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4:5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社会行政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1.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复杂化,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各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导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国家政府在化解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国家在文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需要国家政府更加综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类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当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事件时,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往往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领导者要做好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政府面临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难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难免会使我国政府在面临大量复杂信息时产生一种犹豫的心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结果。一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联接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众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将会给社会造成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加紧对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养工作。
1.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够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利用国家政策,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维护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点研究问题,各类信息在产生、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虚假、不良等信息。人们对于信息处理和通信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重视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信息的滥用问题。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2.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页。
4.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5.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6.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7.Peter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8.12.13.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页。
行政文化的构成主要包括:①行政信仰、行政价值观、行政意识、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态度、行政动机、行政情感、行政传统与习惯。行政文化实质上就是由以上诸多要素紧密联系从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但它决不是各要素之间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对立而又统一的有机系统。
二、行政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1、行政文化的治理功能②
主要表现为:行政文化在规范、引导、调整行政行为中对公务员的调控力;行政文化在行政组织中的凝聚力以及行政文化对行政发展的推动力。
正如人民时报评论“文化建设的新起点”时所言:“一部人类发展史表明,文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人类进步的显着标志。一个民族的兴盛,必定是从文化的繁荣开始的;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支撑。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成为国家和民族的灵魂,体现着国家和民族的品格。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文化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要赢得国际竞争,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国防实力,同样需要强大的文化实力。”③
2、行政文化建设在和谐杜会构建中的重大意义
(1)行政文化建设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手段
(2)行政文化建设是塑造服务型政府形象的重要路径
(3)行政文化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条件
三、行政文化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
1、行政价值观念面临冲击
中国行政文化正受外来行政文化的影响。同时,形形的多种负面行政文化现象,如:“地方本位主义”、“官本位”、“钱本位”、“个人主义”、“形式主义”、“学历主义”、“家长制”等等也在制约着行政文化的有序整合和健康发展。
2、行政失范影响恶劣
社会变革和行政改革使旧的规范受到挑战,逐渐失去效力,而新的规范尚不健全,造成因规范缺失而形成空隙的漏洞。另一方面,行政文化是社会文化的楷模,行政失范现象的大量存在,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法治的实现也是一种无形的障碍。
3、干群关系的某些紧张影响了政府权威的合法性
一些行政人员的不正之风更加损害了“公仆”在“主人”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认知、情感、评价和态度,激化了社会行政文化与主导行政文化的对立。
四、加强和谐社会构建中行政文化建设的举措
1、以“八荣八耻”教育为红线,重塑公务员的荣辱观
在全国第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八荣八耻”,概括精辟,内涵深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这对于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公共服务意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牢记“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把握“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饯行“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⑤
2、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完善公务员的法治理念
对掌权者而言权力的行使必须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众来说,不再仅仅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还同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权利。
3、以“三为民”为导向,改进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取向
1.3追求生命的本真意义人类所有的活动均是建立在自身生命具有的存在形式以及发展形式的基础上,高校要实现快速发展的主要目标,就必须注重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在进行管理方案的设计和规划时,要积极鼓励每一位参与人员开拓思维,发扬创新精神,同时要最求生命具有的本真价值与意义,而不是为了达到个人利益盲目地附和、敷衍上层。
二、高校行政管理的生态定位
2.1社会生态定位生态学向度与社会学向度均属于社会生态学,在社会生态学中社会向度主要是为了体现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当以生态问题的根源为主要角度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社会向度揭示了国家、民族、阶层、个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具有差异性的;当以构建生态社会为主要角度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社会向度主张的是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理念。因为生态学向度给予的价值观、方法、原则具有一定差异性,所以当代科学发展的主要目的就不再局限于以人类社会的福利为核心,而是更注重自然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即以达到现代科学生态化为主要目的。由此可见,高校行政管理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阔,不再局限于独立空间。在高校社会生态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生态,行政管理不仅属于高校社会生态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政治生态环境因素,而且也属于社会生态的子生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2职能定位在现代化社会快速发展的潮流中,高校的规模随之不断扩大,其内部职能、部门也不断增加,高校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更为密切。面对这些新环境和存在的不稳定性因素,高校必须要建设专门处理和解决日常事务的行政部门和机构。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门的要求和制度,充分运用各方面提供的有利条件和资源,来实现提高高校教学服务质量的目的。
近年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众多学者和企业管理界关注的重点。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和描述不同,观点相差较大,但综观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一点是基本达成共识的:那就是企业在为实现企业利润(价值)最大化之外还应该承担的与生态环境、社会福利、公共秩序有关的责任。一个明显的事实和现象是:当今的企业如果仅仅关注利润,而不注重行为的合法性、道义性,对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漠不关心的话,其社会公众形象和消费者认可度必将大大折扣,其竞争力也必将下降。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来看,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的关系,树立科学正确的社会责任观,敢于承担和践行与自身实力相对、社会公众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期我们民营企业在国内外出现的种种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案例,如出口国外的冻虾事件、西班牙“烧鞋”事件、宝洁公司SK-II化妆品事件,以及国内一桩桩“重大矿难”、“饮用水污染”、“假冒伪劣”、“毒奶粉”、“苏丹红”、“工资拖欠”等事件,都向中国的企业昭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履行已是当下企业必须重视的战略选择和长久之道。本文以民营企业为研究对象,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竞争力的提升之影响机制为研究重点,旨在为中国民营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提升企业持续竞争力提供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策略。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竞争力的概念辨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关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股东创造经济价值,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如哈佛大学教授莱维特(TheodoreLevitt,1958)教授认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责任,解决社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莱维特进一步(1965)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政治的一种体现。企业参与政治会影响企业的名誉及它在市场上的竞争,使企业陷入严重的困境;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1970)认为:企业管理者的主要任务就按照股东利益来行使公司控制权,企业参与社会责任也是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与上述观点相反的观点是,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美国普金斯研究所(thebookingsinstitution)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artM.Blair,1995)认为企业管理者的任务在于使企业创造最大化的社会总价值,而不仅是最大化的股东投资回报,他们必须全面考虑企业的决策和行为对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如斯蒂芬·M.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凯斯·戴维斯(KeithDavis)和罗伯特·L.布卢姆斯特朗(RobertL.Blomstorm)(197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末期),但学者们纷纷将西方的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2005)认为,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基础责任。即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和就业机会的责任;第二类,是在第一类责任的基础上所连带产生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2005)把企业社会责任上升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为企业是一个“多面体”。作为经济范畴的企业,它追求最大利润;作为法律范畴的企业,要作好的“企业公民”;作为道德范畴的企业,它要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要构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二是在企业外,要主动承担对自然环境、对社会各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2002)则将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归类和划分,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
综合各家学说,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企业除了获取利润创造经济价值以外,应该承担与环境、员工、顾客、投资者、公众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有关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竞争力的衡量指标
企业竞争力内涵丰富,从不同角度存在多种不同的界定:世界经济论坛1985年《关于竞争力的报告》中指出,企业竞争力是指“企业在目前和未来,在各自的环境中以比它们国内和国外的竞争者更有价格和质量优势来进行设计生产并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机会”,这一概念是从企业最终目标和国家福利角度进行界定的。美国竞争力委员会主席乔治·M·C·菲什认为,企业竞争力是指企业具有较竞争对手更强的获取、创造、应用知识的能力。这一定义是从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界定,即把企业竞争力视为一种知识的能力。哈佛大学迈克尔·E·波特从竞争力的直接表现进行界定,认为企业竞争优劣,是指一个公司在产业内所处的优势位置。中国社科院金碚认为,企业竞争力是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品或服务,并获得盈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
关于企业竞争力的衡量指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从企业的能力层面构建,有的从企业的资源方面构建。一般而言,企业竞争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质量是保证产品发挥其功能的程度,包括产品的吸引力、没有缺陷、可靠性和长期可靠性。任何一种产品的功能不能得到正常的发挥和使用,市场对其认可度就会降低,甚至毫不犹豫抛弃它。“人有我优”,质量高于他人,便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根本之道。
2、获利能力。经济效益是企业所追求的第一目标,效益的高低取决于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差距。然而,在价格战狂轰滥炸的今天,众多企业所面临的尴尬是:高零售额与高利润是两码事,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是两码事。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降低成本,保证较高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竞争力强的直接表现。
3、企业和品牌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能够给人信赖感并带来大量的忠诚型顾客,它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如今……,企业竞争不仅是有形产品的竞争,更是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的竞争,依靠良好形象抢占市场,制胜对手,获取效益,是企业最有效的竞争手段。
4、人力资本。产品和技术的背后是人才,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指投于企业劳动者的资本,表现为劳动者的知识、技术、创造能力的资本化。人力资本投资能显著改善人的技术素质和文化素质,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人的创新能力有效提高。因此,人力资本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性投资,它作为企业的第一资源要素,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因素。
5、创新能力。创新是一切企业进步的根本动力。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组织创新、营销创新等等都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如同世界著名企业英特尔公司CEO所言,“如果不创新淘汰自己,就会被他人淘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创新力就是竞争力,谁率先创新、善于创新和推进创新,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机制
“企业竞争力涉及很多因素,有技术、有管理,但最深刻的是它的理念、价值观”,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琣说。因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决定思维和行为。对于企业而言,承不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少社会责任,不是一个简单的经营行为,而是体现在行为背后的深刻经营理念。当前,很多民营企业还存在经验上的“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成长和持续发展”的误区,殊不知,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践和众多的研究成果充分说明,在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正向关联度,完全可以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我们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并转化成企业的竞争力。
1、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提升财务业绩
以财务比率和指标衡量财务绩效和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实证结果证实,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正相关,如Bragdon和Marlin(1972)、Bowman和Haire(1975)先后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和股东权益回报率之间存在正相关。Heinze(1976)、Sturdivant和Ginter(1977)的研究结果同样证明股东权益回报率、利润率、每股收益和公司社会责任之间也存在正相关。
此外,2002年美国的Depual大学的CurtisC.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Murphy副教授也进行了一项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研究。该研究将《商业伦理》杂志(Business?Ethics)评出的100家“最佳企业公民”与“标准普尔(S&P)500强”中其他企业的财务业绩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最佳企业公民”的整体财务状况要远远优于“标准普尔500强”的其他企业,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值高出10个百分点。浙江民营企业传化集团总裁徐冠巨先生曾说过:“财富的集聚就是社会责任的集聚”。杜邦公司之所以能从总资产仅为36000美元的火药小作坊,茁壮成长为年销售额超过240亿美元的跨国巨头,2005年还被搜狐财经、光华传媒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评为“跨国公司最佳公众形象奖”。其重要原因在于杜邦设定了“零目标”的发展理念,即零工伤、零职业病和零环保事故。事实上,这正是杜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最有力的体现。
2、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
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需要考虑更多方面的内容,确实会引致成本的提高,例如提高产品质量需要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方面的花费;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提高劳动报酬,取得SA8000认证的费用;治理污染、开展社区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捐赠活动的开支等方方面面的额外支出。然而,企业强化了社会责任,首先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博得广大消费者的好感和偏好,从长远看来可以节省营销成本;在组织参与慈善活动和公益活动的同时,企业也能收到宣传自身的效果,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广告。其次,企业的良好形象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节省管理费用和培训费用。再次,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会注重废料减量和资源的再生利用,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生产成本。
如今,许多企业苦苦思索如何开源节流,实际上,以杜邦和3M为代表的“企业公民”已经从防患于未然入手,把预防污染和保证安全放在第一位,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杜邦有句名言:“尽量不要在地球上留下脚印”,即要尽量少用不可再生的资源,并将所有排放物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不对环境造成伤害。因此废料减量和资源再生利用成为杜邦环境管理的重点,环境保护不再只是消极地增加企业运营成本,而是被视为能够产生效益的行业。
20世纪70年代,美国3M公司(明尼苏达矿物及制造业公司)年开始力推“3P”(Pollution;Prevention;Pays)计划,从污染源头——产品和生产过程抓起,重新规划产品,改善生产流程,重新设计生产设备,对废料进行循环利用。截止2002年,3M公司共节约了8.94亿美元。除了上述显性的成本节约之外,“3P”计划还降低了与污染相关的事故和法律纠纷事件,保护了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更多地参与决策,并进一步强化了创新文化,提高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3、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虽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但如果为了盈利不惜牺牲环境、员工的福利甚至公众的利益,这种获利就是不正当的,自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就是负面的。据希尔&>诺顿/贺若斯民意调查(Hill&Knowlton/HarrisPoll)的调查,大部分的美国人在购买商品时会衡量该商品背后的社会责任影响力,有高达百分之七十九的人在买东西时会考量该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同时有百分之三十六的人认为那是他们在决定购物时很重要的因素。因此,只有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在长远的发展中树立起自身的品牌,只有提供社会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给予消费者良好的企业形象,社会和消费者才会对给企业回报及认同,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下,企业自身才是最终的受益者。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耐克事件”,到2006年的“富士康公司状告记者”事件,都无一例外地表明,一个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真正能够长久立足的企业,否则利润都只会是短期的,生命是短暂的。事实上,这也应证了中国古话“吃亏是福”的道理,有时为他人、为社会做了一些好事(有的也可能是应尽之责,只是其他人没有做到),看似吃亏,却得到了后福。其中之奥妙也就在于给他人树立了一个“可信赖、负责任”的形象。
4、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人力资本是基础性资源,是企业竞争力的来源。因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经越来越依赖员工们的个人主动性与创造性,依赖于员工潜力的发挥。体现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很多,一个竞争力强的企业,一定是在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做得较好的企业。俗话道,“良禽择木而栖,良臣择主而侍”,有突出能力的人才,往往愿意在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中工作。作为一个有道德心和同情心的个体,如果在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中工作,我们相信,即使工资再高,他的内心也将不回安宁,他的工作积极性和精神面貌必然是打问号的。也许,对他们来说,跳槽至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工作,便是自然而然的理性选择。
经常参与到社会责任事业中的企业,相对其他企业而言更具知名度和认可度,更易获得人们的好感,当然也更易招聘到并留住优秀人才。由此带来的好处是能节省管理费用,以及相关的招聘和培训费用。即使在人才相对过剩,好工作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找到的今天,也有相当一部分高技术人才仍会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自己选择工作的一项标准。
5、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和攻克贸易壁垒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和实践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新潮流。对国内很多企业而言,是否通过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将是决定能否与国外企业进行合作的前提条件。在经历2004年“西班牙火烧温州鞋”等一系列惨痛教训后,温州商人逐渐意识到,不能把自己变成一台纯粹的挣钱机器,要给竞争对手留点儿生存空间,把一部分利润让给当地企业。温州商人更大的一个转变是,很多鞋商都在东道国寻找合作伙伴,推动直接投资,在当地建立生产基地,招募当地工人。直接投资既可以切实履行对东道国的投资承诺,促进当地的税收和就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同时又巧妙地规避了贸易壁垒。如今,这已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的基本思路。对中国大量准备“走出去”发展的民营企业来说,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改善与当地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不失为可以借鉴的重要经验。
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重义轻利、生财有道的传统文化观和价值观,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往往过分关注短期利润和效益的高低,行为是否道德、正义往往被忽视了。有的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观念还不认同,漠然置之甚至公开抵制。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只是转变尚需要过程,企业经营者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时间。我们认为,只要企业主体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外部环境的引导得当,加上法律、伦理和道德等各个层面的约束,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就能够得以建立,从而有效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1、转变观念,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目前,部分企业一直未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有的企业只看到社会责任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社会成本负担,而没有看到企业和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没有看到当企业很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时会赢得社会的巨大回报;有的企业则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可有可无的行为,以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尽一些公益义务;还有的企业认为承担社会责任是大企业的事情,现在企业还小,没到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为此,作为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是社会的一份子,企业首先应该在法律、道德允许的前提下赚钱,赚合法正当的钱;其次,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实力高低,企业在占有资源创造价值的同时,适度回报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企业只有具备高度的社会意识,只有自觉承担起自己必要的和更多的社会责任,才有可能给企业营造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而实现长远、健康、持续的发展。
2、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战略规划
“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已经成为中西方企业管理的主导性理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美国学者R·帕斯卡尔和A·阿索斯概括了以人为本的企业终极目标的基本特征,这种企业强调本企业的产品对于人类的价值;关心职工的需要并视每个职工为有价值的人,尊重社会的要求并为社会造福。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增强了企业的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一种永久的竞争力,最终决定企业的兴衰存亡。
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除了利润目标以外,要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及时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作为工作计划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只有在战略上重视“以人为本”,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才不回迷失方向,裹足不前。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显现,社会工作在近年来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不仅开始走向现实,而且开始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如,很多地方的党委和政府专门成立了社会工作委员会。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高校大量建立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师资格认证考试顺利推进,等等。这些举措在现实社会中初步起到了明显作用,为社会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恢复社会工作的时间较短,社会环境和背景又十分复杂,因而社会工作的发展还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社会认知度较低
在不少发达国家当中,社会工作者有着很高的职业威望和社会地位。每一千人拥有多少社会工作者往往被看作是一个社会是否现代化的标志。尽管近年来国内十分重视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但是人们对于社会工作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的理解依然十分模糊,有的将社会工作等同于民政工作或是社会兼职,有的将社会工作者等同于义工。
社会工作之所以认知度低,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社会工作没有真正得到应有的重视。首先,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在国内发展的时间不长,国家尚未为社会工作专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岗位定位不够明确。其次,以社会工作为热点的社会舆论也相对比较少,这使得公众对于社会工作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作用了解很少。再次,国内的社会工作者多局限在基层行政部门从事工作,而在社会工作能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领域,如司法系统、企业、学校和医院等,由于人们对社会工作所知甚少,分类化的社会工作尚未大规模展开,社会工作还难以介入。
二、社会工作与政府的关系过于紧密。缺乏相对独立性
在中国,社会工作机构长期以来是政府的附属部门,就是现在社会工作也是过多依附于政府。这在一个时期当中是社会工作发展不可避免的事情,同时也为中国的社会工作发展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政府主导能使社会工作的发展推广比较顺利,能够为社会工作提供主要的社会资源和网络,能够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比较固定的资金和岗位。另一方面,政府包揽了太多本应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如志愿者活动、慈善活动等等,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局面,进而不利于社会工作的顺利发展。如。政府开展的一些社会工作服务比较政治化,难以满足服务对象多样化的需求;政府过多的主导,容易影响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不利于志愿精神的形成,也使社会工作的工作模式变得单一;社会工作过多地依附于政府也影响了社会工作服务的灵活性和效率,不利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成长。
在大多数社会工作发展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社会工作并不依赖于政府,而是由一些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政府等多种主体来共同承担。这样不但可以更加有效灵活地开展社会工作活动,贴近民众,了解他们的实际需要,提供具体周到的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会吸纳更多的人才加入到社会工作的专业队伍,取得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三、社会工作者的待遇较差
目前,中国多数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知识更新缓慢,并且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而受过专业训练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则普遍较低。不少毕业后想从事专业对口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生,当他们发现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所得到的薪酬不但低于该地区毕业生的平均标准,甚至难以维持个人的正常生活时,只得放弃社会工作职业,转而选择薪酬相对较高的职业。笔者通过访谈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得知,居委会工作繁杂,很需要人手,但是因为工资低,不够支付北京现阶段的生活费用,对大学生没有什么吸引力。即使有大学生来应聘工作,也往往是没多久就辞职另谋出路了。
从国际上看,“一般而言,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处于中上水平。2004年,美国的国民平均年收入是48020美元,其中50%的社会工作者年收入在30350~51530美元,最高的社会工作者年收入高于62720美元,占10%。在香港,社会工作者工资与公务员薪级表挂钩。”(《社会工作岗位薪酬体系》,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网,2009年4月16日)。在我国,尽管人事部、民政部已经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但是薪酬标准指导制度和薪酬激励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各地社工的薪酬整体处于该地区社会成员收入的中下水平,而且上升空间十分有限,社会工作者的“人才价值”并没有得到体现。
“据悉,北京大学社工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前沿社工的学生不到1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比率还高一点。社工毕业生考研、出国、流向其他行业的较多,流失率不小于40%。2006年上海社工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比2005年减少了近4成。其中“社工人才”比较集中的复旦大学2006年毕业22名大学生,但真正从事社工行业的只有2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有3人。”(林霞:《探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海淀走读大学学》2003年第3期)从一定意义上讲,怎样的待遇,决定着怎样素质的社会工作者队伍。较低的待遇显示出社会工作者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偏低。降低了更多的人来学习和从事社会工作的热情,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量流失,大大减缓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整体进程。
四、社会工作的教育体系有待完善
社会工作属于国内高校近年来开办的新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的大部分教师并没有社会工作的学科背景,多是从别的学科诸如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转来的,缺乏对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实践的了解。而且在授课时多少会受到之前学科研究方法的影响,教学效果参差不齐。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从社会心理学诞生之日起,以罗斯为代表的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和以麦独孤为代表的心理学的社会心理学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后来又出现了文化人类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等。社会心理学不同研究取向有各自不同的基本特点。心理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试图从个人的人格结构中求得对人类社会行为的解释,强调个体变量的重要性;社会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通过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社会化等“塑造嬉体”的因素来研究人们的社会互动,并进而达到对人类行为本质的解释,强调社会呀群体变量的重要性;文化人类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是从因素入手探索有关人类行为的解释,强调文化变量的重要性。但是,俱、社会、文化是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彼此之间的互动是持续不断的。要充分准确地描绘人的社会行为,单一的研究取向是难以实现的,必须建立一种综合的研究取向才有可能。从本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开始,欲图将社会心理学的不同研究取向加以整合的努力得以具体实施,尽管许多人做了大量工作,但学科间的联姻却未能获得预想的成功。最近20多年,不同研究取向的论争再度兴起,当理智战胜了感情之后,开始迈上了整合之路。更为重要的是,近几年学科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实现不同研究取向的整合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从国内外社会心理学多种研究取向的整合发展和现状启示中,我们认为,社会行为心理学是关于社会、文化和人格及派生物地位、角色和自我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塑的造的综合应用社会科学,是从心理层面上对于人类社会行为的流行性反应的总体把握。从学科性质上讲,它既不是心理学的分支,也不是社会学的分支,而是在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文化人类学、行为科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独立的事合社会心理学。它是在社会学、心理学和文化人类学等母体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具有边缘性质的独立学科。正如南京大学周晓虹博士所言:“我们只有从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以至生物学的多维视野出发,才能获得对人类社会行煌完整解释”。从社会心理学的起源上看,它是在母体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边缘学科,是母体学科在解释人类行为及春与社会、文化、人格的关系时彼此接近、相互渗透的结果。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理论体系来看,它虽然是在母体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既不是某一学科的附属物,又不是多种学科的简单的拼凑和混合,而是多种学科的整合,具有其他学科所不具备的全新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社会心理学应独立地着力于社会行为心理的整合研究。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第一次提出了整合社会心理学,其研究对象分为三层次或三个单元:第一层次为宏观层次,又叫社会主体单元,其基本概念是社会、文化和人格,认为社会行为是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其公式为B(S)=f(S.C.P);第二层次为中观层闪,又叫个人主体单元,其核心概念是地位、角色、自我,认为个人行为是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其公式为B(I)=f(S.R.S);第三个层次为微观层次,其操作概念是目的、工具和态度,又叫行为主体单元,认为任何作为社会行动的行为都是这三因素的函数,其公式为B(A)=f(O.M.A)。夏学銮教授“三层次九因素”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关系,在水平层次上的任何一个主体单元的行为都必须考虑行动的三个参照系数的综合作用。总之,它们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合在一起的。
从“三层次九因素整合说”中可以盾出,社会心理的外在行为律与社会行为的内在心理律的整合及个体作用、群体互动、社会影响的整合是社会行为心理整合的关节点。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是人类社会性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社会心理是社会行为的内在过程,而社会行为则是社会心理的外在表现。社会心理整合研究是指社会行为流行性反应的内在心理一般本性和一般规律的研究;社会行为整合研究是指现实生活中人们直接关注的流行性心理反应的外在行为特征研究。社会心理的维度是我们所熟知的,而社会行为的维度则往往有所忽视。目前,社会心理研究所有社会学化和社会行为研究有心理学化的整合趋势。社会行为心理学既要探计内在的社会心理学过程,又要研究外在的社会行为规律,以避免行为主义忽视行为内在心理过程,而认知论学派忽视心理过程外显行为的偏向。
二、社会行为心理不足合的切入点
中国社会近10年来,社会心理学进入重建与复兴阶段,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各界对社会心理学知识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又不知傣何下手方能切合实际研究中国社会的具体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一个相当混乱的时期”因为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社会行为也是千姿百态的,对社会行的总体把握不仅涉及到对鞭一般存在的把握,而且必然要涉及到对其各种存在样态及方式的把握,面对五光十色的多种多样的社会行为,应该从哪里入手呢?最适宜的入手处或生长点哪里?
一些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社会流行的社会行为心理问题,并认为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行为科学的研究能够为这些总是提供依据和答案,因而开始了社会行为心理与现实社会问题结合上的研究。一般来说,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和现实生活的信息资源,限定了研究的切入点或理论的生长点。就此而言,当代中国的社会行为心理研究的最适宜的切入点只能是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的热点问题。社会行为心理热点问题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反映,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行为心理热点问题也是社会行为的心理的重点问题,这些行为关系到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和前途。社会行为心理热点同时也是社会行为心理的难点和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尖锐的社会矛盾,是很敏感、很尖锐的社会焦点问题,解决起来也往往难度不小。社会聚群行为是种种社会行为心理的起始点和矛焦点,也是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整合研究的着力点。
社会心理学是对社会生活和处于热烈社会生活聚焦点上的人们所思所虑、所作所为的本质的思考,社会心理学一开始就是为解决与现实生活有关的社会心理问题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以后的每一步发展都直接从社会生活的急需中获得了无限的动力。显然,这门学科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例如,20年代“霍桑试验”中士气与生产效率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当时工业生产之急需;30年代舆论、流言、种族和价值冲突等主题,是为适应世界经济的萧条和社会的动荡不安之需要;40年代信仰、态度、民族性格等主题,是应第二次世界大战这需要;而五六十年代以后社会相对稳定和平发展,许多具有明显应用性的分支学科相继出现,既繁荣了社会心理学本身,又使它在社会生活需要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天,不仅在欧美国家,而且在日本、俄罗斯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社会心理学这门应用科学的社会职能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都越来越大。有人统计,这10多年中《全国新书目》上刊有社会心理学方面的书有数百种,其中90%以上都与应用于社会生活有关。并且社会心理学应用成果相当大的一部分已经或正在转化为直接的社会生产力。
三、社会行为心理整合的着力点
大量的有关研究表明,社会互动是人的社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在对称性和非对称性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种种群众行为、大众行为、集群行为。也就是不受通常行为规范所指导的、自发的、无组织的、无结构的群体行为方式。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聚群行为。聚群心理的外在行为律与聚群行为的内在心理律对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行为的健康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积极的社会聚群与人们积极的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之间正相关,而消极的社会聚群(矛偏行为)与人们社会观念的偏颇和社会行为的偏离也有正相关。特别是当代中国青年有一种比西方更重视同辈凝聚的矛群意识,在这种社会心理环境下,社会变革过程中的社会热点问题,往往在聚群面对面的互动中会越聚越热,热到一定程度就会将问题自然聚焦,聚焦到一定程度必然会施放出来。由此看来,聚群和赤心理的发展存在着两种可能性,既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也可能成为社会变昔的掏力。所以,假公济私在生生的聚群行为心理入手,探寻研究社会行为心理现象和规律,是整合社会心理学具有生命力的着力点。
布鲁姆(H. G. Blumer)1946年曾把集合体分为四种:集群、大众、公众和社会运动团体。后来,布罗温(R. W. Rrumer0又把集群分为两种:暴众和听众。这种分类依照无组织群体的有机程度和无组织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地全划分的,有利于人们对无序群体的理解和把握,对聚群行为的研究有一定参考价值。
大众与聚群有联系也有区别。这两类群体都是一种无组织群体的集合现象。在大众传媒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生活中,以大众面貌出现的无组织群体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越来越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值得引起重视的群体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人数和接触方式上。大众是散布在广大社会范围内、接触大众传播媒体为数众多的一群人,大众对社会生活的了解接触是间接的,是通过大众媒体发生作用的。聚群是以视野所及、耳闻所达的一群人,相互之间的接触是直接的,通过感官和躯体感知群体中的人与事。大众和聚群都是无组织群体,具有自发性、散漫性、情绪性、无责任性等。
国外将聚群行为称为collective benhavior,也就是无组织无纪律的大众集合现象。原苏联社会心理学家安德列耶娃把它称为“非集体行为”(或译为“集体外行为”),而我国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文献上,一般译为“集体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沙莲香教授称为在公共场合或社会活动中出现的集群现象。兰州大学曹孟勤教授等认为,译为集体行为不妥,称为“群体行为”失之过宽,没有限制,称为“非集体行为”也不妥,因“集体外行为”并非个体行为。因此,人道我这种偶然聚在一起无组织的一群人的行为为集群行为。我们认为“聚群行为”这个概念更能全面地动态地表达无组织的、自发偶然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人的激烈行为特征。
社会心理学认为,趋群性是人类的本性之一,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趋向于合群。社会生产方式越发达,生活方式越先进,各类人员的趋群意识和结群倾向就越强烈。面对社会的巨大变革和发展,社会聚群现象 普遍存在的、经常发生的,发生的原因、情况和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这种随意性、自发的、无拘无束的聚群现象无所不在。它的启动原因之一是出于人们最基本的交换信息需要。这一需要最原始的生物学价值是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确定性,从而及时调整自身的行为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聚群者希冀在集合中寻找到共鸣点,并力图补充缺陷,达到志趣相投、知能互补。不仅如此,而且聚群行为心理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聚群已由过去的单一性发展到多学科广泛交叉,层次日益增多,品位日益提高,形式日趋复杂。因此,从社会心理学角度优化整合聚群心理与聚群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特征和规律,即聚群心理的外在行为律与聚群行为的内在心理律,探求对积极聚群行为的鼓励、强化,以及寻求对偏离聚群行为的预测、预防和调控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正如著名科学家钱学森1986年10月3日给沙莲香教授的信中所强调的:“在现代科学技术九大部门之一的行为科学部门中,社会心理是一门重要学科。而行为乘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聚群心理是聚群行为的内在条件和依据,聚群行为是聚群心理的外在表现。一般情况下,聚群需要形成聚群动机,聚群动机驱使聚群行为。“因为一切行为的基础和根据都是心理现象的规律,同样一切心理的外在表现都构成某种行为”。人的行为无一不是由动机所引导、维持和导向,而动机又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一个人的行为是这样发生的,一个聚群集合行为也是在相互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聚群心理是聚群行为的内中动力,聚群行为是聚群心理的外在表现。可见,个人行为与聚群行为都是一种动机性的心理行为。所不同的就是聚群行为中有大部分人只能模糊地意识到这种需要和动机,而简单的幼稚认同就应声而起,被动地或奇特地介入进去了。
四、社会行为心理整合的交互点
社会行为心理学主要研究个人心理与社会心理、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社会行为与社会聚群行为活动等三大领域。当代社会行为心理学是研究社会行为的内在体验和外在表现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整合科学。整合社会心理学主要研究三大层面的内容,即社会环境、文化心理、人格信仰、角色地位之间相互作用的宏观社会文化行为心理整翕支;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意志、社会态度之间相互作用的中观社会行为心理整合层;亲和行为、互动行为、聚群行为、规范行为之间相互作用的微观社会聚群行为心理整合层;这三大层面内容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整合构成了当代社会行为心理研究的有机整体,力图发挥心理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文化人类学取向的社会心理学三者的“杂交”优势,克服不足,建立共性与个性、世界化与本土化相统一的社会心理学。
在个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点上,社会行为心理整合所关注的社会文化与亚文化因素的影响,文化心理的积淀,对社会成员人格信仰、角色地位等社会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及人格与角色待社会和赤又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环境与文化心理的建构。
在个人与个人的交互作用点上,社会行为心理整合所关心的个人之间的相互认知、情感、意志、态度等怎样在社会认同层面,人际关系层面,人际沟通层面相互作用产生的角色地位与社会行为,以及后者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前者。
在群体与个人的交互作用点上,社会行为心理整合关注从群体到个体又从个体到群体的影响过程,在群体合作、竞争、冲突、调适等对称性社会互动和模仿、暗示、感染等非对称性社会互动中,如何影响人们的亲和行为和规范行为,以及人个行为又如何作用于群体行为。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版权所有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版权所有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一、相关概念
(一)行政与行政体制的含义
行政:所谓政府行政就是指政府部门组织为了实现公共的利益和目标,以公共权利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内部自身事务进行的管理和活动的服务活动。
行政体制: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中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从国家的层面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力的划分。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狭义行政体制的内容包括职能定位、权力配置、运行规则和法律保障等四个方面。本文是指狭义的行政体制。
(二)文化与文化体制的含义
文化: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是人类在发展进化过程中逐步掌握的能改善人类生活的知识、能力、习惯的总称。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这里是指狭义的文化。
文化体制:所谓文化体制,是指文化领域内各种文化组织所赖以设立及运转的具有特定内在逻辑关系的制度体系,包括文化政策法规系统和文化组织系统两大部分,它是一定历史时期政党意识形态在文化领域的结构化表现形式,是执政党意志在文化领域的体现。
二、新时期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与文化体制改革历程
按改革进行的时间特特征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与文化体制改革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从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时间很相近,改革的内容相关性也很大。说明行政体制和文化体制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三、行政体制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
文化体制与政治体制同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从以上行政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历程来看,两者的改革相生相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一)行政体制改革影响文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与变迁,行政体制改革始终在不间断的进行,文化体制也在不断的演进过程之中。文化体制与行政体制就像一对孪生姐妹,在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悄然生长。伴随着行政体制的变革,文化体制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
不同的行政体制运行下产生迥然不同的行政文化。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成功迎请荷兰执政者威廉与玛利亚为英国的国王和女王。先后制订并颁布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确立君主立体。英国没有成文的完整的宪法文件,因此为了巩固新生的制度和保障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限王权和自由平等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文化体制改革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指导思想
当一国需要发展的时候,不仅需要“硬件”的支撑还要“软件”的指导,文化是不可或缺的“软件”,而文化体制改革形成一些先进的思想理念正海能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指导思想。
认为: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物的发展与变化,内因起着关键的作用,但外因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样,在政府的行政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影响因素――行政环境。简单的说,行政环境就是直接或间接地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总合。这些要素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也有社会的、自然的;还有国际的、国内的。它们共同影响并制约着行政管理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并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过程之中。
(三)行政体制与文化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矛盾论认为:同一事物的两个矛盾同时产生,并相互消长,随着矛盾的消长,事物也随之不断变化。行政体制进行变革的时候会带动落后文化理念、价值观的变革,当文化体制改革中出现先进的思想理念时,行政体制中的职能定位、权力配置、运行规则和法律保障等也要跟上潮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革。可以说文化体制的变革促使行政体制的转变,而行政体制转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文化体制。因此,可以认为行政文化的革新与行政体制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分割,相互促进,又彼此消长,不断推动人类政治文明向前发展,不断加速人类社会向文明迈进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蔡涓娟.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路径选择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9):86-87.
[2]邓凡.在行政体制改革中加强行政文化建设[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4):18-19.