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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意义重大。本人结合实际工作,就加强监督谈几点体会。
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问题。我们经常讲: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这实际上讲的是监督的最具体表现。党风带政风,政风带民风,民风形成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也就是说,作为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始终处在下级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干部的风气不能坏。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干什么样的事,能干成什么样的事,用什么样的人干事至关重要。要正确处理好领导与下级,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正确对待同志,不搞亲近疏远,不搞个人恩怨,以工作业绩来客观地评价个人。对干得好的同志,要给予认可,给予发展的空间。要认真对待工作,真正把责、权、利三者落实到位。对想干事、能干事的同志要给予充分的支持与肯定,还要认真地解决好工作中需要领导出面解决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压担子。要客观地对待群众。对群众要有公心,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有善心,关心弱势群体的生活,对少数素质不高,不讲道理的群众,不能“一棍子打死”,或者图一时解气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要善于引导和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版权所有
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相对于老百姓来讲,现在当干部的待遇不低。我们很多同志,看到查出来的,觉得非常吃惊,更认为他们不值得,这当然是旁观者清。“做事要干净,做人要清白”,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怕就怕当局者迷,更怕的是身不由己。我想在这一方面,头脑一定要清醒,用权就要有责,要经得住监督,经得起考验。
正确对待“褒”与“贬”。人都喜欢别人说好话,但是当干部不得罪人是不可能的。但不管是“褒”还是“贬”,都要问心无愧。有的同志不高兴,是因为领导没有满足他的个人要求和一己私利,我想这样的人只能得罪。说白了,不管是上级还是下级,都要互相负责,如果有人对我不负责,那么,最起码我要对自己负责。
总之,贯彻两个《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实行制度反腐的重要开端。我们相信,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团结的,作风是良好的。大家在工作中,要互相多监督,对自己负责,对同志负责。
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意义重大。本人结合实际工作,就加强监督谈几点体会。
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问题。我们经常讲: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这实际上讲的是监督的最具体表现。党风带政风,政风带民风,民风形成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也就是说,作为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始终处在下级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干部的风气不能坏。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干什么样的事,能干成什么样的事,用什么样的人干事至关重要。要正确处理好领导与下级,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正确对待同志,不搞亲近疏远,不搞个人恩怨,以工作业绩来客观地评价个人。对干得好的同志,要给予认可,给予发展的空间。要认真对待工作,真正把责、权、利三者落实到位。对想干事、能干事的同志要给予充分的支持与肯定,还要认真地解决好工作中需要领导出面解决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压担子。要客观地对待群众。对群众要有公心,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有善心,关心弱势群体的生活,对少数素质不高,不讲道理的群众,不能“一棍子打死”,或者图一时解气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要善于引导和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版权所有
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相对于老百姓来讲,现在当干部的待遇不低。我们很多同志,看到查出来的,觉得非常吃惊,更认为他们不值得,这当然是旁观者清。“做事要干净,做人要清白”,讲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怕就怕当局者迷,更怕的是身不由己。我想在这一方面,头脑一定要清醒,用权就要有责,要经得住监督,经得起考验。
正确对待“褒”与“贬”。人都喜欢别人说好话,但是当干部不得罪人是不可能的。但不管是“褒”还是“贬”,都要问心无愧。有的同志不高兴,是因为领导没有满足他的个人要求和一己私利,我想这样的人只能得罪。说白了,不管是上级还是下级,都要互相负责,如果有人对我不负责,那么,最起码我要对自己负责。
总之,贯彻两个《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实行制度反腐的重要开端。我们相信,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团结的,作风是良好的。大家在工作中,要互相多监督,对自己负责,对同志负责。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9-0089―04
一、引言
城中村是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城市扩张的产物。特别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各大中城市用地的紧张。为了城市的经济发展以及进一步推进城市化,政府纷纷向周围郊区和农村大范围扩张,使不少村庄成为城中村。在城中村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建筑杂乱无章,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暴力拆迁、补偿不足等。因此需要对城中村进行治理改造,统一规划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建设质量的同时确保城中村农民的利益不下降,使其顺利转化为市民。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对城中村农民宅基地的补偿问题。参与利益分配的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个主体之间地位权利的不对称,在利益分配上就必然会产生不公平。并且这种不公平并不是少数,在全国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因此能否解决好城中村宅基地补偿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不仅关系着城市的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与社会的稳定与否有着重要的关联。
“城中村”这一概念是杨安(1996)提出来的,但并没有给出定义,只对城中村现象进行了描述,在后续的研究中不同领域的学者对这个概念都加以了诠释。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主要是围绕社区所在地、社区外观形态、土地所有制、管理模式、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定义(郭松海,张淑琴,2005;钟海,陈晓莉,2008;成得礼,2008;袁伟,2010等),这些定义可以归结出城中村的两大关键因素:一是社区主体身份是否转变,即城中村中拥有宅基地的居民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二是城中村中存在着两套管理体系,由于在城中村中不仅居住着原有的农民,同时也居住着很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一些城市低收入群体,因此,在城中村中同时存在着管理城市居民的居委会和管理农民的村委会。在同一地区同时存在不同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因此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城中村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志。
城中村的出现引起了很多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城中村建筑杂乱无章、人口结构复杂、环境卫生差、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社会管理混乱,是典型的“脏、乱、差”和“黄、赌,毒”聚集地区,应该予以“铲除”(敬东,1999;刘军民、黄惠,2005);也有学者指出了城中村存在的经济功能,城中村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分红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来为村民提供收入,为村民提供社会保障的福利,也为农村社区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因此不能轻易否定(刘梦琴,2009)。
研究如何改造城中村的文献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宏观角度上来研究,另一类则是从案例分析出发研究。从宏观角度分析的文献,郭松海,张淑琴(2005)认为城中村的改造除了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还要遵循公正、公平以及开发性安置原则;袁伟(2010)从影响城中村改造的各个因素出发,指出在改造目标、土地权属变更等方面各个地区有较大的相似性,但在改造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改造主体的选择、改造方式、补偿方式、改造房屋情况、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续等方面则因区域不同而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在案例的分析中,有学者在研究西安城中村时指出,要顺利完成改造,需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提高政府在村民利益诉求中所起的作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村领导素质(刘军民,黄慧,2005;钟海、陈晓莉,2008);黄爱东(2009)推荐了厦门城中村改造实行的“金包银”工程,强调给予农民稳定的收益是关键所在;张侠、郭爱请(2005)对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对策的研究指出,要采取在城中村中建设若干微利出租小区、土地资产人股成立股份公司以及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杨玲(2009)介绍和分析了重庆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经验,主要是根据不同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应策略、在征地补偿方式上进行创新以及注重城乡一体化改造。
在众多文献中,大多没有对城中村问题进行细致的划分,尤其是在探讨城中村问题时没有对城中村的补偿内容作具体界定,没有区分耕地补偿和宅基地补偿两种情况,不仅将二者混同讨论,而且探讨的大都是耕地补偿问题,很少涉及宅基地征用补偿问题。本文拟着重对城中村宅基地补偿问题进行分析。
宅基地补偿同样涉及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个参与主体,三者之间的权力地位、经济实力的不平等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得不到的应有利益份额,大部分利益被政府和开发商瓜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2001年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对拆迁中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条例中很多规定与现实产生了很大差距,2009年时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表现出了政府在利益分配方面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所作出的努力。本文拟从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现状人手,通过对《条例》和《意见稿》之间的对比分析,来探求提高农民在利益分配谈判中的地位、进而获得应得份额的途径。
二、城中村宅基地补偿:两个条例的对比分析
(一)政府、开发商与农民利益关系分析
首先,强势的政府。国家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不允许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只有当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转让。但土地虽然名义上归农民所有,但是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政府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则土地征用的补偿款中需要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一个分配。而政府作为权力机关拥有权力,郭正林(2005)认为权力是以合法强制占用资源为基础的一种社会支配能力,在与农民的利益分配中,政府明显处于强势地位。
其次,弱势的农民。农民世代都以土地为生,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农民的耕地被征用,这样就切断了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耕地的保障功能消失了。不过此时农民拥有宅基地,可以建造房屋充当“食租阶层”(李怀,2006),获取生活来源。但一旦宅基地也被征用,失地农民就将面临两个问题:生活来源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后对于技能较低或者没有其他技能的农民来说,如何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以及享受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是失地农民能否顺利融入城市的
关键所在。但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众多现实限制因素。在这样的约束和对现实利益更加偏好的共同作用下。农民的选择是――谋取尽可能多的补偿,补偿中既包含了土地的投资性增值也包含了土地的稀缺性增值(谢青、苏振锋、岳亮,2006)。
最后,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开发商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最终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期望获得具有较好区位优势、价格低廉的土地,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开发被征用土地,同时尽可能降低投资成本,其中包括土地补偿。一方面是被征用土地的名义所有者农民要求较高的土地补偿金额;另一方面是开发商要求尽可能的压低补偿,这样政府就会作为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难以期望政府中立平衡保护农民的利益。因为政府要更多的倚重开发商来实现城市发展的目标。政府征用土地引入开发商来进行土地开发,政府甚至会制定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实力和资金雄厚的开发商进入。这样开发商不仅能够牵制政府的政策制定,而且会要求包括较低土地补偿的这些优惠政策。因此,有求于开发商且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有着偏向开发商、压低农民利益份额的内在倾向(见图1)。
整个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都处于强势地位,在谈判等各个方面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拥有土地的农民则处于弱势地位,拥有较少的话语权,在利益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少的利益。
(二)法律变化的对比分析
当市场化的谈判无法发挥作用出现失灵时,就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校正失灵。那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起到了平衡三者之间的权利地位、进而提高农民利益分配份额的作用?对比分析《条例》和《意见稿》两个法律条例,可以从中看到法律的进步和不足所在。
首先,从目标上设定上来看,《条例》中强调的是“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意见稿》则强调的则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条例》中强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稿》中改为“维护公共利益”。《条例》强调“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意见稿》改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说明《意见稿》有着显著的进步,将保护重心从“拆迁人”转移到了“被拆迁人”。并且《意见稿》第一条还指出意见稿是根据《物权法》来制定的,突出强调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属于农民的,体现出失地农民保护水平的上升。
其次,补偿方式上,除了《条例》中指出的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外,《意见稿》中新增加了二者可以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补偿方式,给予了失地农民补偿更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第三,补偿金额方面。《条例》中并没有对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作出具体规定,只是指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样就在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个寻租机会;《意见稿》第二十条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对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的选择上也作了规定“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并且《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从《意见稿》的这些修改可以得出,国家对于补偿价格的影响因素、制定机构、评估标准、制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制定机构作出价格评估后应该承担的责任等都进行了规定,目的就在于保障失地农民能够获得应得的补偿。
第四,补偿协议产生程序。《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对补偿协议的产生程序进行了规定,首先是“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阻止调查登记,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其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然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最后,补偿协议定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些规定在《条例》中并没有体现,因此《意见稿》对补偿协议问题上都作了更具体、细致的规定,更有利于农民在征地补偿款利益分配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最后,强制拆迁的规定。在《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对没有达成补偿方案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方案不认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同时也对补偿方案被认为是违法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对农民在补偿利益分配中享有应有份额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进一步的建议
与《条例》相比《意见稿》在保护城中村村民权利上有着巨大的进步,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有了更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因此可以期待在《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城中村村民权益的保护水平将有着显著的上升。但是仅仅靠《意见稿》还无法全面保障村民权益,同时在提高村民权益保护水平时也要兼顾到其他各方的利益。
首先,失地农民失去了宅基地后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最后来源,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两条途径:其一,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公共财力吃紧,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关键问题如何筹集资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二,就是依靠开发商,通过他们的投资为农民提供一些保障服务,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考虑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企业会不会倒闭以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等等。
其次,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补偿款不能给农民提供长久的生活来源,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各个地区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例如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再就业技能培训,这样可以解决城中村中年轻居民的就业问题;但是对于很多城中村中年龄较大的居民来说,在再就业问题上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年龄偏大,学习能力以及再就业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时也会对年龄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这些这些年龄大的城中村居民可以采取厦门“金包银”工程中的方式,即建立商住两用建筑,提供给失地农民用来经营商店或者出租,
但是不能转让,这样就可以解决年龄大城中村居民的就业问题。
最后,在补偿价格确定方面需要考虑到补偿款金额定的太高的后续影响。补偿高虽然可以提高农民的收益,但是开发商的收益必然要减少,开发商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必然要抬高房价。高房价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会影响到社会保障的完善,进而影响农民的福利,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补偿金额,既能不影响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利益,又能使得企业赚取合理的利润。
[参考文献]
[1]杨安,城中村的防治[J]城乡建设,1996(8):30―31
[2]郭松海,张淑琴,统筹城乡发展的前沿地带――改造城中村[J]东岳论丛,2005(4):161―163
[3]钟海,陈晓莉,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途径――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为例[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5):68―72
[4]成得礼,中国沿海城市成长性城中村原住民劳动供给的影响因索研究[J]财贸研究,2008(2):15―24
[5]袁伟,我国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1):60―67
[6]敬东,“城市里的乡村”研究报告――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中心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对策[J]规划研究,2006(9]:8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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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梦琴对城中村经济社会功能与问题的再认识[J]广东社会科学,2009(4):21―27
[9]黄爱东,城中村的困惑与“金包银”工程的曙光――厦门“金包银”工程的创新实践对防范城中村问题的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9(10):67―71
[10]张侠,郭爱请,石家庄城中村改造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5(6):86―89
[11]杨玲,城乡统筹背景下重庆市城中村改造的变革[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9(3):17―21
我支部收到《关于召开2004年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后,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方案,并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了学习部署。同时会前派出专门的征求意见小组深入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分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
二、基本情况。
民主生活会在本单位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支书主持。会上,与会党员认真学习了吴官正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大家都联系实际进行了对照检查,以剖析自己不怕严、听取意见不怕“刺”,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措施。这次民主生活会自始至终处于“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立场上,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把存在的问题摆到桌面上来讲,真正讲到了点子上,说到了要害处,会议开得严肃、活泼、轻松,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方面联系实际做得不够。一些干部除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外,安排自学时间较少,学习理论、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不高。有的虽然学习了,但往往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或者在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不够,理论知识学得不够深透。
2、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一些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情,凭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缺乏主动性、创造性,不注意汲取新鲜经验、探索新路子,而是因循守旧。有些干部满足于对上对下好交待,不冒尖、不落后,不担风险不惹麻烦,缺乏上进心和创造性。
3、支部活动形式不够活。支部活动“”虽然正常,但是照本宣科的形式上多了一些,只读书读报然后讨论的学习形式效果不显著,支部活动内容单调。
4、批评和自我批评存在走过场。一些干部本着只栽花少种刺的思想,对一些问题不敢大胆提出批评指正,怕得罪人,老好人主义思想严重。
四、整改措施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克服浅尝辄止的学风,摈弃学而不研,读而不深的作法,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一要掌握理论精髓;二是善于把理论运用于实践。倡导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形成“勤动眼多研读,勤动脑多思考,多动腿搞调研,多动手写文章”的风气。版权所有
事故频发,给生命带来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去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多多。
特种设备“没户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向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没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锅炉”,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气瓶每4年要检验一次;压力容器3-6年检验一次;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我省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些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的管理、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无价。是什么导致特种设备安全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呢?首先是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企业受地方保护,厂门都不让进,不少企业尤其个体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拒绝设备检验,拒绝培训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观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增添了难度。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必须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四)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在本省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央直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七)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一条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有关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申请、受理、书面通知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十五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量等有关情况。
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持有效《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并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量等有关情况;接受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量等有关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等情况,抄告其《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部门。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有无其他违反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要求,有权控告、检举和拒绝。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收购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J61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3)11-0131-01
声乐与器乐相区别的最明显的标志,就是歌唱发声的好坏完全取决于演唱者自身的发声器官、呼吸器官以及共鸣器官的优劣。可以说这个“乐器”是天生的,那么如何通过后天的培育和训练锻造出优美的歌声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在歌唱发声中找好力量的协调与平衡。
一、歌唱发声中力量协调与平衡的根本――发声技巧的训练
歌唱并不仅仅依靠天生的“金嗓子”,还需要依赖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声乐中最能够影响歌唱质量的就是对发声力量的控制,声乐发声技巧的训练可以说是歌唱发声中针对发声力量控制上最科学有效的训练。在声乐学习过程中,发声技巧的训练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呼吸训练法。歌者的呼吸转换方式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它要求把思想意识或者说是情感表达与呼吸相结合,这就增加了呼吸训练的难度。一般来说,只要是能够通过快吸慢呼或者快呼慢吸的方式都可以增加唱歌过程中音色的圆润与情感的表达。
其次是记忆训练法。在声乐的教学中,有别于其它的艺术科目,甚至是有别于其它的器乐科目,由于声乐教学的抽象性,无形中增加了声乐学习的难度。所以在学习声乐的过程中,学生应该自己建构好记忆框架,锻炼自己的识记能力,从而达到长久的训练,进而应用到自身的音乐学习过程中,达到声乐学习的理想境界。
最后是共鸣训练法。人体的共鸣腔体是作为一名歌者学习声乐首要了解的知识。共鸣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针对共鸣进行训练不仅能够为我们演唱歌曲提供更为丰富的感情,还能够增强我们对歌唱发声力量协调与平衡的控制能力,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二、歌唱发声中力量协调与平衡的要素――“上”与“下”的控制
在歌唱过程中,所谓的“上”就是指在歌者发声的过程中通过提起软口盖、大上牙以及颧骨等获得声音处于高位置的效果。所谓的“下”就是指通过喉头、气息下落以及打开喉咙和找到呼吸支点等方式,把声音放置在一个相对较低的位置。
值得注意的方向是,无论声音摆在一个向上还是向下的位置上,都是通过对具体发声器官的自我控制实现的,在这过程中需要掌握发声器官的总体配合,并且只有“上”“下”结合起来才能够促使气流与声音的通道打开,就好比一根橡皮筋,想要展开必须两头同时用力才可以,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经常存在老师提示学生记得“上要声音飘出去,下要气息向下沉”。所以上下力量的协调与平衡在歌唱的过程中是缺一不可的,它成为歌唱发声中力量的协调与平衡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歌唱发声中力量协调与平衡的延伸――真音与假音
在歌唱的过程中由于演唱曲目的需要,以及对演唱曲目情绪或情感的重点表达,有时照本宣科的演唱并不能够满足整个歌曲完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对歌者歌唱发声中力量的协调与平衡就存在了较高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求歌者必须能够做到发声力量协调与平衡的适度得宜。这种对歌唱发声力量的控制有着较高要求的唱法就是真音与假音的转换。
在歌唱过程中,真音无论在民歌、通俗等较为常见唱法,还是戏曲等唱法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如果全部用真音去诠释歌曲,就会对发声器官造成较大负担,很有可能出现高音上不去的现象。假音在歌唱过程中相对真音来讲较为省力,但若是在所有的歌曲中都应用假音,又会让听众觉得歌曲缺乏说服力等。也就是说,在演唱过程中,将真音与假音混合使用,既能补足真音、假音所暴露出的缺陷,又能将真、假音的优点发挥到最大化。从这一结果来看,在歌唱的过程中能够做到真音与假音的完美结合不仅能够在演唱中做到高低自如,还能够有效克服在歌唱过程中因为发声位置的不正确导致的发声力量的失调与失衡。所以说,在声乐教学中,把真音与假音的相互转换作为歌唱发声中力量协调与平衡的延伸传授给学生,对学生掌握发声力量是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的。
综上所述,声乐是艺术学科中较为重要的一门,近几年更是有上升发展的趋势,歌唱发声中关于力量的协调与平衡一直是声乐教学的重点难点。本文就歌唱发声中力量的协调与平衡进行简要探讨,希望能够通过有针对性的科学的训练方式达成对发声力量的控制自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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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 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683―01
1 基本情况
2013年6月初,某校寄宿学生刘某出现咳嗽低热等症状。6月18日经石河子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浸润型肺结核。该患者确诊后,校卫生所立即采取防治措施,组织全班同学及与刘某有过密切接触过的七十多名同学进行了胸部X线检查。经检查,该班李某为左肺上叶陈旧性肺结核,右肺上叶后段侵润型肺结核。发现李某的情况后,该卫生所对李某家人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新增病例。
2 调查情况:
2.1 近年发病情况:
2012年3月,该班同学董某,寒假归校后一周出现感冒等症状。3月中旬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空洞型肺结核。2012年3月至4月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出院后医学隔离服药治疗半年,后经医院复查结果显示已治愈回校正常上课。
2.2 个案调查:
刘某:男、汉族、陕西长安人。1992年5月出生,2011年9月从原籍入校,入校至今一直在该学校上学。2013年初至此次发病,曾10余次请假外出到石河子办事。6月初自觉有感冒症状,服药后未见好转。约一周后出现咳嗽等症状,并逐渐加重。6月26日经石河子市第二人民医院胸部CT检查,确诊为浸润型肺结核。经调查,2012年3月至10月期间,曾与患者董某同住一宿舍。
李某:男、汉族、新疆石河子人。1991年出生,2011年9月入校。患者因家在本地,每周可以回家休息,到市里活动较为频繁。此次发病前曾于3月中旬在家休息一周。患者自述半个月前觉察夜间有发热情况,自觉无任何不适症状。考虑患者可能已于至少半月前开始发病,在卫生所对于刘某接触人群排查时发现其肺部陈旧性肺结核。后经石河子二医院胸片及胸部CT检查,确诊为左肺上叶陈旧性肺结核,右肺上叶后段侵润型肺结核。患者自述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曾于患者董某同住一宿舍。
2.3 驻地流行因素分析
石河子市是结核病的高发地区,团场、城乡结合部等地的发病率更高。该学校处于城乡结合部,学校周围流动人员较多。主要为外省赴疆打工者,人群卫生意识较差。周围卫生环境十分恶劣,乱倒垃圾污水,随地吐痰、大小便。垃圾池,旱厕长期无人清理,蚊蝇遍布。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及社区无力对其现状有效监管。经了解,该学校周围是结核病的高发地区。学校易感人群受驻地周围人群传染的风险较大,且恶劣的环境易诱发潜在的感染者发病。
2.4 综合分析
考虑到患者董某、刘某曾先后与李某同住一宿舍,不能排除三人之间有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驻地周围环境因素,且患者都曾有过的多次外出的经历,也不能排除学校外感染的可能。尽管三名患者感染的途径无法确切的定论,但其发病都存在明显诱因。患者董某发病前曾放假休息一个月,经了解患者常熬夜上网。再加上恰逢过年期间,聚会喝酒等因素,患者过度劳累,抵抗力下降从而引起发病。患者李某休息期间,其妹结婚,作为兄长要协助操办婚事,也存在劳累的诱因。
3 预防措施
3.1 迅速隔离治疗,转送病人。待治疗归校后统一集中到卫生所独立的隔离病房进行隔离服药治疗,定期拍片观察疗效。卫生所每天拍医生到班里、宿舍巡诊,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3.2 立即组织全面彻底的消毒。为切断传播途径,该班应建立每日消毒制度,购买相应的消毒设备及药品。由卫生所每日组织人员对该班所有场所每日消毒至少一次。要求该班宿舍每天早晨、中午起床及晚上就寝前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3 对密切接触者组织开展全面的排查并组织预防性服药。为切实排查续发病例,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胸透、痰培养等方法进行仔细排查,确保一人不漏。为降低感染范围及新发病例,对此次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的服药。采用异烟肼:每周300mg辅以护肝片,连续服用四---六周。期间密切监测人群肝肾功能,不适人群立即停药。
3.4 加强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为避免引起恐慌,卫生所将结核病的防治知识与夏季常见病的预防等知识想结合组织全校学生学习。此外,可以利用板报、海报等宣传形式为师生介绍结核病的预防知识。促进卫生防病观念深入人心。
3.5 加强学校管理力度。为了防止新发传染病,在做为学校经常性管理的情况下。要求该学校严格控制学生外出,尤其要减少在卫生条件较差、人群比较密集区域逗留、就餐。同时,近期尽量减少大型集会,人群密切接触的频率。
声乐学习的直接任务是训练人声,提高人声的艺术表现能力,训练的着眼点在于逐步调整、协调人体发声器官,使其发声的动作日臻合理。然而,不管是练唱的内容,还是演唱形式都没有离开表现人的思想感情和演唱者的情趣。演唱一定要基于良好的心理因素,技术技巧才能正常地发挥。
然而,实际学习于演唱中,往往受许多不良心理因素的影响或障碍,使学习或演唱不能顺利进行。因此,仅仅认识到声乐教学和学习只是训练人体的发声器官,而忽视了心理作用,那么这样的人声训练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说到心理,这又是另一门学科。如果把声乐教学和声乐学习与心理学结合起来,应该有很多要研究的课题与学问,本文只谈谈声乐教学中经常遇到的对声乐学习和演唱有障碍的几个心理因素及克服的办法。
一、依赖心理
声乐教学和形式限定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它有利于教学,但也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思想和心理,从而丧失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心理学家研究发现每个人都有“与权威人物协调的心理倾向”;学生对教师尊敬、信任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把自己的学习全依附在老师身上,把心中的信赖变成行动上的依赖就错了。在这种依赖心理的支配下,学习者往往把自己学好声乐的希望全寄托在老师身上,从而产生惰性,失去学习的主动性。这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是十分不利的。
教师的正确指导很关键,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很重要,只有两方面结合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要克服学生的学习上的依赖性,首先要让其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要让其清楚地认识到,学好声乐,自己的努力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自己不努力,老师的方法再好也没有效果。要让学生增强学习上的自觉性与自信心,自觉地去听、主动地去感受、积极地去思索与琢磨。声乐学习是在反复练习与实践正确的发声动作与控制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认识与概念,从而养成良好的发声习惯,在歌唱心理调控方面形成随意性的自然反应,获得相对稳定的科学发声方法。那么,人声训练能达到这个境地,主要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业精于勤”,在老师的正确指导下自己经过反复、刻苦、细致的磨练,完全可以获得最佳歌唱运动及状态。
二、厌腻心理
声乐学习过程多数是通过练唱各种音阶、音程、母音来实施对人体发声器官的训练。长时间这样的练习会让学生感到枯燥、乏味,久而久之易使学生产生厌腻感、厌倦情绪,严重影响学习效果。
心理学家研究厌腻和适应现象发现,当某种特定的激源一次又一次出现时,感触者会减弱乃至停止反应。克服声乐学习中的厌腻心理,就要不断使自己在练习中始终保持着兴奋的心理状态,用丰富的想象去塑造人声,用浓郁的歌唱情趣去表现声音,把最简单的音阶练习化为有内容、有思想、有感情、有色彩的歌声。给简短的练声曲赋予明确的内涵,并用具体的表现形式表现出来。表现音乐是学习声乐的终极目标,平时在技巧训练中就注意培养学生感知音乐与表现音乐的能力。“兴趣是一个人对某种事物的积极态度”,有了这种积极的态度,自然会使其提高学习兴趣,会发现在单调的练习中,潜藏着许多新颖的内容和表现方式。
三、怕高音、追求技巧的心理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表演者成功的关键问题之一。而发声失调,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所导致,即自尊心理和自卑心理。在这两种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表现出对高音的恐惧感和对技术的神秘感。
在声乐学习过程中怕高音是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当学生越怕高音的时候往往是最想唱好高音的时候,越想唱好就越用劲唱,结果是喉头上提,全身肌肉紧张,关闭腔体。这样就破坏了中声区自然放松的基础,脱离了深呼吸的支持,发出的高音必然是用劲挤出的苍白、尖锐、僵硬,与中声区不统一的高音。在这种情况下,越唱效果越差,也就越害怕,形成恶性循环。
对技术的追求与对高技巧的崇拜是一般人都会有的心理动机。但是因为声乐很抽象,学生往往把技术看成是高不可攀、神秘莫测的东西,这对声乐学习也是极为不利的。要克服这种心理,必需要把技巧性的问题简括、淡化,让学生处于放松、自然、从容、稳定的状态中,在心理上保持平衡。不要去够高音,用像走平路一样的感觉唱高音,从中声区到高声区“平着走过去”,心理上会感觉高音不高,不难唱。在这个基础上唱出的高音,与中声区得到了音色、力度上的统一。可以说,平稳、平衡的心理调节了歌唱的内部动态,保证了歌唱的合理运动。
四、情绪影响音准
“人体本身就是歌唱家的乐器”,但人是有复杂心理活动的高级动物,人的歌喉时刻处于心理活动的深刻影响之下,完全不同于人为制造的乐器。如乐器的音不准,完全与演奏者的心情无关,而歌唱时的音准却与歌唱者自身的心理状态与心理活动有直接的关系。不良的心理因素可导致音不准而影响歌唱效果。
歌唱时所表现的感情,具体体现于旋律线条的起伏,这需要歌唱者保持适当的情绪状态。如果歌唱者心情不好,直接影响歌唱器官的机能发挥,导致某些音不准,往往偏低。而歌唱者过于兴奋,失去控制,往往导致一些音偏高。而歌唱者的视唱练耳也许并没有什么问题。
解决办法一是要正确把握歌曲内涵,让自己保持在良好适当的兴奋状态中,并有控制地表现歌曲的情绪与内涵。二是在视唱练耳课上有意识地表现情绪的各种变化,艺术地去表现视唱内容,而不是机械地唱准音准。
五、怯场
走上舞台,面对观众演唱歌曲,这对于一个技术纯熟,久经锻炼的歌唱者来说,可能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可是对于那些登台机会不多、舞台经验少的学生来说,就不那么简单了。他们经常由于紧张胆怯,大大影响水平的正常发挥。
学生往往在琴房唱的很不错,可一上台汇报就大打折扣,这就是舞台恐惧。舞台恐惧的表现是情绪紧张,身体僵硬,两腿打颤,心跳加速,气息上浮,声音失去控制,或是面部紧张、双唇抖动,读字含混;或是口干舌燥,节奏失调,走音跑调,甚至有人大脑突然出现空白,一时间什么也听不见,想不起了。即或浑身冒凉汗而不知所措。
“艺高人胆大”只有掌握技术技巧,提高歌唱能力,才会有自信心,才能镇定自若、从容不迫。有了扎实的基本功与歌唱能力,思想上的负担就会减轻很多,这是克服舞台恐惧的关键。还要把思想和注意力集中到歌曲的情感和意境之中,只有全身心投入到音乐中,就会忘记所有的私心杂念,也就克服了舞台恐惧。
在声乐教学与学习中,关于心理障碍方面的因素还很多,以上是我在多年学习与教学中的体会与总结,与大家共勉。
参考文献:
[1]邹长海,声乐艺术心理学 [M] 人民音乐出版社,2000年.
中图分类号:S662.5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4.001
Physiological Responses of Two Cherry Cultivars to Different Soil Conditions
SUN Rui1,WANG Yushu1,JIANG Wen2,WANG Beibei1,LIU Lei1,ZHANG Xuewei1,LUO Jianxia1
(College of Horticulture and Landscape,Tianj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4,China;2.Tianjin Cherry Valley Agricultural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Tianjin 301908,China)
Abstract: Using cherry cultivars ‘Brooks’ and ‘Tieton’ as test materials, the physiological and photosynthet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ow cultivars were the determined and analyzed to understand their adaptability to soil condition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MDA and soluble sugar contents, POD and CAT activities in the plants grown in the sand loam were very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cultivated in clay loam which were in turn significantly higher or very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planted in sandy soil in respect of root activity and net photosynthetic rate. The pigment content and the SOD activity did not vary significantly in two different soil conditions. The net photosynthetic rate, root POD the activity and soluble sugar content of ‘Brooks’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ieton’ while the carotenoid content, leave soluble sugar and MDA content of ‘Tieton’ were relativelyhigher.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ultivars in root activity, chlorophyll content and SOD activity. Soil conditions and cherry cultivars had significant or very significant interaction with soluble sugar content, net photosynthetic rate, MDA content and root activity and no interaction with antioxidant enzyme activity and pigment content. 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bove and plant growth in the field, the clay loam was more suitable to cherry growth than the sandy loam and ‘Brooks’ had greater adaptability to soil conditions than ‘Tieton’.
Key words: soil condition; cherry; cultivars; physiological and photosynthetic characteristics
大烟遥Prunus avium L.)属蔷薇科(Rosaceae)李属(Prunus L.)植物, 其果实色泽艳丽,甜酸适口,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备受消费者青睐,其被称为果中珍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果品种类日益丰富,大樱桃的栽培面积不断地扩大,有关大樱桃的研究也多有报道[1-8]。土壤是樱桃生产与栽培的基础,研究土壤条件对樱桃品种生长发育的影响,对樱桃的推广应用和栽培管理措施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布鲁克斯和美早是樱桃生产中的主栽品种,目前尚未见有关于布鲁克斯和美早对土壤条件适应性的研究。
本试验通过对不同土壤条件下种植的布鲁克斯和美早进行根系活力、抗氧化酶活性、净光合速率和色素含量等指标进行测定,旨在了解其对土壤条件的适应性,从而为2个樱桃品种在生产中的推广种植提供理论参考。
1 材料和方法
1.1 试验材料
以布鲁克斯和美早2年生嫁接苗为试验材料,嫁接砧木为吉塞拉6号。
1.2 试验设计
2015年4月,选择生长发育基本一致的布鲁克斯和美早嫁接苗,分别定植于黏壤土、沙土中(土壤性质如表1所示),每种土壤条件下、每个品种至少种植15株,之后进行正常的栽培管理。采用随机区组设计,每小区4株,重复4次。2016年6月中下旬,进行各指标测定。
1.3 测定指标及方法
随机选取新梢中部成熟、有代表性的叶片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定[9]:采用氯化三苯基四氮唑(TTC)法测定根系活力;采用硫代巴比妥酸(TBA)法测定丙二醛(MDA)含量;采用蒽酮法测定可溶性糖含量;采用氯化硝基四氮唑蓝(NBT)法测定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采用愈创木酚显色法测定过氧化物酶(POD)的活性;采用过氧化氢法测定过氧化氢酶(CAT)的活性;采用乙醇提取法测定叶绿素含量和类胡萝卜素含量。于晴天10:00―12:00,用CI-340手持式光合仪(美国生产),测定叶片的净光合速率(Pn)。
1.4 数据分析
利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采用邓肯氏新复极差法进行比较。
2 结果与分析
2.1 土壤l件对樱桃生理及光合特性的影响
土壤条件对樱桃生理生化指标及净光合速率变化的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种植于沙土的樱桃,MDA含量、叶片及根系可溶性糖含量、POD及CAT的活性极显著高于种植于黏壤土的;种植在粘壤土中时,樱桃的根系活力和净光合速率显著或极显著高于种植在沙土中的;在2种土壤条件下,樱桃叶片中的SOD活性、叶绿素含量和类胡萝卜素含量均未发生显著变化。说明土壤条件对樱桃的净光合速率、MDA和可溶性糖含量、POD和CAT活性的影响较大,而对SOD活性和色素含量的影响较小。种植在沙土中的樱桃,MDA含量、可溶性糖含量、POD和CAT活性极显著高于黏壤土中的,说明沙土可能并非是樱桃适宜的土壤条件,樱桃可以通过自身调节来适应沙土的种植条件。
2.2 2个樱桃品种的生理特性比较
对布鲁克斯、美早2个樱桃品种的生理及光合特性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结果显示,布鲁克斯的POD活性、净光合速率和根系可溶性糖含量极显著高于美早;美早的MDA含量、叶片可溶性糖含量、类胡萝卜素含量显著或极显著高于布鲁克斯。而2个品种在根系活力、SOD活性、CAT活性、叶绿素含量等方面的差异不显著。上述2个樱桃品种在生理特性上的差异,体现了樱桃的品种特性,也反映了2个樱桃品种为保证其正常生长发育所做出的生理响应。
2.3 土壤条件对樱桃品种生理生化指标及净光合速率的影响
试验结果表明,土壤条件和樱桃品种对根系可溶性糖含量、叶片可溶性糖含量和Pn(F根可溶性糖=57.301,F叶可溶性糖=86.166,F净光合速率=11.633)存在极显著的互作效应;对MDA含量、根系活力和类胡萝卜素含量(FMDA=9.333,F根系活力=6.886,F类胡萝卜素=5.857)存在显著的互作效应;而对抗氧化酶活性和叶绿素含量则不存在互作效应。2个樱桃品种在不同土壤条件下的各生理生化指标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在2种土壤条件下,2个樱桃品种的抗氧化酶活性和叶绿素含量差异不显著;MDA含量、根系活力、类胡萝卜素含量和叶片可溶性糖含量,2个品种反映的不一致,布鲁克斯在2种土壤条件下的MDA含量和根系活力表现有极显著差异,而美早则表现为差异不显著;美早在2种土壤条件下的类胡萝卜素含量和叶片可溶性糖含量表现为极显著差异,而布鲁克斯则表现为差异不显著。根系的可溶性糖含量和叶片Pn的表现为2个品种反映一致,在沙土种植时根系的可溶性糖含量极显著高于在粘壤土中种植,而Pn为在黏土中种植时极显著高于在沙土中种植,但是增幅不同,种植在沙土中的布鲁克斯的根可溶性糖含量是黏壤土中的3.54倍,而美早则为3.22倍;种植在粘壤土中的布鲁克斯的Pn比沙土中的增加了5.04%,而美早则增加了12.03%。表明了2个樱桃品种为了适应2种土壤条件而做出的生理生化及光合特性上的响应差异。
3 讨论与结论
土壤是影响植物生长的重要因素。吴思政等[10]对杏树研究发现,土壤容重小,结果多、根系和新梢生长良好;葛顺峰等[11]研究发现,土壤酸化影响了苹果植株生长,尤其是根的生长,降低了氮素利用效率,减弱了光合产物在地上部和地下部间的交换能力;苏婷等[12]研究认为,疏松的土壤更适合青■生长,肥沃的土壤更有利于果树的生长。本试验结果表明,粘壤土的有机质含量和速效N,P,K含量较高,且土壤容重较低,有利于植物根系对养分的吸收,从而促进地上部枝叶的生长;而沙土的含盐量虽然较低,但有机质含量和速效N,P,K含量也较低,且土壤容重较高,不利于根系对养分的吸收,从而影响地上部枝叶的生长,这与樱桃种植于粘壤土中,根系活力、净光合速率较高是相吻合的。叶绿素是光合作用的基础,类胡萝卜素可减少不利环境对叶绿素的破坏;Pn则是反映植物光合作用的重要指标[13-15] 。本试验中,参试樱桃品种种植于2种土壤条件下时,叶绿素和类胡萝卜素的含量无显著差异,为较高的光合速率提供了物质保障。MDA被广泛应用于指示植物细胞膜系统完整性及受逆境胁迫的程度;SOD,POD,CAT为酶促防御系统,可保持膜系统的稳定性;在植株受到伤害时,非酶保护剂中的可溶性糖起到主要的保护作用 [12,16]。本试验中,种植于沙土中的樱桃MDA含量是黏壤土的近2倍,但可溶性糖含量、POD活性、CAT的活性极显著高于黏壤土中的樱桃,说明沙土可能并非是樱桃生长最有利的土壤条件,膜系统受到一定损伤,从而启动相应的保护机制,增强抗氧化酶活性,以减少细胞膜的受损,这可能是由于参试樱桃品种为适应在沙土中正常生长而做出的生理响应。此外,试验中观察到,参试樱桃品种种植在黏壤土中的长势好于在沙土中。综上认为,黏壤土比沙土更适合樱桃的生长,因此,在沙土中种植樱桃时要注意土壤的培肥措施。有关樱桃在其他类型土壤条件下的表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果树种类及品种的不同,其生理特性表现也不同。本试验中,2个樱桃品种即表现出其在生理特性上的差异,布鲁克斯的根系可溶性糖含量、净光合速率、POD活性高于美早,而美早叶片可溶性糖含量、类胡萝卜素含量、MDA含量高于布鲁克斯;布鲁克斯根系可溶性糖含量极显著高于美早,而美早叶片可溶性糖含量极显著高于布鲁克斯。这也可能是由于糖代谢在布鲁克斯和美早中作用的部位不同。2个樱桃品种的根系活力、SOD活性、CAT活性、叶绿素含量差异不显著;布鲁克斯的净光合速率较高,可为其生长发育提供有利保障,而美早具有较高的类胡萝卜素含量,也有利于保护叶绿素和光合作用。另外,试验中观察到,无论是在粘壤土中还是在沙土中,布鲁克斯的生长势均好于美早。
本试验结果表明,樱桃品种与土壤条件对各测试生理生化指标表现出的互作效应存在差异,生长在黏壤土中的2种樱桃,根系活力、可溶性糖含量、净光合速率和色素含量更高;在2种土壤条件下,布鲁克斯种植能维持较高的根系活力、可溶性糖含量、净光合速率和色素含量;美早种植在2种土壤条件下可溶性糖含量高,且抗氧化酶活性、MDA和色素含量差异不显著。表明布鲁克斯和美早2个樱桃品种在沙土和黏壤土中N植时,可以通过不同生理生化指标的变化,使生理代谢达到平衡,从而保证其正常生长。综合各指标分析结果以及对2个品种植株表现的观察,初步认为,布鲁克斯和美早在黏壤土和沙土中均能正常生长,但粘壤土比沙土更适合樱桃的生长发育;布鲁克斯比美早对土壤的适应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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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而来的是消费者对于汽车舒适性、性能与环保等所提出的更高的标准要求,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汽车电子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以满足客户的各项需求。在2008年,一辆汽车力的所有电子产品所占的总成本比例大约为28%,这一比例预计在2015年将会增加至40%或者50%。就当前市场来看,大约70%的汽车技术创新都得益于汽车上电子产品的应用,由此可知,在未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汽车工业的主要竞争将体现为汽车的电子产品配备方面的竞争。
汽车上的电子配备是车载类型电子装置与汽车电子的控制装置的统称。一般与机电结合的一些车载电子控制装置主要包括:车身电子控制、底盘与发动机三部分。例如,制动防抱死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牵引力控制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电子动力转向以及电子防滑控制等;车载的汽车电子装置通常是指那些在汽车环境下可以进行独立使用的某些电子类型装置,一般包括导航系统、汽车信息系统、电视娱乐系统、汽车音响、上网设备、车载通信系统以及车在空调等。而且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提高,对于车在空调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加强对于车载空调的配备,以及质量控制。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六西格玛质量管理在车载空调质量控制中的具体应用。
二、车载汽车中空调配备的特点与可靠性要求
1、车载汽车中空调配备的具体特点
车载汽车的电子产品主要是在车载车身基础上所配备的电子技术产物。车载空调的电子技术是在某种汽车环境之下,实现配备车内温度控制与调节智能化与自动化的某种特殊性需要,主要是为了使乘客舒适,满足其乘车需求的一种电子类型的控制技术。在电子产品高度发达的这个时代,人们也希望汽车乘坐也成为生活与工作范围的另一种领域延伸,在乘坐的汽车上除了打电话、上网、听音乐的同时也可以享受适宜的温度,实现冬暖夏凉的要求。而且随着当今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车载空调由手动控制向自动控制发展,由单温区控制向多温区控制发展,由独立控制向CAN总线控制发展,在不断向数字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对车内舒适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专家都认为,汽车电子产品的配备,尤其是在全球气候日益变暖且变化异常的今天,车载空调将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
2、车载汽车空调配备的可靠性要求
汽车电子行业中的几个永恒性主题主要包括:环保、节能、安全。汽车上电子产品的安全技术逐步走向系统集成化、技术一体化、功能多样化与通信网络化等多方向发展。所以,汽车上所配备的电子可靠性要求都比其他一般消费类的电子产品所具有的可靠性要求要高很多。车上所配备的空调可靠性必须满足《GBT21361-2008汽车空调器》里的冲击、倾斜、振动、低温、高温、高低温贮存等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
三、六西格玛管理观念在车载汽车空调质量控制中的具体应用
1、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
六西格玛管理观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美国的摩托罗拉公司所创立的,可以有效的改善、提高产品的质量。在1996年的时候,通用电气公司也引入了六西格玛管理体系,并把它作为促进本公司经营绩效并持续性提升的一个重要性发展战略,而且该管理体系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目前,全世界前500强的企业当中,保守估计有30%以上的企业已经采用了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与体系。
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六西格玛的观念体系中强调对缺陷的准确性测量与定位,六西格玛的水平也是目前对缺陷测量的一种重要性评价指标;其二,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中提出了一些有别于以往管理体系中的突破性地预防与降低缺陷的具体方法,也就是DMAIC五步法――定义阶段、测量阶段、分析阶段、改进阶段、控制阶段;其三,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为其提供了一整套可以驱动组织提高经营绩效的管理模式,可以迅速并有效的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主要是关于预防与降低缺陷的体系。缺陷率和西格玛水平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由此可知,如果一个过程中的水平达到了6σ的话,那么它的缺陷为3.4ppm,也就是一项非常严的质量目标。当然这只是从比较狭义的角度理解的6σ。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到的车载空调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采用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下面笔者就通过介绍DMAIC的具体五步法,来讲解σ值的降低过程,进而减小该过程中所输出的波动,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减小出现缺陷的可能性了。
2、DMAIC五步法在控制车载空调质量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1)定义阶段(Define)
为了尽可能地提高车载汽车空调产品组装的一次成品率,要通过排列图得出其发生频数最多的大多数缺陷,并以此作为该过程输出的具体定义。
(2)测量阶段(Measure)
在对其进行定义之后,首先要对测量的系统进行针对性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具体缺陷。此时可以采取对比的方法,根据不同的操作者对该缺陷准确性与操作者之间具有的一致性来判定其是否符合该系统的要求。在进行了MSA后,就可以对一些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初步的分析。当然同样需要对有可能的关键性影响数据进行MSA分析预测算。然后再根据测算的具体结果,采取不同的实施措施。一旦测量的结果符合系统的相关要求,就要对结果总的可能影响因素的具体数据进行收集与整理,为便于为下一步的深度数据分析提供科学、有效的素材依据。
(3)分析阶段(Analyze)
在分析阶段,要根据该缺陷的具体所属类型,采用多种量化分析工具与图形分析工具,分析其问题对于该产品的具体影响程度,并最终对其影响进行准确性判断。
(4)改进阶段(Improve)
在改进阶段,主要的目就是通过试验的相关设计,对分析阶段所得出的影响因素进行相关的设计,并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最终确定出对其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影响因素以及最佳影响因素。然后,再根据现有的流程对其进行改进与优化设计,最后依旧需要用FMEA表对所改进的方案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尽可能地避免产生其他的新的失效风险。
(5)控制阶段(Control)
在这一阶段中,必须要制定出与之相契合的质量控制计划,是该计划可以保持该项目的效果可以长期有效。而且,在对车载空调质量进行控制的时候要选择与该车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控制方法,包括检查单(装配过程记录卡)、防错措施、以及SPC的控制图,这样通过控制影响车载空调的质量控制关键影响因素就可以使质量的缺陷率不断降低,而且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返修程序,进而保证车载空调质量的性能。
五、结束语
随着当前市场中汽车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车载空调也不断走向多样化与多功能化。这一改变也成为了吸引消费者的一大亮点。这无疑为六西格玛的管理观念创造了更大的市场。当然,笔者深信六西格玛管理体系的采纳将会对不仅是车在空调,而且还有其他车载电子产品提供可靠地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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