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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为什么对我国出口纺织品频频发难
(一)导致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国外因素 第一,美国借对中国纺织品的制裁缓解贸易逆差及失业压力。长期以来对华贸易的巨额逆差使得美国国内许多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颇为不满,他们声称中美贸易中的巨大逆差有损美国利益因而应对我国输美产品予以设限。而我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又以劳动密集型轻工业产品为主,因此当美国以缩小贸易逆差为理由而采取保护性贸易政策时,作为我国出口重头的纺织品自然是首当其冲了。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取消后,我国对美纺织品出口额剧增。美国却认为是低价进口纺织品大量涌入美国市场造成了美国国内产业工人的失业,尽管事实证明美国国内失业率与贸易逆差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但美国政府则声称鉴于“公平”起见,须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纺织品采取以抵制政策,因而作为美国纺织品的主要进口国,我国的进口纺织品成了美国国内失业问题的“替罪羊”。
第二,美国对WTO体系下的特保条款和非市场经济条款肆意滥用。根据中国加入WTO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果世贸组织成员在确定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和阻碍这些产品的有序发展的话,在与中国磋商未果的前提下则可对中国的出口纺织品进行限制,而由于相关文件中对于“市场扰乱”及“威胁、阻碍相关产品的有序发展”的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美国则擅自将此标准当作“自由裁量权”而加以滥用,对我国的进口纺织品肆意制裁。 在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确定上,按照WTO的非市场经济条款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界定价格要低于市场经济国家,这也意味着从2008年特保条款到期到2016年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有效期结束的八年间,反倾销与反补将成为美国限制我国纺织品进口的主要措施。
(二)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中暴露的我国出口纺织业的弊端
第一,出口纺织品同质化严重,单位创汇额低。我国出口纺织品多年以来主要有中低档产品构成,因此在国际市场上难免要走低价竞争的道路,从而给了进口国的贸易保护政策以可乘之机。产品范围的狭窄、营销路径单一使得我国纺织品出口一旦遭遇制裁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损失惨重。 另外,与我国其他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一样,我国的出口纺织品也有技术附加值与品牌价值低的通病,大多数出口纺织品都是国外品牌的贴牌、定牌生产,只能赚取不到10%的加工费,而自主出口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虽然出口量大,但价值低廉,创汇少。
第二,我国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导致我国出口纺织品在美国频频遭遇特保调查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进口方对我国纺织品予以制裁的有力把柄,因而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立将对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解决乃至化解与其他进口国的贸易摩擦都意义重大,这也是我国政府外交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
第三,出口纺织品行业协会调控能力欠缺。在对美国出口中频频遭与特保与反倾销调查中,我国纺织品行业协会责无旁贷。纺织品出口量增长失控,出口价格失调,在贸易风险之前缺乏相关的预警信息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的反映了我国纺织行业协会职能上的不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行业协会起步较晚,机制也欠完善。最典型的就是我国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即所谓“半官半民”性,使其社会职能不明确,而且我国缺乏与行业协会职权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纺织行业协会的活动范围受限,执行力度欠缺,从而无法实现对出口纺织企业有效的宏观协调作用。
二、我国纺织品出口如何面对新一轮的挑战
第一,从根本上改变增长方式,从量的优势转向以质取胜。要想让我国出口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真正站稳脚跟的关键在于“质”而非量,即提高出口纺织品质量与品牌价值,提高高档产品在出口纺织品中的比例,从而增加单位出口品的出口利润,让种种保护贸易政策无从下手。针对当前我国出口纺织品中贴牌生产比例大,且国内品牌价值低、数量少的现状,政府部门及行 业协会应当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行业结构进行根本上的结构调整,从生产和定价两方面着手对行业结构进行整治。在出口纺织品的生产方面执行统一严格的质量标准,尤其在安全与卫生标准方面向西方主流标准看齐,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在定价方面,必须理顺当前低价竞争的价格体制,通过引入相关的最低工资制度、劳保制度、税收制度等将出口产品价格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在纺织行业内形成定价策略高度统一的“卡特尔”,对个别企业在贸易中追求短期利益的“个人行为”坚决予以杜绝,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长期中所有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要使我国出口纺织品在海外市场能够稳据一席之地,品牌战略是我国纺织行业的必经之路,我国应通过技术与资金支持在纺织企业中扶持起一批自主名牌企业,通过过硬的质量和高端定价以及一系列完善的营销网络在进口国确立起巩固的市场地位,扭转国际市场上中国纺织品以往粗制廉价的形象。
第二,做好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准备。但随着2008年特保条款得到期,反倾销将成为许多进口国尤其是美国制约我国纺织品进口的利器,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渐被认可,针对我出口纺织品的反补贴调查也很可能会有增多的趋势。面对可能到来的纺织品反倾销浪潮,除了要对出口纺织行业中的价格体系进行整改以外,纺织企业的产权制度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理顺,根据欧美的反倾销法,对于倾销的界定取决于一国政府在资源分配和定价中所起作用程度。产权不明晰是当前我国众多国有企业的通病,因而许多大型国有纺织企业须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切断产权上的政企关联,为反倾销的应对打好基础。而与反倾销相比,我国纺织企业对反补贴似乎更为陌生,在应对反补贴方面的人才相当匮乏,相关立法也欠完善,因而当务之急是在纺织行业内大力普及WTO框架下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在国内培养起一批我们自己的反补贴应诉人才,尽快熟悉与适应国际反补贴应诉规则,为反倾销应诉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从单一的出口贸易向全球化经营转变。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贸易体系中区域贸易协定的比例急剧增长,据统计,2005年在自由贸易协定之下的优惠贸易已占到总贸易的一半以上,与此同时,跨区域的双边贸易协定也有所增加,这些都对纺织品贸易有着深刻的影响。区域贸易的一体化对我国这样在纺织品贸易领域具有全球化竞争优势的国家是不利的,区域贸易组织的内部贸易对我国纺织品在这些地区的出口会产生巨大的贸易转移作用,因而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中,应当以合作贸易形式取代单一的出口贸易,通过海外生产及加工贸易的方式绕开区域贸易壁垒,从而利用其内部贸易的优惠安排增大在这些地区的贸易额。
三、结语
伴随着中国纺织品出口走过了一段布满荆棘的道路后,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仅仅依靠低廉的价格和大量的销售额已经很难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了,纺织品贸易竞争的关键所在已经不在于谁掌握有低成本的劳动力,而在于生产中的专有技术、高质量高品位的产品、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良好的信誉、服务等等。另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贸易集团化的浪潮下,仅仅靠一国国内的生产和出口来占据海外市场的难度越来越大了,要想最大限度的避开贸易壁垒、降低成本赚取利润,就得本着“大市场”的理念在广泛地参与各个领域的国际分工与合作,而这些都是新时期国际贸易中综合竞争力的体现。中美纺织贸易争端暴露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软肋,也让我们意识到要想成为在国际纺织品市场上稳若磐石的贸易强国,提高出口纺织业的综合竞争力是必经之路,也是关键所在。
[1]林娟.品牌之路——中国服装业后配额时代的必然选择[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02).
[2]胡元礼,董岳.由欧美设限看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发展[J].商业经济,2007,(07).
[3]保罗.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一,具体从出口方面来看,服装出口增速急剧下滑。据海关统计,2008年1—10月,纺织品服装出口1574.1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43%,增速比上年同期下滑11.79个百分点,增速创2003年以来最低水平。其中,纺织品出口591.4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3%,增速同比略增2.94个百分点;服装出口982.6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增速下滑20.1个百分点。服装出口增速下滑非常剧烈,有向负增长区间发展的趋势。美国是我纺织品服装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需求日益萎缩。2008年1—10月,我国对美出口纺织品服装229.8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3%,增速比上年同期下滑21.39个百分点。其中,对美出口服装159.17亿美元,同比下降0.94%。
第二,从全行业利润看,2/3企业处于亏损边缘。2008年1—8月,利润总额为739.60亿元,同比增长3.20%,是2002年以来利润增长最低点。尤其是下半年,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行业陷入困境,特别是中小企业困难更加明显。有70%的中小企业由于生产不足、资金链断裂、成本上升等多方面原因,平均利润率从上年的1.48%降到0.1%。行业出现就业萎缩局面,2008年1—8月,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数同比下降0.36%,相当于有3.84万人少就业。
二、我国纺织品贸易策略的选择方向
面临当前世界纺织品市场出现的新态势,我国纺织业只有对外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对内利用无配额时代带来的机遇以及多年积累的生产优势,提升产品质量,才能成为无配额时代的真正受益者。
1.深入了解新的贸易形式,把握贸易趋势,抓住稳固市场。我国纺织业应该从全局来考虑市场风险,看到制衡美欧日当地纺织利益集团的强大力量。目前,欧盟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考虑,对我国出口贸易问题态度不明朗。而美国零售商集团一直反对实施新的配额制度,美国内部利益集团角力下的美中纺织品贸易问题仍然存在变数,美国政府内部以及美国国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从日本来说,目前日本对亚洲纺织业的投资近七成集中在我国,2007年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份额中,日本占13.08%,中国香港占40.77%。可见,牢牢把握日本及中国香港市场,规避贸易壁垒扩大欧盟和美国市场是纺织品出口企业的重点。
2.把握全球视角,积极开拓新型出口市场,分散风险。目前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仍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日本等传统市场,虽然对非洲、独联体国家等新兴市场的出口有所快速增长,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不足以抵御和分散因政治和经济因素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所带来的贸易环境风险。同时由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于关税、企业社会责任、环保技术标准等各方面要求很严格,对我国产品检疫程序复杂,因此,我国企业应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变化,加大对东南亚国家以及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市场的开发力度,积极开拓新市场,从而分散市场风险,增强对贸易环境突变的适应能力。
3.以科技为依托创新产业集群,推进名牌战略。目前,我国纺织服装业的技术和工艺已能满足大批量、中低档产品的生产与出口,而品牌建设的薄弱环节主要集中在面料、设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应加快引进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增强产品创新的自觉性和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带动品牌建设,形成中、高、低档完整的产品出口格局。从当今纺织品服装技术发展的趋势出发,我国纺织服装业的技术创新应当在其各个层面进行加强。在产品创新方面,应当注重纺织品服装的实用性、功能性和环保性;在原材料创新方面,应当着重开发高科技纤维;在生产方式创断方面,关键在于推进纺织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4.建立贸易摩擦和预警制度。我国必须加快和进一步完善纺织品出口贸易预警体系的构建,重点从以下两个层面加强:预警机制要注重时效性和实效性;企业本身需要加强防范意识。密切跟踪、监测主要贸易对象国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的发展动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我国纺织品贸易策略调整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产品开发与创新并举。在产品开发方面,应该发挥本国和本地的文化优势。中国纺织业的优势不仅仅是拥有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底蕴深厚的文化才是我们真正的优势所在。同样为了提高纺织品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我国纺织工业必须通过创新,提高纺织品服装新产品的研发和设计能力,把握市场细分的特点,注重个性化审美的时尚趋势,进一步创立中国纺织品服装品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手段,密切关注行业信息动态,掌握国际市场变化脉搏。一方面可以把握时机,积极为自身争取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搞好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
3.注意非关税壁垒的运用。一方面由于关税保护的方式日益落后;另一方面,由于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性、限制性强、针对性强、灵活性等特点,因此,非关税壁垒理应成为保护我国纺织业的主要保护手段。我们可通过建立预警技术和相关法则,注意国内外纺织业市场,发现不利于本国情况即可动用反补贴、反倾销、紧急保障措施制度。
4.扩大企业的自营出口权。对某些具有出口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放开自营出口权。同时取消出口纺织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择优分配,不搞黑箱操作,提倡公开招标,以提高我国纺织企业出口积极性。加强出口管理,奖惩并存,对某些出口效益好的企业实施奖励,如优先出口退税。
5.在纺织品的国际贸易政策转变中,政府也应同时做好以下配套服务,逐渐从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职能,转变为提供经贸信息、法律咨询为主导的服务功能。
(1)政府在促进企业联合拓销,共享品牌,树立中国产品形象,形成规模优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在组织企业联合拓销方面要注意:一是组织机构必须是公益性的,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二是针对不同市场的特点,组织不同特色的产品,采用多样的销售方式;三是争取多联络一些进口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进入国外商业的采购系统,多接一手订单;四是参展厂商之间要公平竞争。
(2)要重视各层次熟悉WTO协议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政府、企业要与高校、科研单位联手培养政府层次的、企业层次的法律人才。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我国合法的贸易利益不受侵犯。
(3)建立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联合会,实行中国纺织品出口行业自律制度。随着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取消和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届时,中国所有纺织品生产企业无论大小都可以直接从事纺织品有序出口,建立纺织品出口行业自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否则大量的纺织品蜂拥到国外市场上,极易造成“倾销”印象,引起反倾销调查,甚至可能导致某些发达国家再次对我纺织品出口实行进口限制。参考文献:
[1]王玥.论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09,(5).
[2]郭克莎,王延中.中国产业的结构变动趋势——以纺织工业为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价值链概念最早是由迈克尔•波特(Michael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企业的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与客服等活动组成了一条完整的链条,链条上的各个环节都会产生其特有的价值。[1]格里芬(GaryGereffi,1999)在迈克尔•波特的研究基础上建立了全球价值链(GlobalValueChain,GVC)模型,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使得商品生产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或国家的狭义范围内,而是通过国际分工与跨国合作方式在不同成员国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合作体系。这种分散在世界各国(地)的商品加工程序,通过自由贸易形式将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组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全球(商品)价值链。
(二)全球价值链理论的运用
全球价值链的形成是资金、人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通的必然结果,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实体商品的生产或虚拟服务的增值。价值链中每个环节的成员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并彼此依存,通过参与蓝图设计、研究开发、技术测试、品牌推广、渠道建设等,进而享受流通过程中的产品增值与利润分配。全球价值链理论是基于纵向维度来看待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与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分工,价值链的不同生产环节对应着截然不同的利润空间。某个环节涉及的产品生产工艺越复杂,所需的技术含量越高,对误差的要求也越精密,所要求的条件与门槛也越高,参与者在利润分配中才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增加政府投入、集结各种优势资源、发展上下游配套产业等措施,加速打造产业集群,以构建独一无二的产业核心竞争力,力争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增加本国贸易收入。为衡量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商品生产与贸易的效率及其通过相关产业链获取的增值程度,笔者引进了“贸易增值率”这个指标。通常而言,加工贸易增值率=(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2]通过这个公式,可以清楚看到,一个国家在加工贸易环节所获得的附加值多少主要取决于国内相关产业链的深度与长度。在全球产业链参与环节越多、上下游配套设施越齐全、对国外先进技术依存度越低,就越能获得理想的贸易增值率,反之亦然。
二、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装配后再将制成品出口的经营活动。[3]纺织品加工贸易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的关键产业之一。改革开放后,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进入黄金发展时期,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基本形成了产品质量上乘、品种丰富多样、上下游配套齐全的产业体系。加入WTO之后,中国纺织品加工企业凭借劳动力价格优势,大量承接了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与地区的订单,从而实现了行业的整体快速发展。2013年,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827.6亿美元,同比增长21%,其中,出口总额为532.1亿美元,进口总额为295.5亿美元。但与此不相称的是,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企业平均利润常年维持在极低水准。2012年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从事纺织品加工贸易的企业净利率仅在3%~5%。近年来,随着国内劳动力的紧缺,加之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更多纺织品加工贸易企业开始面临增产不增利的尴尬局面。
(二)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加工贸易形式落后,企业利润微薄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中国经济基础薄弱,各行业发展普遍缺乏资金支持,只能以“三来一补”方式参与到世界加工贸易行列。“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主要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等方式。[4]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3年底,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25.83万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达到3.79万亿美元。在此背景下,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依托劳动力供给充沛及其价格低廉得到一定发展。但与世界纺织品贸易强国相比,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始终缺乏实质性提升,大部分企业依然从事着含金量较低的来料加工业务。中国的纺织品加工贸易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位于全球价值链的底层。按照台湾地区宏碁实业董事长施振荣提出的关于全球分工微笑曲线模型,整个价值链中,最有机会能够获得高附加价值的区域往往位于曲线的两端,即产品研发与品牌营销。[5]国内纺织品行业由于长期缺乏足够研发实力,只能为国外品牌进行代工,从中赚取微薄的加工费。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开发与品牌营销能力,即便是质量上乘、用料充足的产品也只能以成本价为基准进行销售,无法享受国际品牌产品所独有的品牌溢价。以国际时装品牌范思哲为例,某款大衣在美国本土的售价是299美元,而国内服装企业只能获得每件12.9美元的代工费用。反观日本的优衣库品牌,2013年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该公司毛利率与净利率分别维持在47%与23%的高位。优衣库等服饰品牌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对市场营销的重视,通过对自身品牌的塑造,让旗下服装超越了普通消费品范畴,成为当下年轻消费者的一种时尚主张与生活方式,进而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优势地位,轻松获取高额附加值。
2.研发设计能力不足,产品款式落后
中国服装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分布于福建、浙江等沿海省份,大多数企业是由当地小型家庭作坊发展而来,企业所有者思维方式陈旧、管理方法落后,对当前国际大环境以及全球价值链变化缺乏清醒认识。反映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主要表现为很多企业经营者对纺织机械与设备投入不足,有将近7成的纺织品加工企业在近10年内没有更新过生产设备,CAD排版裁剪机等新型智能化生产设备仅为少部分企业所拥有。部分企业经营者对过去低价夺取出口市场份额做法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不重视纺织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导致行业整体研发能力不足、产品款式落后。目前,这些企业员工构成多以农民工为主。由于员工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普遍较差,加上行业平均薪酬较低,阻碍了优秀产品设计人才的跨行业流动。在这个背景下,国内纺织品行业新品设计乏力,绝大部分产品依靠国外来样加工,其余则来自对国外品牌的“山寨”,即便有少量原创作品,但在时尚性与美观性方面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3.环保意识缺失,对生态纺织品重视不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欧美国家消费者愈加重视纺织品的环保性能,纺织品进口检疫标准与贸易门槛逐渐提高。目前,北欧各国正在兴起生态纺织品热潮,其影响已经通过国际化产业分工体系波及全球纺织品产业链上下各合作成员国。生态纺织品是指采用无公害原料,并以规定生产流程制作的对人体健康无明显伤害的纺织品。生态纺织品的流行对加工出口国的上下游企业都提出了全新要求。然而,中国纺织品行业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于即将到来的生态纺织品发展趋势缺乏敏锐嗅觉。2013年,由于产品化学品残留超标,中国有近98亿美元的出口纺织品被退回,相关企业损失惨重。造成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行业如此被动的原因是,一方面,中国产品环保标准严重滞后。由于国家质监部门介入程度不够,中国纺织品生产一向存在多重标准,绝大部分纺织品生产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与欧盟标准相比,中国纺织品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生产工艺落后对中国纺织行业充分参与全球产业链竞争形成巨大阻碍。以出口到美国的生态纺织品为例,美国商务部对该类产品的生产流程与工艺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产品不得经过氯漂白处理、不得经由防霉程序、不得进行阻燃整理工序。反观国内,由于环保监督过于宽松,相关违法成本太低,大部分纺织加工企业生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即便短期内加大投入、集中整治,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无法快速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技术要求。因此,由环保指标所构筑的出口贸易壁垒将成为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的巨大障碍。
三、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转型与升级政策建议
(一)转换生产模式,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链延伸
政府要鼓励行业内企业努力向国际纺织品产业链上游延伸,从而有效延长国内加工贸易产业链,进一步提高产业增值率;通过强化技术投入,提升产品设计能力,创立自有独立品牌;深入海外市场,设立产品分销渠道,建立与国外用户直接接触的渠道,推动中国纺织品加工贸易行业实现由“订单模式”向“市场模式”的升级转换。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内销市场已悄然启动并逐渐形成规模,为纺织品行业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市场空间。要着力引导纺织品加工贸易由原来的“单一外销模式”向“内外销并举模式”转变,加大产品出口转内销的尝试;推动企业商业模式与经营理念更新,竭力打造为消费者所接受的服装、服饰知名品牌;立足国内,放眼全球,通过整合国内消费者需求,一改以往被动生产的局面,以海外订单反向定制创新型模式,实现全球价值链参与角色互换,推动纺织品企业实现从低端制造商到高档品牌运营商的实质性跨越。
(二)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建立高层次人才队伍
有关部门应通过树立行业典范方式,推动企业管理者及时转变经营理念;通过设立纺织行业技术改造专项经费财政扶持政策,加快企业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革新步伐;通过鼓励纺织品企业设立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完善产业研发体系,提升中国纺织产品核心竞争力。建立高质量专业人才队伍是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推动纺织品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为全方位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求,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储备人才资源;加大行内企业员工培训力度,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设立针对高层次人才的落户优惠政策并给予其相应奖励经费,有效提高国内纺织品行业的研发水平。加强纺织品企业内部建设,通过技术引进、合作开发、自主研发等方式努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巩固和扩大现有大宗初级产品和半成品出口的同时,大举进军国际高档服装及其产品深加工领域,提高时尚品牌服饰的生产与出口比例,进而在全球价值链中获得高附加值回报。
1.2石狮进出口贸易分析石狮外向型经济活跃,1988年建市以来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走出了特有的以民营经济、市场经济和外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发展路子。建市以来累计批准外商项目2151个,合同外资总额约44亿美元。外向型经济从“三来一补”起步,三资企业上路,逐渐发展为成片开发。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增长贡献水平也不断上升。石狮的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以及鞋业、食品、五金电子、塑料制品、印刷包装等第二产业。从出口的产品结构分析,石狮的服装产品种类众多、门类齐全。运动装、休闲装、茄克、童装、西裤、内衣是石狮服装的主导产品。外资来源主要有香港、台湾、澳门、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匈奴、泰国等,其澳台、菲律宾所占比重最多。近年来福建省服装出口大幅增长,石狮服装起了关键作用。石狮40%以上外资企业产品直接销往国外,目前已有30多家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企业年自营出口值超500万美元以上的有24家。全市驰名商标35个,外资企业占26个。野豹集团、富贵鸟等企业获商务部出口品牌产品称号,9家企业获省级出口品牌称号。福林鞋业、威兰西、木林森等三个中国名牌均为外资企业。据估算,以石狮为中心的泉州纺织服装区域所生产的休闲装、茄克装约占全国市场份额1/4强,运动装、童装、内衣出口在全国占据主导地位。
2、发展优势
2.1完整的产业集群与产业配套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提升,石狮已经形成一条以服装加工生产为核心的完善的纺织服装产业链,涵盖原料、纺织、漂染、成衣加工生产、辅料生产、市场营销等各个领域。石狮及周边泉州、晋江等区域组成的泛石狮服装板块,拥有纺织服装及配套行业企业1万多家,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形成纺织服装产业品牌孵化中心、服装生产、服装物流基地和世界性的服装加工贸易中心。现有服装注册商标20000多个,其中中国驰名商标37个,中国名牌3个,中国出口名牌2个,石狮板块孕育的主流品牌有:七匹狼、爱登堡、卡宾、富贵鸟、威兰西、帝牌、彬伊如、柒牌、劲霸、九牧王、斯得雅、拼牌、皇宝、哈德利、健健、斯舒郎、野豹等,形成品牌聚集的产业集群。石狮纺织行业公共平台建设比较完善,目前有中国纺织工业(福建)检测创新中心、石狮服装城电子商务平台、石狮服装辅料检测创新中心、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中国T恤面料研究中心、中国休闲面料开发基地等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石狮现有纺织服装学院、闽南理工学院等一批以纺织服装为办学特色的大专院校,与国内百所产业院校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
2.2发达的市场营销体系石狮服装市场繁荣兴旺.以石狮为中心的闽派服饰板块,是我国乃至全球重要的服装产销基地、中国纺织服装生产基地和集散地、中国五大服装跨国采购基地之一。石狮服装城年交易超过200亿元,已成为国际性服装物流配送中心、产品展示中心、品牌孵化中心、商品交易中心、购物休闲中心、时尚娱乐中心及信息中心以及国际性的纺织服装物流配送中心。石狮纺织面料市场是全国四大纺织面料市场之一,年销售额超过200亿元,长期引导中国休闲面料流行潮流,石狮还是全国重要缝制机械市场、辅料交易中心,与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石狮服装企业充分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方式开拓国内外市场,逐步形成了批发、零售、专卖、商场四位一体的产品营销体系,在国内外设立品牌连锁店超过30000间。
2.3独特的对台交流合作优势石狮是著名的侨乡,重要的台胞祖籍地,两岸业界良性互动。全国唯一以两岸命名的纺织服装展会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每年于4月18日-21日在石狮举行,连续举办16届以来,已成为两岸产业投资合作的重要载体。2010年开始举办的石狮国际时装周,搭建了两岸与海内外设计师的对接平台,是石狮乃至闽南纺织服装产业和时尚产业的孵化器。
2.4活跃发展的行业协会石狮行业组织发展迅速,已经成立了纺织服装商会、染整协会、缝制机械协会、设计师协会、面料协会、辅料协会、童装协会、休闲裤协会、服装城商会、电商协会等完善的行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及其专业协会和兄弟省市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纺织服装板块集聚地的的交流合作,促进专业分工与协作,促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等资源的共享,推动区域联盟和企业联盟。
3、存在问题
3.1对外经贸增长方式粗放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大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以及产品开发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较低。大部分出口生产型企业都为中小微企业,大部分出口品牌企业处于微笑曲线的底部,主要采用“OEM”贴牌加工生产方式,企业规模“散、小、弱”,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低。研发、设计、品牌、信息等高端环节相对缺乏。
3.2人才及技术瓶颈典型的家族式企业的弊端,使得石狮服装企业人才匮乏。中小微企业普遍缺乏从事国际外贸出口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和丰富经验,技术创新、研发能力严重不足。导致了石狮服装企业在外贸出口道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的高端服装出口产品很少,大多数服装出口产品档次低,缺乏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平均利润率较低。
3.3出口成本上升、国际订单转移随着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汇率波动升值,国内加工出口成本日益提高,低端加工型企业由于利润微薄难以维系,订单逐步向劳务更为便宜的越南、孟加拉、泰国、柬埔寨等东南亚地区转移。
3.4中小企业对产业信心不足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是民营性质企业,资金不足,融资也较为困难。在融资困难与利润下降的压力下,部分外贸企业从实业退出,转而采用“内保外贷”来套利。而有些企业“小进则满”,急功近利,在主业根基尚未牢固的情况下盲目投资转行。
4、扩大石狮服装出口的对策
外经贸在石狮的经济发展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形势瞬息万变、改革进程不断深化的风口浪尖,石狮外经贸发展依旧拥有巨大的潜力和空间,立足自身特点,增强忧患意识,把“掐脖子”环节处理好解决好,才能找到石狮外经贸发展出路。
4.1抓产业升级处于微笑曲线底端的企业,要想笑起来,必须切实提高研发能力和专利保护意识着手,研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塑造品牌价值。政府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政府与行业协会应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产业链高端功能型企业。
4.2抓平台建设壮大会展业,发挥海博会与海西国际时装周的品牌效应。整合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企业与产业搭建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平台,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品牌推广平台建设,构建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以信息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4.3抓人才引进通过税收杠杆、信贷杠杆、供地杠杆和舆论杠杆,引导企业重金揽才。营造适合人才发展的生活环境与交流成长平台,出台有吸引力的服务人才政策。引导当地高校与国际知名学校对接合作,与企业进行产业对接。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取消配额限制,纺织服装产品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这个被业界称为“后配额时代”的来临,让许多人士兴奋不已,认为这一重大“利好”将极大促进我国纺织出口贸易的发展。然而,情况真有那么乐观吗?
环境竞争力将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多年来,国际纺织服装贸易受限于配额制度,增长幅度缓慢,尽管具有比较优势,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市场空间也长期被严重挤压。“后配额时代”的来临,短期内可能对纺织服装出口有利,但中长期未必效果明显,因为影响纺织贸易增长的因素并不只限于配额制度。WTO经济研究部不久前就了关于纺织服装业取消配额后的研究报告,预测表明:在配额取消后,即使在美欧两个巨大市场,中国纺织品的份额平均只能增加13.5%;同时,由于国内贸易秩序欠佳及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扩大并未带来效益的增加,如纺织出口大省江苏2003年对美出口激增125%而平均价格却下降了41%。另一方面,出于对中国纺织服装业巨大产能、具有明显价格优势的恐惧,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曾试图延长配额期限,尽管该图谋基本无法实现,但这些成员今后肯定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技术壁垒或区域自由贸易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进行阻挠。出于环境保护和市场保护的需要,配额取消后,西方发达国家将对进入本国、本地市场的纺织品实施严格的环保认证及有害物质检验认证制度。
可见,“后配额时代”的来临,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只有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质量、对环境保护较为有利的“绿色纺织品”,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单纯具备价格竞争力而没有绿色通行证并不能铸就纺织贸易的辉煌,唯有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才能有效获取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环境竞争力对“后配额时代”纺织贸易的冲击
随着环境竞争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环境因素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也日益加强,进入“后配额时代”的纺织贸易将带有明显的“绿色”印记,拥有价格和质量优势而缺乏环境竞争力的我国纺织贸易将面临极大挑战。
纺织环境竞争力缺失的现状堪忧,现实的“利空”冲淡了“后配额”时期的“利好”。纵观影响纺织环境竞争力的诸要素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纺织环境竞争力现状令人堪忧:纺织产品本身离生态标准相距甚远,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消费使用直至废弃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即产品的生命周期还很难完全达到绿色环保要求。
纺织行业创新机制缺乏,加上对环境竞争力认识薄弱,导致纺织贸易原有的价格竞争力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入世”及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等的研究较多,但涉及纺织贸易与环境竞争力关系等问题的探讨却少之甚少。面对席卷而来的绿色浪潮,纺织业界缺乏足够的敏锐性,对于生态纺织的概念、纺织生态标准等尚处于被挤压和被动接受的状态,纺织行业环境创新机制创立明显滞后。环境竞争力的缺乏,最终在国际市场上弱化了价格竞争力,使纺织贸易原有的竞争优势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
西方挥舞环境竞争力利刃构筑“绿色壁垒”,不仅使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自囿壁垒”和“它设壁垒”,原有的价格优势也会成为西方实施“反倾销”的借口。一直以来,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明显的价格优势,然而面对愈来愈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纺织品贸易正在慢慢地丧失原有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环境竞争力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价格竞争力与非价格竞争力成为欧美发达国家限制我国纺织品进出口的借口及包袱。
纺织经济外部性效应突出,环境成本高企,使经济效益与环境竞争力形成“减耗循环”。由于行业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还缺乏最基本的技术保障。《OEKO纺织品标准100》对纺织成品布或服装中苯乙烯的含量要求不超过5PPB,而我国企业受技术条件限制甚至还难于检测和控制PPB级的物质。同时,由于设备陈旧、环保及工艺技术落后、措施不得力,纺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愈发突出,这样,不仅纺织行业环境竞争力水平得不到提高,还将导致外部社会成本的上升,形成环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互相减耗的恶性循环。
绿色开发能力不足,绿色营销渠道不畅,环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不能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当前我国研发和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环保纺织品的能力不足,政府和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绿色纺织品生产、销售、消费者偏好等市场信息网络,绿色营销活动严重滞后。
纺织企业“绿色管理”不得要领,环境认证意识淡薄,加上我国现有环保法规及标准欠完善、不匹配,制约了纺织环境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促进“无配额”纺织贸易的对策建议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企业既要继续增强价格竞争力,更要注重提升环境竞争力。
充分认识到提高纺织环境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我国纺织环境标志制度。首先应参照OEKO-TEXSTANDARD100等欧美标准,加紧制定出与纺织行业配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应主动与那些实施了环境标志而又对产品环境问题特别重视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联系,吸收并借鉴其先进经验,对不能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的纺织标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力求与国际标准靠拢并接轨,实现双边或多边环境标志的相互认可,力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走向世界。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有保有压”的战术安排为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纺织企业实现由传统型向环保型的转制,给予环保纺织类企业一定的出口倾斜政策;通过发放一定额度的环保补贴,降低环保纺织品的单位成本;可在纺织行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绿色激励基金,提供减税减负、低息贷款等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市场开发等方面,支持环保型纺织企业的污染整治、生产线的改造以及环保纺织品的开发、研制等工作。
加强并完善纺织行业协会和环境组织的监管、服务职能,可在协会中建立纺织行业环保信息中心,关注《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最新进展,及时研究环保标准的国际动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为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尝试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安排,将纺织行业单纯为环保的“末端控制”转变成为提升行业整体环境竞争力的“过程管理”。有效降解“外部性效应”是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对环境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以成本压力推动纺织环境竞争力的提升。
纺织企业自身应该树立环保观念,积极研发绿色纺织品和生态服装,实施以出口为导向的“绿色纺织”发展战略。纺织企业应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向“绿色”靠拢,在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及回收处理等各环节注意环境问题,将环境因素视作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制高点;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认证工作,将“先污染后处理”的模式转变为“零污染生产”模式;实施“绿色营销”,结合价格竞争力,将纺织行业比较优势转变成综合优势,为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竞争优势。
开放经济条件下,绍兴县纺织产业集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困扰着绍兴县纺织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纺织企业,集群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一、纺织品出口退税率调整问题
(一)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演变历程
出口退税指一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税收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是世界上纺织品第一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纺织品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个热门问题,相关政策调整相当频繁。自1997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纺织品出口退税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98年1月一2004年1月。这阶段国家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4次调整。加大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目的在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扩大出口。1998年1月,国家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由6%上调至11%;1999年1月,又将出口退税率由11%上调至13%;同年7月,出口退税率由13%上调至15%;2001年7月,国家将棉纱、棉布、棉制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5%上调至17%。
2004年1月-2008年8月。这阶段国家对纺织品出口退税率采用下调政策,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贸易摩擦,提高出口质量。具体进行了两次调整。2004年7月,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5%、17%下调至13%,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2006年9月15日,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2008年8月至今。2008年,为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国家频繁地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短短1年间,4次上调纺织品出口退税率。2008年8月,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11月,将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2009年2月,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4月份则提升到16%。
(二)纺织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绍兴县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制定的。但具体效果并不是均衡地分布于各个地区。绍兴县作为我国纺织品出口大县,有必要考察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其产生的影响。
1历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数值来源和处理方面
历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数值总体由国家税收总局税收法规库相关文件整理,但由于国家纺织品出口退税率调整并不是每年调整一次,而是根据经济形势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而且其调整并不是都针对全体纺织品,还涉及纺织品结构问题,因此文章采取了以下几点处理方法:(1)年度内有不同的出口退税率的处理。这类数值。以不同时段出口退税率的时间为权重进行加权处理。例如,2009年,国家于2月1日和4月1日实施不同的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5%和16%,当年的出口退税率分为3段:1月、2-3月、4-12月,各占权重分别为1/12、2/12、9/12。其中1月份用2008年最后一次调整税率14%计算。(2)涉及小部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数据处理。这部分数值以该类纺织品出口占纺织品出口比重加权处理。例如,2001年7月1日。国家将棉纱、棉布及其制品退税率调整为17%,其他税率仍为15%,这个政策持续至2004年1月,因此以2002年数据说明。该年棉制品占据纺织品出口的40.65%,即为17%税率的权重,其他59.35%则为15%的权重,数值来源于当年中国纺织工业发展报告。(3)涉及几乎全部纺织品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数据处理。这部分数值不做加权处理,近似取代为全部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如2008年11月税率的调整,涉及纺织品出口大类,因而近似为当个时间段税率。
2出口退税率与绍兴县纺织品出口增长率相关性分析
出口退税率对绍兴县纺织品出口增长率的影响程度,可以用一元回归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其中,纺织品出口美元价按人民币汇率年平均价折算成人民币价。另外,由于出口退税效存在时滞效应,文章考察滞后一期纺织出口增长率的效应。回归结果如下:
Yt=-1.66+14.54Xt-1
t=(-3.09)(3.75)
p值=(0.018)(0.007)
R^2=66.78%
D-W=1.56717=14.07P=0.007
其中,Y1为本期纺织品出口增长率,Xt-1,为滞后一期出口退税率。
从回归结果上看,回归系数均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拟合优度为66.7%,不是很高。这是因为文章集中于出口退税率与纺织品出口增长率的相关性分析,没有考虑影响出口增长的其他因素,如GDP、汇率的因素。D-W值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方程不存在白相关问题。
回归结果表明,出口退税率对绍兴县纺织品出口增长率有显著性影响,出口退税率每上升1%,下一年出口增长率增加14.54%。出口增长率对出口退税率变化非常敏感,由此反映绍兴县纺织品出口对出口退税率依赖程度很强。
出口增长率对出口退税率依赖现象在短期内可以解决外在冲击的威胁,但长期依赖出口退税政策来扩展外贸实际上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最终难以培养出市场自适应、自调节的强势企业,不利于产品高级化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如何运用好、把握好出口退税率杠杆效应强度成为一项严峻的课题。
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007年夏,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此后,危机持续发展,导致大批美欧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最终在2008年9月升级为一场全面的金融危机,逐步向世界扩散并影响实体经济。2008年3季度,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开始显现。外向度较高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出口型企业订单急剧缩减,数以万计企业纷纷倒闭,绍兴县纺织企业也难逃厄运。10月7日,全国最大的印染企业——绍兴“浙江江龙控股集团”轰然倒塌。10月11日,绍兴最大民营企业,亚洲最大PTA供应商——“浙江华联三鑫集团”停产,濒临破产。数天之内,两家绍兴当地龙头企业相继“挂号”,一度引发当地纺织业私营业主们的恐慌,
金融危机对绍兴县纺织业的冲击,在柯桥纺织指数的外贸指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2008年9月。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前。柯桥外贸景气指数和销售额指数从2008年6-9月不断攀升,到9月份达到相应高位,分别为1877.03和2748.5。金融全面爆发后,两外贸指数,特别是外贸销售额指数陡然下滑。2009年3月,外贸景气指数下降为938.75.较2008年9月份下降了49.99%。外贸销售额下降指数先对滞后,到4月份跌入低谷,下降为851.48.但波动幅度更大,较2008年9月下降了69.02%。另据统计,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1-2月,纺织服装整体自营出口降幅大于全国14.2个百分点。其中,面料类出口5.7亿美元,下降29.9%;服装出口4107万美元,降幅较小。下降10.9%。
金融危机虽对绍兴县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但在2009年4月份以后,短短8个月左右时间,处于集群区的绍兴县纺织产业开始实现适应性调节,柯桥外贸指数在波动中逐步上升。2010年前2月,纺织服装出口额达10.67亿美元,同比增长74.89%,外贸出口强劲反弹,显示了集群强大的生命力。绍兴县纺织产业能在金融危机面前迅速反应调整,一方面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规划调节,但更为重要的是来自集群区多年来形成的一种自适应调节机制。这种机制助推了绍兴县纺织产业集群的转型升级,是集群发展升级的根本动力机制。
统计指标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龙头”。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问题,3年前有过一场讨论,国家统计局也召开过专题研讨会,形成的共识为:贸易统计既要反映全社会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运行全貌,又要反映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行业的发展变化状况。一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保留,因为它是反映全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的唯一指标,许多地区还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计划考核指标,尽管这一指标具有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产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贸易统计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
近年来,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上述两条主线,进行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经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对当前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应不灵敏。例如,对政府关心的商品市场总量平衡状况、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石油、钢材等)供求信息反应得不够;同时反映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指标和分组过于简单,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业连锁经营和现代商业业态状况的统计制度。2、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目前贸易企业生产资料销售量仅占社会销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产资料市场全貌;同时价格信息是商品市场最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价格统计与流转统计为“两张皮”,按不同的统计方法从两个渠道自下而上地统计,难于科学、全面和及时的分析商品市场全貌。3、现行的贸易餐饮企业的统计限额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目前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过高,能够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全数调查的企业数量太少,从而形成了与其他专业统计“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结果,贸易统计必须“抓小放大”,因为按现行限额标准,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的商品流转量所占比重很大,影响市场趋势。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又难于抓住和抓好。这是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贸易统计非调查(或派生)指标很少,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了贸易统计资料的深度开发。加之现行统计资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贸易统计资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贸易统计指标的设计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采取务实和相对灵活的原则。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应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复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核算制度。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域,绝大部分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相对宽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转向如何启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商品总量平衡以防止市场波动、如何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国家安全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内市场起着预警的功能。可考虑仅要求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局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算,并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贸易餐饮企业统计划型标准。贸易餐饮业企业划型尚无国家标准,但统计上有一个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录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笔者认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分别为20人、60人和40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的47%,其中零售企业仅占26%;企业单位不足3万家。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其销售额应该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额比重应提高到60%以上。届时限额以上企业约达到7万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今后贸易统计只要紧紧抓住这7万家限额以上企业,工作就会变得较为主动,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同时现行的许多贸易统计信息(如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指标)也会“身价倍增”,变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计划期内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从而完成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的过渡,并完善贸易统计指标体系。我国即将加入WTO,贸易统计必须象其他专业统计一样,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现行的贸易统计核心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由于其自身存在许多弊端和目前资料采集方面的制约,数据质量不断下降,已经难以为继;从现在开始,必须统一认识,逐步弱化这一指标,相应突出和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可能的话应含服务业)的商品零售额统计,因为它涵盖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额,目前可考虑同时公布以上两个指标,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现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同时完整的商品市场是由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市场组成,生产资料流通总规模的发展变化,反映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和水平。要在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主要依据工业统计报表和贸易统计报表有关指标,按季度测算社会中间产品销售总额(或称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宏观上反映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变化,这项工作对于贸易统计来说也是责无旁贷的。
(四)要从宏观上研究商品流转统计与商品价格统计的配套问题。这个问题目前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现行统计体制问题,但现在必须认真的研究。在现行统计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设想将目前商品零售价格统计基层的采价过程与目前基层商品流转统计过程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商品价格统计和流转统计基础资料的配套,然后按现行统计体制,在县级统计局“分家”,分别按贸易统计和价格统计的不同渠道逐级上报。这样综合资料和许多结构性资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关于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制度是政府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报送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进行的专门规定,它既是对统计指标体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具体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统计制度的改革相对于指标体系改革而言,既有从属性,又有相对独立性。就目前贸易统计制度的改革来讲,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贸易报表制度修订要遵循“进度侧重反映趋势、年度侧重反映总量与结构”的原则。目前贸易餐饮业报表体系中,必须精简进度报表内容与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轻装上阵,快速反映商品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进度统计只要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主要构成情况;年度统计则必须全面反映贸易餐饮企业基本情况、流通总规模及其结构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济效益等,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产业发展现状、为宏观决策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要强化商品类值统计、弱化现行行业统计。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标志越来越难以反映贸易企业真实状况,因为按现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己经无法准确地界定和将其划归为某个行业,流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的情况己不复存在。年度统计中的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统计应加强,因为它反映企业所有制结构;而行业分组目录要大为压缩,仅区分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即可,因为再细分既难于操作,也缺乏经济分析意义。同时要强化对贸易企业商品经营类值的统计,因为详尽的商品分类信息,对处于上游的生产环节和处于下游的消费环节均具有导向作用。建议将目前我国商品分类目录由37个增加到60个以上。
(三)要加强对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开始抢占我国零售市场。这样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商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百货商店零售业态,目前国内零售市场可谓“百花齐放”:连锁经营迅速发展,连锁企业达1500余家,连锁门店超过26000家,销售额突破了1500亿元,超级市场和专卖店亦应运而生。我国商业尤其是零售商业已步入重组时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盖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方式和零售业态的统计制度,既不能为政府提供零售市场翔实的结构资料,也不利于我国零售业的国际比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连锁经营和零售业态统计制度,无论是对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还是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四)要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定期统计制度。商品交易市场即有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现货交易市场。这种我国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发展很快,目前全国较为规范的市场近6万家,年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商品零售额己占全社会的20%。对繁荣经济、方便生活、安排就业均作出了贡献,这种交易形式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存在和发展。我局在1999年进行了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快速调查基础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的季报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轨。今后主要从报表运作方式、完善统计指标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五)要尽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我国目前的商品市场己处于买方市场,大家关心的己经不是哪些商品好销,而是哪种品牌的商品好销,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己经成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信息。统计部门必须顺应市场形势的变化,适时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制度。可考虑将目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年报表设计改造成“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主要商品品牌统计”年报表,选择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密切相关的30种商品进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统计。
三、关于贸易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
我国的贸易统计抽样调查工作是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提到议事日程上的。从小型贸易企业开始,到目前己经扩大至包括个体经商户在内的全部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进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进的速度明显加快,目前各地区普遍完成了小型贸易餐饮业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近10个地区经过连续抽样调查的观察和验证,己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抽样调查精度,具备了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统计数据的条件。这项工作的成绩应该肯定,但影响这项工作整体推进和深入开展的问题仍很多。除具有与其他专业抽样调查工作相同的问题(如受分级经济管理模式的制约而使抽样调查工作的推广困难重重、各种干扰因素影响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受传统统计调查模式的影响和束缚而使统计系统自身缺乏调查方法改革的内在动力等)之外,目前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还受调查方法、调查体制以及保障条件等因素制约。所以必须从整个统计设计和理顺统计体制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才能使贸易抽样调查工作深入和扎实地开展下去,真正发挥出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突破口”的功能。
从近期工作看,各地区已普遍开展了贸易餐饮业抽样调查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只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同而己。目前必须尽快结束全面试点,将工作重点转入抽样调查成果的应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2-3年内使各地区的贸易抽样调查工作达到具备用抽样调查数据替代全面调查数据的条件,并在经费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在尽可能多的地区实现数据替代。数据替代及其相关工作的完成,即贸易抽样调查工作基本到位。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必须尽快对全国的贸易抽样调查方法和样本户调查指标进行规范和统一。对贸易抽样调查方法的采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只提供了参考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入应用阶段后,改变各地调查方法的多样性以利于调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经过多年的实践,可以按“小型企业采用分层等距抽样、个体户采用整群抽样”的思路来规范和统一全国的贸易抽样方法。各地区根据这个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抽样总体和样本量,只要对本地区有足够的代表性即可。国家只要求达到一定的调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与格式上报抽样调查资料。同时对样本企业(户)的调查指标和相关要求(如调查频率、数据采集方式等)也应统一,以利于抽样资料地区之间的可比和全国抽样调查成果的利用。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4]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求索,2004(11).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4]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求索,2004(11).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1.境外发行股票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1.外国政府贷款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2、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己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市场全方位开放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展开深层次冲击。通过本外币相互质押贷款渠道、通过外资银行联行往来渠道、通过咨询公司渠道、以及通过对背贷款渠道等,我们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基本上无法守住。换言之,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可以有多种途径绕开资本项目管制,致使现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难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与管制的复杂性相对应,资本项目管制成本也急剧攀升。在管制日益无效的情况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认真考虑。
五、谨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就应“快”字当头。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说,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国的经济条件。市场机制发育成熟、经济基础健康、宏观调控技术娴熟以及金融体系稳健等,通常被列为一国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备条件。显然,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强行推动自由兑换,必然会推高其风险的一面。
不过,也应看到,中国独具的某些条件使得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那么大。一是长期以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普遍是经常项目逆差,资本项目顺差。而我国1982-2000年,资本项目顺差累计高达1905亿美元,经常项目累计顺差则为985亿美元。二是WTO效应所促进的大量且长期的资本流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总之,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所指出的:“尽管我国还没有一个资本账户开放的明确时间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中国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只是迟早的事情。在开放的经济中,放松管制是一种普遍趋势,但自由兑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开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极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反垄断法的特点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中国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对外贸易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在世界生产、贸易和投资中居于主要地位,对国别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跨国公司依靠技术创新,凭借全球生产和营销网络,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先进的技术和价格低廉的产品会给封闭的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竞争是跨国公司活力的源泉,竞争又会促使其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兼并走向集中和垄断。因为跨国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容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打击局外企业,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保证谋取垄断利润。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联合起来控制产品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行业或商品中获取垄断地位;纵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作为上游生产厂商对销售商的经营地域、经营产品范围以合同的形式施加某种压力,其手段有维持转售价格、独家交易、选择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手段有不公平定价、超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为了增强竞争力,跨国公司通过采用资本、品牌、技术与行政力量的结合,使其限制竞争行为更具规模性、长期性、隐蔽性,表现出以下特征:通过并购方式达到限制竞争目的。以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通过知识产权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形成了对技术的控制和垄断。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平均增幅为20%,但在迄今为止的18万余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跨国公司的申请占87.8%。
为了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以及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集中度过高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高度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如果在完成第一阶段审查以后,认为该并购案影响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为期90天,必要时第二阶段审查还可延长60天。
(二)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该法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进行限制。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的正式成立,充分印证了中国企业正在通过联合,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该组织由TCL、联想、康佳、海信、长城计算机集团5家企业自发成立,是一个采用会员制的、开放式的非营利性组织。凡从事计算机、家电和通信产业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都可以申请参加。
基于反垄断法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
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平台建设,及时发现市场的异动。限制竞争的秘密活动所导致的最终市场表现基本是一样的,即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一致地抬价,固定、僵硬的价格或多年不变的市场份额以及新进入者普遍生存困难等等。这些现象足以说明市场上有不正常的操作,竞争机构则可采取措施进行调查或干预。
(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且实施品牌战略
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统计,世界名牌商品共约8.5万种,其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占据90%以上的名牌拥有权,处于垄断地位。而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我国光纤制造设备100%、集成电路85%、纺织制造设备70%、石化设备80%和高端医疗设备90%-100%都依靠进口。因此,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已从产品竞争进入标准竞争,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就意味着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企业要注重长期效益,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加研发投入,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要在电子信息、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支撑高新产业的标准群;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及有中国特点的产业,建立起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超级秘书网
(四)建立行业协会或加强企业联盟
多年来,我国在DVD、电脑、汽车、数码相机等高科技含量的行业都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而国外的高科技企业通常会至少将纯利润的50%再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上,并且,国外企业有强大的横跨全球的市场平台,如果国内企业不联合起来推广、保护自己的技术,该技术就会很快被国际大企业强大的市场力所吞并。
(五)加强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
由于各国贸易法规不尽相同,在禁止国际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确定损害程度等方面,往往会涉及不同国家的企业,所以,应在互惠、公平合理和不损害国家和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反垄断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
参考文献:
1.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贸易问题,1995(8)
2.朱家贤.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