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3:5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律手段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契约化管理,是市场经济法则在集团内部和经营领域的开拓延伸,是依法规范企业集团自身经营行为的重大举措,是现代企业集团管理的创新之作。
一、企业集团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特点: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其特点: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二)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契约化管理就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经营往来行为采用书面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起具有钢性约束力和较强激励作用的经营管理方式。
二、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约化管理是企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融入市场经济,与外部市场对接,同时伴随着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法人、多投资主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多种经济主体的经济关联和交往日益复杂,需要我们对外要应付购买者或供货方在时间、空间、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背离,维护企业利益;更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推进企业内部的市场化,传递市场压力和风险,形成集团内部市场链,促进集团内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契约化管理是实现集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规范契约,履行契约,严格按契约办事,把过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变成契约化管理,变成法律经济手段的管理,让依法治企精神渗透于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层面,逐步形成各类经营行为全面的契约化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富有集团特色的新的管理平台。这样就可以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团经营风险,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促进集团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实施契约化管理是推进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契约化管理的实施,无论是传统的行政权威对它的硬性有碍,还是惯性的推诿扯皮对它的敷衍应对;无论是秩序的调整必然带来的逆向摩擦,还是观念上的习惯势力的无形冲击,都不能抵毁契约化这一法制机制特有的约束性、规范性、强制性的作用彰显。从从某些集团契约化实施以来取得的初步效果我们不难看出,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负责的权利义务意识得以强化,明明白白做事,认认真真负责的制度体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环的内部经济运行秩序已经形成。即将全面推开的契约化管理正在集团内部诸多经营管理领域中显示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
(一)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效保障。企业集团的经济动迁由内部运行和外部运行两个部分构成。集团内部的产、供、销是一个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循环网,各环节之间的接链是否科学、有序,不仅关系到内部经济运行的正常化,也关系到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契约化管理运用法律规则约束各运行环节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弥补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难以克服的不足,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如果该着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
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引言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在各省市不断发展。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违约问题,较高的违约率一直制约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违约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违约。当龙头企业在面对宏观经济不景气或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较差时,会选择单方面更改合约,侵蚀农户利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二是农户违约。例如,当农户面对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时,可能会选择将农产品私自出售而违约。现实中,由于龙头企业具备信息技术等优势而地位明显高于农户,因此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也明显大于农户。以下以四川省白羽肉鸡产业化养殖中的某龙头企业为例,利用博弈论分析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关系。
理论综述
1.理论定义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这里所讲的龙头企业是指公司企业,即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的、符合现代大生产专业化分工,按照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在农业产业化生产组织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龙头企业+农户”又称为“公司+农户”组织模式,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农产品远期交割合同,事先约定双方交易的数量、质量与价格问题,从而形成契约关系。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2.文献综述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伯格在1957年定义,其相关问题在国外有相当长的发展时间,研究已较为成熟。在我国被称为农业产业化的概念,与国外的“农业综合经营”基本相同。国外的学者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的纵向协调方面来分析农产品的生产与分销。迈厄尔和琼斯在1963年提出“农业纵向协调”这一概念,其后约斯考与格里格等人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与交易费用原理进行研究。关于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契约问题,萨托里乌斯和科斯坦指出,这种模式的稳定发展需要较多的龙头企业,以防止企业的垄断,同时还应加强农户的合作以及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以增强其话语权。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研究内容主要有:陈灿等(2011)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研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证结果发现,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关系治理包括信任、互惠、互动强度、伦理4个因素,其中前3个因素直接促进了企业合作满意度的提高。刘凤芹(2003)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研究,得出违约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合约的不完全性,提出通过规范合约与加大违约后的处罚力度能有效降低违约率。还有些学者从如何改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关系模式方面进行研究。比如,“龙头企业+政府+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创新模式。对违约的研究,更多学者偏向于农户违约的研究。比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农户选择违约。而在本研究的案例中,由于白羽肉鸡的养殖技术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一旦农户投入大量资本,农户选择违约的概率非常小。同时由于龙头企业占据强势地位,更为常见的是龙头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频繁更改合约,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
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案例
四川省某龙头企业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该企业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时常隐性违约。具体来说,该企业故意拖欠农户养鸡款。调查发现,许多农户养鸡款已被该企业拖欠半年以上;同时,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该企业在决定农户养鸡利润方面拥有绝对话语权。农户在向该企业交鸡时,该企业会对农户养鸡的料肉比、鸡肉质量、药用情况等作一系列考核。但是这些考核指标农户完全不了解,每次只有被动地等待该企业的考核结果,而每次的考核结果对农户的利润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因为考核不达标而让农户向该企业赔钱。在该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中,由于资产、技术上的专用性问题,农户投入资本后,只能被动接受该企业的安排,几乎没有话语权。如今与该企业合作的众多农户基本都处于被其拖欠养鸡款、养鸡利润越来越少甚至亏损的状态。
龙头企业违约的博弈分析
假设龙头企业履约的收益为E0,违约带来的收益增加值为b。当该企业违约时农户寻求法律手段使其收益下降到E1,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p<1),该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为C。因此,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期望收益为:E=(E0+b)×(1-p)+(E1-C)×p。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为:(E0+b)×(1-p)+(E1-C)×p>E0。整理此式可得:C+E0-E1>b×(1÷p-1)。公式的右边为贝克尔和斯蒂格勒(GaryBecker、G.Stigler,1974)所称的腐败诱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的腐败的私人收益。在本模型中,左边可看作龙头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成本。当龙头企业违约时的期望收益大于履约时的期望收益时,龙头企业便会选择违约。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中,龙头企业的策略为{违约,不违约},农户的策略为{沉默,寻求法律手段}。假设龙头企业不违约时农户的收益为E2,而当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利益受损为C1,农户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为C2,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为q(0<p<1),农户对龙头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p<1),因此支付矩阵如下表所示:当龙头企业违约,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1-C,农户的收益为E2-C2+C;当龙头企业违约而农户选择沉默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b,农户的收益为原初始收益E2减去龙头企业违约带来的损失C1;当龙头企业履约,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而农户的收益为E2-C2;当龙头企业履约,农户选择沉默时,龙头企业的收益为E0,农户的收益为E2。再求解纳什均衡:对龙头企业而言:违约时的期望收益为:E违=p×(E1-C)+(1-P)×(E0+b),履约时的期望收益为E0。纳什均衡条件为:E违=E0,化简可得:p=b÷(C+E0+b-E1)。对p求d的一阶导数可得:dp÷db=(C+E0-E1)÷(C+E0-E1+b)2>0,故p为b的增函数,即当每单位龙头企业机会主义带来的收益b的增大,农户选择法律手段的概率也会增大。其中:E0-E1为龙头企业违约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龙头企业所受到的惩罚,当惩罚力度增大时,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p减小。对农户而言,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期望收益为:E法=(E2-C2+C)×q+(E2-C2)×(1-q)。农户选择沉默的期望收益为:E沉=(E2-C1)×q+E2×(1-q)。纳什均衡条件为E法=E沉,化简可得:q=C2÷(C1+C)。可见,q为C2的增函数,C1与C的减函数,即当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C2越高,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大;当龙头企业违约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越大或者龙头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越大时,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小。
结论与建议
在上述博弈中,理论上可通过加大对龙头企业违约后的惩罚力度、降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但根据对实际案例的调查发现,由于在农村地区法律诉讼成本很高,因此农户在龙头企业违约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要降低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还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1.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
(1)IPO注册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指日可待,为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增添了动力。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实,我国的证券市场将吸纳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往无法依靠证券市场融资的龙头企业,在该项政策落实后,龙头企业应着手准备上市,通过上市获得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2)要吸引当地农户入股,将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通过农户所占公司股份向农户分享企业经营利润。龙头企业定期向农户公开财务信息,以打破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也能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了解企业合理的利润分配信息。
2.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必定需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1)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加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2)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产权关系。产权的界定能够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的不明晰将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明晰产权,并不意味着要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细分到各个农户,而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得更为重要。在最为重要的利润分配问题上,要调节好各个农户的利润分配关系,做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以减少农户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搭便车”行为。通过运作完善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大幅度提高农户对龙头企业的话语权,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
3.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1)政府要对农业产业化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加大扶持力度,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两者政策优惠,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帮助农户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贷款以发展农业。(2)随着市场交易不断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信息,需要政府及时建立农业信息系统,帮助企业与农户及时获取最新农业信息。(3)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作关系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违约时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能以较低的交易费用获得违约方的违约金。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不仅是有完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执行过程是否简便。复杂的诉讼程序导致的较高诉讼费用,也会使利益受损方选择沉默,而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工业,2003(3):11-13.
[2]陈灿,罗必良.农业龙头企业对合作农户的关系治理[J].中国农村观察,2011(6):46-57.
[3]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22-30.
[4]曾益.湖北京山县蛋鸡养殖产业链合作关系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陈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与交易的治理模式———基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4):43-50.
[6]刘江涛.订单农业中的“农+企”关系博弈及政策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8(19):143-144.
[7]敖荣.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12):162-163.
[8]杨慧,蔡文著.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研究的新进展[J].河北学刊,2013(2):128-132.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做好企业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础。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规则”、运行的“轨道”。
目前,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合同的签约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规范、履约率较低等等。合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论文参考网。有的企业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约现象,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多种途径,加强合同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差。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有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为这些就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过错,致使当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来弥补和处理这些当初图省事的一时举动。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许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
4、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些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约率不理想。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企业一定要注重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经营队伍,提高信用观念,规范营销行为,才能使企业得到稳定的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合同管理实践,我认为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施工企业必须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将企业的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切实按合同要求办事。企业领导对合同及合同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通过经常举办学习班、讲座、办理各种宣传栏等方式,提高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把按合同程序办事、认真执行合同要求,变成全员的自觉行为。建立合同管理机构。要从上到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合同管理覆盖到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合同管理部门与其它执行部门的职责范围,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最终形成从合同谈判、审核、履行到监督检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的织织保障体系。明确合同管理流程。对建立的组织机构,必须明确与之相应的工作流程。从合同签订前对招标文件分析、合同文本审查、工程合同策划、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到合同签订后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比分析、诊断、合同变更、索赔和反索赔等过程,均要建立有效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奖惩分明,避免职权交叉,互相扯皮。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重视合同审查管理。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严格管理和控制。注重合同文本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分析。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特别是具备各种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二是完备性分析。包括:构成合同文件的种种文件是否齐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对各种问题的规定有没有遗漏;合同用词是否准确,有无模棱两可或含义不清楚;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论文参考网。建议应尽量采用或参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5、重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是非常频繁的,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所以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师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视变更管理,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6、重视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合同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实施有效的管理。论文参考网。
7、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四、结束语
有人称,“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这句话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忽悠”。我们应当指出“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虚幻谬误,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在谬误被打扮成真理的过程中,“忽悠”顶多是一种推波助澜。从现实情况看,要想让人们不被那些似是而非的口号所“忽悠”,还需要做更多的基础工作,让所有孩子站在同等公平的起跑线上。
重塑商业伦理要让诚信增值
近期,苹果公司供应商“毒倒”员工,家乐福、沃尔玛大玩“价签戏法”,莫不显示出企业对诚信建设的忽视。重塑商业伦理,要让诚信“增值”。这不能仅靠企业道德和市场导向,更要靠制度促使企业自觉选择诚信体系。比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诚信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加强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行为公示制、档案制、曝光制等,使那些因信用问题而致的企业“死亡”不再是特例。
吃得放心是最基本民生
食品安全是民众最关心的安全需求之一,吃得放心关系的是民众最基本的民生。因此,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加重食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的是国家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捍卫百姓饮食安全的用心。法律的严厉约束不是目的,获得食品安全环境、吃得放心才是目的。因此,食品卫生检测部门的在场,就是确保百姓吃得放心的一个最实际也最重要的因子,也是百姓把食品吃进肚前的最后制度关口。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仍然会出现。面对水事活动中复杂的社会问题,仍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配备到水政监察队伍中来,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把水政监察队伍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实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办公设备落实和执法装备落实等,真正做到队伍建设规范化。
l水政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水政执法队伍在执法中暴露出―些问题。
1.1体制不顺,执法管理的职责不明确。水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处罚职能配置分散.水保、水资源、河道管理,工程管理等的执法工作缺乏协调统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推诿扯皮,影响了工作效率。给执法工作和部门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人员、资金的浪费。当经济利益与执法行为冲突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滥罚滥没现象;怕承担责任而放弃执法,出现能管不管、管而不实的现象,使行政管理职能受到影响。
1.2队伍整体索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队伍整体索质取决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三个方面。政治素质低的执法人员往往贪图个人利益,作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如滥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最”权。不能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业务素质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上。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不硬造成了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水事案件败诉。能力素质主要指执法人员的应变能力,对突发性水事处理、证据保全等都取决于个人的能力素质,执法人员能力不同,对同一具体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结果就不同。部分水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特别是部门机构领导素质低,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执法能力不高,重行为法、轻程序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1.3执法乏力,没形成有效的执法反馈。作为执法基础的硬件不硬,不能开展正常的执法巡查,机动性差,信息不够灵,处理突发水利违法事件的能力不足。申请法院执行,成本高、效率低,难以落实。
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执法管理明显的不足。―些水事违法案件得不到有力打击。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征收水利规费严重不到位。
2、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
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1、分解岗位职责,责任明确到人
定岗定责是建立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采取以岗定责、以责定人等措施,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结合水政监察工作实际,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水政人员的执法职责。做到职责清楚、目标具体、奖惩有据,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不作为、。要适当确定主要量化指标,明确工作的侧重点,以保证考核的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2、完善考核标准,开展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是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也是综合考评工作公平、公正的体现。衡量水政监察成效的基本标准是:办案数量要实事求是,既不定硬性办案数量指标,也不能有案不办,压案不办;办案质量、效率高,办案的各个环节符合法律程序;办案重点突出,社会效益良好;办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没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3、以过错责任追究为手段,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文明执法
1、建立追究制度,严格过错追究
责任追究是实施执法责任的保障,是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没有追究就没有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就谈不上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在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的,要按其违法情节、后果以及所处的地位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过错追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2、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的转变,用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水事行为和水事活动。一要文明执法,做到着装整齐,亮证执法;二要廉洁执法,做到廉洁奉公,遵纪自律,务实高效;三要公正执法,做到纪律严明,秉公施政,恪守职责;四要规范执法,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量罚准确;五要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4、实事求是,狠抓落实,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
1、提高思想觉悟,坚定法治观念
水政执法队伍要认清当前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当前水事案件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是要正确认识依法治水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水,文明执法,才能发挥为水利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二是要正确处理推进依法治水过程中治内与治外的关系。依法治水需要守法者自律,护法者自制,但更重要的是执法者自尊。水政执法人员更应该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以实际行动维护水法的尊严;三是要正确对待监督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发生腐败,执法监督是对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最好保护。
2、明确领导责任。规范水行政执法
推进依法治水,责任在领导,关键靠规范。主管领导负有重大责任。领导对水政工作建设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水政工作的领导,改善工作条件,创新工作思路,破解工作难题。
3、提高业务素质,增强理论水平
水政工作的特点,要求水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因此。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一是要使业务学习与提高执法水平相结合,把强化业务素质变为每个水政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要把业务素质考核与岗位等级挂钩。与目标管理和执法责任制结合,进一步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水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处理水事案件、征收水规费、应对行政诉讼等重任,这就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维护水法规的尊严。
结束语
当前,水行政管理工作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水利法规的普及程度和认识水平还不够,必须加强对水法规的宣传力度。水政监察工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的职责。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水政监察真正成为一支组织严格、业务熟练、纪律严明、运行有力、充满活力的专职执法队伍,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峰 浅析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科技风2010(8)
[2]周文志 抓好典型工作在基层建设中的意义[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文化2012(5)
[3] 单祥国 基层建设要在增强"四力"上下功夫[期刊论文]-现代企业文化2008(24)
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纪路易十四时法国将国王的律师和人定名为总检察官,这就是西方检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从产生到现在,大多数国家在设置检察机关时都始终将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说明它适合提起某类民事诉讼,如公益诉讼。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和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实力作后盾的企业、政府之间进行的是不对称的诉讼,受害方常因承受压力过大被迫放弃诉讼。而凭借自身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诉讼中单独启动诉讼程序,使侵害者最终得到应有的制裁。再次,检察机关具有超脱性。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更能保证其以超脱的姿态着眼于维护公益权利,而不至于沦为专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与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检察机关人员熟悉法律,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应当被法律保护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99 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可以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起诉的法律主体,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维护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求,无疑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最佳法律主体。
二、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例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更多地是关注政策的制定而不是政策的执行。但如美国政策学者艾利森所言:“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则取决于有效地执行。”因此,公共政策的执行是政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策目标和解决政策问题的直接途径。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在政策实践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也与政策的执行有着密切的关系。一系列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各种公共政策,能否实现其预期的目标和达到良好的政策效果,关键在于它们能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强有力的执行。而在改革的过程中,执行主体的选择执行方式时墨守成规,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采取合理而有效地执行手段,使得许多科学而合理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扭曲造成各种社会危机引发。因此,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就需要寻求解决问题之道。
一、关于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问题的研究还是很比较多的,这些角度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政策制定主体为视角
张玉强(2010)认为除了传统的意义上的理想化的政策、执行主体、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外,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也应该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不仅因为其与政策的质量由着紧密的联系,而且在整个执行过程中都少不了政策制定主体参与和支持。因此,在分析执行偏差原因和寻求矫正之策的时候都应该对其给予充分的考虑。
2、以政策执行主体为视角
闫超(2011)在进行执行主体因素研究中指出造成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从主因上来说主要是由于执行主体的异化所造成的,执行主体受利益的驱动、本身对于公共政策的认同程度、他们各自的职业素质和执行能力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这些都会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使得科学合理的政策得不到好的实施。
3、以制度角度为视角
李斌(2010)认为公共政策执行的偏差是在制度的框架内发生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策执行效果如何取决于制度的好坏。完备有效的制度保障是应对政策执行偏差的根本出路,因此要将合理政策的宏观逻辑与有效执行的微观机制统一起来。
4、以利益为视角
李戈(2009)认为充分的发掘影响政策执行的各种因素并予以矫正是规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各种偏差,确保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而作为政策执行中的重要角色的地方公共部门,他们的自利性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要慎重的对待。贺庆鸿(2008)在论文中指出通过各级地方政府与政策目标群体之间的的利益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给出了相应的政策。
5、以公民参与为视角
程名(2011)通过对影响政策执行偏差的因素进行分析,指出政府这一执行主体是个主要因素中影响最大的,因此也就凸显出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必要性。叶大凤(2006)认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有助于消减公共政策执行偏差,促进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这些文章都从各种不同的视角研究了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各种原因,但通过分析发现在分析政策以及执行主体方面的文章较多,但是从执行手段方面来研究影响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文章较少。因此,本文从执行手段这一工具性的方面来出发,研究它对于政策的执行效果的影响。
二、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执行手段因素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手段是执行机关和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贯彻落实政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和。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手段运用的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政策执行主体的政策执行力的大小。目前公共政策执行手段主要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教育手段和技术手段。虽然执行手段很多,但是在手段的选择上面还存在很多令人深思的地方。
(一)执行手段单一,粗暴
一些执行机关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往往难以考虑到政策目标群体的想法,就一味的采取最为简单原始的行政手段,利用组织的权威采取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及规章制度来推动公共政策的执行。如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了保安打人,对城管打人,开始还“认识”不足,以为,毕竟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执法部门,人的素质应该是高的,是应该讲道理的。可是随着城管打人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人们对于国家执法机关印象越来越停留在粗暴上,这就造成了一些好的科学合理公共政策的实行得不到社会的认同,难以推行。
(二)法律手段执行不够
法律手段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令、规章、司法、仲裁等工作,他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种关系方法的方法。政策的执行机关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或则对政策执行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但就目前而言,出现了一些扭曲法律手段的现象存在。2009年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交通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采取“放倒钩”的“钓鱼式执法”,认定私家车主张军非法运营,同时非法限制张军的人身自由。查处私家车非法运营的目的是规范出租车运营市场,打击“黑车”,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但本案中的执法者凭着自身利益执法犯法,主观上有故意陷害之嫌,客观上有栽赃他人的行为。这种执法方式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也与社会中提倡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符。因此,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才能使政策执行客体积极配合,才能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忽视思想诱导手段
思想手段它倡导的是人本管理,是希望通过制造舆论、说服、劝导或者精神鼓励等方式把需要执行的公共政策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引导政策对象自觉地主动地去执行公共政策。当前政策制定缺乏普遍的公众参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策制定者的医院,政策透明度很低,缺乏公众参与执行中目标群体地处较大,往往对政策内容和目标一知半解,因而很难认同这些政策,而在政策执行后期也缺乏信息的反馈机制,缺少双向互动,不能及时修正政策,这些都可能造成执行偏差的发生。
(四)政策执行手段和方式的选择使用缺乏成本效益意识
政策手段的使用,既能获得利益即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也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代价表现为操作这种手段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的费用,可以称之为手段的操作成本。政策执行者在选择手段时需要注意手段的成本效益比,亦即要衡量比较各种手段所需操作成本与期望取得的效果的大小,如果成本大于预期收益,那么这种手段即使能实现政策目标也不能称之为有效手段。政策手段具有操作成本,但政策执行者较少注意到这点,许多时候选择的政策手段也能实现政策目标,但其手段成本很大,管理效率不高,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执行手段。
三、关于公共政策执行手段选择的建议
第一,充分使用思想诱导手段。在选择、确定政策执行手段时,优先考虑使用思想诱导手段,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后才寻求强制或制裁。这种手段代表了“自由、平等、民主、责任、宽容”的人文精神,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公共政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比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该手段应优先采用。因为从根本上讲,该政策与中国传统落后的“多子多福”价值观相冲突,所以政策执行中起关键作用的手段应是宣传教育手段。另外同时辅以经济、行政等其他手段,发挥手段的综合配合作用。在使用宣传教育手段时,应讲究思想诱导的艺术,坚持说服力、生动性等原则,注意避免宣传教育的僵化和空洞说教,否则引起执行对象的反感,结果是适得其反。
第二,行政手段的使用应注意发展行政指导。从形式上讲,行政指导是以劝告、指导、希望、建议、协商等方式为主。行政指导手段的特点在于它的非强制性和可变通性,目的在于较好地解决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目标对象对政府的行政指导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不遵循行政指导;另一方面,目标对象也有可能愿意遵循行政指导的方向,避免违规风险。在过去,我国常用的行政手段是以直接命令、强制规定、领导指示等方式为主,旧有的行政手段方式已经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社会的发展相符合。在新形式下,公共政策执行中行政手段的合理使用依然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一些政策目标的高效完成。但在选择行政手段时,应注意发展行政指导等形式,变直接行政干预为间接行政指导,这不仅是政府自身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公民社会对政府管理的要求。
第三,主要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市场经济社会遵循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就需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来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将实施政策的任务与物质利益挂钩,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给人以内在的推动力,使政策目标得以实现。从根本上讲,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各种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采用最终都要由法律加以确认,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因此,在政策执行手段的选择方面,能多用法律手段,就少用其他手段。为此要不断完善法律手段,使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等都有法可依。
第四,寻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手段、新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迫使目标对象服从政策”的舆论监督手段。因为有关公众服从政策的原因之一是怕名声扫地,政策执行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不服从的目标对象进行必要的新闻曝光,这对注重公众形象的目标对象来说,将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使之选择服从政策的道路,推动政策目标的实现。其二是探索解决执行者与执行对象间争端的途径。政策执行手段在使用过程中,有时候会产生执行者与目标对象间的争端,如行政手段的合法性争议等,如果双方都想避免进入法院和不利宣传,那么解决的途径应该是寻求“非正式的途径”,它包含谈判、交易、协商、妥协等手段,通过某种形式的独立机构调解来实现。在美国,有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联邦仲裁和调解局”这种机构。在我国,政策执行手段产生的冲突,并没有一个非正式的专门机构来受理。有时候局扮演着冲突者倾诉对象的角色,但自身解决争端问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目标对象的诉求。所以,建立相关的调解机构是化解执行中的矛盾、保证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的途径之一。
总之,在选择、确定公共政策执行手段时应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同时注意控制执行手段操作成本,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人文、社会、政治等环境条件等,获得既能有效实现政策目标,又不付出较大成本的。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标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玉强,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思考――以政策制定主体为视角[J].宁夏党校学报,2010(5)
[3]闫超.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的执行主体因素研究[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
[4]李斌.从制度角度浅析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及治理[J].消费导刊,2010(1)
[5]李戈.地方政府自利性引起的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6]贺庆鸿.利益博弈视角下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2008
[7]程名.公众参与视角下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对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1(9)
[8]叶大凤.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北京大学学报,2006(11)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房地产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也在当下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不仅如此,还对其他一系列行业,包括旅游等产业的向前发展形成了积极的推动力。所以,在现时如何保证房地产行业在健康稳定的状态下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成为当下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随着市场开放度的不断增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开始显现出一些乱象,在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房地产投资商,利用国家大力发展地产行业的机会,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大量的囤积土地,并借此来操控房地产市场,利用这种手段来攫取了大量的利润,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甚至对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也造成了威胁,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当下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因此,我们现在来探讨我国房地产投机治理的法律问题,是有着相当大的现实意义的。
一、房地产投机行为的相关法律约束方式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约束规定
现行的针对房地产市场上的专门法律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这项管理法则是在上个世纪末期,我国的第八次人大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当时建立这项规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促进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这项法则中规定了许多的关于房地产的条例,譬如说在第九条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这种权利的出让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的规则,也必须要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计划。这一则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盲目的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击了房产商的投机行为;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性质的改变,国家的政策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认地不认人”,在第十七条中明文规定,为了防止投机者在权力转变的过程中的投资及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必须要缴纳足够的出让金,之后才能合法转让;为了避免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盲目的使用土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条之中,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土地权限的使用过程,对相关的使用范围和转让需求都作了细致而又详尽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职权的泛滥造成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条中,特别对包括炒地皮、长期闲置土地以及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浪费等现象制定了相关政策,有效的防止了这种违规行为的衍生;在第二十九条之中,法律还对成立房地产公司的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对成立公司的规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很多企业为了违规投资房产而成立皮包公司的行为,具体来讲,在成立房地产公司的过程中,除过要具备相关的企业资质,还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及开发投资的具体数额;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土地转让以及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屡见不鲜,所以该法对这一环节中的问题,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具体体现在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中。
分析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后,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土地管理法对房地产市场中投机现象的一系列说明。从根本上来讲,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颁发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土地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保证这项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重点对土地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投机行为进行打击,因此,在对建设用地的利用以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上,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也在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顺利运行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事实上,还存在其他的一系列法律也对房地产市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起到了很重要的补充作用,在这方面,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合同法等等,都是这些法律中的代表,我们可以对此进行逐一的分析和理解: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项法律对于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关于房地产方面,这项法律针对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全力经营以及串通投标行为,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项法律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市场中的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譬如说,相关的经营者必须要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相关的最真实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的宣传吸引和误导消费者。这项法则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中随处可见的虚假广告、虚假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证房地产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不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做出了重要的保障。
第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等。所谓的合同法,顾名思义就是对交易合同中的相关具体事宜作出规定,这项法律也详细的规定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对于合同双方的权益都有了非常准确的说明;在民法通则中,也对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合同不公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的第八十条,还对土地的使用与承包权利做出了规定,避免土地使用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属不明问题。物权法对包括动产以及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它也会对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于打击房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投机行为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法律的缺乏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的现状来看,房地产投机行为的主体已经悄悄的发生了变化,在以往,这部分群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但在现时,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是个人也加入到了房地产投机的大潮之中,但是就目前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依然只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形势已经不相符合,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人来说,仅仅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做了些许规定,涵盖的范围也非常的狭小。
(二)对房地产价格有效控制的相关法律缺乏
在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进行管理,加大房价的透明度方面,相关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对于由于房产价格的不稳定所引发的供求关系的极度扭曲,相关部门如何才能缓解,是摆在政府单位面前的一个大问题。
(三)保有、消费环节的法律条文依然空缺
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两大主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所强调的重点依然是流通环节的投机行为,对于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保有、消费环节的规范,依然存在法律空缺的现象。
(四)对政府的行为约束不够有力
在当下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相关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发地产市场的动荡,有的政府单位只顾眼前利益,盲目的开放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的只是为了提高GDP的增长,在当下,相关的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做得还不够好,权限不明、权责不清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房地产投机治理的法律改善策略
(一)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项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顺利发展的基本法律,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实行,至今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二十多年内,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市场化程度也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而有了新的转变,在这种态势之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显然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当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动向,所以,我们必须要采用必要的措施来尽快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与完善,在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产权的归属以及法律的登记制度、开发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消费保有问题、中介服务法律制度问题、物业管理制度问题等等,从多个方面对这项基本法律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和完善。
(二)通过法律手段对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
要从根本上治理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必须对投机的定义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在这之前,对于房地产的基本属性也要有一个明确的阐述,特别是要突出房地产行业的住房以及消费的功能,为了从根本上打击投机行为提供法律上的说明。在新时期,要关注个人以及中介机构的投机行为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并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保有性质做好法律保障,从而进一步的对购房人的行为作出规范,从而在生产、交易以及消费保有的全过程中对房地产的投机行为进行完整的保证,从而建立起一个非常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信息的披露过程,保证交易信息的畅通、真实
在当下,由于房产开发商的恶意竞争而导致的房地产行业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来是投机行为泛滥的一个原因,所以,需要从法律手段来对信息的披露过程做出一定的说明以及规范,从而有效的弥补市场运营机制的不足之处,保证市场价格在价值规律的协调之下,能够维持在一个消费者能够接受、开放商也能过够盈利的范围之内。作为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还应该及时的对相关的信息做出披露,促进信息的正常流通,从而有效的抑制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将投机者驱赶出房地产市场。
(四)多种法律互相配合,尽力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