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法治新闻论文

法治新闻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2:2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治新闻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法治新闻论文

篇1

根据定出选择模式,垃圾信息传播者可以向任何个人或组织发送信息,直到信息接收者要求他们停止发送为止。由于定出选择模式实际上使大量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合法化了,并把发起通信的权利给了发送者,故深受发送者和产品直销商的追捧和欢迎。美国的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ACT2003)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即,要求发送者在发送未经用户请求的信息时,提供准确的邮件地址或有效的实际通信地址和有效在线装置,使接收者有机会及时拒绝发送者继续给他们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新加坡垃圾信息控制法(SPAMControlAct2007)附件2规定,商业信息发送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回复地址,以便用户可以通过回复传达自己撤销请求的意思表示。

理论上讲,如果垃圾信息传播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供简单、易行、有效的定出选择装置并尊重信息接收者的意愿,垃圾信息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遗憾的是,现实中,网络用户的个人定出选择要求很少得到尊重。此外。发送者为了逃避惩罚,经常变换身份和地址,使收件人的定出选择要求无法送达,也给法律执行设置了巨大障碍。由此可见,如果垃圾信息发送者有意采取规避对策,定出选择模式的社会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定人选择模式,信息发送者在未征得信息接收者同意之前无权向其发送信息,发送者首先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吸引潜在用户主动发出请求。在这种模式下,只有当潜在接收者认为某信息可能对其有用时才会请求发送,即使收到的信息与其期望的相差太远,他们还可通过定出选择模式取消其请求。因此,为了有效发挥定入选择模式的社会功能,必须同时规定定人选择与定出选择模式。欧盟2002,年颁布实施的“隐私和电子通讯指令”,充分体现了定人选择模式。该指令要求信息传播者在向个人传播电子商业广告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禁止发送伪装或隐藏发送者身份的商业信息,要求所有商业信息都包含有效的回复地址;该法允许企业向与其有贸易关系的客户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但在发送信息的同时,要给客户提供拒绝此类信息的机会。

与定出选择模式相比,定人选择模式更受通讯用户尤其是电子邮件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青睐。一方面,由于信息接收者在接受信息之前有机会了解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并请求发送对其有益的信息,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其邮箱里的垃圾信息,而垃圾邮件的减少相应地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过滤或阻挡垃圾信息的负担,从而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使信息发送者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和买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没有必要而且浪费,这从另一角度保护了个人隐私权。然而,无论采取哪种模式,立法之前都有必要对垃圾信息的性质和认定标准进行界定。

2、垃圾信息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目前,国际社会对垃圾信息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大部分反垃圾信息法都是以电子商业信息作为规制对象,美国2003反垃圾邮件法适用于任何“商业电子邮件信息”,任何以商业广告或促销为目的的电子邮件都可能构成“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包括为了商业目的在网址上运营的内容,但该法明确排除了交易信息或关系信息。澳大利亚反垃圾邮件法(SPAMAct2003)第6条将“任何为推销、广告或促销产品、服务、地产为目的,或以提供投资机会或交易机会为目的而发送的信息”都纳入了该法规制的商业电子信息范畴。但该法明确排除了只包含事实性内容的信息以及由政府机构、政治团体和宗教组织授权发送的信息和由教育机构授权向其所有学生发送的信息。欧盟“2002电子商务条例”和“2003隐私和电子通讯条例”,将垃圾邮件定义为“经由电子邮件、为直销目的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新加坡2007年颁布的“垃圾信息控制法”,借鉴了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反垃圾信息法的主要内容与框架,将垃圾信息界定为“大量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该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与新加坡有联系的电子商业信息”,包括从新加坡发出和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信息,如果接收者、发送者、或用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电脑、服务器或服务装置等位于新加坡境内,就可以认定该信息与新加坡有关联。和美国法律及欧盟指令一样,新加坡控制垃圾信息法第7(3)条也排除了对“关系通信”和“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目的,由政府或法律权威机构授权发送的信息”的适用。

综上所述,大部分法律都将垃圾信息界定为通过网络或网络服务器向电子网络用户和手机用户发送的、未经用户请求的电子商业信息。但如何认定“未经请求”和“商业性”?

1未经请求的信息。从其字面意思看,所有未经接收者同意而直接发送到其私人空间包括邮箱和移动电话的信息,都可被称为“未经请求的信息”。因此,在反垃圾信息立法中对“同意”的认定至关重要。

根据美国反垃圾信息法规定,如果接收者通过定出选择或通过主动请求明确表示自己同意接受发送的或拟发送的信息,则可以认定接收者已经同意,但该法采取的是定出选择模式,在用户依法表示同意之前,任何个人、企业、组织等都可以“合法”地向他们感兴趣的用户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虽然新加坡圾信息控制法规定“任何接收者既未请求也未同意接收的电子信息都是未经请求的信息”,但由于该法也采用了定出选择模式,为消费者的主动选择设置了障碍。

笔者认为,美国和新加坡的立法对垃圾信息的判断标准都偏向了企业一方,为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推销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将垃圾信息的传送成本和不便转嫁给了广大的普通网络用户。因为,定出选择模式虽然表面上赋予了广大信息接受者选择权,而实际上由于缺乏举报垃圾信息的有效途径,接收者无法作出积极、主动和自愿的选择,最终垃圾信息还是得不到有效遏制。为了有效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维护其对网络业的信心,笔者建议立法者和信息发送者应该尊重用户的个人请求,借鉴欧盟和美国部分洲如加利弗尼亚洲的规定,禁止发送者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之前发送任何商业信息,任何未征得用户事先同意就向其发送的商业信息都可被认定为“未经请求的信息”。

2商业信息。虽然大部分“反垃圾邮件法”限制的都是商业信息,但各国法律对“商业性”的界定标准却不尽相同。根据美国反垃圾邮件法规定,所有通过网络域名发送到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的商业电子信息都受该法规制,包括直接发送到无线通信设备如手机、卫星电话等的信息(S7702(5))。200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了界定“商业性”的参考标准,即凡是只含有商业广告、商品宣传和请求等内容的信息都是商业信息;如果信息内容既包括商业广告、又包括交易关系,则根据其各自在信息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如果信息既包含商业性内容,也包含非商业性或非交易关系内容,该类邮件可根据接收者的合理理解来确定其是否商业性信息,接收者理解是否合理,可以从商业性及非商业性内容的比例、商业性内容所放的位置、商业性内容的排版方式等因素考虑。根据新加坡法第3(1)条规定,可根据信息的目的、内容、引证内容、信息显示的方式等判断是否商业信息。如果发送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推销产品或服务、或为某种产品或服务做广告、或为请求产品或服务,该信息就可以被认定为商业信息。

显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标准主要从信息的构成考虑,而新加坡的标准则主要从发送者发送该信息的目的考虑。依笔者愚见,判断某信息是否商业信息。可以根据信息内容推断其目的,再根据发送目的确定其性质。只要依普通人理解某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宣传产品或服务、诱使收信人向其订购产品或服务等,都可以认定该信息的商业性特点。

3、垃圾信息的责任主体

确认垃圾信息发送者对确认发送垃圾信息行为的责任承担者至关重要。美国法律将任何发起、传播或达成商业信息的个人或企业都称为发送者(S7702(9)),新加坡法律则将任何发送、达成或授权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的个人或企业称为发送者。两国法律规定虽然措辞不同,但主旨基本一致,即垃圾信息发送者主要包括网站经营者、受经营者之托通过网络或移动通信网络发送信息的传播者如服务提供商及电讯服务公司和授权第三方发送垃圾信息的企业或个人。但为了躲避法律制裁,有些发送者往往通过别人的服务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址向终端用户发送垃圾信息,导致垃圾信息的发送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为了有效过滤违法垃圾信息,找出非法信息发送者,可借鉴部分专家的建议,设立信任发送者(Trustedsender)和担保发送者(bondedsender)自律机制。信任发送者可注册成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客户,由第三方标示并证明其拟发信息的合法性;担保发送者可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金融担保,委托第三方发送信息。但如果委托发送的信息不符合ISP所定标准,或该发送者发送的信息遭到太多投诉,ISP可以随时终止其服务。当越来越多的合法公司参与这些自律机制后,垃圾信息发送者就被不断边缘化,从而更易被负责任的ISP发现并过滤。明确了发送者之间的关系后,法律可要求所有参与传播垃圾信息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由直接发送者即服务提供商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发送者再根据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要求委托者或担保人承担责任。这样既可以减轻用户的举证责任,又可减轻诉讼机构调查取证的难度,同时,还可以以法定义务的形式规范垃圾信息发送者的行为,迫使各参与主体履行注意义务。

4、法律执行问题

因垃圾信息泛滥而遭受损失的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广大终端网络用户,故除了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诉讼权外,还应该借鉴欧盟和美国加利弗尼亚洲的反垃圾邮件法规定,赋予个体用户集体诉讼权,并给予受垃圾信息损害的消费者或网络服务提供商足够的救济赔偿。

另外,为了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威慑垃圾信息发送者,在反垃圾信息立法中可以规定灵活方便的诉讼程序,适当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来源于和接收于本国境内的垃圾信息都纳入其管辖,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起来,对难以予以刑事处罚的发送者,应该加大其损害赔偿的力度,具体赔偿金额应足以对其继续违法发送垃圾邮件具有震慑力,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合理解决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5、结束语——立法建议

1采取定人选择和定出选择相结合的模式,只能在得到用户事先同意的基础上向其发送信息,并提供有效定出选择装置,供已经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撤销其请求。

2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为任何目的传播或售卖在定人选择模式下收集的用户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

3以法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形式提供民事救济,且赔偿金额足以震慑违法者,并允许对未经请求的垃圾信息发送者提起集体诉讼。

4对故意违反反垃圾邮件法的发送者课以刑事责任,并通过国际合作形式获得或交换违法证据。

5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移动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通过技术手段对发送垃圾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服务器进行监控和追踪,尽量阻止垃圾信息经由自己的平台传送到终端用户。

篇2

1.新媒体技术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影响。新媒体也被称作自媒体,与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最大不同是,新媒体赋予每个人传播和分享信息的机会,媒介资源不再仅掌握在少数权力机关的手里,而是渐渐开始走向平民化。社会舆论具有盲目性和不可控性。首先,公众并不是专业记者,在分享某个行政执法事件时,可能会根据跟人喜好,主观地放大事件的某一部分,隐藏掉另一部分,造成事实的失真,影响公众对事件整体的判断;其次,人们在发表评论,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于对案件事实产生的同情,并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导致评论越来越走向偏激;最后,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执法机关很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以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的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更多考虑群众的利益,导致很容易受到群众合意即舆论的影响。

2.新媒体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刻板印象。在对网络关于行政执法报道的调查中显示,在报道中出现最多的是与暴力有关的词语,报道更多地站在行政执法对象的角度,更愿意表现他们的声音和意见。在这些报道中虽然没有出现评论性的语言,貌似遵守了新闻公正和客观性,其实,传播者在对新闻事件材料的选取过程中就已经将个人的主观意见隐含在新闻的报道中,这种报道比直接发表评论更具有说服性和影响力,通过影响受众对新闻事件的判断来引导公众意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推动行政执法不断走向现代化、平等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不断干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并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印象,妨碍了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结束语

篇3

2.钻井技术钻井技术属于石油地质勘探极为重要的技术之一,其特点表现在成本投入大、技术难度大等,钻井技术的状况与石油地质勘探开发的成本有着紧密的联系。分析其发展历程,钻井关键技术一般是国外企业掌握,并主导应用的。结合钻井技术使用的场合,可以将其分为几种不用的类型,包括高温高压井钻井技术、深井超深井钻井技术、特殊工艺井钻井技术、小井眼钻井技术等,较为常见的欠平衡钻井技术,能够改善枯竭油层开发效果,减少地层伤害,提高钻井设备的运转速度。但是该技术也有安全性不足,防腐蚀性不理想等缺点。大位移钻井技术则是适应于海上油气田或者海油陆采开发的钻井技术,能够达到良好的开采效果。另外还有多分支水平井钻井技术,其能够提高油井的生产效率,减少生产成本,并结合油藏的不同性质及开发要求,合理选择相应的开发系统,实施开采活动,实现提高石油采收率和连续性的目标。

二、石油地质勘探技术的创新及其发展

现代石油事业发展的情况及社会能源的消耗情况,要求石油开采过程中不断地压缩成本投入,且减少故障发生的数量,优化勘探精度,开采连续性,各仪器设备还需要逐步实现集成度、自动化、智能化,这也是现代石油地质勘探技术的发展方向。具体的创新与发展的情况如下:①提升设备及仪器的性能石油开采事业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各种条件均有较大的变化,石油地质勘探和钻井开采环境逐步恶化,需要设备有更加良好的性能,性能较为良好的钻井设备则可以在适应性方面发展,适应特殊的环境,达到深层或者超深层钻井的目标;②大计算机仿真充分运用于石油地质勘探中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据处理技术的广泛运用,其也逐步渗透到石油地质勘探方面,使得该事业能够运用模拟的方法对目标区域实施仿真,深入分析信息,并结合模型及输人数据,判断及分析目标勘探区域中油气分布状态。不仅提升了石油地质勘探的准确性,也简化了勘探的方式,还减少了资源的消耗;③膨胀管及连续管技术的使用在钻井的过程中,会遇到十分复杂的地质情况。包括水层、破碎带等,一般的钻井技术无法进行,可以运用膨胀管技术,该技术可以使得钻井管道的深度达到一般技术无法达到的深度。连续管则是针对小井眼钻井及其他恶劣环境研发的新型钻井技术,能够有效的优化录井质量,减少钻井对环境的损害,并可以在管内设置其他仪器,收集、监控钻井和测井中的各项数据信息。

篇4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篇5

本文作者:刘步云作者单位:广西苏氏集团

首先,可以降低劳动强度。因为老式的制糖分离机采用人工操作的方式。在进行分棉糖的操作时,如果粒度很小,就会采用人工对卸料进行敲打,这样就使得劳动强度大大的提高。由于XJZl320GB/G离心机采用的是全自动的操作方式,分离过程由微机控制,只需要适时调整机器的运行状况,根据糖膏的质量设置合理的参数,并对分离机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而不需要人工进行操作。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不仅大大的降低,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从而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其次,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老式分离机在运行时会有很大的刹车噪音。对工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全自动的分离机只有很小的噪音,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工人的身心健康。老式离心机的运行时,在分蜜阶段有极度不好的环境。有严重的跑、滴、漏、冒等状况,打水过程有较高的蒸汽量,温度高而且湿度大。采用XJZl320GB/G离心机后跑、滴、漏、冒等状况被杜绝。在完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水洗和汽洗的操作。这样就大大的改善的了工人的工作环境。而且由于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而且对材料的磨损消耗程度也大大降低,因此体现相出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再次,采用XJZl320GB/G制糖离心机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老式的制糖分离机不能对成品水分进行有效的控制,蒸汽的消耗量巨大。采用全自动离心机后,由于密闭的环境,能够比老式的离心机节约一半的蒸汽。大大的提高了糖厂的经济效益。老式分离机在进行幼砂糖的生产时,一般会有0.4毫米的煮糖粒度,两台分离机工作,还难以保证水分,对幼砂糖的质量和产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XJZl320GB/G离心机在煮糖粒度为0.4毫米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四台离心机正常运行,相同的湿度状况下,成品糖水分都在0.05以下,有较高的幼砂糖质量。

最后,采用XJZl320GB/G制糖离心机能够降低制糖工艺的损失。老式的制糖离心机在运行时,都是采用人工控制的方法进行打水及拨原、洗蜜的时间,并且很容易造成打水量过多或过少的情况,而且打水不均匀,使得回煮量大。尤其是在生产棉糖时,原蜜纯度一般在86%~86.5%之间,废蜜纯度在65%左右。然而XJZl320GB/G离心机的打水量、拨原、洗蜜的时间都是通过微机按照规定的参数进行适时调控。同样在生产绵糖时,原蜜纯度在85.5%~86.5%之间,废蜜纯度63.5%左右。相比较老式的制糖分离机,废蜜纯度降低了1.5%。工艺的损失大大的减少了,产糖量得到提高,由此糖厂能够得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篇6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篇7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篇8

电视法治新闻缺少第一现场。电视新闻以追求第一现场为目标,拍摄到了第一现场的图像,就抓到了关键,抓住了“活鱼”。生动形象的画面,抓人眼球的事实,快速便捷的传播,就成了电视法治新闻制胜的法宝。可是观众在电视上看到的电视法治新闻,拍摄到第一现场的精彩新闻却不多。

对于已发新闻和预发新闻,都失去了拍摄第一现场的时机;对于可能预测到的新闻,多是些会议类的,没有多少精彩的镜头。对于突发的新闻,由于记者的反映问题,也很难抓到正在进行中的第一现场。导致关键的精彩的镜头缺失,没有现场只好用解说词、空画面来凑合。

电视法治新闻的法治含“金”量低。电视法治新闻记者的职责在于宣传法律知识,增强观众的法律意识。法理的深浅,决定着法治节目“含金量”的高低,谈案是为了说法,析案是为了明理。但是有时观众会发现一些电视法治新闻缺少法治色彩,如法治栏目关于“高考热的冷思考”报道的内容针对的都是一些普通社会现象。有的电视法治新闻甚至用人情代替法理,用道德批判取代法律规范,没有突出电视法治新闻的特色和优势。

电视法治新闻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一则法治新闻中,出现了受害人在胎儿未出世之前就已经知道是个男婴的细节,而且还对B超的检验单进行了特写,但是胎儿的性别鉴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类似问题还有一些,对于法治类节目出现这类偏差实在是不应该。

电视法治新闻缺少平民视角。同志曾经提出,“电视镜头要更多地对准群众,电视报道要更多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以平民视角、平等的眼光、平和的意识观察和拍摄平民生活,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电视法治新闻在内容选材上大多贴近百姓生活、服务百姓生活。记者的摄像机也降低了姿态,将焦点对准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注他们的心灵世界、展现他们的寻常悲欢。但有一些电视法治新闻,只从有关部门的角度出发,做从上向下式的宣传和,没有从百姓的立场进行解读。

电视法治新闻除了要克服以上问题和缺点外,为了长远目标和增强观众的忠诚度,还应该在采访拍摄、编排方式和新闻理念上有更高层次的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对新闻故事化的追求。美国名牌电视新闻栏目《60分钟》的节目执行主编席弗勒在回答“什么样的选题能进入《60分钟》”时说:“我们最基本的选题思路是,寻找一个小故事,但这个故事要在一个大的主题之下。”

近几年来,国内电视法治新闻故事化的趋势亦越发明显,选题故事化、人物个性化、叙事情感化已成为我国电视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很多法治新闻具有相当大的冲突性和悬疑性,强烈地吸引着观众。编导和记者们悉心搜集各种材料,精心编排,使得每一个故事一波三折、扑朔迷离,让一个严肃的栏目具备了可看性,成为吸引观众的又一利器。

通常,在法治报道中,坏人一定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要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如果没有坏人受到惩罚的结局,就会使观众在看完节目之后,难以得到心理的平衡。

电视法治新闻对法理的追求。法治类节目的精髓在于说法,要明辨,精于阐释法理。

这就要求电视法治新闻的记者、主持人抓住案件最本质的东西和观众最想了解的东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

要为观众提供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深度解读,告诉观众这些信息意味着什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很多电视法治新闻,不仅介绍案件,而且介绍它的背景,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网络式”的链接、形式上的犀利深刻和内容上的丰富深广,让观众不仅知其然,而且也知其所以然。比如,在《街头叫卖诉讼书》的报道中,生动的新闻画面和演播室中法律专家详细的点评相结合,挖掘出了法律案件背后的丰富内涵。

电视法治新闻对感动的追求。好看的东西不一定让人感动,而让人感动的东西一定好看。

很多电视法治新闻的主人公来自社会底层,他们奔波忙碌,却担负着远超自身承受力的巨大压力;他们向往幸福生活,却要在两难中作出艰难抉择;他们像泥土一样朴实,他们的善良、勇敢、坚强与执著让我们眼前一亮,令我们感动不已。

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报道《真爱无边》为例:信阳农村的一个三口之家,原来日子清贫,却夫妻恩爱。然而世事无常,急于脱贫的丈夫走上了抢劫的道路。随着时间的推移,终日惶恐不安、饱受良心谴责之苦的妻子终于下定决心,亲手将丈夫送入监牢。

后来,在监狱服刑的丈夫终于理解了妻子的良苦用心,当画面出现一家三口相拥而泣的场景时,全片达到了。此情此景,让人为之动容。

因此,关注情感、关注心灵、关注人的内心世界那块最柔软的地方,理应成为电视媒体永远的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对“人文关怀”精神的追求。在报道法治类题材时,不应该局限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而要更多关注人的命运,去解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有新闻价值的典型个案;挖掘我们身边自觉学法、守法的典型;关注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群的生活,以培育电视的“人文关怀”精神。

李东生副部长曾说过:“电视法治节目,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法治节目自身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严肃性,但同时法治节目也是民众意愿的代表,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所以,要把节目的法治内容、百姓角度、人文精神完美地结合起来。

更为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电视法治新闻开始注重“人文关怀”精神,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命运,从人的角度来报道新闻。同时,大多数电视法治新闻栏目还开通了观众热线和短信平台,观众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栏目与当事人共同面对困惑与烦恼,用人文的关怀精神为观众解决问题,给予了观众充分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平民化的时代,主持人只有认识到和观众的这个“同一性”,具有一个平视的目光,站在公众的立场上作出感情判断,目中有人,心中有情,才能得到更多的观众认可。

主持人要摆脱传统法治新闻栏目主持人严肃的面孔,主动介入,用有个性的温馨的语言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带领观众走入法律事件中。提高栏目的亲和力和贴近性,体现栏目对观众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

篇9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自2007年开始,宁波市司法局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率先实施了“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工程,这种做法在全国还属第一家,“2007 年,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以政府出钱买部分服务的形式,向全市农村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全市2554 个建制村拥有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政府导向下法治民心工程。我们也应同时看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需要用雄厚的财政实力作为背景,从本质意义上讲政府花钱购买部分服务是一种“国家公共物品”,这与法律顾问服务“私人物品”的实质是有所区别的。综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农村由于普遍经济欠发达、农民对法律服务的消费能力低又迫使法律顾问体制的构建需要成为融合着“国家公共物品”性质的“私人物品”。

一、不可全放逐于市场

构建法律顾问体制在多数学者看来是市场导向下形成的,与政府导向无关,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但笔者认为,不能把所有的法律顾问体制都放逐于市场,仅仅由司法局律协等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农村法律顾问体制的建立正是针对由市场主导下形成的城乡法律服务长期失衡状态而形成的一种完善机制。利用政府公益性的导向,先将法律专业人才推向乡村,让一村一法律顾问发挥出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改变农民群众以往选择不合法不合理维权方式的积弊,打下乡村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城市,国家配有法律援助制度,在对法律服务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乡村,同涌梢陨柚靡惶紫嘤Φ姆律援助配套制度。如果将农村法律顾问体制完全放逐于市场,那在农村将永远维持着原有的“找村干部调解”和上访等维权方式,使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形同虚设。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农村的法律需求依然在逐年增长,因此必然带来的后果是农村法律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长期以来,服务农村法律市场的以一些农村法律服务所为主,但他们却普遍受到业内人士批评。因农村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接收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法律服务责任感不强。市场诱导下还会导致富裕的村社律师们一哄而上齐聚一村彼此恶性竞争,而贫穷的村社则没有律师问津农民有了法律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然而,政府导向下的农村法律顾问体制,不仅可以弥补农民对法律服务支付能力差的缺陷,还可对市场导向下的恶性无序竞争形成有效监管。

二、不可全由政府保障

农村法律顾问体制若要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也应充分考虑市场导向的因素,即部分法律顾问服务要被服务对象自己来支付服务费用,而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买单。这首先是由政府公益性本身的缺陷所决定的。如果所有的农村法律顾问都由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顾问服务的经费都由政府来负担,将会加大这种农村法律顾问体制对财政经费的过度依赖性。同时意味着一旦缺少经费,这种体制就立刻失去了保障。相比宁波市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范围内较之落后的城市数量更多,不可能每个城市司法行政系统拿出大笔资金来扶持农村法律顾问体制的建立。例如,一些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服务需求者也成为司法行政系统财政补贴下的法律服务对象,既对国家财政造成分配失衡下的资源浪费,也间接促使那些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价格的维权人再次浪费法律顾问资源,因为他们无需计算自己投入的经济成本和所获维权实效的产出比。政府保障至少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将会限制了这种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在覆盖率、服务数量和质量上优势的发挥。完全依靠政府来保障律师们的服务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也无法调动律师及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笔者建议的经费构成设计为:政府拨一部分, 村委会出一部分,当事人缴纳一部分, 律师所在事务所资助小部分。如果当事人因胜诉得到一部分利益时,还要按规定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这样扩大了法律服务的可用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市场因素的优势,使得法律顾问服务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真正使农村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立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历史与转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篇10

苏南地区传统制造业发展现状与困境

1产业层次不高,产业结构偏重。苏南地区乃至整个江苏的制造业是以机械类和汽摩配件类产品为主,然而在中国,工业设计的服务对象多是消费电子类、家电和交通工具等,专门针对机械类和汽摩配件类产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目前工业设计的研究方向显然是不适合苏南地区制造业的特点。机械类产品的研发基本上是以技术为主导,根据技术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终形态,这样开发出来的产品往往缺乏美感,不能形成产品识别特征。同时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周期一般比较长,进而把技术创新应用到产品上还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这就导致了机械类产品换代的频率很低,甚至有些产品从企业诞生一直生产到企业倒闭。尤其像苏南这种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企业由于规模、资金以及经营理念等因素,很少进行技术研发,其产品在市场上没有任何技术优势,销售利润微薄。这种经营方式很难把企业做强做大,市场稍不景气它们就可能倒闭,对当地经济造成极大的打击。

2模仿抄袭严重。目前苏南地区汽摩配件加工多是以定单加工、贴牌或模仿抄袭别人的产品进行生产,在全球经济危机和知识产权日益受到保护的背景下,靠订单、抄袭过日子越来越难。现在国内汽摩厂的生产模式,基本都是采购已有配件,经过组装然后直接上市,这就造成了市面上的电动车、摩托车同质化很严重。这种生产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成本,但是由于产品没有品牌特色,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厂家之间大打价格战,导致利润越来越薄。

3低端产业太多,品牌效应不足。苏南地区的制造业很多,但是拥有响亮品牌的却很少,究其原因有很多。这些制造企业有的是专门替人代工,没有自己的品牌;有些是因为企业规模小,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可以宣传的亮点,要么就是没有推广宣传的实力或意识;还有些则是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老观念,等着市场找上门反而丢失市场。

工业设计促进苏南地区传统制造业发展的新思路

正是看到了工业设计对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最近几年苏南地区在政府的牵引下先后成立了无锡工业设计园、太仓工业设计园、武进工业设计园等,如此高密度的组建工业设计园这在全国也为数不多。工业设计在其中的积极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外观创新。由于工业设计服务的行业众多,所接触的行业前沿信息也比较广泛,因而可以利用工业设计的创新能力把相关的行业联系融合在一块,借助一个企业为核心,发展与之相配套的产业,形成一个产业链。或者通过不同行业的交叉,孵化出创新性的产品甚至新的行业。苏南地区,无论是产业集群还是特色专业产品集群,在全国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由于创新能力匮乏,导致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随着工业设计的引入,可以在很多方面弥补这些不足。

2形式创新。借助工业设计的创新性、数字化、信息化等优势,工业设计师配合配件厂商利用CAD技术自行设计配件,逐步建立一个“配件库”,由于这个阶段只是以计算机数字三维为主,所以不用投入太多的资金。而汽摩商根据自己的需求到“配件库”中挑选需要的配件,所有配件一经选中配件商不再出售给第三方。厂商选中配件以后先支付给配件商一部分资金,然后配件商再根据厂商的要求修改、完善配件。这样,既可以保证配件商设计的原创性也可以保证汽摩商最终产品的特色。由于所有配件都经过工业设计的统一设计、规划,可以使各种配件之间形成更好的兼容、通用,为以后产品的维修带来便捷,还可以降低产品的保养成本,节约原材料。按照这种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配件库”会不断的丰富、专业、标准、形式多样。此方法的前期推广阶段,政府可以进行合理的信息与观念的引导,甚至在资金上进行一定的扶持,先“孵化”出一批企业起到示范作用,当其他厂商看到成功的实例后自然会纷纷跟进。

篇11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体现和规定机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包括:判断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性、差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四标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经认证培育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例外;培育者权利的保护年限;导致培育者权利被宣告无效的事件等。

受保护的培育者权利的内容类似美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既包括培育者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对其在培育过程中付出劳动和所得成就的承认。该品种的推广、销售、进出口、仓储和再生产等活动,都必须得到培育者的授权。这意味着培育者可以从任何公司对其产品的再生产营利活动中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培育者同时还享有对新品种的命名权,但须遵从一定的规则规范以防止该名称产生误导性或与其他任一已有品种名称的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