但是有的理财产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问题社会影响力非常巨大。有些产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不可能获利。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必须对新产品的开发进行审批,只有获得中国银监会的审批后,商业银行才可发行新产品,成熟的新产品转化为标准产品。
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宜过多,笔者认为总量不宜超过1000种,这对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来说已经足够了。
(四)关于触发终止区间问题
在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都设置有“终止区间”,当理财产品的净值低于区间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区间的最高值时,理财产品就会被自动终止,商业银行会自动平仓。比如,中国民生银行在2007年10月发行的一款名为“港基直通车”的QDII产品,该产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产品期限1年。民生银行在合同中规定,当产品净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时候,该产品将会被清盘终止。该产品在2008年3月18日净值恰好亏损一半,触碰到了产品规则中的下限,该产品在亏损50%的情况下被动斩仓,民生银行将清仓结算后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就损失50%。投资者在接到民生银行的通知后,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以各种形式表达不满,产生了很多过激行为。
笔者认为,设置终止区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区间的上限剥夺了劳动者的投资收益权。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无论这种收益有多大,都应当归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收益权。象民生银行所设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两个交易日就可达到,之后还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区间的下限剥夺了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的机会。商业银行设置区间下限的目的,是担心投资者的投资全部亏光,设定个下限投资者至少还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场中,一时的投资失败并不代表永久的失败,股市中没有永远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转,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损失。商业银行强行平仓后,投资者再也没有挽回损失的机会了。
再次,在终止期间的设定上,投资人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理财产品触及到终止期间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封闭期间却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资,投资者的资金丧失了流动性。权利和义务如此不对等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最后,理财产品的强行平仓会引起股市的动荡。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商业银行在强行平仓时,要在短时间内将巨额的股票抛入市场,这必然会引起股市的动荡,导致股价进一步大幅下挫,平仓的损失也会更大。
(五)关于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
商业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能提前回赎,对少部分可以回赎的理财产品银行要向投资者收取不菲的违约金,违约金也阻止了投资者回赎。当投资者有紧急资金需求时,能否用理财产品向银行质押贷款,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在1500多只银行理财产品中,有98只明确表示可以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为质押物,办理质押贷款手续。主要集中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上述银行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银行一旦接受质押,其质押权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笔者认为,允许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已是大势所趋,理财产品具有特定性、可变现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要求。实际上当前的法律障碍也并不难解决,《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其中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短时间内无法修改《物权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质押贷款,并对质押当中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关于质押公示问题,笔者建议在中国银行会的网站上设立专门的公告区,公众可以上网查询。只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执行。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可质押的权利,并不限于在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质押。如果能够建立起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
当理财产品持有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可通过行使质权以实现债务清偿。在债权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同时作为产品持有人的债务人,可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满足债权,并将余额退还产品持有人。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作为理财资产的管理人的商业银行,可对理财资产折价以清偿债务。
(六)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的处置问题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美国雷曼兄弟等几家商业银行相继破产,其所发行的理产产品也成了众矢之的。美国雷曼兄弟发行的MINI债券,在香港已经引起轩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资银行。所以,在商业银行破产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如何处置就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对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区分,不同的理财产品应有不同的处置方式:
1对固定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在这两类产品中,银行与投资者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按普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2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处置方式
此类理财产品属于信托性质,理财产品具有独立性,不能归入商业银行的固有财产。根据《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应单独进行清算。
3对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的处置
在此类产品中,商业银行只是个承销商,只要商业银行不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商业银行就不对承销的理财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当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破产时,投资者应向发行银行提出申报,由发行银行进行处置。所以,在美国雷曼兄弟MINI债券风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资者聚集在承销MINI债券的商业银行,要求这些银行赔偿损失,实际上这些银行并没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
在理财银行破产的问题上,还存在涉外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购买的国外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一旦出现MINI债券这样的突发事件,国内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应对,值得探讨。在MINI事件当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的次日,香港证监会对雷曼兄弟在香港运营的四家公司发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投资者及公司的资产并且不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开市前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证券及股票期权市场的交易权利,并宣布该公司为失责人士。当日收市后,又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权利、连通HKATS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及期权结算所的参与者资格。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区域内保全了投资者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七)因理财产品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近来出现了大幅亏损,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在现有的案例中,法院绝大多数时候判决商业银行胜诉。
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归咎于金融危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投资者对此并不认同。以某银行的一款QDII产品为例,该理财产品亏损50%,而香港恒生指数在此期间只下跌了30%,该银行大大跑输了大盘,用投资者的话说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资者由此认为该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专家在投资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现上述情况后,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理财结果,银行都不对盈亏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专家,理财能力理应高于普通投资人,在跑输大盘的情况下,只能说明银行没有尽到职责,在扣除系统风险后,银行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一种信托产品,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应当对投资者的亏损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违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商业银行胜诉是有依据的;但是,商业银行并不是永远可以免责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就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1理财业务不符合准入制度
这种准入既包括主体的准入,也包括产品的准入。比如,产品应该办理审批或备案的,商业银行没有办理审批或备案就发行产品。
2理财业务违反了现有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旦商业银行违反了这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就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解决理财产品的纠纷时,除了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之外,还要看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如果银行未能履行监管机关设定的法定义务,就可能导致银行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3理财财产不具有独立性
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商业银行必须独立建帐、独立管理,商业银行不能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的财产相混合,也不能将不同的理财产品相混合。在理财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财财产之间进行交易。
4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保存理财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并且应当定期地向投资者报告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这些交易记录,理财财产的亏损就没有了依据,所谓的亏损就成了一个黑洞,那么只能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责任。
现实中的情况是,商业银行很少向投资人通报理财的交易情况,只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亏报告,中间的交易过程投资人一概不知。投资人即使到法院,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记录。更有甚者,有个别的商业银行根本就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所以,在举证责任上,应当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交易记录。
5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银行也称为“管理费”),不能谋取其它利益。但现实中出现了以下几种违法的情况:
(1)挪用理财资金,用于其它经营目的;
(2)隐性挪用理财资金,比如将理财资金当成质物进行质押;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财产品中,有的银行要获得30%以上的投资收益,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讨。
6误导性陈述
商业银行为了推销其理财产品,在书面的宣传材料及口头的推销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误导性陈述。比如,对投资收益的预测,商业银行往往按最佳的条件进行预测,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种收益结果,但实际上这种最佳条件是很难出现的。投资者往往相信银行的信誉,认为银行预测的收益结果就是他们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银行工作人员还存在代客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如果投资人没有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不能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法院就可以
认定银行没有告知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