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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律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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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律论文

篇1

 

冷却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冷却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一项特殊权利,其目的在于矫正消费者因与经营者经济力量不对等、信息不对称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失衡,以期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

冷却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消费者一项全新的权利,即合同撤回权。该项权利是一组权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还包括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撤回。这一权利的行使只需消费者单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经营者说明理由,而且也不会引起对消费者不利的损害赔偿等后果,赋予了消费者签订购物合同后冷静思考权,是对民事合同思维的一种冲击。

二、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远程销售和直销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竞争和科技的进步带动了经营业态、营销技术和营销手段的多元化发展,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和上门推销等销售方式改变了商场、超市以及小店铺等传统的实体店销售一统天下的模式。这些特殊的销售模式,以其强大的宣传攻势、低廉的价格、送货上门的方便,备受消费者青睐,因此在国外已渐渐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在我国也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

在电视、电话以及网络等远程购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着强大的宣传攻势,这样促使消费者往往在没有实质接触商品、没有与销售者进行充分沟通基础上进行非理性消费。同样在上门销售中法律论文,推销人员直接到消费者的住处或办公场所,销售者的鼓动和利诱使消费者往往在没有购买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接受了推销。因此,为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在上述销售形式中,需要给消费者一个不受外来压力干扰的考虑和抉择时间,用以确认和检验经营者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消费冷却期制度应运而生杂志网。

(二)分时度假等消费信用合同领域存在的问题

分时度假在中国市场1997年开始推行之后,关于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纠纷频繁发生,一些公司常常通过“中奖”的招数把消费者骗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对一”的疲劳战术,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当场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谓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但是合同内容的多数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而且常常因为分时度假产品的具体内容并未在合同中具体体现,消费者只能拿着一张极不确定的合同等待对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权益处于毫无保障的危险状态之下。而当消费者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意图维护自身权益时,却由于法律规定的大量缺失,而维权无门。2003年,我国首次在分时度假产品中引入了“冷却期”概念,消费者投诉量在之后的推行过程中直线下降。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分时度假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做一明确的立法规定。

相对于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冷却期立法的国家而言,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信用交易中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因此,冷却期制度这一向消费者高度倾斜的制度更适合于我国的消费者。

三、构建我国冷却期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消费者是否已具备成熟的消费心理,冷却期制度的实现是否会遏制不良消费的泛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是关乎社会整体的经济安全。结合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冷却期制度的细节性构建,以及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构建我国的冷却期法律制度。

(一)关于冷却期制度适用的销售方式的范围

“由于冷却期制度所确定的消费者撤回权在法律技术构造上,是被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所赋予的。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在具体的个案中并非取决于消费者实际的决定自由是否受到具体的侵害。这种类型化的法律保护,是以两个在生活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推定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费者被推定为一个常常由于其在经济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具体的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的群体。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销售方式和合同内容中,推定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经营者的影响。而德国的法学界也曾发出这样的警告:如果消费者撤回权没有与特定的合同种类相联系,就最终有可能沦为一个根本无法进行正当化的所谓的消费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权;而这一无条件撤回权的泛滥法律论文,则更可能会给合同信守与交易安全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目前的冷却期法律制度设定应限定销售方式为电视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邮购销售等远程销售方式,直销(上门推销)方式,以及分时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费方式。同时也不应将大件商品交易涵盖在适用撤回权的销售模式中,因为对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费者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一般来说,消费者是谨慎和足够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并无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的必要。

(二)关于冷却期的期限设定

冷却期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修正消费者在购物时的不谨慎、不理性,因此,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撤回权,在行使时要做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要有时效约束,要明确规定多长时间之内可行使该权利。

总体来说,该期限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市场的成熟度和消费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却期过长会造成消费者怠于行使权利, 导致合同的效力较长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消费者的购物环境更不规范,在电视、电话、网络等远程购物和直销、信用消费等特殊销售领域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申(投)诉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国家规定的期限要稍长杂志网。综合上述因素,规定14 天的冷却期在我国是比较合适的。

在冷却期起算的规定方面,应设定撤回权的行使期限是从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表明消费者权利的、关于撤回权的明确说明的书面通知时开始计算。同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对期间的起算点有争议的,应由经营者负举证责任。

(三)关于权利滥用的禁止

“冷却期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对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或特殊保护”,但由于消费者素质良莠不齐,难免会有缺失诚信和道德不良者滥用撤回权损人利己。因此针对滥用或恶意利用撤回权的消费者,法律应当有相应的规制手段。笔者认为下列情况下,不应给予消费者以合同撤回权:一是商品是应消费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额小于人民币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经消费者拆封的视听产品或者电脑软件;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是服务消费合同,且服务已经在冷却期限届满前开始提供;五是在网络销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论文,下列情况的商品不适用合同撤回权:完全通过在线交付的电子化产品,除非该产品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严重问题;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版式的期刊、杂志、游戏点卡和移动电话充值业务等;提供抽彩中奖的合同。

(四)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一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应就冷却期制度的细节性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如冷却期制度适用范围、冷却期限的长度及期限的起算点、撤回权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对权利滥用的禁止等内容。而并非仅由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带过,使得这一制度的设定有名无实,无法切实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二是可参考国外和国际组织相关冷却期法律制度的设定,在某些领域的单行法中予以规定消费者的无条件撤回权;三是颁行消费冷却期法或消费信用合同法。因为与国外或者国际组织接轨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却期制度的设定应起到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提升消费信心,稳定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费方式将在未来占据市场更多份额的情况下,应将制定消费冷却期法或消费信用合同法作为立法的长期构想,以期冷却期法律制度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1].汪传才.分时度假的消费者保护初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4).

[2].李燕霞,华开奇.论我国分时度假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视角[J].法治研究,2008(11).

[3].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J].比较法研究,2009(6).

[4].史际春.经济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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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我叫**,现任稽查队副大队长。平时,我总是对同事说,向前、向前、再向前;但此时此刻,我却希望最后一个演讲,因为稽查队肩负着广州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千头万绪,生活无规无律,有的是组织,有的是协调,有的是参与,确实一言难尽,但是交通是一条宽阔的大道,有人修路,有人快跑,而我,甘当一颗铺路石,无怨无悔。

一、 工作成绩和不足

回顾本人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1.扎扎实实做好日常稽查工作,确保道路运输秩序良好。

**作为华南重镇,运输市场资源丰富,客货运企业参差不齐。对运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大队积极探索,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分队的积极性。以 “两站一场”为中心,稽查力量辐射广州,重点打击无牌无证,兼顾其它违章,月度定期进行客货运市场集中整治,逐步净化运输市场。

2.建章立制搞好车管工作,全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车辆管理,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只有安全才能有收获、有幸福,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稽查队人多车多,司机又有一些新手,管理任务繁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就是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常言到“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为了不出事故,少出事故,对部多次召开会议,牵头讨论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把车辆安全工作作为每周政治学习的必备课,收到了良好效果,全年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3.全力以赴维护好重大节假日的交通秩序

春运工作,牵涉千家万户,也是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更是运管工作的期末大考,全体队领导和队员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年年春运受表彰;春、秋季交易会任务重、压力大,管理和服务对象广,值勤人员周密部署、热情服务,受到四海宾朋齐赞誉,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运管工作的影响力;还有百万火焰行、中巴足球对抗赛等等重大活动都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领导的培养和支持,同志们的帮助和自己辛勤的努力。不足之处是工作较多时,有时有些急躁;在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关心同事生活方面做得不够,我一定加倍努力。

二.立足本职,展望未来,稽查工作任重道远

结合稽查工作实际,我认为首先应该认清角色、摆正位置、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抓重点攻难点,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具体概括为“一个原则”、“两大主题”、“三个转变”、“四个做到”,简称一二三四。

篇3

随着劳动关系不断普及,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劳动法》正逐渐成为大众重点关注的法律之一。国家教育部于2007年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增设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更提高了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然而实践中劳动法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主要阐述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在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学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沉重的社会使命。劳动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及深刻探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规模的讨论。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劳动法学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以来,其课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学改革也在不断开展。然而,目前我国各高校对劳动法学课程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审视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课时量偏少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给劳动法学安排的课时量只有2课时/周,有些高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约56课时/学期。这对于一门核心课程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法学涉及内容多,体系极其庞杂,如此少的课时量使教学过程很匆忙,连很多基本理论知识都没法涉及,更不用说将时间安排到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平台等。这就很难保证正常的教学需要,从而也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学大纲设置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设置劳动法学教学大纲时没根据学生的知识需要,即不管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针对如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学专业等其他专业因课程设置需安排劳动法学课程,还是作为全校公选课的学生,一律编制同一套教学大纲。很多高校没有在劳动法学专业课教学大纲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没有从整个法学体系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更没有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环节教学有机结合。而作为公选课的劳动法学大纲也没有侧重于实用性。

 

(三)学生重视不够,教学效果不佳

 

因课时量安排偏少,任课教师没有相对深入的研究很难形成自己的思维视角,对劳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掌握程度也极为有限,导致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由于任课老师频繁更换,常常出现边教学边学的现象。由于课堂授课没有感染力根本没法激起学生兴趣,更没办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使教学获得良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多次在公选课课堂上问学生,“你们为什么选修劳动法学?”很多学生回答说是因别的课程没选上,为了学分只好选择劳动法学了。也有学生表示劳动法学学习起来很枯燥。笔者也曾问过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觉你们不是很重视劳动法学的学习,为什么?”有学生回答说司法考试占分数太少,每年约5分。这也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重视劳动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薄弱

 

劳动法学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由于受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影响,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较少也相当滞后,全国各大高校的劳动法学专任教师相当少。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几所高校设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有专职教师,大多数院校都没设有劳动法教研室,也没专任教师,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兼任。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其课程体系均未明确,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也是很显然的,而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及课程体系三者关系又是环环相扣。

 

(五)教学方法不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由于受劳动法学科学地位偏低、课时量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课程体系不明了等影响,教学方法明显不科学合理。具体表现是:

 

把过多的学时安排在对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很少甚至没有安排学时在实践环节上。有高校在理论知识传授上也不注意将具体案例与国家规定结合讲解,使课堂沉沉闷闷毫无生气,没法引起学生兴趣,更谈不上理解课堂内容。有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中实施了案例教学法但所选的案例太陈旧、生硬也没现实感。

 

或案例教学过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师对案例教学理解存在偏差,课堂上也往往只是一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整个过程完全由教师主导,学生很少甚至没参与案例讨论,所以很难引发学生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思考,更无法发挥学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上是运用了模拟劳动仲裁庭,成立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询平台等实践教学方法。但并没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或并没根据实际情况系统组织并加以引导。

 

二、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

 

劳动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之一,随着不断发展其学科地位也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已被教育部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然而,从普遍的高校学时分配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等劳动法学教学目前的现状可很显然看出,实际中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因此,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极为必要了。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一级学科是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含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应将其调整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经济与社会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学科,然后将劳动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纳入经济与社会法学学科,而摒弃劳动法学作为民商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做法。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偏低问题,也有利于改善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不力的结症,从而有利于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二)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

 

教师是开展教学活动的核心因素,没有专任教师及相应研究梯队使劳动法学教学难以得到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设劳动法学教研室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备足够的劳动法学教师。然后安排劳动法学教师到外校访学、到劳动行政部门、公检法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等单位挂职进行实践锻炼,安排各种级别项目由劳动法学教师参与等。

 

教师系统深入的掌握劳动法学理论知识并有配套实践经验,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独特的视角,就可以深入浅出的给学生授课,感染学生,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劳动法学的积极性,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最终促进劳动法学的发展。

 

(三)增加课时量

 

针对普遍高校劳动法学课时量偏少的情况,将课时量增加至4课时/周,或56课时/学期。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的话,就将该们课程安排两个学期上且保证56课时/学期。只有充足的课时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时间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并安排实践教学,这样才能将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与开放式的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教学相结合,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

 

(四)梳理课程内容,科学编制教学大纲

 

合理的课程教学内容有利于彰显课程特色及其所承载的教学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学习积极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将劳动法学设为选修课,有少数的高校设为必修课,且课时量安排甚少。而劳动法学所涉及内容较多,体系庞杂,还要将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根据课程所承载的功能及针对不同的学生对象对教学内容梳理,科学编制教学大纲就非常必要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如劳动法学是专业课,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性,注意从法学视角循序渐进展开。以劳动合同法为蓝本,从劳动法概述这些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出发,到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如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论性质的内容。且还应详现有的立法概况。

 

2.如劳动法学是公选课,侧重该课程所承载的促进就业功能,将各个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逻辑脉络串联即可。劳动法历史沿革、劳动关系等内容可不必赘述。可重点讲述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实习、求职与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制度、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等。

 

(五)改革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尔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断等能力,使学生能较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根据目前我国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改革之处有:

 

1.精心挑选案例。所选案例要体现真实性、典型性、可辩性和启发性。选择的案例可是现存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是现实生活中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进入司法程序但还没审判结果的案列。让学生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司法程序尚没结果的案例分析探讨,并运用其所学法律知识裁决案子。

 

2.教师应定期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案例库,做到与时俱进。且根据教学需要将体现授课内容重难点的新案例纳入课堂讨论,这样可以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保持敏感度和适应性。

 

3.在案例教学中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导两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师引导、鼓励学生对案例提意见,帮助他们提高问题分析能力,树立论证方法。然后教师选择一些有相互冲突、相对复杂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他们按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自行展开辩论。学生通过扮演并体验各诉讼参与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注重实践教学环节

 

劳动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理论源于实践,更要回归实践。因此,劳动法学应重视实践教学的环节。笔者认为:在理论知识传授中,可通过组织模拟仲裁庭等并制定相应操作程序及配备教师进行适当指导跟踪。这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识,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校还可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庭等协商,建立特殊实习基地,劳动法学学生在学科学习过程中到实习基地实习,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实际运用中知晓劳动法学,并提升自身劳动法学应用能力。

 

三、结语

 

篇4

论文摘 要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受到宪法、法律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确认和保障。从宪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视角来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学校教育的终极目的,学生受教育权不容侵犯,而实践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主要生活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这增大了学生侵权的可能性。当然还存在其他个体、机关等等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对现有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进行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归类、分析和研究。

一、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提出

1.从宪法精神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一些宪法学方面的问题。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应该试图提高办学水平、丰富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质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近年来,由于学生维权意识不强,对侵犯受教育权概念模糊,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从行政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问题。高校入学资格审查、纪律处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大量出现,典型的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这起案件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侵权案件,这说明近年来行政案例越来越普遍化。

3.从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很多民事问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齐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4.从刑法视角看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问题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问题。马加爵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代表了一类特殊人群——大学生。马加爵在受教育权利实现中的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群体适用同等刑法?这引起我们的深思。大学生在服刑的同时也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犯罪的同时应当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服刑期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学理分析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宪法学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宪法方面的法律关系。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是具有历史正当性和解释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实施着全方位的保障与供给,当时“国家培养青年”义务在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确实落到了实处。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第46条对大学生学习权愈来愈失去了其应有的解释力和涵盖力,时至今日更是凸显了其内在矛盾性。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人,大学生也拥有一系列的相对人权利。当高校公共权力不当介入其自由领域时,大学生有拒绝的权利;而对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学生则有监督权、参与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有请求的权利等。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高校扩招和实行缴费上学,使大学生与高校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学生在承担相对高昂的学费的同时,其“消费者”意识开始觉醒,作为教育资源的“消费者”,大学生享有诸多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学生之间权利义务是平等及对等的。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刑法关系分析

大学生在受教育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刑法关系。近年来由于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剧烈变化,与学生自身的价值观形成反差,激化了学生内心的矛盾,加上大学生的这一群体自身心理特征,校园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刑法关系的双方,受害者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做出相应的补偿;被告有权利提出上诉,要求律师辩护,在审判期间应当受到人性化对待。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宪法方面的思考

宪法和法律应保障其救济渠道畅通无阻。在我国司法界,法院通常会认为被告虽然明显的侵害了公民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而宪法在我国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因此法院对受教育权案件的态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司法救济才能给宪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济。

2.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诉讼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好把人身权和财产权做扩大解释,受教育权被解释为“直接或间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直至把受教育权遭受侵害引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结果视为受教育权本身。这种解释非常牵强,在事件中也会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在行政诉讼保护范围还不够全面。

3.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诉讼保护范围不够完善。因民事诉讼无权审查学校做出的公权力性质的处分行为,所以即便学生胜诉,其受教育权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同时无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权者的行政责任。正如齐玉荃案胜诉后其家人所说:“经济赔偿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对冒名顶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拿出一个让老百姓能接受的说法。”这类事件说明在民事诉讼保护范围方面还不够全面。

4.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实现问题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尽管该条涉及了学生招生工作,但是对受教育权整个实现过程的保护还没做到。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修改刑法设立专门刑名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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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驰.大学生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法律论文资料库.2008.10.

[3]冯丽萍.马加爵残忍杀害四名同学被执行死刑.2004.06.17.四川新闻网. sina.com.cn

[4]陈思静.中外高等教育史发展沿革的分流与合流.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8).

[5]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104.

[6]张蔚.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浅析——以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为视角.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7.

[7]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2).

篇5

1979年9月,15岁的海子以安庆地区文科状元的身份被录取到了北京大学法律系。海子在幼年的确显得比同龄人聪明,不过如此小的年纪上大学倒也不是“天才”的缘故,而是当时安徽地区的学制决定的。

然而在当时不久、招生“不限年龄”的背景下,海子的确算是小娃娃。高考体检时的海子差点因为体重过轻未被录取――体重41公斤的他比下限只重了1公斤。

从农家走出的海子,知道节俭生活,要好好学习为家里人争气。他经常一整天都在未名湖旁温习课程,饿了就啃自己带的馒头。近视的他因为经济紧张也一直没有配眼镜。大约从浩如烟海的法律书籍中,海子走入了古典哲学的殿堂,黑格尔和荷尔德林成为海子的精神导师和知己。哲学的学习也使得海子写作的法律论文被老师赞许“有思想深度”,于是他又有了一个外号“小夫子”。

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朦胧诗思潮兴起,诗歌在大学乃至全社会开始疯狂地流行。在北大,五四文学社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阵地。海子进北大时,因而中断的五四文学社恢复。但是海子开始了解诗歌,只是因为宿舍同学开始写诗。很快,他的天赋展露出来。

“海子的性格决定他很难进入一个严格组织的团队里写作。”董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只是在那个年代,整个校园的诗歌风气很盛,社团更接近于朋友圈子,校园里的文学社团会想办法吸收一切‘乐于写作’的人,至少在名头上。加上海子与骆一禾、西川关系紧密。”

骆一禾与海子同年考入北大中文系,西川晚两年考入了北京大学西语系。他们三人后来被称为北大的“三剑客”。海子大三的时候,在数位同学的帮助下刻印了自己的诗集《小站》,引起了五四文学社的极大关注。骆一禾作为文学社理论组的组长,专门去找海子,为他搞了一个讨论会,他们就这样相识了。

同在五四文学社的西川由骆一禾介绍认识了“诗歌写的还不错”的海子。骆一禾是当时的校园风云人物,健谈、有亲和力,于海子来说是最懂他诗歌世界的人,于西川来说是“有领路人意义的兄长”。此后三人的交流,很多也都是骆一禾聚拢的。

天上的海子,地上的诗

在刚刚开始创作生涯不久的1983年,19岁的海子从北大毕业了。海子在距北京城60多里的昌平,开始了他短暂人生中最孤单也最耀眼的一段日子。

在中国政法大学,他的美学课尤其受欢迎,学生们知道他是诗人,便要求他课间十分钟念诗。当时的堂下学生如今也已年近半百,不知在半个世纪的生命里,当年三尺讲台上如孩童般沉醉于诗句中的海子,可在他们的记忆里占着一席之地。

讲台上的成功显然无法满足诗人海子,他的孤独、焦虑、敏感在个人的小世界里发酵膨胀,化作创作的热情。在昌平的短短五年里,海子创作出了近200万字的作品,这些作品伴随着他的突然离开成为之后几十年间诗歌永恒的母题。当然这是后话,因为活着的海子是不被人理解的,是饱受质疑与批评的,没有现在的声名,和处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赞誉。

他跑到昌平的小酒馆,想要念诗给大家听,却被酒馆老板拒绝,知音不在,断弦有谁听。被他视为自己价值体系与精神王国之所在的长诗,被批评为一个时代性的错误,董晨在谈到对海子诗歌的理解时说道:“海子的长诗是一种常人很难进入的作品,那是生命内驱的写作。从诗学的角度讲结构什么,其实很少有供理性分析的东西,但是内部有很强大的动力,生命的动力,那是病态的生命状态逼出来的东西。”

在整个过程中,骆一禾都充当着聆听者的角色。他听海子的热情,海子的孤独,海子的眼泪,并且尽其所能地把海子的诗歌带到公众的视线。这主要得益于他《十月》诗歌编辑的工作。在那样一个文学爆炸的年代,作为后诞生的第一家大型文学双月刊,《十月》的发行量能达到40万册以上,影响力之大,见惯了今日文学杂志之衰颓的人几乎难以想象。骆一禾的工作几乎是当时所有中文系学生的夙愿,他也凭借着自己的诗歌才华在这里如鱼得水,两获优秀编辑奖。

而此时的西川,正行走在祖国各地的土地上,作为一个观察者的记者和作为一个行者的诗人。他在现实与诗意中自如游走,去探求事实的客观与世界的虚妄。不同于海子生前的境遇,西川早早地得到了主流诗坛的注目。在1986年举办的“中国现代诗群体大展”上,“西川体”以古典的歌谣回旋特点和现代的精神格局完美统一获得了大量认可。

时间走到1989年,历史的风暴裹挟着这些年轻人卷入时代大潮,有的还未脱身,已是永别。3月11日,西川家,大概是这些老友的最后一次相聚。首都紧张的时局替代诗歌,成了大家议论的焦点。他们的另一位好友,激进的老木,和追求社会稳定的骆一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到了要绝交的地步。最后还是西川和海子从中和稀泥,才把话题转移到别的地方去。

为中国未来相争的他们,大概到那时都没有想过,中国的未来没有其中二人。

“这一年春天的雷暴,不会将我们轻轻放过”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哲学教研室教师,我叫查海生,我的死与任何人无关。”

――海子遗言

1989年3月26日,海子独自来到山海关龙家营附近的一段铁路上。他一袭白衣,手捧着他最心爱的《圣经》和《瓦尔登湖》,沿着长长的无边的铁轨,慢慢地前行。他就这样一边走着,直到一趟列车驶过,突然,他纵身一跳

最终,他选择用这种方式,结束自己孤独而寂寞的一生。

海子自杀后不久,诗歌界相继而来的是骆一禾的病故、戈麦的焚诗自沉和顾城的杀妻自缢。有人说,海子推倒了一个诗人死亡的多米诺骨牌。

他的挚友西川在谈到海子死因的时候曾说:“或许臆想和误会悉属正常。一个人选择死亡也便选择了别人对其死亡文本的误读。”关于他的死因有各种各样的流言,西川认为海子是一个有自杀情结的人,他的性格也是导致他自杀的重要因素。

他纯洁,简单,偏执,倔强,敏感,爱干净,喜欢嘉宝那样的女人,有时有点伤感,有时沉浸在痛苦之中不能自拔。在多数情况下,海子像一只绵羊一样对待他人。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便是海子的生活相当封闭,他缺少与外界的沟通与交流。

篇6

随着我国传统住房制度的打破和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按揭制度开始在我国大陆流行起来。现在,在几年前曾经被提出但很快就偃旗息鼓的按揭旅游近几个月内被重新推出。对按揭旅游可能带来的消费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按揭旅游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1.按揭旅游的内涵

目前在旅游市场上出现的按揭旅游,实际上是由旅行社、旅游者和相关银行三方共同参加的以实现旅游活动为目的,以分期付款为主要特征,以“先旅游,后付款、分期付款”为主要运作方式的营销活动和融资活动。其具体做法为:旅行社为迅速强占和扩大市场份额,向市场推出旅游产品;旅游者向旅行社订购,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一般不超过总团款的30%)之后,实施旅游活动,旅游结束后按时分期缴纳含利息的款项直至缴纳完毕。

2.按揭旅游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角度分析按揭旅游的法律特征,是分析消费风险、建立防范机制的前提。根据上述定义,笔者认为,按揭旅游行为最显著的法律特征主要为: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体就是:其一,两个合同即购买旅游产品和按揭付款合同,二者的关系是购买合同是按揭合同的前提,没有购买合同就没有按揭合同;按揭合同是购买合同的补充,没有按揭合同购买合同就没有办法实现,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其中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均可能导致另外一个合同的不可履行或没有必要;其二,三方当事人即旅游者、旅行社、银行,在这三方关系里,截至目前,银行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风险并不大,因而主要存在的关系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产品买卖关系与旅游按揭实施与款项回收关系。

从理论上讲,作为我国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旅游消费方式,它在旅游者、旅行社、银行三方之间找到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结合点,既能帮助旅行社尤其是大中型旅行社继续扩大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规模效益,又能够帮助旅游者缓解一次性支付旅游团费从而实现旅游消费的实际困难,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旅游者尽早实现旅游消费,为旅行社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按揭旅游过程中的旅游消费风险分析

其实,旅游者在整个按揭旅游过程中,“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里,一旦发现违约情况,就十分可能发生旅游消费风险,进而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

1.产生于旅行社的风险

(1)旅行社的欺诈宣传。如就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零首付”、“免利息”、“先旅游后付款”的宣传来说,就极可能存在类似的问题。一方面,旅行社确实可以通过扩大游客量来取得更多的价格优惠和规模效益,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在实施按揭旅游活动中,也必然会发生较多的运营成本和产生一些实际风险,一旦预计可能会出现利润过低甚至入不敷出的情况,他们就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增加隐性收费,变相的抬高旅游费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一般采用的就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所谓的手续费或相对抬高旅游报价来实现该目的的。如以“英国+瑞士8日游”为例,团费为16000元。如果选择零首付无息12个月分期付款,加上旅行社收取的6%的手续费,消费者每个月只需支付1413.3元(16000元+16000元×6%服务费)/12个月=1413.3元,那么旅游者全年总计支付16959.6元,一年下来,整整比实际价格多出959.6元!

(2)旅游活动的质量仍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表面看来,按揭旅游的确改变了传统旅游“先交费,后旅游”的模式,使得旅游完成后部分游客仍有相当数额的费用没有支付,消费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但是,由于按揭旅游本身就是在旅游市场竞争过于激烈的背景下旅行社所进行的一种新的尝试与突破,不排除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延续一些以往就存在的宰客行为发生的可能。

(3)旅行社高估了目前老百姓的超前消费习惯,提供的产品不能为更多的旅游者所接受,导致按揭旅游活动不能如期举行,因而浪费按揭旅游者较多的时间和经历。

2.旅游者自身的风险

(1)受旅行社的概念与媒体攻势影响,很容易误入冲动消费的陷阱,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严重影响自己的财务支出计划,造成 “快活旅游了七天,辛苦还债了一年”的局面。

(2)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使旅游者无力继续履行按揭还款协议。

(3)道德风险。一旦旅游价格下降较快的时候,按揭旅游者心理上容易产生不平衡,而此时如果出现相关协议对约束力不强或抵押物执行比较困难的情况,按揭旅游者会产生赖账的想法。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旅游者的道德形象。

3.其他风险

(1)旅游降格变化巨大时容易引发旅游消费风险。在某一旅游线路价格节节攀升的时候,旅游者受“买涨不买跌”效应的影响,提前进行按揭旅游。一旦出现旅游价格迅速下跌,按揭旅游者就将面对资金被“套牢”的现实。

(2)利率变化过大时容易引发旅游消费风险。在连续多次降息、按揭成本下降的情况下,旅游者的按揭消费的“胆量”可能越来越大,一旦利率上升且上升幅度增大,势必使按揭旅游者还款压力增加。

(3)抵押物的价值变化也可能引发旅游消费风险。部分行业的价格调整,可能是按揭旅游合同中的抵押物价格产生变化。一旦出现无力还债而抵押物价格上升的情况,按揭旅游者也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4)其他诸如市场机制尚未完全成熟、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家产业调整、不可抗因素等的存在,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旅游消费风险。

三、化解按揭旅游所带来的消费风险的方法与对策

按揭旅游的按揭期限虽然比较短,所涉及的金额虽然也不是很大,但是,事先对各种可能产生的消费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既是壮大按揭旅游的需要,也是保障按揭旅游者的权益的需要。下面,笔者将从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预防等角度入手,提出规避按揭旅游中旅游消费风险的对策。

1.旅游者应深刻认识旅游按揭,进行理性消费,提高消费风险的抵御能力

(1)深刻认识旅游按揭,即不能认为仅仅因为按揭贷款这一技术性的手段就能提高自己的旅游购买能力;或者说按揭只能帮助那些具有潜在旅游购买能力的人提前完成心愿而不能使那些无旅游购买能力的人具有旅游购买能力。

(2)进行理性消费,这主要包括:①根据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对未来的预期来具体确定个人可自由支配收入的数额,合理的选择旅游线路,进行按揭旅游。因为按揭是刚性的和不可逆转的,而个人收入是会受各种影响而变化的。②合理支配个人收入,坚持消费原则,严防“消费陷阱”。人的需求是多元的,消费需要是多样的,个人在面对种种消费诱惑的时候,要避免盲目决策、冲动消费。③选择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声誉较好的旅行社进行旅游按揭,订立较为完善的旅游合同,避免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也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④跟踪金融政策,了解一定的经济学知识,培养一定的理财能力,科学消费,科学理财。

2.建立全面的信用监督体系,开辟律师业务与个人按揭业务的契合点,确立风险预防与过程监控机制

由于按揭活动的突出特点是信用行为,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业法律技能,而在旅行社和银行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甚至是专职律师的前提下,按揭旅游者聘请律师就显得尤为必要:

(1)协助订立合同,明确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要求把宣传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以防止旅行社欺诈行为的发生。

(2)发挥信用监督作用,协助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惠及全社会的风险转移机制

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除了有完善的制度预防和减低消费风险外,在风险成为现实以后,还应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那些不幸受损的消费者得到救济。为此,建议尽快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保险等担保制度,一旦权益被侵害,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获得公平、等价的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在中国已融入世界经济大潮的今天,净化消费环境,让经营者履行义务、恪守商业道德,以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是各级各部门不可推卸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秦凤伟: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C].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

[2]杨冬成叶天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J].武汉金融

[3]佚名: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长沙律师网,房地产论文

篇7

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

实践报告工作汇报辞职报告调研报告党政报告

演讲致辞公众演讲竞聘演讲

就职演说安全生产爱国演讲英语演讲开幕闭幕庆典致辞

贺电慰问领导讲话

党政相关入党申请入团申请

转正申请思想汇报党性分析事迹材料申报材料行风建设

公文范例

主持词

求职应聘个人简历英语简历自我鉴定自我介绍

自荐信求职信会议发言婚丧嫁娶祝福祝贺广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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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篇8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

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第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的支持,必将会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三)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不便于统一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因此,应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发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小结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只有在这样一个服务网络之下,那些弱势群体才能够在改革中受益。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这样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能够与民间社会的力量相互辉映,成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2]江汛清.关于志愿服务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报,2002(4). 

[3]陈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0). 

篇9

一、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

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其本质是对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1]对于这里的价值,我们应作广泛意义的理解:既包括层面的价值,也包括政治学、学意义上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价值。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其开发所涉及的面是相当广泛的,具有丰富的,需要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因此,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包括人力资源本身的配置)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公共政策属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等战略思想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公共政策涵义。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人力资源开发便具有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政府投入的是纳税人的钱,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必然会有倾向地分配相关公共资源,如谁将先获取?获得多少?如何获取?等等。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于人力资源开发的资源的分配。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如何将一国现有的人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如何使现有的人力资源在规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实现体质、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等的进一步等都需要政府投入相当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内容。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其政策取向是有偏好的,如优先发展基础还是高等教育?公共资源在城市与以及区域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配?这一系列的都涉及到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二是就人力资源本身来说,作为一种活的资源,它只有通过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切实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人力资源本身是政府公共政策分配的重要资源。因此,无论从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利用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开发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当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与具体的组织、群体、个人相结合时,也就转化为了利益分享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就关涉到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理念的取向问题。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正外部性规定了政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

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作为一种投资,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人力资源开发的收益是多样性的,社会的各方面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人力资源开发中获益,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产品,简单的来说,即一个人消费某一产品并不会损害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产品,它不同于私人产品,如、公司提供的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尽管如此,公共产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则具有可分割性,市场商品的效用发挥必须分割给具体的“个人”才能得以实现,并由具体的“个人”来支付相关费用。

2.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或组织对某一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或妨碍其它的个人和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组织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航海中的灯塔,可以为夜间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而私人产品则具有排他性,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该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这里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价值不会因其消费者的增加而减少,如路灯的照明,这表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取竞争的方式来获取。而私人产品的消费者一般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取产品的消费权,如我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获得。

7.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私人市场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以上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它两个特征是它们的延伸。在实际生活中,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比较少,如国防;而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尽管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根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别一般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边界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为政府干预及其职能界定提供了边界,市场的外部性是其失灵的重要原因。外部性是指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个体、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主体那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补偿。外部效应有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种形式,好的或积极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正效应或外部经济(如一个人养花种草给邻近的养蜂人带来的好处),坏的或消极的影响则被称为外部负效应或称为外部不经济(如化工厂化学物质和噪音的散布所产生的外部损耗)。当外部效应存在时,市场是无效的,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沃尔多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在经济活动产生‘外在需求’的地方,无论是受益还是损耗,由生产者满足这些需求都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可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这样市场结果将没有效率。因为这些外部受益或损耗是不进入决定生产决策的的。”[2]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面对外部效应,政府一般是通过补贴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生产来推进外部正效应的产生,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来管制外部负效应的产生或弥补外部负效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其中,政府有效的创建公共福利系统,包括养老院、孤儿院、社会保险机构、残疾人护理中心等;公共卫生系统,包括公共防疫系统、公共保健系统、公共医疗系统等;公共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和一些特殊教育的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事业和娱乐休闲设施,如博物馆、展览馆、馆、少年宫、公益性休闲场所以及名胜古迹和古文化遗址保护等;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有战略意义研究创造的科研机构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就人力资源开发来讲,教育和健康投入是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两种主要形式。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劳动部门的基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3]健康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环节,世界银行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健康状况既是人类发展最根本的目标,又是加快发展的手段。”马歇尔曾指出:“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是财富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最根本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加以明智的运用,它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7]这道出了健康与财富间的密切关系。而公共教育资源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这些领域靠市场是很难解决的,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发挥主要功能,为人力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这尤其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口基数大,充分的保障基础教育和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是使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基础性条件,具有战略意义。此外,在人力资源开发的诸多环节,政府都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引导、信息提供、人力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宏观调控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有效的提供和分配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是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基本保障。

三、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理念:公平与效率

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主体,其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来实现的,如教育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等等。政府机制的运作不同于市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体,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应坚持公平为先,在此前提下追求高效率,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市场机制的运作所遵循的是市场,各经济主体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是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政府机制的运作应重在解决公平问题,而市场机制的运作重在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公平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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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07-10-31]作者:考研

(一)公平:公共资源分配的价值前提

“公平”一词涵义丰富,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价值前提,可以将其理解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性的分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讲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以对全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促进和谐利益格局的形成,进而实现社会的协调为目标指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把握社会的整体利益格局。我们可将体现公共政策公平价值优先的合理性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通过公共政策的运作,为公众创造平等发展和有利于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政策环境。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应是相同的,公众对社会各种价值、资源的获取应具有同等的机会,让人们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不能有歧视。二是创造规则一致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在面前人人平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依法办事。三是创造收益适当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指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一切合法劳动和合法收入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强调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必须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同等对待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公共权力主体可以为公众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但其背后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一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穴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雪与其他人都平等。”[5]而且每个人在先天素质上也是有差异的,那种绝对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坚持“公平”优先的价值并不是要求绝对平等。政府在对公共资源的进行分配时必须平等考量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把差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

衡量价值分配的合理性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看这种价值分配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否不断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是否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公平的价值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状态,也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尺度,合理地分配社会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利益需要和发展需求,这种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来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和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公共资源分配的应有之义

效率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配置时,在公平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应力求高效率,尤其是对有限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客观地确定政策结果并将政策结果与政策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越高,表明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就越高。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人们的文化程度、人均教育资源占有量以及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等指标来进行考量。二是考察政策投入的产出效率。政策资源投入与政策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反映政策配置资源有效性的重要指标,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一项政策即使实现了政策目标,或是较高程度地实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投入的资源过多,造成了政策资源的无效利用和浪费,使政策资源的应有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认为这种配置是高效的。三是考察社会整体效率。通过衡量公共政策对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状况,如政策的实施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学家曼昆指出:“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得到的总的剩余最大化的性质。”[7]社会的整体满意度是我们考察公共政策配置资源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学者们通常把帕累托效率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对于帕累托效率,经济政策学家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表述:“从帕累托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推出帕累托最优概念。”“如果从社会状态a移动到其它状态,提高社会中某一社会成员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个其他成员的条件恶化,那么社会状态a就是帕累托‘最优的’。”[8]帕累托效率为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现实的政策实践中,要使政策配置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我们可以无限地去接近它。效率的标准反映了公共权力主体与公共资源之间的关系,标志着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公共权力主体有效配置政策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并表明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水平和作用发挥的程度。

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实践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公共资源投入,公共资源能否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能否提高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源水平是衡量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准。市场机制追求的是效率优先,而政府机制应以公平价值为先,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旨归。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国家人力资源水平,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四、公共财政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见效慢。教育投资、基本医疗卫生等投资都是大型的社会工程,这些工作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开发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或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而且其收益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既包括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人力资源开发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点,如科研人员所取的攻关所表现出来的收益不仅仅是具体的个人,还有这些科研人员所在的组织;同时,科研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所形成的收益更是不可估量的,它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在国际上也可以提高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对于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创造,政府在这些领域应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一词的一般理解是:财政是个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财政”一词的涵义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理念相适应的,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代替企业成为了社会投资的主体,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而财政则认为“财政”应是公共部门经济或公共经济,现代政府不仅是一个纯消费的单位,也是一个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是与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致使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囊括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的相应变革,尤其是经济职能,要求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因此,借鉴有关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来认识财政的性质问题具有突出意义,即国家财政应是公共财政,它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应主要对市场机制起拾遗补缺作用,公共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秩序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也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范围。我国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相配合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讲,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无疑能够为人力资源开发注入强大的动力,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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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维·伊斯顿.生活的系统[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美]查尔斯·沃尔多.市场或政府[M].北京:发展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面临挑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5]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1989.

篇10

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现状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于1997年12月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01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毫无疑问,以价格市场化为标志的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0年三种价格形式测算结果的通报》,经过20年努力,工业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80-90%是由市场和供求关系决定的。国家管制价格的商品只限于少数基础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

我国各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虽然不平衡,但市场化的整体进程也在加快。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货币化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证券市场发展较快,经济的资本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主要是: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初步建立,同业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国债进行市场化的招标发行。当然,我国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还刚刚起步,经济的证券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起来看,金融市场的发育还是相对滞后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个大的框架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规范化改制力度不断加大,垄断行业改革与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总量中来自非国有经济的份额逐步上升。1978年至2001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由42.2%提高到67.2%,年均提高2.04%;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22.4%提高到76.8%,年均提高5.5%。198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81.9%,集体经济投资占5%,个体及其他经济投资占13.1%。到2001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50.12%,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集体企业占14.58%,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个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投资占35.29%,上升了22个百分点。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国有部门所占比重从21.7%提高到68.1%,年均提高2.1%;财政收入中非国有经济的贡献率由13.8%提高到52.9%,年均提高1.7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国有部门投资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2001年的49.8%,年均提高1.5%。到2000年底,全国注册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达3000万户,从业人员达7000万人。其中私营企业发展尤快,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度,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注册资本达18212.24亿元。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趋于改善

第一,政府逐步取消了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让市场导向生产,让企业决定产量。现在,我国工业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上实行指令性计划。中国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第二,全面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市场价格成为基本价格形式。第三,在放松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面,近年取得很大进展。我国在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第四,政府对各类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基本取消。第五,企业商贸具有了市场环境和条件。我国内外贸体制逐渐从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内外贸体制。对商贸企业以政策指导取代了原来的直接管理,而更多的协调职能已由行会组织所取代。在外贸方面,关税和规范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连续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基本一致,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也大幅度减少,多元化的内外贸主体已成长起来。第六,中介组织的发展弱化或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我国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资产评估机构近4000家,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公证机构3000多家,仲裁机构6000多家,税务中介机构大约4000多家,土地估价机构5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行业协会近5万个,县级以上的商会3000多家。中介组织充当着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使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弹性化、间接化。

(四)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根据WTO规则和我们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这项改革对最终解决计划经济的弊病,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有极其重大的意义。1PVuz_=u6EqS=jZvW+~qJB4\Npoecq法律论文EGbdDj;3fsq@QbXgaTbC_#T9

(五)入世使我国市场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首先,中国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了承诺。关税降低方面已完全兑现了承诺,减少了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同时还认真履行了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的义务。其次,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以全面、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与了各项活动,并开始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规定,在遵循法律框架基础上,实施和

运用了经贸纠纷与争端的调解机制。再次,进一步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002年初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放宽了外商投资限制,扩大了开放领域。

二、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问题与前景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由于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出现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3月的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占2/3,还有300多万人企业内部退养,有500多万人待岗。如果计入国有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在岗职工数,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5月的资料,2001年全国不在岗职工2100万人,相当于全国在岗职工总数的19.5%,其中内部退养职工477万人,占不在岗职工的22.7%。根据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最新统计,2001年全国国有在岗职工数比1995年减少了3621万人,下降了32.2%,城镇集体单位减少了1856万人,下降了38%。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还难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篇11

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3)

摘要: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作用。据调查,大学生整体上对法律充满信心和信任,但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关注度不够;对涉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比较关注,但缺乏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护法的勇气和信心。因此,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现状,必须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实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关键词 :大学生;法治意识;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法治的要义不仅在于完善的法治体系,更在于其蕴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这必然依赖于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实践行为。因此,法治意识作为支配公民外在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就构成了法治实现的主观要件,或者说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将决定着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我国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人数达2000多万,①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和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对他们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一、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评价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促成公民守法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时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实施、运行和完善。但是,对大学生群体法治意识的培养又有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们个人生活质量和强大社会实力的关键”。[1]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快速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在校时期的勤工俭学、毕业求职到日后步入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诚实守信、平等交易、按章办事、合法维权等,无不与法律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本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优劣将关系到一个人能否顺利与人交往和稳固立足于社会。

(二)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必备条件

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其法治意识如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仅仅奉公守法、以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还远远不够,是否具备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识支配自己的外在行为,主动捍卫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动一般公民的行为,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将是衡量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指标。

(三)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家庭和校园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的欠缺使得大学生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勤工俭学和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证件、拖欠甚至拒发工资等。面对这些情况,很多大学生或者忍气吞声,或者过激对抗,维护自身权利的内在心理准备严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权利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教育不能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而应当针对大学生如何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给予方法上的指导。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让其学会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前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本课题组选取了吉林省长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以及省属公安高等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随机抽取的方法,共发放学生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95份,有效问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调查题目设计包含大学生法治意识状况的三大方面: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涉及自身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一)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

本部分题目涵盖了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宏观理解和微观掌握,侧重个人的主观感受、评价和情感。

⒈大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律学习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群体了解法律的途径接近和超过50%的前三位分别是: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77.4%),学校课程(63.58%)和网络(47.89%)。从中可以看出: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特点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在我国仍然是受众最广的渠道有关,这些方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同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因为覆盖面广,也成为法律宣传的主要阵地。⑵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决定了他们的很大一部分知识来自于学校教育,特别是作为义务教育非重点内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学阶段讲授,这就使得大学课程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⑶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为盛行,其具有快捷、简便和丰富的特点,当然也会存在良莠相间的问题。尽管褒贬不一,但不能否认大学生们与网络的不可分性,除了学习、娱乐、社交等用途之外,通过网站了解法律也成为近一半大学生的选择。⑷在其他的较少选择中,仅有1/5的大学生选择通过书籍和论文的形式来深入学习和了解法律。这与当前通过购买图书获得信息资料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方式有关。另外,法律论文多为学术型,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之外,很少有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了解法律。

⒉大学生日常对法律的关注程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法律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新法的实施、旧法的修改和废止,这些信息是否会受到大学生的关注?根据调查,近七成的大学生偶尔关注法律变更信息,仅有14%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并主动了解具体内容,有16.76%的大学生基本不关心这些法律信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更应该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作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但从调查结果看,大学生日常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认知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会关心,由此说明大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不强,这也严重妨碍了大学生主动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行为选择。

⒊大学生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体评价。公民对法律的感知和评价将会影响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为方式。根据调查,接近10%的大学生对法律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学生在认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够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功效。这些正面评价代表了大学生对法律拥有信任和依赖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对当前我国法治的整体现状不满意:有3.88%的大学生对法律完全持否定态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身利益;19.06%的大学生对法律没有信心,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钱、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种调查结果与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相关,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执法,司法腐败,权大于法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给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一部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对于这些消极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导,在他们步入社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能做出比较极端和错误的行为选择。

⒋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有所了解。试用期上限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根据调查,只有不到50%的学生回答正确,在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四学生中,回答正确的不足17%。调查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对于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全面、准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关注大学生就业率之外,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大学生对涉及自身的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

本部分题目涵盖大学生对具体公民权益的认知以及维权意识,侧重调查大学生具体的维权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隐私权所持的观点。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根据调查,90%以上的大学生对于本题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随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两项侵犯隐私权的内容都能正确认知,但也有8%的学生将“背后议论他人”错误地判断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关于学校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在法律上认为考试成绩属于学生隐私,不应当张榜公布,而且也有学生因此起诉学校并胜诉的先例。[3]所以,“学校在网上公开公布补考学生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但在此次调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见,对这个问题而言,大学生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管理权力、轻学生权利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关。

⒉大学生的护法意识。护法意识是公民自觉、主动维护国家法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心理和信念。根据调查,仅有36.58%的大学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坚定地选择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接近40%的大学生只会匿名提供线索,22.74%的大学生不能确定如何选择,1.37%的大学生明确表示不会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正义感,能够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维护社会正义,但在具体行为选择时却有所退却,缺少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大学生应当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护法意识。

⒊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靠单纯的想法,必须体现在具体行为之中。根据调查,44.09%的大学生在购物后能够保留消费凭证,以备日后出现问题留下有利证据。42.91%的大学生只会保留大件商品购物凭证,说明虽然他们意识到消费凭证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视。13%的大学生完全忽视购物凭证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弃了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现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维权的法律后果,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

⒋大学生遇到纠纷时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消费者在超市购物遭遇商场人员无理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够反映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根据调查,绝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拒绝,但仍有4.81%的大学生选择忍让,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在对纠纷处理手段的选择上,由多至少依次为: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极个别的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了暴力、谩骂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企业法人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即使怀疑消费者有盗窃行为也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这一点,首先,大学生有权拒绝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不应当选择忍让;其次,在处理方式上,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等方式都可以选择,并且可以同时进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谩骂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则,不但会导致不应有的冲突,而且还会对自身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范围主要在校园内,本部分题目重点调查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础”是高校本科层次的必修课程。根据调查,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对其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学生虽然认为有必要,却觉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高校对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如专业课程,教育方式相对简单、松散、枯燥、僵化,没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造成学生对这些课程失去了兴趣和学习动力。7.7%的大学生则完全不重视或者根本不关心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漠视和轻视的态度,或者针对学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态度。

⒉大学生在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新时期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学校在管理模式上也应当从传统的单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转变。根据调查,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对学校的教学及服务不满时选择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占最多的两项,说明学生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并能够选择正当、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过1/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不满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说明在与学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仍然没有摆脱传统附属、屈从于学校的心态,没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另外,还有少部分大学生选择网上发泄或采取一些消极行为表示抗议,这种非正常表达意见的方式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学校应当拓展和设立多种投诉渠道,主动关注和了解大学生消极的群体行为和网络信息,从中分析大学生所反映的问题,对合理的意见要积极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正面解释和引导,不能以简单的处分方式来阻止学生的维权行为。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大学期间正是大学生法治意识逐步形成、稳定并且能够支配大学生行为的关键阶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模式,帮助大学生树立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标

“人才培养既是大学功能的历史起点,也是大学功能的逻辑起点,而知识传承、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都是围绕人才培养产生的辅助功能。所以大学功能是一个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综合体系。”[4]什么样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仅仅是专业知识优秀而缺乏适应未来社会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绝对达不到当今时代和社会对大学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质将是人才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5]实际上,长期以来,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都只是被当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当前高校教学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地位”;[6]部分教师因法制教育课是基础课而产生轻视和应付的心理;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这些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完整性。

为此,高校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体系上,赋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以并列、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独立地位,并合理设计教学计划和大纲,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师资结构上,配备专业出身、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授课。其次,充分发挥大学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传播法治理念中的积极作用,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平等、民主、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让大学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义所在。

(二)创新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教学和实践体系,偏重法律知识的笼统讲解和普及,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律之于大学生仅仅体现为外在的、疏离的存在,而缺乏对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的感悟和内化;在教学方式上侧重单方面知识的灌输和说教,忽视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无法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在社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对此,高校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实用性。首先,改变将法制课程仅仅作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做法,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深处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维护法律,而不仅仅因慑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脱离社会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制教育是失败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规律”,[7]以实践性和应用性作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标准,将课堂教学知识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讲授之外,法律专题讲座或沙龙、校园法律知识辩论或竞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庭庭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的宣传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应当更加贴近和针对当前大学生直接面对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求让每个大学生学会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贯穿在日常行为中。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求职就业中合同如何拟定,应当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际中应当提防的诈骗手段;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即时采集证据,能够运用和求助的救济手段等。

(三)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自身日常生活场景开始,“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对法的神圣信仰。大学生最经常的生活场景就是大学校园,并且在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学校的管理,因此,学校的教育管理实践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其次,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严格依法、依章办事,保障决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决策行为的程序性;[9]再次,维护学校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减少决策管理中的随意性和违法违规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并贯穿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始终。

(四)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为基础”。[10]可以说,民主是法治的灵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治是直观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个具有直观生活感受的民众都可以成为实践法治的主体”。[11]所以,实践法治和实践民主要从自身做起,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是大学生培养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而大学生在校的实践经历必将与本科教育一起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准备。

对此,学校应当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许大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欧洲的大学显得更为民主和开放,如法国大学的理事会、英国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德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等都有大学生代表参加,其中,德国的“学生们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大学的决策。1967年以来,大多数学生组织都提出要求,主张所有决策机构中席位学生代表应占三分之一”。[12]而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惯性的压制和专权管理使大学生少有这种“主人翁”意识,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只有以开放的态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从内心信服并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次,学校在处理有关学生学习考核、评奖评优、贫困资助、行为处罚等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大学生的表达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大学生对处理决定和过程提出意见、疑义、辩解、申诉等,在双方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并予以实施,从而保证两者更为理性地进行选择。这样,既可以有效约束学校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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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16.

[3]臧文丽.考试分数是孩子的隐私[EB/OL].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BIG5/8216/61123/4292655.html,200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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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贺卫方,吕亚萍.法律教育对话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01).

[6]陈彬.大学生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N].中国科学报,2013-09-05(05).

[7]杨丽娟,覃翠玲.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理性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02):59.

[8]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1.

[9]崔卓兰.高校决策管理法制化研究——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均衡配置为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2,(05):174.

[10]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