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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4:0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 看守所 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据我省检察院监所部门的数据统计,目前对全省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已立案侦查16件1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件数和人数均有一定下降。从发案部门看,监狱系统7件8人,看守所系统9件9人,劳教系统1件1人;从犯罪类型看,涉嫌受贿罪9件9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件3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1件3人,涉嫌行贿罪2件2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1件1人。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调研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管理权进行的犯罪活动,其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微观表现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公安局下辖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通过大量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案件查处,可以发现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与看守所民警的监管身份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犯罪人具有警察身份,其犯罪表现出明显的身份特征,作为看守所监管民警,其特殊身份使其从事犯罪有明显的职业化倾向。因此,在研究看守所犯罪问题时,要从治理的实质内涵出发,从整个民警队伍,改变民警形象的角度看,注重警察违法犯罪的职务化倾向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

看守所职务犯罪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曝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封闭性特点决定了看守所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具有的多重性,如虐待在押人员罪,客体是羁押的在押人员,侵犯的是其人身权利,在押人员是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过程,无法立刻向外界举报,也有的害怕由于打击报复,无法举证。

(三)罪案侦破的难度大

由于看守所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人作为公安民警长期在一线从事监管工作,部分看守所民警从事狱政等工作,对案件的侦破及查处方式极为熟悉,常常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其次由于监管场所的封闭性,其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因此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常常极其困难。实践中查处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将面临着很大压力,这里有亲朋故友的请托说情,有上级领导的命令干预,甚至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和谐的声音。

二、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从主观上看,价值观错位,执法观念淡漠

一方面,价值观错位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部分监管民警责任意识缺失,个人修养不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以至于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促使下,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另一方面,监管民警长期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由于部分监管民警忽略思想政治的学习,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理念缺失,思想上一旦动摇,未能分清界线,当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想象为个人的私权利,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滥用手中的权力,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从客观上看,法律规定缺失,执法监督乏力

一方面,监督法律依据不充分,检察监督权的实现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和《看守所条例》第8条是目前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依据,从立法层面看,目前对看守所监督检察缺乏具体、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监督困难,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另一方面,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上述规定, 检察机关发现看守所存在违法行为时, 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纠正其职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既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违法的义务,也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纠正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致使实践中被监督机关藐视或者无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和驻所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

三、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从源头上做好看守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对监管民警的思想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等等,使每个监管民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牢固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严格教育,管理队伍的同时要敢于正视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敢于严肃处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树立执法严明的威信。

(二)加强所务公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在监管场所内部建立健全一个整套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看守所在收押、羁押、会见、出所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活动都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使看守所执法权力运行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的良性循环之中,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看守所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等来自外部的广泛监督。主动增强监室管理和刑罚执行活动各个环节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可借助网络平台,加大公开力度,改变看守所封闭保守的形象,从而使监管改造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和队伍管理更加规范,增强纪律性,减少随意性,从而防范了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法治和人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监管工作制度,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规定,而没有系统、明确的立法。建议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1990年颁布实施、已不适应当前人权保障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的《看守所条例》,尽快出台《看守所法》,确立看守所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建立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机制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使看守所民警依法履行羁押监管职责,不给监管民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办案意识,加大看守所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方面,在坚持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官深入监所一线检察的同时,进一步通过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威慑效应,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从2008年起我院已连续三年查办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案件的查办,对所内监管民警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极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监管成效。因此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职务犯罪本身是最有效的预防,是预防措施中的重要手段。

(五)与看守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

篇2

一、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现有矿区发案较多

某县发生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往往出现在原本就是该县合法矿产资源开采点。发案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就是拥有合法开采许可证的矿产单位和个人,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于计算。因当地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乡镇的财政收入较低,财政收入相对依赖或完全依赖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入。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单一,依靠矿产的开采维持生活,导致当地乡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对违法违规开采打击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打击涉及违法开采行为积极性不够高,举报线索较少,案件发案后往往已经成为大案要案。据统计,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造成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

(二)“窝串案”趋势明显

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都会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很明显。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配合,不仅违法违规开采难以付诸实施,而且被查办的风险相当高。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矿产开采点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违法违规开采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如某县矿产资源领域案件中的“窝串案”,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

(三)职务犯罪的经济依附性

职务犯罪因当地经济发展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商贸活动较为活跃,商业贿赂较为突出,而在一般县城,尤其在偏远山区,职务犯罪的对象集中在转移支付、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某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玩忽职守的案件就显得较为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权力(不作为),或滥用权力,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贪污受贿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矿产资源等企业提供便利或保护。根据某县检察院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调研的结果证明,绝大多数涉及矿产资源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牵连,其中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手段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

(四)违法违规时间持续长

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案件形成往往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长时间的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制止,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得到相应查处,才会导致矿产单位和个人无所顾忌地以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的情况已经持续了数年之久,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严重失职,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

(五)作案手段专业化

矿区管理执法人员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高度隐蔽性,而且由于执法人员本身文化素质较高,熟悉相应法律条文,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作案手段相对隐蔽,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使检察机关查处打击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都采取了过措施用于应付核查,但都并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且事发后将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问题推脱为其他部门可以管理,没有联合多家单位统一的查处的能力导致执法困难等借口用以逃避刑责。

二、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统一管理

通过对近年来某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对矿产资源监管方面的玩忽职守和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方面的环境监管失职的问题。一是负责矿产土地主管的部门,在矿产开采土地现场勘验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落实;二是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采矿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到实地去监测;四是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对矿企违法采矿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违法采矿。

(二)缺乏对矿区群众宣传教育

矿产资源管理是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部分基层乡镇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对矿产开发管理的经验,没有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是没有向群众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没有对开采的范围和负责单位进行公示,致使群众对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程度较低,发现矿企违法占用农田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二是没有向群众公示有监督管理义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使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反馈给监督管理部门。

(三)缺少牵头部门和联合执法

一是个别单位发现问题后,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干部为了个人或地方经济利益,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致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的高发;二是在发现违法开采后,个别矿产监督单位玩忽职守,不与相关单位配合联合执法,不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的后果;三是负有矿产资源管理多家执法单位信息不沟通造成处罚依据的数据严重不一致或在处罚过程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

三、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对该县矿产资源项目中投标企业的资格会审及开标、评标等环节全程参与,参加资格会审及招投标现场监督场,有效规范矿产资源投标活动,确保矿产资源招投标程序合法化、结果合理化、质量优质化;二是积极开展温馨廉政谈话活动。对矿产资源提前介入温馨廉政谈话,要求矿产资源单位向检察机关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对中标的有关矿产资源企业进行了温馨廉政谈话,并与矿企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三是开通矿产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前来查询的申请均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查询,当天告知查询结果。

(二)建立责任追求制度

当基层乡镇发生涉及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不能有效防止职务案件的再发,同时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各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心,要开展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扎实做好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基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网。一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没有正确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纵的态度,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要追求其渎职的责任;二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一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在事前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应当向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开展预防调查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一项群众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紧密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获取矿产资源类职务犯罪的线索。一是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向群众了解情况,动员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积极开展深入群众的法制教育活动,针对矿区居民制作相应廉政宣传知识手册;三是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坚持落实每条举报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回复工作,提高群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通过对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走访,深挖细查,排查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采取多部门联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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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作用,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职务犯罪。交通工程因工期长、工程量大,面临诸多预防难点,把预防职务犯罪融入交通系统各个环节之中,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交通领域职务犯罪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应着力构建重大工程“嵌入式”专项预防制度,有效解决交通工程专业性强、施工期长、风险环节多等预防难点,推动重大工程廉洁运转。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展开预防:

一、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一是集聚监管资源。结合项目特点,项目实施勤政廉政约谈制度,参建单位承诺项目农民工工资、质量与安全及廉政保证制度。对于项目建设规模大、标段多的工程,明确项目举报途径,规定每月固定日期,项目施工单位对监理组、指挥部进行书面评价,避免其他网络反映。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在引进中介检测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率先取消业主代表、采取远程评标、推行廉政约谈的基础上,突出构建“制度+科技”的质量监管体系。二是突出现场监管。全面落实工程标后监管,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约考核;同时,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建设工程管理平台,助力项目信息交流,安装现场可视系统。统一安装脸谱识别系统,确保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和技术力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强化一线排查。严格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充分利用第三方检测技术力量,加强现场施工检查力度,各单位工程到位检查率、功能性试验到位检查率达100%,强化工程质量要素管理,加强对人员配备、机械到位和物资材料供应的管理监督。四是构建包保体系。强化从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质量责任追究落实,及时查处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严厉查处现场履约能力差、质量控制不力的单位,构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包保体系,打造高效精品工程。全面实施交通工程交竣工廉洁性评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延伸和创新交通运输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零容忍”实现“零风险”。

二、紧扣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原有的预防机制和预防方式,重在现场检查和宣讲教育,无法透过现象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预防效果不太理想。“嵌入式”监督机制重在对易发职务犯罪突出节点的监督,通过把握突出节点,完善事前监督体系,让重要管理岗位的干部干成事,不出事。一是专家嵌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从审计、工程质量监督、住建等行业选调16名专业人员,组建“廉政之路”预防监督员队伍,不定期随机抽取预防监督员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抽查工程项目资料,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等角度提出意见,并就“质量、工期、安全”等问题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问,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解答。注重抓早抓小,对于发生的细微问题及时处理,将可能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零容忍”的态度实现“零查处”的目标。共开展活动11次,提出意见35条,促进监督单位及时反馈并整改。二是预防人员嵌入关键结点进行信息掌控。检察院预防干警及时收集工程建设单位曾建工程、资金支付、押金管理、项目经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数据库,通过发放反馈问答卷、工地随机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了解预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工地设立廉政举报箱,对重点人员进行风险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共收集基本信息10条,发放问答卷600余份,开展调查4次。三是检察长挂钩重点工程进行定项预防。将院领导定向联系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和重大工程“嵌入式”监督机制有机结合,通过检察机关院领导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嵌入式”监督机制工作的开展。8名院领导全部挂钩重大工程,及时了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转情况,查找工程建设管理中制度上的漏洞,梳理其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风险源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预防对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三、围绕工程质量开展预防

通过逐步推进“嵌入式”监督机制,加强各重要环节的监控,实现减少、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形成重大工程管理人员不想贪、不能贪的良好环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严格规范流程,强化信息备案。工程项目启动后,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流程的要求,在各个关键接点时期内将信息报送预防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预防部门共接收廉政合同备案42份,收集工程变更性信息3条,排查风险源点5个,预防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明确预防工作重点,制定一定时期内的预防工作计划,建立台账资料,并根据备案的信息部署下一步专项预防工作。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作配合。重点工程专项预防涉及部门和行业众多,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才能形成预防合力。通过联防联控座谈会和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工程建设初期,明确各方预防责任,签订《廉洁工作责任书》,施工方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向相关人员行贿,建设方和监理方保证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并预缴廉政保证金,各方保证配合支持开展预防工作。三是抓住关键环节,强化预防成效。紧紧抓住重大工程建设中易发腐败的关键接点,集中预防力量,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及时启动预防调查机制,运用预防建议的方式,帮助建设单位堵漏建制,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去年以来,共开展预防调查8次,通过务实深入的预防工作,使重点工程建设的各方切实感受到预防工作的成效。

篇4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近年来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得到不断的完善,不过因为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内刑法学和犯罪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概念。概括地看,在我国刑法学界大致总结过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特定身份的犯罪,即它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第二种观点,学者们的见解更加宽泛和笼统,指出只要是刑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都应当是职务犯罪的依据。也就是说,国家公务人员或者视同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放弃职权、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从事的犯罪活动。第五种观点,认为在阐释职务犯罪之前,应当对“公务”、“职务”、“公职”这三个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区分。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指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际上是义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和。

而笔者认为综合分析以上的五种观点,职务犯罪的概念应当有两种,即广义和狭义的分发。所谓职务犯罪,从广义的角度来审视,即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而从狭义的角度来审视,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仅仅指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说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就一般意义而言,遵从狭义说是通常的应有之义,也符合我们的国情和现状。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的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

在我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对职务犯罪有着特别的要求,即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若非公务人员则不构成该罪。因此对于非公务人员的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其他条款来进行调整。这正是职务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别之处。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职务犯罪的发生要与主体所从事旳公务和具有的职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和他的职务以及职务活动有内在的紧密勾连,这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设想,如果行为人本身做出的犯罪行为和职务无关,譬如抢劫和盗窃等普通犯罪,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职务犯罪,即使是公务人员。这就是说,职务犯罪对公务人员的职权的使用是有要求的,其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应当具有职务的便利性。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罪等。第二,滥用职权。行为人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但是最终超越了职权范围,或者从根本上违反了职权授予的行使程式,最终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比如滥用职权罪。第三,不正确履行职权。这是指行为人本人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比如玩忽职守罪。

3.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

在刑法理论中,客观方面是一个关键,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如果刑法理论中缺失了客观方面,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以职务犯罪为例,一旦缺失客观方向就很难清楚地把握和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来看,也就无法认定职务犯罪。所以客观方面的行为,也正是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不可或缺。清晰界定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个要素,能对我们进行分析职务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通常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有多种表现,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无论是哪种,都不影响最终的犯罪构成。在此,要强调的是前者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实施犯罪,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有为特定行为的职责义务但消极地不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造成刑法规定后果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它有着特殊的发生原因。

(一)制度的缺失

在我国,因为制度的不完善,给职务犯罪的发生制造了条件。

1.人事组织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其一,一些地方和部门,人事组织不科学合理,并不依照法律来进行科学的规划,常有混乱编制、设岗的行为发生,造成了管理的困难和混乱。其二,有些行政机关,并没有对权责做出科学的划分和配置,容易造成权责的不当分配和冲突,造成严重的影响。其三,即便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后,局部地区仍然依照旧法,对新法的颁布并不在意,这就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和问题。其四,干部人事制度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

2.财务管理存在不足。财务管理是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极容易导致犯罪的地方之一。通常来说,财务管理容易出问题的在预算、会计和审计等核心环节上。此外,个别行政机关出于犯罪的目的,也对财务的管理进行模糊化的运作,进而容易实施犯罪行为。这正是财务管理上面存在种种缺陷,而又不进行改进的原因。当然,也有一些单位故意违反纪律,他们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司法实践表明,有些单位在账外设立“小金库”是导致贪贿案件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经济发展的影响

1.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容易被权力所侵蚀

我国当下,发展经济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各地方的最大功绩就在于如何来完成高速的经济发展,成就巨量的GDP。在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之下,各种权力寻租成为可能。况且在市场、官员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潜在的灰色文化,即部分官员因为掌握了权力,他们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把自己在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看成是一种“付出”,企图索取等价“回报”。这种心理突出表现为受贿、索贿,甚至对方不给自己好处就故意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等价交换的一个筹码,受贿、索贿与其履行职责已融为一体,成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社会不公现象存在,影响官员的心理

实践中,贪利型职务犯罪的产生,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极大的发展,所以掌握权力的部分官员,就会利用权力,来达到自己享乐的目的。在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从中国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政策和路径来看,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再来带动剩余的人再富。因此短短数十年,民营企业和个体户如雨后春笋式的发展,迅速积累了巨量的财富,国家的经济总量也一步步提升,以至于达到世界最前列。不过正是由于允许先富,所以社会中存在着不公。不过作为官员,拥有特殊的权力,因此有些官员就在不公的心理之下,以权谋私,这正是社会不公造成官员的心理失衡,以致其不惜触犯法律。

(三)文化和个人的道德原因

1.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我国从古以来,都是官家统治的模式。官员站在统治金字塔的顶端,而百姓无疑是位于塔底。长久以来,在官员的逻辑内,人民群众都是其统治对象,身份上并不平等。官员掌握着权力,这是他们有别于人民群主最大的不同。诚如阿克顿爵士所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时我们也知道,人的天性就是避苦求乐,享受永远比禁欲更加有市场。因此某些官员的手经常放错位置,伸到人民群众的口袋,这样的就极大地增加了他们的财富,同时也助长了他们享乐的风气。这种官本位的思想绵延至今,影响着当下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在此不得不说官本位思想的存在,正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

2.职业操守和认同感的缺失

如前所述,现代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具有服务性质的机关,与之相应的行政人员也是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职业伦理就是服务,而职业人员的存在,应当对该职业有强烈的认同感。从职业伦理到职业认同感,是从外在的影响到内在的遵守的路径,这对于行政人员来说,是一条恰当合理的路径选择。不过在当下的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成就和文化呈现出的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严重侵蚀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最终让一部分行政人员丧失了职业操守和职业认同感。在没有职业荣誉感和不顾及道德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会常有发生。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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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同时,自身的发展随着打击违法犯罪任务的加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挑战等方面的问题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为了保持检察工作健康、持续、平稳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检察机关亟需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作全面“转型升级”。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内涵十分丰富,“转型”和“升级”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的概念。从总体上来说,所谓的“转型”是指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机制、执法理念、队伍素质等方面从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升级”是指层次、级别的提升,要求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更高层次、更高要求上得到提升。“转型”和“升级”是相统一的,“转型”是“升级”的手段和方法,“升级”是“转型”的目标和结果,二者统一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长远发展。

一、查办职务犯罪注重“五个提升”

查办职务犯罪不仅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其根本职责之一,是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重要标识”。当前,传统的打击职务犯罪方式和效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要注重“五个提升”:

一是从“数量”到“质量”的提升。要求检察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办案中不但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案件质量,从一开始立案就要把好质量关,确保查办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从“一效”到“多效”的提升。办案工作不能只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要求检察人员应当从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实现“三效合一”。

三是从“供述”到“全面证据”的提升。传统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式比较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口供易变,这要求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改变以往注重口供的理念,从原有“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到“由证到供”、“供证结合”上来,增强获取其他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围证据。

四是从“传统办案”到“技能化办案”的提升。这要求检察机关改变传统侦查模式,擅长使用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突破案件,全面掌握高科技侦查设备的使用方法,把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侦查办案中,运用高科技侦查设备提高案件侦破率。

五是从“粗放”到“集约”的提升。要求检察机关从传统的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粗放型办案模式向“集约型”方式转变,强化侦查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侦查资源,有能力整体突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预防职务犯罪注重创新“三个机制”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传统的预防工作方法有签订预防协议、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召开案件剖析会、发出检察建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预防宣传和廉政法制教育等,但在新形势下,预防工作要突出成效,还要创新以下机制:

1.实现廉政防控常态化。通过设置廉政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组织共建单位职工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和听取劳教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帮助共建单位排查制度漏洞和廉政风险点、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廉政防控常态化。

2.开展好“三个一”工作。对所有案件都开展“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深入案发单位查找发案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案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总结办案经验,开展法制教育。

3.建立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机制。一是建立廉政教育警示基地,组织本地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学习。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岗前培训制度。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教育培训计划。三是建立以廉政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检察约谈制度,有效实现事前预防。

三、刑事检察工作把握“四个注重”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一是要注重审查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把案子办成“铁案”。强化对证据的审查把关,实现从传统的证据证据标准到“两个证据规定”证明标准的转变,建立“过滤——纠错——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案件批得准、诉得出、判得下。二是要加大监督纠正违法的工作力度,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形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阅卷、会见等权利,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程序并重”的转变。三是要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向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延伸职能,实现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恢复性司法”的转变。四是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积极开展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工作,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实现从“注重监督”到“监督与促进内部纠错相结合”的转变,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四、检察宣传工作要适应“全媒体”时代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全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新的形势对于检察宣传工作转型升级的紧迫性,充分发挥两类媒体的积极作用,同时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依靠传统主流媒体引领舆论,运用新兴媒体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检察机关职能、检察工作成果、队伍建设情况的新型检察宣传工作模式。

检察宣传工作的转型升级必须着重强化检察宣传能力建设。在办案的同时,高度关注重大舆情以及对此进行评估,确保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一是建立舆情动态跟踪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媒体、网络对涉检涉法工作的报道和评论,分析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导向,据以明确检察信息通报的重点和切入点,提高反应能力。二是创新与媒体互动协作制度。积极探索加强与媒体合作的方式和途径,综合利用“全媒体”手段进行宣传报道。如借助“正义网”等主流媒体网站平台,创新“网上在线交流”形式,就工作情况与网友进行深入交流,即时回应网友提问。三是建立公开通报评估制度。评估新闻通报的覆盖面,评估新闻通报的效果是否满足群众对“阳光检务”的需求,以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五、队伍建设要抓好加强学习培训

为提高检察人员促进“转型升级”的能力和素质,检察机关要围绕执法办案“转型升级”,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和讨论活动:一要建立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检委会学习研讨制度,每次学习均落实“一个专题、一次讲座、一次参观、一次研讨、一项成果”的“五个一”制度。二要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开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办案方式方法学习培训。如举办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律师法、国家赔偿法、新刑事诉讼法等专题培训班。三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周课堂”、“月讲座”、“检察论坛”等学习培训制度。通过学习、培训和讨论,增强了全体检察干警转变执法理念的紧迫感,提高了推进执法办案“转型升级”的能力素质。

六、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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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铁路运输 职务犯罪主体 垄断

铁路运输企业是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性企业,有很强的外部性或者国家战略意义。公益性和运输的统一指挥性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及其重要性,国家在这个部门一直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设置行政级别。但是,由于铁路的工作呈点多线长的特点,在人员配置上,出现级别与职权不相匹配的现象,往往是官小权大,这类人员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的主体犯罪是司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必然的趋势,改革后,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和一般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一样,职务犯罪主体仅限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铁路运输领域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

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看,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主体。根据《刑法》第382条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贪污罪的主体。

(二)行为的渎职性

权力的行使人均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可分为经济型、渎职型、侵权型三大类,其中经济型的特点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这样,铁路运输领域的职务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有独资的铁路运营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控股、参股的铁路企业中受国家机关、铁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铁路国有财产的人员。铁路运输领域的职务犯罪的行为类型为经济型。

二、铁路运输企业中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否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目前的管理体制是铁道部、铁路局、基层站段、车间、班组这样一个序列。一般而言,基层站段机关以上的工作人员具有干部(企业干部)身份,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站段以下的车间、班组内存在一些虽然没有干部的任职命令身份,但却负责经手、经营、管理、看管铁路资产人员。“铁路运输领域货运二等站以下的货运主任以及从事货运计划和货运请车的货运人员,均不具有干部身份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而在现实情况下,这些工作人员经手和管理的铁路资产数额巨大,有的班组每年经手、管理铁路资产上百万元,如果对此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犯罪,有轻纵犯罪分子之嫌。

对这类人员的职务行为定性,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之争,目前,支持公务论的学说居多,即认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以是否依法从事公务为判断标准。因此,该类人员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从事管理、经手国有资产,往往被认为证据确凿。但是,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实际上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主管、管理、经手国有资产的“公务”,由于司法者对“管理”、“经手”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另外受“身份论”的影响,往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法不一,打击尺度不一。例如,原临汾铁路分局介休车务段灵石车站内勤货运员刁某贪污一案就存在这样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刁某作为灵石车站的内勤货运员,不具有干部身份,且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核算、制票、收款、交款,负有保管现金和运输票据、正确核算运杂费、按时结算进款、填写有关报表,做到账款相符,而这些职责不具有管理性,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自己经手的单位财务,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笔者认为,刁某所负责的工作与会计、出纳的职责有一定的相似性,是典型的经手国有资产的行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也就是说经手公共财物也是一种公务。所以刁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对此类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有待理论界和司法界进一步研究,以便达成共识,但司法过程中一定要排除“身份论”的干扰,做到实事求是地分析论证。

三、国家控股的铁路公司中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

铁路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革的趋势是必然的。由于铁路企业的公用性、指挥统一性等特点,铁路进行体制改革后,其企业模式应以国有控股型公司为主。那么,体制改革后,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该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体制改革后,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观点认为,上述解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过窄,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中“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受聘或者被任命、选举等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监事等高层管理岗位的人员,也纳入‘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由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的垄断性决定的。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一般的垄断行为是违法的,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而在一些领域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邮政、公用、石油、军工等却由于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形成了合法的垄断,即对关系公共利益的有限资源(设备)的独占与经营。这些行业是一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因此,即使在西方,也一直置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或由国有企业占支配或垄断地位。党的十五大和十七大报告分别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要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也就是说国家对这些自然垄断型企业的控制力不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放松,国家在这些行业的控股地位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动摇。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均有覆盖广大领域、联系千家万户,是为公众提供各类公共必须品和服务的部门,这些企业不能仅将追求利润为己任,满足公众需求、提供公共服务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仅是一种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是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在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区别于一般的国有出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他们从事的经营、管理、监督行为更具有公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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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土地犯罪中主要包括破坏土地资源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两大类。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5个罪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赔偿等过程中发生的“村官腐败”问题。

一、花都区土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统计,近五年来(2007-2011)花都区共受理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25件/37人,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上。查处的“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几乎所有都与土地征收、赔偿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分析,发现土地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坏土地资源类犯罪中,受政策影响大。2007年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相对宽松,土地案件的数量较少,适用缓刑较多;2007年后,随着确保18亿亩耕地的政策要求,开始严厉打击土地犯罪案件,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上升,适用缓刑较少。

2.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的“窝案”多。在“村官腐败”的职务犯罪中,由于存在村主任和村支书之间的相互制衡,所以在村干部腐败案中一般都是村支书、村主任相互勾结,所有村委会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共同腐败、共同分赃,结果是“查出一个,带出一窝”。

3.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集中在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款上。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村官”作为连接政府和拆迁户的纽带,具有协助各级政府进行土地赔偿款的征收等职权,利用职权以贪污、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是土地职务犯罪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4.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上下勾结、内外串通、共同作案的特征。村官自身一般没有实际处分公共财产的职权,而土地案件中的职务犯罪,均是针对国家赔偿款等公有财产,这就需要与政府机关内部审核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利益均沾。

5.从处理结果上,量刑偏轻,轻缓刑适用率较高。从法院判决上看,对于破坏土地资源类的犯罪中缓刑所占的比重较大,占该类案件的近50%;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通常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导致整体量刑也偏轻。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复杂,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也有法制意识淡薄的主观原因。要遏制“村官”腐败的势头,必须从规范国家公权和社会治权的权力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民维权或监督基金、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程度等方面入手,形成防治“村官”腐败的合力。

1.民主意识薄弱,权利意识缺位,内部监督缺失。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民主选举机制由于受到农村宗派、家族观念的影响,部分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被推选为村官,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权力的滥用,成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滋生职务犯罪温床。

2.财务管理管制混乱,财务制度公开有名无实。在村级财物管理中,财物、会计和村长、村支书等一般均有亲属关系,钱账不分,财物支出缺乏制约,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为“村官”腐败提供了条件;而村财务公开中“选择性公开”成为一种惯例,存在“看不懂”、“说不明”、“管不了”的问题。

3.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打击不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上级监督缺失、同级监督不力、专项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村民自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村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村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并没有相关的权力直接监管村内部财务的使用,无法成为有效的制约;专项监督仅仅针对某一特点款项的使用,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存在监督制约的困境。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人员,在当地人脉资源深厚,社会影响力大,司法机关在查处时办案压力较大,法院的判决也存在偏轻的情况。

4.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农村深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法律意识淡薄,而基层干部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各种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个别干部甚至认为通过虚构土地赔偿款等途径侵占公共财产,村民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是对村干部协助国家从事相关工作的合理补偿。

5.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和“从事公务”的范畴规定不完善。在农民基层组织的人员构成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村党支部、村民小组、农村经济联合社等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认定,导致对上述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认识存在分歧;同时,我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规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等相关公务时,才属于法律规定才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罪,但在具体界定“从事公务”的范围时,无法清晰的界定“从事公务”和农村“集体事务”的界限,特别是对于贪污、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款项,由于无法界定资金性质,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三、土地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

对土地犯罪中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应当从完善基层组织、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等多方面进行,建立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

1.建立完善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监督制约的前提,土地犯罪中基本都存在基层组织成员“暗箱操作”的情况,监督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运行和财务公开制度,通过明确公开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等,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公开检查,能够从根本上遏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与之相关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防止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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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院结合广东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发生在非法开采“瓷泥”过程中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切实加强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该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窝案、串案多,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案件查出一个,带出一窝,扯出一串。该院查办的11起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的规划、国土、林业执法监察及村委等部门,其中,涉及国土执法监察有4人、规划办2人、林业1人,村干部3人。所立案件中,受贿罪6件6人,行贿罪1件1人,滥用职权罪4件4人。在查处的?这些人当中,虽然职级不高,有些甚至是合同工,但岗位极其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利用的对象。

(二)时间短、行贿次数多、涉案金额大,造成的后果严重

如在上述系列案中,行贿人宋某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行贿20多次,每次都是送现金,金额视每个人作用的大小从3000到50000元不等,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的后果严重,行贿人宋某为了自己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被查处,对负责花山镇破坏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巡查的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成员黄某标和彭某行贿,两人在收到宋某的好处费后,对宋某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巡查、不上报,在有大规模行动时主动通风报信,致宋某非法开采瓷泥半年以上,造成开采出来的淤泥堆积在山脚,采矿流失的淤泥流入水库。由于盲目开采,已导致此地出现空塌陷、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及承担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花都区环保局指定的重点保护的生态林地、有“花都之肺”美誉的100多亩生态林遭到破坏,村民苦不堪言。

(三)有正式编制执法人员和合同工勾结,由合同工负责收受贿赂

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副所长孔某铃和规划办副主任黄某远为该镇规划巡查大队负责人,他们亦能意识到直接接触行贿人收受好处费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其授意该大队合同工谢某明出面与行贿人接触。谢某明自持是不是正式公职人员,以为倘若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也可以一走了之,因此也肆无忌惮,每次在收受贿赂后就将钱分成几份,分别给予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及本人。

(四)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存在

在该系列案中,对破坏生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有巡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好处费的同时玩忽职守、放任行贿人非法开采“瓷泥”、破坏生态林的行为,在行贿人宋某坤归案后,办案人员在其手机上发现有一条“下午巡山”的信息,很明显,这是一条巡查人员通风报信的信息。经核查,为林业部门的刘某能所发,后该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某能立案侦查。

二、案发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高额利益的驱使让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

在上述案例中,行贿人宋某坤采用“偷挖”的方式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就挖了几万吨“瓷泥”,因为是“偷挖”,所以采取的是最原始的技术、使用的是最简单设备和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但在半年内挖出的“瓷泥”按照市场价,货值已过千万元,高额的利润促使宋某坤不断行贿以保证其巨大的非法利益。

(二)多头管理导致无人作为

对于“破坏性”开采“瓷泥”的行为,从村到镇乃至区国土、林业均有相关人员进行巡查,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互动机制,且受贿人在接受宋某坤的好处费的同时均持有自己不去巡查制止或许其他部门会去的心理,导致宋某坤在同一地点非法开采“瓷泥”以及堆放“瓷泥”达半年以上,将该处完整的生态林破坏得面目全非,仍无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去制止。

(三)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作为对保护能源和生态的执法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在执法时玩忽职守、放任纵容,没有意识到这类破坏性的开采,表面上可能只是砍了一些树、开采了一些矿产资源,但实质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及其严重,破坏的后续修复及其困难,被污染的山泉和水库的水不能喝,鱼虾不存,因山被挖成峭壁,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四)对该类犯罪查处难

由于该类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或者是敢怒不敢言;犯罪牟取的往往是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内部人员不愿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

(五)基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

乡镇一级的国家机关,有很多岗位需要聘请合同制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待遇较低,工作任务却很繁重。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规划办巡查大队的谢某明,就是合同制工作人员,却要负责该镇内的违建、无证开采的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处理众多的投诉工作,在工资待遇偏低的情况下,面对各种机会和诱惑难以自控。而且平时廉政教育的松懈甚至缺失,更使他们对自己的受贿等行为麻木不仁,把收受钱财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根本没有丝毫的警惕性,一朝东窗事发,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的对着办案人员侃侃而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在人员管理上,包括工作待遇、廉政管控等方面,基层国家机关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上述案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三、对策建议

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办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

(二)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办案质量和水平。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必须态度坚决,依法查办。广东省检察机关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的查处,已经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三)注重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

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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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花都区刑事案件每年增长10%以上,花都区看守所的监仓设计本来只能容纳9人,但通常情况下,都关押了15—20人。被监管人员的增多直接威胁到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也对监管执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防止违法情形的发生,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实现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是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全面强化对监管场所执法监督的力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到监管、打击、保护并重

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所以,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从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努力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入手,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1.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实现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巡回检察制度,定期派员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监管工作情况,排查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同时,要在较大的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员长期蹲点检察监管场所的各项工作,实现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有机结合。对监管场所的日常检察,要注重监督不同性质违法犯罪人员混合关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强迫被监管人员超强度劳动超时间劳动等监管违法问题。在重大节假日,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更加不能休息,要深入监管场所检查各种安全隐患,确保重大节假日监管场所不出现任何问题。

2.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把监管场所内集体闹事、牢头狱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加强对监管场所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办案工作,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罪行、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通过逐仓检查、找人谈话等方式认真排查牢头狱霸,对有此苗头的被监管人,立即进行训诫,加强警示教育,并更换监仓,斩断其“根基”。

3.全面保障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检察人员要对监管场所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劳动条件、御寒防暑、医疗保障、设施安全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察督促,对不合要求的,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向监管场所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被监管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女性的基本生活条件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同时,要注重完善被监管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被监管人权利救济渠道,落实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合理诉求,努力维护其诉讼权利。

二、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监所检察部门要突出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1.坚持抓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监所检察部门要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特别是刑罚变更执行作为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严把留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的罪犯的审查程序关,督促看守所对余刑在一年以上及其他不符合留所服刑规定的罪犯按时交付执行。重点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暴力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依法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坚决监督和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不应当变更而变更和应当变更却没有提出的情形。同时,要注意发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有无职务犯罪行为。

2.严防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事故。基层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通过提前告知、届满提示、清理核对、催办督办等有效措施,认真核查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严防超期羁押。同时,要对一些久押不决的案件开展好专项清理活动,弄清楚情况,确保对久押不决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监所检察部门要在监督工作中,深挖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线索,坚持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促进监管场所公正廉洁执法,更为有效地推动被监管人员积极改造,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1.大力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日常考核、会见通讯、场所变更、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查找发现隐藏在各种违法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严肃查办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被监管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以及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安全事故的案件,做到“以查示警、以查促改”。

2.积极开展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打防并重,重在预防”的方针,认真开展“三个一”工作(即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有效手段,推动监管场所建立内控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效果,促进监管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四、强化对监所检察部门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健康行使

监所检察部门要坚持把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促使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加强对派驻检察室的检查督导。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业务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派驻检察责任制和问责制。通过明察暗访、突击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强化对派驻检察室履职情况的检务督察。对于派驻检察人员严重失职的,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开展监所检察阳光检务活动。监所检察部门要在监管场所显著位置和派驻检察室办公区设置“检务公开栏”,经常向被监管人员派发宣传资料,切实增强监所检察工作公开和透明度。定期在监室内播放宣传短篇,实现“阳光检务”进监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举办驻监、所检察开放日、约见在押人员解决其合理诉求。

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要注意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定期邀请他们视察派驻检察室,让他们更全面、更深入、更详细了解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批评与建议,拓宽监所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渠道。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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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是发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高发区域,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历年职务犯罪案件中,60%以上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犯罪金额所占比例高达67.4%。金融系统因其网点众多、迁移频繁、装修改造更新周期短,具有基建项目多和投资金额大的特点,过去在这一领域出现的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案件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近年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通过积极开展和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活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强化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惩处等措施,特别是集中采购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发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以笔者所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为例,2007年工行股改上市后,根据工总行的经营转型战略指导思想,该行在对全行辖属机构网点进行科学选址调研、优化布局的基础上,近几年来通过购置、迁址、扩建、改造等方式不断加大投入,全面快速地实施了网点渠道优化建设,最近三年内总共装修改造了160多个营业网点,约投入建设资金4个亿左右,应该说是项目建设多、投入金额大,相应地预防工程建设中的道德风险和职务犯罪的任务也更重了。但该行通过积极推行集中采购方式,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不断创新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流程环节管理,在实施集中采购制度的八年多来,至今保持着工程建设项目零发案率,这一领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结回顾该行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管理上的一些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以风险排查为先导,增强防范意识

从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来看,主要有工程发包中以权谋私现象、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现象、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中的回扣现象和工程款项拨付过程中的贿赂现象等。在工行苏州分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采购工作中,从提出项目需求到竣工验收结算前后共包含十多个环节,涉及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和监督部门等多个部门,因此在上述多个环节或部门都有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点:在集中采购流程环节,采购行为是否进入集中采购流程,如使用部门通过化整为零、分散采购等手段自行采购;在需求制订环节,因为需求是整个集中采购行为发生的前提;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环节,如制定招标预审资格文件时,为个别施工企业或设备制造商量身订做;邀请招标推荐供应商环节,如推荐供应商数量较少或者推荐的供应商明显不在一个水平线上;采购结算执行环节,如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向指定的材料或设备供应商采购,未经多方审核、审批,随意变更签证;签约和付款环节,如未按评审意见签署合同,擅自更改施工单位,不按进度付款、多付款或无理刁难拖延付款等。该行通过对风险点的排查,引起各个流程环节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重视,也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二、以公开公正为原则,形成制约机制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工行苏州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总行的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具体实际情况,实行了“五分离、三公开”的管理体制。“五分离”即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审批部门、集中采购部门、监督部门相互分离。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负责验收;主管部门签署合同,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审批部门为该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和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或其授权人,分别负责审批项目立项费用和专家评审意见;集中采购部门组织招标、制订规则,但不得参与评审或投票;监督部门负责全程监督。“三公开”即通过报纸媒体等公开征集评审工程设计、编标、施工单位、工程审计等年度入围供应商;在有关采购文件中公开招标项目邀请供应商产生办法和评标办法;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委托中介单位实行招投标,公开工程项目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通过“五分离、三公开”,形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甲方与乙方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从机制上防范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杜绝一个部门做到底,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以制度规定为基础,强化细节管理

工商银行总行对工程建设的集中采购管理已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办法,这是办事准则也是防范道德风险和职务犯罪的基本纲要。但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在坚持制度规定原则性的前提下,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不断创新方法,完善管理手段:一是根据银行网点装修风格和用材,制订分类概算标准,房屋结构无特殊情况的,不准突破概算。同时由专人负责对中介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进行复核,尽量减少其中的漏项、错项和重项,使项目标底尽可能压到合理最低水平,从源头上压缩供应商利润空间。二是为防止内外串通和供应商之间串标,在严格执行工总行规定的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参会委员和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产生采用随机抽取制的基础上,该行又创新增加了第三个“随机”,即每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均实行从全行工程装饰供应商库中(之前经过统一评审后年度入围)随机抽取7家公司作为本招标项目的邀请投标单位,同时将平均价中标方式改为最低价中价,使供应商无法、无利串标。三是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按照“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批”制,由施工管理部门现场项目经理、负责人以及基建装修工作分管行长负责处理辖内基建装修项目涉及的各类变更事宜,对单笔签证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由分管基建装修行长实行审批,在原由施工单位、监理、甲方现场管理员或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把防线。四是严格决算审计,试行异地交叉审计,由集中采购中心按规则确定审计单位,改变由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员选择审计单位的做法。五是装修主材实行甲控乙供方式,根据统一用材要求,由该行统一组织对装修主材的集中采购评审,确定品牌、型号、规格和最高限价。六是工程款支付方式透明公开,向施工单位明确告知不压票,财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申请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支付,并根据掌握进度情况及时催办付款和决算。七是加强现场管理,对工程项目统一实行监理制度。为防止施工单位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艺粗糙问题,除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外,还通过聘请监理单位进行把关,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管理员,实行现场监督,主管行长、网点督办等实施不定期现场检查,组织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后的情况进行反馈等来促使工程质量的提高。

四、以业务流程为规范,加强审查监督

工程基建项目建设环节多,业务链较长,工行苏州分行根据上级行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近几年来陆续制订了《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基建装修项目变更事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制作了基建项目管理流程图,同时按照授权管理要求,明确财务审批和集中采购审批权限,充分发挥财务审查委员会和集中采购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针对风险点,严格把好以下关口:一是立项审查关。对所有项目均要求作可行性分析,通过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查和面积、建设标准的核对,确定投资概算。二是标底审核关。在采购发包前,由集中采购中心对标底内容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标底金额是否控制在预算内、编标单位是否擅自变更、标底有否进行复标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招标。三是工程款支付关。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统一支付制度,对于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申请,均要通过分行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如该项目未按集中采购流程操作的,将拒绝付款,并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从而在资金支付渠道上控制规范采购行为。四是审计决算关。除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执行外,对于决算金额大于中标金额的但未超项目总预算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对项目项下所有工程量及变更签证单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核实情况。超过总预算的则必须事前向财审会或财务有权人专题报告,追加费用预算获批后才能实施,否则对超预算部分不予付款。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健全是关键,几年来该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注重风险点的控制,创新手段,加强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会。

(一)领导重视,工作开展有动力

集中采购是一项涉及面广,也很繁琐的工作,这项工作推动得得不得力、开展得成不成功,关键在于领导层对此项工作是否重视,领导层意见是否统一。单位领导对采购工作中的风险重视了,相应的人、财、物配上去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健全了,工作开展起来也就顺利多了。单位或部门领导能否做到公正无私、廉洁自律,能否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插手、不干预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一心从公正角度出发,从节约角度出发,能否树立这种意识,对预防职务犯罪至关重要。

(二)加强学习,工作开展有意识

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一是要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思想觉悟。通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二是要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不要因为缺乏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导致执行政策或规章制度不到位,操作程序不严谨出偏差,最后无意识成了职务犯罪。要加大对领导和员工的集中采购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以评代训等形式,提高集中采购业务水平。

(三)健全制度,工作开展有依据

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利用我国体制、管理上的漏洞走上了犯罪道路。,只有健全、完善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做到“人人讲规范,处处讲标准,事事讲程序”,在采购过程中实行“使用人、主管人、审批人、采购人、监督人”五分离,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给欲违法违纪者以漏洞或机会,就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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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始终坚持把班子队伍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之关键

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干警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注重引导干警转变作风,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珍惜政治荣誉,珍惜工作岗位,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和要求。

强化领导班子的带头表率作用,使干警学有榜样。班子成员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带头转变党风和作风,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善于秉公执法,严格律己,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真正为整个队伍带好头、引好路。

提升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使干警能够公正廉洁执法。在新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有更高的法律水平、更强的业务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坚持每周五学习日制度、每月案件点评制度、每季度专家辅导制度和每年论文研讨制度,积极营造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的浓厚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增强教育培训效果。

二、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制约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之基础

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批捕、公诉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设立司法会计查账组、法警协办组,强化对自侦、自查案件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对扣押冻结款物开展专项清理,完善管理机制,实行查扣部门、管理部门和处置部门的分离和相互监督制约,以此横向加强各线条、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完善和规范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同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同县政协联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见》,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的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聘请检察联络员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并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阳光检务”,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公开,建立了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专人负责录入检察环节办理案件的实时信息,方便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人、近亲属查询案件办理情况,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行申诉公开听证审查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民行不抗诉案件和重信重访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或公开审查,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始终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