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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联合国的数据显示,非洲的人口增长率居全球五大洲首位。近几年非洲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显著,将成为下一个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这些为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人口与经济基础。非洲实体商店资源不足,居民购物不便,跨境电子商务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据南非线上时装零售商Zando董事总经理SaschaBreuss披露:“目前拉各斯的人口约为2000万-2500万,他们仅有两个购物中心”。非洲各国政府非常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从道路交通、互联网、移动网络、物流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方面,推动着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与服务建设。这将意味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广。
(二)起步虽然晚,但增长势头猛
非洲电子商务市场起步较晚,仅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麦肯锡的报告显示,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在非洲市场增长快,发展势头迅猛,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提升,移动用户及智能手机普及率极高。根据麦肯锡2013全球经济报道,非洲手机用户持有量在2012年飙升至7.2亿,其迅猛的增速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爆炸式发展。在接下来的10年,非洲网络零售额会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业界预测到2025年,电子商务产业将为非洲GDP至少贡献5-6个百分点,这一比率与发达经济体如瑞典、英国将不相上下。
(三)非洲本土电子商务企业表现抢眼
从全球范围看,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等是首屈一指的电商企业,但在非洲表现欠佳,很多非洲居民对其了解甚少。非洲很多国家拥有国内较大的电商企业,并表现强势。如,科特迪瓦居民对Kaymu电商非常了解,使用频率很高。Kaymu虽然成立仅有两年,但已经覆盖15个非洲国家。尼日利亚本土电商企业Jumia表现抢眼,成立于2012年,在2013年3月获得2600万美元投资,在2014年又获得1.5亿美元融资,其市值预估约为5.55亿美元。Jumia除在尼日利亚占据优势外,在非洲的埃及、科特迪瓦、喀麦隆、加纳、摩洛哥、坦桑尼亚、肯尼亚和乌干达也深受欢迎。此外,其他非洲本土电商也表现突出,包括Konga、Kalahari、Takealot、Hellofood、Lamudi、Carmudi、Zando、Jo-vago、Lendico、EasyTaxi等。
(四)移动化趋势显著
非洲地域广阔,人口分布不均,网络基础设施薄弱,宽带使用费用高,手机成本较台式电脑低,同时能够随时随地上网。非洲目前的手机普及率在80%以上,塞内加尔与阿尔及利亚高达98%,南非、肯尼亚与科特迪瓦也高达93%,远远高于固定网络普及率。非洲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数量远超越台式电脑网民,移动终端已经成为非洲最普遍的上网设备。非洲用户借助移动终端直接跨进移动互联网时代,这将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移动化趋势较全球其他地区更为显著。
二、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突出
安全问题是困扰和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之一,包括虚假网站、木马病毒、信用卡信息外漏、购买假货、在线购物与在线支付安全、海关与商检、物流安全等方面。与其他地区相比,非洲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失业率高、经济水平偏低,居民对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接受度与认可度较低,更倾向于现金交易和线下实体店交易。如在南非,消费者习惯通过实体银行进行财务管理,担心网络支付信息遭到盗窃,大部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信心,在网购与实体店之间,他们更倾向于实体店,支付现金与现场刷卡的支付方式更让他们觉得安全。南非媒体“iol.co.za”曾报道,在卡巴斯基实验室一项调查中显示,64%的南非网络用户对南非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缺乏信心,77%的用户担心遇到网络金融诈骗,45%的用户希望金融公司能够提供更安全完善的保护措施,45%的用户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于担心安全性的考虑,中途停止了网络交易活动。假冒电商平台的冲击对非洲电子商务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不少网络犯罪分子模仿非洲知名电商Jumia、Kaymu以及外国电商的界面,通过制作类似的网站,实现网络诈骗的目的。此外,非洲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监管、海关与商检、交易支付、物流与逆向物流方面都存在管理水平偏低的现象,加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不安全因素,
阻碍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成长与发展。
(二)跨境物流问题层出不穷
跨境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物流,基本上属于跨境物流,整个物流链条更长,流程更复杂,涉及境外物流、出关、商检、跨境物流入关、境内物流、快递配送等环节。由于非洲物流及相关基础设施落后,直接导致其国内物流与配送的速度与安全问题。遥远的地理空间距离阻碍着对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入,加上距离比较遥远,跨境物流出现运输周期长、稳定性低、适运性差、运费高等问题。较其他地区,非洲跨境物流发展水平偏低,多数采用邮政小包方式,其他如海外仓、国际物流专线等跨境物流模式应用较少。一些非洲国家电商企业的行业表现也制约着跨境物流的发展,如南非网络零售坚持收取运费,让消费者觉得自己去商店购物更划算,住在南非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主要集中在运费方面。
(三)电子支付普及率偏低
电子支付方式可用作网上交易平台、电子基金转账、各类支付卡交易、ATM非现金交易等业务,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非洲,信用卡普及率、电子银行普及率偏低,出于对网络支付安全性的担忧,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更倾向于现金与现场刷卡。根据《先锋报》2014年9月24日报道,在尼日利亚,主要支付方式为现金,其次是支票,电子支付方式所占比重很低;从《非洲IT新闻》2015年1月12日报道中看出,作为新兴市场的肯尼亚虽然智能手机销量剧增,成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主力,但是限于信用卡和银行卡普及率偏低的制约,绝大部分肯尼亚人无法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在4200万肯尼亚人中,仅有20万张信用卡在流通,信用卡普及率仅为0.3%,与其较高的网络普及率和移动网络普及率极不匹配。就目前非洲的发展状况来看,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普及电子支付仍有较长的道路要走。
(四)语言、文化、宗教等问题突出
非洲种族组成与语言体系复杂,如表1所示,有多种主要语言和3000多种小语言,大部分国家存在多种官方语言,兼用本土语言与非洲以外语言,南非官方语言就多达11种。除非洲本土语系外,被广泛使用的非本土语言主要有阿拉伯语、法语、英语、葡萄牙语等。非洲国家宗教信奉比率极高,几乎所有国家信教,大部分非洲国家信奉多个宗教,多为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原始宗教等。语言、文化与宗教等现象会阻碍跨境电商的发展,语言成为跨境电商的第一道门槛。由信息部执行的《全球公共组织和私营企业572名高级主管的调查和深度采访》显示,64%的受采访者认为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企业很难在海外市场立足。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会受到母语、当地官方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在非洲更加突出,多种官方语言并存,全球通用语言比较低,再加上宗教因素的影响,制约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移动终端的自身弊端
与全球其他地域相比,非洲的移动终端普及率较高。如尼日利亚人普遍使用手机网购,90%拥有智能手机或功能手机的网络消费者会用其来网购,51%的人每月至少网购一次。虽然移动终端及移动网络推动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限于移动终端自身的弊端,也会阻碍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设备屏幕较小,键盘输入相对困难,不利于进行复杂性操作,屏幕限制着信息的承载量,不利于商品的视觉演示与视觉体验,这些都是移动中段无法规避的弊端。消费者使用移动终端上网多以闲逛式的休闲娱乐为主,消费带有一定的冲动性。服装、日用品、虚拟产品等低值商品在移动网络中占据优势,但是化妆品、3C、家具等高体验与高价值商品则不利于通过移动网络进行销售。非洲智能终端使用者低龄化趋势明显,由于移动终端输入法“拼写纠错”和“输想”等功能,将导致使用者拼写能力的下降,长久不利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将降低整体文化水平。这一趋势也不利于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启示
(一)重视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正逐渐被全球各国及电商企业所重视。如,ebay旗下的PayPal通过与合作,大力开发非洲跨境电商市场,非洲居民能在其网站购买各类商品。法国电商Cdiscount在开拓科特迪瓦、塞内加尔市场后,又在喀麦隆上线,加快了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开拓。丹麦政府与企业也将注意力投向了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中,扩大与尼日利亚、埃及、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加纳、肯尼亚等非洲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我国电商企业需要加大对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视程度,并加快开发进度与力度。
(二)针对移动特点,推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非洲的网络移动化趋势远超全球其他地区,这一趋势也将影响着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为非洲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机会,也为非洲开展手机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非洲的银行卡与信用卡普及率极低,无法匹配其互联网及电商的发展。手机银行和手机支付将可能取代银行卡和信用卡,并推动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如,Kaymu近期推出购物APP,方便非洲广大的手机用户进行上网购物。英国电信沃达丰与肯尼亚移动公司Sa-faricom开发了M-Pesa移动支付系统,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平台上的结算金额高达77.2亿欧元,约占肯尼亚GDP的35%。我国在发展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时,需要与当地网络公司和移动支付公司加快手机购物APP和手机支付APP的合作与开发,推动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打通语言障碍,消除沟通阻力
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时,语言与文化障碍将是横在我国电商企业面前的一道坎,这道坎在语言体系繁杂的非洲表现更为突出。语言障碍普遍地存在于跨境电子商务链条中,处理得当的话,将会带来发展机会。我国电商企业可以运用大数据的优势,对非洲消费者进行判断,明确其需求,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内容。此外,采用本地化运营模式,与当地翻译公司合作,打造适宜的沟通网络,根据各国的宗教习俗、特点与习惯,针对性开设网站模板与版块,进而规避语言文化所带来的差异与障碍。
(四)借力当地电子商务资源,联合开发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非洲本土电商发展势头猛,接受度高,我国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时,可以与他们合作与联合开发。如Jumia、Konga、Kaymu等非洲本土电商已经引起了亚马逊、Net-flix等国家知名公司的投资兴趣。通过入股、参股、收购、兼并、整合、业务合作等多种方式,可以弥补非洲本土电商的资金、技术、经验等不足,同时能够借助他们的认可度和现有市场,加大非洲跨境电子商务的开发,以便将更多的非洲以外的商品销售到非洲市场,同时扩大非洲商品的外销份额,进而实现双赢。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我国电商企业,需要加强对非洲本土电商的关注,选取适当时机进行沟通与谈判,实现合作开发非洲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目的。
(五)强化与政府、通讯运营商、金融机构的合作
1.1境外货源的采购与组织部分
境内电商平台直接引入第三方海外供应商,供应商接到客户订单,确定交易后,直接从海外市场采购。
1.2物流配送和通关商家
在境外设立的仓库按客户订单配货集货,通过国际快递直邮中国配送给境内客户;或通过自身合作的物流转运公司、国际航空公司等递送给境内客户,而消费者则能享受海关一系列绿色通道服务,包括在跨境网购时参考个人邮递物品预缴税费、与传统快件分区快速核放、实现商品入境时自动扣缴税费等。许多国内快递公司正在布局跨境快递市场,抢占直购进口模式下的国际转运业务。2013年11月,申通快递成立了美国公司转运公司,并逐步向用户开启内测。2014年4月,顺丰布局美国转运公司,其下海购丰运平台正式对用户开放注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申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包括顺丰、中通、圆通、韵达、百世网络、宅急送,以及在2014年初刚刚入局的苏宁云商等。
2自贸区“网购免税”模式
相比而言,自贸区网购免税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操作模式。电商将境外商品提前采购到境内的保税区,待收到客户网络订单后,从保税区备货中拣选,配货,报关,快速递送至客户手中。从2013年开始,中国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六个试点城市开始跨境电商服务,主要是依托中国海关与邮政快递合作,建立自贸区,消费者下订单后,商家再分拣商品,以个人物品清关发货,只需缴纳行邮税,大幅降低企业进口环节的赋税。
2.1境外货源的采购与组织
在采购进货方面,“网购免税”模式下一般为B2C模式或派人在境外市场批量采购;由于目前境外多数母婴用品、化妆品等品牌商为保障经销商利益,稳定产品价格,往往不愿直接授权国内规模较小的电商渠道。因此,部分境内电商平台与海外供应商合作直接采取B2C的模式或直接派人到国外采购。
2.2物流配送和通关
电商将境外商品提前批量采购、运输到境内的保税区存储,形成进境备案清单。前向运输与传统进口贸易相似。电商接到客户订单后对保税区内商品进行分拣、包装、报关、发送到客户指定地点。电商可以实现商品整进散出,一月一次集中报关,大大降低跨境电商交易中的成本。货物在保税区内出入境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严格监管,可以保障商品质量。就“网购保税”来说,由于海外商品是由电商企业集中采购发至国内保税仓库内,因此当消费者网上下单时物流公司能直接配送,配送速度更快。此外保税区内存货充裕,能保证送货速度及客户退换货等售后服务。
3“直购进口”模式和“网购保税”模式优缺点及适用对象
“直购进口”模式下,在平台上入驻的海外第三方商家较多,顾客通过此种模式下可选的商品品类比“网购免税”模式下要多,接近于传统海淘的可选品类;近年很多平台型电商,如“天猫国际“”洋码头”等直接引入了大量海外供应商入驻“,亚马逊海外购”直接从美国亚马逊采购发货。然而“,直购进口”模式下由于商品按客户订单采购和运输配送,配送速度要比“网购免税”模式慢;此外,“网购免税”可获得商品批量采购及运输的价格优势。越来越多的电商的自营业务甚至电商引入的第三方商家采用了此种业务模式,例如垂直型境外电商蜜芽宝贝,京东代购等。随着对试点城市开放的越来越多,保税进口业务将越来越多。“直购进口”模式主要适用于个性化、价值较高的商品,例如箱包手袋、服装、专业书籍等,而“网购免税”主要适用于标准化的商品,例如母婴用品、食品等。
4跨境电商物流配送的发展趋势
4.1规范物流转运流程,提高信息化程度
在传统的海淘下,很多小型物流转运公司转运流程不规范、不合规,其为了获得利润,可能会帮助顾客逃税,将包裹转运回国内却被海关查验扣留,延迟商品递送时间。此外电子商务网站和转运公司的信息流没有打通,转运公司并不能掌握对于包裹的准确信息,导致商品的物流状态无法跟踪。随着我国海关对海淘市场监管的日趋完善,“直购进口”等跨境物流转运业务运作需日趋规范。为了获得竞争优势,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需逐渐规范,其业务系统须与电子商务网站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得物流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及商家借助整合后的平台能实现订单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融合。能将包裹的准据信息共享至平台,使得顾客能跟踪商品的物流状态;另外,物流公司要做正规的转运公司,与海关的信息流要对接,主动报关,这样其能掌握商品的清关信息,提高配送服务水平,减少在包裹数量剧增时清关延迟、扣留等现象,提高客户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速度较快,它又被称为在线小额外贸,其本质是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外贸交易。贸易的双方不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商谈,只需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实现交易。这种新型的外贸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如不需报关、无需缴纳关税,因此得到了大面积推广。本文重点分析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物流模式,并就其中的几种模式进行重点阐述,并以实际案例数据论证所述观点,意在促使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更科学。
1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这种新型的外贸交易模式为广大商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平台,并且无需支付高额的通关税费。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而言,其主要面向的是中小采购商或是终端消费人群,他们进行小额商品批发或是出口零售商品。这种新型的外贸交易形式得到了我国政府的大力扶持,发展前景良好。2008年,我国在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收益就高达24.1亿,2016年有望突破6.5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新型外贸交易模式非常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图1为我国小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规模示意图。
2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由来
小额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与世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世界经济格局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过后,各国在外贸出易方面越来越谨慎,并且大额外贸交易不断减少,这反而促进了小额跨境外贸交易的不断增多。而网络时代的到来正好为这种小额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平台。2.1金融危机是催化剂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逐渐增多。2008年,一场全球性的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促使全球经济日渐低迷。各国外需数量明显减少,对外贸出口企业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有人宣称传统跨境外贸交易正在消亡。而一种新型的外贸交易模式正悄然进入商家的视线,这种模式具有传统外贸交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小批量、多批次、快速发货等,因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小商品外贸出口的首选模式。对于广大商家而言,他们根据时展需求逐渐改变采购模式,以小额采购替代大额进口,同时将长期采购缩短时限,这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这种具有一定优势的外贸交易模式也带动了零售业务发展。2.2网络交易平台是主要载体互联网已融入我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并且为人类的衣食住行提供极大的便利。多数商家对B2C内贸平台已经非常熟悉,因而对基于相似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并没有陌生感,他们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快速开展交易活动。与此同时,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相对传统外贸模式,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这对于传统贸易商家而言是非常大的诱惑。对于其中的利润值如何形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分析:第一,电子商务的应用。电子商务是两种元素结合的载体,其一是信息技术,其二是商务活动,而这种结合形式为外贸交易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因而受到外贸出口企业的青睐。通过电商平台,外贸企业能更好地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和价格动态,促使企业资源得以合理调配,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同时,交易双方联系更为方便,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工作效率及利润值。这些好处又进一步促进了网络交易企业的不断增多。第二,减少了业务流程,促使外贸交易更为便捷,同时还能降低中间支出费用。第三,面对的交易对象有相当部分是直接消费者,减少了中间交易环节的费用。随着网络在线交易模式的日趋完善,这种新型的跨境外贸模式已经为我国创设了丰厚的利润,尤其在2009年表现出强劲的发展趋势。例如eBay中国平台,其在2009年创造的交易额就高达8亿美元,比2008年高出一倍多;又如敦煌交易网,其交易额每月都在增长,并且是以20%的速度增长,在2009年其交易额也达到了3亿美元之巨。如表1所示,我国2011-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保持着逐年稳步高速发展的趋势。
3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3.1国际小包与快递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正在不断增多,其中国际小包与快递是运用较多的一种物流形式。一般采用这种物流模式的是C2C平台,也被称作小额批发平台,其次是小宗B2B平台。我国已经有多个网站采用这种物流模式进行在线交易,例如阿里速卖通、易唐网、敦煌网等。电商网站为跨境交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他们不参与物流或支付环节。国外买家通过网络看到商品之后,一旦对其满意就会开始下单。国内卖家在收到订单之后会进行商品核对,然后进行物流传递,他们选择最多的物流方式就是国际小包或是国际快递。国际小包按输出地的不同分为不同形式,例如中国邮政小包、香港邮政小包、新加坡邮政小包等,而国际快递涵盖了EMS、FedEx、DHL和UPC等。例如,我国义乌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而他们在选择物流配送方式时,基本上都是中国邮政小包。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对比分析情况如表2所示。
3.2B2C企业联盟集货与企业自身集货
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我国外贸企业而言是一种发展机遇。企业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将会向其它国家输出更多的商品,并促进我国外贸交易的快速发展。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B2C企业而言,他们通过强强联手的形式组成战略联盟,然后签订相关协议,进而构建物流配送中心。联盟成员在网上接到订单之后就对商品进行核对装箱,然后统一运送到物流配送中心。物流中心人员则根据商品特点进行整理分类,然后通过中国邮政、国际快递公司、物流企业等输送商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订单商品进行集中处理,进而形成规模较大的订单,最终促使规模效益的形成。由于交易金额较少,对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自身集货是非常不利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正常收益,所以多数中小企业都不会选择自己集货。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如果网站平台所有者自身属于外贸企业,情况就完全不同。他们可以实施自身集货,这种物流配送形式对于他们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例如兰亭集势(Lightinthebox)、米兰网(Milanoo),这两个网站提供者是非常典型的代表。对于这类企业而言,他们首先与供应商进行接洽,进而买断商品,然后借助自身的B2C平台开展相关销售活动。而国外买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单。一旦下单成功,相关信息就会自动发送。供应商在接到订单之后,将货物进行整理,然后发送至指定仓库。仓库人员则会对商品进行集中调配,最后由交由快递公司或是物流合作商进行配送。
3.3外贸B2C电商平台自建物流体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已经为各行各业发展提供了比传统渠道更为便捷的销售方式,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我国网络平台海外交易量的攀升。对部分B2C电商平台而言,自行组建物流体系,为平台用户增加更廉价、安全和更有时效保证的物流配送服务,有利于平台卖家更好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随着外贸B2C平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其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应对货物流通的需要和节约运输成本,有些平台就自行组建了较为庞大的仓储中心。B2C卖家将货物运输至仓储中心统一存放,一旦有海外买家下单,平台将订单信息核实之后,就会将订单信息发送至仓储中心。接下来的一系列工作都将由仓储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包括整理货物、拣货、包装等,待货物整理完毕之后将其移交合作物流商,最终完成货物递送。如此不但能实现集单的规模节约效应,还能减轻卖家的理货、发货工作。除此之外,外贸B2C电商平台还可以先下单后订货,也就是海外买家下完订单之后,卖家才会进行发货,而后续工作与上述方式基本一致。我国主要跨境电商网站如表3所示。
3.4海外仓储
小额跨境电商交易逐渐完善并得到飞速发展,这其中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即物流配送速度。针对B2C外贸交易而言,上述物流配送形式基本相同,几乎都是在海外买家下完订单之后,从国内发货,在物流配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估的事情发生,这其中最难以控制的是配送周期,进而令海外买家的收货日期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通常来说,其不稳定时间为5~30天,波动相对较大。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对电子网络平台交易影响最大,因此亟需解决。在这种形势的驱使下,海外仓储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点问题。新型的物流配送模式主要针对物流服务机构,他们将仓库建在海外;而买家在销售之前将货物存至该仓库,一旦有海外买家下单,将会根据仓库里买家所在的远近优先选择仓库,然后进行货物配送,这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配送速度。例如乐宝物流(RUSHBOX)、邮立达(UniDoor)等都是运行较好的海外仓储公司。稳定、高效的物流配送方式能进一步地提升我国外贸企业在国外的知名度。
4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评价
小额跨境电商经历长期发展后,已为我国外贸企业获取了盈利,并且推动了我国商品特别是小商品和日用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物流配送模式的不断完善,能促进我国小额跨境电商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采用不同的物流模式,不但对企业交易成本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我国商品在海外市场的流通,这关系到B2C外贸企业未来的发展。鉴于物流配送模式对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性,必须对其进行有效评价。国际小包与快递模式是目前我国外贸企业最常用的物流形式,同时也是最直接简单的一种物流配送方式。这两种物流配送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优缺点。首先,国际小包最大的优点就是资费便宜,但是最大的缺点是运送时间较长。就中国邮政小包而言,其主要运达需时如下:亚洲邻国是5~10天;欧美主要国家是7~15天;其它地区是7~30天。国际快递具有时间上的优势,但是也有明显的缺陷,即成本过高,有时甚至数倍于货物本身的价值。例如,在敦煌网上卖家销售某款玩具,其单价是7美元,它需要运送至台湾地区。假设其订单量为10,我们对其所运用时限与费用进行一一列举:采用EMS配送,其运输时间为6~14天,运输费用约为200美元;采用FedEx,运输时间是3~8天,运输费用为245美元;采用TNT,运输时间为2~10天,运输费用是274美元;采用DHL,运输时间是2~8天,运输费用是324美元;采用UPC,运输时间是一周之内,而运输费用最高,达355美元。邮政快递方式在我国跨境电商物流中运用较多,它以灵活方便的形式和较低的价格受到了商家的青睐,但是这种物流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香港邮政小包,其曾经由于货物太多导致物流系统瘫痪,很多快件积压无法输送,买家投诉率直线上升并拒绝用此方式配运。无论是企业自身集货、商家联盟集货,还是电商平台集货的模式,都为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它们都归属于第三方物流形式。对于中小规模的B2C企业而言,它们采用上述模式进行物流配送模式可以有效减少资金投入,又能获得良好的物流服务,这样他们可以集中精力做一件事,即核心业务———销售。物流仓储、理货、拣货、国际配送等环节,则都是第三方物流的工作。总的来说,这样更容易吸引B2C卖家。海外仓储模式近些年发展形势良好,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海外市场拓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外仓储模式的物流配送过程基本是在海外完成,卖家只需将商品提前存至指定海外仓储。一旦网上发生订单交易,卖家将会联系距离买家最近的仓储中心进行发货,确保买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收到货物。虽然这种仓储模式具有快捷性的优势,但其也同时具备相应的风险,最为严重的就是货物滞销,另外还会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因此其成本较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对于国内买家通常只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海外网上买家对货物的发货地也有很高的关注度。通常来说,网上卖家都会显示发货的时间与地点,一旦货物显示的是从当地发货,将会获得买家更高的关注度。以具体案例来说,eBay某两个店铺正在销售同一种品牌和型号的小家电,但是发货地不同,一个店铺中的商品显示在中国发货,而另一个显示在当地发货,这种差异会导致每日浏览量和每日销售额的不同。显示在当地发货的小家电,每日浏览量是177次,其日销售额为3447元;而显示在中国发货的小家电,每日浏览量是60次,其日销售额为684元。从这个案例中明显可以看出,海外仓储物流配送模式具有一定的销售优势地位,这也是海外仓储中心不断增多的原因所在,这对于小额跨境电商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卖家只有合理选择物流形式,才会更多促进自身商品的销售。对于销售量大、准备发展长期稳定海外客户源的商家来说,海外仓储就是其最佳的选择。
5结语
小额跨境电商促进了我国商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并且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商品在海外市场的占有率。对小额跨境电商来说,物流配送模式的选择非常关键,将影响到其商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和运作成本。本文简要介绍了小额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以及成因,着重阐述了这种新型外贸交易形式的物流模式,并以实际案例重点分析了几种物流配送模式的优缺点,以期而帮助B2C外贸企业选择较为合适的物流配送模式,促进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作者:谢丽娴 单位:岭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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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网上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1]。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兴盛发展,消费者经由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商品的行为也司空见惯,涌现出的相关商品纠纷也延伸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合同类型。经由目前中国既存的相应司法判例分析,就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契约论博弈的观点分为买卖契约论,非买卖契约论和委托契约论三种。
买卖契约论,代表消费者的观点,认为经由网上平台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买卖行为,签订的合同自然构成买卖合同。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原告就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时,均提及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商品,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追索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认为,经由跨境电商平台是购买被告的商品,与在实体店购买或者是否跨境无关,均是支付货款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理所应当的是买卖合同,出现产品瑕疵或者其他质量问题,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种观点得到极少数法院判决的认可,譬如在2016年张振张某某兴与广西一心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分两批次在被告处购买进口婴儿奶粉,但是所购买的上述产品皆无中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货和支付赔偿金,但是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交易方式系跨界电子商务,不构成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收款凭证,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初步成立,被告主张其与原告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其仅为原告提供了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为原告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代购服务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契约论虽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支持,但并没有得到多数司法判决的认可,目前而言仍属于少数意见。
非买卖契约论,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是法院在审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合同纠纷的一种实务观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性,认为契约非构成买卖合同,以此否定消费者的诉求,但是对合同类型的具体称谓不予置评。此种观点得到较多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譬如,在何梦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原告在被告办理会员卡之前,其工作人员就在店内向原告展示了原告欲购买产品的样品,样品均为境外生产时的原始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原告办理会员卡后自行通过被告的西港全球购的电商平台多次采购了该国外产品,收到的产品与样品均一致。因此原告应当知道该商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销售,其生产者一般不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商品进行标注,被告提供国外采购平台的行为并非进口销售商品行为。此种观点以否定消费者诉求为直接目的,对难度系数相对较大的契约类型的认定则予以规避。非买卖契约论正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中体现,业已成为实务部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纠纷的主流意见。
委托契约论,依旧代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由非买卖契约论进一步衍生而出,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具备特殊性,消费者经由网络平台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直接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进口,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契约论目前已得到部分司法判决的确认,譬如,在赵子玉与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性质,以及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判断电子商务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该公司以订单人本人的名义办理向海关报关、缴纳税款,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系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原被告之间的此种法律关系着重强调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的行为,而普通的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在于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并未将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名义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被告的主要义务在于其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报关、交税等事宜,否则原告意欲取得的商品便无从离开保税区从而交付给原告,合同目的便无从实现,所以被告公司负担的以原告名义从事报关、交税义务构成了双方之间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之一,对于该合同性质的界定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跨境电商公司以订单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事务的强调,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订单人作为委托人,对其委托事项支付价款,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商品采购、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契约较买卖契约论更为明晰,但是仅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未能成为主流观点。
二、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博弈事由
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纠纷并非无缘无故产生,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无确切规定的背景下,基于各自经济利益的考量,分别做出的相互矛盾的解读。究其缘由,既包括两造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的博弈,也进而涵盖就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
(一)销售者身份博弈
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因法律关系的差异的不同,纵使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均认同两者间的商品交易构成契约法律关系,但是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异,显而易见,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间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差异明显,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具备销售者身份,是各方博弈的焦点所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按照消费者的观点,若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的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则毋庸置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相应价金。相反,按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观点,若其和消费者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或者至少不构成买卖合同,则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自然不具备销售者的身份,其只是消费者的受托人,遵循消费者的要求代为购买相应产品。两造就销售者身份博弈,目的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义务承担程度的差异。作为销售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履行的义务较之受托人更多,不仅要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交付无瑕疵货物,而且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销售者的义务。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义务,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换言之,经营者涵盖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备重要地位[3],若销售者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或产品质量责任。相反,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承担的义务明显较少,依据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主张,其仅具备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身份,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或者授权代为购买商品,仅需履行受托人或者被授权人的义务,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体的身份,也自然无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立基于不同的法律身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差距较大,摆脱销售者身份是其辩论甚或挑战合同类型的重要阶段性目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博弈
销售者身份论争的最终着力点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与否,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具备销售者身份,往往因未适格践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不具备销售者身份则往往可以直接免于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无须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实际上,两造就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辩论肇始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博弈,即由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引发契约类型的辩驳,换言之,跨电子商务公司辩驳契约类型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寻求免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立基于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消费者多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担责任。譬如,熊学平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沙坪坝三峡广场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熊学平诉称,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店铺购买荷兰牛栏奶粉9罐,总价1887元,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因被告作为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887元,并十倍赔偿18870元;被告则辩称,本次交易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也是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本被告在海关的严格监管下,全部交易过程合法,通关物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货还款和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由此观之,消费者的目的在于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在起始阶段认为其购买产品理应构成买卖合同,故未对构成买卖合同详加论述,其诉求的核心,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真实挑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论辩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其目的在于否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应用的法律诉讼策略却是寻求上位领域的合同类型差异和对应的销售者身份,原因在于直接立足于产品质量本体辩驳获取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而其非买卖契约论甚或委托契约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演变为其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所在。因此,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博弈商品交易合同类型的最终目的在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三、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界定
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论争在司法实务领域已经产生,纵容其持续存在势必增加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法律风险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威胁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有必要予以分析界定,及时终结前述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务观点。
(一)立基于契约区分标准界定
自契约诞生之日起,立基于相异区分标准,契约类型随之差异。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由来已久,均构成典型的有名契约,对其认知和理解并不困难,故区分买卖合同、非买卖合同乃至委托合同,应当立足于确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基本标准。辨析买卖合同和非买卖合同的标准在于以对价换取货物的所有权,换言之,买受人支付价款获取出卖人货物的所有权即构成买卖合同,反之则不是。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5],其辨析标准在于委托,即委托人以特定的委托行为要求受托方处理事务。跨境电子商务系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亦有重大区别,立基于委托合同的标准,在交易环节,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消费者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交完整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其三,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上述区别体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这一核心要素,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间成立的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此论点看似言之凿凿,实则忽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分的真谛所在,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为免责的诡辩之言。报关入关是跨境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必备手续,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区别于一般电子商务的明显特征[6],但报关入关者的身份则需要厘清。依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均可以进行进出境货物申报,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则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所言必须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履行报关入关手续是错误的,实际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多是已经在海外采购完毕相关产品,只是寄存于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以消费者名义报关,产品则直接从保税区入境,故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只是为免于承担责任而如此要求消费者,但并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必须要求,以公司身份同样能够报关和入关,换言之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可以贸易商品而非消费者个人行邮商品入关,所謂的委托行为本可不存在。另外,辅的委托行为不能成为否定构成买卖合同的关键所在,立基于既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未点明其是委托购买公司或者代购公司,其经营范围也不是代购等行为,消费者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的所有权,至于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以任何合法渠道获取产品,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与消费者无关,另外即便消费者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公司以消费者名义报关入关,则构成辅委托行为,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及时获取购买的产品,其性质等同于消费者委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司邮寄产品,并不能因辅行为否定买卖合同的本质。若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是明确指出,本公司只经营代购业务,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委托合同,并得到消费者许可,则才构成委托合同,否则只单纯地要求消费填报信息和以其名义报关入关,则不能否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二)统筹国际法与国内法界定
纵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新的经济成长点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至今尚无专门的统一的政府间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未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类型予以分析[7]。因此,对此问题的辨析,应当结合各国电子商务法和司法判例予以分析。非常遺憾的是,经查找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等国家相关的电子商务类法律,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予以规定,也未查找到任何相关的外国司法判例。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在国外不存在分歧,诚如笔者采访国外某入驻亚马逊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曾先生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国外理所应当地构成买卖合同,属于消费者经由跨境手段购买产品,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诉由也一般限于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买卖合同的构成连同法官在内各方并无争议,所以根本不会提及此问题。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分歧是在中国国际法情境下由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独创的产物,是其为免除销售者身份和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而诡辩的产物并已成功误导部分法官。另外,立基于境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系,厦门中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除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外,尚在境内销售自营产品,无任何跨境行为,消费者购买其自营产品实际上是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此主张也得到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认可和贯彻,若同样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为买卖合同,跨境则构成委托合同,明显不契合产品交易的本性。传统的跨境货物贸易行为,也是买卖合同的形式存在,若单纯因为电子商务行为而根本改变交易类型的种类,则并不契合实际。最后,若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为委托合同,则自此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再无买卖合同,根本不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初衷和实质。
四、明确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的建议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数字化的商务运行模式,改变着传统贸易方式、消费方式、服务方式。基于这个原因,为了让电子商务的服务系统更加完善,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创新,将传统观念的束缚打破。电子商务物流应运而生,物流行业受到电子商务的启发,创新了服务理念以及运行模式,主要特征体现为优化物流服务、商品、商品配送,形成了一套新的社会化的物流配送体系,将物流、商流、信息流,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下的物流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构成部分,占据重要的地位。
2.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现状
2.1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强
从现状来看,对于一些中小型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非常明显,这也促进了其进步和繁荣发展,可是,认真详细的研究过后,发现这些中小型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得到了政策的支持,但是一些规模较大的跨境商务物流公司,缺少相对较有力的扶持政策,也就形成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想要进一步发展,会显得有些束手束脚的局面,很难实现更好地进步。同国外相比,在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扶持政策方面,其做得比较有成效,進而其物流业发展的相对较好。
2.2运营成本较高
企业发展中,关注度较高的就是成本问题,因为企业最终的目的是想要盈利,当然,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业同样会面临这个问题,并且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当前背景下,其就面临着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运营成本跨境物流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过高的成本,使得这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降低,二是,间接让跨境类电子商务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因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未来的发展中,确保跨境物流运营成本的降低,是商务物流业的工作重点。
2.3物流服务的基础设备有待完善
仔细研究现行物流行业下的基础设施情况,发现相关设施急需进一步完善优化,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弊端。从行业整体上看,在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其基础设施有一些漏洞存在,影响到其自身的发展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内物流业相比较,跨境物流有其自身的特点,跨境物流有报关这一环节,其是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面对的最典型问题,想要提升整体物流速度,就必须将这一问题解决好,设置专业的人员和建设专门的基础设施,进而提升报关效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4物流技术水平需要提升
站在物流行业整体上的角度看,不仅仅要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同时应该提升整体的技术水平,掌握更加先进的技术,运用在物流的各个环节,才能促进其整体的发展。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也应该着重关注技术的掌握,不断提升物流各个环节的科学化水平,进而能将日益提高的市场需求满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业发展繁荣。
3.境外电子商务物流优化建议
3.1增强政策的扶持力度
想要促进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有更好地发展,为其发展打造出更优质的环境,积极有利的政策必不可少,进而增强对其的政策扶持的力度。但是出台的政策应该更具针对性,在关注中小型企业成长的基础上,分析一些政策给大型企业,特别是大型的跨境类电子商务的物流。这样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加有底气,跳出发展局限,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3.2减小物流成本
运送成本上,如果说电子商务企业自己实现配送。完成后会花费一些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及一些并不需要投入的资源,由此可看出,成本在增加,不利于企业更好的发展。想要将这部分成本进行减少,可以考虑同物流的大企业合作,这样将把物流运送上的成本大大减小,省出的资金可以用在企业科学发展上,进而能够在科学技术上花费更多资金,提升科学技术水平。
4.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模式
4.1单一服务的运作模式
单一服务,就是单一化服务类物流的运营模式,运作的服务线为:海外供应商-电子商务贸易企业-客户。此类运行模式中,企业不必考虑到报关类问题,所要做的就是,在数量众多的国际跨境物流企业里面,挑选出最优质并且最适合,自身企业的物流公司,就能让电子商务贸易的物流配送服务问题得到解决。
4.2两段中转的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