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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是指建立在现代通讯网络、电子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信息网络基础之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它不仅是指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增长,也包括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和迅猛发展,更包括由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所引起的传统产业、传统经济部门的深刻的革命性变化和飞跃性发展。因此,网络经济不是一种独立于传统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的“虚拟”经济。它实际上是一种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经过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的高级经济发展形态。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网络经济以其不可逆转之势,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工作方式、生活习惯等的改变。网上购物和网上销售日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网民和商家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各取所需,共同获益,是值得政府和社会大力倡导的网络应用。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参加过网上购物的网民个人半年网上购物累计金额平均是466元,购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比例占到19.1%。企业要想卓有成效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就必须了解和把握网络消费者的特征,分析网络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动机,尽可能地为营销活动提供可靠的数据分析和营销依据。
一、网络消费者的特征分析
从2008年1月的第二十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看,截至2007年12月,我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网民数增长迅速,比2007年6月增加4800万人,2007年一年增加了7300万,年增长率为53.3%。互联网逐步向各层次的居民扩散。2007年新增网民中,18岁以下的网民和30岁以上年龄较大的网民增长较快;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网民增长较快;低收入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接受互联网;农村上网人群增长较快。近几年来,中国经济一直在高位运行,加之政府鼓励“减缓投资、启动消费”,居民的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日趋改善,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使用互联网。目前,中国16%的互联网普及率仅比全球平均水平19.1%低3.1个百分点。
网民对互联网的正面作用评价很高,认为互联网对工作/学习有很大帮助的占93.1%,认为“一天不上网就会觉得缺少了什么”的比例是38.3%。互联网已经凸显出重要作用。人们使用互联网,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电子邮箱、查询新闻等简单功能。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络求职、网络教育等丰富的网络应用服务已经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根据对网民情况的分析,可将网络消费者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男性网民多
目前网民中42.8%的女性比例低于男性的57.2%,这一点与我国的人口特征密切相关。从中国总体人口特征上看,男女性比例比较接近,但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不及男性,而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是上网的必要条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6年末中国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中,男女性比例是53%∶47%,即男性的受教育程度要好于女性。男女性网民普及率差异同样存在,目前中国男性互联网普及率为17.7%,女性互联网普及率为14.1%。但这一性别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正在逐年改善。从1997年以来的发展趋势看,网民中男女性别比例差异正在缩小。
(二)网络消费者仍以年轻人为主
年轻人一般都追求创新、观念新潮,接受新思想、新知识快。因此,目前中国的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各种影碟、游戏、体育用品都是年轻人喜爱的畅销商品,尤其是青少年玩网络游戏比例惊人,18~24岁的网民中有63.8%的青少年网民都玩过网络游戏,这也是网络游戏公司等商家看好的一个市场。
(三)较低学历网民数量增加
与人口总体相比较,网民属于其中学历较高的人群。但不同学历人群的互联网使用正逐步向较低学历人群扩散。1999年以来,大专及以上网民比例已经从86%降至目前的36.2%。另外,从收入上看,接近3/4(74%)的网民收入都在2000元以下。但是,网上购物的网民是一群相对比较高层次的人群。学历越高,网上购物比例越高。硕士及以上网民的网上购物比例已经达到56.5%。这些购物者超过80%居住在城镇,在合资和外资企业工作的较多,属于相对高收入的网民群体。并且,上网历史越长,购物比例越高。1999年以前就开始上网的网民网上购物比例为42.4%,2007年新增网民的网上购物比例仅有5.7%,即资深网民网上购物的比例要高一些。
二、网络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分析
目前中国网站数量已达150万个,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6万个,增长率达到78.4%。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面对的是系统,是计算机屏幕,没有了嘈杂的环境和各种诱惑,商品选择的范围也不限于少数几家商店或几个厂家。在这种情况下,网上商家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在网上商务活动中,深入分析、掌握消费心理,采取各种有效营销措施和策略,将网站访问者从潜在的消费者变为现实消费者。当前,网上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
(一)消费满足感更高,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网络化的普及,促使各类厂商、服务商提供商品信息竞争,使消费者获得的信息量有可能最大化,这就为消费者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消费风险提供了保险措施。消费者不会再在商品的大海面前不知所措,购买更具理性,满足感更高。个性化消费是消费者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生活追求、消费偏好选择消费对象、消费方式。随着网站数量的不断增长,消费者新的选择也在增多,个人消费者将变得更具个性,个性化消费正成为消费的主流。今天的消费者都各自有一些独特的、不同于他人的喜好。他们之间可能有同样的兴趣,也许被归为同类,但是他们的具体要求将越来越独特,越来越变化多端,决不能像过去那样对他们一概而论,商家应当帮助个人满足其独特的要求,而不是按一个大众的标准来寻找大批的消费者。
(二)追求实惠的价格心理
不能否认,价格是影响消费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营销人员倾向于以其他营销差别来降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是消费者最敏感的因素。消费者在追求物有所值的同时,寻觅物美价廉的商品。网上商店比起传统商店来说,能使消费者更为直接和直观地了解商品,如功能、性能、价格等。他们可以很便捷地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重组、比较,从而选择优而惠的商品。另一方面,网络销售商利用网络降低了成本(如广告费、人工费、场地租赁费等),因而网上售价也要低于在传统市场中的商品价格。
(三)追求快捷、方便的心理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提高使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受这种趋势的带动消费者快捷心理加强,甚至成为网络经济时代一种重要的消费心理。消费者在追求质量好的同时讲求购物时间短,要求方便、快捷的服务。他们愿意只敲击按钮,就可以从自动取款机中迅速取出现金并得到银行的信息。网络消费可以不受营业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可随时查询所需资料或购物,而且消费者查询和购物用时短,程序简捷。此外,更吸引人的是消费者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进行异地购物。购得的商品通过物流公司送货上门,免去了消费者的很多麻烦。
(四)追求趣味的孩童化心理
有这样的观点认为:网络营销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满足特定的某些消费心理需求。其主要原因是网络消费可替代部分人际互动关系,也就不可能满足消费者在这方面的个人社交动机(例如,家庭主妇或朋友间希望通过结伴购物来保持与左邻右舍的关系或友情等)。但是,随着各种聊天工具和BBS的利用率提高,网络消费不再是个体消费者的零散的消费行为,通过网络通讯工具,零散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向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大批量的购买,即所谓的网络团购(互不相识的个体消费者通过网络联合成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团队,共同与商家议价、维权的消费新方式)。这种消费方式不仅能满足消费者的个人社交动机,而且增加了消费动因和消费乐趣(例如,通过网友对商品的评论增加了购买动因)。另外,网上消费者大多是年轻人。由于他们年青,追逐时尚,对新事物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消费品的“寿命”一般较短,产品更新的速度较快;由于兴趣广泛,好奇心强,但缺乏耐心,注意力容易转移,如果浏览一个站点很费时间,就会很轻易地改换其它,由此又体现出网上消费者“好奇而少耐心”的另一特点。网上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有一种类似于儿童的消费性格,需要不断地有新事物来唤起兴奋,也就是说,他们在消费行为上“孩童化”了。
总之,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使网络消费不再陌生。消费者可以利用网络,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空间,对同一商品进行交易。与此同时,当今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市场正由卖方垄断向买方垄断演变,消费者的行为对营销策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抓住网络消费者心理,通过有效的网络销售策略,开拓网络消费市场,对当今企业来说无疑是竞争的一大法宝。
参考文献
[1]第二十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OB/OL]
二、网络志调研结果及思考
通过历时3个月对百度贴吧的大学生网络文化消费行为在线调查和线下大学生网友深入访谈调研,发现当前的大学生网络文化消费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大学生之所以选择互联网这个渠道去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主要是因为网络文化消费具有一些无可比拟的优点。首要的原因是互联网使用更方便,搜寻信息快捷;其次是使用互联网价格低,实际上很多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得;第三是网络文化信息内容丰富,选择余地大。第四是低年级大学生更偏好使用移动互联网,即他们更喜欢用手机而非电脑上网,智能手机的便携性、上网的方便性是大学生使用手机上网的主要原因。调查发现大学生使用手机上网,可以方便阅读动态资讯,随时了解好友情况。由此推测,移动互联网文化消费将成为未来大学生及其他年轻一代网民进行网络文化消费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通过网络志调查发现,大学生更多地是基于个人喜好选择互联网文化消费的类型和内容。通过网络志在线观察和访谈百度贴吧的吧友,发现大三、大四等高年级大学生中只有少数是基于实用目的选择互联网文化消费类型的,而大一、大二的低年级大学生则全部基于个人喜好选择其网络文化消费类型。在网络文化消费内容方面。男大学生的网络文化消费内容基本是以看网络电影、搜寻信息(包括新闻信息和专业信息)、打网络游戏为主,女大学生的网络文化消费内容更丰富些,除了观看网络视频、听音乐和网络聊天外,还会有阅读电子书、刷微博、打网络游戏等活动。可见大学生特别是普通高校大学生网络文化消费的类型和内容还大多以休闲娱乐、社交等为主,大学生开展网络文化消费的消费层次和结构还有待改善和提升。
(三)百度贴吧大学生网友在对当前网络文化消费环境的评价中,有62.5%的大学生网友评价为“一般”,25.0%大学生网友评价“好”,12.5%大学生网友评价为“差”。可见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国内的互联网文化环境还有待改善。高年级大学生认为专业类或学术性网站文化环境普遍较好;在调查学生对其接触到的互联网涉性类信息的态度时,高年级和低年级大学生所持意见有差异,绝大多数一、二年级大学生尤其是女生直接选择关闭和删除这类信息,认为其有害身心健康;而高年级大学生尤其是男生则认为应理性看待这类信息的传播,认为有的健康保健类网站也会传播一些性健康和性心理相关知识,但是也有一些网站为了增加点击率,会采用夸张的方式传播一些低俗的黄色暴力信息,对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管,开展净网行动,同时学校方面应加强对大学生健康和性知识的科学教育和引导。
(四)在线下深入访谈中,大学生们对互联网上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渗透的看法,大都能持比较理性和和客观的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外来文化的互联网传播有利于实现跨文化交流,使青年大学生能接受世界优秀文化的熏陶,以更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去看待世界。当然被调查的大学生们也承认,这些外来文化的传播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改变着青年大学生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甚至是价值观。从另一方面看,一些大学生特别是高年级大学生也担忧与外来文化迅猛的网络传播相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网络传播无论在内容、形式和影响力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对青年学生的影响力还有待加强。
前言
2008年新年伊始,互联网调查机构iResearch艾瑞咨询与国内最大购物网站淘宝网联合了《2007中国网购报告》,报告表明,2007年国内网络购物市场的销售总额达到了594亿元;2.1亿网民中,有超过5500万人参与了网络购物,人均消费达到1080元。报告预计,按照最近几年网络购物呈现出的几何级增长态势计算,到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将突破1万亿大关,届时网络购物市场将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的份额。最新2008年7月出炉的《第二十二次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位;同时,网络购物已跻身十大网络应用之列,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
网络的发展使网络营销成为可能并日益发展壮大,对传统营销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冲击:传统的市场营销活动中,大众(mass)和消费者(customer)是不加以区别的,任何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是企业营销策略的对象。故在传统营销理论中,企业的宣传、广告和营销策略是针对所有人的。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系统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商品信息展示和多功能的商品信息检索机制,商品的消费者一旦有了需求,会立刻上网主动搜寻有关商品信息。于是,消费者开始从大众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上网主动搜寻商品信息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所以,网络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与传统的营销理论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了解和把握网络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行为特征,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提高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效益,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消费者网上消费的心理因素分析
来自CNNIC的《第二十二次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的网民主体仍旧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这一网民群体占到中国网民的68.6%,超过网民总数的2/3。网民这一低龄化的年龄结构,使得网上消费呈现一定的年轻心态。
(一)追求时尚和新颖的消费心理。青年人的特点是热情奔放、思想活跃、富于幻想、喜欢冒险,这些特点反映在消费心理上,就是追求时尚和新颖,喜欢购买一些新的产品,尝试新的生活。在互联网背景下,消费者在电脑屏幕前轻轻一按鼠标,几秒钟之内就可以获得成千上万条有关所需要产品的品牌、价格、形状、功能、特征等信息,轻而易举地找到“新、奇、美”的商品。
(二)表现自我和体现个性的消费心理。30岁以下青少年的自我意识日益增强,强烈地追求独立自主,他们在各类活动中都会有意无意地表现出与众不同。因此,在购买商品时,他们不仅仅是追新逐异,而且要求在消费中反映他们的个性。互连网的出现,使以个人心理愿望为基础挑选和购买商品或服务成为可能。
(三)满足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现代化的生活节奏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珍惜闲暇时间,以购物的方便性为目标,追求时间和劳动成本的尽量节省。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十六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表明,基于方便快捷进行网络购物的人数占网上消费总人数的66.4%。
(四)躲避现实干扰的消费心理。现代消费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希望在购物中能保持心理状态的轻松和自由。但店铺式购物却常常对消费者构成干扰和妨碍,或营业员态度不佳,或对商品购物环境不满意,或不想让人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等,而网上消费恰恰能够弥补这些不足。
(五)追求价廉的消费心理。即使营销人员倾向于以其它营销差别来降低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对消费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旦价格降幅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消费者就有可能被吸引并产生购买行为。
(六)保持与外界的广泛联系,减少孤独感的消费心理。网上市场提供了具有相似经历的人们聚集的机会,通过网络而聚集起来的群体是一个极为民主性的群体。在这样一个群体中,所有的成员都是平等的,每个成员都有独立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这可以帮助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人们减轻一定的心理压力。
二、制约消费者网上消费的心理因素分析
作为新兴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有强大的生命力,但就其本身特点和发展现状而言,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从影响和制约消费者的心理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购物缺乏信任感。网络应用于企业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所有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这一特点增加了消费者鉴别、选择企业或产品的难度和风险,使得在实体世界中可有效判别和预期产品服务质量的感觉无用武之地。此外,网络商店较容易设立,因而也容易作假。最近几次CNNIC的调查报告中也反映了当前网民对互连网的信任程度有下滑的趋势,从2005年的50.7%,降低到现在的35.1%,而且网民学历越高,对互联网表现得反而越不信任。
(二)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系统,顾客在进行电子支付或进行银行结算时,如果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网络被黑客攻破,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信用卡密码都有可能会被窃取盗用,造成巨大损失。2006年CNNIC在对网民不进行网上交易原因的调查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交易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占调查人数的61.5%,更有70.1%的网民爆出在最近半年内用于上网的电脑受到过病毒或黑客的攻击。
(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在传统营销中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顾客可以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货、调换或保修,而网上交易进行的大多是异地销售,当顾客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退货和保修就成了问题。CNNIC的历次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在持续增加,从2000年7月份的28.3%增长到2006年7月的45.7%。
(四)网上消费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些特定心理。虽然网上购物可替代部分人际互动关系,但它不可能满足消费者在这方面的个人社交动机,例如家庭主妇或朋友间希望通过结伴购物来保持与左邻右里的关系或友情等。此外,虚拟商店也无法使消费者因购物而受到注意和尊重,消费者无法以购物过程来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成就或支付能力。
三、转变营销观念,提高网络购物的满意度
网络消费者的特殊消费心理给企业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商家必须转变营销观念,建立一套适合网络消费者需求的运作机制。
(一)重视网上商店建设。首先,网上商店无法向传统商店那样,通过地点的选择与利用门面、招牌、橱窗设计及外部灯光使用等要素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产生心理联想,因此,网上商店的外部形象设计能否满足消费者寻新求异的心理,是吸引消费者登录浏览商店、产生和形成购买行为的基础。其次,由于网上商店所经营的多数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视觉或听觉来感知商品的相关信息,所以产品的特点介绍越详细,产品展示图片越清晰,用户的兴趣才有可能越高。最后,要注意简化流程操作,不能去考验用户的耐心,而应该尽量让用户心情愉悦地进行每一步操作,并快速得到他想要的结果。
(二)软硬件双管齐下,提高网络购物的安全度和信任度。硬件方面是指购物网站用以保障交易安全的技术。在网上交易系统和程序中,应当利用好现有的安全技术,如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认证技术或利用虚拟专用网来防止或减少信息被窃取和篡改的可能性。软件方面是指增强消费者对网站的信任度。大量的调查表明:网站备案信息、经营资质展示、完整的联系方式、权威的网络安全认证标志等信息,能够增强用户的认可程度;在产品/服务展示的同时,展示该产品/服务客户的服务评价、使用体验等,利用口碑传承来推广自己的网站诚信度,亦能增加用户购买的兴趣和信心。
(三)建立良好的退换货品机制。对C2C网站而言,由于网站只是起第三方的监督管理的作用,卖方是否有售后服务并不在网站管理范围内,因此对C2C网站来说,应在网站醒目处告知买家,货品的售后服务由卖家来承担。同时对那些有售后服务承诺的卖家,应该加强管理,保障买家权益。对B2C网站,主要是大型电器零售店的网上商店,要将网上销售与传统销售的售后服务等同这个概念传达给消费者,以消除消费者的顾虑。
(四)利用即时通信,开展深层次的顾客服务。目前,我国网民对即时通信的使用率已经非常高,2008年6月达到77.2%,用户规模达到1.95亿人。利用即时通信,可以使得浏览同一商品的用户互相交流,有助于顾客对商品的快速了解,增加网上购物的乐趣;如果顾客反复查看某种商品,显得有些犹豫不决时,虚拟导购小姐或者虚拟产品专家可以及时弹出一个对话窗口,利用即时通信给顾客必要的介绍,这样有助于用户的购买决策,提高订单成功率。
(五)重视一对一沟通。一对一沟通是指利用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分析客户的行为,针对每个客户的特征和要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客户的意见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让客户时时感到被关心和重视。这种沟通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对尊重和自我价值的需求,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著名商务网站Amazon业务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总之,网络营销是适合网络技术发展与信息网络时代社会变革的一种全新营销理念,具有十分巨大的发展潜力。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企业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网上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出正确的营销策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营造出一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经营环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敏学.网络营销[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姜旭平.网络营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田剑,冯鑫明.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行为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1,(1).
在网络购物革新的浪潮中,国内外学者对网络消费行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研究方法:数据挖掘、统计实证、基于营销理论的定性分析,并分别从算法、样本数据、营销理论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的行为方式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王崇,2008)。但是,并没有从整体上揭示网络消费者在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所表现出的关联消费行为。
本文在分析关联消费形成因素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方式研究关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对网络经营的经营格局调整和销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联消费的形成因素
(一)网络文化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时代性特征。消费社会的经济基础催生了消费文化,网络则成为消费文化传播与演化的助推器,对其推陈出新地加以创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群体消费文化并从各个方面影响人们的消费习惯,如广告宣传;在虚拟社区、聊天室、新闻组、论坛等网络族群中,其中的会员由于具有相同的网络价值观并且遵循同样的网络行为准则,少数会员的消费信息会对其它会员的消费观念产生很大影响。
在文化的进步和传承中,具有新颖性和消费者导向性的信息对于吸引消费者和改变消费者态度有着积极作用,同时群体意识始终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秋水,2008),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享受乐趣的过程中,会考虑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人或其它有关联的商品,比如女性消费者购买服装时会想到为自己的爱人或小孩购买服装;购买用于送礼的商品,会想到包装服务与物流配送服务;对替代品或互补品的购买。消费者的这些行为,受网络文化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形成关联消费的基本动因。
(二)消费心理
从心理角度看,网络消费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包括需求唤起、信息收集、动态比较、心理认知、购买决策和心理满足等方面。但是,这只是目标性购买的心理阶段,是显性的;而随机性购买的心理阶段,则是隐性的,会随着目标购物的完成而生成,并影响到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行为。
在目标购物过程中,如果消费者感觉到购物氛围好、购物经历愉快、购物满意度高,则再次购物意图就强。因为消费者得到的参与满足感、轻松感和占有感会促使其以意犹未尽的心态去观摩其它品牌的商品,一旦发现中意的商品,会产生意外的满足感和收获感,在耐心选择的过程中,唤起心中的购物热忱。同时,消费者为满足信息刺激的需求也会产生多种寻求行为(于洪彦等,2005)。此时,顾客购买的是一种快乐,追求的是一种幸福,这样就形成了关联消费的内在动因。
(三)消费目标
随着网络销售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销售者在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有价值商品的基础上,还得对消费者提供无形的有效服务。而消费者在自身需求得到满足后,更乐意全方位、多层次满足自己的需求,使消费目标更趋于多样化,这主要体现在商品资源的转型与服务细分两个方面。
由于网络购物只能看到图片和相关产品介绍说明,消费者在购买时感知风险比较大,在此时更加注重品牌名称与质量,会使商品的销售以品牌来划分档次。专业化的品牌根据自身的优势强项,集中在资源最好的某个领域后,再与其它有内在关联性的品牌进行优势互补、错位销售,激发消费者更大的购买欲望;实力较强的品牌,会最大限度地运用手中的资源做精、做细、做全面,系统经营各类商品,在形成主营商品的基础上,再横向扩展,纵向延伸,满足顾客的各种关联消费需求。
对于网络销售者而言,服务不再仅仅指接待服务,而是随关联消费的深入,出现了多层次细分。导购服务:网络购物者在选中符合要求的众多商品但不能确认具体购买目标时,就需要销售者通过对不同商品的比较进行详细解说和适度的引导;物流服务:消费者所购买商品需要专门的物流公司进行及时、迅速和安全的货物派送;销售服务:包括信息、交易安全服务与售后专门的维修和保养,如数字产品;个:新需求产生新顾客,有的消费者对商品有特殊需求,需要针对。
(四)购物条件
随着现代人工作节奏、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用于休闲、娱乐的时间越来越少。当去实体店购物受到时间、地域限制时,人们就更多的倾向于网上购物,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可随时满足各种消费需求。此时,商品种类丰富、价格更便宜、功能日益完善、购物日益便利、免受拥挤之苦、节约时间的网络商店,成为了消费者的首选,再加上它们的不断升级和扩容,为顾客提供了释放购物需求的最佳场所,形成关联消费的外部动因。
关联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本文通过电子问卷调查方式,将调查结果结合SPSS15.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调查对象为有网络购物经历者,调查时段为15天,总共回收问卷345份,有效问卷285份,有效回收率82.6%。问卷主体部分包括网络文化、消费心理、商品资源转型、服务和购物条件五个维度,每个维度有具体测度项目表示。
(一)有效问卷基本情况
人口统计变量指标中,男性占52.4%,女性占47.6%;年龄在15~20岁占2.2%,21~30岁占63.4%,31~40岁占28.7%,41岁及以上占5.7%;学历在大专及以下占35.6%,本科占59.7%,硕士及以上占4.7%;月收入1000元以下占21.2%,1000~1500元占14.5%,1501~2000元占12.7%,2001~2500元占20.6%,2501~3000元占23.4%,3000元以上占7.6%。
网络购物基本情况指标中,网上购买的商品,书籍报刊占20.1%,音像制品占12.6%,服装占26.3%,礼品占13.2%,通讯产品占17.4%,其它占10.4%;购物网站,淘宝网占38.7%,当当网占21%,卓越网占13.7%,拍拍网占10.2%,其它占16.4%;累计购物次数,1~3次占20.4%,4~7次占37.5%,8~12次占21.6%,13次以上占20.5%;累计购物金额,200元以下占24.8%,201~400元占28.3%,401~600元占20.3%,600元以上占26.6%。
(二)问卷信度分析
根据Cronbach'sα系数分析进行评价,研究构成每一维度的具体测度项目信度来测量问卷的内在一致性程度。首先对具体测度项目进行净化,依据为内在一致性信度分析结果,净化的标准是:如果某具体测度项目与总体相关系数低于0.5就删除该具体测度项目;如果删除某具体测度项目使Cronbach'sα系数显著提升,也应删除该具体测度项目。
根据分析结果发现消费心理维度的“获得赠品和积分”与服务维度的“获得具体的帮助”这两个具体测度项目与总体关系数分为0.485和0.386,小于0.5,根据上述标准应删除,且删除后消费心理维度的Combat'sα系数由0.765提高到0.842,服务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由0.823提高到0.884,五个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在0.842~0.952之间,超过可接受水平值0.7。信度分析结果表明,经过具体测度项目净化后,问卷Cronbach’sα系数达到最低要求,具有良好的内在一致性。
(三)问卷效度分析
效度指问卷可真正测量出其所衡量概念的程度。本文运用方差最大的正交旋转法和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对经过净化后的具体测度项目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KMO值小于0.5的数据不进行因子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所有具体测度项目的KMO值为0.875,大于0.5的标准,说明问卷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Bartlett's球形检验的X2值为7345.349,p值小于0达到显著,表明母群体的相关矩阵间有共同因素存在,适合做因子分析。正交选择后提取6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累计解释方差85.517%。每个具体测度项目都负荷到原先制定维度上且单一因子上的负荷在0.782~0.889之间,大于最低标准值0.5,这表明问卷收敛效度良好。同时每个具体测度项目没有跨因子负荷现象,这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区别度。这些分析结果表明本问卷的五个维度划分是合理的。
(四)区别效度分析
区别效度指某一维度和其他维度在特质方面的差别程度。分析标准:如果两个维度间相关系数的平方小于每个维度的AVE值,或者两个维度之间的相关系数小于AVE值的平方根,表明两个概念间具有较好的区别效度。根据分析结果,五个维度的AVE值的平方根在0.811~0.845之间,而相关系数绝对值在0.41~0.67之间,任何两个维度的相关系数都明显小于每一维度AVE值的平方根,表明各个维度有较好的区别效度。
结论
本文在分析关联消费形成因素基础上,确定关联消费形成包含网络文化、消费心理、商品资源转型、服务和购物条件五个维度,并基于中国网络消费者样本设计出具有良好信度与效度的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1.王崇,李一军.基于多属性效用理论的网络消费者行为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8
2.秋水,钟音,吴志明.让关联消费成为新的经营增长点[J].上海百货,2006
油价上涨是关乎百姓生活的重要事件,它的接近性决定了它必将受到大众的关注。其次,网络是个开放的平台,传者与受者的单向传播已然改变,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展示自己的个性,进行自我价值的消费。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恶搞”视频源于二元对立。作为“狂欢理论”的集大成者,巴赫金的论证方法表现为不同于传统思维模式的二元对立,即主流与边缘的对立③。社会大众作为国家政策的边缘人,在权利中心之外,并为权利所宰制,无法真正左右国家政策的实施,因此,他们通过制作《涨价歌》这种类型的网络恶搞视频,试图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声音,发表自己的意见。处于这种边缘的人最终会越积越多,达成一种观念上的认同,并产生出强大的推动力,通过网络这个渠道最终捧红了类似《涨价歌》这类的视频。
消费主义视域下《涨价歌》的传播
1.《涨价歌》涉及双重消费
《涨价歌》的歌词幽默诙谐、歌手声音动听、内容丰富多姿,画面剪辑功夫也十分了得。大众在面对这样一个视频时,可以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获得暂时的愉悦、放松心情。在这个层面上来说,他们消费的是视频本身,是其中的娱乐元素和视觉、听觉上的满足感、享受感。从另一方面来看,人们看重的不是《涨价歌》的使用价值,而是越来越注重的符号价值,即它带给人们的符号意义,是其中所代表的或象征的意义。从传者的角度来说,他花费时间和精力制作视频,是为了追求成名、获得成就感,展现自己的个性与能力,并获得自我认同和愉悦感。在这个过程中,传者消费的是自我价值,是源于自我整合的需要,并以此来增加自信和身份地位。
从受者的角度来说,在观看《涨价歌》的过程中,人们消费的不只是视频本身,还对它进行了意义消费。首先,他们消费了视频所带来的传者的意识形态。《涨价歌》中传者明显的态度是批判发改委调高油价,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在视频传播的过程中,这种意识形态也跟着得以传播,最终在网络上形成一个互动的虚拟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乐趣,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看法,他们通过转载传播的方式来达到心灵沟通的目的。传播在有形地进行着,但是意识形态却在无形中被越来越多的人消费。
其次,油价上涨这一事件本身及外延的意义也通过视频得以消费。《涨价歌》这一视频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依托着油价上涨这一现实基础。通过观看视频,人们能更深刻地理解其暗含的意义:油价上涨,但人们的工资却没有变动,相对地,他们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所以,恶搞视频《涨价歌》在消费主义的背景下,并不是简单地对图片的消费,对有冲击力的视觉、听觉的时尚元素的消费,还有更深层次的象征意义的消费。这两种消费形式,反之又促进了其在网络上的传播。
2.《涨价歌》与使用满足论
恶搞视频《涨价歌》满足了人们缓解内心压力、讽刺批判现实、叛逆的消费心理需求。个性、张扬、享乐的消费主义是恶搞产生的环境,人们追求轻松、进行娱乐的个性化消费方式是网络恶搞产生的社会心理。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涨价歌》满足了人们讽刺批判现实、缓解内心压力、寻求释放的心理需求。恶搞是一种轻松幽默的内容,在恶搞文化下,人们可以感觉到一种自由和颠覆。通过对油价上涨的恶搞,公众可以将潜在的、压抑的愤怒与不满间接地发泄出来,并将对权力中心的抵制情绪用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时,他们也通过网络发出自己的声音。在视频的制作、转载、评论中满足自己的需求,张扬自己的个性风格,在获取信息和满足享乐的同时,他们也将网络视频作为传声筒,实现了自我价值,增强了自我认同感。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与此同时,这一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危害,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其中影响最大的要属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定义,这样才能判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网购主体。《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笔者又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总结出消费者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一、网络环境中可能存在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
现行电子商务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电子商务中按交易对象进行的分类。其中B2B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是商家(企业),代表网站有阿里巴巴、慧聪网、一达通、百纳网等。而B2C则是指商家(企业)对客户(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代表网站有淘宝网商城(天猫)、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以及凡客诚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户对客户,即个人(或个体户)对消费者。这种模式就是网站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代表网站有淘宝网(非商城)、易趣网、拍拍网等豍。
根据对消费者的定义,笔者认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为只有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个人消费才符合《消法》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地位的初衷。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即使网络环境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购亦是一种创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没有脱离传统的商业框架,是传统商业交易的电子化。随着近几年来网络消费热潮的袭来,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面临极大的挑战,像是2011年底刚落下帷幕的淘宝商城“双11”事件,就裸地显出了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弱势群体地位。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法》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主要包括《消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其中《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真实情况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作为“上帝”的网络消费者却比实体交易中的“上帝”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权益受损问题。
(一)交易安全。
网络环境中的交易问题比之实体交易,最大的风险的就是交易安全。因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交易双方无法见面并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出现交易欺诈的案件,而电子技术的局限性则致使容易出现电子支付风险。
1、消费欺诈。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对网络安全信用体系的满意度极低,其中消费者最害怕的就是网络交易欺诈问题。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目前电子科技技术的漏洞,在网上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陷阱,进行恶意欺诈,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对真实案例分析,常见的网络消费欺诈方式有四种:第一种是钓鱼网站;第二种是挂木马;第三种是假网站;第四种是销售欺诈。而最普遍的就是销售欺诈,包括价格欺诈、质量欺诈以及虚假广告宣传等,除了C2C模式存在此种情况外,B2C中一些知名企业也时有发生这种欺诈行为,天猫、京东商城等也屡被消费者投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在目前还没订立电子商务法且其他网络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一种事前预防机制,需要建立一个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共同负责,对经营者和商家、卖家的资质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进行审查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保证所有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地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也是极其必要的,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以及不切实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的责任。
此外,笔者还认为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付款在交易过程完成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点是针对不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时,消费者支付完交易款项,未收到货物前,货款仍属于消费者所有,银行可以向网购的消费者提供类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务,提供暂时监管账户里的货款的服务,待消费者发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冻。
2.电子支付。在网络环境,电子支付的安全风险往往令很多消费者望而怯步,不敢选择网购,这也成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阻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可能面对各种风险,例如厂商或银行泄露消费者网上支付信息,导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诈;账号密码被破解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支付系统被非法攻击等。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加强监管和技术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隐私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交易模式里不常出现泄漏消费者隐私的问题,而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和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的单薄,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尤其是现在的网络交易,在交易发生之前,普遍都要求消费者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而后这些信息往往容易被盗后再出卖给其他网站、公司、个人等。网络环境中还有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在交易不愉快时,消费者容易受到商家或卖方的恶意短信或电话骚扰,甚至其他更恶劣形式的骚扰,例如最近影响较大的“女大学生因给差评被卖家寄送寿衣事件”。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隐私权并未被明确保护。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考虑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以及非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费者隐私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问题。
1、格式合同。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类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商家或卖方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若要购买货物必须全部接受,协商余地很小。在实体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现,并且相对明显,而虚拟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由于网页的页面设置等网络先天优势条件而容易被消费者忽略豍,对消费者来说极其不公平与不合理。
2、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
在电子商务消费合同中亦会出现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网络环境消费中,由于商家或卖方的延迟发货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迟等原因,常会出现消费者迟于承诺日期收到货物的情况。而商家或卖方由于疏忽配货,或是物流公司运输途中的过错,亦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购买时不一致的情况。
另外,网络环境购物中,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的情况亦很常见。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虽然《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学习一些欧美国家的的经验,例如规定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一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如违反这一积极义务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导致网络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经营者身份不明、举证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不确定等原因,难以寻求救济,最后导致放弃救济权。
笔者认为,应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诉讼外,还可以设立行业协会投诉中心。在我国目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业系会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配合各级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网络消费者投诉,帮助解决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将相关案例和信誉资料向当地工商等部门提供反馈。
三、结语
对网络环境中消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且繁杂的工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下,单从现有立法、司法的角度进行保护,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从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业协会、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消费者自身等都应该行动起来,多层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首先必须要加强行政监管,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其次,实行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根据网络交易的特性,商家和卖方更注重商业信誉,此时行业协会的信誉评级等商业自律手段更容易规范商家和卖方的交易行为。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看来,我们不仅仅要从立法、司法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合法权益维权意识,全方面协作,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向研究)
注释:
徐雯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7
刘瑛.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一、问题提出
(1)缺乏专门针对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2013年较大幅度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网络购物而言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和举证责任等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加之网络团购具有线上付款和线下交易的双重属性,又区别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所以本次修订并没有就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问题做出规定。另外,就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立法,相比较而言,针对性较强,其策略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以专业性垂直网站充当团购网站成为目前网购市场的一大趋势,这一模式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所以地方性立法对这一团购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出现了不足。
(2)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前文提到,与传统购物模式不同,由专业团购网站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正是由于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原本简单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三方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团购消费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分配。当前学术界对于网络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四种学说:①说,主张在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恶意串通欺诈团购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团购网站才和实体商家承担连带责任;②居间说,主张交易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纠纷都一概由实体商家承担,与团购网站没有直接的关系;③行纪说,主张由团购网站独自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后果,与实体商家没有联系。只有在产品出现假冒伪劣、服务侵害人身安全等情况下实体商家才承担侵权责任;④柜台租赁说,主张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首先向实体商家要求赔偿,只有团购结束时,消费者才可以向团购网站提出赔偿,团购网站赔偿后再向实体商家追偿。
(3)维权诉讼难度较大。首先,网络服务商和实体商家都会设定一系列免责条款。消费者想进行网络团购必须要注册一个账号,在注册账号最初时网页会出现该团购网站提出的用户协议,消费者要想成功注册,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或同意该网站用户协议。这些用户协议大多属于格式条款,有些条款减轻甚至排除了团购网站本该承担的责任。有的消费者在注册时或因为迫不及待进行团购或因为嫌协议过于冗长而直接点击同意该用户协议。虽然协议的内容并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但在诉讼中也不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
其次,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管辖难以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很多团购网站采用“引起纠纷只能在网站所在地诉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管辖权的约定。
二、构建行为规制法的指导理念
从法律系统论角度看,法律的制定从法律本身而言是自生循环发展的,他对外部因素的吸收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法律制度体系本身的增益与发展。因而对网络团购的立法是一个从立法理念到具体操作规范吸收、创立的自创生过程。
第一,厘清网络团购这一行为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前文提到,对于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三方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纠纷无法可依。因此可以通过单独立法或者增订立法的方式,对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改进诉讼程序。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法在管辖地确认、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小额诉讼适用等问题上,存在程序冗杂的问题。这是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对网络团购纠纷做出简便性规定。
第三,发挥行业规则的约束作用。行业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位阶系统,但是在民事行为中却有一定作用。《民法通则》规定,这就体现出行业规则在细节上发挥灵活性的重要作用。
三、相关立法的构想
(1)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引入网络团购领域。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限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商业市场经济空前发展,过于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符合经济运行高效的社会,也不能兼顾各方利益。事实上,我国法律依据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行了运用,具体包括债的保全、租赁权的物权化、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将“突破合同相对性”运用于网络团购中,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鼓励交易;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2)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基于网络团购消费者天然的弱势地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涉及到了经营者在消费纠纷中应自证其清白,但并没有明确显示在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体商家或团购网站对其没有违法或其行为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骗等行为进行举证。所以我国应当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律的修订中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网路虚拟性的特定和团购网站的现状,可以实行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团购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供便捷的外部条件。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93-02
一、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由来及其内容
顾名思义,后悔权是一种有关后悔的权利。消费者的后悔权也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即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在购物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里所讲的网络交易中的后悔权指的就是在网络交易这一范围内,消费者所享有的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从网络交易后悔权的概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后悔权强调的是消费者单方面的权利。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即依法行使反悔权,无需任何其他理由和附加条件,消费者便可享有这项权利。这就是说,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无因性,单方性,法定性等特点。
后悔权制度由来于美国,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美国经济的巨大发展,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购物方式产生,因为在这些购物方式中常常有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因而美国许多州的立法赋予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条件和时间范围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关于后悔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来,欧洲许多国家都纷纷借鉴,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后悔权制度。从国外有关规定来看,后悔权的适用多限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远距离购物”范畴。
其实从我们国家来讲,有许多类似于后悔权的法律实践,如当下知名网络交易网站淘宝网就有许多商家奉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物”等规定,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后悔权制度。我国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体现,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相对缺失。从其他国家关于后悔权的相关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网络交易这一领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着很多相关实践和其必要性。下面我们就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总结,从而明确这一制度的基础和意义,从而有助于我国此项制度的建立和施行。
二、网络交易中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原因
赋予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后悔权可以说是由其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所决定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弥补消费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的劣势地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大势所趋。
(一)赋予消费者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理论基础
对于消费者来说,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其基本权利,而后悔权并不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后悔权的行使对于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首先基于其知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此权利的基础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我们清楚地知道,在当今商品经济的社会,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常常处在信息弱势的地位,不能清楚地了解商品性能等真实性信息。通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让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接触、使用等体验方式,真正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从而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并且后悔权的行使也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体现。
对于后悔权的性质应该怎样界定呢?“后悔权既然不是知情权也不是选择权,就不可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所以它应是一种债权”[1]。笔者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即后悔权应该是一种债权,但是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后悔权与合同撤销权是有着本质不同的。有学者认为后悔权是属于合同撤销权的范畴,因为它的实现结果就是商品退还给商家。但是,后悔权有着无因性、单方性等特点,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条件,并且后悔权实现后,商家也不需要赔偿。因此,二者并不一样。由此可见,后悔权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权利。
(二)赋予消费者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现实依据
从整个商品经济的大环境中,消费者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的,他与经营者的地位并不平等。第一,消费者与商家在商品信息上的地位不平等。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2]。正是由于消费者对商品基本信息的不了解,常常造成买回来的商品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预期目的和需求,尤其是在网络交易这样一种通过图片、文字介绍等方式来宣传商品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在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进而消费者的权益也更加难以得到保障。第二,消费者和厂家承担风险不同。在商品交换中,生产者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承担经济风险外,还承担人身风险[3]。可以说,在商品销售完后,能够收回成本并且取得利润,生产者的目的已然达到。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商品不能满足自身预期目的和需要的话,不仅会损失购买商品的金钱,而且有些商品还会因质量问题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给自己带来人身方面的风险。第三,消费者与商家利益满足方式也不同。交易完成,商家的利益即刻得到满足,而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必须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逐步得到满足,这就使消费者容易因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问题而权益受到损害后维权困难,地位与商家并不平等。
再从网络交易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模式来看,如果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话,消费者的权利将更加得不到保障。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产品的相关信息了解是基于商家自己的宣传以及网络上的相关图片、介绍和其他消费者的评议。可以说,相比较于传统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加剧。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交易的盛行,网络商贸的纠纷越来越多,并且多数情况下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得不到保障。还是拿最流行的淘宝网来说,在淘宝上注册商铺要求并不十分严格,这使得许多并未得到真正检验的商家涌入网络交易市场,造成鱼龙混杂的局面;对于商铺自己来说,则规定了许多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如“商品售出后,非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实物如与图片有色差,是正常光线问题,不属于退换理由”等。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出现纠纷,很难维权。笔者认为,这些纠纷的出现,很大程度是因为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纠纷一出现,消费者却并不能以此为理由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网络后悔权的设立有着十分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三、设立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意义
首先,后悔权制度在网络交易中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尤其是在网络交易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后悔权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商铺打“球现象”,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后悔权来维护自身权益。如一些网络商家打着“非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免责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当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发现与图片和自己想象当中有着很大的差异,商品的性能远低于购买商品所付出的金钱,性价比很低。但却因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不能向商家申请退货。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商家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最终造成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受损。但如果网络后悔权制度能够建立,这些类似案例就不会发生。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也有着很多好处。为了避免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而使自己的声誉和信义受损,商家会提高自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做到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自己所宣传的一致。从而在整个网购行业达到一个“洗牌”的效果,实现优胜劣汰,让有信誉、服务好、商品质量好的商家能够生存而且盈利,而那些无良商家就会逐渐被淘汰。
最后,实现消费者和商家的共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国外的实例来看,后悔权的引入并不会激化消费者与商家的矛盾,相反,会促使双方实现共赢。“后悔权”实际上产生这样一个积极效果:商家主动打破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分享信息,结果反而使退货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销售成本不仅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而商品的性价比,也更趋于合理。总的来看,“后悔权”的出现,使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增加了,其后果是双赢,而并非消费者单赢。
结语
如何将后悔权从国外引进到正式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这还需要立足自身,反复检验的长久过程。通过在最广泛的公共领域进行讨论、碰撞和博弈,从而使这项权利的内涵、适用范围、操作性都最大限度地符合实际,进而得出科学、合理、合法的结果。只有立足中国国情,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关制度和机构的建设发展,才能最终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梁虹,李春.后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
[2]应飞虎.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3):67-74.
1、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国外在线交易多集中在B2C平台不同,中国网民的网购行为多发生在C2C平台。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邮寄的商品之前,无法对商品进行直观上的评价。只能通过网络商店提供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质量和网店服务进行评价。由于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给卖方进行交易欺诈提供了机会。因此,消费者信任在C2C在线交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电子商务论文,国内外都有不少的研究。McKnight [1]提出了信任的二阶段模型,即将信任形成分为介绍阶段和探索阶段:介绍阶段,是指消费者通过一些信息对商家进行初步的了解;探索阶段,即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的网站、与商家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沟通,来对商家作进一步的了解。Tan 和Sutherland[2] 通过整合各学科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维度信任模型。他们认为,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信任倾向、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庞川[3]认为影响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因素有环境、技术、商业和个人因素。卢锋华[4]在总结以往关于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对网站信任的各项研究的基础上,将顾客对B2C网站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B2C网站因素、顾客个人因素和网络环境因素。这些研究忽略了对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层次上的划分,缺乏系统总结。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影响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因素模型,在对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影响因素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并从国家、社会和网络商店层面提出了增强我国C2C电子商务信任的政策建议。
2、模型设计
基于对消费者信任的研究[1-4],本文将消费者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分为:个人信任倾向、顾客对网店的感知、顾客对服务的感知、感知网页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它人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研究模型(如图1):
图1:研究模型结构示意图
2.1 研究假设
(1)对网店的感知
文中对网店感知包括对公司规模和声誉的感知两个方面,将其细化为四个测量问题,做出以下假设:
H1:对公司的感知正向地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
(2) 对服务的感知
感知服务质量是指顾客在挑选商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产品交付和服务预期实现的程度。通过在购买之前与网络商店的沟通过程,网店对顾客能达到的服务水平就会在顾客心中产生印象,而这种感知服务水平会对买家对网络商店的信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如下假设:
H2:感知服务质量越高,顾客对该网络商店的信任度越高。
(3)感知网页力量
对网页信息质量的测量,采用的是网页设计的美观、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等电子商务论文,并基于以上研究,假设:
H3:感知网页质量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
第三方保障是指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交易主体进行担保,以降低顾客对交易安全的担忧。假设:
H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程度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强。
(5) 他人信任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自律性的制度机制,声誉反馈系统在在线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大部分用户搜索到目标商品后,除了关注商品本身属性外,还会浏览用户评论等商品相关信息。假设:
H5:他人对网店的评价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6)个人信任倾向
文中采用的模型倾向于认为信任是直接影响信任程度的自变量,做出以下假设:
H6:个人的信任倾向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度也就越高。
2.2样本选取
问卷调查以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制问卷调查对象以在校的硕士研究生为主,也包括一些在职工作人员,网上调查通过问卷星系统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98份,其中有效问卷147份,有效回收率为74.2%,满足分析要求。有关样本资料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1。
项目
人数
百分比(%)
性别
男
92
62.6
女
55
37.4
年龄
20岁及以下
2
1.4
21-25岁
102
69.4
26-30岁
39
26.5
31岁及以上
4
2.7
学历
大专及以下
8
5.4
本科
43
29.3
硕士
94
63.9
博士
2
1.4
最近一年网购经历
没有
10
6.8
1-5次
71
48.3
6-10次
31
21.1
0、引言
20世纪的最后10年,电脑产品普及全世界。科技论文,伴侣。21世纪的头十年网络技术进入千家万户。网络消费是一种趋势。信用卡大额支付加快了网络消费的进程。从几块钱的同城食品快送到几十万的名牌热卖跑车,淘宝网的商业交易额在市场上份额急剧攀升。2007年国内网络购物市场的销售总额达到了594亿元;据统计,按照最近几年网络购物呈现出的几何级增长态势计算,到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将突破1万亿大关。
20世纪的产品在店铺贩卖,21世纪的产品在网络上流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设计出适合网络贩卖的工业设计产品,是一个迫切值得深入的课题。
1、网络消费受众群的分布及特点分析
从年龄分布进行分析,18-24周岁人群比例为33%,其次是25-30周岁人群,为22.0%。TGI表明18到35周岁的用户比较偏好网上购物。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①由于电脑显示器的显色的差异,以及摄影的后期处理,消费者往往无法把握产品的真实外观和细节;②消费者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机会到实体店进行产品体验;③消费者在购买500元以上的产品时常常可以花费一个星期到长达半年的时间选择商品和等待价格的稳定;④消费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得到产品。
基于以上原因,消费者会从其他渠道获得产品的相关信息。例如:中关村在线(zol.com.cn)、泡泡网(pcpop.com)等等。
同时,由于信息渠道的扩张,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更趋“睿智”,更趋向于选择价廉物美的产品。
以上的分析可得出:
①网络消费的产品展示方式之于传统消费全然不同,网络消费的产品展示处于劣势;
②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时间更加长,商品信息来源广,广告的诱导性差;消费者从诱导性的感性消费向睿智型的理性消费过渡;
③产品之间的比较更方便,这其中,同类产品中实用功能突出,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市场率占有垄断地位。
2、产品鉴赏力的迁移
消费行为的变化带来的被选产品特征的改变,消费者的鉴赏力趋向于“专家系统”的鉴赏力。科技论文,伴侣。
“消费者有各种专家系统,维基,大众点评,好友推荐,豆瓣猜,在消费者需要做出选择的时候,可以得到足够的参考信息,甚至是最终的决策。或许,这些参考足够好,甚至从功利的角度来说,它比自我鉴赏更有价值。”
在实体店铺里面,凭借着自己操作产品的感悟,消费者购买产品,这是“个体欣赏力”,消费者的感觉力在进一步弱化,消费者越来越多依赖于视觉,而视觉主要精力花费在识别之上,或许人们会从“落叶知秋”转变为“知秋落叶”或者“知秋寻落叶”。科技论文,伴侣。消费者的感觉力进一步被信息替代,就像在讨论“汉宁森‘PH吊灯’”的时候,工业设计师会共鸣一般对照《世界工业设计史》的内容,将“光线必须通过一次反射达到工作表面”脱口而出。
3、产品设计策略的改变
《设计艺术的含义》一书中,《面向21世纪的设计》章节谈到计算机的普及对设计的影响,指出“工业设计面向未来,设计师设计观念的转变是关键”。针对网络消费购买动机和选择方式的迁移,产品设计的策略应有所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产品的视觉表现
“虚拟交易平台”下的产品集中的或者唯一的表现形式是“视觉”。这意味着产品设计从创意、结构和材料的运用到功能的表现完全依靠视觉的传达。
3.1.1、材质的表现
缺少了触感、气味、味觉等其他表达方式,产品设计需要把材质的这种感觉隐含在视觉元素上。这其中最成功的案例之一是意大利设计师波普风格的沙发(图1)设计。设计用嘴唇的形态诠释了沙发柔软的材质。
相关的创意在包装设计上层出不穷。
图1-意大利沙发设计 图2-水果味果冻 图3-蜂蜜包装设计
图2用在果冻封套上印制水果切开时的图案,表明了果冻的口味。图三提取了蜜蜂的外观特征用于设计蜂蜜的瓶形,让消费者很快注意到商品的属性。
3.1.2、功能的表现与隐喻
本文提及的功能的表现并未指“看到汽车想到方盒子”或者“纸巾一定是圆筒状”的这类约定俗成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在网络消费时代往往具有更好的表现力的事实无法改变,比如网络畅销产品ipod音响小人Headphonies。
图4中小人带了一副白色耳麦,表明这是一款跟音乐有关的产品。这是网络消费时代功能性产品视觉传达的趋势。给人一种全新的体验性的外观,越是新颖离奇,越容易脱颖而出。然而,隐喻的手法不可缺。
在网络消费时代,隐喻成为创意的主要策略和方法。关于隐喻定义的共同点是:隐喻是用一种形象取代另一种形象而实质意义没有改变的修辞手法。
图4-Headphonies图5-Michael Graves设计的茶壶 图6-花瓣风扇
图5中,为了使无法直接传达的壶哨的抽象功能属性——鸣叫提醒功能直观的显现出来——设计师借用了一个类似的动物符号来进行辅助表达,即小鸟。图6中,风扇的形象为植物的形象所取代,而其实质意义并未改变,联系两者的法则是风扇和植物形象间的类似性。科技论文,伴侣。
3.1.3、产品的展示的策略
由于缺少了实体店铺的展示设计,设计师无法在实体空间范围内营造氛围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且,消费者无法亲手操作产品获得使用手感。所以,设计师必须在展示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首先,产品特点的说明是展示设计最重要的环节,在虚拟空间里,消费者通过排版图片了解产品的外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在新的技术有Apple公司的360°3D mov,另外的一种方法是制作产品演示视频,在消费者浏览网页时点击播放。其次,体验店也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例如意大利的FLOS灯具公司在各个国家设立了体验馆。消费者在体验店试用产品,然后通过网络购买。
3.2、产品“伴侣”的设计
3.2.1、网络消费的心理分析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需要购买产品附件——比如买数码相机,消费者需要同时购买SD card、读卡器、相机电池、LCD保护膜等——基于三个原因:①卖家为消费者提供统一的附件载兼容性方面的优势②维修的便捷③在同一卖家购买产品价格上的优惠——消费者趋向在同一处购买多件产品。
推导消费者的行为过程,网络消费的用户在包含以上心理的同时,还有两个特点。首先,网购的高额的邮寄费用使得消费者愿意在同一店铺买齐所有产品。其次,网购消费者在大量信息的筛选之后容易对某一品牌的产品产生信任和依赖。
因此在网络消费中,贩卖一件商品的同时贩卖系列产品和产品的附件成为可能。科技论文,伴侣。
3.2.2 “伴侣”产品的设计方向
最典型的产品伴侣的设计搭配是: ipod与ipod袜套的搭配,SONY入耳式耳塞与绕线器的搭配。从网络消费的受众群分析,18-35岁消费者是强调个性的群体。对于创意和新思维的宽容度高。
“伴侣”产品的设计趋势表现在:①“伴侣”产品具有情趣化,创意性强的趋势②产品的结构巧妙及制作工艺简单。如图7、图8。
图7-iPHONE支架图8-书架配套立书板设计
3.3、实用性功能才能增加产品附加值
ipod NANO 5上市后质疑性的相关评论远远多于好评。ipod NANO 5在ipod NANO 4的基础上做的主要改进是增加了一枚像素不大的摄像头,而设想头只能用于摄影,而不能摄像。这一更新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但并不能引起消费者的兴趣。相同的例子在软件设计中层出不穷。著名的看图软件ACDSEE设计之初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随之升级的版本中不断附加功能,扩充了程序体积之后,在主程序的性能和界面操作上没有明显的突破。相同的例子还有著名的光驱刻录软件Nero。
中关村在线的数据显示,相机方面,富士F200,F75的热门程度居高。根据文章开头的网络消费的受用群调查,网络消费用户在购买产品,尤其在购买数码产品时,扎堆在某几种性价比不相上下的产品上。科技论文,伴侣。这些产品相互对比之后发现:他们的差异并不表现在价位上(价位相差比较大),但是用户关心的是产品的性价比。因此,在同一价位的产品,市场的主要份额甚至集中度更高。
网络消费意味着消费群体的广泛的信息来源的同时,更意味着消费这有更多的选择权。用更低的成本制造更有用的产品成了产品设计及生产的趋势之一。
4、DELL电脑——网络消费案例分析
DELL电脑的成功首先归功于DELL电脑的硬件配置,消费者可以自主DIY电脑配置,获得所有需要的配置,从而获得所有真正有用的实用功能,从这点上来看,DELL符合网络消费的特征。虽然如此,DELL设计师还是在功能上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购买此功能。
从外形上看,DELL电脑的设计偏干净简洁,便于在小图上展示。另外,DELL的风格分为三类:企业用户类,家庭用户类、娱乐玩家类,如图9。依靠不同的视觉元素,DELL成功了定义了三类产品的内涵,表现了产品的亲和力。
图9-DELL电脑,从左到右依次为企业用户类,家庭用户类、娱乐玩家类
5、总结
在网络消费时代,产品设计的诸多方法依然适用,但是设计的重点有所偏移。外观的设计需要承载更多的产品语义,诸如“伴侣”产品的更多的产品形式应该受到重视,设计师在产品功能设计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实用性。产品展示的形式也需要有所突破。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对于产品设计师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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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乐山.工业设计心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创新扩散研究文献丰富,但仍存在不少有待改进之处,其中一个典型问题即以往研究经常忽视创新扩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负面口碑影响,而负面口碑显然在现实中往往具有重要作用。在整合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以消费者接受新产品为原型讨论了包含负面口碑的创新扩散问题,具体分析了负面口碑、消费者网络结构类型及消费者局部世界大小等因素及其间存在的交互作用对于创新扩散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模型构建
创新扩散是一个多级传播过程。在传播过程中,潜在采纳者(消费者)或单独通过大众传播渠道,或同时经由人际沟通渠道知晓创新(新产品),并评估其在不同情形下所能提供的效用,从而决定是否采纳创新或新产品。但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接受了创新,都无法保证创新能够让所有采纳者满意,于是不满意的采纳者将有可能传播关于创新的负面信息,从而将影响到创新扩散的过程及最终结果。下面从消费者视角出发,针对不同的接受情景考察消费者的创新采纳决策。
首先,如果消费者只受到大众传播的影响,则消费者对创新的采纳主要取决于创新质量(q,0
其次,如果消费者同时受到大众传播与口碑过程的影响,消费者对于创新的采纳将会受到其他主体决策的影响。本论文以阈值模型的方式体现消费者所感受到的口碑影响(Granovetter,Soong,1986;Delre,Jager,Janssen,2006)。基本规则如下:
Ui,t=?茁ixi,t+(1-?茁i)yi,t
其中,Ui,t表示消费者i在时刻(时期)t对创新的效用判别值,xi,t表示消费者i在时刻t的公共效用激活状态, yi,t表示消费者i在时刻t的个人效用(质量)要求激活状态,?茁i为消费者i创新效用判别值构成中来自口碑影响部分所占的权重。
xi,t与yi,t的定义如下:
xi,t=1,Ii,t?叟Ti0,Ii,t
Ti表示消费者i的创新社会接受阈值,0?燮Ti?燮1。Ii,t反映了消费者i所在局部世界(local world,LW)内其他消费者的影响,这种影响与其他消费者的采纳行为有关,同时需要体现不同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差异。综合上述考虑,研究规定Ii,t采取如下形式:
Ii,t=■
式中,Aj表示消费者j的接受状况,其中Aj=1表示消费者j采纳创新并给出正面评价,Aj=-1则表示消费者j采纳创新但给出负面评价,Aj=0则表示消费者j尚未采纳该创新。
在同时存在大众传播与口碑影响的情境下,消费者对创新的接受变得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大众传播,创新质量q与个人质量要求阈值pi,min,以及Ui,t与消费者的个人创新效用要求阈值Ui,min之间的关系以决定其是否采纳。
具体而言,如果Ui,t?叟Ui,min,则消费者将采纳创新,注意该条件可能包含q
此外,论文采用如下指标测量创新扩散过程。
(1)扩散比例,
?琢t=■
其中,nt=■A■,表示到时刻t的累积创新采纳人数,N表示创新扩散的潜在接受者数量。
(2)创新扩散的过程最大速度。定义如下,
V=■v■,…,v■,…,v■
其中,v■=n1 t=1nt-nt-2,t?叟2,T表示创新扩散的全部时间长度。
二、 模型模拟结果
1. 模拟基本设定。本研究利用ABM技术进行模拟分析。ABM系统由主体(agent)构成,每个主体都是一个处于一定情景内的独立决策实体。在本研究中,主体即作为创新潜在采纳者的消费者,其决策即考虑是否接受创新。每个消费者评估其所在环境并基于前述创新采纳规则做出决策,在此过程中将接受其他消费者的影响并对其他消费者施加影响。
表1给出了模拟中创新扩散系统的基本参数设定。
研究通过网络结构体现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及发生于其上的交互影响。在网络结构方面,论文主要在Watts-Strogatz小世界网络(简记为WS网络)(Watts,Strogatz,1998)与Barabási-Albert无标度网络(简记为BA网络)(Barabási,Albert,1999)框架下展开讨论。两者均具有小世界属性,但WS网络通常具有比较均匀的度分布,BA网络度分布则具有幂律特征,即度分布极端不均等,多数节点具有较低的度,少数节点具有非常高的度。
模拟中BA网络起始节点数为4,之后顺序进入的节点根据偏好连接(Preferential Attachment)规则与之前网络中的4个节点建立连接;WS网络每个节点有8个邻居,每条边的随机重连概率为0.1。不同的网络结构下局部世界大小分别为r=1,2,其中r=1代表较小的局部世界,r=2代表较大的局部世界。直观地讲,r=1将考虑焦点节点(消费者)直接邻居对其的影响,而r=2将同时考虑直接邻居及邻居的邻居对焦点节点的影响。
研究以外生方式体现负面口碑,即对于已采纳创新的个体,模型设定其有一定的概率将传播关于创新的负面评价。模拟参数负面口碑比率(negative WOM ratio,简记为NR)体现该概率。在仿真过程,负面口碑比率分别设定为0.0,0.1,0.3,0.5,从性质上表示不同的负面口碑水平,即不存在负面口碑、低度、中度与较高程度的负面口碑状况。
对于每种模拟情况,程序各重复20次,每次运行长度为300回合,然后报告测量指标均值。为了体现口碑作用的影响,附加考虑两类“基准”情景,即WS网络与BA网络下的无任何口碑过程的情形。对于基准情景,模拟次数与运行长度与上相同。
2. 模拟结果分析。
(1)与基准情景的比较。基准情况模拟结果如下,BA网络下,20次运行的指标均值分别为■BA=0.348,■BA=2.8,WS网络下的结果则为■WS=0.384,■WS=2.55。将基本情况下的模拟均值与之比较,可得到如下结论:
①在扩散比例方面,存在口碑效应过程与不存在口碑效应的过程在多数情景下存在具有统计显著性的差异(在16种基本情景中,只有2种情景存在例外),而过程最大扩散速度在所有基本情况下与基准情况之比值均超过1,且所有情形下的Mann-Whitney U检验显示这些差异均具有统计显著性。因此可以确定存在口碑效应与不存在口碑效应的创新扩散之间存在差异。
②多数情景下,口碑过程均会促进创新扩散。在当前考虑的非常少的情形下,即r=2,NR=0.5的情形下,负面口碑将抑制创新扩散,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显示,该差异具有统计显著性(BA网络下Mann-Whitney检验统计著性为0.00,WS网络下Mann-Whitney检验统计著性为0.031)。
(2)口碑、网络类型及局部世界大小影响作用的系统分析。图1显示了不同情形下的指标测量均值。图示中的记号xx-r各构成要素含义如下:xx表示网络类型、r表示局部世界大小。比如WS-1就表示网络类型为WS网络,局部世界大小为1的情形。根据图示1结果并结合相应的统计检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创新扩散比例与过程扩散最大速度应该是两类相对独立的测量指标,扩散比例显示出了接受的结果,过程最大速度揭示的则是扩散的过程与路径。
②负面口碑对于创新扩散具有关键影响,随着负面口碑的增强,两类测量指标均呈下降趋势。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显示,在所有测试的情形下,负面口碑所造成的差异,无论是扩散比例上的差异,还是最大过程速度上的差异均具有统计显著性。
③在负面口碑之外,网络类型将影响创新扩散。最终扩散比例方面,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显示网络类型与负面口碑及局部世界大小之间存在交互。首先,当r=1时,网络类型对于最终扩散比例的影响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而在r=2时,当不存在负面口碑比率(NR=0.0),BA网络的最终扩散比例要显著优于WS网络;在存在较低水平的负面口碑效应时(NR=0.1),两类网络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如果负面口碑水平在中度以上(NR=0.3,0.5),则WS网络的最终扩散比例要显著优于BA网络。过程最大扩散速度方面,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显示网络类型对于该测度具有明显的影响,在所有模拟情形下,BA网络与WS网络下的结果均存在显著差异,结合图示1,可以发现BA网络下的扩散速度均要大于WS网络下的结果。这意味着BA网络与WS网络在创新扩散路径方面存在差异。
其四,局部世界大小也对创新扩散发生影响。最终扩散比例方面,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显示局部世界大小的影响受到负面口碑与网络类型的调节。如果不存在负面口碑效应(NR=0.0),大的局部世界(r=2)具有更好的最终接受比例结果,如果负面口碑比例较低(NR=0.1),则局部世界大小不会造成最终扩散比例的显著差异,如果负面口碑比例较高(NR=0.5),则小的局部世界(r=1)具有更好的结果;如果负面口碑处于中间水平(NR=0.3),局部世界大小的影响将因网络类型而不同:对于WS网络而言,局部世界大小不会造成显著差异,对于BA网络而言,小的局部世界(r=1)则将产生更好的最终接受比例结果。过程最大速度方面,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显示局部世界的大小在多数情况下不会造成过程最大扩散速度的显著差异。唯一的例外来自于不存在负面口碑情景(NR=0.0),此时大的局部世界(r=2)表现出更强的口碑促进效应。
三、 结论与展望
(1)口碑的确会对创新扩散产生影响,这一点表现在两个层面:①是否存在口碑效应的创新扩散表现不同,即便最终结果相同(体现在扩散比例上),但过程不同(体现在过程最大速度上);②在均存在口碑效应的过程中,随着负面口碑的增加,创新扩散受到抑制,无论是扩散比例还是过程最大速度均是如此。(2)网络结构类型对于创新的扩散具有影响。BA网络较WS网络对于创新扩散的影响表现得更为极端。(3)局部世界大小同样会影响创新在网络内的接受。局部网络越大,采纳行为其影响所波及范围也越大,从而可能改变扩散过程与结果。
从现实意义上讲,研究显示企业必须关注口碑对于其创新扩散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的网络经济时代,消费者的信息获取空间在增大(增大的局部世界),从而更进一步强化了口碑效应的影响。概言之,创新质量与局部世界大小的交互将使具有不同质量的创新其扩散呈现出极为不同的结果。
未来研究方面,论文主要考虑了单一创新扩散情景,而现实中往往存在多创新扩散问题。再者,论文对负面口碑的刻画采取外生方式,而现实中的负面口碑其产生往往并不是随机的。此外,消费者的创新采纳通常会走向重复购买,或在创新采纳过程中亦会存在重复购买,因此如何将创新扩散与重复购买进行合适的衔接,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从模型构建角度,论文给出的形式模型将为上述问题分析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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