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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考察这一时期的重商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今天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一、推行重商政策的原因
重商政策,是指统治者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为求得生存与发展,诸侯国推行重商政策,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
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必然给国家带来大量的商业税收,增强其经济实力,有利于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田税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源源不断的商业税收无疑也是各诸侯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发挥着重要作用。《战国策》里面的一段话说得很明白,“夫存韩安魏而利天下,此亦王之大时已。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共有其赋,足以富国。”这里,就把征收关税作为“富国”、“存韩安魏”的一个重要途径,说明关税收入是相当可观的。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带来的直接关税收人对于诸侯国的重要性。对此,《管子》说得更明了,把“修道途,便关市”作为“输之以财”的重要方式之一。《孟子》曾记载了宋国大夫戴盈之和孟子商量关税税率的事情说:“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在戴盈之看来,如果免征关税或降低税率,就有可能要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统治。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细密,加之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很强的区域性,客观上要求商品交换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四民”之间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延续。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农民和手工业者各自以自己的劳动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和农业、工业生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正如司马迁所说:“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商人在给统治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直接参与了一些政治活动,和统治者建立了密切联系。据《左传》记载,郑国从建国之初就一直和商人保持着密切联系。郑桓公在西周末年,听从史伯建议,率领族属与商人东迁于虢、郐之间。并与商人“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商人在郑国创业奠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郑国统治者的政治支持。由此,郑国统治者与商人订立了互信盟约,“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只要商人不背叛国家,国家就不强买或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涉商人的经营。双方“恃此质誓,故能相保”。后来,当晋国人韩宣子向郑国一位珠宝商人购买玉环时,这个商人就回答说:“必告君大夫”,即要报告给政府。可见,郑国商人和政府之间的互信一直很牢固。《左传》记述的“弦高犒师”故事也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还紧紧地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为回报,统治者也就给予商人一定的特权,提高了商人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二、重商政策的主要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程度不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商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通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采取了“通商”政策。晋文公即位之初,就下令“通商宽农,懋穑劝分”,使晋国很快摆脱了窘境,“政平民阜,财用不匮。”公元前658年,卫国被狄人侵劫迁往楚丘后,卫文公制定了“务材、训农,通商、惠工”等政策,使卫国很快富强起来,以致“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哟了维护列国之间的正常商业贸易,在春秋时期的诸侯会盟上,也都把维护正常商业交往,作为重要的内容写入盟约。如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主持的葵丘之盟即有“无忘宾旅”、“无遏籴”的内容,即要保护客商,不阻碍粮食流通。这表明各诸侯国都很重视商业活动。
“轻关易道”。关税是商人的货物过关时缴纳的税款。《逸周书·大聚解》说:“关市平,商贾归之。”这说明关税税率的轻重直接关乎商人的利润,进而影响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实行了“轻关易道”的政策。晋文公即位之初,为加强国力,发展经济,下令“轻关易道”,“以厚民性”,重视发展商业。齐桓公即位后,采纳管仲的建议。“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这些政策的实行,降低了关税税率,减轻了关税负担,保障了交通畅通,有利于吸引商人进入本国市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实力,为其称霸诸侯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有司者治之”。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管理机构,“有司者治之”。“司市”作为市场总的管理机构,“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其具体的职责是:“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值,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蔬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此外,设立了“廛人”、“胥师”、“司稽”,分掌收税、监督、保卫等职责,负责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同时,制定规章制度,对商品种类、规格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如,为维护礼制和贵贱等级秩序,规定体现贵族身份的“礼”品,如“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等都不得“粥于市”。
三、商品经济的繁荣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地域差异和社会分工的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就已经产生。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获得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各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政治保障,促进了商品经济繁荣。
关键词:跨海通道;商品贸易;积极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海底隧道和跨海大桥为代表的跨海通道逐渐展现在世人面前,也将跨海通道的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其中大连到烟台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引人注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将使得东北、华北、华东等地区以及东北亚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流动更加迅速和庞大,为我国商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对商品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渤海通道缩短了区域的时空距离,拉近了人们的心理距离,对形成环渤海地区统一生产要素市场创造了条件
1.环渤海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尽管环渤海地区被称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个“增长极”,成为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由于渤海海峡的天然屏障,环渤海经济圈被分为京津冀、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三大板块”,三大板块以各自区域内的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发展为“三足鼎立”的“诸侯经济”态势。目前,在行政分割的五个省市之间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接不足等原因,相互之间竞争多而合作少。
从环渤海各个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结构来看,该区域在项目安排上呈现雷同现象,各省市在产业政策上追求大而全,导致产业结构明显趋同。也正是这种区域经济的重复建设,区际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不明显,相互间的贸易需求较弱,使得地区保护主义盛行,地区行政壁垒较多,市场分割严重,最终结果是相互之间争资源、争项目、争投资等现象严重,商品等生产要素流动不畅,造成了资源、效率的巨大浪费,导致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直接造成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2.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将推动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跨海通道的建成打破了原有的区域限制,通过“点效应”将原先两个联系很少的区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和产业的整合,便利了资源共享,促进了区域产业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提升。
(1)“点”效应的形成。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接连接隔海相望的大连和烟台,使得同三高速实现全线贯通,通道继续向北延伸贯通营口、鞍山和沈阳,向南延伸联通威海和青岛,这些“点”形成新一轮的发展极,表现出极强的集聚效应,吸引资本、人员、技术、产业等进入这些区域。
(2)“轴”效应的形成。随着“点”效应辐射范围的逐步扩大,“点”之间逐步形成组合倍数效应的以这条通道为主轴线的“轴”,这个轴线的交通量逐步增大,经济效率逐步提高,大大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时间价值。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形成了以沈阳-大连-烟台-青岛为轴线的交通大动脉,同时实现了沿海交通大动脉与内陆地区的衔接,使众多的内陆区域有了一个更加便捷、畅通的出海口,势必会产生大量的物流、客流,这样就要求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的支撑,从而拉动和创造交通需求,诱导新的交通网络的发展,形成依托此轴线的新的交通轴。
(3)“点-轴-圈”综合集成效应的形成。即为多个“点-轴”型系统的组合所形成的综合效应。表现为在辽宁省以沈阳为“点”向西南发展,以京哈铁路、京沈铁路为依托,形成沈阳-锦州-葫芦岛-秦皇岛的轴线,在西边与京津冀相接;在山东省以黄烟铁路、胶济铁路、威乌高速、青岛-银川高速为依托,以烟台、青岛为“点”横向发展,形成烟台-青岛-潍坊-淄博-济南-聊城的发展轴线,向北与京津冀相通。这两个轴线继续纵向、横向的集聚、辐射、发展,与沈阳-大连-烟台-青岛轴线一起形成一个有多个发展极协同作用的“交通圈”。逐步形成的四通八达的一体化交通网络,使得交通运输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物流、人流更加自由、加速运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加突出。随着“交通圈”的逐步发展,最终达到一种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的产业一体化的环渤海“经济圈”,逐步消除地区间的行政壁垒,实现劳动力、资本、技术的配置在整个区域逐渐发展为由市场来主导,在区域内部更加自由、合理的流动,逐步形成统一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市场。
(二)实现南北贯通,缓冲了南北运输压力,使南北商品流通更加快速便捷
目前,就全国范围的铁路网来看,交通运输线都是超负荷运载,运输能力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严重的制约着物流、人流的快捷运转,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就渤海海峡两岸的铁路交通网来看,进出关交通运输“瓶颈”问题突出。虽然东北是我国铁路运输最发达、路网最密集的地区,渤海海峡北岸布有京沈线、京锦线、京通线和哈大线,但直接进出东北的铁路通道只有一个出口-山海关。由于山海关是连接关内和关外的唯一陆上铁路通道,通过能力十分有限。这样的地理位置和封闭的环境,直接阻碍了信息、资金、技术、产品、资源等市场要素的南北流动,对东北经济的发展的制约是不争的事实。渤海南岸只有一条蓝烟线——胶济线,运能只有1000-2000万吨左右,使得山海关的南北运输线成“葫芦”状,“瓶颈”制约明显,这种局面使得南北运输不堪重负,致使更多的物流、人流分流到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上来。
为了缓解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运输需求,我国加大了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提出了“五纵七横”等国家干线建设规划。然而,全国公路建设仍然满足不了需求的增长。从水路运输来看,这些年来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呈负增长,而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分别增长了251%和454%。由于铁路、公路的“瓶颈”制约,沿海各大城市货运要走水路,内地相当多的货运量也改走水路。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港口吞吐量从2000年至今翻了一番,但港口能力明显不足。流通成本是制约商品流通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可以扩大流通商品的种类和延展商品流通的范围。目前,东北地区、华东地区之间无论是陆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都是既要途径更多的路程,而且耗时较多。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成后,真正实现了环渤海经济圈人流、物流的闭合环状通道,从根本上改变了环渤海南北的铁路和公路运输路线,大大节省运费及时间,使得南北农产品、其他商品等加速流转。
第一,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快速通道。东北地区土地资源丰富,土质肥沃,粮食生产的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是我国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基地。东北经济区每年都有大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要运往关内,但是面临“出关难”的巨大运输瓶颈。处于渤海南岸的山东省农产品资源丰富,同样面临难以快捷北上的困境。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直线取道海上捷径,绕过山海关这处“瓶颈”,开辟了东北地区至山东省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短运输通道,缩短沿线地区这些农产品储运的时间,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业信息的交流,改变农产品的市场环境和需求状况,扩大了市场空间,加快了粮食产销区的衔接,有力的推动了农贸市场的发展。
第二,南北互补品流通更快,种类更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与东北地区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大东北经济区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种比较齐全,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以冶金、石油化工为主体的原材料工业和装备制造业共同构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比较活跃的增长极,原材料的短缺、高级技术人才的缺乏,以及所需设备对国外市场较高的依赖度,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长三角、珠三角可以加强与东北地区在轻工、食品、电子等方面的交流。这种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助推下,可以构建一条互通有无、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南北经济纽带。
(三)加强环渤海地区与经济腹地的良性互动,推动新一轮人流物流运转,为培育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
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网络的密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沿海省份的交通便利程度,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建设明显超过中西部地区。在我国中西部的大多地区,基础设施的短缺仍是困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交通网络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才能促进区域商品的快捷流通。
1.环渤海地区加强了与其经济腹地的经济联系。对于处于环渤海南岸的山东省来说,在极力拓展与经济腹地的联系,加速建设山东省与内陆省份完整的高速公路运输网络,新的省际大通道建成后,山东将形成与京津塘都市圈、长三角经济区、中原经济区和西北地区之间的便捷通道。对于处于环渤海中心位置的河北省来说,近年来在积极以加快港口、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以港口为龙头的“东出西联”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以强化沿海与腹地互动。“东出”就是利用河北省港口群和沿海综合物流体系,为华北、西北等地区提供便捷的出海大通道,提高河北省及这些地区的开放水平;“西联”就是加强与京津、山西、陕西、内蒙古、鲁北、豫北等地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双赢共进。辽宁提出“五点一线”的一项关于全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与其经济腹地内蒙古东部地区、吉林和黑龙江的联系。这些涉及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的交汇点即是环渤海地区,交汇点的焦点即是贯通南北的交通大动脉的纽带作用,而纽带的中心则是实现同三高速的南北对接,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修建对连接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地区的经济腹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渤海通道使得各经济腹地互相覆盖,加强了全国市场一体化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成贯通了属于国家规划建设的“五纵七横”12条主干线中最长的同三高速公路,同三高速在胶东地区、苏北地区向西与新欧亚大陆桥、青岛-银川高速、霍尔果斯-连云港高速相接,加强了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贸联系和合作。向南与京沪高速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京九铁路等国家重点布局带相通,与长三角、珠三角东部沿海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加强了联系。向北与哈大、京沈铁路、沈大高速相接,贯通了整个东北地区,使得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区区域联系更为密切,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成为东西、南北方向上的物质、信息、资金、技术、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联系的纽带。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是这条纽带得以畅通的结点,是一个以点、轴带面最终使得这些地区形成互动的网络式发展格局,为逐步形成人流、物流、交通流、信息流等自由流动的区域共同市场,为国内商品贸易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加强我国与东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推动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多极化发展,环渤海经济面临快速发展的极好良机,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中国公路、铁路、水路综合运输网络中最发达、最灵活、最重要的枢纽,使得环渤海地区成为投资的热点,为加快制造业的转移奠定了物质基础,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一,东北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桥头堡。我国的东北地区的北部和西部与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蒙古国接壤,南面与朝鲜半岛相连,东部与日本隔海相望,具有国内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区位条件。目前,东北地区具有与东北亚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经贸往来的相对较完善的交通网络,有12条公路同朝鲜、俄罗斯、蒙古相连,有5条铁路分别与俄罗斯和朝鲜接轨,其中以大连为桥头堡,以哈大线和滨州线为通道的第一欧亚大陆桥是重要的国际大通道。这些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完善为我国加强与东北亚地区的经贸合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环渤海地区是我国与东北亚地区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环渤海地区是位于太平洋西岸的日益活跃的东北亚经济地区的中心部分,也是中国欧亚大陆桥东部起点之一,居我国与亚太地区东来西往、南联北开的枢纽地位。随着区域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环渤海地区逐渐成为我国与东北亚加强经贸合作的中心。
东北亚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我国与这些资源富有国家开展资源贸易前景非常广阔。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煤炭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近50%,远东地区的铁矿石储量占全俄储量的10%左右,石油储量超过150亿吨,俄罗斯每年通过铁路向中国输送1000万吨左右的石油。我国与蒙古国也建立了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其矿石资源开发。日本经过十余年的经济结构调整,仍未完全摆脱困境。当前日本更加注重把国内结构调整与中国华北结合,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把开发西海岸的列为本国21世纪的战略目标。韩国提出重大经济举措之一就是把中国作为它的第二内需市场,同时重点开发与中国邻近的西海岸地区。中国、日本、韩国新的开发计划同时集中于该环渤海地区,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又使三国的相近城市在经济上存在着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交叉的依存关系。因此,可以预见,中、日、韩之间在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合作将呈加速趋势。
第三,渤海海峡跨海通道架起了我国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发达的交通网络是区域合作的基础,交通运输是实现地区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商品贸易交流的物质手段,完善、配套的交通运输体系使得地区间的物流通畅,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如同一座跨越渤海的桥梁,打通了东北亚西部的贸易通道。它接通了与东北亚合作的“桥头堡”和中心地区,并进一步向南贯通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联通了我国的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向西与第二欧亚大陆桥相接,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形成了良性互动,搭建了一条我国中西部地区、华东地区等通向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同时也打开了俄罗斯远东地区资源南下的陆上通道,使第一欧亚大陆桥与第二亚欧大路桥实现了对接和联网,扩大了我国东北地区及俄罗斯重工、木材、化肥、粮食等物资与内地的交流,扩大华东地区轻工、食品、电子等物资与东北及俄罗斯的交流,加强了我国与韩国、日本的信息、科技、人才、商品交流,对推动区域经贸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结束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不仅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构建环渤海区域一体化交通体系的重要载体,对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将发挥重大作用;对完善全国交通网络体系、对拓展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腹地、进一步加强东北、华北、华东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将发挥重要的功能。它联通了第一亚欧大陆桥、第二亚欧大陆桥,贯通了我国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以及俄罗斯远东地区,对推动东北亚地区商品贸易的交流以及东亚经济一体化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礼群.世界跨海通道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魏礼群,柳新华,刘良忠.渤海海峡跨海通道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渤海海峡跨海通道》课题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一、公路经济管理措施探讨
(一)法律方面
我国目前在公路的管理方面还较为混乱,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在公路管理的有序性和发展性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套较为完备的健全性的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在对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对落后性上使得公路管理方面不能完全体现出其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方面来看,立法上对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以及管理上需要适应相关的时展的需求,这是当下时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公路经济管理方面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就首先需要在遵照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制定相关的交通建设方面的法规等。例如,关于明确公民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方面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方面,进行相关的公民交通权利以及义务的相关规定,使得人们能够明确规范自身的相关行为,从而能够使得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进而减少一些交通方面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要想在公路经济建设方面充分促进国家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该要尽早完善公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能够从更大程度上实现交通管理的有关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不但能够有效健全我国的公路管理体制的相关方面的需求,还能够保证我国的公路健康发展的主要需求。
(二)行政经济方面
高速公路自身在自然垄断条件和主要的需求特征方面,我国的高速公路目前主要就是少数的企业实行垄断性经营。我国高速公路之所以能够被少数的企业所垄断,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公路自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规模性以及不可替代性,这样使得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的投资以及经营风险大等,这样能够造成一般的企业对于公路投资方面难以承担。由于少数的企业在垄断的情况下,使得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现象。因此,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扮演较为重要的角色,主要就是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干预相关的市场发展,承担起维护公共产品有序发展的重要责任。在组织和建设管理公路的过程中,在使用良好的交通服务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企业在公路建设上的垄断的相关权利。未来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在进行公路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管理部门以及一些赋予了企业垄断性经营权的基础上面加大对于该情况进行治理的力度。例如,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微观规制的方法。微观规制主要指的就是政府赋予企业特许的相关经营的同时,允许政府对其进行相关的治理。在这样的处理方案下,一方面主要是适应了一些公路的实际运营发展的相关规律,另外一方面主要就是体现了政府对于宏观经济方面的发展目标和需求,从而减少一些因为企业垄断带来的一些不利的影响和问题。除此之外,政府赋予了企业在公路建设权限的主要表现方面在于其特许的相关经营企业签订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因此,相关方面需要明确合同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权利和义务都得到明确的基础上,进而保障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合理性运行。
二、成本方面
在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公路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相关预测和计划、公路施工成本费用的分析以及公路工程的成本费用的相关控制。公路施工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的计划和预测是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之前需要进行科学计划和论证的部分。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对于编制工程施工的预算方面来完成项目施工之前的相关成本管理的工作。预算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在整个公路管理和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反映着成本管理的问题。公路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相关管理的另外一个主要的环节是计划成本,计划成本主要是项目经理部门按照工程计划期间内的相关工程资料,在工程的施工之前提前编写出相关的成本计划等,形成完整地成本控制计划。因此,在实际的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应当要严格地执行相关的开工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而制定出完备的成本计划,以免造成一些资源上配备不合理的问题。
三、总结
总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将扮演着更多地角色。除此之外,运输市场也会逐渐面临着更多的问题,这不仅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关于如何提升我国的公路的经济管理效率并且制定出适合公路运营的管理模式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主要分析了公路经济刮泥的体制和措施,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公路建设。
公路经济论文范文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济管理论文
一.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1)保障大众社会的出行利益高速公路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外出旅行,都离不开高速公路。从其性质上来说,高速公路是一种开放性和公益性的工程,但从其本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对于公共产品的管理,其管理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大众的利益。为了进一步保障人们的出行利益,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快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成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高速公路是国家持有的,它是国家的特有资产。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换句话说,也就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管理高速公路的时候,不论高速公路的投资者是谁,管理者和经营者是谁,总体还是属于国家的,它是一种无形资产。既然高速公路是国有资产,加速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的意义就更为突出。用经济管理体制的规范与约束来管理高速公路,这对于加快高速公路的发展,做好高速公路的养护与维护工作而言,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满足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每个不同时期有着每个不同时期的发展特色。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求也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就实际情况而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它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国家的发展基础,交通运输业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与此有关的各类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完善,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也是日益增加。面对如今的发展现状,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加快高速公路的改革,也是适应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改革的措施
在管理的同时不断积累有关的经验,在后期的改革中,才能不断探讨出更加有效的改革措施。高速公路的发展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为了更好地管理高速公路,其有关的改革措施也要综合多方面进行考虑,尽可能考虑完善。以下主要从三方面来阐述关于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改革措施。
1)经济和行政手段高速公路的发展并不是独立运行的,它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如今它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基础设施,它的规模性、公共性、不可替代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它的投资数额大、施工周期长、投资回收杨苗河北省高速公路石黄管理处石家庄050000时间长、经营风险大等特点,导致很多的企业不愿意参与其中。在这种发展情况下,政府必须出来干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主动承担起高速公路的责任,与此同时组织高速公路的施工和建设,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只有一家企业来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一切都与它有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该企业就是一种垄断性企业。现如今的管理方式正是如此,高速公路作为国家的资产,它的一切与国家设立的相关单位有关。政府对高速公路的经营进行规制的措施,不仅符合了高速公路的发展规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
2)法律手段高速公路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方法。尤其是在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高速公路每天的车流量都不计其数。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与加快城市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约束一些违规的行为。一套规范的法律是保证高速公路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建立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需求。在管理的过程中,会运用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相关人员还应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完善。早在2004年,国家就出台和修订了《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两项法规已经对相关的收费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经营性的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因而在管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参照,使得很多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时间一长,问题的严重性就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改善现状,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经营性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实行一种综合性的执法机制,对高速公路中的力量和管理资源进行统筹分配,从而形成快速的反应机构。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行政的办事效率,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信息体系,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曾经历的“后官商时代”
大学时代的陈光全对于企业管理便有着浓厚的兴趣,1984年7月,刚读完大一的他在参与了武汉洗衣厂的调查后,便在经济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这也让他破格地由国际金融系转入经济管理系。“那时候,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我经常翻阅经济类杂志,关注经济界的研究热点,像当时提到的‘利改税’、‘企业活力’“横向联系”等,都是边学习边研究,大学4年间便发表了16篇经济论文。”在陈光全心中,大学期间经济管理知识的充分积累,为他后来的发展做了扎实的铺垫。
1987年大学毕业后,陈光全得以顺利进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工作。“当时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进出口权是垄断的。像农药、化肥、石油、橡胶等产品进口,只有凭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合同,才可以报关。”陈光全回忆,“当时外经贸部实行商品许可证制度,于是也衍生出一批倒卖许可证的商人。许可证制度也让很多国有企业透过这一垄断便利赚到了很多钱,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官商的习气。于是,当时流行这样的话:门难进,脸难看,事情更难办!”
1987到1992年的5年里,陈光全由中化的一名业务员到副科长、科长。在体会着国企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他总结这段时间亦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垄断经营期,由此更衍生了许可证买卖的投机倒把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垄断经营下的腐败,这一阶段有点像官商时代的尾期!有点暮色苍茫看劲松的感觉。”陈光全笑称。
在这个阶段,陈光全做出了两件主动而为的事,在今天看来,都颇具职业发展眼光。“1988年,当时的官商作风太浓了,严格限定二三十种进出口商品,于是很多人都呼吁,进一步放开进出口的种类。”看到机会后,陈光全主动请缨开展自营业务,“就是除了进口计划内的产品外,我们选择国内最紧缺、最好销售的产品进口,然后直接销售给最终客户(工厂或公司)。这样一年下来,占进口量不足1/10的自营业务量,却带来了超过1/5的利润。”
而第二件举措则是“维系客户关系”,因为当时中国农资总公司也在积极争取农药的进口权。“两家公司共同竞争客户,我们只有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维系更多的客户。于是,结合自己的业务经验及知识学习,撰写出版了26万字的《农药营销管理指南》一书。这不仅给客户以知识上的服务,更让很多人觉得中化还是最权威、更周到的服务商。”陈光全总结道,“那时候我们已经有意识地用市场供求关系的思路,逐步向有计划的市场经济迈进了!”
“头脑发热期”的来由
“自1992开始,市场经济概念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对于改革,虽然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改,一种是市场客户要打破垄断必须改。而在实际工作中,中化已经在原有取得的优势上,开始整合客户市场。1992年8月,我被调到中化北海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陈光全回忆,“中化开始打破以往的进出口业务格局,开始进入更多领域,进口产品甚至拓展到钢材、粮油。”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此后,外汇控制开始放开,出现调剂外汇。“此前,在严格的外汇控制下,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而放开后,国家计划一部分,外汇市场调剂一部分,调剂部分为1美元兑9元甚至11元人民币。这样,调剂外汇制度不仅刺激了自营出口,也使得自营进口业务成为积极争取的项目。”而当时调入中化北海的陈光全两年内,在外贸进口业务中便创造了近千万的利润。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由放开统一计划开始转入企业自主经营的过程中,企业放开搞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问题也随之出现。“很多企业看到哪些商品好销,便盲目购进;有了钱便盲目投资建项目,结果重复建设、摊子过大、资源浪费等等很多问题便出现了。当时的中化和很多国企一样,也处在一个头脑发热期,参与到很多项目建设,而新项目的人才、管理、绩效又跟不上,大进大出带来了资金的大量沉淀。最终使得中化面临现金链紧绷、甚至持续发展受到威胁的困境。”
充当“救火队员”的日子
1995年3月,陈光全调任中化总公司企管部副总经理。“那时中化的分支机构国内外加起来就有100多家,这在当时的公司体系上看来摊子过大了。”陈光全谈到当年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举措依然很沉重,“总公司就像一支救火队,各级公司总经理就像救火队员。中化开始了全面清理整顿,对于亏损的经营项目和公司进行关、停、并、转,裁减机构,努力增加现金流。”
1995年到1998年的四年,中化一直在努力度过最困难期。而正是这种及时地“救火”战,让中化开始向现代企业管理迈进。“不仅内部全面收缩整顿,中化更借助外力,聘请国外咨询机构梳理解决内部问题。”陈光全谈到,“那时推行的ERP企业战略,不仅解决了庞大的不良库存和应收账款,更建立了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完善的前台、、后台风险管理平台,使得企业在战略管理上有了清晰的方向。”
在规范的公司制度化管理下,中化摆脱了盲目投资、盲目扩张的投资风险,在企业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上更加的科学化。“记得1992年我去北海任职时,公司连财务人员都没有随同派出。完全是靠对人的信任而不是制度管控。而改革后,各级财务经理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安排全由总公司统一调动。每月公司都会组织战略质询会,几十个处长汇报各自公司的发展情况,向刘德树总裁‘逐一过堂’。压力不断增大,而给予个人发展的机会也更多了!”1997年到1999年底,陈光全先后被任命为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中化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9年底,当总公司进入稳健经营,并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陈光全主动请缨到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工作。“当时中化山东公司属于濒临倒闭的状态,我刚到任时,有着1200多名员工的公司只有600人上班。而上班族中仅小车司机就有37人。”再次充当救火队员的陈光全将总公司的改革系统运用到山东公司,“那时总公司的《中化报》几乎每期都有我们山东公司的改革报道,连续20余期连载。经历一年半的改革,公司走向了再生!”
留恋 基于持续的关注
“前些时,中化山东公司总经理谢险峰来京参加长江商学院的EMBA学习,还谈到公司现在每年都会有几千万的利润额。我感到十分欣慰!”2001年,陈光全被“四环”集团从中化挖走并任职CEO,当他谈到当年经管的公司依然很亲切,对当初的同事能取得今天的成绩,不免为之骄傲。
在各类经商冲突事件当中,或是合作对付工匠、或是合作控告无赖胥吏、或是与商场竞争对手从事商业竞争,商人和商人之间,产生了更多的或合作、或冲突的紧密互动关系,彼此间的交往与竞争机会愈来愈多。互动关系的增多,才使商人加强了定期捐款创建维持一个团体组织的意愿,会馆公所这类团体组织才有成立运作的坚强基础。会馆公所成立以后,不仅使捐款商人在贮货、议价、陈设公定度量衡等方面节省了交易成本,也使捐款商人和同乡官员增加了交往亲近的机会,使许多商人具有更省成本与更多保障的经商环境。
同时,苏州地方政府官员也在诸如协议工资、保护商标等经商冲突的处理经验中,不断累积着各种相关赋砂浮沟拇砭椤5娜罚僭辈⒉皇俏舜俳梅⒄苟;ど倘说木倘ㄒ妫晒僭倍跃坛逋皇录拇矸绞嚼纯矗僭倍陨倘烁髦志套杂珊筒撇ɡ谋;と肥荡嬖谟谇宕捌诘乃罩荩荒芩嫡僭痹谥葱兴降摹敢稚獭拐摺V敝镣砬逡郧埃泄晕丛嬲鱿执罅χС志梅⒄沟摹钢厣獭拐吖倘皇鞘率担床荒芙宕捌谡粗С稚桃捣⒄沟南窒笏党墒恰敢稚獭梗种粕桃敌枰导实闹贫群驼撸伤罩莨僭贝砭坛逋坏姆绞嚼纯矗比晃薹ㄋ凳恰敢稚獭埂?BR>
到底传统政府「重农抑商政策的有效性如何?其实这要区分差异来看。中国上的政府的确执行过所谓「重农抑商政策。至少自战国以来,政府对商人经营商业采取压制措施的「抑商政策即已形成。有学者指出:禁榷制度、官制度和土贡制度三者,即是秦汉以下政府落实「抑商政策的三项「重要支柱,政府以此将民间和政府的消费需求以及地方特产,束缚在官营事业和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有效地阻碍和缩小民间商人的经商范围(傅筑夫,1980b:667)。政府执行「抑商政策的原因,是和战国时代部份富商大贾以「轻重术造成贫富不均有关,政府为抑制严重的贫富不均,有时便藉官营手工业等制度来抑制商业贸易的自由(杜正胜,1990)。另外,为避免富商大贾勾结资助政敌,先秦时代政府也曾采取「抑商政策以保持政权的稳定,这种历史经验也到战国秦汉以下政府采取「抑商政策(吴慧,1982)。
然而,战国以来政府的「抑商政策其实并非没有变化。至少自宋代以来,不少官员即已指出「抑商政策的不切实际(谷霁光,1942)。晚明以后,有更多官员看到粮价和物价变动对平民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无论是抑制商业或是加重商人税捐,结果不仅对商人不利,更造成平民百姓生活因为粮价物价上扬而受到严重骚扰,反对政府执行「抑商政策的改革主张也愈来愈多(林丽月,1988),很多官员都公开主张保障商人的经营自由和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晚明以后,各种官手工业解体崩坏的速度日益加快,许多资源的开发和生产都转由民间商人接手经营(陈诗启,1958;徐泓,1986),政府更加丧失了落实「抑商政策的制度基础。在清代前期,官手工业没落的趋势仍然持续发展。整体来看,将宋元明清传统政府有关管理民间商业经营的政令概约简化为「抑商政策,其实是错误的。由清代前期苏州的经商冲突案例来看,政府官员对商人经商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和维护都是很明显的事实。尽管有不肖官员胥吏骚扰商人的经商安全,但却不能将这种骚扰事件当做是政府正在执行一种刻意侵夺商人财货和危害商人经商自由的「抑商政策。也就是说,当时官员和商人之间的关系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下的官商关系。清代前期政府之所以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政府「压抑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而是因为政府始终没有「扶持民间工商业的发展(Perkins,1967;Feuerwerker,1984;张瑞德,1992)。如果说「压抑是种消积的「抑商政策,则「扶持便是种极积的「重商政策,清代前期政府执行的固然不是晚清才开始的「重商政策,但却也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
本文未讨论上商人的地位,因为如何有效地界定「社会地位并不容易,需要更好的取径才能深入讨论。本文重心只放在所谓「重农抑商政策中的「抑商政令部份,用清代前期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的案例来做检视其中的。来看,若以所谓的「重农抑商政策来概括清代前期最发达的苏州地区,其有效性是很令人怀疑的。如果当时中国的经济先进地区不是因为「抑商政策而阻碍经济,则草率地使用「重农抑商政策做为检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受挫的历史原因,则这种论述便有很大的局限性。
表一:道光以前苏州商事纠纷中的商人联名立碑统计
号|年代|人数|联名立碑人身份|立碑缘由|官府级衔|类别|立碑地点|资料来源
1|1650|55|「商民|禁「关棍假冒盘诘|苏州府正堂|乙|未详|苏碑158号
2|1662|18|木商;木牙人|木商木牙联控漕船占泊码头|长吴二县|乙|未详|苏碑70号
3|1670|21|布商|商匠争端并核定踹匠工价|苏州府正堂|甲|阊门附近|苏碑40号
4|1676|12|糖果铺户商人|「永禁铺户当官|长洲县正堂|乙|未详|苏碑159号
5|1677|19|花素缎行经纪牙人|禁止县胥、市棍滋扰|苏州府正堂|乙|城隍庙内|苏碑09号
6|1680|48|木商;木牙人|禁止派取木料滋扰商民|苏州府正堂|乙|未详|苏碑71号
7|1682|18|米铺商人|重申官定度量衡并定脚夫价|长洲县正堂|丙|山塘街|苏碑151号
8|1683|49|木商;木牙人|与「省商均派木料|苏州府正堂|乙|大兴公所|苏碑73号
9|1688|141|木商;木牙人|禁止木牙借「行头病商|长洲县正堂|丙|大兴公所|苏碑74号
10|1693|72|布商|定踹户与踹匠工价|苏州府正堂|甲|阊门附近|苏碑41号
11|1701|69|布商|以「包头约束踹匠|苏州府正堂|甲|阊门附近|苏碑43号
12|1715|72|布商|禁立「踹匠会馆|长吴二县|甲|阊门附近|苏碑44号
13|1720|45|布商|将踹坊与踹匠编为坊甲制度|长吴二县|甲|阊门附近|苏碑45号
14|1722|100|「金阊市民公立|禁革流丐勾结胥吏勒索抢劫|苏州府正堂|乙|广济桥上|江碑253号
15|1734|61|机户作坊主|「永禁机匠叫歇|长洲县正堂|甲|玄妙观|苏碑12号
16|1739|45|布商|定机匠工资与禁机匠叫歇|元长吴三县|甲|阊门附近|苏碑47号
17|1741|14|冶坊作坊主|定冶坊坊匠工资|元长二县|甲|西园|苏碑97号
18|1742|240|腌腊渔肉商人|定订牙佣|长洲县正堂|丙|高宝会馆|苏碑161号
19|1756|34|纸坊作坊主|定坊匠工资与禁止停工勒价|元长吴三县|甲|阊门附近|苏碑58号
20|1779| |「长元吴三县布商等|议定踹匠工价|苏州府正堂|甲|广济桥上|苏碑49号
21|1781|5|贩木商人|禁止牙行脚夫自称「小甲|长洲县正堂|丙|大兴公所|苏碑76号
22|1793|34|纸坊坊主|定工资与定坊甲司月制|元长吴三县|甲|仙翁会馆|苏碑59号
23|1806| |「山塘铺户居民|禁革结党勒索商家与商船|元和县正堂|乙|山塘街|苏碑257号
24|1810| |「湖南北、江南西通帮|禁地痞索诈米商商船|元长吴三县|乙|枫桥镇|苏碑258号
25|1822|26|账房机户|禁机匠停工并立机户规条簿|元和县|甲|云锦公所|苏碑20号
26|1832|28|布商|禁革踹坊勒借累业|元长吴三县|丙|新安会馆|苏碑51号
27|1837|26|造箔坊铺作坊主|申定工匠工资|吴县正堂|甲|丽泽公局|苏碑104号
28|1844|13|酒牙商人|设立官定公砠并禁阻私牙|长洲县正堂|丙|醴源公所|苏碑169
注一‧「立碑缘由的「类别说明:甲类——与工资争议有关者;乙类——与经商安全有关者;丙类——与商业契约有关者。
注二‧「苏碑指《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碑指《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
征引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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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录》,(清)顾禄,书前有道光十年(1830年)序,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一编九册,1978年。
《巢林笔谈》并附《巢林笔谈续编》,(清)龚炜,据乾隆卅年(1765)、乾隆卅四年木刻本排印,新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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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世编》,(清)叶梦珠,原书成于康熙年间,台北版:木铎出版社,1982年点校本。
《镜湖自撰年谱》,(清)段光清,新校本,记嘉庆二十五年至同治七年(1820-1868年)间事,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续见闻杂记》,(明)李乐,收入《见闻杂记》,影印万历年间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3.政典政书判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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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药言》,(清)汪辉祖,书成于乾隆年间,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六编十册,1975年。
《吴中判牍》,(清)蒯德模,书前有光绪四年(1878)序,台北:新兴书局,《笔记小说大观》四编九册,1974年。
《宦游纪略》,(清)桂超万,影印本,书有咸丰二年(1852)序,台北:广文书局,1972年。
《清史稿》,(清)赵尔巽修,台北:鼎文书局,1981年。
《清朝通考》,(清)刘锦澡编,影印本,台北:新兴书局,1963年。
《资治新书初集二集》,(清)李渔编,书前有康熙六年(1667)序,清「得月楼板。
《雍正朱批谕旨》,影印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
《福惠全书》,(清)黄六鸿,书前有康熙三十三年(1694)自序,(日本)「诗山堂1850年板。
5.地方志书类
崇祯《吴县志》,(明)牛若麟等修,崇祯十五年(1642)刊本。
《肇域志》,(明)顾炎武编,书前有嘉庆三年(1798)序,同治年间蓝栏钞本。
康熙《长洲县志》,(清)蔡方炳等撰,康熙二十二年(1684)序刊本。
乾隆《苏州府志》,(清)邵泰等撰,乾隆十三年(1748)刊本。
嘉庆《贞丰拟乘》,(清)章腾龙原本,陈勰增辑,嘉庆十五年(1810)聚星堂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册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道光《苏州府志》,(清)石韫玉等修,道光四年(1824)刊本。
光绪《苏州府志》,(清)冯桂芬等撰,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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