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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献可知,虽然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起步较晚,然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机遇,并且也创造了一些有利的条件,在诸多条件的支撑下,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也获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取决于会计核算质量,我国在当前已经开始积极推行会计资格的准入制度,这就提高了会计的准入门槛,人才方面获得了一定的保障;其次,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迫使企业需要更多地依赖国家政策的扶持,这样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愿望越发强烈。虽然这样的条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然难以回避税收筹划中需要面临的问题。
2.企业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大量文献的查阅和相结合做出总结,能够归纳出当前的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几个方面问题。
(1)观念意识淡薄企业的税收筹划最先来源于国外,因此国外市场对此的重视要先于国内。尽管如此,税收筹划在我国也已经有着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人们的观念意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实际上税收筹划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只有将其嵌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才能帮助企业做好决策。
(2)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规划,但它绝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因执行人以及相关方案制定的个人意志的影响,使其出现一定程度的违法倾向,诸多企业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因此将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定位在税负的最小化方面。鉴于我国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减轻税负成为了被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这就成为了一个误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很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仅仅将目标定位于减轻税负显然有着局限性。
(3)税收筹划方法不到位公司在所得税缴纳方法有合法与违法的区分,因此,首先应该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行为,虽然此两种方法都可以实现企业纳税压力,但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4]。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企业要想是实现良好有序的发展必须对纳税方法进行清除的分析,分析不同的方法,根据企业本身特点采用特定的方法。在符合国家政策及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般内容包括:
(1)首先了解国家税收政策,通过对旧政策以及现有政策的对比,在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配合地方政府的文件进行筹划;
(2)预先了解纳税环境,在研究环境的同时,内外结合全方位考虑应有的各种因素,以便更好制定科学的筹划内容
(3)确立纳税目标,纳税人要根据自身经营的范畴,从长远考虑把握实际,保证税收筹划切实可行;
(4)初步制定方案,制定详细的税收筹划;
(5)正式方案的确定,针对制定的方案进行合理化修改,以保证筹划的高质量;
(6)建立反馈信息采集系统,通过以往经验及回馈信息总结经验,出现对先期目标有偏差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处理,以免在以后的纳税过程中出现状况。而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纳税能力必然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关于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当前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企业选择了一些不合适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途径思考
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纳税是较为普遍与正常经济现象,但企业以国家经济主要实体形式出现,所得税对企业与国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企业纳税行为确保国家与企业同一时间获得收益,并且在企业纳税不违法的情况下,以上这些都被视为企业纳税工作核心要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是遵循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和纳税筹划有联系的为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税率与税前扣除,所以企业纳税途径为:第一,结合新企业所得税当中指认纳税人做企业所得税纳税。新企业所得税当中针对纳税人认定大致划分为下面几点:首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纳税单位为法人,以此作为基础,企业所得税途径可分为:一面企业设置分支机构的时候,假使设置为分公司就可以将纳税信息进行汇总,但假使设置为子公司,就需要单一纳税,所以假使企业在子公司当中有亏损企业集团存在,能够凭借将子公司变成分公司的办法做汇总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这主要是依照各分公司收入,成本互相补充,特别是亏损情况较为严重企业集团,对缴纳税收进行汇总,让企业有效期内扣除成本费用相对提升,进一步辅助企业达成亏损的时候不纳税,盈利的时候少纳税的目标。另一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把法人规范成居民企业与非居民的企业,当中,居民企业将纳税义务全权承担,非居民性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是有限的。该认定针对外资企业也是适用的,外资企业能够结合多种办法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非居民性企业纳税身份进行选择,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标。第二,凭借企业税前扣除做企业所得税纳税工作。税前扣除纳税途径是以企业成本费用最大值为基础的。新企业所得税当中有关税前扣除说明的比较清楚: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工资相关制度进行取缔,把企业合法真实工资支出予以扣除;其次,新企业所得税针对于企业公益性的捐赠扣除为年度总利润百分之十二以内,也逐一扣除;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对企业内确实要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尽量尝试将其折旧年限缩短或对折旧进行加速的办法。所以该规定内容能够变成企业财务制定基础,企业凭借对新企业所得税规定进行准确把握制定出较为成熟财务相关制度,进一步达到企业成本费用最大化扣除目的,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第三,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也作为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关键性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对国家重点扶持与鼓励发展产业有明确规定,比如像农林牧副渔等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先进技术为百分之十五优惠,企业研发新科技,新产品费用还能够得到加计扣除的照顾。所以企业能够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对优惠政策规定款项与认定条件,做适当调节,赶上税收政策优惠的快车。同一时间,除上述明令规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残疾人就职也予以了鼓励,对收纳残疾人或一些其他同等人员支付工资税务上可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开设企业也能够按投资额相关比例上抵扣纳税额度。而且在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等有突出贡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都有做部分税额抵免的说明。所以企业能够在次基础上结合各类办法比如像结合岗位所需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等,进一步体会所得税减少亦或抵免优惠政策,能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降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复杂系统决策过程,和政府还有税务机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应当统筹系统综合考虑,让避税也变得有法可依。
2 环境保护税政策
为建设绿色中国缓解大自然的污染之忧, 一直以来国家大力倡导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各地市区绿化建设。为了使排污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18年1月1日起, 国家正式开始实行环保税征收管理方案。
2.1 国家环保税政策
为促进企业向绿化产业转型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发污染物排放净化新技术和应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使得污染物的浓度尽可能地降低。如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方面, 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 则将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若小于等于50%的, 则将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方面,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购置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运用、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 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即购买成本或者研发总成本的10%, 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 企业在从事, 符合特定条件的环境保护等资源合理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所得,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当年起, 前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后面的从第四年至第六年就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第七年起进行该项目经营收入的全额纳税。
2.2 四川省环保税政策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拟定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以每污染当量数2.8元来计算应纳环保税税额。以下就此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计算、分析。
3环保税起征后纳税筹划
四川省某企业主要从事鞋模加工, 经检测该企业废水排口中重金属总镍浓度含量为2.32mg/L, 总铬浓度含量3.25mg/L, 总铅浓度含量3.15mg/L, 总汞浓度含量1.11mg/L, 该企业年度总排放废水10万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45614元。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 则该企业当年应交环境保护税145614元。本文通过以下方法使该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前提下, 降低企业税负。
3.1 计税依据的筹划
(1) 方案一:该企业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 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 其污染物总镍浓度含量0.7mg/L, 总铬浓度含量1.05mg/L, 总铅浓度含量0.7mg/L, 总汞浓度含量0.03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31972.5元。
(2) 方案二: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 总镍浓度含量为0.5mg/L, 总铬浓度含量0.75mg/L, 总铅浓度含量0.5mg/L, 总汞浓度含量0.02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522元。
综上, 从企业通过排放污染物浓度降低企业税负方面来看, 方案二中企业废水污染物浓度比方案一低20%, 且国家政策明确指出, 污染物浓度值越低缴税越少。所以企业采用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交环境保护税比企业采用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的环保税少缴纳25%。因此, 企业在实行环保税筹划时,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方式。
3.2 专用设备来源选择
(1) 方案一:该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可外购环保专用设备一台, 价税合计234万元, 经计算得出:可抵扣增值税34万元, 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则企业总的可少缴纳税额为39万元。
(2) 方案二:该企业经过调查、研究, 为了长远利益的发展在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 决定自主研发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并申请专利权。将生产该设备对外销售, 该企业销售设备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 研发成本500万, 经纳税筹划得出该企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
综上, 企业若自主研发并在研发期间应合理控制成本, 相对而言比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总的应纳税额更少, 因企业在研发过程除了可以加计扣除50%的成本费外 (企业自主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按研发成本的50%加计扣除) , 还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因此, 从企业少缴税角度来看, 在环保专用设备来源选择中企业自主研发优于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
4 结语
综上所述过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政策, 在排污环节稍作改变, 在某些程度上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一方面是从环境保护税法中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来改变企业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税后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让企业在运营战略层面通过选择不同先进技术的环保专用设备, 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减免政策, 使企业在降低应纳税额的同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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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掌握纳税人各种相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从而发现薄弱环节、纠正虚假申报、降低税收风险的一种税收征管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纳税评估与税收检查、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相比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能提高申报准确率,又可为稽查提供案源,使“征、管、查”有机结合。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同时,纳税评估还可以发现并帮助纳税人弥补经营管理漏洞,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面积费用法的数学模型
开展个体户纳税评估,首先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评估,二是用什么方法开展评估,三是要达到怎样的评估效果。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都没有详细的经营情况资料,纳税申报表一般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来填写,要通过案头分析发现问题困难很大,必须找出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考虑到个体户的经营费用比较固定而且真实,我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用费用倒推初步计算出保本应纳税额,并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的调整,最后确定应核定纳税额,这种纳税评估方法我们称之为面积费用法。
第一步:计算保本经营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含税)÷(1+征收率)×征收率 ①
销售收入(含税)=毛利÷毛利率
毛利=销售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
由于无法估量纳税人的销售成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 销售利润为0,则:
销售收入(含税)=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 ②
②代入①可得:
应纳税额=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③
销售费用包括按月缴纳的房租、水费、电费、电话费、工商管理费、税金、卫生费、基本生活费、雇用人员工资、品牌加盟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可以参照社保部门发放的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确定;品牌加盟费是指专卖店取得品牌专卖资格时支付的专利转让费,一次性缴纳的按经营期分摊;自用房产的房租,可以比照同一地段房租价格确定;其他经营费用要以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单据、合同的原件为准,也可以从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电力)、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个人处调查取得,确保其真实性。按年缴纳的排污费、治安管理费、检验检疫费、暖气费、个体劳协会费、物资交流会会费等暂不考虑。
第二步: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
针对个体户经营面积数据量化、容易收集的特点,我们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的概念,把销售费用(含税)按照经营面积分摊,计算公式由③演变为:
单位面积税费参数=单位面积费用(含税)÷(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 ④
单位面积费用(含税)=销售费用(含税)÷经营面积 ⑤
为了保证参数的均衡性,单位面积费用原则上按所有纳税人的销售费用总额与经营面积总和求得,所以:
单位面积费用=∑销售费用/∑经营面积
经营面积要通过实地丈量取得,有库房的应加上库房面积一并计算。毛利率可以按照纳税人经营品种划分为百货、日杂、家电、摩托车销售、电焊修理、机动车维修、建材、家具、服装、粮油、医药、化妆品、金店、车辆配件销售和印刷等15个行业分别确定,也可以暂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作为标准,统一确定为10%。
④和⑤可以导出:
销售费用(含税)=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
(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 ⑥
⑥代入③可以导出:
应纳税额(测算值)=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 ⑦
(经过实际测算和论证,我们得出位于同一经济区域同一行业纳税人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固定值。)
第三步:调整测算应纳税额
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倒推获得的测算应税销售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为了避免相同经营面积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完全一致,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对测算应税销售额进一步调整和修正,得出的应核定纳税额就是我们运用面积费用法评估的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
应核定纳税额=测算应纳税额×(1+经营状况系数 +地段系数) ⑧
(1)经营状况系数按纳税人的注册资金大小划分,例如把注册资金3—10万元的纳税人作为中间参照,确定其经营状况系数为0,上下浮动10%,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注册资金3万元以下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和精确计算,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间值和浮动值,上下浮动多次,确定多个注册资金区间和经营状况系数。
(2)经营地段好坏直观反映为繁华程度,考虑到地段好坏与房租高低成正比关系,我们把房租换算成单位面积房租,通过离差系数上下浮动,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多个房租区间,然后确定地段系数。
单位面积房租(d)=房租/营业面积
单位面积平均房租(p)=∑单位面积房租/户数
离差系数=√∑(d-p)2/户数
地段系数=单位面积平均房租±离差系数×n
(n∈1、2、3、4……)
为了简化计算,可以不计算离差房租,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数值划分房租区间,例如:某一经济区域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为20元/平方米,我们把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上下浮动5元/平方米,则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三个区间,地段系数可分别确定为15、20和25。
d15元/平方米,萧条区;
15元/平方米≤d25元/平方米,中等区;
25元/平方米≤d,繁华区。
(面积费用法适用于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各专卖店如果无法取得其合同销售额,可以使用此办法进行评估;修理修配行业在未建立新的评估模型前也可应用;农产品购销行业要通过现场查验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其应纳税额,价格参照当地收购价确定。)
三、纳税评估实践与经验
(一)个体户纳税评估实践
我们筛选出105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进行逐户调查,收集了面积费用法涉及的所有数据,运用公式计算出商业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14元/平方米,修理修配和工业性加工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21元/平方米,进一步计算出应核定纳税额。最终结果不出所料,只有少数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与原定额接近,大部分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远远超过原定额,有的达四倍以上。由于这个结果不是利用直接销售证据得出的,属于间接求证,只能作为定税的参照。根据计算结果,我们筛选出其中一部分进行约谈举证,纳税人对推算结果没有提出疑义。由于毛利率是参照全国的成本利润率,与本地纳税人经营水平多少有些出入,最后确定了25户个体户进行定额调整,月增税款10200元。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一、纳税筹划方案不应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
为了有效降低税负,有人主张通过一个租赁合同(合同一)、一个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个抵押合同(合同三)来进行筹划:合同一规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20万元,乙方须于租赁期间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二规定,S与T签订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万元用于T同意的投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S应当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当年应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T有权扣押、留置甲方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T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三规定,S与T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
筹划者认为,这一安排使销售变成了经营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筹划当年,S公司将享有税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万元)。而T公司报表上财务费用(借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租)赁费)正好相抵,将不发生额外税负。第二年及以后期间,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结算,直到合同终止,则资产清理净损益为零。10年安排期间综合效果为:S公司的租赁交易无所得税税负,有营业税税负10万元;S占有固定资产折旧等税上利益5.3万元。如果S第二年对T的催付利息通知书不予理睬,T亦不付给S租赁费。T按合同留置该资产并寄出资产折价清偿通知书,合同按失效条款自动终止。两种情况纳税义务都低于未作筹划时。
笔者认为,上述筹划方案以租赁、借款加抵押,实现销售的目的,方案以节税为目的,设计出环环相扣的交易链,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该方案存在着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1.S与T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流押契约”,将被认定无效。
综观以上三个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实际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个抵押条款,从文义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东西。而且,根据担保法与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三是一个无效合同。
合同三中,当事人约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上所说的“流押契约”,又称为“抵押物代偿条款”,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契约。这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虽然筹划者认识到了担保法对于流质契约的否定态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设立“折价条款”来规避,认为“合同中有折价条款的,债权人可以拥有抵押物(相同价款)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关于抵押权实现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折价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之一,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之下,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从法理上讲,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时间上发生于债务不履行之后,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与流押契约具有本质不同。而且,折价还需要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还要履行相应的评估程
序。如果当事人的折价约定损害了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后者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例中合同三约定的折价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所说之折价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实为流押契约的一种,应予禁止。
2.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而借款协议作为主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所谓以设备抵债来实现“销售改租赁节税”的方案设计可能无法实现。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在借款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以设备抵债的担保协议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筹划前S对T的设备销售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将导致筹划的基期数据全部失真。
二、纳税筹划不能够混淆法学与会计学语境的差异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处在于,没有充分重视与研究法学与会计学之间的差异。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赁协议虽然在法律上签订为经营性租赁,但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应当归为融资租赁。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一项租赁满足了下述条件之一,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租赁资产存在专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与经营租赁合同并列的一种列名合同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易。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租赁物不作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相关保养修理义务。如果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可见,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侧重于其经济实质,即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而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则侧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将公平原则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风险承担与权利分配上。二者之间由于概念定义的不同,对同一交易的划分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3.税法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在流转税上,倾向于合同法的定义;而在所得税上,倾向于现行会计准则的定义。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这个定义非常接近合同法的定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上述规定与租赁会计准则相比,区别仅仅在于稍微简单一些。但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拖欠租金、折旧政策以及坏账准备的提取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和主要内容
(一)纳税服务的涵义
纳税服务实际上就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要认识纳税服务,应先理解纳税服务的涵义。
首先,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其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二)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的内容取决于纳税人在办税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应该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2.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这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使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方便快捷,感到轻松愉快。如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发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等;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成果,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计算机远程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纳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将来提供网上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事项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
3.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遍服务,不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应当整合纳税人的个性化信息,针对其不同的纳税服务需求,在管理中动态地予以体现。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4.投诉和反馈结果。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征管纲要提出: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并不是仅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税务机关要想知道纳税服务纳税人满不满意,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就应当虚心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应该提供一个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
二、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纳税人中及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这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束缚,纳税服务只停留在形式的、表象的服务,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
(一)“纳税服务”的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有误区
由于长期形成的作风,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强调的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从而忽略了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因而尽管政府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行纳税服务,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另外税务机关内对于纳税服务的内涵存在着误解。一提纳税服务,就认为是行风评议的事,认为微笑服务、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就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纳税人更需要的是便捷有效的税务服务,而不是表面上的笑脸相迎。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较低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四)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纳税服务的项目还不确定,还没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体系。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各显神通。另外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健全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要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视纳税人为顾客”,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改变纳税服务的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离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管,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税收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政禁令”,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四)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纳税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五)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
1.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的基本准则,使纳税服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也应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符合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规范纳税服务,同时还有利于考核监督,形成自觉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在规范服务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对现有的征管制度、优惠政策等进行调整。征管方面,该精简的办税环节一定要尽可能的减少,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在优惠政策方面,应在兼顾税负公平的基础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应有的待遇。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评定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参考文献:
[1]许建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J].税务研究,2005(11)
[2]翁嘉晨.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征管[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由于财政契约和委托关系的存在,政府应当在一定程度和层面上从纳税人心理出发,考虑公平在纳税人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导向作用,响应服务于民的民生财政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财政收支行为。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首先收入方面,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经验和理念改进税收制度,以减少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分配不均和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均的状况;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源;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提供纯公共商品和混合公共商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健全管理制度以遏制和杜绝乱收费现象;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应以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模式;规范制度外财政,建立完整统一的预算体系,同时实现财政收入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其次支出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支出规模,矫正“越位”和“缺位”,调整支出结构,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项目,财政应该退出而交由市场负责;支出重心向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科学等领域转移,全面实现民生财政,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同时,切实的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接受人民监督,定期举行纳税人座谈和听证会,使人民体会到其缴纳的税款用到了实处。
2.树立以人为本、诚信和法治的政府形象。
以人为本是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全新的服务型政府,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广泛的听取民意,民主科学地制定和执行各项决议和政策,简化行政手续,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诚信是指政府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职能,办事讲求效率和质量,政府工作人员秉公执法,不。如果政府仅仅依靠单方面地期望或是要求纳税人诚信、积极自愿纳税,并且凭借其政治权利制定严厉的惩罚机制来规范纳税人的行为是很难从根本上实现高纳税遵从度的,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的诚信危机。法治是指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使得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若不能有效地履行政府职能,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商品和服务,或者存在资源浪费和腐败,必然会失去公众的支持,公众就可能消极的对待自己的纳税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有义务宣传和弘扬诚信理念,坚决打击和防止腐败,严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心和满意度,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互信互利,从而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税收筹划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理论和观念普及,绝大部分的企业都设置了独立纳税筹划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企业的纳税计划。但是,就我国而言,纳税筹划资历尚浅,很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会专门就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纳税计划。来自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2007年,就山东省东营市100家中小企业作为调查对象,仅有7家实行纳税筹划工作,28%的企业准备着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管理,很大一部分企业则不明纳税筹划是何物,还有小部分的企业只听闻过纳税筹划这个术语。曾经有调查为“若想减轻税负,主要途径是什么”,结果多少令人心酸,在受访的90个企业中,接近50%的企业认为是通过设置内外帐套,24%的企业则认为是通过社会关系,找熟人,而提到纳税筹划的寥寥无几。
(二)纳税筹划外部环境给企业造成的压力
税收征管环境的好坏是影响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外部因素。一方面,不断完善的税法以及征管机制,使得企业意图通过偷税、逃税减轻税负的不法投机行为成本和风险增大,所以意识上税负重的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愿望相当强烈,这导致一些没有具备纳税筹划条件的企业乱了阵脚,急于开展纳税筹划,但各方面条件缺乏,往往适得其反;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体制、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疏漏,这无疑阻碍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合法的降税途径是大部分会计人员希望的,不过,现实的税收环境不足以让他们信服,比如政府的过分干预企业、税务机构的直接简单下达税收利率和税种,税收征管混乱等。
(三)缺乏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
纳税筹划计划涉及范围广,深度强,是企业管理中的一种高端财务计划,其要求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的合作。其一,是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养要求。纳税筹划关乎企业经营、理财、销售等重要日常业务,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税务筹划人员不仅必须通晓企业的整体业务开展流程,更要通晓税法常识和财务会计处理程序,才能有足够的知识、技术水平制定企业的纳税筹划计划,并且要对各计划事先评估,选择对企业自身利益最大的计划供企业管理者参考。但是,我国目前具备这么完整知识结构的人员不多,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向高层次发展甚至影响纳税筹划的实行;其二是对作出纳税筹划计划的组织、机构的要求。专业的税务机构、第三方纳税筹划组织多数是私人设立,少数机构具备完整的纳税筹划程序和完善的计划制定所需的人才知识结构,即便是企业内部成立的独立税务部门,也有很大一部分如同虚设,并没有发挥纳税筹划的功能。
二、企业纳税筹划应对挑战的对策和思路
(一)纳税筹划内部环境的建设
1.学习税法等相关法律,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企业要通过学习,要熟知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导向,深入了解税法中规定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纳税鼓励规定,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依法选择最优会计核算工具;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则必须求真务实,充分解读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坚持税源属地的原则,切不可违法谋取私利转移企业的收入避税;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是降低税负维护企业收益的合法手段,所以对于一些税收优惠内容要积极去了解、解读,比如税率优惠、区域性让税对象、起征点税收优惠规定等,合理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纳税筹划计划;此外,对企业招收失业人员、安置残疾者就业的行为,我国在税法中规定是可以减免一定额度的所得税,企业可以结合的这些特殊情况,通过职位的评估来做出人员的安排,以达到降低纳税负担的目的。
2.注重培养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为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人才储备。目前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供应不足,所以在实践中,企业要重视相关知识结构方面的工作者以及高层管理者的知识更新和全面化,主要有:企业内部纳税部门的设立要规范,岗位工作和应岗人员的知识要匹配;安排相关工作者去大企业学习成熟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经验;合适邀请税务专家莅临单位内部作税务咨询、纳税理论讲座,组织专题研讨会议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组织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水平和技能,都要注意效率和成本,充实内部的人才储备,顺应企业的发展。
(二)纳税筹划外部环境的优化
1.立法环境的完善。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征管机制不够明细、清晰,立法层次不高,导致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依据不明确,影响正常开展。在优化和完善税法条款时,特别要注意语言表达,尽量提高立法机构的级别,修订现存的疏漏法规等。
二、从税率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
税种不同,计算税额的税率也就不同,即使是税种不同,也会因税基不同而产生税率差异,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改变税基分布来适应税率较低的税种。如某企业缴纳增值税时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该企业销售税额中需要抵抗的进项税额较少,仅有10%,其增值率为:(150-150×10%×17%)/150=15.3%,与小型企业3%的纳税税率相比高许多倍,由于小型企业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化为小型企业。因此,该企业可以拆分成两个较小的企业,假设每个小型企业的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那么按照3%的税率计算,两个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75×3%×2=4.5万元,拆分前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50×17%-150×10%×17%=22.96万元,通过变更企业规模适应更小的税率,该企业总共减少的税额为:22.96-4.5=18.46万元。由此可见,选择适用较小的税率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三、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员工参与社会活动,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从优惠政策的角度来获得纳税福利,如此一来,不仅降低了企业税负,而且还为企业创造了更好的社会声誉。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企业通过两种途径来降低税负,一是合理确定企业工资福利待遇。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计算纳税金额时是可以不包括在内的,员工工资和福利在一定的额度内可以予以扣除。新税法为了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还特别规定企业的培训费用可以归到之后的会计年度进行结转,因此,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加强员工培训,这样不仅降低了企业税负,而且还提高了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二是充分利用公益支出的扣除项。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而且还可以获得多重经济效益,新税法规定参与公益事业的企业,可以在年度总利润的12%以内扣除相应纳税额度,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公益活动来进行纳税筹划,减少部分纳税金额。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