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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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莫名败诉”基本案情
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厂房翻修需要,经介绍委托吴江B钢结构厂(以下简称B厂)制作安装厂房屋顶钢结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B厂向A公司出具了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钢结构安装两级资质证书,合同约定,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决算金额。
但在B厂制作安装钢结构屋顶的过程中,A公司发现其施工质量有严重问题,遂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B厂返工,但B厂依就我行我素并“按约”完工,此时正好离中国人传统的春节还有一个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老家有事便提前放假回老家去了。在之后B厂在确认A公司已无人后,却突然通过邮局EMS向A公司送达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A公司所在的经济园区工作人员因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较熟便代收了下来,但因邻近过年也没打电话通知A公司也没拆开看EMS,一直等春节正月十五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沪后才将EMS交出。
就在A公司拆看EMS认为无所谓的时候,法院的开庭传票不会就到了:原来B厂已到法院,认为其承揽的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工程决算金额已经A公司确认,要求支付工程款X万元。A公司还是不以为然,认为B厂的安装质量不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但法院还是采信了的B厂所主张的合同约定: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决算金额,并支持了原告B厂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A公司感到不公正,通过介绍找到本律师,询问追究B厂法律责任的有效办法。
二.后期“转败为胜”有效诉讼
(一)。前期法院判决的分析
1.事实依据: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
2.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决算金额。
3.存在问题:事实上B厂的工程质量肯定是不合格,但法院生效判决却已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
(二)。前期调查
笔者接受委托后,从A公司提供的B厂资质证书着手,发现其有一定的瑕疵,于是转门赴江苏省建设厅调查确认资质证书的真实性,结论却另人大吃一惊:B厂资质证书系伪造!后又马上去调查B厂的工商档案,发现其只有生产/销售钢结构的经营范围!
(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互矛盾
1.《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笔者给出了初步诉讼方案:通过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
毋用质疑,从法的效力来讲,《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连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显相互矛盾: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A公司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处-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B厂却是分文未得。一个国家的法律,同样的事实规定不同导致的结果却是截然相反?那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四)。可行性诉讼方案的确认实施和法院判决
尽管从法的效力来讲,《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明显侧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事实,笔者根据国情和结合司法实践,合理避开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从委托人的最终目的(不付工程款给对方)出发,确认了以下诉讼方案:
1.依法申请法院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进行质量鉴定以确认其不合格;
2.依法判令被告B厂承担经司法评估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不合格后返修费用;
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进行了质量司法鉴定,确认其质量不合格,结果被告B厂需承担的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不合格后返修费用远远超过合同规定的总结算工程款,A公司可谓扬眉吐气,达到了教训B厂的目的,真是争气又争财!
三.给双方的合理建议
实践中,根据笔者办案经历,除了如本案例中承包单位的上述恶意行为外,也有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费用,故意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更有甚者,利用对方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合同无效的事实来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市场的更加混乱无序和诉诤不断,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笔者有以下合理建议:
一.如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应保证施工质量,如实在不能保证但碰到发包方一定要求无资质施工的,可与发包方签订买卖合同(如只有生产和销售许可而无施工资质的)和施工合同,这样肯定能保证材料款的支付,避免因质量纠纷血本无归!
2.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的“视为合格”条款或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合格。
3.返修后应立即请发包方予以合格确认以保证自己的工程款请求权。
二.如发包方有意或无意已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养成要求承包方出具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发证机关核实的良好习惯。
2.发现质量问题马上发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确认以避免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的“视为合格”条款的圈套,并避免委托无施工资质单位进行修复。
3.如因施工资质承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返修费用等损失并可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6-0039-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从王文章教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地方理工类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一般以通识教育为主要途径,课程设置以开设单一的通识公共选修课程为主,教学形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赏析为主,课程名称多以民族民间传统艺术赏析、民间文学艺术赏析、民族地区手工艺制作技艺赏析等民俗学和民间文艺为主,教学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2)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3)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节庆礼仪、民间体育、竞技等;4)蜡染、刺绣、雕刻、首饰等民间传统手工制作技艺赏析等。教学理念也部分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中蕴涵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等。这些课程的设置对于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有利于调动理工类高校大学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且还能够增强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培养他们的民族精神。
一、地方理工类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是文化传承的需要
高等教育肩负着传播文化的责任和传授知识的义务,是文化知识传承的重要渠道。高校作为文化传承的主体,拥有独特的教育文化资源,聚集着大量的知识分子和文化精英,把高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教育的基地,对于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的优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为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承提供理论依据和知识基础。
2.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需要
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因而对该领域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既要培养高素质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又要培养优秀的文化传承人,同时也要通过培育一大批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文化新人,扩大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为此,高校需要加快学科专业建设,构建完善的学科体系,以便更好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服务。
2.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是科学研究的需要
高校应发挥科研和人才的优势,创造出更多的优秀科研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更加健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更加丰富,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为更多的受众群体服务。为此,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一定的学术带动作用,把科学研究的理论成果付诸实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
二、课程建设的内容
1.确立课程的教学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华夏灿烂的汉文化遗产,也包括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遗产,因而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使学生能够使用科学的方法来搜集、整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更多、更年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和管理者,使其参与到遗产保护活动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教学的目标就是为了达到上述要求,使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原则、目录分类和保护技术等,增强大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大学生勇于肩负起传承保护华夏传统文化的重担,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职业观,全面提升他们的人文素质和综合素质。
2.构建课程体系
*市人事局二00一年九月三日
抄报:省人事厅专技处。
抄送:本局各局长、专业技术人员科(5),存档。
*省建设厅文件青建政[*]232号
关于*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人事(劳动)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青人专字[*]167号)要求,现将*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省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建政[*]21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青人专字[*]167号)精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凡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以及无建设工程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申报中级职称的,由各州、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按《评审条件》初审合格后,出具正式委托函,按规定将评审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厅属各单位直接报送厅职改办。
三、申报推荐程序: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审查推荐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负责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审查,并报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审核推荐;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报相应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层层审查、层层推荐、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级上报。所有参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道德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凡越级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非国有制单位及个体从业者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按我省现行的报考,评审程序及条件,同步进行。
五、申报材料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论文(著)和各种证书取得的时间均截止到*年9月30日。
六、职称外语合格证的有效时间均从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对不属于青劳人专字(*)13号文规定的职称外语"以培代考"培训对象的人员所取得的合格证,一律视为无效。
七、青劳人专字410号《关于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为严肃职称评审工作,使晋职人员名符其实,从今年起,取消破格评审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和突出贡献、业绩,并得到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将体现其突出业绩成果的材料并附单位专题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
九、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报送材料:
1、州、地、市人事局(职改办)或省直主管厅局、地专级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委托评审函1份;*年度拟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况表一式二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4、《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中级20份,高级25份,所填文字内容必须打印;
5、最高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
6、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业绩材料,如著作、论文、获奖证书,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工作业绩和学识水平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原件;
7、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论文(著)要求一律为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著)在2篇以上。
8、《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9、评审表第9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一栏中除当年考核结论外,还应填写任职期间的考核结论及年份。
上述各种材料、表格必须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要求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印章不得复印),上报材料应由主管职称工作的人员专人报送。
十、报送材料截止时间:
厅属各单位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应按本通知要求务于*年*月*日前报送材料,各州、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务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评审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
教育、卫生、会计以及其它系列按该系列职改部门的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执行。
案件:2007年8月28日,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B集团承建A公司开发的某科技产业园一期工程,工期为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7月6日,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处罚,合同总价暂定为28762070元,采用固定价格确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除钢材外的材料及人工涨价费用,钢材价格按B集团施工进度钢材实际使用量和规格及使用时段内的《青海省造价信息》西宁地区信息价平均值计算;B集团按形象进度上报形象进度表,A公司按形象进度支付形象进度款,尾款按结算价扣除5%保修金后,24个月内每8个月支付5%,及其他合同先关事宜。
2007年9月7日,B集团开始施工。2008年7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对已完工的所有单体工程±0.00以下的基础工程的结算按原合同执行,对±0.00以上工程的施工及结算进行部分调整;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7天内,A公司将原合同规定的基础工程进度款的余款55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B集团,B集团在付款之日起5日内恢复施工,从付款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在A公司按约定支付全部主体封顶工程进度款且及时组织主体验收的前提下,B集团承诺在封顶后2个月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总工期不超过120个日历天;工程竣工决算中关于人工工资在严格执行原合同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在决算外A公司给予B集团全部工程人工工资补助合计人民币40万元,分两次付清;补充协议签订后,除A公司原因外,如B集团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恶意停工,在恶意停工期间A公司将追究B集团每天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罚款等相关事宜。
《补充协议》签订后,B集团继续施工。自恢复施工之日起至2009年6月底,双方就工程施工、材料人工费变更、设计图纸明确、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行多次洽谈并形成相关书面文件。2009年7月3日,因工期、工程款支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B集团撤出工地事宜。8月2日,B集团撤出工地,该工程由A公司交由第三方继续施工。
2009年10月9日,A公司以B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利完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集团支付违约金5770556.86元。B集团辩称《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并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86472.38元。庭审过程中,B集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鉴定B集团在涉案工程中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历经两年多达10余次听证后,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2010年11月22日,该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一、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
合议庭要求原B集团双方出具工程招投标相关文件,双方仅仅提供了一份《中标通知书》以及两份内容、时间均不一致的《投标报价书》,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文件证明本案涉案工程依法开展了招投标程序。
首先,从《中标通知书》来看,问题有三:其一,该通知书开宗明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我单位确定你公司为中标单位”,然而从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从未向法庭出具任何书面材料证明评标委员会的存在,甚至于没有任何口头说明,由此很难证明“评标委员会”的实际存在。其二,该通知书的中标工期原文为“2007年8月31日-2007年7月6日”,完工日期却在开工日期之前。其三,招标人与招标备案机构系同一组织,不符合招标人独立性的法律规定。
其次,就两份《投标报价书》而言,时间、内容、数额均不一致,B集团当庭陈述该两份报价书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磋商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作用,合同及补充协议也并非依据该报价书作出,故该两份投标报价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涉案工程召开过招投标程序的依据。此外,两份报价书的存在,说明工程未开展过招投标程序,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只能投一次标,投标报价书递交后就起到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否则,一个投标人事后更改标书,难免有损于其他竞标人的公平竞标权。换言之,在两份标书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即使的确召开了招投标程序,也是废标。
再次,对于涉案工程究竟是否召开了招投标程序,最有说服力的还是招标备案机构的备案材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无论B集团、A公司还是合议庭法官,均亲身前往备案机构调取备案材料,但均一无所获。庭审过程中,A公司向法庭出具了该备案机构的书面证明,其意概为因搬迁导致资料遗失,但招标活动确已开展。对此笔者认为:其一,如前所述,根据《中标通知书》,该备案机构本身即为机构,该备案机构本身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有摆脱责任之嫌,故该证明不具备证据效力;其二,该备案机构为A公司招标人,与A公司存在利益关系,该证明又系A公司提供,故其证据效力同样薄弱;其三,根据B集团实地调取材料时,发现同一时期的其他工程招标备案材料完好无损的备案存放,何以本案涉案工程招标材料遗失,备案机构理由显然不能令人信服。由此可见,涉案工程根本未开展招投标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B集团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姑且不论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两份协议中均未约定违约条款。根据A公司当庭陈述,其主张违约金的依据是补充协议第十条之约定,即“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除甲方原因外如乙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恶意停工,在恶意停工期间甲方将追究乙方每天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的罚款。”根据该条内容可见,双方做出该约定的初衷和出发点是为了防止B集团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恶意停工”而制定的惩罚性条款,对此笔者认为:
该条针对的是因B集团“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恶意停工”而进行的罚款,而非A公司所谓的因“逾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金。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不符合通常意义上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手段;所谓“恶意停工”是指基于不良居心与用意而中途停止施工;而“逾期完工”则是指超过约定期限完成工程任务。从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的基本事实来看,A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指向B集团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施工任务,而根本不能证明B集团实施了无法被通常法律规定或道德底线所接受的行为造成施工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况且,本案的其他证据足以说明逾期完工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逾期付款。因此,A公司依据该条约定主张逾期违约金,于法无据。
三、法律分析:已完工程总价款应如何计算?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司法解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十年来,司法解释解决很多的施工合同纠纷,对许多有争议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也是目前解决司法实践中处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本司法解释共二十八条,涵盖了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三个大方面的纠纷解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及有关的条文有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共四条,笔者以下内容就对以上四条谈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1、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一条列入的三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分别为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及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要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的操作中,有很多无效合同,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请求工程价款的必要条件,这反映了“工程质量至上” 的原则,没有合格的产品就谈不上价款的问题,我认为这是原则性规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就是恢复原状,互相返还,但建设工程是一个特殊的产品,不能适应一般原则,所以司法解释给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体权利的处理与按双方约定处理与合同有效的处理是一致,但“参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这有一定的区别,过去有两种做法我认为是不适合的:①、一种做法就是合同无效,按国家及省、市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得出的工程价款比合同约定还要高,这个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说承包人合同无效还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对于打击违法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很不利;②、还有一种做法就是仅给承包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这样因合同无效给发包人带来的不当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据司法解释内容,对于无效合同关于价款结算处理谈个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定额计价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工程造价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应该扣除利润部分,因为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利润。对于无资质承包的无效合同还应扣除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部分。
(二)、如果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应按照综合单价分析表扣除利润和风险费用。对于无资质承包的无效合同应扣除管理费。
(三)、对于固定总价部分可以参照以上方法,对总价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扣除利润部分。
2、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这一条主要体现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如果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价款有明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能随便修改计价标准和方式,必须双方遵循的原则,但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受合同约定的约束。笔者认为对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建议如下:
(一)、对于在原有的施工条件、建筑机械设备的前提下,仅产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变化(不超过15%)变化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结算,对于变化超过15%的,可以参考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调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条件、环境等发生了变化,执行合同约定就会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参照当地定额标准执行。
3、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一条主要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经过备案中标的合同,以下简称“白合同”,另行签订的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黑合同”,工程实践这一类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为了规避法律,但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法学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主流做法:
(1)、应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准,因为“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2)、应以备案的“白合同”为准,因为“白合同”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备合法性。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就认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个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签订,而且“白合同”没有对工程价款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和约定不明确的,“黑合同”应理解为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我个人认为应该以“黑合同“为准,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请求按当地定额标准计算,应该没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黑合同”与“白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白合同”对“黑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实质性的变更,我个人认为应该以“白合同“为准。
③、准确理解“实质性内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的内容;
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司法解释中“固定价”既包括固定单价,也包括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有一定契约性。对“固定价不予鉴定”理解有以下内容:
(1)、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但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固定单价是不能改变的,但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比如:合同约定材料单价变化10%以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单价,不能简单理解为固定单价一定不能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适用合同价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长的工程,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围,对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一律不能调整合同价款,但对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围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计算工程量,这是不正确的做法。对于此类合同一定要明确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这一点非常重要。
司法解释该条规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对工程价款有专门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纠纷非常多,如何准确理解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尤为重要,特别对于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不能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就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笔者对司法解释的价款部分谈了个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论文中很多错误,请广大同仁提出批评和指正!
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保证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的科学性进行了探讨
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送检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取样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了检测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给工程结构留下了质量隐患,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检验制度,从而能取得真实代表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国家也颁布了相关文件和技术法规,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免费论文,见证取样。。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 211号]就此问题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第3.0.3条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提高样品的代表性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它除了与检测单位有关外,涉及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执行好这一制度必须相关单位都能理解好这一政策并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需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应将见证人员的配置和相关工作纳入到资质管理中去;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逐步将现场见证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内容加以强化。改变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实不好”的现状,使见证取样工作真正能够按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见证人员的自身素质还不到位。由于见证人员绝大部分为监理人员,而目前监理人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也存在于见证人员中,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有些见证人员将样品的真实性片面理解成
样品只要在现场的母体中提取即可,忽视了样品的提取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检验批的要求,最终导致一个小区几栋甚至十几栋的建筑共用一份检测报告的现象时有出现;对在现场交付的产品,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抽取能在现场随机进行,但由于见证人员工作不到位,使得见证送检的样品与现场的实际产品质量不一致,特别对门窗等现场组装的构件产品尤为明显。
(3)见证人员的配置还与工程建设量有一定的差距。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工程的见证人员至少配备1-2人,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小区或复杂的建筑物,还应根据建筑物的数量或不同的工种适当增加见证人员。目前,有些建筑工程现场见证人员数量远远不够,一个较大的小区只有l一2个见证人员,且其中一个持证人员还是现场负责人或是监理总监。特别是近一两年,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监理单位由于见证人员的数量不够,将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多份在其监理的各个工地使用。这从根本上不能满足检测见证的有关规定。
(4)检测机构对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按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质量监督部门和该工程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书》,这从制度上保证了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对见证人员工作的监督,但由于有此施工现场建设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精力有限等原因,真正按规定做此项工作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很少;而有些检测单位在接受见证样品委托时不认真核查见证人员证书及封样的有效性,甚至为了满足于客户,默许见证工作中见证人员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见证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免费论文,见证取样。。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检测的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若其如此,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榆”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汪资料。
(2)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提高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规定现场一线的质量管理人员均须持有见证取样上岗证,各地区承担见证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要加大培训考核的力度,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
(3)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见证行为,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免费论文,见证取样。。同时,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4)建立见证取样送榆工作台帐。建立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台帐上应注明项目名称、见证人名称、见证材料和试块数量、使用部位、见证日期、见证人签字、检测结果、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5)实施见证取样网络化管理。为了控制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员章或签字,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就不收样;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须见证取样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在见证取样时必须要有质保书和注明本批材料的数量;试验报告出来后,须经监理主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以此使见汪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均处于受控状态。
[1] 闫彩云. 关于建筑材料检测实践教学的审度与思考. 职业 , 2010, (03) :171-172
0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由于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计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计更是施工合同审计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 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 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定额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定额,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单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超出部分土方挖运的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淸标,对工程量清单的土方量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应执行中标单价,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是地址勘探报告深度不够,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等原因。为此双方扯皮,互不相让。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计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2.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 “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审计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才开始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总体起步相对比较晚。二十多年实践和努力,验证了工程总承包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建设部出台的相关文件,又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改革,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受到极大的鼓励,进行改革或重组,各种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以及项目管理体系纷纷建立,从而打破了行业界限,建筑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领获得相应资质。重重措施,项目总承包管理得到良好的培育和发展,在此良好基础上,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逐渐向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主体方向发展。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的适宜项目
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以设计施工一体化为主体,将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一体化,各种资源以最佳的方式组合到工程建设项目里。以设计施工一体化,目标在于减少管理资源的各种浪费,实现风险和效益的统一,责任和权力的统一,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所谓的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以设计为龙头,而以往的设计则附属于施工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以优良的设计构思为主旨,追求创造出超值的视觉效果,以满足各业主对建筑的特殊需求,而施工则以此为终极目的为设计主旨而服务。不过,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建筑工程项目,主要有三类项目能最好地体现出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优势,如下所述:
一,设计施工一体化适宜应用于复杂程度较高的改造工程项目。那些技术难度比较高的改造工程项目,需要按照原来的工程设计对那些改造部分进行结构计算、节能计算、消防计算等各类专项计算,所以,需要从设计和施工这两个方面实行紧密的结合。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适宜应用于外资工业性工程项目。国外建筑市场上,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建设理念得到了比较多的应用,所以,境外公司对国内生产基地进行投资行为时,通常就会希望国内能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境外公司对中国国内建筑市场不够熟悉,不够了解,而这种建设方式不但可以避免这种不了解为其带来的可能风险,也可以帮助其节省工程项目前期的人力成本。这类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设计师一般都会按照境外公司的概念性设计,同时结合国内的设计规范,进行扩初设计,而施工企业再按照这个扩初设计图纸做报价。然后境外业主和总承包商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最终实现同国际惯例的接轨。
三,设计施工一体化适宜应用于那些功能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这里所说的功能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为医院、学校和研发中心等等。这一类工程项目业主通常对建筑物的功能性要求非常注重,所以,设计时,必须满足业主对功能的需求,之后才是在建筑物外观和节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研发中心的实验室和医院的手术室为例,这些建筑对暖通往往有着特殊的要求,也就是洁净度的要求,和恒温恒湿的需求。某些建筑则可能会有层高的限制,而这些就需要设计人员具体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管道走向的设置。使用传统组织形式的话,势必将导致设计和施工分离,各自为政,无法实现良好沟通,极有可能对建筑的功能要求造成极大影响。
三、在项目整体运作中的优势及其发展前景
设计施工一体化在项目整体运作中的优势如下所述:
1.改变了传统的设计、施工生产组织以及管理模式
不论是哪种工程项目,其开展势必会有各种制约因素对其产生影响,业主往往对项目建设周期有具体要求,或者对建筑成本有所控制。而设计施工一体化这种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为其提供社会化服务、专业化服务和商品化服务,与传统的工程模式相比,毫无疑问拥有更多的优势,不但可以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将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而且对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具有强化作用,有利于分散工程项目法人的风险,大大减轻工程项目法人的工作量,帮助克服设计采购和施工等方面的相互制约或脱节的各类矛盾,使得这些环节能够有机组织起来,实现整体统筹安排,不但能节省投资,又可以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与此同时,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建设工程目标的成功实现。
有利于业主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策划和实施两个阶段,然而,前期策划阶段其设计任务书中的策划内容和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即施工图难以保持一致,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施工招标却是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来进行的,这最终将导致项目的完成内容无法同前期的策划保持一致,两者之间势必存在一定差异,无法良好满足业主的期望和需求。
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则能很好的解决此问题,业主能够更明确向总承包单位提出自己在建筑的功能性、项目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了了包括设计、施工、安装、采购等在内的全部工作,所以能够良好地避免以上各工作阶段之间可能产生的差异。
3.有利于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对风险的控制以及转移
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中,业主往往很关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对其着重强调,而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开始的节点通常是在施工图的完成之后,也就是设计单位完成了施工图的设计之后。但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这种总承包模式下,其推进的节点往往都是在扩初设计过程就开始了,直到工程建设项目的最后竣工,交钥匙,而这势必导致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并在理念上发生转变。所以,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并不仅仅意味着承包商从中受益,其主要意义是有利于为社会进行更优良的资源整合,同时也为业主节约投资,减少投资上的各种浪费。因此,项目总承包这种工程建设模式的意义,远远高于设计企业机械地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企业单纯地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为承包商带来了极大的动力,促使他们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以及施工技术的创新,同时也能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升利润空间,使得业主和承包商良好融合。
4.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运作效率
传统的工程建设模式,在建设中的各主要环节之间,日益显得分割和脱节,建设周期过长,运作效率过低,投资效益过差等缺点也日益暴露明显,不但在项目工程管理的程序和方式上严重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组织机构都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的极大浪费,严重时甚至是无效投资。而设计施工一体化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承担了建设工程中所有关键环节,大大减小了建设工程各环节运行中可能出现的脱节问题,不但有助于降低能源损耗,也可以更高效高速完成工程项目任务。
四、结语
设计施工一体化,这种建筑模式,以其极大的优越性,成为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国内建筑业必须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加强这方面的能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赢取主动姿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傅峻迪 "设计-施工"一体化在建设项目整体运作中的应用及其发展前景 [期刊论文] 《建筑施工》 200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示出来,我国公路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公路建设的标准越来越高,投资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与之同时,公路建设部门的担子也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质量是公路建设的生命,是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没有质量的工程是浪费的工程,是无效的工程,甚至是犯罪的工程。因此,对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讨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在公路工程的施工管理中会涉及很多的问题,在其不同的工程项目中都会具有不同的施工方案以及特点。所以在公路施工管理中所牵扯关于质量问题就比较复杂。在一般的施工管理当中,会出现先施工而后报告的问题,先进行检验然后再申请检验报告的问题,为了抢先施工进度,而却忽略了检验材料的重要环节,在施工企业问的施工技术没有及时的交接清楚,对于某些重要的技术问题却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认识,其次在施工人员中还缺乏对施工的基本结构知识,所以在在施工中就会经常出现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现象等,导致在施工当中出现潜在的质量隐患。此外,在施工的具体管理当中,经常会出现在沟槽的填复土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所以导致车行在道路中会时常出现沟槽部位的下陷问题。在土路基施工中没有按照规范制度进行碾压工操作,会造成土基的压实度不足。对于一些工程施工企业为了抢先进度,而忽略了在路基的排水设施以及以盲沟的处理,沙砾也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平铺、平整,只是做了简单的一边挖土基,一边摊铺沙砾进行施工,而摊铺的层次却不清,平整度和标高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达不到密度的要求,这就是致使路面出现凹凸不平等现象的发生。所以,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于质量的管理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影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
从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影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因素有人员、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方面。
(1)人的因素。如直接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职能的决策者、管理者和作业者个人的质量意识及质量活动能力;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决策或实施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工程承包企业等实体组织。
(2)材料因素。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没有材料就无法施工,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指为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基本技术要求而需要借助应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可分为固定资产类和易损耗类。如土(石)方施工机械、桩工机械、起重吊装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灰)拌和输送机械等均属固定资产类。另外还有胶轮推车、模板支撑、架手脚具、度衡量具等易损耗类。为满足公路施工需求的各种机械设备是形成建筑和产品质量的重要外部手段之一。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对施工质量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机械设备选择时,应考虑到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技术上的先进性,同时应注意机械的操作和维护的便利性等等。
(4)方法因素。方法主要是指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如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操作技能等。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等。
(5)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是指自然环境(水文、地质和气象等)、劳动作业环境(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等)、管理环境(由多单位、多专业交叉协同施工的管理关系、组织协调方式、质量控制系统等构成的)。
三、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一)工程开工前的质量控制
(1)认真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落实岗位职责。进入工地现场后,做好对全员进行质量意识培训的准备,需认真组织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实际,制定全体施工人员的质量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强化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教育,加强施工队伍的岗前培训,层层分解质量目标,使质量目标落实到最基层的施工人员身上,落实到各个单项工程及各道工序上,确保质量控制落到实处,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个单项工程开工前,要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程施工应知应会教育。加强施工人员对规范、标准的学习,并加强技术培训,使其能熟练地掌握施工技术和基本方法,并严格考核,做到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与“技术规范”操作。通过教育与考核,实行全体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挂牌作业。
(3)各个单项工程开工前,要组织人员对原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检测方法和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及预防措施进行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并认真进行检查,确定完善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前准备工作必须细致,避免疏漏。由于施工建设是异常复杂多变的,准备工作也需要随工程进度而不断调整、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准备工作应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的始终。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1)严把材料质量关。因填筑材料、路面材料等材料的规格和质量不合格,影响路面平整度等,因此要求严格把好施工材料质量关,严格控制工程建筑材料的货源渠道,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都应有生产合格证等材料,都应符合工程施工要求,不合格的或是质量有疑问的应责令退场。对于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应科学防护,合理储放,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2)对施工过程的控制。施工过程就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因此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作业过程(工序)所构成,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必须控制全部作业过程,即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的工艺过程,要一步一步按要求做到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施工,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由项目部的质检人员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用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来确保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3)对施工方法的控制。在施工方法的控制中,应重视对施工方法的选择,所选择的施工方法应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并应考虑其对质量的保证程度。恰当的施工方法是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成本,按期完成施工的最好办法。另外,施工方法选择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其适用性及对质量的保证情况,若发现与现场条件不符或对质量无法切实保证时,要及时更换。
(三)严格质量检验
(1)明确质量检验标准和内容检验标准主要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即达到规范化、规程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检验内容主要是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结构整体和部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使质量事故尽可能的消灭在施工过程中,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2)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施工企业承诺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对“三检制”的执行情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交的质量技术档案记录、施工质量技术控制情况、质量统计分析资料、质量控制图表进行审核与检查。
总之,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措施是管理的保证,管理是质量的灵魂。我们只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能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廖英中.浅析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通病及其治理措施[J].中华民居:学术刊,2010(12).
[2]支宁宁.浅析公路施工质量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1(2).
(1)为什么要选这个课题?
公路工程质量的好坏受到公路施工质量管理的影响,做好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前提。因此,对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讨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写这篇论文的目的是什么?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踪,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色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收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是否等同于转包合同或挂靠经营,是否属于当然禁止的范围,对外效力如何,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
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1 项目管理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由过去行政指定施工单位,变成了通过招投标竞争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探索,且已成为现在建设工程交易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基本上是健康和规范发展的,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计价依据方面
现行招投标计价的依据主要是建设部以及各省颁布执行的各种概预算定额及相应的费用定额。概预算定额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的原则编制的,费用定额是通过测算各类施工企业的各种支出编制的。在招投标时,无论是招标人编制标底,还是投标人编制报价,均根据预算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完成、企业优势则不能在报价环节体现,因此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各投标人运用同一套施工图纸、同一套定额及统一的信息价编制标书,不能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管理水平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计价方法方面
现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计价方法是,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材、机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国家控制量以保证工程质量,价格逐步走向市场化。这一改革措施迈出了对传统定额改革的第一步。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政府采用管放结合的价格机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做法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内容比较多的状况,难以满足招投标竞争定价和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另外,由于标底编制本身存在的技术误差,使得标底价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弹性,也在不同程度上诱导了一些施工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去获取标底。这违背了我国工程造价改革体系“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
(3)评标方法方面
评标指标划分对评标有影响。我们目前在投资金额大的工程中采用综合评标法,即将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财务状况等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针对以上指标对投标单位进行打分,再乘以各指标权重,最后累加得分,以总分最高的单位中标。我们现阶段主要采用的这种评标方法往往陷入了一种误区,那就是重商务标而轻技术标,作为商务标的“报价”所占的权重往往占到0. 5-0.7,而几项技术标(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财务状况等)合计才占0.3-0.5。因为工程造价在形成的过程中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评标指标的划分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设立有效标范围,这是目前常用评定商务标的一种做法,超出该允许值范围属无效标,人为夸大了标底的作用,与招投标鼓励竞争的要求相比,这种作法显然是片面的。
(4)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只有一些特殊的项目,经批准才可以转变招标方式,但如今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过多于干涉了招投标市场,找各种理由来改变招标方式,这样扰乱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秩序。
(5)投诉举报事件增多。在最近几年各地开展“大投资、大建设”的背景下,大型项目数量激增,在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中,候选人之间互相投诉、互相举报的案例增多,导致项目中标人无法确定,项目迟迟不能进场开工,延误了进度。
2 项目管理中招投标对策分析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最新出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加快招投标管理市场化步伐。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管理,完善招投标管理法规,最终建立一套依法管理、竞争有序,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招投标制度,这是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1)招标投标法规日趋健全。为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们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的招投标法规日趋重要。同时,加大对招投标执法力度,对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或不按程序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要及时查处,以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2)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使评标定标办法将趋于合理。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是完善招投标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能有效避免投标单位之间的互相投诉、举报,有效缩短投标时间,提高投标的效率。
(3)招标投标管理将进一步严格规范。通过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在招标工程中杜绝倒手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现象,以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其次,继续提倡竞争性招标,严格限制议标,控制邀请招标,坚决杜绝假招标,明招暗定等,加强上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下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制度。
(4)加强索赔管理。有些投标单位在报价过程中,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合同条款,发现较多漏洞时,故意把报价压得低一些,中标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利用这些漏洞进行索赔,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因此,在我们的招投标过程中,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研究,完善施工图纸,提高应对索赔的能力,加强索赔管理。
(5)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继续得到发展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投标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6)招标投标机构将继续得到扶植和发展。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招标投标单位,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筑市场发育成熟的标志。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利于提高招投标的质量,也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覆盖面。
(7)施工组织设计数据库的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是投标书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编制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建立施工组织数据库是很难实现的。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对各项成熟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时收集、整理、归纳。同时,加强对本专业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学习、应用和整理。并将有关安全、质量、工期、冬雨季施工等保证措施由各专业人员讨论并完善。编制成施工方法、工艺等各项保证措施的标准模块,并建立起标准化、规范化的模块库。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编制人员结合投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标准模块的相关内容,这样既增加了施工方案的可比性,也提高了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8)推行电子辅助评标。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商务标的评审是一个工作量很大,又对工程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环节。推行电子辅助评标,可以减轻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同时又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有效解决围标串标等问题。
3 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