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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先导型是从跨国经营起点视角对跨国公司所作的一类划分。当一家跨国公司从创办到初次海外直接投资之前,主要以国际贸易或当地市场批发/零售为经营业务时,我们称其为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这类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业务与其从事的贸易或零售业务,通常在产品种类和经营地域两个方面具有较大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这类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所生产的产品种类与其贸易或零售业务所经营的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海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往往是其经营产品的生产地或出口地。
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是后发展型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的主要模式之一。这类企业首先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或当地市场的批发/零售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国际销售网络,尤其是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国际商业网络。以积累而成的国际销售网络资源为基地,这类企业开始在产品生产地进行直接投资,在国际范围内开展后向一体化经营,以确保其产品来源充足,供货及时,质量稳定和成本降低。日本的综合商社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代表者,此外,在韩国、南非、土耳其的企业中,我们也发现了这类跨国公司。
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是海外华人跨国公司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先驱者是永安集团(康荣平、柯银斌2007)。1897年,澳大利亚华侨郭乐、郭顺兄弟在悉尼创办永乐果栏,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兼营中国土特产品;1908年,郭氏兄弟在香港创办永安百货,经营高档日用品。到1918年,郭乐兄弟控制的永安系·企业集团形成,以永安百货为核心,经营业务涉及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等,分支机构遍布香港、中国内地主要大城市;1918年,上海永安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百货和银行业务;1921年,郭乐兄弟投资建成上海永安纱厂;1934年,永安纺织印染公司成立,拥有纺织厂5个,印染厂1个,纱锭25万余枚,布机1500多台,资本额达到1800万元,职工人数达1.2万人,成为规模仅次于荣氏兄弟创办的申新纺织公司的中国第二大纺织企业。
在本次海外华人跨国公司调研中,我们发现了较多的这类企业,它们大多数集中在欧美国家,是在近20年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并且与中国市场拥有密切的关系。本文从其中选取8家较为典型的企业为案例加以分析和研究。
二、主要案例企业情况
法国陈氏兄弟集团(TangFreresS.A.)。陈克威与陈克光兄弟于1976年创办于法国巴黎,从事亚洲食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1981年,陈氏兄弟公司在巴黎13区的“中国城”租用一处面积近3000平方米的废弃火车货运站,成立了法国第一家专营亚洲食品的现代化超级市场——陈氏商场。1988年,陈氏商场的年营业额为2.7亿法郎,成为荣登法国企业龙虎榜的首家华人企业。2000年,年营业额突破10亿法郎,在巴黎拥有8间连锁商店,进入法国企业500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华人企业之一。早在1993年,陈氏兄弟集团开始在中国投资,到2003年共投资1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企业有中国豪门啤酒集团(拥有80%股权)、唐山太博尔生物奶牛料研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农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士多有限公司(Parisstore)。郑辉1978年创办于法国巴黎,主要从事亚洲食品的连锁零售业务。到1989年,巴黎士多超级市场拥有3,000多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可停400个车位的地下两层停车场。并先后获得国际旅游协会颁发的亚洲食品批发商“欧洲最高声誉金质奖”和法国销售委员会颁发的亚洲食品质量和销售“荣誉金牌奖”。与此同时,郑辉还在香港创办了“荣文贸易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和中国投资以下生产性企业:达辉食品有限公司(新加坡)、汕头达辉食品有限公司、汕头欧宝兴电子机械公司和承德双通冶炼有限公司。
美国威特集团(WaitexGroup)。李学海1981年创办于美国纽约,当时名称为美国C.G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时装设计、生产与销售。威特集团拥有10多种服装品牌,并获得NBA、RUSSELLATHLETIC等权。在美国东西两岸拥有15座现代化物流中心,每日处理数百个集装箱的货物,年吞吐量超过100亿美元,是美国最大的仓储配送物流企业之一。销售网络遍布全美国,2万多家长期客户拥有数百万家商店。威特集团(学海跨国企业)在中国内地建有20余家合资或独资服装生产工厂,中国生产的出口服装每年销售额达2亿美元。威特集团还在美国、巴西和中国香港拥有11家全资公司,全球雇员5000多人,其中在美国的雇员达1000多人。
西班牙西菲娜国际集团公司(SigfilaGroup)。张甲林1987年创办于西班牙马德里,主要从事工作服等服装销售业务,在欧洲市场创建了工作服装的自主品牌一SIGCAT。在中国成立长沙西卡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基础上,于2006年投资建成湖南西菲娜服装工业有限公司,并拥有多家OEM工厂,以开发、生产职业服装为主要业务。在中国生产工厂中,设有职业服装研发中心。中国生产的TECNIC-LINE和SIGCAT品牌的工作服已在西班牙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2006年开始进入英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市场。
德国飞马集团(FamousIndustrialGroup)。栾伟1991年创办于德国波鸿市,从中国进口精密量具等产品,在德国及欧洲各国销售。从1995年到2004年,飞马集团成功地收购并转移了德国的多个整套设备、工厂及生产线到中国:(1)1995年和1998年把索非亚选煤厂搬迁至中国安徽;(2)1998年把一套塑钢生产线转移到中国;(3)2003年把年产200万吨的德国凯泽斯图尔焦化厂搬迁至中国山东兖矿集团。与此同时,1998年初飞马集团在山东设立独资企业一一烟台飞马精密量刃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精密量刃具并销往欧洲各国;2003年底,飞马集团收购德国蒂森一克虏伯公司汽车减震变截面板式弹簧生产线,并作为投资于2004年在辽宁盘锦建立了一个投资总额为1.9亿元人民币的工厂一一飞马辽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汽车零部件并销售欧洲各国。到2006年,飞马集团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欧元,生产的游标卡尺等量刃具在德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成为宝马集团在内的德国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供应商。
西班牙长城龙集团(Group-long)。李汝龙于1992年创办于西班牙马德里,以中国商品批发为主要业务,建立了西班牙首家中国商品批发市场,所经营的中国商品大多进入西班牙的大型连锁商场进行销售,如西班牙商业龙头企业的大型连锁商场“英国公司”(ELCORTEENGLES)等。1997年,长城龙集团在广东东莞投资建成箱包生产厂,成为西班牙最大的箱包生产企业。从1999年开始,长城龙集团的业务范围扩展到箱包、鞋类、服装、礼品、房地产和资本投资等多种商业领域,同时,实现了多种贸易的交叉运营,市场区域也扩大到了欧盟、非洲、南美洲等。2002年,长城龙集团在上海等地投资了近7亿元的房地产项目。2003年,又在广州投资兴建了占地600多亩的欧洲工业园。2007年11月,长城龙集团和上好佳联手在菲律宾开发30平方公里的露天镍矿。目前,长城龙集团拥有13家分子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和西班牙各地。
美国安达控股国际集团。陈卫平与张宗义1994年创办于美国纽约,初期从事牛仔服装销售,在美国、加拿大等国逐渐形成服装销售网络。1998年开始在中国内地投资,投资3,105万美元将智达制衣厂(陈卫平于1989年创办)更名为外商独资企业——台山市智达制衣有限公司;2000年投资1800万美元兴建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2001年投资2200万美元兴建汇达(台山)纺业有限公司。以上生产性企业年产值达到15亿元人民币,每年向国外销售成衣1,000万件以上。安达集团与海内外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尤其是在国外已建立了包括美国AmericanEagleAeropostaleFUBU和PacificSunwent等大型百货公司和名牌服饰公司在内的3000多家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过两亿美元;在美国、法国、中国香港和内地设有纺织服装新产品网络式研发中心;在中国内地,“汉弗莱”品牌经营连锁专卖店已达300多家。
意大利新世界集团(NeworldGroup)。姜际春1995年创办于米兰,当时名称为“意大利新世界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中意之间的服装进出口业务。1999年,姜际春创立“意大利新世界集团公司”,以自有品牌“NEWORLD”在意大利及欧洲销售服装等产品,并在意大利最大的贸易批发中心——罗马商贸城拥有1200平方米的营业大厅。在意大利及欧洲经营服装、食品、药品和家具批发业务的同时,新世界集团先后在浙江投资建立了多个生产基地:绍兴占地120亩的新世界家具城、杭州新世界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贝尼尼食品(杭州)有限公司、萧山海普制药有限公司等。
三、案例企业的特点分析
以上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具有哪些特点呢?我们将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一是针对8家具体企业归纳总结其一般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跨国公司;二是从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群体角度,分析贸易先导型在其中的主要特征及其地位。
(一)贸易先导型的一般特征
1、创建人均不在公司总部所在国出生,全部出生在发展中国家,其中大多数在中国内地出生并接受高等教育,而公司总部均在欧美发达国家。
陈氏兄弟两人出生在老挝,公司总部在法国;郑辉出生在柬埔寨,公司总部在法国;李学海出生在中国广东,1976年到美国,公司总部在美国纽约;张甲林1943年出生在中国湖北,1962年毕业于成都大学(现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系,公司总部在西班牙;栾伟出生在中国,1982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德语专业,公司总部在德国;李汝龙1953年出生在浙江瑞安,公司总部在西班牙;张卫平1957年出生在广东台山,当过兵,做过乡村赤脚医生,公司总部在美国;姜际春1960年出生在浙江温州,198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药学系,公司总部在意大利。以上8家企业的创建人有6位出生在中国内地;有3位在中国内地受过高等教育。而他们所创办的跨国公司总部均在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
2、创建人早期经历与其创业初期业务相关程度高,早期的经商或就学经历以及家族成员关系影响到创业初期的业务选择或企业创办的地域。
陈氏兄弟中的老大陈克威1934年生于老挝,1953开始在老挝经营木材加工厂,到1976年实业经营涉及碾米、制鞋和味精生产等,为其日后在法国商界奠定了坚实的经营管理基础。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躲避战乱,陈氏家族举家外迁。陈克威带领家族的一支来到法国巴黎,与正在法国留学的四弟陈克光于1976年成立陈氏兄弟公司,主营亚洲食品批发业务。
郑辉1940年生于柬埔寨金边,1948~1958年中国内地学习。随后回金边创业,其商行成为柬埔寨首屈一指的土特产进出口商家。20世纪70年代,柬埔寨发生军事,郑辉一家几经辗转于1977年初来到法国巴黎,随后成立了巴黎士多有限公司,从事亚洲食品批发零售业务。
栾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从事机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1989年辞职,只身带有1000马克到德国留学。留学期间,栾伟为那些想跟中国做生意的德国人提供咨询服务,不仅解决了学费和生活费用,更重要的是深入了解到中德贸易中的商业机会。1991年,栾伟借款5万马克成立飞马公司,从中国进口精密量具等机械产品,在德国及欧洲销售。
陈卫平1981年在家人支持下开办了台山市斗山镇最大的批发商行——盛丰批发商行,1989年投资创办台山智达制衣厂,生产各款牛仔、休闲服装。1993年,陈卫平的制衣厂陷入“几条金鱼都养不活”的窘境,他带着8岁的女儿移民美国,与在纽约的家人团聚。不久,偶遇台湾商人张宗义,两人一见如故,共同筹资4万美元开办一家牛仔服装销售公司。
3、以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业务为创业起点,产品范围逐渐拓展,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到初次海外投资之前,已形成一个运作良好的国际销售网络。
陈氏兄弟集团以进口亚洲食品在法国销售为创业起点,后开办陈氏商场从事食品及百货零售业务。到1990年,陈氏兄弟集团年销售额达6亿法郎,成为法国的大型企业之一,1993年开始在中国投资。飞马集团以进口中国精密量具在德国销售为创业起点,之后产品销售到欧洲各国,业务拓展到收购德国生产设备销往中国市场,1997年开始在中国投资建厂。
长城龙集团以进口中国商品在西班牙批发为创业起点,经营商品不断进入西班牙著名的超级市场,1997年开始在中国投资建厂。安达集团以进口中国生产的牛仔服装在美国销售为创业起点,销售区域逐渐扩展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1998年开始在中国投资建厂。其他企业的首次海外直接投资时间不详,但估计是在总部所在国建立了较好的国际销售网络之后。
4、初次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中国内地,主要生产其国际销售网络中经营过的产品。
以上8家企业的初次海外直接投资均在中国内地,以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方式在中国建立生产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投资方国际销售网络中经营过的产品,这是一种国际范围的后向一体化战略行为。陈氏兄弟集团不仅在中国内地建有独资或合资企业,而且在2002年6月以收购方式获得法国达能公司在中国豪门啤酒集团中的60%股份,加上1996年中国豪门啤酒集团成立时所拥有的20%股份,陈氏兄弟集团共持有中国豪门啤酒集团的80%股份。飞马集团和安达集团的投资方式颇有特点,前者是以其在德国收购的生产设备作为出资在中国内地进行投资的,后者的首次投资是投入到创建人当年在国内创办的企业中。
从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地区来看,有两家企业与创建人的出生和生活地密切相关。安达集团主要投资集中在陈卫平的出生和生活地一一广东台山市,新世界集团主要投资集中在姜际春的出生和生活地——浙江杭州。
5、初次投资中国内地之后,在不断扩大投资规模、地域和产品生产种类的同时,企业创业初期的主营业务也得到进一步发展,或者开拓新业务,进而成长为跨国公司。
飞马集团1997年在烟台建成精密量刃具生产工厂,1998年在德国成立工业顾问公司,继承并扩大了栾伟留学期间从事的咨询业务;1999年,飞马集团在中国生产的量具获得德国有关部门的A级质量证书,同时在德国成立栾奥房地产公司,收购了日本精工德国公司在杜塞尔多夫的房地产(占地面积为1.2万平方米),正在建造一个中国皇家园林式的工贸中心,为中国企业拓展德国及欧洲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飞马集团以世界先进的汽车减震变截面板式弹簧生产线在中国投资,开始从事汽车零部件的制造业务。
陈氏兄弟集团1993年开始投资中国,2000年营业额达到10亿法郎,在巴黎拥有8家连锁商店,进入法国企业500强;2001年,陈氏兄弟组建了陈氏传媒公司,开始从事多元化经营;2002年通过收购取得中国豪门啤酒集团的控股权,正式进入中国内地啤酒市场。
士多公司在香港拥有“荣文贸易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有“达辉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建了3家企业,分别是汕头特区达辉食品有限公司、汕头欧宝兴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双通冶炼有限公司,多元化经营业务较为广泛。
长城龙集团1997年在广东东莞建立箱包生产厂,当年就成为西班牙最大的箱包生产商;从1999年开始,长城龙集团的业务范围迅速扩展到箱包、鞋类、服装、礼品,以及房地产投资等,2002年在上海投资房地产项目,2003年在广州兴建欧洲工业园;2007年,长城龙集团业务拓展到菲律宾的镍矿及其深加工,多国多元化经营格局形成。
新世界集团在浙江拥有多家生产基地,主要产品从服装扩展到食品、药品和家具等。
西菲娜集团在投资中国湖南建成职业服装研发、生产基地之后,其自主品牌职业服装不仅在西班牙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且在2006年开始进入英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市场。
威特集团在中国内地投资了20多家服装工厂,遍及广东、江苏、上海、天津、辽宁、四川等地,还与海内外颇有影响的华文媒体《侨报》合作建立了“美国侨网”:在香港设立因特网物流系统总部,在北京机场和深圳设立后勤供应中心,一个以纽约、香港为轴心的全球因特网物流系统初步形成。
安达集团不仅在台山市投资建立了“四达企业”,而且还投资成立了“台山市汇通宽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建有300多家“汉弗莱”品牌服装连锁专卖店。
6、多位企业创建人在当地商会及社团担任领导职务,在领导本集团发展的同时,他们还关注当地与中国的商业合作和当地华人华侨的社团事业。
2002年4月,德国中国工商会成立,飞马集团创建人栾伟当选为会长。该会拥有150多个会员,主要是德国中型企业家和部分大型企业家。有两位副会长,一位是德国前蒂森一克虏伯汽车部门的董事长,现为香港汇丰银行的首席经济顾问;另一位是德国亚太经济委员会主席。
士多公司创建人郑辉是“法国华裔互助会”创办人之一,曾任“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第二届主席,2003年被推选为“法国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名誉会长。
新世界集团创建人姜际春现任意大利罗马华人华侨贸易总会常务副会长,欧盟浙江联谊会副主席,浙江省第九届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特邀委员。
安达集团创建人陈卫平2001年当选为美国纽约安良工商总会会长,纽约至孝亲公所主席。
(二)海外华人跨国公司中的贸易先导型
在以上关于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一般性分析之后,我们再把他们置于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群体中分析其主要特征。作为一个类别,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在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群体中具有成长时间和公司总部国别分布双重集中、公司创建人多数来自中国内地等特征。
1、成长时间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
根据我们多年的研究,海外华人跨国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至20世纪末已经历过三个阶段:(1)萌发期,1900~1945年:(2)缓慢生长期,1946~1979年;(3)高速发展期,1980~1999年。在这3个阶段中,以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为主要业务的海外华人企业并不少,但以贸易为先导成长为跨国公司者只是个别现象,例如先驱者永安集团等。由于这类企业并未成批出现,也就难以形成一个类别而进行具体研究。
但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以贸易为先导的海外华人企业中,有多家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新的类别,我们将其称为“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以上8家企业是其主体和代表,它们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初次海外直接投资,并成长为今天所见的跨国公司。
2、公司总部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
以上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分别在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5个国家,这些国家都属于欧美发达国家。
如果把欧美分开来看,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欧洲。在美国24家华人跨国公司中,贸易先导型有5家,占总数的21%;而在欧洲7家华人跨国公司中,除范岁久于1960年在丹麦创办的大龙食品公司(DaloonFood)外,其他6家都是近10多年开始形成的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
但是这种现象在同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并未出现。日本的8家华人跨国公司中,除吴百福于1958年创办的日清食品外,其他7家都是近10多年内创办的,其中6家为软件企业,1家为家用电器企业。
3、多数公司创建人来自中国内地
在以上8家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中,除陈氏兄弟和巴黎士多公司外,其余6家公司的创建人均来自中国内地,即在公司总部所在国创业并发展之前,他们都出生在中国内地,在中国内地有过生活、接受教育(资料明确显示有3位接受过高等教育)、工作或创业的经历。
这种现象同样在日本出现。日本的8家华人跨国公司中,除吴百福来自台湾外,其他7家企业的创建人都来自中国内地。
四、跨国成长的因素与逻辑分析
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为什么在近10多年的时间内在欧美国家集中出现?也就是说,它们从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业务起步,是什么因素促使其成长为跨国公司?在它们10多年的成长历程的背后,存在什么样的逻辑呢?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的。
(一)跨国成长的主要因素
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的主要因素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外部环境因素,二是企业内部因素。我们认为,中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以及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的贸易状况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形成的主要外部环境因素,企业家精神和能力则是它们从贸易起步成长为跨国公司的主要内部因素。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两大因素直接与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形成密切相关。首先是“中国制造”的产品大规模地进入欧美国家市场(这可从中美、中欧之间的贸易顺差加以证实),使得以国际贸易或进口中国商品在当地市场批发/零售的海外华人创业企业得以获得丰富且低廉的进口商品,从而积累了资本,逐渐建国际销售网络,尤其是与中国之间的贸易网络;第二是中国内地拥有的低附加值产品的制造优势(这是世人皆知的),这些企业拥有国际销售网络和一定的资本之后,开始在中国内地投资制造加工业,从生产其经营的产品开始到其它类产品生产,较为充分地利用了“中国制造”的优势。
这种后向一体化的拓展,使其获得了更加可靠的货源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企业整体的盈利空间。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增强,再加上其国际化经营能力的提升,促使这些企业进行到新的行业,从事多元化经营活动。
以上宏观经济因素对所有海外华人企业同样存在,但为什么只有少数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呢?这取决于企业创建人的企业家精神和能力!只有那些认清以上商业机会,敢于并有能力抓住这些机会的企业创建人才能领导其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
为什么这类企业在欧美较多,而在日本并未出现呢?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日本的综合商社一直承担着中国产品向日本出口的功能,没有为在日本的华人企业留下多少商业机会。欧美国家尤其是欧洲各国,与中国距离较远,国际贸易关系逐渐形成,本国并不存在类似日本综合商社的企业,因此为在欧美的华人企业提供了这样的商业机会。
(二)双向天生国际化的成长逻辑
“天生的国际企业”是外国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描述了一种企业迅速国际化的道路。众多学者的用词和定义各有不同,Oviatt&McDougall使用“国际新企业”一词,并定义为“一个从一开始就从使用多国的资源并向多国销售中寻求重要竞争优势之获取的企业组织”;Knight使用“天生的国际企业”一词,将其界定为“一个从成立之初就从国际市场销售中寻求相当部分的收入的企业”;……等等。还有学者把“成立之初”具体界定为“成立后的两年内”,把“国际市场”具体化为“5个以上国家”,把“相当部分的收入”具体设定为“25%以上”或“40%以上”。
如果严格按照以上定义和指标,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并不属于“天生的国际企业”。但是,借助这个概念的本质内涵,我们认为,双向天生的国际化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成长逻辑或理论。
首先,我们撇开上述具体指标,深入到“天生的国际企业”的本质特征中,这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拥有很强的国际视野,二是国际化的方式不同于现有的国际化阶段模型理论(薛求知,2007)。然后,我们再看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主要特点,这主要有3点:一是海外华人华侨创办,二是以国际贸易或批发/零售为主要业务,三是与中国存在双向的商业关系(从中国进口产品在当地及其它市场销售,在中国内地投资制造加工业和其他行业)。最后,把两者结合起来,我们就不难得出下述结论:“双向天生的国际化”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成长逻辑或理论,“天生”是指海外华人华侨“三重性”(中华性、本地性和国际性)(韩方明,2002)所决定的国际视野,“双向”是指海外华人企业与中国市场之间存在的贸易与投资关系。也就是说,海外华人华侨“天生”的国际性决定了其国际视野:这种国际视野既不同于中国人,也不同于外国人,而是以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双向”关系为特征的;当他们创办企业时,这种国际视野就“自然地”发挥其作用,主要从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或进口中国商品在当地市场批发/零售开始创业;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利用多年经营积累的资本和能力,再加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优势互补关系,这些企业开始在中国投资制造加工业;在垂直一体化经营取得成效的同时或基础上,这些企业逐渐拓展其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最后成为一家跨国公司。
五、对中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的启示
我们一直认为,海外华人跨国公司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较为合适的学习对象。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与中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存在较大的可学习性,它们的成长历程及其逻辑为中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了以下多方面的启示:
以“中国制造”优势为主要基础。“中国制造”优势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成长的主要外部因素,正是“中国制造”优势的存在和利用,以贸易为先导的海外华人企业才能成长为跨国公司。中国本土零售企业也应该以“中国制造”优势为主要基础,从事跨国经营活动。再从零售业全球化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在诸多跨国零售巨头的压力下,“中国制造”优势也许是中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的唯一基础。
选择有潜力的国家为目标市场。以当地市场对中国商品的潜在需求量,目前满足需求的程度,以及当地企业进口中国商品销售能力等为主要考虑因素,在全球范围内选择目标市场,并排出优先进入顺序,制定出进入市场战略路线图。根据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经验,发达国家市场先于发展中国家市场,日本市场基本可以不考虑,美国市场可考虑,欧洲各国市场可作为重点。
以某个品类产品经营为业务起点。在地域目标市场基本选定之后,经营产品品类的选择至关重要。在目标市场所需的产品品类中,首先选择某个品类为业务经营起点,而不是一开始就经营范围较宽的产品品种。这是集中战略法则的表现,把全部资源集中在某个品类经营中,较为容易形成竞争优势。在巩固某个品类市场的基础上,才拓宽产品品类范围和市场区域,是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的经验,也是中国零售企业跨国经营成功的主要因素。
以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为核心力量。贸易先导型跨国公司创建人的企业家精神和能力是其成长的主要内在因素,中国零售企业的跨国经营也应是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为核心力量,尤其是在海外业拓展的初期。中国零售企业可以在国际化经营实践中逐渐培养这类人才,也可吸引当地华人华侨(尤其是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人)加盟,利用其本地性优势,把中国零售企业的优势在当地市场发挥出来。
1.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规模不断扩大随着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继印度后的第二大服务外包强国。辽宁省是我国第一批开展国际外包业务的省份,其服务业中的外包业务起步相对较早。尤其是辽宁的东软集团于上个世纪末就开辟了与日本企业阿尔派公司在软件外包上的业务往来。近年来,辽宁服务外包产业规模随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正在不断扩大。辽宁省2010年的服务外包出口总额为21亿元,2012年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新签合同103份,新签合同额2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1%,完成营业额19.5亿美元,增长21.6%。据统计,2013年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新签合同232份,新签合同额27.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4%,完成营业额23.8亿美元,增长21.6%。辽宁省服务外包产业正在快速而稳步发展,服务外包也将作为全省扩大出口的重要新生渠道以及优化出口结构的重要手段。
2.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环境不断优化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三大经济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相结合道路的有效途径。为推进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辽宁省近年来不断致力于优化服务外包产业环境。一是加强了政策支持力度。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提出相关政策,大力扶持外包业务,积极发展境内服务外包和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努力尝试培育一批承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外包服务企业,不断提升全省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水平和质量,将全省努力打造成全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二是构筑了产业内部集聚基地。辽宁省长期以来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扩大出口和调整出口结构的主攻突破口,持续增大对服务外包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软件外包产业水平,扩大服务外包产业规模。目前全省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基地雏形基本形成,形成了以软件技术研发、物流信息平台、金融服务等为代表的外包产业集聚基地群。其中沈阳动漫城、大连软件园、沈阳软件出口基地、东大软件园腾飞园区、大连金州新区等十大重点软件产业园发挥了较好的产业群集聚基地效应。目前辽宁省已经拥有通过CMM和CMMI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60余家。三是积极培养服务外包人才。为更好地发展服务外包,更高质量地承接跨国公司外包业务,辽宁省打造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积极为服务外包产业储备和沉淀专业人才。目前辽宁省已经拥有省级高端服务外包培训基地6家,尤其是目前依托大连软件园中心,于对外贸易学校成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前瞻性地确立了新型校企人才培养模式。同时,辽宁省非常重视对新生外包服务企业的培育,截至2011年底,全省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已经达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16万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位居全国前列。
3.承接服务外包以日、韩为主就目前对我国发包业务的拥有量而言,日本拥有80%以上,而欧美市场仅有15%左右。辽宁省承接国际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主要集中在沈阳和大连两大城市,而沈阳、大连与日、韩的地理优势使得全省的主要承接跨国公司外包服务以日、韩发包市场为主。以大连为例,大连市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不断致力于建设“中国IT外包中心”的城市发展目标,充分利用与日本、韩国的地缘优势,积极开拓与这两个国家的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渠道,集中力量吸引一大批日、韩企业在大连扎根,从此日、韩两国外包业务大量转移进入大连。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目前大连经济增长的支柱型产业,大连已经形成了以软件出口和外包业务为核心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并且不断发展壮大,日益形成了以软件产业和外包产业助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新格局。
4.重点城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现状国家首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大连和省重点服务外包城市沈阳是辽宁省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兴起的主要驱动力量。因而对大连和沈阳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状况的分析是研究辽宁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现状的重要方面。大连市作为中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软件产业国际化示范城市”和“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是我国外包业务服务能力极强、服务水准极高的跨国公司外包业务承接基地。2013年,大连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650.8亿元,比上年增长9.0%,在线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达20.31亿美元,且执行金额为1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9%。截至2013年年末,全市拥有1035家服务外包企业,12.8万人次的外包从业人员。大连市现有包括东北财经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轻工学院、大连医科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在内的高等学府30多所。2013年,大连市拥有博士、硕士研究生3.9万人,其中1047名博士生毕业,11295名硕士生毕业以及4.9万名本科生毕业。同时,大连还建立服务外包实训基地和培训中心200多家,为储备和输送服务外包产业专业人才打造了坚固的孵化摇篮。沈阳作为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城市和东北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虽然不具备大连市的优良港口优势,但沈阳市充分吸收和发挥外包产业扩散发展所形成的优势和有利条件,特别是以此为依托建立起来的软件基地,为沈阳外包服务企业搭建了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2013年,沈阳地区生产总值达6606.8亿元,比上年增长10.0%,人均GDP为80532元,增长9.2%,第三产业增加值2902.5亿元,同比增长了8.9%。2013年全市新签外商投资合同项目158个,合同外资额2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实现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4亿美元,增长32.0%,完成营业额9.7亿美元,增长36.0%。沈阳市正在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努力提升对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承接能力,着力将服务外包产业打造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支柱性力量。
二、辽宁省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而言,尽管辽宁省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步较早,且在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方面已经初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扶植政策滞后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领导下的重大经济行动。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无疑是这一重大经济行为的第一助推力量。就全省范围来看,虽然大连和沈阳根据自身的外包产业发展状况,在软件园和产业基地建设、园内企业孵化、产业规模效应等方面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且取得了相应的效果,但目前辽宁省在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面尚未制定一系列的资金扶持和产业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已有的一些外包扶持政策还停留在鼓励层面,欠缺对已经发展起来的外包服务主体的进一步巩固性扶持,这与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尚不成熟有关。
2.人才储备不足人才是跨国公司在选择外包合作伙伴时衡量人力资源成本的重大考虑因素。目前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军国外外包市场的一个主要障碍是缺乏兼具专业技术和第二语言的复合型人才。辽宁省是初级人才资源的重要集聚地,企业在运用本地初级人才从事外包业务时,还需要对其进行专业技能或相关外语知识的培训,如此便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另外,虽然辽宁的人才储备较多,但是处于人才结构高端的人才沉淀量和储备量较少,人才储备结构需要向高层次、高技术型方向调整。发展服务外包业既要满足对高级工程师的需求,又要保证对低层次软件开发人才的供给,否则人才储备的不合理不但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会制约辽宁省服务外包业的良好发展势头。
3.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失衡目前业务发展失衡在辽宁省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中普遍存在,这种失衡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业务价值链上,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失衡。在承接方式上,当前辽宁在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时主要采用传统的承包方式。在承接目标上,辽宁多以以业务流程和信息技术为主的业务价值链低端市场为主要目标。而对于经济附加值高、社会效益好的服务外包市场和业务承接较少;二是在区域上,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失衡。虽然辽宁省拥有发展服务外包的重要地理位置优势,但目前的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局限在省会城市沈阳和沿海发达城市大连,全省大批内地城市的服务外包业业务非常单一且发展缓慢,更主要的是该业务的开展对地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明显。如锦州、铁岭等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内陆城市,其外包产业发展几乎没有成形,对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承接能力严重欠缺,且政府对此类地区或城市发展外包产业的扶持相当缺失。
4.承接服务外包企业规模欠缺辽宁省作为国内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先锋省份,其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在全国已经位列前茅,全省目前已经拥有超过1200家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拥有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将近20万人。然而,辽宁企业长期以来重视重工业而轻视服务业,将制造业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与核心,服务业的发展相对则滞后,在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上更是缺乏核心技术和国际营销经验等。与国际上的一些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企业相比,辽宁省服务外包承接企业普遍呈现出规模不够、知名度不足和品牌意识不强等现象。目前辽宁省的软件外包公司东软集团的外包收入尚不足1亿美元。承接服务外包企业规模欠缺是导致当前全省在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方面竞争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直接导致辽宁在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中,对潜力巨大的欧美市场渗透力表现严重不足,仅开拓了发包商订单规模相对较小的日、韩发包市场。
三、促进辽宁省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对策建议
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的形势演变要求每个经济体积极寻求经济发展的新的突破口,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无疑成为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当前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辽宁省在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中,需要充分整合省内企业和跨国企业间的优势资源,积极打造推动全省经济增长的新生着力点。
1.合理规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服务外包业在全球的迅速蔓延和发展所带来的惊人效益,促使世界各国各地将政策重点转移到支持本国或本地区服务外包业的发展上,辽宁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定的外包市场份额,就必须积极主动地规划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对服务外包的激励政策和促进外包产业稳定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服务外包企业迅速而又稳定地发展。一方面政府应该站在全省经济总体情况的高度,更新服务外包发展观念,准确定位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对本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从未来服务外包产业在本省的重点发展方向出发制定长远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全省应该充分考察本地区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的有利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以及人力资源等,对不同城市、不同项目实行差异化政策,在保证发展服务外包业的同时尽量减少资源浪费。例如,对适合发展外包服务的地区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出口关税或者对其进行补贴,对适合经济发展的重点服务外包业项目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
2.鼓励外包服务商进行合作联盟从对服务外包的承接定位来看,辽宁省服务外包企业缺乏足够的实力和承接力度去接收欧美市场上具有高附加经济价值的高端外包业务。因此,省内服务外包企业可以同国外有实力的公司合作,达成服务外包联盟,引进先进的外包接收经验、技术和人才等,这样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外包市场的最新动向,从而迅速提升企业对国际发包方的业务承接能力。印度在外包服务商的合作联盟上做得最为成功,作为目前的第一大外包承接国,其外包企业的崛起就是在同美国外包公司形成合作联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外包服务企业在与国际外包商的业务交流过程中,应当十分重视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便不失时机地运用合作联盟的力量将自身推荐给国际跨国公司。
2002年6月,中国在境外累计设立非金融类企业6758家,协议投资总额为132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88.8.亿美元;2003年6月,我国累计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了7178家非金融类企业,协议投资总额147.9亿美元,中方投资额近100亿美元;累计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约123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79.2亿美元。目前,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
就企业类型而言,企业跨国经营已经在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展开。既有中石油、中石化、海尔、联想等一批具有一定国际化程度的企业,又有一批民营企业,如万向、远大空调、新希望等也在积极走出国门。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比重近年来有所上升。就行业而言,我国的跨国经营已经涉及各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多元化格局。尽管如此,我国的跨国经营仍是刚刚起步。总体表现为,(1)与我国每年FDI的流入量相比,对外投资总额差距明显,我国目前对外投资总额仅占FDI流入量的20%.(2)对外投资的企业多,但投资规模小。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金额只有:220万美元,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是450万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是600万美元。(3)跨国经营的企业多,但形成跨国公司的企业少。目前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已达3万家,相当于世界跨国公司总数的近1/2,但还没有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这反映出我国跨国经营的总体水平不高。(4)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贸易加工类企业多,高新技术产业少。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的分布行业主要是贸易型企业,占61%;其次是资源开发型企业,占19%;生产加工型企业,占12%;交通业占2%;其他为6%
2.大企业在迅速成长,进入世界500大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相距甚远
近年来,我国大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1996年,我国进入世界500大的企业只有3家,1999年增加到9家,2000年和2001则年发展到l1家,是1996年的近4倍。从营业收益率来看,2000年到2001年分别已经超过了世界500大的平均收益率0.25和2.5个百分点。2001年均超过了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水平。平均利润也大幅度增长,1999年为3.7亿美元,2000年为11.51亿美元,2001年为11.07亿美元,高于500大的平均利润55%.这体现出我国企业在世界跨国公司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企业质量也大大提升。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差距甚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500大的企业总体数量仍然很少。拥有大规模企业的多寡是衡量一个国家跨国公司实力的重要标志。以2000和2001年为例,美国分别为185家和197家,日本分别为104家和88家,韩国分别为11家和12家,与之相比,我国平均数分别为美国的5%,日本的11%,与韩国大体相当。
(2)进入500大的11家企业仍不具有世界优强跨国公司实力。2000年到2001年,从我国进入世界500大企业的11名企业的排位上看,总体靠后。排在前100位的只有3家,第一名中国电力2001年由第77位排到第60位,仍没有进入前50名。从营业额来看,2001年与2000年相比,有6家下降,其中最多的下降10.4%,平均下降水平高于500大平均水平0.2%(分别为-0.6和-0.4)。从利润看,平均利润虽高于500大的平均水平,但11家企业与2000年相比,仍有5家企业利润下降,其中最高达58.6%.从雇员人数来。我国企业平均人数为491248人,而500大则为95621人,远远高于500大的平均水平5倍多。
(3)进入500大的我国企业基本属国家垄断企业,市场竞争力差。进入500大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1家)、石油化工(3家)、电信(2家)和银行业(4家)。这些企业均属政府组建,市场垄断较强的国有企业。而500大前10名的企业中,一半是制造业企业,其中,排名第一的沃尔玛为零售业企业。这说明我国大企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产生的,市场竞争力差,这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3.国企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企业集团的组建初见成效,但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1997年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1998年以后,通过资产重组,我国产生了一批大型的企业集团。如,1998年,国务院批准石化行业组建了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1998年11月,上海钢铁企业实行战略重组,组建了宝钢集团;1999年,国务院决定将航天、航空、核工业等5个军工总公司重组为10个集团公司;1999-2000年,中国电信业也重组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卫星通信和中国联通四大集团公司。这些集团的重组整合了企业的核心业务,削弱了行业垄断,使企业的竞争力得到提高。到1999年末,我国省部级以上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约有2767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1818家,占面上企业集团的65.7%.这其中,工业企业集团资产总额占面上集团总资产的66.9%.国务院批准组建的126家企业集团资产额占面上企业集团总资产的50.9%.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集团大多数是政府行为组建的。
可以说,我国企业集团是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基础。但这种靠行政命令捆绑的集团,难以真正解决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它与市场经济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在形成途径、投资主体、治理结构和形成环境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形成途径上,国外跨国公司多数是在市场竞争中靠并购、联合、重组形成的,集团内有天然的资产关系;而我国企业集团则是在政府背景下靠行政划转、行政授权形成的,集团内部难以理顺资产关系、形成真正统一的决策体系和发展战略。在投资主体和治理结构上,国外大公司的投资主体明确,母公司的股东是投资者以投资方式进入,出资人到位,治理结构比较有效;而我国多数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股本则是以授权方式进入的,母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出资人不到位,多数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在形成环境上,国外大公司多数是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照市场竞争规则成长壮大的;而我国则是由传统计划经濟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存在着难以逾越的体制。这些行政组建的集团公司占据了我国企业集团的大多数,是导致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较差,难以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匹敌的重要原因。
二、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战略思考
1.以大型国企为依托,作大作强大型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我国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已具备了三个条件。一是经过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三年脱困目标如期基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我们已经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路子。二是近10年来在发展企业集团方面,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企业已经在国际化战略上取得了成功。以海尔为例,海尔在海外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集团化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2002年实现全球营业额711亿元,海外营业额达到10亿美元,利税总额达到44亿元。先后在106个国家设立了3万多个销售网点和10个技术信息网络。目前,海尔集团建立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设计、制造、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整体战略布局及国际化框架,完成了“海尔的国际化到国际化的海尔”的跨越。又如联想集团,为向海外发展设立了三个阶段:第一步是办贸易公司,以了解市场,选择产品开发为突破口;第二步是成立海外研发中心、建立生产基地和世界销售网络,第三步是1993年在海外股票上市,成功地实现了国际化战略。到2000年,我国共有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2655个,一些企业集团在跨国经营上已经取得了宝贵的经验,这些为发展我国跨国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市场份额、资本市场市值等规模的大小是挤身于世界级企业的显著标志,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500大的主要依据是对公司营业收入的规模进行排名,跃居榜首的零售巨头沃尔马,2002年的营业收入为2198亿美元;进入美国《商业周刊》的1000家企业,则要根据各企业在股市的市值大小进行排名,世界上最富有的公司当属通用电器和微软公司,2001年的股票市值分别达到了4867亿美元和3691亿美元。企业规模意味着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地位和影响力,若达不到相当的规模,就无从谈及世界级的企业。
大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但大而不强,意味着效率低下,同样缺乏竞争力。与世界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无论规模和效率都相差甚远。在规模上,2001年,我国重点企业营业收入合计仅相当于世界500强前两名的收入之和。据《中国发展报告2002年》显示,2002年中国企业500强平均资产规模只有2002年世界500强的6.46%,平均营业收入只有世界500强的5.26%;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中国企业500强的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人均资产、分别只有世界500强的12.95%、29.62%和1.57%。从赢利能力来看,中国企业500强平均利润只有世界500强的12.06%,少数企业亏损严重,约1/3企业利润缩水。
从进入500大的企业来看也是如此,如,排名第86位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总数为93.7万人,收入为400亿美元;而爱克森——美孚公司的员工总数为9.79万人,却有1920亿美元的收入。又如电力行业,2002年美国电力营业收入为612亿美元,利润为9.7亿美元,我国国家电力公司虽然也有营业收入为487亿美元,利润为9.81亿美元,但国电公司的员工总数高达116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两户企业从业人员合计210.4万人,是美国爱克森石油公司从业人员的21.5倍,而营业收入合计却是其42.7%.这一点,从上述分析中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吴邦国同志曾指出,“发展企业集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来形成,不能靠行政手段勉强撮合,不能盲目求大求全;要在突出主业、增强竞争优势上下功夫。这说明企业集团作大固然重要,作强却是发展的关键。作大可以通过政府手段加以解决,作强则需要企业内在的实力。因此,大企业应瞄准世界优强跨国公司找差距,定战略,在企业国际化战略上下工夫,提高竞争实力。
进入世界级企业,关键是提高国际竞争力。1985年《世界经济论坛》在《关于竞争力报告》中指出,国际竞争力是“企业目前和未来在各自的环境中以比他们国内和国外的竞争者更有吸引力的价格和质量进行设计、生产并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机会。”它既包括企业现实的核心竞争能力又包括潜在的,通过学习、改进和创新的能力,集中表现为特定产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赢利率。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中对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也作出了基本表述:技术创新力强,主业突出,拥有知识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拓力强,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拥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能力强,有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层和人才队伍、现代化管理手段,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规模经济效益好,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美国专家波特则认为,一国特定产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取决于资源条件,需求变化,相关与辅助产业状况,企业策略,结构与竞争者,机遇和政府行为等六个因素。
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存在较大差距。在电子机器和机械产业中,我国企业与日本企业的差距。日本企业总数为8万家,我国为14万家,比日本多6万家;日本企业产值为5417亿美元,我国为2277亿美元,比日本企业低3140亿美元;日本企业工业附加值为6491亿美元,我国为577亿美元,比日本企业低5914亿美元;日本企业销售利润率为4%,我国为2.6%,比日本企业低1.4%;日本企业的从业人数为412万人,我国为1246万人,比日本企业多834万人;日本企业研发费用为销售额的5.3%,我国为1.2%,比日本企业低4.1%;日本企业贸易竞争指数为0.65,我国为0.01,比日本企业低0.64.从这些重要指标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很差。1999年,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对46个国家企业竞争力的评价排序,中国处于第38位,得分仅为25.7.企业掌握的资源和拥有的能力是企业内在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而中国排位在第33位。
加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企业的研发能力。一个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没有知名品牌,没有独特的研发技术就谈不上核心竞争力,也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目前多数企业不拥有世界级的核心技术,高技术成分的设备要靠国外进口。技术创新能力也十分薄弱,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据统计,全国22276家大中型企业中建立研发机构的只有31.9%,开展技术活动的只有50.3%.许多研发机构难以承担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很低,大中型企业不足1.5%,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不足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35%,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这个差距是巨大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都在5~10%之间,强者高达20~30%,巴斯夫一家的研发人员就超过1万人。目前,世界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又频频进入我国,这对我国的自主研发既是机会又是挑战。因此,加强我国企业的研发体系建设对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显得尤为紧迫。
2.以民营企业为依托,积极发展中小跨国公司,建构我国市场经济跨国公司框架体系
(1)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家统计局对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2001年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企业个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出货值及利税总额等均有提高。200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93066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54.3%;其他指标均高于全部工业企业的增长,2001年,工业总产值为23642.68亿元,比上年增长19%(全部工业企业增长7.3%);完成增加值为6549.21亿元,比上年增加18%(全部工业企业增长9.9%);出货值达2955.26亿元,比上年增长24%(全部工业企业增长9.9%);利润总额为901.93亿元,比上年增长28%,占全部工业企业的19%.但总体规模仍然较小,2001年资产总计为19146.48亿元,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14.14%.这说明了我国民营工业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经济效益。
(2)我国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比国有企业具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我国民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产生、发展并壮大的,它的内部机制、经营方式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与国有企业相比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加入WTO以后,我国民营企业将摆脱不平等的待遇和“歧视”,与国有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近年来,一大批民营企业迅速崛起,激起了跨国公司新的投资兴趣。一些跨国公司敏感地意识到,与民营企业联营是新的投资方向。如英国最大、欧洲第5大寿险集团最近在北京宣布组建英联投资公司,计划向中国民营经济部门投资1亿美元,重点发展民营新经济产业,特别是民营信息产业。这一战略动向不仅改变了中外合资的传统路径,导致中国市场由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主导的传统格局发生变化,也为民营企业通过与外资合作,迅速壮大,实现跨国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3)一批民营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在跨国经营中取得了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如,联想、TCL、远大等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已经在跨国经营中发挥了骨干作用。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对我国温州民营企业进行了调查,在展望未来五年企业的海外经营前景时,61%的企业认为海外经营业务可以平稳开展,38%的企业认为将出现“迅速发展”的局面。17%的企业已经或将要采取贴牌生产和品牌出口并重的方式。例如,温州康奈集团从2001年初开始实施“创国标名牌”战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先后在巴黎、纽约、罗马、米兰、巴塞罗那等欧美7个国家的主要城市开了23家专卖店,并计划到2005年实现在欧美市场开100家专卖店的目标。这预示着我国民营企业已经在国际化经营中站住了脚,而且形成了跨国公司的基本构架。这种由市场机制产生、以市场为动力发展的跨国公司将显示出比国有大企业更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当然,目前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还处于低级阶段,大多数企业仍主要选择以直接出口为主的方式。但随着企业资本积累的雄厚和跨国经营经验的不断丰富,跨国经营将会在形式上进一步深化。
3.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我国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竞争力。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施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加快解决国有资产产权单一的问题,使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只有这样,“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大规模重组”才会真正有效。
(1)应积极推进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使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竞争性领域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真正形成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为纽带,企业自发兼并扩张的竞争格局。
(2)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尤其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能够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的国际化流动,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融资能力。
(3)通过跨国购并的方式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优势企业应积极开展跨国购并,通过跨国并购实现快速扩张和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加速跨国化进程。
4.政府应为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整体战略,对跨国经营企业给予宏观指导。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象征与体现。目前,我国的跨国经营虽然取得了初步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是“小儿科”。在理论上,还停留在探讨中国是否有无跨国公司阶段,对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状况缺乏总结和归纳。在经营上,跨国企业总体处于散乱无序的粗放状态,许多企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和经营经验,投资成功率较低。这些不仅使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进程受到影响,而且影响了我国跨国公司与世界的接轨。为此,应以商务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战略,并给予企业跨国经营的宏观指导。
(2)用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自发地形成跨国企业集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政府捆绑的企业集团已经使我国企业饱尝了苦果。捆绑的企业大多“集而不团”,“大而不壮”,有些甚至分崩离析。因此,在企业集团组建上,政府应进行产业领域的宏观指导和协调,鼓励企业自发的并购扩张形成企业集团,使我国企业集团依市场机制产生,不应靠行政命令“拉郎配”。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是最活跃的主体,目前,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作为纽带联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以我国为例,至今为止全球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不可否认,这些跨国公司对于推动各国的经济增长乃至全球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跨国公司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某些跨国公司已具备了与国家、国际组织等对话的能力,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特别是技术优势)在所投资国家(东道国)形成种种垄断,跨国公司对于由垄断地位而聚集的优势力量的滥用对于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本国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在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的行为能否规制、如何规制已成为摆在各东道国面前无法回避的课题。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现状及规制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反映的情况看,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占据了中国操作系统市场95%的份额,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伊士曼柯达此前就占据了中国胶片市场超过50%的份额,在同乐凯合资后,领先地位更加巩固。[3]跨国公司已经在我国市场诸多行业占据绝对垄断地位。
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在于自由竞争,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产物,而垄断又是竞争的天敌,如此一对矛盾体使“看得见的手”出击显得尤为必要。跨国公司的垄断具有与一般的垄断不同的特点,对于由此产生的优势地位的滥用也更具危害性,具体表现在:
(一)跨国公司以技术性优势为主导的优势地位使得国内企业在面对其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难有反击之力。
技术性优势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特点之一。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大多采取种种优遇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国投资。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不仅体现在技术投资或技术转让上,更体现在技术研究与发展上,但现实情况是,跨国公司较少在发展中国家从事研发,在技术转让中不愿对等反馈技术改进,坚持单方回授条款。面对此种情形,国内学者大都自谦地从本国找原因,比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得外商不敢在国内研发等等,但从经济层面上分析,这亦是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之一。由于技术方面的依附性,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极为不畅,面对跨国公司市场所占份额的绝对优势无能为力。
除却技术性优势,跨国公司的品牌优势、资金优势等亦使得跨国公司轻易地获取了在东道国的垄断地位,优势集合形成的优势地位为跨国公司的滥用行为提供了很强的心理暗示,跨国公司有恃无恐,本国企业难以反击。
(二)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往往以贸易自由化为其盾牌,排除东道国公司依据本国法对其进行规制。
WTO的主题是弱化贸易保护,改善市场准入条件。WTO规则虽是为国家设定权利与义务,但国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第三者,包括公司与个人的利益。WTO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透明度等原则的实施,将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变得直接而明确。作为者的国家,其义务和所受的限制增多,而跨国公司所受到的约束却减少了,自由贸易规则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发展开辟着道路。[4]为了获得跨国公司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东道国有时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力和独立性,处于这种地位上的发展中国家本来可以通过某些投资措施的实施增强自己的力量,但一旦成为WTO的成员国,这种权力优势即丧失了,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不能采取它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需要遵循WTO设定的规则。
(三)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的母国成为其代言人和保护者,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扫清障碍,使其免受东道国的本国规制。
跨国公司多国投资的特点使其身份难以认清,一旦出现利益保护的需要,其母国便充当了跨国公司的代言人和保护者角色。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因而跨国公司母国对于投资者利益的维护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依照WTO规则,如果跨国公司认为其在东道国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利益受到损害,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由其母国政府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请解决争端,以此来保障本国投资者(跨国公司)的利益在其他国家不受损害。动则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使得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管理权面对跨国公司而不敢为。
(四)“鼓励外商投资”思想的惯性作用使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
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吸收外资而出台的各种优惠鼓励措施实际上构成了对东道国本地企业的歧视,即国内所说的“超国民待遇”。我国加入WTO之后,承诺对待外国投资者适用WTO规则中的非歧视非待遇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解决的是对待各国投资者的问题,国民待遇解决的则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关系。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在税收或其他方面大都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优于本国企业的优惠,这种“超国民待遇”在实际上带给本国企业不利因素,也使得东道国面对跨国公司的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不敢有所为。
WTO规则可谓是为跨国公司的扩张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实然的层面上看,跨国公司的确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扩张,依靠其雄厚的财力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甚至于政治的变化,它们为自己的利益不停地进行活动,然而它们并不满足WTO为它们争取到的各种好处,它们追求的是一种彻底的零和博弈[5].这种结果的发生与东道国引进外资的目的相左并最终损害本国的经济正常发展,对于世界整体的经济发展最终是不利的。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无论是国内控制还是从国际层面都显得十分必要。
二、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内能否受到规制?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投资一般采用在东道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方式,无论是根据国际法上主导的属地管辖原则还是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当然应受东道国的规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国内进行投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开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并购这八种形式。这些企业均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所设,性质上属于中国企业,并且企业的运作均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国对于国内的跨国公司有权进行规制
WTO规则之下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弱化市场准入条件的主题,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并不指代跨国公司可以不受东道国的法律约束,可以不受东道国的规制。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包括:1、经济政策。中国将给在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给予包括单独关税区在内的所有WTO成员以非歧视待遇,保证国内法律、法规等与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一致,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有关政策或信息;2、保证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框架;3、对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符合WTO规则的修订等。这些承诺在WTO规则之下做出,符合其要求,但未放弃对在华企业的规制权。跨国公司作为在华企业的一种形式,本身并没有不受规制的豁免特权,相反,跨国公司如欲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应接受我国对其进行的依法规制。
二、外国对于本国跨国公司的规制情况
虽然国际社会早就注意到跨国公司行为给东道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及20世纪以来贸易自由化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因而对于跨国公司的国际规制显得尤为艰难。2000年6月2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的《OECD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指南》是直接针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最新成果,但如同先前国际社会通过的一些守则一样,该指南并不是一个国际性的立法,对跨国公司来说不具有约束力。跨国公司对有利自身的此类守则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接受,但涉及到约束其行为的守则,则不予理会。
如前文所述,跨国公司企业营业地在东道国境内,其一切经营活动在东道国境内,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东道国对于跨国公司理应有管辖权。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的本国规制才是重点所在。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英美等国均以本国的反垄断法进行调整(英美等国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集中于在其本国形成的垄断,而对于本国的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则表现出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态度);在发展中国家,对此类问题大都处于探索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印度的贸易自由化是不彻底的,其努力塑造信息大国形象,大力扶持本国的IT产业。印度面对WTO对其政策的不满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政府对贸易的介入是合理和必需的,除非WT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条款。
三、我国在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的规制方式
跨国公司形成垄断、阻碍相关产业发展、使我国消费者面对其高额的利润掠夺、背离我国对外资引进的初衷,这些现状是我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的必要性体现。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也使得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毫无顾及地进行垄断行为,如对我国优势行业的强势企业近乎全行业的并购,全然不考虑市场的集中度和垄断趋势。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能真正促进经济的正常增长,使我国的消费者能从跨国公司的介入中得到真正的实惠,这些构成了对跨国公司进行本国规制的多元化价值目标。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使规制手段或方式的多元化成为必需,对于跨国公司这一特殊主体在WTO规则下进行规制,仅以立法、司法或行政等单一的传统的规制模式是难以奏效的,而应通过在刚性规则指导下的软约束为主导的综合规制,具体表现为:加强民间组织的力量并以下几种方式的并行来抑制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充分重视民间组织的力量,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作为对跨国公司规制的主要力量。此为对跨国公司的软约束。
市场中发生的状况由市场中的主体来解决更具可接受性。近年来,各国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展的很快,它们有着各种不同的宗旨和目标,例如劳工联合组织、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团体、国际媒体组织、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由于这些组织是成员通过自愿的方式组织在一起,他们会为了自己的目标坚持不懈地工作,许多跨国性集团和金融机构的贪赃舞弊行为也是由一些民间组织得以公开曝光并使之得到有效遏制,民间组织维权逐渐成为对抗强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的民间组织还处在发展之中,有着自己的特点——民间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设立,与政府部门有着一定程度的联系。如较成熟的消费者协会,即是一种半民间半官方的组织形式。虽然我国民间组织受规模、数量和广泛性的限制,目前还无法形成一种制衡机制,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力量。如武汉野生动物园的“砸布事件”,面对奔驰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部分车主事后自发组成了“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受害者联谊会”,向奔驰公司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态势下,奔驰中国有限公司才与车主们协商,做出友好的表态。对于“砸车事件”本身本文不予评论,但结合此前发生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这些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的不负责行径,通过民间组织的行为对跨国公司进行约束的结果显示出了比政府出面更方便、更快捷的优势。因此,我国应该鼓励此类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民间组织的发展[6],而且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适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民间组织也应予以支持,在合理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包括对一些事件信息、形成一定的消费者联盟等,对跨国公司进行软性约束[7],这也正符合WTO规则所倡导的削弱政府的投资管理权的发展模式。
(二)确立规则体系来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
鉴于跨国公司在目前世界经济体系乃至政治环境中的影响,传统的刚性的规制方法逐渐为弹性规则所代替,并且在WTO规则之下的我国也不可能采取完全的刚性规则来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而应通过完善竞争规则和产业规则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行为进行调控。但也需明确的是,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毕竟是在我国国内的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其在国内的行为有着当然的管辖权,而且竞争规则和产业规则也是在刚性规则的框架内产生,民间组织的运行也需在刚性规则的指导下进行,因此,对其跨国公司规范的刚性规则同样不可缺少。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反垄断法》,这一缺失使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等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制显得底气不足,民间组织的软性约束也只能寻求边缘性突破,无刚性规则的底蕴使得规制无法触及其本。故我国在竞争规则的制定之中理应尽快制定刚性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结合产业指导规则,运用刚柔并济的规则体系指导民间组织运行,政府管理部门的投资管理权也因此获得规制跨国公司的正当性依据。
(三)利用媒体等第三方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建立一定的评价机制。
跨国公司皆以利益为其行为导向,从其长远利益来看,每一家跨国公司都不希望在足够广的范围内有对其不利的报道或舆论出现。从其根本来说,跨国公司大都愿意与东道国能和谐地相处,但在某种特定利益的驱使下,某些跨国公司也可能借其巨大的实力做出不顾东道国利益的行为。如果我国能建立起一套评价机制,客观地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评价,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评价回馈到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当中,跨国公司对于自己的行为也会自觉地加以约束,以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利的国内、国际影响。在这一套评价机制中,媒体(并非仅是国内媒体)应担当重要角色,广义上的消费者作为评判者,使跨国公司能预测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此评价机制激励其正当行为,约束其滥用优势地位等不正当行为。
以民间组织机构力量为主导,加之一定的规则体系为规范,辅之以评价机制,三方面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构建起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初步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中,重点是在刚性规则体系指导之下的软约束,刚柔并济,“软硬兼施”,使本国规制的每一步均符合我国作为WTO成员方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给跨国公司设定过多的限制,而是在进一步营造鼓励投资、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于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约束,此种规制有利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长远发展,最终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也符合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达到“双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董世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16页
2顾玲妹《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2期
3张瑞萍《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5月
注释:
[1]本文中“本国”仅指我国大陆地区。
[2]董世忠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416页
[3]顾玲妹《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从思科诉华为案谈起》,《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2期
[4]张瑞萍《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5月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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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P31.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对其管制的法律问题。
Abstract:Sincelate1980''''s,transnationalmergerandacquisitionhasbecomeaworldtrendandmajorForeignDirectInvestmentmean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competitionamong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rebeingintensifiedcontinuously,themarketofChina,whichhasgreatpotentialitiesandupgradedmarketlevelshasbeenandwillcontinuetobethefocu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joiningWTO,Chinahasbecomemoreopeninitspoliciesrelatedtoinvestment,marketaccessandnationaltreatment,whichleadstomanymore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enteringintotheChinesemarketbythewayofmergerandacquisition.Thoughweareinaturntime,therearemanyproblemsinthemerge.Thispaperaimsatthecurrentsituationofthemergeandacquisition,analyzingtheadvantageanddisadvantageofthemergeandacquisition,puttingforwardsomeadviceonhowtofacingthemergeandacquisitiontrend.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ergerandacquisition;economicglobalization
引言
跨国公司,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西方报刊。1960年,美国学者戴维?利连撒尔在其《多国公司的管理》一文中正式使用了跨国公司提法。此后,在西方国家的报刊上经常出现,跨国公司、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之类的名称。跨国公司从经营的战略定位上,企业必须具有全球一体化战略,而不单纯追求某一企业或局部区域利益的得失;从经营的跨越国度上,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经营性实体;从经营的控制权上,跨国公司需在一个国家设立母公司总部,总部对海外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从经营的决策体制上,通过一个决策中心贯彻母公司的战略意图。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世界经济向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技术更新不断加快,知识经济改变了各国和跨国公司的竞争基础;面对日益变化的世界经济环境,不断加剧的竞争环境,跨国公司需要及时做出其战略调整,以保持并扩大其竞争优势。90年代末,全球掀起了第五次并购的浪潮,这次并购浪潮持续五年多,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国家都被卷入这次浪潮中,引起了世界的极大关注。它已经成为世界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是跨国公司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战略重组活动。本文试图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给我国带来的利弊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概念解析
(一)并购概念
第一,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包括:(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它公司资产;(2)购买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它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原股权,从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收购(ACQUISITION)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有两种形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购买一家企业的股份,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此要承担该企业相应的债权和债务;而资产收购则仅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收购方无需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兼并和收购都是以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交易行为。它们的基本动因是相似的: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拓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实现企业生产战略调整等。是一种有效地增强企业实力和实现企业快速扩张策略和途径。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丧失法人地位,兼并企业将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和债务的承担者;但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它的产权只是部分转让,收购企业以其出资成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
在实践中,由于兼并和收购二者的相似之处远超过其区别,所以经常将其统称为“并购”或“购并”。
(二)并购类型
企业并购类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第一,按双方产品与产业的联系划分,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当并购双方处于同一或相近的行业、生产或经营同一或相近的产品,并购使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称为横向并购。如1998年美国克莱斯勒公司与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的并购。
横向并购可以加强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并购后行业内企业数量减少,个别企业规模扩大,容易形成共谋或垄断,对竞争有潜在的负作用,因此横向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
(2)纵向并购。它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是在生产、经营、销售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进行的并购。如制造业企业对其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的运输公司、下游的销售商甚至最终用户的并购。生产链的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可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生产交易内部化,更有效的组织专业化生产。
(3)混合并购。是对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不同产品市场、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后将产生跨部门、跨行业的多种经营企业。
这一类并购可以降低单一行业企业风险,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范围。可以实现不同企业间的资源互补和各种资源的优化组合。还实现企业经营行业的战略性转移。如以生产“万宝路”香烟而闻名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将香烟利润转移,并购一系列食品公司,进行跨行业经营,最终成为全球第二大包装食品公司。
第二,按并购实现的方式来划分,并购还可以分为协议并购、要约并购。
(1)协议并购,又称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联系,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达成共同协议,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的并购方式。它容易得到目标企业的理解和股东的合作,并能够较好得获得目标企业的一些内部资料和信息,降低并购的风险和并购后的整合难度。但谈判过程可能因耗时长,目标企业要价高导致契约成本会过高。这种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
(2)要约并购,又称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并不向目标企业直接提出并购的要求,而是通过在股票市场上收购目标企业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行为。并购方可以利用目标企业股价下跌之际,大量购进;或是在证券市场上以高于目标企业当前股价水平大量收购该企业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这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形式。
当并购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一定比例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时,要依法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和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并按依法公告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以获取股权。
间接并购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受到市场规则的限制,而且极有可能引起目标企业的强烈反抗,采取各种反并购手段,最后使并购方付出过高代价取得目标企业。这种并购属于敌意并购。
第三,按并购是否是双方友好协商来划分,并购可分为善意并购、敌意并购。
(1)善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种并购方式。双方在谈判中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降低并购风险,避免因目标企业反抗而造成的额外支出。但善意并购中并购方不得不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对方的合作。
(2)敌意并购。是指并购方并不事先协商,在证券市场上采取大量收购目标企业股票,意图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在遭到其反抗后仍强行收购的行为。这种方式使并购方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而且行动快,时间短,不会因为时间拖延而失去良机。但由于无法取得对方的合作和内部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而且目标企业的反抗也会带来较高的收购成本。
由于敌意并购容易引起股市的波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各国政府都会对其有一定的管理和限制。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模式开始出现。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切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有力开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进展更快,外资方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涉足力度加深,跨国公司对一些垄断性较强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浓厚的兴趣,外资并购的操作手段更为广泛。
(一)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方式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可分为并购非上市型与上市型企业两种类型:
第一,跨国公司并购非上市型企业的方式。
(1)整体收购。外商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这是外商并购我国企业最彻底的方式,多发生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典型的案例是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收购行为。“中策现象”是外商投资并购的起点。
(2)合资控股。合资控股是指外商与中方合资,外商注册资本超过50%,以绝对控股的形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合资控股”是外商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最普遍的形式。“合资控股”和“整体收购”相比,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收购成本低廉。“合资控股”只需要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即可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比如“中策公司”以5l%的股权就控股了我国一批国有企业。其次,使外商收购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可能。“整体收购等于我国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尽管目前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但大都是一些小型企业,而且还要受到某些政策的约束。然而“合资控股”则不同,外商可以堂而皇之地与中方大型国有企业合资,并要求控股,这对中方来说,就是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这样外商通过“合资控股”方式,便达到了事实上并购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目的。外商采取“合资控股”方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其经济动因是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合资控股”,可以利用这些企业现有的优势,占据国内的一大片市场,扩大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
(3)增资控股。外商在一开始就提出合资控股的要求不被接受时,便转向一般性的合资经营。一些经营效益好,产品畅销的合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看到市场前景广阔,便在合资经营中要求增资扩股,中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难以注入大量资金,所持股份自然会降低,外方由参股变成控股。
第二,跨国公司并购上市型企业的方式。在跨国公司抢占中国这个拥有巨大潜力市场的浪潮中,我国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越来越受到外资的垂青,跨国公司已把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作为进军中国市场的跳板。并购方式多种多样,有直接控股参股,也有间接收购,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北旅模式”。A股市场协议收购法人股份,即通过协议认购内资法人股。1995年8月9日,北京北旅公告称,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腾忠商事株事会社通过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的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此举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了一个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先例——向外商协议转让。
(2)“赣江铃模式”。即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在北旅事件发生10天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另辟新径,与赣江铃达成协议,以4000万美元购买赣江铃新发行的B股的80%,占新股发行完后赣江铃总股本的20%,从而成为赣江铃第二大股东。
(3)“福耀模式”。即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间接控股福耀表明了外商控制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出于进军我国玻璃市场,继而开拓东南亚市场的需要,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于1996年3月在香港收购了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福耀42%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特征
第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目标企业集中在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主要是制造业(家用电器、食品、日用品等在中国国内生产能力已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在第三产业以及高科技行业(如金融、咨询、传媒、信息技术等)的并购活动还很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第三产业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
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大多数是质地较为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或者拥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国内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厂家,在某个区域市场里面居于主导地位(如米其林并购的上海轮胎橡胶厂是国内最大的子午线轮胎生产厂家,占有三分之一强的市场份额;吉利并购的上海刀片厂也曾是国内最大的刀片生产厂);或者具有优良生产资产(如伊莱克斯并购的湖南中意冰箱、南京伯乐洗衣机和杭州东宝空调);或是拥有受过良好培训的技术工人;或是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当然,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中也有一些是经营不善、生产设施老化、负债严重的企业,但政府对跨国公司承诺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从而鼓励跨国公司进行收购。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鼓励美国柯达公司并购了中国感光材料行业几乎所有的主要生产商,这些厂家由于缺乏后继技术能力并且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而柯达公司换回的优惠条件是中国政府在2002年之前不允许其全球唯一的竞争对手日本富士胶卷公司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
第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类型大都是横向型,并谋求绝对控股。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大都是横向型的,目标企业从属于跨国公司既有的经营领域。跨国公司通过横向型并购将其已有的经营业务顺利拓展进入中国,以期达到行业内规模经济,获得垄断利润。到目前为止,在化工行业中,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被外商控股的有10家;医药行业中最大的13家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
跨国公司一贯强调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它们绝大多数取得控股的地位。跨国公司不一定百分之百控股,它们只需获得绝对控股(股份大于67%)、或实现多数控股(股份大于50%)。多数控股的典型例子是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收购中方股东以及另一外国股东的18.35%的股份,从而拥有上海贝尔50%+1股的股份。
第三,并购采用的方式由合资、购买资产发展到借助证券市场实施并购。
1995年以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主要通过和目标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和利用对既有合资企业增资收购中方投资者股权两种方式实现;95年以后,更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借助证券市场完成并购,如“北旅模式”。此外,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境外上市的运作,如中策公司将其控股的太原双喜轮胎公司的55%的股权和杭州橡胶公司51%的股权在美国百慕大注册为“中国轮胎公司”,并在纽约上市。这种运作实际上只是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延伸,其并购方式仍然包含于上面提到的这几种形式。
第四,由资本营运型并购转向实体经营型并购。
早期在中国发生的几次著名的跨国并购可以归纳为资本营运型并购:外方投资者并购中国国内的企业后并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而是将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后拿到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市,并在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实现原有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讲,这些外国投资者并不是真正的跨国公司,而仅仅是一些全球投资基金公司,其典型的代表是在香港上市的中策公司。随着跨国公司并购在中国的兴起、以及中国企业选择外方合资者的日益成熟,资本营运型并购在大多数行业都让位于实体经营型并购,即由真正从事某一行业实体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的并购。
第五,国有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并购的主要目标。
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中,国有企业成为目标企业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反映出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资产存量当中仍占有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跨国公司并购也是国企改革的一种出路。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利弊分析
跨国公司借助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眼前的利益,获得长远的利益甚至取得长久的控制力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所在。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仅缺乏资金、设备等发展所需的硬件,更为缺乏的是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经营理念、国际市场渠道等支撑发展所需的软件。跨国公司在并购后输入资本的司时也输入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等软件,能够大大缓解国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之困。但是美国跨国公司并购后常会带来相关行业的大洗牌,导致众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倒闭,打破原来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容易造成垄断格局,甚至会摧毁民族产业,导致大量的破产、失业和太高的外资依赖度。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正面效应
第一,资金输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能有效的补充我国资金不足,迅速形成规模经济的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有效供给。据估算,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大约需要资金2万亿——2.6万亿元,如此巨额资金,不可能全部从国内筹集,因此,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成为重要的现实来源。随着跨国并购数量的增多,外资的流入也大规模增加,这有效地缓解了中国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跨国并购带来外资的流入和跨国并购企业的良性运转,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保持繁荣的重要源泉之一。
第二,技术创新。跨国公司在并购中国企业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了我国产业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第三,制度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可以促进市场导向型制度体系的建设,促使政府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减少行政手段的干预,从而有利于我国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真正转变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原企业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为国有资本与跨国公司混合的资本结构,从而使过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变得明晰起来。
第四,市场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给跨国公司拓展市场的同时,也为我国国内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机制,使我国企业直面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大都对国际市场的行情不太熟悉,跨国公司参与后,既可以迅速赶超国际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水平,又可以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方的国际关系、先进的营销观念和销售网络,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并发挥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优势,直接对外经营,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负面效应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不规范,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主要原因如下:(1)资产评估不规范、不严格。一方面国有资产露评、低估问题严重。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是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的阶段开始的,许多被并购的中国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与评估,有的虽然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但由于当时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方资产的价值往往被高估。在跨国公司以设备为股本的投资中,很多中国企业并没有要求跨国公司将投入的设备拿到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评估,跨国公司设备高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管理不善。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资金有分批投入的优惠规定,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这一点拖欠资金。而且有的地方在收到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私自改变其用途,而不是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用于资本再投入。(3)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寻租”活动。某些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有意地帮助跨国公司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人为地压低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无形资产流失。在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中方品牌被外商大肆“蚕食”,由此造成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是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市场垄断问题。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一些地区或行业整体并购中国企业,具有非常清楚的控制、垄断中国市场的动机。例如饮料市场,几乎完全是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天下。可以说,跨国公司通过并购造成的市场垄断已经成了无法避免的问题。
第三,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不合理。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多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如果不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加以引导,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引起的产业结构问题会日益突出,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此外,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还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的投资存量比重相当少,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地区布局的不合理,将引发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加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引发资源在地区和产业之间的重新配置,加大我国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的成本。跨国公司通过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融资、研究与开发、销售、市场信息、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务,控制我国部分国有骨干企业,操纵和影响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如果一大批效益好、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被外商控制,将不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调控,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部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不利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后,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控股的企业在形式上进行包装,在境外上市或转手获利,抽走资金,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同时,跨国公司通常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或企业的精华部分,把原有的债务、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包袱留给社会或原有企业,使这部分国有企业更加难以生存,职工处境更加艰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跨国公司并购的是上市公司,还会冲击证券市场。跨国公司并购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庄家借题发挥,疯狂拉抬,散户也会狂热追捧,极大地冲击股票市场,加大了股市风险。例如,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协议受让法人股参股“北京北旅”,消息公布后,“北京北旅”股票猛涨,短时间从5元一路攀升到12元,仅消息公布的当天成交就达2600万股,换手率40%,沪深股市由此掀起了一股炒作跨国公司并购概念股的风潮。这种纯粹由于跨国公司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以短期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将导致我国经济的虚假繁荣与泡沫现象。国际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与跨国公司产业资本并购中国企业有所不同,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短期套利,即将并购后的企业进行“包装”,取得在境外上市或者再转卖给相应的跨国公司,从中牟取差价。金融资本的并购通常不能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仅仅是一种投机性的短期投资,容易助长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现象,埋下引发经济危机的隐患。
四、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对策
跨国并购将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所以面对跨国并购,我们应在正确认识其利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来引导跨国并购,积极利用其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面,限制其消极的一面,以此来继续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若通过并购的方式投资中国市场,必然会首选具有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因为投资这些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跨国公司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跨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内部化优势。在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收购存在两个巨大的制度:一是要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清晰,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二是由于产权不清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收购后的企业组织将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优化配置,影响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必须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多元的国有产权主体。活跃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能够真正流动。
(二)制定和完善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
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体系。健全而规范的法律制度,可以节约交易的成本,减少并购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使跨国并购快捷而顺利的完成。世界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90%的在华外资公司高层管理者表示,计划在未来3年间扩展在华业务。但受访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加人世贸组织后在经营业务上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现有的几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购并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步骤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该规定称,所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以及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这次规定的实施只是向并购法规体系的完成迈了一小步。并购还涉及一些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中许多规定对于并购这一新的投资方式来说并不适用。为便于我国政府将国际并购纳人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收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同时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降低投资者对实施并购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所有针对国际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都应在法律中体现出来。我国当前最迫切的立法任务应是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等法律。
当前我国既要重视对促进跨国并购增加的立法,还要重视对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以防止外面的产业控制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三)培育更加成熟的证券市场,加快建设中介服务体系
通过证券市场推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应该是今后重点努力的方向。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企业并购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能较好地得到保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对外国投资者开放A股市场,使证券市场进一步发挥促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的作用。此外,要加快建设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使跨国公司考虑并购投资时,能寻求到可信任的中介服务。跨国并购是涉及专业知识范围较宽、难度较高的交易行为,需要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来操作,如大型跨国投资银行、价值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而我国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以资产评估为例,我国缺乏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高素质的专业评估队伍和科学的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往往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这影响了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外资并购中难以令外商信任。再加上评估标准和方法不科学,评估行业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结果往往是导致评估操作的不规范。另外,许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身份不清楚,同时具有法规制定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常常引起外商的疑问。需要一方面培育国内的中介机构,尽快学会按国际规则操作,另一方面开放这些服务业务给国际中介机构,并尽快本地化。我们要鼓励国内的这类中介机构进行合并以提高规模和竞争能力,与国际企业竞争,也允许外商在这些服务行业的跨国并购。
(四)放宽跨国并购的行业限制
跨国并购大多发生在金融、保险、电信、商品流通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由于这些行业不是我国的优势,相对的开放度也就很小。但实际上这些行业正是我国着重培养参与国际竞争的垄断性行业,如果能正确看待扶持本国竞争优势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关系,利用跨国并购,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投资,就应该顺次开放这些行业。鉴于我国吸引外资近年有所下降的状况,以及东南亚国家采取更加优惠的引资政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近年有所松动,如2000年在金融业、保险业、投资公司、航空业、工程公司、旅游业、中介服务等八个领域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不过,从跨国并购的角度而言,这些政策的力度似乎还显得不够。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顺应跨国公司并购的潮流,加大开放的力度,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医药业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当然,考虑到上述领域特别是金融业的敏感性,对其开放既要积极还要慎重。
(五)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
企业要想变强,必先变大。众所周知,《财富》所评的世界500强,其实称500大更为合适。因为有一些500强企业的盈利还少于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公司如韩国大宇则出现了亏损,有的乃至破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不少领域要想成为强者,必须先把企业做大,大是强的前提。如汽车制造业,国际公认的最低规模效益线为30万辆的年产量。中国加人WTO后,预计国外的汽车巨头、钢铁巨头、家电巨头将会进一步抢夺中国市场。在上述市场上,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应首先通过国内并购,培育出一批具有规模经济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积极展开与跨国公司的竞争。我国大企业也应积极实施跨国并购。美国和西欧各国同属发达国家,其领先企业面对的是一片广阔的具有相同消费层次的市场,所以英国的沃达丰电信公司收购美国的企业后,也有足够的能力在美国市场大行其道。同理,中国的国内领先企业同样会面对一个广阔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能力去占领这些市场的,因为中国企业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至于文化和管理上的差异,也会在谋求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得以克服。另外,在国内市场上,现存大批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有能力的企业可在国内对其实施并购,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跨国并购。
结论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一直是跨国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限制性政策的逐步取消,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可以预期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跨国并购一方面有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但同时跨国公司并购的目标和我国的利用外资目标存在着差异性,而且跨国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我们不仅仅要看到它们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要看到其对中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夸张的影响时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市场垄断,产业结构是我国面对跨国公司在华扩张并购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方面要加快国内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放宽并购行业限制,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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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国许多有特色优势的企业也不甘示弱,将业务范围逐步向海外拓展,如海尔、联想。虽然这些跨国公司经营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本土化的营销战略。所谓本土化战略,是指一些跨国经营的企业、公司为了在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获得最大化市场利益,充分满足本地市场需求,适应本地区文化,利用本地区经营人才和经营组织生产、销售适应特定地域的产品和服务,而实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决策的总和。“本土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营销本土化。
二、营销本土化势在必行
(一)“本土化”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它们不仅要与当地的公司抢占市场份额,而且还要与同在一国市场的其他国竞争对手分羹夺食。因此,谁更了解市场,谁更熟悉东道国的文化习俗,谁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从产品差异细分市场、个性化方面来看,为了迎合不同社会和文化对产品的不同需求,企业必须研究当地社会和文化,开拓当地市场所需的产品。
(二)从哲学的观点看“本土化”问题—营销矛盾的特殊性大于普遍性我们都知道任何事物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而营销的成功与否在于企业是否注意到了所在市场的特殊性,并能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这正是“本土化”的精髓所在。世界是多彩的,组成世界的每一部分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民风习俗、价值观念、禁忌爱好、消费观念、道德理想、政策制度等人文因素都对产品的目标市场开拓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美国人在选择服装时注重张扬个性,追求标新立异;中国人则是追求典雅含蓄,合群合体。由于这些人文因素的差异,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商品的态度和价值观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购买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只有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土化研究”,做到“入乡随俗,适市营销”,才能富有成效的拓展市场空间。
三、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营销的五个方面市场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多营销要素和营销手段,是营销诸要素的整合
因此,本土化营销要从营销组合诸要素等多方面入手,达成营销战略和营销手段的本土化。具体而言,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可划分为产品本土化、品牌本土化、价格本土化、渠道本土化和促销本土化。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界限明朗的,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一)产品本土化产品本土化是产品设计要适应目标的需求和口味,它还包括产品研发本土化。例如,海尔冰箱能在美国市场取得一系列成就就是因为它在美国实施了“本土化”策略。海尔冰箱自进入美国市场以来,由于节能指标达到了美国2001年DOE标准,再加上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海尔设计中心专为美国消费者度身打造,而成为美国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当然在实施产品本土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麦当劳和肯德基这两家快餐巨头了。在上海,肯德基的营业状况比麦当劳好,但这并不是因为肯德基进入上海的时间比麦当劳早,而是因为麦当劳刚开始没有了解到上海人不喜欢吃牛肉。后来,为了迎合上海人的口味,上海麦当劳不得不用猪肉代替牛肉,并且用麦乐鸡与肯德基的家乡鸡来竞争。肯德基更是不甘落后,该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适合中国人口味的新产品,以取悦于消费者。他们相继在北京推出“榨菜肉丝汤”,“寒稻香蘑饭”;并在上海推出“海鲜蛋花粥”,“香菇鸡肉粥”等中式早餐。
(二)品牌本土化品牌是产品战略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往往将其从产品策略中分离出来。品牌的一半是文化,跨国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十分注重适应中国独有的国情,主动根据中国消费者的需要、偏好和支付能力等因素,为产品准确定位,不遗余力地在产品生产、包装设计、商标名称、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增加品牌的文化投入,从而创造出本土化的品牌。在商标名称上,跨国企业无不苦心孤诣,力求匠心独运。20世纪80年代,Cocacola公司再次登陆中国,他们在研究了4万个汉字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了发音相近,读音悦耳,寓意精妙的“可口可乐”四个中国字,所取得的成功众所周知。“雪碧”是可口可乐公司“sprite”饮料,在美国十分畅销,但“sprite”翻译成汉语的意思是“魔鬼”、“小妖精”,为了挺进中国,他们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经过几个方案的筛选,最终决定将其直接译音为“雪碧”,意为纯洁清凉之意。还有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玉兰油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名称,也都是美国宝洁公司的产品。
(三)价格本土化由于运往各国的产品运输费、关税、经济状况不同,跨国企业在向各国销售自己的产品时,面临着产品的定价差异问题。同一种商品如果在世界各地采取同一的价位,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某种商品的价格可能在一些国家被认为物超所值,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相反。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定价时,往往要考虑各国目标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状况、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群体偏好和消费者对价格的心理承受力等因素。当然还要参考一下同类进口产品和当地同类产品的价格区间,尽量使产品价格处在这个价格区间范围内。此外,当地的市场竞争状况也是跨国企业制定价格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分销渠道本土化跨国企业在国外进行销售时,必须考虑各国分销渠道的差异。他们在销售商品时要以适应当地的分销渠道来进行,并且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跨国企业(除少数外)在异地销售往往没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因为自建渠道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而且难度大、不易维护。所以,他们经常选择与大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利用知名品牌已建成的渠道。比如说,日本三洋与海尔的日中市场互换策略就已开始利用海尔的网络。
(五)促销本土化在促销上,“本土化”策略被各跨国公司用得极其频繁。他们根据所在国的风俗习惯、民族节日适时地推出了符合当地情况的促销策略,以此来抓住消费者的情感世界。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宣传就别出心裁,令人叫绝。他们在我国春节来临之前,向顾客赠送对联,上联为“春节家家包饺子”,下联是“新年户户放鞭炮”,横批则是“可口可乐”。这种采用汉民族特有的对联形式的宣传,使我国消费者与可口可乐产品的心理距离一下子就拉近了。伊莱克斯更是将它的亲情化营销演到了实处。为了宣传变频冰箱的节能优势,它打出了“还能再省吗?伊莱克斯推出日耗电不足半度的冰箱”,“省是中国人的美德”的广告语。此外,在媒体选择上,跨国企业也颇费心思。
四、本土企业也需要营销本土化
(一)案例分析20世纪90年代初期,武汉长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德啤酒曾在武汉电视台、湖北电视台上大打广告,广告口号是“中德啤酒很德国!很德国!”意思是“中德”啤酒是使用德国酿造技术、聘用德国专家、引进德国生产设备、纯正德国口味的一种中、高档啤酒。这一广告至今在武汉市民中仍有较深印象,其广告投资不能说不大,广告效果也不能说不好。但是,这一广告并没有推动产品的销售,“中德”啤酒及其生产厂家最终还是在1995年被“百威”啤酒收购,中德啤酒这个品牌,从此在市场上消失。中德啤酒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没有很好地了解当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习惯,也就是没有做好“本土化”研究。在定价上,“中德啤酒”的价格是主要竞争对手“行吟阁”啤酒的近两倍。当“行吟阁”卖一元时,中德卖两元左右。由于啤酒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的武汉市民,他们不可能不考虑价格上的对比。因此,定价偏高是中德啤酒卖不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产品口味上,由于武汉天气较热,市民喜欢喝清淡爽口、酒精含量较低的啤酒,而中德啤酒口味较浓、酒精含量较高,这是产品本身存在的一个销售障碍。在销售网点的分布上,中德啤酒主要通过大中型宾馆、饭店、涉外饭店销售,并通过一些中档以上,装修较好的零售店销售,而不在居民区附近的个体户小店、夫妻店铺,以维持其中、高档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但是,武汉市民购买啤酒一个最大的行为特征就是哪近就在哪儿买,没有人会骑个单车花十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去找哪儿有中德啤酒。这是中德啤酒在销售网点上一个重要障碍。超级秘书网
(二)我国企业在本国的营销也应采取本土化策略任何一个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产品都要进行国际化的扩张,总有不少企业和产品立足内销市场。因此,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对我国本土企业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环境不尽相同,56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各异,城乡差别,各地政治、经济环境差异等等,这一切都导致了各个地区人们的消费口味、偏好、甚至价值观、审美观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在做菜的口味上,有一种说法是“南甜北咸,东辣西酸’;再比如说,在穿衣上,南方人身材普遍娇小,而北方人普遍偏高,因此,服装厂在加工时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针对不同地区,在尺寸上加工适合当地人身材的衣服。由于我国的这些“特殊国情”,我国企业在本国进行跨区域销售时,尤其应该采取本土化营销策略。在产品上,要深入了解当地人的消费习惯、偏好,来及时调整自己的产品。在价格制定上,要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地区收入差别来及时调整产品在各地区的价位。对于连锁零售企业来说,应根据连销店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当地市场竞争环境来适当地调整商品的价格。在当地的促销上,应深入研究当地人接收信息的来源。比如城市里的上班族、学生、老年人等,他们接收信息的媒体各不相同。老年人倾向于广播、报纸;上班族多通过报纸和电视来了解信息。此外,采用名人促销时,应尽量选择当地人喜欢并信得过的人士,最好这位名人是在当地出生。在分销渠道上,当然应采取当地的渠道,采用当地的分销商、商,通过他们在当地已建立好的一系列营销网络来分销商品,这样可以节约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五、结束语
总之,营销本土化的核心是关系本土化。不论是跨国企业,还是我国的一般性企业,只要进行跨区域销售,就应该处理好与所在国或地区的各种关系问题,即与消费者、分销商以及各级政府等之间的关系。因为关系处理好了,本土化营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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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环境变化中的组织变革
一个组织所需要的知识是由组织经营的业务环境决定的。传统的组织环境主要包括竞争者、客户、供应商以及常规环境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组织的业务环境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是对传统环境因素的一种补充。Drucker(1992)Ill发现,组织的业务环境本身在向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发生的环境变化主要在四个领域影响组织的业务:(1)组织结构的变化;(2)劳动力构成特征的变化;(3)员工角色及责任的变化;(4)信息技术的变化。一个组织若想对这种时刻变化的业务环境做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其知识来源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组织结构正在逐步扁平化,即组织结构是围绕着团队和项目组织起来的,因此,组织能够对挑战和机遇做出较快的反应。劳动力的构成特征是不断变化的。跨国公司的发展表明,技术纯熟的员工(从生产线、研究机构、技术支持队伍以及其他领域直至管理队伍)会在不同的时间被指派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地点的公司开展工作。员工的角色和责任在向以团队和项目为基础建立的队伍转移,这样的队伍以员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为基础,员工拥有更多的决策权。组织越来越依赖各个层级所有职能团队的员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这表明了知识的生产力支持竞争优势。当今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影响了知识管理和组织结构,技术使得人们对于构建知识和信息的方式有了多种新选择;同时反应时间也极大地缩短了。如今,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支持下,员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可以被记录备案,并且可以在组织内部以前所未有的效率共享。
二、经济全球化中的知识密集型公司
组织结构中的这些变化、以团队和项目为基础建立的队伍、信息技术以及知识来源的转移都是后工业组织的明显标志。后工业组织,就是那些利用信息技术来提升其员工集体专业知识的组织。这种专业知识和生产技术一起便构成了知识。那些极大地开发了自身的知识探索能力的后工业型组织,主要是那些知识密集型公司。知识密集型公司自从工业时代便已经存在。所谓知识密集型,是指这些公司生产力的基础对知识、而不是资本或劳动力的依赖性相对较高。知识密集型组织与其他类型组织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知识是被管理和组织的。知识密集型组织的结构与官僚的层级组织结构有所区别,它更倾向于依赖组织中员工的独立自主,要求员工进行广泛的交流以便进行协作从而解决问题。在知识密集型组织中,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作用尤其重要,Bender和Fish(2000)提出了知识层级的观点,认为信息是有意义的资料的集合,而知识是由信息通过整合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转化而来的;专业技术和知识相区别之处在于知识的深度,专业技术是通过个人的学习、训练、经历和教育积累起来的。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说,知识密集型组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组织,如管理咨询公司、法律公司、会计公司、计算机咨询公司、具有研发功能的机构以及高技术组织、医药业、建筑业、广告业、保健业,等等。在知识密集型组织中,人力资本的质量在决定公司的成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Svieby(1999)指出,与传统的生产型组织不同,在知识密集型组织中,信息的流通、人力资源以及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而前者更重视货物或产品的流通、机器和固定资产。当组织跨越国境,在与本国极为不同并充满挑战的地域开展其业务时,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就愈发明显。国际化推动各个组织跨越时间和空间进行有效地协作,转移、共享、使用并积累知识。
三、知识密集型跨国公司中的知识分散问题
知识是组织获取成功的核心因素,知识资产往往被认为是组织能力的基础,而能力是公司向市场供应产品和服务的基础。知识管理已经逐渐成为公司为了在将来的动态全球经济中取得成功而必须培养的核心能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经济发展已经超越了一国的界限并进一步扩充其市场基础,跨国公司逐步在海外建立了办公地点、分公司和合资公司,以便开发国际市场中存在的广泛机遇。随着公司逐步走向国际化,组织为了成功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必须有效且高效地利用和管理其组织知识,并将组织知识战略性地应用到其全球经营的具体条件和环境中。此时,激烈的竞争会给组织实施这些活动造成极大的压力。对于知识密集型组织来说,知识管理的主要挑战一直是支持组织存在、成长和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先进的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帮助了这些组织进行更有效的内部和外部协作,员工问随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公司内部网络、因特网、视频会议、组件、电子布告栏、数据库和其他工具进行联系,以便进行协作和共享。尽管技术已经成为人们之间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它本身不能管理分散性的组织知识和为公司创造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很多组织已经意识到,为了保持竞争地位,企业必须挖掘从其员工、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那里收集来的显性和隐性的组织知识资产。对于知识密集型组织来说,不断地推动员工问的面对面交流和个人识别尤其重要。视频会议以及其他技术工具只能帮助人们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联系,员工们若想互相学习必须成为一个大环境下的团队的成员,在这个大环境中,他们可以进行互动,并且每个人都可以亲自参与到学习的过程中去。Garvin(1993)认为,互相学习和共享知识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参与到人员流动活动中去。人员流动活动是有益于组织中的人员之间共享和储存知识(尤其是隐含知识)的一种方法。实际上,跨国公司的海外员工和国际作业人员更应该强化这种活动的参与意识,而不应该逐渐减少这种活动。只有通过员工的积极参与,一种学习环境和知识共享文化才能得以建立和发展。个人的专业技术是通过培训、学习、实践和教育获取的。组织是一个集体,是一个动态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系统,它包含了所有个人的专业技术。组织的知识是通过时间积累的,最终会形成一套规则或者更有序的、有组织的原则,通过这些规则或原则,组织可以创造、改善和转移新的能力。在实践中,由于知识是分散的,员工可能掌握很多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新的信息和知识或者很多关于某个特殊问题的信息和知识,而这些是企业管理人员所没有的。Tsoukas(1996)”研究发现,一个组织也是一个分散知识系统,具体而言,一个公司的知识是分散的,它本质上是含糊的,原因在于没有人事先知道某种知识的内容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公司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分散知识的特点是它从不集中地存在于公司中,而仅仅以不完整的、往往是矛盾的知识点的形式存在,被所有独立的个人拥有。
分散知识本质上是分散的。不可能聚集起来传达给组织内部的权威人员。企业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强调了知识的分散本质。在跨国公司的海外经营中必然导致企业员工分布在不同的国家,结果往往是这些员工对于他们所在东道国市场了解更多。国际化增加了知识密集型组织由于知识的分散本质引发的问题的数量:
(1)当组织进入新的市场或者参与到新的实践领域时,组织需要更大数量的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形式的资源。
(2)当组织进入新的市场或当组织引进一种新的服务,而客户对这种服务没有经验时,信息的不对称性就更加明显。这些不对称性可以归咎于知识差距。在这种知识差距中,学习依赖于过程,能力是通过实践学习创造和发展的。另外,由于知识的分散本质,每个行动者都会掌握不同的能力、知识、对国际环境的理解和认知框架,而这些都会导致更大的不对称。
(3)结构的不确定性导致更多的在国际环境下的决策问题和解决方案,不同选择的可能性以及所有的不同选择都是未知的。:
Abstract:Sincelate1980''''s,transnationalmergerandacquisitionhasbecomeaworldtrendandmajorForeignDirectInvestmentmean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competitionamong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rebeingintensifiedcontinuously,themarketofChina,whichhasgreatpotentialitiesandupgradedmarketlevelshasbeenandwillcontinuetobethefocus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WiththejoiningWTO,Chinahasbecomemoreopeninitspoliciesrelatedtoinvestment,marketaccessandnationaltreatment,whichleadstomanymore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enteringintotheChinesemarketbythewayofmergerandacquisition.Thoughweareinaturntime,therearemanyproblemsinthemerge.Thispaperaimsatthecurrentsituationofthemergeandacquisition,analyzingtheadvantageanddisadvantageofthemergeandacquisition,puttingforwardsomeadviceonhowtofacingthemergeandacquisitiontrend.
Keywords: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ergerandacquisition;economicglobalization
引言
跨国公司,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西方报刊。1960年,美国学者戴维?利连撒尔在其《多国公司的管理》一文中正式使用了跨国公司提法。此后,在西方国家的报刊上经常出现,跨国公司、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之类的名称。跨国公司从经营的战略定位上,企业必须具有全球一体化战略,而不单纯追求某一企业或局部区域利益的得失;从经营的跨越国度上,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经营性实体;从经营的控制权上,跨国公司需在一个国家设立母公司总部,总部对海外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从经营的决策体制上,通过一个决策中心贯彻母公司的战略意图。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世界经济向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技术更新不断加快,知识经济改变了各国和跨国公司的竞争基础;面对日益变化的世界经济环境,不断加剧的竞争环境,跨国公司需要及时做出其战略调整,以保持并扩大其竞争优势。90年代末,全球掀起了第五次并购的浪潮,这次并购浪潮持续五年多,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国家都被卷入这次浪潮中,引起了世界的极大关注。它已经成为世界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是跨国公司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战略重组活动。本文试图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给我国带来的利弊基础上,就我国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概念解析
(一)并购概念
第一,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包括:(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它公司资产;(2)购买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它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原股权,从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收购(ACQUISITION)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有两种形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购买一家企业的股份,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此要承担该企业相应的债权和债务;而资产收购则仅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收购方无需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兼并和收购都是以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交易行为。它们的基本动因是相似的: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拓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实现企业生产战略调整等。是一种有效地增强企业实力和实现企业快速扩张策略和途径。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丧失法人地位,兼并企业将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和债务的承担者;但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它的产权只是部分转让,收购企业以其出资成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
在实践中,由于兼并和收购二者的相似之处远超过其区别,所以经常将其统称为“并购”或“购并”。
(二)并购类型
企业并购类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第一,按双方产品与产业的联系划分,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1)横向并购。当并购双方处于同一或相近的行业、生产或经营同一或相近的产品,并购使资本在同一市场领域或部门集中时称为横向并购。如1998年美国克莱斯勒公司与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的并购。
横向并购可以加强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并购后行业内企业数量减少,个别企业规模扩大,容易形成共谋或垄断,对竞争有潜在的负作用,因此横向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管制。
(2)纵向并购。它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是在生产、经营、销售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进行的并购。如制造业企业对其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的运输公司、下游的销售商甚至最终用户的并购。生产链的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可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生产交易内部化,更有效的组织专业化生产。
(3)混合并购。是对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不同产品市场、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后将产生跨部门、跨行业的多种经营企业。
这一类并购可以降低单一行业企业风险,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范围。可以实现不同企业间的资源互补和各种资源的优化组合。还实现企业经营行业的战略性转移。如以生产“万宝路”香烟而闻名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将香烟利润转移,并购一系列食品公司,进行跨行业经营,最终成为全球第二大包装食品公司。
第二,按并购实现的方式来划分,并购还可以分为协议并购、要约并购。
(1)协议并购,又称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联系,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达成共同协议,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的并购方式。它容易得到目标企业的理解和股东的合作,并能够较好得获得目标企业的一些内部资料和信息,降低并购的风险和并购后的整合难度。但谈判过程可能因耗时长,目标企业要价高导致契约成本会过高。这种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
(2)要约并购,又称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并不向目标企业直接提出并购的要求,而是通过在股票市场上收购目标企业已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行为。并购方可以利用目标企业股价下跌之际,大量购进;或是在证券市场上以高于目标企业当前股价水平大量收购该企业股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这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形式。
当并购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一定比例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时,要依法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和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并按依法公告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以获取股权。
间接并购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受到市场规则的限制,而且极有可能引起目标企业的强烈反抗,采取各种反并购手段,最后使并购方付出过高代价取得目标企业。这种并购属于敌意并购。
第三,按并购是否是双方友好协商来划分,并购可分为善意并购、敌意并购。
(1)善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协商,征得其同意并通过谈判达成收购条件的一种并购方式。双方在谈判中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降低并购风险,避免因目标企业反抗而造成的额外支出。但善意并购中并购方不得不牺牲自身的部分利益,以换取对方的合作。
(2)敌意并购。是指并购方并不事先协商,在证券市场上采取大量收购目标企业股票,意图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在遭到其反抗后仍强行收购的行为。这种方式使并购方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而且行动快,时间短,不会因为时间拖延而失去良机。但由于无法取得对方的合作和内部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而且目标企业的反抗也会带来较高的收购成本。
由于敌意并购容易引起股市的波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各国政府都会对其有一定的管理和限制。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模式开始出现。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切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有力开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进展更快,外资方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涉足力度加深,跨国公司对一些垄断性较强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浓厚的兴趣,外资并购的操作手段更为广泛。
(一)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方式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可分为并购非上市型与上市型企业两种类型:
第一,跨国公司并购非上市型企业的方式。
(1)整体收购。外商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这是外商并购我国企业最彻底的方式,多发生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典型的案例是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收购行为。“中策现象”是外商投资并购的起点。
(2)合资控股。合资控股是指外商与中方合资,外商注册资本超过50%,以绝对控股的形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合资控股”是外商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最普遍的形式。“合资控股”和“整体收购”相比,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收购成本低廉。“合资控股”只需要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即可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比如“中策公司”以5l%的股权就控股了我国一批国有企业。其次,使外商收购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成为可能。“整体收购等于我国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尽管目前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但大都是一些小型企业,而且还要受到某些政策的约束。然而“合资控股”则不同,外商可以堂而皇之地与中方大型国有企业合资,并要求控股,这对中方来说,就是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这样外商通过“合资控股”方式,便达到了事实上并购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目的。外商采取“合资控股”方式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其经济动因是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合资控股”,可以利用这些企业现有的优势,占据国内的一大片市场,扩大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
(3)增资控股。外商在一开始就提出合资控股的要求不被接受时,便转向一般性的合资经营。一些经营效益好,产品畅销的合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看到市场前景广阔,便在合资经营中要求增资扩股,中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难以注入大量资金,所持股份自然会降低,外方由参股变成控股。
第二,跨国公司并购上市型企业的方式。在跨国公司抢占中国这个拥有巨大潜力市场的浪潮中,我国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越来越受到外资的垂青,跨国公司已把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作为进军中国市场的跳板。并购方式多种多样,有直接控股参股,也有间接收购,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北旅模式”。A股市场协议收购法人股份,即通过协议认购内资法人股。1995年8月9日,北京北旅公告称,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腾忠商事株事会社通过协议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的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此举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了一个我国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先例——向外商协议转让。
(2)“赣江铃模式”。即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在北旅事件发生10天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另辟新径,与赣江铃达成协议,以4000万美元购买赣江铃新发行的B股的80%,占新股发行完后赣江铃总股本的20%,从而成为赣江铃第二大股东。
(3)“福耀模式”。即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间接控股福耀表明了外商控制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出于进军我国玻璃市场,继而开拓东南亚市场的需要,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于1996年3月在香港收购了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福耀42%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特征
第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目标企业集中在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主要是制造业(家用电器、食品、日用品等在中国国内生产能力已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在第三产业以及高科技行业(如金融、咨询、传媒、信息技术等)的并购活动还很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第三产业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
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大多数是质地较为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或者拥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国内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厂家,在某个区域市场里面居于主导地位(如米其林并购的上海轮胎橡胶厂是国内最大的子午线轮胎生产厂家,占有三分之一强的市场份额;吉利并购的上海刀片厂也曾是国内最大的刀片生产厂);或者具有优良生产资产(如伊莱克斯并购的湖南中意冰箱、南京伯乐洗衣机和杭州东宝空调);或是拥有受过良好培训的技术工人;或是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当然,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中也有一些是经营不善、生产设施老化、负债严重的企业,但政府对跨国公司承诺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从而鼓励跨国公司进行收购。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鼓励美国柯达公司并购了中国感光材料行业几乎所有的主要生产商,这些厂家由于缺乏后继技术能力并且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而柯达公司换回的优惠条件是中国政府在2002年之前不允许其全球唯一的竞争对手日本富士胶卷公司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
第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类型大都是横向型,并谋求绝对控股。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大都是横向型的,目标企业从属于跨国公司既有的经营领域。跨国公司通过横向型并购将其已有的经营业务顺利拓展进入中国,以期达到行业内规模经济,获得垄断利润。到目前为止,在化工行业中,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轮胎厂被外商控股的有10家;医药行业中最大的13家外资投资企业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
跨国公司一贯强调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它们绝大多数取得控股的地位。跨国公司不一定百分之百控股,它们只需获得绝对控股(股份大于67%)、或实现多数控股(股份大于50%)。多数控股的典型例子是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收购中方股东以及另一外国股东的18.35%的股份,从而拥有上海贝尔50%+1股的股份。
第三,并购采用的方式由合资、购买资产发展到借助证券市场实施并购。
1995年以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主要通过和目标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和利用对既有合资企业增资收购中方投资者股权两种方式实现;95年以后,更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借助证券市场完成并购,如“北旅模式”。此外,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后境外上市的运作,如中策公司将其控股的太原双喜轮胎公司的55%的股权和杭州橡胶公司51%的股权在美国百慕大注册为“中国轮胎公司”,并在纽约上市。这种运作实际上只是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延伸,其并购方式仍然包含于上面提到的这几种形式。
第四,由资本营运型并购转向实体经营型并购。
早期在中国发生的几次著名的跨国并购可以归纳为资本营运型并购:外方投资者并购中国国内的企业后并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而是将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后拿到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市,并在跨国公司本市场上实现原有投资的退出。从本质上讲,这些外国投资者并不是真正的跨国公司,而仅仅是一些全球投资基金公司,其典型的代表是在香港上市的中策公司。随着跨国公司并购在中国的兴起、以及中国企业选择外方合资者的日益成熟,资本营运型并购在大多数行业都让位于实体经营型并购,即由真正从事某一行业实体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的并购。
第五,国有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并购的主要目标。
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中,国有企业成为目标企业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反映出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资产存量当中仍占有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跨国公司并购也是国企改革的一种出路。
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利弊分析
跨国公司借助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眼前的利益,获得长远的利益甚至取得长久的控制力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所在。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仅缺乏资金、设备等发展所需的硬件,更为缺乏的是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经营理念、国际市场渠道等支撑发展所需的软件。跨国公司在并购后输入资本的司时也输入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等软件,能够大大缓解国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之困。但是美国跨国公司并购后常会带来相关行业的大洗牌,导致众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倒闭,打破原来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进入门槛,容易造成垄断格局,甚至会摧毁民族产业,导致大量的破产、失业和太高的外资依赖度。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正面效应
第一,资金输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能有效的补充我国资金不足,迅速形成规模经济的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有效供给。据估算,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大约需要资金2万亿——2.6万亿元,如此巨额资金,不可能全部从国内筹集,因此,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成为重要的现实来源。随着跨国并购数量的增多,外资的流入也大规模增加,这有效地缓解了中国建设资金紧张的矛盾。跨国并购带来外资的流入和跨国并购企业的良性运转,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保持繁荣的重要源泉之一。
第二,技术创新。跨国公司在并购中国企业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了我国产业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第三,制度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可以促进市场导向型制度体系的建设,促使政府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减少行政手段的干预,从而有利于我国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真正转变机制,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原企业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为国有资本与跨国公司混合的资本结构,从而使过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变得明晰起来。
第四,市场创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给跨国公司拓展市场的同时,也为我国国内市场带来了新的竞争机制,使我国企业直面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大都对国际市场的行情不太熟悉,跨国公司参与后,既可以迅速赶超国际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水平,又可以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方的国际关系、先进的营销观念和销售网络,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并发挥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优势,直接对外经营,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中国经济的负面效应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不规范,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主要原因如下:(1)资产评估不规范、不严格。一方面国有资产露评、低估问题严重。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是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刚刚起步的阶段开始的,许多被并购的中国企业的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与评估,有的虽然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但由于当时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外方资产的价值往往被高估。在跨国公司以设备为股本的投资中,很多中国企业并没有要求跨国公司将投入的设备拿到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评估,跨国公司设备高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管理不善。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资金有分批投入的优惠规定,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这一点拖欠资金。而且有的地方在收到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私自改变其用途,而不是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用于资本再投入。(3)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寻租”活动。某些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有意地帮助跨国公司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人为地压低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无形资产流失。在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中方品牌被外商大肆“蚕食”,由此造成的无形资产的流失是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市场垄断问题。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一些地区或行业整体并购中国企业,具有非常清楚的控制、垄断中国市场的动机。例如饮料市场,几乎完全是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天下。可以说,跨国公司通过并购造成的市场垄断已经成了无法避免的问题。
第三,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不合理。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多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如果不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加以引导,长此以往,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引起的产业结构问题会日益突出,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此外,跨国公司并购的中国企业还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的投资存量比重相当少,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在地区布局的不合理,将引发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加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引发资源在地区和产业之间的重新配置,加大我国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的成本。跨国公司通过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融资、研究与开发、销售、市场信息、法律等全方位的服务,控制我国部分国有骨干企业,操纵和影响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如果一大批效益好、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被外商控制,将不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调控,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部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不利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后,常常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控股的企业在形式上进行包装,在境外上市或转手获利,抽走资金,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同时,跨国公司通常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或企业的精华部分,把原有的债务、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包袱留给社会或原有企业,使这部分国有企业更加难以生存,职工处境更加艰难,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跨国公司并购的是上市公司,还会冲击证券市场。跨国公司并购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庄家借题发挥,疯狂拉抬,散户也会狂热追捧,极大地冲击股票市场,加大了股市风险。例如,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协议受让法人股参股“北京北旅”,消息公布后,“北京北旅”股票猛涨,短时间从5元一路攀升到12元,仅消息公布的当天成交就达2600万股,换手率40%,沪深股市由此掀起了一股炒作跨国公司并购概念股的风潮。这种纯粹由于跨国公司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另外,以短期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将导致我国经济的虚假繁荣与泡沫现象。国际金融资本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与跨国公司产业资本并购中国企业有所不同,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短期套利,即将并购后的企业进行“包装”,取得在境外上市或者再转卖给相应的跨国公司,从中牟取差价。金融资本的并购通常不能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仅仅是一种投机性的短期投资,容易助长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现象,埋下引发经济危机的隐患。
四、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对策
跨国并购将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所以面对跨国并购,我们应在正确认识其利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来引导跨国并购,积极利用其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面,限制其消极的一面,以此来继续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跨国公司若通过并购的方式投资中国市场,必然会首选具有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因为投资这些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跨国公司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跨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内部化优势。在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收购存在两个巨大的制度:一是要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清晰,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二是由于产权不清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收购后的企业组织将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优化配置,影响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必须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多元的国有产权主体。活跃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能够真正流动。
(二)制定和完善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
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离不开良好的法律体系。健全而规范的法律制度,可以节约交易的成本,减少并购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使跨国并购快捷而顺利的完成。世界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90%的在华外资公司高层管理者表示,计划在未来3年间扩展在华业务。但受访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加人世贸组织后在经营业务上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现有的几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购并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在兼并、收购的步骤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该规定称,所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以及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这次规定的实施只是向并购法规体系的完成迈了一小步。并购还涉及一些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中许多规定对于并购这一新的投资方式来说并不适用。为便于我国政府将国际并购纳人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收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同时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降低投资者对实施并购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所有针对国际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都应在法律中体现出来。我国当前最迫切的立法任务应是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等法律。
当前我国既要重视对促进跨国并购增加的立法,还要重视对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以防止外面的产业控制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三)培育更加成熟的证券市场,加快建设中介服务体系
通过证券市场推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应该是今后重点努力的方向。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企业并购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能较好地得到保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对外国投资者开放A股市场,使证券市场进一步发挥促进跨国公司对华并购投资的作用。此外,要加快建设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使跨国公司考虑并购投资时,能寻求到可信任的中介服务。跨国并购是涉及专业知识范围较宽、难度较高的交易行为,需要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来操作,如大型跨国投资银行、价值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而我国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以资产评估为例,我国缺乏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高素质的专业评估队伍和科学的评估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往往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这影响了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外资并购中难以令外商信任。再加上评估标准和方法不科学,评估行业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结果往往是导致评估操作的不规范。另外,许多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身份不清楚,同时具有法规制定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常常引起外商的疑问。需要一方面培育国内的中介机构,尽快学会按国际规则操作,另一方面开放这些服务业务给国际中介机构,并尽快本地化。我们要鼓励国内的这类中介机构进行合并以提高规模和竞争能力,与国际企业竞争,也允许外商在这些服务行业的跨国并购。
(四)放宽跨国并购的行业限制
跨国并购大多发生在金融、保险、电信、商品流通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服务性行业。由于这些行业不是我国的优势,相对的开放度也就很小。但实际上这些行业正是我国着重培养参与国际竞争的垄断性行业,如果能正确看待扶持本国竞争优势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关系,利用跨国并购,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投资,就应该顺次开放这些行业。鉴于我国吸引外资近年有所下降的状况,以及东南亚国家采取更加优惠的引资政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我国对外商投资领域近年有所松动,如2000年在金融业、保险业、投资公司、航空业、工程公司、旅游业、中介服务等八个领域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不过,从跨国并购的角度而言,这些政策的力度似乎还显得不够。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顺应跨国公司并购的潮流,加大开放的力度,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医药业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提升。当然,考虑到上述领域特别是金融业的敏感性,对其开放既要积极还要慎重。
(五)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
企业要想变强,必先变大。众所周知,《财富》所评的世界500强,其实称500大更为合适。因为有一些500强企业的盈利还少于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公司如韩国大宇则出现了亏损,有的乃至破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不少领域要想成为强者,必须先把企业做大,大是强的前提。如汽车制造业,国际公认的最低规模效益线为30万辆的年产量。中国加人WTO后,预计国外的汽车巨头、钢铁巨头、家电巨头将会进一步抢夺中国市场。在上述市场上,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应首先通过国内并购,培育出一批具有规模经济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积极展开与跨国公司的竞争。我国大企业也应积极实施跨国并购。美国和西欧各国同属发达国家,其领先企业面对的是一片广阔的具有相同消费层次的市场,所以英国的沃达丰电信公司收购美国的企业后,也有足够的能力在美国市场大行其道。同理,中国的国内领先企业同样会面对一个广阔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能力去占领这些市场的,因为中国企业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至于文化和管理上的差异,也会在谋求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得以克服。另外,在国内市场上,现存大批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有能力的企业可在国内对其实施并购,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跨国并购。
结论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一直是跨国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限制性政策的逐步取消,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可以预期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跨国并购一方面有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但同时跨国公司并购的目标和我国的利用外资目标存在着差异性,而且跨国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我们不仅仅要看到它们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更要看到其对中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夸张的影响时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市场垄断,产业结构是我国面对跨国公司在华扩张并购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方面要加快国内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放宽并购行业限制,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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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管理的概念。
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是指将整个公司整体的资金流、资金结算、资金监控等资金运作方面的管理活动全部集中到公司总部,由公司统一实施系统、集中的管理活动。它是跨国公司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更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是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功能的深化与细化。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活动,跨国公司可以对公司内所有资金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全球的资金战略调配,有效降低资金风险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通过对资金链的统一管理,实现对公司内实物资源的管理和掌控。
(二)资金管理信息化的基本内容。
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现各部门的互动性。计算机网络为财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二是实现会计信息的集成化和一体化。企业内部各个子系统融为一体,进行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三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只要企业发生记录,信息一方面会在第一时间传送到信息需求者手中,会计信息需求者也会及时地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等质量加以控制;四是共享会计信息。即各个需求方可以无障碍地解读和利用同一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构建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信息化平台会显著地有别于传统的资金管理,这是因为在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中,采购、生产、销售等其他子系统的信息会及时地传递给企业资金管理人员,不仅使资金管理更具共享性和时效性,还会在整个集团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可见,有效性和及时性是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如果跨国公司的财务信息不具备上述两种特性,那么公司的决策者所获得的财务信息将会毫无价值的。因此,为实现资金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构建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是十分必要的。
(一)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充分实现公司整体信息共享。
在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人工操作逐渐被计算机管理代替,资金管理也逐渐得到改善。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大量的数据信息储存在同一个数据库中,进而使得跨国公司总部的资金管理人员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随时通过共享的数据库掌握任何一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信息和变动情况的同时,也为资金管理者进行及时、高效的财务分析、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供了更具实效性的财务信息。可见,资金管理在信息化的平台下可以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有效发挥财务部门核算和监管的作用,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使公司整体的管理系统有序高效运转。
(二)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升公司总部监控、调控资金一体化。
跨国公司为实现并保持良好、快速的发展,就必须高效化并最优化地使用公司资金,充分发挥资金运用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全部的资金在公司总部迅速而有效地控制,是实现跨国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协同性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资金作为跨国公司发展运行的“血液”。在传统的模式下,公司总部往往不得不赋予子公司更多的权力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如在所属国开设账户,不仅不利于总部在第一时间掌握下属子公司实时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还限制、约束了公司总部的管控手段。目前,因使用传统的资金管理方法而导致的信息滞后和失真在我国跨国公司中普遍存在,不仅如此,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也依然存在。然而,当跨国公司资金管理向信息化、网络化改造,不仅跨国公司整体的资金情况被公司总部掌握,还使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是因为各个子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不再受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及时、高度共享信息数据,由总部管理统一调配和管理。可见,资金管理信息化对整个公司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在任何企业中,任何企业一方面追求成本的降低和效益的提升,另一方面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何整合手中有限的资金,实现最佳的投资回报,也是管理者们重点关注的。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财务与销的各个环节是相分离的,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均是先在自己的部门内部进行“消化”后再传递到财务部门,如此得到的信息会相对滞后,尤其不能及时更新、共享资金的使用信息,还不利于及时的核算和控制。类似情况在很多国内的跨国公司也依然存在着,使得资金少的公司得不到资金多的公司的援助,只能申请贷款。但是,当引入信息技术,实现资金管理信息化,企业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均得到了改进和强化后,便顺利实现了核算和控制的及时性,企业控制风险的有效性,全球资金调配的合理性,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国际联网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在短期内重复使用资金并快速增值。
1、融资能力强
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在融资方面具有渠道多、方式多等独到优势。大型跨国公司既可以使用公司体系内的内部资金,也可以在母国、东道国或第三国的资金市场上融资。大型跨国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国际银行信贷、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总之,大型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全球的分支机构和自身良好的信誉,以最佳的方式筹集到最低成本的资金。大型跨国公司强大的融资能力如果应用到其对我国分支机构的投资,则在本地融资有利于调动我国的储蓄,在我国上市有利于我国的投资者直接分享其利益,最重要的还是非本地融资有利于扩大对我国的投资。
2、技术水平先进
一些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大型跨国公司向我国投资的速度明显加快,同时,对我国的技术贡献越来越大,成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重要提供者,主要表现为: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加值中约占55%,申请的发明专利约占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数的2/3,在高新产品出口额中约占81%,在高新技术产业利润额中约占79%。据统计,多数大型跨国公司提供了其最先进和比较先进的产品和技术,多数企业提供了填补我国国内空白的技术,使用一般技术的很少。
3、研究开发本土化
与中小型跨国公司不同,大型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具有长期性,而且后备力量雄厚。近年来,他们在我国建立的研发机构增加较快。到2001年8月底,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至少有100家,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和运输设备等先进行业。早期主要以适应型、专用型技术研发为主,最近两年,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研发机构的档次不断提高,主要表现为:(1)研发机构规模较大,投入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2)研发的内容从适应型技术发展到基础型和创新型技术。研发机构的增加说明了大型跨国公司高度重视我国市场,真正融入了我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同时,跨国公司把我国全面纳入其全球网络,加快了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步伐。
二、我国吸引大型跨国公司的必要性
1、融入国际分工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国际分工也发生了变化,已经从产品分工过渡到要素分工,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根据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全球产业结构开始了新一轮的动态调整。在这种环境下,我国要想加强融入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就必须加大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力度,因为他们具有中小型跨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而且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以融入大型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体系为载体,不仅可以更快地参与到国际分工中去,而且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2、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大型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事实证明,具有长远投资战略的大型跨国公司要么较早进入我国,抢占先机,要么逐渐扩大其在我国的投资和经营规模。大型跨国公司于1993年提出建立投资性公司的要求,并从1994年开始建立了大量的投资性公司。这是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系统化、长期性投资和对其投资企业进行系统性管理的标志。大型跨国公司长远的战略方针和积极的态度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在特殊情况下,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3、特殊社会责任的需要
由于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具有长期性,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具体承担了以下几方面的特殊社会责任:
(1)大型跨国公司致力于技术知识的传播,积极参与东道国的信息、
科技和教育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大型跨国公司面对全球激烈的竞争,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把各种工序放到最有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只有提高各个工序的比较优势,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
(2)大型跨国公司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上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这是因为企业当地化趋势加强,全球竞争加剧,人才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来源之一;(3)大型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各个国家、各个企业处于相互联系之中,当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受到威胁时,跨国公司本身的利益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4)大型跨国公司对改善东道国的环境质量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由于产品的国际环境标准越来越高,世界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4、外资政策的需要
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一般都以最具竞争力的核心业务、拳头产品先进入我国,然后,其他业务和产品跟进,形成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进入我国的投资局面。这样的行为方式与我国的引资政策具有一致性:
(l)现有企业向上下游产品和相关产业延伸。大型跨国公司以单个项目进入我国,在我国运行一段时间后,对我国的投资前景看好,就会产生新的投资,企业规模越大,增资的规模就越大。这与我国的引资政策要求扩大引资规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推出新的产品和技术。随着大型跨国公司的不断增加,其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市场潜力巨大,为了获得这一市场,许多企业不得不主动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速度,从而保持和获得竞争优势,这与我国的引资政策要求提高引资质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3)本地采购增加,也与我国的引资政策要求提高国产含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5、综合能力的需要
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利用外资已不仅仅是利用资本本身,更重要的是利用外资所带来的外部和内部效应。与中小型跨国公司相比,大型跨国公司的进人,不仅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新型的管理模式和科学的组织形式,还带来了全新的市场经济观念,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和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大型跨国公司主动或者不自觉的行为,不仅与我国的外资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而且可以加快我国融入国际分工的速度,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对策
1、引资方式问题-拓展外商投资渠道,大力引进并购投资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大型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需对其企业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支配权和控股权,同时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科技、产品生命周期的日益缩短,大型跨国公司更倾向于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投资。只有紧跟国际潮流,才能达到最大的引资效果,才能把大型跨国公司引到我国来。跨国并购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有其自身的优势,跨国并购能使产权多元化,有利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进行跨国并购的多是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大型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以后,就成为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了,最终都是外商企业,只是实现形式不同。并购不仅引进了外资,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对外资达到了双重利用的效果,对我国十分有利。
面对各国对外资的激烈争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借鉴国际并购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紧完善和制定外商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规定,鼓励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2、引资环境问题-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
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其目标利益具有长远性,因此格外注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和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等对其长远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因素。对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他们却缺乏兴趣,因为一般说来优惠政策越多,东道国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越差,越不利于他们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为了吸引大型跨国公司,我国应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
(l)完善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
我国政府应不断完善关于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如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鼓励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并根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清理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维护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我国政府应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进一步简化政府审批程序,改善行政环境
我国应该加快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简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减少随意性,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4)减少贸易保护,降低与外资有关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入世后,我国的经济活动已经纳入到国际市场中,我国的经济利益将进行重新整合,跨国公司的投资也将面对这种利益的整合而重新定位,加快某些特定产业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步伐,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效率寻找型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减少市场、资源寻找型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提高引资的质量,而且也符合世贸组织减少贸易保护,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行业里(例如汽车行业),由于占主导地位的几乎是外资企业,这样受到保护的是外资企业,并不是我国的内资企业,保护也就发生了错位。在这样的行业里减少保护,对我国来讲具有上述双重意义。
(5)培育我国的要素优势,为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做好准备
培育我国的要素优势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力优势,我国虽然人口众多,但是技能性劳动力缺乏,符合外商要求的高级技术人员更是紧缺。只有加大科教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二是企业优势,企业优势是建立在劳动力优势基础之上的。我国企业只有符合大型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后,才能融入其分工体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与之相关的实施全球战略大型跨国公司的进人,才能形成吸引大型跨国公司进入的聚集效应。
3、引资领域问题-加大服务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服务贸易领域在吸引外商投资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国应真正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不断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化理念和技术手段,改善我国服务业结构,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水平。随着服务业开放广度和深度的加大,国内法律环境的改善,服务行业、制造行业等各种行业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都将达到一个阶段。
四、适度控制大型跨国公司的政策
由于大型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有可能在我国市场上形成垄断,会对我国的内资企业、现有市场结构、国家经济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在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的同时,还应对其进行适度限制。对大型跨国公司适度控制的最好办法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大型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
虽然大型跨国公司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国内企业也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在家用电器等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其中纺织行业是国内企业的主导产业,使得大型跨国公司只能以新产品、低价格、零利润的方式生存。但是,国内企业总体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所以,要想利用这种方式,就必须培育自己的企业,也就是说,要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紧紧联系在一起。
2、外来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的直接竞争
在一些资金和技术壁垒很高的领域内,国内企业短期内还无法具备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产品领域中至少应引进两家大型跨国公司,使不同大型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竞争,由原来的寡头垄断变成竞争垄断,这时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就会大不相同。所以,引入的大型跨国公司要多元化,不仅是同一项目的企业数目不要单一,而且在项目上也要多元化,不能只集中于某个产业,这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利。大型跨国公司的地区来源也要多元化,不要过分集中于某国,这样容易产生对某国的依赖性,加大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