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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市场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4:15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审计市场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审计市场论文

篇1

同时,审计市场上,作为审计客体的审计产品是一种信息产品。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又具有一般产品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在提供给一个使用者使用后并不减少其使用价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审计信息可同时提供给无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竞争性。正是由于审计产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审计产品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的经济后果,容易产生社会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车”,即使用审计信息而不付费,使实际审计产品供给量小于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审计产品供给量,造成供给不足。这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以上审计市场的两种特性,无论是作为一般市场产品,还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中,以价格为核心的自由竞争机制是市场存在的优势形态,即相对于政府管制的经济来说是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职能是作为市场功能的补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竞争的市场。

在商品市场中,到底自由竞争的力量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政府的监管采取体积方式与自由竞争市场结合,能够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这便成为各国理性的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同样,审计产品市场作为各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对审计产品市场而言,各国市场对审计产品的供给者,即审计主体提出资格要求,要求审计产品供给者必须达到各国市场对审计服务的最低资质,包括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必需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等,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审计产品产生需求,那么在审计市场的监管上,特别强调审计主体资格等信息的透明性。类似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有既定的,明确地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明确的监管规则,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而在一定的时期,审计市场的监管又必须考虑大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国的政治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完善程度等,来对审计监管的各种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力量,政府中相关的部门,社会其他团体的相关监管力量等)进行整合,并对监管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非监管者单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会相关各方力量多次博弈达到的一种策略均衡。这种对审计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以及为达到监管目的而对监管的范围、程度、方法的调整,对监管的资源、对象、市场要素进行事例的系统,称之为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对审计市场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监管,对审计执业行为的规范,对违规者的惩戒。这些监管又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具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而监管的依据大致有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

从上面对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属性:

1、是市场经济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2、对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供需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对审计产品供需双方与市场中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同业之间,事务所与合伙人,社会管理机构等)之间关系的协调。

3、是对相关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动态的整合,是审计市场管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储存的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对其他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同时,这个审计市场管理系统又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系统,如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系统。也就是说,该系统自成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或母系统。这是我们分析审计市场管理时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的经济、政治、历史等情况,又要将其放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的系统论依据。

这些性质表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不同于与其他管理机制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现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国在进行审计市场管理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等市场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并通过审计准则规定了进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无一例外要求首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通过审计准则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篇2

(一)医院市场营销组织审计

医院市场营销组织,不只是医疗市场部、医疗开发部等一些单一的组织,还包括市场营销领导机构,即决策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领导层以及一切参与市场营销活动的科室和部门。医院市场营销组织审计,就是审查医院在执行市场营销战略方面的组织保证程度,营销领导机构选择决策和控制决策的能力,职能部门对营销工作的规划、执行的能力,营销部门对多变的市场环境的应变能力以及它与其他部门的联络协调能力等。具体包括:医院是否具备足够开拓市场能力的市场营销主管人员,主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是否拥有一支医德高尚、训练有素而又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营销队伍,医院决策层对他们是否有健全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是否按照患者群、病种、社区(或城乡)等因素有针对性地组织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市场营销部门是否与临床科室、医技科室、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密切的合作关系。(二)医院市场营销战略审计

战略审计主要审查医院制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它包括:医院发展的总目标及市场营销目标是否表述清楚,是否与医院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是否选择了与医院任务、目标相一致的竞争地位,是否能制定与竞争者战略相适应的市场营销战略;是否进行了科学的市场细分并选择最佳的目标市场,选择的目标市场与医院目前的技术特色是否相吻合;是否对目标市场确定了合适的市场营销组合,资源是否被恰当地分配到市场营销组合中的各个主要成分中;为实现市场营销目标,是否有足够的资源预算。

(三)医院市场营销系统审计

集中评价医院的信息系统、计划系统、控制系统及服务开发系统的完善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市场营销信息系统能否正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市场发展变化方面的可靠信息;计划系统是否成功而有效地编制了计划;控制系统能否控制医院的营销成本,确保医院各项计划的实现。

(四)市场营销效率审计

它检查营销组织的获利能力和各项营销活动的成本效率,具体表现在:一是分析医院在不同病种、患者群、地区中的收益情况,分析医院应该进入何类市场,扩大或收缩及撤出哪些市场;二是检查成本效益,寻找出那些营销活动超出预计成本的原因,及采取哪些降低成本的步骤,评价成本控制的效果;三是分析审查医疗收入、支出的增减程度及结构变化,分析床位使用率的高低及病床周转速度的快慢,分析营销人员的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的变化。

(五)营销环境审计

医院的营销环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宏观环境,包括人口、经济、自然、技术、政治等因素;二是目标环境,其直接影响医院营销目标的实现。主要有市场、患者、医疗机构、经销商、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等。具体包括:人口发展变化,收入、储蓄、信贷等方面的变化给医院带来了哪些机遇和威胁;医学技术和治疗手段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出现了影响市场营销战略和策略的法律、规章;患者方面是否发生了影响医院市场营销活动的变化;医院主要细分市场的特征及发展趋势;现有及潜在的患者对医院和竞争者在声誉、医疗质量、愈后回访的评价;医院主要竞争对手的目标、策略、优势和劣势。

二、医院市场营销审计的必要性及目的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院市场竞争中,市场营销审计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明确其必要性与目的,才能更好地采取相应对策,稳定有序地发展。

(一)医院市场营销审计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市场营销理论引进我国以后,为许多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企业相比,医院尽管与其有经济性质的分别,但同样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尤其是随着医疗市场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医院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不少民营医院、外资医院从诞生一开始就进行企业化运作,且十分重视市场营销。国有医院与民营医院、外资医院的竞争,即为市场的竞争。从这个方面来说,国有医院如果不进行市场营销,必定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事实表明,许多国有医院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这一点,纷纷成立了医院市场部、医疗发展部和医疗协作部之类的机构,尽管机构的名称各异,其职能却是相同的,都是医院的市场营销机构。由于成立时间不长,从总体上来说,其发展尚不够成熟,职能尚未完全发挥,并且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医院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得非常全面,但实施进程中却缺少战略控制,未及时调整计划中的问题,对营销缺少实效考核,对其考核结果的优劣也无法进行公正地评价。这种重计划而轻考核的医院市场营销活动,时常使医院的管理者失去方向,不清楚市场营销活动的成功与失败的关键之处,从而不利于对市场营销实践经验进行有效地总结。

(二)医院市场营销审计的目的

医院市场营销审计既然是对医院的营销环境、目标、战略以及一系列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独立和定期的审查,就必然有其特定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医院的市场营销范围,改进营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提出正确的营销纠正方案,最终提高医院的市场营销绩效。医院通过对市场营销活动的效果进行考核检查,可以为建立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创造有力条件,同时,也可促进医疗市场营销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医院市场营销审计的原则

医院市场营销审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市场营销审计不是一种功能性审计,其既有现代内部审计的内涵,又不同于单一内部审计,它不仅仅对市场营销组合中的某个功能因素进行审计,也不只是哪里出现问题,就查哪里,它覆盖医院的整个市场营销环境,内部营销系统以至具体营销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将市场营销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和考核。这是由现代市场营销整体性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医院的市场营销活动涉及到医院内外环境的众多组织与个人,包括医护人员、供应商、患者、竞争对手、传媒等,这就要求市场营销审计对市场营销活动的各个层面都要涉及,只有遵循全面性,才能有效地对营销效果进行审核与评价。

(二)系统性原则

医院的市场营销活动不是孤立的。市场营销的效果要受医院的发展目标、战略、计划等各种因素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且效果不是立竿见影,这就要求市场营销审计必须站在一定的高度,事先对营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潜在的机会进行系统性审核与分析,检查诊断出影响营销效果的因素并提出正确的营销计划,确保营销达到满意的效果。

(三)独立性原则

篇3

我国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行业进行审计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入世后,我国的金融风险、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与此相联系,我国金融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审计的法律法规、审计目标和任务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入世后我国金融风险的诱发性因素增多,金融风险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进一步凸现,金融审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开放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以前我国金融稳定依赖于政府信用(国家信用)和方方面面的行政强制管理措施,很多金融机构的关闭、清盘,都是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办法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转移,基本上没有波及到社会生活层面,没有引发金融动荡。但是,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加入,中国金融市场将会更多地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运作,而且外资机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或影响市场。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会更多地受制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中国金融市场将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行政保护措施逐渐会失效。随着市场准入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逐步实施,外资机构可进入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可以办理货币的批发及融资业务,可以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市场,金融信息必须实行全球通等,这些都是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据统计,目前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总资产达440亿美元,其中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外汇贷款占市场份额的20%以上,在上海已占70%左右。外资银行办理出口的结算业务已占据内地市场份额的40%以上。外资银行挺进中国大陆的这种凌厉攻势已经对我国金融体系,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强烈的冲击。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主力军的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在这场较量中站得住,打得赢,这主要看我们的内功练得怎样。

从近几年我们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情况看,其功底相当脆弱,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面对外资银行的竞争,要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很难的,因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内部有很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解决。有经济专家指出,我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转轨经济的国家。中国这两套问题交织在一起,目前面临着四大难题:收入分配差距中的“绝对贫困化”问题;城乡差距中的“三农”(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地区差距中的中西部地区问题;还有一个就是金融问题。金融体系运行存在的银行坏账问题、证券市场不规范和上市公司质量问题、政府内外债务问题、财政赤字向银行转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就难以处理好,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就难以提高,中外资银行的双赢格局就难以形成。因此,我认为,我国金融体系已陷入内忧外患十分脆弱的困难境地。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各种因素的诱导下,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在增大。我们从事金融审计的同志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2.入世后我国金融体制必定发生重大变化,由此会带来金融审计对象的多元化和审计业务的复杂化。一是对银行所有制格局的冲击。国外金融业大部分是私营的,或独资,或股份制。我国则以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为主,股份制为辅,不允许设立私营金融机构,单个企业、法人不能控股金融机构。对外开放后,对内也要开放,中资私营金融机构的出现是势在必行,这样,就会形成国有、私营、外资机构三驾马车一起转。二是对银行经营体制的冲击。国外银行是混业经营,可以全方位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即百货公司式经营,而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像一个个专卖店,这样既不能与国际金融业接轨,更不能与外资银行竞争。因此,我国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势在必行。三是对银行业务的冲击。外资银行走的是金融与产业融合之路,在客户对象上将争取三大类客户:重要公司客户、包括行业性的大企业、跨国公司和有规范民营企业等;重要机构客户,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再就是个人大户,将小客户拒之门外,对小客户的服务要收费。在经营手段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表外业务,如期货和债权、产权及资产交易、基金管理、并购重组、经纪人清算、项目融资等,从被动放款向主动服务转变,银行帮助企业分析发展前途、资产现状、债务结构、如何实现资产的最佳组合,在这个前提下提出融资建议,整个过程中贷款只占很小一部分。而中资银行开展的主要是一些如汇票承兑、保函、跟单信用证等传统的表外业务,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满足不了客户需求。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利用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贷款办法将爱立信南京公司拉到了旗下,这件震动金融界的“爱立信跳槽事件”充分说明了中外资银行在经营手段上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将引发中国金融市场上业务开发和创新的大竞争、大会战。三是对人事管理体制的冲击。罗织一批熟悉中国市场和适应中国文化的本地金融人才,实行“本土化”,将是外资银行的重中之重,中资金融机构的人事工资制度存在着很多缺陷,经不住外资机构的争夺,国内人才将不可避免地流失。人才流失,就意味着优质客户的转移,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3%~5%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将对一家银行的业绩产生直接影响。所有这些冲击,将会使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竞争格局,审计的对象将会多元化,审计业务将会复杂化,与之相应,金融审计必须考虑如何改变以金融机构为单元组织审计的传统办法,将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审计范围。

3.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必须重新构造,增加了金融审计监督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监管和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与国际接轨的难度加大。一是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公布有关金融服务的法规及所参加国的有关国际协议,成员国的法规解释必须公开,明确对本国经营者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规定在生效之前必须予以公布,所有的政策法规必须内外统一,公开透明。二是现行法规不能违背WTO精神,违背的要取消。如我国规定外资银行不能到非开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能办理人民币业务等,诸如此类的“未经批准”的限制性规定很多,现在必须清理、取消。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各个部门的规定是无约束力的,而我国金融法律少,部门规章多,这种现状必须改变。目前,我们的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往后走,我们对金融业依据哪些法规实施审计监督,如何与国际接轨,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审计目标的定位

由于上述的变化和冲击,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国家金融审计的目标。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国家审计的大目标,从目前情况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重点由最初的企业审计转向国家财政资金审计。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这就是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目标。真实、合法和效益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三位一体的。真实是基础,合法是前提,效益是归宿,现在有人把三者理解为相互独立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我认为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近几年,之所以强调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是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经济秩序混乱、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特别强调的,实际上并不否定效益性,单纯的效益性审计是不存在的。二是要调整金融审计的具体目标和审计模式,目前金融审计实际上是两大块:一块是中央银行预算收支审计,一块是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WTO后金融市场的变化,我国国有金融企业逐步走向股份制,或者私有化,或者由外资机构参股、控股。对金融企业的审计将会像国有企业一样逐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它们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应由市场去评判,国家审计机关应该逐步退出这些审计领域。那么,我们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将金融企业纳入国家审计范围。因此,金融审计的目标和任务应该是两条,第一,保证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完整、合法,第二,评价这些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履行国家金融政策职能的效益性,也就是监管成本问题。监管成本的形成是否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中央银行两大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公平和维护公众存款利益。监管成本效益的评价必须涉及到金融企业。按照这个金融审计的目标,我国金融审计的模式应该是以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重点,通过对中央银行等的资产负债损益形成过程、金融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包括金融企业落实国家货币政策的情况)及效果进行审计,以延伸审计和业务品种的专题审计的方式,把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都纳入审计范围,这种模式简单地讲,就是对金融监管当局的再监管,通过评价金融监管成本的效益性,确保金融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完成金融审计目标应采取的审计方法和手段

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怎样对外开放,这个基本的中国特色是改变不了的。因此,金融审计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金融审计对策的制定既要依照国家惯例,又要针对本国实际,要把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结合起来。面对WTO后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冲击和变化,面对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风险和问题,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改革和创新我们的金融审计方法和手段,使我们的金融审计主动适应新形势,能动地服务于改革和发展大局,不至于落后或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转变审计着眼点,提升审计目标层次。要将审计着眼点由单一的、具体事项合规、合法性审计转向审计对象总体的真实性和效益性审计,特别是要把效益性提到重要位置予以关注。过去,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习惯于就事论事,就问题查问题,就问题处理问题。一个项目审下来,有几个像样的问题摆在报告中,就可以了。审计报告缺乏对查出问题的背景和本质的反映,缺乏由单个问题推断出总体特征,缺乏对审计对象总体真实性和效益性的评价,制约了审计的宏观经济监督作用。这种状况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改变。对一个金融机构的审计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政财务收支整体的真实性,要通过查出的具体问题和比较科学的量化指针来评价真实、基本真实或不真实。二是支付能力或者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审计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着哪些经营风险,是否有能力维持公众存款的安全性。三是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具备盈利能力,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盈利水平如何。此外,为了提高审计层次,要引入WTO的透明性原则,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将审计结果和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利于树立审计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2.转变审计重点,真正把握金融审计的宏观本质,把对国家基础货币和信贷资产质量的审计作为重点。从中央银行而言,基础货币的投放和回笼,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资金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基础货币规模受制于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我国基础货币的运用主要通过再贷款(包括再贴现)进行,从商业银行而言,借入再贷款和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构成其主要资金来源,再通过贷款投放变成信贷资金运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信贷资产,成为社会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因此从财政收支基础货币投放信贷投放、资产质量财政收入,这样一个循环过程直接反映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水平,经济与金融相互适应水平,金融与产业相融合的程度。它既是微观的,又是宏观的,作为金融审计,必须揭示和评价这一资金运动过程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这就是金融审计工作的宏观本质。要把握这个宏观本质,当前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一是不良贷款问题,包括老的不良贷款的消化状况和新的不良贷款的生成机制。二是洗钱问题,针对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要特别关注洗钱活动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和国家外汇储备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反洗钱,是国家审计机关从事金融审计工作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金融意义上的洗钱主要形式有3种:利用非法渠道,如地下钱庄、借用他人或假身份证开立账户洗钱;利用跨境交易中监管空白,如与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付汇进行洗钱;利用现有金融市场借贷方式洗钱,如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用赃款归还债务;再如先将赃款投资于股票市场、娱乐业或房地产项目,从而使赃款披上合法外衣。三是金融工具创新问题,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肯定会掀起金融工具创新的热潮,但是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政府管制失灵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管放松的标志,因为创新部分抵消了管制。金融创新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甚至会诱发金融危机。创新又会引起新的管制,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过程,客观上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管者滥用监管权力,造成监管的有效性降低,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3.增强审计的宏观针对性,改进审计项目的组织方法。一是要提高审计方案的针对性,目前我们金融审计的方案几年一贯制,编制思想僵化,审计目标和目的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联系不紧密,太空泛。如人民银行审计年年搞,审计目的都是促进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但是没有明确审计对象在审计期间执行的是什么货币政策,执行这种货币政策,对人民银行会带来什么变化,有什么要求。审计人员应该去发现哪些问题等。二是要增强审计项目的针对性,如前所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金融审计项目不宜长期以金融机构为单元,搞系统性审计,而应该要抓住经济金融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一些专题审计或延伸审计调查。围绕一个专题,进行跨系统、跨地区的审计。如对不良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可对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股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相互比较,这样便于分析原因,寻找对策,提出建议。此外,实行专题审计,还可以填补对外资银行的审计真空。三是要强化审计手段的针对性,要适应金融业务全球化的趋势,金融审计手段也要与国际接轨,在总结我国传统金融审计手段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风险基础审计理论和方法,注重应用分析性复核等先进的审计方法,同时,还要强化已有审计手段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延伸审计调查手段,这种手段对金融审计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是今后运用的一种主要手段,但是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使我们在运用这个审计手段时,常常遭遇尴尬的境地。

篇4

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独立审计市场是指在独立审计活动中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功能是通过审计市场机制——审计市场运动中内在的机能与其各要素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而实现的,即依靠审计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来实现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促进审计商品的供给方提高产品质量,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优化审计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审计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类似,审计市场也存在着审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交易“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行为。但审计服务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价值高,审计服务直接影响广大社会相关利害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三是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双方关系明确而单一,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仅仅表明目前大股东的意愿,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一定会对事务所施加某种压力。

二、独立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规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政府作为最大的审计信息需求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最早的是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批法定审计需求。此后财政部、证监会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年报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它报告;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将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等。

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进行了脱钩改制,审计市场的地区分割开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主要的股权,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完善,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审计市场上存在着没有委托人的契约人。公司的权利掌握在人管理当局手中,因此,审计服务的需求表现为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获得配股资格等。对企业来讲,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因素,因为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的变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相反,若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可能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企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审计需求是形式上的审计需求者,管理当局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只不过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信息向公众传达公司的财务信息。这部分需求者(其实是管理当局)迫于无奈,为了应付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接受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需求及审计产品质量的高低却与其无关;管理当局关注的是审计费用,往往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选择供给方,且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IPO市场,还是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均缺乏对高独立性产生自愿性需求的制度环境。这就从根本上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机。由于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其利益没有制度保障,管理当局很难有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动机。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种被扭曲了的审计关系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淡漠。如果公司存在刻意粉饰报表的现象,公司管理当局自然是不愿意被社会公众了解,因此管理当局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外,管理当局拥有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同时还是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因此审计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

(三)社会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是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更关注审计的质量,这源于对资本市场中相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广大的社会公众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但为了转嫁或降低自身资产保值增值风险,往往会对审计质量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表明: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债权人为保证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收回,必须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准确把握。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独立鉴证,能够最好地满足债权人的这一需求。但从我国的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股东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少,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能成为“搭便车”者。这部分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换手率。据统计,我国的换手率一般在200%,如果考虑到流通股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0%,我国的换手率将达到700%-1000%,是美国67%的15倍。极高的换手率说明个人股股东大部分在投资股票时是做短线操作,甚至直接把股市当作赌场,根本就不需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谈不上对上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现实中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一部分人为数众多,各自独立地提出审计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通常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的机构(如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等)代为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代为约束和评判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尽可能保证审计服务需求者与其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三、独立审计市场强化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渐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我国审计市场建立之初,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创造市场需求,并直接创造或间接调节审计供给。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市场化的效率,但这种行政干预下的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审计供求主体之间缺乏正常的供需关系,低价竞争大量存在,审计市场难以正常的成长。近年来虽然审计市场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分干预依然存在,审计供求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自愿性需求市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是:“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审计中应该保持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聘用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股东大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不至于流于形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管理当局掌握了聘请主审事务所的所有权力,管理当局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条件和审计收费水平,在不满意时还能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鉴于上市公司中由于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过小,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起的制衡作用就显得太弱,由此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层谈判时力量单薄。建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三)大力推进开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几乎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当局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的公司机制才真正是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根本制度保障。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赖于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各方面的完善。客户是否真正需要独立性高的事务所,取决于管理当局有无向所有股东提供可信财务信息的动机。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管理当局很少有动机聘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而是聘请“独立性低”、“容易配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目的。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都是控股的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不同。这些股票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没有动机通过提高其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使其财富最大化;正因为不能流通几乎不用担心失去控股权。然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需要高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强烈动机。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显得迫在眉睫。降低或削减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相应扩大社会公众持股份额,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特征,这是奠定形成有效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也是最终可以使公司股东中的众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对公司的控制(包括对独立审计的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使股权(产权)真正流动起来的方法。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与参与,才使“高独立性”的自愿需求市场所需的产权基础得以确立,自愿需求高质量的审计市场才能够被培育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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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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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泳 单位: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行为规范以企业参与等形式和处理企业内部及其有关的道德关系为主体内容,表现为企业民主、企业道德、企业内的团体意识等。另一方面,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个性特色,“人、财、物、供、产、销”等等都不一样,由此导致其企业精神的独立个性特征,极为明确地体现了企业的性质、任务、宗旨与发展方向。以现代代、社会化大生产为依托。现代社会的企业精神,是以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物质依托的现代企业管理的结晶,集中体现为现代化、社会化、商品化的生产意识、竞争意识、时效意识、文明意识、价值意识、道德意识、开拓意识、团队意识等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第四,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结合。现代企业精神的培育,把广大顾客、广大消费者和整个社会作为服务对象,作为自己做贡献的大目标,在注重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使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一方面,为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为国家提供利润和积累,提高物质文明水平;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提高精神文明水平。这不仅使企业精神的生成、发展始终有一个可以依托的载体和物质基础,避免出现“假、大、空”,“精神万能”等弊端,又可以使物质文明建设不至于迷失方向,从而使企业沿着健康、正确的轨道发展。

塑造和培育现代的企业精神在现代社会培育企业精神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精神,首先要有正确的方向,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要搞好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坚持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时代风貌、时代特色。第二,有意识地、有计划地、自觉地培育。企业精神反映企业群体的共同价值取向和心理状态,自然有其一定的群众基础。但它不可能自发地生成,必须有意识地、有计划地、自觉地培育,这是企业精神最为重要的生成、发展条件。企业领导者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素质、作风传统、习惯特征,以及种种先进人物,有意识地精心培育,加工提炼,把员工的观念和行为组合统一到一个新的足以使企业跨上新台阶的发展方向上,形成一股健康的、积极向上的企业群体精神力量。第三,以人的素质开发为主线,大力培育和强化共同的价值观念。

企业精神是一种浸入企业员工灵魂深处的信念和价值体系,形成人们的精神支柱和价值追求目标;同时,作为一种众所认同的价值取向,它又成为全体员工和企业领导者的共同信念,形成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此外,它又是企业员工主人翁精神和个别企业集团主义观念的统一、企业追求和个人自我实现的统一。因此,这就需要强化以人为核心的管理,关心人,爱护人,激励人,培养具有企业个性特点的“四有”新人。第四,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形式,使企业形成一个精诚合作、亲密无间的群体,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文化氛围。企业精神作为被全体员工认同的精神支柱,是一种以企业群体意识为基础、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而做好每个员工的思想工作,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是形成群体意识的基础工作。为此,培育企业精神,必须尊重人、理解人、相信人,尊重员工的人格要求,承认员工的贡献和价值,使企业无论在顺境还是逆境中,都能给员工以自信心、进取心和责任心,从而使员工在精神上与企业共荣辱,在利益上共得失,进而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活泼的进取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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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条规定采取的是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相结合的办法,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受到损害,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解释》对民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某些具体人格权如权和配偶权等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也没有做出界定,不能不说有些遗憾。

1、侵害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妇女才有权。其实,权男女都有。「1对于侵害权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外国法上早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此处“相同的请求权”是指“金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

我国对权的法律保护,刑法上有刑罚制裁,行政法上有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从而使得受害人特别是受害的妇女的精神损害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其实,侵害权的行为如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权的受害人反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根据最高院这一次的《解释》,侵害权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但这毕竟没有把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来得直接和有力。

2、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义务的侵害(但不限于义务),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新婚姻法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2此出的“赔偿”应理解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是,有的认为不是。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没有规定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而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与受害者配偶通奸的“第三者”;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侵害配偶权制度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等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害权一样,侵害配偶权也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是进行保护。

3、一般人格权的范围界定问题

目前,民法理论界对于一般人格权已有相当之研究,但仍嫌不够深入。例如,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某种精神利益受到伤害的确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但这种精神利益很难归结到某种具体人格权甚至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中;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人们又会把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归结到其中去。前者如侵害“住宅吉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该案是这样的:某甲刚买了一套新住房,他和乙房屋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乙的油漆工某丙在该新房中上吊死亡。很显然,在这一案例中,某甲肯定受到了精神损害,但究竟某甲的何种权利或精神利益受到了损害,很难认定。既然难以认定某甲的何种权利或精神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就难以对他进行有效的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如所谓侵害“家庭幸福权”案件。在美国,有一个案件,家庭主妇某甲状告足球俱乐部乙夺走了她的丈夫(其丈夫是位球迷),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了某甲的精神赔偿的请求。在此案中,某甲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有人认为其“家庭幸福权”受到了侵害。试问假使某甲的丈夫呆在家中,不去看足球,某甲就会幸福吗?笔者认为很难做出肯定的回答。在我国,与此类似的案例有,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试问,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侵害了当事人的何种权利?同样很难回答。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般人格权“权”与“非权”的界限,理论界必须加强研究,立法或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加以界定。

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态度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日本外,其他国家很少有规定。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根据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据此,日本法对侵害财产权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予以支持。除立法外,“日本判例对于受害人因人格利益及财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精神损害提出的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也广泛地予以承认。”“对于因财产利益受侵害而肯定受害人的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判例,在日本明治时期便已存在。如:从先祖处世袭而来的土地被他人强占及宠物猫被他人的小狗咬死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抚慰金赔偿请求均被得到承认。判例的这一立场,仍然持续至今。”「3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承认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粗暴蛮横,受害人可以请求因财产上的损失引起情绪上的损害赔偿。「4

我国以往也不承认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直到今年,司法解释才有限制的承认之。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规定,并非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都可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父母或配偶的遗照等受到侵害,才有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并非只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还必须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条件,如果被毁损的特定纪念物品,能够修复或可以重新复制,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害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一般的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是,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以财产予以填补,受到损害的一方足以得到补偿,不应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的国家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瑞士以及英美就允许。但其理论上的解释仍是按照侵权行为走。如英美法学者主张,“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不过这种赔偿是名义上的,表面上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侵权赔偿责任。”「5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例如吴某在从乌鲁木齐到洛阳的列车上受老鼠惊吓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又如海南“死神陪伴之旅”15名游客诉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逾百万元精神赔偿案,法院虽然认为海南青旅构成违约,但没有支持15名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过,法院也不是一概否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由机票销售员在电脑中漏输了他们的姓名,致他们在曼谷转机时被当作偷渡者而关押起来,后费尽周折才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事后,他们与责任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对方先以“没有先例”加以拒绝。后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赔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得到补偿四万五千元。这“另外的补偿”就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不过,应当指出,这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由法院判决支持的这方面案例,目前还没有。这可能与我国法院沿袭大陆法的办案逻辑有关,即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也就不能判决支持。

但事实上,违约行为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将自己一生的积蓄,借给一位亲戚做生意,没想到这位亲戚把这些钱都挥霍了,再也不还钱给他。这名男子因此受到家人的抱怨,忧郁寡欢,进而成疾,终致死亡。这件事发生以后,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那个亲戚还钱,并要求对该男子的死亡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笔者认为,尽管法院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不表明其精神损害不存在。

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不过,我们应当先弄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指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常见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积蓄一点钱还很不容易,特别是在金钱债务数额较大,或者该笔金钱有专用或特殊急用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偿债,的确会导致债权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致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如前述机票电脑操作员漏输苏州工程师姓名而导致他们在曼谷机场被扣留案,就属于机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导致的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案件。

应当指出,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适用于法人。理由是,侵害财产权不会给法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侵害法人人格权才会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既然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也就不应要求赔偿。

至于违约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赔偿原则、赔偿数额等问题,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将在另文中讨论。

四、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因等行为而侵害受害人权的情况尤为严重。这是我们讨论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得不正视的现实。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理论界向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否定说,认为受害人无此权利,其理由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他们认为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认为受害人有此权利,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只能说明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能说明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是:第一,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6第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公法责任的承担,虽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也会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这种责任毕竟不是直接对受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毕竟没有受到物质补偿。因此,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属于实体权利,而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程序权利和行使实体权利的途径。程序权利的欠缺和途径的不通畅,仅表明该实体权利的行使有困难,而不表明该权利的不存在。因此,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表明它无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前所言,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表明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也应当指出,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确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这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维权机制的不合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在于我们对权等权利受到损害的后果认识不足,尤其是没有从民法的角度对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

总之,笔者认为,既然刑事犯罪会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这最终将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近期世界范围内的热点问题。在外国,争论的结果,是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开始承认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逐渐进入国家赔偿范围。

就立法而言,《德意志联邦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非财产损害。” 而第7条的规定是:“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对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7

就司法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有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进行赔偿。法国在二战后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父母对于他们的孩子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死亡,要求对感情痛苦进行赔偿。法国法院判决赔偿一千法郎。尽管这只是象征性的,但毕竟开了国家进行精神损害的先河;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但承认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赔偿的方式也比较多,除支付精神赔偿金外,还有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用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论准备不足的原因,也有实务上的操作原因,还有国家财力和社会心理的原因。首先,从理论上讲,当时理论界对侵害人格权是否要进行物质补偿,认识不足,认识也不一致。由于理论准备不足,立法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故其难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其次,从司法实践上讲,当时人们认为,不仅精神损害难以认定,就是能够认定,其赔偿数额也不好确定,在司法上难以操作。再次,从财政负担上讲,当时人们认为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赔偿范围不宜过宽,过宽,则国家财政恐难以承受。最后,从社会心理上讲,当时(甚至包括现在)的中国老百姓,在他们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以后,如果能“讨个说法”,即如果能够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就已经很满足,那还敢企望国家对其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但是,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的确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别是在民事关系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得极不公平。首先,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试以陕西的“处女”案为例。清白的麻某在被拘留的15天中,所遭到的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对其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任何人恐怕都不能忽视这种伤害。国家也不能忽视。其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法理障碍。尽管有人认为国家侵权和个人侵权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的主体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国家侵权反而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国家侵权所造成的危害,丝毫不必公民差,有时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赔偿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些人之所以认识不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可能与其一直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虑有关。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可以视而不见。其实,他们正好颠倒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本原意义上讲,不是国家权力产生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伤害其权源基础,国家对其给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理所应当。再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难。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公民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操作上没有本质的不同,它们可以使用相同的规则。当然,其中的具体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世人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此其时也。

注释:

「1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7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3 罗丽:《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外国法译评2001年第1期。

「4 胡兰玲、赵海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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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筑给排水工程中,渗漏问题比较常见,作为建筑物中比较常见的给排水管道,管道与管道的连接处、管道与管道的连接处; 水箱、消火栓、阀门等设备、附件、配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渗漏小则污染室内环境,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转及用户的正常使用,大则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甚至造成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而渗漏的源头往往是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工艺不当及管道与土建工程结合部位工艺不当造成的。

一、建筑给排水工程中漏水原因分析

建筑给排水工程渗漏是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之一,尤其是各类住宅给排水工程。造成给排水渗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材料质量不合格,有砂眼、裂纹等,安装前没有被发现。二是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给排水管道破裂。三是管道穿越楼板、建筑基础的预留孔洞的尺寸及堵孔不符合要求。四是卫生设备安装不牢固,承插口不密实,有裂缝; 管道连接处理不当。施工质量的问题主要有诸如接头部位未按技术交底要求施工; 施工工艺不当,采用胶接时胶水不配套或不合格; 塑料管道未按要求设置伸缩节,因热胀冷缩管道变形造成渗漏; 竣工后未做闭水试验等。

二、解决漏水问题的预防对策

( 一) 管道穿越楼板漏水问题预防对策。

1. 在管道穿越楼板处设置套管,在套管与管道间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这样可消除管道因纵向变形导致的管道与楼板间产生缝隙,避免渗漏。同时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20mm,安装在卫生问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50mm。

2. 规范楼板堵洞,减少渗漏机会。

管道安装完毕后,堵洞应由专人负责,用细石混凝土封堵,内加适量的防水剂与膨胀剂,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封堵 1/3,第二次封堵完成,完成后的混凝土上口要略低于楼板面,避免管道“混凝土鼓包”,也不至于剔凿“鼓包”时误伤管道。堵洞时需将混凝土振捣密实。

( 二) 排水管道漏水问题预防对策。

原材料质量控制。

排水管材料品种繁多,质量参差不齐,选用管材时应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品应用于工程; 同时应特别注意塑料管用胶粘剂的质量和特性,因为若胶的质量问题或者胶粘剂与管材的化学性能不相容,将直接导致接口粘接质量差而渗漏。胶粘剂最好采用厂家配套胶粘剂。

灌水试验控制。

对埋地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做灌水试验。试验方法: 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对于多层、高层等综合性建筑,排水系统很复杂,不仅要对埋地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而且要对管道井中及吊顶内的排水管进行检查,避免日后渗漏。

管道走向控制。

排水横管不要穿过沉降缝,因建筑物沉降时易导致管道破坏而漏水,当必须通过时,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一是对于冷水管道或温度低于 20℃ 的温水管道,可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沉降缝边的管道。而是对于小管径管道,在建筑物沉降过程中,其两边沉降差可采用丝扣弯头的旋转补偿。三是将沉降缝两侧支架做成使管道可以垂直位移但不能水平横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缩节控制。

对于塑料管道,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伸缩节,因为如不设伸缩节塑料管道会在温度升降时热胀冷缩产生变形,容易将接口处拉坏而漏水。除立管应装伸缩节外,横管每隔一定长度也应装设伸缩节。

设计方案控制。

改进卫生间的结构形式,一是选用后排式卫生洁具,楼地面装侧墙式地漏。二是采用下沉式卫生间,减少管道穿楼板的孔洞数量,可以有效从根本上解决管道楼板渗漏水问题。具体做法是: 将卫生间楼板局部下沉300mm,下沉部分填充材料,本层排水支管敷设在本层的卫生间垫层内,并在贴下沉楼板面处装侧墙式地漏,这样即使发生管道渗漏,水也会从侧墙式地漏处排走。以上措施既增加了卫生洁具二次装修时布置的灵活性,又解决了卫生间渗漏水问题,而且还可避免上下楼层因漏水而引发的邻里矛盾,并且可以有效降低排水塑料管的噪音。

( 三) 给水管道漏水问题预防对策。

1. 原材料质量控制。目前市场上给水管材品种繁多,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故选用管件时要选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选用管材时一定要选用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标准的管材、管件。

2. 水压试验控制。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达到设计标明的试验压力。压力检验方法分为两档,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 0. 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 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lh,压力降不得超过 0. 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 1. 15 倍状态下稳压 2h,压力降不得超过 0. 03MPa,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同时,管道试压应分阶段多次进行,如暗埋给水管道应在隐蔽之前试压并合格,可隐蔽后因各工种交叉施工,很难避免别的工种施工过程中对已隐蔽的管道造成破坏,故在交工前还应进行一次试压,确保管道无破坏。另外,用户入伙后首先应对暗埋给水管道进行试压,这样既能避免原施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的漏试压或个别试压不准确造成渗漏; 同时也是对责任的一种划分,因为不经试压就进去装修,一旦日后渗漏,很容易造成原施工单位与装修单位之间的扯皮,分不清责任。

3. 配件安装质量控制。建筑给水系统的终端是各配水点的给水配件如水龙头、角阀等金属元件。配水点的接驳件与墙体的固定是非常关键的,根据施工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如下措施: 一是对于嵌装在砖墙内的给水配件,除将其固定在砖墙上外,还应用高标号的水泥砂浆或环氧胶泥将其牢牢嵌在墙体内; 二是对于明装于墙体的塑料给水管,采用在管件处固定支架外,还可采用将终端弯头改成三通件,但三通件中有一个口不通,在不通的一端接上镀锌钢管短管,尾部砸扁,扎入墙体内,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填实固定; 三是在支管中间用三通接出的配水件,应把三通改成四通; 四是通件有一个口不通,并接上镀锌钢管短管,尾部砸扁,扎入墙体内,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填实固定。

4. 应用水锤缓闭消音止回阀。水锤对给水管道的破坏作用相当大,为消除此影响,在工程中应采用缓闭消音止回阀取代水泵出水管上的普通旋启式止回阀,这样可以消除或减轻停泵水锤对给水管道的破坏作用,避免因给水管道被破坏造成渗漏。

5. 隐蔽标识控制。对所有暗埋在墙内或地面内的管道,安装完毕交工前,均应用醒目的颜色在墙上和地面上予以标记,以避免日后装修时钻孔或打支架等对暗埋管道造成破坏。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建筑给排水安装中渗漏原因可见,加强物资进货管理、施工工艺管理,严格过程验收是解决渗漏现象的基本途径,同时对施工中的各预留管口应进行严格防堵,并与土建施工人员协调好,严禁各种杂物进入管内,共同做好渗漏预防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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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一)场理论文献综述 “场”的概念最早源于物理学。十九世纪下半叶法拉第为了解释电磁感应现象提出空间是虚空的,该空间中布满磁感线,后经麦克斯韦的数学处理后,至19世纪末“场”已被物理学界普遍认可。场论提出以后,随着物理及数学的不断发展、场论及其研究方法地不断完善,各领域的学者开始尝试借用场论观点解决本领域的问题,不断充实与发展着场的概念。1885迪尔卡姆将“场”概念引入了社会学当中,他提出对社会起源的探究也必须基于场理论,同时指出社会场不是一个整体,而是多种场的叠加。当前在社会科学中唯一较为系统的“场论”,是由克勒奠定的。20世纪30年代库尔特.勒温提出了有关人的行为的“心理学场论”,并借助于拓扑学的理论对其进行计量、描述。后经众多学者的积极推动与发展下,逐渐被人们用于管理实践,如我国学者丁耀华提出了“管理场”理论,郭咸钢提出了G管理模式等等,此处不一一列举。除此之外,场理论还被用于经济、文化、教育、气象、化学、生物、物流等领域,产生了、政治场、文化场、气象场等场的概念,且在场的计量方面也都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

(二)资金空间价值文献综述 陶贵良(1986)认为,资金在一定空间条件下运动,空间条件的不同可以驱动资金运动流向发生变动,因此资金是具有空间价值的。陈万江(2011)指出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以及外部系统环境会影响企业的空间价值。企业需要依据外部系统环境的改变来调整自身系统,以寻求价值最大化。唐现杰(2006)指出货币空间价值理论是一个增值理论,是由企业经营领域的变化(包括产品领域和地域领域两个方面)引起的。在计量方面,他引入货币空间价值率的概念,并从时间价值率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并借助空间移动和特定移动过程技术,建立起基准空间和递层划分为价值空间微元,采用货币时间价值已知现值求终值的方法,确定基准空间求得微元的价值空间。张根龙(2008)指出企业空间是因不同地区的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差异等因素所造成的单位货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同一时点上购买力的差异性就是空间价值。陈平、黄娟(2009)提出了“货币空间价值”的本质应是企业由于经营领域的变化所实现的资金价值增值。认为平均资金利润率包括时间价值收益和“空间价值”收益,空间价值是由产品和地区领域的不同引起的;计量方面从分部报告的角度提出了货币空间价值的计量模型,利用方程矩阵求解,模型的形式类似于时间价值中普通年金系数。陈淑华(2009)指出决定空间价值的因素:利润率、投资环境、资源条件、市场状况以及政策因素并提出了相对空间价值率和绝对空间价值率的概念,在计量方面以资金时间价值理论为基础给出了具体的计量模型。

(三)企业价值文献综述 关于公司价值主要有:资产价值法、净值折现法、价格乘数法。其中资产价值法按资产核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了账面成本法、清算价值法、重置价值法、市场价格法;净值折现法按流量的来源不同分为了现金流量折现法、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股利折现法;价格乘数法按影响价值的关键因素的不同分为市盈率、市账率、托宾Q法。上述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价值,但在评价企业价值时存在一定的缺陷:(1)评价时所采用的指标单一化,不能全面反映公司价值。公司价值具有整体性,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公司整体资产发挥协同作用所产生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单一指标很难涵盖影响公司价值的所有因素。(2)大多数方法是基于静态概念的企业价值评价结果。公司是处于特定环境系统下的复杂的动态系统,这种复杂性使公司在设计、运行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内部和外部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又影响到企业内部生产运作的协同效应的发挥,进而影响到外部相关人对企业的评价,最终会影响到公司价值的生存和发展(3)各评估方法脱离具体地域环境,企业资源中人、财、物会因为地域的不同,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同。如A是一所名牌大学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当前面临就业城市及行业职位的选择,从A的内在价值角度来讲,他的个人能力(体力、智力、工作胜任力等)不会因为所选城市、行业、职位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因为A选择的城市、行业及职位的不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发挥,因此A对企业产生的利润贡献率是不同的,价值的评估结果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事物的评估不能脱离具体的环境而存在。

二、企业空间价值场

(一)企业空间价值场的定义 物理学中,场具有叠加的性质,鉴于本文研究的方便性,将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场概念全部叠加统一为社会场。企业存在于区域内的社会场中,受到社会场中各个场力的影响。基于不同行业分类下企业的特点,同时为了研究的简便性、可行性及必要性,我们有选择地考虑在社会场中对该类企业评估存在重大影响的若干个场,比如:经济场、资源场、管理场、文化场,将若干个场就构成了企业的空间价值场。从企业空间价值场概念可以看出:它是某个地域空间内,受到若干个场力的共同作用及影响。企业是具有一定内部结构的人、财、物的集合物质体,因此,它的评价不能脱离空间而存在。

(二)企业空间价值场的客观存在性 物理学证明任何物质都不离场而存在。“场”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形态,是物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又是相互作用的媒介和处所。因此,在一定的社会空间范围内存在着诸如:管理场、资源场、文化场、政治场、经济场等众多场,这些场在空间范围内叠加,形成一个社会场。各叠加的社会场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存在于该空间范围内的任何物质。

(三)空间价值场中的企业价值 企业价值是由资产价值、时间价值、空间价值三部分组成。其中:资产价值是指以资产的内在价值与企业财务杠杆运用带来的价值增值,资产的内在价值是劳动价值论当中的价值的含义,它是凝结在资产当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总和。这里要与会计上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区分。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一部分空间价值加上无差别人类劳动价值。我们都知道不同地区同一件商品的价值相同,价格不同,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别源于不同地域对产品的空间价值评价不同时间价值是指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量折现。空间价值包括内部空间价值和外部空间价值。空间价值包括内部空间价值和外部空间价值。内部空间价值是指企业内部各项资产及人力资本以一定的比例构成的空间组织协同效用的价值。即通常所讲的协同价值,利用内部结构外部效率Q来衡量;外部空间价值就是同一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市场对其评价的价值也不相同,这里的地理位置是由于不同物理空间范围内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等客观环境的不同引起的企业价值的不同评价,利用地域空间行业价值率E来衡量。

(四)空间价值场场强 由经济场、资源场、管理场、文化场等各种场叠加而成的社会场体现为不同地区范围内经济的发展水平、消费者对产品的接受程度、行业竞争激烈程度、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消费水平的不同,即不同地区的社会场的场强是不同的。因此在评价企业价值的时,不能脱离社会地域这个环境的存在。在描述相同事物在不同地域空间范围内所产生的不同的评估差异,这里的空间的场强,这预期投资收益的差异涵盖了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协调性、行业竞争性等各个因素。这里依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预期收益率。需要考虑行业的发展前景、行业内竞争者的数量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模型计算出来的是对比价值,即与基准空间相比的增量空间价值。因为选取的基准空间是所有区域范围内的最劣空间,即可认定在该区域内的空间价值可以忽视不计,视为零,基准空间点的企业价值只体现出资产价值和时间价值。

三、企业价值计量模型构建

(一)模型的假设 不同地域空间内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等社会要素构成了巨大的企业价值场。在各种要素的作用力下形成空间磁场,由于不同空间内要素的构成比例不同,因此不同空间内产生的场效应是不同的。在计量时依不同行业对社会要素的依赖度的不同,构建基于不同地域空间的行业价值率E,再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的财务状况,计算企业价值。

假设1:评价的企业只从事单一行业内产品的生产及服务

假设2: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及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只在所在地域范围内进行,消费者也是企业所在空间范围内的消费者

(二)模型的建立

(三)地域空间行业价值率E

(四)实例模拟分析

四、模型的修正及适用性分析

(一)模型的修正

(二)初创企业模型的适用性 本模型不仅适用于对现有的企业做出价值评估,也适用于初创企业投资选址问题。企业在选址时,可以建立基于行业的城市三维空间立体坐标系。在建模时要确定基准空间,基准空间是指所有区域范围内企业发展的最劣区域,在平面直角坐标系用(0 0 0)原点坐标表示,该点处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最差的地区、政府支持力度最薄弱的行业,社会相关外部人评价最低的企业作为评价的基点。即我们认为企业的外部空间价值为0。一般X轴表示市场资源企业有利度(可从资源的稀缺程度、政策的扶持、消费者偏好等方面来衡量),Y轴表示行业发展水平(可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行业发展阶段、当前以及未来的行业利润率等方面来衡量),Z轴表示单位资产产生的企业价值。这样就将三维空间内某一点处的Z值赋予物理场中场强的意义。在评估最终企业价值时,就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乘以选择对应的Z值即可。本文建立的是空间直角坐标系,即认为X轴、Y轴的因素对地域空间行业价值率影响程度是相同的,在实际上中,这种关系并不是1:1的影响,此时企业可以采用极坐标的方式进行求解。此外,X轴、Y轴下各影响因素只选择了比较重要的,忽视了一些非重要的因素,可能产生估计误差的问题。

本文评估的企业外部空间价值是一个差额跟增量的概念。“差额”指排除了时间价值因素影响后的余额,即排除由于时间因素产生的纯劳动价值(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和时间风险报酬后的价值。增量是指选定的基础空间的价值为基础由于地域不同产生的空间价值增量,是一个比较的概念。因此,本文的评估方法对于初创企业选址、财务经理人员提升企业价值以及企业并购过程中价值评估有很好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任恢忠:《物质·意识·场》,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2] 张根龙:《关于货币空间价值的探讨》,《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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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5002

0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具有活力的主导因素,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非常有限,民营经济融资渠道主要为内源融资或地方政府金融安排。内源融资的金融安排只适用于民营经济的初创时期,当企业发展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需新的金融安排。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多方面的困难,其中资金不足是困扰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能否有效解决不仅关系到中小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更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既定目标的实现,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文章通过找出并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要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应采取的对策。

1 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

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资金的融通,这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的投入。据调查,有90%的初始资金来自于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成员或者朋友。而且企业规模越小,业主投入所占比重越大。二是企业自身盈余。在企业经过一定发展后,其自身盈余留存所占比重增加。外源融资广义上是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资金的流通,具体到某一企业则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但在民营企业中比例都非常低。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得资金。企业规模越大,银行、信用社贷款所占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规渠道诸如非法集资也大量存在,企业往往以高出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一倍至数倍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这在小型企业所占比重。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与我国的制度环境息息相关,但更为关键的是民营企业自身的因素。

2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成因分析

2.1 企业自身的问题

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偿债能力弱,缺乏信用基础是摆在眼前的缺点,但究其原因,是落后的思想和错误的经营体制所导致的。

(1)民营企业用人的思想观念落后。

目前,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观念落后。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发展目标不明,发展步伐减缓,发展规模层次难以健康拓展,发展理念难以及时提升。如果再加上社会体制、环境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以及自身知识、素质、能力、见识、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这种错误观念所导致的隐性危机日渐严重。

(2)民营企业经营体制带来的风险性。

民营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经营不确定性高,市场竞争中的脆弱性表现出了高倒闭率,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信用评级低者也居多。另外,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缺少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告,银行难以相信营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人为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银行“惧”贷,民营企业“难”贷的直接后果,增加了贷款的难度。

2.2 外部金融制度环境的问题

国有银行商业化后,更多的只是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其经营观念、职能及运作方式等方面并未彻底改变。当国有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相悖时,政府会出面干预,引导经济增长。这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行为就是被动的,出现了贷款向国有企业一边倒的倾向,有的地方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足其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这种多年形成的“公”与“私”大不相同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来自政府金融机构的支持。

证券市场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性融资,还可分散一定的金融风险。为了给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把由信贷市场提供的货币性金融支持转换为由股票市场提供的证券性金融支持,国家组建了证券交易市场,并出台相关政策。但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证券市场融资最低限额。这样大部分民营企业就被排斥在证券市场筹资的行列之外。即使有上市融资资格的民营企业也因与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成本而对股票筹资望而却步。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中,它的成本可由外部消化。而民营企业的资本大多为自有.成本只能由内部消化,过高的成本使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证券市场。

2.3 融资困境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民营企业资金需求主要是在创业起步阶段、大规模投资阶段、争取垄断产品市场时期和以债还债的债务衔接环节。但银行贷款并不与此配套。企业生产经营旺盛时期一般能得到全额的信贷满足;经营平稳时期,也可在抵押担保额度内受贷。但企业经营状况下滑时,银行首先要保全资金.即使亏损的企业出现转机,银行也常是趁机收回逾期贷款,企业埋怨银行“薄情”。银行的这种经营行为也是符合资金安全和效益为先的经营原则,问题出在银行业务经营能力与经营理念的矛盾上。

3 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对策分析

3.1 民营企业自身经营思想和观念的转变

我国很多的中小企业还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占据重要管理岗位,决策上独断专行。鉴于此,中小企业应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引入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样才能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3.2 借鉴国际经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资金短缺是世界各国民营企业发展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各种政策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匮乏问题,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对于缓解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有:(1)以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开业优惠、资金援助、税收优惠、咨询和培训的优惠、鼓励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在资金方面支持企业对基础阶段和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等。(2)采取多种措施,从根本上提高民营企业层次。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提升民营企业结构层次,改变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劣势。(3)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由于这两类服务具有非盈利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主要由政府提供。(4)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5)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为企业提供支持,尽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3.3 扩展直接融资,构建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资本市场作为经营资本的专门市场,面对差别很大的企业和对风险、收益持有不同心态的投资者,应该是多层次的。顺应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来化解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加快市场的发展,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平台,鼓励、扶持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经营资金,并允许其上市交易或进行场外交易;创新设计出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债券品种,允许技术型、长线型、出口替代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民营企业发行自己的债券,并允许流通转让;大力发展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保函以及商业汇票等。此外,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目前,由于实行财政预算分级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民营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

3.4 加大金融改革和创新步伐,减少信息不对称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在金融企业产权制度上,我国国有金融成分一直在金融业中占绝对地位。由于金融是经济领域中对政治影响最直接的行业,因此,政府在对待金融产权制度创新时表现得谨慎有余。所以,加快改革和创新现有的金融制度显然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远离低效率状态的有效手段。首先,加快国有银行以股份制为主的综合改革的步伐,完善金融产权制度,深化股份制银行的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推进金融机构体系创新。应在金融领域放松管制,促进金融深化,培育产权明晰的中小银行,发展多样化、分工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其中主要是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中小金融机构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我国的民营经济必然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系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直接融资方面,消除所有制的歧视,民企国企一视同仁,发展担保体系,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发展民营银行,调动民间资本。同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降低民营企业的在A板市场上的上市门槛,积极推进二板市场的建立,发行企业债券,以推进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

参考文献

[1]贺晶.浅谈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论坛,2006,(12).

[2]庄胡蝶.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3]陈凯,汪晓凡.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管理科学文摘,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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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86-05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literatures about financial alarm. Based on evaluation of the existing theories,it is proposed that non-financial and financial variables should be combined, and financial distortion alarm theory and financial failure alarm theor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ecurity Market; Listed Companies; Financial Warning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挑战,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卷入失败的漩涡。企业因财务危机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如何在财务危机到来之前就预先觉察苗头,以便尽早采取措施,消除危机隐患,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据这些信息构造合理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从财务预警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财务预警理论是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深入的。“危机预警”的思想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美,在20世纪50年代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进入90年代,由于企业危机爆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人们更加重视危机预警管理。在危机预警的发展过程中,财务预警的研究也相应展开。根据研究方法的差别,一般可把这些理论大致分为定性预警分析和定量预警模式两类。

一、定性预警方面的研究

定性预警的方法主要包括灾害理论、专家调查法、“四阶段症状”分析法等几种方法。

Scapens, Ryan和Fletcher(1981)的灾害理论是分析解释因均衡系统的影响因素缓慢变化从而引起系统的突然变化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就像一个流动资产的储备池,财务比率就是用来测量流过储备池流量的大小。但流量大小并不能够确定储备池是否一定要枯竭,因为可以通过债权人继续加水。这就要看债权人怎么看待财务比率的变化。许多公司破产,原因就在于债权人看到公司财务比率恶化,然后就想抽干“储备池”,或者不想继续加“水”了。

专家调查法就是企业组织各领域专家运用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根据企业的内外环境,通过直观的归纳,对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变化发展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企业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从而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

“四阶段症状”分析法认为:企业财务运营情况不佳,肯定有特定的症状,而且是逐渐加剧的。因此应及早发现各个阶段的症状,对症下药。企业财务运营病症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财务危机潜伏期;财务危机发作期;财务危机恶化期;财务危机实现期。

我国学者李秉成(2004) 从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形成角度、困境征兆角度探讨上市公司财务困境预分析方法。提出了财务困境加权分析法和象限分析法两类财务困境综合分析方法。

张友棠(2004)指出建立财务预警系统是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于经济周期理论的财务预警管理系统――理论模型、程序方法、警兆识别、指数测度。

二、定量财务预警方面的研究

(一)单变量判定模型

最早的财务预警研究是Fitzpatrick(1932)开展的单变量破产预测研究。Fitzpatrick最早发现,出现财务困境的公司其财务比率和正常公司的相比,有显著不同,从而认为企业的财务比率能够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并对企业未来具有预测作用。实证结果表明判别能力最高的是净利润/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负债。

而美国的比弗Beaver (1966 )最早运用统计方法研究了公司财务失败问题,提出了较为成熟的单变量判定模型。比弗发现具有良好预测性的财务比率依次为1.现金流量/债务总额;2.净收益/资产总额;3.债务总额/资产总额。该研究的意义在于发现了不同财务指标具有不同预测企业破产的能力,为多变量方法预测奠定了基础。

但是单变量模型却具有以下局限性:其一,仅用一个财务指标不可能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特征。其二,如果使用多个指标分别进行判断,这几个指标的分类结果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分析者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

(二)多变量线性判定模型

美国学者Altman (1968 )最早运用多变量分析方法探讨财务预警问题。Altman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炼最有代表性的财务比率,通过统计技术筛选出那些在两组间差别尽可能大而在两组内部的离散度最小的变量,从而将多个标志变量在最小信息损失下转换为分类变量,获得能有效提高预测精度的多元线性判别方程。

Z=1.2X1+1.4 X2+3.3 X3+0.6 X4+0.999 X5

其中Z是判别函数值;X1~X5是Altman所选的5个比率,它们分别是: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X4=权益的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总额,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一般来说,Z值越低企业越有可能破产。奥特曼还提出了判断企业破产的临界值:当Z记分超过2.99时,企业被划为不会破产之列;若Z分值低于1.81,则企业被列为破产类。在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区域被称为“未知区域”或“灰色区域”。

我国学者周首华、杨济华和王平(1996)提出了F分数预测模型,通过更新指标和扩大样本数对Z分数模型进行了修正。

陈静(1999) 以1998年的27家ST公司和对应的27家非ST公司,使用了1995-1997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判定分析,发现由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6个指标构建的模型,在ST发生的前3年能较好地预测ST。

多元线性判定模型具有较高的判别精度,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一,模型假定比较严格。模型要求自变量是呈正态分布的,两组样本要求等协方差,而现实中的样本数据往往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这就使得许多研究都是在相对准确的前提下进行,其结论必然会有令人质疑的成分。其二,在前一年的预测中,多元线性判定模型的预测精度比较高,但在前两年、前三年的预测中,其预测精度都大幅下降,甚至低于一元判别模型。

(三)多元逻辑(Logit)模型

多元逻辑模型的目标是寻求观察对象的条件概率,从而据此判断观察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Logit模型假设了企业破产的概率P(破产取1,非破产取0),并假设Ln[p/(1-P)]可以用财务比率线性解释。假定Ln[p/(1-p)]=a+bx,根据推导可以得出p=exp(a+bx)/[1+exp(a+bx)],从而计算出企业破产的概率。

Ohlson(1980)第一个采用Logit方法进行破产预测。其模型使用了9个自变量,估计了三个模型,分析了样本公司在破产概率区间上的分布以及两类判别错误和分割点的关系。他发现至少有四类显著影响公司破产概率的变量:公司规模、资本结构、业绩和当前资产的变现能力。继Ohlson之后,Gentry, Newbold and Whitford(1985); Casey and Bartczak(1985); Zavgren(1985)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研究。

我国学者陈晓等(2000)以38家ST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Logit回归,研究结果表明:负债权益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具有较强的预测能力。程涛(2002)以1998-2000年被ST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时间序列回归和Logit回归方法,从财务指标角度和现金流量角度分别构建预警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综合预警模型。姜秀华(2001)、吴世农、卢贤义(2001)、李华中(2001)等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研究。

Logit模型的最大优点是,放宽了模型的假设条件,运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是其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在计算过程中还有很多的近似处理,这些会影响到模型的预测准确度。如Logit模型常假定先验概率为1?1,选择0.5为分割点,实际上企业破产概率要比不破产概率小得多。以实际破产/非破产概率比作为先验概率可能会影响模型的预测精度。

(四)多元概率比(Probit)回归模型

Probit回归模型同样假定企业破产的概率为p,并假设企业样本服从标准正态分布,其概率函数的p分位数可以用财务指标线性解释。其计算方法和Logit很类似,先是确定企业样本的极大似然函数,通过求似然函数的极大值得到参数a、b,然后利用公式p=■1■e■2dt,求出企业破产的概率。

Ohlson(1980)首先采用Probit方法进行财务预警研究的。他选择1970-1976年间破产的105家公司和 2058家非破产公司组成配对样本,采用极大似然法,分析了样本公司在破产概率区间上分布以及两类错误和判别阀值点之间的关系。

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的思路很相似,所以其局限性和Logit模型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多元概率比模型假设样本服从标准正态分布,且寻求破产概率的方法不同,Logit采用取对数方法,而Probit采用积分的方法。

(五)神经网络分析模型

用于财务危机判定与预测的类神经网络模型一般利用一组案例建立系统模型,类神经网络模型接收一组输入信息并产生反应,然后与预期反应相比较。如果错误率超过可以接受的水平,需要对权重W做出修改或增加隐藏层数目并开始新的学习过程。经过反复循环,直至错误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这时学习过程结束并锁定权重,类神经网络就可以发挥预测功能了。

Odom and Sharda(1990)开拓了用BP神经网络预测财务困境的新方法,其研究是以Altman所构建的五个财务比率为研究变量,使用类神经网络与判别分析做验证比较,其结果发现类神经网络具有较佳的预测能力。

Tam(1991)采用人工神经网络(ANN) 进行财务预警研究,通过对人工神经网络的模拟,得出神经网络可以应用于财务预警,且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

Koh and Tan在1999年以6个财务指标为研究变量做了类似的研究,得出类神经网络模型的预测效果优于Probit模型的结论。

我国学者杨保安等(2002)采用ANN模型进行财务危机预警研究,结果表明:样本的实际输出和期望输出较为接近,显示出神经网络是进行财务评估的一种很好的应用工具。柳炳祥、盛昭翰(2002)分析了评价财务危机的指标体系和财务危机等级的划分和基于粗神经网络的财务预警方法,并用一个预警实例进行了验证。

人工神经网络具有较好的纠错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进行预测。然而,由于理论基础比较薄弱,ANN对人体大脑神经模拟的科学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其适用性也大打折扣。

(六)其他财务预警模型

除上述提到的主要的研究财务预警的模型分析方法外,还有如递归分割算法、生存分析、CUSUM模型、线性目标规划、事件历史分析法、专家系统等模型和分析方法,但由于其适用性或准确性等原因,没有成为主要的财务预警理论,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七)财务预警理论的拓展研究

1.考虑其他非财务因素的研究

研究人员一直尝试使用非财务信息构建预测准确率更高、预测结果更稳定的预测模型。Gilson (1989)认为高层管理者如CEO、总经理或总裁等离职也可以作为财务危机的指标。他以1979年至1984年共381家发生财务危机的公司为样本,发现52%公司的有高级管理人员异动之情形,而正常公司只有19%。

Donaldson (1986)及GirouxWiggin (1984)认为有的经济事件有一定的前置时间,可以用作构建模型的变量。如破产前几年企业通常有到期票据不能及时支付、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偿还及高层管理人员出售公司股票等等。

Marquette(1980)认为使用长期性或宏观性的经济指标,如将利率、通货膨胀率、景气变动指标、产业与经济之间关系等作为构建模型的变量,可以提高模型的准确度。

王克敏(2005)研究认为在财务指标基础上引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非财务指标,可以大大提高公司ST的预测准确率。郭斌等(2006) 研究认为加入贷款期限和M2增长率这两个非财务指标的8参数建立模型,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和较好的模型拟合度。邓晓岚(2006)研究结果显示加入年度累积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师意见的非财务指标后预警效果较好。

2.财务失真预警方面的研究

关于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早期的研究大多从财务舞弊的动因、手段、防范与治理等方面来进行研究。1999年Healy and Wahlen首先从会计舞弊行为市场反应与识别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投资者似乎能够辨认物价上升期间那些为了税收利益而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并且对相应的报告盈余的下降反应温和。Green and Choi(1997)以财务指标为输入变量,采用人工神经网络(ANN)技术构造了建立在原始财务数据基础上的会计舞弊判别模型,并发现这一模型将大大改善独立审计师发现舞弊行为的能力。Beneish(1999)提出利用会计数据来判别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会计舞弊的思想,他以1987-1993年间受美国证监会处罚的74家公司为会计舞弊样本,以其他上市公司为正常样本,基于8个财务指标建立了Probit模型,准确预测率达到了75%。Spathis, Doumpons and Zopounidis(2002)以希腊舞弊公司与非舞弊为样本,采用多标准分析、单变量和多变量统计技术建立了包含Z计分值和不包括Z计分值的模型识别舞弊财务报告的可能性。

鹿小楠和傅浩(2003)在Beneish的研究基础上,分别建立多元判别模型和Logit回归模型,但对我国会计舞弊公司的判别成功率都仅仅为60%;蔡志岳、吴世农(2007)运用条件Logit回归模型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进行预警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在违规前一年,基于财务指标、市场指标和治理指标的预警模型可以有效地提前甄别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

三、对国内外现有文献述评

在财务预警的定性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从引起企业危机发生发展的内外各种因素进行了探讨,对财务危机的各个阶段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研究,对问题各个方面的分析都很深入。但从事定性研究的结论能够直接和定量模型结合起来的还不多。如探讨了影响企业财务困境的各种因素,但怎样把这些因素用于财务预警模型中,进行这方面研究的人并不多见。

从财务预警的定量研究方面看,国内外学者结合各种量化的技术,出现了很多的预警模型,在上述文献综述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这一点。但是其应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认为,不管模型做的多么复杂和巧妙,关键是要能够应用到实际中去,解决不同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认知需要,这才是最根本的。

(一)财务预警模型的局限性

首先,模型会受到样本选取范围和样本时间区间的限制。研究发现,从不同的样本选取范围和不同的时间区间所得出的预警模型存在很大的差异。影响模型精度的因素很多,包括建立模型所用资料的时效性、国别特点、行业特点等。一国建立的模型不能直接适用于另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各国自己的预警模型。其次,由于不同的模型需要不同的前提条件,如自变量要服从正态分布,样本要求等协方差等,而事实上很多时候这些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得到满足,很多研究者所建模型大多是在近似条件下成立的,这必然影响到模型的正确性和预测精度。

(二)变量的选择方法问题

如何选取变量指标还缺乏理论支撑,研究人员在选择变量时,常受到自身价值判断的影响。如Altman在建立Z模型时,也只列出了22个财务比率,从中选出了5个比率。这些比率的选择不是建立在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而是根据它们的“通用性”和Altman的主观认为。另外,这些模型的变量大多只涉及财务比率,考虑非量化因素的较少。考虑非量化因素后加入定性指标的分析将会有效提高模型的准确度,这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三)财务预警研究重理论研究轻应用研究

财务预警研究者更多的是关注预测的准确性,但却没有能够同时关心使用者的实际可操作性。财务预警研究在财务预警模型精巧性的同时,更需要在财务预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方面多下工夫。

(四)关于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传统的财务失败(困境)预警模型本身不能对财务报表的真伪进行鉴别,用可能虚假的财务报告来进行财务预警,会使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的预测结果发生偏差。从财务失真预警这方面来看,理论研究较少,特别是国内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另外,财务失真和财务失败预警两方面的研究相互脱节,这两方面的研究没有能够结合起来进行。

根据上述研究述评,笔者认为要重点解决财务预警理论的实际应用性问题,使其能够真正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应注意使用包括非量化因素的财务预警指标体系,尤其要注意建立财务失真(舞弊)和财务失败(困境)二者相结合的双元财务预警模型,一方面,对中国不发达、不完善的证券市场而言,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事实上在美国这样成熟的市场,财务失真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财务失真的预警研究尤其必要。但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绝大多数的理论性研究局限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手段、防范和治理,很少涉足舞弊的市场反应与识别和预警问题,特别是预警模型的研究。另一方面看,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各种危机和财务困境,要求我们要进行财务失败预警的研究。这方面的文献较多,正如前面所述,理论上也较为丰富。但是,财务失败预警的研究没有和财务失真预警研究结合起来,用可能是失真的数据来预警,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要建立财务失真和财务失败双方面相结合的财务预警模型,才是正确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预警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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